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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設備管理實施細則(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31 17:30:07 查看人數:80

      消防安全設備管理實施細則

      第1篇 消防安全設備管理實施細則

      1.目的: 為了規范化管理公司內部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之有效的正常運轉及使用。

      2.范圍:科光宏盛公司內部所涉及相前消防 設施設備。

      3.權責:

      工程設備組:負責公司內部相關設施設備(含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維護。保證其完整性。

      保安:負責日常消防安全設施設備的點檢保養。

      各車間負責人:負責所轄部門內部相關消防器材設施設備的日常定點管理,防止滅失及移位。

      4.實施辦法:

      4.1安全疏散設施

      4.1.1所有的疏散出口、樓梯、走道必須配置相應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標

      志。

      4.1.2上班時、生產車間、倉庫應保證安全出口暢通,安全出口不得上

      鎖。

      4.1.3車間、倉庫應按規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4.1.4各部門負責人應按規定定期檢查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是否完

      4.1.5各消防栓周邊一米內嚴禁堆放物品,消防栓前面過道須暢通無阻。

      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

      4.2消防設施器材維護

      4.2.1公司消防設施器材由安全部(保安)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對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建立檔案管理 。

      4.2.2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應定點存放、定人保養、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對于不符合國家規定及要求的設備應及時更新或便換,保養記錄包括:《消防器材點檢表》《消防器材檢查表》

      4.2.3對全公司職工進行教育,要求員工愛護消防設施器材,對刻意破壞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將要求賠償,并提出懲處。

      4.2.4公司按照要求,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等消防器

      材、設施、并保持消防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4.3安全隱患整改

      4.3.1公司保安每月一次對各部門進行防火檢查,對所發現的問題以書面形式責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4.3.2公司各部門收到火災隱患整改同時后,應抓緊督促有關人員落實整改措施,一時無法整改的部門應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4.3.3安全生產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有關負責人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4.3.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公司負責整改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并做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4.4用電安全

      4.4.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工程設備部門的持證電工負責。

      4.4.2各車間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否則保安巡查發現沒安要求關閉電源的將對責任人提出處分。

      4.4.3倉庫內部照明用燈,應使用60w以下白熾燈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燈具,以防止電燈爆裂時火花飛濺時引發火災。

      4.4.4相關電器設施設備必須接地,電線須使用雙重絕緣電線,如單層絕緣電線必須通過pc管道埋設。單層絕緣線不得直接與金屬接觸。

      4.4.5嚴禁在倉庫重地使作各種電熱設備。

      4.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管理

      4.5.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設施,倉庫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4.5.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隔存放。

      4.5.3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4.5.4嚴格按照要求定期對易燃易爆之化學品進行點檢,如實填寫《化學品儲存點檢表》《危險廢棄物轉移記錄表》。

      相關表單:《化學品儲存點檢表》

      《危險廢棄物轉移記錄表》

      《消防器材點檢表》

      《消防器材檢查表》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

      第2篇 z建設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施工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3)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和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4)制定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使用與儲存的防火、滅火制度和措施;

      (5)按照有關規定配置消防器材;

      (6)建立并落實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的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

      (7)建立消防檔案。

      二、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組織

      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各級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任務,是確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重要前提。

      (1)建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領導工作。

      (2)成立消防安全保衛組(部),負責施工現場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成立義務消防隊,負責施工現場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器材維護和初期火災撲救工作。

      (4)項目經理是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同時確定一名主要領導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干部、消防主管),負責施工現場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施工準備階段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施工準備階段是建設工程施工的初起階段,主要進行“三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電、平整土地,并開始設置料場,搭建臨時辦公、住宿、倉庫等配套設施。此階段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主要是做好基礎工作、完善基礎設施,為實施有效管理打實基礎。

      (1)制定完善的“施工組織設計”,并將消防設施配置、消防技術措施納入“施工組織設計”之中。

      (2)制定詳細的切實可行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衛方案(措施)”,方案中應包括:工程概況,平面布置圖;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消防保衛組,義務消防隊等消防組織及職責;生活辦公區、料場區、施工區、冬季施工、雨季施工、消防設施等的消防管理要求;電氣焊、用火用電、木工、油漆及防水作業等專項消防安全制度。

      (3)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1日公布實施的《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衛方案(措施)”及相關技術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查,待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其中,報市級公安消防機構審查的工程有:國家重點工程;建筑面積2萬m2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總面積10萬m2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基建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工業建設項目。上述范圍以外和市公安消防機構指定監督管理的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衛方案(措施)”,由施工單位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級公安消防機構審查。

      (4)明確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教育。甲、乙方及各分包單位應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施工單位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消防知識普及教育率達到100%,對電氣焊工等重點工種人員的消防專項教育培訓率達到100%。

      (5)嚴格落實生活及辦公區8項基本消防安全要求:

      ①不得支搭可燃建筑或用可燃材料做隔墻;

      ②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③生活區應設置不小于3.5m寬的消防車通道,并保持暢通;

      ④應設置滿足消防用水量的消防給水管網及消火栓,并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⑤宿舍內吸煙要有防火措施,不得臥床吸煙;

      ⑥辦公室、宿舍區應設置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并不得使用電熱器具;

      ⑦照明及電氣設施應由電工按《規程》安裝;

      ⑧爐火應憑證啟用,距床不應小于1.5m,煙窗與可燃物不應小于0.7m,設專人看管,定點倒爐灰并澆水。

      (6)落實料場倉庫區14項基本消防安全要求:

      ①不得在工程內設倉庫,應專設料場和周轉庫。

      ②料場倉庫區應設置不小于3.5m寬消防車通道,并保持暢通。

      ③應按規定設置消防給水,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設施。

      ④按《規程)安裝電氣設備。

      ⑤不得使用電熱器具。

      ⑥不得動用明火。

      ⑦應設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

      ⑧材料碼放應滿足消防安全要求。庫內堆垛安全距離不應小于五距要求:垛與屋頂間距0.5m,垛與照明燈具間腳.5m,垛與墻間距0.5m,垛與垛間距1m,垛與柱間距0.1m。

      ⑨管理室不得設在庫內。

      ⑩夏季應有防爆曬措施。

      (11)雨季應有防雨淋、防雷擊措施。

      (12)庫房應確保通風、降溫、泄壓面積。

      (13)防止靜電危害。

      (14)化學性質相抵觸物品不得混存。

      四、基礎施工階段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基礎施工階段是工程正式施工的開始階段。主要進行主體工程的地下基礎施工,工程配套的臨時暫設設施繼續搭建,相關施工機械設施架設并部分投入使用,少數建筑材料進入場地。這一階段的消防安全管理應側重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臨時給水、用火、用電等。

      并落實以下8項消防安全要求:

      (1)大型設備安裝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2)應有滿足用水量的臨時消防給水。

      (3)暫設支搭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4)應設立禁煙標志。

      (5)動用明火應履行用火手續。開具用火證,持有操作證,配備滅火器材,設置看火人。

      (6)電氣應有專人按《規程》安裝,機電設

      備應使用電纜線。

      (7)保溫養護材料應使用難燃或非燃材料。

      (8)應設立消防管理臺賬,強化消防安全管理。

      五、結構施工階段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結構施工階段是建設項目施工的關鍵階段。用火、用電大量增加,職工人數增多,可燃材料進場,如遇冬季保溫材料也將進場,工程廢料、包裝料大量產生,配合單位及分包單位增加,消防安全管理應全面加強,并落實以下15項消防安全要求:

      (1)大型設施安裝應符合消防要求;

      (2)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建設工程施工應安裝臨時消防豎管,設置并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3)應嚴格控制用火,履行用火手續;

      (4)嚴禁現場吸煙;

      (5)保溫養護應使用難燃材料;

      (6)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易燃可燃材料等不得在工程內存放;

      (7)可燃包裝拆除后應及時清出現場;

      (8)不得在工程內住人;

      (9)大型設備要有避雷措施;

      (10)電氣應按規程安裝,使用電纜線,并采取防雨措施;

      (11)堅持定期組織義務消防隊訓練;

      (12)消防安全檢查每日應不少于三次;

      (13)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14)防水作業要建立并落實專項消防安全措施;

      (15)定期召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會議,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六、裝修改造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裝修施工是建設項目施工的最后階段;改造施工比裝修施工又增加了拆除原有裝修裝飾材料,或更換設備等施工項目。在此施工中,施工人員多集中在工程內,交叉作業多,使用火源,電源集中,設備,可燃材料,大量進入工程;油漆作業,廢包裝、施工廢料增多,參觀人員增多,極易造成管理混亂,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最關鍵階段,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并嚴格落實以下17項消防安全要求:

      (1)嚴格用火管理;

      (2)嚴禁現場吸煙;

      (3)施工現場嚴禁存放易燃材料;

      (4)應每班清理可燃物;

      (5)不得在工程內設加工間;

      (6)嚴禁易燃作業與用火作業交叉;

      (7)易燃作業要有通風、排風、防靜電、防電氣火花措施,特別是油漆作業;

      (8)電氣安裝必須符合(規程),不得亂拉電源線;

      (9)成品保護,每層應派專人看管;

      (10)應根據需要設立現場巡邏隊;

      (11)應發放并使用“出人證”,不得隨意參觀;

      (12)應配備足夠的輕便滅火器材;

      (13)不得在工程內住人、辦公;

      (14)冬季施工不得生明火保溫;

      (15)應隨時檢查、發現并消除火險隱患;

      (16)確保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道暢通;

      (17)施工未完不得將設備及家具等存放在工程內。

      第3篇 某養老院消防安全設備管理流程

      養老院消防安全設備管理流程

      制度:保持所有消防安全設備都處于良好的工作秩序并按照使用的法規檢查這些設備。

      流程:

      1.管理者應按照國家或當地消防部門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消防安全設備的檢查、測試和認證清單。

      2.關于適用法規的問題和要求的說明應該詢問消防隊長。與當地消防隊長或消防部門的其他代表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是非常重要的。

      3.在預防性維護記錄上記載所有如下要求的檢查、測試和認證(見維修制度和流程手冊上的預防性維修部分)。

      煙霧探測器/消防警報系統:

      4.確保煙霧和一氧化碳警報器是否安裝正確并每月按計劃進行測試。

      5.確保消防警報系統測試每年進行一次,也可視個人或公司要求增加次數。

      6.當一個具備資質的公司進行所需的系統測試時,公司應該向相應機構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在行政管理文檔里保存一份檢查文書副本。該服務應載入預防性維修記錄。

      7.在檢查中發現消防警報系統和煙霧探測器的的任何問題應立即修復。進行系統檢查的簽約公司亦可負責必要的維修。或者,找專業的個人或公司及時進行維修。

      消防灑水系統:

      8.確保消防灑水系統由專業的公司或個人至少一年檢查一次。將檢查文件副本保存在行政管理文檔中,并在預防性維修記錄上記載檢查情況。

      9.如果消防灑水系統出現任何問題,立即進行必要的修理。

      滅火器:

      10.維修人員應確保將充滿干粉的滅火器放置在所有指定位置并按照當地消防法規在滅火器上貼上標簽。

      11.所有滅火器必須每年由專業公司進行測試和認證,或按照當地消防部門的要求進行。進行檢查的公司需向有關部門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在預防性維修記錄上記載所有滅火器檢查情況。

      12.在發現有壞掉的滅火器后應盡快修理或更換。

      安全出口標:

      13.必須定時對安全出口標志進行檢查以確保照明燈箱得到了妥善的修理且沒有壞掉的燈泡。

      第4篇 某物業安全管理員消防培訓計劃

      物業安全管理員消防培訓計劃

      人人能夠撲滅初級火通過培訓人人能夠使用滅火器撲救初級火災!

      消防常識

      一.基本概念

      (一)燃燒:可燃物與氧化劑發生散熱反應,通常伴有火焰,發光和發煙現象,要發生燃燒必須具備三個

      條件。(可燃物在與空氣并存的情況下,當達到某一溫度時與火源接觸就能發生燃燒)

      1.可燃物(凡是能在空氣氧氣中或其他氧化劑中發生燃燒反應的都可稱為:可燃物是燃燒不可缺少的一個

      首要條件,是燃燒的內因沒有可燃物燃燒根本不可能發生)

      2.助燃物(凡是與可燃物質相結合并能幫助支持導致著火或爆炸的物質)

      3.火源(凡事能引起可燃物著火或爆炸的熱能源的統稱)

      二.火災的種類: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將自然界火災分為五類:

      1.固體燃燒(木材、棉麻)

      2.液體燃燒(石油香蕉水)

      3.氣體燃燒(天然氣煤氣)

      4.可活潑的金屬(鉀、納)

      5.帶電物體的燃燒(電線)

      三.滅火的方法

      a、冷卻滅火(控制可燃物和助燃物)

      b、窒息滅火(控制和消除點火源)

      c、隔離滅火防止火勢擴散蔓延)

      d、抑制滅火(控制生產中的工藝參數)

      四.影響火勢發展變化的條件

      (一)熱傳播對火勢發展的影響(在火場上燃燒物質所放出的熱能通常是以熱傳導、對流、輻射三種

      方式傳播并影響火勢的蔓延擴散)

      1.熱傳導(熱從物體的一部分傳到另一部分的現象)

      2.熱輻射(以電磁波傳遞熱量的一種現象,他不需要介質物)

      3.熱對流(由于物體中間的宏觀位移所產生的運動,他又分氣體對流、液體對流)

      (二)爆炸對火勢的發展的影響:(爆炸不僅對火勢的發展有極大的影響而且對撲救和附近的群眾也

      有極大的威脅,爆炸的沖擊波能將燃燒的物質拋向高空和周圍的地區,如果燃燒物落在可燃物上將產

      生新的火源造成火勢蔓延)

      (三)建筑物的特點對火勢的發展變化的影響(從發生的火災看來絕大部分火災發生在建筑物因此

      我們必須掌握責任區的建筑物的分布情況,了解建筑物結構的耐火程度,對火熱發展的變化影響,

      了解建筑物的構造特點對火災的發展影響)

      五.火災發展的階段

      火災發展大致上經歷五個階段:

      1.初期階段(火災的初期階段是在起火后的十幾分鐘里,燃燒面積小火勢不猛烈,容易控制撲滅)

      2.發展階段(發展階段是由于燃燒的強度增加載熱500℃以上的煙氣流氣體對流加強)

      3.猛烈階段(由于燃燒面積擴大,火勢最為猛烈熱輻射最強溫度和煙氣的對流達到最大限度)

      4.下降和熄滅階段(由于火場火勢被控之后由于滅火劑的作用,或可燃物已經燒盡或是減弱熄滅)

      六.初期火災的撲救方法

      在火災的發展變化中最有利撲救的就是初期階段,將火災控制撲滅在初期階段就能顯著的減少事故的

      損失,反之就被動就會造成難以收拾的局面!

      (一)初期火災的撲救原則;在滅火行動中我們要遵循救人第一,先控制后消滅,先重點后一般,先小孩后老人等原則!

      撲救初期火災的指揮要點

      1.及時報警組織撲救

      2.積極搶救被困人員

      3.疏散物資建立空間地帶

      六.滅火器的種類

      1、泡沫滅火器mp(凡能夠與水混溶并可通過化學反應或機械方法產生滅火泡沫的統稱,它是由發泡劑、

      泡沫穩定劑、降粘劑、抗凍劑、助溶劑水組成的)注:它不適用于水溶性可燃液體及電器和遇水發

      生化學反應物質的火災。

      2、干粉滅火器mf(它是由:碳酸氫鈉92%、活性白土4%、云母粉防振實抗結塊添加劑4%、有機硅油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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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篇 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系指供公眾使用的下列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室內游藝、游樂場所;

      (五)其他公共娛樂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時,必須明確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改變內部裝修的公共包括防火分區、安全疏散、防煙排煙、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答系統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防火設計、裝修圖紙送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須經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建筑的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一、二級;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館、圖書館、重要和危險物品倉庫等建筑物內。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

      第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吊頂應當采用非燃材料;

      (二)墻面、地面、隔斷應當采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簾、家具包布應當采用阻燃織物或者進行阻燃處理;

      (四)電氣線路的敷設,電器、空調設備的安裝,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施工安裝規程,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五)建筑內部裝修不得改變消防設施的位置,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或者《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堵塞。

      第八條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樓梯口必須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走道和轉角用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必須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檢查維修,電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線路。

      第十一條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內部裝修吊頂、墻面應當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二個,每個樓梯寬度不得小于一點五米;

      (四)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五)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火災警報裝置;

      (六)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人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四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的人數。

      第十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消防設施、設備必須完好有效。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地方性法規、規章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地方性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對責任人的罰款為月工資的兩倍以下,對責任單位的罰款為日營業額的十倍以下。

      處罰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執行停業決定的,處以前次罰款額的一倍的罰款,并可以強制其改正。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機電車間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為加強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 根據《xx煤礦消防管理制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各班組應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切實履行 消防安全職責, 保障消防安全。

      車間主任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車間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消防安全管理小組

      組 長:xxx

      副組長:xxxxx

      組 員:xxxxxxxxxxxxxxxxxx

      二、消防安全責任和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責任和安全管理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本車間的消防安全符合規 定,掌握本車間的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本車間的生產、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 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 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4、組織制定符合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車間工作區、倉庫、等場所。

      三、防火檢查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3、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4、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 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 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四、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內容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內容 育和培訓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 作規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害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五、消防應急電話

      火警電話:xxxxxxxx 組長: xxxxxxxx 急救:8272387xxxxxxxxxxxxx

      第7篇 其它特殊物品儲存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自燃物品的儲存管理

      對于含油脂的物品如油紙、油布、油綢等,盡可能散開后放在貨架上,以免大量堆積時氧化發熱而燃燒。其它要求與易燃固體的一般防火要求相同(包括《危險貨物品名表》第4類第2項自燃物和不屬于危險貨物的其他具有自燃危險性的一般可燃物)。

      2.遇濕易燃物品的儲存管理

      ①庫房應位于地勢較高、通風干燥的地點,暴雨及迅期間應保證庫房不進水,庫房內應通風良好,保持干燥。門窗應有阻止雨雪進入的設施,室內不準設供水管、暖氣管。

      ②庫房應遠離火源、熱源。庫房附近不得有鹽酸、硝酸等散發酸霧的物質存在,應遠離散發水蒸氣或水霧的場所。

      ③貨垛下方應有苫墊,墊高通常為15-30cm,貨垛不宜過高過大,保證貨垛防潮散熱。庫房內相對濕度應控制在80%以下,可采用電動空氣去濕機或氯化鈣吸濕劑來降低庫房內的相對濕度。庫溫一般應控制在30℃以下。

      ④包裝必須嚴密,應經常檢查包裝是否泄漏,發現泄漏應及時采取措施。搬運時應輕拿輕放,嚴禁翻滾、傾倒、撞擊,以防包裝破損。

      ⑤雨雪天無防雨雪措施不準進行室外搬運裝卸,用汽車、火車、船舶等運輸時,應保證干燥,并具有良好的防火防潮設施。

      ⑥著火后一般用干粉、干沙、水泥滅火,滅火人員應戴防毒面具,盡可能在上風方向滅火。

      3.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儲存管理

      ①庫房應陰涼、干燥通風,遠離水源和熱源,避免日光暴曬,還應避免酸霧等侵入。

      ②庫溫一般應控制在30℃以下,庫內相對濕度控制在80%以下,對某些特殊的氧化劑和過氧化物,應根據物品儲存運輸的有關說明確定儲存運輸的溫度和濕度,某些物品往往需要低溫條件下儲存和運輸。

      ③包裝要完好、密封、不得泄漏。

      ④貨垛應穩固,垛底應有15-30cm的墊板,垛高一般不超過2m。

      ⑤裝卸應輕拿輕放,避免撞擊、翻滾、拖拉、拋擲等,以防沖擊、摩擦引起分解反應發生爆炸。

      ⑥此類物質著火,可大量用水滅火。滅火時要防爆炸傷人。

      第8篇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一、 工地消防安全工作是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二、 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工程項目的消防安全領導機構。項目經理為工程項目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項目安全員是工程項目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人員,班組設兼職消防員。

      三、 工程項目應成立與生產班組相結合的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組長由項目副經理(項目經理助理)兼任。副組長由項目安全監督部長兼任。義務消防員全部由項目部管理人員組成,義務消防組應堅持每月進行一次學習和訓練。

      四、 施工組織設計:項目施工組織設計要符合工程實際的消防方案和措施,有特別要求時,應編制單獨的消防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包括消防安全機構和措施,并附有臨時設施、消防設施、防火器材、消防安全通道的平面布置圖。

      五、消防安全教育及技術交底:按規定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既可根據季節變化或需要開展專項消防安全教育,也可在安全教育的同時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員工掌握基本的防火、滅火及逃生自救知識。特種作業人員要在參加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木工、油漆工、倉庫管理員、宿舍管理員等應接受專門的消防安全教育。在易燃易爆處及有消防安全要求的場所進行作業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技術交底,所有接受交底人員應全員簽字。

      六、消防安全檢查:進行安全檢查的同時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并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消防安全檢查,檢查時應做好記錄,對檢查發現的隱患要按照“三定”原則認真整改。

      七、 電氣焊接(切割)等明火作業管理:電氣焊接(切割)作業必須經過動火審批。一級至三級動火審批按照深圳市有關規定程序辦理,施工現場沒有明顯危險因素的動火作業由項目部審批。電氣焊接(氣割)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前應接受消防安全交底,嚴格遵守“十不燒”規定。電氣焊接(切割)作業前對周圍環境進行檢查,如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采取清除或隔離等消防措施,否則嚴禁動焊。焊接、氣割作業現場要配置滅火器、消防砂、消防水等滅火器材及設施。作業時要有專人監護。作業后要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災隱患后方可離開。在管道、容器等通風不暢的場所應同時采取氣體測試、通風、防毒等措施。其它明火作業也要經過動火審批,作業前要進行檢查,作業時防火及滅火措施要到位,作業后確認無火災隱患后方可離開。

      八、 臨時設施搭設完畢須經分公司驗收合格才能使用。臨時宿舍與建筑物應保持20米以上的距離,與高壓架空線路必須保持規定的距離,不得建在高壓線路的下方,臨時宿舍之間的通道寬度不得小于6米。臨時宿舍頂的高度不低于2.5米,門寬不少于1.2米,門向外開。臨時宿舍不得存在“三合一”(宿舍、倉庫、車間及作業場所設在一起)現象。臨時設施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設。腳手架不得使用竹架,外架防護不得使用竹笆。

      九、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易燃易爆物品應由專人管理,有嚴格的領退手續。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存放,不得與普通物品混放。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或場所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且經項目部檢查認可。易燃易爆物品距離明火不得小于規定距離,嚴禁煙火。木工房、木加工場所、木料堆放場所嚴禁煙火。刨花、木屑、紙皮等物品必須工完場清,及時將其清除到指定的防火場所。

      十、 電氣消防安全: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要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及其它有關電氣安全規范的要求。配電房、發電機房應符合防火要求,空間應符合規定,門向外開。電氣開關、電纜電線、電氣設備不得超負荷使用,老化、破損的要及時更快。每一線路、用電設備都須有短路及過載保護,熔絲選擇合理,接法正確,不得以其它金屬絲代替熔絲。電箱及電器安裝底板不得使用木質材料,箱內不得放雜物。各電氣連接點要求連接可靠,宿舍及倉庫不得使用大功率燈泡。臨時宿舍用電應由工地電工統一安裝,符合電氣安全要求。嚴禁私拉私接,嚴禁使用電熱電器及大功率電器。

      十一、 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施工現場要配備足夠、有效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并根據現場情況和作業需要布置在合理的位置。施工現場在施工前要設置消火栓,消火栓的口徑為2~4英寸,安裝數量按占地面積每5000平米設一個。超過30層高層建筑要安裝高壓水泵和直徑不小于兩英寸的豎管,每層設消防接口不少于兩個。施工現場及宿舍區應有蓄水池和消防砂。所有臨時設施及加工場所應配備滅火器、消防鏟、消防桶,每間宿舍每50平方米不得少于一個滅火器。滅火器的規格型號應滿足滅火需要。施工作業層必須設置滅火器。易燃易爆存放處必須按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所有的消防器材必須采用消防部門認可的產品,定期檢查,對失效的要及時更快。

      十二、 其它規定:施工現場的消防道路要暢通,不得阻礙人員疏散及消防車輛通行。消防通道要有明顯標志。工地門口及重點部位(宿舍、倉庫、木工房、配電房及其它易燃易爆處)應設有明顯的消防安全標牌。工地應建立領導值班制度,做到晝夜有人值班,并做好值班記錄。對消防安全工作資料,工程項目應存檔備查。

      十三、 工地消防安全紀律:所有作業人員必須經消防安全教育后才能上崗和入住,特種作業人員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后持證上崗。未經動火審批,嚴禁私自動火。嚴禁私拉電纜電線和私接用電設備。宿舍內嚴禁使用電熱電器及大功率電器,嚴禁在宿舍內動火做飯,不得點蠟燭或焚燒信件、紙屑。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吸煙要到專門的吸煙室。嚴禁亂扔煙頭、火種。遵守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不得有“三違”行為。不得私自把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工地或私藏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 事故報告與處理:發生火災后,應立即報警,并積極組織撲救。火災事故單位及當事人應積極配合進行事故調查。對火災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項目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觸犯法規的,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第9篇 農林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農林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學校的消防管理,預防和杜絕火災事故,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浙江省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標準(試行),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學院(部)、各部門均須依照本規定執行,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組織和職責

      第三條 學校成立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綜治委),原消防安全委員會工作內容納入綜治委工作范疇,消防安全工作由綜治委辦公室履行職責。綜治委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代表學校監督檢查學校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行使獎勵和處罰的職權。

      第四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第八條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 分管學校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第九條的消防安全職責。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六條 學校設立綜治委辦公室(設在保衛處),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學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并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義務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九)受理學校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校內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申報;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學校的消防安全檢查、消防驗收和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條 各學院(部)、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排查和消除火災隱患;

      (五)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和檢查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確保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綜治委辦公室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審批;

      (七)按照規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條 學校下列單位(部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學生活動中心、超市、接待中心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通信、廣播電臺等單位;

      (三)圖書館、展覽館、檔案室等場所;

      (四)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實驗、儲存、使用部位;

      (五)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筑;

      (七)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條 在校內舉辦文藝、體育、*、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經學校綜治委辦公室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依法應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學校各項工程的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有學校綜治委辦公室人員參加。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學校綜治委辦公室的監督、檢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應報學校檔案室和綜治委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學生宿舍。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學校綜治委辦公室備案。

      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學生宿舍、教室和會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因“物防”等特殊原因需要設置的,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三條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校內出租房屋的,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學校消防控制室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向學校綜治委辦公室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必須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十七條 發生火災時,應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學校應在火災事故發生后兩小時內向省教育廳報告。火災撲滅后,事故單位應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十八條 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各學院(部)、各部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由責任部門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檢查、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防火檢查、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七)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八)消防車通道、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九)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檢查、巡查的內容。

      校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等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第十九條 學校消防安全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填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各學院(部)、各部門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防火巡查人員應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對檢查、巡查發現的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責成有關單位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未經批準,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規定及改正的情況要記錄在案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應及時向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二十二條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等學校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學校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五條 各學院(部)、各部門應對本單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 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各學院(部)、各部門組織對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可結合學校開展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動進行,學校在校園網絡、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二十六條 各學院(部)、各部門應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學院(部)、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第六章 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二十八條 學校、各學院(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要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火場指揮部、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應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將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產地和儲備等內容報學校綜治委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章 消防經費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二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校內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三十三條 學校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訊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三十四條 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 獎 懲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責令其限期整改,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發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取消單位和個人當年評優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林學院關于印發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浙林院〔2005〕80號)同時廢止。獨立學院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校綜治委辦公室負責解

      第10篇 易燃易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組織制度、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宣傳教育、消防安全檢查、火災隱患整改等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范圍內易燃易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對其進行檢查指導。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5907 消防基本術語 第一部分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gb50057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國務院令第344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公安部令第61號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國家經委、公安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1987年1月19日發布 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

      3 消防安全組織及職責

      3.1 建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明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a)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b)將消防安全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

      c)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d)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e)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f)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g)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3.2 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a)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c)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d)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e)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f)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g)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h)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3 明確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4 實行并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3.5 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的要求建立專職消防隊,接受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并符合下列要求:

      a)配備充足的滅火、防毒、堵漏、破拆等車輛、裝備和器材,按需配備專職消防隊員;

      b)積極開展防火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并負責訓練義務消防隊;

      c)加強技戰術訓練,制定滅火應急預案并進行實地演練,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戰斗能力;

      d)隨時作好滅火救援準備,一旦發生火災或泄漏、爆炸事故,及時有效地處置。

      3.6 按規定不需建立企業專職消防隊的,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并配備必要的器材和裝備。

      4. 規章制度

      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公布實施:

      a)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b)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c)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d)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e)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f)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g)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h)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i)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j)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k)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規章制度。

      5 消防安全布局及消防車通道

      5.1 易燃易爆場所與周圍居住區、工礦企業、交通線路等的安全距離符合要求。

      5.2 易燃易爆場所儲存區、生產區、辦公區、生活區之間的安全距離符合相應技術規范的要求。

      5.3 嚴禁占用防火間距。

      5.4 易燃易爆場所應按照規范要求在生產區、儲罐區、裝卸區等重點區域設置環形消防車通道,并滿足消防車輛通行的需要。

      6 消防設施器材

      6.1 按要求配置滅火器、滅火毯、滅火砂、消防桶、消防锨等器材;滅火器選型準確,配置數量充足,放置位置合理,便于取用。

      6.2 按要求設置室內、外消火栓,配齊扳手、水帶、水槍、泡沫管槍等器材。

      6.3 按要求設置防雷、防靜電、火災報警等裝置。

      6.4 儲罐區、生產裝置區應按規范要求設置滅火、冷卻裝置,儲備足夠的消防用水、干粉、泡沫液等滅火藥劑。

      6.5 消防設施、器材應確定專人負責,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要委托具有維護保養資格的企業,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完整好用。

      6.6 單位應建立消防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7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7.1 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對每名員工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必須接受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

      a)有關消防法規、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b)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c)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7.2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a)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b)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c)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d)重點崗位從業人員。

      7.3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8.用火用電

      8.1 禁止在火災、爆炸危險區域內動用明火。因設備檢修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焊割等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清除可燃物,實施現場監護,落實安全措施。

      8.2 禁止攜帶打火機、火柴等火種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儲存區域,嚴禁在禁火區內吸煙、焚燒物品、燃放煙花爆竹。

      8.3 在火災、爆炸危險區域作業時應當著防靜電服,不穿帶釘子的鞋,不使用產生火花的操作工具。

      8.4 機動車輛進入火災、爆炸危險區域時,必須佩戴火星熄滅器。

      8.5 在火災、爆炸危險區域內使用的電氣線路、開關、燈具、電器設備等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

      9 防火巡查

      9.1 易燃易爆場所應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a)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情況;

      b)管道、容器閥門有無“跑、冒、滴、漏”現象;

      c)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有效;

      d)消防車通道是否被占用;

      e)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及履行職責情況;

      f)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9.2 防火巡查應按照規定的巡查路線和時間進行,發現初起火災應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10 消防安全檢查

      10.1 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a)各部門(車間)、班組逐級崗位防火責任制落實情況;

      b)防火巡查、用火用電、隱患整改等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落實情況;

      c)防火間距、安全距離及消防車通道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用、堵塞;

      d)滅火器、滅火毯、滅火砂、消防桶、消防锨的數量是否充足,放置是否合理,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是否完整好用;

      e)室內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建設是否符合要求;測試消火栓壓力,檢查水槍、水帶接口與消火栓接口型號是否相符,水槍、水帶是否損壞;

      f)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配電室值班人員在崗在位情況,測試火災報警、消防水泵等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運行是否正常;

      g)泡沫液儲備數量是否充足,是否超過有效期;

      h)自動消防系統、儲罐冷卻系統等維修保養是否到位,運行是否正常;

      i)防雷、防靜電裝置是否定期檢測,是否完好有效;

      j)專職(義務)消防隊是否配備相應的器材、裝備,是否修訂滅火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是否具備戰斗能力;

      k)各項消防工作記錄是否齊全;

      l)需要檢查的其他內容。

      10.2 消防安全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11 火災隱患整改

      11.1 巡查、檢查發現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

      a)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b)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c)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d)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e)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f)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11.2 巡查、檢查發現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責成督促責任部門和人員及時整改;對涉及資金投入及上級主管部門、公安消防部門通知整改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報告消防安全管理人、責任人。

      11.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11.4 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人對存在的火災隱患,要召集相關部門和人員,認真研究整改方案,明確整改責任,保障整改資金,落實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對上級主管部門、公安消防部門通知整改的火災隱患,應及時報告整改情況并申請復查。

      11.5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12.消防檔案

      12.1 單位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檔案,能夠反映出單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內容詳實,更新及時,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12.2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b)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文件、資料;

      c)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d)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e)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f)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g)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h)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i)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12.3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公安消防部門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b)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c)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d)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e)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f)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g)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h)火災情況記錄;

      i)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13.監督檢查

      13.1 公安消防部門依據本標準實施監督檢查。

      13.2 檢查發現單位組織制度、檔案建設不符合要求的,要責令3日內進行修訂和完善。

      13.3 檢查發現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場所、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或損壞、埋壓、圈占消火栓等行為的,要依法責令當場整改或限期恢復原狀,并依法實施處罰。

      13.4 檢查發現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等方面存在的火災隱患,責令單位限期整改。到期復查不合格的應依法處罰;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3.5 檢查發現未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企業專職消防隊的,要督促單位限期建立,并按規定配備消防車輛、器材和裝備。

      13.6 檢查發現易燃易爆場所與居民生活區防火間距或貯罐區內防火間距不符合要求、消防通道嚴重不暢、滅火藥劑和消防供水嚴重缺乏的,要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并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督促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徹底整改。

      13.7 因安全布局不合理而嚴重影響城市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場所,應當提請政府納入城市搬遷規劃,并采取限期搬遷、改變使用性質、限制生產或儲存化學物品種類和數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14.企業的上級業務(行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標準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和指導。

      第11篇 施工現場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規范

      一、易燃可燃材料制度

      1、施工現場易然可燃材料多,堆放比較混亂。有些工地由于受到場地的制約,房屋、棚屋之間,建筑材料跺與垛之間缺乏必要的防火間距,甚至有些材料堆跺堵塞了消防通道,一旦發生火災,勢必造成極大的損失。

      2、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未執行動用明火“三級”審批制度。比如有的電焊施工無證上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電焊火花很容易引燃施工現場的各種可燃材料造成火災。

      3、施工工地臨時線路多,拉接不規范,容易漏電。現代化的施工,各種電氣設備在施工中廣泛使用。臨時性的電氣線路縱橫交錯,容易跑電或漏電,導致電火花引燃物品形成火災。

      4、職工宿舍大多是簡易可燃臨時用房,屋內人員密集,衣物、被子等可燃較多,亂拉電線現象較多,尤其到了冬季,室內使用電暖器、電熱毯取暖,用電爐子做飯等,在用火用電方面稍有不慎就會引起火災。

      二、 采取的措施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規章制度,逐級落實安全責任。確定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再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把防火責任切實落實到各個施工單位的具體責任人,確保每個環節不失控漏管,要建立健全各項有效的規章制度,可把防火責任與經濟利益掛鉤,與年終考核結合,實行獎懲制度,全面提高對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認識。平時加強監督、檢查,盡可能做到隱患早發現,措施早制定,設施早到位,保證已有的各種防火措施真正落到實處。

      2、嚴格施工管理,加強防火措施。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動用明火“三級”審批制度。同時要加強臨時用電管理,采用合格電線,線路合理,電線不要鋪設在可燃物上面,嚴禁亂接亂拉用電,不用老化電線,避免電氣起火。

      3、合理布置現場。在進行施工組織時,施工現場的總平面布置要符合消防安全規范。針對建筑施工中的火險特點,對施工現場的平面布局進行合理規劃,設置消防通道,辦公區生活區建筑要設置一定的防火間距,劃分明確的用火區,易燃、可燃材料要集中堆放,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倉庫要作為防火檢查的重點部位,加強日常管理。

      4、配全滅火器材,提供消防水源。工程開工前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中的防火措施,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及設施設備。建筑施工現場重點防火部位(電氣焊工作點、辦公室、宿舍、食堂、倉庫等)要配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滅火器材。

      第12篇 施工現場電焊消防安全管理措施7

      施工現場電焊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七)

      1、 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辦理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準進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夠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消防安全設備管理實施細則(十二篇)

      1.目的: 為了規范化管理公司內部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之有效的正常運轉及使用。2.范圍:科光宏盛公司內部所涉及相前消防 設施設備。3.權責: 工程設備組:負責公司內部相關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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