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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設備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23 07:40:08 查看人數:30

      起重設備管理制度

      第1篇 起重設備管理制度

      第一條:各種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的指示牌,并根據需要安設卷揚限制器,載荷控制器,聯鎖開關等裝置,軌道式起重機應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夾軌,使用前應檢查試吊。

      第二條: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第三條:不得任意更改起重機的性能。

      第四條: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第五條:起吊時,起重物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第六條: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平穩,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起吊物件,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第七條:物體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

      第八條:建立建全起重機的維修保養,定期檢查,安全操作制度,并教育有關人員認真執行。

      第九條:橋式起重機應設專職司機駕駛,有專人負責掛鉤和指揮(需有操作證)。嚴禁無證駕駛及指揮。

      第十條:起重機的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和暢通的吊運通道。禁止吊物從人頭上方越過。

      第十一條:起重機的明顯部位標明最大起重量,禁止超負荷使用。

      第十二條:起重機工作時,禁止上下人員,不準從事檢修工作,禁止從一臺起重機跨越到另一臺起重機上去.除停車檢修外,禁止軌道上走人。

      第2篇 起重設備操作規范制度

      無載荷情況下,接通電源、開動檢查各運轉機構控制系統和安全裝置,均應對靈敏準確;

      1、開車前,必須提示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提示或報警;

      2、操作中,對緊急停車信號,無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3、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主電源;

      4、工作中突然斷電時,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5、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當班人員;

      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其重心平穩變化。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7、物品重量不清不準起吊,不準超過起重機額定載荷起重、不準吊拔埋置物及斜拉、斜吊物品;

      8、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限位器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時,不準起吊;

      9、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準起吊;

      10、作業地點昏暗,無法看清場地和被吊物時,不準起吊;

      11、起重機(包括葫蘆)嚴禁載人作業,重物下嚴禁站人,吊重運行時不得從有人的上方通過;

      12、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地吊運;

      13、起重機(包括葫蘆)使用完后,嚴禁鋼絲繩處于松弛狀態;

      14、不得利用限位器停車,不得在吊起重物時調整制動器、進行檢查和維修;

      15、所吊重物不得長期懸停空中;

      16、使用中如有異常響聲,應遵循先停車、后檢查,排除故障后再開車的程序.

      第3篇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是指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類塔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以及高處作業吊籃、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

      第二條淮陰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自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使用單位必須到淮陰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辦理使用登記手續。違法使用未經登記的起重機械設備,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條監督部門受理登記時,應對使用單位提交的下列相關資料復核:

      1、《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申報表》一式兩份;

      2、經技術負責人、總監審核同意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拆、裝方案;

      3、設備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1份;

      4、產品制造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制造廠家印章)1份;

      5、產品出廠合格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出租單位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的合格證明;

      6、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安裝單位安裝結束后的自檢合格證明;

      7、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簽發的檢測合格報告原件及復印件1份;

      8、使用租賃的機械設備,施工單位組織各方驗收的合格證明;

      9、使用、安裝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書;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條資料經復核,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于申請之日五個工作日內給予辦理使用登記,并在《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申報表》上加蓋公章,同時發放《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證》和《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于申請之日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六條登記編號按省的要求,采用統一編碼格式。登記編號由六組字母和數字構成:地區代號、起重機代號、機種代號、登記日期、登記序號、產權屬性代號。

      第七條淮陰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應于每季度末將本縣《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匯總表》報送淮安市建設局安全監督機構。

      第4篇 機械式停車設備起重機械使用運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一、 安裝、維修保養人員應持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禁止無證人員裝拆、調整機械式停車設備及部件。

      二、 本單位將對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三、 本單位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停車設備的日常管理和對在使用的機械式停車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停車設備運行狀況和維修保養工作內容。

      四、 設備在操作前,應當以“操作使用說明書”及機械式停車設備操作告示牌上的要求逐項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始可操作。

      五、 機械式停車設備在運行過程中,操作人員的一手應放在操作盒旁紅色緊急停止按鈕位置,一發現有異常應立即按下緊急停止按鈕,以防危險發生。

      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內禁止除司機外的其他人員進入,禁止司機長時間在機械式停車設備區域內停留,禁止兒童進入機械式停車設備或在設備附近邊緣嬉戲、玩撒。

      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運行過程中禁止人員、車輛、物品進入設備。

      九、 禁止不符容車要求(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的車輛停放。

      十、 機械式停車設備的載車板除搬運車輛外,不得作為其他貨物的儲存或搬運器。

      十一、 載車板上禁止載人。

      十二、 禁止拆除設備安全護欄,安全警告裝置等設施。

      十三、 機械式停車設備必須要有良好且可靠的接地,禁止拆除設備中各類接地裝置。

      十四、 禁止短接、跨接或拆除各種電氣開關或安全回路。

      十五、 禁止在設備故障時,用接觸器點動等方式強行存取車輛。

      十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將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禁止任何人員操作有事故隱患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十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發生事故時應積極組織搶救,并根據單位及國家規定通知相關部門,同時通知維修保養企業。

      十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晚上或長時間不用時,應關閉控制箱內電源,同時除檢修外,盡量不要空運行設備,以節省能源。

      十九、 設備維修時,應切斷設備電源并按下急停開關,掛“設備維修中,禁止操作”指示牌。維修作業至少二個以上才可作業。

      二十、 設備長時間停用(停用時間超過三個月)而再次啟用時,應對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及檢測,確認設備性能及設備安全滿足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

      二十一、 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每2年進行定期復檢。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機械式停車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二十二、 違反上述任何一條,將依據造成影響的大小處以50-500的處罰;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oo九年六月

      第5篇 起重設備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條:各種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的指示牌,并根據需要安設卷揚限制器,載荷控制器,聯鎖開關等裝置,軌道式起重機應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夾軌,使用前應檢查試吊。

      第二條: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第三條:不得任意更改起重機的性能。

      第四條: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第五條:起吊時,起重物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第六條: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平穩,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起吊物件,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第七條:物體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

      第八條:建立建全起重機的維修保養,定期檢查,安全操作制度,并教育有關人員認真執行。

      第九條:橋式起重機應設專職司機駕駛,有專人負責掛鉤和指揮(需有操作證)。嚴禁無證駕駛及指揮。

      第十條:起重機的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和暢通的吊運通道。禁止吊物從人頭上方越過。

      第十一條:起重機的明顯部位標明最大起重量,禁止超負荷使用。

      第十二條:起重機工作時,禁止上下人員,不準從事檢修工作,禁止從一臺起重機跨越到另一臺起重機上去.除停車檢修外,禁止軌道上走人。

      第6篇 起重設備機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確保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使用安全,防止各類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風電場范圍內的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3 引用標準: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4內容

      4.1職責:

      4.1.1風電場專業庫房管理員負責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使用安全的管理,安全員負責建立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使用安全的管理臺帳和檔案記錄。

      4.1.2風電場專業庫房管理員負責對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進行統一標識,定期進行外觀檢查(時間間隔不超過30天)和發放前的檢查,并確認是否完好。

      4.1.3借用人應在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出庫前進行外觀檢查,并確認該工器具完好可用。

      4.1.4風電場安全員負責對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的定期檢驗工作(時間間隔不超過6-12個月)。

      4.1.5風電場專業人員負責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的維修工作,不能維修的交安全員統一聯系外部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或更換。

      4.1.6風電場安全員負責監督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檢測、檢驗工作,專業庫房管理員負責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的保管、檢查和維修等工作。

      4.1.7按公司計劃統一采購、管理和大修;由租借部門負責租借和管理,保證起重機械 、小型機械的性能完好,各租借部門負責使用、維護、修理、檢查、安全部門監督指導。

      4.1.8在2000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業工器具、吊具由物質部門按公司計劃統一采購、管理、租借或發放。

      4.1.9起重機械 、小型機械由物質部門供應,安全部門負責進行檢查,驗收、報廢工作,必要時邀請同級技術、質檢部門參加驗收。

      4.1.10安全監督部門負責對小型機械工器具、吊具生產廠家、供應商的選擇、評審和監督檢查工作。

      4.2定義;

      a.小型機械是指施工班組獨立使用的除施工設備以外的施工機械。安裝小型機械,坡口機、套絲機、往復機、彎管機、切割機、太鉆、砂輪機等

      b. 小型機具是價值在2000元以下,能獨立發揮作用的需動力或無需動力的機器、工具。

      c.起重作業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繩索、索具、吊帶、吊具起重鉗、卸扣、吊鉤、吊環、鋼絲繩夾、起重滑車、各種倒鏈(平拉葫蘆、千斤頂)等。

      e. 起重機(crane)屬于起重機械的一種,是一種作循環、間歇運動的機械。一個工作循環包括:取物裝置 從取物地把物品提起,然后水平移動到指定地點降下物品,接著進行反向運動,使取物裝置返回原位,以便進行下一次循環。

      f.起重機械由起升機構(使物品上下運動)、運行機構(使起重機械移動)、變幅機構和回轉機構(使物品作水平移動),再加上金屬機構,動力裝置,操縱控制及必要的輔助裝置組合而成

      4.3采購要求;

      a.物質供應部門必在國家定點正規生產廠家單位或信譽較好的供應商采購,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合格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價格以上優先考慮。

      b.起重作業工器具的采購必須是經公司有關避免確定的廠家。

      4.4機具使用要求;

      a.機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夠熟悉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

      b.機具的轉到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銳部分應裝設防護罩或遮攔,轉動部分應保持潤滑。

      c.機具的壓力表、電流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檢測儀表,以及制動器、限制器、安全閥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凡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已損壞的應停用,安全防護裝置完全閥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凡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已損壞的應停用,安全防護裝置恢復完善后方可使用。

      d.機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已損壞、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具。5.機具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名牌的規定使用。必須超名牌使用時,應經核算,采取措施并經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使用。

      e.電動工具必須接地良好,并安裝漏電保護器。

      f.機械操作人,在機械運轉中,不得打鬧、閑談、吃臨食、不得酒后開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隨時注意和檢查機械各部分運轉情況,發現異常現象及時停機處理。如發現機械存在影響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時,應立即報告,推延不報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應為事故負責;有關專業接到報告后妥善處理,否者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g.每臺小型機械、工器具應在醒目位子貼掛簡明的安全操作規程,說明主要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及負責人。

      h.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1.一般鋼絲繩應符合gs1102的規定并有產品檢驗合格證。2.鋼絲繩應防止打結或扭曲;切斷鋼絲繩應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鋼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潤滑劑應符合該繩的要求并不影響外觀檢查;鋼絲繩每年浸油一次。3.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應按規程、規定連接。4. 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其許可應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作綁扎繩時,允許用應力應減低50%。5.卸扣的使用不得橫向受力,卸扣的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鎖具內。不得使卸扣處于吊件的轉角處,必要時應加襯墊并使用加大規格的卸扣。

      4.5滑車:

      a滑車應按名牌規定的允許的載荷使用。如無名牌、則應經計算和試驗后方可使用。

      b.滑車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如發現吊鉤磨損達到原尺寸的10%,槽地磨損3mm以上,以及有裂紋、輪緣破損等情況著,不得使用。

      c.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的場合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吊環式滑車;如采用吊鉤式滑車,必須對吊鉤采取保險措施。

      d.使用開門式滑車時,必須將開門得鉤環鎖緊。

      4.6起重機器機具管理制度:

      a.起重設備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經考試合格的人員員使用.起重機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負荷,不準超過銘牌規定。

      b.起吊,搬運大型或精密試驗設備(試品)應事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由有經驗的專人負責領導進行,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熟悉起吊搬運方案和安全措施.起吊搬運時只能由1人指揮.

      c.各式起重機的技術檢查,每年至少1次.應檢查有無保險裝置,聯鎖裝置和防護裝置是否完好;檢查繩索,鏈條,吊鉤,齒輪和傳運裝置的狀況與磨損程度和固定物狀況;對電力傳動的起重機,還應檢查接地狀況。

      d.起吊工作開始前,應由工作負責人或指定專人檢查工具,機具及繩索質量是否良好,起重機械的載荷,制動,限位,聯鎖及保護等安全裝置必須靈活可靠,不符合要求者嚴禁使用。

      e.起重物品必須綁牢,吊鉤鋼絲繩應垂直掛在物品的重心上.禁止使用吊鉤斜著拖吊重物.起吊重物稍一離地,就須再檢查懸吊及捆綁情況,確認可靠后方準繼續起吊。

      f.工作人員不得隨起吊物升降.起重機正在吊物時,任何人不準在吊物下停留或行走,起重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4.7檢查、維護、試驗:

      a. 起重機械、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吊具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維護、試驗、并應隨機掛貼安全操作牌。

      b.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堅定。修復后的起重機械 、機具應經試轉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c.維修、調整必須在停機后進行。

      d.待修與完好的起重機械 、小型機械、工器具必須存在干燥、無害氣體和腐蝕性化學品場所并用標簽或色標加以區別。

      4.8下列情況必須報廢:a.以檢查、試驗及修理后起不到使用要求的。b.修理費用已超過重新采購和制造價格。

      第7篇 起重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制度

      起重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是方便日常憐理、提供工作見證的重要資料,根據《條例》規定,本單

      位安全技術檔案的符理應做到:

      i.起重設備管理部門(憐理人員)應建飲壞臺起重機械的技術檔案,內容至少包括:

      a)《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

      b)起重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最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電氣原理圖等隨機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c)起爪機械驗收檢驗、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d)起重設備的口常使用狀況記錄:

      c)起重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最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口常維護保養記錄:

      o起重設備的運行故障與事故的記錄和應急救援演習記錄;

      g)產品訂購、安裝、改造及維修保養合同;

      h)設備改造、大修方案,改造、維修情況記錄;

      i)“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復印件.

      z. 起重設備均應進行統一編號,以便口常管理。

      3.相關人員應及時填寫有關記錄,并存入相應的技術檔案。

      4.技術檔案由起重機械安全竹理人員負責保管,其他人員如需使用,應辦理借用登記手續,用完后及時歸還。

      5.起重設備技術檔案為永久保存,只有當該起重機械報廢或拆除后技術檔案方可銷毀。

      第8篇 起重設備安全檢查制度

      為加強起重設備的安全管理,防止因起重設備故障或操作者違章發生事故,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望相關人員遵照執行。

      一、起重設備名稱及型號:

      lda電動單梁起重機、 cd、md系列鋼絲繩電動葫蘆

      二、起重設備管理要求:

      1、起重設備必須建立專門的臺帳,并做好相應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和檢驗記錄。

      2、起重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并熟悉所操作的起重設備各機構構造和技術性能。

      3、起重機應有明顯的起重限量標志牌,設備銘牌、設備編號等。

      4、操作人員在啟動前,應對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出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5、在操作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安全使用要求,設備出現結構、性能故障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待故障排除后方可使用。

      三、起重設備定期檢查要求:

      1、使用隊組安排專人每天必須對起重設備進行一次檢查,并填寫安全檢查記錄表后上交礦機電科。

      2、對于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對故障進行處理,若遇到無法處理的故障時,應立即上報集團煤礦事業部,制定合理的解決辦法。

      3、定期檢查的內容一般包括:橫梁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縫、螺栓等聯接情況; 動力系統和控制裝置;所有的安全、防護裝置; 吊鉤、吊鉤螺母及防松裝置;限位裝置;運行小車; 鋼絲繩磨損情況。

      四、使用注意事項:

      1、非專職人員嚴禁私自使用起重設備。

      2、每次開機前必須對起重設備的相關設施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使用。

      3、起重機的明顯部位應標明最大起重量,禁止超負荷使用。

      4、物體起吊時,起重梁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且禁止在物件上站人。

      5、起吊物件時,速度要均勻、平穩,下放應低速輕放,防止損壞設備。

      6、起重機的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和暢通的吊運通道,禁止吊物從人頭上方越過。

      7、重物的升、降不得超過上下行程的極限。

      五、本制度由機電二隊執行,機電科、安全科監督管理。

      附:起重設備安全檢查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9篇 起重機械機械式停車設備使用運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一、 安裝、維修保養人員應持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禁止無證人員裝拆、調整機械式停車設備及部件。

      二、 本單位將對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三、 本單位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停車設備的日常管理和對在使用的機械式停車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停車設備運行狀況和維修保養工作內容。

      四、 設備在操作前,應當以“操作使用說明書”及機械式停車設備操作告示牌上的要求逐項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始可操作。

      五、 機械式停車設備在運行過程中,操作人員的一手應放在操作盒旁紅色緊急停止按鈕位置,一發現有異常應立即按下緊急停止按鈕,以防危險發生。

      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內禁止除司機外的其他人員進入,禁止司機長時間在機械式停車設備區域內停留,禁止兒童進入機械式停車設備或在設備附近邊緣嬉戲、玩撒。

      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運行過程中禁止人員、車輛、物品進入設備。

      九、 禁止不符容車要求(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的車輛停放。

      十、 機械式停車設備的載車板除搬運車輛外,不得作為其他貨物的儲存或搬運器。

      十一、 載車板上禁止載人。

      十二、 禁止拆除設備安全護欄,安全警告裝置等設施。

      十三、 機械式停車設備必須要有良好且可靠的接地,禁止拆除設備中各類接地裝置。

      十四、 禁止短接、跨接或拆除各種電氣開關或安全回路。

      十五、 禁止在設備故障時,用接觸器點動等方式強行存取車輛。

      十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將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禁止任何人員操作有事故隱患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十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發生事故時應積極組織搶救,并根據單位及國家規定通知相關部門,同時通知維修保養企業。

      十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晚上或長時間不用時,應關閉控制箱內電源,同時除檢修外,盡量不要空運行設備,以節省能源。

      十九、 設備維修時,應切斷設備電源并按下急停開關,掛“設備維修中,禁止操作”指示牌。維修作業至少二個以上才可作業。

      二十、 設備長時間停用(停用時間超過三個月)而再次啟用時,應對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及檢測,確認設備性能及設備安全滿足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

      二十一、 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每2年進行定期復檢。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機械式停車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二十二、 違反上述任何一條,將依據造成影響的大小處以50-500的處罰;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oo九年六月

      第10篇 起重設備安全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起重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防止起重設備事故發生。

      第二條 起重設備指行車、電動葫蘆、導鏈、抓斗。

      第三條 起重設備檢修和檢查

      1、 業務主管部門對在用起重設備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2、 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設備,使用前應做全面檢查。

      3、 每月由主管部門組織一次起重設備安全檢查。

      4、 起重設備安全性能,主要部件以及安全裝置必須符合規定,并完好使用。

      5、 每天使用前操作人員應對起重設備進行一次檢查。

      6、 經檢查發現其中設備有異常情況,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7、 使用倒鏈不得采用管線、電纜、運行種設備作錨點。

      8、 廠每季度度起重設備進行一次檢查。

      第四條 設備管理部門按規定制定起重設備管理辦法,設備管理員對起重安全使用和設施完好負責。

      第五條 起重設備的使用

      1、 起重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 起重物必須捆綁牢固,經檢查確認方可起吊。

      3、 起吊物件前必須設立警戒,禁止起吊物下行人。

      4、 指揮人員必須站在安全的位置。

      5、 指揮人員必須按規定發生口令,起吊司機嚴格按指揮人員信號操作。

      6、 嚴格執行起吊“十不吊”規定。

      7、 嚴禁斜拉歪吊,多人工作時應1人統一指揮。

      8、 工作時,嚴禁檢修起重機各部位。

      9、 起吊指揮信號必須符合標準,嚴禁多人指揮。

      第六條 違反下列規定按廠有關規定處罰

      1、 無證上崗作業者。

      2、 無安全防護裝置作業者。

      3、 發現問題處理不及時,帶病作業者。

      4、 無專人指揮,未設安全警戒作業者。

      5、 違反起重十不吊規定者。

      6、 安全整改指令期限未整改者。

      第11篇 起重設備、電梯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設備、電梯的安全管理制度

      1、簽訂起重設備、電梯訂貨、安裝、維護保養合同時,須遵照區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2、新購的起重設備、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并在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起重設備、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技術監督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托保養點。

      3、起重設備、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技術監督局頒發的起重設備、電梯使用合格證。

      4、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起重設備、電梯移交時,除應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部門有關起重設備、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5、負責管理起重設備、電梯的部門,要切實加強起重設備、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護、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帶病隱患運行。

      6、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起重設備、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技術監督局安全認可的單位。

      7、起重設備、電梯管理部門須將起重設備、電梯和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件副本報公司安全辦備案。

      8、起重設備、電梯說明書中規定的安全注意事項要嚴格執行,更不能超負荷運轉。

      第12篇 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塔機應當每天停機后對機械進行一次例行保養,傳動部分應有足夠的潤滑油,對易損件必須經常檢查、維修或更換。對機械的螺栓,特別是經常振動的零件,如塔身連接螺栓應經常進行檢查是否松動,如有松動則必須及時擰緊或更換。

      1:機械設備的維護和保養

      1.1各機構的制動器應經常進行檢查和調整,在摩擦面導上,不應有污物存在,遇有污物必須用汽油或稀料洗掉。

      1.1減速箱、變速箱、外齒合齒輪等各部位的潤滑以及液壓油均按潤滑油表中的要求進行。

      1.3要注意檢查各部鋼絲繩有無斷絲和松股現象,如超過有關規定,必須立即更換。

      1.4凡開式齒輪傳動必須有防護罩,行走開式齒輪因下部有外漏部分,因此要經常檢查軌道的清潔,使沙粒泥土等不致進入齒輪而損壞齒輪。

      1.5經常檢查各部的連接情況,如有松動,應予擰緊。塔身連接螺栓應在塔身受壓時檢查松緊度,(可采用旋轉臂架的方法去造成塔身受壓狀態),所有連接銷軸都必須有開口銷,并張開。

      1.6經常檢查各機運轉是否正常,有無噪音,如發現故障,必須及時排除。

      2:液壓爬升系統的維護和保養

      2.1使用液壓油應嚴格按潤滑表中的規定進行加油和換油,并清洗油箱內部。

      2.2溢流閥的壓力調整后,不得隨意變動,每次進行爬升之前,應用油壓表檢查其壓力是否正常。

      2.3應經常檢查各部管接頭是否緊固嚴密,不準有漏油現象。

      2.4濾油器要經常檢查有無堵塞,檢查安全閥在使用后調整值是否變動。

      2.5油泵、油缸和控制閥,如發現滲漏應及時檢修。

      2.6總裝和大修后初次啟動油泵時,應先檢查入口和出口是否接反,電動轉動方向是否正確,油壓是否正常,吸油管路是否漏氣,無誤后空載運行油缸幾次,排出油缸內氣體后,再進行升降作業。

      2.7在冬季起動時,要開開停停往復幾次,待油溫上升和控制閥靈活后,再正式使用。

      3:金屬結構的維護和保養

      3.1在運輸中應設法防止構件變形及碰撞損壞。

      3.2在使用期間,必須定期檢修與保養,以防銹蝕。

      3.3經常檢查結構連接螺栓、焊縫以及構件是否損壞、變形和松動等情況。

      3.4每隔1-2年 噴刷油漆一遍。

      4:電氣系統的維護和保養

      4.1經常檢查所有的電線、電纜有無損傷,要及時包扎和更換已損壞的部分。

      4.2遇到電動機有過熱現象要及時停車,排出故障后繼續運行,電機軸承潤滑要良好。

      4.3各控制箱、配電箱等要經常保持清潔,及時清掃電氣設備上的灰塵,并保持電氣設備干燥。

      4.4各安全裝置的行程開關觸電開關動作必須可靠,發現問題應及時修復和更換,否則起重機嚴禁使用。

      4.5每年搖測保護接地電阻兩次(春、秋),保證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4.6電機電刷,其接觸面要保持清潔,當磨掉原電刷高度的2、3時,應更換。

      5: 塔機分級保養制度的規定

      5.1日常保養(每班進行)

      序號

      項目

      要求

      1

      檢查配電箱及電線

      各接線頭,保險絲的接頭,如有移位、松動,應緊固,電線破損處應用絕緣帶包扎或更換新線。

      2

      檢查制動器

      制動應靈敏可靠,各連接部分不應有斜卡現象,各緊固件無松動現象,電磁鐵的板面應清潔,彈簧欄桿作用良好,制動閘瓦與制動輪的間隙不大于0.5-0.8mm,制動時,接觸應均勻,接觸面積不得小于全面積的80%。

      3

      各部連接及鋼絲繩

      各連接處不得松動,檢查鋼絲繩磨損,斷絲程度,斷股超過5%或名義直徑磨損超過5%均應換繩。

      4

      潤滑工作

      按潤滑表執行。

      5

      安全裝置

      檢查各限位裝置(高度、力矩、變幅)要有效可靠。

      5.2一級保養(每工作50小時進行)

      序號

      項目

      要求

      1

      檢查各鋼絲繩固定

      檢查吊索的受力是否均勻,各繩扣是否松動。

      2

      檢查各傳動機構

      檢查各聯軸器,法蘭盤的固定螺栓是否松動,齒輪傳動合情況。

      3

      檢查減速器

      是否缺油,及時補加或換油,是否有不正常現象或噪音過大,溫升過高。

      4

      檢查連接螺栓

      各連接螺栓要緊固,螺紋處要加鈣基潤滑脂。

      5.3二級保養(每工作200小時進行)

      序號

      項目

      要求

      1

      進行一級保養的全部工作。

      2

      檢查鋼結構

      各部件不應有扭曲,變形、裂紋,各緊固件不應有松動現象,制動器磨損情況,電磁鐵是否松動,各焊縫不應有裂紋。

      3

      檢查制動器

      清洗制動器的油污,檢查鉚釘有無松動過高現象,制動器磨損情況,電磁鐵是否松動、受潮發熱。

      4

      檢查各軸承

      各軸承是否有損傷,是否缺油,應更換損壞件,補加潤滑油。

      5

      檢查回轉支承潤滑

      補加回轉支承中的潤滑脂。

      5.4三級保養(每工作400小時)

      序號

      項目

      要求

      1

      進行一、二級保養的全部工作。

      2

      清洗各減速器

      放出舊齒輪油,清洗減速箱,檢查齒輪磨損情況,予以調整更換。

      3

      檢查各滑輪

      檢查各部滑輪潤滑、磨損情況,清洗更換潤滑脂,更換損壞的齒輪。

      4

      檢查跑車

      檢查滾輪潤滑磨損情況,更換潤滑脂,磨損嚴重的滾輪應更換。

      5

      檢查回轉支承

      檢查回轉支承運轉情況,更換潤滑脂。

      6

      整體檢查

      更換或解決認為有必要予以解決的部件或構件。

      恩施州翔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怡嘉苑經濟適用住房小區二標段(b棟)工程項目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起重設備管理制度(十二篇)

      第一條:各種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的指示牌,并根據需要安設卷揚限制器,載荷控制器,聯鎖開關等裝置,軌道式起重機應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夾軌,使用前應檢查試吊。第二條:鋼絲繩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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