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1?目的
規范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2.1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范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2.2 動火作業的范圍:
2.1.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電鉆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1.2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2.1.4 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1.5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編制依據
aq3022-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 釋義
4.1特級動火作業
4.1.1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的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 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
4.1.3 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4.1.4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 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4.2.2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
4.2.3 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2.4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4.2.5 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4.2.6 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4.2.7 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
4.2.8 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 二級動火作業
4.3.1 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 廠區外的系統管網;
4.3.3 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3.4 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4.3.5生產裝置區、罐區內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綠化帶等;
4.3.6 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4.4三級動火作業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
4.5固定動火區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4.6“三不動火”
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
4.7 五大紀律
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
4.8 《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
5 職責
5.1? 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核。
5.2? 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采樣分析,并對分析檢測數據準確性負責。
5.3?? 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 作業人員職責
a) 動火作業人員(電焊、氣割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動火作業;
b)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 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d) 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 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后方可離開現場。
5.4.2 監護人員職責
a) 動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 對動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 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志,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c) 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
d) 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并報告相關負責人。
e) 動火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5.4.3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a) 負責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b) 負責動火分析申請。
5.4.4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簽署意見(特級動火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 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
.5.火2收。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須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6 要求
6.1 管理原則
6.1?.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6.1.3 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
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
第2篇 某基建工程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要點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華能長興電廠(以下簡稱“電廠”)基建工程范圍內基建、生活、辦公區及與基建相關聯的區域內任何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規定場所除外)。規定的場所是指滿足設計要求、為動火作業設置的固定場所,如化驗室、專門的焊接檢修場所、鍋爐等。
本標準適用于參加電廠基建工程的建設、監理、施工等各參建單位的各級管理人員、生產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一屆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1公安部61號令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dl5027—1993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華能集團公司電力安全作業規程 熱力和機械部分
3 術語與定義
3.1
動火作業:動火作業系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間接方式的作業:
3.1.1
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3.1.2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1.3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3.1.4
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3.1.5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2
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禁火區域內;貯存或貯存過可燃氣體(液體)、易燃氣體(液體)的容器、系統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變壓器本體及與本體相連接的設備;危險化學品庫、氧氣和乙炔站;防腐作業期間的相關設備。
3.3
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
4 動火管理
4.1 動火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各施工單位必須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列出管轄范圍內工程各節點的重點防火部位,執行動火審批和許可證制度,并向項目監理單位和電廠報備。
4.1.2 重點防火部位施工現場動火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和作業指導書,辦理動火作業許可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項目監理單位負責檢查執行情況。
4.2 動火審批權限。
4.2.1 一級動火由施工單位申請動火部門(工段)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一級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報監理單位安全監理和電廠的安質部門負責人、保衛(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監理單位總監理許可,電廠分管基建的副廠長(或其授權人)批準后,方可動火,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一級動火期限為1天,一級動火申請應在三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一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4.2.2 二級動火由施工單位現場作業工作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b)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由施工單位部門(工段)負責人簽發,報監理單位安全監理、施工單位項目部安監人員、消防保衛人員審核,施工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三天,二級動火申請應在一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4.2.3 一、二級動動火許可證一式三份。一份由現場作業工作負責人收執,動火工作終結后應將這動火許可證交還給施工單位留存;一份交監理單位留存;一份交電廠安質部留存。
4.2.4 一、二級動火許可手續的各級人員應經本單位考試合格,經施工單位項目部批準書面公布,并向監理單位和電廠報備。
4.2.5 動火執行人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4.2.6 當油、氫、制粉等系統一經使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質時;電氣開關室電纜溝(井)開始鋪設電纜時,動火作業宜按電廠的《動火管理制度》的要求執行。
4.2.7 若動火工作與生產區域或試運行的設備、系統有關時,應按電廠的《動火管理制度》的要求執行,并履行分級審批手續。
4.2.8 除一、二級動火區域外,在現場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固定場地進行焊割作業的,可以不用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但仍需做好相應的防火措施。
4.3 動火的現場監護。
4.3.1 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許可證的填寫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4.3.2 一、二級動火必須有專人監護,監護人必須持合適、有效的消防器材進行監護,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3 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工段)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人員及項目監理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4.3.4 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工段)應指定人員,并和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
4.3.5 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5 動火工作原則
5.1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5.2 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5.3 盡可能地把動火的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5.4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5.4.1 油船、油車停靠的區域;
5.4.2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5.4.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
5.4.4 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5.4.5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6 確保動火安全的技術措施
6.1 油罐區、燃油系統的動火安全措施
6.1.1 需動火的設備和管道與運行或備用系統已全部隔絕。
6.1.2 需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特別對低位設備和管道應按規定用蒸汽或其它方法進行有效沖洗。確實做到管道已泄壓、無油、無可燃氣體。
6.1.3 完成沖洗后,各隔絕閥門應掛警告牌,與油罐或回油管相連的閥門應加堵板、上鎖。
6.1.4 對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應拆開通往運行或備用設備相連接的法蘭,油罐一側的管道法蘭應拆開通大氣,并用絕緣物分隔,在運行和備用設備可靠裝上嚴密的堵板,并將動火管道兩端通大氣。通氣口的總面積不應小于通火的管徑。與燃油設備和管道連接的第一只蒸汽閥門及儀表一次閥上也應裝設堵板。如特殊部位確有困難時,須經有關人員商定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如:噴入泡沫滅火液、用蒸汽封住等,但必須有一端通大氣。
6.1.5 對需要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還可以采用泥巴(或肥皂)、灌水、打入泡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6.1.6 油罐、油管道等動火,應密切注意當時風向、風力、周圍環境和設備連接情況,動火地點應處于下風向。若在高處動火,特別是氣焊切割,應采取防止火星飛濺的措施。油罐動火,需強制通風48h,動火期間不得停止強制通風。
6.1.7 進入油罐、污油池等箱體內部動火工作時,應把所有與其連接的管道全部拆開、隔絕,存油清除干凈,用蒸汽反復沖洗干凈,并采取強力通風排除油氣后,用測燃儀檢查內部應無可燃氣體。
6.1.8 電氣工具不準放在油罐箱體內部。照明應使用12v防爆燈。在油罐箱體內不宜長時間工作。箱外應有專責聯絡人,并應經常保持聯系。檢修工具應使用銅或其它有色金屬制做的工具,如使用鐵制工具應采取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黃油、加銅墊等。
6.1.9 電焊、氣焊設備應停放在指定地點,應距油庫區外10m。電源應裝在油罐圍墻外。電源線應完好無損。電源線通過通道時,應采取防止軋壞的措施。禁止使用漏電、漏氣的設備。
6.1.10 在燃油設備上電焊作業,電焊機的接地線應接在須焊接的同一設備上,其接地點應靠近焊接點約1m距離內,禁止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或借用其它管路代替回路接地的方法,禁止使用鐵棒等金屬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
6.1.11 動火現場必須配足滅火器材。動火手續未辦理或安全措施不符時,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動火。
6.2 儲煤、制粉、輸煤系統動火安全措施
6.2.1 原煤倉動火前,應先進行對流通風或其它強行通風,內部和周圍積煤必須清除干凈。
6.2.2 在磨煤機進出口處動火前應將磨煤機內煤粉走空,打開進出口,檢查、監視內部有無火星和積煤自燃。嚴禁在運行中的制粉系統設備上動火。
6.2.3 輸煤系統動火必須將設備停止運行,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
6.2.4 傳動機械、支架、罩殼、分離器、碎煤機、電動磅秤、通風設備、各種管道動火前,要將周圍積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凈,皮帶、落煤斗管口等應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鐵板等可靠隔開。
6.2.5 落煤斗、落煤管、吸塵器等動火前,應將內部存煤(粉)放盡,皮帶上積煤走空,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鐵板等可靠隔絕,并要采取降溫措施。
6.2.6 堆取料機等設備動火,應在停止使用條件下才可進行,動火前應清理周圍雜物、易燃物,皮帶上積煤走空,下面的煤堆上應采取降溫措施,防止切割物下落引起火警。
6.2.7 在皮帶上方動火前必須用水將皮帶沖濕,工作完畢后必須用水沖洗導料槽內部,確保無火種遺留。
6.2.8 動火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會同有關人員共同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遺留火種和其它雜物,方可辦理動火安全措施票終結手續。
6.3 汽輪機、變壓器油系統動火安全措施
6.3.1 動火前必須將油放盡,動火部分在動火前必須清楷、沖洗干凈。
6.3.2 動火工作員工必須了解油系統清況,動火前,必須將動火部分與系統可靠隔絕。
6.3.3 油箱動火時,應做好可靠的隔絕措施,放盡箱內存油,沖洗干凈,并打開蓋子后再動火。
6.3.4 變壓器在運行狀態下,一般不進行動火作業。變壓器油系統動火工作屬一級動火。
6.3.5 變壓器附件動火,如能將附件與本體斷開,放去存油,移至安全地方進行的,可不用動火安全措施票。
6.4 脫硫防腐作業
6.4.1 施工區域必須采取嚴密的全封閉式隔離措施,嚴格執行出入制度,嚴禁火種進入。
6.4.2 減少吸收塔、煙道內的可燃物,腳手板、蓋板等采用非可燃材料、禁止堆積物料。
6.4.3 吸收塔、煙道內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照明設備的溫度不能過高施工時照明設備應遠離襯膠好防腐涂層,以防烘烤產生明火。
6.4.4 脫硫系統的吸收塔、箱、罐及煙道襯鱗片防腐,施工過程中均會揮發出大量的可燃氣體,應在吸收塔內安裝兩臺防爆型軸流通風機,保證通風良好減少揮發氣體的積聚。
6.4.5 在防腐之前,所有相關的焊接工作,特別是在吸收塔、煙道上的支吊架、測點接管需在防腐施工前完成。防腐施工結束后,不得進行焊接、切割或其他有關熱處理作業。
6.4.6 吸收塔防腐施工完成后,吸收塔入口、出口煙道安裝連接作業前,必須用防火布或金屬板全部封堵,縫隙堵塞嚴實,所有的管口全部嚴密封堵,確保無電焊火花、焊渣、火焊切割的溶渣掉入塔內,施焊、切割時,設立監護人,配足滅火器,跟蹤監護,確保安全。
6.5 其它動火規定
6.5.1 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箱體動火前,應將有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放盡,用清水將箱體內外沖洗干凈,拆開所有與其連接的管道,并可靠隔絕,并在閥門上掛危險牌(有的應上鎖)。
6.5.2 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箱體動火前,應將通向箱體的一側拆開,另一側通大氣,并用清水沖洗隔絕。
6.5.3 在氫管道附近進行焊接或點火工作,應事先經過氫量測定,證實工作區域氫氣含量小于3%方可工作。
7 檢查與考核
7.1 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由電廠安質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7.2 本標準按《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違章考核細則》和《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第3篇 檢修施工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1在禁火區內動火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
2用火作業票的管理
(1)用火作業票的審批
①特級用火作業票: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師終審批準。
②一級用火作業票: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后,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③二級用火作業票: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2)用火作業票的有效期限
①特級用火作業票和一級用火作業票有效期限為24小時。
②二級用火作業票的有效期限為120小時。
(3)用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指定的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
(4)一份用火作業票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用火作業票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有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用火作業票,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用火作業票上簽字。
(5)用火作業票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3氣體采樣分析
(1)動火作業現場氣體采樣分析應合格。
(2)一般在動火作業前1小時內進行采樣分析。
(3)氣體采樣分析人員應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并在用火作業票上填寫取樣分析時間、分析結果最后動火分析人還應簽字確認。
4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制度。
5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2)在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下水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如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
(5)在易燃易爆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五級或五級風以上的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8)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9)當生產不穩定或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時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0)對特級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廠級主管安全防火部門人員、主管廠長或總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第4篇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 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
規范動火作業過程管理,確保防城港項目部的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及生產作業環境安全。
2、范圍
適用于防城港項目部的生活區臨建及施工現場范圍內的動火作業。
3、職責
3.1執行部門
本程序的實施由防城港項目部的安全部負責,安全經理負責對動火作業的歸口管理,并指導監督本程序的執行,相關部門配合實施。
3.2動火作業安全職責
3.2.1審批人的安全職責
審查工作的必要性。
審查動火條件是否具備。
審查工作是否安全。
審查動火作業許可證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2.2動火作業申請人的安全職責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作業。
落實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作業,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教育。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作業。
動火工作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3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在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確。
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狀態,及時制止違章動火行為,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動火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4動火執行人的安全職責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作業許可證。
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及時清除動火區域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
4、動火作業程序
4.1動火類別
4.1.1動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4.1.2在生產現場及倉庫范圍內使用電鉆、砂輪、電鉻鐵或使用電熱封口機(塑膠)。
4.1.3明火燒烤物件、彎管等。
4.1.4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
4.1.5臨時用電。
4.2場內動火區域劃分
4.2.1非生產動火區:食堂、各部門辦公室、休息接待室等。
4.2.2禁火區:各個物資倉庫、現場存放易燃物料區域等。
4.2.3防火區:施工現場各作業區。
4.3動火作業原則
4.3.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3.2可動火可不動火的,堅決以不在禁火區內動火為原則,即能夠移去別處維修的則一律應拆除后,運到安全地點進行。
4.3.3現場動火,必須移開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塊足夠的作業區域,動火時有專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4.4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規定
4.4.1在防火區內動火必須在動火之前辦好《動火作業許可證》,申報人應填明動火所在地點、詳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所有動火均由安全部經理或授權人審批,并安排安全員做好現場監督工作,禁火區域須經項目部安全經理審批,等批復后方可進行動火,負責批準的責任人指派人員到現場監督。
4.4.2《動火作業許可證》由需要動火班組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批人在接到《動火作業許可證》后,對于禁火區域的動火,必須親自或指定專人到動火現場,檢查落實措施或建議補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簽審批表,并做好現場監護工作。
4.4.3《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交安全部存檔。
4.5動火作業注意事項
4.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批準的動火作業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
4.5.2動火前,經指定的監督人必須提前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符合規定要求,方可動火,并負責做好動火過程的現場監督。
4.5.3有關人員必須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未經批準、監督人員未到現場,施工班組不得動火。
4.5.4如有違反本程序,違者將受到批評和處分。
4.6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4.6.1對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動火前須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轉移到安全地。
4.6.2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4.6.3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采取措施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6.4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4.6.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6.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6.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4.6.8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6.9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保安做好夜間和節假日的巡檢工作。
4.7動火作業中異常情況的處理
4.7.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4.7.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時,應立即停止工作。
4.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
4.7.4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
4.7.6如發生緊急事故,應參照《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附:動火作業許可證
動火作業許可證
編號
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
動火班組
動火區域
動火作業級別及種類
(用火、氣焊、電焊等)
動火作業
起止時間
由
年月日
時
分起
至
年月日
時
分止
動火原因、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備的消防器材:
監火人:
日期:
申請人:
日期:
審批意見:
審批人:
年月日
注:1、本表由施工單位填寫。
2、動火作業許可證當日有效,變換動火部位時應重新申請。
第5篇 石油化工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程序規定了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適用于全體員工、合同工及承包商動火作業。
本程序適用于所屬各單位在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工作程序(規程)未涵蓋到的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除為動火設置的固定場所之外,如化驗室、專門的維修場所、鍋爐及焚燒爐等。
2 術語2.1 動火作業:在生產區域內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可能導致著火、爆炸事故發生的臨時作業,主要包括:
2.1.1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1.2 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 明火取暖和明火、非防爆電器照明。
2.1.4 燒烤煨管、熬瀝青、炒砂子或打磨、噴砂、保溫及其它可產生火花的作業。
2.1.5 生產裝置區臨時用電,包括使用電鉆、砂輪、風鎬等非防爆電動工具。
2.1.6 在生產區域內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2.1.7 在生產區(包括生產區內的操作室、辦公室、食堂等)使用非防爆的電器。
2. 2 動火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是指檢維修作業單位在動火作業期間工作項目具體組織、安排、負責的人員。
2. 3 動火作業人:是指動火作業單位在現場的動火人員,必須具有合格有效特種作業證或安全作業上崗證。
3. 職責3.1 公司hse委員會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程序。
3. 2 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程序的執行,并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3. 3 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對動火作業管理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3. 4 公司所屬各單位執行動火作業管理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3. 5 公司員工接受動火作業培訓,執行動火作業管理程序,參加動火作業審核,并提出改進建議。
4 程序
4.1 基本要求
4.1.1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二級動火,動火范圍劃分如下:
序號
動火等級劃分
動火范圍劃分
1
一級動火
(1)天然氣管道本體及 動火;
(2)易燃易爆介質壓力容器本體及 動火;
(3)站區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
(4)排污池5米區域內動火;
(5)管溝內動火。
2
二級動火
除一級動火外的其它所有動火。
4.1.2 動火作業實行作業許可,除在規定的場所外,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動火作業時,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1.3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屬地領導審批。
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監督檢查動火作業許可證執行情況,并審批一級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4.1.4 動火作業前,應辨識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采取安全措施,編制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4.1.5 凡是沒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沒有落實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設現場動火監護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變動且未經批準的,禁止動火。
4.1.6 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只限在同類介質、同一設備(管線)、指定的措施和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
4.1.7 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4.1.8 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動火。
確屬生產需要應動火時,應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應急預案后方可動火。
4.2 動火作業前準備
4.2.1 風險評估
申請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控制措施,具體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4.2.2 系統隔離
4.2.2.1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必要時動火現場應配備消防車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4.2.2.2 與動火點相連的管線應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盲板或斷開,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
4.2.2.3 與動火點直接相連的閥門應上鎖掛牌;
動火作業區域內的設備、設施須由生產單位人員操作。
4.2.2.4 儲存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應與動火點隔絕(加盲板),動火前應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v/v)。
4.2.2.5 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準有液態烴或低閃點油品泄漏;
半徑15m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距動火點15m內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排氣管、管道、地溝等應封嚴蓋實。
4.2.2.6 動火作業需要管線打開的,具體執行《管線打開安全管理程序》。
4.2.3 可燃氣體檢測
4.2.3.1 動火前氣體檢測時間距動火時間不應超過30min。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應規定動火過程中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
4.2.3.2 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
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
4.2.3.3 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設備和管線,清洗、置換和通風后,要檢測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4.2.3.4 氣體檢測的位置和所采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必要時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2.3.5 用于檢測氣體的檢測儀應在校驗有效期內,并在每次使用前與其他同類型檢測儀進行比對檢查,以確定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3 實施動火作業
4.3.1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進行作業。
4.3.2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4.3.3 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間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氣瓶嚴禁臥放,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3.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根據安全工作方案中規定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進行檢測,填寫檢測記錄,注明檢測的時間和檢測結果。
4.3.5 動火作業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堅守作業現場。
動火監護人發生變化需經批準。
4.4 特殊情況動火作業
4.4.1 高處動火作業
4.4.1.1 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程序》的相關要求,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時使用自動鎖定連接。
4.4.1.2 高處動火應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4.4.1.3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室外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應停止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4.4.2 進入受限空間動火作業
4.4.2.1 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程序》的相關要求,在將受限空間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采取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等措施,并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
4.4.2.2 受限空間的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執行5.
2.3.2 要求,氧含量1
9.5%~22.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4.4.3 挖掘作業中動火作業
4.4.3.1 挖掘作業中的動火作業還應遵循 klcng/pd38《挖掘作業安全管理程序》的相關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和逃生。
4.4.3.2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4.4.4 其他特殊動火
4.4.4.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4.4.4.2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4.4.5 反映重大hse活動或hse事故調查的現場錄像、照片應由事故調查組織部門整理后交檔案管理部門存檔,必要時,事故調查組織部門可復制一份保存。
4.5 動火作業許可證
4.5.1 由動火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并提供如下相關資料和設施:
——動火作業內容說明;
——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工藝流程示意圖、平面布置示意圖等;
——風險評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安全工作方案;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器;
——相關安全培訓或會議記錄;
——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檢測記錄;
——其他相關資料。
4.5.2 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使用。
一級動火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 8小時,必須連續監測;
二級動火許可證不超過24小時。
許可證的審批、分發、延期、取消、 具體執行《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4.5.3 如果動火作業中斷超過30min,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4.5.4 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作業現場,解除相關隔離設施,動火監護人留守現場并確認無任何火源和隱患后,申請人與批準人簽字 動火作業許可證。
4.6 安全職責
4.6.1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
向作業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狀況,要求并協助作業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批準安全措施,監督現場動火安全,發現違章作業有權撤銷動火作業許可證。
4.6.2 動火作業單位
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制定安全措施,負責作業前安全培訓,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4.6.3 動火作業申請人
動火作業申請人也是動火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負責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并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4.6.4 動火作業批準人或授權人
公司總經理負可書面授權主管生產副總經理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但批準人委托授權人書面授權后仍承擔動火安全的最終責任。
4.6.5 動火監護人
由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專(兼)職安全員擔任動火監護人,應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狀況,掌握急救方法,熟悉應急預案,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動火,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
在動火作業發生異常情況時,即刻啟動應急預案。
4.6.6 動火作業人
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執行動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許可證的要求,動火作業前,核實動火部位、動火時間,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方能動火。
5 相關文件
5.1 klcng/pd3 3. 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編號:klcng/pd-30-01
5.2 klcng/pd 3.
5 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程序
5.3 klcng/pd3
6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6 記錄
6.1《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6篇 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明火管理,規范公司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行為,預防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任何施工單位都要嚴格遵照本規定,違者自覺接受處罰。
第三條? 本規定的監督檢查執行機構為公司的安全環保部
第二節 職責
第四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審批辦理動火作業票,對生產區域動火情況進行安全監察。
第五條? 化驗室負責動火前和動火中的可燃氣體的分析。
第六條? 工程管理部門對所主管的工程項目,對承包商動火作業票辦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協調。
第七條? 車間負責轄區內的用火作業票的辦理;負責轄區內二級用火作業票的審批;負責對本部門需要用火的設備、管線進行工藝處理,確保達到安全用火條件;對轄區內的用火作業安排監護人、監護動火,負責轄區內的所有用火作業的安全監督。
第八條? 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第三節 管理要求
第九條? 用火管理范圍
在生產區域內進行如下作業屬于用火管理范圍:
各種焊接、切割;
使用噴燈、火爐、電爐、液化氣爐;
燒烤煨管線、使用明火;
臨時用電、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電器、非防爆移動照明;
使用電鉆、砂輪、風鎬、風動扳手、鋼鋸、錘擊、打砂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摩托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和罐區);
雷管、炸藥等爆破。
第四節 動火作業級別分類
第十條?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一)?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第五節 《動火作業票》的審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條? 由動火作業施工單位指定動火負責人辦理,應逐項填寫,不得空項。要求動火執行人、動火負責人、安全措施編制人、組織實施人、監火人、審批人必須本人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工藝員或值班長,到動火分析單位申請分析,指定分析取樣部位,同時作為安全措施編制人或動火負責人一起擬定安全措施,進行安全交底;根據分析結果填寫動火作業票。
第十三條? 特殊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領導向安全環保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部組織生產運行部動火單位領導和技術人員會同動火施工單位領導和技術人員到現場共同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作業票,報公司主管領導終審批準;一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領導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送報公司安全環保部門審查簽字;報公司主管領導終審批準,二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所在車間主管領導簽字審查批準。
第十四條? 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票》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執行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票》交給動火執行人。
第十五條? 動火實施前,動火執行人必須向動火點所在當班班長提出申請,經當班班長簽字同意后方可動火。
第十六條? 特殊動火的《動火作業票》和一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有效期為8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票》
第十七條? 《動火作業票》要一點一證,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范圍,更不準轉讓、涂改。如果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票》,但所有動火執行人應分別簽字。
第十八條? 《動火作業票》一式三份,監護人和施工作業人員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環保部留存。“動火作業票”是動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涂改,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作廢票予以標識、保留、不得撕毀。
第六節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條?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票》。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應執行hg23012、hg23014的規定。
第二十條? 廠區管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一)?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氣體(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為合格;
第7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 依據《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結合企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火作業是指:凡在油氣貯存及易燃易爆裝置區域和油氣容器、管線設備及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設備、場所內等各種禁火區域,使用氣焊、電焊、噴燈、電鉆、砂輪及其它各種焊、割工具,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
第三條 動火作業分級
根據火災爆炸危害程度及影響范圍分為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
1.一級動火作業: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油氣管道和油罐貯存區等部位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2.二級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區域(即禁火區域)的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除一級、二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廠屬各單位動火作業中所有可能發生火災危害的安全管理。外來施工單位或承包商在企業內的動火作業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五條 動火作業實行作業許可證制度,除生產區域的固定用火作業外,其它任何時間、地點進行動火作業前,應辦理《動火作業申請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見附件)。
第六條 申請動火作業前,動火作業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特種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開展安全分析,辨識危害因素,評估潛在風險,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結合單位實際編制動火安全作業方案。
第七條 凡是沒有辦理《許可證》,沒有落實動火安全作業方案,未設動火作業監護人以及動火安全作業方案有變動且未經批準的,一律禁止動火。
第八條《許可證》是動火作業現場操作依據,只限一處使用,不得在《許可證》審批(申報)以外的場所和時間作業使用,不得涂改、偽造、代簽。
第九條 處于運行狀態且帶有可燃、有毒、易爆的容器、設備、管線嚴禁動火作業。確屬生產需要必須動火作業時,應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應急計劃,經審批(申報)許可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 動火作業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作業區域,動火作業現場應配備保證動火安全的消防設備和滅火器材。
第十一條 與動火作業點直接相連的管線必須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鎖閉或拆除處理。
第十二條 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的間隔
不小于5 米,且氣瓶嚴禁臥放,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 米,室外作業時嚴禁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第十三條 距動火作業地點 15 米范圍內不得有可燃、有毒、易爆容器暴露。
第十四條 進入有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應辦理相關手續,執行有限空間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高處動火作業應設置防落物、防火花濺落設施,并安排專人觀察。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應停止高處及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第十六條 進入受限空間動火作業,應將其內部采取吹掃、置換、沖洗等方法清除可燃、有毒、易爆等介質,經檢查后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形成空氣對流,方可作業。
受限空間的可燃、有毒、易爆介質氣體濃度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十七條 挖掘作業中的動火作業,應確定作業現場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方位并做好消防準備與安全防護,地上物、土方進行必要的支撐防護。
第三章 職責界定
第十八條 動火申請單位及負責人按照“屬地管理”在哪個區域動火作業由哪個區域主要領導負責的原則,動火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必須組織、指導做好作業區域的有關安全工作。
1.填寫、辦理《許可證》審批手續,并提供相關資源保障。
2.負責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并對
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3.向動火施工作業單位明確動火作業現場的危險狀況,協助動火作業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并向動火作業單位提供動火作業安全條件。
4.監督動火作業安全,發現違章動火作業有權撤銷《許可證》,并及時報告動火作業審批人。
5.負責指派動火監護人,對動火施工作業全過程進行全面安全監督與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匯報。
6.《許可證》申請單位負責人,承擔動火作業安全的最終責任。
第十九條 動火施工作業單位負責人
1.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負責組織實施動火作業前動火作業安全培訓,嚴格按照《許可證》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2.辦理《許可證》前,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現場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在《許可證》上簽署意見。
3.隨時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動火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4.負責指派施工監護人,對動火施工作業全過程進行全面安全監督與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匯報。
5.對動火作業現場的安全負全責。
第二十條 動火作業人員
1.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資格證上崗,所持證件與現場動火作業人員及《許可證》信息必須一致,嚴禁偽造、借用、冒名代替、過期使用等行為。
2.嚴格按照《許可證》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進行作業,嚴禁違章、違規操作,對動火作業安全負有直接責任。
3.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明確動火作業現場的危險狀況,作業現場不具備有效的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和個人防護的,有權拒絕動火作業。
4.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熟悉安全應急措施,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第二十一條 動火監護人、施工監護人
1.動火監護人、施工監護人作為申請單位和動火施工作業單位分別指定的安全監護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和資質,必須經過專業安全培訓,有較強的責任心,對動火作業現場作業全過程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2.全面了解動火作業所在區域和部位狀況,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安全應急措施,并能組織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3.掌握急救方法,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護器具。
4.確認各項安全措施、消防設施落實到位,發現落實不到位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停作業;對現場人員的“三違”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
5.必須攜帶《許可證》堅守崗位,動火作業期間,不準離開動火作業地點,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二十二條 動火作業審批人是負責審批《許可證》的責任人或其授權人,是有權力提供、調配、協調風險控制資源的直接管理人員。
1.全面了解動火作業地點、時間、內容。
2.核實并審查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3.核實并審查《許可證》填寫內容是否正確并符合要求。
4.對違章動火作業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按依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本單位動火作業責任制及管理程序。
第四章 動火作業申請許可與關閉
第二十四條 《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辦理。辦證人應按《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第二十五條 一級動火作業,必須有書面報告,經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同意后,動火申請單位填報《許可證》,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查簽字,并報安全、消防主管部門審核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六條 二級動火作業的《許可證》由動火申請單位分管安全負責人審查簽字后,報安全、消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 三級動火作業的《許可證》,由動火申請單位領導審查簽字同意,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并報送安全、消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 逢節假日、夜班的應急搶修動火作業由動火地點分管安全領導審查并審核實批準后實施,安全、消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審批后的一、二級動火作業必須在72小時內實施,在許可時間內未完成動火作業確需延期的,需提前向審批人提出延期申請許可,并在《許可證》注明、簽字。三級動火作業必須在當日實施。
第三十條 動火作業工作中斷超過 2 小時,繼續動火作業前動火作業人、動火作業監護人應重新確認作業現場安全條件。
第三十一條 動火作業工作結束后,應清理現場,解除相關隔離設施,動火作業監護人應認真仔細檢查現場,確認無任何安全隱患,動火申請單位負責人或動火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與審批人在《許可證關閉回執》上簽字,并及時報送審批人在《許可證關閉回執》上簽字確認,關閉動火作業許可。
第三十二條 《許可證》應一事一辦。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設施、事項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許可證》不能轉讓、涂改或擴大使用范圍。
第三十四條《許可證》一式四份,安全主管部門、消防主管部門、動火申請單位和動火作業負責人各持一份存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六 條本辦法由安全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8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
規范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2.1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范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2.2 動火作業的范圍:
2.1.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電鉆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1.2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2.1.4 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1.5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編制依據
aq3022-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 釋義
4.1特級動火作業
4.1.1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的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 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
4.1.3 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4.1.4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 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4.2.2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
4.2.3 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2.4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4.2.5 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4.2.6 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4.2.7 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
4.2.8 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 二級動火作業
4.3.1 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 廠區外的系統管網;
4.3.3 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3.4 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4.3.5生產裝置區、罐區內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綠化帶等;
4.3.6 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4.4三級動火作業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
4.5固定動火區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4.6“三不動火”
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
4.7 五大紀律
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
4.8 《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
5 職責
5.1 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核。
5.2 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采樣分析,并對分析檢測數據準確性負責。
5.3 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 作業人員職責
a) 動火作業人員(電焊、氣割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動火作業;
b)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 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d) 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 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后方可離開現場。
5.4.2 監護人員職責
a) 動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 對動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 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志,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c) 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
d) 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并報告相關負責人。
e) 動火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5.4.3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a) 負責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b) 負責動火分析申請。
5.4.4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簽署意見(特級動火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 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
.5.火2收。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須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6 要求
6.1 管理原則
6.1.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6.1.3 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
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
6.2 管理內容
6.2.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b)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級動火處理。
c) 盲斷點的選取應本著與作業點最近的原則,液體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壓蒸汽清洗,氮氣置換要選好置換路徑,不留死角;應盡量避免直接向大氣釋放置換氣體,不得已時,應選好放空點,避免對人員造成傷害。
d) 動火作業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e)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f)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g)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h) 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i)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j)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k)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l)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m) 電焊機回路線應直接接于焊接本體,嚴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或管道上,二次線(把線)絕緣必須良好。
n) 動火過程中能夠對空的人孔、手孔、法蘭連接、低排或高排應全部打開。
o) 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驗分析合格方可繼續動火。
p) 一張動火票只限用于一處動火點(一般情況10米作業范圍內同一平面且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可以作為一處動火點),不得用以多處動火點;需要同時進行多處動火作業的,每一處動火點必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動火票。全面停工檢修期間15米范圍內不影響視線時可按照一處動火處理。
q)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2 特級動火管理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6.2.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 動火作業前,所屬單位應通知生產調度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3 在受限空間內動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
a) 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b) 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監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6.2.4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a)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b) 動火前必須進行氣體取樣分析,特級、一、二、三級動火作業在作業前1小時內,申請單位向化驗中心提出委托,化驗中心對動火部位和環境進行動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結果上簽字。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應選擇足夠的檢測點以確保動火分析的樣品具有代表性,確保測試點符合檢測要求,裝置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線上動火的,必須對設備管線內部的氣體進行有效的分析。
c)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米。
d) 收到動火分析結果后超過30分鐘未動火,應重新分析。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e)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f) 一級動火時限已到,還需要繼續動火的,在重新辦理動火票前,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g) 一、二級動火作業過程中,每隔4小時由專業分析人員測爆分析一次,分析報告單粘貼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時就結束的作業而沒有進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要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寫明施工結束時間并簽字)。
h)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 工作程序
參見hse-01-04-25《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 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9 附件
hse-01-04-26-c01 《特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2 《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4 《三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5 《固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第9篇 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規定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企業設備檢維修中的動火作業。
1.2 本規定所稱動火作業,是指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主要包括:
a)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b)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c)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破拆地面等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d)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e)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1.3 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場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1.4 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 分工與職責
2.1 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是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2 企業生產(技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動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工作。
2.3 企業設備(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查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2.4 動火作業部位所在單位,負責制定動火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2.5 動火作業人職責
2.5.1 動火作業人應持有有效的本工種作業證。
2.5.2 動火作業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安全作業證》(見附件1)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2.6 動火監護人職責
2.6.1 動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6.2 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的《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2.6.3 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監護人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基層單位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志,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應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暫停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
2.6.4 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安全作業證》不相符合,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動火作業負責人的職責、動火部位負責人的職責、動火分析人的職責、動火作業審批人的職責可結合本企業管理實際及參照aq3022-2008的相關內容補充制定。
3 動火作業分級
3.1 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夜間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即在原定動火級別的基礎升高一級。
3.2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氣體儲罐的圍堰內或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3.3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危險化學品庫、空分的純氧系統及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4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全管理部門確認,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3.5 企業內,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范圍以外,劃出的沒有火災危險性區域,為固定動火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內,嚴禁設固定動火區。
4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4.1 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車間(或裝置)安全技術人員組織生產單元負責人及工段長(班長)、動火作業負責人,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安全技術人員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見附件2)。
4.2 特殊、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4 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經企業涉及生產(技術)、設備(工程)、安全等專業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由企業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批準。
4.5 《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動火作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其中,1、2、3項由動火所在車間工藝技術人員確認簽字;4、5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的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6、7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當班班長確認簽字;8-11項由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其他補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圍分別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和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4.6 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審查合格后,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并有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動火級別審批后,方可動火。
4.7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作業方案進行確認,對帶壓設備、容器、管線進行測厚,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8 作業結束后,動火人和監護人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并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現場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5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 企業應建立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操作規程,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檢測儀器的使用范圍和完好性。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選配檢測設備要與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特殊動火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單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5.2 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分析。
5.3 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5.4 動火分析合格標準: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c)動火設備、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于23.5%;
d)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欄注明。
5.5 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動火安全作業證》或黏貼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6.1 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6.2 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 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e)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6.3 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b)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c)對作業現場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d)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e)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f)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6.5 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要求。
6.6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6.8 在有可燃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6.9 動火作業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離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6.10 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6.11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防傾倒、防曬設施。
6.12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安排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點所在車間應預先通知企業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d)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e)企業分管安全和檢維修工作的負責人應共同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并在《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簽字。
6.13 進入作業現場的所有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器具;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器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加相應作業。
6.14 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15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7.1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動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第四聯存放在動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7.2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7.3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車間存檔,保存期限為1年。
第10篇 動火作業二級安全管理規定
一、目 的
為規范分廠內部的動火作業,確保動火作業過程中工作人員及動火作業的安全,避免各類因動火作業而引發的火災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明確各類、各級動火作業中相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二、范 圍
1、本規定適用于分廠內部所有區域從事動火作業的所有人員。
2、除指定區域外的所有區域從事動火作業時,都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
三、程 序
1、動火作業的分級
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作業范圍
在汽柴油加油站(庫)、危險品庫、物料倉庫進行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作業范圍
除一級動火作業范圍以外的動火作業。
4、二級動火作業申請程序
由動火作業班組通過流程串發報請車間主任、安全員、分廠廠長。
四、管理規定
1、動火作業前,動火監護人員應監督檢查動火區域消防設施的備用情況。監督檢查動火區域隔離處理情況。
2、動火作業前,動火操作人員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3、確認作業區域或設備所潛在的危險和特別的安全注意事項;所適用的安全事項;交通狀況;鄰近的作業及相互間的溝通協調方式方法等。
4、動火作業前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在動火作業區域邊界處合適的位置設置警戒和警示標識。
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6、動火操作人員要堅持沒有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安全措施沒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的原則。
7、動火作業結束后,現場施工人員打掃、清理施工現場,保證現場衛生的整潔,通知動火監護人動火作業結束。動火監護人負責對動火作業現場火源的徹底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同時監督檢查動火人員收好用于監火的滅火器或其他消防設施,一切確認無誤后, 方可離開現場。
8、凡各車間不按要求辦二級動火操作票進行動火作業,檢查發現一次處罰動火操作者200元;對動火車間主任處罰100元;處罰車間500元。
第11篇 港區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港口動火作業的消防安全管理,確保港口的消防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港口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港口集團公司下屬各單位、各控參股公司、集團企業和駐港單位、來港施工作業的單位、個人。
第二條 港區內動火作業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和“誰發證、誰負責” 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保障港口的消防安全。
第三條 港區內動火作業的監督和管理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港公安局消防支隊(以下統稱消防支隊)負責對港區內所有動火作業的消防監督。
第四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和各控、參股(以下統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同時也是所在單位動火作業管理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對其全面負責。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特點,制定相關部門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逐級責任和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動火期間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動火的分級管理
第六條 動火作業是根據作業區域火災危險性的大小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個類別。
第七條 特級動火:是指在處于運行狀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所謂特殊危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如果有絕對危險,必須堅持執行生產服從安全的原則,就絕不能動火,凡是在特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必須辦理特級動火證。
第八條 一級動火:是指在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內動火作業。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是指生產、儲存、裝卸、搬運、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揮發、散發易燃氣體、蒸汽的場所。凡在甲、乙類生產廠房、生產裝置區、儲罐區、庫房等防火間距內的動火,均為一級動火。其區域為30m半徑的范圍,凡是在這30m范圍內的動火,均應辦理一級動火證。
第九條 二級動火:是指在特級動火及一級動火以外的場所動火作業。凡是在二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作業均應辦理二級動火許可證。
第十條 電焊、氣焊明火作業時應按動火等級辦理審批手續,操作人員應具備消防培訓合格資質,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 動火許可證及審核、簽發的要求
第十一條 動火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動火許可證應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理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地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第十二條 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是根據動火級別而確定,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的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許可證有效期可為6天(144小時)。
第十三條 動火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和終審權限:為嚴格管理,區分不同動火級別的責任,對動火許可證應按程序審批。
特級動火 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申請,經有管轄權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
一級動火 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負責人審檢后,報有管轄權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 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報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終審批準。
第十四條 動火有關責任人的職責:從動火申請到終審批準,各有關人員必須按各級的職責認真落實各項措施和規程,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
第十五條 動火項目負責人通常由具有動火作業任務的當班班長或臨時負責人擔任,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之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第十六條 動火執行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如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安全部門報告。動火執行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
第十七條 動火監護人一般由動火作業所在部位的操作人員擔任,但必須是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技能的操作工。動火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防火安全檢查和監護工作,檢查合格后,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認可。
動火監護人在動火作業過程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執行人進行現場檢查,確定無隱患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八條 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級別、防火安全措施等,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第四章 處罰
第十九條 各單位要明確對動火作業的責任,制定相關的管理規定,消防支隊負責對港區內所有動火作業的消防監督工作,定期開展對動火作業的專項檢查,切實做好港區內動火作業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江蘇省消防條例》對因在動火作業中管理不力和其他不安全因素而引發火災的,消防支隊應對相關責任人和當事人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港公安局消防支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2篇 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一、 在園區內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噴燈等明火,必須經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報保安部審核、批準,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作業。
二、 保安部負責審核、管理和簽發動火許可證工作,并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執行情況。
三、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 動火人必須持有國家頒發的焊工證,操作過程中設專門看火人。
2、 清理動火施工現場內易燃易爆物,室外作業遇有五級風停止作業。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員,準備好滅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氣瓶、乙炔瓶按要求分開放置。
5、 嚴格執行中央大廈關于動火作業消防安全制度的規定。
四、 園區內部不準隨意使用產生強烈熱輻射的電熱器具,如電爐、紅外線加熱器。
五、 園區內部區域及外圍不許隨意焚燒垃圾、樹葉等,不許隨意使用明火進行任何施工。
六、 電、氣焊工應持操作證上崗施工。
七、 使用電、氣焊、噴燈,要選擇安全地點,作業前要仔細檢查周圍的情況,可燃物必須清除,如不能清除,應采取澆濕、設接火盆、遮擋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
八、 在焊割前,要對焊割工具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使用安全保護裝置不健全或失靈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業及點火要嚴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條頭、熱噴嘴要放在安全地點,焊割結束或中途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并仔細檢查現場,確認無余火復燃危險后方可離開。在易燃、可燃物較多的場所焊割,操作完畢時應反復檢查,預防火災事故。
十、 電焊機的各種導線不得殘破裸露,更不準與氣焊的軟管、氣體的導管以及有氣體的氣瓶接觸,氣焊的軟管也不得從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或部位穿過。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與氧氣瓶、導管等接觸。
十一、 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械設備或各種管道金屬架上,必須建立專用地線,不得借路。
十二、 對盛有或裝過易燃、可燃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在未徹底清洗干凈前,不得進行焊割。
十三、 嚴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險物品的場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業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時間交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