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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企業春運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1 15:58:01 查看人數:75

      交通企業春運制度

      第1篇 交通企業春運制度

      交通企業春運制度匯總

      **分公司2005年春運管理方案

      2005年春運將至,為切實抓好春運工作,確保整個春運工作的順利進行,做到安全、有序、優質、高效,為企業、參運駕駛員創造更好的經濟效益,經分公司集體研究,對今年春運工作具體管理規定如下:

      一、安全管理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為

      民服務的思想,把春運工作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社會政治穩定緊密聯眾起來。為加強組織領導,按照上級要求,縣公司成立以組員的春運安全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安機科,**兼任辦公室主任,值班電話:3234634 3223066。

      2、團結協作,齊抓共管,落實安全責任,加大宣傳力度

      1)、認真貫徹上級關于安全生產的指示精神,牢固樹立

      安全第一的思想,車站書寫橫幅標語二條,公司安委會書寫橫幅標語二條(含小標語30條),安機科每10天書寫墻報一次,短評一次,使全員充分認識到安全的重要性。

      2)、車站、車隊、安機科以堅決打擊超載,反對疲勞駕駛,糾違章,查“三禁品”為重點,扎實抓好2005年春運安全工作。

      3)、強化安全教育,提高車勤人員的安全意識,使全員

      嚴格按照安全操作程序,凡2004年有重大違章記錄或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人員,凡從業資格證與準駕不符的,內部準駕證未按規定辦理的駕駛員一律不得參加春運。

      4)、把好參運車輛準運關,節前對所有參運車輛進行一

      次強制二級維護,對不合格的車輛堅決不能參運。

      5)、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做好防凍、防滑工作,春運車輛必須配備防滑鏈、三角木、沙袋、滅火器等,對不備者,強行上車,并予以處罰200元。

      6)、落實安全檢查責任,防止一切安全事故和意外事故的發生,做到“誰主管、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并做好記錄,利用多種形式做好各種宣傳和教育工作,一律實施安檢報班制度,各參運車輛一律實行先安檢后報班,調度憑安檢合格通知單方可依順序排班,任何人不能采取先報班后安檢的行為,堅持進出站車輛的檢查,回場車輛的保養,保證漏報不漏修,不留隱患。

      7)、參運車輛必須按規定參加保險,嚴禁脫保漏保,必須保齊保足,各種設施齊全有效,車站和安機科要查看各種證件是否審驗有效,否則不予發放排班手續。安機科安檢不到位或下發整改通知的處當班人500元罰款,下崗3個月。

      8)、車站是文明的窗口,站場秩序也是春運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要保證進出口的暢通,嚴禁亂設攤點,一切與春運無關的其它車輛嚴禁隨便進入,加強對站場秩序的管理力度,搞好人車分離,嚴防意外事故及綜合治理事故的發生。

      9)、加大對“三禁品”的檢查力度,車站要設立“三禁品”檢查點及流動檢查,配備專職和流動“三禁品”檢查人員認真做好登記和開包檢查,嚴禁擅離職守。如造成整改通知,當班人員下崗3個月,并處罰500元。

      10)、車站做好安全廣播宣講工作,站務員對旅客宣傳安全,發車前站務員繞車一周檢查有無安全隱患,無,方可發車;認真做好“三品”查堵工作,始發車車站查堵,中途上下客由司乘人員負責,車站各班組要做好“非典”和“禽流感”預防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和處理,司機發車前簽章發車,杜絕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

      11)、做好旅客上下車工作,嚴防因擁擠發生的意外安全事故。

      12)、財務科要配合車站票房做好一天的現金當天收取,并2人到銀行存入,嚴防被盜和遺失。

      13)、大修廠要做到車輛隨到隨修,保證質量,不誤運力,做好完整記錄,出廠時須經廠長、副廠長、技術員簽字生效,杜絕火災和工作事故的發生,不留隱患。

      14)、車站、停車場要確保進出口大門暢通和站場的清潔,通道嚴禁擺設板車、摩托車、及其它物品,一旦造成阻塞,處車站站長200元的罰款,并追究其當班人的責任。

      二、服務管理

      1、全司職工要以飽滿的熱情、高昂的斗志投入到春運中來,要發揚艱苦作戰、連續作戰的工作精神。必要時候相關人員全天候值班。

      2、春運工作要以“三優三化”為中心,工作人員要耐心回答旅客詢問,積極解決旅客的困難,在車輛緊張時要安撫旅客,做好他們的思想工作。

      3、在后勤上要保障旅客的取暖防病、候車座位、飲食、住宿等問題,積極組織送茶、取暖設備、快餐等,并可適當開展娛樂活動。

      4、積極為參運駕駛員服務,讓他們有愉快的心情、充沛的體力駕駛,如打掃車庫、車廂衛生,為駕駛員供應茶水,開

      駕駛員休息室并為之生火取暖等。

      5、張貼宣傳標語,組織客源,加強站場管理,安排專人組織旅客購票、上下車,維護好站場內外的秩序。

      6、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合理增設售票網點,組織上門售票或流動售票,要在火車站設立臨時售票點,提供咨詢、售票,宣傳我司春運政策、票價等業務,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努力提高運輸正點率。

      7、嚴格執行運價政策,公布春運票價,在候車室醒目位置設立咨詢臺,并安排專人回答旅客提出的各種問題,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發放服務卡,將投訴電話和發班班次印在上面,對旅客的投訴要及時處理。

      8、利用廣播、公告及時發布春運動態和車船、航班、氣象信息等,為旅客出行提供參考和幫助。在大力宣傳報道好人好事的同時,也要及時揭露批評不正之風。

      三、 車輛管理

      1、所有投入春運的車輛,必須按規定進行年度審驗和春運檢測,并按省局湘運管企安發[2004]213號文件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審驗合格和保險齊全的方能參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給不合格的車輛簽發參運手續,一經發現,將對簽發人給予嚴肅處理,并追究單位主要領導人責任。

      2、春運期間所有加班、包車、旅游(不含廣東省),須統一使用省局制發的各種標志牌,并攜帶車站簽發的行車路單,包車須攜帶包車預約書和包車發票。

      3、凡進出廣東的加班車,包車必須統一懸掛《2005年進出廣東省春運證》,節前加班車和包車進入廣東時,須隨車攜帶與廣東境內汽車客運站簽訂的加班協議或客源單位簽訂的加班協議或客源單位簽訂的包車預約書和包車發票,載客出廣東時,加班車必須隨車攜帶與協議相符的汽車客運站簽發的行車路單。

      4、參運車輛必須符合安全條件,并配齊防滑、防凍、防火設施。

      5、春運期間嚴禁車輛超載,一經發現要按規定進行處罰,并組織分流,分流的一切費用由當事人承擔。車站要嚴格按照客車核定載客人數定額售票和驗票。對因客運站超售和超檢客票造成車輛超載的,要嚴格追究車站站長責任;由承包車主私自超載的,一經發現,除分流外,另按每超1人處以車站定額票價的3倍罰款。

      6、春運參運車輛的利益分配,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7、所有車輛的正班、加班都由車站統一排班售票,節后的排班報班在路途稽查點報班,同時車輛的線路牌,春運證交稽查點,在應班出境時,在稽查點實行稽查登記后,再再領線路牌、春運證,方可放行營運,另外不允許私自下鄉接客和加班,如有:以2-3天為一趟,在發班的第3天中午12點前無特殊原因仍未回來到站報班的視為私自包車,處以4000-5000元罰款。

      8、各班線車輛在非停班期間必須按時到對方車站應班(具體時間由調度通知)不許塌班,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9、節前車輛原則可放空去應班,但如有載客必須主動補票,同時**站的正班不許塌班,同一線上的車輛可相互協調換班,如因放空過去而造成**站塌班的,每班次罰款500-1000元。

      10、加班或包車車輛,不借用公司春運證的車輛節前必須開具3000元的三聯單或包車票(實際按8000元計算勞務費和稅金),借用公司春運證的車輛開票按春運證使用管理辦法執行,節后所有車輛由車站統一排班售票,如在外確有包車,需按當天車站票價計算總金額開具包車票,否則按私自加班或包車處理。

      11、節后廣線各車輛除滿足正班外,加班車必須由調度統一安排,通知票房加班售票,誰的車先到誰先加班載客(原則上以線為準載客),必須掌握靈活機動的原則,不準調人情車,關系車,未經安排班次的車輛不準在站內和站外私自攬客,違者一次處以1000―2000元罰款。

      第2篇 運輸企業交通安全教育制度

      為了深化運輸企業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覆蓋面,堅決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一、各中隊(所室)要督促聯系的運輸企業建立完善企業內部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機制,對客運企業駕駛人、車主、管理人員每個月宣傳教育不低于2次,對貨運企業駕駛人、車主、管理人員每個月宣傳教育不低于1次。

      二、客貨運企業開展交通安全教育時,聯系該企業的中隊(所室)要派員參加,及時傳遞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講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通報加強道路交通事故。

      三、各中隊(所室)要督促聯系的客運企業(含場站)建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陣地,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內容每年更新不低于3次。客運企業要根據交通安全管理情況懸掛宣傳標語、播放宣傳光碟。

      四、各中隊(所室)要建立聯系的運輸企業法人代表定期宣傳工作機制,在8月底前,會同交通、安監召集轄區內運輸企業法人代表,組織召開交通安全宣講會,在運輸企業中開展“文明駕駛明星”、“百萬公里安全駕駛明星”評比活動,進一步深化“文明交通進企業”工作。

      第3篇 企業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與范圍

      1.1 為了規范企業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企業生產經營、物流運輸、公務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管理要點和內容。

      1.3 本制度適用于企業內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等。

      2 職責

      2.1 安技部負責企業交通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工作檢查,組織或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統計、分析及考核,組織廠內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培訓。

      2.2 運輸部負責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資產管理和日常檢查,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

      2.3 行政事務部負責廠區道路的隱患整改。

      3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3.1 廠內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2 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后,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3.3 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4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3.5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6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7 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8 運輸部每月必須組織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車輛駕駛員應對所駕車輛進行“一日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以確保車況良好。

      3.9機動車輛進行危險化學品運輸時,應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備應急處理器材。

      3.10 外出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出車前應接受安全教育,并對車輛狀況進行嚴格的檢查。凡車輛技術狀況不好或未進行安全教育的駕駛員,不予派車。

      3.11 重要節假日和長假期間除工作用車、值班用車和生產用車外,其它車輛應一律暫時封存。

      3.12 廠內機動車輛由運輸部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3.13 廠區內車輛的清洗廢水需經處理后達標排放;燃油機動車輛尾氣和噪聲排放,應達到排放標準。

      4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安全管理

      4.1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駕駛證(操作證)方準駕駛與駕駛證相符的機動車輛,嚴格禁止無證駕駛。駕駛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禁止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4.2 駕駛人員的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駕駛人員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具有本專業所需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3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禁止超速行駛、酒后開車。進入廠區內行駛的各種車輛嚴禁超高、超載、超速行駛,超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輛行駛和行人安全。

      4.4 各種車輛均按規定乘人,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廠區機動車不得擅自開出廠外。

      4.5 各類車輛必須遵守廠區內劃分的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指示行駛,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4.6 使用*車作業時,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車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4.7 在無劃分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右邊行駛。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非機動車和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

      5 廠區道路

      5.1 廠區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志,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廠大門周圍20米、車間進出口周圍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彎處停放。

      5.2 廠區交通限速為15公里/小時,*車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轉角處、十字路口、進入車間的汽車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車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5.3 廠區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在廠區道路的交*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和重要路段處應設置必要的反光鏡、限高標志、限速標志等交通安全設施或標志。

      5.4 廠區道路實施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斷路施工,必須到安技部辦理手續,且通知保衛消防部。

      5.5 所有進出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接受門衛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登記。

      6 交通事故處理

      6.1 事故報告

      a.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在做好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員和企業財產的同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待處理。

      b.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等向單位領導和安技部報告。

      c.在工廠區域內發生事故后,除保護好現場外,應報告安技部。

      6.2 事故處理

      a.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發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時,安技部應趕赴事故現場或委托有關單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

      b.對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人員,按照工傷事故進行統計上報。

      c.工廠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組織運輸部、事故單位按照《職工傷亡事故管理制度》進行調查和處理。

      7 考核

      對忽視廠內交通安全,違反安全生產制度、規程,違章作業的有關責任者,按考核規定執行。

      本制度由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歸口管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負責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負責解釋。

      第4篇 交通汽車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汽車運輸企業(以下簡稱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運輸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原則,建立“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體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安全生產管理主要是指運輸企業以行車安全管理為中心內容的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國有、集體運輸企業,無論內部采用何種經營方式,其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與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

      第六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關于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依據行業特點,制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二)建立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研究安全生產情況,并提出相應措施;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并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制度,整改事故隱患;

      (五)組織開展培訓工作,定期對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工作業務培訓;

      (六)發生社會影響大的重特大事故應趕赴現場,了解事故原因,協調事故處理;

      (七)對發生社會影響大的重特大事故的肇事人員、有關責任人員和運輸企業進行處理;

      (八)及時填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統計表、報。

      第七條 運輸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領導機構。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安全生產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組織領導、管理責任和法律責任;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應當是安全生產的重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重要管理責任;企業黨、政、工和各部門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綜合治理的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八條 運輸企業應設置與安全生產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如安全處、科、股),并參照部頒標準jt/t3144-91的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人員應相對穩定,責任心強,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一定的專業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經驗,能運用專業知識和規章制度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并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制度、規程和技術規范;

      (二)負責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各環節進行監督管理,并提出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確保運行車輛完好,嚴禁帶“病”行駛,制止違章行為;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推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駕駛員等生產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定期組織學習和培訓;

      (五)在上級主管部門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企業駕駛員的日常安全考核和上崗證的管理,以及必要的身體素質檢查,嚴禁疲勞駕駛;

      (六)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對安全生產進行檢查、評比、考核,表彰先進,總結和交流經驗,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管理方法;

      (七)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準確、及時地填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統計表、報;

      (八)負責本企業的行車事故處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應安排專項的安全經費,用于安全檢查、安全宣傳教育、安全競賽、事故預防以及配備安全工作裝備等開支。

      交通主管部門的專項安全經費可從征收的交通規費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做到專款專用。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運輸企業應結合企業實際,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基礎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工作例會制度、安全活動制度、行車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車輛管理制度、駕駛員管理制度、行車安全檔案管理制度、行車安全管理目標崗位責任制度、行車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統計報告制度、獎懲制度和行車安全管理基礎資料等。

      第十二條 運輸企業安全工作例會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和發生重大、特大行車事故時應及時開會處理。安全工作例會的主要內容是傳達、學習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指示;總結本單位近期內行車安全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措施,布置開展安全活動。

      第十三條 運輸企業“安全活動日”應每周開展一次。活動日主要活動內容包括傳達、學習有關行車安全的法規、文件;總結、交流安全行車經驗,分析安全生產形勢;針對行車安全中存在的問題,提出防范措施。安全活動日應建立活動記錄,實行簽到制度。

      運輸企業應根據自身條件和特點,結合生產實際,積極開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競賽活動。

      第十四條 運輸企業應重點對安全管理、駕駛、維修、乘務、車輛安全技術檢查等人員進行以業務和技術為主要內容的行車安全教育和崗位培訓。

      第十五條 運輸企業必須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抓好駕駛員的資質審查和培訓、考核、教育及其駕駛證、上崗證的管理工作。教育駕駛員遵章守紀,服從管理,自覺執行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運輸企業要加強車輛管理,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嚴格車輛維修、檢測,并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要強化車輛風險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國家規定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所有營運車輛(含租賃、掛靠車)必須按要求投保,不得漏保、脫保。運輸企業和交通主管部門還可采取設立責任賠償保障金和安全統籌等辦法,建立和完善車輛風險保障體系。

      第十七條 運輸企業應建立行車安全檔案制度,包括基礎資料檔案、駕駛員行車安全檔案、行車事故檔案。基礎資料檔案主要包括有關行車安全的法規、條例、規章制度,企業的行車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管理人員編制名冊、駕駛員名冊、檢查考核記錄、安全例會記錄、安全活動記錄;駕駛員行車安全檔案一人一檔,記錄其安全運行和遵章守紀等情況;行車事故檔案一般事故以上一事一檔,記錄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及事故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 運輸企業應制定不低于上級下達的行車安全考核指標,努力完成上級下達的行車安全管理目標,并將考核指標層層分解到各基層單位和相關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確保行車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

      第十九條 運輸企業應建立行車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對營運車輛和駕駛員等生產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情況檢查,做好詳細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事故隱患,應制定措施及時整改。

      第二十條 運輸企業應建立安全統計報表制度,準確、及時、規范地填報安全統計表、報,不得瞞報、漏報。

      第二十一條 運輸企業對安全生產管理要突出重點,分類管理。對重點車隊(客運車輛較多),重點駕駛員(一、二類班線駕駛員),重點線路(一、二類班線和高速公路班車、夜班車,山區、鄉村道路、事故多發區、陣霧區),重點運輸(超限貨物及危險品運輸),重點季節(雨、雪、冰凍季節,春節、暑期及節假日運輸)要實行重點管理。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對運輸企業應進行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年終按目標完成情況實行獎懲。對發生特、重大責任行車事故,造成極壞社會影響的運輸企業,要追究當事人和企業領導人的責任,并可令其停運或不審批新的車輛、新增加的線路。

      第二十三條 運輸企業要對在行車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并與其經濟利益掛鉤。對因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及企業效益蒙受損失的有關責任人,應根據事故性質、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要結合駕駛員的安全行駛里程開展評選安全駕駛員活動,對優秀駕駛員給予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掛靠運輸企業經營的社會單位及個體的車輛,其運輸安全生產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跨省、跨地區運輸車輛,部倡導和支持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及運輸企業根據自愿、互便、互利的原則,開展安全協管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制定的辦法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交通企業春運制度匯總

      **分公司~年春運管理方案

      ~年春運將至,為切實抓好春運工作,確保整個春運工作的順利進行,做到安全、有序、優質、高效,為企業、參運駕駛員創造更好的經濟效益,經分公司集體研究,對今年春運工作具體管理規定如下:

      一、 安全管理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為

      民服務的思想,把春運工作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社會政治穩定緊密聯眾起來。為加強組織領導,按照上級要求,縣公司成立以組員的春運安全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安機科,**兼任辦公室主任,值班電話:3234634 3223066。

      2、團結協作,齊抓共管,落實安全責任,加大宣傳力度

      1)、認真貫徹上級關于安全生產的指示精神,牢固樹立

      安全第一的思想,車站書寫橫幅標語二條,公司安委會書寫橫幅標語二條(含小標語30條),安機科每10天書寫墻報一次,短評一次,使全員充分認識到安全的重要性。

      2)、車站、車隊、安機科以堅決打擊超載,反對疲勞駕駛,糾違章,查“三禁品”為重點,扎實抓好~年春運安全工作。

      3)、強化安全教育,提高車勤人員的安全意識,使全員

      嚴格按照安全操作程序,凡~年有重大違章記錄或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人員,凡從業資格證與準駕不符的,內部準駕證未按規定辦理的駕駛員一律不得參加春運。

      4)、把好參運車輛準運關,節前對所有參運車輛進行一

      次強制二級維護,對不合格的車輛堅決不能參運。

      5)、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做好防凍、防滑工作,春運車輛必須配備防滑鏈、三角木、沙袋、滅火器等,對不備者,強行上車,并予以處罰200元。

      6)、落實安全檢查責任,防止一切安全事故和意外事故的發生,做到“誰主管、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并做好記錄,利用多種形式做好各種宣傳和教育工作,一律實施安檢報班制度,各參運車輛一律實行先安檢后報班,調度憑安檢合格通知單方可依順序排班,任何人不能采取先報班后安檢的行為,堅持進出站車輛的檢查,回場車輛的保養,保證漏報不漏修,不留隱患。

      7)、參運車輛必須按規定參加保險,嚴禁脫保漏保,必須保齊保足,各種設施齊全有效,車站和安機科要查看各種證件是否審驗有效,否則不予發放排班手續。安機科安檢不到位或下發整改通知的處當班人500元罰款,下崗3個月。

      8)、車站是文明的窗口,站場秩序也是春運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要保證進出口的暢通,嚴禁亂設攤點,一切與春運無關的其它車輛嚴禁隨便進入,加強對站場秩序的管理力度,搞好人車分離,嚴防意外事故及綜合治理事故的發生。

      9)、加大對“三禁品”的檢查力度,車站要設立“三禁品”檢查點及流動檢查,配備專職和流動“三禁品”檢查人員認真做好登記和開包檢查,嚴禁擅離職守。如造成整改通知,當班人員下崗3個月,并處罰500元。

      10)、車站做好安全廣播宣講工作,站務員對旅客宣傳安全,發車前站務員繞車一周檢查有無安全隱患,無,方可發車;認真做好“三品”查堵工作,始發車車站查堵,中途上下客由司乘人員負責,車站各班組要做好“非典”和“禽流感”預防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和處理,司機發車前簽章發車,杜絕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

      11)、做好旅客上下車工作,嚴防因擁擠發生的意外安全事故。

      12)、財務科要配合車站票房做好一天的現金當天收取,并2人到銀行存入,嚴防被盜和遺失。

      13)、大修廠要做到車輛隨到隨修,保證質量,不誤運力,做好完整記錄,出廠時須經廠長、副廠長、技術員簽字生效,杜絕火災和工作事故的發生,不留隱患。

      14)、車站、停車場要確保進出口大門暢通和站場的清潔,通道嚴禁擺設板車、摩托車、及其它物品,一旦造成阻塞,處車站站長200元的罰款,并追究其當班人的責任。

      二、服務管理

      1、全司職工要以飽滿的熱情、高昂的斗志投入到春運中來,要發揚艱苦作戰、連續作戰的工作精神。必要時候相關人員全天候值班。

      2、春運工作要以“三優三化”為中心,工作人員要耐心回答旅客詢問,積極解決旅客的困難,在車輛緊張時要安撫旅客,做好他們的思想工作。

      3、在后勤上要保障旅客的取暖防病、候車座位、飲食、住宿等問題,積極組織送茶、取暖設備、快餐等,并可適當開展娛樂活動。

      4、積極為參運駕駛員服務,讓他們有愉快的心情、充沛的體力駕駛,如打掃車庫、車廂衛生,為駕駛員供應茶水,開[5] 駕駛員休息室并為之生火取暖等。

      5、張貼宣傳標語,組織客源,加強站場管理,安排專人組織旅客購票、上下車,維護好站場內外的秩序。

      6、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合理增設售票網點,組織上門售票或流動售票,要在火車站設立臨時售票點,提供咨詢、售票,宣傳我司春運政策、票價等業務,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努力提高運輸正點率。

      7、嚴格執行運價政策,公布春運票價,在候車室醒目位置設立咨詢臺,并安排專人回答旅客提出的各種問題,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發放服務卡,將投訴電話和發班班次印在上面,對旅客的投訴要及時處理。

      8、利用廣播、公告及時發布春運動態和車船、航班、氣象信息等,為旅客出行提供參考和幫助。在大力宣傳報道好人好事的同時,也要及時揭露批評不正之風。

      三、 車輛管理

      1、所有投入春運的車輛,必須按規定進行年度審驗和春運檢測,并按省局湘運管企安發[~]213號文件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審驗合格和保險齊全的方能參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給不合格的車輛簽發參運手續,一經發現,將對簽發人給予嚴肅處理,并追究單位主要領導人責任。

      2、春運期間所有加班、包車、旅游(不含廣東省),須統一使用省局制發的各種標志牌,并攜帶車站簽發的行車路單,包車須攜帶包車預約書和包車發票。

      3、凡進出廣東的加班車,包車必須統一懸掛《~年進出廣東省春運證》,節前加班車和包車進入廣東時,須隨車攜帶與廣東境

      內汽車客運站簽訂的加班協議或客源單位簽訂的加班協議或客源單位簽訂的包車預約書和包車發票,載客出廣東時,加班車必須隨車攜帶與協議相符的汽車客運站簽發的行車路單。

      4、參運車輛必須符合安全條件,并配齊防滑、防凍、防火設施。

      5、春運期間嚴禁車輛超載,一經發現要按規定進行處罰,并組織分流,分流的一切費用由當事人承擔。車站要嚴格按照客車核定載客人數定額售票和驗票。對因客運站超售和超檢客票造成車輛超載的,要嚴格追究車站站長責任;由承包車主私自超載的,一經發現,除分流外,另按每超1人處以車站定額票價的3倍罰款。

      6、春運參運車輛的利益分配,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7、所有車輛的正班、加班都由車站統一排班售票,節后的排班報班在路途稽查點報班,同時車輛的線路牌,春運證交稽查點,在應班出境時,在稽查點實行稽查登記后,再再領線路牌、春運證,方可放行營運,另外不允許私自下鄉接客和加班,如有:以2-3天為一趟,在發班的第3天中午12點前無特殊原因仍未回來到站報班的視為私自包車,處以4000-5000元罰款。

      8、各班線車輛在非停班期間必須按時到對方車站應班(具體時間由調度通知)不許塌班,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9、節前車輛原則可放空去應班,但如有載客必須主動補票,同時**站的正班不許塌班,同一線上的車輛可相互協調換班,如因放空過去而造成**站塌班的,每班次罰款500-1000元。

      10、加班或包車車輛,不借用公司春運證的車輛節前必須開具3000元的三聯單或包車票(實際按8000元計算勞務費和稅金),借用公司春運證的車輛開票按春運證使用管理辦法執行,節后所有車輛由車站統一排班售票,如在外確有包車,需按當天車站票價計算總金額開具包車票,否則按私自加班或包車處理。

      11、節后廣線各車輛除滿足正班外,加班車必須由調度統一安排,通知票房加班售票,誰的車先到誰先加班載客(原則上以線為準載客),必須掌握靈活機動的原則,不準調人情車,關系車,未經安排班次的車輛不準在站內和站外私自攬客,違者一次處以1000―*元罰款。

      12、其它線上的加班由調度統一安排后,在站內統一售票或開票,違者一次處以500元罰款。

      13、春運期間運管稽查人員上路設卡,流動稽查,對本公司手續不符的車輛,進行嚴格稽查,對拒絕接受檢查的駕駛員,每次處以1000―xx元罰款,通過財務強行扣除。

      14、各車輛要嚴格遵守車站有關規章制度,服從指揮,對不聽指揮,妨礙站場秩序者,每次罰款200元。

      15、認真做好“三品”查堵工作,始發車車站查堵,中途上下客司乘人員負責,司機發車前簽章發車,杜絕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

      16、車輛調度排班制度:1.從正月初二開始,各班次

      基本恢復正常,廣東方向的四個正班發完后如需加班,則按各班線計劃順序依次向前提運加班,在廣線所有滯留車輛發出去后,已跑一趟的廣線車和其它非廣線車輛再行加班。2.春運期間加班采取“先正班,后加班

      上一頁 [4] [5] 下一頁

      見車報到為準”的原則,各班線正班按計劃正班車輛應班,如正班車在當日發班時間前沒有趕到的,視為自動放棄,且不準請車裝客,不許調班換班,其班次由該線最先到的第一個車頂替。加班則嚴格執行“按線加班,見車報到,先到先裝”的制度,應優先本線車輛加班,在本線車輛全部發出后,如仍需加班,可考慮安排其它班線車輛加班。3.加班必須由車站調度室統一安排,各駕駛員應堅決服從,不準挑班、選班、更不準亂報、謊報。否則取消其車輛加班資格。4、以上制度如有班線實行聯營方式的,根據實際情況及發班慣例適當調整。

      四、 運輸管理

      1、春運期間,所有經營車輛的正班、加班都由車站統

      一售票

      2、全體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要堅守崗位,每天早上公司分管領導要和車站班子開碰頭會,商定票價,部署安排一天的工作,每天下班前開會總結經驗,重點逐個清理車輛去向,發現違規車輛,核實后立即做出處罰決定,并記錄在冊。

      3、為實現旅客有序、安全、及時流動,不出現“壓客誤班”現象,制定春運期間運力應急方案:

      1)、成立春運運力應急小組,由分公司分管副經理任組長,站長任副組長,車站班車成員及調度、班級長為成員,組長負責運力應急安排的全面工作,聯系調配應急車輛,副組長負責運力應急發班的具體實施,車站班級成員及班級長負責運力情況的分析收集匯報,調度負責運力清理,安排班次及信息統計上報。小級成員要保持24小時手機開機。

      2)、應急車輛包括分公司平時未上線的原廣線車輛,株洲晚班車2臺,長沙班車,及其他符合春運條件的車輛,另公司準備在運力緊急的情況下,抽調市公司下屬四方旅游公司車輛來應班,任何人不得阻止。

      3)、車站要及時掌握車輛動態和班次運行情況,制作“春運車輛運行表”、“春運加班包車情況表”等圖表,并張貼在辦公室內,便于隨時查詢統計;在發現車輛運力不夠的情況下,要迅速想辦法調配車輛應班,可以廣泛發動職工調配運力,對突出者予以獎勵。

      4)、及時掌握車輛動態,車站要做好與外面稽查點的聯系勾通工作,每天核對發班車輛,對有疑問的車輛要及時互相通報,便于做出處理。

      5)、調度隨時和票房、班組長聯系,掌握動態,一旦出現運力不足的情況,馬上調動應急車輛,現時平時要及時和應急車輛保持聯系。

      6)、為緩解運輸壓力,根據節后旅客流向特點,在取得對方車站同意的情況下,車輛可以壓對方班,放空回來,一般情況下,省內當天返回,省處2天往返。

      7)、為保證經濟效益,在旅客增多,車輛暫不夠的情況下,還是要預售客票,但要根據掌握車輛情況,預測車輛到站時間,制定相應的售票班次計劃,同時安排專人做好旅客的思想解釋工作,熱情回答他們的問題,并做好取暖、飲食、住宿等安排。

      8)、車輛回來后,按調度排班原則安排班次,候車室候車旅客盡量按班次時間順序由站務員引導上車,不要出現一窩蜂擁護上車現象,造成安全事故和乘車矛盾。

      9)、必要時,組織人員在公路上攔勸兄弟單

      位車輛,請求協助,但必須注意自愿的原則。

      4、所有參運車輛及司乘人員必須熟悉春運的有關制度、

      規定、要求、服從調度,聽從安排,做到文明,優質,確保行車安全,讓旅客走得放心,走得舒心。

      5、春運證、線路牌絕對禁止轉借給個體經營戶或外司

      車輛,一經發現,取消其車輛的跨省春運資格,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6、春運證使用管理辦法:實行“專人領取、專人發放”及“誰批準、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度,建立發放臺賬,完善有關手續,凡使用春運證及借用班線牌的車輛,節前領用時交納押金5000元,按每天使用費300元計算,從押金中扣除,另按每趟次收取勞務費和稅金400元。車輛回來后,必須及時將春運牌、證交回車站,并補足押金,下次包車前再行領取。節后領用公司春運證、牌的車輛不再收取使用費,一律到車站統一補票。

      7、車站及經營科應加強管理,合理安排,旅客高峰期實行先到先排班,春運末期,旅客流量不夠時,應優先安排按正班正點運行的車輛配載。

      8、必須做好“三禁品”檢查及車輛進出站登記制度,保證站場進出口大門及停車場通道的暢通,維護站場內的秩序,確保車輛順利的進出站場,不得出現堵車堵門現象。如發生問題,追究當事人及主管領導責任。

      9、嚴格控制載客人數,按核定座位售票,嚴禁超載。由服務員清點人數,運管辦嚴格把關。如駕駛員將旅客使出站外強行超載者,發生后果一切自負。

      10、嚴禁打擊“票販子”,車站安排專人配合觀音橋派出所駐站發警在站場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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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發現有“票販子”和拉客、偷客現象,立即制止,情節嚴重者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11、會同運管、公安等部門對外面私設站點,倒買旅客的現象嚴厲查處,爭取杜絕此類現象。

      12、春運期間運管稽查人員上路設卡,流動稽查,日常發班的車輛,進行檢查,對私自加班包車的車輛嚴格查堵和記錄,各參運車輛要密切配合,服從檢查,拒絕接受檢查的駕駛員,每次處以1000―xx元罰款,稽查點每天將檢查情況向春運小組匯報一次,便于日后對違規車輛實行處罰。

      五、勞動紀律與衛生管理

      1、春運期間取消請假制度,嚴禁遲到早退。

      2、春運期間領導小組成員必須保證手機24小時暢通,

      否則取消全年的通訊費。

      3、全體工作堅守崗位,明確責任,嚴禁脫崗、溜崗,并要處理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事務,嚴禁推脫,否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4、春運期間嚴禁打牌賭博、酗酒。

      5、嚴禁工作人員在工作上班時間為自己或與自己有關關的車服務,當已方的車與車站發生矛盾時,要帶頭,大事講原則,小事講風格,否則給予處罰,嚴重者作下崗處理

      6、禁止在工作中徇私舞弊,長途短開,將票款拒為私有者,必須按5倍賠償票款,并作下崗處理。嚴禁敲詐勒索,造成經濟損失的予以賠償,嚴重者作下崗處理。

      7、春運期間工作人員如需加班,必須服從安排,如有不到者,予以處罰100元。

      8、設立意見箱,凡受到投訴的,經查實給予賠償或下崗處理。

      9、站場衛生:必須保持站場全面整潔,增排專人隨臟隨掃,廁所必須保持清潔衛生,無異味,保證供水;候車室保持攤位整齊,清潔衛生,一律不允許停放單車、摩托及其它雜物。站場衛生如失控,造成上級有關部門檢查不合格的或單位受到處罰的,追究車站主管領導的責任,并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

      六、 財務管理

      1、為保證春運期間財務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證各項財

      務制度的落實,會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會計法》及市公司和分公司制定的內部有關財務制度辦理每筆經濟業務,保證各項財務數字準確無誤,及時報出每天收支情況表,財務科人員分工如下:

      **科長負責主持分公司財務科全面工作,及時上傳下達有關精神政策,安排落實財務工作。及時匯報處理財務工作出現的問題,保證整個財務工作的順利進行。

      **副科長負責分公司日常財務收支的記賬、查賬。妥善保管各種賬本報表。做到每日的收支及時準確反映到各類總賬、明細賬上,完成好各種對內對外財務報表。及時準確提供財務有關數據,以便讓總公司和分公司領導隨時掌握到財務數據,真正做到收支日清月結,嚴把個車內部、外部營收結算審核關,在財務領取營收結款時必須是個車賬戶本人領取,建好對內對外個車春運期間及平時明細賬,特別是春運期間的每臺車路途費用借支不能錯記、漏記。嚴格按《會計法》及稅法申報和繳納國家的各種稅費。負責各職能部門來分公司財務檢查接待查賬工作。(凡查賬人員必須合法證件,先到分公司辦公室登記,分公司經理同意后才能進行查賬接待),嚴禁私自查賬,翻閱憑證及會計資料。

      **科員負責營收結算,票據,收據,二聯單的收發、銷號、核對和保管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分公司制定的財務結算方案辦法和財經制度執行。(車站分管營收的領導及經辦人要配合分公司財務將車站服務員及票房每天開出的二聯單存根聯及時收到位,并交財務邵芳逐筆核對正確后,才能進行個車結算。服務員開二聯單時必須填寫完整的姓名、票價、人數、日期、車號、班次)負責會計檔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好查檔登記本,對各類查賬、翻閱憑證人員、對調財務檔案及復印,須先到辦公室進行登記,經分公司領導同意方可查閱,并做好詳細記錄,嚴禁私自查閱會計檔案。

      **科員負責分公司出納工作,認真做好春運期間及平時的現金和銀行收支結算工作,每天配合落實車站營收存入銀行的重要工作,對各承包單位的上交款按時收到位。隨時為售票窗口準備好找零現金。管好各種支票和匯款單,管好出納銀行的印監章(一枚)。每天登記好現金及銀行日記賬,保證資金安全,做到賬實相符,發現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不得隱瞞,嚴禁白條抵庫。嚴禁公款私存(包括全公司經辦各種收公款的所有工作人員)。嚴把財務上各種應收款項(借支、欠款、代扣款),在資金允許的情況下,按時發放工資。

      2、其他:春運結算規定:總收入按先提4%的稅金,再提8%的勞務費,及站務費后(終點站100公里以上的每人提1元,100公里以下

      的每人次提0.5元),漲價部份按2:8比例(公司得2,車輛得8)分成的原則結算。

      3、節后省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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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每趟借支3000元油錢。

      以上工作人員必須做好每天的工作日記,借此春運的東風,對分公司財務人員作一個具體明確分工,也是~年度財務工作人員的分工。有不健全的,可以隨時補充,總之,財務人員要嚴格按《會計法》和財經紀律辦理每筆經濟業務。既有分工,又要合作,責任分明,各負其責。哪個環節出了問題,按《會計法》及總公司和分公司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處罰。

      春運后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對表現突出的個人和單位要予以表彰,對違反以上春運規定的個人和單位要進行處罰。本方案解釋權屬**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年1月25日至3月5日內有效。

      **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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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篇 企業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級領導、員工、外單位入公司車輛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公安安全交通部門和本公司制定的有關規定。

      (二)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駕駛。

      (三)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不準在生產區內隨意行駛。

      (四)公司內行車速度不大于4公里/小時,轉彎應減速鳴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五)公司內道路不得任意堆放物件,要保持暢通。機動輛停放時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

      (六)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要分開停放,載貨車輛要與非載貨車輛分開停放,危險品貨車要與非危險品貨車分開停放。

      (七)生產區內不準隨意停放單車、摩托車,門衛有權檢查進出車輛。

      (八)公司內的一切交通標志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

      (九)汽車裝載運輸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為特殊情況,應先報有關部門聯系,采取措施,方可行駛。

      (十)嚴禁在生產區內進行機動車輛維修和調試。

      (十一)公司內交通安全由公司保安部門管理檢查。

      第7篇 企業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管理組織

      1.1為保障公司廠區交通運輸的安全,維護廠區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公司保衛部門負責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1.2廠內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必須遵守《工業企業廠區運輸安全規程》(gb4387)及公司有關的交通規則,謹慎駕駛,安全禮讓。

      1.3在本公司廠區區域內行駛的一切車輛,都要服從保衛部門與門衛人員的檢查。

      2信號、標志

      2.1廠門、廠區和廠區的交通道路、彎道、坡道、單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車輛停放場所等,按規定并結合廠區具體情況設置交通信號標志。

      2.2因生產、運輸或施工而影響交通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和明顯標志如夜間設紅色信號燈,安全警告牌,臨時交通指揮等,保證車輛、行人安全,同時嚴格執行公司《廠區斷路安全作業規程》(ah02/06)等制度。

      2.3廠區交通道路,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交叉處、彎道等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廠門口宜設有車輛進出廠的標志、信號。

      3交通線路

      3.1廠區交通道路沿線的車輛、部門嚴禁向廠區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3.2嚴禁在廠區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礙交通的作業。確因生產與其它運輸時需要,必須臨時占用或破土施工,按規程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并經保衛部門批準。

      3.3交通道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過機動車輛的道路拉設的繩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車輛

      4.1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門定期檢審,經檢審合格后持證行駛。

      4.2廠內行駛的特種車輛(鏟車、電瓶車、叉車)車況要保持良好,每年組織年檢,合格后方準駕駛。

      4.3車輛職能管理部門,要建立車輛的保養修理制度,定期檢修,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檢,凡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車輛不得使用。

      4.4自用的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必須按有關安全檢修規定執行。

      4.5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接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駕駛執照后方可駕駛。車輛押運員必須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押運證后方可上崗。

      4.6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經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方可駕駛,同時嚴格執行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ah01/08)。

      4.7駕駛員必須認真執行車輛駕駛規則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轉彎時要顯示信號。

      4.8廠內行車限速規定

      進出廠門及轉彎處5公里/小時

      廠內直線路10~15公里/小時

      4.9各種車輛進出廠門必須減速,接受門衛檢查。

      4.10車輛行駛公司廠區內和進出廠門時,不準超車或并列行駛,停車靠邊,不得阻礙交通,服從廠區交通部門管理人員和門衛人員的指揮。

      4.11車輛在公司廠區內行駛,要安全禮讓,非機動車要讓機動車先行,鏟車、叉車要讓汽車先行,不準阻攔,不準強行超越。

      4.12車輛進入公司生產區必須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時。若發現不佩戴阻器,由公司交通管理部門或安全管理部門負責違章處理,對駕駛員罰款200元,對駕駛員所在單位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并對有責任的門衛作相應處理。

      4.13車輛倒車必須減速并有人監視、指揮或鳴號警告,并注意周圍地形及物品等情況。

      4.14車輛必須停放在停車場內,若要停放在生產區內,必須經公司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但不得影響消防通道。

      5裝載運輸

      5.1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必須按規定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

      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箱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4m;載物長度前后不準超過車身2m,超出部門不準觸地,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5.2小型車輛裝載物規定:

      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廂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不準超出車身1m,長度不準超過車身1m,不準觸地,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5.3非機動車輛裝載物規定:

      5.3.1鏟車、叉車的載貨高度不準遮擋駕駛員視線,寬度左右不超過10cm,長度不準超過車廂。

      5.3.2三輪車的前長度、左右寬度不準超出車身20cm;手推車后長度不準超50cm,全長不超過3m,高度1.5m,載重不超500kg,不許兩車共載一物。

      5.4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除駕駛室和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不準載人。

      5.5叉車除駕駛員外不得載人,若發現載人,對駕駛員以及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

      6其它交通事項

      6.1摩托、輕騎、助動車、電瓶車,嚴禁進入公司生產區域,并按公司指定地點存放。三輪車不準被機動車牽引,車輛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6.2廠內行人靠路邊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準突然橫穿馬路。行人行走時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嚴禁在重物下穿行。

      6.3嚴禁行人對行駛車輛強行攔車、爬車。不準在停車的車廂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車、助動車、輕騎、摩托進入公司大門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交通警示標志的規定(如下車推行)。公司區域內不得帶人,不準雙手離把,不準互相追逐。

      6.5嚴禁在公司廠區道路上練習學習駕駛摩托車、輕騎、助動車和自行車。

      6.6公司廠區凡發生交通事故應保留現場,對受傷人員及時搶救,并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8篇 企業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交通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預防車輛傷害和交通事故。

      2適用范圍

      公司各部門所有交通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

      3管理職能

      3.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公司各部門的車輛通行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3.2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公司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營銷公司商務支持部門負責營銷公司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和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設備保障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和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4內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 機動車輛駕駛員至少應有3年專職駕駛經驗,且3年內無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人力資源部考核錄用后,報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嚴禁部門私自聘用專職駕駛員行為。

      4.1.2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征部門的管理。

      4.1.3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時參加安全學習。

      4.1.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保持充足睡眠,嚴禁疲勞駕駛。

      4.1.5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嚴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水箱、潤滑系統、制動系統以及輪胎等進行例行安全檢查,在出車途中,應確保與有關人員保持通訊聯系,及時反饋行車安全情況,遇到突發事件及時報告。

      4.1.7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4.1.8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并按規定進行年檢,合格后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4.1.9車輛裝載的貨物必須綁扎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4.1.10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準運證,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4.1.11車輛在工地和廠區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要求行駛。

      4.1.12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4.1.13車輛修復后需試車時,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正式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4.1.14車輛管理部門應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學習,并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4.1.15車輛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車輛出勤的審批管理,作好出車登記,嚴禁公車私用。派車時要科學調度車輛,合理安排工作量,嚴格控制惡劣天氣條件下的車輛出行安排。

      4.2廠內交通安全管理

      4.2.1廠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且考核、考試合格,領取廠內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4.2.2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作業時應攜帶特種作業資格證,必須戴好安全帽,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設備。

      駕駛室內不得超額載人,叉車作業不得載人。

      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吸煙、嚼檳榔、攀談或進行其它有礙安全的活動。

      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駕駛或操作。

      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離開本職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但未滿1年的,需繼續擔任駕駛工作時,應按規定重新復試。如超過1年的,應重新參加考核。

      4.2.3廠內機動車應按特種設備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4.2.4廠內機動車在工、庫房內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在廠區內行駛時不得超過8公里/小時。

      4.2.5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

      定期開展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后應按規定立即報告本部門領導和安委會辦公室,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4.3.2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委會辦公室按未遂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時,按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4.3.3發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部門領導報告,并及時報告安委會辦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進行調解,無法調解時,由事故單位提出申請,將相關資料移交法務部進入司法處理程序。事故結案后,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會辦公室上報《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失調解書》以及保險理賠等資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公司安委會組織安委會辦公室、法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3.5發生機動車輛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獎勵

      4.4.1專職駕駛員工作表現突出,年度內未發生大小事故,且無嚴重違章行為記錄的,則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安全行車達到10萬公里以上(含10萬公里),給予2000元的獎勵;

      安全行車達到5萬公里以上(含5萬公里),不足10萬公里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

      安全行車2萬公里以上,不足5萬公里的,給予專職駕駛員500元的獎勵;

      4.4.2交通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總結評比中被評為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三級機構,給予2000元的獎勵。

      4.5違章處罰

      4.5.1 駕駛員在駕車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罰款的,每扣1分,罰款100元。

      4.5.2未按規定或限速標志要求行駛,超速行車,每次罰款200元。

      4.5.3超載行車或廠內機動車輛違章載人,每人次罰款200元。

      4.5.4車輛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或停車場所,每次罰款200元。

      4.5.5部門負責人明知司機開車前有飲酒行為,仍安排其開車或駕駛員在工作時間飲酒,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未及時制止的,每次對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罰款200元。

      4.5.6駕駛員酒后駕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核實后,罰款500元,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部門負責人處以罰款200元。

      4.5.7車輛管理部門(三級機構)未按規定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的,每少一次罰款100元。

      4.6交通責任事故處理

      4.6.1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20%,并罰款500元。

      4.6.2 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5%,并罰款400元。

      4.6.3 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0%,并罰款300元。

      4.6.4 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5%,并罰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處罰最多不超過3000元。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超過3000元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并解除勞動合同。

      4.6.6對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交通責任事故,造成累計保險公司理賠之外經濟損失達1 萬元以上的專職駕駛員, 取消駕駛資格和解除勞動合同。

      第9篇 某建筑企業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及獎懲

      1.1公司每年應組織一次車隊全體職工參加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訓與考試。此項工作由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工程部配合。

      1.2對新入隊的駕駛員,必須進行時間不少于三天的交通及施工安全教育,了解本企業施工情況和道路運輸特點,掌握一般安全知識(施工安全、起重及機械安全等),熟悉所駕駛車輛的機械性能和安全性能,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1.3特種車輛駕駛員及駐班的貨車駕駛員,必須選擇工作經驗豐富,責任心強,持有相關證件三年以上的人員擔任,同時,必須接受崗前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作業。

      2、交通安全的一般規定

      2.1汽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訓練,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發給執照后,方可獨立駕駛車輛,嚴禁無證駕駛。開車前嚴禁飲酒,行車、加油時,不準吸煙、飲食和閑談,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2.2行車前必須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照明燈、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出車。

      2.3汽車在起步、調頭、倒車、拐彎、過十字路口時,應'一慢二看三通過',會車時,要做到禮讓三先(先讓、先慢、先行)。

      2.4進入公司大院內,各單位生產區域內的車輛必須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車速限制在10

      第10篇 軌道交通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規,強化“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明確“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原則。加強軌道交通企業消防安全管理,進一步統籌各中心(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危害,保護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確保企業運營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軌道交通企業所管轄區域的消防管理。

      3引用標準

      下列引用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章的引用成為本規章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或版本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本標準。凡是未注明日期(或版本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6號

      4定義

      4.1消防器材

      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消防產品。如滅火器、消防水帶、消防水槍、防煙面具、空氣呼吸器等移動滅火器材和工具。

      4.2消防設施

      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消防產品。

      5職責

      5.1安全監察部職責

      5.1.1負責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軌道交通企業有關消防法規、規章制度。

      5.1.2負責編制軌道交通企業消防工作計劃,制定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和消防演練方案,檢查、考核各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對各中心(部)、個人消防安全獎懲意見。

      5.1.3收集和整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為做出消防安全決策提出可靠資料依據。

      5.1.4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糾正違規操作。督促、跟蹤火災隱患整改。

      5.1.5做好滅火器、空氣呼吸器、防煙面具等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新、報廢的管理工作,確保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5.1.6 建立和健全軌道交通企業級消防安全臺帳檔案,組織軌道交通企業開展消防演練。指導各中心(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臺賬檔案,指導專(兼)職消防安全員、義務消防隊開展中心級及以下的消防演練工作。

      5.1.7 組織員工的軌道交通企業級消防安全培訓和崗位消防演練。

      5.1.8 負責與公安消防部門的聯系,做好消防管理的協調工作。

      5.1.9 參加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各中心(部)職責

      5.2.1 負責認真完成上級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務,針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情況,建立完善相應的消防安全規章制度。

      5.2.2 負責制定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預案和消防演練方案,檢查、考核所屬班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對各班組消防安全獎懲意見。

      5.2.3 做好所屬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的管理工作,按照本規章7.17項中明確內容進行工作開展,確保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消防水帶、消防水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由設備維修中心負責。

      5.2.4 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臺帳檔案,組織專(兼)職消防安全員、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演練。

      5.2.5 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開展中心(部)、車站和班組級消防安全培訓。

      5.2.6 配合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7 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義務消防隊員學習消防業務技能,提高消防技術能力。

      6 質量要求

      認真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

      7 工作規范

      7.1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7.1.1 消防安全教育的內容

      7.1.1.1 消防工作的方針和政策教育。

      7.1.1.2 消防安全法規教育。

      7.1.1.3 消防科普知識教育。

      7.1.1.4 火災事故案例教育。

      7.1.1.5 消防安全技能教育。

      7.1.2 定期對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增強員工的防火安全意識,提高員工自防自救能力。

      7.1.3 各中心(部)必須結合各自的崗位實際,對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年不少于一次。

      7.1.4 重點部位必須結合崗位及季節變化的特點,適時開展防火教育。

      7.1.5 對委外人員必須在上崗前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未經教育,不得上崗。

      7.1.6 成建制的外來施工隊伍必須設立專職防火安全員,負責對施工人員開展經常性的防火教育。

      7.1.7 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三級消防安全教育,使他們懂得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

      7.1.7.1 軌道交通企業教育由人力資源部、安全監察部負責,介紹軌道交通企業基本概況、生產特點、火災的危險性、重點部位、防火制度、消防設施、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常識等,經考試合格,做好考試記錄并發放公司級消防安全教育合格卡。

      7.1.7.2 中心(部)教育由中心(部)負責介紹崗位職責、設備情況,使員工熟悉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和本中心(部)消防設施、器材的分布,掌握使用撲救方法,做好培訓記錄并發放中心(部)級消防安全教育卡。

      7.1.7.3 車站、班組級教育由車站、班組負責教育,使員工熟悉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本崗位消防器材的分布,做好培訓記錄并建立消防安全教育登記卡,對公司級和中心級消防安全培訓記錄進行補登記。

      7.2 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7.2.1 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

      7.2.1.1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其他重要物資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的防火安全情況。

      7.2.1.2 用火用電情況及其他火源管理情況。

      7.2.1.3 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級和水源道路情況。

      7.2.1.4 火災隱患整改情況。

      7.2.1.5 消防組織和防火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7.2.1.6 消防設施、設備、器材配備和完好情況。

      7.2.1.7 消防通道安全疏散情況。

      7.2.1.8 員工的安全思想情況。

      7.2.2 消防安全檢查的方式和要求

      7.2.2.1 部門自查。在部門消防責任人的領導下,由兼職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及有關員工參加,開展經常性防火檢查。特別是各中心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消防重點部位至少每半月檢查一次。

      7.2.2.2 主管部門的抽查。安全監察部組織人員,不定期的對部門和重點防火部位進行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7.2.2.3 軌道交通企業消防安全檢查。互查工作由軌道交通企業安全監察部組織,有關部門派員參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7.2.3 消防安全檢查的形式

      7.2.3.1 一般檢查。按照崗位防火責任制的要求,以班組長、安全員為主,對所在的中心防火情況進行檢查,通常以班前、班后和交接班時為檢查重點。

      7.2.3.2 夜間檢查。由防火責任人(或指定的專人)和保安檢查電源、火源,注意有無異常情況,及時堵塞漏洞,消除隱患。

      7.2.3.3 定期檢查。根據季節的不同特點和重大節假日的要求,由中心領導組織參加,除了對所有部門進行檢查外,應對重點防火部位進行重點檢查,解決平時檢查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

      7.2.4 地鐵車站等公眾聚集場所在運營時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由值班站長負責;運營結束后應對營業場所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由值班站長負責組織。

      7.2.5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字。

      7.2.6 各中心對查出的火災隱患,必須及時整改,暫時不能整改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整改計劃上報安全監察部。

      7.3 防火巡查

      7.3.1 防火巡查的主要內容:

      7.3.1.1 消防設施、器材位置是否被移動;

      7.3.1.2 消防設施、器材數量是否完整;

      7.3.1.3 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現象;

      7.3.1.4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阻塞;

      7.3.1.5 消防重點部位人員在崗情況;

      7.3.1.6 防火門是否處在常閉狀態,防火卷簾門下有無被雜物阻塞;

      7.3.2 各中心指定的專人每日應對所屬危險品庫區進行一次防火巡查。

      7.3.3 車站、易燃品庫、變電所等消防重點部位每兩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做好記錄。

      7.3.4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在巡查記錄上簽字。

      7.3.5 在巡查中發現的隱患應當立即進行整改,對無法整改的應及時向中心負責人和安全監察部匯報。

      7.4 大型活動申報制度

      7.4.1 地鐵范圍內舉辦的*、慶典等大型活動,主辦部門除周密安排安全保衛工作外,應確保滿足消防安全要求。

      7.4.2 主辦*、慶典等大型活動的部門,應提前七個工作日報安全監察部審核,提請公安部門批準同意,方可進行。

      7.4.3 主辦*、慶典等大型活動的部門,要對活動的場所、范圍、參加人數、時間、內容、安全保衛措施等認真研究,制定詳細的活動方案。

      7.4.4 *、慶典等大型活動過程中,安全監察部應密切配合公安部門及主辦部門,做好安全、保衛、消防等工作。

      7.5 電器安全防火制度

      7.5.1 各中心(部)按職責定期組織有關人員檢查所轄區域內的電路和電器設備,保持電路線路和電器設備完好無損。

      7.5.2 禁止在電線電器設備周圍堆放、懸掛物品。

      7.5.3 禁止在電源附近烘烤衣物。

      7.5.4 禁止堵塞電器開關的通道。

      7.5.5 禁止無證人員拆裝、維修電器設備。

      7.5.6 禁止亂拉亂接電器電線。

      7.5.7 禁止用銅絲等有色金屬絲代替熔斷器。

      7.5.8 危險品庫、油漆車間、蓄電池檢修間等部位的電器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7.5.9 嚴禁違章使用電爐、熱得快、取暖器等大功率電器,確因生產需要必須使用的,必須由使用中心(部)報安全監察部審批,采取安全措施后,確定專人負責,安全使用。下班前,各部門生產和工作場所,必須落實專人切斷電器電源,方可離開。

      7.6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7.6.1 凡引發火災和影響滅火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良狀況都會成為火災隱患。

      7.6.2 發現火災隱患要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7.6.3 不能及時整改的火災隱患,要積極落實防范措施,并及時向安全監察部報告,認真研究制定火災隱患整改計劃,落實專人負責,按要求落實整改到位。

      7.6.4 中心整改火災隱患有困難的,應書面報告安全監察部,及時研究,盡快解決。

      7.6.5 凡接到公安消防部門有關消防隱患整改通知書的中心(部),應由中心(部)負責人簽名確認,應及時向領導匯報,要在規定時間內對火災隱患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向上級報告。

      7.7滅火應急預案和演練制度

      7.7.1 滅火應急預案由安全監察部組織編制和完善,每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7.7.2 各中心根據火災應急預案,結合本中心的特點和情況,制定本中心相應的滅火應急預案,并報安全監察部備案。

      7.7.3 客運中心、指揮中心、車輛中心、設備維修中心,每季度進行一次消防演練,其他中心(部)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做好記錄(按消防安全活動記錄要求填寫)。

      7.7.4 消防演練前,各中心(部)要認真研究、充分準備,防止演練中事故的發生。

      7.7.5 每次消防演練結束,各中心(部)要對演練情況認真總結,不斷完善火災應急預案,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7.8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7.8.1 火災發生后,要劃出警戒區,指派專人負責,保護火災現場,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調查。未經公安消防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清理和撤銷火災現場。

      7.8.2 失火中心(部)要協助公安消防部門,查清火災的原因和損失情況,實事求是地處理好火災事故的善后事宜。

      7.8.3 發生火災事故,要及時上報安全監察部,不得隱瞞不報,不得弄虛作假。

      7.8.4 火災事故的處理,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總結事故教訓,完善規章制度,落實防范措施,提高企業防災搶險的應急能力。

      7.9 重點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9.1容易發生火災或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如地鐵車站內的變電所、蓄電池室、環控電控室、通信設備房、信號設備房、車站控制室等;控制中心大樓內的控制中心大廳、變電所、通信設備房、信號設備房、消防控制室等;車輛段內運用庫、檢修庫、信號樓內通信設備房、信號設備房、物資倉庫、食堂廚房等;主變電所主要設備房;地鐵列車;都屬于消防安全的重點部位,要嚴格加強管理。

      7.9.2 重點部位防火工作必須確定責任人,明確防火工作的范圍、內容、責任。

      7.9.3 重點部位為禁火區域,嚴禁火種帶入。

      7.9.4 重點部位要加強門衛管理,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因工作需要進入時,必須辦理進入的登記手續。

      7.9.5 化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要求入庫、按標準堆放,要做好入庫品種、規格、數量的統計,要有專人負責,做好防范工作。

      7.9.6 重點部位必須指定專人,每兩小時進行防火巡查。

      7.9.7 重點部位每日防火巡查的主要內容是:

      7.9.7.1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7.9.7.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7.9.7.3 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7.9.7.4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警示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7.9.7.5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消防通道周圍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7.9.7.6 消防重點崗位的人員在崗位情況;

      7.9.7.7 消防安全其他情況。

      7.9.8 重點部位的火災隱患一旦發現,必須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7.10 倉庫材料儲存安全防火制度

      7.10.1 露天和室內倉庫的材料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垛堆放,按規定留出必需的防火間距。

      7.10.2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的物品,必須分庫、分間儲存,并標明物品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7.10.3 材料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隱患后方可入庫。

      7.10.4 甲、乙類物品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必須設辦公室時,可靠近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公安消防部門的同意。

      7.10.5 易燃易爆物品庫內的電器要有防爆裝置。

      7.10.6 倉庫內外設置防火警示標志,按規定要求配備消防器材。

      7.11 食堂安全防火制度

      7.11.1 廚房使用燃氣的各管道接頭、儀表閥門必須定期檢查,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發現燃氣泄漏情況,應立即關閉總閥門,并及時通風,嚴禁明火,嚴禁開關電器。

      7.11.2 食堂內使用的所有壓力容器炊具必須經常檢查其保險安全裝置,防止失靈爆炸。

      7.11.3 廚房內使用的電動設備不得過載運行,不得亂拉臨時電線。電器設備旁不得堆放雜物并保持干爽,防止設備漏電、起火。

      7.11.4 烹飪食品時,按程序操作,防止油、火燙傷或引發火災。

      7.11.5 廚房工作人員下班后,要檢查是否關閉燃氣、電器設備,確保無火災隱患存在方可離開。

      7.12 吸煙管理制度

      7.12.1 凡禁止吸煙的場所,要設置禁止吸煙的標志。

      7.12.2 凡設有禁止吸煙標志的場所嚴禁吸煙。

      7.12.3 禁煙場所包括:地鐵車站、列車、運用庫(含車間、車庫)、主變電所、控制中心和設備房、通號樓設備區、材料倉庫等。如部門需設置吸煙場所需劃定指定場所并報安全監察部備案。

      7.12.4 公共辦公場所吸煙有關要求按照《**市防止二手煙草煙霧危害條例》執行。

      7.12.5 非禁區域場所吸煙者,吸完煙應將煙頭熄滅,不得亂扔煙頭,以防引發火災。

      7.12.6 員工應模范遵守吸煙各項制度,并列入安全獎懲考核。

      7.12.7 對乘客和其他人員在禁煙區域和場所的吸煙行為,要嚴加制止,并制定相應的處罰規定嚴格執行。

      7.13 生產動火管理制度

      7.13.1 各中心(部)因生產(工作)需要實施動火,必須在動火前七個工作日到安全監察部辦理審批手續。辦理審批手續必須向安全監察部提供動火申請報告,報告包括:施工方案、動火方案、動火作業安全保證書和焊工上崗證復印件等。

      7.13.2 安全監察部根據申請報告確定動火級別。根據動火不同等級,由中心(部)安全員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7.13.3 動火過程中,動火人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切實履行本崗位的安全防火職責。

      7.13.4 中心安全員在動火現場要履行監督和防火的職責,確保動火現場的安全。

      7.13.5 所有動火完畢后,必須經中心(部)安全員現場查驗,認定確無火災隱患后,將《臨時動火作業許可證》(副聯)(見附錄i)返還發證部門,視為動火工作結束。未按時返還許可證的,將視為動火未完畢。在此期間發生的任何問題,由動火中心(部)領導及動火直接責任人承擔一切安全責任。

      7.13.6 對動火過程中沒有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動火、違反操作規程、沒有采取防范措施的,以致引發火災,責任中心(部)及安全監察部將配合公安消防部門進行調查,嚴肅處理。

      7.13.7 禁火區域和場所的確定,由安全監察部根據運營生產的特點、設備、物資的特性,防火的標準要求,危險的程度及后果影響等,初步認定后報地鐵公安消防部門審定。一經審定的防火區域和場所,必須設立禁火標志牌。

      7.13.8 禁火區域和場所,一般不允許明火作業,地鐵列車運營時間嚴禁在車站公共區域動火施工。如因生產工作需要動用明火作業,必須實行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7.13.9 一級動火審批范圍及審批辦法。

      7.13.9.1 油庫、危險品庫、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油、煤氣、液化氣)的倉庫區域,控制中心、食堂、地鐵電客車、工程車(不含非動力車廂)、變電站(所),以及儲存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及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進行的臨時焊割作業,都屬于一級動火審批范圍。

      7.13.9.2 一級動火的審批,必須由動火的中心(部)負責人簽發書面申請報告,經安全監察部、技術部等有關人員到場斟察,共同制定安全動火實施方案,交企業分管領導審批。對危險性特別大的動火項目,由企業向地鐵公安消防部門提出報告,經審批同意后,發放《臨時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i),方可動火作業。

      7.13.10 二級動火審批范圍及審批辦法:

      7.13.10.1 地鐵車站(含集中冷站)、隧道區間、運用庫、檢修主廠房(含靜調庫)、信號樓等具有一定危險性因素的禁火區域和場所進行的臨時焊割作業,為二級動火審批范圍。

      7.13.10.2 二級動火的審批,由動火作業的中心(部)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制定安全動火實施方案,報安全監察部審批,發放《臨時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i)。

      7.13.11 三級動火審批范圍及審批辦法:

      7.13.11.1 各中心(部)登記核定的固定動火區(指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砂輪、噴燈及其他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及零部件的區域)和其他非固定區域的臨時動火為三級動火范圍。

      7.13.11.2 三級動火審批,固定動火區的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部門提出申請,在中心(部)登記,報安全監察部備案;非固定的臨時動火作業由作業部門提出申請,經中心(部)負責人審批,發放《臨時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i),報安全監察部備案。

      7.13.12 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得擅自進行焊割作業。

      7.13.13發生事故時需緊急搶險動火作業,由現場事故處理主任行使動火許可權。

      7.13.14 凡經批準臨時焊割作業時應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7.13.14.1 動火前“八不”: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附近難移動的易燃結構未經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油質的不動火,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凡儲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在高空進行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7.13.14.2 動火中“四要”:動火中要有現場安全負責人,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7.13.14.3 動火后“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后才能離開現場。

      7.13.15技術安全要求

      7.13.15.1 動火前,應檢查電焊、氣割等工器具安全可靠,不帶病動火。

      7.13.15.2 動火前檢查乙炔氣瓶和氧氣瓶不得靠近熱源,不得暴曬,兩瓶相距不小于5m,且與動火點距離不小于10m。

      7.13.15.3 動火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7.13.15.4 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 (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辦理,現場派專職動火監察人員,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7.13.15.5 接地點應距離焊接點50cm以內,接觸良好,并雖焊點移動。

      7.13.15.6 加強特殊環境下的作業監控。高處動火時,應采用圍擋及接火盤,防止火花飛濺,同時地面應設專職動火監察人員監控,遇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露天作業遇雨天時,應停止焊接。

      7.13.15.7 作業時應保證充足照明。

      7.13.15.8 作業現場應有足夠的有效的消防滅火器材,并保持現場通道和消防通道暢通。

      7.13.15.9 一、二級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專門的現場動火監察人員進行動火監察。動火監察人員不得隨意離開現場,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并聯系有關人員采取安全措施。

      7.13.15.10 在易燃易爆場所移動電動工具視同動火。

      7.14 外來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4.1 因生產需要聘請外來施工單位時,承辦部門應與施工單位簽消防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報安全監察部備案,由承辦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7.14.2 外來施工單位進入地鐵范圍內施工作業,應辦理施工人員出入證,并明確消防安全組織及負責人,在動工前報安全監察部備查。

      7.14.3 外來施工隊伍動用明火作業時,應按照動火制度,向相關中心(部)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明確專人負責,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7.14.4 外來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對違章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合同(協議)有關條款履行;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停工整頓、追究法律責任。

      7.14.5 外來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熟悉和使用滅火器材,在發生火情時,采取果斷措施,把火災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7.15 建筑、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5.1 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項目,其消防設計、施工過程安全、竣工投產要實行“三同時”,報公安消防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核、批準、驗收。

      7.15.2 建筑、裝修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必須委托給有相當資質的單位實施。

      7.15.3 承辦建筑、裝修工程建設的部門,應持有關材料(包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明,設計藍圖,申請報建報告書)報安全監察部審查確認后,報公安消防部門審批。

      7.15.4 建筑、裝修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填寫“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并提供建筑、裝修材料發票的復印件,以備審查。

      7.15.5 建筑、裝修的材料,應按工程設計要求選用合格產品,并應滿足安全負荷要求,采用阻燃、不燃材料。

      7.16 消防檔案管理制度

      7.16.1 各中心(部)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的管理,應安排專人負責。

      7.16.2 消防檔案要保證真實性、完整性和保存的價值性。

      7.16.3 消防檔案的內容包括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的資料、圖表,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配備情況,消防安全各項情況,維修、更新的變化情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等等。

      7.16.4 消防檔案的管理,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7.17 消防器材、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7.17.1 軌道交通企業配置的消防器材、設施是專用滅火工具,必須人人愛護,不準任何人損壞和擅自動用,各中心(部)、班組(車站)負責管理轄區內的消防器材、設施,指定專人管理,保證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7.17.2 地鐵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裝置、消防泵以及消火栓等防火裝置由設備維修中心定期檢查保養,以確保設備完好。

      7.17.3 滅火器、空氣呼吸器、防煙面具由各管理部門檢查,檢查中發現需維修、更換、添置的,由各中心(部)報安全監察部處理。各中心(部)對所管轄的消防設備,要建立檔案,及時掌握變動情況。

      7.17.4 地鐵列車消防器材的檢查由車輛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檢查周期為每月進行一次。如發現丟失、損壞或失效,應及時更換、補充、維護。列車上的消防器材需送修時,由車輛中心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匯總上報安全監察部,統一由安全監察部進行購置、更換、補充、維修(送廠家維修)。

      7.17.5 各部門和個人應當保護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禁止下列行為:

      7.17.5.1 不得隨意更改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的用途;

      7.17.5.2 保護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的完整,防止消防設施、器材、設備被偷竊、毀壞;

      7.17.5.3 避免堵塞消防通道。

      7.17.6 安全監察部部每季度組織一次軌道交通企業防火檢查,對太平橋車輛基地、哈南停車場及車站消防器材、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7.18 消防重點單位房間鑰匙管理

      7.18.1 為了保證災害信息確認的效率和防災減災工作有效開展,消防重點單位(地鐵車站、控制中心大樓)消防責任部門必須集中持有轄區內各房間鑰匙。

      7.18.2 車站各房間(票務室除外)鑰匙保存在車站控制室鑰匙柜內,由當班行車值班員負責保管,部分房間(如運營總部外單位使用的房間)鑰匙必要時進行加封處理。

      7.18.3 控制中心大樓設置專用鑰匙柜,用于保存大樓內各房間鑰匙,鑰匙柜由控制中心當班值班主任負責保管。部分房間(如運營總部外單位使用的房間)鑰匙必要時進行加封處理。

      7.18.4 鑰匙借用應進行登記。

      7.18.5 借用加封鑰匙到現場確認原則上必須兩人(或多人)同時前往,加封鑰匙開封使用后,鑰匙保管人應在第一個工作日內向鑰匙所有人(部門)通報,并在雙方確認情況下對鑰匙進行重新加封保存。

      7.19 考核規定

      7.19.1 發現火災隱患,安全監察部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軌道交通企業規章制度對責任中心(部)下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火災隱患整改的中心(部),根據情況考核該中心(部)負責人的當季度安全積分5-100分。

      7.19.2 軌道交通企業內需要動火的作業,必須根據相關規定辦理動火令作業。無動火令的動火作業,根據情況考核責任中心(部)負責人當季度安全積分50分。

      7.19.3 各中心(部)對轄區內的消防器材、設施要指定責任人,妥善保管,發現違規使用消防器材、設施的行為,根據情況考核當事人當季度安全積分5-50分。

      7.19.4 同一中心(部)發生類似火災隱患三次,根據情況考核中心(部)負責人當季度安全積分5-50分。

      7.19.5 其他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安全監察部根據情況處理。

      第11篇 企業內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進入廠區內各類機動車輛的安全行使,確保廠區內生產安全和員工生命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進入廠區的各類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凡進入廠區的任何車輛,必須經門衛登記辦理入廠區手續方可進入。

      第四條、非防爆車輛進入廠區必須戴阻火罩。

      第五條、入廠車輛要服從門衛的檢查與管理,并按指定地點停靠。

      第六條、拉運液化天然氣的罐車在充裝區門衛室前方的阻止帶前停下,根據調度單進行入廠安檢,進入充裝區的車輛認真按照充裝順序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得進入。

      第八條、入廠機動車輛禁止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如因工作需要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的車輛必須經特別批準后方可進入。

      第九條、小車及參觀車輛不得進入廠區,經門衛登記后整齊停靠在辦公樓前的停車位上。

      第十條、在廠區內行使的機動車輛,限速5公里、按指示路線行駛。

      第十一條、任何車輛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條、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摩托車一律不得進入生產廠區,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三條、廠區內禁止鳴喇叭。

      第十四條、廠區內的特種車輛必須取得特種車輛駕駛證方可駕駛,禁止無駕駛證的人員駕駛。

      第十五條、廠內行駛的任何車輛除駕駛室外,任何地方不得載人。

      第十六條、運輸液氮的車輛嚴格按照充裝lng的車輛檢查程序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進入廠區道路施工區域,應聽從施工人員的指揮通過。

      第十八條、在廠區內行駛或裝卸貨物的車輛,在遇到緊急情況下如:可能出現火災、爆炸等情況下,應聽從現場指揮按指定路線迅速撤離。

      第十九條、廠內行駛的任何車輛不得超速行駛,不得酒后駕車,在道路狹窄的地方要小心駕駛,遇有人員時應主動避讓,超長車輛倒車時要有人指揮,以防撞壞設備。

      第二十條、廠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應嚴格遵守本規定。

      第12篇 化工企業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管理組織

      1.1、為保障廠區交通運輸的安全,維護廠區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業行政部門負責廠區?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1.2、廠內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必須遵守有關的交通規則,謹慎駕駛,安全禮讓。

      1.3、在本廠廠區區域內行駛的一切車輛,都要服從行政部門與門衛人員的檢查。

      2、信號、標志

      2.1、廠門、廠區和廠區的交通道路、彎道、單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車輛停放場所等,按規定 并結合廠區具體情況設置交通信號標志。

      2.2、因生產、運輸或施工而影響交通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和明顯標志如夜間設紅色信號燈,??? 安全警告牌,臨時交通指揮等,保證車輛、行人安全。

      2.3、廠區交通道路,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交叉處、彎道等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廠門口宜設有車輛進出廠的標志、信號。

      3、 交通線路

      3.1、廠區交通道路沿線的車輛、部門嚴禁向廠區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3.2、嚴禁在廠區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礙交通的作業。確因生產與其它運輸時需要,必須臨時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經行政部門批準。

      3.3、交通道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過機動車輛的道路拉設的繩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車輛

      4.1、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門定期檢審,經檢審合格后持證行駛。

      4.2、廠內行駛的特種車輛(鏟車、電瓶車、叉車)車況要保持良好,每年組織年檢,合格后方????? 準駕駛。

      4.3、車輛職能管理部門,要建立車輛的保養修理制度,定期檢修,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檢,凡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車輛不得使用。

      4.4、自用的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必須按有關安全檢修規定執行。

      4.5、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接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駕駛執照后方可駕駛。車輛押運員必須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押運證后方可上崗。

      4.6、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經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方可駕駛。

      4.7、駕駛員必須認真執行車輛駕駛規則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轉彎時要顯示信號。

      4.8、廠內行車限速規定

      進出廠門及轉彎處5公里/小時

      廠內直線路10~15公里/小時

      4.9、各種車輛進出廠門必須減速,接受門衛檢查。

      4.10、車輛行駛公司廠區內和進出廠門時,不準超車或并列行駛,停車靠邊,不得阻礙交通,服從廠區管理人員和門衛人員的指揮。

      4.11、車輛在公司廠區內行駛,要安全禮讓,非機動車要讓機動車先行,鏟車、叉車要讓汽車先行,不準阻攔,不準強行超越。

      4.12、車輛進入生產區必須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時。

      4.13、車輛倒車必須減速并有人監視、指揮或鳴號警告,并注意周圍地形及物品等情況。

      4.14、車輛必須停放在停車場內,若要停放在生產區內,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同意,但不得影響消防通道。

      5、裝載運輸

      5.1、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必須按規定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

      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箱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4m;載物長度前后不準超?? 過車身2m,超出部門不準觸地,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5.2、小型車輛裝載物規定:

      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廂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不準超出車身1m,長度不準超過車身1m,不準觸地,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5.3、非機動車輛裝載物規定:

      5.3.1、鏟車、叉車的載貨高度不準遮擋駕駛員視線,寬度左右不超過10cm,長度不準超過車廂。

      5.3.2、三輪車的前長度、左右寬度不準超出車身20cm;手推車后長度不準超50cm,全長不超過3m,高度1.5m,載重不超500kg,不許兩車共載一物。

      5.4 、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除駕駛室和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不準載人。

      5.5、叉車除駕駛員外不得載人,若發現載人,對駕駛員以及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

      6、其它交通事項

      6.1、摩托、輕騎、助動車、電瓶車,嚴禁進入廠內生產區域,并按規定指定地點存放。三輪車不準被機動車牽引,車輛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6.2、廠內行人靠路邊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準突然橫穿道路。行人行走時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嚴禁在重物下穿行。

      6.3、嚴禁行人對行駛車輛強行攔車、爬車。不準在停車的車廂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車、助動車、輕騎、摩托進入公司大門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交通警示標志的規定(如下車推行)。工廠區域內不得帶人,不準雙手離把,不準互相追逐。

      6.5、嚴禁在工廠廠區道路上練習學習駕駛摩托車、輕騎、助動車和自行車。

      6.6、公司廠區凡發生交通事故應保留現場,對受傷人員及時搶救,并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交通企業春運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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