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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

      發布時間:2024-05-05 11:30:02 查看人數:85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

      第1篇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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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編號:

      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旅行社: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境內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旅游,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3)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境內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游行程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注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應急聯絡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游人員;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游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游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條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導游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4、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旅行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游報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系;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3、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游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等文明行為規范;

      5、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7、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采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旅游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并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動對于旅游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采取書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三條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旅行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五條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4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 旅行社協助旅游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的手續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損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責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飯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其中,導游服務費: 元/人;

      旅游費用合計: 元。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

      旅游費用支付時間: 。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托旅行社購買(旅行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省 市旅游質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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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篇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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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省境內旅游組團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通迅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工商執照號: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1)團號_____________。

      (2)旅游行程安排見雙方簽字認可的“旅游行程表”。

      (3)交通工具及標準、乘載條件。

      (4)用餐次數及標準(早餐_____次,正餐_____次,標準_____元/人天)。

      (5)住宿標準及條件(按照星級飯店檔次級別)。

      (6)導游安排(全程安排持證導游)。

      (7)購物安排、旅游日程。

      (8)購物次數_____(次以內)。

      (9)娛樂安排。

      (10)旅行社責任險。

      (11)自費項目及價格(見雙方簽字認可的“旅游行程表”)。

      (12)應交納團費總額。

      (13)轉(并)團旅行社名稱。

      (14)備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在業務宣傳手冊、店堂告示及公開廣告所刊載或規定的內容經雙方在本合同中約定后,即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

      二、旅游費用

      1.費用包括:旅游行程表所列往返交通費、途中交通、餐費(不含酒水)、房費、非自費旅游項目第一門票;導游服務費。

      2.費用不包括:旅游行程表所列自費項目及旅游行程表以外活動項目所需費用;機場建設費;航空保險費;衛生檢疫費;旅游意外保險。行李保管費和超重(件)行李托運費;酒店內酒水、洗衣、通訊費等一切未在合同約定內的私人開支。

      三、權利和義務

      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應提供參加旅游的真實有效的相關證件和材料。

      1.甲方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丟失的,責任自負。如經公安機關認定系乙方責任所致,則由乙方負責賠償。

      2.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本次合同約定的旅游活動安排。甲方有對自費項目選擇權。

      3.行程中甲方購物自愿,乙方導游和駕駛員不得誤導強行購物,乙方對甲方因購物發生的質量、價格等糾紛不 承擔連帶責任 。

      4.甲方如攜帶小孩應妥善監護。

      5.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6.乙方應全面、如實向甲方介紹其服務項目、質量和收費標準,并按規定在甲方報名時簽訂本合同。甲方報名時應一次付清團款。

      7.乙方因參團人數不足不能單獨成團,將甲方轉讓給其它旅行社出團,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否則乙方應承擔總團款_____%的轉團 違約金 。

      8.乙方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為甲方辦理旅行社責任險。當甲方在旅游保險有效期內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 意外事故 時,乙方應及時取得與事故相關的有效憑證,并會同甲方或 代理 人按照旅游意外保險的有關條款和投保合同的約定,向承保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在組織滑雪、漂流等旅游項目時,應明確具體活動地并為甲方辦理旅游意外險。

      9.甲乙雙方應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違者責任自負。

      10.團隊運行過程控中,乙方應保證運行計劃的實施,任何人不得無故擅自改變。但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時,在征得本團三分之二以上旅游者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改變運行計劃。

      11.乙方增加服務項目需要加收費用,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四、 違約責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成行,應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并全額退還已交團款。否則,除全額退還甲方已交團款外,應承擔已交團款_____%的違約金。

      2.甲方報名簽約后要求退團,除須承擔乙方由此發生的直接經濟損失外(含機票、訂房、保險等),應按下列標準承擔違約金:出發前_____天以上,已交團款的_______%;出發前_____天至_____天,已交團款的_____%;出發前_____天至_____天,已交團款的_____%;出發當天因自身原因誤機、車、船而未成行的,已交團款的_____%。

      3.甲方在旅途中自行離團或不參加已約定的某項團隊活動,均視為自動放棄,所交費用恕不退還,損失自負。

      4.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甲乙雙方有努力補救損失的責任和義務,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5.乙方在旅途中遇到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情況,如:因交通原因延誤行程等情況,在保證繼續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可對行程作適當的調整,由此增加的費用或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6.在旅游行程中,甲乙雙方就會同約定的事項是否如約履行發生爭議,雙方通過協商又不能達成協議時,任何一方不能因此單方面中止旅行,否則將承擔相應責任。

      7.乙方在下列情況下應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1)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做充分說明、提醒、勸誡、 警告 或事先說明;

      (2)所發生的違約行為是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知或已采取了預防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五、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向全省各級旅游執法(質監)機構投訴。甲乙雙方還可就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書面約定。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第3篇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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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采取書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三條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旅行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五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4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 旅行社協助旅游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的手續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損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責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年月日時,結束時間年月日時;共天,飯店住宿夜。

      第二十一條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元/人,兒童(不滿14歲):元/人;其中,導游服務費:元/人;

      旅游費用合計:元。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旅游費用支付時間:。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托旅行社購買(旅行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人。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4、(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拼至旅行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擔;

      5、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傳 真:傳 真:

      郵 編:郵 編: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第4篇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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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簡化版本)

      國 家 旅 游 局 制 定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 用 說 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簽訂團隊境內包價旅游合同時使用(不含赴港、澳、臺地區旅游及邊境游)。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但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5、本簡化版本省略內容(第一章至第六章)以《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14-2401)為準,與其具有相同效力。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等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旅行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我已通過 (旅游局官網、旅行社店堂張掛、紙質完全版本旅游合同等)方式閱讀了國家旅游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團隊境內旅游合同》(gf-2014-2401)第一章到第六章的內容,同意遵守并將其列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旅游者簽名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年月日時,結束時間年月日 時;共天,飯店住宿夜。

      第二十一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旅游費用包括(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協商勾選、填寫):□導游服務費元/旅游者;□交通費;□住宿費;□餐費(不含酒水費);□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成人:元/人,兒童(不滿14歲):元/人;

      旅游費用合計:元。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旅游費用支付時間:。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托旅行社購買(旅行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人。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4、(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拼至旅行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擔;

      5、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蓋章: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簽約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

      住 址:營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 真:傳 真:________________

      郵 編:郵 編: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_

      省市旅游質監執法機構:_______________

      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

      附件1:旅游報名表

      旅游線路及編號旅游者出團時間意向

      姓 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身體狀況

      (需注明是否有身體殘疾、精神疾病、高血壓、心臟病等健康受損病癥、病史,是否為妊娠期婦女。)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單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視為旅游者要求必須同時安排出團):

      與同住,與同住,與同住,

      與同住,與同住,與同住,

      為單男/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應當補交房費差額)。

      其他補充約定:

      旅游者確認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

      (年齡低于18周歲,需要提交家長書面同意出行書)

      以 下 各 欄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員 填 寫

      服務網點名稱

      旅行社經辦人

      附件2: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

      旅游者:(代表人簽字) 旅行社:(蓋章)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

      具體時間

      地點

      購物場所名稱

      主要商

      品信息

      最長停留時間(分鐘)

      其他

      說明

      旅游者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旅行社經辦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附件4:

      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

      具體時間

      地點

      項目名稱

      和內容

      費用(元)

      項目時長(分鐘)

      其他說明

      旅游者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旅行社經辦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游客安全信息卡

      (正面90mm*110mm)

      血型blood type :a□b□o□ab□其他

      過敏史allergy history:

      抗生素類藥物antibiofic□磺胺類藥物sulfu□

      破傷風抗毒素tetanaus antitoxin□

      麻醉用藥stupefacient□鎮靜安眠藥phenobarbital□

      其他

      既往疾病formerly medical history:

      惡性腫瘤tumor□糖尿病diabetes□

      心血管病cardiovascular disease□

      高血壓high blood pressure□

      癲癇epilepsy□精神疾病psychopathy□

      其他

      可以使用的商業保險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y name:

      特別說明:

      持卡人簽字:

      (背面90mm*110mm)

      外出旅游,隨身攜帶

      游客安全信息卡

      tourist information card

      (請游客自行填寫并根據身體實際選擇打鉤.

      本卡篇幅有限,游客可另紙說明,并隨身攜帶)

      國家旅游局制

      cnta

      姓和名family name and given name:

      護照號碼passport number:

      □□□□□□□□□□□□□□□□□□

      身份證號碼id card number:

      □□□□□□□□□□□□□□□□□□

      國籍nationality:

      急救情況下聯系人姓名、手機號碼、備用電話號碼emergency contact:

      第5篇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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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旅游報名表

      旅游線路及編號旅游者出團時間意向

      姓 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身體狀況

      (需注明是否有身體殘疾、精神疾病、高血壓、心臟病等健康受損病癥、病史,是否為妊娠期婦女。)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單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視為旅游者要求必須同時安排出團):

      與同住,與同住,與同住,

      與同住,與同住,與同住,

      為單男/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應當補交房費差額)。

      其他補充約定:

      旅游者確認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

      (年齡低于18周歲,需要提交家長書面同意出行書)

      以 下 各 欄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員 填 寫

      服務網點名稱

      旅行社經辦人

      附件2: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

      旅游者:(代表人簽字) 旅行社:(蓋章)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

      具體時間

      地點

      購物場所名稱

      主要商品信息

      最長停留時間(分鐘)

      其他說明

      旅游者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旅行社經辦人簽名:

      附件4:

      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

      具體時間

      地點

      項目名稱

      和內容

      費用(元)

      項目時長(分鐘)

      其他說明

      旅游者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旅行社經辦人簽名:

      第6篇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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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4-2401

      國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一四年四月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簽訂團隊境內包價旅游合同時使用(不含赴港、澳、臺地區旅游及邊境游)。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但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

      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旅行社: ;

      旅行社業務 經營許可證 編號: 。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境內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 法規 ,組織旅游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旅游,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費用;

      (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3)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 醫療費 ,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 證據 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 代理 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境內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 訂金 )、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游行程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注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 授權委托書 。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 要約 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應急聯絡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游人員;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游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游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 解除合同 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條 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導游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4、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旅行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游報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系;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3、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游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等文明行為規范;

      5、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7、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采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旅游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并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動對于旅游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采取書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三條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旅行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五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4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 旅行社協助旅游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的手續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損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責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飯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其中,導游服務費: 元/人;

      旅游費用合計: 元。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

      旅游費用支付時間: 。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托旅行社購買(旅行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省 市旅游質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 址:

      郵 編:

      附1:旅游報名表

      旅游線路及編號 旅游者出團時間意向

      姓 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身體狀況

      (需注明是否有身體殘疾、精神疾病、高血壓、心臟病等健康受損病癥、病史,是否為妊娠期婦女。)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單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視為旅游者要求必須同時安排出團):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為單男/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應當補交房費差額)。

      其他補充約定:

      旅游者確認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

      (年齡低于18周歲,需要提交家長書面同意出行書)

      以 下 各 欄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員 填 寫

      服務網點名稱

      旅行社經辦人

      附2: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

      旅游者:(代表人簽字) 旅行社:(蓋章)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3:

      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

      具體時間

      地點

      購物場所名稱

      主要商

      品信息

      最長停留時間(分鐘)

      其他

      說明

      旅游者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旅行社經辦人簽名:

      附4:

      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

      具體時間

      地點

      項目名稱

      和內容

      費用(元)

      項目時長(分鐘)

      其他說明

      旅游者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旅行社經辦人簽名:

      第7篇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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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代表)簽名:

      旅行社簽名(章):

      第一部分 協議條款

      第一章 基本約定

      第一條 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和《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可另紙附上)。

      第二條 責任減除及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侵權行為、違法犯罪行為、自身疾病、自己行為判斷失誤、自甘風險參加某些旅游項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造成他人損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擔責任,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協助處理,旅行社因協助處理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積極采取救助措施。

      3.旅行社對旅游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情況已向旅游者做出明確警示,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且事后履行了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4.旅游者因參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薦的活動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5.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索賠。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向旅游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游客(代表)簽名: 旅行社簽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旅行社官方網址: 地址:

      合同編號: 團號:

      第二章 協議內容

      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旅行社: ;

      第一條 旅游時間及旅游目的地接社基本情況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共 天 夜,飯店住宿 夜。

      行程: ; 集中地點: ;散團地點: 。

      地接社/委托社名稱: ; 地址: ; 聯系人及電話: 。

      第二條 個人旅游保險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具體事項見團隊訂單。保險范圍和理賠由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條款而定。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僅限提供協助服務。

      第三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旅游費用合計: 元,成人: 元/人, 兒童不占床: 元/人;其中導游服務費: 元/人。

      旅游費用支付的時間和方式: / 。

      旅游費用詳細清單及支付方式見團隊訂單。

      第四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 ; 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 日及時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同意( 種方式)

      1、轉至 旅行社出團;

      2、延期出團;

      3、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4、解除合同。

      第五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 采用拼團方式出團。

      第六條 黃金周特別約定 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旅游者和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見團隊行程單,如無特殊約定按合同通用條款第十六和第十七條約定執行。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1、 雙方通知對方相關事項,可以以書面送達、電子信箱發送、手機短信發送、電話通知四種形式,任一形式均視為通知送達。

      2、本合同由主合同的《協議條款》部分(旅游者與旅行社分別簽字簽章,各執一份)和《通用條款》部分(與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示范文本之第一章至第六章完全一致與其具有相同效力,旅行社可留存或查閱)以及附件《旅客報名表、健康信息及承諾書》(旅游者簽名、旅行社留存)、以及附件《旅游行程單》(旅游者簽字,旅游者與旅行社各執一份)等構成。

      3、已向游客代表詢出行形游客身體健康狀況,回復身體健康良好,適合出行。(有“三高”者,半年內做過大手術、孕婦、患有傳染疾病者等謹慎出行;70歲以上老年游客請提供近期健康證明并有家屬陪同。出行游客根據行程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證明)。

      對公賬戶: 賬號: 開戶行:

      備注:旅游者應當到旅行社財務部或各門市交納旅游費用,也可以到銀行或通過網上銀行轉賬到旅行社賬戶,旅行社交納現金時,旅行社應向旅游者開具加蓋旅行社財務用章的收款憑證;旅游者不得將旅游款項交給不能出具加蓋旅行社財務專用章的收款憑證的工作或非工作人員,否則其后果由旅行社自行負責。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旅游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緊急聯系人: 聯系方式:

      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地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第8篇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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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簡化版本)

      國 家 旅 游 局 制 定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 用 說 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簽訂團隊境內包價旅游合同時使用(不含赴港、澳、臺地區旅游及邊境游)。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但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5、本簡化版本省略內容(第一章至第六章)以《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__-2401)為準,與其具有相同效力。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等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旅行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我已通過 (旅游局官網、旅行社店堂張掛、紙質完全版本旅游合同等)方式閱讀了國家旅游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團隊境內旅游合同》(gf-20__-2401)第一章到第六章的內容,同意遵守并將其列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旅游者簽名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年月日時,結束時間年月日 時;共天,飯店住宿夜。

      第二十一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旅游費用包括(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協商勾選、填寫):□導游服務費元/旅游者;□交通費;□住宿費;□餐費(不含酒水費);□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成人:元/人,兒童(不滿14歲):元/人;

      旅游費用合計:元。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旅游費用支付時間:。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托旅行社購買(旅行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人。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4、(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拼至旅行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擔;

      5、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蓋章: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簽約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

      住 址:營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 真:傳 真:________________

      郵 編:郵 編: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_

      省市旅游質監執法機構:_______________

      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

      附件1:旅游報名表

      旅游線路及編號旅游者出團時間意向

      姓 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身體狀況

      (需注明是否有身體殘疾、精神疾病、高血壓、心臟病等健康受損病癥、病史,是否為妊娠期婦女。)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單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視為旅游者要求必須同時安排出團):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為單男/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應當補交房費差額)。

      其他補充約定:

      旅游者確認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

      (年齡低于18周歲,需要提交家長書面同意出行書)

      以 下 各 欄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員 填 寫

      服務網點名稱

      旅行社經辦人

      附件2: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

      旅游者:(代表人簽字) 旅行社:(蓋章)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

      具體時間

      地點

      購物場所名稱

      主要商

      品信息

      最長停留時間(分鐘)

      其他

      說明

      旅游者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旅行社經辦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附件4:

      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

      具體時間

      地點

      項目名稱

      和內容

      費用(元)

      項目時長(分鐘)

      其他說明

      旅游者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旅行社經辦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游客安全信息卡

      (正面90mm*110mm)

      血型blood type :a□b□o□ab□其他

      過敏史allergy history:

      抗生素類藥物antibiofic□磺胺類藥物sulfu□

      破傷風抗毒素tetanaus antitoxin□

      麻醉用藥stupefacient□鎮靜安眠藥phenobarbital□

      其他

      既往疾病formerly medical history:

      惡性腫瘤tumor□糖尿病diabetes□

      心血管病cardiovascular disease□

      高血壓high blood pressure□

      癲癇epilepsy□精神疾病psychopathy□

      其他

      可以使用的商業保險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y name:

      特別說明:

      持卡人簽字:

      (背面90mm*110mm)

      外出旅游,隨身攜帶

      游客安全信息卡

      tourist information card

      (請游客自行填寫并根據身體實際選擇打鉤.

      本卡篇幅有限,游客可另紙說明,并隨身攜帶)

      國家旅游局制

      cnta

      姓和名family name and given name:

      護照號碼passport number:

      □□□□□□□□□□□□□□□□□□

      身份證號碼id card number:

      □□□□□□□□□□□□□□□□□□

      國籍nationality:

      急救情況下聯系人姓名、手機號碼、備用電話號碼emergency contact:

      第9篇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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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旅行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境內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旅游,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3)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境內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游行程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注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應急聯絡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游人員;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游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游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條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導游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4、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旅行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游報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系;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3、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游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等文明行為規范;

      5、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7、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采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旅游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并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動對于旅游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采取書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三條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旅行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五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4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 旅行社協助旅游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的手續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損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責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飯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其中,導游服務費: 元/人;

      旅游費用合計: 元。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旅游費用支付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托旅行社購買(旅行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 市旅游質監執法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0篇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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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旅行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境內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旅游,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旅游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3)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境內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游行程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注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應急聯絡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游人員;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游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游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條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導游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4、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旅行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游報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系;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3、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游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等文明行為規范;

      5、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7、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采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旅游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并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動對于旅游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采取書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三條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旅行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五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4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 旅行社協助旅游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的手續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損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責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酒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其中,導游服務費: 元/人;

      旅游費用合計: 元。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

      旅游費用支付時間: 。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托旅行社購買(旅行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 旅游安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太平洋保險) (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0-17歲保額9.65萬,18-65歲保額19.3萬,65-75歲9.65萬,75-80歲2.4萬);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游客簽名: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16 人。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4、 同意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 同意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種方式解決:

      1、提交北海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1.合同簽定后,如因游客個人原因臨時取消出行計劃,需承擔旅行社為安排行程已實際發生的全部費用及賠償因此給旅行社帶來的損失,具體參照本合同第十三條 《旅游者解除合同》之詳細約定。

      2.團隊機票一經出票,不得再行退票或改簽,如有變更,全額費用由變更方自行承擔 。

      3.用餐時間在飛機或等其它交通工具上以實際用餐為準,不再另退餐費。

      4.本產品為打包產品,如行程中出現游客使用優惠證件產生門票優惠,也不再退還游客優惠費用。

      第二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貳 份,雙方各持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旅行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1、團隊境內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旅游,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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