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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審批制度范本(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20 19:42:37 查看人數:32

      動火審批制度范本

      第1篇 動火審批制度范本

      第一條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第二條 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一)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二)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三)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四)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五)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第三條 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第四條 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第五條 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第六條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一)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四)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五)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六)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第七條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第八條 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第九條 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一)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三)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四)化工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五)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六)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第十條 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

      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第十一條 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二)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三)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第十二條 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一)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其濃度應小于0.2%。

      第十三條 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一)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三)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四)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五)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2篇 動火作業之審批制度

      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衛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作業。

      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經工地車間負責人及主管人員審批后方可動火的作業。

      第3篇 動火審批制度

      第一條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第二條 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一)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二)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三)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四)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五)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第三條 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第四條 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第五條 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第六條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一)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四)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五)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六)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第七條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第八條 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第九條 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一)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三)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四)化工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五)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六)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第十條 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

      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第十一條 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二)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三)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第十二條 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一)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其濃度應小于0.2%。

      第十三條 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一)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三)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四)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五)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4篇 建筑工地動火審批制度范本

      建筑工地動火審批制度

      一、施工現場未經批準不得任意動用明火。

      二、焊接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三、油漆間、木工間、危險品倉庫和易燃場所等禁火區域嚴禁明火作業。

      四、凡需焊接、氣割作業均由班長向安全員或保衛員提出申請,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由管生產的項目副經理審批)。

      五、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配備沙桶和滅火機等消防措施,以防萬一,同進要設安全監護人。

      六、級動火作業許可證可允行一周有效,二級動火作業可允許三天有效,一級動火只允許一天或定時控制。

      浙江zz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第5篇 動火等危險作業及審批制度

      目的:為加強動火等危險作業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倉庫庫區內進行動火等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實施及完成后的驗收。

      職責:倉儲庫主管提出動火等危險作業的危險作業證申請及作業過程的記錄;經理以及分管經理負責進行審批;辦公室負責作業記錄的歸類存檔。

      控制要求:

      1、必須制定施工實施方案,落實安全措施。

      2、動火等危險作業應有安全管理人員監管,作業前必須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3、作業過程中,若發現不正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動火作業:①生產安全存在不穩定因素;②安全設施、設備損壞嚴重。

      7、動火作業現場通排風要好,以保證有害氣體順暢排走。

      8、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9、完畢后要將動火作業具體實施情況進行造冊、編號交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6篇 焊、割動火審批制度

      為了加強企業事業單位的動火管理,必須根據火災特點、原料、產品的危險程度,倉庫、車間的布局,劃定禁火區域,選擇符合要求的場所作為固定的焊接車間,對臨時進行焊、割的部位或場所根據有關部門的規定,必須實行以下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1) 一級動火審批制度: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① 禁火區域內;

      ② 油罐、油箱、油槽車,以及儲存過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容器及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③ 各種受壓容器;

      ④ 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

      ⑤ 比較密閉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⑥ 與焊、割作業有明顯抵觸的場所;

      ⑦ 現場堆有大量的可燃和易爆物質。

      一級動火的審批辦法:由要求進行焊、割作業的處或公司的行

      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單,交安全、生產科,然后生產科要召集焊工、安全、保衛、消防等有關人員到現場,根據實際情況,議出安全實施方案,明確崗位責任,定好作業時間,歐焊工、技術、安全、保衛、消防等有關人員在動火清單上簽名,然后交公司領導審批,對危險性特別大的項目,應有公司向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井審批統一后,才能進行動火。

      (二)二級動火審批: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二級審批:

      ①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作業;

      小型的油箱、油桶等容器;

      ② 登高焊、割作業;

      二級動火審批辦法:由申請焊、割作業者填寫動火審批單,經車間或工段的 負責人召集焊工、車間安全員進行檢查,在落實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處行政負責人、焊工、處安全員在申請單簽字后,交公司安全或保衛部門審批。

      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凡屬非固定的,沒有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必須臨時進行動焊、火、割都屬三級防火范圍。

      審批辦法:由申請動火者填寫動火申請單,經焊工、處或工段安全員簽署意見后,報處或工段長審批。

      第7篇 庫區動火等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做好煙花爆竹儲存、經營場所的動火等危險作業管理,制定本制度:

      庫區動火等危險作業的歸口管理機構為安全生產組織機構。

      1、煙花爆竹儲存、經營場所的動火等危險作業必須由安全主管人員簽字、總經理批準后進行。

      2、進行動火等危險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場所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

      3、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親自到動火等危險作業現場勘查,判斷是否具備動火條件。

      4、動火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保持與煙花爆竹儲存位置50m的距離,而且要位于煙花爆竹儲存位置的下風向,否則,不能動火。

      5、動火等危險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而且要保證應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水、消防泵處于待運行狀態,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6、在動火等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人員要全過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并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7、動火等危險作業完成后,應及時進行現場清理,消滅余火,妥善處理剩余灰燼,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確定沒有事故隱患后方可撤離。

      8、對不申請進行動火等危險作業的人員,除通報批評外,并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第8篇 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保障施工現場和生活區域的防火安全,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以有得于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杭州市建委、杭州市公安局制定的《施工現場防火規定》,結合企業的情況,特制定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一、一級動火審批范圍

      1、 七層樓(24米)以上登高焊、割作業;

      2、 地下室焊、割作業;

      3、 工地燒明火熬、割作業;

      4、 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資的場所;

      注: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主管防火工作負責人填寫一級動火許可證,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上一級主管及所在地區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二、二級動火審批范圍

      1、 在機修房臨時進行焊、割、動火作業;

      2、 小型油箱存容器;

      3、 24米以下的登高焊、割、用火作業;

      4、 已竣工建筑進行修改的焊、割、用火作業;

      注: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項目防火負責人填寫動火審批表,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批批準后方可動火。

      三、三級動火審批范圍

      1、 鋼筋房、電焊房焊、割、用火作業;

      2、 特殊工種冬季電器保暖;

      3、 在工地臨時搭灶燒開水、熱水;

      4、 其它無危險因素時用火;

      注:三級動火作業由班組填寫,經項目防火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四、獎懲規定

      1、 獎勵:對在消防工作做出貢獻者,對發現火警隱患及時消除者,對積極參加撲火者等,根據貢獻大小,給予物資獎勵的記功,貢獻突出者,報上級表彰獎勵。

      2、 懲罰:對違反本規定,私自動火或亂仍煙頭,火種,造成火災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經濟罰款、紀律處分,如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9篇 船舶公司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動火作業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生產、工作的正常進行以及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一級動火范圍。凡在特別危險區域、防火重點部位或發生火災爆炸后會影響全局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為一級動火。如液氧站、乙炔丙烯站、總變電站、油化庫、檔案館、計算機房以及貯存過各種油類的油艙、油柜和高壓密封設備容器等。

      第三條 二級動火范圍。指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或與一級動火區域相鄰的部位,可能引起燃燒并擴大成災的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為二級動火。如船舶上已安裝主、副機和駕駛、集控、報房等重要設備儀器艙室,已進行舾裝、涂裝艙室以及貯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和工場、木工間、資料室、放樣臺等。

      第四條 三級動火范圍。指在危險性不大的場所臨時動火。如除一、二級動火范圍外,凡屬非固定的沒有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

      第五條 一級動火審批手續:由申請動火部門落實動火看火和防范措施,填報《一級動火申請、審批單》,經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交安全消防監管部門審核,凡屬船舶動火還須建造師(監修師)和船主審核,再報公司領導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第六條 二級動火審批手續:由申請動火部門落實動火看火人和防范措施,填報《二級動火申請、審批單》,經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交消防監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船舶動火還須經建造師(監修師)和船主審核同意方可動火。

      第七條 三級動火審批手續:由動火作業人員填報《三級動火申請、審批單》,車間安全員落實動火監護人和防范措施,并簽署意見,經車間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并向消防監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明火作業審批人員工作職責:1、必須熟悉明火作業“十不燒”等有關規定。2、掌握一、二、三級明火作業范圍劃分和審批制度。3、動火申請部門負責人、安全消防監管部門、動火船舶建造師(監修師)和船主在審批前對作業點四周上下(包括隔層)進行認真檢查。4、動火申請部門負責人、安全消防監管部門、動火船舶建造師(監修師)和船主在動火前檢查、督促明火作業看火人員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5、審批時,安全措施要明確。

      第九條 明火作業看火人員工作職責:1、必須熟悉明火作業“十不燒”等有關規定。2、在明火作業過程中(包括動火前后),必須對四周、上下(包括隔層)進行認真檢查,消除隱患。3、在有可能引起火災時,有權停止明火作業,并立即向審批人員或主管部門匯報。4、熟悉消防常識,會使用各種滅火器材,懂得撲救初起火災的常識。5、發現火災,應積極撲救,并立即發出報警信號。

      第十條 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全監督部門對明火作業的各項安全規定,并且遵守明火作業看火人員的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審批人員、看火人員都必須持證上崗(或復印件)。

      第十二條 動火申請審批單有效時間:一級動火有效時間原則上為一天,二級動火有效時間為三天;三級動火有效時間為七天。

      第十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屬單位及外來施工單位的一切明火作業。外輪修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實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消防主管部門。

      第10篇 物業公司動火審批制度9

      物業公司動火審批制度(九)

      1.根據用火部位和危險程度,實行公司、部門、班組三級審批管理制度。動火時,必須到消防安全管理中心辦理動火證,方可動火施工,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2.在樓層悶頂、車庫、制冷機房等有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的容器、管線、設備處動火屬一級;由主管部門或民工、外委托施工負責人采取消防措施,并事先通知安全管理員到場監督,方可動火,疑難危險問題報請公司領導,召集有關員工采取可靠措施,作為特殊動火處理。

      3.非屬一級動火管理之處的使用電焊、氣焊、燒烤、煨管、熬瀝青和批準使用的電爐及爐火取暖的管理屬二級;由主管部門制定用火管理制度,執行防火管理規定,并責成專人落實。

      4.屬于正常使用中的加工餐食的液化石油器爐灶,烤爐及吸煙管理屬三級,由班長負責檢查,落實崗位員工消防責任制。

      第11篇 x施工現場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為加強施工現場施工用火的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業主文件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動火等級劃分及審批規定

      1、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嚴禁區域內;

      (2)、油罐、油箱、油槽車何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等場所;

      (6)、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3、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安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4、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5、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紅藕,方可動火。

      6、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7、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車間負責人或安全主管人員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8、動火申請表要明確用火地點,配備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時間等內容,并保留存根備查。

      9、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用火證的規定進行作業,不得擅自更改作業內容,如有變化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10、用火證當日有效,工作完成后由作業人員將用火證交回安全員處,再次作業再次辦理。

      二、焊、割作業“十不燒”規定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賤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作業。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準焊、割作業。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作業。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施工現場各部門,專業防火措施

      三、模板堆場防火須知

      1、木料堆場嚴禁吸煙。

      2、木料堆場嚴禁動用明火。

      3、木料堆、制作場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物品。

      4、夜間作業不得使用碘鎢燈照明。

      5、下班前必須將木屑、零星木塊等清除干凈。

      6、下班時必須切斷電源。

      7、必須配備消防滅火器材。

      第12篇 建筑工地動火審批制度

      一、施工現場未經批準不得任意動用明火。

      二、焊接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三、油漆間、木工間、危險品倉庫和易燃場所等禁火區域嚴禁明火作業。

      四、凡需焊接、氣割作業均由班長向安全員或保衛員提出申請,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由管生產的項目副經理審批)。

      五、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配備沙桶和滅火機等消防措施,以防萬一,同進要設安全監護人。

      六、級動火作業許可證可允行一周有效,二級動火作業可允許三天有效,一級動火只允許一天或定時控制。

      動火審批制度范本(十二篇)

      第一條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第二條 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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