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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考核實施細則(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19 07:01:40 查看人數:14

      安全管理考核實施細則

      第1篇 安全管理考核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充分調動全體參建單位干部職工的積極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工程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規定》、《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工程建設安全檢查與評價管理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堅持“獎懲分明、以責論處”及“重獎重罰”的原則,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思想教育與行政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對安全施工成績優異的單位和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事故單位、各級有關事故責任者根據事故的劃分,分別建議該單位領導給予行政處分,給予事故單位經濟處分;對工程施工中的“違章”行為按規定給予經濟處分。

      第三條本辦法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及大唐黑龍江發電有限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制定,適用于大唐東寧水電開發有限公司工程建設各參建單位及其員工。

      第二章安全獎勵

      第四條安全文明施工先進單位獎勵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考核期內未發生重傷及以上人身安全事故,未發生重大機械設備事故;未發生火災、垮(坍)塌事故,未發生重大責任交通事故,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二)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達到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考評合格以上標準;

      (三)本單位安全組織機構健全,安全管理人員滿足要求,月度安全考核分數在95分以上;

      (四)認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及時整改事故隱患;

      (五)能夠保障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安全文明施工投入考核在95分以上;

      (六)認真開展安全培訓教育,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建立“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檔案;

      (七)應急救援預案完善,定期組織演練;

      (八)安全管理資料上報及時;

      (九)積極配合業主工作,按時完成業主下達的任務。

      第五條安全文明施工先進個人獎勵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積極推進和開展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二)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

      (三)熱愛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積極探索安全生產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成績突出;

      (四)敢于糾正和處罰違章、違規行為;本人模范地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無違章、違紀行為;

      (五)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

      第六條安全文明施工獎勵資金來源

      (一)文明施工保證金:以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文件為準;

      (二)各參建單位違反東寧水電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的違章罰款。

      第七條每月25日前,監理單位組織進行月度安全文明施工聯合大檢查活動。聯合檢查小組成員應包括:東寧水電公司安全監察部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安全副總監、監理安全員、各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安全副經理及項目總工。

      第八條聯合檢查小組成員必須嚴格按照“附錄1 月度安全生產考核細則”和“附錄2 月度環保水保及文明施工考核細則”對各標段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對被檢查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進行評分,填寫“附錄3 安全生產月度考核評分表”和“附錄4 環保水保及文明施工月度考核評分表”。安全生產、環保水保及文明施工月度考核成績各按占綜合得分50%比例,檢查小組各成員所評綜合得分的平均值為該工地當月考評得分。

      第九條每月30號前,安全副總監或總監組織召開安全文明施工月考核評比會,東寧水電公司相關領導及專職安全員參加。監理單位向東寧水電公司匯報各標段施工現場當月安全文明施工檢查情況,指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東寧水電公司于次月10日前下文通報考評情況,并對考核排名第一的單位進行通報表揚。

      每月25日前完成當月考核初評分、填寫考核評分表、考核排名及考核說明

      考核

      每月30日前組織安全文明施工月考評會,匯報考核成績及存在問題;次月10日前東寧水電公司下文通報考評情況,并對考核排名第一的單位進行通報表揚

      全工區公布

      監理單位組織、東寧水電公司及各施工單位參加

      監理單位組織,東寧水電公司參加

      安全文明施工月度評比獎勵流程圖

      第十條每月,東寧水電公司對監理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監管情況進行檢查,填寫“附錄5 監理安全工作考核評分表”,其中獎勵支付如下:

      月考核得分≥90的,全額支付當月考核獎勵款;

      85≤月考核得分<90的,按80%支付當月考核獎勵款;

      75≤月考核得分<85的,按60%支付當月考核獎勵款;

      65≤月考核得分<75分的,取消當月考核獎勵款;

      月考核得分<65分的,給予考核處罰。

      第十一條先進個人獎勵標準:安全文明施工先進個人評選結合日常工作進行,各施工單位每月可推薦三人申報月度先進個人獎,填寫安全文明施工月度先進個人申報表(附錄6),報監理單位審批后,上報東寧水電公司安全監察部審批;監理單位每月可推薦兩人申報月度先進個人獎,直接上報東寧水電公司安全監察部審批;東寧水電公司結合上述申報人員本月工作情況對其進行考評,從上述申報人員中選出符合獎勵條件的人員進行獎勵,若無符合獎勵條件的人選則不進行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給予重獎。

      第十二條先進單位獎勵標準

      (一)符合第四條的獎勵條件,季度內考核排名第一的施工單位,給予通報表揚,并一次性獎勵10000.00元。

      (二)監理單位月度獎勵基數為2000.00元,按月考核得分情況支付。

      (三)若受到大唐集團公司、省公司、上級單位或部門表揚的,將給予該單位表揚獎勵。

      第十三條先進個人獎勵標準:符合第五條獎勵條件的先進個人,獎勵金額為200~5000元/次,有突出貢獻的給予重獎。有第五條第二款行為的,可及時按先進個人申報程序上報。

      第三章安全處罰

      第十四條處罰方式

      (一)根據安全文明生產、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的違規情況,東寧水電公司、監理單位有權采取批評、違規賠償、停工整頓、工地通報、通報母體單位、提出撤換主要管理人員等方式對違規、違章行為進行處理。

      (二)對于監理工程師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東寧水電公司將根據情況對監理單位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處罰細則

      (一)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安全文明生產、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的違規行為的,東寧水電公司安全監察部、監理單位將視情節輕重,相關責任單位將按《附錄7 東升水電站工程安全文明生產及環保、水保違規賠償明細表》規定進行違規賠償。

      (二) 對發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負有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給予罰款30-50萬元。責任單位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建議由其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同時對發生重大事故的責任追究按有關程序辦理。

      (三) 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機械設備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給予罰款10-30萬元。責任單位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建議由主管部門進行經濟處罰。

      (四) 對發生人身重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給予罰款3-10萬元。責任單位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建議主管部門進行經濟處罰。

      (五) 對發生人身輕傷事故的單位,將予以罰款5000-10000元。責任單位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建議主管部門進行經濟處罰。

      (六)對發生一般機械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的單位,予以罰款1000-10000元。

      (七) 對上級領導進行安全檢查中查出的安全事項和文明生產問題,依據問題大小和整改情況,予以1000-5000元/項罰款。

      (八) 受罰單位在接到罰款單三日內將罰款交東寧水電公司安全監察部,逾期不交,將加罰50%滯納金,逾期七日不交,將從工程結算款中按罰款單5倍扣除。

      (九) 監理單位在安全管理中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行為監督不到位時,由東寧水電公司安全監察部通知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同時由東寧水電公司安全監察部對監理單位進行與施工單位違章處罰等額的處罰。罰款由監理單位接到罰款單三日內交東寧水電公司安全監察部,逾期不交,將加罰50%滯納金,逾期七日不交,將從工程結算款中按罰款單5倍扣除。

      (十)經安委會討論決定的其它罰款處罰事項,另行決定。

      (十一)由上級及其他政府機關決定的罰款事項,由安委會決定責任單位應承擔罰款的多少。

      (十二)事故單位有意隱瞞的,經上級發現處理的,對事故單位進行加倍處罰,處罰金額由安委會決定。

      第四章附 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對事故的定義和事故責任的劃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大唐集團公司的事故調查規程執行,并依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進行處分。

      第十七條隨著工程建設項目的深入和轉序,東寧水電公司將根據情況另行制定其它處罰規定。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大唐東寧水電開發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實施細則(試行)》(大唐東水制[2022]41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本規定處罰標準與《大唐東寧水電開發有限公司施工現場習慣性違章處罰規定》(大唐東水制[2022]40號)不一致的,按本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東寧水電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2篇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施工的管理規定,加強安全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預防和糾正施工中的不安全行為和狀態,減少和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實現安全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根據國家有關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結合我公司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編制而成。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屬項目部。

      第二章安全施工管理

      第一條 根據抓生產必須抓安全的原則,項目經理是本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二條 從事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對本工種的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 施工現場負責人必須按照公司的有關要求,及時填報施工安全管理資料。

      第四條 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根據工程施工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審批后遵照執行,不得隨意變更。

      第五條 施工現場的施工負責人,在工程施工前必須向作業人員作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工地安全員根據安全技術交底內容檢查落實情況。

      第六條 新工人上崗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并填寫'三級'教育卡,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的不準上崗作業。

      第七條 對變換工種的工人要進行換崗教育,采用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時,必須對工人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并填寫教育記錄。

      第八條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除按規定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操作證后,還必須接受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第九條 工程項目施工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十條 作業人員必須按照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嚴禁赤腳,不得穿高跟鞋、拖鞋、硬底或帶釘易滑的鞋;不得從高處往下拋擲物料;不得追打嬉鬧;不得任意拆除和挪動各種防護裝置、設施和安全標志等。

      第十一條 生產班組的安全生產由班組長全面負責,并合理安排操作面,做好安全交底。班組必須設兼職安全員,協助班組長檢查督促本班安裝人員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 班組要認真執行班組安全活動制度,每周至少組織一次活動,召開班前安全會,做好活動記錄。

      第十三條 班組要經常檢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不安全隱患,不能及時解決的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時上報,消除隱患。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發生傷亡事故,施工負責人必須及時上報公司主管部門,不準隱瞞不報、虛報和遲報。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后,要積極搶救受傷人員,保護好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應設置符合國家、省規范統一要求的安全標志、標牌。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要佩戴公司統一制作的工作卡。

      第十八條 施工材料、構件、機具要堆放整齊,并掛定型化的標牌。內容包括:名稱、規格、品種、進廠時間等。廢料、垃圾要有固定存放地點,分類堆放并及時清理。

      第十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分類存放,嚴禁混放和露天存放。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應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禁止隨意吸煙,吸煙應到指定地點。

      第二十二條 嚴禁酒后作業和疲勞作業。

      第二十三條 現場辦公室內應懸掛崗位責任制,并采用印刷體文字,鑲嵌在玻璃鏡框內。

      第二十四條 宿舍及辦公室用電必須安全。

      第二十五條 應經常保持宿舍及辦公室周圍的環境衛生和安全。嚴禁隨地大小便。

      第二十六條 高處作業需搭設腳手架時,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安全帽需經常進行檢查,有異常損傷、裂痕等應立即停止使用并申報更換。

      第二十八條 凡在2米及2米以上高處作業,無防護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安全帶上的

      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和隨意更換。

      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每臺用電設備均要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

      第三十條 各類施工機具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

      第三十一條 操作者應熟知機械、工具的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十二條 施工機具必須明確專人負責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條 操作人員離開用電設備時,應拉閘斷電,鎖好閘箱。

      第三十四條 使用ii類手持電動工具,應安裝額定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動作時間小于0.1s的漏電保護器。使用i類手持電動工具還必須作保護接地。并按規定穿戴絕緣用品,如絕緣鞋、絕緣手套等。

      第三十五條 電焊機應有良好的保護接零(或保護接地),多臺焊機接零裝置應有單獨的接線端子板,不得跨接。

      第三十六條 電焊機的手柄、壓力拉柄、夾具應靈活。絕緣良好,操作人員腳下應設木制平臺,并做好防火檔板。

      第三十七條 電焊機開關箱內必須設漏電保護器,并應裝設二次空載降壓保護器或二次觸電保護器。

      第三十八條 焊接場所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焊機一次線長度不大于5米,并應穿管保護。

      第三十九條 電焊機焊把、把線應絕緣良好,把線長度不大于30米,接頭要包扎良好,并不得超過3米。

      第四十條 電焊機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進行焊接時,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露天作業時,電焊機須有防雨設施。

      第四十一條 氣割作業時,氧氣-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氣瓶距明火距離不小于10米。距離不足時應有隔離措施。

      第四十二條 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時不得平放,應配有支撐架。

      第四十三條 氣瓶存放地點應有明顯標志,有防曬、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四條 氣瓶的防震圈、防護帽應齊全。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望各項目施工隊認真遵照執行。若有違背,公司將視情況,酌情給予處罰。同時公司還將對模范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及時報告和處理安全隱患的人員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3篇 中小學校幼兒園食堂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為進一步促進中小學(幼兒園)食堂(飲用水)安全衛生管理,規范學生食堂的成本核算,深化放心食堂創建工作的內涵,不斷提高學校自身管理水平,有效預防學校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確保學校的安全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行政區域內公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食堂與飲用水管理。

      第三條 工作方針與工作機制:中小學、幼兒園食堂(以下簡稱食堂)與飲用水衛生管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常抓不懈”的工作方針,實行衛生部門監督指導、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督查、學校具體實施的工作運行機制。

      第二章 食堂建筑、設備與環境衛生

      第四條 食堂建筑:

      一、食堂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要符合衛生要求,其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有衛生部門參加。

      二、食堂應距離糞坑、污水池、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及有毒有害場所25米以上,或將有害場所遷移與消除。

      三、食堂的建筑結構、設施設備布局應當合理,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貯存間、食品加工操作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

      四、食堂的建筑面積應按就餐學生每生不少于1.5平米的標準建設,餐廳與操作間及輔助用房面積比不低于1:0.4。

      五、食品加工操作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積不小于8平方米,食品操作加工有根據功能劃分(含:粗加工、切配、燒煮烹、消毒等)的相對獨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區域,設施設備布局合理。

      (二)墻面采用淺色、防水、防潮、無毒的材料覆涂,地面以上貼有1.5米以上的瓷磚或用其他防水、防潮、無毒、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墻裙。

      (三)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應保持一定的排水坡度,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統,排水溝出口和排氣口應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以防鼠類侵入。

      (四)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的設施。食堂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戶應設有易拆洗且不生銹的紗網及空氣幕。

      (五)要設立符合衛生要求的廢棄物或者垃圾的容器,容器要配有蓋子。

      (六)食堂內應有耐磨損、易清洗的無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專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第五條 食堂設備:

      一、食堂應當配備能滿足食品加工的必要廚房設備,并做好設備日常保養、保潔與維修工作。壓力等特種設備使用按技術監督部門有關規定辦理,其它食品加工機械應符合相關衛生和安全規定。

      二、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并確保消防器材的合格。

      三、食堂電器線路要符合安全用電要求,老化線路及時更換。

      四、餐廳應根據學生人員配備一定數量的餐桌椅,餐桌椅數量不低于就餐學生人數的1/3。

      五、應配備足夠數量的加工、盛裝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專用工具和容器,并貼有明顯標志。

      第六條 基礎衛生設施與衛生要求:

      一、食堂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灶面、灶臺、經常洗刷,做到無污跡、無積塵、無食物殘渣、排氣罩不滴油,墻壁、天花板的油漆無脫落、無霉斑,工作結束做好地面、灶臺、操作臺和工用具的清洗、洗刷,保持加工場所清潔。

      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三、食品粗加工應該有固定的場所,并配備貨架或放置食物的貨櫥,與配菜間、熟菜間、烹調間等分開,粗加工場所應有三個以上水池,并貼有明顯標識,做到葷素食品分池清洗,洗滌拖把等清潔用品與清洗食品的水池分開,配備專用洗刷設備和用品,數量以能滿足需要為宜。

      四、灶前墻壁及灶面應鋪瓷磚,灶臺要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溝,保持下水道通暢,灶臺上應有排煙罩,操作臺有條件的可采用不銹鋼臺面,生進、熟出最好做到分臺或架橋式操作臺,下面進生,上面出熟,避免進、出菜在同一臺面。

      五、食堂用餐場所要按50個學生一個水龍頭的標準設置足夠的洗手、洗碗設施。

      六、加工場所內應設置獨立的更衣場所,大小以員工適用為宜,并設置相應的洗手設施。

      第七條 餐具清洗消毒

      一、餐具清洗消毒場所應與切、配、烹調場所分開、以免交叉污染;

      二、餐具消毒可采用物理消毒和化學消毒兩種。

      采用物理消毒的,

      采用化學消毒的,必須具備2個以上的水池,并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設施設備混用,提倡設置4個專用水池,分別用于為餐用具初洗、清洗、浸泡消毒和消毒液殘留沖洗,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三、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四、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餐飲具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分開存放,并在餐飲具貯存柜上有明顯標記。餐飲具保潔柜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五、餐飲具所使用的洗滌、消毒劑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洗滌、消毒劑必須有固定的存放場所(櫥柜),并有明顯標記。

      第三章 食品采購、貯存、加工與出售

      第八條 食品采購

      食品采購必須執行定點采購制度、索證制度、查驗制度和采購臺帳記錄制度。

      一、定點采購:

      (一)定點采購經營單位的基本條件。

      1、定點采購經營單位必須有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2、有良好的信譽度和能承擔相應食品供應的能力。

      (二) 大宗食品采購經營單位的確定。

      1、大宗食品指糧、油、鹽。

      2、大宗食品采購定點經營單位由縣級教育行部門招標確定,并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后勤管理機構備案。

      3、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對縣確定的大宗食品定點采購經營單位實行準入制度與年檢制度,年檢合格的可繼續確定為定點經營單位或參加下輪供貨經營單位的招標,對年檢不合格的不得參與下輪供貨與招標。

      (二)其它食品定點采購經營單位確定的程序。

      1、學校根據需求選擇符合條件的經營單位;

      2、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后勤管理機構進行考察、審批、備案(附件一);

      3、學校與經營單位簽訂保證食品衛生安全質量的合同,合同期

      限一般為一年,在供貨過程中,經營單位不按合同執行應立即終止合同執行,合同一式三份,學校、經營單位、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后勤管理機構各一份;

      (三)定購采購監管。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食品采購的監管工作,對不能很好履行食品供應的經營單位要指導學校及時做好變更工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學校做好定點經營單位的選擇,布點要相對集體中,不易過多,以便于管理。對不執行定點采購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可做出適當的處理。

      (四)建立定點采購經營單位的資料檔案。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都應建立定點采購經營單位檔案,資料檔案應包括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與經營單位簽訂的合同、經營單位供貨不良記錄等相關資料,復印件要加蓋經營單位的紅章。

      二、進行采購查驗和采購索證的食品包括:

      1、食品及食品原料(如食用油、調味品、米面及其制品等);

      2、食用農產品(如蔬菜、水果、豆制品、豬肉、禽肉等);

      3、食品添加劑(如亞硝酸鹽、酵母、色素等);

      4、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必須索證的其他產品。

      三、采購查驗:

      食堂采購人員應當到定點經營單位進行采購,并現場查驗產品一般衛生狀況和包裝、標識,購買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品。

      1、對所采購的食品進行感官檢驗,保證其質量符合食品衛生標準要求;

      2、批量采購食品時,按照生產批次查驗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3、采購生肉時,查驗確認為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的產品及檢疫檢驗合格證明。采購其他肉類查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4、采購食品添加劑時,查驗該產品獲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食品衛生許可;

      5、采購定型包裝食品,必須注意有無廠名、廠址、品名、生產日期、保質期、食用(或使用)方法,配方(或主要成份)等標志。

      四、采購索證:

      1、批量采購食品時,按照生產批次向供貨商索取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復印件并經供貨商簽字、蓋章。非批量采購食品時,索取購物憑證。

      2、采購食用農產品、肉類食品時,索取銷售者或市場管理者出具的購物憑證。

      3、采購食品添加劑時,索取購物憑證、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4、食堂應將與食品索證有關資料按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后順序進行整理,妥善規范保管,不得涂改、偽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使用完后的一年。

      五、采購臺帳記錄:

      采購物品必須實行臺賬記錄制度,如實填寫臺帳記錄,臺帳記錄必須載明采購食品名稱、進貨時間、規格型號、數量、保質期限(應注名起止時間)、生產廠家或產地、和生產商或供應商資質審查是否合格、包裝標識及感官檢查結果是否合格、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或化驗單編號、購貨任證票號、經營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采購人、驗收人、不合格產品處理(附件三)。

      第九條 食堂禁止采購以下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經動物衛生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三)超過保質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條 采購食品的進出庫

      建立食品進出庫臺帳。采購的食品在食品入庫或使用前要核驗所購食品,符合后經驗收人員簽字認可后入庫或使用,對驗收不合格的食品注明處理方式。

      第十一條 食品貯存管理

      一、食品貯存間應用無毒、堅固的材料建成,面積應與貯存食物數量相適應,并要安裝堅固的門窗。

      二、食品庫房(食品貯存場所)清潔、通風良好,無霉斑、無積塵,設置有防塵、防蠅、防鼠等設施。

      三、食品庫房內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滅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及個人生活用品。

      四、要有足夠數量的物品存放架,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隔墻10cm、離地在30cm以上。

      五、使用過程中實行先進先出的原則。

      六、定期檢查、及時發現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對不合格食品的處理要做好記錄,記錄應載明:時間、品名、規格數量、不合格原因、處理情況、處理人。

      七、冷藏、冷凍食品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開,不將食品堆積、擠壓存放。冷藏、冷凍設備要定期除霜,保持霜薄氣足。

      第十二條 食品加工

      一、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應當先檢驗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限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應標志明顯,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三、加工食品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塊食品,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和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十三條 食品出售

      1、食品銷售場所(分餐場所)應與用餐場所進行隔開,設有配餐室和配餐臺,中間設置足夠數量的能開合的銷售飯菜的窗口,要配備盛裝成品的專用盆具等容器。

      2、不得出售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影響學生健康的食物;

      3、食品在烹飪后至出售前存放時間一般不超過2小時,超過2個小時的,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

      3、食堂剩余食品應當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經高溫徹底加熱后,方可繼續出售;

      4、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第十四條 食品留樣

      食堂必須嚴格執行食品留樣制度。留樣食品按品種分別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在冷藏條件下存放24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克,食品留樣應做好記錄。

      第四章 食堂從業人員

      第一十五條 食堂從業人員基本要求

      一、建立從業人員準入制度,按檔案化要求建立從業人員基礎檔案。

      二、食堂從業人員必須做到上崗證、就業培訓證和健康證“三證”齊全,并持證上崗。

      三、食堂從業人員應有良好的心理健康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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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食堂從業人員、管理人員應當熟悉了解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

      二、食堂從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頒證后方可上崗。

      第一十七條 食堂從業人員的健康要求

      一、食堂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要做好臨時體檢。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二、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食堂從業人員及集體餐分餐人員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要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一十八條 食堂從業人員的個人衛生要求

      食堂從業人員要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必須做到:

      (一)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要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

      (三)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吃零食;

      (五)離開工作場所必須脫掉工作服。

      第五章 食堂成本核算

      第一十九條 直接成本

      一、采購食品原料成本如:糧、油、肉、調味品、蔬菜等。

      二、加工食品所需的能源成本如:燃煤、水、電、燃油、汽(氣)等。

      三、采購物資時的運輸成本:如用車輛、燃油以及采購的食品原料路途中的正常損耗。

      四、倉庫庫存成本:包括倉庫的配置、常規修復和食品原料在存貯的過程中的正常性損耗、進出庫之間的正常性數據差和過期變質食品的處理。

      五、工人工資及福利:包括工資、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節假日加班補助等,已列入財政開資的部分不再記入。

      六、房屋設備及炊事機械、廚具、餐具維修費用(日常保養維護)。

      七、財產折舊費用:一次性消耗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資產折舊(根據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間接成本

      一、管理費用成本:管理人員的培訓費、差旅費、勞保費、和接待費等。

      二、財務管理費用:日常所用的紙張、筆墨電腦消耗用品和辦公用品,日常所的帳本、憑證、收據等。

      三、招聘工人的成本費用(主要包括對所需員工的招聘、體檢、辦理健康證、暫住證等)。

      四、食堂餐廳文化氛圍建設費用,如:電視、宣傳畫、標語、飾物等。

      五、工人崗前培訓、中期培訓費用 (主要包括崗前培訓、工作過程中的崗位培訓和脫產離職培訓等)。

      六、公益事務成本(主要用于食堂內部公益事務的開支)如:節日給學生發放免費食品、接濟貧困生、工作期間的工傷醫療費,工作人員的意外工傷事故保險費等)。

      第二十一條 學生食堂利潤率

      一、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條件,不同層次的學生食堂利潤率應有所區別。

      二、村級及以下學校的毛利率為零;鄉(鎮)級學生食堂毛利率應控制在5%以內,純利潤為零;縣(區)級學生食堂毛利率應控制在10%以內,純利率應控制在2%以內;市級城區學生食堂的毛利率一般控制在15%以內,純利率控制在5%以內。

      三、毛利率=(總收入-直接成本)×100%,純利率=(總收入-直接成本-間接成本)×100%。

      第二十二條 學生食堂收益用途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學生食堂收益只能用于改善學生伙食、救助貧困學生、改善廚房設備條件等公益性開支,不能用于教職工福利或補充學校公用經費不足。

      第二十三條 成本監管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對學生食堂經營情況進行專項審計,每學年審計不少于一次,并將審計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示,有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有關責任,市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后勤管理機構要組織有關人員每年對各縣(區、市)學生食堂的審計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 承包經營的食堂按合同執行,但在承包合同中應注明最大純利提取上線。

      第六章 食堂經營

      第二十五條 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配備

      學校食堂要設置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員,凡就餐人數在800人以下的學校,設置一名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員;就餐人數在800―1500人的學校,設置一名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就餐人數在1500人以上的學校,設置2名或2名以上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

      第二十六條 食堂經營管理

      一、義務教育階段與幼兒園食堂由學校自主經營,不得對外承包或變相承包經營。

      二、對非務教育階段規模大、就餐人數學多的學校食堂(不含幼兒園食堂)可實行規范化、集團化、連鎖化的食堂經營模式;對食堂規模小、就餐人數少的,倡導學校自主經營管理。

      三、引進社會飲食企業(個人)經營食堂的,要實行公開招標制度。學校要全面審核投標方的經營管理水平、技術水平、資金能力、資質信譽等,擇優選定。

      四、學校與中標方要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并嚴格按合同辦事。學校不得以任何方式把食品衛生的監控責任轉交中標方,中標方應當接受學校的監督管理。

      五、食堂實行承包經營時,學校必須把食品衛生安全作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標。

      六、學校與社會飲食企業(個人)簽訂食堂承包合同時,根據所承包食堂規模在合同中約定,就餐人數在500人以下的由承包者向學校交納5萬元風險保證金;就餐人數在500―1000人的由承包者向學校交納10萬元風險保證金;就餐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由承包者向學校交納15萬元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歸承包者所有,學校統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挪用。

      七、食堂風險保證金主要用于發生學生集體用餐中毒事故后的救護和救濟。對食堂承包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整改不力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適當扣除風險保證金。

      八、鼓勵和提倡學校食堂購買餐飲場所責任保險。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費用由學校負擔;社會飲食企業(個人)承包經營的學校食堂,由承包者支付。

      第二十七條 食堂經營資質

      一、食堂應當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食堂不得

      開辦。

      二、新開辦食堂的學校,要將食堂規模、經營和管理方式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再向衛生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

      二、衛生許可證懸掛在食堂的醒目位置,亮證經營。

      三、不得超出衛生許可范圍經營。

      四、每年按衛生許可證的發證日期提前一個月辦理年度復核或換證手續。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建立主管校長負責制,建立健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相關的衛生管理條款應在用餐場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監督。

      食堂應建立嚴格的安全保衛措施,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用餐的衛生與安全。

      第二十九條 學校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食堂經營成本,提高食堂伙食標準和飯菜質量。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加強飲食衛生教育,進行科學引導,勸阻學生不買街頭無照(證)商販出售的盒飯及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三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食品衛生法》和本規定的要求,加強所轄學校的食品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將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作為對學校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在考核學校工作時,應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作為重要的考核指標。

      第三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培訓計劃,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對所屬學校食堂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

      學校在招聘食堂從業人員時,要對所招人員的心理健康狀況和道德水平進行重點考察。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所屬的衛生保健機構具有對學校食堂及學生集體用餐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的職責,應定期深入學校食堂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 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四) 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五) 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第三十二條 學校必須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報告制度,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應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逐級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6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三十三條 要建立學校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學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學校和責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隱瞞實情不上報的學校和責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而發放衛生許可證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任人,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是:

      學生集體用餐:以供學生用餐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學生課間餐(牛奶、豆奶、飲料、面點等)、學校舉辦各類活動時為學生提供的集體飲食等。

      食堂:學校自辦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會化后專門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實體。

      食堂從業人員:食堂采購員、食堂炊事員、食堂分餐員、倉庫保管員等。

      第三十五條 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規模小的農村學校,其食堂建筑、設備等暫不作為實行本規定的單位對待。但是,其他方面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

      第4篇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細則

      我公司于2008年19日接到關于《華陰市創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示范市工作》通知后于19、20兩日按創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先進

      示范市使用單位達標要求細則逐項進行了自查現將結果匯報如下:

      一、人員檔案:我公司積極參加國家索道協會組織的培訓及考核。現已有5人持有特種設備管理人員資格證、有2人持有電工操作資格證、有7人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證,可滿足索道運行的需要,并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二、質量管理:我公司通過iso9001認證、有安全管理制度、索道技術管理制度,公司組織機構嚴格按照質量手冊中的規定設置。

      三、檔案管理及安全技術:建立安裝、重大維修檔案,并有明確的檔案記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查記錄,我們每年接受國家索檢中心的檢驗,每天對設備進行運行前檢查、運行中巡檢中、運行后檢查,并有相應的檢查記錄。設備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我們有自動化安全保護停車系統。日常維護保養記錄:我們有維修日志記錄當天的維修項目。

      四、各項制度:我公司設有《安全技術委員會》、安全員負責安全管理及安全監督工作,公司各崗位有“崗位職責”、“崗位規范”并有“主驅動操作規程”、“應急驅動操作規程”和“救護驅動操作規程”等 。

      五、設備定期檢驗:我公司每年接受國家索檢中心的年度檢驗,每三年接受國家索檢中心的全面檢驗連續五年我們的檢驗合格率為100%,無任何整改項目。我們的維修日志記錄當天的維修項目,運行日志記錄當天的設備運行狀況。

      六、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我公司每年接受國家索檢中心的年度檢驗,每三年進行一次全面檢驗換發合格證,在舊證到期前三個月向國家索檢中心提出換證申請,確保在舊證到期前拿到下期合格證;使用登記率100%。檢驗合格證掛在每位游客乘索的必經之路上;清晰、完整、無損,保證每位游客都能看到.

      七、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我公司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設備故障應急、救援預案并每月進行一次應急演習,每季度舉行一次救援演習,參加人員簽字確認并且有培訓記錄。

      八、警示標志:我公司在上下站進站口處均設乘索須知,明確注明安全注意事項,在吊廂內部也帖有安全注意事項。上下站站房均用紅線、欄桿劃分出危險區域防止游客誤入。每年與員工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規定每個人應負責的安全區域及應承擔的責任。

      九、維保狀況:我公司每年對設備備件供應公司實行評定,對評定合格的合格供方的備件進行采購,并簽有采購合同,并對其供應備件進行抽樣檢查,合格后入庫;采購結束后將合同存檔。對設備進行定期和預防性維修,維修完畢后維修人簽字確認,相關負責人檢查并簽字。

      十、監督(驗收)檢驗:我公司所購買設備均帶有合格證書及使用說明書;按規定進行安裝,設備安裝完畢后由有資格人員負責驗收出據驗收報告。

      十一、設備使用現場管理:我公司屬于服務行業 服務就是我們的產品,對待每一位客人我們都微笑迎接、以禮相待。設備運行我們創造了連續兩個黃金周,今年清明、五一、端午0停車的運營佳績。

      我公司目前設備運行狀況良好,無不合格項目,各項指標均符合創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先進示范市使用單位達標要求細則的要求。

      陜西華山三特索道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0日

      第5篇 腳手架搭設與拆除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1?目的

      規范公司所轄區域腳手架作業,保證人員在搭設與拆除施工期間的作業安全。

      2?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區域內腳手架搭設與拆除作業,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3?編制依據

      3.1 jgj128-2000 《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

      3.2 jgj130-2011 《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

      4?? 釋義

      4.1 腳手架:臨時搭設的供工作人員工作的平臺,為搭設中需要的設備及材料提供可靠的支撐,幫助人員進入工作現場。

      4.2 步距:兩層腳手架之間的高度差。

      4.3 縱距:兩立桿之間的距離。

      4.4 立桿:處于豎直狀態的支撐桿件。

      4.5 大橫桿:處于水平狀態的支撐桿件,用來橫向聯接立桿。

      4.6 條板:水平非承重件,在橫桿下。

      4.7 小橫桿:連接大橫桿,用以鋪設踏板;或是聯接里外立桿,以建立工作平臺。

      4.8 橫梁:橫跨大橫桿用來支撐構成工作平臺的踏板的管子。

      4.9 踏板:用來搭設平臺底板的板件。

      4.10 斜撐桿: 保持腳手架橫向穩定的構件。

      4.11 斜桿 :聯接兩個或更多個平行構件的結構件,以保持腳手架整體穩定。

      4.12 對接扣件:用于固定和聯接管件的部件。

      4.13 回轉扣件:用于聯接不是成直角的兩根管件。

      4.14 直角扣件:用于聯接成直角的兩根管卡。

      4.15 墊板:方形鐵板,用于放置在立桿下。

      4.16 鐵絲:用來將腳手架聯接到固定結構上。

      4.17 護欄:工作平臺上,聯接在立桿之間,防止人員墜落。

      4.18 擋腳板:立于工作平臺邊緣的板件,以防人員滑出平臺或材料墜落。

      4.19 危險性較大的腳手架作業

      4.19.1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4.19.2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4.19.3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4.19.4吊籃腳手架工程。

      4.19.5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

      4.19.6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4.20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腳手架作業

      4.20.1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4.20.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4.20.3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4.2.1 《腳手架搭設(拆除)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

      4.2.2 “腳手架搭設與拆除作業”以下簡稱“腳手架作業”。

      5 職責

      5.1 公司工程部負責審核“危險性較大的”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腳手架搭設和拆除施工方案,對腳手架作業進行專業監督管理。

      5.2 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

      5.3? 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 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 作業人員職責

      a) 腳手架作業人員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腳手架搭設與拆除作業;

      b)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作業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腳手架作業;

      d)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 腳手架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安全隱患。

      5.4.2 監護人員職責

      a) 對作業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 對腳手架作業現場負責監護,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當發現違章行為或意外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報警;

      c) 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腳手架作業監護人由施工單位指派,申請單位可根據作業需要增派監護人

      5.4.3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負責腳手架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作業完工驗收。

      5.4.4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作業票上簽署意見(“危險性較大的”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腳手架安全作業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申請單位部門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必須到現場了解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作業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腳手架作業。(“危險性較大的”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腳手架安全作業票必須由申請單位領導審批)

      6 要求

      6.1 管理原則

      6.1.1 腳手架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作業涉及高處、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動火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應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作業票作業時間不超過7天,超過規定時間需要繼續作業的,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6.1.3 “危險性較大的”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腳手架作業必須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工程部審核備案。

      6.2 管理內容

      6.2.1 人員要求

      a) 腳手架作業人員必須經國家認可的培訓機構培訓后,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b) 作業時要正確穿戴、使用勞保防護用品。

      6.2.2? 作業前要求

      作業前,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應按照施工方案要求,結合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和人員情況,做詳細的交底。

      6.2.3? 搭設要求

      a) 腳手架必須配合施工進度搭設,一次搭設高度不應超過相鄰連墻件兩步跨。

      b) 立桿接長除頂層頂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層各步接頭必須采用對接扣件連接。對接、搭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1)?立桿上的對接扣件應交錯布置:兩根相鄰立桿的接頭不應設置在同步內,

      同步內隔一根立桿的兩個相隔接頭在高度方向錯開的距離不宜小于500mm;各接頭中心至主節點的距離不宜大于步距的1/3。

      2)?搭接長度不應小于1m,應采用不少于2個旋轉扣件固定,端部扣件蓋板的邊緣至桿端距離不應小于100mm。

      c) 立桿頂端應高出建筑物屋頂1.5m。

      d) 腳手架底部必須設置縱、橫向掃地桿。縱向掃地桿應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墊鐵底座表面不大于200mm處的立桿上,橫向掃地桿應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緊靠縱向掃地桿下方的立桿上。

      e) 大橫桿設于小橫桿之下,在立桿內側,采用直角扣件與立桿扣緊,大橫桿長度不宜小于3跨,并不小于6m。

      f) 大橫桿對接扣件連接、對接應符合以下要求:對接接頭應交錯布置,不應設在同步、同跨內:相鄰接頭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0mm;各接頭中心至最近主節點的距離不大于縱距的1/3。

      g) 小橫桿兩端應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桿上。

      h) 每一主節點(即立桿、大橫桿交匯處)處必須設置一小橫桿,并采用直角扣件扣緊在大橫桿上,該桿軸線偏離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于150mm;外架立面外伸長度以100mm為宜,雙排腳手架橫向水平桿的靠墻一端至墻裝飾面的距離不宜大于100mm。操作層上非主節點處的橫向水平桿宜根據支承腳手板的需要等間距設置,最大間距不應大于立桿間距的1/2。

      i) 腳手板一般應設置在三根以上小橫板上,當腳手板長度小于2m時,可采用兩根小橫桿,并應將腳手板兩端與其可靠固定,以防傾翻。腳手板平鋪,應鋪滿鋪穩,離開墻面120mm~150mm,拐角要交圈,不得有探頭板。

      j) 搭設中外架要及時與結構進行牢固拉結,以保證搭設過程中的安全,要隨搭隨校正桿件的垂直度和水平偏差,適度擰緊扣件。

      k) 橫向斜撐設置在同一節內,由底到頂呈之字形連續布置;橫向斜撐除在拐角設置外,中間每隔6跨設置一道。

      h) 腳手架的外立面的兩端各設置一道剪刀撐,由底至頂連續設置;高度在24m以下的雙排腳手架,中間各道剪刀撐之間的凈距不應大于15m;高度在24m以上的雙排腳手架在外側立面整個長度和高度上連續設置剪刀撐。

      l) 剪刀撐的接頭除頂層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接頭均必須采用對接扣件連接。

      m) 剪刀撐應用旋轉扣件固定在與之相交的小橫桿的伸出端或立桿上,旋轉扣件中心線距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于150mm。

      n) 剪刀撐是在腳手架外側交叉成十字形的雙桿互相交叉。并與地面成45°~60°夾角。作用是把腳手架連成整體,增加腳手架的整體穩定。

      o) 剪刀撐、橫向斜撐搭設隨立桿、縱向和橫向水平桿等同步搭設。

      p) 用于大橫桿對接的扣件開口,應朝架子內側,螺栓向上,避免開口朝上,以防雨水進入,導致扣件銹蝕、銹腐后強度減弱,直角扣件不得朝上。

      q) 腳手架通道和作業平臺欄桿應不少于3根(1根擋腳欄桿,2根護欄),對承重架和高度超過25米的腳手架,應采用雙立管搭設,作業層上的施工荷載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超載,嚴禁懸掛起重設備。

      6.2.4 過門洞的處理

      過門洞,雙排腳手架可挑空1~2根立桿,即在第一步大橫桿處斷開。懸空的立桿處用斜桿撐頂,逐根連接三步以上的大橫桿,以使載荷分布在兩側立桿上,斜桿上端與地面的夾角要成60°左右,凡斜桿與立桿、大橫桿相交處均應采用旋轉扣件連接,旋轉扣件中心線至主節點的距離不宜大于150mm。門洞桁架下的兩側立桿應為雙管立桿,副立桿應高于門洞1~2步。出入口處搭設防護棚,掛防護網。

      6.2.5 驗收要求

      a) 腳手架搭設完畢,應由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參加,按照施工方案和規范分段進行逐項檢查驗收,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過驗收的或整改中不允許使用。

      b) 對腳手架檢查驗收按規范進行,凡不符合規定立即整改,檢查結果及整改情況。應做好記錄,并由檢測人員簽字。檢測人員應對檢測結果負責,施工方應對不符合項的整改負責。

      6.2.6 腳手架拆除

      a) 拆除腳手架前要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 要全面檢查腳手架的扣件連接、連墻件、支撐體系等是否符合構造要求。

      2) 要清除腳手架上雜物及地面障礙物。

      b) 拆除作業必須由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

      c) 連墻件必須隨腳手架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墻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后再拆除腳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應大于兩步,如高差大于兩步,應增設連墻件加固。

      d) 當腳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長立桿的高度(約6.5m)時,應先在適當位置搭設臨時拋撐加固后,再拆除連墻件。

      e) 卸料時各構、配件嚴禁拋擲至地面;運至地面的構、配件要及時檢查、整修與保養,并按品種、規格隨時碼堆存放。

      6.2.7 配件維護

      a) 扣件式腳手架鋼管宜采用材質q235a的直縫電焊鋼管,或者低壓流體輸送用焊接鋼管,直徑為φ48壁厚3.5mm或φ51壁厚3.0mm;

      b) 木跳板應選用50mm厚,250mm寬的木板,腐朽、扭曲破裂,有大橫透節的板材不得使用。木跳板端部需用8#或10#鐵絲綁頭,緊箍兩道。(或用薄鐵皮包箍)。

      c) 金屬跳板要注意檢查卡扣處鉚接是否牢固,是否有斷裂、變形等情況。

      d) 使用完畢的腳手架材料和構件、零件要及時回收入庫,分類整理和存放。

      e) 彎曲的鋼桿件要調直,損壞的構件要修復,損壞的零件要更換。

      f) 鋼鐵件應注意防銹,鋼管應定期涂刷防銹漆,門架的活動關節,非鍍鋅扣件及螺栓應涂機油防銹。

      g) 木跳板嚴禁刷油漆,以防油漆遮蓋板的缺陷,且使板面過滑。

      h) 木跳板上無用的釘子要拔出,不得將釘子弄彎而不將其拔出。

      i) 當木跳板有嘰嘰嘎嘎的響聲時,表明跳板可能有缺陷,應仔細檢查;跳板有缺陷要及時整修或報廢,報廢的木排板應做好標記。

      7 工作程序

      《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 附則

      本細則由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9附件

      腳手架搭設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腳手架拆除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第6篇 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考核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推進公司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按照閉環管理和持續改進的要求,推進標準化達標升級鞏固,夯實公司安全基礎,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績效評定

      第二條、公司安委辦負責公司安全生產標準化的績效評定,職能如下:

      1.負責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達標后的鞏固、整改、升級等的計劃、執行、檢查、考核。

      2.每年對公司安全生產標準化進行績效評定,對照標準組織進行標準化自查自評,檢驗各項安全生產制度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指標的完成情況、現場安全狀況與標準化規范的符合情況等,并提出改進意見,落實責任,形成評價報告以公司名義下發,根據績效評定對達標提出獎勵及處罰。

      3.對評估分析出的重要問題提交公司安委會討論,提出糾正、預防的方案,并納入下一工作實施計劃中。

      第三章 安全預警指數

      第三條、為便于更好更直觀、動態地了解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設置了安全生產標準化預警指數:

      正常指數:不小于上年度得分。

      一級預警指數:本年度得分低于上年度得分的1%范圍內;安委辦組織召開會議,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出整改計劃措施并督查落實。

      二級預警指數:本年度得分低于上年度得分的1%-2%范圍內;安委辦組織召開會議,分析下降的原因以及存在的問題,落實責任,對責任人提出批評建議,同時制定出整改計劃措施并督查落實。

      三級預警指數:本年度得分低于上年度得分的2%-3%范圍內;安委會組織召開會議,分析下降的原因以及存在的問題,落實責任,對責任人提出通報批評,同時制定出整改計劃措施并督查落實。

      第四章考核細則

      第四條、各風場、安全生產部及個人根據崗位職責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總分具體劃分,從公司標準化達標后開始,具體考核細則如下:

      1.對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中通過積極整改預防取得成績的集體及個人,按照標準化評級標準每增加1分或者避免扣分1分,公司安委辦獎勵100元,否則進行相應考核,

      2.每年標準化自查自評得分超過上一年的風場,按照標準化評級標準每增加1分,公司安委辦獎勵風場200元,否則進行相應考核。

      第四章 附則

      第五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六條、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試行,望各風場能夠在執行中提出合理建議,不斷完善本制度。

      第7篇 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隨著鐵路現代化施工水平的提高, 鐵路施工大型工程機械越來越多,為進一步提高中交隧道局商合杭站前六標鐵路建設項目大型施工機械的管理水平,確保大型機械的使用安全,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細則依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國務院〔2009〕549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鐵總建設〔2022〕168號)、 《鐵道部關于印發<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鐵運〔2022〕280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制訂。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商合杭鐵路站前六標工程

      第四條 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養修并重,服務生產” 的方針,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機械安全保證體系并保證有效運轉。成立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管理組織,項目經理為本標段確保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按照逐級負責、專業負責、分工負責的原則。項目部、項目分部和架子隊實行對大型施工機械安全分級管理制度,建立分級管理臺賬,實現大型施工機械動態管理。

      第五條 大型施工機械的范圍

      l.大型起重吊裝及制、運、架設備:運梁車、提梁機、架橋機、移動模架、輪胎起重機、塔式起重機、軌道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橋式起重機、其他起重機等。

      2.軌道運行設備:鋪軌機、長軌運輸車、線路搗固車、線路穩定車、道岔搗固車、卸碴車、配碴整形車、立桿作業車、電氣化架線車、恒張力作業車、冷滑試驗車、重型軌道車等。

      3.其他大型設備:重型挖掘機、重型推土機、裝載機、平地機、壓路機、攤鋪機、載重汽車、自卸汽車、鉆機、長螺旋鉆機、錘擊樁機、靜壓樁機、卷揚機、混凝土拌合站、 混凝土泵車、混凝土攪拌輸送車、通風機、旋臂掘進機 、錨桿臺車、風動鑿巖機等。

      第二章 安全目標

      第六條 以人為本,健全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管理保障體系,強化過程控制,實現大型施工機械現場作業安全穩定。杜絕因大型施工機械原因造成生產安全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以及鐵路交通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遏制因大型施工機械原因造成較大安全生產事故和較大鐵路交通事故,減少因大型施工機械原因造成一般安全生產事故和一般鐵路交通事故。

      第三章 安全管理組織

      第七條 成立商合杭鐵路站前六標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組 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項目安質部。

      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l.監督項目管理機構建立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生產責任制,檢查、考核項目管理機構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

      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機械安全保證體系,健全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各項制度。編制大型設備分級管理臺賬,制定大型施工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

      建立大型施工機械安全檢查制度,項目部、各分部配備專職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大型施工機械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項目部每月組織各分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大型施工機械安全檢查不少于1次,各分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每月進行大型施工機械安全檢查不少于2次。重點對鄰近營業線、特大橋、梁場、鋼筋加工場等施工現場的塔吊、旋挖鉆、大型臺車、起重機、運梁車、提梁機、架橋機、施工升降電梯、鍋爐、壓力容器等大型機械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督促作業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技術標準。

      加強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對特種設備安裝、檢驗檢測必須符合國家《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禁止使用沒有制造資質、安裝資質、未經地方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和沒有取得使用登記證的特種設備。特種作業人員需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管理工作。

      建立大型機械設備和特種作業人員臺賬,各分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管理,全面掌握管段內大型施工機械動態情況,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建立詳細的大型施工機械動態管理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臺賬,要求臺賬中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原件掃描,彩打,按工種分類建立,附在特種作業人員臺賬后面。

      大型施工機械在營業線及鄰近營業線施工時,必須嚴格執行鐵總,上鐵路局、京福公司有關營業線及鄰近營業線施工的規定,按照鐵路局批準的施工方案和安全專項方案進行作業。

      對起重吊裝工程、鋪軌、架梁工程、營業線及鄰近營業線工程、其他危險性較高的需使用大型機械的工程達到一定規模時應編制安全專項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才能施工。

      8.依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上報大型施工機械安全事故情況,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9.工程管理部制定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細化對大型施工機械具體規定和要求,審查分部上報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把大型施工機械的配備作為重點內容,并監督分部落實到位。

      10.審查各分部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并檢查其演練情況。

      11.每季由安全質量部組織召開一次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并安排一次大型施工機械安全專項檢查,建立大型施工機械隱患問題庫,并落實銷號整改。

      第四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條 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實行制造許可制度。對所使用的大型施工機械的制造廠家的制造資質進行確認和審查,對不具備制造大型施工機械條件,沒有獲得相關制造許可證的廠家,禁止使用其產品。

      2.進行型式試驗制度。對獲得制造許可的廠家,其首臺產品必須經過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并合格。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項目分部應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項目分部( 工區)要留存培訓記錄及考試成績單備查。

      4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項目分部應建立大型施工機械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并檢查各級交底記錄,確保施工安全。

      5.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⑴從事大型施工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⑵鄰近營業線大型施工機械實行掛牌上崗制度,各分部要以項目分部為單位將大型機械操作證臺帳和操作手臨近營業線知識培訓成績單匯總上報監理單位審核后,由項目部統一發放大型機械操作上崗證,上崗證要有照片、 年齡、姓名、操作機械名稱、有效期等要素。

      6. 起重機械等大型設備裝拆及檢測、驗收登記制度。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等大型設備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起重機械等大型設備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7.安全檢查制度。項目部應根據工程建設情況,分級管理、分級控制,確定檢查計劃,組織定期和不定期、季節性、專項性等多種形式的安全檢查,檢查應當目的明確、內容具體、記錄完整,確保起到對安全生產的監督促進作用。

      8.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書面告知制度。各分部應當向大型施工機械作業人員提供安全保護用品,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9.進場前驗收制度。大型施工機械進場必須由監理單位進行逐機驗收,并按照相關規定由具備資質的專門機構做好檢驗、檢測工作。

      10.交接班簽認制度。大型施工機械在交接班時必須履行嚴格的交接班簽認,對設備存在的問題做好記錄,及時安排故障處理,確保正常使用。

      11. 集中管理制度。大型施工機械收工后及夜間要相對集中存放,并落實專人看守。

      第五章 安全管理重點

      第九條 強化大型施工機械安全過程控制,日常檢查應結合使用特點進行全面檢查。對起重設備主要檢查設備預防傾覆、防止制動設備失靈以及重要的受力構件和鋼絲繩斷裂等措施的落實。對自輪運轉等軌道運行設備主要檢查防覆、防溜逸、防侵限以及防止擅自上道的卡控措施的落實。

      第十條 大型機械施工現場必須嚴格執行一機一人專職防護,做到“五個一”。即:一機、一人(專職防護)、一本(機械施工日志)、一牌(設備標識牌)、一證(機械操作證)。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安裝、拆除大型施工機械時,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項目分部安全負責人、安質部長、 安全(設備)主管工程師到場把關。

      第十二條 大型施工機械轉場時,要有“專項方案、 專項檢測、專項見證、專項放行、專項檢查”。施工架子隊隊長、技術負責人、領工員、安全員、技術員及監理員必須現場把關。對地基承載有要求的必須經確認場地平整,地基承載力滿足要求后,方可進行。大型施工機械夜間不得安排轉場、移機。

      第十三條 作業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穿戴齊全相應勞安全防護用品。作業前應按設備的操作規程進行檢查,作業中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指揮,不得酒后上崗或連續疲勞作業,應當嚴格執行相應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并做好設備使用、維護、保養記錄。

      第十四條 大型施工機械作業時現場必須有領工員、安全員、技術員、監理員等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把關。確保現場做到七個“把關”、五個“嚴禁”。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機械管理重點要把好“七關”:

      1.嚴把機械設備進場檢驗關,確保機械設備合格。

      2.嚴把設備安裝后的驗收關,確保設備安裝質量。

      3.嚴把大型機械設備的定期檢查、養護關,嚴禁帶病作業。

      4.嚴把施工機械現場控制關,切實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5.嚴把鋪架作業安全關,防止發生架橋機傾覆事故。

      6.嚴把塔吊及大型吊裝設備安全關,防止發生倒塌事故。

      7.嚴把關鍵人員培訓關,嚴禁無證上崗。

      第十六條 大型施工機械施工現場必須做到“五嚴禁”:

      l.嚴禁使用無制造資質的企業生產的設備。

      2.嚴禁未經過專業培訓的人員進行大型機械設備操作。

      3.嚴禁大型機械違章作業。

      4.嚴禁大型機械帶病作業。

      5.嚴禁自輪運轉等軌道運行設備未經過專業部門批準擅自上道運行。

      第六章 臨近營業線施工機械管理

      第十七條 臨近營業線施工機械管理必須堅持:

      1.臨近營業線機械作業前,分部應按上海鐵路局、京福公司相關文件要求設置好物理隔離,嚴格執行“先隔離、后施工”的規定。

      2.施工作業現場必須配備足夠的管理和防護人員,并且必須由正式職工擔任。使用大型機械施工,分部應提前書面通知監理單位,在監理單位相關人員的監控下方可施工。

      3.大型施工機械施工前,分部必須對地下管線進行詳細調查,調查清楚后現場進行交底,明確地下管線分布情況,并履行簽認手續。作業前,要在作業區域四周人工開挖不低于開挖作業深度的探溝,防止機械挖斷電纜的事故發生。

      4.凡在臨近營業線范圍內動用大型機械施工作業,操作手( 駕駛員)必須持有現場監理、設備管理單位現場監控人員、 項目分部現場負責人員三方當日簽認的《臨近營業線大型機械施工聯簽單》( 見附表1) 方可施工,聯簽單每日一簽。

      第十八條 營業線及鄰近營業線安全卡控重點做到“六防”:

      1.防止大型施工機械‘天窗’點外上道作業,造成行車事故。

      2.防止大型施工機械侵入列車限界,造成與列車刮碰事故。

      3.防止大型施工機械刮碰和損壞行車設備,影響列車運輸。

      4.防止大型施工機械與行車帶電設備小于規定安全距離,發生觸電事故。

      5.防止站內及工程線停留車輛發生溜逸事故。

      6.防止因工程線質量問題,造成鄰近軌道運行設備事故。

      第七章 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管理責任

      l.項目分部是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管理的主體。應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大 型施工機械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大型施工機械設備的正常投入,對大型施工機械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組織制定本分部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

      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督促作業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技術標準,及時制止并糾正違反施工安全技術規范、規程的行為,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向項目分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3.在鄰近營業線施工時,應嚴格執行鄰近營業線施工的各項規章制度,根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配備相應的施工機械。

      4.大型施工機械的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在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5.對起重吊裝工程、鋪軌、架梁工程、鄰近營業線工程、 其他危險性較高的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進行安全檢算,經技術負責人簽字,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后實施,并由分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6.分部應在大型施工機械周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7.施工前,分部技術人員應就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詳細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8.施工現場的大型施工機械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 維修和保養, 做到定人、 定機、 定崗的“三定” 制度,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對達到使用年限的設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9.分部應合理選擇施工機械,保證施工需要和安全生產。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

      10.分部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等設備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總承包單位、 分包單位、 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11.分部應當對大型施工機械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八章 安全考核

      第二十條 對項目分部的考核

      1.項目分部未認真執行大型施工機械聯簽單制度,擅自動用施工機械,一經檢查發現,每處扣罰分部1萬元。

      2.發生大型施工機械安全事故及營業線事故的分部的相關責任人,按國家、鐵路總公司有關規定嚴格進行事故責任追究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項目部安質部負責解釋。

      附1: 臨近營業線大型機械施工聯簽單

      第8篇 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安全事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城市公共經營場所(以下簡稱公共經營場所)是指:在本市轄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影劇院、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游藝廳等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酒家、餐館、招待所等公共餐飲住宿場所;酒吧、網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發廳、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閑場所;體育館、保齡球館、臺球館、健身館、旱冰場、射擊場等體育運動健身場所;金融、保險、電信、郵政等對外營業場所;商場、集貿市場、證券交易場所等營業場所;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幼兒園、學校、醫院、圖書館、養老院等人員密集場所。

      第三條 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實行政府屬地監管與部門監管相結合的機制。

      第四條 全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依法組織查處公共經營場所安全事故。

      第五條 各級政府商務、文化、體育、旅游、教育、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職責,對本轄區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生產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質監、建設、市政、環保、工商、城管、交通、電力等部門分別對公共經營場所單位安全管理實施專項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 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要嚴格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場所(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 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完善安全條件,確保生產、經營活動安全。

      第八條 公共經營場所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前款所稱從業人員包括本單位的職工和在本單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 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有關經營許可,且在開展經營活動前,須經公安消防部門消防驗收(檢查)合格。

      第十條 本細則所列的公共娛樂場所、公共餐飲住宿場所、公共休閑場所、公共體育運動健身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館、圖書館和檔案館等建筑物內。已經設置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會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實行租賃承包或委托經營管理的公共經營場所產權單位,應當認真審核承租者或經營者的有關資質,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 公共經營場所產權單位要與經營者(承包者)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公共經營場所由一家經營者整體租賃承包的,經營期間安全工作由該經營者負責;有多家擁有產權或者有多家租賃使用的,由產權單位或租賃使用單位組織協商,確定由一家單位負責整體建筑內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

      經營使用者對各自經營使用范圍內的安全負責,并配合產權單位或委托的統一管理單位做好相關安全工作。

      第十四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建立安全工作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產措施,并對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對本單位容易發生事故的部位、設施,明確責任人員,制定并落實防范和應急措施;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資金,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在每日營業開始前和結束后,對營業區域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營業期間每2小時至少進行1次安全巡查,檢查和巡查應當做好記錄。

      第十七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 公共經營場所中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飲場所、公共休閑場所、公共體育運動健身場所應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建筑內的第一層至第三層的靠外墻部位,不得設置在地下第二層及第二層以下;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特定要求。

      設置在地下一層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應當依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防煙、排煙設施。

      (三)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對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和地下一層且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條 公共經營場所嚴禁使用鋼瓶液化石油氣。

      第二十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確保使用的電梯、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并按規定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

      第二十一條 公共經營場所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公共經營場所設置的電源線路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臨時用電線路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電氣設備應當安裝漏電和過載保護裝置。

      變配電室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在變配電室內不得存放危險物品和其他雜物。

      第二十三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當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保證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封閉、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門內和門外1.4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踏步。在從事營業、經營活動時不得將安全出口上鎖、堵塞。

      第二十四條 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安全疏散距離、疏散門和疏散通道的寬度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安全出口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顯著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能夠在斷電且無自然光照明時,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五條 公共經營場所內落地式的玻璃門、玻璃窗、玻璃墻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于公眾識別。

      第二十六條 公共經營場所的庫房設置、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規范,電氣設備應當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條 公共經營場所不得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第二十八條 設有集中收銀區的超市等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收銀區設置無購物出口,并設置明顯標志。

      第二十九條 國家實行強制性體育服務標準的體育運動健身場所,應當配備持有相應運動項目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方可對社會提供服務。

      體育運動健身場所應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器材,并在顯著位置設置相應的使用說明和警示標志。

      第三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應當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

      電影放映單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區域,不得增設臨時座位。

      第三十一條 文化娛樂場所與商場等單位設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保證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暢通,并在商場等單位營業結束后安排工作人員指引人群疏散。

      第三十二條 旅游飯店應當在客房、會議室等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中英文對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圖;在客房內設置安全須知等安全提示標志或者資料、設施。

      第三十三條 公共經營場所進行裝修、維修、改建等施工作業活動,產權單位或承租人應當選擇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同時報當地公安消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三十四條 公共經營單位不得在營業時間內對經營場所進行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三十五條 公共經營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接待人數不得超過額定人數,當接近最大額定人數或者人員相對聚集時,應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安全。

      公共經營場所的最大額定人數,按照相關規定、標準、規范執行。

      第三十六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危險目標、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每半年至少演練1次,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七條 公共經營場所在經營場地舉辦展覽、促銷、演藝等大型活動,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并報有關部門備案。活動舉辦期間,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工作人員維護現場秩序。

      第三十八條 公共經營場所負責人應當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其他人員應當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第三十九條 公共經營場所應當設置能夠覆蓋全部營業區域的應急廣播。

      第四十條 公共經營場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人員疏散,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公共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級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本部門、本行業公共經營場所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四十二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將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工作目標,加強對轄區內公共經營場所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四十三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并定期組織開展安全專項整治,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實施政府掛牌督辦。

      第四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要認真履行公共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職責,經常性的開展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依據職責及時查處或上報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大對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識和事故救援、處置技能。

      第四十六條 市級各部門要明確與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監管權限的職責劃分,對已明確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執法權,要盡快辦理相關手續,充實整合執法力量,確保監管到位。

      第四十七條 各級公安、工商、質監、商務、文化、衛生、教育、旅游、體育、建設、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經營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監管。

      第四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公共經營場所注冊登記審驗工作,嚴厲查處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場所。對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按規定取得其他從業資質的,要及時報送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四十九條 消防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公共經營場所消防設施驗收,依法對經營場所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等進行監管。

      公安派出所應加強對“九小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管。

      第五十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燃氣經營活動和使用環節的安全監管,特別要加大對違法使用鋼瓶液化氣和非法經營液化氣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

      第五十一條 質監部門要加強公共經營場所電梯、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及操作人員從業資格、燃氣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法經營行為。

      第五十二條 各級公安、工商、質監、商務、文化、衛生、教育、旅游、體育、建設、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行業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生產工作以及容易發生事故的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安全隱患要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三條 公共經營場所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將公共經營場所安全工作納入對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級部門的年度目標考核;對發生較大以上公共經營場所安全事故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8月6日起施行。

      第9篇 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腳手架作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長慶油田分公司水電廠(以下簡稱水電廠)所轄生產生活區域等施工作業中的有關腳手架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腳手架坍塌、高處墜落等事故的發生,依據《長慶油田分公司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等,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腳手架是一種臨時搭設的、可供人員在其上施工、承載建筑、設備和物料的平臺。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水電廠所屬各單位(包括廠監管的多元經濟單位)及承攬水電廠施工任務承包商的任何金屬(木)腳手架作業活動,包括搭建、拆卸、移動、提升、改建和使用腳手架作業。

      第二章 腳手架作業管理要求

      第四條 腳手架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制度,應辦理作業許可手續(應有許可票見附件),并詳細說明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五條 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或基層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及施工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識別腳手架作業對生產區域的具體影響,進行工作安全分析,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

      第六條 由施工單位編寫腳手架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按照等級劃分逐級辦理作業許可票,批準后方可進入生產區域進行腳手架作業。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具有腳手架作業相關資質;腳手架作業人員應經過培訓并具有相應資質;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等不適宜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允許進行腳手架作業。

      第八條 凡是沒有辦理作業許可手續、沒有落實作業安全措施、未設現場作業監護人以及腳手架作業方案有重大變動且未經批準的,一律禁止作業。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

      第十條 腳手架作業前,施工單位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編制hse控制措施,并組織作業方案與hse控制措施的專門培訓,使作業相關人員充分理解和熟知腳手架搭設作業技術要求、存在危害。hse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平面布置示意圖等;

      2、風險評估結果(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3、安全工作方案:腳手架作業安全方案,應具體描述腳手架作業中如何最大限度保障周圍工藝設備和容器、工藝管線、電力線、危險區域等的安全,如何消除相互的影響。必要時應提供示意圖;

      4、個人防護裝備;

      5、其他相關資料。

      工作前安全分析時應考慮但不限于:

      --高處作業;

      --現場存在的電力線或工藝設備和容器;

      --危險區域劃分;

      --作業環境;

      --鄰近工作人員的相互影響;

      --腳手架基礎或鄰近區域挖掘作業的影響;

      --氣候的影響。

      第十一條 腳手架管理實行綠色和紅色標識:

      綠色表示腳手架已經過檢查且符合設計要求,可以使用;

      紅色表示腳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設或待拆除,除搭設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第三章 腳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動、改裝

      第十二條 腳手架的搭設、拆除、移動、改裝等作業應在作業技術負責人現場指導下進行。

      第十三條 作業中,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安全帽、安全帶、防滑鞋、工具袋等裝備。

      第十四條 腳手架應正確設置、使用防墜落裝置,每一作業層的架體應設置完整可靠的臺面、防護欄桿和擋腳板。使用特殊防護設施時應在作業負責人指導下進行。

      第十五條 腳手板除了用作鋪設腳手架外不可它用。

      第十六條 腳手架的支撐腳應可靠、牢固,能夠承載許用最大載荷。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懸掛起重設備。

      第十七條 當腳手架的高度超過其最小基礎尺寸的4倍時,應在其頂部采取防傾覆的措施。

      第十八條 腳手架搭設作業當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應進行檢查,并采取臨時性加固措施。

      第十九條 腳手架與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工地臨時用電線路架設及腳手架接地措施等執行jgj46標準。

      第二十條 遇有六級及以上強風、濃霧、大雪及雷雨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腳手架搭設作業,正在使用的腳手架應以紅色掛牌替換綠色掛牌。雨雪過后,應把架面上的積雪、積水清除掉,避免發生滑跌。大風過后,應對腳手架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

      第二十一條 腳手架作業過程中禁止高空拋物、禁止上下同時拆卸。桿件尚未牢固時,禁止中途停止作業,禁止攜帶物品上下腳手架,所有物品應使用繩索或其他傳送設施傳遞。

      第四章 腳手架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 腳手架搭設期間遇有下列情況時,作業負責人應根據腳手架檢查清單逐項檢查確認,并根據結果設置警示牌:

      --分段搭設的腳手架,在每段搭設完成后;

      --每搭設完10~13m高度后;

      --腳手架搭設完成后。

      腳手架檢查清單參見附錄a,腳手架警示牌參見附錄b。

      第二十三條 在腳手架使用期間有下列情況時,作業負責人應檢查腳手架,并根據檢查結果設置警示牌:

      --遇有大雨、大雪、大風(六級及以上)、寒冷地區解凍后;

      --每一班次作業開始之前;

      --作業平臺上施加載荷前;

      --腳手架改動后;

      --每隔7~10天。

      第二十四條 檢查發現腳手架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重新設置綠色警示牌。檢查依據包括《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28-2000;《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木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64-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66-2008。

      第五章 隔離與防護

      第二十五條 在腳手架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應根據需求設置安全通道和隔離區,隔離區應設置警戒標志,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材料。

      第二十六條 腳手架外側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做全封閉,不得留有空隙。腳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動部件,如扣件、活動鋼管、鋼筋、工器具等。

      第二十七條 超出避雷裝置保護范圍的大型腳手架應按相關標準設置避雷裝置。

      第六章 腳手架的使用

      第二十八條 腳手架的使用

      1、腳手架的使用者都要接受培訓。培訓的內容包括作業規程、作業危害、安全防護措施等。

      2、腳手架的使用者要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主動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3、在腳手架使用過程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4、使用者應通過安全爬梯(斜道)上下腳手架。腳手架橫桿不可用作爬梯,按照爬梯設計的除外。

      5、腳手架上的載荷不允許超過其容許的最大工作載荷。

      6、腳手架無扶手、腰桿和完整的踏板時,腳手架的使用者需使用防墜落保護措施。

      7、不得在腳手架基礎及鄰近處進行挖掘作業。

      8、在腳手架上進行動火作業時,同時執行水電廠動火相關規定。

      9、腳手板材料應為木板或竹架板,腳手板放置在腳手架上后,兩頭應用直徑不低于5mm的鐵絲捆綁,防止負重后翻板。

      第七章 腳手架材料

      第二十九條 腳手架材料包括鋼管、門架、扣件和腳手板等,質量要符合國家腳手架技術規范要求。廠業務主管部門或總包單位應在施工作業單位入場前對其腳手架材料的符合性進行審查,對腳手架廠商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料進行審驗。重復使用的腳手架鋼管、門架和扣件等材料的形狀尺寸、性能應滿足腳手架技術規范要求,嚴禁使用裂縫、變形、滑絲和銹蝕的腳手架材料。腳手板材料應符合作業方案中對承載力的要求,嚴禁使用腐朽的腳手板。

      第三十條 在入庫前和使用前應對腳手架材料和部件進行檢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應及時修復或銷毀,在銷毀前應附上標簽避免誤用。

      第三十一條 應妥善保管腳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無腐蝕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損壞,使用期間應定期檢查。

      第三十二條 腳手架部件的檢查結果應附在腳手架的相關資料中。

      第八章 腳手架作業許可票管理

      第三十三條 腳手架作業實行三級審批管理。凡在本細則規定范圍內的腳手架作業前,須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作業區域所屬基層單位辦理許可票,經業務主管部門或基層單位主管領導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審查施工方案,進行現場勘察,合格后按照等級劃分簽發腳手架作業許可票。

      對搭設高度5米及以下的腳手架作業,實行一級審批。要求施工單位報施工作業所在區域的基層單位審批簽發。

      對于搭設高度5米至15米的腳手架作業,實行二級審批。要求施工單位在基層單位審批后,報廠業務主管部門審批簽發。

      對于搭設高度15米及以上的腳手架作業,實行三級審批。要求施工單位在基層單位和業務部門審批完后,報廠主管領導審批簽發。

      第三十四條 腳手架作業結束后,申請人和許可人(或其授權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關閉腳手架作業許可。

      第九章 安全職責

      第三十五條 廠主管部門職責

      根據廠業務部門職能職責,由各業務部門負責各自業務范圍內的腳手架許可手續審批和日常管理檢查工作。主要負責合理安排施工單位的工作內容,協調解決相關問題;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管業務、管安全”的要求;及時組織相應的安全技術交底,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環保措施;組織定期的安全檢查,督促問題整改和考核。

      第三十六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職責

      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督促對業務主管部門、施工單位落實作業許可制度和現場安全環保措施;督促業務主管部門、施工單位和屬地管理單位落實各自安全環保責任及安全措施;并對作業許可制度、腳手架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施工作業審查及許可人職責:

      1、向施工單位提供現場相關信息和特殊要求;

      2、核實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業安全的必要條件;

      3、批準或取消挖掘作業許可票;

      4、對挖掘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負責。

      第三十八條 基層單位職責:

      1、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

      2、負責向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危險點源和危險狀況;

      3、負責配合施工單位制定腳手架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4、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范、操作規程,落實作業許可,負責現場監護;

      5、負責監督施工單位維護好各種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工藝設備、設施。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油田公司相關規定;

      2、負責制定切實可靠的作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經批準后嚴格組織施工;

      3、在施工作業前組織安全教育,使施工作業人員熟悉掌握和執行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要求、規定;

      4、自覺維護生產單位的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

      5、負責對施工作業隊伍進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施工作業前、施工中發現隱患、險情及問題,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處置。如發生事故,必須按照事故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搶險,并立即報告生產單位。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是指施工單位腳手架搭建現場負責人,其安全責任如下:

      1、對腳手架現場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

      2、負責對腳手架作業的現場指導;

      3、負責腳手架搭建期間的安全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設置綠色或紅色警示牌;

      4、負責辦理作業許可票,督促作業人等履行安全職責,落實作業許可票、作業方案和預案中各自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檢查,確認落實后方準作業;

      5、作業前,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作業的人員進行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技術交底;

      6、作業過程中,負責人對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停止施工,險情排除后方可重新作業。

      第四十一條 現場監管人員安全職責

      1、現場監管人由基層單位或監理公司指派,對作業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2、現場監管人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生產實踐經驗,并經過嚴格的培訓;

      3、現場監管人必須全面了解作業區域環境狀況,熟悉工藝設備運行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救護器具及消防器材;

      4、現場監管人在接到作業許可票后,應逐項檢查落實安全措施,確認后方準作業,當發現作業部位與作業許可票不相符合,或者安全措施不落實時,有權制止作業;

      5、現場監管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6、作業過程中,現場監管人發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監護人必須對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作業人員的行為嚴格監督,發現有違反作業許可票、作業方案的行為,應先停止其作業,監督其整改后,方準許繼續作業;

      7、現場監管人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存在后,在作業許可票上簽字,并對作業過程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記錄注明后方可撤離。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作業人員職責:

      1、作業人是施工具體操作者,對作業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生產單位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安全措施;

      2、腳手架作業人必須經過培訓,具備相應的資質,持證上崗;

      3、作業人必須熟悉并掌握應急預案;

      4、作業人在作業前,必須核準作業方案,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接到作業指令后,必須在作業(技術)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可作業;

      5、作業人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作業安全時有權停止作業,經負責人、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后方能繼續作業;

      6、作業人應按規定擺放作業設備和工具,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規劃計劃科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某某市教育局學校安全工作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一、根據國家、省、市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要求,參照相關教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學校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細則。

      二、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把安全工作切實放在學校工作的首位,進一步健全制度、立足防范、強化監督、整治隱患。

      三、安全工作的目的及意義:切實保障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切實保護廣大師生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創造安全穩定的校園環境,從源頭上杜絕學校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使學校安全工作真正做到制度健全,措施落實,

      責任到人。

      四、安全工作十六字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常抓不懈、警鐘長鳴。

      第二章安全工作四大體系

      一、安全工作領導管理體系

      1、成都市教育局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辦公室;區教育局設專職安全員一名,專職安全員在市教育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2、市教育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與市安監局建立安全工作會商制度,每半年定期或不定期對區屬學校安全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會商;匯總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并適時研究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

      3、學校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設安全保衛工作人員一名,學校安全保衛工作人員必須是學校行政;學校安全保衛工作人員的任命和變更必須經市教育局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后,由區教育局和區安監辦聯合下任命;學校安全保衛工作人員在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4、學校安全工作要形成校長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安全監督員帶頭抓的分層管理體系;學校校長作為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擔負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學校每一位教職員工在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學校安全工作。

      二、安全工作監管體系

      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必須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建立科學化的監督管理網絡和切實有效的制度,形成條塊結合,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交叉、立體覆蓋的管理體系;重點建立安全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制度、隱患排查與處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教育培訓制度。

      三、安全工作責任體系

      學校每一位教職員工都是學校安全工作責任人;學校在狠抓安全防患預案的同時,必須在學校負責人、分管領導、安全監督員、各責任點責任人之間,學校與校內各處室之問全面建立“責任書面確認防范機制”,層層簽定安全責任書,切實使安全責任落實到學校各管理層,落實到各處室,落實到具體的人頭上;形成安全工作校長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安全監督員帶頭抓,學校教職員工全員抓落實的安全工作責任體系。

      四、安全工作應急救援體系

      制定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成立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小組、救援救護小組、善后處理小組、事故調查小組等組織機構;做到一旦發生事故和險情,有統一指揮的組織領導機構,有足夠排險的救援人員、物質和資金,能及時妥善處置各種突發事故;定期開展包括消防演習在內的應急救援演練;結合學校特點制定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事故和險情的救援方案與應急措施。

      第三章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一、門衛管理制度

      學校門衛制度是對一切進出學校的人員和物質進行有效監控和嚴格管理的制度。學校應配備1名由學校行政擔任的學校安全監督員,安全監督員應由綜合素質好、責任感強、有一定保衛工作經驗、身體強健的青壯年擔任;有條件的學校應由經過正規培訓的保安擔任門衛管理工作;學校安全監督員、保衛人員在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門衛制度包括進出人員證件查驗制度、外來人員入校登記制度、會客制度、車輛準入放行制度、物品出入查驗制度。

      (一)進出人員證件查驗制度

      1、非學校教職員工進入學校,應主動向學校保衛人員出示表明身份的相關證件。

      2、學校保衛人員應認真查驗進入學校的外來人員的相關證件,嚴禁不明身份人員進入學校。

      3、對拒不出示證件或不能證明其身份的外來人員,學校保衛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學校并做好解釋工作。

      4、在行課期間,學生確因特殊情況需出校門時,必須持有班主任老師簽字同意的請假條,學校保衛人員查驗核實后方可放行并將請假條存檔備查。

      5、學校對居住在校內的外單位人員和家屬發放通行證,門衛憑通行證放行。

      (二)外來人員入校登記制度

      1、外來人員進入學校,必須在學校保衛部門進行登記,經允許后方可進入。

      2、對拒不進行登記的外來人員或登記內容與事實不符的,學校保衛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學校并做好解釋工作。

      (三)會客制度

      1、學校教師在開展教育教學工作期問原則上不會客,確因工作需要會客的,需經學校領導同意,并由教師本人到門衛室確認和登記后準予進入。

      2、學生家長到學校找教師交流或了解學生情況時,需由學校領導或教師本人到門衛室確認和登記后準予進入。

      3、學生家長要進學校找自己的孩子或其它學生,只能在課間由班主任老師陪同并登記后進入。

      (四)車輛準入放行制度

      1、學校在正常教育教學工作期間,應關閉好校門,杜絕車輛進入學校。

      2、上級視察工作或確因工作需要進入學校的車輛,需經學校領導同意后,在保衛人員的引導下停放到指定地點,禁止鳴笛,限速行駛,確保師生安全。

      (五)物品出入查驗制度

      1、學校保衛人員對進出學校的外來人員攜帶的物品進行登記,對可疑物品要進行查驗,嚴禁易燃易爆、劇毒、管制刀具等危害物品進入校園。學校因教學需要購買的化學實驗藥品,必須由實驗保管員帶入并登記。

      2、學校保衛人員對帶出學校的大宗物品要請示學校領導同意并查驗登記后方可放行。

      3、學校保衛人員要加強對帶入或帶出學校的可疑物品的盤查,確保學校和師生的人身財產安全。

      二、值班制度

      1、學校值班制度是對校園內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任何情況的有效監控,起到及時聯絡各方面人員并在第一時間作出快速反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2、值班包括節假日值班、雙休日值班、防汛值班、學校行課期間的值班(值周)以及按上級要求進行的其它值班。

      3、學校安排教師值班時要有行政領導帶班,值班人員必須在崗值班。值班人員和帶班行政必須保證全天候通訊暢通。

      4、值班人員應做好當天值班情況記錄,協助學校處理突發事件。

      三、安全檢查防范制度

      1、安全檢查防范制度是加強對校園內所有部位、設施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和加強安全防范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學校的安全檢查要實行定點、定員、定崗制度,確保日常安全檢查無空白、無死角;學校所有教職員工每周要對所負責的安全責任點(區域)進行認真檢查,并形成安全檢查記錄,填寫在統一制定的《學校安全工作日志本》上,及時報分管領導。

      3、學校要建立安全日檢查制度,做到安全檢查有計劃、有安排、有檢查、和整改記錄;各責任點(區域)責任人必須每日開展認真、仔細的安全檢查,做到無盲點、無漏洞、無空白、無死角;檢查情況要認真填寫在《學校安全工作檢查日志本》上,發現安全隱患要在第一時間報告分管領導或校長,并果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詳細記錄在案。

      4、學校每月組織一次全校性的安全大檢查,形成安全檢查記錄,確保不留下任何安全隱患。

      5、學校要認真分析本學校各責任區域內安全工作的各種表現形態,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域決不遺漏,做到敢于碰硬、敢于頂住干擾,及時排查;對已發現的安全隱患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妥善處理,決不放過。

      6、學校安全檢查要堅持有章可循、違章必糾、有患必改、不留盲點、不留死角、不出漏洞,堅持“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

      7、日常安全檢查要集中力量、突出重點,把教室、圖書室、閱覽室、會議室、食堂、消防設備、燃氣設施、供電設施、運動設施、學生宿舍、教職工宿舍以及人群集中場所作為檢查重點。

      四、報告制度

      1、報告制度是學校教職員工向學校或學校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學校安全工作中相關事項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學校教職員工對所負責的安全責任區域內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向學校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領導報告或直接向校長報告。

      3、學校安全領導小組必須在每月 30日前,書面向區教育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學校當月安全工作情況(報告內容見《學校安全檢查月報表》樣表)。

      4、學校對安全隱患的整改結果要在規定時間內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不能及時進行整改的安全隱患,要在報告中說明原因并提出防護措施。

      5、值班人員要向學校帶班領導報告每天的值班情況,對值班過程中的偶發事件或異常情況要在第一時間向學校分管領導報告,并妥善處理。

      6、學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響的事件,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在第一時間向行政主管部門電話報告,并在一小時以內書面報告區教育局。

      7、報告安全隱患應包括隱患的影響范圍、影響程度、。已采取的應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資金來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標等,報告安全事故應包括發生時間、地點、經過、人員傷亡情況、采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現場的保護措施等。

      五、安全隱患整改制度

      l、整改制度是學校教職員工根據學校要求或學校根據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安全管理制度。

      2、重大安全隱患應設立警戒線,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人,確定整改時間。

      3、學校教職員工要根據學校或區域安全責任人的要求,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并要求學校或區域安全責任人驗收,并由驗收人簽字認可。

      4、學校根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安全工作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整改,書面上報整改結果。

      六、用電安全制度

      1、用電制度是學校校內所有涉及到用電標準、安全及電器的使用、保管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學校用電線路的安裝和電器使用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3、嚴禁在學校范圍內使用容易引發安全事故的大功率電器,如電爐、電熱取暖器等。

      4、學校任何用電設備在安裝、使用和撤除過程中都要指定專人負責,由專業工程公司負責安裝、撤除,嚴禁讓學生代勞z使用或撤除前要進行安全測試。

      5、堅持“人走電斷”的原則,合理、正確使用一切電器設施設備。

      六、功能室安全管理制度

      1、功能室安全管理制度是對學校微機室、語音室、圖書室、閱覽室、實驗室、舞美室、美術室等功能室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度。

      2、各功能室必須指定專人進行管理,建立功能室使用登記制度,對功能室內的一切設施設備進行詳細入庫、檢查、使用情況記錄。

      3、各功能室負責人應對師生開展有關功能室使用的安全教育,每月定時對功能室進行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報告安全隱患,協助相關人員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4、學校教師、學生必須在管理員或專業教師的指導下使用功能室內的一切設施設備,未經許可或指導,嚴禁擅自動用。

      八、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安全制度是學校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學校全體師生都有保護消防設施、維護消防安全、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積極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3、指定專人負責校內消防安全,建立校內公眾聚集場所和大型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制度,應重點開展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火災多發季節、開學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九、衛生防疫制度

      1、衛生防疫制度是學校加強校園環境衛生整治,衛生防疫知識教育,嚴把食品衛生關,預防師生食物中毒事件,加強疫情控制的安全管理制度。

      2、所有學校的食堂、小賣部必須“兩證”齊全,從業人員身體健康,并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身體檢查。

      3、建立學校食堂、餐廳、小賣部衛生責任制度、采購管理制度,食品儲藏管理制度、試嘗制度和菜品留樣制度。

      4、嚴把食品采購、運輸、驗收入庫三個環節,堅持食品原料索證制原則。

      5、學校應把衛生防疫知識教育納入學校教育計劃,切實開展對師生的衛生防疫知識教育。

      6、學校在當地衛生防疫部門指導下開展流行性傳染病的防控工作。

      十、安全宣傳教育制度

      1、學校安全宣傳教育的最終目的是增強師生安全防范意識,提高安全防范技能和自救自護能力,最大限度預防和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2、安全教育制度是學校充分利用宣傳陣地和教育優勢,對師生進行各種安全常識和安全法規的經常性安全宣傳教育管理制度。

      3、大力宣傳黨的安全方針和國家的各類安全法律法規,努力把學校安全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4、學校安全宣傳教育要堅持集中宣傳和平日宣講相結合,做到時時講安全、處處講安全、人人講安全。

      5、大力加強安全教育和健康教育,對師生的安全宣傳教育應包括交通、消防、用電、校內外活動、食品衛生、健康、防疫等各方面的內容,并在學校教學計劃中占有一定比例。

      十一、防汛制度

      1、學校防汛制度是確保防汛期汛情、險情、災情及時、準確、暢通傳遞,做好救災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安全管理制度。

      2、汛期起止時間是每年的 6月1日至9月 30日。學校每年6月 1日起到9月30日止,堅持防汛晝夜值班制度。

      3、防汛值班必須由學校在編在崗教師擔任。

      4、防汛檢查是預”防和消除隱患的重要工作,防汛工作應堅持做到汛前整改,汛期重點監控,救災及時。

      十二、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1、學校危險物品管理制度是對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蝕性的試劑、藥品、氣體、液體等易對師生產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學校危險物品主要包括物理實驗室、化學實驗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蝕性的試劑、藥品以及其它危險物品。

      3、危險物品的采購、存放、保管實行專人負責制,應建立嚴格的保管、檢查、檢測、領取、使用、庫存、銷毀登記制度。

      十三、*和大型活動制度

      1、*和大型活動制度是學校在教育教學活動中舉行全校性的*以及組織師生參加校內外大型活動時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學校舉行全校性的*應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則,做到有序和有組織地*,嚴禁一味地強調*速度,避免學生在*過程中發生擠壓和沖撞。

      3、大型活動備案、申報制度。學校舉行的各種校內常規性教育教學活動所需要的大型活動(如運動會)實行備案制度,活動報告連同安全預案報區教育局備案;學校以班級、年級或全校為單位組織各種師生校外大型集體活動(如春游、參觀、野炊等)實行申報制度,活動請示連同安全預案提前報區教育局,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4、經批準舉行的各種校外活動需乘坐的交通工具應具有正式營運資質,。必須同承運的有關部門或單位簽定安全責任書。

      5、大型*活動要事先對行車路線、交通工具、場地、設施、設備、消防、疏散通道等進行詳細勘察,認真排查各種安全隱患。

      6、校外大型集體活動在外就餐需同供餐單位簽定食品衛生安全責任書。

      7、嚴禁組織學生參加各種商業性活動。

      十四、經費保障制度

      1、經費保障制度是學校為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物質保障,確保安全工作各項措施貫徹落實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學校每學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安全工作專項經費,用于安全隱患整治、安全知識宣傳、事故應急救援、先進個人的獎勵等。

      3、學校應盡力保證安全工作專項經費逐年增加和投入。

      第四章安全工作具體管理職責及要求

      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和成員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層層簽定責任書的原則,按照校長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安全監督員帶頭抓,一級抓一級,一級管一級的安全管理體制,認真做到領導、措施、責任、資金、人員“五落實”,集中力量查漏洞、找隱患、促落實、保安全。

      一、門衛職責及要求

      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學校門衛制度,確保師生進出校門通道的安全、暢通,協助管段民警、社區工作人員做好校門通道及附近區域的治安工作。

      二、學校建筑及附屬設施安全要求

      1、學校要健全學校房屋的檔案,建立房屋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舍建筑圖紙資料,給供水、電、氣設計圖紙和施工圖紙資料的管理。

      2、學校要加強對在建工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嚴格要求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規程進行施工并設立明顯的警戒線和警示標志,禁止一切非施工人員、不按照安全要求著裝的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學校對教育教學設施在使用前必須嚴格逐項、逐點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投入使用;參加檢查的各方代表、人員必須簽字認可,嚴格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安全責任制度。

      3、學校要重點加強對危房的日常管理和監控,發現危房,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周圍設置明顯標志,明確禁區,嚴防師生誤入,確保安全。

      4、學校要加強對圍墻、花臺、窗臺、墻體附屬物及其它綠化設施的日常安全維護與管理,細化到點,區域到人,措施到位,責任到人。

      5、學校要加強對停車棚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學校師生停車安全管理制度。

      6、學校設立的各樓層過道、樓梯、樓道的安全管理責任人,重點負責對樓層過道、樓梯、樓道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學校樓層過道、樓梯、樓道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每個樓層過道、樓梯、樓道都要細化到點,責任到人,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學校提出整改意見。

      7、學校設立的用電安全管理責任人,負責對學校一切供用電設施設備的日常安全維護和管理,重點保證學校所有教室、過道、樓道及一切建筑設施室內外電源、電線、開關、插線盒、燈具、電器的安全,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向學校提出整改意見。

      8、學校設立的各辦公室安全管理責任人,負責對辦公室的日常安全管理,重點對辦公室的財產管理,門窗玻璃的檢查,一切電器設施設備的檢查、維護、使用,防火防盜,定期排查、報告,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向學校提出整改意見。

      9、學校設立的各教室安全管理責任人,負責對教室的日常安全管理,重點對教室物品、門窗玻璃、電器設施設備進行日產檢查,保證室內學生的安全,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向學校提出整改意見。

      10、學校設立的各功能室安全管理責任人,負責對實驗室的日常安全管理,重點對實驗室的財產管理、門窗玻璃檢查、藥品管理及使用,電器設施設備檢查、維護、使用,防火防盜,加強使用過程中室內學生的安全監控,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向學校提出整改意見。

      11、學校設立的體育設施安全管理責任人,負責對一切體育場地、設施、設備的日常安全維護和管理,重,點要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向學校提出整改意見。

      12、學校要加強對學生宿舍管理,做到專職人員24小時監護。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設置數量足夠、有效的消防器材;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責任人要加強對學生宿舍的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報告和整改。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電熱杯、水煮器、電爐等制熱設備;做到學生離開寢室時關水、關電、關門窗。

      三、學校日常活動安全要求

      1、體育課及體育活動的安全。體育教師和體育教研組長要分別對學生體育課及體育活動進行安全教育,重視體育衛生監督,要認真檢查一切體育設施的運行情況,如有安全隱患,要堅決停止使用,并立即向學校報告;要反復講明動作要領,強調安全要素,加強活動過程中的保護和預防措施,為學生合理安排運動區域,嚴禁放敞式的體育自由活動。

      2、運動會的安全。學校組織學生運動會要周密安排,成立組委會,要設立專門安全小組負責對運動會的安全管理,統一指揮,維護比賽場地秩序;比賽期間對比賽場地、設施、設備要認真檢查,排除事故隱患,對投擲場地,跳高、跳遠場地,短跑、接力賽場地要重點設防,專人負責,加大人力投入,預防意外事故發生;準備一些常用藥品及醫用物資,要有搶救人員和必要的交通工具,以應對突發事件;對拉拉隊要落實專人進行規范管理。

      3、課堂教學(含實驗課)的安全。任課教師是安全管理責任人,維護課堂紀律和秩序,及時制止學生的危險行為,防止學生發生安全事故和傷害事故。

      4、集隊*安全。學校要加強對學生集隊*的安全管理,要有目的、有針對性的進行安全教育,集隊*要按年級、班級、按方位有順序進出場地并形成慣例;嚴禁快速集合,防止混亂和擁擠;樓道、過道安全責任人要到崗履行職責,確保集隊*過程中師生安全。

      5、師生大型活動、外出活動安全。學校舉行師生大型活動和外出活動要制定安全預案并事先報教育局批準;預案內容根據實際情況包括安全責任人、執行時的各環節、房屋建筑安全檢查、照明燈光電路的檢查與維修、參加人員的進場與退場組織、交通工具安全及行進路線、應急措施等,必要時要和當地派出所、消防部門取得聯系,爭取支持,防患未然;活動前要給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并交待注意事項,如怎樣乘車、船;活動時間、順序如何;活動路線怎樣;活動地點及范圍;怎樣結隊,怎樣解散;一旦走失怎么辦;出現意外怎么辦;對重要事項要以“幾不準”的規定要求告誡學生。如不準單獨活動,不準私自探險等等。

      6、學生行為規范教育。學校負責落實相關責任人對學生的日常行為規范教育;各學校要制定本學校的《學生日常安全行為守則》,要經常性的教育學生不玩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不爬越攀登圍墻、欄桿、體育設施以及其他危險物,不把樓梯護手當作滑梯;不打架斗毆、恃強凌弱;不追逐打鬧,不拋擲磚瓦石塊、玻璃碎片等硬物;不玩弄彈弓、汽槍、不放鞭炮,不做任何危及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事;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格禁止12歲以下學生騎自行車,不騎飛車、不騎車追逐打鬧;不買、不吃過期變質或不明食品、飲料;不擅自下河、下塘游泳或未經允許外出游泳;不私自外出郊游、野炊或在外留宿。

      四、學校消防安全要求

      學校要設立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落實消防責任,加強對校內公眾聚集場所和大型活動舉辦前的消防檢查;加強對校內違規使用電器設備的監督檢查;加強對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火災多發季節、開學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向學校報告和整改。

      五、食品、衛生和防疫安全要求

      1、學校要加強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學校設立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責任人,負責學校食堂、小賣部、餐廳的衛生和食品安全管理,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學校提出整改意見。

      2、學校開辦食堂必須做到“兩證”(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齊全,“兩證”不全的學校一律不得開辦食堂。

      3、學校要積極開展流行性傳染病的防控工作,要定期組織師生參加體檢;保健教師要及時發現疫情,果斷處置,控制疫情發展,防止疫情蔓延并立即上報疫情,對有關環境作全面、徹底消毒處理。

      4、學校要加強對學生衛生習慣的養成教育,包括個人衛生、飲食衛生、環境衛生、生理衛生、運動衛生z教育學生從小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嚴防病從口入。

      六、學校危險物品的安全要求

      1、學校設立的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責任人,重點負責對學校危險物品的日常管理。

      2、根據各種危險物品的性質、特性制作分類標簽,分類擺放,嚴禁各類危險物品混裝混用,要配備相應的防火、防毒、防腐蝕和通風設施。

      3、危險物品必須存放于專門地點,嚴禁將保管室兼作他用。危險物品的使用和銷毀必須符合操作規程。

      七、學校校園信息網絡安全要求

      學校校園信息網絡安全管理責任人,重點負責對校園信息網絡日常安全維護與管理,切實搞好網絡安全監控,防腐朽思想侵蝕、防計算機病毒入侵、防網絡泄密、防敵對勢力破壞。

      八、學校勤工儉學及校辦企業安全要求

      1、學校勤工儉學負責人或校辦企業負責人負責對學校勤工儉學及校辦企業的日常安全管理。

      2、學校開展勤工儉學、發展校辦企業要在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范圍內進行,把安全生產放在首位,加強對校辦產業生產的各環節、各類設施設備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納入企業的生產經營體系,納入目標考核的范圍。

      九、校園周邊環境治理要求

      1、學校要聘請法制副校長、校外法制輔導員,定期開展各類法制講座,開展“警民共建安全文明校園”活動。

      2、學校要同當地公安機關、法院建立警民協作聯系制度,邀請民警協助學校作好法制教育、幫教工作。

      第五章安全工作責任分解

      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分解應做到條塊結合,對學校安全工作形成立體覆蓋網絡,使校園內每一個區域已點),每一項工作都有安全責任人,形成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有效監控。

      一、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履行學校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職責。

      二、學校安全監督員協助校長制定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計劃、措施2負責安排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學校各安全管理責任點(區域)的責任人的日常工作;負責學校日常安全工作記錄、信息匯總、報告。

      三、副校長根據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分工,分管相應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四、教導主任根據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分工,分管相應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五、副教導主任根據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分工和教導處工作分工,負責相應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六、總務主任根據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分工,分管相應責任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七、副總務主任根據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分工和總務處工作分工,負責相應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八、教研組長或年級組長負責相應教研組或年級組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九、班主任負責相應班級教室和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十、保健教師負責食品衛生、防疫和相應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十一、學校教師負責上課期間的學生課堂安全和相應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十二、其它人員根據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分工負責相應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十三、學校各安全責任人因公外出,因私請假時,學校要安排臨時責任人負責相關責任點(區域)的安全工作。

      第六章安全工作責任書的簽定

      一、學校要結合實際詳細劃分學校安全工作責任點(區域),根據本細則詳細擬汀各責任點(區域)安全管理工作的內容和職責。

      二、學校要按照一級抓一級、一級管一級、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體制,嚴肅認真地與各責任人分別簽汀安全責任書。

      三、安全責任書應詳細具體地明確責任人的責任點(區域)、安全工作內容、職責、要求、獎懲、有效時間等內容。

      四、學校安全工作責任點(區域)責任人工作發生變化時,學校要根據工作需要重新確定新的安全工作責任點(區域)的責任人并簽定責任書。

      第六章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一、學校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和處置預案。

      二、事故處置及救災重點任務是最大限度搶救傷員、確保師生員工的生命安全保護城市重點設施安全,如供電、供氣、供水設施;積極搶救國家和人民群眾財產,盡量減少損失;做好社會穩定工作。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向110、120、119等相關部門報告,以最快速度采取措施,積極搶救受傷人員,盡最大努力保護生命財產安全,保護事故現場,維護治安秩序,提供車輛和救援物資,安撫傷亡人員家屬,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四、學校在開展應急救援的同時,要在第一時間向區教育局報告,由區教育局逐級上報。

      五、學校及有關人員要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工作,調查事故原因,鑒定事故性質,”分清事故責任。

      六、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要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安全工作責任追究

      一、學校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學校安全監督員為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

      二、學校各安全管、理責任點(區域)堅持有崗就有職,有職就有責,崗職對應,職責對等原則。學校安全管理責任點(區域)責任人因公因私請假,學校必須安排該責任點臨時責任人,確保崗位有人,臨時責任人負有該責任點一切職責。

      三、學校負責人、分管領導、學校安全監督員、各安全管理責任點(區域)責任人要有高度的大局意識、全局意識、責任意識,從實踐“****”重要思想,切實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高度,認真履行職責,嚴查嚴防,防微杜漸,把一切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盡可能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各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學校年度目標考核,并實行“一票否決”。

      五、在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追究有關責任人及相關領導的責任,獎懲分明、獎懲逗硬;對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影響程度,給予學校負責人、學校安全監督員、各安全管理責任點(區域)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公職等行政處分,并根據行政處分給予扣發獎金、降級聘用、待崗、調離工作崗位、解聘等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安全工作擅自脫崗、玩忽職守、敷衍塞責、推誘扯皮、拖沓懶散的。

      2、對安全工作不重視、管理不力,存在麻痹、厭倦、懈怠情緒的。

      3、安全工作管理職責不落實、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

      4、對安全事故可預見、可避免而因個人主觀原因未能預見、避免的。

      5。對要求整改的安全隱患整改不及時,處置不力,措施不當的。

      6、存在安全隱患,經上級有關部門提出警告、整改建議,限期整改,而無有效改進措施或拒不整改的。

      7、因教育管理不力,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

      8、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隱瞞不報、報告不及時或作虛假報告的。

      9、安全工作中政令不暢、通訊不暢的。

      10、學校安全工作當面一套、背后一套,不能做到令行禁止的。

      11、因上述原因發生安全責任事故,使師生生命財產、公私財物遭受損失,又不認真查處、改進工作的。

      六、對發生安全事故的學校和責任人在全系統進行通報批評。

      七、區教育局在安全事故中嚴格實行責任倒查制度,對在事故中負有領導責任和其他相關責任的當事人給予嚴肅處理,決不姑息。

      第九章附則

      一、錦江區其它社會力量辦學機構參照執行。

      二、本細則由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三、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附件下載:1.成都市教育安全管理細則

      第11篇 工程質量進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細則

      為保證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方面達標,使工程建設上一個新臺階,發包人有權對施工中常出現的一系列問題進行獎懲。

      序號

      出現的問題

      處罰

      一、工程質量條列

      1

      無質保體系或質保體系運轉不正常

      罰款200元

      2

      五大員證不齊全或無上崗證、或不實行管理責任

      罰款100-200元

      3

      無崗位責任制、無質量承諾

      罰款100-200元

      4

      無施工方案、無技術交底、無隱蔽記錄(或隱蔽記錄無簽字)

      罰款200元

      5

      不自檢、不按程序報驗、不按規范要求進行工序驗收與交接

      罰款500元

      6

      不按圖或變更聯系單施工

      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7

      先施工,后補變更聯系單,不及時辦理設計變更或變更手續不齊

      罰款200元

      8

      發現圖紙錯誤,不提請設計解答,按錯誤圖紙施工

      罰款100-300元

      9

      施工材料無合格證或質量低劣

      罰款2000元

      10

      砂、石粒徑或含泥量超標,使用時未徹底沖洗

      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11

      水泥、鋼材、焊接接頭、防水材料未經報驗送檢(特別是水泥安定性檢查),而直接用于施工

      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12

      鋼筋上有浮漿、油污、老銹等未作清理而直接使用

      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13

      焊條焊制與母材不相匹配

      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14

      加氣塊、灰砂磚、預制板、鋁合金窗(門)、水電材料、煙道等未經報驗、檢查,目測不符合要求,直接用于工程上

      發現一次罰款1000元

      15

      隱蔽工程未經甲方及監理檢查和簽證,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違反罰款500元以上

      16

      鋼筋規格、數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發現一次罰款1000元

      17

      鋼筋焊接不符合要求

      一處罰款1000元

      18

      鋼筋搭接位置錯誤

      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19

      鋼筋保護層未按規范設置

      發現一處罰款200元

      20

      鋼筋錨固、搭接長度、制作尺寸不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一處罰款500元

      21

      施工縫留置位置及施工程序錯誤

      發現一次罰款300元

      22

      砼、砂漿配合比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規定制作試塊

      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23

      砼、砂漿試塊強度達不到設計要求

      罰款500-1000元

      24

      砼振搗不密實、構件表面不平整(尤其是坡屋面現澆時)

      罰款100-300元

      25

      砼漏筋、孔洞、縮頸、爛根或嚴重跑模

      一處罰款500元

      26

      對砼缺陷擅自修補

      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27

      模板安裝后不自檢、不報驗

      罰款100-200元

      28

      使用不合格模板、拼縫較大、模板制作不符合設計要求

      罰款100-200元

      29

      模板支撐不牢、底層撐桿無墊塊或不平整、下撓、扭曲等

      罰款200-500元

      30

      砼脫模、無拆模手續

      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31

      干磚上墻

      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32

      砌塊砂漿飽滿度不夠,砌筑方法錯誤

      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33

      加氣塊上部斜砌不符合要求

      罰款100-200元

      34

      構件軸線、標高、樓層層高誤差超過規范要求、或控制嚴重失誤

      發現一次罰款1000元

      35

      樓層面、廚廁面與室內樓面標高差控制失誤

      罰款1000元

      36

      同一高程處、預制板面與現澆板面不在同一標高上

      罰款100-200元

      37

      安裝預制板時不座漿

      罰款100-200元

      38

      預制板縫澆灌不符合要求,縫寬不足、不密實,未按要求施工

      罰款100-200元

      39

      承重柱、構造柱主筋位移,梁柱節點加密箍間距較大,超規范超設計要求

      發現一次罰款100-200元

      40

      構造柱上端未與結構相連,同一柱上用不同型號的兩種鋼筋

      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41

      分布筋不彎鉤

      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42

      柱端、梁底、板底夾渣

      發現一次罰款100-200元

      43

      任意打鑿砼結構構件,任意修補砼缺陷

      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44

      屋面、廚廁、外墻滲水

      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45

      屋面、廚廁不做灌水試驗

      單項罰款500元

      46

      墻面(尤其是外墻)粉刷不平整,線條不平直(圓滑),挑板不方正、厚度不均勻等

      發現一次罰款100-200元

      47

      外墻膩子刷劣質白水泥

      發現一次罰款100-500元

      48

      外墻膩子灰完畢后不報驗

      罰款300元

      49

      地坪養護時間不夠、空鼓、開裂、起砂

      一處罰款100-200元

      50

      內墻陰陽角、墻與地坪交角不順直

      一處罰款100元

      51

      無斷水線條,斷水線處理較差

      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52

      陽臺欄桿、女兒墻壓頂外坡的

      發現一處罰款100-200元

      53

      陽臺、露臺坡向不合理,有積水現象

      發現一處罰款100-200元

      54

      金屬欄桿用劣質扁鋼、方鋼

      發現一處罰款200元

      55

      鋁合金窗等制作安裝不合理,成品保護不夠

      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56

      門窗洞口留置縫隙過大,洞口粉刷未成型就開始安裝門窗(如鋁合金門窗、分戶門、單元門等)

      罰款100-200元

      57

      地漏高出地面,排水管起倒坡

      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58

      給水管、落水管固定不牢,或高墻距離不合適

      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59

      落水管下口距地面高度留置不當

      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60

      室內埋在樓地面里的給水管,未用紅油漆標明管子走向

      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61

      水平長度大于300的電表、水箱洞口未作鋼筋砼過梁

      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62

      接線盒、開關盒安裝歪斜、高度、位置不一致

      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63

      資料與工程不同步、缺省嚴重

      罰款100-200元

      64

      工程質量較差,竣工驗收時,返工及整改現象嚴重

      罰款500-2000元

      二、工程進度條例

      65

      沒有編制詳細的工作計劃(總計劃、月計劃、周計劃)或計劃與實際不符

      發生一次罰款300元

      66

      例會布置的工作不完成

      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三、安全生產條例

      67

      無專職安全員、或安全員無證上崗

      罰款100-200元

      68

      無安全責任制或制度不健全

      罰款100-200元

      69

      對工作人員不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或管理、工人安全意識差

      罰款100元

      70

      無安全牌,或安全牌數量、種類不足,或掛設不符合要求

      罰款100元

      71

      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

      發現一人罰款200元

      72

      安全棚、安全網、安全通道不符合要求

      發現一處罰款100-300元

      73

      “三寶四口五臨邊”無防護措施

      發現一處罰款100-300元

      74

      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

      發現一次罰款200-500元

      75

      吊籃吊人或超載

      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76

      吊籃無限位器、保險卡、停靠裝置、安全門、短繩裝置等

      發現一處罰款100-500元

      77

      吊籃未與結構相連、或連接不規范

      發現一處罰款100-300元

      78

      吊籃操作人員無上崗證、或擅自脫崗、或違規操作

      發現一處罰款200-500元

      79

      吊籃單繩起吊

      發現一處罰款100-200元

      80

      打架斗毆不聽勸阻

      發現一次罰款500-1000元

      81

      施工用電未實行“三相五線制”

      罰款200-500元

      82

      機械傳動裝置未加防護罩

      發現一處罰款100-200元

      83

      電路未作三級配電二級保

      罰款100-500元

      84

      閘刀內用其它金屬絲代替保險絲

      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85

      配電箱不合要求

      發現一處罰款100-200元

      86

      電線架設不合要求

      發現一處罰款100-200元

      87

      漏電保護器、閘刀、臨時電桿等部件不符合要求

      發現一處罰款100-200元

      88

      腳手架立桿間距過大、節點設置不規范

      發現一處罰款100-200元

      89

      無剪刀撐或數量偏少、斜桿搭接不規范

      發現一處罰款100-200元

      90

      無落地桿或拋桿、或其數量不足

      發現一處罰款100-200元

      91

      腳手架未超過施工作業面或超出高度不夠

      發現一次罰款100-200元

      92

      架子工人數不足或其素質較差

      發現一次罰款100-200元

      93

      跳板數量不足、或有翅頭板、或其質量較差

      發現一次罰款100-200元

      94

      無安全資料或其不合要求

      發現一次罰款100-200元

      95

      存在安全隱患或整改不及時

      發現一次罰款100-500元

      96

      發生安全事故

      罰款1000-3000元

      97

      安全生產專項檢查不符合要求

      罰款200-500元

      四、文明施工條例

      98

      不重視文明施工,或領導不力,或工作無起色

      罰款200-500元

      99

      室內隨處大便

      發現一處罰款200元

      100

      衛生值日期內公共廁所未清掃

      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101

      材料占道、材料堆放無序或不能做到工完場清

      發現一次罰款100-200元

      102

      施工現場未按施工圖布置或布置不規范

      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103

      場地道路入口無硬化,場地、道路積水或不能保持衛生

      罰款100-200元

      104

      無專用洗石子場地

      罰款100-200元

      105

      排水溝、沉淀池不規范或不經常清洗

      罰款100元

      106

      圍墻污跡斑斑或搭設不符要求,標語不美觀、字跡不清楚

      罰款100-200元

      107

      廁所、食堂、辦公室、宿舍等不衛生或設施不配套

      罰款100-200元

      108

      無衛生值日或值日人員失職

      罰款100-200元

      五、綜合管理條例

      109

      現場主要負責人擅自離崗

      查出一次罰款500-1000元

      110

      綜合管理措施或管理措施不到位

      罰款500-2000元

      111

      不服從甲方現場代表、監理工程師管理

      罰款500-5000元以上

      112

      甲方項目部提出的問題多次未解決

      罰款500-1000元以上

      113

      工程建設管理水平較低

      罰款100-200元以上

      114

      工作中有明顯失誤,造成較壞結果和影響

      罰款500-1000元以上

      115

      例會遲到

      一次罰款100元

      116

      未參加例會

      一次罰款200元

      117

      亂搭接電線

      罰款100元以上

      118

      不與分包單位密切配合

      罰款100元以上

      119

      提出問題未整改或整改不全面

      罰款500元以上

      120

      停工整改

      罰款2000元以上

      一、實施方法說明:

      1、罰款由甲方委托監理工程師執行,甲方監督其合理性。大量罰款由甲方、監理工程師共同商議執行,并通報甲方工程部負責人、監理總監審定;

      2、每次處罰憑處罰通知單(施工單位簽字認可)由甲方代表交公司財務部從施工單位工程款中扣除;若問題確實存在,而施工單位拒簽,由監理工程師和甲方現場代表共同簽字并注明“施工單位拒簽”,該項問題予以雙倍處罰;

      3、罰金全部用于質量獎勵,如有少量結余用于工程驗收招待費;

      4、所有獎罰每月公布一次;

      5、獎罰原則:以鼓勵先進為主,重點鞭策落后;

      6、處罰采取先警告,再次例會批評,若第三次仍出現類似問題方才罰款。重大問題一經發現立即處罰。

      二、獎懲目的:

      獎懲細則只是一種管理手段,其目的是為了使整個工程及各施工單位搞好文明施工、杜絕安全隱患、確保工程質量,嚴格按照施工合同、圖紙、規范完成工程建設任務。

      第12篇 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細則

      一、指導思想

      為了加強工區建設工程項目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被盜、丟失和爆炸事故的發生,杜絕犯罪分子利用火工品進行破壞活動,保障施工現場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及《中國建筑土木建設有限公司火工品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工區管理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要求相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工區所屬各架子隊。

      本辦法所稱火工品,系指在本工區各工程項目中使用的巖石炸藥、乳化炸藥、導爆索、非電導爆管等爆破器材。

      三、管理原則

      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從嚴管理,依法監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使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為了加強火工品安全管理,工區成立了以行政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的火工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四、組織安排及職責

      (一)、火工品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李勇

      副組長:翟振才李帥張福余杜順東

      組員:李璜戶元敏王敬宣文權張海港黃志強 金久利楊守昌張禮華高軍

      (二)、職責

      工區經理對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物資部門負責火工品的接收、剩余臨時存放、退庫的過程安全,爆破作業現場負責人對火工品使用過程安全負責;安全質量部有權對火工品的接收、使用、剩余退庫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

      安全領導小組每周組織一次對火工品管理專項檢查;安質部對火工品管理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檢查要留有文字記錄,檢查人必須簽字。

      必須依照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本辦法規定,培訓、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和執行有關規程,并設立專門機構或專人進行監督檢查。

      必須接受鐵路部門、上級單位和所在地公安機關對本工區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二)爆破作業人員職責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職責:

      1、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和總結,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2、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3、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并指導實施;

      4、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爆破班長職責:

      1、領導爆破員進行爆破工作;

      2、監督爆破員切實遵守爆破安全規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運制度;

      3、制止無安全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爆破作業;

      4、檢查爆破器材的使用情況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時退庫情況;

      爆破員職責:

      1、必須嚴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2、負責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應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應擅自銷毀和挪做它用;

      3、嚴格按照爆破器材審批單上審批的地點使用并按爆破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4、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細則;

      5、爆破后檢查作業面,發現盲炮、啞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和處理;

      6、當班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應如數退回庫房保管,嚴禁在工地和宿舍存放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

      (爆破)安全員職責:

      1、 負責本單位爆破器材運輸、領取 、使用和退庫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2、監督保管員、爆破員和其他作業人員按照有關規程和安全操作細則的要求進行作業,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及時糾正錯誤的操作方法;

      3、經常檢查爆破作業面,發現隱患及時上報和處理,工作面有危及安全的因素時應制止爆破作業;

      4、有權制止無爆破員安全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爆破作業;

      5、檢查爆破器材的現場使用情況和爆破器材的及時退庫情況;

      爆破器材保管員職責:

      1、負責驗收、保管、發放和統計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備的記錄

      2、對無爆破員安全作業證和領用手續不完備的人員,不得發放爆破器材;

      3、及時統計、報告質量有問題及過期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

      五、管理流程

      技術員提報火工品需求量計劃→架子隊現場負責人審批計劃→民用爆破器材公司(以下簡稱民爆公司)押運火工品至現場→根據計劃領用火工品(爆破班長、爆破員在“炸藥、雷管出入庫臺帳”出庫欄仔細填寫數量和雷管編號,并在領取人一欄簽字,監管員、看守員在保管員欄簽字確認)→爆破員搬運火工品至爆破現場→爆破員裝藥→裝藥完畢,清點剩余火工品(爆破班長、安全員、現場負責人在“現場爆破記錄”上簽字確認)→剩余火工品存放在臨時保險柜(民爆公司監管員、架子隊看守員共同開啟)→剩余火工品裝車退庫(爆破班長、爆破員在“炸藥、雷管出入庫臺帳”清退人一欄簽字,監管員、看守員在保管員欄簽字確認)

      火工品自領用至裝車退庫整個過程均需(爆破)安全員、監管員全程監督實施;“炸藥、雷管出入庫臺帳”領取人欄與“現場爆破記錄”領取人欄簽字要相同;爆破完畢后要仔細檢查確認是否存在盲啞炮,并認真在“現場爆破記錄上簽字確認。

      六、火工品安全管理細則

      (一)火工品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1、為確保安全,本工程爆破過程中嚴禁使用火雷管、黑火藥。

      2、施工現場加強火工品的使用消耗登記,指定專人看管。非“四大員”一律不得接觸火工品,發現違規情況及時制止,并上報至火工品管理領導小組。

      3、炸藥裝填、連接線路、警戒、起爆過程中,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條例》執行,執行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均不得進行下一步作業。起爆后嚴格檢查,確認無啞炮后再撤除警戒。

      4、火工品領用、搬運、使用、臨時存放、退庫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易燃、易爆、有害物品管理規定。

      5、搬運火工品進入隧道時,必須分開搬運,嚴禁一人同時既拿炸藥又拿雷管,且不得將火工品放在機械上進入爆破地點,搬運過程中要小心機械碰撞;

      6、炸藥、雷管在搬運過程中要分別裝在專用的木箱內。

      (二)、火工品防護棚安全管理制度:

      1、隧道洞口附近搭設存放炸藥、雷管專用保險柜防護棚,防護棚配備消防器材,炸藥、雷管防護棚之間以及與周圍要保持安全距離,炸藥、雷管專用保險柜放在不同的防護棚內,保險柜由雙人開啟,保險柜內只容許當天剩余火工品臨時存放。

      2、火工品存放必須要把炸藥、雷管分柜存放,堆碼合理;炸藥裝卸過程中應輕拿輕放;其他雜物不得堆放在防護棚和保險柜內。

      3、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防護棚內。

      4、進入防護棚的人員,不違規攜帶火種;必須認真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規和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并接受火工品管理人員的檢查與提示。

      5、嚴禁在防護棚內吸煙和使用明火,停電時應使用應急燈或手電筒照明。

      6、火工品防護棚必須安排專人保持24小時值班。

      (三)、火工品領用、清退安全管理制度:

      1、火工品必須有專人負責接收、發放及退庫。

      2、火工品保管員發放火工品時,必須是持有爆破證的爆破人員才可以領用,不得擅自向無證人員發放,不得向跨轄區的人員發放。

      3、對不及時將所剩余火工品退回庫房、將剩余的火工品帶回宿舍過夜的爆破員、安全員,視為私藏炸藥行為,每發現一次處以2000-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將交由地方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4、嚴格辦理出入庫手續,按規定領退火工品。做到發料手續不全不發、質量有問題不發、違反規定不發,堅持隨用隨發,不預付、不轉借,退回的火工品清點入帳后,及時分類,各歸其柜,不推后入柜和任意存放在其它地方。

      5、火工品領用、臨時存放、退庫均要建立臺帳,對領、退料做到日清日結,帳目清楚,帳物相符,帳目不得涂改,若帳物不符或發生其它問題,要立即向火工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匯報。

      (四)、爆破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爆破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由持有公安管理部門頒發的《爆破員資格證》的專業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

      2、火工品在搬運過程中嚴禁將起爆器材與炸藥混裝,必須有專人清點,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須及時辦理退庫手續,嚴禁私自存放,不能丟失。

      3、人工使用風鉆打眼時,不準邊打眼邊裝藥。

      4、進入裝炮位置,首先檢查圍巖情況,松動石塊應清除干凈或支護,作業區應照明良好,專用器具齊備完好。

      5、裝炮使用腳手架,需搭設牢固,板面寬度及承重能力符合作業要求,使用高壓風吹眼時,應疏散眼孔正面工作人員,以免飛石傷人。

      6、各種爆破作業都應做好裝藥原始記錄。記錄應包括裝藥基本情況、出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措施。

      7、大斷面開挖的機械設備待避距離不得少于300米。

      8、爆破在15分鐘后檢查處理人員方可進入爆破現場,檢查處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的檢查有無盲炮及殘余炸藥或雷管,有無圍巖變化,支護有無損壞變形。盲炮處理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定。

      9、洞內和露天爆破作業時,必須由專職安全員和現場領工員參與落實安全警戒,否則不能進行爆破作業。負責爆破警戒工作,其警戒距離:露天巖土淺孔爆破200m(復雜地質條件下或未形成臺階工作面時不小于300m);隧道洞內掘進爆破安全警戒距離由設計人員確定。

      10、裝藥警戒范圍由爆破工作負責人確定,裝藥時應在警戒區邊界設置明顯標志并派出崗哨,爆破警戒范圍由設計確定,執行警戒任務的人員,應按指令到達指定地點并監守工作崗位。

      11、起爆信號應在確認人員、設備等全部撤離爆破警戒區,所有警戒人員到位,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發出,起爆信號發出后,準許負責起爆的人員起爆,完全等待爆破過后,檢查人員進入爆破警戒范圍內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發出解除爆破警戒信號,在此之前,崗哨不得撤離,不允許非檢查人員進入爆破警戒范圍。

      12、爆破裝藥現場不得用明火照明;爆破裝藥用電燈照明時,在離爆破器材20 m以外可裝220 v的照明器材,在作業現場使用電壓不高于36 v的照明器材。

      13、炮孔內裝藥,應使用木質或竹制炮棍;當裝藥發生卡塞時,若在雷管放人之前,可用非金屬長桿處理。

      14、在裝藥過程中,不應拔出或硬拉電雷管腳線。

      15、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或未處理完畢,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炮孔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藥包位置,處理方法和處理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

      安全管理考核實施細則(十二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充分調動全體參建單位干部職工的積極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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