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各方質量管理職責
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管理職責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業主對工程施工質量實施全過程監理,并對所監理工程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應認真履行以下質量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理質量管理體系;
(二)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三)審批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
(四)組織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
(五)簽發經業主批準的設計變更;
(六)組織檢查進場的材料和設備;
(七)簽發質量簽證;
(八)負責按規定監督與控制施工質量,定期編寫質量報告;
(九)協助業主進行施工單位資格審查;
(十)按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組織或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和處理、工程驗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鑒定和質量巡視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工程監理檔案。
施工單位對所承包項目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認真履行以下質量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管理體系;
(二)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保證質量的技術措施;
(三)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含臨時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殊技術工種應按有關規定持證上崗,并報監理單位備案;
(四)對分包單位及使用的臨時工進行管理和監督,并對其承擔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五)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或設計圖紙有差錯的,應及時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報設計單位,經確認后施工;
(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七)按規定組織內部的質量檢查驗收工作;
(八)定期向業主單位和監理單位報告質量管理情況和工程質量狀況;
(九)按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和處理、工程驗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鑒定和質量巡視工作;
(十)對建設工程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負責返工或返修,并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合同的有關規定,在建設工程竣工后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十一)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檔案,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調試單位對所承包項目的調試質量負責,調試單位應認真履行以下質量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調試質量管理體系;
(二)編制調試大綱,并在其中明確保證質量的技術措施;
(三)必須按照調試規程、調試工作技術標準、調試大綱進行調試,對調試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保證機組分部、分系統和整套啟動調試質量;
(四)參加工程驗收工作,及時提出調試報告(總結);
(五)建立、健全調試工作檔案,保證檔案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現場的行政負責人是本單位質量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項目的質量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項目技術負責人(總工)對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各單位的現場行政負責人,應保證其質量的檢測、控制和管理部門能獨立行使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