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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安全主任管理職責(四篇)

      發布時間:2024-02-28 13:50:12 查看人數:35

      注冊安全主任管理職責

      第1篇 注冊安全主任管理職責

      一、直接向廠長負責,全面負責本廠安全生產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負責編制本廠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各車間(工段)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報廠長會議批準實施。

      三、負責編制本廠年度安全生產檢查計劃,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按計劃開展對工藝、設備、裝置、倉儲安全生產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廠長和分管副廠長。

      四、組織落實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整改,負責隱患整改的跟蹤檢查,并將整改結果及時上報廠長。

      五、負責本廠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編制,并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發放和使用監管工作。

      六、負責組織對廠區有毒、有害物質、防火防爆工作的監控和定期檢測工作。定期組織員工的職業衛生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七、負責本廠生產現場的安全管理及對員工違規操作行為監控,對有重大違規操作行為的員工提出處理意見報廠長審批實施處罰。

      八、負責廠區消防設施、防雷裝置、配電設施等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組織進行檢測。

      九、協助分管副廠長定期組織員工開展事故應急救援的演練。

      十、協助人力資源部做好新員工的“三級教育”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持證上崗。

      十一、做好本廠安全環境的協調和廠區安全生產標志、警示標志的布置設置工作。

      十二、協助分管副廠長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的現場協調、搶救、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和善后工作。

      第2篇 板式熱交換器產品安全注冊管理辦法

      1 總則與適用范圍

      1.1總則

      為加強板式熱交換器及墊片產品的質量監督,確保板式熱交換器及其墊片的產品質量,根據nb/t 47004-2009《板式熱交換器》制定本《辦法》。

      1.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可拆卸式和半焊式板式熱交換器(以下簡稱“板式熱交換器”)制造廠、組裝廠和密封墊片(以下簡稱“墊片”)制造廠的產品安全注冊,上述企業應按本《辦法》取得相應的產品安全注冊證。

      1.2.1板式熱交換器制造廠

      系指具備板片生產條件的企業。

      1.2.2板式熱交換器組裝廠

      系指不具備板片生產條件,依靠外購板片組裝板式熱交換器的企業。

      1.2.3板式熱交換器墊片廠

      系指生產板式熱交換器墊片的企業。

      1.3 申證單元

      申證單元分板式熱交換器申證單元和墊片申證單元。

      1.3.1板式熱交換器申證單元

      板式熱交換器申證單元按類別和單板計算換熱面積劃分。

      注冊類別

      a類-墊片式板式熱交換器

      b類-半焊式板式熱交換器

      注冊級別

      a1

      a2

      a3

      a4

      b1

      b2

      b3

      單板計算換熱面積(m2)

      ≤0.30

      0.3~1.0

      1.0~2.0

      >2.0

      ≤0.30

      0.3~1.0

      >1.0

      1.3.2墊片申證單元

      墊片申證單元按材料劃分。

      注冊類別

      ⅰ類

      ⅱ類

      材料

      橡膠

      非橡膠

      2 注冊程序

      板式熱交換器產品安全注冊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批準和發證。

      2.1 申請

      2.1.1 申請產品安全注冊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a. 企業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b.企業的申證產品應滿足nb/t 47004《板式熱交換器》標準的要求;

      c.申證產品應具備有效的圖樣和技術文件;

      d.企業應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實施(附件一);

      e.企業的質量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加工設備、工藝裝備和檢測設備及生產場地等應能滿足申證產品的制造要求(附件一、附件二);

      2.1.2 凡符合2.1.1規定的企業可根據本《辦法》向全國鍋爐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鍋容標委”)提交板式熱交換器及密封墊片產品安全注冊申請書。

      2.1.3已按本《辦法》取得產品安全注冊證的企業,申請單元增項時,也應向“鍋容標委”提交申請書,但安全注冊證書的有效期保持不變。

      2.2 受理

      2.2.1自收到企業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鍋容標委”按本《辦法》完成初審并做出是否受理的批復,同時通知申請企業和全國鍋爐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熱交換器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熱交換器分會”),逾期則視同受理。

      2.2.2受理批復下達后,申請企業應依據本《辦法》及標準要求,結合企業質量保證體系進行自查,自查完成后應將質量保證手冊及自查報告提交“熱交換器分會”。自查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企業概況;

      b.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及其運行狀況;

      c.有關標準的執行情況;

      d.申證單元所包含的產品系列;

      e.存在問題和改進措施。

      2.2.3 “熱交換器分會”自收到申請企業自查報告之日起,一般應在6個月內完成對申請企業的審查工作。由于申請企業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審查的,受理批復自行失效。

      2.2.4 在申請與受理期間,如有企業使用虛假安全注冊證書者,受理自行失效,且兩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產品安全注冊申請。

      2.3 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產品檢測、質量保證體系和基本條件(資源條件)三個部分。

      2.3.1 產品檢測

      2.3.1.1 產品抽樣

      a.抽樣由“熱交換器分會”認可的檢測單位負責,抽樣采用隨機方式進行,從企業申報的屬于同一申證單元的所有合格產品中進行抽樣;

      b.抽取的樣品應當場加封,貼上審查封條;

      c.樣品的啟封由檢測單位負責,啟封時應核對封樣單、封條、樣品等情況,并做好記錄。

      2.3.1.2 檢測

      a.產品及其零部件的現場檢測;

      b. 檢測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樣品的檢測工作,并提交檢測報告;

      c.檢測項目按申請書中的規定逐項進行。

      2.3.2 質量保證體系

      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及其運行狀況,近年來用戶反饋意見和處理情況。

      2.3.3 基本條件

      企業人員、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等資源條件。

      2.3.4 審查時間

      每個申證單元為2天,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增加1天。

      2.3.5 審查意見

      審查組在完成審查后,應根據審查內容和申證單元樣機(或樣品)的檢測結果,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意見分為具備條件、基本具備條件、暫不具備條件和不具備條件。

      a.具備條件:

      申請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及擁有的技術人員滿足本《辦法》附件一的要求;

      申請企業具備本《辦法》附件二規定的基本條件;

      產品抽樣檢測結果合格。

      b.基本具備條件:

      申請企業基本滿足a條的要求,但存在經短期整改后可以解決的一般性問題。

      c.暫不具備條件:

      申請企業基本滿足a條的要求,但存在經短期整改后可以解決的關鍵性問題,應進行復查。

      d.不具備條件:

      產品抽樣檢測結果或質量保證體系或生產條件存在嚴重問題,或在審查中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其它嚴重違規行為者。

      2.3.6 審查意見處理

      2.3.6.1審查意見為具備條件的,上報“熱交換器分會”。

      2.3.6.2審查意見為基本具備條件的,申請企業應根據審查組的要求對存在的問題在規定的期限內(一般不超過一個月)進行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審查組應對整改報告進行審查(或現場核查)確認,整改合格的,按2.3.6.1條處理;整改不合格的,按暫不具備條件處理。

      2.3.6.3審查意見為暫不具備條件的,申請企業應根據審查組的要求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在認可企業整改報告并接受復查申請的前提下,審查組應在審查后的六個月內對申請企業進行一次復查。

      a. 復查意見為具備條件的,按2.3.6.1條處理;

      b. 復查意見為基本具備條件的,應按2.3.6.2條的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合格的,按2.3.6.1條處理;若整改仍不合格,則按2.3.6.4條處理;

      c. 復查意見為不具備條件或仍為暫不具備條件的,按2.3.6.4條處理。

      2.3.6.4審(復)查意見為不具備條件的,提交“熱交換器分會”。

      2.3.6.5整改基本要求

      整改企業應根據審查組提出的具體要求,對每一個不合格項進行整改,逐項填寫“板式熱交換器產品安全注冊整改項目分析處理單”,并附相應的見證件及整改報告一起提交審查組。整改報告應對整改項目、整改措施和實施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和總結。

      2.3.6.6復查基本要求

      復查企業除應按2.3.6.5的要求提交整改報告以外,還應提交復查申請。審查組在復查時,重點復查與整改項目有關的內容。

      2.3.6.7在審(復)查期間,如發現企業弄虛作假或整改報告與事實不符,一律按不具備條件處理。

      2.4 評審結論

      2.4.1 “熱交換器分會”應根據審查組提交的產品檢測報告和審(復)查意見,經審查確認后做出評審結論。評審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

      a.評審結論為合格的,上報“鍋容標委”審批。

      b. 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的,上報“鍋容標委”備案。

      2.4.2 若“熱交換器分會”對審查意見有異議,則應調查核實后再做出評審結論。

      2.4.3 申證期間,若企業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重大事故,“熱交換器分會”應暫緩做出評審結論。

      2.4.4 若“鍋容標委”對評審結論有異議,則應調查核實后再行處理。

      2.5 批準

      “鍋容標委”應對“熱交換器分會”提交的評審結論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批準。對于合格企業頒發證書,對于不合格企業兩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或單元)的產品安全注冊申請。

      2.6 發證

      2.6.1“鍋容標委”對審批合格的申請企業頒發《板式熱交換器產品安全注冊證》(一式五份,格式見附件三,以下簡稱《安全注冊證》)。

      2.6.2 《安全注冊證》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企業持《安全注冊證》正本、副本各一份,其余三份副本分別由企業所在省(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鍋容標委”和“熱交換器分會”留存備案。

      2.6.3已取得《安全注冊證》的企業在申請單元增項時,仍按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但審查重點為與該申證單元有關的項目。獲得批準的企業應將原《安全注冊證》退還“鍋容標委”后再領取新證。

      2.6.4 《安全注冊證》有效期為五年。

      2.6.5獲得安全注冊的企業,當企業名稱、地址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鍋容標委”提出申請,辦理注冊證變更手續。

      3 換證

      3.1換證申請

      企業應在《安全注冊證》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向“鍋容標委”提交更換安全注冊證的申請報告,“鍋容標委”需對企業的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通知“熱交換器分會”在三個月內對企業進行換證審查。

      3.2 換證基本要求

      企業應對持證期間的有關情況進行總結,寫出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五年來企業生產條件(人員、設備等)的變動情況;

      b.五年來產品質量問題的分析和解決辦法;

      c.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行狀況;

      d.標準規范及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3.3 換證審查

      根據本《辦法》注冊程序中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組應對產品進行檢測,并著重審查持證期間質量保證體系的運行狀況、基本條件變化和執行標準法規的情況。

      3.4 換證批準

      “熱交換器分會”根據樣機(或樣品)檢測結果和審查意見做出評審結論后,對符合換證條件的企業上報“鍋容標委”,并按本《辦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換證審批、備案手續,換發《安全注冊證書》;對不符合換證條件的企業按本《辦法》2.4的相應條款處理。

      3.5 延期申請

      對于逾期不提出更換《安全注冊證》申請或換證審查未通過的企業,其《安全注冊證》自行失效,并予以公布;

      企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安全注冊證》的使用期限時,應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向“鍋容標委”提出申請,但批準的延長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 監督管理

      4.1 持證企業的監督管理

      對在有效期內的持證企業,采用定期復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進行監督管理,重點選擇經過整改的企業及用戶反映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的企業,著重考察其產品質量和質量保證體系運行狀況,復查和抽查工作將由“鍋容標委”制定計劃并由“熱交換器分會”組織實施。

      4.1.1 定期復查:

      根據復查計劃,對在有效期內的持證企業進行產品檢測和審查,在持證有效期內的定期復查一般不超過兩次。

      4.1.2 不定期抽查

      根據整個行業產品質量狀況和用戶反饋意見,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在有效期內的持證企業進行抽查。

      4.2 安全注冊證的監督管理

      4.2.1 暫停

      對已經取得《安全注冊證》的企業,因定期復查或不定期抽查不合格需進行整頓時,在整頓期間其安全注冊證暫停使用,整頓期一般為三至六個月,企業應在整頓期內向“鍋容標委”提出整頓復查申請,經復查合格后允許其繼續使用《安全注冊證》。

      4.2.2 注銷

      對于取得《安全注冊證》的企業,有下列情況者,應注銷其安全注冊證,并予以公布。

      a.經監督檢查,產品主要指標不符合標準規定,限期整頓后仍不合格者;

      b.將產品安全注冊證和產品銘牌轉讓其它企業使用者;

      c.企業生產方向改變,申證單元產品停產或轉廠生產者;

      d.弄虛作假者。

      4.3 審查和評審的監督管理

      審查組成員一般由三至五人構成,具體人數根據申請的單元數確定。在產品安全注冊審查期間,審查組成員應嚴格遵守紀律,保守企業技術秘密,并對審查意見負責。審查組成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業提出不正當要求,自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檢測單位應保證檢測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并對檢測結果負法律責任。

      審查機構應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并對評審結論負責。嚴禁審查人員在審查工作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和全國鍋爐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安全注冊工作具有領導和監督的職能,企業有權利對審查組成員違反紀律的行為進行舉報。

      5 異議申訴

      企業如對產品檢測結果或審查意見或評審結論持不同意見,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鍋容標委”提出申訴。

      附件一:

      一. 板式熱交換器及墊片生產質量保證手冊的基本要求

      為保證板式熱交換器及墊片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正常有效地運行,企業應建立相應的質量保證體系,體系文件包括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作業(工藝)文件和記錄等。質量保證手冊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批準、頒布。質量控制系統的每個控制環節和控制點應有負責人和責任人員;質量保證體系責任人員(質量保證工程師和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的職責、權限及各質量控制系統的工作接口應明確;每個質量控制崗位均應有相應的管理制度。各質量控制崗位的工作內容和要求應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確,以保證與企業產品有關的標準和法規得到貫徹執行。質量保證手冊是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和實施的重要文件,其內容應包括:

      1. 企業宗旨、主要領導人的質量責任;

      2. 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原則及依據;

      3. 組織機構及各級質量責任人員的職、責、權;

      4. 質量控制系統、控制環節、控制點及其質控程序示意圖表;

      5. 遵循的法規和標準目錄(按照目錄備有原文可查);

      6. 質量文件和記錄(包括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文件、記錄表卡)受控;

      7. 人員培訓與考核;

      8. 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

      9. 合同及分承包方管理;

      10.其他應予以控制的工作內容。

      二.板式熱交換器制造廠、組裝廠質量保證體系責任人員及技術人員基本條件

      申請板式熱交換器產品安全注冊證的企業,應配備滿足產品制造要求的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及一定工作經歷和能力的質量保證工程師等質量保證體系責任人員,對設計、工藝、材料、檢驗等質量控制環節承擔質量管理責任,其基本條件見下表:

      責任人員類別

      學歷

      專業

      技術職稱

      工作經歷年限

      質量保證工程師(技術負責人)

      本科或以上

      理工科相關專業

      工程師或以上

      四年以上

      工藝

      大專或以上

      理工科相關專業

      工程師或以上

      二年以上

      設計

      大專或以上

      理工科相關專業

      助理工程師或以上

      二年以上

      材料

      大專或以上

      理工科相關專業

      助理工程師或以上

      二年以上

      成形與組裝

      大專或以上

      理工科相關專業

      助理工程師或以上

      二年以上

      焊接(必要時)

      大專或以上

      理工科相關專業

      助理工程師或以上

      二年以上

      無損檢測

      大專或以上

      理工科相關專業

      助理工程師或以上

      二年以上

      理化檢驗

      大專或以上

      理工科相關專業

      助理工程師或以上

      二年以上

      產品檢驗

      (含壓力試驗)

      大專或以上

      理工科相關專業

      助理工程師或以上

      二年以上

      設備和計量

      中專或以上

      理工科相關專業

      助理工程師或以上

      二年以上

      標準化

      大專或以上

      理工科相關專業

      助理工程師或以上

      二年以上

      其中,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當有從事板式熱交換器制造、檢驗或質量管理的工作經驗,無損檢測責任人還應擁有國家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無損檢測ⅱ級資格證書。

      根據產品制造的需要,一個責任人崗位可以由兩個及以上的人員擔任,但是應當明確每個人的職責;必要時,一個責任人員也可兼任兩個管理職責不相關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各責任人應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經過專門的培訓與考核,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工作表現和結果符合有關法規標準和制造單位質量體系文件規定的要求。

      質量保證體系負責人(質量保證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和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是申請企業聘用的相關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并與板式熱交換器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單位。

      板式熱交換器制造廠、組裝廠應有滿足產品制造要求的具有理工科大專以上學歷或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或高級技師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人員的比例和數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申請類別

      技術人員比例

      技術人員數量

      板式熱交換器制造

      ≥8%

      8

      板式熱交換器組裝

      5

      三.板式熱交換器墊片生產廠質量保證體系責任人員及技術人員基本條件

      申請板式熱交換器墊片產品安全注冊證的企業,其質量保證體系負責人(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由本企業從事板式熱交換器墊片技術工作或技術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師或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具有高分子專業大專或以上學歷,并從事本專業工作兩年以上;

      b.具有高分子專業中專學歷,并從事本專業工作三年以上;

      c. 具有理工科(非高分子專業)大專或以上學歷,并從事板式熱交換器墊片質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d. 具有理工科(非高分子專業)中專學歷,并從事板式熱交換器墊片質量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e. 工藝質量控制系統的負責人,應由本企業符合專業要求(或不符合專業要求但已從事本專業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助理工程師或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其它質量控制系統的負責人也應由助理工程師或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

      申請板式熱交換器墊片產品安全注冊證的企業,應有滿足產品制造要求、具有理工科大專以上學歷或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或高級技師的專業技術人員,且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

      板式熱交換器墊片生產廠質量保證機構人員要求最低條件

      質量保證機構人員類別

      工藝

      材料

      理化

      檢驗

      產品

      檢驗

      設備

      計量

      人員最低數(不含法人代表和主要技術負責人)

      1

      1

      1

      1

      1

      注:對委托理化檢驗的企業,可不要求其理化檢驗人員的數量和資格

      附件二:

      一.板式熱交換器制造廠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板式熱交換器制造廠應具有適合申證單元產品生產所必需的廠房、加工成形設備、焊接設備、與生產設備配套的工裝、檢驗設備與場地等,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小于1000平方米,包括存放板式熱交換器用材的場地,半成品、成品存放區,并應有明顯標識。加工和檢驗設備的能力應滿足相應產品的要求,并應有設備完好標識和設備專管人標識。

      2.橡膠墊片應在陰涼、干燥、避光的環境中存放,環境溫度應不超過40℃。

      3.應具有滿足申證單元生產要求的模具和加工要求的壓機、剪板機、沖床等加工設備。

      4.應具有與板式熱交換器生產相適應的焊接條件,從事受壓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相應的焊工資格證,從事非受壓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崗位證書。

      5.從事無損檢測的人員應具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資格證書。

      6.從事理化檢驗的人員應具有資格證書;若企業不具備理化檢驗能力,可委托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驗單位進行。

      7.應具有與申證單元相適應的產品檢驗手段,包括墊片測厚儀、波紋深度檢查儀、墊片硬度計及其它檢驗設備。

      8. 應具有符合申證單元產品要求的壓力試驗設備。

      9.若板片超出本廠加工手段需外購時,板片檢驗的比例應高于nb/t 47004《板式熱交換器》的要求,數量應增加50%以上。

      10.提供板片和墊片的企業應持有相應的產品安全注冊證,如企業同時組裝境外板片制造商產品,境外板片制造商應通過延伸審查。

      二.板式熱交換器組裝廠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板式熱交換器組裝廠應具有適合申證單元產品生產所必需的廠房、焊接設備、與生產設備配套的工裝、檢驗設備及場地等,應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應具有組裝申證單元產品所必需的生產場地,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小于500平方米,包括存放板式熱交換器用材的場地,半成品、成品存放區,并應有明顯標識。加工和檢驗設備的能力應滿足相應組裝產品的要求,并應有設備完好標識和設備專管人標識。

      2. 提供板片和墊片的企業應持有相應的產品安全注冊證書。對境外企業在國內的組裝廠,境外板片制造商應通過延伸審查。

      4.橡膠墊片應在陰涼、干燥、避光的環境中存放,環境溫度應不超過40℃。

      5.應具有與板式熱交換器生產相適應的焊接條件,從事受壓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相應的焊工資格證,從事非受壓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崗位證書。

      6.從事無損檢測的人員應具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資格證書;若企業不具備無損檢測能力,應委托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測單位進行。

      7.從事理化檢驗的人員應具有資格證書;若企業不具備理化檢驗能力,可委托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驗單位進行。

      8.應具有與申證單元相適應的產品檢驗手段,包括墊片測厚儀、波紋深度檢查儀、墊片硬度計及其它產品檢驗設備。

      9.應具有符合申證單元產品要求的壓力試驗設備。

      10. 板片檢驗項目應按nb/t 47004《板式熱交換器》的要求進行,但檢驗比例至少應增加50%以上。

      三.板式熱交換器墊片生產廠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板式熱交換器墊片生產廠應有適合申證產品生產所必需的廠房、橡膠加工設備、檢驗手段與場地等,應具備以下條件:

      1.應具有申證單元所必需的生產場地,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小于200平方米,包括存放墊片材料的專用場地,半成品、成品存放區,并應有明顯標識。設備能力應滿足相應產品的要求,并應有設備完好標識和設備專管人標識。

      2.墊片應在陰涼、干燥、避光的環境中存放,環境溫度應不超過40℃。

      3.應具有與申證單元相適應的生產模具和滿足加工要求的橡膠擠出機、硫化機等有關的加工設備。

      4.應具有與申證單元相適應的產品檢驗手段,包括硬度計、厚度測量儀、拉力試驗機、壓縮永久變形測量夾具、烘箱、硫化儀等有關的產品檢驗設備。

      5.板式熱交換器墊片廠應具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墊片實驗室,檢驗人員應持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資格證書。

      6.板式熱交換器墊片生產廠委托的檢驗部門應經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

      第3篇 物業公司質量環境安全管理委員會注冊安全主任職責

      1、認真宣傳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公司的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實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2、編制公司安全生產規劃和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勞動保護措施經費的合理使用和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完成情況。

      3、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不安全、不衛生問題,有權制止違章操作、違章作業。

      4、督促、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和貫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審批危險作業的安全方案、檢查安全技術規程的執行情況。

      5、負責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參加事故調查,提出防止傷亡事故的措施。

      6、協助有關部門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培訓、教育工作。

      7、根據公司的安全情況,在向公司領導報告工作的同時,也向勞動行政部門和上級安全機構反映情況。

      第4篇 板式換熱器產品安全注冊管理辦法

      1 總則與適用范圍

      1.1總則

      為加強板式換熱器及墊片產品的質量監督,確保板式換熱器及其墊片的產品質量,根據國家標準gb 16409《板式換熱器》,制定本《辦法》。

      1.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可拆卸式和半焊式板式換熱器(以下簡稱“板式換熱器”)制造廠、組裝廠和密封墊片(以下簡稱“墊片”)生產廠,上述企業應按本《辦法》取得相應的產品安全注冊證。

      1.2.1板式換熱器制造廠

      系指具備板片生產手段的制造廠。

      1.2.2板式換熱器組裝廠

      系指不具備板片生產手段,僅依靠外購板片組裝板式換熱器的企業。

      1.2.3板式換熱器墊片廠

      系指生產板式換熱器墊片的企業。

      1.3 申證單元

      申證單元分板式換熱器申證單元和墊片申證單元。

      1.3.1板式換熱器申證單元

      板式換熱器申證單元按類別和單板計算換熱面積范圍劃分。

      注冊類別a類-墊片式板式換熱器b類-半焊式板式換熱器
      注冊級別a1a2a3b1b2b3
      單板計算換熱面積(m2)≤0.300.3~1.0>1.0≤0.300.3~1.0>1.0

      1.3.2墊片申證單元

      墊片申證單元按材料劃分。

      注冊類別ⅰ類ⅱ類
      材??? 料橡膠其它

      2 注冊程序

      板式換熱器產品安全注冊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批準和發證。

      2.1 申請

      2.1.1 申請產品安全注冊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a. 企業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b. 企業的申證產品應滿足國家標準gb 16409《板式換熱器》的要求;

      c. 申證產品應具備有效的圖樣和技術文件;

      d. 企業應具備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附件一);

      e. 企業應具備能夠保證申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檢測設備及場地等(附件二)。

      2.1.2 凡符合2.1.1規定的企業可根據本《辦法》向全國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容標委”)提交申請書。

      2.1.3已按本《辦法》取得產品安全注冊證的企業,申請單元增項時,也應向“容標委”提交申請書,但安全注冊證書的有效期不變。

      2.2 受理

      2.2.1自收到企業的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容標委”按本《辦法》完成初審并做出是否受理的批復,同時通知申請企業和全國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換熱設備分委員會(以下簡稱“換熱分委”),逾期則視同受理。

      2.2.2受理批復下達后,申請企業應完成自查報告并提交“換熱分委”,自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a. 企業概況;

      b. 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行狀況;

      c. 有關標準的執行情況;

      d. 申證單元所包含的產品系列;

      e. 存在問題和改進措施。

      2.2.3 “換熱分委”自收到申請企業自查報告之日起,一般應在6個月內完成對申請企業的審查工作。由于申請企業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審查的,受理批復自行失效。

      2.3 審查

      審查包括產品檢測、質量保證體系和生產條件三部分。

      2.3.1 產品檢測

      2.3.1.1 產品抽樣

      a. 抽樣由“換熱分委”認可的檢測單位負責,抽樣采用隨機方式進行,從企業申報的屬于同一申證單元的所有合格產品中進行抽樣;

      b. 抽取的樣品應當場加封,貼上審查封條;

      c. 樣機的啟封由抽樣單位負責,啟封時應核對封樣單、封條、樣機等情況,并做好記錄。

      2.3.1.2 檢測

      a. 產品及其零部件的現場檢測;

      b. 檢測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樣機(或樣品)的檢測工作,并提交檢測報告;

      c. 檢測項目按申請書中的規定逐項進行。

      2.3.2 審查內容:

      a. 聽取申請企業的自查報告;

      b. 審查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行狀況,近年來用戶反饋意見和處理情況;對已取得iso9000系列認證的企業,重點檢查其質量保證體系的運行狀況;

      c. 審查必要的生產手段和技術裝備情況。

      2.3.3 審查時間

      每個申證單元為2天,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增加1天。

      2.3.4 審查意見

      審查組在完成審查后,應根據審查內容和申證單元樣機(或樣品)的檢測結果,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意見分為具備條件、基本具備條件、暫不具備條件和不具備條件。

      a. 具備條件:

      申請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滿足本《辦法》附件一的要求;

      申請企業具備本《辦法》附件二規定的基本條件;

      產品抽樣檢測結果合格。

      b. 基本具備條件:

      申請企業基本滿足a條的要求,但存在經短期整改后可以解決的一般性問題。

      c. 暫不具備條件:

      申請企業基本滿足a條的要求,但存在經短期整改后可以解決的關鍵性問題,應進行復查。

      d. 不具備條件:

      產品抽樣檢測結果或質量保證體系或生產條件存在嚴重問題。

      2.3.5 審查意見處理

      2.3.5.1? 審查意見為具備條件的,提交“換熱分委”。

      2.3.5.2? 審查意見為基本具備條件的,申請企業應根據審查組的要求對存在的問題在規定的期限內(一般不超過一個月)進行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審查組應對整改報告進行審查(或核查)確認,整改合格的,按2.3.5.1條處理;整改不合格的,按暫不具備條件處理。

      2.3.5.3? 審查意見為暫不具備條件的,申請企業應根據審查組的要求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在認可企業整改報告并接受復查申請的前提下,審查組應在審查后的六個月內對申請企業進行一次復查。

      a. 復查意見為具備條件的,按2.3.5.1條處理;

      b. 復查意見為基本具備條件的,應按2.3.5.2條的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合格的,按2.3.5.1條處理;若整改仍不合格,則按2.3.5.4條處理;

      c. 復查意見為不具備條件或仍為暫不具備條件的,按2.3.5.4條處理。

      2.3.5.4? 審(復)查意見為不具備條件的,提交“換熱分委”。

      2.3.5.5? 整改基本要求

      整改企業應根據審查組提出的具體要求,對每一個不合格項進行整改,逐項填寫“板式換熱器產品安全注冊整改項目分析處理單”,并附相應的鑒證件及整改報告一起提交審查組。整改報告應對整改項目、整改措施和實施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和總結。

      2.3.5.6? 復查基本要求

      復查企業除應按2.3.5.5的要求提交整改報告以外,還應提交復查申請。審查組在復查時,重點復查與整改項目有關的內容。

      2.3.5.7? 在審(復)查期間,如發現企業弄虛作假或整改報告與事實不符,一律按不具備條件處理。

      2.4 評審結論

      2.4.1 “換熱分委”應根據審查組提交的產品檢測報告和審(復)查意見,經審查確認后做出評審結論。評審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

      a. 評審結論為合格的,上報“容標委”批準。

      b. 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的,上報“容標委”批準,同時將評審結論通知該企業。

      2.4.2 若“換熱分委”對審查意見有異議,則應調查核實后再做出評審結論。

      2.4.3 在申證期間,若企業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重大事故,“換熱分委”應暫緩做出評審結論。

      2.4.4 若“容標委”對評審結論有異議,則應調查核實后再行處理。

      2.5 批準

      “容標委”應對“換熱分委”提交的評審結論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批準。對于合格的企業發證;對于不合格的企業,“容標委”在兩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或單元)的產品安全注冊申請。

      2.6 發證

      2.6.1“容標委”對審批合格的申請企業頒發《板式換熱器產品安全注冊證》(一式六份,格式見附件三,以下簡稱《安全注冊證》)。

      2.6.2 《安全注冊證》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企業持《安全注冊證》正本,四份副本分別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省(直轄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容標委”和“換熱分委”備案。

      2.6.3已取得《安全注冊證》的企業在申請單元增項時,仍按本章的有關規定重點審查與該申證單元有關的項目。獲得批準的企業應將原《安全注冊證》交還“容標委”后再領取新證。

      2.6.4 《安全注冊證》有效期為五年。

      3 換證

      3.1換證申請

      企業應在《安全注冊證》有效期滿前三至六個月,向“容標委”提交更換安全注冊證的申請報告,“容標委”需對企業的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通知“換熱分委”在三個月內對企業進行換證審查。

      3.2 換證基本要求

      企業應對持證期間的有關情況進行總結,寫出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 五年來企業生產條件(人員、設備等)的變動情況;

      b. 五年來產品質量問題的分析和解決辦法;

      c. 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行狀況;

      d. 標準規范及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3.3 換證審查

      根據本《辦法》注冊程序中的有關規定,審查組應對產品進行檢測,并著重審查質量保證體系的運行狀況,向“換熱分委”提交審查意見。

      3.4 換證批準

      “換熱分委”根據樣機(或樣品)檢測結果和審查意見做出評審結論后,對符合換證條件的企業上報“容標委”,并按本《辦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換證審批、備案手續,換發《安全注冊證書》;對不符合換證條件的企業按本《辦法》2.4的相應條款處理。

      3.5 延期申請

      對于逾期不提出更換《安全注冊證》申請或換證審查未通過的企業,其《安全注冊證》自行失效,并予以公布;

      企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安全注冊證》的使用期限時,應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向“容標委”提出申請,但批準的延長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 監督管理

      4.1 持證企業的監督管理

      對在有效期內的持證企業,采用定期復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進行監督管理,重點選擇經過整改的企業及用戶反映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的企業,著重考察其產品質量和質量保證體系運行狀況,復查和抽查工作將由“容標委”制定計劃并由“換熱分委”組織實施。

      4.1.1 定期復查:

      根據復查計劃,對在有效期內的持證企業進行產品檢測和審查。

      4.1.2 不定期抽查

      根據整個行業產品質量狀況和用戶反饋意見,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在有效期內的持證企業隨時進行抽查。

      4.1.3 定期復查與不定期抽查在證書有效期內一般不得少于一次,但不得超過三次,且同一年內不得進行兩次。對產品質量出現重大問題的企業,則不受此限制。

      4.1.4 在定期復查與不定期抽查期間,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已經抽查過的企業,同年度內不再重復檢查。

      4.2 安全注冊證的監督管理

      4.2.1 暫停

      對已經取得《安全注冊證》的企業,因定期復查或不定期抽查不合格需進行整頓時,在整頓期間其安全注冊證暫停使用,整頓期一般為三至六個月,企業應在整頓期內向“容標委”提出整頓復查申請,經復查合格后允許其繼續使用《安全注冊證》。

      4.2.2 注銷

      對于取得《安全注冊證》的企業,有下列情況者,應注銷其安全注冊證,并予以公布。

      a. 經監督檢查,產品主要指標不符合標準規定,限期整頓后仍不合格者;

      b. 將產品安全注冊證和產品銘牌轉讓其它企業使用者;

      c. 企業生產方向改變,申證單元產品停產或轉廠生產者;

      d. 弄虛作假者。

      4.3 審查和評審的監督管理

      審查組成員一般由三至五人構成且持證上崗。在產品安全注冊審查期間,審查組成員應嚴格遵守紀律,保守企業技術秘密,并對審查意見負責。審查組成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業提出不正當要求,自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檢測單位應保證檢測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并對檢測結果負法律責任。

      評審機構應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并對評審結論承擔責任。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和全國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安全注冊工作具有領導和監督的職能,企業有權利對審查組成員違反紀律的行為進行舉報。

      5 異議申訴

      企業如對產品檢測結果或審查意見或評審結論持不同意見,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容標委”提出申訴。

      附件一:

      一. 板式換熱器及墊片生產質量保證手冊的基本要求

      為保證板式換熱器及墊片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正常有效地運行,產品生產企業應建立相應的質量保證機構。質量控制系統的每個控制環節和控制點應有負責人和責任人員;各質量控制環節負責人一般不得相互兼任,每個質量控制崗位均應有相應的管理制度。各質量控制崗位的工作內容和要求應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確,以保證與企業產品有關的標準和法規得到貫徹執行。質量保證手冊是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和實施的重要文件,其內容應包括:

      1. 企業宗旨、主要領導人的質量責任;

      2. 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原則及依據;

      3. 組織機構及各級機構人員職、責、權;

      4. 質量控制系統、控制環節、控制點及其質控程序示意圖表;

      5. 遵循的法規和標準目錄(按照目錄備有原文可查);

      6. 質量文件和記錄;

      7. 人員培訓與考核;

      8. 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

      9. 其他應予以控制的工作內容。

      二.板式換熱器制造廠、組裝廠質量保證機構人員條件

      申請板式換熱器產品安全注冊證的企業,其質量保證體系負責人(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由本企業從事板式換熱器技術工作或技術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師或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具有機械類專業大專或以上學歷,并從事本專業工作兩年以上;

      b. 具有機械類專業中專學歷,并從事本專業工作三年以上;

      c. 具有理工科(非機械類專業)大專或以上學歷,并從事板式換熱器質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d. 具有理工科(非機械類專業)中專學歷,并從事板式換熱器質量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e. 工藝質量控制系統的負責人,應由本企業符合專業要求(或不符合專業要求但已從事本專業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助理工程師或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其它質量控制系統的負責人也應由助理工程師或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

      板式換熱器制造廠、組裝廠質量保證機構人員基本條件

      質量保證機構人員類別工藝材料焊接無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測理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驗產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驗
      人員最低數(不含法人代表和主要技術負責人)111112
      注:對委托理化檢驗的企業,可不要求其理化檢驗人員的數量和資格

      三.板式換熱器墊片生產廠質量保證機構人員條件

      申請板式換熱器墊片產品安全注冊證的企業,其質量保證體系負責人(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由本企業從事板式換熱器墊片技術工作或技術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師或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具有高分子專業大專或以上學歷,并從事本專業工作兩年以上;

      b. 具有高分子專業中專學歷,并從事本專業工作三年以上;

      c. 具有理工科(非高分子專業)大專或以上學歷,并從事板式換熱器墊片質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d. 具有理工科(非高分子專業)中專學歷,并從事板式換熱器墊片質量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e. 工藝質量控制系統的負責人,應由本企業符合專業要求(或不符合專業要求但已從事本專業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助理工程師或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其它質量控制系統的負責人也應由助理工程師或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

      板式換熱器墊片生產廠質量保證機構人員要求最低條件

      質量保證機構人員類別工藝材料理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驗產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驗
      人員最低數(不含法人代表和主要技術負責人)1112
      注:對委托理化檢驗的企業,可不要求其理化檢驗人員的數量和資格

      附件二:

      一.板式換熱器制造廠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板式換熱器制造廠應具有適合申證單元產品生產所必需的廠房、加工成形設備、焊接設備、與生產設備配套的工裝、檢驗設備與場地等,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小于1000平方米,包括存放板式換熱器用材的場地,半成品、成品存放區,并應有明顯標識。加工和檢驗設備的能力應滿足相應產品的要求,并應有設備完好標識和設備專管人標識。

      2. 橡膠墊片應在陰涼、干燥、避光的環境中存放,環境溫度應不超過40℃。

      3. 應具有滿足申證單元生產要求的模具和加工要求的壓機、剪板機、沖床等加工設備。

      4. 應具有與板式換熱器生產相適應的焊接條件,從事受壓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焊工資格證,從事非受壓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崗位證書。

      5. 從事無損檢測的人員應具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資格證書;若企業不具備無損檢測能力,應委托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測單位進行。

      6. 從事理化檢驗的人員應具有資格證書;若企業不具備理化檢驗能力,應委托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驗單位進行。

      7. 應具有與申證單元相適應的產品檢驗手段,包括測厚儀、波紋深度檢查儀、硬度計及其它檢驗設備。

      8. 應具有符合申證單元產品要求的壓力試驗設備。

      9. 若板片超出本廠加工手段需外購時,板片檢驗的比例應高于國家標準gb16409《板式換熱器》的要求,數量應增加50%以上。

      10. 提供板片和墊片的企業應持有相應的產品安全注冊證。

      二.板式換熱器組裝廠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板式換熱器組裝廠應具有適合申證單元產品生產所必需的廠房、焊接設備、與生產設備配套的工裝、檢驗設備及場地等,應具備以下條件:

      1. 企業應具有組裝申證單元產品所必需的生產場地,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小于500平方米,包括存放板式換熱器用材的場地,半成品、成品存放區,并應有明顯標識。加工和檢驗設備的能力應滿足相應組裝產品的要求,并應有設備完好標識和設備專管人標識。

      2. 提供板片和墊片的企業應持有相應的產品安全注冊證。

      3. 橡膠墊片應在陰涼、干燥、避光的環境中存放,環境溫度應不超過40℃。

      4. 應具有與板式換熱器生產相適應的焊接條件,從事受壓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焊工資格證,從事非受壓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崗位證書。

      5. 從事無損檢測的人員應具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資格證書;若企業不具備無損檢測能力,應委托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測單位進行。

      6. 從事理化檢驗的人員應具有資格證書;若企業不具備理化檢驗能力,應委托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驗單位進行。

      7. 應具有與申證單元相適應的產品檢驗手段,包括測厚儀、波紋深度檢查儀、硬度計及其它產品檢驗設備。

      8. 應具有符合申證單元產品要求的壓力試驗設備。

      9. 板片檢驗項目應按國家標準gb16409《板式換熱器》的要求進行,但數量至少應增加50%以上。

      三.板式換熱器墊片生產廠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板式換熱器墊片生產廠應有適合申證產品生產所必需的廠房、橡膠加工設備、檢驗手段與場地等,應具備以下條件:

      1. 應具有申證單元所必需的生產場地,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小于200平方米,包括存放墊片材料的專用場地,半成品、成品存放區,并應有明顯標識。設備能力應滿足相應產品的要求,并應有設備完好標識和設備專管人標識。

      2. 墊片應在陰涼、干燥、避光的環境中存放,環境溫度應不超過40℃。

      3. 應具有與申證單元相適應的生產模具和滿足加工要求的橡膠擠出機、硫化機等有關的加工設備。

      4. 應具有與申證單元相適應的產品檢驗手段,包括硬度計、厚度測量儀、拉力試驗機等有關的產品檢驗設備。

      5. 板式換熱器墊片廠應具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墊片實驗室,檢驗人員應持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資格證書。

      6. 板式換熱器墊片生產廠委托的檢驗部門應經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

      注冊安全主任管理職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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