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人員職責
1.及時上報、下達有關安全監控系統的信息。
2.具體安排布置安全監控工作。
3.經常性、周期性對系統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落實。
4.負責各種安全監控設備、儀器、儀表的管理工作,確保設備完好,系統正常運行。
5.安全監控出現異常、設備出現故障,及時進行處理。
6.經常組織監控人員培訓學習。
第2篇 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為了貫徹落實好瓦斯治理十二字工作方針,進一步抓好全礦的安全生產管理,發揮、利用、管理好我礦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充分發揮好監測系統的監控效能,杜絕礦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特對我礦監測監控系統作如下規定,希各單位認真執行。
一)、管理組織機構:
礦成立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由總工程師擔任,副組長:由通風副總工程師擔任,組員:由安監副站長以及安全、技術、生產、通防等有關同志擔任。
二)、管理規定
(一) 監控(系統)設備的安裝、調試、校正、故障處理與維護及回收
第1條有瓦斯涌出的每一個采掘頭面都必須安置甲烷斷電儀或甲烷風電閉鎖裝置。串聯通風的被串回采面進風巷,串聯通風的 被串掘進面的局部通風機前,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巷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礦井每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巷傳感器。主扇風硐應設置壓力傳感器,自燃煤層礦井,每個采區及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主要扇風機及局部通風機應設置開停傳感器。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閉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第2條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有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不少于2小時。
第3條甲烷傳感器應布置在巷道的上方,不影響行人行車,安裝維護方便,要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毫米。
第4條監控設備的安裝工作由生產科根據頭面安排情況通知通防科做好監控設備安裝準備工作,通防科完成準備工作后匯報生產科,由生產科通知機電科和通防科共同完成安裝工作,誰延誤誰負責。
第5條監控設備的初始安裝由通防科和機電科共同完成,機電科
負責交待該頭供電系統情況和監控設備的搭火,通防科提供監控設備并配合機電科作好搭火和監控設備安置工作。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制開關的負荷側。
第6條監控設備的前移,在不改變供電線路系統的情況下,由通防科和施工單位共同完成,否則由機電科和通防科共同完成。
第7條采掘頭面瓦斯探頭的挪位由瓦斯員完成,因移位不及時崩壞探頭由瓦斯員賠償。
第8條機電科改變供電線路,施工單位維護員維護設備及其他單位觸及監控設備時,任何人不準甩掉不用,否則按“三違”處理并處于不低于200元罰款。
第9條監控設備的回收由通防科負責,施工單位完工后要及時通知通防科,通防科要根據生產情況及時回收設備并做好下一個頭面監控設備的準備工作。因設備回收不及時造成設備損壞、丟失的,由通防科賠償。
第10條甲烷傳感器的安設位置,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68條規定。
第11條監控設備安裝完后2天內由通防科負責制作和填寫現場監控牌板內容。
第12條監控設備安裝完工后,由技術科組織通防、機電和安全部門做好驗收工作,不合格的按分工完成整改工作。
第13條系統管理人員監控設備每月定期至少調試、校正一次。甲烷傳感器、co探頭等每周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調試校正一次,每七天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測試一次,調試前必須先電話通知調度室。對風速和抽風機房負壓儀每十天測試對比一次,調試的內容有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等,檢查調校(試)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漏掉一項(次)罰款20元,發現的問題處理不及時每項罰款50元,每次校驗有記錄可查。
第14條井下連續使用一年的監控儀要運至地面全面檢修一次。
第15條每次調試、檢修的內容要有記錄,每臺(個)設備要建立臺帳。
第16條井下監控設備出現故障,要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延遲2小時罰款100元。
第17條通防科要做好監控設備的日常維護工作,要按規定配齊一定數量的備用設備。
第18條通防科每月初5號前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填繪好安全生產監控設備布置圖和線路圖(可合一)、圖上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斷電儀、分站、中心站、電源等設備的位置、斷電范圍、傳輸線路等,交總工和監控中心各一份。
第19條監控設備安裝合格后交使用單位管理,監控設備要擺放整齊,不影響通風行人安全,線路要吊掛平直合理,要經常擦拭。通防分管人員要經常監督檢查,當設備出現故障且不能處理時,由通防科負責處理。
第20條當監控地點出現氣體超限斷電時,必須由瓦斯員現場查明
情況,撤出人員;恢復送電時必須由瓦斯員檢查完氣體,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復,氣體超限嚴格按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嚴禁甩開監控或強行送電,否則按嚴重“三違”處理,并處于500~1000元罰款。
第21條瓦斯員每班至少要和瓦斯探頭監測數據、便攜儀監測數據對比一次,發現三者相差超過0.05%時必須向科里情況,并盡可能查明原因。現場先以數據較大者為依據,通防科要安排管理人員查明二者誤差原因,并在8小時內復核調校完畢,且把處理結果登記臺帳。
(二) 監控值班人員管理規定:
第22條監控主站由通防科管理,調度室監控中心由生產科管理。
第23條監控中心和監控主站必須有專人24小時負責值班,時刻監控井下監控內容變化情況。每班要填寫專項記錄。
第24條通防科監控主站人員發現井下監控主畫面(或模擬圖)上內容即:甲烷、一氧化碳、風速、風門、負壓等出現異常或報警斷電時,要及時向科值班人員匯報,值班人員要及時安排人員處理。發現不及時,超過30分鐘未發現或未安排處理,罰款50元;監控主站人員和科值班人員要作好匯報登記記錄。要協調的,要及時向調度室人員匯報;調度室值班員要安排及時處理,超過30分鐘未安排的,罰調度值班員50元。
第25條調度室監控中心發現監控內容有異常或報警斷電時,要查明原因,安排通防科及相關單位及時處理。發現不及時,超過30分鐘的按50元罰款,發現問題未安排處理的罰款50元,對監控問題要作好專項記錄。
第26條監控主站對井下監控發生的事故要有詳細記錄,說明原因及回報和交處理情況,無記錄又沒有說明情況每次罰值班員200元。
第27條監控主站要班班填寫好交接班記錄,并詳細填寫當班監測主要內容與發生不正常情況。
第28條調度監控中心對發生co、ch4超限等異常情況要及時匯報給值班礦長,值班礦長處理不了的,匯報礦總工程師、礦長。
第29條監控主站維護、軟件添加及調度室監控中心監控軟件添加由通防科負責,調度室監控中心硬件管理由生產科管理。
第30條監控主站及監控中心值班室要保持設備干凈衛生,設備要擺放有序。
第31條監控主站及監控中心為要害場所,非值班人員不得入內,上級及檢查人員入內必須登入來人記錄,其他人員進入監控主站罰監控值班人員20元。
第32條監控硬件維護人員不準任意擺弄、插拔設施,監控微機不準任意調動,出現故障時要通知專業維護人員維護,不準玩游戲上網,不準任意刪減軟件,專用于監控安全生產,要全天候予以監控,如發現在監控機上玩游戲、上網或做其它不相關的內容罰款100元。
第33條負責監控人員要加強專業學習,熟悉操作程序和日常故障處理,適應現代企業管理需要。
第34條通防科要明確一名副職分管安全監控系統管理,技術科要定期組織通防管理人員對監控系統內外業進行專項檢查工作。
第3篇 礦井監控系統管理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礦井監控系統管理員必須持證上崗,依法取得上崗操作資格證書,并經過專業技術培訓,掌握和熟悉分管范圍內的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要求,定期對安全、儀器儀表進行調校,檢查、維修、安裝等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主管領導和分管領導的領導下,負責全公司的井上下安全監控系統的正常使用和維修管理工作。
第2條 經常深入現場,檢查設備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采取措施,不能處理的,要及時匯報。
第3條 掌握和熟悉分管范圍內的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要求,按照有關規程和技術要求,進行現場操作。
第4條 根據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進行強制性鑒定,確保設備安全有效運行。
第5條 積極學習業務知識,增強素質,提高業務能力。
第6條 根據有關規程定期進行表校,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建立臺帳,搞好檔案管理工作。
第7條 結合實際,認真填繪安全監控系統圖,做到內容準確、齊全,不弄虛作假。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未經專業培訓,未取得安全資格操作證書的,負直接責任。
第9條 安全儀器、儀表未及時維修,正常使用的,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對安全儀器儀表及時沖放電的,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發放安全儀器儀表時,要認真檢查,對損壞要及時維修,未及時維修的,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對安全儀器、儀表定期進行調校的,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安全儀器儀表技術參數不符和有關規定參數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按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4篇 集團公司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細則
〖一般規定〗
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簡稱“系統” ),同集團公司安全監測監管系統實現聯網,聯網系統必須有集團公司聯網驗收合格證件、年檢驗收合格證件和確保監測監控系統安全的防范措施。
系統新建、擴容、升級、改造,由礦(公司)提出方案,經集團公司審批,方可實施。
系統設備必須取得合格、有效的“ma”標志準用證,“安全儀器儀表檢驗合格證”,用于爆炸性環境的設備還應取得“防爆合格證”,屬于計量器具的還應取得“制造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計量器具合格證”,嚴禁使用未經國家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安全聯檢的關聯設備。
各礦(公司)的礦長、總經理對系統正常運行、維護、測試等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總工程師對系統的安裝、運行、維護、測試、監控數據分析等技術管理負責,所用系統必須申請年檢,取得集團公司年檢驗收證書。
年產300萬噸以上生產礦井,必須建立瓦斯監控隊,300萬噸以下礦井,建立專業監控維護組,行政隸屬通風區管理,監測技術管理由通風區主任工程師負責,設隊長、副隊長、技術員等職數,下設機房監測組、儀器維修組和井下維護組;監測隊井下維護組人員按每5臺使用設備(各類監測分站、電源箱、傳感器、交換機、斷電儀、報警器等)配1人的原則進行配備,機房值班員按不少于5人配備,每井每采區每班值班人員不少于1人;監測技術管理人員、井下監測維護人員、機房值班員、監測設備維修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復訓期二年。
系統配接傳感器穩定性應不小于15天,數據或狀態應正確傳輸到地面主機;各類傳感器、分站、交換機、電源等備用量不少于應配備量的20%。
采區設計、采掘工作面設計、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安設地點位置,信號電纜、電源電纜敷設,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斷電控制關聯區域等做出明確詳細規定,并繪制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根據采掘工作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布置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斷電控制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范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
地面中心站參數設置中各種傳感器、分站、交換機、斷電器等命名規則必須符合監測量設置標準中“設置規范”的規定,嚴禁加任何標點符號。
安全監控系統各種圖紙的繪制、標注必須符合業標準的相關規定,布置圖必須是以礦井通風系統圖做底圖、斷電控制圖必須是以礦井供電系統圖做底圖。
名稱
圖 例
名稱
圖 例
名稱
圖 例
甲烷傳感器
t
風速傳感器
f
聲光報警器
g
粉塵傳感器
m
一氧化碳傳感器
y
分站
fz
流量傳感器
l
開停傳感器
k
電源
dy
壓力傳感器
a
饋電傳感器
d
交換機
jh
溫度傳感器
c
斷電控制器
j
中心站
z*
供水傳感器
s
煙霧傳感器
q
風筒傳感器
o
通訊電纜
----
供電電纜
~~
光纖
為適應通風系統網絡圖形信息化管理,各礦地質部門必須在每月初的5日內以電子圖形文件格式向通風部門提交上月本礦的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部門必須在每月初的8日內完整繪制本礦的通風系統圖、通風立體圖、通風網絡圖、監測監控裝置布置圖、瓦斯抽放布置圖、防塵管路與設施布置圖、防滅火布置圖、瓦斯區域斷電監測設置圖。并將繪制完成后的上述圖形文件按要求的時間和格式傳回集團公司監測中心。
各類監測量設置標準
地點
序號
名稱
設置規范
安裝位置
報警濃度
報警濃度
復電濃度
斷電范圍
回
采
工
作
面
回
采
工
作
面
1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進風
進風巷距工作面10m內巷道風流中
≥0.5%ch4
≥0.5%ch4
<0.5%ch4
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
低瓦斯礦井和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機尾
回風巷距工作面10m內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3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機尾
回風巷距工作面10m內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進風巷、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4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回風
回風巷距采區回風10至15m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5
采煤工作面專用排瓦斯巷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尾巷
專用排瓦斯巷距采區回風10至15m巷道風流中
≥2.5%ch4
≥2.5%ch4
<2.5%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
(綜放)工作面后部溜機尾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后溜
后部溜電機上方靠落山側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7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上隅角
工作面回風側與密柱支柱拉齊的回風道進度棚(或液壓支架頂梁末端的切頂線)靠落山側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中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8
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尾巷混合
采區回風巷距專用排瓦斯巷下風側10至15m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9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中部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中部
回風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10
采用兩條以上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條回風巷機尾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機尾
第二、第三條回風巷距工作面10m內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11
采用兩條以上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條回風巷回風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回風
第二、第三條回風巷距回風橫管10至15m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12
采煤機甲烷報警斷電儀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采煤機
采煤機
≥1.0%ch4
≥1.5%ch4
<1.0%ch4
采煤機電源及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電源
13
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回采工作面一氧化碳傳感器(至少2枚)
y+“工作地點”+一氧化碳
上隅角、工作面、內尾或工作面回風巷
≥24ppm
14
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回采工作面溫度傳感器
c+“工作地點”+溫度
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風巷
≥30℃
15
采煤工作面粉塵傳感器
m+“工作地點”+粉塵
回風巷距工作面30m內巷道風流中
≥10mg/m3
掘
進
工
作
面
16
正、付巷掘進工作面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正煤、w+“工作地點”+付煤
正、付巷工作面距煤頭5m內的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17
正、付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正回、w+“工作地點”+付回
正、付巷工作面距回風橫貫口10至15m的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18
雙巷掘進工作面采區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采區混合
回風巷距采區回風10至15m巷道風流中
≥1.5%ch4
≥1.5%ch4
<1.0%ch4
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雙巷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19
雙巷掘進工作面分區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器,兩巷之間距離大于50米分區加2個混合傳感器
w+“工作地點”+分區混合
回風巷距分區回風橫管30內處巷道風流中
≥1.0% ch4
≥1.0%ch4
<1.0%ch4
雙巷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20
掘進機甲烷報警斷電儀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掘進機
掘進機
≥1.0%ch4
≥1.5%ch4
<1.0%ch4
掘進機電源
21
單巷掘進工作面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煤頭
距煤頭5m以內的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2
單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掘進回風
工作面回風巷距回風橫管10至15m的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3
掘進工作面長度大于1000m巷道中部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掘進中部
回風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4
單巷掘進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掘進混合
距回風橫管30m處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25
排放瓦斯時單巷掘進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
w+“工作地點”+掘進混合
距回風橫管30m處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26
掘進工作面回風粉塵傳感器器
m+“工作地點”+粉塵
回風巷距工作面30m內巷道風流中
≥10mg/m3
串
聯
27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串聯
被串回采工作面進風距進風口10至15m處
≥0.5%ch4
≥0.5%ch4
<0.5%ch4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8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串聯
被串掘進面局扇前3至5米處
≥0.5%ch4
≥0.5%ch4
<0.5%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9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串聯
被串掘進面局扇前3至5米處
≥0.5%ch4
≥1.5%ch4
<0.5%ch4
局部通風機及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地
面
抽
放
泵
站
地
面
抽
放
泵
站
30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輸入管路管道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管道甲烷
輸入管路
≤25% ch4
31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輸入管路管道流量傳感器
l+“工作地點”+管道流量
輸入管路
32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輸入管路管道溫度傳感器
c+“工作地點”+管道溫度
輸入管路
33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輸入管路管道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管道負壓
輸入管路
34
利用瓦斯輸出管路管道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管道甲烷
輸出管路
≤30% ch4
35
利用瓦斯輸出管路管道流量傳感器
l+“工作地點”+管道流量
輸出管路
36
利用瓦斯輸出管路管道溫度傳感器
c+“工作地點”+管道溫度
輸出管路
37
利用瓦斯輸出管路管道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管道正壓
輸出管路
38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設備的瓦斯抽放泵站輸出管路中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管道甲烷
輸出管路
≤25% ch4
39
地面抽放泵站機房內、觀察室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觀察室
距屋頂不大于300mm,正確反映測點瓦斯濃度
≥0.5% ch4
臨
時
抽
放
泵
站
40
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瓦斯管路出口甲烷傳感器2個
w+“工作地點”+管道出口
瓦斯管路出口上風側、下風側柵欄外5米內
≥0.5%ch4
≥1.0%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電源
41
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抽放管道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移動泵管道瓦斯
抽放管道
42
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機房內、觀察室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觀察室
距屋頂不大于300mm,正確反映測點瓦斯濃度
≥0.5% ch4
≥0.5%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電源
43
本煤層抽放打鉆地點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打鉆處
打鉆地點
≥1.0%ch4
≥1.0%ch4
<1.0%ch4
鉆機附近20m范圍內及下風側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主
扇
風
機
房
44
主扇風機房機房內、觀察室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觀察室
距屋頂不大于300mm,正確反映測點瓦斯濃度
≥0.5% ch4
45
礦井主扇風峒內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主扇風峒甲烷
風峒內
≥0.7%ch4
46
礦井主扇風峒內風速傳感器
f+“工作地點”+主扇風峒風速
風峒內
≥8m/s
47
礦井主扇風峒內溫度傳感器
c+“工作地點”+主扇風峒溫度
風峒內
≥30℃
48
礦井主扇風峒內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主扇風峒壓力
風峒內
采
區
回
風
49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采區回風甲烷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
≥1.0%ch4
≥1.0%ch4
<1.0%ch4
采區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50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風速傳感器
f+“工作地點”+采區回風風速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
≥6m/s、
≤0.25 m/s
51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采區回風壓力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
一
翼
回
風
52
一翼回風巷甲烷傳感器測風站
w+“工作地點”+翼回風甲烷
一翼回風巷
≥0.7%ch4
53
一翼回風巷測風站風速傳感器
f+“工作地點”+翼回風風速
一翼回風巷
≥8m/s
54
一翼回風巷測風站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翼回風壓力
一翼回風巷
總
回
風
55
總回風巷甲烷傳感器測風站
w+“工作地點”+總回風甲烷
總回風巷
≥0.7%ch4
56
總回風巷測風站風速傳感器
f+“工作地點”+總回風風速
總回風巷
≥8m/s
57
總回風巷測風站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總回風壓力
總回風巷
溫度
一氧化碳
煙霧
其
他
58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在每一采區口內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采區口甲烷
采區口內20m處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
59
回風流中機電設備硐室進風側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機電硐室
距機電設備硐室進風側3-5米
≥0.5%ch4
≥0.5%ch4
<0.5%ch4
機電設備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0
井下大巷使用架線電機車裝卸煤時,其煤倉的裝煤點和卸煤點處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煤倉
裝(卸)煤點的下風流3至5m處
≥0.5%ch4
≥0.5%ch4
<0.5%ch4
裝(卸)煤點處上風流100m及其下風流的200m內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1
大巷使用架線電機車,有瓦斯涌出、支護不良出現構頂巷道、暴露煤層或與已采區相連通地點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大巷
有瓦斯涌出、支護不良出現構頂巷道、暴露煤層或與已采區相連通地點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
62
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裝煤點、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大巷
裝煤點、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
≥0.5%ch4
≥0.5%ch4
<0.5%ch4
瓦斯涌出巷道上風流100m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3
皮帶運輸機巷道兼作回風巷的回風巷入口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皮帶巷
回風巷入口內10m處
≥0.5%ch4
≥0.7%ch4
<0.7%ch4
井筒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4
回風巷兼作下料、運輸巷時,工作面回風口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回風下料巷
距工作面回風口下風側5至10m內
≥1.0%ch4
≥1.0%ch4
<1.0%ch4
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5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回風臨時施工
施工地點電氣設備上風側10至15米
≥1.0%ch4
≥1.0%ch4
<1.0%ch4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其
他
其
他
66
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礦井的主要裝煤點應安設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裝煤點
距裝煤點3至5m
≥0.5%ch4
≥0.5%ch4
<0.5%ch4
裝煤點處上風流100m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7
井下煤倉上方、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甲烷傳感器
w+選煤廠+“工作地點”
井下煤倉上方、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貯煤倉運煤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他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8
封閉的地面選煤廠內甲烷傳感器
w+選煤廠+“工作地點”
選煤廠內
≥1.5%ch4
≥1.5%ch4
<1.5%ch4
選煤廠內全部電氣設備
69
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 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地面走廊
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全部電氣設備
70
礦用特殊蓄電池電機車應安裝車載甲烷報警斷電儀
w+“工作地點”+蓄電池電機車
電機車
≥0.5%ch4
≥0.5%ch4
<0.5%ch4
機車電源
71
礦用特殊蓄電池電機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電機車
≥0.5%ch4
72
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的甲烷斷電儀傳感器。
w+“工作地點”+蓄電池電機車
電機車
≥0.5%ch4
≥0.5%ch4
<0.5%ch4
機車電源
73
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電機車
≥0.5%ch4
74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至15m處一氧化碳傳感器
y+“工作地點”+一氧化碳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至15m處
≥24ppm
75
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一氧化碳傳感器
y+“工作地點”+一氧化碳
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
≥24ppm
76
開采容易自然、自然煤層的礦井,采區回風、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一氧化碳傳感器
y+“工作地點”+一氧化碳
采區回風、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
≥24ppm
開
關
量
77
開停傳感器
k+“工作地點”+開停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抽放泵、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的電源的負荷側,能夠正確反映設備的開停狀態。
78
饋電傳感器
d+“工作地點”+“動力設備名稱”+電源
采煤機、工作溜、后部溜、轉載溜、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各類動力設備、皮帶機、掘進機、煤電鉆、耙巖機、裝煤機、錨噴機、運輸溜、激光導向儀、錨桿鉆機、絞車等動力電源的負荷側,能夠正確反映動力電源的供電情況。
79
供水傳感器
k+“工作地點”+供水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水環泵、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水環泵。
80
風門開關傳感器
k+“工作地點”+風門
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回采工作面回風下料門
81
風筒傳感器
k+“工作地點”+風筒
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
82
二級斷電
j+“工作地點”+ 二級斷電
采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
83
煙霧傳感器
k+“工作地點”+煙霧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米處
84
繼電器
j+“工作地點”+電源
85
聲光報警器
s+“工作地點”+報警器
第5篇 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使用和管理,達到加強城市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是指使用數字或模擬視頻技術、通信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和相關設備對一定區域進行實時圖像監視和信息存儲查詢的社會公共安全管理監控系統,分為城市公共圖像監控系統和單位內部圖像監控系統。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公共圖像監控系統是指安裝于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場所、要害部位、重要設施、 住宅小區等的圖像監控系統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辦法所稱的單位內部圖像監控系統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自建的主要用于單位內部治安防范的圖像監控系統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職責加強對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規劃建設的組織領導。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建設、管理、使用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核,嚴格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管理、指導和監督職能。其他部門經授權可以使用系統內圖像監控資源,特定時段的敏感、保密信息除外,并承擔對所使用部分的圖像監控資源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建設,在公安機關指導下負責建設、管理和使用本單位內部的圖像監控系統,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相應工作。
第六條 城市公共圖像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國土規劃部門應將城市公共圖像系統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對因城市拆遷改造需要移動、改建城市公共圖像監控系統設施、設備的,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城市拆遷改造預算。
第七條 單位內部圖像監控系統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充分保障投資人、建設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下列單位和場所的重要部位應當依法安裝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設施、設備:
(一)研制、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
(二)國防科研生產試驗場所或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科研機構等單位;
(三)市、區黨政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重要單位;
(四)市級治安關卡、口岸、海關、邊防、機場、港口、大型車站、輕軌站(車)以及大型橋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設施和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高速公路出入口;
(五)郵政、通訊以及教育、科研、醫療等單位;
(六)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供應設施;
(七)大型商貿流通中心、會展中心 、公園、體育場館和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等大型文化場所;
(八)博物館、檔案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九)貨幣、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營業和交易場所;
(十)金銀、玉器、珠寶等貴重物品的加工、儲存、經銷場所;
(十一)典當、舊貨交易市場、廢舊物品搜購站、網吧和公安特種行業管理的其它單位;
(十二)城中村出入口、村內主要街道和活動場所;
(十三)歌舞娛樂場所和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等的出入口、主要通道;
(十四)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和專用停車場所;
(十五)公共交通工具,如長途客運汽車、城市功能公交車輛、出租車、地鐵以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等。
(十六)當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本單位認為需要監控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組織章程規定應當安裝圖像監控系統的其他場所和要害部位;
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場所(如酒店客房、員工宿舍、更衣室、衛生間等)禁止安裝圖像監控系統。
第九條 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預留與報警中心和應急指揮系統的聯網接口。建設、維修使用的器材、設備和材料要符合國家技術要求和規定,并經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安裝圖像監控系統的公共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標識或告示。圖像監控系統信息資料要求畫面清晰,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條 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建設前建設單位應將建設方案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圖像監控系統進行檢查、驗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驗收情況及項目評定等級向社會公布。
本辦法執行前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已建成或在建的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將系統建設情況及相關資料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行政主管部門檢查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應在指定時間內進行整改,達到標準規范要求。
第十一條 投資建設單位內部圖像監控系統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對系統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偵查機關在偵辦刑事、治安案件中,依法向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使用單位和個人調取與案件有關的信息資料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如實提供。因執法工作需要,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無償查閱、復制或者調取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信息資料。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消防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相關單位將內部圖像監控系統的信息接入指定的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依法使用單位內部的圖像監控系統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查閱、復制或者調取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信息資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
(三)出示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
(四)履行登記手續;
(五)遵守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十四條 從事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建設、維護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安全保密規定,對特定時段的敏感、保密圖像信息服從公安機關的保密管理;
(二)嚴格限制圖像監控系統知密人員的范圍,并登記注冊;
(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圖像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四)妥善保管圖像監控系統的設計圖紙以及有關資料,自覺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五)監控系統有關工作人員應經過必要的崗前培訓,具備一定的政治素質和專業技能;
(六)積極主動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十五條 從事公共安全圖像系統建設、維護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一)盜竊、損毀、擅自移動圖像監控系統的設施、設備;
(二)故意隱匿、篡改、泄露和毀棄圖像監控系統采集的涉及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資料;
(三)擅自改變圖像監控系統用途;
(四)拒絕、阻礙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使用圖像監控系統的設施、設備;
(五)影響圖像監控系統正常使用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對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建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通過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采集的信息為偵查機關偵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獲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關鍵證據和線索的,應予以獎勵。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應當在重要場所和部位安裝圖像監控系統設施、設備而未安裝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照《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單位和個人損壞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設備,均須承擔賠償的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二)、(三)、(四)、(五)、(六)、和第十五條(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一)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使用單位內部的圖像監控系統時,應當對監控信息中涉及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嚴格保密。違者,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深圳市公安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6篇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部門崗位責任制
礦長:為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在人、財、物等方面提供保障,確保監管系統的正常運行;要經常瀏覽礦井信息傳輸情況,保證傳輸消息真實可靠;要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經常分析故障類別及解決辦法。
安全副礦長:對安全監控系統的管理負全面責任,負責檢查各部門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解決安全監控制度貫徹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改進措施,并保證實施;經常瀏覽礦井信息傳輸情況,對發生的弄虛作假、消息不真實傳輸等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總工程師:根據本礦具體情況,負責制定各部門崗位責任制及相關工種人員操作規程,制定不真實消息上傳處理方法;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組織專業人員培訓學習,經常瀏覽礦井人員匯報的隱患情況。
安監科:嚴格執行安全監控系統運行各項規章制度,負責網絡系統正常運行的維護保養工作;負責本礦各種傳感器、井下分站的校驗工作,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及時掌握礦井風量和采掘面的瓦斯含量,經常瀏覽礦井消息傳輸情況,提出解決的措施和方法,并組織實施。
調度室:嚴格執行安全監控系統運行各項規章制度,經常瀏覽礦井消息傳輸情況;深入井下第一線抓好監管系統正常運行工作,及時掌握礦井生產動態;對井下出現的弄虛作假、消息不真實傳輸等隱患情況,要及時加以解決和處理,對解決不了的,及時上報有關負責人處理。
機電部門:嚴格執行安全監控系統運行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該系統供電線路運行正常;深入現場第一線解決系統運行存在的問題,監督檢查系統的瓦斯電閉鎖是否正常,傳輸線路是否存在隱患等情況;協調該系統檢修與供電之間的關系,提出合理化建議,參與處理監控人員匯報的隱患情況。
生產部門:根據礦井生產接續情況,在編制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測系統做出設計,內容包括: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動力開關和被控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在開工前10天,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由礦安全副總工程師審批后,送交監測部門。嚴格執行安全監控系統運行的各項規章制度,經常瀏覽礦井消息傳輸情況,及時掌握礦井采掘動態;督促測繪員及時做好系統的采掘跟蹤和圖紙填繪工作,杜絕越層越界和“三下”采煤,杜絕不真實消息上傳。
安全員:嚴格執行安全監控系統運行的各項規章制度,深入井下第一線,抓好系統正常運行工作,專職管理監控系統分站、傳感器、通訊電纜及局扇的“三專兩閉鎖”等裝置。如有損壞,須及時向安監科匯報處理。發現監控系統運行中出現弄虛作假、不真實消息傳輸、瓦斯超限、無數據、無信號等重大隱患的,有權立即停止生產并進行處理,及時向調度室及有關領導匯報。必須定期對瓦斯報表中記錄的光學瓦斯檢測儀檢測數據與甲烷傳感器的數據進行對照。
第7篇 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
一、責任劃分
l、監測隊負責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井下通訊系統及}慚則儀器的現場管理、維護、定期巡查工作,負責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儀器的發放、安裝、校準、故障排除、維修、入庫管理工作,負責相關臺賬的建立和監控系統圖填制工作。
2、監測隊負責每個新采區、新回采工作面、新開口掘進(或開拓)巷道的安全監控系統的裝各設計,負責井下安全監控系統及監鍘儀器的總體設計;確定瓦斯電、風電閉鎖范圍及其它報警斷電控制范圍;確定一氧化碳超限斷電控制范圍;負責確定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及儀器的電源的設置區域,負責制定安全胨控故障閉鎖、安全監控儀器停lb運行期閘斷電、停送電的安全技術措施。
3、機電科負責提供斷電控制點電氣接線圖的設計,負責裝置的日常防爆性能檢查,參與裝置安裝后的驗收、移交工作,參與新進設備的驗收、審核。
4、安檢科負責安全監控儀器以及監控系統的現場監督工作。
i、供應科負責提供汁劃數量的合格設各及儀器,以及監測通信電纜。
6、各使用單位負責各自區域內安全監控設備及儀器、監測通信電纜的運輸、日常維護、安裝、拆除、回收和ie常挪移工作,負責本責任區監測通信lb纜的吊掛和質量標化管理工作。
7、通風隊負責井下使用中的甲烷傳感器、溫度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風速傳感器的現場檢查、比對和異常情況虻報,負責提供安裝甲烷傳感器地點和位置以及甲烷傳感器的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瓦斯濃度值,負責提供安裝溫度傳感器地點以及報警點值。發現瓦斯濃度、溫度、一氧化碳濃度、風速超限或煙霧超限斷電后,負責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8、井下安全監控系統及監測儀器的監測通信電纜的日常維護和質量標準化管理責任區的劃分:瞌測隊負責南、北軌道運輸大巷;運輸隊負責采區軌道運輸上下山巷道,包含聯絡巷和運輸車場段;機電隊負責采區變電所、中央變電所、中央水泵房、一370變電所;皮帶隊負責本區隊管轄的皮帶巷;各生產區隊負責自聯絡巷或軌道運輸車場第2道風門至工作面、掘進(開拓頭)段;有兩個或以上單位產生公共管理區時,誰領用誰負責,在誰的作業地點誰負責。
二、管理程序
l、所有的安全監控設備、儀器由臨測隊統一到供應科領取,各使用單位辦理完安裝申請手續后到監測隊庫房登記,監測隊根據《安全監測系統安裝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發放,使用單位將安全監控設備、儀器和電纜運輸到安裝地點,監測隊現場安裝合格后移交使用單位,設備管理責任隨之轉移到使用單位。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運行期間,出現故障、更改接線等問題,臨測隊及時進行處理。工程結束、變更工作地點,使用單位接到拆除通知后,將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儀器及電纜及時回收、升井,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儀器交監測隊庫房驗收入庫,姨測隊出具回收單;監測電纜交機電科小電纜庫房入庫;井下現場設備移交其它使用單位時,移交工作由峪測趴主持,監測趴及雙方區隊機電責任人參與執行。
2、機電科組織的機電檢查、通風部門組織的“~通三防”專項檢查、安檢科組織的安全檢查,監測隊均安排人員參與檢查,將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的現場使用和管理情況列入通報內容,出現隱患的或不符合要求的,由組織檢查部門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整改,檢查人員并在規定時問內進行復查。
3、各單位使用的安全;隨控系統設備、儀器和電纜在管理過程中出現的罰款,受罰單位及剛落實責任人,處罰單位在下月1號前報送企管科、勞資科,當月兌現。
4、監測隊每月26曰將井下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的使用管理檢查結果,報送通風副總和通風隊,并將考核結果應用于通風質量標準化。
5、每月由監測隊、通風隊聯合組織一次瓦斯超限處置演練,具體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由礦總工程師確定,演練結果第二天淵度會通報。
三、管理規定
l、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和《規范》,采掘單位在編制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按《規程》和《規范》要求對傳感器種類、數量、位置、動力開關的設置地點、控制地點和電纜線的敷設、控制區域及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的懸掛位置等作出明確規定,并繪制供電系統圖、裝置布置圖,報機電科、安檢科、通風隊、監測隊審批后,再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設的,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向集團公司生產部備案。
根據《規程》規定,使用耙裝機作業的單位,在編制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要求i司上。
2、井下安全監測系統傳感器安裝范圍:機電硐室內應設置溫度傳感器;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應設置煙霧傳感器;采區回風巷、南北翼總回風巷、南北風井總回風巷應設置風速/風量傳感器;局部通風機(含雙機)應設置開停傳感器和風筒傳感器;軌道運輸大巷與皮帶運輸大巷之問的聯絡巷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被控設備負荷側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的兩道風門之間應設置聲光報警器、設置風速傳感器處應設置聲光報警器、機電硐室內設置聲光報警器;井下煤倉上方應|殳置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道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距混合回風點10~15米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存在多條回風巷,同樣參照此標準;煤巷掘進工作面距迎頭不大于5米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局混合回風處j0~15米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巖巷使用耙裝機的工作面耙裝機作業段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采區回風巷、南北翼總回風巷、南北風井總回風巷應設置甲烷傳感器;串聯風工作面在被串工作面進風口內10~15米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或風機前0~5米內應設置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安裝的地點由礦通風副總確定。井下采區變電所安裝千兆交換機。
第8篇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人員職責范例
1.及時上報、下達有關安全監控系統的信息。
2.具體安排布置安全監控工作。
3.經常性、周期性對系統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落實。
4.負責各種安全監控設備、儀器、儀表的管理工作,確保設備完好,系統正常運行。
5.安全監控出現異常、設備出現故障,及時進行處理。
6.經常組織監控人員培訓學習。
第9篇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章制度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監控機構管理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具體分工:
組長陳負責全礦的監控系統維護及調試、安裝等
副組長負責管理井下監控系統小組成員的工作安排等
監控組成員負責監控系統的校檢、安裝、維護及調試等
監控組成員張盟主要負責便攜檢測儀、瓦斯檢測儀等設備的校檢工作。
地面中心站監控人員:
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為保證礦區內監控信息系統的正常有序的運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值班監看制度
一、礦區監控系統由中控室負責監控,由調度部負責監督檢查中心監控室的工作。
二、中控人員負責作好廠區監控范圍內的工作,并作好當班的資料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向上級匯報。
三、嚴格按規定操作步驟進行操作,密切注意監控設備運行狀況,保證監控設備安全有序,不得無故中斷監控,刪除監控資料。
四、監控用的計算機不得做與監控工作無關的事情。
五、認真學習監控的操作規程,維護和保養好監控設施。保持圖像信息畫面清晰,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六、負責中控室的衛生清潔,保持室內干燥,設備、布線排列整齊。
七、嚴禁非中控人員進入中控室。
八、未經允許不得隨意代班、調班。當班時不得擅自脫崗,嚴禁看報刊雜志,聽收音機、打私人電話等與其工作無關的事情。
九、每天下午5點之前向調度室辦公室匯報當天的監控情況。
第二章圖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記制度
一、礦內監控系統圖像實行自動保存,有毒危險藥品庫房圖像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其他圖像保存時間不少于3天。
二、外來單位人員需要查看監控圖像需調度室主管批準,填寫監控信息圖像查看記錄表,對圖像信息的錄制人員、調取時間、調取用途等事項進行登記。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復制、查詢或者向公安機關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傳播圖像信息。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刪除、修改監控系統的運行程序和記錄。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用途和攝像設備的位置。
六、任何人不得干擾、妨礙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章安全保密制度
一、工作人員使用計算機要及時主動設置密碼。
二、嚴禁將計算機密碼告知無關人員。
三、未經相關領導批準,任何人員不得將公司的數據、軟件及資料復制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四、未經公司許可,公司以外任何人員不得使用操作監控計算機系統及相關設備。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傳播圖像信息。
六、對涉及公司秘密、商業秘密和員工個人隱私的圖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工作人員崗前培訓、人機演練制度
一、新入職員工按照公司培訓制度進行崗前培訓,其中包括監控系統的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
二、新入職員工在接受相關培訓后,需進行考核,包括理論和實際操作的考核,其考核成績作為入職的參考。
三、公司按照相關制度不定期進行突發事件的演習,其中包括監測系統突發情況的操作演練;員工對突發事件的處理熟練程度將被記錄,作為職務晉升的參考。
系統運行安全保障制度
一、工作人員要定期對自己的計算機進行病毒檢測,發現病毒應及時清除;清除不了的,要立即報告調度室。不得使用來歷不明的軟盤或光盤,嚴禁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
二、調度室安排維修班組定期檢察監測系統線路和設備,超出服務期限的設備要及時更換。
三、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進入中控室。
四、嚴禁帶零食進入中控室,室內嚴禁煙火,水杯應放置在遠離電器設備的地方。
監控值班制度
為保證我礦監控通訊設施正常、有效運行,更好地服務于礦井安全生產,發生故障能及時排除,杜絕發生不安全隱患。提高人員素質及工作責任心,特制定以下監控值班制度。
1、監控室每日由兩名監控維護人員執行24小時值班制;監控中心站實行8小時值班制度,實現24小時不間斷連續監測監控。
2、值班期間主要負責地面監控通訊設施的維護(包括儀器校驗)、故障處理及夜間井下突發故障的排除和設備的搬遷等工作任務。
3、值班實行每日輪換制度。
4、值班期間對發現故障設備應及時、有效進行處理,不得延誤或拒不處理。
5、值班時應對無故障設備進行必要的維護及保養、檢修。
6、值班人員負責當日監控維修室室內衛生清潔工作及設備整理擺放、工具保管等日常工作。
7、值班期間不得出現空崗、脫崗、缺崗等違紀現象。
8、值班人員如有外出,必須通知調度室值班員,并通知聯系方式。
9、值班期間不得酗酒聚眾在維修室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監控設施功能定期試驗制度
礦井監控設施主要功能就是根據《規程》要求,對井下瓦斯超限地點實行瓦斯電閉鎖及掘進面局扇停機實現風電閉鎖功能。為確保監控設施功能的靈敏、可靠,防止人為或設備故障,不能正確有效實現“兩閉鎖”功能。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定期試驗制度:
1、根據《規程》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每七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2、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監控維護人員每星期一(根據工作情況可提前或推遲1~2天),定期對井下所有安設基本分站實現閉鎖功能的地點進行閉鎖功能測試。
3、測試前必須電話通知調度室,并告知井下作業人員。
4、瓦斯電閉鎖試驗應人為調高甲烷傳感器至斷電點,試驗閉鎖功能是否正常,不正常應及時整改。
5、調試時要密切注意傳感器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是否與設計相符合,不符合規定時要及時校正。
6、應檢查斷電范圍是否符合《規程》要求,不符合應及時通知調度室,由調度室安排電鉗工進行整改。
7、測驗完畢,應與瓦檢員對甲烷傳感器進行校驗,避免出現誤差超過允許范圍。
8、風電閉鎖試驗應人為移動開停傳感器進行試驗,發現異常應及時查明原因并整改。
9、測試完畢要及時、如實填寫試驗記錄。
10、測試結果應匯報通風科長及礦總工程師。
11、測試記錄應每月匯總,報通風科存檔保存。
監控設備功能定期校驗制度
井下監控瓦斯數據采集主要來源于井下安設的甲烷傳感器及人員隨身攜帶的便攜式報警儀。為了保證傳感器測值準確,為礦井安全生產提供可靠、真實的瓦斯數據,為合理安排指導生產提供強有力的瓦斯數字依據。根據《規程》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監控設備功能定期校驗制度。
1、每七天定期對我礦監控設備進行一次全面校驗,檢查數據傳輸是否正常、設備功能是否良好、數據采集存儲是否完整、監控軟件運行是否正常。
2、根據《規程》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每七天必須對甲烷傳感器及便攜式報警儀進行調校。
3、調校應使用標準氣體及空氣氣樣進行校對。
4、調校人員應嚴格按照設備使用說明及相關校驗程序對設備進行嚴格細致的校驗。
5、發現不合格設備要及時修理,更換損壞元件。
6、設備校驗時嚴禁吸煙,以免造成校驗誤差。
7、每臺設備至少應反復校驗三次以上,以提高校驗準確程度。
8、甲烷傳感器低濃元件應使用0.5%、1.0%、3.0%三種標準氣體進行校驗,高濃元件使用3.0%標準氣體進行校驗。
9、便攜式瓦檢儀使用1.0%標準氣體進行校驗。
10、嚴格按照設備性能要求對報警點、斷電點等參數進行校驗。
11、校驗過程中應對每臺設備校驗情況進行詳細記錄。
12、校驗記錄應每月匯總,報通風科存檔保管。
日常維護保養制度
為使監控通訊實施正常有效運行、降低故障率、更好地服務于安全生產。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以下日常維護保養制度。
1、監控中心站值班員應每日對設備積塵進行清掃。
2、時刻注意設備運行情況及各種指示燈狀態是否正常,發現異常及時匯報。
3、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及設備操作程序正確使用設備。
4、井下設備由監控維護人員,每日入井對所轄設備進行巡視檢查。
5、及時清掃設備及電纜煤塵。
6、注意觀察設備運行情況及各種狀態,指示燈是否正常,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7、根據《監控設備功能定期校驗制度》、《監控設施功能定期試驗制度》,及時對設備進行校驗、調試。
8、工作面收尾、拆除監控設備后,應把設備升井,進行必要的檢修維護。
9、井下發現故障設備要及時更換,不得帶病運行。
10、每日入井應對所轄設備外觀、線路及安設位置進行仔細檢查。
11、認真檢查分線、接線嘴是否松散,有無擋板,螺絲彈簧是否齊全,杜絕失爆。
12、升井設備值班人員應及時檢修、維護以備再用。
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為確保井上、井下監控通訊設施正常有效運行,服務生產,確保安全,提高監控人員工作積極性,增強人員責任心,強化人員勞動組織紀律,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1、監控中心站實行8小時值班制度,實現24小時不間斷連續監測監控。
2、監控維護人員實行早班、貳班入井對井下設備進行維護、故障處理及設備搬遷等工作,值班主要負責地面監控設備維護、修理及夜班井下突發故障處理及設備搬遷等工作。
3、早班8∶00~16∶00,貳班15∶30~23∶00,值班24小時,每班兩人。
4、入井人員應嚴格遵守《規程》及礦有關規定,確保自身人身安全。
5、監控中心站值班員應密切注意井下瓦斯及各種開關量傳感器變化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匯報。
6、中心站值班員應對中心站內監控設備運行情況做出正確判斷,發現異常及時匯報。
7、監控人員嚴禁出現遲到、早退、空崗、脫崗、缺崗、睡崗(中心站)等違紀現象。
8、監控維護人員每月入井不少于22次,入井時間每次不少于4小時。
9、值班人員應對工作場所進行衛生清掃工作及設備、記錄等要擺放合理,不得亂扔亂放。
10、對井上、井下出現的監控故障要及時、有效處理,不得拖延或拒不處理。
11、根據生產情況及時對井下監控設備布置進行搬遷、調整。
12、嚴格按照其它有關規定完成對監控通訊設施的維護及故障排除等工作任務。
第10篇 安全監控系統日常管理規范
1、當井下發現傳感器顯示超限時,現場值班領導或安全負責人應立即切斷閉鎖電源、撤出人員到安全地點,站崗并向礦調匯報。得到礦調同意后現場安全人員與瓦斯檢查員一同逐步深入檢查瓦斯,查明原因。現場安全人員在不明瓦斯變化情況時不得懷疑傳感器誤顯示而不及時切斷電源撤出工作人員。
2、礦調度員接到系統報警信息必須作好記錄,立即通知安全通風部門進行檢查處理。
3、系統設備在瓦斯超限閉鎖動力電源后,任何人不得強行送電。非安全監控部門人員嚴禁調校監測設備。
4、瓦斯檢查員每班三次對監控系統進行巡回檢查,用光學瓦斯檢查儀校對傳感器的顯示,當兩者誤差大于允許值時,先以讀數較大的為依據采取措施,安全監控人員必須在8小時對設備進行調校完畢。
5、安全監控部門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當系統發生故障時立即下井處理,在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的規定,填寫故障登記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8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期間,必須采取人工監測措施,否則不允許生產。
6、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巡回檢查制度,定時檢查校正設備的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顯示數據、控制邏輯等。保證系統設備的防爆完好、顯示準確,分站、傳感器的設置符合規程的規定。每隔7--10天對系統的斷電功能(瓦斯電筆鎖)進行一次測試,確保系統斷電可靠。并作好檢查試驗記錄。
7、機電、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至少每月一次對監控系統的系統的斷電功能(瓦斯電筆鎖)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時采取對傳感器通入瓦斯氣樣的方式進行,檢查結果應有記錄可查。
8、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報警器等安全監控設備,必須由采掘班組長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將傳感器等監控設備挪移規定的監測位置,更不允許擅自停止使用。
9、凡是經大修的傳感器,必須經專門的計量檢定機構鑒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大修如更換傳感頭、電路板等)
10、系統設備運行6--12個月后,必須運到地面進行全面檢修。
11、對損壞監測設施或擅自甩掉監測設施不用的責任人必須進行追查處理。
12、礦井必須建立系統設備的檢修室、保管庫房的場所,儀器設備應統一編號集中管理。并保證設備有最大使用數量0.4倍的存量備用。 `
第11篇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加強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確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穩定、可靠,正常發揮系統的監測監控作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區域公司技術總監是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技術部負責安全監控中心的管理,安全監控中心值守人員由技術部負責管理,負責監視全公司監控信息,填寫運行日志,打印報警信息日報表,報值班領導審閱,發現問題應及時調度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三條 礦總工程師是本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安全監控系統的建立、設計和升級改造,通風礦長(或通防科長)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安全監控設備設施的現場管理負責,具體業務由通防管理部門或專門的安全監控管理部門負責。駐礦安監站負責監督、檢查。
第四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納入礦井安全生產調度指揮系統,實時監控各監測點通防安全參數變化及被控制設備通斷電狀態。
第五條 各礦必須建立煤礦安全監控管理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每礦至少有一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中心站值班人員不少于4人,安全監控維護員配備數量必須能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各礦安全監控維護員及值班員必須經過通風和監控技術專業培訓,經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六條 各礦應對通風、采掘、機電區(科)的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生產調度員、瓦檢工、爆破工、采掘班組長及機電維護員等有關人員進行安全監控設備管理與使用知識的培訓。
第七條 各礦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安全監控設備,傳感器和分站的備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20%,并配備足夠的零配件和維修校正用的工具、儀表。
第二章 設計與安裝
第八條 所有生產礦井、新建礦井、改(擴)建礦井都必須裝備可靠的安全監控系統;建有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還必須建立瓦斯抽采監測系統。
第九條 新裝備監控系統、更新或擴容監控系統必須提出設計方案,設計方案經區域公司審查,報煤業集團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覆蓋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規定的其他工作地點,監控的內容、設置及相關技術參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的規定,并與區域公司安全監控系統聯網。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合格有效的“四證一標志”,即防爆合格證、安全儀器儀表檢驗合格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產品生產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ma),嚴禁使用未經國家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安全聯檢的關聯設備。
第十一條 凡應安設安全監控裝置的地點,必須在采區設計、《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分站、聲光報警器、電源箱及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根據采掘工作面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布置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斷電控制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范圍,被控開關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斷電接點和編號。布置圖以礦井通風系統圖為底圖、斷電控制圖以礦井供電系統圖為底圖,圖紙的繪制、標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在安裝斷電控制時,使用單位或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
第十三條 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中心站主機或系統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實現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有關的監控設備未投入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有關的監控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第十五條 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宜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1)斷電范圍內;(2)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4)掘進工作面內;(5)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 (6)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
第十六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十七條 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便于觀察的地點。
第三章 地面中心站管理
第十八條 地面中心站值班應設置在礦調度室內,24小時有專職值班員值班。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及打印報表功能。
第十九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或聯網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熱備份,24小時不間斷運行。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2小時在線式不間斷電源。
第二十條 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保護接地和防雷裝置,中心站設備的接地電阻,每年至少測試一次,保證電阻值不超過4ω。
第二十一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計算機不得從事與安全監控無關的工作。煤礦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調試、校正,每月至少調校一次,為使運行的計算機得到定期維護,安全監控主機應定期輪換運行,正常情況下,一般不超過3個月輪換一次。
第二十二條 中心站所有設備的連接線應整齊有序,對接插頭處應定期檢查,保證接觸良好。中心站設備及設施應保持整潔。
第二十三條 安全監控中心站環境溫度應在20℃±5℃、濕度應在40%~70%。
第二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中不用的測點名及圖形,中心站要及時進行修改和刪除。
第二十五條 對井下變更安全監控場所的測點,要在地面中心站運行日志中詳細記錄,以便查詢。
第四章 傳輸接口及系統傳輸線路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使用、維修過程中不得改變傳輸接口的本安電路及與本安電路有關的電氣元件的型號規格和參數,并嚴格按產品說明書進行安裝。傳輸接口應設置在便于連接分站信號的地點。
第二十七條 連接傳輸接口通訊線路時,應規范、謹慎操作,避免發生短路,造成故障。
第二十八條 每周檢查一次敷設光纜和電纜的巷道內支護情況,發現影響光纜和電纜正常通訊的巷道支護隱患,礦井必須及時安排處理,檢查應有專項記錄。
第二十九條 監控通訊線路每隔200m作一個長度不小于100mm的標志,以便識別管理。
第三十條 傳輸電纜的接頭都要使用防水接線盒。接線盒處電纜應交叉綁緊,防止巷道變形或接頭人為拉脫。進線電纜兩端應向下垂,防止接線盒進水。
第三十一條 進入采區的各種傳感器電纜吊掛,嚴禁與動力線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幫吊掛的電纜應防止金屬棚卡子伸縮和肩窩來壓擠傷。
第三十二條 分站處不得留有過多的電纜,進出電纜應整齊美觀。多種信息電纜同時敷設時,其線路中的接線盒應貼上標簽,注明用途、走向,以便查找故障。接線盒蓋上的固定螺絲應涂油防銹。
第三十三條 信號傳輸電纜與動力電纜在巷道同一幫敷設時,信號電纜應吊掛在動力電纜的上方,間距不小于100mm。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纖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和動力電纜等共用。
第三十四條 系統所用電纜在入井前,均應在地面進行芯線通斷、絕緣性能的測試,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安全監控用的電纜必須在入井處安裝熔斷器及防雷裝置。
第五章 分站及電源箱管理
第三十五條 分站、電源箱入井前必須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測試調校,各項技術指標應與說明書相符,接入系統運行48 小時,確認沒有問題后方能下井。入井前應按照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況,取得“防爆電氣設備檢驗合格證”后方可入井安裝。
第三十六條 每臺分站應掛牌管理,注明分站各測點,以便查找處理故障。當定義參數變動時,應及時修改牌板內容,保證與實際情況一致。
第三十七條 井下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獨立通風的硐室中,其所在位置應考慮供電方便,盡可能設在各測控點的中心,以縮短測控線路。安設時應加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三十八條 分站和電源箱的接線應符合《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標準。
第12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在礦井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依據《煤炭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等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汾西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所有礦井。
第二章? 系統建設與安裝
第三條 各礦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監控設備必須取得“安全儀表檢驗合格證”、“產品(計量器具)合格證、產品(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防爆合格證”和“ma標志”。
各礦井必須按設備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規定的型號選擇傳感器、斷電控制器、開停傳感器、饋電傳感器等關聯設備,嚴禁使用未聯檢的設備。
第四條 井下的采區設計、采掘工作面設計、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單獨設立安全監測監控章節,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安設地點位置,信號電纜、電源電纜敷設,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單獨繪制監測裝置布置圖、斷電圖。
第五條 傳感器的安裝(拆除)嚴格執行通知單制度,通知單由礦通風區根據設計、井下采掘布置、通風情況提前下發至礦監控隊,安裝通知單必須注明傳感器安裝地點、安裝時間、吊掛位置、報警值、斷電值、斷電范圍等,由監控隊組織安裝。拆除通知單必須注明拆除地點、拆除原因等。拆除通知單必須注明傳感器拆除地點、拆除時間、拆除原因等,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具體方法由煤礦主要技術負責人審定。通知單樣表見附表《傳感器安裝通知
單》、《傳感器拆除通知單》。
第六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宜為井下安全監控設備提供專用供電電源。
第七條 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八條 井下采、掘工作面傳感器安裝完畢后,確認傳感器、斷電器正常工作,由監控隊和使用單位現場辦理交接手續,設備、線纜、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監控隊負責日常監管、檢修、維護等工作。
第九條 監控設備下井安裝使用前,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地面試驗場所進行安裝、調試和測試,測試合格并在試驗場所試運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裝使用。
第十條 各礦井在新開工作面或作業地點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安設、線纜吊掛前,在標準化方面應提前設計、制定計劃,監控隊做好設備及線纜使用臺賬,要求一巷道一臺賬,做到設備及線纜的發放、回收數量清楚明了,牌板、標志牌等發放、回收有帳。
第三章? 現場管理
第十一條 井下各類傳感器的安設數量、位置、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以及斷電范圍,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山西省、兩級集團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介休洗煤廠和有附屬洗(選)煤廠的礦井要將洗(選)煤廠的日常瓦斯管理納入礦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煤倉上方、封閉的地面機房內上方、封閉的地面煤倉下口、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濃度較高的地點設置甲烷傳感器。 傳感器的報警、斷電、復電值、斷電范圍符合aq1029的規定,傳感器的調校每七天進行一次。各礦井附屬洗(選)煤廠應設監控終端,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瓦斯傳感器要與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聯網,并實現數據上傳。
第十三條 井下監控分站在交流供電電源停電后,監控分站的后備直流電源在滿負載情況下必須保證不小于2小時的連續供電。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井下安全監控裝備調校、檢修規定。瓦斯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空氣樣和標準瓦斯氣樣井下現場調校一次,每一年檢定一次。其余傳感器按集團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定期檢定、標校(調校)。“三閉鎖”功能必須每7天井下測試一次,并有記錄查詢。瓦斯傳感器井下調校(斷電試驗)前,各礦井應提前一天上傳調校數量、地點等至集團公司信息中心監控值班室。瓦斯監控主機、監控分站、通訊設備、傳輸接口、ups電源等其它設備必須每月檢測一次。必須對上述各項調校、檢修工作做好書面記錄,以備核查。傳感器井下調校(斷電試驗)上報表見附表《瓦斯傳感器調校(斷電試驗)上報表》、《井下瓦斯傳感器調校、斷電測試
記錄》“三閉鎖”測試記錄表見附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三閉鎖”測試記錄表》
第十五條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瓦斯電、故障、風電”閉鎖功能必須實現斷電迅速、可靠,嚴禁異地斷電、超范圍斷電、交叉斷電或斷電范圍不完整。
第十六條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定期巡檢、維護。如發現顯示數據誤差、設備損壞、系統運行異常、線纜破損等異常情況,立即匯報監控值班室進行處理,并在巡檢記錄上做好記錄備查,因故障而喪失監控功能或監控系統停止運行時,礦調度責令監控系統故障所在隊組停產并立即實施斷電、撤人,監控系統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復生產。
第十七條 井下各類監控裝置應安裝設置在準確反映監控環境實際情況的地點。避免淋水、擠砸等外部因素影響和干擾。
第十八條 嚴禁破壞監測監控設備設施;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短接閉鎖開關造成監測數據失真或無法實現斷電功能;嚴禁在監控系統軟件內使用各種方式進行數據屏蔽、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