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動火制度類別與審批規范
1、一類動火,在易燃易爆車間、裝置設備管道及其周圍動火稱為一類動火,一類動火多數由企業安全技術部門或消防保衛部門批準。
2、二類動火,固定動火區、場和一類動火范圍以外的動火稱為二類動火,二類動火由本單位批準。
3、特殊動火,具有特殊危險作業或區域的動火稱特殊動火,如在煤氣柜、合成塔、汽油庫、氫氣站、乙炔站、炸藥庫、苯貯罐等附近動火,特殊動火除按一類動火項目辦理手續外,還必須上報企業主管生產的總經理,總工程師和消防部門。
4、焊割人員要隨身攜帶動火證,一證不準多用或重復使用,動火人員對安全措施不落實的項目應拒絕動火,如果作業中發現意外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處理情況,落實安全措施,不得強制動火。
第2篇 現場明火作業動火審批制度
第一條 施工現場內嚴禁吸煙,用火作業必須經過審批。
第二條 現場生產、生活若因需要動火應經主管消防領導批準,否則任何人不準擅自使用明火。使用明火要遠離易燃物,并備有消防器材。
第三條 現場從事電焊、氣焊工作的人員,應持證上崗,作業前辦理用火手續,焊接時不準擅離職守,有監護人,并備足夠滅火器具。
第四條 使用明火必須履行動火證制度,有效期一天,工作完畢后自動失效。
第五條 工作完畢后,必須將現場打掃干凈,確認無著火可能后再離開現場。
第六條 違反用火制度規定的按項目《現場施工違章罰款細則》執行。
第3篇 三級動火作業審批制度
為貫徹安全法規,做好防火工作,從根本上減少各種火災隱患,特制訂以下制度:
1、 凡在固定的無明顯因素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2、 三級動火作業,由作業班組在三天前提出申請,由項目負責人批準。
3、 審批時效最長為一個星期,期滿應重新辦理有關手續,否則禁止作業。
4、 一、二級動火按滬建施(87)699號文有關規定辦理。
第4篇 動火作業審批制度
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衛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作業。
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經工地車間負責人及主管人員審批后方可動火的作業。
第5篇 物業小區動火審批制度格式怎樣的
1.凡在小區的任何部位需要動火作業的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
2.承擔施工動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動作前向治安消防部領取《臨時動火申請表》,詳細說明動火的事由、動火部位、起止時間、范圍、采取防范措施,并經治安消防部審批。大型動火作業要經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科同意,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動火;
3.動火施工現場,施工人員必須遵守動火作業安全規定,動火前要清理現場,周圍無易燃品,配有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4.用電焊機作業的焊機地線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設備或管道上;
5.在動火作業的過程中,發生事故時,必須馬上采取措施處理,并及時報告監控中心;
6.動火現場必須由消防監督員監督進行。
施工人員須將動火許可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完工后交回治安消防部注銷。
7.動火的單位、動火個人,凡違背本標準的,根據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賠償經濟損失、處以罰款,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6篇 瓦斯隧道動火審批制度
1、為了進一步搞好安全生產,加強安全管理,防止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動火作業分類:動火作業分為a級、b級、c級三類:
(1)a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2)b級動火作業:在本單位區域內除易燃易爆場所之外的臨時性的維修、改造、施工等動火作業。
(3)c級動火作業:在本單位區域內進行的固定的長期性動火作業。
(4)所有級別的動火作業都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3、動火管理:
(1)瓦斯隧道內及隧道口20米范圍內為禁火區,所有動火作業均屬于a級動火作業。
(2)需進行動火作業的,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填寫動火許可證,動火許可證上要詳細寫出動火安全措施。由施工單位的安全主管領導簽字后,報項目部經總工程師、安全總監、通風調度及瓦斯監測部門會簽后才能動火。
(3)動火許可證一式兩份,動火單位一份,安全部一份。
(4)動火作業應接受項目部安全員、瓦檢員的監督和檢查。作業前清除一切可燃物、助燃物,瓦檢員對瓦斯進行測定,瓦斯限值降到規定濃度時才可進行動火作業,同時加強隧道通風。作業過程中,瓦檢員應隨時對動火區域20米范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出現異常情況,安全員、瓦檢員有權停止動火作業。
4、a級動火必須在動火前兩天提出申請,由于意外原因(如搶險救災、隧道坍塌支護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須立即動火檢修的項目除外,但動火前也應填寫動火許可證,并征得項目部主管領導的同意,方可動火。
5、b級動火必須在動火前一天提出申請,由于意外原因(如搶險救災、隧道坍塌支護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須立即動火檢修的項目除外,但動火前也應填寫動火許可證,并征得項目部總工程師的同意,方可動火。
6、c級動火必須在動火前四小時提出申請,由于意外原因(如搶險救災、隧道坍塌支護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須立即動火檢修的項目除外,但動火前也應填寫動火許可證,并征得項目部安全總監的同意,方可動火。
7、施工單位在動火作業范圍必須做好安全防火措施,備齊必要的消防器材,接受監督和檢查。
8、動火作業完成后,施工單位應仔細檢查,熄滅一切火源,謹防死灰復燃,做到工完場清。經現場監督檢查人員驗收簽字后,施工單位方可撤出。
9、無動火許可證禁止在禁火區動火,違反本制度的單位和個人將嚴厲追究其責任。
第7篇 物業小區動火審批制度-8
物業小區動火審批制度8
1.凡在小區的任何部位需要動火作業的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
2.承擔施工動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動作前向治安消防部領取《臨時動火申請表》,詳細說明動火的事由、動火部位、起止時間、范圍、采取防范措施,并經治安消防部審批。大型動火作業要經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科同意,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動火;
3.動火施工現場,施工人員必須遵守動火作業安全規定,動火前要清理現場,周圍無易燃品,配有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4.用電焊機作業的焊機地線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設備或管道上;
5.在動火作業的過程中,發生事故時,必須馬上采取措施處理,并及時報告監控中心;
6.動火現場必須由消防監督員監督進行。施工人員須將動火許可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完工后交回治安消防部注銷;
7.動火的單位、動火個人,凡違背本標準的,根據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賠償經濟損失、處以罰款,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8篇 建筑工地動火審批制度
一、施工現場未經批準不得任意動用明火。
二、焊接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三、油漆間、木工間、危險品倉庫和易燃場所等禁火區域嚴禁明火作業。
四、凡需焊接、氣割作業均由班長向安全員或保衛員提出申請,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由管生產的項目副經理審批)。
五、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配備沙桶和滅火機等消防措施,以防萬一,同進要設安全監護人。
六、級動火作業許可證可允行一周有效,二級動火作業可允許三天有效,一級動火只允許一天或定時控制。
第9篇 三級動火審批制度范文
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保障施工現場和生活區域的防火安全,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以有得于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杭州市建委、杭州市公安局制定的《施工現場防火規定》,結合企業的情況,特制定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一、一級動火審批范圍
1、 七層樓(24米)以上登高焊、割作業;
2、 地下室焊、割作業;
3、 工地燒明火熬、割作業;
4、 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資的場所;
注: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主管防火工作負責人填寫一級動火許可證,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上一級主管及所在地區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二、二級動火審批范圍
1、 在機修房臨時進行焊、割、動火作業;
2、 小型油箱存容器;
3、 24米以下的登高焊、割、用火作業;
4、 已竣工建筑進行修改的焊、割、用火作業;
注: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項目防火負責人填寫動火審批表,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批批準后方可動火。
三、三級動火審批范圍
1、 鋼筋房、電焊房焊、割、用火作業;
2、 特殊工種冬季電器保暖;
3、 在工地臨時搭灶燒開水、熱水;
4、 其它無危險因素時用火;
注:三級動火作業由班組填寫,經項目防火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四、獎懲規定
1、 獎勵:對在消防工作做出貢獻者,對發現火警隱患及時消除者,對積極參加撲火者等,根據貢獻大小,給予物資獎勵的記功,貢獻突出者,報上級表彰獎勵。
2、 懲罰:對違反本規定,私自動火或亂仍煙頭,火種,造成火災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經濟罰款、紀律處分,如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0篇 物業公司動火審批制度9
物業公司動火審批制度(九)
1.根據用火部位和危險程度,實行公司、部門、班組三級審批管理制度。動火時,必須到消防安全管理中心辦理動火證,方可動火施工,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2.在樓層悶頂、車庫、制冷機房等有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的容器、管線、設備處動火屬一級;由主管部門或民工、外委托施工負責人采取消防措施,并事先通知安全管理員到場監督,方可動火,疑難危險問題報請公司領導,召集有關員工采取可靠措施,作為特殊動火處理。
3.非屬一級動火管理之處的使用電焊、氣焊、燒烤、煨管、熬瀝青和批準使用的電爐及爐火取暖的管理屬二級;由主管部門制定用火管理制度,執行防火管理規定,并責成專人落實。
4.屬于正常使用中的加工餐食的液化石油器爐灶,烤爐及吸煙管理屬三級,由班長負責檢查,落實崗位員工消防責任制。
第11篇 安全生產動火審批工作制度
(一) 凡在本廠區內易燃易爆的區域內,因工作需要而動用明火或從事易發生火花的工作時,如:鑿水泥、打墻眼、電器設備的耐壓試驗.使用電動或手動砂輪機等,均需執行本制度,并按規定辦理動火證。
(二) 辦理動火證手續:
l、辦理動火證,應提前一天辦理。以免臨時倉促,造成疏忽或失誤。
2、生產車間的動火工作,由申請動火單位動火負責人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根據動火
證要求,逐項填寫,并由安全員逐項落實安全措施,經取樣分析化驗合格,值班工長審查批準,車間主任主任簽‘字后方可動火。
3、輔助車間和施工單位在生產車間內動火,由輔助車間或施工單位完成此項動火工作的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并根據要求逐項填寫,由安全員逐項落實安全措施,經取樣分析化驗合格,值班工長審查批準,車間主任主任簽字后方可動火。
(三)動火證審批人員必須親臨動火現場,確切了解動火內容、部位、周圍具體情況等,認真審查,并補充安全措施,確保安全可靠。
(四)在易燃易爆廠房和存有可燃氣體的管道、設備上動火,經分析合格,生產安全和主管廠長批準,方可動火。
1、在存有可燃氣體運行的管道設備上動火:
必需保持管道、設備內正壓,其壓力不小于1000pa。
<2>必須掛壓力表,專人監護。
2、在存可燃氣體管道、設備上動火,而人不進入其內,設備、管道內可燃氣體含量不準超過下列規定:
一氧化碳和氧的總含量:≯0.5%(體積比)。
<2>氨氣含量(nh3) ≯ 0.3%。
<3>苯類、甲烷(ch4)、硫化氫(h2s)、直立爐煤氣含量≯0.5%。
3、進入有可燃氣體和有毒物質管道、設備內或在易燃易爆的廠房、車間內動火時,空氣中的可燃氣體和有毒物質不超過下列規定:
<1>可燃氣體含量≯0.5%。
<2>有毒物質不得超過空氣中最高允許濃度:
一氧化碳(co) 0.03mg/m3
硫化氫(h2s) 0.01mg/m3
氨(nh3) 0.02mg/m3
苯(c6h6) 0.05mg/m3
<3>氧含量≯22%、≮19%。
(五) 動火許可證批準權限和范圍:
1、審批動火證的各級人員,必須對動火介質,周圍環境情況有確實的了解,嚴格執行審批。
2、動火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管理:
<1>一級禁火區范圍內的動火證由車間負責人申請,交生產安全科審查,并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簽發。
<2>二級禁火區范圍內的動火許可證,由工段長負責審
查,經安全員落實安全措施后,報車間主任批準簽發。
<3>三級禁火區范圍內動火許可證,由工段班組長負責人
審查,經安全員落實安全措施后批準簽發。
3、車間區域的一般動火,由值班長批準。
4、動火執行人,在動火前必須根據動火證上填寫的各項安全措施認真落實后,方可動火。
(六) 禁火區范圍的劃分:
l、一級禁火區:
<1>冷鼓工段:鼓風機房、泵房槽罐區、煤氣管道、焦油
管道、豉風機等。
<2>氨苯工段:兩個泵房、煤氣管道、洗氨塔、脫苯塔以
及氨、苯蒸鎦系統的設備。
2、二級禁火區:
<1>直立爐車間使用的各類爐、機、槽、罐設備以及各煤
氣管道。
<2>所有煤氣管道外網。
<3>鍋爐房內的煤氣管道。
<4>脫硫工段。
<5>放散裝置小房。
3、三級禁火區:
凡不屬上述一、二類火區以外的其他禁火區。
4、為了動火方便,經廠長批準,車間可設“固定動火區”,
在此區內動火作業可不辦動火手續。
5、動火區的選擇應符合下列條件:
<1>動火區的周圍10米以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質。
<2>無可燃氣體管道設備距周圍有易燃易爆物質的管道設備在10米以外。
<3>需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工具和器材,并劃有分界標記。
<4>固定動火區不得存放任何易燃物品,如:汽油、柴油、煤油、油漆等。
(七)動火安全技術措施執行分工:
1、工藝方面安全措施,如停車、卸壓、隔絕、清洗、排汽及消防器材的供給等,由所在車間負責解決,確保安全。
2、凡在含有易燃易爆氣體的管道、設備、容器動火:
<1>運行的管道設備上動火:
車間設專人負責觀察管道設備煤氣的壓力。
<2>停運的管道設備上動火:
動火前車間必須用惰性氣體(n2氣)或蒸汽對管道內氣體進行置換,必要時清除沉淀物,經化驗取樣合格后方可動火。
3、凡是施工、檢修或動火的設備、容器、管道與生產系統必須徹底隔絕,堵上盲板,有水封的用水封封上,有條件的拆下一節管道,以免任何可燃易爆及窒息性氣體泄漏。
4、一切動火作業,必須進行氣體分析,分析工作由化驗人員進行,分析樣品必須由分析者自己采取。安全措施未落實,分析人員不得進行取樣分析。
5、空氣中氧含量超過22%時,不準動火。
6、在有可燃物的地點動火時,未備消防器材和未被指定專門看火人,不準動火。
7、凡在一級禁火區范圍內動火,所在車間必須指定耋人負責聯系。重大動火,消防隊必須派人現場監護;車間主任、生產安全科、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現場檢查,指導動火工作。
(八)動火證的生效與注銷:
l、動火證必須用本廠審制的統一表格填寫,各項內容認真填寫,不得借故空白。
2、安全技術全部落實,經分析合格后,動火證才能簽發,必要時由動火單位項目負責人到現場復檢簽字后才能生效。
3、除一類動火項目外,遇有假日或夜間急需動火,動火證的辦理與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可由車間值班主任全權辦理,事后匯報生產安全科。
4、一類項目的第一次動火必須經生產安全科到現場復查簽字后才能生效。
5、動火證由動火人員隨時攜帶,嚴禁轉借涂改,更不允許隨便轉移動火地點。
6、動火時現場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必須立即停止動火,并采取措施處理完重新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動火。
7、除固定動火區外的一切動火,都必須辦理動火證;擅自動火要立印制止,并給予嚴肅教育和追查動火人的責任。
8、動火人員,在未接到正式批準的動火證或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情況下,對任何人分配的動火工作,均有權拒絕進行。
9、經批準的動火工作,一次做不完,每次動火前必須由分析工分析合格并簽字,經值班長檢查同意,并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
10、動火許可證有效日期以完成該項工程的動火工作所需時間為原則,但最長不超過六天,如六天工程未完,需要重新辦理。經批準的生效動火證,待工程動火工作完畢,交回車間安全員注銷。
(九)動火安全注意
l、 動火前,動火負責人必須對動火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詳細交待注意事項,并檢查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和完善。
2、 安全措施未按規定做好,動火執行人可拒絕動火工作。
3、 在容器內動火要嚴格遵守“貯罐、槽車、塔或其它密閉設備內部進行清洗,修理的安全操作規定”的要求。
4、 禁止使用損壞的工具(切割嘴、焊接嘴、焊把等)和設備(乙炔發生器、氧氣瓶、絕緣損壞的電線)動火。
5、 焊接在2米以.上高度民主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設置工作架。
6、 乙炔和氧氣瓶嚴禁在電線下面放置,二者相距要在8米以上。
7、 電焊機接地線不準亂接,以免發生花火,引起設備管線起火爆炸。
8、 盡量避免焊接花火四處亂飛,地面上如有地.溝、陰井,可能有可燃物存.在時,需清好后方準動火。
9、 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的可燃氣體,空氣中其含量在
0.5%以下方可動火;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空氣中含量應等于或小于0.2%時方可動火。氣體分析采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前30分鐘,并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其結果填入動火許可證內。
10、 生產安各科負責動火制度的執行,如有不符合動火要求,有權停止動火工作。
第12篇 施工現場動火分級審批制度
項目施工現場動火分級審批制度
一級動火
1、禁火區內:油灌、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均屬于一級動火。
2、一級動火申請應在一周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一天,期滿應重新登記,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3、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負責人填寫,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上一級主管及所在地區消防部門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作業屬于二級動火。
2、二級動火申請應在四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辦證。
3、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項目部負責人填寫,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三級動火
1、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屬于三級動火。
2、三級動火申請應在三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七天,期滿應重新辦證。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負責人填寫,經本單位項目部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