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危險作業管理審批制度
一、編制目的
為規范施工現場從事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腳手架作業、帶電作業等危險作業的管理,嚴防事故的發生,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保障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職業健康安全,給職工提供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及建筑公司相關規定要求制定。
三、危險作業場所分類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及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基坑開挖及動土作業;
3、起重吊裝作業;
4、大型設備的安裝、拆除作業;
5、腳手架搭設、拆除作業;
6、大模板支撐體系搭設、拆除作業;
7、金屬焊接、切割及動火作業;
8、用電作業;
9、有限空間危險作業。
四、危險作業申報、審批程序
1、項目部必須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
2、項目安全工程師必須深入現場指揮、指導作業。在實施危險作業前,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制定安全措施,經項目現場負責人或技術組長審查批準后,方可作業。
3、在危險性較大分項工程開始施工前,項目部必須按要求編制施工方案,并履行審批手續(具有一定規模的危險性分項工程,須組織專家論證)。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
3、作業前,項目安全員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4、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5、危險作業過程中,項目安全工程師,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部門檢驗登記,在有效期內;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危險作業時如存在安全隱患,項目安全員有權停止作業,整改后經驗收合格方可復工。
8、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相關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潔,道路暢通,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第2篇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審批制度
1.總則
1.1.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各類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公司生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規定所稱危險作業項目,是指在安裝、生產、工作中具有較高危險性,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人身傷害和各類事故的作業或任務。如檢維修設備設施高處作業,易燃易爆場所動火、高壓帶電作業等。
1.3.各單位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高度重視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對危險作業項目實施“全員參與,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創造良好的作業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將危險作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個人。
1.5.危險作業項目,實行“誰組織生產,誰制定安全措施”、“誰批準方案實施,誰負責措施落實”的管理體制,并明確各方責任。
1.6.重大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交底,應履行層層簽字后交底書應存檔備案。
1.7.危險作業項目未經審批不得施工作業(特殊緊急情況除外)。
1.8 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動火作業按《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執行),由安全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查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廠長或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1.9 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審批手續時,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并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在情況允許后立即到安全部補辦審批手續。
1.10安全部及有關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全面檢查,作業中應布置安全人員和相關部門人員做重點監督監護。
2.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1高處作業的定義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或者雖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機械振動(轉動)、毒害物質及其他易傷害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2.1.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2.1.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米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1.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2.1.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2.1.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2.1.2特殊高處作業
2.1.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力風高處作業。
2.1.2.2在高溫或低溫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2.1.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2.1.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成為雪天高處作業。
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2.1.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2.1.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2.1.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2.2高處作業要求
2.2.1、各單位在安裝、生產、工作中,需登高作業,必須提出《危險作業許可證》申請,經審批并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業。
2.2.2、對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癲癇病、貧血病等禁忌癥人員以及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2.3、高處作業人員嚴禁酒后作業,嚴禁赤腳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安全帶;按要求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護用品,必須建立登記,做到專人保管,定期檢查、檢驗、修理、報廢等工作。
2.2.5、梯子確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2.2.6、兩梯連接使用時,連接處必須綁扎牢固,嚴禁三梯連接。
2.2.7、在自然光線不足,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應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
2.2.8、高處作業地點應避開各種帶電線路,避開有煙霧、氣體排放處。
2.2.9、梯子放置斜度,一般與地面成60-70度之間為宜,嚴禁一梯兩人操作。
2.2.10 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主管領導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2.2.11嚴禁上下垂直交叉作業;必要時應采取相應隔離安全措施。
2.2.12高處作業所用工具材料等不得拋擲,工作完畢做到人走料凈場地清;防止落下傷人。
2.2.13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米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低壓線路。
2.2.14懸空作業一定要按規定選好吊拉繩,保持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安全帶要栓掛牢靠;并設有監護人。
2.2.15冬季及雨雪天氣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2.2.16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2.2.17在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石棉瓦、瓦楞鐵、塑料等危險屋頂工作時,必需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非生產(安裝、施工)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的工作,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2.3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2.3.1首先承擔作業任務的單位,應根據工作任務、作業現場、作業環境等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安全措施;然后按高處作業等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審批手續。
2.3.2遇有緊急情況或特殊情況,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單位領導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負責);可事后補辦《危險作業許可證》。
2.3.3作業高度在15米(含)及以下的一、二級高處作業項目,由安全部安全負責人審批。
2.3.4作業高度在15-30米(含)的三級高處作業項目,由安全部和主管廠長審批。
2.3.5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的特級高處作業項目,由公司總經理審批。
2.3.6遇有特殊高處作業環境條件時:各級領導干部,都要親臨作業現場監督檢查,并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在審批手續上簽字。
3.電氣高壓(1000v)以上帶電危險作業安全消防管理
3.1嚴格執行國家《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選煤安全規程》及操作規程等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3.2作業前,制定相應安全措施,并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3.3《危險作業許可證》由設備部、安全部,主管廠長審批。
3.4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和“掛牌”規定。
4.動火(焊接)危險作業安全消防管理
4.1嚴格執行《選煤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和操作規程。
4.2嚴格執行公司《動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并履行相關規定手續。
5.設備檢維修的危險作業安全消防管理
5.1嚴格執行《設備檢維修安全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并按規定要求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2嚴格執行《選煤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和操作規程。必須執行“掛牌”規定。
6.其他
6.1其他有較大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危險作業,均按危險作業進行管理。
6.2對于疑難無法認定作業項目,要及時上報公司安全部予以確定,確保作業安全。
7.考核
7.1 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罰。
7.2違反本制度導致事故的單位及責任人,按相關規定從重處罰。
7.3按《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規定執行。
第3篇 危險作業審批管理制度
總 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屬于危險作業范圍的都必須經主管部門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特制定此制度:
1 危險作業范圍:
1.1 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1.2 帶電作業
1.3 禁煙火范圍內進行的明火或易燃作業
1.4 爆破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1.5 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1.6 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1.7 上述以外其它有較大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2 審批手續
2.1 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二份,交資產運營部(屬于防火方面的交人事保衛部)審查和現場檢查后提出方案,經公司主管副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2.2 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審批手續時,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并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在情況允許后立即通知資產運營部并補辦審批手續。
2.3 資產運營部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調查、施工中應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員做重點檢查。
2.4 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危險作業申請單附后)
危險作業申請單
年 月 日
申 請 單 位 | 作業地點 | ||||||||
作 業 簡 要 內 容: | |||||||||
直接作業人員姓名 | 身 體 狀 況 | 輔助人員姓名 | 身 體 狀 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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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4日
防 護 措 施:
現 場 指 揮 人
安 全 員
主管副總經理: 分公司經理: 資產運營部:
第4篇 某服裝廠危險作業審批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危險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減少和避免危險作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安全生產。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從事高處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1.危險作業:指容易造成嚴重傷害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作業,主要指臨時性作業、非生產性作業以及勞動條件惡劣的作業。
2.高處作業:凡是在墜落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作業。公司的高處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補和日常高處清潔衛生的高處作業。
3.動火作業:可能產生熱量的工作,產生的熱量足夠引起燃燒,包括焊接、切割、銅焊、研磨等,使用電氣焊工具或者類似能引起燃燒或火星的工具與設備。本廠的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需進行的動火作業。
4.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臨時照明的線路連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作業需臨時用電的作業。
三、職責
1.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2.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危險作業許可證的審核。
3.安全主任負責危險作業的審批,負責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4.危險作業人員認真落實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四、危險作業的審批程序
1.進行危險作業的部門提前向安全主任提出書面危險作業申請,即填寫《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2.若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實施部門必須經安全主任同意方可施工。
3.安全主任接到申請后半個工作日內審批。
4.安全主任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監督作業人員的工作,確保安全。
5.作業人員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后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執行危險作業的部門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安全主任負責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實施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作業前,危險作業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危險因素辨識,采取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主任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作為現場工作監護人,負責危險作業全程的安全監督檢查。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負責人適時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
6.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作業監護人、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部門負責人均有權停止作業。
7.危險作業完工后,作業執行人必須清理作業現場,保證作業現場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有一個安全良好的狀態。
六、危險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
1.高處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個人防護用品齊全,包括安全帶、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等。
(2) 防護用品要正確佩戴和使用。
(3) 登高所用的梯子等登高用具性能要好,擺放要穩固。
(4) 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設施。
(5) 高處作業范圍內若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應采取隔離、斷電、停用等防護措施。
(6) 設置警戒區域,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7) 避免交叉作業。
(8) 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物品不準拋擲。
(9) 攀登石棉瓦等輕型材料的建筑物,要有加墊板等防護措施。
(10) 作業完畢后要清理作業場所。不遺留工具和物品。
2.動火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設置相應和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并放在適應的位置,便于取用,并且在場人員掌握使用方法。
(2) 清理附近的易燃物品。對不能清除的易燃物品要用水澆濕或遮擋,以防引起著火。
(3) 設置監護人,監督落實各項措施。
(4) 在高處動火作業,要用非燃材料做成遮擋,以防止火花飛落。
(5) 對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要進行檢測,采取通風、置換等措施,并且檢測合格后再進行作業。
(6) 作業過程中,隨時進行檢查。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3.臨時用電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臨時用電作業必須采用tn-s系統,非電工嚴禁進行接駁、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2) 合理配置漏電保護器,開關箱,且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s,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漏電動作時間不大于0.1s。
(3) 開關箱內采用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
(4) 外電防護安全操作距離、防護距離、防護措施,要符合規范要求。
(5) 配電系統要安裝正確,完好無損,牢固,接駁絕緣良好,分路標記,專人負責,清理雜物,檢修要全面考慮。
(6) 要設三相五線制,要將動力電和照明電分開,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7) 使用移動電器和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以防止觸電事故。
(8) 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七、檔案管理
1.行政部負責危險作業檔案的建立及健全。
2.危險作業人員作業完成后,將《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交予行政部登記存檔。
3.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2) 危險作業等登記臺賬。
第5篇 重大危險作業重大安全措施審批制度
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2)土方開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裝工程;(5)腳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2.3建設單位負責監督和管理監理單位對重大危險作業、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執行情況。2.4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2.5未經審批的重大危險作業、重大安全技術措施,施工單位不能實施。
2.6對下列第四條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3管理內容及要求需要審批的重大危險作業、重大安全技術措施項目
3.1重要臨時設施:包括施工供用電、用水、氧氣、乙炔、壓縮空氣及其管線、交通運輸道路、作業棚、加工間、資料檔案庫、油庫、劇毒品庫及其它危險品庫、射源存放庫和鍋爐房等。
3.2重要施工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機械拆裝移位及負荷試驗、桿塔組立、預應力
砼張拉,汽機扣大蓋、發電機穿轉子、大型變壓器運輸、吊罩、抽芯檢查、干燥及耐壓試驗、大型電機干燥及耐壓試驗、燃油區進油、鍋爐大件吊裝及高壓管道水壓試驗、高壓線路及廠用設備帶電,主要電氣設備耐壓試驗,臨時供電設備安裝與檢修。汽水管道沖洗及過度、重要轉動機械試運、主汽管沖洗、鍋爐升壓定安全門、油循環、汽輪發電機試運及投氫,高邊坡開挖,大體積砼澆筑、大坎懸崖部分砼澆筑等。
3.3特殊作業:包括大型起吊運輸(包括超載、超高、超寬、超長)在金屬容器內作業、水上作業,帶電線路交叉作業,臨時超高壓線路施工,跨越鐵路、公路、河道作業,電纜溝、氫氣站,接觸易燃易爆,劇毒、腐蝕劑、有害氣體或液體及粉塵、射線作業等。
3.4季節性施工:包括防雷電、防水、防雨、防洪排澇、防暑降溫、防火、防滑、防煤氣劇毒等。
3.5多工種立體交叉作業及運行交叉作業。
3.6煙囪施工技術措施;水塔施工技術措施。
4 檢查與考核
4.1 本辦法一經發布生效,有關各方都必須嚴格遵照執行,被授權有該項管理職能的部門將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4.2 各部門都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對分管和歸口管理的內容實行制度化管理,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考核。
第6篇 危險作業審批管理制度范例
總 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屬于危險作業范圍的都必須經主管部門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特制定此制度:
1 危險作業范圍:
1.1 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1.2 帶電作業
1.3 禁煙火范圍內進行的明火或易燃作業
1.4 爆破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1.5 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1.6 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1.7 上述以外其它有較大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2 審批手續
2.1 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二份,交資產運營部(屬于防火方面的交人事保衛部)審查和現場檢查后提出方案,經公司主管副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2.2 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審批手續時,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并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在情況允許后立即通知資產運營部并補辦審批手續。
2.3 資產運營部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調查、施工中應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員做重點檢查。
2.4 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危險作業申請單附后)
危險作業申請單
年 月 日
申 請 單 位
作業地點
作 業 簡 要 內 容:
直接作業人員姓名
身 體 狀 況
輔助人員姓名
身體狀況
防 護 措 施:
現 場 指 揮 人
安全員
主管副總經理: 分公司經理: 資產運營部:
第7篇 駕校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一、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于生產中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上報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副校長審批。
二、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副校長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校長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三、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環科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校長批準。
四、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必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第8篇 危險作業上報審批管理制度
1、目的:為了對危險作業現場進行有效控制,防止發生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危險現場的作業范圍:
2.1 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2 帶電作業:
2.3 接觸危險物質的作業(如毒氣、毒物、高溫、輻射等);
2.4 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指進入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煙囪及其它密閉的設施、設備內和狹小、偏僻場所的作業;
2.5 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指企業規定的禁火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氧氣、氫氣等管路和設備設施上的動火作業。
2.6 爆破或有爆破危險的作業
2.7 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2.8 其他有重大危險,有可能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3、危險作業的要求:
3.1危險作業的一般要求:
3.1.1在進行危險作業前,由作業單位車間負責人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含應急措施)、組織措施,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
3.1.2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高度近視等相關職業禁忌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危險作業;
3.1.3 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措施要明確,作業前、作業中及作業后三個是企及正常、異常、緊急三種情況下的操作方法、措施,并使作業人員熟練掌握,并能認真落實執行;
3.1.4 危險作業必須有監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監護人員必須具有相關的安全搶救知識,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3.1.5 危險作業的安全用具及作業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擺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3.1.6 作業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業完畢,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點人員、工具、設施、熄滅火種,清掃現場;
3.1.7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要經常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保證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3.1.8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3.2帶電作業要求:
3.2.1作業時要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使用絕緣工作臺、絕緣工具并確保其絕緣性良好、有效,并不得與周圍其他物體接觸;
3.2.2嚴格按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作業。
3.3 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的要求:
3.3.1 進入易中毒的設備設施、場所內作業時,進入前要進行空氣取樣分析,如超傳權標準,要進行置換處理,直至合格,并要保持通風良好;必要時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之間要約定好信號聯系方式,以便及時了解作業人員和工作情況,確保監護有效;
3.2.2 進入密閉的設備設施內,作業前要先對這些設備設施的情況進行了解,采取相應的措施,情況不明之前不得進入;
3.2.3在上述場所進行作業的用電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3.4 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要求:
3.4.1在禁火區及禁火設施上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4.2 在禁火設備、設施上動火,首先要切斷油、氣等可燃物的來源,關閉閥門,插入盲板與周圍的設備設施進行隔斷,然后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才能動火;
3.4.3對分析、化驗、置換合格后才能進行的動火作業,如中途間斷后又重新作業,要重新進行分析、化驗,合格后才能繼續作業;
3.4.4對帶壓設備設施動火,首先要進行泄壓。
4、危險作業的上報及審批手續:
4.1 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車間,由車間設備主任上報并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一式二份,經車間主任、分廠廠長、安環科長、綜合辦主任、總廠長(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4.2 各總廠綜合管理辦公室(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點進行現場調查,施工中應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員作重點檢查;
4.3危險作業審批前,分廠廠長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分析,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4.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4.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
4.6出現緊急情況和事故狀態時,按有關搶險規程和應急預案處置。
4.7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5、違反規定的處理
各單位要嚴格落實制度中的規定和要求,對于不按照制度落實的單位領導罰款200-500元/次;當事人罰款100-300/次。
第9篇 某某服裝廠危險作業審批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危險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減少和避免危險作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安全生產。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從事高處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1.危險作業:指容易造成嚴重傷害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作業,主要指臨時性作業、非生產性作業以及勞動條件惡劣的作業。
2.高處作業:凡是在墜落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作業。公司的高處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補和日常高處清潔衛生的高處作業。
3.動火作業:可能產生熱量的工作,產生的熱量足夠引起燃燒,包括焊接、切割、銅焊、研磨等,使用電氣焊工具或者類似能引起燃燒或火星的工具與設備。本廠的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需進行的動火作業。
4.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臨時照明的線路連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作業需臨時用電的作業。
三、職責
1.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2.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危險作業許可證的審核。
3.安全主任負責危險作業的審批,負責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4.危險作業人員認真落實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四、危險作業的審批程序
1.進行危險作業的部門提前向安全主任提出書面危險作業申請,即填寫《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2.若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實施部門必須經安全主任同意方可施工。
3.安全主任接到申請后半個工作日內審批。
4.安全主任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監督作業人員的工作,確保安全。
5.作業人員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后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執行危險作業的部門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安全主任負責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實施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作業前,危險作業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危險因素辨識,采取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主任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作為現場工作監護人,負責危險作業全程的安全監督檢查。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負責人適時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
6.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作業監護人、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部門負責人均有權停止作業。
7.危險作業完工后,作業執行人必須清理作業現場,保證作業現場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有一個安全良好的狀態。
六、危險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
1.高處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個人防護用品齊全,包括安全帶、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等。
(2) 防護用品要正確佩戴和使用。
(3) 登高所用的梯子等登高用具性能要好,擺放要穩固。
(4) 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設施。
(5) 高處作業范圍內若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應采取隔離、斷電、停用等防護措施。
(6) 設置警戒區域,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7) 避免交叉作業。
(8) 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物品不準拋擲。
(9) 攀登石棉瓦等輕型材料的建筑物,要有加墊板等防護措施。
(10) 作業完畢后要清理作業場所。不遺留工具和物品。
2.動火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設置相應和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并放在適應的位置,便于取用,并且在場人員掌握使用方法。
(2) 清理附近的易燃物品。對不能清除的易燃物品要用水澆濕或遮擋,以防引起著火。
(3) 設置監護人,監督落實各項措施。
(4) 在高處動火作業,要用非燃材料做成遮擋,以防止火花飛落。
(5) 對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要進行檢測,采取通風、置換等措施,并且檢測合格后再進行作業。
(6) 作業過程中,隨時進行檢查。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3.臨時用電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臨時用電作業必須采用tn-s系統,非電工嚴禁進行接駁、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2) 合理配置漏電保護器,開關箱,且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s,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漏電動作時間不大于0.1s。
(3) 開關箱內采用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
(4) 外電防護安全操作距離、防護距離、防護措施,要符合規范要求。
(5) 配電系統要安裝正確,完好無損,牢固,接駁絕緣良好,分路標記,專人負責,清理雜物,檢修要全面考慮。
(6) 要設三相五線制,要將動力電和照明電分開,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7) 使用移動電器和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以防止觸電事故。
(8) 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七、檔案管理
1.行政部負責危險作業檔案的建立及健全。
2.危險作業人員作業完成后,將《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交予行政部登記存檔。
3.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2) 危險作業等登記臺賬。
第10篇 臨時性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1、凡是車間范圍內的施工項目具有危險性的作業,在作業前必須寫出書面申請報告,上報公司領導(經理或生產副經理)審批,在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
2、報告上應寫明施工的項目、地點、現場情況、施工人員及施工開始及結束時間等,并且應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公司領導(經理或生產副經理)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有關安全檢查人員到現場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并檢查作業點的安全防范措施。
4、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批準,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批準。
5、在從事危險作業之前,作業人員應預先了解和掌握其危險作業的危險程度及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應急措施。
6、在進行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7、如私自進行危險作業并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則負責施工人及施工人員均按動態考核給予處罰。
8、如雇傭公司以外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施工,施工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并簽字,同時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11篇 危險作業上報及審批管理制度
1、目的:為了對危險作業現場進行有效控制,防止發生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危險現場的作業范圍:
2.1 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2 帶電作業:
2.3 接觸危險物質的作業(如毒氣、毒物、高溫、輻射等);
2.4 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指進入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煙囪及其它密閉的設施、設備內和狹小、偏僻場所的作業;
2.5 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指企業規定的禁火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氧氣、氫氣等管路和設備設施上的動火作業。
2.6 爆破或有爆破危險的作業
2.7 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2.8 其他有重大危險,有可能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3、危險作業的要求:
3.1危險作業的一般要求:
3.1.1在進行危險作業前,由作業單位車間負責人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含應急措施)、組織措施,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
3.1.2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高度近視等相關職業禁忌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危險作業;
3.1.3 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措施要明確,作業前、作業中及作業后三個是企及正常、異常、緊急三種情況下的操作方法、措施,并使作業人員熟練掌握,并能認真落實執行;
3.1.4 危險作業必須有監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監護人員必須具有相關的安全搶救知識,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3.1.5 危險作業的安全用具及作業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擺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3.1.6 作業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業完畢,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點人員、工具、設施、熄滅火種,清掃現場;
3.1.7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要經常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保證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3.1.8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3.2帶電作業要求:
3.2.1作業時要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使用絕緣工作臺、絕緣工具并確保其絕緣性良好、有效,并不得與周圍其他物體接觸;
3.2.2嚴格按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作業。
3.3 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的要求:
3.3.1 進入易中毒的設備設施、場所內作業時,進入前要進行空氣取樣分析,如超傳權標準,要進行置換處理,直至合格,并要保持通風良好;必要時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之間要約定好信號聯系方式,以便及時了解作業人員和工作情況,確保監護有效;
3.2.2 進入密閉的設備設施內,作業前要先對這些設備設施的情況進行了解,采取相應的措施,情況不明之前不得進入;
3.2.3在上述場所進行作業的用電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3.4 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要求:
3.4.1在禁火區及禁火設施上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4.2 在禁火設備、設施上動火,首先要切斷油、氣等可燃物的來源,關閉閥門,插入盲板與周圍的設備設施進行隔斷,然后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才能動火;
3.4.3對分析、化驗、置換合格后才能進行的動火作業,如中途間斷后又重新作業,要重新進行分析、化驗,合格后才能繼續作業;
3.4.4對帶壓設備設施動火,首先要進行泄壓。
4、危險作業的上報及審批手續:
4.1 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車間,由車間設備主任上報并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一式二份,經車間主任、分廠廠長、安環科長、綜合辦主任、總廠長(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4.2 各總廠綜合管理辦公室(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點進行現場調查,施工中應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員作重點檢查;
4.3危險作業審批前,分廠廠長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分析,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4.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4.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
4.6出現緊急情況和事故狀態時,按有關搶險規程和應急預案處置。
4.7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5、違反規定的處理
各單位要嚴格落實制度中的規定和要求,對于不按照制度落實的單位領導罰款200-500元/次;當事人罰款100-300/次。
第12篇 危險作業審批和電氣臨時線審批制度
1、目的
為了規范安全作業行為,減少或杜絕作業環節發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的動火作業、受限空間內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安全員負責各危險作業環節的綜合安全監督管理。
3.2各部門負責相關區域的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
4、程序
4.1 各作業環節由作業單位到相關負責部門進行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4.2 相關責任部門嚴格按照程序進行作業證的審批,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允許進行危險作業。
4.3 責任部門完成審批作業活動后,必須指定一名專門的具備相應救護知識的作業活動監護人員,進行現場安全作業活動的監護。
5、規定內容
第一部分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和爆炸事故的發生。
2、范圍
適用于全公司范圍內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
3、定義
1.1 動火作業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1.2 動火作業分級
1.2.1 一級動火作業:指在各個庫房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活動。
1.2.2 二級動火作業:指在各個車間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活動。
1.2.3 三級動火作業:指在維修車間劃定的專門動火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活動,該區域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攜帶香煙。
4、 職責
1.3 動火作業負責人職責
(1) 負責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2) 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3) 動火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1.4 動火人職責
(1) 應參與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4)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5) 應隨身攜帶《動火作業許可證》
1.5 監火人職責
(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 如果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必須立即制止。
(4) 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1.6 動火區域負責人職責
(1) 對責任區域內的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
(2) 檢查、確認《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應及時制止。
(3) 在動火作業中,如有緊急情況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5 動火作業審批人職責
(1)審查《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按照程序要求進行《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5、工作程序要求
5.1 動火作業前的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1)動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2)將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及安全措施內容填入《動火作業許可證》內。
5.2 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
(1)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動火一律不準動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2)動火分析。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m。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當被測可燃氣體或蒸氣爆炸下限≥4%時,其被測濃度≤0.5%(體積百分數)時為合格;可燃氣體或蒸氣爆炸下限<4%時,其被測濃度≤0.2%(體積百分數)時為合格。動火作業環境的氣體化驗分析數據應記錄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
(3)動火作業現場必須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動火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離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具的本質安全程度。
(6)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曬。
(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如果確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新建項目需要動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動火申請,由動火地點所管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動火監護人。
(8)施工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并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動火監護人,按動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動火。
(9)進行高空動火作業時,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10)在進行電焊作業時,電焊機應放于指定地點,火線和接地線應完整無損,禁止用鐵棒等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電焊機的接地線應接在被焊設備上,接地點應靠近焊接處,不準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作業過程中,要注意火星飛濺的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作成的檔板控制火星的飛濺,防止火星落入有火災危險的區域。
(11)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12)動火作業完畢后,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3)動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既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消防管理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動火管理制度的動火作業或危險動火作業時,有權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停止動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責任單位及責任者進行嚴肅處理。
6、《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6.1 動火許可證的主要內容
動火許可證應清楚地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時間、動火申請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動火分析的檢測取樣時間,檢測取樣地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6.2 動火許可的有效期
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的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8h;三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6.3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和終審權限
(1)一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區域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及危害識別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報至車間(部門)進一步研究補充制定安全措施,經批準后向公司安監部申請,安監部派人進行現場確認后,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審批。
(2)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區域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及危害識別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報至車間(部門)進一步研究補充制定安全措施,經批準后向公司安監部申請,安監部派人進行現場確認并最終批準。
(3)三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區域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及危害識別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報至車間(部門),由車間(部門)負責人進行現場確認并最終批準。
6.4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留存和管理
《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送到安監部留存,第二聯送到車間(部門)留存,第三聯交動火執行人。動火作業完成后,動火執行人要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回車間(部門)存檔,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內容不得隨意涂改,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安全管理。
7、相關記錄
7.1《動火作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