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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企業應急救援裝備、物資、藥品檢查維護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11 15:04:10 查看人數:49

      化工企業應急救援裝備、物資、藥品檢查維護管理制度

      第1篇 化工企業應急救援裝備、物資、藥品檢查維護管理制度

      1、目的:為保障應急救援裝備、物品、藥品處于良好狀態,為發生突發事故救援時提供物質保障,制定本制度。

      2、范圍:應急救援裝備為消防器材和設施、標識或圖標、呼吸器、防毒面具等。物資包括搶險時所需的物品。藥品包括因中毒或灼傷等治療時所需的藥品。

      3、職責:

      3.1、安全行政部負責消防設施和器材、防毒面具、呼吸器、標識和圖標等的日常管理。

      3.2、行政部負責藥品的日常監督管理。衛生室為具體負責單位。

      4、檢查與維護管理

      4.1、管理要求

      4.1.1、非火災或事故下,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準使用、試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設施和安全標示、物資。特殊情況(非事故)確需使用時,需經安全行政部門許可。藥品類必須保證在有效期內,并定期更換。

      4.1.2、嚴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嚴禁圈占、堵塞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保證通道出口暢通,消防器材處于隨時可用狀態。

      4.1.3、嚴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對破壞消防設施、器材和標示的行為予以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送交公安部門處理,并號召全體員工檢舉破壞消防器材、設施和標示的行為。

      4.1.4、按有關規范配備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按照治療要求合理配備應急藥品。

      4.1.5、由安全行政部對消防器材和設施、防毒面具等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巡檢,按照消防器材和設施的性能要求,每月或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對達不到標準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及時更換或維修。

      4.2、維護管理:

      4.2.1、日常檢查

      4.2.1.1、設備或設施、防護器材的每日應檢查由所在崗位執行,所在車間主任為主要負責人。檢查器材或設備特別是氣體泄漏報警警鈴的功能是否正常。如發現不正常,應在日登記表中記錄并及時處理。

      4.2.1.2、電工定期對備用電源進行1—2次充放電試驗,1—3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轉換試驗,檢查其功能是否正常。看是否自動轉換,再檢查一下備用電源是否正常充電。

      4.2.1.3、儀表組每周要對消防通信設備的檢查,應進行控制室與所設置的所有電話通話試驗,電話插孔通話試驗,通話應暢通,語音應清楚。

      4.2.1.4、安全行政部每周檢查備品備件、專用工具等是否齊備,并處于安全無損和適當保護狀態。

      4.2.2、報警警鈴年度檢查試驗

      每年對報警系統的功能應作全面檢查試驗,并填寫年檢登記表。

      4.2.3、消火栓系統定期檢查

      消火栓箱應經常保持清潔、干燥,防止銹蝕、碰傷和其它損壞。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檢查要求為

      4.2.3.1、消火栓和消防卷盤供水閘閥不應有滲漏現象。

      4.2.3.2、消防水槍、水帶、消防卷盤及全部附件應齊全良好,卷盤轉動靈活。

      4.2.3.3、消火栓箱及箱內配裝的消防部件的外觀無破損、涂層無脫落,箱門玻璃完好無缺。

      4.2.3.4、消火栓、供水閥門及消防卷盤等所有轉動部位應定期加注潤滑油。

      4.2.4、滅火器材的定期檢查

      每周應對滅火器進行檢查,確保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4.2.4.1、外觀檢查

      4.2.4.1.1、檢查滅火器鉛封是否完好。滅火器已經開啟后即使噴出不多,也必須按規定要求在充裝。充裝后應作密封試驗并牢固鉛封

      4.2.4.1.2、檢查壓力表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指針在紅色區域,應查明原因,檢修后重新灌裝

      4.2.4.1.3、檢查可見部位防腐層的完好程度,輕度脫落的應及時補好,明顯腐蝕的應送消防專業維修部門進行耐壓試驗,合格者再進行防腐處理

      4.2.4.1.4、檢查滅火器可見零件是否完整;有無變形、松動、銹蝕(如壓桿)和損壞,裝配是否合理

      4.2.4.1.5、檢查噴嘴是否通暢,如有堵塞應及時疏通

      4.2.4.2、定期檢查

      4.2.4.2.1、每半年應對滅火器的重量和壓力進行一次徹底檢查,并應及時充填

      4.2.4.2.2、對干粉滅火器每年檢查一次出粉管、進氣管、噴管、噴嘴和噴槍等部分有無干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體內干粉是否結塊。

      4.2.4.2.3、滅火器應進行水壓試驗,一般5年一次。化學泡沫滅火器充裝滅火劑兩年后,每年一次。加壓試驗合格方可繼續使用,并標注檢查日期

      4.2.4.2.4、檢查滅火器放置環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滅火器的保護措施是否正常。

      4.2.5、防護器材的定期檢查

      防毒面具及濾毒罐應經常保持清潔、干燥,防止銹蝕、剮傷和其它損壞。每半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檢查要求為

      4.2.5.1、防毒面具有無破碎及剮傷,看是否老化。

      4.2.5.2、檢查濾毒罐體有無銹蝕,是否失效。

      4.2.5.3、對空氣呼吸器的檢查,應檢查壓力表指示是否在規定范圍內,。

      4.2.5.4、任一項不合格,都應盡快更換。

      第2篇 化工企業機械加工管理制度

      為加強機械加工的管理,提高自制設備能力和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滿足設備檢修對自制備品配件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1.化工企業(礦山)機械加工車間(機修車間)的加工任務,由設備動力管理部門統一安排。

      2.設備動力管理部門必須于年底前根據自制設備和備品配件的消耗、庫存情況編制好下一年度自制設備和備品配件加工計劃。加工計劃要按季、月安排生產。實施計劃及加工圖紙每月提前25天由設備動力管理部門下達。加工車間在15天內做好生產準備工作,包括編制工藝、工時定額,落實材料、工裝,核算生產能力,于月前5天編出月度作業計劃后進行施工,并報設備動力管理部門作考核依據。

      3.機床數量少(5臺以下)的車間要自行安排月、日計劃。車間設備員安排計劃后,應報設備動力管理部門,便于考核。

      4.機械加工車間每周召開一次由各生產車間設備員參加的調度會,除通報加工情況外,還要安排計劃外的加工任務。設備動力管理部門每月召開一次計劃平衡(或協調)會,檢查月度加工計劃的完成情況、項目進度,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5.機械加工應實行工時定額管理和經濟核算。車間每月公布各機床或操作工人的生產計劃完成情況,及時表彰先進。

      6.機械加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質量檢驗制度,設置專門檢驗機構或專職檢驗人員加強工序質量檢查,未經檢驗的半成品,下道工序不準自行施工。大型鑄鍛件及高壓件必須對原材料按規定進行檢驗,凡生產的成品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

      7.加工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技術問題,由設備動力管理部門召集有關部門或人員研究處理。加工過程中產生廢品時,操作者應填寫產品報廢單,找出原因,吸取教訓。車間要經常召開質量分析會,交流操作經驗,不斷提高加工質量。

      8.各機械加工單位應及時上報月加工計劃完成情況,內容如下:

      (1)產量鑄鐵(噸)、鑄鋼(噸)、有色金屬(噸)、加工件(件/噸)、鉚焊件(件/噸);

      (2)品種(項目)項目完成率=(實際完成項/計劃項)×100%;

      (3)質量要考核加工件的合格率和廢品率;

      (4)臺時利用率=(實際利用臺時/應有臺時)×100%;

      (5)定額工時完成率=實際總完成工時/項目總定額工時)×100%;

      (6)修舊利廢指修舊利廢的項目、件數及創造或節約的價值。

      第3篇 化工企業生產設備設施驗收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對公司設備設施驗收過程的管理,確保設備驗收工作合理、高效的展開,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安全設備設施的驗收。

      1、驗收的內容和標準

      1.1、設備外觀、包裝情況、設備名稱、型號規格、數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1.2、設備清單是否與實物相符,以及其它資料是否齊全,有無缺損。

      2、設備設施的驗收

      2.1、設備設施到達公司后,生產部負責人應組織生產部門、采購部門及生產車間相關人員,及時到達現場,共同參加設備的開箱驗收工作。

      2.2、各部門到達現場后首先檢查設備設施的外包裝情況,在確認設備外包裝完整無損的情況下,即可開箱驗收。開箱后依據清單明細,逐件核對設備的合格證、產品說明書等技術資料,如發現資料短缺,應由設備采購部門負責追回。

      2.3、驗收過程中如果發現設備破損、生銹、變形等外觀質量不合格時,驗收人員應暫停驗收,并責成采購部門督促設備供貨廠家更換,更換后再重新進行驗收。如設備有缺失采購部門負責向供貨廠家進行追要,到達后再行驗收。

      2.4、開箱設備設施驗收合格后,生產部負責填寫設備設施驗收入庫單,其他參與驗收人員簽字確認。

      2.5、設備設施完成安裝進入調試階段后,車間操作人員對調試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生產部和生產副經理報告,由生產副經理責成采購部門督促設備供貨廠家及時進行返修,直至符合質量要求為止,對于無法進行現場返修的設備,要求供貨廠家及時予以更換。

      2.6、設備設施在質保期內出現問題,由生產部聯系采購部門督促供貨廠家直接解決。

      2.7、對進廠設備中的安全設備設施,在驗收中必須注明完好與否,并要求所有參與驗收的人員進行確認。

      2.8、對有關安全的設備設施的驗收,要求有安委會人員參加并建立臺帳。

      第4篇 化工企業盲板抽堵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設備管道的盲板要求、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職責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設備管道的盲板抽堵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aq 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盲板抽堵作業 blinding-pipeline operation with stop plate

      在設備搶修或檢修過程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時的盲板抽堵,或設備、管道內物料經吹掃、置換、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 盲板要求

      盲板及墊片應符合以下要求:

      4.1、 盲板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適合的材料。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范設計、制造并經超聲波探傷合格。

      4.2、 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

      4.3、 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8字盲板可不設手柄。

      4.4、 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5、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

      5.1、 盲板抽堵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

      5.2 、盲板抽堵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5.3 、生產車間(分廠)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負責。盲板抽堵作業單位應按圖作業。

      5.4、 作業人員應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5.5、 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5.6、 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

      5.7、 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5.8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距作業地點30 m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

      5.9、 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5.10、 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5.11、 高處盲板抽堵作業應按aq 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

      5.12、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5.13、 抽堵盲板時,應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生產車間(分廠)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5.14、 每個盲板應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

      5.15、 作業結束,由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分廠)專人共同確認。

      6、 職責要求

      6.1、 生產車間(分廠)負責人

      6.1.1、 應了解管道、設備內介質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實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監護人,向作業單位負責人或作業人員交代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6.1.2、 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業。

      6.1.3 、作業完成后,應組織檢查盲板抽堵情況。

      6.2、 監護人

      6.2.1、 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6.2.2 、應堅守崗位,不得脫崗;在盲板抽堵作業期間,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6.2.3、 當發現盲板抽堵作業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6.2.4、 作業完成后,要會同作業人員檢查、清理現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6.3 、作業單位負責人

      6.3.1 、了解作業內容及現場情況,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6.3.2、 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安排人員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6.4、 作業人

      6.4.1 、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6.4.2、 要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6.4.3、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6.4.4、 作業完成后,會同生產單位負責人檢查盲板抽堵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6.5、 審批人

      6.5.1、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6.5.2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7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7.1、 《作業證》由生產車間(分廠)辦理。

      7.2、 盲板抽堵作業宜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7.3、 嚴禁隨意涂改、轉借《作業證》, 變更盲板位置或增減盲板數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7.4、 《作業證》由生產車間負責填寫、盲板抽堵作業單位負責人確認、單位生產部門審批。

      7.5、 經審批的《作業證》一式兩份,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各一份,生產車間負責存檔,《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第5篇 化工企業油庫安全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

      1. 油庫必須貫徹積極預防、確保安全的原則。做好及時檢查,消除隱患的預防工作。

      2. 禁止一切人員因私事入庫,對入庫人員要嚴格登記手續,講明注意事項: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及易燃易爆物品和穿外露釘子的鞋進入庫區,嚴禁在油庫吸煙和使用明火,嚴禁在油庫內使用無線電通訊設備。

      3. 臨時施工人員必須先接受安全教育、并佩戴臨時出入證方可入庫。

      4. 凡攜帶物品出入庫人員,應做好檢查、登記。

      5. 禁止存放危險品、爆炸品和其他易燃物資。如電石、氧氣、硫酸、油漆等。消防道路上,不準堆放任何材料、設備等障礙物品,以保證消防車通行無阻。

      6. 所有電器設備必須使用防爆開關,嚴禁私拉亂接電線。

      7. 對油庫配備的消防設備、器材,按設計和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查,嚴禁將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8. 高溫天氣做好降溫工作,防止發生爆炸事故。遇有特殊天氣及其惡劣情況,必須隨時注意安全動態并及時上報。

      9. 油庫指定的專職管理人員要準確、完整地做好進出油的明細賬,并定期盤點庫內油品、存油量。

      10. 在裝卸油作業中,未經允許,機車不得入庫。車輛進入庫區后應停在指定點,禁止在裝卸油場地修理發動機。

      11. 嚴格遵守油庫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各類加油、貯油設施,堅決杜絕在裝卸和調駁油的過程中出現跑、冒、滴、漏現象。

      12. 安全防護設備應由專人保管,專庫存放,記錄登記清楚,做到緊急情況下能及時使用。

      13. 罐區、裝卸油作業區、泵房等爆炸危險區域,禁止任何攜帶任何火種、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動通信設備。

      14. 油庫值班人員必須每天24小時堅守工作崗位,并每2小時巡查油庫區域一次,做好巡查記錄。

      15. 油庫值班人員在有如下的嚴重違紀情況下將予以辭退:

      1) 達到公司和部門的相關辭退條件時;

      2) 在油庫區域內抽煙、飲酒;

      3) 在油庫區域內用手機打電話;

      4) 發現油品被盜一次;

      5) 嚴重違反安全管理規程一次;

      6) 報表未按要求記錄或記錄不全,警告達到三次者;

      7) 油庫出現無人值守情況或未按要求時間進行巡查、上班睡覺、脫崗、隨意允許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油庫區等其他違反相關管理制度情況,警告達到三次者;

      16. 如出現安全問題,必須及時正確處理,并立即上報公司。

      17. 此制度將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適時修正,在新的制度未出臺前,以舊制度為準。

      二、防火防爆

      罐區、裝卸作業區、油泵房、消防泵房、鍋爐房、配發電間等重點部位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牌。庫內用火應嚴格執行《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石油庫應根據“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實行“定人員、定設備、定責任、定目標”的管理,確保設備的完好,實現安全運行。

      三、防雷、防靜電

      1.石油庫防雷、防靜電的設施、裝置等應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2.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當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設施共用接地裝置時,按最小值考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3.鐵路裝卸油設施鋼軌、輸油管道、鶴管、鋼棧橋等應按規范作等電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4.壓力儲罐不設避雷針(線),罐區不宜裝設消雷器;

      5.嚴禁使用塑料桶或絕緣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裝或輸送甲、乙類油品;

      6.不準使用兩種不同導電性能的材質制成的檢尺、測溫和采樣工具進行作業。

      使用金屬材質時應與罐體跨接,操作時不得猛拉快提;

      7. 每季度定期檢測一次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設施是否正常并上報公司安全部,如有異常要立即上報部門負責人或相關負責人進行處理。

      8. 安全部門根據油庫每季度的檢查結果對油庫的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工作進行復查,如發現檢查結果與油庫上報的結果不一致時,對相關責任人按照公司制度進行處罰。

      四、消防管理

      石油庫應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消防達標規定》,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職消防與義務消防相結合的原則,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五、消防設施配置

      作業場所和輔助生產作業區域應按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志、配置滅火器材。露天設置的手提式滅火器應安放在掛鉤、托架或專用箱內,并應防雨、防塵、防潮。

      各類滅火器應標識明顯、取用方便,并按期檢驗、充氣、換藥,不合格的滅火器應及時報廢、更新;

      六、供水系統

      1.消防水池內不得有水草、雜物,寒冷地區應有防凍措施;

      2.系統啟動后,冷卻水到達指定噴淋罐冷卻時間應不大于5min;

      3.地下供水管道應常年充水,主干線閥門保持常開,管道每半年沖洗一次;

      4.定期巡檢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試驗。距消火栓1.5m范圍內無障礙,地下式消火栓標志明顯,井內無積水、雜物;

      5.消防泵應每天盤車,每周應試運轉一次,系統設備運轉時間不少于15min;

      七、泡沫滅火系統

      1.系統啟動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區內所有油罐泡沫產生器噴出時間應不大于5min;

      2.泡沫產生器應保持附件齊全,濾網清潔,無堵塞、腐蝕現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第6篇 化工企業安全檢查制度

      1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及時發現和消除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杜絕事故發生,保證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范圍內。

      2職責

      2.1安全環保部門負責對各廠、部門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2.2安全環保部負責本廠安全生產隱患檢查的監督與督促整改,對廠內各單位進行安全檢查評價。

      3要求

      3.1方式

      安全檢查的方式可以分為日常性、定期性、專業性、綜合性檢查等。

      (1) 日常安全檢查:各級生產管理人員對所管轄區域內、所分管專業進行日常安全檢查,及時發現隱患,搞好整改工作。

      (2) 安全管理部門對本廠進行專業安全檢查,每月一次。

      (3) 季節性安全檢查:依據季節變化的特點,按事故發生的規律,對易發的潛在危險,突出重點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春季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解凍跑漏防建筑物倒塌為重點;夏季檢查以防暑降溫、防臺風、防汛為重點;秋季檢查以 防火、防凍、保溫為重點;冬季檢查以防火防爆、防毒為重點。季度檢查還可以同節日檢查相結合進行,如與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日的安全保衛工作結合起來,在節日前進行。

      3.2檢查內容: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現場、查隱患、查整改、查事故處理。

      (1) 生產廠區是否執行“生產廠區內十四個不準”。

      (2)進入容器、設備作業是否執行“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和“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3) 動火、用火、防火是否執行“動火作業六大禁令”和“廠區動火作業規程”。

      (4)操作工是否執行“操作工的六嚴格”。

      (5)機動車輛是否執行“機動車輛七大禁令”。

      (6)電器作業是否執行電器作業的有關票證制度。

      (7) 工業衛生管理是否執行“工業衛生管理制度”。

      (8)登高作業是否執行“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9) 斷路作業是否執行“斷路作業安全規程”。

      (10)抽堵盲板是否執行“抽堵盲板作業安全規程”。

      (11) 事故管理是否執行“事故管理制度”。

      (12)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是否執行“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3)安全教育是否執行“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14)安全檢查是否執行“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15)吊裝作業是否執行“吊裝作業安全規程”。

      (16) 危險化學品管理是否執行“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17) 建筑物、設備基礎、支撐管架是否存在無變形、開裂、露筋、下沉和超負荷情況。

      (18) 消防管理是否執行“消防管理規范”。

      (19)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新項目是否執行“三同時”規定。

      (20) 生產現場是否有“三違”現象。

      (21) 安全隱患,是否得到及時有效整改。

      (22)安全生產是否執行“五同時”規定。

      相關說明

      一、 生產廠區十四個不準

      1、加強明火管理,廠區內不準吸煙。

      2、生產廠區內,不準未成年人進入。

      3、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干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5、不準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

      6、不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準進入生產崗位。

      7、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

      9、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10、停機檢修后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啟用。

      11、未辦高處作業證,不系安全帶,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作業。

      13、未安裝觸電保護器的移動式電動工具,不準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業證的職工,不準獨立作業;特殊工種職工未經取證, 不準獨立作業。

      二、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

      1、必須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

      4、必須置換通風。

      5、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6、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7、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并堅守崗位。

      8、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三、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1、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3、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4、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措施,禁止動火。

      四、操作工的六嚴格

      1、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2、嚴格進行巡回檢查。3、嚴格控制工藝指標。

      4、嚴格執行操作法(票)。5、嚴格遵守勞動紀律。6、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五、機動車輛七大禁令

      1、嚴禁無證、無令開車。2、嚴禁酒后開車。3、嚴禁超速行車和空檔溜車。

      4、嚴禁帶病行車。5、嚴禁人貨混載行車。6、嚴禁超標裝載行車。

      7、嚴禁無阻火器車輛進入動火區。

      六、三同時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勞動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簡稱“三同時”)。

      七、三違

      (1)違章指揮;(2)違章作業;(3)違反勞動紀律。

      第7篇 化工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派查治理長效機制,推進公司安全隱患派查治理工作,徹底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對于一般性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應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公司將聯系相關部門技術人員做出暫時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使用的強制措施決定,并督促有關部門進行限期徹底整改。

      2、任何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有關公司舉報。公司接到事故隱患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所舉報事故隱患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3、事故隱患的范圍

      3.1、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

      3.2、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和危害擴大的設計缺陷、工藝缺陷、設備缺陷等。

      3.3、建設、施工、檢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傷害。

      3.4、停工、生產、開工階段可能發生的泄漏、火災、爆炸、中毒。

      3.5、可能造成職業病、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和作業條件。

      3.6、在敏感地區進行作業活動可能導致的重大污染。

      3.7、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理活動(包括停用報廢裝置設備的拆除,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等)。

      3.8、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

      3.9、以往生產活動遺留下來的潛在危害和影響。

      4、結合安全生產會議制度每周應會同各相關部門,對廠區進行隱患排查一次,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對所排查的安全隱患,由公司同相關部門編制整改措施,并下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由各車間、部門負責人負責落實整改。

      5、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負責整改的部門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或者停止作業,對難以暫停或停產停業的相關生產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各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向公司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以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6、事故隱患堅持“誰存在事故隱患,誰負責監控整改”的原則,由存在事故隱患的車間、部門組織整改,整改責任人為各車間、部門主要負責人。

      7、整改工作結束后,整改部門要按要求寫出隱患整改回復報告,由公司領導組織檢查驗收。對整改措施不到位,檢查驗收不合格,事故隱患未消除的應停止其相關設施、設備的運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運行。

      8、公司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獎懲機制,對未定期排查事故隱患或未及時有效整改事故隱患的部門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對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

      9、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8篇 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制度

      1、目的

      為了正確衡量和評價我公司安全標準化的運行情況,考核我公司安全方針、目標、法律法規要求的實施情況,確認我公司標準化的適應性、有效性、符合性,進一步完善安全標準化的計劃與措施,為強化安全標準化持續改進提供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

      3、制定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3.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3.4、《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

      4、?? 工作職責

      成立績效評定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廠長擔任,工作小組組長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廠長擔任。

      4.1、領導小組職責

      全面負責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工作,決策績效評定的重大事項。

      4.2、工作小組職責

      4.2.1、制定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計劃。

      4.2.2、編制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報告。

      4.2.3、負責標準化績效評定工作。

      4.2.4、提出不符合項報告,對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跟蹤和驗證。

      4.2.5、績效評定結果向領導小組匯報。

      5、時間與人員要求

      5.1、時間要求

      5.1.1、在安全標準化實施以后,每年至少應組織一次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在安全標準化實施初期,可以適當縮短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的周期,以期及時發現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5.1.2、工作小組在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前一個月向領導小組提交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工作計劃,經批準后施行。

      5.2、人員要求

      5.2.1、工作小組成員必須參加相應的培訓和考核,必須具備以下能力:

      5.2.1.1、熟悉相關的安全、健康法律法規、標準;

      5.2.1.2、接受過安全標準化規范評價技術培訓;

      5.2.1.3、具備與評審對象相關的技術知識和技能;

      5.2.1.4、具備操作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過程的能力;

      5.2.1.5、具備辨別危險源和評估風險的能力;

      5.2.1.6、具備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所需的語言表達、溝通及合理的判斷能力。

      5.2.2、工作小組成員必須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

      5.2.3、工作小組成員必須具備較好的身體素質。

      6、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方法與技術要求

      6.1、? 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方法

      6.1.1、盡可能詢問最了解所評估問題的具體人員

      提開放式的問題。即盡量避免提對方能用"是","不是"回答的封閉性問題。提問可以用(5w+1h)做疑問詞即什么(what),哪一個(which),何時(when),哪里(where),誰(who)和如何(how)。其它關鍵詞包括:出示、解釋、記錄,多少、程度、達標率、情況等。采用易被理解的語言;使用事先準備好的檢查表;采取公開討論的方式,激發對方的思考和興趣。在面談時應注意交談方式,盡可能避免與被訪者爭論,仔細傾聽并記錄要點。

      6.1.2 、通過記錄進行回顧

      記錄是整個安全標準化體系實施的客觀證據,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員必須調閱相關審核內容的記錄,對記錄進行回顧。

      6.1.3、現場檢查情況

      安全標準化工作的最終落腳點都在作業現場,因此,必須重視作業現場的檢查。通過檢查中發現 的問題,再對相關的文件或記錄進行回顧,查明深層次的原因,為制定糾正與預防措施奠定基礎,達到體系持續改進的目的。

      6.2、技術要求

      6.2.1、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應重點關注重要的活動。

      6.2.2、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應包含標準化系統的所有內容。

      6.2.3、評價結果應包括下列分析:

      6.2.3.1、系統運作的效力和效率;

      6.2.3.2、系統運行中存在的問題與缺陷;

      6.2.3.3、系統與其他管理系統的兼容能力;

      6.2.3.4、安全資源使用的效力和效率;

      6.2.3.5、系統運作的結果和期望值的差距;

      6.2.3.6、糾正行動。

      7、過程要求

      7.1、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的依據、范圍、頻次和方法

      7.1.1、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的依據是《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規章、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文件等。

      7.1.2、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范圍是管理體系所覆蓋的全過程及相關部門。

      7.1.3、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出現以下情況時由領導小組及時組織進行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

      7.1.3.1、組織機構、管理體系、業務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7.1.3.2、出現重大事故;

      7.1.3.3、法律、法規及其他外部要求的重大變更;

      7.1.3.4、在接受外部評審認定之前。

      7.2、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前的準備

      7.2.1、計劃的編制要具有嚴肅性及靈活性,其內容主要包括:

      7.2.1.1、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的目的、范圍、方法、依據;

      7.2.1.2、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的工作安排;

      7.2.1.3、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組成員;

      7.2.1.4、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時間、地點;

      7.2.1.5、受評定部門及評價要點;

      7.2.1.6、預定時間、持續時間;

      7.2.1.7、開會時間;

      7.2.1.8、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報告分發范圍、日期。

      注: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的時間和部門安排也可采用滾動的方式。

      7.2.2、? 工作小組根據實施計劃收集和審閱有關文件,編制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檢查表,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檢查表要列出評定項目、依據、方法,確保無遺漏,評定能順利進行。

      7.2.3 、 各單位接到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計劃后,應提前做好準備。

      7.3、 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的實施

      7.3.1、? 首次會議

      7.3.1.1、? 由領導小組組長主持,領導小組和工作組成員參加,做好會議記錄。

      7.3.1.2、? 工作小組組長介紹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的計劃安排,包括目的、范圍、依據、評定方法、工作程序等。

      7.3.2、? 現場評定

      7.3.2.1、? 首次會議結束后即進入現場評定。工作小組根據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檢查表采用觀察、交談、詢問、查閱有關文件等方法實施現場評定,并做好客觀證據的記錄。對發現的不符合事實,應由受評定部門陪同人員確認。

      7.3.2.2、? 評價過程中,由工作小組召開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內部會議,討論現場評定中的有關問題,確定不符合項,填寫不符合項及糾正措施報告。

      7.3.3、? 末次會議

      7.3.3.1、? 由工作小組組長主持,領導小組、各責任單位負責人參加,做好會議記錄。

      7.3.3.2、? 工作小組組長報告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結果,宣讀不符合項及糾正措施報告和分布情況,并宣布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結論。

      7.3.3.3、? 領導小組組長總結本次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的情況,并對糾正措施提出整改期限要求。

      7.3.3.4、? 領導小組對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質量進行評價。

      7.3.3.5、? 末次會議結束后,責任單位負責人簽字、領取不符合項及糾正措施報告。

      7.4、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報告與分析要求

      7.4.1、? 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報告

      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結束一周內,工作小組根據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結果編寫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報告,經領導小組審批后,由工作小組分發到各責任單位。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報告的內容包括:

      7.4.1.1、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的目的、范圍、依據、評定日期;

      7.4.1.2、工作小組、責任單位名稱及負責人;

      7.4.1.3、本次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情況總結,管理體系運行有效的結論性意見;

      7.4.1.4、工作小組組長根據不符合項及糾正措施報告進行匯總分析,填寫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不符合項矩陣分析表。不符合項及糾正措施報告、矩陣分析表作為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報告的附件。

      注: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報告的發放范圍為管理層、各責任單位。

      7.4.2、? 評定結果分析應包括下列內容:

      7.4.2.1、系統運作的效力和效率;

      7.4.2.2、系統運行中存在的問題與缺陷;

      7.4.2.3、系統與其他管理系統的兼容能力;

      7.4.2.4、安全資源使用的效力和效率;

      7.4.2.5、系統運作的結果和期望值的差距;

      7.4.2.6、糾正行動。

      7.5、糾正措施及驗證

      7.5.1、? 責任單位在接到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報告及不符合項及糾正措施報告十五日內 ,針對不合格項進行原因分析,制訂切實可行的糾正措施和期限等,經工作小組組長確認后,由責任單位組織實施。

      7.5.2、? 工作小組負責對責任單位糾正措施完成情況進行跟蹤和驗證,確認不合格項得到關閉。將跟蹤、驗證、關閉情況向領導小組匯報。

      7.6、文件更改和記錄保存

      7.6.1、? 對實施糾正措施所取得的實效和引起文件的更改,按《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7.6.2、? 所有安全標準化績效評定記錄由安全行政部保管。

      第9篇 化工企業職業衛生制度

      1、目的

      使企業全體員工必須接受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教育,掌握安全生產常識,領會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

      2、范圍

      適用于本企業在冊員工、復工人員、合同工、臨時工(外來務工人員)等。

      3、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安監總局令第3號

      安監總局令第30號

      質檢總局令第140號

      教育的模式及要求

      公司采取安全生產三級教育管理模式。即公司進行進廠教育;主管部門(車間)進行三級教育;班組進行三級教育。每一級教育都必須有被教育者在本人教育卡上的簽字。

      4、計劃與教育分類

      4.1、公司行政部在年初統一編制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實施的計劃、時間、內容。

      4.2、教育內容:a、企業負責人、b、安全管理人員教育;c、特種作業人員預培訓和復訓教育;d、新職工進廠三級教育;e、中層及中層以上干部教育;f、班組長教育;g、變換工作和“四新”教育;h、職業健康教育;i、全體員工教育。

      5、職責

      5.1、公司行政部負責安全教育的組織計劃工作。

      5.2、行政部負責安全教育培訓大綱和實施內容。

      5.3、各部門、生產車間參與安全教育。

      6、教育類別與內容要求

      6.1、新員工入廠“三級”安全教育

      6.1.1、三級安全教育內容

      6.1.1.1、廠級教育

      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

      6.1.1.2、車間(部門)級教育

      車間(部門)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6.1.1.3、班組級教育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衛生事項,典型事故案例,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內容。

      6.1.2、新職工教育培訓時間≥48小時,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教育時間≥24小時,全員教育時間≥12小時。

      6.1.3、教育培訓效果的檢測,采取理論與實際統一考評,并作為職工晉級獎勵的考核內容和依據。行政部門必須建立“三級”教育臺帳、“三級”安全教育卡、考試卷,做到與辦公室人力來源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其他教育的時間、內容應當與三級教育相同)

      6.2、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教育

      6.2.1、培訓程序

      6.2.1.1、對從事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鍋爐工、壓力容器工、起重機械(起重工)、電梯、廠內車輛司機、電工、金屬焊(割)工、架子工,沖壓工)等崗位特殊作業人員,在上崗前須經(身體、文化程度、熱愛本工作)資格審查合格。

      6.2.1.2、針對的特種作業崗位一般安全(內容根據其所任工種要求)教育,學徒或實習期間必須確定(由原特殊作業人員)師傅進行傳、幫、帶六個月,在幫、帶期間不得單獨操作。

      6.2.1.3、定期經有資質單位(機構)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發給安全操作證,方能獨立操作。

      6.2.2、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由行政部提出,行政部門組織(聯系),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安全監督管理局等資質單位實施。

      6.2.3、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授課時間不少于24學時(一般廠內理論)。

      6.2.4、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率必須達到100%。

      6.2.5、行政部門、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臺帳,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6.2.6、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做到定期復訓,持證上崗。

      6.3、班組長、中層以上干部安全教育

      6.3.1、培訓程序

      6.3.1.1、擔任班組長、車間副主任以上中層干部須經工會、行政部提出,經行政部組織安全教育培訓,并原則上每年定期安全教育培訓一次。

      6.3.1.2、授課人員由行政部門、廠部門、廠工會,也可外聘專業老師共同組織實施。

      6.3.2、班組長、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安全教育培訓,授課時間不少于40學時。

      6.3.3、教育內容包括: 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行業標準,部門規章制度,地方性法規,安全管理、安全技術、環境管理知識,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

      6.3.4、教育培訓結束前,必須進行效果檢測,考試合格。教育培訓合格率應達到100%,缺席者應當補足課時或考試。

      6.3.5、行政部門必須建立班組長、中層以上領導干部教育臺帳、考試卷、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6.4、變換工種和“四新”教育:

      6.4.1、對企業范圍內因工種變動的職工必須進行變換工種安全教育。

      6.4.1.1、變換工種教育由各車間和班組進行。

      6.4.1.2、變換工種安全教育內容,為調入新工種的設備技術要求、操作要求等安全知識要求。

      6.4.1.3、車間應當建立變換工種安全教育臺帳,教育資料、考試卷、成績匯總等。

      6.4.2、“四新”教育。對實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時,必須對相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6.4.3、“四新”安全教育由技術設計部門、設備動力部門、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等共同組織實施。

      6.4.4、“四新”安全教育內容包括:介紹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的特點及操作方法,介紹“四新”投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及防護方法。

      6.4.5、變換工種和“四新”(除特種作業人員)教育,授課時間不少于4學時。

      6.4.6、變換工種和“四新”率必須達到100% 。

      6.4.7、變換工種和“四新”人員教育要進行考試,未經考試或考試不合格要進行補考,否則不能上崗操作。

      6.4.8、工廠、部門必須向行政部門提供變換工種和“四新”人員教育臺帳,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6.5、職業健康教育

      6.5.1、教育對象:從事職業危害作業人員和有關部門、車間領導、工程技術人員和相關的醫務工作人員。

      6.5.2教育內容:

      6.5.2.1、從事職業危害的人員掌握其職業危害因素的性質、危害機理、預防方法以及自救、互救常識。

      6.5.2.2、重點了解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掌握本企業職業危害因素的分布情況和危害程度。

      6.5.2.3、掌握預防職業危害工程技術措施,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時應具備的職業健康相關知識。

      6.5.3、職業健康教育每二年一次,教育率不得低于90%。

      6.5.4、教育資料:建立教育臺帳、考試卷、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6.6、全員安全教育

      6.6.1、為了增加全員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管理水平,防止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必須對所有員工進行安全知識更新的基本知識教育。

      6.6.2、全員安全教育內容:安全生產新知識、新技術。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安全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規章制度,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各類重大事案例等。

      6.6.3、全員安全教育由行政部門、政工部門、工會組織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每年進行一次教、育。

      6.6.4、全員教育方法形式,做到突出重點簡單明了,發通知、學習材料、電化教育、授課輔導考試等。

      6.6.5、全員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率必須達到80%。

      6.6.6、行政部門必須建立全員教育的臺帳、考試人員成績,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6.7、復工安全教育:

      6.7.1、對離、退崗位一年(包括一年)以上的職工(包括病休、產假、借調、學習等)在恢復其崗位工作前必須進行復工安全教育。

      6.7.2、對因工傷歇工24小時以上,傷愈以后復工的職工在上崗前必須進行復工安全教育。

      6.7.3、復工安全教育由行政部開具通知單,所在車間部門與班組負責實施。

      6.7.4、復工安全教育主要內容:針對工傷者的事故案例進行剖析,找去事故原因和總結經驗教訓,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避免事故重復發生,學習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

      6.7.5、離、退崗位一年以上職工的復工安全教育內容,主要包括:本單位安全生產現狀,工傷事故案例分析,學習本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

      6.7.6、復工教育結束后,對受教育者必須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知識的考試,凡未經安全教育和考試不合格者,要進行補課和補考,否則不能上崗工作。

      6.7.7、復工安全教育必須達到100%。

      6.7.8、所在工廠、部門必須向行政部門提供復工安全教育臺帳,做到資料齊全,數據完整。

      7.考核

      7.1、 對各類安全教育指標不能如數達標的,根據《安全獎懲制度》條款規定給予考核;

      7.2、 對未按本規定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職工傷亡事故或嚴重職業危害的工廠(部門)、班組和責任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10篇 化工企業管理部門、班組安全活動管理制度

      為使管理部門、班組安全日活動更有實效,真正達到干部員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目的,使安全活動日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1、 各單位必須開展以班組、車間、部門為單位的安全日活動。車間班組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時;管理部門每季度一次,每次不少于兩小時。安全日活動時間不得挪作它用。

      2、 活動內容

      2.1、學習安全生產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技術知識,總結一個月的安全生產情況,提出進一步搞好安全生產的對策和要求。

      2.2、結合上級下發的事故通報,組織分析、討論事故原因和預防措施,舉一反三。

      2.3、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生產異常情況緊急處理能力的培訓和演練,定期開展防火等自我保護能力的訓練。

      2.4、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安全知識的學習。

      2.5、進行安全座談,就安全管理和隱患整改等內容提出合理化建議等。

      3、安全日活動要做到有領導、有內容、有記錄(即班組安全活動記錄),安全員要對記錄進行檢查和簽字。

      4、車間主任必須參加班組安全日活動,生產副經理也要定期參加基層班組的安全日活動,每季度不能少于一次。

      5、 要充分發揮班組兼職安全員的作用,落實班組安全員的安全職責,提高活動效果。

      第11篇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二

      【章名】第七章防火與防爆

      第一節生產裝置

      第八十四條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規程),以及《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yhs01-)等規范、規程的有關要求。

      第八十五條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第八十六條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匯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聯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八十七條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

      第八十八條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助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設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但不宜單獨采用向閥。

      第八十九條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槽等設施。

      第九十條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第九十一條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cd90a3-)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二條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第九十三條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第九十四條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節動火、用火

      第九十五條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第九十六條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一)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二)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三)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四)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五)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第九十七條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第九十八條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第九十九條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第一百條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一)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四)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五)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六)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第一百零一條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第一百零二條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第一百零三條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一)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三)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四)化工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五)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六)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第一百零四條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

      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第一百零五條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二)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三)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條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一)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其濃度應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條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一)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三)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四)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五)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三節消防組織與設施

      第一百零八條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第一百零九第企業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車間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第一百一十條消防組織應根據企業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第一百一十一條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企業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提供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部頒規范、規定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存、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條企業內部設置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運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條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并向消防隊和廠總調度報警并說明著火物質,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并維持好現場秩序。

      第上節其它消防安全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執行化學工業部《關于在化工企業中禁止吸煙的決定》(〔87〕化生字第892號)。

      第一百一十七條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條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條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第一百二十一條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第一百二十二條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于高壓線搭桿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條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制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條采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制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辦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交付生產。

      第一百二十五條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條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條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條對生產或使用氯氣、煤氣、乙炔氣、氧氣、氫氣的企業,還應分別遵照《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城市煤氣設計規范》、(tj28-)、《乙炔站設計規范》(tj3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行)》(〔81〕勞總鍋字(10號)、《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89〕化工字第0073號)、《氧氣站設計規范》(tj30-)、《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汽車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j67-)等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各種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有關物資倉庫管理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其它有關防火、防爆規定按本制度有關章節及其它有關制度的要求執行。

      【章名】第八章危險物品

      第一節通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凡生產、使用、經營、運輸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制度和標準,并建立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對不屬于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范圍,但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險物品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危險物品的運輸必須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鐵路運輸適用本)(鐵運〔1987〕802號文公布)和《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3130-)中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使用和運輸放射性物品,尚須執行《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gb4792-)中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危險物品的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并按照國家頒發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190-)的規定,印貼專用標志和物品名稱。易燃、易爆的化學危險物品,要將其理化、毒理性質等數據(閃點、熔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以及防火、防爆、滅火、安全運輸等注意事項寫在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第一百三十六條應指派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并熟知危險物品物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危險物品。

      第二節生產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七條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第一百三十八條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須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藥,必須單獨存放,嚴禁個人自帶、私存炸藥和雷管,不得將炸藥和雷管用于非生產活動。

      第一百三十九條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一)安全技術措施

      (1)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二)個人防護措施。

      (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2)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劇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三)對中毒人員的搶救,應按本制度第十三章條二節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四十條壓縮氣體的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第一百四十一條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使用危險物品的企業,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條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條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摩擦、撞擊。

      第一百四十六條容易發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并應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擴大。

      第一百四十七條凡用于生產水煤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應聯通。

      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節裝卸運輸

      第一百四十九條托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第一百五十條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磨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第一百五十一條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后必須洗刷干凈。

      第一百五十二條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一)禁止電用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

      (二)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三)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

      (四)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第一百五十三條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一百五十四條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第一百五十五條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第一百五十六條蒸汽機車在調車作業中,對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掛不少于二節的隔離車,并嚴禁溜放。

      第一百五十七條運輸散裝固體危險品,應根據性質。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第四節報廢處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物資部門要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

      (一)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裝容器必須在安全、保衛部門指派的專人監護下銷毀。

      第一百五十九條化學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第一百六十條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第一百六十一條生產過程中生產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章名】第九章物資儲存

      第一節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條庫房、儲罐區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號令)、《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布)和《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yhs01-)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

      第一百六十四條必須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竊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條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二節倉庫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條企業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銘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第一百六十七條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條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化學危險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主管部門應經常檢查核準。

      第一百六十九條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一)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二)炸藥不能與起爆器材同存一庫。

      (三)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四)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五)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時應保持一定距離。

      (六)遇水燃燒、易燃、自燃及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

      第一百七十條劇毒、炸藥、放射性藥品應單獨存放,必須實行兩人、兩把鎖、兩本帳的管理辦法。使用單位必須憑保衛部門批準的“危險物品領(退)單”由兩人領取。

      第一百七十一條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堆垛場)負責人上報,企業有關領導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第一百七十二條保管人員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第一百七十三條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第一百七十四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第三節儲罐區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整好用。

      第一百七十七條易燃、可燃液體和液化石油氣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第一百七十八條液化石油氣及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令降溫的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第一百七十九條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第一百八十條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或在不排水時以土堵死出口。

      第一百八十一條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等有關規定執行。

      【章名】第十章電氣安全

      第一節電氣運行安全

      第一百八十二條電氣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77〕水電生字第113號)

      第一百八十三條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季節特點,做好預防工作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消除。

      第一百八十四條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進行檢查試驗。

      第一百八十五條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和檢修,必須按《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執行。

      第一百八十六條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第一百八十七條電氣作業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第一百八十八條電氣作業人員上崗,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氣工具。

      第一百八十九條變、配電所必須制訂符合現場情況的現場運行規程,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現場運行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一百九十條運行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條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并符合設備不停電的安全距離。

      第一百九十二條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裝置。

      第一百九十三條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在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執行,并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第一百九十四條供電單位與用戶(調度)聯系,進行有關電氣倒閘操作時,值班人員必須復誦,核對無誤,并將聯系內容、時間和聯系人姓名記錄在案。

      第一百九十五條電解整流運行人員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取調壓穩流方法,保持恒流生產。

      (二)電槽初次啟動電壓要求低于極化電壓值。

      (三)氯氫處理站與整流所,應同時有氯氣泵和氫氣泵等設備的運行狀態信號顯示,及緊急全停電、緊急降電流的事故聲光報警信號,并定期聯系試驗。

      (四)氫氣系統著火時,要防止系統內造成負壓,不得采用電解停直流電的辦法處理,單槽因槽內鹽水中斷起火時,應采用降低直流電流或全停電處理。

      第一百九十六條電爐運行人員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制訂電爐變壓器、短網及有導電系統的現場運行規程。

      (二)電爐變壓器及其它設備的檢查工作,應由值班電工負責,檢查路線、次數和內容應在巡回檢查制度中明確規定。

      (三)要定時抄錄電流、電壓、功率、變壓器上層油溫、冷卻系統各點溫度、油壓、水壓等內容,加強綜合分析。

      (四)變壓器油冷卻系統的油壓,必須大于水冷系統的水壓0.05~0.1兆帕。

      第一百九十七條靜電除霧(塵)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用于靜電除霧或靜電除塵的高壓直流電源,要根據除霧氣量、濃度或塵埃粒子最大荷電量,供給與這一狀態相適應的最高電壓、以維持其最大場強和最大的電暈電流。

      (二)除霧、除塵器電源應有自動穩壓、穩流裝置,使最高壓略低于閃絡極限電壓,在短路故障和超載時,應能迅速自動切斷高壓并報警。

      (三)配電控制柜及高壓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電阻小于4歐姆。

      (四)高壓整流油箱及附屬高壓設備,應安裝在專用單獨配電間或金屬網格內,每個控制柜分開設置,配電間應設門開關,打開配電間門,高壓自動跳閘,以利安全。

      (五)高壓整流油箱,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要吊芯檢查,但應定期進行測試檢查。

      (六)高壓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載狀態進行開關試驗,要做時,一定要將高壓接入除霧(塵)器電場。單獨試驗控制柜(不接高壓整流油箱),輸出端需接一些負載,再通電試驗。

      (七)油箱(高壓整流器)高壓測量輸出端子(接地柱),應與測量表計和附加電阻接地,不允許在通電狀態下斷開此電路。

      (八)油箱高壓輸出應經無感阻尼電阻接入電場。

      (九)高壓配電間應設專用接地閘刀,在除霧(塵)器停用或檢修時將高壓輸出接地。

      第二節電氣檢修安全

      第一百九十八條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并辦理工作許可手續后方可作業。

      第一百九十九條不準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和拆下熔斷器,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第二百條必須帶電檢修時,應經主管電氣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員批準,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百零一條在停電線路和設備上裝設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后,在工作地段兩側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第二百零二條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

      第二百零三條外線、桿、塔、電纜檢修,在作業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符合規定后方可作業。

      (一)變、配電所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鄰近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在停電線路的桿、塔下面作好標志,設專人監護,防止誤登桿、塔。

      (二)對有兩個以上供電源的線路檢修時,必須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三)對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

      (四)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桿、塔多回路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五)在立、撤桿和修正桿坑及在桿、塔上作業前,必須認真檢查,防止倒桿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線拆除后,應認為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再登桿、塔,并按工作終結辦理匯報手續。

      (六)在同桿共架的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檢修,安全距離應小于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的安全距離,為此,線路不但要有線路名稱,還要有上、下、左、右的稱號,登桿、塔和檢修作業時,每基桿、塔都應設專人監護。

      第二百零四條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的1.5米;10kv以上的為3米。

      第二百零五條架設臨時線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辦理“臨時接線裝置申請單”。380伏絕緣良好的橡皮臨時線懸空架設距地面:室內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第二百零六條更換熔斷器,要嚴格按照規定選用熔絲,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屬絲代替。

      第12篇 化工企業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臺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勞動法》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辦法,各部門及其職工必須嚴格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級部門。

      3、內容

      3.1、本公司按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參加了工傷保險,并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臺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3.2、工傷管理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預防相結合,各單位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持續發展”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3.3、職工發生工傷或經鑒定患有職業病后,應當及時給予救治,各部門應當按國家政策規定,對受傷治愈后的職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并根據其傷殘鑒定等級,安排傷殘職工退出勞動崗位或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3.4、行政部負責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工傷事故、職業病的調查,責任的界定,并向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取得其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組織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

      3.5、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3.5.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3.5.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5.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傷害的;

      3.5.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3.5.1.4、患職業病的;

      3.5.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3.5.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5.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3.5.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3.5.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5.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本公司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本條第3.5.3項情形的,享受除一次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5.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5.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3.5.3.2、醉酒導致傷亡的;

      3.5.3.3、自殘或者自殺的;

      3.5.3.4、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其它行為。

      3.6、職工發生傷害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按規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負責工傷認定的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并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取得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完成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

      3.7、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部門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8、經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認定結論公司存檔,公司并按認定結論發給《工傷證》,作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工傷證》應準確記載職工受傷害時間、傷害部位、職業病名稱,或經勞動能力鑒定與工傷有直接關聯的疾病等。《工傷證》上的記錄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經涂改的《工傷證》無效,應以原件結論為準。

      3.9、勞動能力鑒定

      3.9.1、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地方政府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人事人事行政部門、衛生人事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鑒定辦公室。鑒定中心、辦公室掛靠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勞動能力的鑒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門負責,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搞好協調、配合工作。

      3.9.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鑒定或確認工作:

      3.9.2.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鑒定;

      3.9.2.2、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3.9.2.3、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3.9.2.4、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

      3.9.2.5、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3.9.2.6、職業康復的確認;

      3.9.2.7、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

      3.9.2.8、其他受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3.9.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可由公司、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報《勞動能力鑒定表》,并提交《工傷認定通知書》或者《工傷證》、病歷及其診療資料。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作其他工傷鑒定(確認),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3.9.4、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3.9.5、申請鑒定的個人對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并提交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及相關材料。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9.6、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公司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首次鑒定的勞動能力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

      3.10、工傷保險基金及工傷保險待遇

      3.10.1、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3.10.1.1、工傷醫療費;

      3.10.1.2、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3.10.1.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3.10.1.4、生活護理費;

      3.10.1.5、喪葬補助金;

      3.10.1.6、供養親屬撫恤金;

      3.10.1.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10.1.8、輔助器具費;

      3.10.1.9、工傷康復費;

      3.10.1.10、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費;

      3.10.1.11、按規定支付與工傷保險業務相關的其他費用。

      3.10.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公司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臺州市黃巖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公司按照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3、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市、本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4、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本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公司負責。

      3.10.5、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機構發生費用先由公司和職工墊付,待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由勞動保障行政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3.10.6、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3.10.7、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3.10.7.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7.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7.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8、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8.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8.2、保留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由公司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公司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公司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公司按國家規定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9、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9.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9.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10、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10.10.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10.10.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10.10.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4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規定條件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待遇。

      3.10.1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救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3.10.12、職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傷,應先按交通事故處理,交通事故處理獲賠低于工傷待遇的,按工傷待遇規定補足差額。

      3.10.1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10.13.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3.10.13.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10.13.3、拒絕治療的;

      3.10.13.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3.11、本辦法所稱職工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職工受傷前本人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生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參保繳費基數或本公司實際發放的、約定的日工資為基數計算。

      3.1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盡事宜,按國務院、臺州市黃巖區有關工傷保險條例和政策執行。

      化工企業應急救援裝備、物資、藥品檢查維護管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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