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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會議制度(五篇)

      發布時間:2024-03-15 10:24:06 查看人數:30

      村民會議制度

      第1篇 村民會議制度

      村民會議制度

      1、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是村民的最高權力機構。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

      2、村民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若遇特殊情況,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及時召開。

      3、村民會議一般是召開戶主大會,如遇人民代表選舉、村民委員會換屆和涉及村民利益等重大事項召開全體村民會議。

      4、村民會議必須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5、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村委會必須提交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6、村民會議有權對發生嚴重過失或由于其他原因不適宜再擔任村干部者實行罷免。當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要求罷免村委會成員時,應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

      7、村民會議參加的村民必須按時到會,遵守會議紀律,確保會議的成功。

      8、每次村民會議召開前,做到準備充分,中心明確,解決方案具體,會中有記錄,會后有結果,落實有回音。

      (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1、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小組長組成。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

      2、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若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可隨時召開。

      3、村民代表會議參加人數必須達到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開會。

      4、村民代表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審議作出的決定需經半數以上代表通過才能生效。

      5、村民代表必須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帶頭執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和決定。

      6、村民代表一年內無故三次不參加會議,其代表資格自行停止。

      7、村民代表會議每次會議做到會前有議題,會中有記錄,會后有結果,落實有回音。并將會議作出的決議和決定,盡快向村民公開、公布和宣傳。

      第2篇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第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會議的補充形式,是在村民會議不便召開或不能召開的情況下依照村民會議的授權事項進行民主決策的一種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會議完全代替村民會議。

      第一節 村民代表會議的設立

      第二條 在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總數由村民委員會確定,但不得少于二十人。原則上二百戶以下的村不設村民代表。

      第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參加。

      第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范圍是經村民會議授權確定的有關事項。

      第五條 要建立村民代表聯系農戶制度,真實反映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見。

      第六條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議題權、投票(舉手)表決權、監督評議權、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權。

      第七條 村民代表具有聯系村民的義務,按時參加會議的義務,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義務,帶頭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所作決定的義務,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義務。

      第二節 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內容

      第八條 經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可以討論決定村民會議議事內容中的第一至第十一項涉及的事項。

      第三節 村民代表會議的召集和議事程序

      第九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

      第十條 村民代表開會應當有三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所作決定須經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半數以上通過并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議、決定相抵觸。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及時召集村民代表開會。

      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的議題一般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群眾組織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聯名提出,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

      第十三條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三日前將要討論決定的事項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應當及時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在村民代表開會時如實反映。

      第十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參照村民會議的議事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結束后,村民委員會應對本次會議的資料進行整理,立卷存檔,以便備查。

      第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或決議,村民委員會要利用公開欄、廣播等形式向全體村民公布和公開。村民代表應及時把會議的決議或決定傳達到所聯系的農戶。

      第3篇 c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下面是編輯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僅供村民代表會議參考!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完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發展基層民主,實行村民自治,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規定,結合本村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一種有效形式。它向村民會議負責,在村民會議閉會期間,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

      第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居住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

      第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報告,審查批準村務、財務公開方案;

      2、鎮統籌資金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3、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4、村級經濟的發展方案及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6、村級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7、村民承包經營方案;

      8、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9、建議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10、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根據村民委員會的核定名額由村民小組推選產生,但是總數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村民代表產生后,向全體村民張榜公布,并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每屆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七條 村民代表應接受聯系戶(或本村民小組)選民的監督,有三分之一以上聯系戶(或本村民小組五分之一以上選民)聯名,可以要求撤換村民代表。

      撤換要求要提出撤換理由,被提出撤換的村民代表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小組要及時召開聯系戶(或村民小組)會議,投票表決撤換要求。撤換村民代表須聯系戶(或村民小組)過半數選民通過,空缺的村民代表從原聯系戶(或村民小組)中補選。

      第八條 村民代表在任期內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計劃生育政策的,應當撤換,從原聯系戶(或村民小組)中補選。

      第九條 村民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2、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堅持原則,關心集體,聯系群眾,不謀私利,在群眾中有較高威信;

      3、身體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參政議政能力,能正確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和積極履行應盡義務。

      第十條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議題、監督評議、表決、調查、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具有聯系選民、按時參加會議、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帶頭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決議,協助村民委員會工作的義務。

      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議題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單獨或聯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議題需填寫議題表,報村民委員會同意后列入議題。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的議題,必須列入會議議題。

      第十四條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要認真做好會前準備工作,提前兩天把會議內容告訴代表,讓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見。

      第十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和決策問題的原則,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少數服從多數,局部服從全局。所作出的決定和決議必須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要有會議記錄、工作報告、會議議題、討論情況、表決結果和通過的決定、決議等要立卷存檔。

      第十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所作出的決定和決議要向村民公布和公開,村民代表必須及時主動把會議的決定、決議傳達到聯系戶。

      第十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下,全村村民必須貫徹執行和自覺遵守。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在執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中要明確責任,分工負責,保證決定、決議的有效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一般情況下由村民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確需作重大變更和修訂的,應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第4篇 村級村民會議制度

      村民會議制度

      第一條 村民會議是村民實行民主決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決策權和監督權并對全體村民負責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一節 村民會議的設立

      第二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戶代表組成。

      第三條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條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后,組織召開第一次村民會議時,要討論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內容,經與會村民過半數表決通過,并履行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手續。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村民會議召開前三天,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要討論決定的事項等通知全體村民。村民對要討論決定的事項,可以直接在村民會議上表達自己的意見,也可以同其他村民進行討論交流后在村民會議上表達自己的意見。

      第二節 村民會議的議事內容

      第六條 下列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辦理:

      (一)辦理由本村村民出資出力等'一事一議'的具體事項;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三)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式;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計劃生育落實方案;

      (九)本村經濟、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報告;

      (十一)評議和監督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對村級財務和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十二)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十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

      (十四)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五)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

      (十六)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三節 村民會議的召集和議事程序

      第七條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

      第八條 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選舉、罷免或增補村民委員會成員時必須召開村民會議;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在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特殊情況隨時召開村民會議。

      第九條 村民會議的議題一般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群眾組織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聯名提出。

      第十條 村民會議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清點到會人數,并向村民報告本次會議應到人數、實到人數、缺席人數和列席會議人員,確認符合法定人數時由主持人宣布開會;

      (二)提出會議議題或方案。由會議主持人向村民會議提出要討論的事項或方案;

      (三)討論和審議。與會村民對會議議題或方案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人員較多時可分小組進行討論、審議;

      (四)表決與通過。在充分醞釀、討論的基礎上,對需要作出決定或決議的議題進行表決。表決分為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兩種形式,選擇何種表決形式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會議內容確定。會議議題獲得到會人員過半數以上的贊成票有效;

      (五)宣布會議的決定或決議;

      (六)會議主持人對本次會議進行總結;

      (七)村民會議要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記錄要真實、客觀、全面。內容包括:參加會議的人數及報到名冊,主持人,記錄人,會議的議題,會議討論的主要意見,表決情況和形成的決定、決議等。

      第十一條 立卷歸檔。會議結束后,村民委員會應對會議的資料(包括會議通知、工作報告、會議議題、表決結果和通過的決定、決議等)進行整理,并立卷存檔。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或利用村廣播等宣傳工具向村民公開。

      第十三條 村民會議在討論社會治安、計劃生育、公共衛生、興辦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等方面的事項,涉及駐在本村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有關單位時,應當邀請他們派代表列席會議,共同協商解決與此有關的問題。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及全體村民必須自覺遵守和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在執行村民會議決定時應明確責任,分工負責,保證決定、決議的有效實施。執行中確需作出重大變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提交下一次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5篇 c村民小組會議制度

      村民小組會議制度

      村民小組會議是村民小組的權力機構,是本組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的重要組織形式。

      一、村民小組會議程序

      村民小組會議由本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由村民小組組長召集并主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一般由村民小組組長根據情況決定召開的時間。如果本小組多數村民認為有必要召開,村民小組組長也應及時召開村民小組會議,而不能拒絕召開或借口拖延召開。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本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會議內容應有專人記錄并存檔。

      二、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事項主要包括:

      (1)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2)推選產生本小組的村民代表。

      (3)推選產生本村民小組組長。

      (4)依法討論決定屬于村民小組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

      三、村民小組會議決議和決定的報告和執行

      村民小組會議形成的決議和決定,要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報告,可做口頭報告,也可以書面報告。如果村民委員會認為村民小組會議所作決議和決定違反了有關政策法規,或者侵犯了大多數人的合法權益,村民委員會應及時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研究,如確認有不妥,村民委員會及時通知村民小組組長,收回有關決議或決定。村民小組認為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侵犯了村民小組合法權益,可以向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提出申訴意見,請求調處;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決。

      村民小組會議的決議和決定,由村民小組組長負責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匯報,或者及時召開村民小組會議研究解決辦法。決議和決定的執行情況,村民小組組長要向村民小組會議匯報。

      村民會議制度(五篇)

      村民會議制度1、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是村民的最高權力機構。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2、村民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若遇特殊情況,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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