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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審批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22 10:58:17 查看人數:69

      動火審批制度

      第1篇 動火審批制度

      第一條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第二條 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一)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二)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三)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四)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五)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第三條 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第四條 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第五條 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第六條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一)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四)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五)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六)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第七條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第八條 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第九條 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一)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三)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四)化工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五)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六)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第十條 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

      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第十一條 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二)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三)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第十二條 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一)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其濃度應小于0.2%。

      第十三條 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一)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三)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四)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五)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2篇 瓦斯隧道動火審批制度范本

      1、為了進一步搞好安全生產,加強安全管理,防止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動火作業分類:動火作業分為a級、b級、c級三類:

      (1)a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2)b級動火作業:在本單位區域內除易燃易爆場所之外的臨時性的維修、改造、施工等動火作業。

      (3)c級動火作業:在本單位區域內進行的固定的長期性動火作業。

      (4)所有級別的動火作業都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3、動火管理:

      (1)瓦斯隧道內及隧道口20米范圍內為禁火區,所有動火作業均屬于a級動火作業。

      (2)需進行動火作業的,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填寫動火許可證,動火許可證上要詳細寫出動火安全措施。由施工單位的安全主管領導簽字后,報項目部經總工程師、安全總監、通風調度及瓦斯監測部門會簽后才能動火。

      (3)動火許可證一式兩份,動火單位一份,安全部一份。

      (4)動火作業應接受項目部安全員、瓦檢員的監督和檢查。作業前清除一切可燃物、助燃物,瓦檢員對瓦斯進行測定,瓦斯限值降到規定濃度時才可進行動火作業,同時加強隧道通風。作業過程中,瓦檢員應隨時對動火區域20米范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出現異常情況,安全員、瓦檢員有權停止動火作業。

      4、a級動火必須在動火前兩天提出申請,由于意外原因(如搶險救災、隧道坍塌支護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須立即動火檢修的項目除外,但動火前也應填寫動火許可證,并征得項目部主管領導的同意,方可動火。

      5、b級動火必須在動火前一天提出申請,由于意外原因(如搶險救災、隧道坍塌支護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須立即動火檢修的項目除外,但動火前也應填寫動火許可證,并征得項目部總工程師的同意,方可動火。

      6、c級動火必須在動火前四小時提出申請,由于意外原因(如搶險救災、隧道坍塌支護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須立即動火檢修的項目除外,但動火前也應填寫動火許可證,并征得項目部安全總監的同意,方可動火。

      7、施工單位在動火作業范圍必須做好安全防火措施,備齊必要的消防器材,接受監督和檢查。

      8、動火作業完成后,施工單位應仔細檢查,熄滅一切火源,謹防死灰復燃,做到工完場清。經現場監督檢查人員驗收簽字后,施工單位方可撤出。

      9、無動火許可證禁止在禁火區動火,違反本制度的單位和個人將嚴厲追究其責任。

      第3篇 船舶公司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動火作業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生產、工作的正常進行以及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一級動火范圍。凡在特別危險區域、防火重點部位或發生火災爆炸后會影響全局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為一級動火。如液氧站、乙炔丙烯站、總變電站、油化庫、檔案館、計算機房以及貯存過各種油類的油艙、油柜和高壓密封設備容器等。

      第三條 二級動火范圍。指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或與一級動火區域相鄰的部位,可能引起燃燒并擴大成災的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為二級動火。如船舶上已安裝主、副機和駕駛、集控、報房等重要設備儀器艙室,已進行舾裝、涂裝艙室以及貯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和工場、木工間、資料室、放樣臺等。

      第四條 三級動火范圍。指在危險性不大的場所臨時動火。如除一、二級動火范圍外,凡屬非固定的沒有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

      第五條 一級動火審批手續:由申請動火部門落實動火看火和防范措施,填報《一級動火申請、審批單》,經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交安全消防監管部門審核,凡屬船舶動火還須建造師(監修師)和船主審核,再報公司領導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第六條 二級動火審批手續:由申請動火部門落實動火看火人和防范措施,填報《二級動火申請、審批單》,經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交消防監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船舶動火還須經建造師(監修師)和船主審核同意方可動火。

      第七條 三級動火審批手續:由動火作業人員填報《三級動火申請、審批單》,車間安全員落實動火監護人和防范措施,并簽署意見,經車間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并向消防監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明火作業審批人員工作職責:1、必須熟悉明火作業“十不燒”等有關規定。2、掌握一、二、三級明火作業范圍劃分和審批制度。3、動火申請部門負責人、安全消防監管部門、動火船舶建造師(監修師)和船主在審批前對作業點四周上下(包括隔層)進行認真檢查。4、動火申請部門負責人、安全消防監管部門、動火船舶建造師(監修師)和船主在動火前檢查、督促明火作業看火人員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5、審批時,安全措施要明確。

      第九條 明火作業看火人員工作職責:1、必須熟悉明火作業“十不燒”等有關規定。2、在明火作業過程中(包括動火前后),必須對四周、上下(包括隔層)進行認真檢查,消除隱患。3、在有可能引起火災時,有權停止明火作業,并立即向審批人員或主管部門匯報。4、熟悉消防常識,會使用各種滅火器材,懂得撲救初起火災的常識。5、發現火災,應積極撲救,并立即發出報警信號。

      第十條 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全監督部門對明火作業的各項安全規定,并且遵守明火作業看火人員的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審批人員、看火人員都必須持證上崗(或復印件)。

      第十二條 動火申請審批單有效時間:一級動火有效時間原則上為一天,二級動火有效時間為三天;三級動火有效時間為七天。

      第十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屬單位及外來施工單位的一切明火作業。外輪修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實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消防主管部門。

      第4篇 某施工現場動火分級審批制度

      一級動火

      1、禁火區內:油灌、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均屬于一級動火。

      2、一級動火申請應在一周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一天,期滿應重新登記,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3、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負責人填寫,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上一級主管及所在地區消防部門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作業屬于二級動火。

      2、二級動火申請應在四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辦證。

      3、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項目部負責人填寫,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三級動火

      1、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屬于三級動火。

      2、三級動火申請應在三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七天,期滿應重新辦證。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負責人填寫,經本單位項目部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第5篇 動火作業之審批制度

      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衛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作業。

      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經工地車間負責人及主管人員審批后方可動火的作業。

      第6篇 焊、割動火審批制度

      為了加強企業事業單位的動火管理,必須根據火災特點、原料、產品的危險程度,倉庫、車間的布局,劃定禁火區域,選擇符合要求的場所作為固定的焊接車間,對臨時進行焊、割的部位或場所根據有關部門的規定,必須實行以下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1) 一級動火審批制度: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① 禁火區域內;

      ② 油罐、油箱、油槽車,以及儲存過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容器及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③ 各種受壓容器;

      ④ 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

      ⑤ 比較密閉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⑥ 與焊、割作業有明顯抵觸的場所;

      ⑦ 現場堆有大量的可燃和易爆物質。

      一級動火的審批辦法:由要求進行焊、割作業的處或公司的行

      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單,交安全、生產科,然后生產科要召集焊工、安全、保衛、消防等有關人員到現場,根據實際情況,議出安全實施方案,明確崗位責任,定好作業時間,歐焊工、技術、安全、保衛、消防等有關人員在動火清單上簽名,然后交公司領導審批,對危險性特別大的項目,應有公司向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井審批統一后,才能進行動火。

      (二)二級動火審批: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二級審批:

      ①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作業;

      小型的油箱、油桶等容器;

      ② 登高焊、割作業;

      二級動火審批辦法:由申請焊、割作業者填寫動火審批單,經車間或工段的 負責人召集焊工、車間安全員進行檢查,在落實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處行政負責人、焊工、處安全員在申請單簽字后,交公司安全或保衛部門審批。

      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凡屬非固定的,沒有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必須臨時進行動焊、火、割都屬三級防火范圍。

      審批辦法:由申請動火者填寫動火申請單,經焊工、處或工段安全員簽署意見后,報處或工段長審批。

      第7篇 動火作業審批制度

      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衛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作業。

      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經工地車間負責人及主管人員審批后方可動火的作業。

      第8篇 建筑工地動火審批制度

      一、施工現場未經批準不得任意動用明火。

      二、焊接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三、油漆間、木工間、危險品倉庫和易燃場所等禁火區域嚴禁明火作業。

      四、凡需焊接、氣割作業均由班長向安全員或保衛員提出申請,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由管生產的項目副經理審批)。

      五、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配備沙桶和滅火機等消防措施,以防萬一,同進要設安全監護人。

      六、級動火作業許可證可允行一周有效,二級動火作業可允許三天有效,一級動火只允許一天或定時控制。

      第9篇 庫區動火等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做好煙花爆竹儲存、經營場所的動火等危險作業管理,制定本制度:

      庫區動火等危險作業的歸口管理機構為安全生產組織機構。

      1、煙花爆竹儲存、經營場所的動火等危險作業必須由安全主管人員簽字、總經理批準后進行。

      2、進行動火等危險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場所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

      3、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親自到動火等危險作業現場勘查,判斷是否具備動火條件。

      4、動火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保持與煙花爆竹儲存位置50m的距離,而且要位于煙花爆竹儲存位置的下風向,否則,不能動火。

      5、動火等危險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而且要保證應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水、消防泵處于待運行狀態,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6、在動火等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人員要全過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并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7、動火等危險作業完成后,應及時進行現場清理,消滅余火,妥善處理剩余灰燼,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確定沒有事故隱患后方可撤離。

      8、對不申請進行動火等危險作業的人員,除通報批評外,并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第10篇 工地動火審批制度

      1、審批制度

      (1)必須在動火之前辦好《動火作業審批表》,申報人應填明動火地點的詳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監察部審批,再由安全監察部送主管安全副總經理審批,等批復后方可進行動火,《動火作業審批表》需向安全監察部領取。

      (2)《動火作業審批表》由需要動火部門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批人在接到《動火作業審批表》后,必須親赴動火現場,檢查落實措施或建議補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簽審批表。

      (3)《動火作業審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安全監察部存檔。動火所在部門必須指示專人作監護人在現場監護工作,必要時亦可請消防隊派員協助。

      (4)若動火時,所在區域或工作內容涉及兩個部門,則在申請之前應相互溝通,共同研究有關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按規定進行安排。

      (5)動火人員應對安全措施逐項核實,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則有權拒絕動火,若遇到下列三種情況之一者,不能動火:?①沒有辦妥《動火作業審批表》、②安全措施不落實、③沒有監護人在現場。

      2、動火類別

      (1)動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2)在生產現場及儲庫范圍內使用電鉆、砂輪、電鉻鐵或使用電熱封口機(塑膠)。

      (3)明火燒烤物件、彎管或熔融瀝青補漏等。

      3、注意事項 ??? (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動火工作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

      (2)有關人員必須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

      (3)事前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安全消防知識及向他們介紹所采取安全措施,將對順利執行任務很有利。

      (4)如有違反本制度,違者將受到批評和處分。

      4、安全措施

      (1)將動火設備(容器、油罐、管線等)內的溶劑、油漆、樹脂或其他油類等可燃物料徹底清理干凈,并以空氣通風吹掃至少兩天,必要時水浸置換。

      (2)施工前須檢測施工現場可燃氣體/氧氣濃度,達到要求后方可開始工作。

      (3)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其他設備和管道,或者在兩者間加裝阻燃擋板或石棉布。

      (4)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5)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以石棉或鐵板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

      (6)、動火現場要備有滅火器材,專人管理。

      (7)下水道、電纜溝等動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將溝兩

      端隔開(封閉)。

      (8)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

      留下火種,應引起警惕。

      常州三建306項目部

      第11篇 焊動火、割動火審批制度

      為了加強企業事業單位的動火管理,必須根據火災特點、原料、產品的危險程度,倉庫、車間的布局,劃定禁火區域,選擇符合要求的場所作為固定的焊接車間,對臨時進行焊、割的部位或場所根據有關部門的規定,必須實行以下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1) 一級動火審批制度: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① 禁火區域內;

      ② 油罐、油箱、油槽車,以及儲存過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容器及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③ 各種受壓容器;

      ④ 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

      ⑤ 比較密閉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⑥ 與焊、割作業有明顯抵觸的場所;

      ⑦ 現場堆有大量的可燃和易爆物質。

      一級動火的審批辦法:由要求進行焊、割作業的處或公司的行

      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單,交安全、生產科,然后生產科要召集焊工、安全、保衛、消防等有關人員到現場,根據實際情況,議出安全實施方案,明確崗位責任,定好作業時間,歐焊工、技術、安全、保衛、消防等有關人員在動火清單上簽名,然后交公司領導審批,對危險性特別大的項目,應有公司向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井審批統一后,才能進行動火。

      (二)二級動火審批: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二級審批:

      ①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作業;

      小型的油箱、油桶等容器;

      ② 登高焊、割作業;

      二級動火審批辦法:由申請焊、割作業者填寫動火審批單,經車間或工段的 負責人召集焊工、車間安全員進行檢查,在落實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處行政負責人、焊工、處安全員在申請單簽字后,交公司安全或保衛部門審批。

      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凡屬非固定的,沒有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必須臨時進行動焊、火、割都屬三級防火范圍。

      審批辦法:由申請動火者填寫動火申請單,經焊工、處或工段安全員簽署意見后,報處或工段長審批。

      第12篇 安全生產動火審批制度

      (一)? 凡在本廠區內易燃易爆的區域內,因工作需要而動用明火或從事易發生火花的工作時,如:鑿水泥、打墻眼、電器設備的耐壓試驗.使用電動或手動砂輪機等,均需執行本制度,并按規定辦理動火證。

      (二)? 辦理動火證手續:

      l、辦理動火證,應提前一天辦理。以免臨時倉促,造成疏忽或失誤。

      2、生產車間的動火工作,由申請動火單位動火負責人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根據動火

      證要求,逐項填寫,并由安全員逐項落實安全措施,經取樣分析化驗合格,值班工長審查批準,車間主任主任簽‘字后方可動火。

      3、輔助車間和施工單位在生產車間內動火,由輔助車間或施工單位完成此項動火工作的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并根據要求逐項填寫,由安全員逐項落實安全措施,經取樣分析化驗合格,值班工長審查批準,車間主任主任簽字后方可動火。

      (三)動火證審批人員必須親臨動火現場,確切了解動火內容、部位、周圍具體情況等,認真審查,并補充安全措施,確保安全可靠。

      (四)在易燃易爆廠房和存有可燃氣體的管道、設備上動火,經分析合格,生產安全和主管廠長批準,方可動火。

      1、在存有可燃氣體運行的管道設備上動火:

      ;必需保持管道、設備內正壓,其壓力不小于1000pa。

      <2>;必須掛壓力表,專人監護。

      2、在存可燃氣體管道、設備上動火,而人不進入其內,設備、管道內可燃氣體含量不準超過下列規定:

      ;一氧化碳和氧的總含量:≯0.5%(體積比)。

      <2>;氨氣含量(nh3) ≯ 0.3%。

      <3>;苯類、甲烷(ch4)、硫化氫(h2s)、直立爐煤氣含量≯0.5%。

      3、進入有可燃氣體和有毒物質管道、設備內或在易燃易爆的廠房、車間內動火時,空氣中的可燃氣體和有毒物質不超過下列規定:

      <1>;可燃氣體含量≯0.5%。

      <2>;有毒物質不得超過空氣中最高允許濃度:

      一氧化碳(co)???????????????? 0.03mg/m3

      硫化氫(h2s)????????????????? 0.01mg/m3

      氨(nh3)????????????????????? 0.02mg/m3

      苯(c6h6)????????????????????? 0.05mg/m3

      <3>;氧含量≯22%、≮19%。

      (五)? 動火許可證批準權限和范圍:

      1、審批動火證的各級人員,必須對動火介質,周圍環境情況有確實的了解,嚴格執行審批。

      2、動火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管理:

      <1>;一級禁火區范圍內的動火證由車間負責人申請,交生產安全科審查,并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簽發。

      <2>;二級禁火區范圍內的動火許可證,由工段長負責審

      查,經安全員落實安全措施后,報車間主任批準簽發。

      <3>;三級禁火區范圍內動火許可證,由工段班組長負責人

      審查,經安全員落實安全措施后批準簽發。

      3、車間區域的一般動火,由值班長批準。

      4、動火執行人,在動火前必須根據動火證上填寫的各項安全措施認真落實后,方可動火。

      (六)? 禁火區范圍的劃分:

      l、一級禁火區:

      <1>;冷鼓工段:鼓風機房、泵房槽罐區、煤氣管道、焦油

      管道、豉風機等。

      <2>;氨苯工段:兩個泵房、煤氣管道、洗氨塔、脫苯塔以

      及氨、苯蒸鎦系統的設備。

      2、二級禁火區:

      <1>;直立爐車間使用的各類爐、機、槽、罐設備以及各煤

      氣管道。

      <2>;所有煤氣管道外網。

      <3>;鍋爐房內的煤氣管道。

      <4>;脫硫工段。

      <5>;放散裝置小房。

      3、三級禁火區:

      凡不屬上述一、二類火區以外的其他禁火區。

      4、為了動火方便,經廠長批準,車間可設“固定動火區”,

      在此區內動火作業可不辦動火手續。

      5、動火區的選擇應符合下列條件:

      <1>;動火區的周圍10米以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質。

      <2>;無可燃氣體管道設備距周圍有易燃易爆物質的管道設備在10米以外。

      <3>;需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工具和器材,并劃有分界標記。

      <4>;固定動火區不得存放任何易燃物品,如:汽油、柴油、煤油、油漆等。

      (七)動火安全技術措施執行分工:

      1、工藝方面安全措施,如停車、卸壓、隔絕、清洗、排汽及消防器材的供給等,由所在車間負責解決,確保安全。

      2、凡在含有易燃易爆氣體的管道、設備、容器動火:

      <1>;運行的管道設備上動火:

      車間設專人負責觀察管道設備煤氣的壓力。

      <2>;停運的管道設備上動火:

      動火前車間必須用惰性氣體(n2氣)或蒸汽對管道內氣體進行置換,必要時清除沉淀物,經化驗取樣合格后方可動火。

      3、凡是施工、檢修或動火的設備、容器、管道與生產系統必須徹底隔絕,堵上盲板,有水封的用水封封上,有條件的拆下一節管道,以免任何可燃易爆及窒息性氣體泄漏。

      4、一切動火作業,必須進行氣體分析,分析工作由化驗人員進行,分析樣品必須由分析者自己采取。安全措施未落實,分析人員不得進行取樣分析。

      5、空氣中氧含量超過22%時,不準動火。

      6、在有可燃物的地點動火時,未備消防器材和未被指定專門看火人,不準動火。

      7、凡在一級禁火區范圍內動火,所在車間必須指定耋人負責聯系。重大動火,消防隊必須派人現場監護;車間主任、生產安全科、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現場檢查,指導動火工作。

      (八)動火證的生效與注銷:

      l、動火證必須用本廠審制的統一表格填寫,各項內容認真填寫,不得借故空白。

      2、安全技術全部落實,經分析合格后,動火證才能簽發,必要時由動火單位項目負責人到現場復檢簽字后才能生效。

      3、除一類動火項目外,遇有假日或夜間急需動火,動火證的辦理與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可由車間值班主任全權辦理,事后匯報生產安全科。

      4、一類項目的第一次動火必須經生產安全科到現場復查簽字后才能生效。

      5、動火證由動火人員隨時攜帶,嚴禁轉借涂改,更不允許隨便轉移動火地點。

      6、動火時現場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必須立即停止動火,并采取措施處理完重新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動火。

      7、除固定動火區外的一切動火,都必須辦理動火證;擅自動火要立印制止,并給予嚴肅教育和追查動火人的責任。

      8、動火人員,在未接到正式批準的動火證或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情況下,對任何人分配的動火工作,均有權拒絕進行。

      9、經批準的動火工作,一次做不完,每次動火前必須由分析工分析合格并簽字,經值班長檢查同意,并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

      10、動火許可證有效日期以完成該項工程的動火工作所需時間為原則,但最長不超過六天,如六天工程未完,需要重新辦理。經批準的生效動火證,待工程動火工作完畢,交回車間安全員注銷。

      (九)動火安全注意

      l、? 動火前,動火負責人必須對動火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詳細交待注意事項,并檢查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和完善。

      2、? 安全措施未按規定做好,動火執行人可拒絕動火工作。

      3、? 在容器內動火要嚴格遵守“貯罐、槽車、塔或其它密閉設備內部進行清洗,修理的安全操作規定”的要求。

      4、? 禁止使用損壞的工具(切割嘴、焊接嘴、焊把等)和設備(乙炔發生器、氧氣瓶、絕緣損壞的電線)動火。

      5、? 焊接在2米以.上高度民主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設置工作架。

      6、? 乙炔和氧氣瓶嚴禁在電線下面放置,二者相距要在8米以上。

      7、? 電焊機接地線不準亂接,以免發生花火,引起設備管線起火爆炸。

      8、? 盡量避免焊接花火四處亂飛,地面上如有地.溝、陰井,可能有可燃物存.在時,需清好后方準動火。

      9、? 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的可燃氣體,空氣中其含量在

      0.5%以下方可動火;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空氣中含量應等于或小于0.2%時方可動火。氣體分析采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前30分鐘,并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其結果填入動火許可證內。

      10、? 生產安各科負責動火制度的執行,如有不符合動火要求,有權停止動火工作。

      動火審批制度(十二篇)

      第一條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第二條 設立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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