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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勞動合同法

      發布時間:2024-02-29 08:27:01 查看人數:89

      新勞動合同法

      第1篇 新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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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緊急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終止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義務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關規定,經與乙方協商,對乙方的工作職務和崗位進行調整。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4、忠于職守,勤奮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1、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平均日和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標準工作時間。

      2、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3、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第五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制定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應按照國家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九條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___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__________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______元。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甲方保證支付乙方的生活費不低于______________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期和醫療期滿后關于本合同的辦理,按照勞動部制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和生活費用按照______________執行。

      第十四條 乙方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等待遇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勞動紀律

      第十六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和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的內容。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合同期內,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內外甲方所屬機構工作的,原有勞動合同仍然有效,但應和企業簽訂有關境內外工作的協議。經甲方批準,乙方到境內外非甲方所屬機構擔任一定階段工作的,可由乙方與該機構簽訂有關協議。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 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條第7、8、9款的規定解除本合同時,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四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7、8、9款和第十四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職工。

      5、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中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乙方欲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在手業務以及清理完所辦理的債權債務的情況下,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權利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甲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__________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

      第二十九條 訂立無因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條甲方根據本合同第二十條、二十二條第7、8、9款、第二十四條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部制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給乙方經濟補償。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對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按勞動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執行:

      1、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

      2、甲方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十日內未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的。

      3、甲方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或本合同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補足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外,還可以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要求甲方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資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支付乙方報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條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三十三條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8款解除勞動合同,除給乙方經濟補償外,甲方應根據勞動部制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發給乙方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乙方有第二十二條第3、4、5款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賠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自動離職,經協商解除合同后,亦不得在______________期限內自行或在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從事和原在職時相同或有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本合同約定或損失數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如果在公派境內外培訓或出境實習后為甲方工作期限在______________年以內發生的,應償還甲方有關的費用。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第三十九條 甲方以下規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對合同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2篇 新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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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聘用單位)全稱: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人代表姓名: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所屬街道辦事處: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經雙方協商,選定以下第_________種作為本合同的期限: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學徒期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到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學徒期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為:_________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具體工作為:_________

      第二條 工作內容

      1、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生產(工作)崗位,并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

      2、乙方應服從甲方所安排的工種、崗位,按照甲方關于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和生產(工作)任務。

      3、乙方的生產(工作)任務為:_________。

      4、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

      第三條 工作時間

      1、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工作制。但甲方必須遵守以下方面: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點工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休假規定

      (1)甲方應按國家規定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

      (2)甲方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3)乙方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

      第四條 勞動保護

      1、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2、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操作規程、工作規范。

      3、甲方必須對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4、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每_________年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5、甲方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6、乙方在生產(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在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時有權拒絕執行。

      7、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按國家規定對乙方進行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或者乙方已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8、甲方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9、甲方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10、甲方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五條 勞動報酬

      1、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2、甲方承諾每月_________日為發薪日。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每月_________元。

      3、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確定以下第_________種:

      (1)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_________元。

      (2)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_________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3)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4)_________。

      4、由于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_________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6、乙方事假期間,甲方扣除工資的標準為_________。

      7、乙方依法享有帶薪假期(婚假、喪假、年休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按乙方的_________工資支付。

      第六條 保險與福利

      1、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按所在地規定的一定比例按月為乙方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費,乙方個人負擔的部分,由甲方代乙方在其工資中扣繳,具體繳納辦法及標準為:_________。甲方應當將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公示,乙方有權向甲方查詢其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情況,甲方應當提供幫助。

      2、乙方離退休,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每月發給離退休金。失業后按規定享受失業期間的有關待遇。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以及生育,其有關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4、乙方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以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勞動紀律與規章

      1、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2、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3、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 教育和培訓

      1、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各種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職業技術及上崗前培訓。

      2、乙方應刻苦鉆研業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技術等級標準,持證上崗。

      3、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后,乙方須為甲方服務_________年,否則乙方應支付甲方培訓費_________元。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按照崗位責任組織生產,檢查考核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情況;

      2、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有關規定,決定對乙方勞動報酬的分配形式,并對乙方實施獎勵或處分;

      3、根據生產(工作)或調整勞動組織的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后變更乙方生產(工作)崗位;

      4、當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時,有權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5、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_________

      (二)甲方的義務

      1、按照有關勞動安全、勞動保護、職業安全衛生的規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生產(工作)條件;

      2、創造條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術水平;

      3、根據有關規定及本合同有關條款,按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并提供保險福利待遇;

      4、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5、雙方約定的其他義務:_________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享有參加業務(技術)學習(培訓)、參加工會、參與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議、評選和被評選為先進職工(生產者)等權利;

      2、按照規定領取勞動報酬和享受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3、享有休息、休假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4、按照有關規定及本合同的有關條款,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時,乙方有權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二)乙方的義務

      1、服從甲方的生產組織管理,盡職盡責,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保守國家秘密、甲方商業秘密,愛護甲方財物;

      3、遵守廠紀廠規和勞動紀律,執行生產操作規程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講究職業道德;

      4、努力學習政治文化知識,刻苦鉆研技術,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積極參加必要的社會活動;從事技術工種或崗位的,上崗前必須接受培訓;

      5、雙方約定的其他義務:_________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轉產或調整生產任務的;

      (2)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并且不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的;

      (3)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4)雙方約定的其他情況:_________

      第十二條 甲方對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試用期間,乙方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錄用條件為: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甲方規章制度或不履行勞動合同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泄漏甲方商業秘密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6、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8、雙方約定的其他情況:_________。

      依照第6、7項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還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達到國家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級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探親假期間的;

      5、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6、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7、擔任集體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的;

      8、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況的;

      9、雙方約定的其他情況:_________

      第十三條 乙方對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在下列情況下,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勞動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按國家、省和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保險福利待遇的;

      4、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5、甲方有侵害乙方合法權益行為的;

      6、經甲方同意,乙方自費離職學習和培訓的;

      7、乙方參軍、入學或出境定居的;

      8、雙方約定的其他情況:_________

      (三)在下列情況下,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由甲方出資培訓(包括送大、中專院校或技工學校學習),培訓后為甲方服務期未滿的;

      2、屬于技術骨干,承擔某項重點工程的建設、改造任務或科研項目而任務未結束的;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況:_________

      第十四條 合同續訂

      1、勞動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終止執行。如雙方同意續訂,應提前30日辦理續訂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則本合同視為自動續訂,并應補辦續訂手續。

      2、甲方補簽或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補簽或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_________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甲方對乙方的補償與賠償

      (一)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二)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四)甲方發生故意拖延不與乙方續訂勞動合同、與乙方訂立無效勞動合同、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約定侵害乙方合法權益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給乙方造成損害,甲方應按下列規定賠償乙方損失:

      1、造成乙方工資收入損失的,按乙方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乙方,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乙方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乙方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乙方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乙方為女職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六條 乙方對甲方的賠償

      (一)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1、由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法律責任。

      2、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強制乙方加班加點的,除支付加班工資外,還須付給乙方兩倍于加班工資的違約金。乙方已同意加班但又臨時拒絕的,須按預定加班時數付給相當于兩倍加班工資的違約金予甲方。

      3、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乙方工資,除付清所欠工資外,須按日支付乙方相當于所欠款額1%的違約金。

      4、在合同期內,甲方非法單方面解除合同或乙方因甲方過錯而解除合同,甲方應按乙方在本企業服務年限長短支付違約金,數額為:解除合同當年乙方月平均工資總額的兩倍乘服務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

      5、乙方非法單方面解除合同,須付給甲方違約金,數額為解除合同當年乙方月平均工資總額的兩倍乘合同期未滿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

      6、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失的,除承擔經濟責任外,還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合同鑒證

      甲、乙雙方簽訂本勞動合同后,應在十五日內將勞動合同送勞動行政部門鑒證,經鑒證后的勞動合同變更內容的應重新鑒證。

      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處理

      1、甲乙雙方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條 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二十四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 鑒(公)證意見: │

      ││

      ││

      ││

      ││

      │ 經 辦 人:鑒(公)證機關(章) │

      ││

      │ 年月日│

      ││

      ││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鑒(公)證實行自愿原則)│

      ││

      └──────────────────────────────────┘

      第3篇 新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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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下面是2016年最新勞動合同范本范文示例推薦,供各位參考。

      甲 方(用人單位)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負責人(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別: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 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 無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期限為_____天。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________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___________從事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乙方實行____________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六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七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八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_____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九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十一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五、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_________元/月。(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三條 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____種工資形式:

      (一) 計時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標準分別為_______元/月、_______元/月、_______元/月、_______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 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約定為_______元。

      (三) 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在本合同第四十四條中明確。

      第十四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_______日,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五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六條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于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

      第十七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時到次日6時工作的,每個工作日夜班補貼為______元。

      第十八條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等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等各項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甲方依法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六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為: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七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一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達到國家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級的

      3.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6.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7.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8.單位集體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的

      9.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況的。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期到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期滿后,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的,甲方應與乙方及時補簽或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補簽或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____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出現法定終止條件或甲乙雙方約定的下列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八條 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以及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按照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還需按照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第三十九條 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外,甲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地方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條 乙方患病或者因非公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本合同第三十九條執行外,還應發給乙方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一百。

      第四十一條 甲方發生故意拖延不與乙方續訂勞動合同、與乙方訂立無效勞動合同、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約定侵害乙方合法權益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給乙方造成損害,甲方應按下列規定賠償乙方損失:

      1.造成乙方工資收入損失的,按乙方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乙方,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賠償金

      2,造成乙方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乙方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乙方相當于醫療費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費用

      4,乙方為女職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費用

      第四十二條 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本合同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五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_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

      第四十條 以下專項協議和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四十九條 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名)

      主要負責人(委托代理人)(簽名)

      ____ 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名)

      ____ 年____月____日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人:(簽章)

      ____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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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篇 新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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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勞動合同范本通用版

      甲方:

      乙方:

      甲方: 合同履行地: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根據《勞動法》、《xx省勞動合同條例》,經雙方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義務

      (一)遵守國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

      (二)按時足額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按時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克扣和無故拖欠

      (四)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依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六)依法支持乙方參加合法的社會活動

      (七)保證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休假待遇

      (八)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國家規定支付喪葬費、撫恤費等

      (九)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乙方義務

      (一)遵守國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遵守甲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教育和工作安排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工作)數量、質量指標(要求)

      (四)自愿委托甲方代為扣繳國家規定本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五)在本合同期內,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三、本合同期限、工時制度、工作內容、工資給付

      (一)本合同期限選用:

      a(固定期限)

      b(無固定期限)

      c(以 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a: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終止。其中生效后的前 個月為試用期。

      b: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下列條件出現時終 止,其中生效后的前 個月為試用期。

      c: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工作(任務)完成日終止,其中生效后的前 個月為試用期。

      (二)本合同期內工時制度采用:

      a(定時工作制)

      b(不定時 工作制)

      c(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a.乙方每天為甲方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適當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但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b.不定時工作制(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辦法執行)。 c.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辦法執行)。

      (三)工作內容: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從事工作。

      (四)工資給付:

      1、甲方以法定貨幣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乙方工資。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甲方可根據其生產經營效益狀況和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時調整乙方工資。

      2、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甲方應支付乙方的正常工資停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甲方每月按 標準發給生活費。

      3、加班工資:

      (1)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須按乙方小時工資標準的 150%支付工資

      (2)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須按乙方 日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甲方安排乙方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工作,須按乙方日工資標 準的300%支付工資。

      四、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和續訂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后四項甲方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勞動教養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甲方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8、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需裁減人員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存在上款第2、3、4項情況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第1項約定支付工資的或經有關部門鑒定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條第(四)款義務的

      4、甲方強迫乙方集資、入股或者繳納風險抵押性財物的

      5、甲方拒絕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6、甲方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報酬的。

      (五)除上款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與甲方協商。

      (六)經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雙方應在本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

      五、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補償

      (一)甲方因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第6項解 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下同)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二)甲方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的第7、8項、乙方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四)款的2、3項解除合同的以及甲方被撤銷或者解散與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甲方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第5項解除合同的,甲方除應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再發給乙方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乙方屬患重病或絕癥的,甲方還須分別按照乙方應享受的醫療補助費的50%或100%增發醫療補助費。以上各款所稱月工資,是指甲方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乙方月平均工資低于甲方月平均工資的,按甲方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六、醫療期及待遇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規定給予醫療期。

      (二)乙方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甲方發給乙方工資70%的病假工資超過180天的,發給乙方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因故意自傷、打架斗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致傷致 病的,在醫療期間,甲方可停發乙方的工資和各種津貼、補貼。醫療費由乙方自理。

      七、違約責任及其它約定事項

      在本合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補)償責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資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須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補足低于標準部分外,還應給乙方加發相當于補足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除全額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外,還須加發該經濟補償金數額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四)乙方屬甲方出資培訓、招聘的,尚未達到雙方約定的服務期而解除本合同的,應按有關規定或約定賠償甲方為其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

      (五)雙方約定:

      八、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本合同內容與國家規定不一致或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及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提示:合同雙方應在了解本合同內容后,再決定是否簽名。一經簽訂,須嚴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須由本人簽名,不得代簽甲方必須加蓋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蓋章)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名或蓋章)

      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簽名)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5篇 新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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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第 號

      甲方(用人單位):

      住所: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現居住地址:

      戶籍所在地址:

      聯系電話:

      居民 身份證 號碼:

      晉江市 勞動合同范本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及國家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條款。

      一、 勞動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其中包括 試用期 個月,從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從年月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從年月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工作地點從事

      工作(崗位)。

      (二)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和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無正當理由應服從變更。

      (三)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按時、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并可按照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工作崗位需要對乙方具體工作時間作出規定和調整。乙方應按甲方規定的工作時間執行。

      (二)鑒于甲方行業的特殊性,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乙方的工作時間、工作班次、休息日進行調整,乙方愿意服從甲方安排。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在試用期間的 工資 為元/月。試用期滿后,甲方以下列第種計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資:

      1、計時工資。工資為元/月。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雙方及時協商約定計件單價。

      3、其他支付形式。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支付日期為每月的日。乙方月工資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 最低工資標準 。 加班 加點工資按法律 法規 執行。

      (二)甲方可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核情況,以及乙方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乙方工作崗位調整后,其工資參照同崗位、同工種、同職務的標準執行。但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 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均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 終止勞動合同 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等相關手續,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乙方應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有關勞動安全知識、規章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及技能等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嚴格遵守與其崗位有關的勞動安全規定和操作規程。

      (三)對乙方從事接觸 職業病 危害作業的,甲方應告知乙方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七、雙方約定的事項

      (一)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訓的約定:

      (二)保守 商業秘密 的約定:

      (定:

      (四)其他事項的約定: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記載變更內容,注明變更日期,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成立。變更勞動合同,應訂立《 勞動合同變更 書》,也可就有關內容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專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與勞動合同同等的約束力。

      九、甲乙雙方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續定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 勞動爭議處理

      若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 勞動爭議調解 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在法定時效內向當地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不服仲裁裁決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天內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十一、本合同沒有定明的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或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定明的事項如與新法律、法規有抵觸的,按新法律、法規執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月日

      乙方(簽章)

      年月日

      鑒證單位(簽章)

      年月日

      第6篇 新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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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 勞動關系 ,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 身份證 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合同終止 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 法規 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 試用期 、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 工資 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資標準 。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 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 商業秘密 和與 知識產權 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 保密協議 中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 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 勞動合同無效 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 勞動爭議仲裁 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 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 加班費 。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 扶養 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 職業病 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 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 工傷保險 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新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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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名稱

      用人單位住所

      工商登記

      注冊類型

      勞動合同

      履行地

      法定代表人 或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址

      現居住地 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社會(養老)保險號 碼

      就業登記證號碼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 種方式確定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應當執行國家關于醫療期的規定。

      五、勞動報酬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承諾每月 日為發薪日。

      (二)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每月 元。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確定條款:

      a 、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元。

      b 、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c 、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d 、......

      (四)甲方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當地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增長辦法按照(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內部工資正常增長辦法)確定。

      (五)乙方加班加點的工資,以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的 工資為基數計算。

      (六)乙方事假期間,甲方扣除工資的標準為 。

      (七)乙方依法享有帶薪假期(婚假、喪假、年休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按乙方的工資支付。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二) 甲方應當將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公示, 乙方有權向甲方查詢其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情況,甲方應當提供幫助。

      (三)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四)乙方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甲方應當執行。

      (五)

      七、勞動紀律

      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執行。

      八、協商條款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選擇 條約定條款。

      a 、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秘密的,甲方應當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并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b 、由甲方出資招用或培訓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c 、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 (住房、汽車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d 、甲方同意為乙方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情況,具體標準為: 。

      f 、甲方同意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

      g 、 甲乙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九、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的;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 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依法執行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續訂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二)當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規定或者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十二、其他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以便于聯系。

      (二) 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六)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法定代表人簽名: 乙方簽名: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甲方蓋章:

      簽章日期: 簽名日期:

      甲乙雙方自愿申請勞動合同鑒證的,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鑒證機構蓋章: 鑒證人簽名:

      鑒證日期:

      第8篇 新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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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愿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 ____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成為__________________職工。具 體崗位按聘約執行。

      第三條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第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 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五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 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養,并盡力為乙方提供職業培訓的機會。

      第六條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在本合同期內,甲方對 乙方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具體數額另行約定。

      第七條 甲方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 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 乙方有保守本公司秘密的義務(保密協議另行簽訂),在本合同 期內及解除合同的兩年內乙方不得從事與公司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不得到經營同類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直接任職或間接任職。在競業限制期內,公司給予乙方一定的保密費用。

      第九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簽 訂專項培訓協議,并約定服務期限。乙方違反服務約定期限提前解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甲方支付二萬元的違約金,并返還培訓費用。

      第十條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按時為乙方繳納國家規 定由用人單位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代扣繳納國家規定本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一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工作規范 和工作要求,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甲方領導,服從工作安排。

      第十二條 乙方違反規章制度,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 濟責任。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記過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條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合同。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

      (二)

      第十六條 有下列請情況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工作,也不

      (二)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一)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 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 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

      第十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續訂合同,續訂合同的,應在本合同期滿前辦理手續。

      第二十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合同,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乙方適當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 乙方合同期滿后調離本單位的,如在本公司有股份甲方全額退還其股份及分紅;合同期間調離、辭退或開除的,公司退還股份,不再參與當年股份分紅。

      第二十二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應返還競業限制期限內甲方給予的保密費用,并向甲方支付保密費用的二倍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負相應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有違反本合同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的,都應當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或者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另行約定。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合同由雙方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9篇 新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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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名稱: 單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現居住地址: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勞動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一) 種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

      (一)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不定時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應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等休假權利。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甲方按下列第 三 種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績效工資(獎金)根據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

      (二)計件工資。乙方的勞動定額為 ,計件單價為 。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

      第七條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貨幣或銀行轉帳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八條 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第九條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休息休假、患病或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和安全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范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 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主有權拒絕。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按照本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勞動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勞動合同或者本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法補償。

      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向甲方賠償最低額度為3000元,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七條 解除、終止本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九、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可以訂閱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

      乙方違反其他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十九條 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的,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本勞動合同的附件:

      1、崗位協議書

      2、培訓協議書

      第二十一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乙方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一個月的,甲方有權給予除名,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勞動部門各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0篇 新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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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通訊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固定電話)_____________(移動電話) 緊急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勞動關系的建立及其權利義務等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集體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條款,并確認合同為解決爭議時的依據。

      第一章 合同的類型與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合同類型為(_______________)。

      a.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合同期滿后,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合同自動順延_____年,達到無固定期限合同條件的,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雙方如需重新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內訂定。

      b.無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五條約定的終止情形出現時即行終止。

      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第二條 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約定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系。

      第二章 試用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約定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_。

      第四條 錄用條件為:

      1. 學歷文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身體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工作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團隊精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其 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第五條 甲方聘用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工作,詳見“職責描述”;

      第六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第八條 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需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及其工作報酬的,原則上應協商一致,但以下情況除外:

      a.甲方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及工藝規程、組織機構設置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動乙方工作崗位時,乙方應予接受;

      b.甲方確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可以臨時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c.乙方因技能、身體等因素達不到生產服務、工作質量、產量等指標,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

      第九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述工時制度(_______________)。

      a.標準工時制。

      b.不定時工時制。

      c.綜合計算工時制。

      第十條 甲方在下列節日安排職工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及婚假、喪假、產假等。

      第十一條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加點的,乙方應服從甲方統一安排;甲方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的報酬,以保證乙方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乙方加班須征得甲方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第五章 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乙方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第十四條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應將制定、變更的規章制度及時進行或者告知員工,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五條乙方不得從事其他任何與甲方利益沖突的第二職業或活動,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

      第十六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按國家和本單位的規定對乙方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勞動報酬

      第十七條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勞動后,有權獲得相應得勞動報酬,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述工資計發形式(__________)。

      a.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資(若非特別說明,均為稅前應發工資)為:__________,崗位工資為__________元,效益工資部份隨用工單位效益情況及薪酬計發標準進行調整。其中加班加點計發工資基數為__________元/小時,事假扣除標準為__________元/小時,病假扣除標準為__________元/小時。

      b.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______,計件單價為__________。

      c.其他工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 第十九條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二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第七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甲方根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購買下述社會保險(__________),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并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a. 城鎮社會保險

      b. 小城鎮社會保險

      c. 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d.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八章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五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對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操作流程與安全制度。

      第二十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嚴格按要求穿戴勞防用品。

      第二十七條 甲方對乙方進行職業技術、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與培訓,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第九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八條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

      第三十條 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標準或錄用條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辭退乙方:

      a.因乙方未能在30天內提供其被錄用的相關資料,至使甲方無法辦理錄用及社會保險繳納手續的。

      b.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其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于: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是虛假或偽造的;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受到其它單位記過、留廠察看、開除或除名等嚴重處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被勞動教養、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等。

      c.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

      d.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損害的。

      e.乙方是駕駛員的,因其自身原因,其營運服務的證、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發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車(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責以上(含次責)特大行車(客傷)事故或物損三萬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f.乙方系特種作業人員的,因其自身原因違章作業或造成物損5千元以上事故的,除給予經濟處罰或處分外,甲方還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g.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達損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h.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 i.乙方向甲方辭職或者經協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j.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的。

      k.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辭退乙方,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b.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并拒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勞動管理的。

      c.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資、轉(改)制、企業轉產、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防治污染搬遷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乙方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d.甲方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e.依據合同第二十九條規定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a.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辭職。

      b.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足額及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c.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

      d.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e.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f.甲方強令冒險作業、違章指揮強迫乙方勞動的。

      g.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

      第三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a.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b.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d.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e.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f.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終止:

      a.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相同勞動條件的續簽達成一致的。

      b.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如已確認乙方完成了某一項工作任務的。

      c.甲方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d.乙方享受基本養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死亡的。 e.乙方暫時無法履行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國家安全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脫產學習與進修、執行有關部門的公益性任務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過15天的。

      f.乙方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g.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乙方有合同第三十四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三十一條約定的,合同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

      第十章 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七條 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將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后支付乙方的當月工資。

      第三十八條 除按合同三十一規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屬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給予經濟補償金的,甲方應按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給乙方。

      第三十九條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或者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依照法律法規約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貼、補貼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但該扣除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十一章 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第四十條 乙方在合同期間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資專項技術培訓,約定為甲方的服務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若違反本條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償付甲方培訓費用__________元人民幣,對已履行部份服務期的,按照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償付。

      第四十一條 雙方可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約定具體服務期、賠償標準并執行。

      第四十二條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系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內容:

      a.技術信息。技術信息的范圍一般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b.經營信息。經營信息的范圍一般包括客戶名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源、勞動報酬、進貨渠道、產銷政策、招投標中的標的及標書內容等。

      c.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協議約定對外應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等。 第四十三條 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競業限制的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域為____________________。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若乙方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元人民幣。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所受的實際損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償實際損失的權利。

      第十二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甲、乙雙方因合同而發生爭議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五條 甲方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安全準則等)均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與合同條款同等。

      第四十六條 合同如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的變更而不一致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七條 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從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四十八條 合同生效前雙方簽訂的任何《勞動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其自動失效,其他之前簽訂的相關協議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與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為準。

      第四十九條 乙方同意,在其處于聯系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委托合同首部的“緊急狀態聯系人”作為乙方的受委托人,該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權限。

      第五十條 甲、乙雙方另行約定條款:

      第五十一條 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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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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