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
1.組織有關部門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政策、工作規劃并監督實施。
2.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承擔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監督工作。
3.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處;報據國務院授權,組織協調開展全聞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專項執法監督活動;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綜合協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檢測和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辦法并監督實施,綜合有關部門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會發布。
5.起草藥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并監督實施;依法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和藥品行政保護制度。
6.起草醫療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并監督實施;負責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和監督管理;起草有關國家標準,擬訂和修訂醫療器械產品行業標準、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
7.注冊藥品,擬訂、修訂和頒布國家藥品標準;擬訂保健品市場準入標準,負責保健品的審批工作;制定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制度,負責藥品再評價、淘汰藥品的審核和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工作。
8.擬訂和修訂藥品研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
9.監督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定期發布國家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公報;依法查處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
10.依法監管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特種藥械。
11.擬訂和完善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監督和指導執業藥師注冊工作。
12.指導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工作。
13.開展藥品監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有關的政府間、國際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14.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2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責
1.組織有關部門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政策、工作規劃并監督實施。
2.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承擔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監督工作。
3.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處;報據國務院授權,組織協調開展全聞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專項執法監督活動;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綜合協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檢測和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辦法并監督實施,綜合有關部門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會發布。
5.起草藥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并監督實施;依法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和藥品行政保護制度。
6.起草醫療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并監督實施;負責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和監督管理;起草有關國家標準,擬訂和修訂醫療器械產品行業標準、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
7.注冊藥品,擬訂、修訂和頒布國家藥品標準;擬訂保健品市場準入標準,負責保健品的審批工作;制定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制度,負責藥品再評價、淘汰藥品的審核和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工作。
8.擬訂和修訂藥品研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
9.監督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定期發布國家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公報;依法查處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
10.依法監管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特種藥械。
11.擬訂和完善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監督和指導執業藥師注冊工作。
12.指導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工作。
13.開展藥品監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有關的政府間、國際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14.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