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人事管理守則格式
進了一家公司就要守這家公司的人事管理守則,不能隨便離職。下面大家來看看公司人事管理守則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人事作業規范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制度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三、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臨時員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應規定,或參照本規定辦理。
四、關于試用、實習人員,新進員工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或修訂之。
第二章 錄用
第三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人員甄選流程提出申請,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由人事部門統一納入聘用計劃并辦理甄選事宜。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采用考核和面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并用。
第五條:新進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準后,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格后,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六條: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證件:
一、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二、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五、服務承諾書。
六、其它必要的證件。
第七條: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奪政治權利尚未恢復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吸食毒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四、侵吞、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因品行惡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懲罰者。
七、體格檢查不合格者。經總經理特許者不在此列。
八、其它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第八條:員工如系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視情況與本公司簽訂“定期工作協議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九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第十條: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后,應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第三章 工作守則
第十一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忠于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四、愛護公物,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將公司財物攜出公司。
五、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后方可離開。
六、員工應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宿舍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
七、員工在作業時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八、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有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九、不得假借職權侵吞舞弊,收收賄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十、員工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十一、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
十二、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十三條:公司實行每日八小時工作制公司總部: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以后如有調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所有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委托或代人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日處理。
第十五條:實行彈性工作制的,采取由各部門主管記錄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含加班時間),本人確認,部門備案的考勤方法。
第十六條: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一、遲到、早退。
1、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后十五分鐘內到班者為遲到。
2、工作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3、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每三次以曠職(工)半日論。
4、超過十五分鐘后,才打卡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經主管在卡上簽字或書面說明者除外。
5、無故提前十五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者需經主管簽字證明。
6、上、下班而忘打卡者,應由部門主管在卡上或有效工作時間考核表上簽字。
二、曠職(工)
1、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職(工)論處。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職(工)論處。
3、員工曠職(工),不發薪資及獎金。
4、連續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曠職六日或一年累計曠職達十二日者,予以除名,不發給資遣費。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七條:本公司依照兼顧企業的維持與發展和工作人員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則,以貢獻定報酬、憑責任定待遇,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第十八條:員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資、獎金和補貼。
第十九條:月薪工資在次月15日前發放或存入員工在內部銀行的帳戶。新進人員從報到之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算。
第五章 休假
第二十條:按國家規定,員工除星期日休息外,還享有以下有薪假日:元旦:1天(元月一日) 春節:3天(農歷初一、二、三)勞動節:1天(五月一日) 國慶節:1天(十月一日)由于業務需要,公司可臨時安排員工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一條:一般員工連續工齡滿二年時間后,每年可獲得探親假一次,假期為6天,工齡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長2天,最長15天。員工探親假期間,原待遇不變。
第二十二條:探親可以報銷火車硬座票及長途汽車票,此外超支由本人負責。未婚員工探親只能探父母,已婚員工探親只限探配偶,每年限一次。
第二十三條:夫妻在同一城市工作的員工不能享受探親的路費報銷,可以享受假期。連續工齡每滿四年可報銷一次探望父母的路費,不另給探親假。
第二十四條:春節休假或探親的員工,不在15天休假以外再增加春節假,在公司工作的職工按國家定假安排休息。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按規定發給加班工資或值班補貼,如安排補休,則不計發加班工資和值班補貼。
第二十五條:對于放棄休假或探親假的員工,公司給予其應休假當月全部收入的獎勵。
第六章請假
第二十六條:員工請假和休假可分為八種,其分類、審批及薪資規定見本制度附表。
第七章加班
第二十七條:加班費的計算:一般員工加班工作時間記為員工的有效工作時間,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加班工資按原基本工資標準的100%計算。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有效工作時間按實際加班工作時間的兩倍計算,加班工資按原基本工資標準的200%計算。
第二十八條:責任人員平時加班工作時間,經部門經理認有效工作時間,不計發加班工資,在考核月度獎金中加以考慮。
第二十九條:員工如在加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者,除不計有效工作時間外,就其加班時間按曠職(工)論處。
第八章出差
第三十條:公司要根據需要安排員工出差,受派遣的員工,無特殊理由應服從安排。
第三十一條:員工出差在外,應注意人身及財物安全,遵紀守法,按公司規定的標準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費用。
第三十二條:公司對出差的員工按規定標準給報銷費用和交通費用。并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具體標準見公司的意見辦理。
第三十三條: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后,應及時向主管敘職,并按規定報銷或核銷相關費用。
第九章培訓
第三十四條:為提高公同工的業務、知識技能及發揮其潛在智能,使公司人力資源能適應本公司日益迅速發展的需要,公司將舉行各種教育培訓活動,被指定員工,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原因,應按有關請假制度執行。
第三十五條:新員工進入公司后,須接受公司概況與發展的培訓以及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崗前專業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于20小時,合格者方可上崗。新員工培訓由公司根據人員錄用的情況安排,在新員工進入公司的前三個月內進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繼續留用。
第三十六條:員工調職前,必須接受將要調往崗位的崗前專業性培訓,直到能滿足該崗位的上崗要求。特殊情況經將調往部門的主管同意,可在適當的時間另行安排培訓。
第三十七條:對于培訓中成績優秀者,除通報表彰外,可根據情況給予適當物質獎勵,未能達到者,可適當延長其培訓期。
第三十八條:公司所有員工的培訓情況均應登記在相應的《員工培訓登記卡》上,《員工培訓登記卡》由人事部保存在員工檔案內。
第三十九條:公司對員工在業余時間(不影響本職工作和任務的完成)內,在公司外接受教育和培訓予以鼓勵,并視不同情況可給予全額報銷學雜費、部分報銷學雜費、承認其教育和培訓后的學歷等支持。
第十章調職
第四十條: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被調員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職。
第四十一條:各部門主管在調動員工時,應充分考慮其個性、學識、能力,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才職相稱”。
第四十二條:員工接到調動通知書后,限在一月內辦完移交手續,前往新職單位報到。
第十一章保密
第四十三條:員工所掌握的有關公司的信息、資料和成果,應對上級領導全部公開,但不得向其它任何或個人公開或透露。
第四十四條:員工不得泄露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凡是意見涉及公司的,未經上級領導許可,不得對外發表。
第四十五條:明確職責,對于非本人工作職權范圍內的機密,做到不打聽、不猜測,不參與小道消息的傳播。
第四十六條:非經發放部門或文件管理部門允許,員工不得私自復印和拷貝有關文件。
第四十七條:樹立保密意識,涉及公司機密的書籍、資料、信息和成果,員工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或偷竊,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匯報。
第四十八條:發現其他員工有泄密行為或非本公司人員有竊取機密行為和動機,應及時制止并向上級領導匯報。
第十二章考核
第四十九條:員工考核分為:
一、試用考核:員工試用期間(三個月)由試用部門主管負責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填具“試用人員考核表”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裁批準后正式錄用。
二、平時考核:由各部門依照通用的考核標準和具體的工作指標考核標準進行,通用的考核標準和考核表由人事部與經理室共同擬制及修訂,具體的工作指標考核標準由部門經理負責擬制及修訂。部門經理及其以上人員每6個月考核一次,其他人員每三個月考核一次,特殊人員可由主管和副總經理決定其考核的密度。
第五十條:部門經理以下人員的考核結果由各部門保存,作為確定薪酬、培養晉升的重要依據。部門經理及其以上人員的考核結果由總經理室保存,作為確定部門業績、對公司的評價、薪酬及獎勵、調職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有營私舞弊或貽誤行為。
第十三章獎懲
第五十二條:員工的獎勵分為以下三種:
一、嘉獎:由員工的直屬主管書面提出,部門經理批準,獎給不超過二百元的現金或紀念品
二、表彰: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書面提出,總經理批準,獎給不超過一千元的或紀念品,同時由總經理簽署表彰證書。
三、特別獎:由員工所在部門的經理書面提出,總經理及相關委員會評議后,總經理批準,并由人事部備案,每年公布一次,員工除獎給一定額度的獎金和發給由公司總經理簽署的證書外,還可根據實際情況晉升1―3級工資。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嘉獎: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按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務者。
二、培訓考核,成績優秀者。
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榮譽者。
五、在艱苦條件下工作,足為楷模者。
六、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七、發現職責外的危機處理,予以速報或妥善處理防止損害者。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
一、對銷售或管理制度提出改進建議,經采納實施,卓有成效者。
二、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理得當者。
三、遇有意外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四、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五、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六、有其它重大功績者。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予特別獎:
一、兢兢業業,不斷改進工作,業績突出者。
二、熱情為用戶服務,經常得到用戶書面表揚,為公司贏得很高信譽,成績突出者。
三、開發新客戶,市場銷售成績顯著者。
四、對有其它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表率者。
第五十六條:員工的懲罰分為五種:
一、罰款:由主管或有關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批準后執行。
二、批評:由員工的主管或有關人員書面提出,報部門備案。
三、記過:由員工所屬經理書面提出,主管經理審核、批準,報人事部執行,并下達通知,受記過者同時扣發當月獎金。
四、降級: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面提出,主管經理審核批準后報人事部執行。
五、除名: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面提出,主管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罰款或批評:
一、工作時間,擅自在公司推銷非本公司產品者。職責所需,經批準者不在此限。
二、上班時間,躺臥休息,擅離崗位,怠慢工作者。
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妨害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六、不按規定穿著或佩帶規定上班者。
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八、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九、在工作場所喧嘩、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十、對同事惡意辱罵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十一、工作中酗酒以致影響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十二、公司明文規定其它應處罰款或批評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擅離職守,致公司受較大損失者。
二、損毀公司財物,造成較大損失者。
三、怠慢工作擅自變更作業方法,使公司蒙受較大損失者。
四、一個月內受到批評超過三次者。
五、一個月內曠工職(工)累計達二日者。
六、道德行為不合社會規范,影響公司聲譽者。
六、其它重大違反規定者。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級:
一、未經許可,兼營與本同類業務或在其它兼職者,或在外兼營事務,影響本公司公務者。
二、一年中記過二次者。
三、散播不利于公司謠言或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實際影響較輕者。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影響團體秩序者。
二、毆打同仁,或相互斗毆者。
三、在公司內賭博者。
四、偷竊公司或同事財物經查屬實者。
五、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或毀、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六、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七、一年中已降級二次者。
八、無故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曠職六日或一年曠職累計達十二日者。
九、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十、吸食毒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十一、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者。
十二、故意泄露公司營業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十三、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收賄賂者。
十四、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十五、參加非法組織者。
十六、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十七、其它違反法令、規則或規定情節嚴重者。
第十四章福利
第六十一條:試用人員試用期間不享受意外醫療保險,其自理。
第六十二條:公司為一般員工辦理意外醫療保險,其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十三條:公司可為員工臨時安排住房(外地戶口或市內交通不便者),員工按成本支付租金。
第六十四條:本公司依據有關勞動法的規定,發給員工年終獎金,年終獎金的評定方法及額度由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確定。
第十五章資遣
第六十五條: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對員工予以資遣:
一、停業或轉讓時。
二、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拒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五、員工對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且無法在公司內部調整時。
第六十六條:員工資遣的先后順序:
一、歷年平均考績較低者。
二、工作效率較低者。
三、在公司服務時間較短,且工作能力較差者。
第六十七條:員工資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者,隨時通知。
二、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于十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于十五日前通知。
四、在公司工作在三年以上者,于二十五日前通知。
第六十八條:員工自行辭職或受處罰被除名聲,不按資遣處理。
第六十九條:員工資遣,按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一、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者,按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計發工資。
二、在公司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二年者,發給其資遣當月的工資。
三、在公司連續工作二年以上未滿五年者,發給其資遣當月2倍的工資。
四、在公司連續工作五年以上者,發給其資遣當月3倍的工資。
五、若因公司虧損、破產或其他意外重大事故導致不能正常經營,資遣費的發給標準依臨時董事會研究制定的決定執行。
第十六章辭職
第七十條:員工因故不能繼續工作時,應填具“辭職申請”經主管報公司批準后,辦理手續。并視需要,開給《離職證明》。
第七十一條:一般員工辭職,需提前一月提出申請:責任人員辭職,根據職級的不同,需提前2―3個月提出辭職申請。
第七十二條:辭職的手續和費用結算,按公司文件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章生活與娛樂
第七十三條:公司向員工提供部分生活用具,并有組織地開展一些娛樂活動,以滿足員工的基本需要。
第七十四條:公司鼓勵員工自己解決住房問題,并適當向新員工提供住宿以減輕員工的實際困難。
第七十五條:員工租住公司住房時按實際價格交納房租、水電費、管理費及共它費用。
第七十六條:公司若提供膳食服務,將按實際價格向員工收取餐費。
第七十七條:公司反對員工生活上的腐化,禁止員工加入打麻將之類的消磨意志的活動和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的活動。
第十八章安全與衛生
第七十八條:本公司各部門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身體健康。
第七十九條:員工應遵守公司有關安全及衛生各項規定,以保護公司和個人的安全。
第十九章附則
第八十條:有關辦法的制定:有關本公司員工的(1)考核(2)職位職級晉升(3)年終獎發放(4)榮譽(5)退休(6)撫恤(7)各種津貼給付等,其方法另行訂之。
第八十一條:本制度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總經理辦。
第八十二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第2篇 某公司人事管理章程
企業對人事的管理一直是很嚴格的,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篇關于公司人事的管理章程,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人事作業規范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制度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三、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臨時員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應規定,或參照本規定辦理。
四、關于試用、實習人員,新進員工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或修訂之。
第二章 錄用
第三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人員甄選流程提出申請,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由人事部門統一納入聘用計劃并辦理甄選事宜。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采用考核和面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并用。
第五條:新進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準后,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格后,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六條: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證件:
一、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二、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五、服務承諾書。
六、其它必要的證件。
第七條: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剝政治權利尚未恢復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吸食d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四、貪w、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因品行惡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懲罰者。
七、體格檢查不合格者。經總經理特許者不在此列。
八、其它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第八條:員工如系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視情況與本公司簽訂“定期工作協議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九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第十條: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后,應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第三章 工作守則
第十一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忠于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四、愛護公物,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將公司財物攜出公司。
五、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后方可離開。
六、員工應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宿舍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
七、員工在作業時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八、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有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九、不得假借職權貪w舞弊,收s賄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十、員工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十一、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
十二、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十三條:公司實行每日八小時工作制公司總部: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以后如有調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所有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委托或代人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日處理。
第十五條:實行彈性工作制的,采取由各部門主管記錄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含加班時間),本人確認,部門備案的考勤方法。
第十六條: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一、遲到、早退。
1、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后十五分鐘內到班者為遲到。
2、工作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3、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每三次以曠職(工)半日論。
4、超過十五分鐘后,才打卡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經主管在卡上簽字或書面說明者除外。
5、無故提前十五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者需經主管簽字證明。
6、上、下班而忘打卡者,應由部門主管在卡上或有效工作時間考核表上簽字。
二、曠職(工)
1、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職(工)論處。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職(工)論處。
3、員工曠職(工),不發薪資及獎金。
4、連續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曠職六日或一年累計曠職達十二日者,予以除名,不發給資遣費。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七條:本公司依照兼顧企業的維持與發展和工作人員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則,以貢獻定報酬、憑責任定待遇,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第十八條:員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資、獎金和補貼。
第十九條:月薪工資在次月15日前發放或存入員工在內部銀行的帳戶。新進人員從報到之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算。
第五章 休假
第二十條:按國家規定,員工除星期日休息外,還享有以下有薪假日:元旦:1天(元月一日) 春節:3天(農歷初一、二、三)勞動節:1天(五月一日) 國慶節:1天(十月一日)由于業務需要,公司可臨時安排員工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一條:一般員工連續工齡滿二年時間后,每年可獲得探親假一次,假期為6天,工齡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長2天,最長15天。員工探親假期間,原待遇不變。
第二十二條:探親可以報銷火車硬座票及長途汽車票,此外超支由本人負責。未婚員工探親只能探父母,已婚員工探親只限探配偶,每年限一次。
第二十三條:夫妻在同一城市工作的員工不能享受探親的路費報銷,可以享受假期。連續工齡每滿四年可報銷一次探望父母的路費,不另給探親假。
第二十四條:春節休假或探親的員工,不在15天休假以外再增加春節假,在公司工作的職工按國家定假安排休息。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按規定發給加班工資或值班補貼,如安排補休,則不計發加班工資和值班補貼。
第二十五條:對于放棄休假或探親假的員工,公司給予其應休假當月全部收入的獎勵。
第六章請假
第二十六條:員工請假和休假可分為八種,其分類、審批及薪資規定見本制度附表。
第七章加班
第二十七條:加班費的計算:一般員工加班工作時間記為員工的有效工作時間,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加班工資按原基本工資標準的100%計算。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有效工作時間按實際加班工作時間的兩倍計算,加班工資按原基本工資標準的200%計算。
第二十八條:責任人員平時加班工作時間,經部門經理認有效工作時間,不計發加班工資,在考核月度獎金中加以考慮。
第二十九條:員工如在加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者,除不計有效工作時間外,就其加班時間按曠職(工)論處。
第八章出差
第三十條:公司要根據需要安排員工出差,受派遣的員工,無特殊理由應服從安排。
第三十一條:員工出差在外,應注意人身及財物安全,遵紀守法,按公司規定的標準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費用。
第三十二條:公司對出差的員工按規定標準給報銷費用和交通費用。并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具體標準見公司的意見辦理。
第三十三條: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后,應及時向主管敘職,并按規定報銷或核銷相關費用。
第九章培訓
第三十四條:為提高公同工的業務、知識技能及發揮其潛在智能,使公司人力資源能適應本公司日益迅速發展的需要,公司將舉行各種教育培訓活動,被指定員工,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原因,應按有關請假制度執行。
第三十五條:新員工進入公司后,須接受公司概況與發展的培訓以及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崗前專業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于20小時,合格者方可上崗。新員工培訓由公司根據人員錄用的情況安排,在新員工進入公司的前三個月內進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繼續留用。
第三十六條:員工調職前,必須接受將要調往崗位的崗前專業性培訓,直到能滿足該崗位的上崗要求。特殊情況經將調往部門的主管同意,可在適當的時間另行安排培訓。
第三十七條:對于培訓中成績優秀者,除通報表彰外,可根據情況給予適當物質獎勵,未能達到者,可適當延長其培訓期。
第三十八條:公司所有員工的培訓情況均應登記在相應的《員工培訓登記卡》上,《員工培訓登記卡》由人事部保存在員工檔案內。
第三十九條:公司對員工在業余時間(不影響本職工作和任務的完成)內,在公司外接受教育和培訓予以鼓勵,并視不同情況可給予全額報銷學雜費、部分報銷學雜費、承認其教育和培訓后的學歷等支持。
第十章調職
第四十條: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被調員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職。
第四十一條:各部門主管在調動員工時,應充分考慮其個性、學識、能力,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才職相稱”。
第四十二條:員工接到調動通知書后,限在一月內辦完移交手續,前往新職單位報到。
第十一章保密
第四十三條:員工所掌握的有關公司的信息、資料和成果,應對上級領導全部公開,但不得向其它任何或個人公開或透露。
第四十四條:員工不得泄露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凡是意見涉及公司的,未經上級領導許可,不得對外發表。
第四十五條:明確職責,對于非本人工作職權范圍內的機密,做到不打聽、不猜測,不參與小道消息的傳播。
第四十六條:非經發放部門或文件管理部門允許,員工不得私自復印和拷貝有關文件。
第四十七條:樹立保密意識,涉及公司機密的書籍、資料、信息和成果,員工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或偷竊,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匯報。
第四十八條:發現其他員工有泄密行為或非本公司人員有竊取機密行為和動機,應及時制止并向上級領導匯報。
第十二章考核
第四十九條:員工考核分為:
一、試用考核:員工試用期間(三個月)由試用部門主管負責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填具“試用人員考核表”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裁批準后正式錄用。
二、平時考核:由各部門依照通用的考核標準和具體的工作指標考核標準進行,通用的考核標準和考核表由人事部與經理室共同擬制及修訂,具體的工作指標考核標準由部門經理負責擬制及修訂。部門經理及其以上人員每6個月考核一次,其他人員每三個月考核一次,特殊人員可由主管和副總經理決定其考核的密度。
第五十條:部門經理以下人員的考核結果由各部門保存,作為確定薪酬、培養晉升的重要依據。部門經理及其以上人員的考核結果由總經理室保存,作為確定部門業績、對公司的評價、薪酬及獎勵、調職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有營私舞弊或貽誤行為。
第十三章獎懲
第五十二條:員工的獎勵分為以下三種:
一、嘉獎:由員工的直屬主管書面提出,部門經理批準,獎給不超過二百元的現金或紀念品
二、表彰: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書面提出,總經理批準,獎給不超過一千元的或紀念品,同時由總經理簽署表彰證書。
三、特別獎:由員工所在部門的經理書面提出,總經理及相關委員會評議后,總經理批準,并由人事部備案,每年公布一次,員工除獎給一定額度的獎金和發給由公司總經理簽署的證書外,還可根據實際情況晉升1―3級工資。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嘉獎: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按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務者。
二、培訓考核,成績優秀者。
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榮譽者。
五、在艱苦條件下工作,足為楷模者。
六、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七、發現職責外的危機處理,予以速報或妥善處理防止損害者。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
一、對銷售或管理制度提出改進建議,經采納實施,卓有成效者。
二、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理得當者。
三、遇有意外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四、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五、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六、有其它重大功績者。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予特別獎:
一、兢兢業業,不斷改進工作,業績突出者。
二、熱情為用戶服務,經常得到用戶書面表揚,為公司贏得很高信譽,成績突出者。
三、開發新客戶,市場銷售成績顯著者。
四、對有其它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表率者。
第五十六條:員工的懲罰分為五種:
一、罰款:由主管或有關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批準后執行。
二、批評:由員工的主管或有關人員書面提出,報部門備案。
三、記過:由員工所屬經理書面提出,主管經理審核、批準,報人事部執行,并下達通知,受記過者同時扣發當月獎金。
四、降級: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面提出,主管經理審核批準后報人事部執行。
五、除名: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面提出,主管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罰款或批評:
一、工作時間,擅自在公司推銷非本公司產品者。職責所需,經批準者不在此限。
二、上班時間,躺臥休息,擅離崗位,怠慢工作者。
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妨害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六、不按規定穿著或佩帶規定上班者。
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八、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九、在工作場所喧嘩、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十、對同事惡意辱罵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十一、工作中酗酒以致影響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十二、公司明文規定其它應處罰款或批評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擅離職守,致公司受較大損失者。
二、損毀公司財物,造成較大損失者。
三、怠慢工作擅自變更作業方法,使公司蒙受較大損失者。
四、一個月內受到批評超過三次者。
五、一個月內曠工職(工)累計達二日者。
六、道德行為不合社會規范,影響公司聲譽者。
六、其它重大違反規定者。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級:
一、未經許可,兼營與本同類業務或在其它兼職者,或在外兼營事務,影響本公司公務者。
二、一年中記過二次者。
三、散播不利于公司謠言或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實際影響較輕者。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影響團體秩序者。
二、毆打同仁,或相互斗毆者。
三、在公司內賭博者。
四、偷竊公司或同事財物經查屬實者。
五、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或毀、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六、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七、一年中已降級二次者。
八、無故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曠職六日或一年曠職累計達十二日者。
九、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十、吸食d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十一、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者。
十二、故意泄露公司營業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十三、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s賄賂者。
十四、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十五、參加非法組織者。
十六、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十七、其它違反法令、規則或規定情節嚴重者。
第十四章福利
第六十一條:試用人員試用期間不享受意外醫療保險,其自理。
第六十二條:公司為一般員工辦理意外醫療保險,其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十三條:公司可為員工臨時安排住房(外地戶口或市內交通不便者),員工按成本支付租金。
第六十四條:本公司依據有關勞動法的規定,發給員工年終獎金,年終獎金的評定方法及額度由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確定。
第十五章資遣
第六十五條: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對員工予以資遣:
一、停業或轉讓時。
二、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拒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五、員工對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且無法在公司內部調整時。
第六十六條:員工資遣的先后順序:
一、歷年平均考績較低者。
二、工作效率較低者。
三、在公司服務時間較短,且工作能力較差者。
第六十七條:員工資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者,隨時通知。
二、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于十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于十五日前通知。
四、在公司工作在三年以上者,于二十五日前通知。
第六十八條:員工自行辭職或受處罰被除名聲,不按資遣處理。
第六十九條:員工資遣,按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一、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者,按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計發工資。
二、在公司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二年者,發給其資遣當月的工資。
三、在公司連續工作二年以上未滿五年者,發給其資遣當月2倍的工資。
四、在公司連續工作五年以上者,發給其資遣當月3倍的工資。
五、若因公司虧損、破產或其他意外重大事故導致不能正常經營,資遣費的發給標準依臨時董事會研究制定的決定執行。
第十六章辭職
第七十條:員工因故不能繼續工作時,應填具“辭職申請”經主管報公司批準后,辦理手續。并視需要,開給《離職證明》。
第七十一條:一般員工辭職,需提前一月提出申請:責任人員辭職,根據職級的不同,需提前2―3個月提出辭職申請。
第七十二條:辭職的手續和費用結算,按公司文件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章生活與娛樂
第七十三條:公司向員工提供部分生活用具,并有組織地開展一些娛樂活動,以滿足員工的基本需要。
第七十四條:公司鼓勵員工自己解決住房問題,并適當向新員工提供住宿以減輕員工的實際困難。
第七十五條:員工租住公司住房時按實際價格交納房租、水電費、管理費及共它費用。
第七十六條:公司若提供膳食服務,將按實際價格向員工收取餐費。
第七十七條:公司反對員工生活上的腐化,禁止員工加入打麻將之類的消磨意志的活動和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的活動。
第十八章安全與衛生
第七十八條:本公司各部門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身體健康。
第七十九條:員工應遵守公司有關安全及衛生各項規定,以保護公司和個人的安全。
第十九章附則
第八十條:有關辦法的制定:有關本公司員工的(1)考核(2)職位職級晉升(3)年終獎發放(4)榮譽(5)退休(6)撫恤(7)各種津貼給付等,其方法另行訂之。
第八十一條:本制度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總經理辦。
第八十二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第3篇 餐飲業公司人事管理規章
餐飲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章(五)
□總則
第一條餐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屬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總公司員工的管理,比照辦理。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員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員工編制名額內雇用的無定期工作契約職員為限,其區別標準如下:
(一職)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員工。
(二)技工:具備初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經技工轉類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1.有關生產各項設備的操作,運轉、制造及裝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產品的制造、檢驗、加工、整理及包裝等工作。
3.其他與生產有關的專業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備高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本業二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方可勝任的事務工作,
或其他程度相當的非技術性工作經管理工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四)服務生:從事迎賓、托盤、擦抹等對客人直接服務的員工。
(五)普通工:擔任搬運,事務或簡易事務等無需特殊技能或知識的工人。
第三條工人編制名額依據實際需要擬訂,呈報本公司核定。
第四條為配合工作及人事調度的需要,遇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時,得依實際需要雇用定期契約工人(以下簡稱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辦法另定之。
□雇用及解雇
第五條雇用員工應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采用申請書,送由主管單位簽請負責人核定。
第六條雇用員工以考試方式錄用為原則。
第七條雇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期滿后依據試用成績,簽請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條雇用工人,得就在崗位工作三個月以上工作成績優良的定期工中選用。
前項選用的員工,得不經考試及試用。
第九條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并具有初中畢業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條不得錄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員工:
(一)曾受刑事處分或宣告禁治產者。
(二)患有傳染病或痼疾者。
(三)曾服務于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因案開革者。
第十一條經雇用的工人應親至勞務主管單位報到,并填繳下列書表,由雇用單位存查或核驗發還。
(一)公立醫院出具的肺部透視健康證明,及醫務室健康診斷書各一份。
(二)員工調查表二份。
(三)學歷證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證。
(四)保證書一份。
(五)聯保切結及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
(六)2寸半身照片七張。
勞務主管單位對于新雇員工應行填繳的前項各種書表須嚴加審核,其不合規定者應拒絕其到工。
第十二條解雇員工,除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
工作每滿一年者給一個月工資。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即時解雇:
(一)有犯罪行為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二)無故連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積滿六日者。
(三)一年內受記大過處分達三次經主管官署核準者。
(四)保證人退保或通知調換保人后,經二個月仍不能覓人繼續為之保證者。
(五)犯有過失情節重大經會議通過者。
第十三條員工辭雇或解雇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有關單位,并向勞務主管單位辦理離工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
第十四條各業務主管單位將人事變動或工作種類變更,均應送交勞務主管單位統一登記及通知有關單位。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按月造具員工動態月報表二份呈報本公司核備。
□保證
第十六條員工的保證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區有固定住所、或服務機關便于查對,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經當地政府登記并給有營業執照工廠或商號。
(二)現任公教人員或有正當職業之人士二人。
經辦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工人,以按前項第一款的規定取具保證人為原則,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第十七條被保證人不得以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為保證人。
第十八條員工如有盜竊財物、虧欠款項、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公司蒙受損失者,保證人應負完全連帶賠償責任。
保證書格式另定。
第十九條凡對經管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員工,應每半年辦理對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辦理對保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對保。
第二十條保證人職業、住址或服務所在地有變更時,被保證人應即報告主管單位,如保證人死亡或保證人的工廠商號改組或有其他情事時,被保證人應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保證。
有以上情節的保證人,被保證人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第二十一條員工因故須更換保證人者,應聲明理由并另行覓妥新保證人填具保證書經繳呈核準后方予發還原保證書。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對保證人認為有不當時,應即通知被保證人更換保證。
第二十三條被保證人自離工日起六個月內經查明已無未了事項時,其保證書得予注銷。
□工作時間及加工
第二十四條每日工作時間均以八小時為原則,晝夜輪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換一次,工作起止時間輪流辦法,由各單位視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上班時間三分鐘后至十五分鐘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鐘后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準予補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鐘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
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第二十六條各主管單位,對于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須嚴密考核,并隨時與勞務或警衛主管單位聯系。
第二十七條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當理由經核準者外,夜間未到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進入工作場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滯留。
第二十八條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所屬業務主管經工會或勞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加工總時間最多不得超過46小時。
第二十九條如遇臨時緊要事故,得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先令員工加工,事后呈報所屬主管備查。
第三十條員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無法進行時,應即報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縮短加工時間,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條員工加工由工作場地之值班職員或領班負責監督進行。工作完畢后,由監督人員于加班命令單證明工作時間后,加班員工應于下工時交由稽查人員,加注出公司時間,轉送勞務主管單位查核登記。
第三十二條例假日、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須員工出勤加工時,得商經產業工會同意后由所屬主管通知員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員工名單送勞務主管單位登記。
第三十三條員工加工時間至40小時時,勞務主管單位應即通知其所屬單位調節控制。
□差假
第三十四條員工出差,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出差簽派單,呈經主管核準后,交勞務主管單位登記。工人因故延長出差時間時,得于原簽派單位注理由呈請補準。
第三十五條員工于星期例假日、國定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均予給假休息,工資照給。
第三十六條員工請假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醫務室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假期內除予醫療外并給予半數工資,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
超過規定病假20日數不再給予病假津貼。
(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四)承重孫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請給喪假8日,子女得喪假6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五)女性員工分娩者得給娩假8星期,流產并經公產醫院或醫務室證明懷孕三個月以上者給假四星期,其不足三個月者每少一月遞減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內工資照給但到工不足六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
(六)全月不請假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
第三十七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業務主管核準后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業務主管應將員工請假單即日送交勞務主管單位辦理。
第三十八條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簽請主管核準。
第三十九條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各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者,得呈請主管給予公傷假。
前項休假期間前三日照給工資,第四日起給30%撫恤津貼,休假治療超過六個月者,超過期間給50%撫恤津貼。
第四十條員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給予公假,但應于事前呈經主管核準:
(一)參加政府舉行的考試或訓練。
(二)參加兵役體格檢查身家調查、或后備軍人教育、動員演習、點名等召集。
(三)擔任村里鄰長民意代表的員工參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機關召開的會議或訓練。
(四)產業工會理干事辦理會務或參加依法召開的會議。
(五)參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或民防機構的活動。
(六)應召入營服役常備兵報到前二日。
前項第一至第五款給假期間應由主管視實際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條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
第四十二條請假期內所遺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為原則,工人離工前應將經管工作及有關資料、工具、鑰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
第四十三條因私事必須外出經業務主管核準給有出公司許可證者,在十分鐘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明呈請主管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因病逾限呈請特準給假或停薪留職期間,除房租津貼外工資一律不發,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無法復工者,得依第十二條規定核給資遣費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條年中到工的員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比例核給。
第四十六條員工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作,違者從重議處。
第四十七條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年以上未滿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滿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滿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其總數不得超過30日。
第四十八條員工特別休假,由業務主管擬訂交由勞務主管商同所屬產業工會排定。
前項特別休假,如員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產需要中途通知銷假者,應加給該未休假期內的工資。
第四十九條員工特別休假時效應繼續累計,凡排定特別休假日程內,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規定的紀念日均不補假。
第五十條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學校及幼兒園的員工不予特別休假。
第五十一條員工應征入伍未及休假者,其特別休假未休日程應予撤銷,俟返回公司復工后,再依下列公式計給返回公司當年特別休假:
□工資
第五十二條員工工資均按日給制支給,工資等給標準依國家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新進員工工資,由所屬主管單位按教育、經驗、智識、責任、技能、體能、環境、危害、及所擔任的工作擬訂,送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前項工資不得高于同一單位具有相當資格條件的原有員工的現支工資。
第五十四條員工工作未滿一日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比例計算工資。
第五十五條員工加工,得按每小時計給工資。
□獎懲
第五十六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全年請假(包括與公司無直接關系的公假)積計未超過三日而工作勤奮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優良而有具體事實者。
(三)調解較大糾紛因而寧人息事,或勸同仁守法堪為表率者。
第五十七條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計功:
(一)全年從未遲到、早退、及請假而工作勤奮者。
(二)技術精進對本位工作有良好貢獻者。
(三)愛護公物,卓有成績者。
(四)盡忠職守、工作努力、有事實舉證者。
(五)遇有重大災害,救護出力者。
(六)檢舉員工舞弊盜竊,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其價值相當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消滅臨時的重大災害,減少公司損失者。
(二)防杜未發生的重大災害,減免公司損失者。
(三)愛護公物,顯著效果者。
(四)對于增產及技術的改進有重大貢獻者。
(五)檢舉員工舞弊盜竊,因而減少重大損失,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從優晉級,優先轉類并報本公司敘獎:
(一)記大功積計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條各項情形之一并經會議評議,認為特具功勞者。
第六十條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
(一)在公司內口角、叫囂、吵鬧不聽制止者。
(二)因過失損壞公物,情節輕微其價值在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時間內偷閑、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或集眾談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
(一)在公司內斗毆者。
(二)因過失致損壞公物,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時間者。
(四)工作疏忽貽誤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損失者。
(五)不愛惜公物,浪費原物料者。
(六)工作時間內睡覺者。
(七)在指定吸煙處以外之處所吸煙者。
(八)不注重環境衛生隨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在公司內毆人、賭博、或飲酒者。
(二)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者。
(三)發現機件損壞,既不修理又不報告者。
(四)侮辱主管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五)疏忽職務致損壞公物,或傷害他人身體者。
(六)破壞團體名譽或散布謠言,影響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職務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誣控同事者。
(九)疏于檢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竊者。
第六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會議推派代表調查屬實者應予開革:
(一)借端聚眾罷工、怠工煽動工潮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經查明屬實者。
(三)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四)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
(五)竊取公物者。
(六)見災不救,釀成大禍者。
(七)有舞弊情形經查明屬實者。
(八)在公司內毆人成傷,情節重大者。
(九)威脅主管及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第六十四條未經列舉而與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三條各條情節相當者,比照予以獎勵或懲罰,但比照第六十三條規定應予開革者,應提經會議通過。
第六十五條員工獎懲應由業務主管或警衛主管單位簽擬意見,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條員工犯有過失情節重大者,在未確定懲罰前得先行予以停職。
第六十七條檢舉舞弊及盜竊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組長為之。并負責為檢舉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條員工功過的積計,均以同一年度者為限,在同一年度內功過相當者,得互相抵消。
□考績
第六十九條員工考績應于每年年終舉行一次,其在當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參加。
第七十條年終考績應由所屬主管單位按員工工作、品行、學識三項秉公考評,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考評項目內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學識15分、合計100分為滿分。
第七十一條員工年終考績等第、分數,規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滿60分者。
(六)戊等:未滿50分者。
前項列特等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2%,列甲等以上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30%。
第七十二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從未請假、遲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績總分數五分;請假在三日內者增加其總分數二分;全年請假積計超過15日未滿30日者,減總分數二分;30日以上未滿60日者,減總分數五分;60日以上者考績列特等時,得晉一級,列其余等級者均不得晉級。
第七十三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曠工半日以上者,每滿半日減考績總分數二分。超過二日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四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獎懲者,依下列規定加減其考績總分數,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按其功過事實加減分數者,不在此限:
(一)記大功一次加15分,記大過一次減15分。
(二)記功一次加5分,記過一次減5分。
(三)嘉獎一次加2分,申誡一次減2分。
第七十五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懲誡處分而經獎勵抵消后,仍留存記過一次以上的處分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六條員工年終考績獎懲標準規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
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應予限制獎勵者,從其規定。
(一)特等:晉三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之一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二)甲等:晉二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計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的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三)乙等:晉一級,但已支最高年功級者,改發相當晉一級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四)丙等:仍支原級。
(五)丁等:降一級。
(六)戊等:降二級或提工廠會議通過予以開革。
第七十七條員工考績列甲等以上,其晉級后已達最高年功級,或現任領班職務,已達一等一級工資者,遇高一類有缺得舉辦轉類考試,就考試成績70分上者,按成績依序錄取轉類至額滿為止。
第七十八條前條所列員工至當年年終考績連續三年成績列特等者,得免參加轉類考試,并優先予以轉類。
第七十九條員工經轉類后,依照原支工資改敘轉升工類的等級。
第八十條員工年終考績分數,轉類考試成績分數,或免除參加轉類的考試之資格條件相等,而編制工級不敷分配時,以年資較深者為優先。
第八十一條轉類考試于每年年終考績完畢后,視實際需要舉辦。
第八十二條舉辦員工轉類考試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為委員,組織員工轉類
考選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八十三條舉辦員工轉類考試,應將考試日期、參加考試員工姓名、考試科目及有關規定事項于考試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條員工參加轉類考試的順序另訂。
第八十五條員工轉類考試科目如下:
(一)一般學科30分:分為1.國文。2.數學。3.常識(各占10分)。
(二)本業智能70分。
前項考試程度,職員按高中畢業,其余按畢業程度為準,但遇有特殊情形時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條轉類考試試題,由員工轉類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八十七條轉類考試成績,由員工轉類考選委員會評定呈經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條員工應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終考績俟退伍返公司復職后補行辦理。
第八十九條員工年終考績與轉類考試成績以及其獎懲情形,最遲應于次年3月15日前呈報本公司核備,并于當(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福利及衛生
第九十條為增進員工技能及知識水準,得視實際需要,在不妨礙工作原則下,舉辦各種講習及教育,員工無故不得拒絕參加。
第九十一條為增進員工福利及提倡員工正當娛樂,公司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各項福利設施及康樂活動。
第九十二條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健康。
第九十三條為增進員工健康,公司應設醫務室為員工治療疾病。
第九十四條員工患傳染病者,應予停止工作,依照規定給假治療,經醫師證明確已痊愈后方準復職。
□撫恤退休及保險
第九十五條員工傷亡恤助,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六條員工退休,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七條員工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則
第九十八條為適應實際需要各部門得另訂單行補充辦法,呈報本公司及主管機構核準后施行。
第4篇 某商業管理公司人事行政部職能
商業管理公司人事行政部職能
1、負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包括:
人力資源規劃、招聘與配置、薪酬與福利、培訓與開發、考核與激勵以及勞動關系六大人力資源模塊規章制度的擬編、上報審批、組織執行、過程控制、反饋、修訂工作,發揮人力資源管理在公司整體運作體系的服務功能,關注員工心態管理,做好公司團隊的建設,促使人力資源工作能滿足公司發展需求,做到“招到人、用好人、育好人、留住人”。具體職能如下:
(1)人力資源規劃方面,根據公司發展戰略部署對人力資源的需求,及時分析不同時期用工情況,提出人力資源合理規劃意見,使公司組織架構、部門設置與職能、崗位設置與職責、人員編制能適應公司發展需求;
(2)招聘與配置方面,根據公司人力資源規劃,結合公司運作推進不同時期對用人的需求,完善崗位說明書,有計劃、多種渠道地組織招聘工作,建立人力資源儲備庫,擇優錄取,配置到合適的崗位,做到人與事相符、各施其職、人盡所能;
(3)薪酬與福利方面,調查、分析不同時期社會用工情況,結合公司發展戰略及不同階段實際情況,逐步建立健全具有前瞻性、競爭性、激勵性、多層次的薪酬與福利體系,提高人才對公司的向心力;
(4)培訓與開發方面,根據人力資源規劃、部門職能、崗位職責的要求,結合公司經營管理各業務板塊工作開展的不同特性,以及人力資源各方面具體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培訓與開發計劃,采取各類型、多形式、適應公司實際的培訓途徑,加強培訓考核,團隊建設,不斷提高員工的素質以及團隊向心力,使其能更適應工作開展的需求;
(5)考核與激勵方面,根據公司的發展,前瞻性地逐步建立健全公司考核與激勵制度,關注考核與激勵的目的與可行性,通過考核與激勵作為員工管理的手段,公平、公正、合理評價員工的績效,及時肯定,及時修正,圍繞公司經營管理目標,逐步打造富有發展空間的精英團隊;
(6)勞動關系方面,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步建立健全適應公司發展的勞動關系規章制度,營造良好的企業氛圍,合法、合情、合理地妥善處理用工前、用工中、用工后的各類勞動關系事務,建立良好的用工氛圍,并有效規避勞動風險;
(7)負責團隊建設與管理,建立并導入企業文化理念、價值觀、企業文化口號的主要內容,規劃、實施日常企業文化活動。
2、負責公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
公司行政管理有關規章制度的擬編、上報審批、組織執行、過程控制、反饋、修訂工作,發揮行政管理在公司整體運作體系的服務功能,促使行政管理工作能滿足公司運作各環節的需求。具體職能如下:
(1)按工作交流制度規定,組織、匯總、上報公司各部門各類型的工作總結及計劃,以及按規定組織公司各類型的工作會議,及時形成會議紀要,將簽發后的公司工作總結、計劃以及各類型的會議紀要精神及時傳達到位,并及時跟進督辦與反饋;
(2)建立健全公司各類行政事務的辦理流程,包括:各類文件呈批辦文、上傳下達、督辦、歸檔等;
(3)協調公司各部門之間溝通,從公司運作大局出發,發揮協調與溝通職能,促使公司正常、高效運作,避免內耗;
(4)建立健全公司各辦公區域的管理規范,包括:辦公行為規范、辦公區域秩序、衛生、安全、能耗控制、辦公設備設施的使用與維護等,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與氛圍;
(5)負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及行政管理方面對外聯絡及公關接待工作;
(6)負責公司采購、倉管工作,建立健全嚴謹的采購、倉管以及資產管理制度,加強監管,在有效支援各業務板塊對物料需求的基礎上,有效控制成本,避免浪費及造成公司財產損失;
(7)負責公司宿舍、食堂等后勤保障工作;
(8)負責公司各類證照申辦、年審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各類證照的管理使用規定,并嚴格執行;
(9)負責公司印章管理工作;
(10)負責公司大事記工作,及時收集公司各類大型活動、重要事件有關文件、影印資料,并存檔備案。
3、公司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5篇 物業公司人事管理聘用勞動合同
物業公司人事管理之聘用與勞動合同
1.聘用與勞動合同
1.1.聘用辦法
本公司采用定崗定編的人事管理制度。如部門因工作確實需要增加人員時,應先提出申請并填寫《員工需求申請表》,由部門負責人簽名后交由人事行政部核實,并報送經理審批,最后由人事行政部辦理有關選聘事宜。
1.2.聘用條件
1.2.1 年滿十八歲,身體健康,證件齊全;
1.2.2 作風正派,道德品質好,無任何不良紀錄;
1.2.3 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須經技術資質評定,具有相應資格證及職稱證;
1.2.4 符合公司招聘的其它條件;
1.2.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用:
1)剝奪政治權力尚未恢復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3)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4)未同原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5)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6)患有各種傳染病,身體或心理有缺陷者;
7)吸食毒品者;
8)曾被本公司開除免職者;
9)其它原因不予錄用者。
1.2.6 本公司實行用工回避制度。原則上公司的高層職員的親屬不得安排到所屬部門工作。
1.3.試用期
1.3.1 試用期原則上為一至三個月,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或縮短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1.3.2 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行政部送交下列證件:
1)身份證、健康證復印件(原件同時核對);
2)學歷證、資格證書、專業培訓證書等有關證件復印件(原件核對);
3)國家規定的有關特殊工種必須持《資格上崗證》。
1.3.3 新進人員須填寫《應聘登記審批表》,辦妥入職手續,并接受公司崗前培訓后,方可上崗試用。
1.3.4 試用期間,員工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應隨時停止其試用,予以解雇;試用未滿3日者,不予發放工資。
1.3.5 試用期滿,員工需填寫《試用期員工轉正審批表》,以書面形式提出轉正申請。根據試用期的表現及試用期間考核成績,經部門負責人和人事行政部主管簽署意見,最后由經理審批。
1.3.6 試用合格者,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書》;試用不合格者,終止試用關系。
1.4.晉升與調職
1.4.1 公司將根據工作需要,對員工進行橫向、縱向兩種方式調動或提升至其它部門、其它崗位工作。
1.4.2 所有員工均有被晉升的機會,升職主要是對員工工作能力及潛在能力的一種肯定,以及給員工提供一個施展才華的舞臺,同時也是為了確保公司及員工個人更好的得到發展。晉升將根據員工本人的工作表現、工作能力、業務水平及知識結構、員工發展潛力的高低、品德好壞等等,以及滿足公司發展及擴張的需要。
1.4.3 如員工晉升后,因工作不勝任或犯有重大過失的,公司可視實際情況作出降職或免職決定。
1.4.4 員工晉升及調動屬公司重大人事決策,必須經公司部門負責人、人事行政部主管及經理討論研究決定。
1.4.5 員工升職加薪或降職減薪前,部門負責人應填寫《員工薪資調整審批表》,并填寫詳細調整理由,交人事行政部核準,由經理批準后實行。
1.5.離職
1.5.1 辭職
1)員工辭職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交部門負責人、人事行政部主管、經理審批。試用員工須提前7個工作日遞交申請報告,正式員工須提前30天遞交申請報告。
2)員工辭職報告未獲批準前,應照常工作。
3)員工的辭職報告獲得批準,在離職時應到人事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填寫《員工離職手續表》,并辦理工作移交。員工辦妥相關手續并由相關人員簽名確認后,持離職手續清單到財務部辦理工資結算,財務部填寫《員工工資結算表》,由財務部負責人審核后交經理審批,再由財務部辦理工資結算事宜。
4)正式員工若未能提前30天書面申請報告通知人事行政部離職的,員工應給予公司一定賠償金或扣減當月工資(特殊情況經經理批準者除外)。
5)員工如未能全數歸還下列第1.5.3條中所列舉的物品,則需按一定金額進行賠償,有價物品按原購貨價賠償,無價物品按實際損失情況給予賠償。
下列物品賠償金額定額如下:
工作證:rmb20元 員工手冊:rmb50元
1.5.2 辭退
1)公司可根據勞動合同相關條款及人事管理制度規定,可單方面提出終止雇用關系。試用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者、不能勝任職務者或試用考核不合格者可辭退。正式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者,依據《獎罰條例》可予辭退,不發資遣費。
2)當員工收到《辭退通知書》后,應于24小時內辦妥離職手續離開公司。
1.5.3 員工離職應交還的物品
1)員工所負責的相關業務的文件、資料、數據、公函以及各類單據及其復印件。
2)辦公臺、辦公桌、文件柜及宿舍(或車輛)的鑰匙。
3)清退所有的借款、借物。
4)工作證、工作服、對講機、計算器、員工手冊、工具等或其它。
1.6.勞動合同和社會養老保險
1.6.1 經面試合格試用者,試用合格后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1.6.2 本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原則上期限一年,一年合同到期后根據雙向選擇原則再續簽合同;
1.6.3 凡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本公司將依據政府有關規定安排員工參加社會保險。
第6篇 x物業管理公司人事規則
人事記錄:
員工需及時將以下變更事項呈資源部:
1、地址和電話;
2、婚姻及子女狀況;
3、文化程度及培訓情況;
4、身份證號碼;
5、國籍變動;
6、緊急情況時,可聯系人的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忠于職守:
各級員工應服從上級主管的工作安排,依時完成任務,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1、必須依照編定的排班表依時上、下班,未獲本部門(區域)直屬領導批準不得擅自調班,工作時間不得擅離職守。
2、員工事前未經批準而缺勤、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在工作時間利用公司設施從事私人事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委處分或辭退處理。
3、員工因公外出,須向上級報告,并在出勤表上注明外出時間、地點、事由等;中途請假須經部門(區域)經理同意,否則作曠工處理。
健康狀況:
員工應每年體檢一次,對患有疾病而不適宜當前職位者,公司有權視其病情調動其工作崗位或按的關規定辦理。
紀 律:
1、曠工
員工未經請假而擅自不到職,或不準時上班超過半小時,當曠工處理。員工曠工一天扣300元;曠工超過三天(含三天)的作自動離職處理,公司不作任何補償。員工曠工除扣發工資外,還將受到書面警告。
2、遲到、早退
遲到、早退半小時以內扣50元,超過半小時以上(含半小時)當曠工處理。每月遲到、早退累計三次的另當曠工一天處理。
3、調休
員工之間不能擅自調休,如有特殊情況,可向部門(區域)經理或部門主管(區域肋理)申請,由部門(區域)領導安排,否則當曠工處理。
4、補休假應由部門(區域)經理安排,員工需要特殊安排,須提前二天向部門(區域)經理申請,經同意后才能補休,否則當曠工處理。
5、因突發事件(如交通意外、家人傷亡、急癥、其它意外)不能提前請假的,事后要提供有關證明和合理的書面解釋,酌情處理。
6、對請假手續不全或未經批準而缺勤的員工以及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給予書面警告及相應的處罰。
7、電話使用規定:
①未經批準,嚴禁打私人電話;
②公務長途電話須作登記;
③未經批準,利用辦公室電話打私人長途者,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行政處分 、甚至除名處理;
④當值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嚴禁非當值人員進入辦公室打電話,如有瀆職,追究其責任,并作相應處分 。
8、工作安全
員工要嚴格遵守有關勞動安全的法規、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忽視工作安全,導致人身及財物損失者,公司概不負任何責任并保留追究因此而造成公共財物損失的權利。同時對部門主管珍員從嚴論處。
9、個人儀表
①員工必須保持整齊、清潔,注意個人衛生,常理發、修指甲、勤換衣服;女員工保持清雅淡裝;男員工不留長發和長須。
②員工上班時必須穿戴公司配發的工作制服,包括:工服、工鞋、工襪、領帶等,違者將受到紀律處分。
③儀表端莊、文明友善、禮貌待人。
10、員工工作卡
①員工上班時間須佩帶工作卡,隨時接受檢查;
②遺失工作卡,須向資源部報告,并辦理繳費補領手續,如因使用時間過長而引起損壞,可申請免費換領;
③員工離職時,須將有關證件交回資源部,違者按規定罰款。
11、工衣柜
①工衣柜須保持清潔整齊,鎖匙應妥善保管,如遺失須報所屬部門(區域)繳費補領。衣柜注意緊鎖,公司不負任何財物遺失責任;
②工衣柜只限于存放制服及上班必須用品;
③員工離職時須將衣柜空出,并將鎖匙交回資源部(或區域)。
12、勞保用品
①入職員工憑勞保卡到財務部領取制服、工鞋等勞保用品,所有勞保用品均屬公司財務,員工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須即以書面報告到資源部報失,并按原價到財務部繳費補領;
②上班時間必須按規定穿著工作制服,除因公或獲準外,非工作時間不能穿著或攜帶制服離開公司。
③離職時須將所有的勞保用品交回財務部,工鞋作折價處理。如遺失或人為損壞,員工要照價賠償。
13、鐘卡
員工須自覺遵守上、下班打鐘卡的考勤制度。代人或托人打鐘卡,將受到紀律處分。凡漏打工卡一次罰2元,因公務不能及時打卡,由部門(區域)經理簽卡,并注明原因。
14、其它
①努力完成上司交給的工作任務,認真招待崗位職責制;
②同事之間友好相處,團結互助;
③節約用水、用電及辦公用品;
④保持辦公室內的清潔衛生,各部門的工作位置、員工更衣室、宿舍、具房、倉庫、要經常清掃,保持環境衛生;
⑤公司的文件要妥善保管,下班應將文件資料鎖好;
⑥辦公室臺面不要堆放雜物,保持干凈整齊;
⑦凡最后離開辦公室時,必須檢查門窗、電源、水制掣和辦公設施的開關時否關好;
⑧公司發給員工使用的器材、工具、證件、辦公用品在員工離職時,需交還給公司,如有遺失或損壞由員工賠償;
⑨如遇臺風、水浸、火警及其他緊急事故,要保持冷靜,立即報告有關部門負責人,采取措施,妥善處理。
第7篇 x公司人事管理作業程序
公司人事管理作業程序
□ 前 言
第一條 依據本公司辦事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條 為使本公司人事作業正軌化、制度化,能在有序可循的情況下,使本公司人事統一、脈絡一貫,并加強人事部門與各部門間的了解,借以更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訂本程序。
□ 主 辦
第三條 人事作業負責單位隸屬于管理部(科),設科長一人,承上級之命,負責下列全盤人事業務。
(一)依據公司業務需要,研究組織職責及權責劃分的改進方案。
(二)配合公司經營目標,依據人力分析及人力預測的結果,擬訂人力資源發展計劃及人員編制數額,并根據人力發展計劃,籌劃各項教育及訓練。
(三)設計、推行及改進人事管理制度及其作業流程,并確保其有效實施。
(四)經與各單位主管會商,擬定每一職位的工作標準及其所需資格、條件,以求適才適所。
(五)依生活水準、薪資市場情況及公司政策,建議研訂合理的員工待遇。
(六)制定各項員工福利與工作安全措施,并維持員工與公司間和諧關系。
第四條 人事科另設專員及辦事員各若干名,分別負責下列工作
(一)專員:
行政公文處理;
2.員工征信調查及對保工作;
3.招募行政工作;
4.考績行政工作。
(二)辦事員:
1.資料檔案管理;
2.勞保行政工作;
3.考勤行政工作。
第五條 人事科組織關系
(一)受秘書處主任指揮及監督,并向其直接報告。
(二)以誠懇友善態度與其他單位協調、聯系,并就其所提出的有關本單位工作的詢問、
質疑予以解答。
(三)在權限內督導各部門有關人事事宜。
(四)為達成本單位的任務,與其他有關方面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聯絡。
□ 組 織
第六條 為了完成本公司的任務與目標,而將應處理的工作做適當分配安排,對所有員工有效運用,制定本公司“組織系統表”,并視情況每年定期檢查修訂。
□ 體 制
第七條 區分組織中縱的性質與橫的程度及其交錯的結構體制,據此而設定本公司“職
位(等)及職稱配置表”作為人事管理基礎。
□ 工作分析
第八條 公司確立組織體制及人事措施實行前,須將各項工作職責的任務,以及工作人員的條件等予以分析研究,做成“職務說明書”作為人事行政的依據。
□ 分層負責
第九條 為明確劃分各層人員的人事權責,擬定“人事權限劃分表”,表中所列的權責,各層人員均應確實負責辦理,不得借詞推諉,實施時如遇困難或特別事情發生,應向上一 級人員請示后予以處理。
□ 編 制
第十條 本公司為推行業務及基于人事預算控制,對各部門可設職稱及可用員額予以規定,訂立各單位“員額編制表”并視情況每年定期檢查修訂。
□ 人力控制
第十一條 根據編制,本公司定期召開人力檢查會,就現有人員適職與否、流動率、缺
勤情況及應儲備人力及需求人力做正確、客觀的檢查建議,作為人事科研訂人力計劃,辦理開拓人力來源的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人員撥補申請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如須增補人員,先至人事科領取“人員撥補申請單”填妥后,匯人事科辦理。
(二)人事科接到申請單后,應調查所申請人員是否為編制內所需求,其職位薪資預算是否在控制內,其需要時機是否恰當等問題。
(三)人事科調查后,即就申請人員的來源做正確的擬辦建議,呈總經理核準后,根據指
示辦理招募預備工作。
(四)人員撥補申請單經批示完畢后,均應轉回申請單位,人事科憑副本辦理。
□ 招募甄試
第十三條 人員招募作業程序如下
(一)人事科收集人員撥補申請單至一定時期,即行擬訂招募計劃,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招募職位名稱及名額;
2.資格條件限制;
3.職位預算薪金;
4.預定任用日期;
5.通報稿或登報稿(訴求方式)擬具;
6.資料審核方式及辦理日期(截止日期);
7.甄試方式及時程安排(含面談主管安排);
8.場地安排;
9.工作能力安排;
10.準備事項(通知單、海報、公司宣傳資料等)。
(二)訴求:即將招募消息告訴大眾及求職人,如下:
1.登報征求:先擬廣告稿,估計刊登費,決定刊登何報、何時,然后聯絡報社。
2.同仁推薦:以海報或公告方式進行。
(三)應征信處理:
1.訴求消息發出后,會收到應征資料,經審核后,對合格應征者發出“初
試通知單”及“甄選報名單”,通知前來本公司接受甄試。
2.不合格應征資料,歸檔一個月后銷毀,但有要求退件者,應給予退件。為了給社會
大眾一個好的印象,對所有未錄取者發出“謝函”也是應有的禮貌。
(四)甄試:新進人員甄選考試分筆試及面談。
1.筆試包括下列:
(1)專業測驗(由申請單位擬訂試題);
(2)定向測驗;
(3)領導能力測驗(適合干部級);
(4)智力測驗。
2.面談:由申請單位主管、人事主管、核定權限主管分別或共同面談,面談時應注意 :
(1)要盡量使應征人員感到親切、自然、輕松;
(2)要了解自己所要獲知的答案及問題點;
(3)要了解自己要告訴對方的問題;
(4)要尊重對方的人格;
(5)將口試結果隨時記錄于“面談記錄表”。
3.如初次面談不夠周詳,無法做有效參考,可再發出“復談通知單”,再次安排約談。
(五)背景調查:
經甄試合格,初步決定的人選,視情況應做有效的背景調查。
(六)結果評定:
經評定未錄取人員,先發出謝函通知,將其資料歸入儲備人才檔案中,以備不時之需,
經評定錄取人員,由人事主管及用人主管會商進用日期后發給“報到通知單”,并安排職前訓練有關準備工作。
(七)注意事項:
應征資料的處理及背景調查時應尊重應征人的個人隱私權,注意保密工作。
□ 任 用
第十四條 經核定錄用人員,由人事科依據甄選報名單發給“報到通知單”,請他于報
到時攜帶下列資料:
(一)保證書;
(二)服務自愿書;
(三)員工資料卡;
(四)相片六張;
(五)戶籍謄本;
(六)身份證復印件;
(七)體檢表;
(八)扶養親屬申報表;
(九)學歷證件復印件。
(以上應繳資料視情況可增減)
第十五條 干部人員任用,視情況可發給“聘任書”。
第十六條 新進人員于報到日,人事科即發給“報到程序單”,并檢收其應繳資料,若
資料不全,應限期補辦,否則首月薪資可暫扣發。
第十七條 人事科隨后應親切有禮地引導新進人員依報到程序單上的順序,
逐項協助辦理下列:
(一)領取員工手冊及識別證;
(二)制考勤卡并解釋使用;
(三)領制服及制服卡(總務科主辦);
(四)領儲物柜鎖匙(總務科主辦);
(五)若有需要,填“住宿申請單”;
(六)登記參加勞保及參加工會;
(七)視情況引導參觀各單位及安排職前訓練。
第十八條 前條逐項辦理完畢后,人事科即填制“新進人員簡介及到職通知”,引導新進人員向單位主管報到,由單位主管收存到職通知后依“職前介紹表”逐項予說明,并于報到程序單上簽章交回人事科,表示人員報到完畢。
第十九條 人事科依據報到程序單隨后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填“人員異動記錄簿”。
(二)登記人事科管理用的“人員狀況表”。
(三)干部人員發布“干部到職通報”。
(四)登記對保名冊,安排對保。
(五)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核薪。
(六)收齊報到應繳資料(扶養親屬申報表轉會計科)連同甄選報名單建立個人資料檔案,
編號列管。
□ 對 保
第二十條 新進人員報到上班后,應實施第一次對保,以后每年度視必要復對一次,并予記錄。
第二十一條 對保分親自對保及通信對保。
第二十二條 被保人如無故離職,移交不清,本公司應發出“保證責任催告函”。
第二十三條 有關對保作業,應另參照人事管理規章中有關規定辦理。
□ 試 用
第二十四條 新進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作業員為40天),屆滿前一周由人事單位提供“
考核表”,分甲(干部人員)、乙(一般人員)兩種,并登記被考核人試用期間出勤資料,依人事權限劃分表順序,逐級考核。
第二十五條 人事單位根據考核表發給“試用期滿通知”。
第二十六條 人事單位發出試用期滿通知后,并依不同的批示,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試用不合格者,另發給通知單。
(二)調(升)職者,由人事單位辦理異動作業。
(三)薪資變更者,由人事單位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調薪。
第二十七條 前條辦理完畢后,考核表應歸入個人資料袋中。
第二十八條 新進人員在試用期中,表現不合要求,單位主管認為有必要停
止試用時,可立即提前辦理考核,并簽人事異動申請單,報請權限主管核定停止試用。
□ 異 動
第二十九條 晉升(升職、升等、升級)及降級
由申請人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及辦理臨時考核,轉人事單位簽注意見后,呈權限主
管批示。
第三十條 調職
由申請人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送調職單位會簽,轉人事單位簽注意
見后,呈權限主管核定。
第三十一條 未批準的升、降、調申請單退回申請單位。經批準的申請單則
由人事科依據發布“人事異動通知”,副本抄送申請單位及本人,并限期辦理業務移交
手續,履任新職。若職稱異動或單位異動,副本應抄發會計單位,通知變更薪資名冊。
第三十二條 經批準異動案件,涉及調整薪資者,人事科應根據人事異動
申請單批示,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調薪,呈核后轉會計單位作業。
第三十三條 資遣
(一)凡符合于資遣規定者,由人事主管與單位主管商定后填寫人事異動申請
單簽注原因轉呈總經理核準,然后發給“資遣通知單”(副本抄送會計單位核發資遣費) 及“離職通知單”通知辦理離職手續,辦妥后始可發給資遣費。
(二)資遣作業應另參照人事管理規章中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留職停薪
(一)人員有留職停薪的需要時,可由申請人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并經人事主管調查符合
留職停薪申請規定后,轉呈總經理核準發給“留職停薪通知單”及離職通知單,通知辦理離職手續。
(二)留職停薪期滿時,當事人應到公司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申請復職或延長期限,凡未
辦理者,視同免職。
(三)留職停薪人員,概不保留底缺,申請復職時,如原服務單位無缺額或業務上已無需
要時,則不準復職,視同免職。
(四)留職停薪作業應另參照人事管理規章中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免職
(一)凡合于免職規定者,可由單位主管或人事科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會簽意見后,呈總
經理核準,發給離職通知單通知辦理離職手續并核發薪資。
(二)免職申請應參照人事管理規章中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經批準離職案件,人事科應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停薪,轉會計科作業。
第三十七條 人事單位應依據人事異動申請表逐日整理辦理下列工作:
(一)填入人員異動記錄簿內。
(二)登記于個人資料卡內(離職人員,其資料應予歸檔另行保管)。
(三)修正人事單位管理人員狀況表。
□ 請 假
第三十八條 員工因故請假,應至人事科領取個人專用請假卡,依人事權限劃分表逐級
呈核,再轉回人事單位登記于考勤表上。
第三十九條 休假作業應另參照休假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 考 勤
第四十條 本公司除特定人員外,均須于警衛室設置打卡單。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主管應于月終前將下月份本單位工作時間表送人事科備查;人事科
收集各單位一級主管干部人員出勤時間表呈總經理核閱。(如非輪班人員,每月工作時間固定者不必再排時間)
第四十二條 如需變更出勤與輪休時間,或補充新進人員出勤時間,應填“出勤時間調整單”,經權限主管核準后,轉人事單位登記備查。
第四十三條 員工因故延長上班時間或于假日出勤,先至人事單位領取“加班報告單”,經權限主管核準后轉人事單位查核并登記于考勤表上。
第四十四條 員工因公于上班中外出,應填寫“公出單”送單位一級主管核準后,交警衛室登記。
第四十五條 一級主管因公外出免填公出單,但應向上級主管報備,或于辦公室交代去處,聯絡方法,并于警衛室登記,未趕回公司打卡下班,則由人事單位依據警衛室出入登記簿記錄給予簽證。
第四十六條 因公而未打卡,應報備人事單位領取“未打卡證明單”,填寫并經一級主管簽證后轉人事單位登記于考勤表上加蓋公章。
第四十七條 下班忘記打卡,可由本人填送未打卡證明單呈一級主管簽證,若舉證有據,單位主管得予簽明,視早退一次處分,若無法舉證非因早退而未打卡則視未打卡一次處分,若未填送未打卡證明單者一律以曠工論。
第四十八條 人事單位應于每日檢視考勤表,遇異常狀況或違規事情,應即主動簽辦,并與單位主管聯絡。
第四十九條 員工出勤情況,人事單位應于每月終了后,編制統計表各兩份,一份送會計單位核計薪資加扣,一份公布,限三日內接受更正申請。
(一)缺勤統計表。
(二)全勤人員名單。
(三)加班(勤)統計表。
(四)值夜人員統計表。
第五十條 人事單位應建立每一員工一份年度考勤統計表(印于個人資料卡中),逐月依
據考勤表予以登錄,經登錄后考勤表即可銷毀作廢。
第五十一條 每一年度終了,人事單位應即依據年度考勤統計表,統計是否有未休完特別假的人員,予以計入十二月份加班統計表內,換發薪金。
第五十二條 每一年度終了后,人事單位應即調查編制翌年度享有特別假人員名單,予以造冊呈準后公布實施。
第五十三條 有關考勤作業,請參照“人事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 出 差
第五十四條 員工因公出差,應至人事單位領取“出差申請單”經呈總經理核準后(得向會計單位申請預支差旅費)并轉人事單位備查。
第五十五條 出差完畢三天內,須據實填寫旅費報告表連同各項單據,一并呈報核銷。
第五十六條 出差作業,應參照“出差辦法”規定辦理。
□ 獎 懲
第五十七條 員工遇有功過獎懲時,可由建議人填報“獎懲建議申請單”
公文,先由人事單位簽注意見后,呈總經理核定。
第五十八條 人事單位根據核準獎懲建議申請單發布“獎懲通知單”公文,副本抄送本人單位及本人知照,另一份送會計單位加扣薪資。
第五十九條 人事單位應按月將人事獎懲通知單登錄于個人資料卡內。
第六十條 獎懲作業應另參照“獎懲辦法”規定辦理。
□ 考 績
第六十一條 考績分年度考績與臨時考績兩種,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年度考績
每年度終了由人事單位提供考核表,分甲、乙兩種,并予登記年度出勤資料、獎懲資料
后依人事權限劃分表,逐級考評核定等級,作為年終獎金發放及定期晉級的參考依據。
(二)臨時考績
為申請升降職,應附辦理臨時考績,以作上級批示決策參考依據。
第六十二條 考績表辦理完畢,存于個人資料袋內,并予以登錄。
第六十三條 考績作業應另參照“考績辦法”規定辦理。
□ 薪 資
第六十四條 人事單位應于每月25日整理上月26日以后到職的新進人員甄選報名單,據此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核薪,并由單位主管簽署,轉呈總經理核定,再登錄于“薪資名冊”后,再轉會計單位作業。
第六十五條 人事單位應于每月25日整理本月份涉及調薪的人事異動申請單及考核表,
據此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調薪抄錄,由人事主管審核簽章后與單位主管會簽,登記于薪資名冊,轉會計單位作業。
第六十六條 經批準離職案件,人事單位應據此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停薪,由人事主管審核簽章,登錄于薪資名冊后轉會計單位作業。
第六十七條 核薪與調薪案件于歸檔前,應登錄于個人資料卡內。
第六十八條 除人事單位應備一份全公司人員薪資名冊外,各一級單位亦應備一份所屬人員薪資名冊。
第六十九條 薪資作業應另參照職薪辦法中職薪等級表及有關規定辦理。
□ 訓 練
第七十條 職前訓練
新進人員于報到后,人事單位應辦理以下職前教育:
(一)介紹公司沿革、經營方針、工作環境;
(二)簡介各部門組織、職責、作業狀況;
(三)出勤規定及注意事項;
(四)介紹各部門辦公室及主管。
第七十一條 在職訓練
(一)人事單位于年度開始,依所需訓練目標、對象、課程、教材、預算,擬訂訓練計劃。
(二)人事單位于訓練期中,應嚴予考核。
(三)員工于接受訓練后,視需要提出心得報告,成績優劣列入考核依據。
第七十二條 專業訓練
(一)專業知識,視必要可辦理專案訓練。
(二)搜集專業報導或講座教
材,印發給每位員工。
(三)各一級主管可自行申請或由公司指派參加國內外各種訓練機構舉辦的講座、觀摩、
訓練。
第七十三條 訓練作業應另參照“訓練辦法”規定辦理。
□ 辭 職
第七十四條 正式任用的員工如感工作不適或其他原因想辭職,應于15天前提出辭職申請書,由單位主管及人事主管簽具意見后,呈總經理核準,再轉回人事單位,人事單位據此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停薪,轉會計單位作業。
第七十五條 人事單位依據辭職申請書發給“離職通知單”,通知本人于奉準離職日當天下班前依離職通知單上應辦理事項,逐項辦理移交,辦理完畢后,由人事主管審核無訛后,并簽章轉會計單位核計當月薪資(除特準外,均于下次發薪日發給)。
第七十六條 人事單位根據離職通知單于當日即行辦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于人員異動記錄簿內。
(二)注銷人事單位控制的人員狀況表內登記。
(三)登記個人資料卡,注銷個人資料檔案。
第七十七條 人事主管視情況應約談離職人員,并將面談結果填入離職人員面談記錄檔案,以作為人事流動率檢查參考。
□ 退 休
第七十八條 人員屬退休年限,由人事單位填寫“退休申請單”公文,詳填理由及會簽單位主管意見后,呈總經理核準,發給“退休通知單”,副本轉會計單位核發退休金。
第七十九條 經核準退休人員,于奉準退休日,應領取“離職通知單”逐項辦妥離職手續后,始發給退休金。
第八十條 人事單位憑退休通知單及離職通知單,應辦理事項參照第七十六條辦理。
第八十一條 人員退休,應另參照“退休辦法”規定辦理。
□ 撫 恤
第八十二條 人員因公死亡者,由人事單位填寫“撫恤申請單”公文,呈總經理核準,副本抄送會計單位核發撫恤金。
第八十三條 死亡員工家屬由人事單位會同辦理離職手續,并填具“申請撫恤金保證書”后,始得領取撫恤金,人事單位參照第七十六條辦理有關事宜。
□ 移 交
第八十四條 各級主管人員及業務承辦人員因故離職時,應將所負責的公物及經辦事務逐件列具清冊,在監交人監督下點交接任的人員,并會同接任人員提出移交報告書。
第八十五條 移交時應造清冊名稱如下
(一)印章戳記清冊。
(二)所屬人員薪資單冊。
(三)未辦或未了重要案件目錄。
(四)保管文卷目錄。
(五)職責事務目錄。
(六)上級指定專案移交事項清冊。
(七)保管圖書清冊。
□ 申請福利金
第八十六條 員工符合福利金申請條件者,至人事單位填寫“福利金申請單”公文,由
人事單位簽注意見,呈總經理核準后,副本抄發會計單位發給福利金。
第八十七條 福利金申請應另參照“福利辦法”規定辦理。
□ 申請宿舍
第八十八條 新進員工或現有員工若需要住宿舍,可到人事單位填寫住宿申請單申請配住,由人事單位簽注意見后,轉總務單位辦理。
□ 參加工會
第八十九條〖ht〗 新進人員于報到日時,人事單位應視其任職單位詢問是否參加工會
并給予解釋辦理。
第九十條 人事單位應每月統計列冊個人應繳會費,轉會計單位代從薪資內扣繳。
□ 勞工保險
第九十一條 人員于報到日時,由人事單位登記辦理投加保,生效日以到職日為準。
第九十二條 人員于退職日當天,人事單位應即辦理退保。
第九十三條 投保薪資因調整薪資或其他因素而變動時,應由人事單位填報“投保薪資
調整單”。
第九十四條 人事單位應保管勞保局每月寄來的勞保門診單,當員工有需要時,可持私
章索取。
第九十五條 員工勞保個人資料應立冊登錄備查。
第九十六條 人事單位應每月統計列冊個人負擔保費,轉會計單位從薪資內扣繳。
□ 資料管理
第九十七條 各種人事命令、通知公布一周后,連同該案核準憑證(申請單或簽呈)合并歸檔。
第九十八條 每月初依據人員異動記錄簿編制“人事異動月報表”,呈核閱后,列入人事流動率檢查依據。
第九十九條 人事單位應于每月10日編制各主管名冊,送守衛或總機備查(如未異動可具文報備)。
第一○○條 員工若有需要“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可至人事單位說明申請理由,由經辦人填寫證明,轉秘書室蓋印。
第一○一條 人事單位應備檔案包括下列:
(一)人事異動案。
(二)人事獎懲案。
(三)人事考績案。
(四)人事訓練案。
(五)人事規章案。
(六)人事勤務案。
(七)人事表報案。
(八)福利案。
(九)文康活動案。
(十)涉外事件案。
(十一)收發文登記簿。
□ 其 他
第一○二條 本作業程序,應另參照“人事管理規章”有關規定辦理,如有疑義,可由人事單位主管解釋運用,如有未盡事宜,應另補充修正。
第8篇 某物業公司人事管理規則
一、人事記錄
員工須將以下變更事項在變更后七天內報告行政部。
1.個人變更事項。
2.地址和電話。
3.婚姻狀況。
4.子女出生。
二、個人儀表
員工上崗服務應保持衣著整潔。男員工不可留長發,長度不能蓋及耳部與衣領,女員工的發型與化妝要端莊清雅。制服、皮鞋、頭鬢均須保持整潔。
三、員工證
每個在物業公司工作的員工都要配發員工證,值班時佩戴員工證上崗。員工證由行政部發放,并請妥善保管;如果丟失,應立即報行政部補領,并需交工本費。員工在離職時須將員工證及所有物品交回行政部,如果遺失或不交則按價賠償。
四、制服
上崗時制服穿著必須整潔。除因公或獲批準外,員工不得在物業公司范圍以外穿著制服。制服損壞或丟失,按成本價百分之百賠償。員工離職時須將制服交回,否則按丟失辦理。
五、員工出入通道
員工上、下班必須佩戴員工證,按物業公司指定的員工通道出入,并自覺接受安全管理員的檢查。
六、員工出入管理
1.員工帶進本物業的重要包裹等物品,應事先在員工通道安全管理員處進行登記。若有本物業物品或類似本物業物品帶出,須持有物業公司的放行條。
2.::特殊情況下,物業公司可下令安全管理員做全面檢查,屆時各地點、書臺、柜臺等都可受到檢查。但至少有兩位獲授權執行者在場方可進行。
3.在任何情況下請勿與安全管理員發生爭執,如果員工認為受到安全管理員不合理的待遇,請先合作,然后向部門主管報告。
七、值班時間
員工必須按照本部門的工作時間表工作,不得私自變更,否則以曠工論處。
八、曠工
員工未按公司規定辦理請銷假手續,無故不來上班的,均被視為曠工。
九、通告
物業公司各類有關員工的通告及指示應均貼于布告板上,員工可在布告板上獲悉物業公司最新的員工政策。未獲授權人士嚴禁擅自在本物業范圍內張貼任何通告/告示等。
十、拾獲物品
凡在本物業內所拾得的物品,不論價值多少,一律要立即交給行政部處理,并做好登記。
十一、親友探訪及電話使用
請告知親友不要到本物業內做私人探訪。未得到部門主管同意,不得使用電話與外界聯系,外來電話不予轉接。
十二、物業公司財產
員工如蓄意或疏忽,以致損壞物業公司的財物或設施,物業公司可按被毀壞物品價值扣除員工工資作為賠償。如員工犯有偷竊行為,將會被立即開除而不給任何補償,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十三、鐘卡記錄
員工上下班必須打鐘卡。打卡后將卡放回原處,不得亂插。如有錯誤應向行政部報告,員工不得互相代打鐘卡;凡違反打鐘卡規定者,嚴重的將被解雇。
十四、保密
物業公司的一切機密文件及資料要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給無權知道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