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長慶油田分公司水電廠(以下簡稱水電廠)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依據《長慶油田分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進行的作業。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水電廠所屬各單位(包括廠屬多元經濟企業)的高處作業活動。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廠業務部門職責
1、負責二級高處作業批準、延期、取消和關閉;
2、負責三級及以上高處作業現場核查、審定。
第五條 各基層單位職責
1、負責提供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和環境;
2、負責向施工單位明確和告知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源點,界定施工作業區域;
3、負責高處作業許可票的現場核查、書面審查,分級批準、延期、取消和關閉;
4、負責高處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施工單位職責
1、負責識別作業風險,根據作業內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辦理高處作業許可票;
2、負責配備符合作業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及器材;
3、負責組織作業人員進行高處作業培訓、教育,使作業人員熟悉、掌握和執行相關規定、要求;
4、根據風險識別,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作業人員進行演練,預防事故的發生。
第七條 相關人員安全職責
一、作業申請人
1、是現場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
2、辦理作業許可證;
3、識別作業風險,熟悉作業內容;
4、協調落實作業安全措施;
5、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6、組織實施作業;
7、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二、作業許可人
1、清楚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2、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批準和取消作業。
三、作業人員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作業;
3、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4、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身體不適,應告知作業負責人,并迅速撤離現場。
四、作業監護人
1、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處理異常情況;
2、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完善,暫停作業;
3、制止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發生緊急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第三章 高處作業分級
第八條 水電廠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一、一般高處作業分為四級
1、作業高度在2~5m(含2m、5m),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15m(含15m),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15~30m(含30m),為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30m以上,為四級高處作業。
二、具有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1、陣風風力為五級(風速8.0m/s);
2、在gb/t4200-2008《高溫作業分級》規定的ⅱ級或ⅱ級以上的高溫條件下的高處作業;
3、平均氣溫介于-10℃至5℃的作業環境;
4、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業;
5、作業場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6、作業場所光線不足,能見度差;
7、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小于下表的規定:
危險電壓帶電體的電壓等級/kv距離/m
≤101.7
352.0
63-1102.5
2204.0
3305.0
5006.0
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
8、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徑小于500mm的圓形平面或有類似尺寸的其他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9、《體力勞動強度分級》(gb3869-1997)規定的體力勞動強度級別ⅲ級或ⅲ級以上或體力勞動強度指數大于25的體力勞動;
10、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業環境;
11、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存在以上任何一種或一種以上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分為三級:
1、作業高度在2~5m(含2m、5m),為二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15m(含15m),為三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15 m以上,為四級高處作業。
第四章 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及管理
第九條 高處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同時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辦理高處作業許可票(見附件1)。
第十條 本單位內部頻繁進行的高處作業(生產場所更換照明設施、鍋爐等日常檢查、保養,電氣設備修試及安裝、桿塔作業、帶電檢測等),如安全防護設施及附件完整,并有相應的操作規程,對存在的風險進行了識別和控制,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方案,可不辦理高處作業許可票。
第十一條 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時,應準備高處作業內容詳細說明、工作前安全分析結果、墜落預防計劃、相關安全培訓證明和會議記錄等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負責人提出高處作業許可申請,按以下要求分級審批。
1、一級高處作業由作業班班長或工作負責人擬定方案及安全措施,提出作業申請,由施工單位生產主管領導審批。
2、二級高處作業由施工單位領導會同相關技術人員共同擬定方案和作業措施,提出作業申請,由廠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
2、三級及以上高處作業由施工單位領導會同相關技術人員共同擬定方案和作業措施,提出作業申請,廠業務主管部門現場勘察、審定,報廠主管領導審批。
4、承包商高處作業時,由承包商負責人組織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提出作業申請,實施分級審批,屬地管理單位派人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高處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施工單位、許可單位等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票時限。
第十四條 如果在有效期內沒有完成工作,申請人可申請延期。申請人、批準人及相關方應重新核查工作區域,確認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業條件未發生變化。若有新的安全要求,也應在申請上注明。在新的安全要求都落實以后,申請人和批準人方可在高處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延期。未經申請人和許可人簽字,不得延期。超過延期時限,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票。
第十五條 高處作業許可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作業負責人現場公示并留存,第二聯保留在許可人處。如相關方有需要,可增加。
第十六條 當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作業內容發生改變、高處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違章行為、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和事故狀態下等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現場監護人員應及時取消作業,終止高處作業許可票,并通知許可人。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第十七條 高處作業完成后,高處作業許可票由高處作業負責人、作業許可人驗收后,簽字關閉。高處作業許可票保存期為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廢的許可票)。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基本要求:墜落防護應通過采取消除墜落危害、墜落預防和墜落控制等措施來實現。墜落防護措施的優先選擇順序如下:
1、盡量選擇在地面作業,避免高處作業;
2、設置固定的樓梯、護欄、屏障和限制系統;
3、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帶升降的工作平臺等;
4、使用墜落保護裝備,如配備緩沖裝置的全身式安全帶和安全繩。
如果以上防護措施無法實施,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第十九條 消除墜落危害措施
1、在高處作業項目的設計和計劃階段,應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高處墜落的可能性,制定設計方案,選擇安全可靠的工程技術措施和作業方式,避免高處作業。
2、在設計階段應考慮減少或消除攀爬臨時梯子的風險,確定提供永久性樓梯和護欄。在安裝永久性護欄系統時,應盡可能在地面進行。
3、在與承包商簽訂合同時,凡涉及高處作業,尤其是屋頂作業、大型設備的施工、架設鋼結構等作業,應制定墜落保護計劃(墜落保護計劃指南見附件2)。
4、項目設計人員應能夠識別墜落危害,熟悉墜落預防技術、墜落保護設備的結構和操作規程。安全專業人員在項目規劃初期,推薦合適的墜落保護措施與設備。
第二十條 墜落預防措施
1、不能完全消除墜落危害時,應通過改善工作場所的作業環境來預防墜落,如安裝樓梯、護欄、屏障、行程限制系統、逃生裝置等。
2、應避免臨邊作業,盡可能在地面預制好裝設纜繩、護欄等設施的固定點,避免在高處進行作業。如必須臨邊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3、作業前應預先評估,在合適位置預制錨固點、吊繩及安全帶的固定點。
4、高處作業盡可能的采用腳手架、操作平臺和升降機作為安全作業平臺。高空電纜橋架作業(安裝和放線)應設置作業平臺。
5、禁止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禁止在平臺、孔洞邊緣、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蓋板和圍欄。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梁、砌體、不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6、梯子在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結構必須牢固。梯子踏步間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跨度的拉鏈。禁止踏在梯子頂端工作。用靠梯時,腳距梯子頂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時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過6m,應在中間設支撐加固。
7、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應采取端部套、綁防滑膠皮等防滑措施。直梯應放置穩定,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在容易滑偏的構件上靠梯時,梯子上端應用繩綁在上方牢固構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設梯子。
第二十一條 墜落控制措施
1、作業前評估作業過程和墜落危害,合理選擇使用墜落保護設備設施,包括安全帶、安全繩、緩沖器、抓繩器、吊繩、錨固點、安全網等。
2、個人墜落保護裝備包括錨固點、連接器、全身式安全帶、吊繩、帶有自鎖鉤的安全繩、抓繩器、緩沖器、緩沖安全繩或其組合。使用前應對防墜落裝備進行全面的檢查,確認完好(檢查清單見附件3)。
3、自動收縮式救生索應直接連接到安全帶的背部d形環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嚴禁與緩沖安全繩一起使用或與其連接。
4、在桿塔、設備構架、水罐、鍋爐平臺、屋頂、腳手架、容器、人孔等處作業、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動式梯子及升降平臺等設施時,應考慮使用自動收縮式救生索。
5、吊繩應由專業人員指導安裝和使用。水平吊繩可以充當機動固定點,能夠在水平移動的同時提供防墜落保護;垂直吊繩從頂部獨立的錨固點上延伸出來,使用期間應該保持垂直狀態。安全繩應通過抓繩器裝置固定到垂直吊繩上。
6、應根據作業性質和要求選用合適的安全帶。全身式安全帶使用前應進行檢查,確認完好(檢查清單見附件4);使用時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如凈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掛方法。禁止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帶。
7、安全網在使用時應按《安全網》(gb5725-1997)進行安裝和墜落測試,滿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網每周檢查一次磨損、損壞和老化情況,及時清除掉入安全網內的材料、構件和工用具。
第二十二條 其他安全要求
1、對作業人員進行高處作業培訓和教育,熟知安全防范措施和操作規程。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嚴重關節炎、手腳殘疾、飲酒或服用嗜睡、興奮等藥物的人員以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配備符合規定的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裝備。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靈便,禁止穿帶釘易滑的鞋。
3、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標準規范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擋腳板等。作業前,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作業平臺是否堅固、牢靠。
4、高處作業應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5、高處作業禁止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有防掉繩,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應設安全警戒區,應有明顯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
6、禁止在同一墜落面上進行上下立體交叉高處作業,如需進行分層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7、30m以上的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配備相應的通訊裝置、設施。
8、同一架梯子只允許一個人在上面工作,不準帶人移動梯子。在通道處使用梯子,應有人監護或設置圍欄。外用電梯、罐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非載人電梯、罐籠嚴禁乘人。作業人員應沿著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著繩索、立桿或欄桿攀爬。
9、嚴禁在六級以上大風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氣象條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溫、-20℃及以下寒冷環境下從事高空作業;在-10℃至-20℃氣溫之間作業,應采取保溫防寒措施,且連續高處工作時間不超過一小時;在30℃--40℃的高溫環境下的高空作業應按《高溫作業分級》(gb/t4200-2008)的規定輪換作業。
10、嚴禁在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等排放口鄰近區域進行高處作業。如在允許濃度范圍內,也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質量安全環保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單位鐵路施工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0.1 條 為了在鐵路施工高處作業中,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做到防護要求明確,技術合理和經濟適用,制訂本細則:
第1.0.2 條 本細則適用于鐵路施工及一般構筑物施工時,高處作業中臨邊、洞口、攀登、懸空、操作平臺及交叉等項作業。
第1.0.3 條 本細則所稱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 gb3608 一83 規定的“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 )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第1.0 .4 條 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2.0.1條 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第2.0.2 條 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貢任制。
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第2.0.3 條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 條 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第2.0.5 條 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2.0 .6 條 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上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0.7 條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
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 條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第2.0.9 條 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應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第2.0.10 條 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主要受力桿件,力學計算按一般結構力學公式,強度及撓度計算按現行有關規范進行.但鋼受彎構件的強度計算不考慮塑性影響,構造上應符合現行的相應規范的要求。
第三章 臨邊與洞口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臨邊作業
第3.1.1 條 對臨邊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措施,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欄桿或欄板的陽臺、料臺與挑平臺周邊,雨篷與挑檐邊,無外腳手的屋面與樓層周邊及水箱與水塔周邊等處.都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二、頭層墻高度超過3.2m 的二層樓面周邊,以及無外腳手的高度超過3.2m 的高度周邊,必須在外圍架設安全平網一道;
三、分層施工的樓梯口和梯段邊.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桿。
四、井架與腳手架等與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必須設助護欄桿。地而通道上部應裝設安全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問,應予分隔封閉。
五、各種垂直運輸接料平臺.除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臺口還應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
第3.1.2 條 臨邊防護欄桿桿們的規格及連接要求,應符合卜列規定:
一、毛竹橫桿小頭有效直徑不應小干70mm ,欄桿柱小頭汽徑不應小于80mm ,并須用不小于16 號的鍍鋅鋼絲綁扎,不應少于3 圈,并無瀉滑。
二、原木橫桿上桿梢徑不應小于70mm ,下桿稍徑不應小于60mm ,欄桿柱梢徑不應小于75mm 。并須用相應長度的圓釘釗緊,或用不小于12 號的鍍鋅鋼絲綁扎,要求表面平順和穩固無動搖。
三、鋼筋橫桿上桿直徑不應小于16mm,下桿直徑不應小于14mm。鋼管橫桿及欄桿柱直徑不應小于18mm ,采用電焊或鍍鋅鋼絲綁孔固定。
四、鋼管欄桿及欄桿均采用ф48×(2.75--3.5 ) mm 的管材,以扣件或電焊固定。
五、以其他鋼材如角鋼等作防護欄桿桿件時,應選用強度相當的規格,以電焊固定。
第3.1.3 條 搭設臨邊防護欄桿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m ,下桿離地高度為o.5--o.6m,坡度大于l:2.2 的層面,防護欄桿應高1.5m,并加掛安全立網。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桿長度大于2m 時.必須加設欄桿柱。
二、欄桿柱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在基坑四周固定時,可采用鋼管并打入地面50--70cm 深。鋼管離邊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0cm。當基坑周邊采用板樁時,鋼管可打在板樁外側。
2.當在混凝土樓面、屋面或墻面固定時,可用預埋件與鋼管或鋼筋焊牢。采用竹、木欄桿時,可在預埋件上焊接30cm 長的∠50×5角鋼,其上下各鉆孔,然后用10mm 螺栓與竹、木桿件拴牢。
3.當在磚或砌塊等砌體上固定時.可預先砌入規格相適應的80×6 彎轉扁鋼作預理鐵的混凝土塊,然后用上項方法固定。
三、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相干的連接,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桿在上桿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當欄桿所處位置有發生人
群擁擠、車輛沖擊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時.應加大橫桿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桿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 的擋腳板或40cm 的擋腳笆。擋腳板與擋腳笆上如有孔眼.不應大于25mm。板與笆下邊距離底面的空隙不應大于10mm。
接料平臺兩側的欄桿,必須自上而卜加掛安全立網或滿扎竹笆。
五、當臨邊的外側面臨街道時.除防護欄桿外.敞口立面必須采取滿掛安全網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閉處理。
第二節 洞口作業
第3.2.1條進行洞口作業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產生的,使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設置防護設施:
一、板與墻的洞口,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桿、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防護設施。
二、鋼管樁、鉆孔樁等樁孔上口,杯形、條形基礎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門等處,均應按洞口防護設置穩固的蓋件。
三、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設置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第3.2.2 條 洞口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設防護欄桿、加蓋件、張掛安全網與裝柵門等措施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樓板、平臺等面上短邊尺寸小于25cm 但大于2.5cm 的孔口,必須用堅實的蓋板蓋沒。蓋板應防止挪動移位。
二、平臺面等處邊長為25--50cm 的洞口、安裝預制構件時的洞口以及缺件臨時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蓋板、蓋住洞口。蓋板須能保持四周擱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邊長為50--150cm 的洞口,必須設置以扣件扣接鋼管而成的網格,并在其上滿鋪竹笆或腳手板。也可采用貫穿于混凝土板內的鋼筋構成防護網.鋼筋網格間距不得人于20cm。
四、邊長在150cm 以上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桿,洞口下張設安全平網。
五、位于車輛行駛道旁的洞口、深溝與管道坑、槽,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干當地額定卡車后輪有效承載力2 倍的荷載。
六、墻而等處的豎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應加裝開關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護門,門柵網格的問距小應大于15cm ,也可采用防護欄桿,下設檔腳板(笆)。
七、下邊沿至樓板或底面低于80cm 的窗臺等豎向洞口,如側邊落差大于2m時.應加設l--2m 高的臨時護欄。
八、對鄰近的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性的其他豎向的孔、洞口,均應予以蓋沒或加以防護,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 條 洞口防護欄桿的桿件及其搭設應符合本規范第3.1.2 條、第3.1.3 條的規定。
第四章 攀登與懸空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 攀登作業
第4.1.1 條 在施工織織設計中應確定用于現場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設施,現場登高應借助建筑結構或腳手架上的登高設施,也可采用載人的垂直運輸設備。進行攀登作業時,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設施。
第4.1.2 條 柱、梁和行車梁等構件吊裝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應在構件施工圖或說明內作出規定。
第4.l.3 條 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應大于1100n。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應按實際情況加以臉算。
第4.1.4 條 移動式梯子,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驗收其質量。
第4.1.5 條 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 為宜,不得有缺檔。
第4.1.6 條 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l 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
第4.1.7 條 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第4.1.8 條 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 ,支撐應采用不小于∠70×6 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 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 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第4.1.9 條 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臺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
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 條 鋼柱安裝登高時,應使用鋼掛梯或設置在鋼柱上的爬梯,掛梯構造見附錄四附錄圖4.1。
鋼柱的接柱應使用梯子或操作臺,操作臺橫桿高度,當無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lm ,有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l.8m。
第4.1.11 條 登高安裝鋼梁時,應視鋼梁高度,在兩端設置掛梯或搭設鋼管腳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時,其一側的臨時護欄橫桿可采用鋼索,當改用扶手繩時,繩的自然下垂度不應大于l / 20 , 并應控制在10cm 以內。
第4.1.12 條 鋼層架的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層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時,對于三角形屋架應在屋脊處,梯形層架應在兩端,設置攀登時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選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間距不應大于40cm ,毛竹梢徑不應小于70mm 。
二、屋架吊裝以前,應在上弦設置防護欄桿。
三、屋架吊裝以前,應預先在下弦掛設安全網,吊裝完畢后.即將安全網鋪設固定。
第二節 懸空作業
第4.2.1 條 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第4.2.2 條 懸空作業所
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第4.2.3 條 構件吊裝和管道安裝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鋼結構的吊裝,構件應盡可能在地面組裝,并應搭設進行臨時固定、電焊、高強螺栓連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設施,隨構件同時上吊就位。拆卸時的安全措施,亦應一并考慮和落實。高空吊裝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層架、桁架等大型構件前,也應搭設懸空作業中所需的安全設施。
二、懸空安裝大模板、吊裝第一塊預制構件、吊裝單獨的大中型預制構件時,必須站在操作平臺上操作。吊裝中的大模板和預制構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嚴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裝管道時必須有己完結構或操作平臺為立足點,嚴禁在安裝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 條 校板支撐和拆卸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道守下列規定:
一、支模應按規定的作業程序進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嚴禁在連接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并嚴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結構復雜的模板,裝、拆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措施進行。
二、支設高度在3m 以上的柱模板,四周應設斜撐,并應設立操作平臺。低于3m的可使用馬凳操作。
三、支設懸挑形式的模板時,應有穩固的立足點。支設臨空構筑物模板時,應搭設支架或腳手架。模板上有預留洞時,應在安裝后將洞蓋沒。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臨邊或洞口,應按本細則有關章節進行防護,
拆模高處作業,應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設支架。
第4.2.5 條 鋼筋綁扎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綁扎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二、綁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墻和邊柱等鋼筋時,應搭設操作臺架和張掛安全網.
懸空大梁鋼筋的綁扎,必須在滿鋪腳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臺上操作。
三、綁扎立柱和墻休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 以內的柱鋼筋,可在地面或樓面上綁扎,整體豎立;綁扎3m 以上的柱鋼筋.必須搭設操作平臺。
第4.2.6 條 混凝土澆筑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澆筑離地2m 以上框架、過梁、雨篷和小平臺時,應沒操作平臺,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件上操作。
二、澆筑拱形結構.應自兩邊拱腳對稱地相向進行;澆筑儲倉,下口應先行封閉,并搭設腳手架以防人員墜落。
三、特殊情況下如無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扣好保險鉤,或架設安全網。
第4.2.7 條 進行預應力張拉的懸空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行預應力張拉時,應搭設站立操作人員和設置張拉設備的牢固可靠的腳手架或操作平臺。
雨大張拉時,還應架設防雨棚。
二、預應力張拉區域標示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張拉鋼筋的兩端必須設置檔板。檔板應距所張拉鋼筋的端部1.5--2m ,且應高出最上一組張拉鋼筋0.5m ,其寬度應距張拉鋼筋兩外側各不小于lm 。
三、孔道灌漿應按預應力張拉安全設施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4.2.8 條 懸空進行門窗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裝門、窗、油漆及安裝玻璃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樘子、陽臺欄板上操作。門、窗臨時固定,封填材料未達到強度,以及電焊時,嚴禁手拉門、窗進行攀登。
二、在高處外墻安裝門、窗,無外腳手時,應張掛安全網,無安全網時,操作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進行各項窗口作業時,操作人員的重心應位于室內,不得在窗臺上站立,必要時應系好安全帶進行操作。
第五章 操作平臺與交叉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操作平臺
第5.1.1 條 移動式操作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操作平臺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操作平臺的而積不應超過10m2,高度不應超過5m,還應進行穩定驗算,并采用措施減少立柱的長細比。
三、裝設輪子的移動式操作平臺,輪子與平臺的接合處應牢固可靠,立柱底端離地而不得超過80mm 。
四、操作平臺可用ф(48—51)×3.5mm鋼管以扣件連接,亦可采用門架式或承插式鋼管腳手架部件,按產品使用要求進行織裝:平臺的次梁.間距不應在于40cm,臺面應滿鋪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并應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 條 懸挑式鋼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懸挑式鋼平臺應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其結構構造應能防止左右晃動,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懸挑式鋼平臺的擱支點與上部拉結點.必須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設置在腳手架等施工設備上。
三、斜拉桿或鋼絲繩,構造上宜兩邊各設前后兩道,兩道中的每一道均應作單道受力計算。
四、應設置4 個經過驗算的吊環,吊運平臺時應使用卡環.不得使吊鉤直接鉤掛吊環。吊環應用甲類3 號沸騰鋼制作。
五、鋼平臺安裝時,鋼絲繩應采用專用的掛鉤掛牢,采取其他方式時卡頭的卡子不得少于3 個。建筑物銳角利口周圍系鋼絲繩處應加襯軟墊物,鋼平臺外口應略高于內口。
六、鋼平臺左右兩側必須裝置固定的防護欄桿。
七、鋼平臺吊裝,需待橫梁支撐點電焊固定,接好鋼絲繩,調整完畢,經過檢查驗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鉤,上下操作。
八、鋼平臺使用時,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發現鋼絲繩有銹蝕損壞應及
時調換,焊縫脫焊應及時修復。
第5.1.3 條 操作平臺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臺上人員和物料的總垂暈,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應配備專人加以監督。
第二節 交叉作業
第5.2.1 條 支模、粉刷、砌墻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于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第5.2 .2 條 鋼模板、腳手架等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
第5.2.3 條 鋼模板部件拆除后,臨時堆放處離樓層邊沿不應小于lm ,堆放高度不得超過lm 。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 條 結構施工自二層起,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均應搭設安全防護棚。高度超過24m 的層次上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第5.2.5 條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件或處于起重機把桿回轉范困之內的通道,在其受影響的范圍內,必須搭設頂部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廓。
第六章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
第6.0.1 條 鐵路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第6.0.2 條 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第6.0.3 條 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二、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三、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第6.0.4 條 安全防護設施的臉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二、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三、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四、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度;
五、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第6.0.5 條 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第3篇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監理管理細則
工程項目概況
1、工程名稱:天津科技大學泰達校區四期學生生活區工程
2、建設單位:天津科技大學
3、設計單位:天津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4、施工單位:天津天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5、勘察單位:天津市地質工程勘察院
6、監理單位:天津開發區泰達國際咨詢監理有限公司
7、工程地點:天津開發區十三大街二十九號天津科技大學泰達校區內西側
8、工程建設規模:
該工程總建筑面積28916m2,其中學生宿舍建筑面積26046m2,生活服務用房2870 m2,學生宿舍建筑主體13層,局部9層,結構類型:現澆鋼筋混凝土剪力墻結構體系;生活服務用房建筑主體按2層,局部3層,框架結構。建筑分類及耐火等級;二類高層居住建筑,建筑主體構配件的耐火等級為二級。抗震設防烈度: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1.監理流程
熟悉建筑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審查建筑高處作業施工隊伍資質審查建筑高處作
業安全施工方案建筑高處作業的檢查建筑高處作業的驗收。
2.監理控制要點和目標值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監理管理要點和目標值
管理內容 | 管理要點 | 目標值 | ||
1 | 熟悉相關規范 | 1.具有《建筑施工高處作業 安全技術規范》jgj800-91 | [1.掌握涉及高處作業安全施工 控制的要求。 2.明確控制高處作業關鍵部位, 編制監理細則] | |
2 | 審查施工隊伍 資質 | 1.總、分包隊伍的企業資質; 安全生產許可證 2.總、分包隊伍項目經理、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取得安全 資格證件,人員滿足建設部 相關規定要求 3.攀登、懸空、搭拆高處作 業人員上崗證書 4.高處作業安全施工管理制 度 5.高處作業安全交底記錄 | [清晰;有效] [清晰;有效] [清晰;有效] [具有針對性] [應逐級安全交底,落實所有安 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 | |
3 | 審查專項方案 | 1.施工單位編制高處作業安 全施工方案 2.高聳建筑物高處作業 3.臨邊與洞口高處作業 4.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5.操作平臺與交插高處作業 6.高處作業安全防護驗收程 序的制定 | [經法人施工單位安全主管部門 審核,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加蓋 法人印章;具有針對性、可靠 性] [應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的描述] [方案中有針對性描述] [方案中有針對性描述,并應確 定攀登設施] [方案中有針對性描述] [方案中有針對性描述] | |
4 | 建筑高處作業 的檢查 | 臨便 邊 作 業 | 1.基坑、陽臺、料臺、平 臺、樓層、屋面等的臨邊 2.豎向洞口下邊緣高度小 于800mm的臨邊、側邊落 差大于2m的臨邊 3.首層墻高度超過3.2m 的樓層周邊 4.分層施工的樓梯口、 梯段邊 5.頂層樓梯口 6.井架與施工用電梯、腳 手架與建筑物通道兩側 7.地面通道上部 8.雙籠井架通道中間 9.設置臨邊防護欄桿的要 求 | [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必須在外圍架設安全平網一 道] [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 防護欄桿] [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應設置安全防護棚,塔吊把 桿回轉范圍內必須設置防止穿 透的雙層安全防護棚] [應予分隔封閉] [1.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 桿柱組成,上桿高度為1.0— 1.2m,下桿高度為0.5—0.6m, 欄桿柱距必須小于或等于2m 2.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設置 封閉安全立網或在欄桿下邊嚴 密固定設置高度大于或等于 180mm的腳手板且板與底面空 隙應10mm 3.落差坡度大于2.2m的屋面欄 桿高度應為1.5m,并加掛安全 立網 4.欄桿柱固定及其與橫桿連接 ,能使上橫桿承受任何方向的 1000n外力作用 5.可能受人群、車輛、物件沖 擊的欄桿處應加大橫桿截面或 加密柱距 6.臨街的臨邊敞口立面必須滿 掛安全立網或采取其他安全封 閉措施] |
洞 口 作 業 | 1.樓板、屋面、平臺面的 洞口 2.車道旁的洞口、深溝、 管道坑、槽 3.電梯井口 4.鄰近的人與物有墜落危 險性的其他豎向洞口 | [1.邊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 2.5cm的孔口必須設置堅實能 防止移動的蓋板 2.邊長為25--50cm的洞口必須 設置能保持四周擱置均衡固定 的蓋板 3.邊長為50--150cm的洞口必 須設置以扣件連接鋼管而成網 格,也可利用混凝土板內貫穿 的間距小于或等于20cm 的鋼 筋構成防護網,其上滿鋪腳手 板或竹笆 4.邊長為50--150cm的洞口必 須四周設置防護欄桿,洞口下 張設雙層平網(或一層平網一 層密目網) 5.管道井的洞口應加設明顯安 全防護標志;對于臨時性拆移, 工作完畢后必須及時恢復防護 措施] [應設置的蓋板能承受不小于 額定車后輪有效承載力2倍的 荷載] [1.必須設置固定門柵,柵網格 間距應小于或等于150mm;也 可采用防護欄桿,下設擋腳腳 板 2.電梯井內應每隔兩層并最多 隔10m設一道安全網,不能用 腳手板等硬質材料代替平網] [均應設置具有固定防護措施] | ||
攀 登 作 業 | 1.攀登用具 2.供人上下踏板 3.使用梯子 4.登高安裝構件 5.作業人員攀登 | [結構構造必須牢固可靠] [控制使用荷載小于或等于 1100n,否則應按實際情況加 以驗算] [1.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 墊高使用] [應按具體施工方案、相關規 程要求控制安全施工] [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 在陽臺之間等非規定的通道攀 登,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 施工設備攀登] | ||
懸 空 作 業 | 1.使用的索具、吊籃、吊 籠、平臺等 2.懸空作業處 3.裝大模板、吊裝第一塊 (或單獨)構件 4.模板支撐、拆卸 5.管道安裝 6.鋼筋綁扎、安裝緊綁骨架 7.外墻、邊柱鋼筋綁扎;懸挑鋼筋綁扎 8.高度超過3m柱、墻的鋼筋綁扎 9.懸空大梁鋼筋綁扎 10.離地2m以上的框架、過梁、雨棚、小平臺等混凝土的澆筑 11.安裝門、窗、玻璃及油漆 12.安裝外墻高處門、窗 | [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驗證合 格] [1.應有牢靠立足處,必須視 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桿、攔網 等其他安全設施 2.特殊情況下無可靠安全設施, 必須系好安全帶、扣好保險鉤, 支設安全網] [作業人員必須站在操作平臺上 ,嚴禁在吊裝中的模板、構件 等上站人] [1.應按規定程序作業,嚴禁 在連接件、支撐上攀登,嚴禁 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 板 2.支設高度大于3m柱模板,四 周應設斜撐,并應設操作平臺 3.支設懸挑模板應有牢靠立足 處。支設臨空模板應設支架或 腳手架 4.拆模高處作業應配置登高用 具或搭設支架] [必須有已完的結構或操作平 臺為立足點,嚴禁在安裝中的 管道上站人] [1.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應搭設操作平臺和張掛安全 網] [必須搭設] [必須在滿鋪腳手板的支架或 操作平臺上作業] [應搭設操作平臺,不得直接 站在模板或支撐上作業] [1.嚴禁操作人員站在窗臺、 樘子、陽臺欄桿上操作,重心 應位于室內 2.門、窗臨時固定,嚴禁手 拉門、窗攀登] [1.無外腳手架時,應支設安 全網 2.無安全網時,應系好安全帶 、保險鉤應在操作人員上方可 靠處扣好] | ||
操 作 平 臺 與 交 叉 作 業 | 1.裝設輪子移動操作平臺 2.懸挑式鋼平臺 3.交叉作業 | [1.輪子與平臺連接應牢固可 靠 2.立柱底端離地面不得超過80 mm,作業前應墊實和穩定。 3.平臺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要 求設置防護欄桿,并應設登高 扶梯] [1.其設計計算書及圖紙編入 施工組織設計內。 2.其結構構造應具有穩定性。 3.平臺的擱支點與上部拉結點 ,必須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設 置在腳手架等施工設備上。 4.應設置4個經過驗算的吊環, 應采用甲類3號沸騰鋼制作。 5.應使用長環吊運平臺,不得 將吊鉤直接鉤掛吊環。 6.安裝平臺時,鋼絲繩應采用 專用的掛鉤掛牢,采用長頭方 式的長子不得少于3個,建筑 物銳角利口圍系鋼絲繩處應加 襯軟墊物。 7.平臺吊裝需待橫梁支撐點電 焊固定,接好鋼絲繩,調整完 畢,經檢查驗收后,方可松卸 起重釣鉤。 8.平臺外口應略高于內口。 9.平臺兩側必須設置固定防護 欄桿。 10.使用平臺時,應有專人檢查 ,及時維修。 11.平臺上應顯著標明容許荷載 值,嚴禁超載,應有專人監督] [1.各工種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 上交叉作業;下層作業位置必須 處于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 圍半徑之外,否則應設安全防護 層。 2.鋼模板部件臨時堆放處離樓層 邊沿不應小于1m,堆放高度不 得超過1m。 3.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 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構件。 4.處于起重機把桿回轉范圍內 及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件影響 范圍內的通道,必須搭設頂部 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廊] | ||
5 | 高處作業的驗 收 | 1.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 措施的設置狀況 2.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 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3.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 建筑物固定情況 4.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度 5.安全防護設施用品及設備性 能、質量的驗證 | [查驗現場,核查驗收記錄] |
3.安全監理管理方法與措施
3.1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實施之前
3.1.1項目總監/安全管理工程師指定負責安全監理管理人員,明確其職責.
3.1.2項目總監/安全管理工程師、安全監理管理人員認真掌握現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中有關建筑施工高處作業的規定和安全控制要求。
3.1.3項目總監/安全管理工程師、安全監理管理人員嚴格審查建筑施工高處作業隊伍資質資料,應符合建筑施工高處作業規定要求。
3.1.4項目總監/安全管理工程師、安全監理管理人員認真審查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專項安全方案內容:所描述的安全控制關鍵點應具有針對性、可靠性、可操作性;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設計安全施工主管部門審查方案的程序應具有符合性,并須項目總監/ 安全管理工程師審查鑒認。
3.2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實施中
3.2.1項目總監/安全管理工程師督促要求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落實到位,應安排專人巡回安全檢查,達到施工效果。
3.2.2建筑施工高處作業期間,安全監理管理人員每日巡查監督檢查。
3.2.3安監理管理人員按照監理程序依據安全管理工程師確認的建筑高處作業專項施工方案、監理細則對高處作業的安全防護進行跟蹤巡查與驗收。
3.2.4安全監理管理人員督促要求高處作業人員施工期間必須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安全帶要掛在牢靠處,否則要有其他保護措施。
3.2.5安全監理管理人員跟蹤分層、分段查驗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的驗收,凡不符合規定處,要求整改到位。
3.2.6安全監理管理人員督促檢查要求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不準任意拆除高處作業的安全防護,要維護完整安全防護設施。
3.2.7安全監理管理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安全作業的隱患現象,做到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實整改(一般較輕問題,以口頭告知整改;較嚴重的問題,以監理通知單形式告知整改)
3.2.8安全監理管理人員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影響安全施工的隱患問題或發現嚴重安全險兆的問題,應立即向項目總監/安全管理工程師報告,經總監/安全管理工程師確認屬于安全嚴重問題后,及時向建設單位、監理公司領導和政府主管職能部門報告
3.2.9安全監理管理人員在建筑施工高處作業中,督促要求施工單位建立相應作業的安全管理檔案資料,并認真做好安全監理管理記錄,及對安全隱患問題提出整改的影像監理資料。
第4篇 某單位鐵路施工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0.1 條 為了在鐵路施工高處作業中,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做到防護要求明確,技術合理和經濟適用,制訂本細則:
第1.0.2 條 本細則適用于鐵路施工及一般構筑物施工時,高處作業中臨邊、洞口、攀登、懸空、操作平臺及交叉等項作業。
第1.0.3 條 本細則所稱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 gb3608 一83 規定的“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 )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第1.0 .4 條 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2.0.1條 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第2.0.2 條 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貢任制。
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第2.0.3 條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 條 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第2.0.5 條 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2.0 .6 條 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上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0.7 條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
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 條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第2.0.9 條 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應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第2.0.10 條 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主要受力桿件,力學計算按一般結構力學公式,強度及撓度計算按現行有關規范進行.但鋼受彎構件的強度計算不考慮塑性影響,構造上應符合現行的相應規范的要求。
第三章?? 臨邊與洞口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臨邊作業
第3.1.1 條 對臨邊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措施,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欄桿或欄板的陽臺、料臺與挑平臺周邊,雨篷與挑檐邊,無外腳手的屋面與樓層周邊及水箱與水塔周邊等處.都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二、頭層墻高度超過3.2m 的二層樓面周邊,以及無外腳手的高度超過3.2m 的高度周邊,必須在外圍架設安全平網一道;
三、分層施工的樓梯口和梯段邊.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桿。
四、井架與腳手架等與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必須設助護欄桿。地而通道上部應裝設安全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問,應予分隔封閉。
五、各種垂直運輸接料平臺.除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臺口還應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
第3.1.2 條 臨邊防護欄桿桿們的規格及連接要求,應符合卜列規定:
一、毛竹橫桿小頭有效直徑不應小干70mm ,欄桿柱小頭汽徑不應小于80mm ,并須用不小于16 號的鍍鋅鋼絲綁扎,不應少于3 圈,并無瀉滑。
二、原木橫桿上桿梢徑不應小于70mm ,下桿稍徑不應小于60mm ,欄桿柱梢徑不應小于75mm 。并須用相應長度的圓釘釗緊,或用不小于12 號的鍍鋅鋼絲綁扎,要求表面平順和穩固無動搖。
三、鋼筋橫桿上桿直徑不應小于16mm,下桿直徑不應小于14mm。鋼管橫桿及欄桿柱直徑不應小于18mm ,采用電焊或鍍鋅鋼絲綁孔固定。
四、鋼管欄桿及欄桿均采用ф48×(2.75--3.5 ) mm 的管材,以扣件或電焊固定。
五、以其他鋼材如角鋼等作防護欄桿桿件時,應選用強度相當的規格,以電焊固定。
第3.1.3 條 搭設臨邊防護欄桿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m ,下桿離地高度為o.5--o.6m,坡度大于l:2.2 的層面,防護欄桿應高1.5m,并加掛安全立網。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桿長度大于2m 時.必須加設欄桿柱。
二、欄桿柱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在基坑四周固定時,可采用鋼管并打入地面50--70cm 深。鋼管離邊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0cm。當基坑周邊采用板樁時,鋼管可打在板樁外側。
2.當在混凝土樓面、屋面或墻面固定時,可用預埋件與鋼管或鋼筋焊牢。采用竹、木欄桿時,可在預埋件上焊接30cm 長的∠50×5角鋼,其上下各鉆孔,然后用10mm 螺栓與竹、木桿件拴牢。
3.當在磚或砌塊等砌體上固定時.可預先砌入規格相適應的80×6 彎轉扁鋼作預理鐵的混凝土塊,然后用上項方法固定。
三、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相干的連接,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桿在上桿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當欄桿所處位置有發生人
群擁擠、車輛沖擊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時.應加大橫桿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桿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 的擋腳板或40cm 的擋腳笆。擋腳板與擋腳笆上如有孔眼.不應大于25mm。板與笆下邊距離底面的空隙不應大于10mm。
接料平臺兩側的欄桿,必須自上而卜加掛安全立網或滿扎竹笆。
五、當臨邊的外側面臨街道時.除防護欄桿外.敞口立面必須采取滿掛安全網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閉處理。
第二節?? 洞口作業
第3.2.1條進行洞口作業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產生的,使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設置防護設施:
一、板與墻的洞口,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桿、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防護設施。
二、鋼管樁、鉆孔樁等樁孔上口,杯形、條形基礎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門等處,均應按洞口防護設置穩固的蓋件。
三、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設置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第3.2.2 條 洞口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設防護欄桿、加蓋件、張掛安全網與裝柵門等措施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樓板、平臺等面上短邊尺寸小于25cm 但大于2.5cm 的孔口,必須用堅實的蓋板蓋沒。蓋板應防止挪動移位。
二、平臺面等處邊長為25--50cm 的洞口、安裝預制構件時的洞口以及缺件臨時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蓋板、蓋住洞口。蓋板須能保持四周擱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邊長為50--150cm 的洞口,必須設置以扣件扣接鋼管而成的網格,并在其上滿鋪竹笆或腳手板。也可采用貫穿于混凝土板內的鋼筋構成防護網.鋼筋網格間距不得人于20cm。
四、邊長在150cm 以上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桿,洞口下張設安全平網。
五、位于車輛行駛道旁的洞口、深溝與管道坑、槽,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干當地額定卡車后輪有效承載力2 倍的荷載。
六、墻而等處的豎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應加裝開關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護門,門柵網格的問距小應大于15cm ,也可采用防護欄桿,下設檔腳板(笆)。
七、下邊沿至樓板或底面低于80cm 的窗臺等豎向洞口,如側邊落差大于2m時.應加設l--2m 高的臨時護欄。
八、對鄰近的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性的其他豎向的孔、洞口,均應予以蓋沒或加以防護,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 條 洞口防護欄桿的桿件及其搭設應符合本規范第3.1.2 條、第3.1.3 條的規定。
第四章?? 攀登與懸空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 攀登作業
第4.1.1 條 在施工織織設計中應確定用于現場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設施,現場登高應借助建筑結構或腳手架上的登高設施,也可采用載人的垂直運輸設備。進行攀登作業時,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設施。
第4.1.2 條 柱、梁和行車梁等構件吊裝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應在構件施工圖或說明內作出規定。
第4.l.3 條 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應大于1100n。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應按實際情況加以臉算。
第4.1.4 條 移動式梯子,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驗收其質量。
第4.1.5 條 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 為宜,不得有缺檔。
第4.1.6 條 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l 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
第4.1.7 條 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第4.1.8 條 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 ,支撐應采用不小于∠70×6 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 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 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第4.1.9 條 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臺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
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 條 鋼柱安裝登高時,應使用鋼掛梯或設置在鋼柱上的爬梯,掛梯構造見附錄四附錄圖4.1。
鋼柱的接柱應使用梯子或操作臺,操作臺橫桿高度,當無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lm ,有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l.8m。
第4.1.11 條 登高安裝鋼梁時,應視鋼梁高度,在兩端設置掛梯或搭設鋼管腳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時,其一側的臨時護欄橫桿可采用鋼索,當改用扶手繩時,繩的自然下垂度不應大于l / 20 , 并應控制在10cm 以內。
第4.1.12 條 鋼層架的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層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時,對于三角形屋架應在屋脊處,梯形層架應在兩端,設置攀登時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選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間距不應大于40cm ,毛竹梢徑不應小于70mm 。
二、屋架吊裝以前,應在上弦設置防護欄桿。
三、屋架吊裝以前,應預先在下弦掛設安全網,吊裝完畢后.即將安全網鋪設固定。
第二節? 懸空作業
第4.2.1 條 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第4.2.2 條 懸空作業所
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第4.2.3 條 構件吊裝和管道安裝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鋼結構的吊裝,構件應盡可能在地面組裝,并應搭設進行臨時固定、電焊、高強螺栓連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設施,隨構件同時上吊就位。拆卸時的安全措施,亦應一并考慮和落實。高空吊裝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層架、桁架等大型構件前,也應搭設懸空作業中所需的安全設施。
二、懸空安裝大模板、吊裝第一塊預制構件、吊裝單獨的大中型預制構件時,必須站在操作平臺上操作。吊裝中的大模板和預制構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嚴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裝管道時必須有己完結構或操作平臺為立足點,嚴禁在安裝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 條 校板支撐和拆卸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道守下列規定:
一、支模應按規定的作業程序進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嚴禁在連接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并嚴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結構復雜的模板,裝、拆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措施進行。
二、支設高度在3m 以上的柱模板,四周應設斜撐,并應設立操作平臺。低于3m的可使用馬凳操作。
三、支設懸挑形式的模板時,應有穩固的立足點。支設臨空構筑物模板時,應搭設支架或腳手架。模板上有預留洞時,應在安裝后將洞蓋沒。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臨邊或洞口,應按本細則有關章節進行防護,
拆模高處作業,應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設支架。
第4.2.5 條 鋼筋綁扎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綁扎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二、綁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墻和邊柱等鋼筋時,應搭設操作臺架和張掛安全網.
懸空大梁鋼筋的綁扎,必須在滿鋪腳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臺上操作。
三、綁扎立柱和墻休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 以內的柱鋼筋,可在地面或樓面上綁扎,整體豎立;綁扎3m 以上的柱鋼筋.必須搭設操作平臺。
第4.2.6 條 混凝土澆筑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澆筑離地2m 以上框架、過梁、雨篷和小平臺時,應沒操作平臺,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件上操作。
二、澆筑拱形結構.應自兩邊拱腳對稱地相向進行;澆筑儲倉,下口應先行封閉,并搭設腳手架以防人員墜落。
三、特殊情況下如無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扣好保險鉤,或架設安全網。
第4.2.7 條 進行預應力張拉的懸空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行預應力張拉時,應搭設站立操作人員和設置張拉設備的牢固可靠的腳手架或操作平臺。
雨大張拉時,還應架設防雨棚。
二、預應力張拉區域標示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張拉鋼筋的兩端必須設置檔板。檔板應距所張拉鋼筋的端部1.5--2m ,且應高出最上一組張拉鋼筋0.5m ,其寬度應距張拉鋼筋兩外側各不小于lm 。
三、孔道灌漿應按預應力張拉安全設施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4.2.8 條 懸空進行門窗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裝門、窗、油漆及安裝玻璃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樘子、陽臺欄板上操作。門、窗臨時固定,封填材料未達到強度,以及電焊時,嚴禁手拉門、窗進行攀登。
二、在高處外墻安裝門、窗,無外腳手時,應張掛安全網,無安全網時,操作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進行各項窗口作業時,操作人員的重心應位于室內,不得在窗臺上站立,必要時應系好安全帶進行操作。
第五章?? 操作平臺與交叉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操作平臺
第5.1.1 條 移動式操作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操作平臺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操作平臺的而積不應超過10m2,高度不應超過5m,還應進行穩定驗算,并采用措施減少立柱的長細比。
三、裝設輪子的移動式操作平臺,輪子與平臺的接合處應牢固可靠,立柱底端離地而不得超過80mm 。
四、操作平臺可用ф(48—51)×3.5mm鋼管以扣件連接,亦可采用門架式或承插式鋼管腳手架部件,按產品使用要求進行織裝:平臺的次梁.間距不應在于40cm,臺面應滿鋪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并應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 條 懸挑式鋼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懸挑式鋼平臺應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其結構構造應能防止左右晃動,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懸挑式鋼平臺的擱支點與上部拉結點.必須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設置在腳手架等施工設備上。
三、斜拉桿或鋼絲繩,構造上宜兩邊各設前后兩道,兩道中的每一道均應作單道受力計算。
四、應設置4 個經過驗算的吊環,吊運平臺時應使用卡環.不得使吊鉤直接鉤掛吊環。吊環應用甲類3 號沸騰鋼制作。
五、鋼平臺安裝時,鋼絲繩應采用專用的掛鉤掛牢,采取其他方式時卡頭的卡子不得少于3 個。建筑物銳角利口周圍系鋼絲繩處應加襯軟墊物,鋼平臺外口應略高于內口。
六、鋼平臺左右兩側必須裝置固定的防護欄桿。
七、鋼平臺吊裝,需待橫梁支撐點電焊固定,接好鋼絲繩,調整完畢,經過檢查驗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鉤,上下操作。
八、鋼平臺使用時,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發現鋼絲繩有銹蝕損壞應及
時調換,焊縫脫焊應及時修復。
第5.1.3 條 操作平臺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臺上人員和物料的總垂暈,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應配備專人加以監督。
第二節?? 交叉作業
第5.2.1 條 支模、粉刷、砌墻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于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第5.2 .2 條 鋼模板、腳手架等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
第5.2.3 條 鋼模板部件拆除后,臨時堆放處離樓層邊沿不應小于lm ,堆放高度不得超過lm 。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 條 結構施工自二層起,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均應搭設安全防護棚。高度超過24m 的層次上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第5.2.5 條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件或處于起重機把桿回轉范困之內的通道,在其受影響的范圍內,必須搭設頂部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廓。
第六章??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
第6.0.1 條 鐵路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第6.0.2 條 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第6.0.3 條 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二、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三、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第6.0.4 條 安全防護設施的臉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二、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三、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四、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度;
五、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第6.0.5 條 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