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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焊、割動火審批制度(六篇)

      發布時間:2024-04-22 08:58:32 查看人數:76

      焊、割動火審批制度

      第1篇 焊、割動火審批制度

      為了加強企業事業單位的動火管理,必須根據火災特點、原料、產品的危險程度,倉庫、車間的布局,劃定禁火區域,選擇符合要求的場所作為固定的焊接車間,對臨時進行焊、割的部位或場所根據有關部門的規定,必須實行以下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1) 一級動火審批制度: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① 禁火區域內;

      ② 油罐、油箱、油槽車,以及儲存過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容器及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③ 各種受壓容器;

      ④ 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

      ⑤ 比較密閉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⑥ 與焊、割作業有明顯抵觸的場所;

      ⑦ 現場堆有大量的可燃和易爆物質。

      一級動火的審批辦法:由要求進行焊、割作業的處或公司的行

      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單,交安全、生產科,然后生產科要召集焊工、安全、保衛、消防等有關人員到現場,根據實際情況,議出安全實施方案,明確崗位責任,定好作業時間,歐焊工、技術、安全、保衛、消防等有關人員在動火清單上簽名,然后交公司領導審批,對危險性特別大的項目,應有公司向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井審批統一后,才能進行動火。

      (二)二級動火審批: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二級審批:

      ①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作業;

      小型的油箱、油桶等容器;

      ② 登高焊、割作業;

      二級動火審批辦法:由申請焊、割作業者填寫動火審批單,經車間或工段的 負責人召集焊工、車間安全員進行檢查,在落實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處行政負責人、焊工、處安全員在申請單簽字后,交公司安全或保衛部門審批。

      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凡屬非固定的,沒有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必須臨時進行動焊、火、割都屬三級防火范圍。

      審批辦法:由申請動火者填寫動火申請單,經焊工、處或工段安全員簽署意見后,報處或工段長審批。

      第2篇 煤礦電氣焊審批制度

      第一條 井下從事電、氣焊工作,根據《張玉卓總經理在集團公司煤礦安全生產視頻會議上的講話》要求,必須在《規程》允許的地點進行,堅決杜絕電、氣焊事故。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及運輸巷從事電、氣焊,必須有焊接工作審批表和電、氣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條 電、氣焊審批表必須有通風、機電、安檢、調度、通風副總、分管礦領導、總工程師和礦長簽字后方可生效,簽字不全嚴禁使用電、氣焊。

      第三條 焊接措施必須有安檢員、瓦檢員全程盯防管理。安、瓦檢員必須簽字確認并在現場監督作業,如強行作業按三違處理。

      第四條 作業措施必須明確由本單位正職跟班盯防,如正職不在現場,禁止施工。強行作業按三違處理。第一次單位正職不在場按三違處理,第二次單位正職不在現場,電、氣焊手續不予辦理。

      第五條 焊接地點前后兩端各10米范圍內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有供水管路,現場有專人負責灑水。

      第六條 焊接地點20米范圍內瓦斯濃度不超過0.5%,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處無瓦斯積聚,現場情況明確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七條 措施中作業地點由施工單位準備至少兩個滅火器。

      第八條 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氣焊工作。

      第九條 井下電、氣焊火種只能使用火柴、不準使用打火機或其它火種,火柴必須由現場負責人攜帶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須向井口檢查人員匯報火柴使用情況。

      第十條 井下電、氣焊必須堅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嚴禁用通用措施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井下只有直接影響安全或生產的緊急任務,必須進行井下電、氣焊的,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并審批后,方可進行電、氣焊,一般工作嚴禁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

      第十二條 在電、氣焊前,和電、氣焊后要由現場跟班正職,安、瓦檢員向調度匯報后方可開焊。

      第十三條 電、氣焊完畢后要有指定人員監護30分鐘后,向調度匯報后方可結束電、氣焊程序。

      第十四條 電、氣焊設備、工具入井和升井時必須安排專人專車運送至指定點。井下嚴禁存放氧氣、乙炔氣瓶,焊接工作結束后應立即進行回收。

      第十五條 以上為電、氣焊作業現場要求,如措施內不符合要求的,電、氣焊措施不予批準。

      第十六條 電、氣焊票的審批一定要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審批,當礦長不在時,由當日值班礦領導和生產礦長共同在礦長欄里填寫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當總工不在時,由生產副總和通風科長在總工欄里共同填寫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分管礦領導不在時,由當日值班礦領導和調度主任共同填寫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其余人員,在審批欄里由科長填寫,科長不在時由當日開會領導填寫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井下電、氣焊作業必須有正規審批表,如無審批表進行電、氣焊作業,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0元/次,現場負責人500元/次。

      第二十一條 井下電、氣焊作業審批表簽字不全的,嚴禁進行電、氣焊作業,如有違規進行作業的,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0元/次,現場負責人500元/次。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礦通風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老石旦煤礦電氣焊審批制度》廢止。

      第3篇 焊動火、割動火審批制度

      為了加強企業事業單位的動火管理,必須根據火災特點、原料、產品的危險程度,倉庫、車間的布局,劃定禁火區域,選擇符合要求的場所作為固定的焊接車間,對臨時進行焊、割的部位或場所根據有關部門的規定,必須實行以下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1) 一級動火審批制度: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① 禁火區域內;

      ② 油罐、油箱、油槽車,以及儲存過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容器及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③ 各種受壓容器;

      ④ 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

      ⑤ 比較密閉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⑥ 與焊、割作業有明顯抵觸的場所;

      ⑦ 現場堆有大量的可燃和易爆物質。

      一級動火的審批辦法:由要求進行焊、割作業的處或公司的行

      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單,交安全、生產科,然后生產科要召集焊工、安全、保衛、消防等有關人員到現場,根據實際情況,議出安全實施方案,明確崗位責任,定好作業時間,歐焊工、技術、安全、保衛、消防等有關人員在動火清單上簽名,然后交公司領導審批,對危險性特別大的項目,應有公司向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井審批統一后,才能進行動火。

      (二)二級動火審批: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二級審批:

      ①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作業;

      小型的油箱、油桶等容器;

      ② 登高焊、割作業;

      二級動火審批辦法:由申請焊、割作業者填寫動火審批單,經車間或工段的 負責人召集焊工、車間安全員進行檢查,在落實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處行政負責人、焊工、處安全員在申請單簽字后,交公司安全或保衛部門審批。

      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凡屬非固定的,沒有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必須臨時進行動焊、火、割都屬三級防火范圍。

      審批辦法:由申請動火者填寫動火申請單,經焊工、處或工段安全員簽署意見后,報處或工段長審批。

      第4篇 電氣焊審批制度

      (一)為加強井下和井口房電氣焊作業的管理,預防煤礦火災事故,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 254 條的規定。

      (三)電氣焊審批表必須有通風、機電、安全、調度、通風副總、分管礦領導、總工程師和礦長簽字后方可生效,簽字不全嚴禁使用電、氣焊。

      (四)井下電、氣焊必須堅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嚴禁用通用措施進行作業。(五)電、氣焊設備、工具入井和出井時必須安排專人專車運送至指定點。井下嚴

      禁存放氧氣、乙炔氣瓶,焊接工作結束后應立即進行回收。

      (六)電、氣焊作業必須有安全員、瓦斯檢查工全程盯防管理。安全員、瓦斯檢查工必須簽字確認并在現場監督作業。

      (七)措施中作業地點由施工單位準備至少兩個滅火器,措施中應明確作業現場消防水管連接地點及管路敷設。

      (八)井下氣焊火種只能使用火柴,不準使用打火機或其它火種,火柴必須由現場負責人攜帶和保管,入井和出井都必須向井口檢查人員匯報火柴使用情況。

      (九)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帶電設備以及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電氣焊作業。

      (十)電、氣焊作業時,應在工作地點及其附近設置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溫物品,及時撲滅明火。

      (十一)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第5篇 煤礦電、氣焊審批制度

      第一條 井下從事電、氣焊工作,根據《張玉卓總經理在集團公司煤礦安全生產視頻會議上的講話》要求,必須在《規程》允許的地點進行,堅決杜絕電、氣焊事故。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及運輸巷從事電、氣焊,必須有焊接工作審批表和電、氣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條 電、氣焊審批表必須有通風、機電、安檢、調度、通風副總、分管礦領導、總工程師和礦長簽字后方可生效,簽字不全嚴禁使用電、氣焊。

      第三條 焊接措施必須有安檢員、瓦檢員全程盯防管理。安、瓦檢員必須簽字確認并在現場監督作業,如強行作業按三違處理。

      第四條 作業措施必須明確由本單位正職跟班盯防,如正職不在現場,禁止施工。強行作業按三違處理。第一次單位正職不在場按三違處理,第二次單位正職不在現場,電、氣焊手續不予辦理。

      第五條 焊接地點前后兩端各10米范圍內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有供水管路,現場有專人負責灑水。

      第六條 焊接地點20米范圍內瓦斯濃度不超過0.5%,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處無瓦斯積聚,現場情況明確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七條 措施中作業地點由施工單位準備至少兩個滅火器。

      第八條 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氣焊工作。

      第九條 井下電、氣焊火種只能使用火柴、不準使用打火機或其它火種,火柴必須由現場負責人攜帶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須向井口檢查人員匯報火柴使用情況。

      第十條 井下電、氣焊必須堅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嚴禁用通用措施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井下只有直接影響安全或生產的緊急任務,必須進行井下電、氣焊的,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并審批后,方可進行電、氣焊,一般工作嚴禁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

      第十二條 在電、氣焊前,和電、氣焊后要由現場跟班正職,安、瓦檢員向調度匯報后方可開焊。

      第十三條 電、氣焊完畢后要有指定人員監護30分鐘后,向調度匯報后方可結束電、氣焊程序。

      第十四條 電、氣焊設備、工具入井和升井時必須安排專人專車運送至指定點。井下嚴禁存放氧氣、乙炔氣瓶,焊接工作結束后應立即進行回收。

      第十五條 以上為電、氣焊作業現場要求,如措施內不符合要求的,電、氣焊措施不予批準。

      第十六條 電、氣焊票的審批一定要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審批,當礦長不在時,由當日值班礦領導和生產礦長共同在礦長欄里填寫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當總工不在時,由生產副總和通風科長在總工欄里共同填寫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分管礦領導不在時,由當日值班礦領導和調度主任共同填寫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其余人員,在審批欄里由科長填寫,科長不在時由當日開會領導填寫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井下電、氣焊作業必須有正規審批表,如無審批表進行電、氣焊作業,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0元/次,現場負責人500元/次。

      第二十一條 井下電、氣焊作業審批表簽字不全的,嚴禁進行電、氣焊作業,如有違規進行作業的,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0元/次,現場負責人500元/次。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礦通風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老石旦煤礦電氣焊審批制度》廢止。

      第6篇 電氣焊審批制度范文

      (一)為加強井下和井口房電氣焊作業的管理,預防煤礦火災事故,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2022)第 254 條的規定。

      (三)電氣焊審批表必須有通風、機電、安全、調度、通風副總、分管礦領導、總工程師和礦長簽字后方可生效,簽字不全嚴禁使用電、氣焊。

      (四)井下電、氣焊必須堅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嚴禁用通用措施進行作業。(五)電、氣焊設備、工具入井和出井時必須安排專人專車運送至指定點。井下嚴

      禁存放氧氣、乙炔氣瓶,焊接工作結束后應立即進行回收。

      (六)電、氣焊作業必須有安全員、瓦斯檢查工全程盯防管理。安全員、瓦斯檢查工必須簽字確認并在現場監督作業。

      (七)措施中作業地點由施工單位準備至少兩個滅火器,措施中應明確作業現場消防水管連接地點及管路敷設。

      (八)井下氣焊火種只能使用火柴,不準使用打火機或其它火種,火柴必須由現場負責人攜帶和保管,入井和出井都必須向井口檢查人員匯報火柴使用情況。

      (九)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帶電設備以及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電氣焊作業。

      (十)電、氣焊作業時,應在工作地點及其附近設置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溫物品,及時撲滅明火。

      (十一)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焊、割動火審批制度(六篇)

      為了加強企業事業單位的動火管理,必須根據火災特點、原料、產品的危險程度,倉庫、車間的布局,劃定禁火區域,選擇符合要求的場所作為固定的焊接車間,對臨時進行焊、割的部位或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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