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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模板(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6 17:30:17 查看人數:31

      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模板

      第1篇 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模板

      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格式是怎么樣的呢大家可以參考這份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學習管理辦法的書寫標準!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為配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實施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予公布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第2篇 公寓中心職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公寓中心職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為規范公寓職工的管理,依據法律和學校職工規定,特制定中心職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一、建立健全職工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工作標準,使其檢查有制度,考核有標準。

      二、 抓好崗前培訓、學習和踐習工作,提高職工綜合素質。

      1、 學習各項規章制度、崗位職責。

      2、 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知識學習。

      3、 各崗位業務培訓和崗位踐習。

      4、 培訓后,綜合考試,90分以上為及格,可上崗試用。試用期為一周。到期后,由中心組織考核小組,對每個崗位進行考核,合格者上崗,臨時用工須簽訂勞動合同。

      三、 臨時工的審批及勞動合同的簽訂。

      1、 凡臨時用工必須詳實填寫《大學臨時用工審批表》,由中心統一報集團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聘用。

      2、 勞動合同文本需使用學校提供的,否則視為無效合同,凡是未簽訂有效合同的臨時用工,屬非法合同,非法用工。

      四、 考核:根據學校和集團及《公寓中心工作質量考核評比方案》每學期對各崗位人員進行考核,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考核。中心和校區成立兩級考核領導小組,考核各崗位工作情況,考核結果作為工作獎懲依據和用工聘用依據。

      五、 每個職工都必須遵守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如有下列行為之一,臨時工解除勞動合同,正式工、集體工退回后勤集團安排,造成損害的將追究責任。

      1、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

      2、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害的。

      3、 未經中心同意,為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有關服務而接受任何方面之報酬的。

      4、 行為不端損壞單位名譽的。

      5、 試用期滿后,發現在應聘過程中向聘用單位提供的材料與事實不符的。

      6、 中心根據合同約定調整職工崗位時,職工不服從工作調動和安排的。

      7、 被依法進行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 本職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發布后,望中心全體職工嚴格遵守。如有和國家法律、學校和后勤集團職工管理規定中相矛盾的條款,按上級管理規定執行。

      第3篇 東北電網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東北電網可靠性管理,適應電力體制改革需要,提高東北電網安全、可靠供電水平,根據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的《電力可靠性管理暫行辦法》以及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電力可靠性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要求,結合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以及東北電網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東北電網系統內各層次企業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細則中東北電網系統內各企業是指東北電網公司及其遼寧、吉林、黑龍江省電力公司所屬的發電廠、超高壓局、電業局(供電公司)等承擔發、輸、供電任務的企業;

      第四條東北電網電力可靠性管理實行東北電網有限公司統一領導和東北電網、省電網、網內發電廠、供電公司、超高壓局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東北電網有限公司可靠性管理的目標和基本任務是:建立科學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網絡和評價、分析、預測系統,努力提高東北電網電力設備的安全、可靠、經濟運行水平及供電可靠性;指導和監督各企業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體系,評價和分析本企業的系統、設備運行可靠性,研究和擬訂本企業的系統、設備最佳可靠性目標。

      第六條東北電網電力可靠性管理在業務上接受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領導。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七條東北電網有限公司負責東北電網內的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電力行業頒發的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東北電網相應的規章制度及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由東北電網公司主管生產領導任組長的東北電網可靠性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健全東北電網電力可靠性管理體系,明確可靠性管理工作責任部門,設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并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合格的工程技術人員以及專用設備,負責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電網生產部分工負責遼寧、吉林、黑龍江省電力公司及直屬各電網生產企業可靠性數據的采集、保存、匯總、分析工作;負責審核、監督管理范圍內的可靠性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并按時報送中國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分析、歸納、反饋東北電網供電可靠性、輸變電設施可靠性數據,制定促進電力安全生產、提高可靠性運行水平的具體措施。定期印發東北電網電網生產企業可靠性指標分析報告。

      (四)電源生產部分工負責東北電網公司所屬發電廠的可靠性數據的采集、保存、匯總、分析工作;負責審核、監督管理范圍內的可靠性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并按時報送中國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定期分析管理范圍內的發電機組、輔機及輸變電設備的運行可靠性狀況,制定提高可靠性運行水平的具體措施。定期印發東北電網發電企業發電主機、發電輔機、輸變電設施可靠性指標分析報告。

      (五)組織對電源與電網規劃項目、重要技術改造項目以及重要設備的更改與選型進行可靠性技術論證。

      (六)在與有關方面簽訂生產運營合同、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安全管理協議等文件中,對設備、機組和電網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體要求。

      (七)推行可靠性目標管理,負責對直屬單位分解下達可靠性指標,并監督、檢查、考核下屬單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八)組織開展東北電網內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檢查、經驗交流和人員培訓工作,及時了解全國可靠性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學習、交流先進經驗,結合本單位實際,不斷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九)定期組織召開東北電網可靠性管理工作總結會議。

      (十)組織、協調科技進步項目中有關可靠性管理與技術項目的立項與研究。

      第八條省電力公司負責本省電網內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電力行業及東北電網公司頒發的可靠性管理辦法、規程及有關規定等,并制定本省電網相應的規章制度及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和健全本省電網由主管生產領導任組長的可靠性管理領導小組,指定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省電網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設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并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合格的工程技術人員以及專用設備,明確管理體系。

      (三)負責采集本省電網管理范圍內的發供電企業的可靠性數據,匯總后按時報送東北電網有限公司,并對本公司管轄范圍內可靠性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負責;

      (四)推行可靠性目標管理,負責對所屬單位分解可靠性指標目標值并進行考核工作。

      (五)定期分析和通報本省電網管理范圍內的可靠性指標完成情況;

      (六)組織開展本省電網管理范圍內可靠性管理經驗交流、業務培訓及工作總結。及時了解全國可靠性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學習、交流先進經驗,結合本單位實際,不斷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條東北電網所屬各發電廠、超高壓局和供電公司負責本單位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電力行業及東北電網公司及所屬省公司頒發的可靠性管理辦法、規程及實施細則等,并制定本單位相應的規章制度及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由主管生產副局(廠)長任組長的可靠性領導小組,指定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明確三級可靠性管理網絡,宣傳普及可靠性管理知識,普及全員可靠性管理意識。

      (三)負責采集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發供電可靠性數據,匯總后按時報送所屬省電網公司;東北電網有限公司直屬超高壓局、供電公司直接報送電網生產部;直屬發電廠直接報送電源生產部;各單位應對本單位管轄范圍內可靠性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負責;

      (四)定期開展本單位可靠性分析活動,對本單位的供電可靠性、輸變電設施可靠性、發電主機可靠性及發電輔機可靠性指標進行分析,提出并落實提高可靠性的措施。

      (五)推行目標管理工作,將年度可靠性指標分解,落實到部門和班組,實現量化的目標管理。負責完成省公司下達的可靠性指標。監督、檢查、考核下屬單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六)各級可靠性管理專責人員需經上級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發供電單位對本單位可靠性管理網絡成員和生產人員定期進行可靠性業務培訓及經驗交流,提高全員的可靠性意識,不斷提高可靠性管理水平。

      (七)保證可靠性專業人員的相當穩定性。必要的人員更換時,必須做好交接工作,進行必要的培訓,要確保可靠性工作的連續。交接工作時要交接所有可靠性資料,歷年可靠性數據、軟件。尤其是歷年可靠性數據要視為重要生產設備技術資料,不得損失。

      第三章 可靠性數據及分析總結報送時間及要求

      第十條東北電網所屬發、輸、供電單位都要按時報送,執行月報制。報送時間及要求規定如下:

      (一)東北電網公司所屬發電廠報送時間:發電主機可靠性每月第3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輸變電設施可靠性每月第5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發電輔機可靠性每月第6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

      (二)東北電網公司直屬超高壓局、供電公司報送時間:用戶供電可靠性每月第5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輸變電數據每月第6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

      (三)各省電網公司向東北電網公司報送時間:用戶數據每月第6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輸變電數據每月第8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

      (四)東北電網公司向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報送時間:用戶供電可靠性、輸變電設施、發電主機、發電輔機可靠性數據,每月第10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其他有關信息應按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要求及時報送。

      (五)報送單位發現數據有誤需更正時,應及時以書面的形式說明原因,更改的數據內容應隨下月數據一并報送。

      (六)當所管理的設備、機組的產權或運行管理單位等情況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報,并做好全部可靠性數據及資料的移交工作,保證可靠性信息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七)填報電力可靠性數據應當做到準確、完整和及時:準確的含義是:按客觀實際如實進行統計評價,做到事件定性、代碼準確;完整的含義是:按規定項目填報可靠性數據,做到事件和內容無遺漏;及時的含義是:按規定程序、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可靠性數據。

      第十一條可靠性分析要為生產服務,可靠性分析要與各專業溝通,分析結果要及時反饋給領導和有關部門。對于設備存在的突出問題,可靠性管理負責人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深入分析,拿出處理措施,并定期檢查實施。可靠性分析內容應包括:

      (一)分析影響設備可靠性的主要原因,提出注意事項。

      (二)分析造成設備非計劃停運的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分析比較可靠性指標完成情況。

      內容包括:指標完成、同期比較、停電原因分析等。

      第十二條可靠性分析報告報送時間規定:

      (一)各發電單位可靠性指標的綜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報東北電網公司電源生產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總結于次年度元月底前報東北電網公司電源生產部。

      (二)各超高壓局、供電公司可靠性指標的綜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報所屬省電力公司生產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總結于次年度元月25日前報所屬省電力公司生產部。

      (三)省電力公司可靠性指標的綜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個月的25日前報東北電網有限公司電網生產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總結于次年度元月25日底前報東北電網有限公司電網生產部。

      (四)對于重大的停電事件、非計劃停運(機組非計劃停運時間超過300小時、主要輸變電設施非計劃停運時間超過720小時、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全站非計劃停電、大面積的用戶停電等事件),應有詳細分析報告。

      第四章 可靠性統計評價工作規定與程序

      第十三條開展電力可靠性統計評價工作應執行以下標準和要求,以及與之相配套的全國統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統軟件。

      (一)《發電設備可靠性評價規程》,dl/t793-2001,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

      (二)《輸變電設施可靠性評價規程》,dl/t837-2003,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

      (三)《供電系統用戶供電可靠性評價規程》,dl/t836-2003,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

      (四)《新建發電機組啟動試運行階段可靠性評價辦法(暫行)》,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頒發。

      (五)《電力可靠性管理代碼》,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頒發。

      (六)中電聯頒發的其它有關規范、制度。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人員基本條件

      第十四條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其職稱評定、晉升晉級按工程技術系列進行,與其他同類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條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思想作風端正,事業心強,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產實踐和管理經驗。

      (二)掌握政府部門、中電聯

      頒發的有關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規范、制度及標準,熟練掌握和應用各類可靠性評價規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統軟件。

      (三)熟悉電力系統專業基礎知識,了解所在單位相關專業的主要業務內容。

      (四)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人員,必須經過可靠性管理與技術的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六章 表彰、獎勵與批評

      第十六條東北電網公司將對可靠性管理工作進行不定期檢查;每兩年組織一次全網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互查,并對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七條為了維護電力可靠性的公正性、準確性與權威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對可靠性數據進行不正當的干預,如發現有偽造和弄虛作假現象,網、省公司將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由東北電網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4篇 上海市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上海市《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和衛生《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范圍內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

      職業病范圍按國家頒布的《職業病目錄》執行。

      第三條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公平、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職業病診斷第四條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稱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才能開展職業病診斷。

      第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指定的辦事機構(以下稱辦事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批的組織和日常性工作,其職責是:

      (一)受理申請;

      (二)資料審查和組織現場評審;

      (三)組織換證工作。

      第六條辦事機構依照衛生部《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資料審查和現場考核,并將初步審查結果報市衛生行政部門。

      與職業病診斷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的基本配置要求,由市衛生局另行制定。

      第七條市衛生行政部門自現場考核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批準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頒發《上海市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書》(以下稱《批準書》)。《批準書》有效期限為4年。

      第八條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應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職業病診斷的必要資料。

      第九條勞動者向診斷機構提出職業病診斷要求,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用人單位未能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有關資料的,勞動者和診斷機構可以向用人單位所轄地區衛生監督機構舉報。

      第十條職業病診斷應當依據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做出。

      第十一條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3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進行集體診斷。

      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出診斷后,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執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未診斷為職業病的,也應在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中注明。

      第十二條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可以就近在各級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救治(以下稱首診醫療機構)。首診醫療衛生機構應及時救治,并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報告。

      首診醫療機構遇有原因不明或搶救有困難的,須及時向職業病診斷機構要求會診。

      首診醫療機構應協助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好職業病的診斷工作。

      第十三條職業病診斷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急性職業病進行診斷和報告。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由市衛生局統一印制。

      第三章職業病鑒定第十四條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申請人必須是當事人、當事人直系親屬或當事人授權者。

      第十五條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當事人對區(縣)職業病診斷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上海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上海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第十六條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分別設立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庫。專家庫的專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取得相關專業的高級衛生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有5年以上相關的工作經驗;

      (四)熟悉職業病防治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

      第十七條專家庫專家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聘任,任期4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十八條專家庫設塵肺、職業中毒(含生物因素、職業性皮膚病、眼病、耳鼻喉口腔病、腫瘤、其他職業病)、物理因素損傷、放射病、職業流行病5個專業。

      第十九條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辦事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組織和日常性工作。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職責是:

      (一)接受當事人申請;

      (二)按規定程序,組織專家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

      (三)管理鑒定檔案;

      (四)承辦與診斷鑒定有關的日常工作;

      (五)承擔市、區(縣)衛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補正;不予受理的,應經實施委托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向申請人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原因,退回資料。

      申請人憑受理通知書繳納鑒定費,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組織當事人或接受當事人委托,從專家庫抽取5人以上(單數)相關專家組成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鑒定委員會推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自受理鑒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鑒定。

      第二十三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做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鑒定書。參加鑒定的專家應當在鑒定書上簽字,鑒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四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庫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職業病診斷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職業病診斷鑒定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五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調查取證時,用人單位、勞動者及各有關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二十六條職業病診斷機構在《批準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續展。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復核后,對合格的,換發新證;逾期未申請續展的,其《批準書》過期失效。

      第二十七條市衛生行政部門對取得《批準書》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與年度考核。對日常監督檢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經檢查仍不合格的,由市衛生局注銷其資格,并收繳《批準書》;對不合格的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注銷其診斷資格。

      第二十八條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對其設立的專家庫定期復審,并根據職業病診斷工作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頒布30日后施行,原《上海市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由上海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5篇 安徽省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工信部聯軟〔〕號)的要求,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起_____個 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并依據審查和專家評審情況做出認定。

      4 / 8

      (五)申請備案。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將認定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部門戶網站和“中國雙軟認定網”上對報送的軟件企業名單公示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予以備案;有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備案,發回重審。

      (六)頒發證書。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依據備案情況,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

      (七)公布名單。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在門戶網站公布軟件企業認定名單,并定期發文公布本季度認定名單,并將獲證軟件企業名單抄送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第九條 軟件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軟件企業按照本細則

      第七條 等有關規定向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交年審材料。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依據本細則

      第六條 、

      第七條 有關規定和《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三章行業規范有關要求對其認定的軟件企業進行年審,將年審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示備案。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備案情況,確定、公布年審結果,并抄送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即取消其軟件企業的資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自動失效,不再享受有關鼓勵政策。

      第十條 企業對認定結果或年審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公布后_____個工作日 內,向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出申請,

      5 / 8

      提交異議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受理申請后,進行調查核實,并在受理后_____個工作日 內作出處理。

      企業對處理意見仍有異議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復審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在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軟件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重大變化等事項,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_____個 工作日內向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備。變化后仍符合軟件企業認定條件的,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變化后不符合軟件企業認定條件的,終止軟件企業認定資格。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及時將軟件企業變更情況抄送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第十 前完成認定的軟件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滿前,仍按照《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

      (試行)》

      (信部聯產〔〕號)的認定條件進行年審,優惠期滿后按照本細則重新認定,但不得享受財稅〔〕號文件

      第三條 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軟件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取消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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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認定資格處理,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同時抄送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一)在申請認定或年審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

      (二)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等行為,或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受到稅務機關處罰;

      (三)在安全、質量、統計、知識產權、市場競爭、企業管理等方面有重大違法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

      (四)未及時報告使企業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重大變化等情況;

      (五)未按要求履行行業規范,在誠信體系建設、標準實施、統計數據報送等方面,因主觀故意造成重大影響,受到主管部門通報批評。

      對被取消軟件企業認定資格且當年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追繳,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予受理其軟件企業認定申請。

      第十四條 安徽省軟件行業協會配合開展政策實施情況和行業技術專家評審等有關工作。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未盡事項按照《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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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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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篇 采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范文

      政府采購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的監管力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強化政府采購預算管理,節約財政性資金,促進政府采購工作走上法制化、規范化、信息化的軌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青島市政府采購工作考核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區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使用本級預算安排的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以及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其他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體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政府采購的原則

      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成立政府采購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區紀委、監察局、區政府辦公室、區審計局、區財政局等部門領導組成,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對政府采購工作實施管理監督職能;具體采購行為由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委托市財政局確認的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每次開標由采購方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對招標情況進行評審,區紀委、監察局負責對整個采購過程實施監督。

      第六條 成立市北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省、市政府采購政策,對政府采購工作實施管理監督;

      2.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和調整集中采購目錄;

      3.監督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情況;

      4.負責聯系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并對代理機構實施采購過程監督;

      5.確定采購方式;

      6.建立政府采購方面的信息網絡,發布政府采購信息;

      7.監督政府采購標準、采購方式、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辦理政府采購的單一來源審批手續;

      8.審查評標報告和合同,提出資金支付審核意見,監督合同履行情況;

      9.在區長簽批《單位申請購買小汽車審核表》的基礎上,負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機動車輛配置證明的開具工作;

      10.負責政府采購業務的賬務處理,上報政府采購各類報表;

      11.負責政府采購活動的檔案管理;

      12.受理政府采購投訴事項;

      13.其他屬政府采購管理范圍內的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購的運作程序

      第七條 政府采購預算(計劃)的編報與審批

      1.年度政府采購預算(計劃)

      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年初應依據政府采購目錄編制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計劃),提報《政府采購預算(計劃)表》(報主管部門一份,無主管部門直接報送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政府采購預算應注明采購的時間、商品配置(應注意除辦公車輛外其他商品不要填寫品牌)以及資金的來源,凡是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政府采購的,經區、局領導批準后,先安排政府采購,財政局將根據實際采購金額進行撥款;凡是由單位自籌資金進行政府采購的,應在申報后先將資金撥入政府采購帳戶,然后安排政府采購。

      2.政府采購嚴格按照預算執行,每月進行采購一次,無特殊情況不再另行安排采購。

      3.政府采購中的單一來源(特例批復)采購

      此項采購原則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條相關條款進行,僅適用于⑴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⑵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⑶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八條 政府采購資金的歸集

      集中采購項目采購資金的支付,實行統一結算的辦法。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開設“政府采購資金專戶”,用于采購資金的歸集和支付。

      屬于自籌資金的,采購單位在報送《政府采購申報書》后,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根據其預算金額,由采購單位將采購資金足額劃撥到“政府采購資金專戶”,并由采購辦開具往來結算統一收據;屬于財政性資金的,由采購單位向財政局提出用款申請,經批準后,財政局相關業務科室將資金直接劃撥“政府采購資金專戶”。

      第九條 對采購業務代理機構的選擇

      區采購辦嚴格遵循市采購辦的相關政策要求,對于市采購辦批準的代理機構進行現場考察,選擇軟硬件過硬的代理機構來完成政府采購工作。

      第十條 專家庫的健全

      由各代理機構健全各類專家庫,并在開標前提供各類專家的候選名單,然后由采購辦負責隨機抽取,確定專家的名單。

      第十一條 代理機構的職責

      1.負責落實使用單位所報商品的具體情況。

      2.在公開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公告。

      3.制作標書,標書應包含以下各部分:

      (1)供應人須知;

      (2)供應人提供的資質、資信等證明文件;

      (3)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質量、技術規格;

      (4)交貨、竣工或提供服務的時間;

      (5)開標、評選中標的時間、方法或標準;

      (6)采購合同樣式及主要條款;

      (7)投標價格清單樣式(包括內容或其計算方式);

      (8)交付投標保證金的數額;

      (9)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10)其他應當說明事項。

      4.供應人資格預審

      參加投標的供應人在索要招標文件時,應當提供其投標資格的有關文件。代理人必須對投標供應人進行資格預審。

      資格預審的主要內容:

      營業執照副本及法人資格證書;

      資信、資質證明;

      供應能力的證明。

      5.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索取了招標文件的供應人,在投標截止日三個工作日前有權要求采購人就招標文件的有關問題進行澄清;代理人在投標截止日之前,應主動地或根據供應人的澄清要求,增印修正招標文件,并以適當形式迅速告知已索取了招標文件的供應人,并對其具有約束力。

      6.負責組織公證處對招標過程進行現場公證。

      7.開標

      按招標文件規定時間和地點以公開方式開標。

      8.組織專家評審小組進行評標

      9.公布中標結果

      更多【采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閱讀:

      非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政府采購法管理條例

      煤炭企業物資采購管理方法

      企業采購價格管理方式

      供應鏈下企業的采購管理

      現代煤炭企業物流采購管理平臺的構建

      第7篇 項目部內部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一、總則

      1.為進一步強化項目安全管理工作,杜絕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下發的《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項目內部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及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地鐵四號線工程總承包部下發的的《大型機械設備準入及作業許可管理(暫行)辦法》文件要求,項目部結合本項目部實際,特制定《項目部內部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請項目部各職能管理部門、各作業分包隊伍,遵照執行。

      2.本實施細則中安全許可主要包含大型臨時設施、施工作業面、機械設備等。

      3.凡是納入安全放可的場所和工程部位,均按月實行許可,工程實施前辦理完成許可手續,然后每月許可一次,達到許可條件時發證,沒有獲得許可證不得開始或繼續實施,直至工程結束或危險源消除。

      二、大型臨時設施安全準入實施細則

      1.大型臨時設施施工安全措施及設施驗收

      1.1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臨建設施包括臨建房屋、加工區、攪拌站、道路、圍擋等。

      1.2各類臨建設施必須在符合安全規定的場地進行搭設,嚴禁搭設在高邊坡、高擋土墻、高圍墻、深基坑的周邊,避開山洪、泥石流、暗溝、城市地下排水管道等災害性地段,遠離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放地點;搭設在起重機械旋轉半徑內的,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1.3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構)筑物內設置辦公室、宿舍、食堂。

      1.4 各類臨建設施的搭建、拼裝圖紙應符合以下條件:

      1.4.1現場搭建的磚木結構、磚混結構、型鋼現場制作的臨建設施,施工圖應由有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設計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或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提供,也可采用經企業審查批準的內部通用圖集(例如:青島地鐵文明施工標準化圖集);

      1.4.2現場拼裝的裝配式臨建房屋,其組裝配件必須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經相關質量檢測單位檢測合格,且有生產廠家提供的拼裝說明書和拼裝圖紙,裝配式臨建房屋的拼裝高度不得超過2層。

      1.5 根據《施工現場臨時建筑物技術規范》要求,臨建設施在使用前,須由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搭建或拼裝單位、生產或租賃單位、監理單位等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5.1 臨建設施的施工圖紙是否符合規定;

      1.5.2 需要進行原材料檢驗檢測的,是否有合格的檢驗檢測報告;

      1.5. 3 裝配式臨建房屋的柱、梁等承重構件及螺栓和柱腳等固定連接點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1.5.4 搭建拼裝質量是否符合施工圖及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1.5.5 臨建設施的搭設位置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5.6臨建設施的搭設位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5.7根據驗收標準制定--表1臨建設施驗收記錄表

      表1臨建設施驗收記錄表

      編號:

      工程名稱

      生產廠家

      使用地點

      面積層數

      安裝時間

      驗收時間

      驗收依據

      《施工現場臨時建筑物技術規范》jgj/188-2009

      驗 收 項 目

      驗 收 結 果

      質量控制資料

      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觀感質量

      地基與基礎

      主體結構

      建筑屋面

      建筑門窗

      建筑設備

      驗 收

      結 論

      安裝單位(現場負責人):

      使用單位(現場負責人):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

      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2.大型臨時設施檔案管理

      2.1對于驗收合格并即將投入使用的大型臨時設施,各項安全管理資料應及時到安保部備案,由現場專職安全、工區安全主管、項目安全主管、安全總監、項目經理逐級對資料進行審核,安保部核實無誤后頒發大型臨時設施準入證。具體資料如下:

      2.1.1臨建設施驗收記錄表

      2.2.2臨時用電布置圖

      2.3.3消防設施布置圖

      2.4.4防排水系統設施布置圖

      2.4.5緊急情況疏散圖

      3.大型臨時設施臨時用電要求

      對于大型臨時設施施工用電檢查時,電氣線路絕緣電阻測試、絕緣電阻檢測、接地電阻檢測、漏電保護器測試的各項檢測需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并建立了安全技術檔案。

      檢查標準依據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2005

      檢查項目

      檢查內容

      檢查結果

      配電箱、開關箱的設置

      現場實行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并采用符合要求的標準配電箱、開關箱。分配電箱與開關箱間距不得超過30m,開關箱與用電設備間距不超過3m。

      配電箱、開關箱應安裝牢固,固定式箱體中心點距地高度1.4~1.6m、移動式箱體中心點距地高度0.8~1.6m。

      配電箱、開關箱周邊應留有足夠的安全操作距離,并設有明顯警示標志和滅火器材。現場設有配電室時,其設置應符合規范要求。

      開關箱的設置是否滿足“四個一”要求,配電箱、開關箱外形結構是否滿足防雨、防塵要求。

      配電箱及箱內電器元件

      配電箱門、鎖齊全,并有標識及分路圖。箱門與箱體應進行電氣連接。

      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電器、連接線、n線和pe線端子板等配置及安裝應符合規范要求。

      總配電箱和開關箱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漏電保護器參數應匹配,漏電保護器按扭實驗動作應靈敏有效。

      配電箱、開關箱進、出線應采用橡皮護套絕緣電纜,并按規定與箱內專用接線點進行壓接。淡藍色芯線必須用作n線;綠/黃雙色芯線必須用作pe線,嚴禁混用。進、出線應與箱體固定。

      照明供電

      特殊場所應使用安全特低電壓照明器。

      使用行燈應符合電源電壓不大于36v;燈體與手柄應堅固、絕緣良好并耐熱耐潮濕;燈頭與燈體結合牢固,燈頭無開關;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網;金屬網、反光罩、懸吊掛鉤固定在燈具的絕緣部位上。

      照明裝置

      照明燈具的金屬外殼必須與pe線相連接,照明開關箱內必須裝設隔離開關、短路與過載保護電器和漏電保護器;室外220v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內220v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高熱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得小于500mm

      線路敷設

      配線必須采絕緣導線或電纜,五芯電纜必須包含淡藍、綠/黃二種顏色絕緣芯線。淡藍色芯線必須用作n線;綠/黃雙色芯線必須用作pe線,嚴禁混用。電纜線路應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沿地面明設,并應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埋地電纜路徑應設方位標志。

      架空電纜嚴禁沿腳手架、樹木或其他設施敷設,必須與腳手架、樹木或其他設施等導體采取隔離絕緣措施,且不得使用絕緣老化的導線或電纜,電纜線架設高度應滿足規范要求。

      生活區用電

      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私拉亂接,插座性能(廚房、淋浴等潮濕環境)是否滿足要求

      4.大型臨時設施消防安全要求

      4.1消防重點部位

      4.1.1 《山東省消防條例》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月、其他單位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全面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日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和器材等進行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糾正危險行為;其他單位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防火檢查和巡查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由參與檢查、巡查的人員簽名,存檔備查。

      4.1.2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施工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規模、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義務消防組織,并應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時應落實相關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或區域,應設置防火警示標識。

      4.1.3 填寫說明:

      ①“情況描述”填寫重點防火部位具體情況,如臨時板房層數、面積、材質,最大居住人數;易燃物品倉庫中易燃物品名稱、數量等;

      ②表后附消防設施現場平面布置圖,圖中注明防護重點區域或部位、消防器材、設施配備位置,宿舍、辦公區等與施工現場、動火點、易燃物品庫間距。

      4.2 消防設施驗收

      4.2.1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向總承包單位負責,并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同時應承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責任和義務;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監理。

      4.2.2 根據《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相關要求進行滅火器材驗收。

      ①滅火器的維修期限應符合規定:

      滅火器的維修期限

      滅火器類型

      維修期限

      水基型滅火器

      手提式水基型滅火器

      出廠期滿3年;

      首次維修以后每滿1年

      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

      干粉滅火器

      手提式(貯壓式)干粉滅火器

      出廠期滿5年;

      首次維修以后每滿2年

      手提式(儲氣瓶式)干粉滅火器

      推車式(貯壓式)干粉滅火器

      推車式(儲氣瓶式)干粉滅火器

      潔凈氣體滅火器

      手提式潔凈氣體滅火器

      推車式潔凈氣體滅火器

      二氧化碳滅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②“驗收內容”應按照相應消防器材驗收內容進行驗收,如滅火器須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相關規定進行驗收;

      ③“驗收結果”為合格、不合格;

      ④“驗收人員簽字”必須由參加驗收人員進行簽字,驗收應通知監理單位人員參加。

      4.3 動火作業審批

      4.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4.3.2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規定:

      ①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許可證的簽發人收到動火申請后,應前往現場查驗并確認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落實后,方可簽發動火許可證。

      ②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

      ③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應采用不燃材料對其覆蓋或隔離。

      ④施工作業安排時,宜將動火作業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業前進行。確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業之后進行動火作業,應采取可靠防火措施。

      ⑤裸露的可燃材料上嚴禁直接進行動火作業。

      ⑥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應配備滅火器材,并設動火監護人進行現場監護,每個動火作業點均應設置一個監護人。

      ⑦五級(含五級)以上風力時,應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動火作業,否則應采取可靠的擋風措施。

      ⑧動火作業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災危險后,動火操作人員方可離開。

      4.3.3 該審批表只限于有效時間內及規定的動火點使用,動火點、時間變動的需要重新申請。

      5. 大型臨時設施安全評估

      對于大型臨時設施包括臨建房屋、加工區、攪拌站、道路、圍擋等,需每月進行安全檢查評估,達到安全要求的,準予施工或使用。安全檢查評估的重點是臨時用電安全、消防安全管理、防排水系統、以及防風防雷電和防凍害措施。由各級安全負責人進行檢查評估,項目經理進行復核處理。

      6. 大型臨時設施評估結果處理

      檢查評估認為大型臨時設施未達到安全要求時,提出整改意見,現場整改后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不允許進行施工作業。

      7. 大型臨時設施事故責任界定

      安全作業許可證簽發人對其相應的安全作業許可負責,一旦該場所發生事故,安全作業許可證簽發人承擔事故相應責任。

      三、施工作業面安全準入實施細則

      1.本項目部施工作業面(含臨建工程)分類

      ①地下暗挖工程:富水軟弱破碎圍巖、淺埋偏壓的隧道及地鐵工程;可能發生突水突泥、坍塌和瓦斯爆炸風險的隧道及地鐵工程;穿越江河湖海、交通通道、城市管線及建筑物、村莊等重要結構物的隧道及地鐵工程;長(特)大隧道。

      ②橋梁工程:跨越江河湖海的橋梁深水施工、24m及以上高空作業;橋梁跨越既有線鐵路、縣級以上鐵路、城市道路施工;具有技術復雜、施工難度大的橋梁工程。

      ③營業線工程:上跨、下穿主要干線的橋涵施工;繁忙干線、干線及樞紐站改造工程;橋涵接長、路基幫寬、并行繞行段施工以及臨近既有線吊裝、安裝施工和鋪軌架梁作業等。

      ④基坑開挖工程: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或基坑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地下管線及其復雜等工程。

      ⑤路基工程:6m以上的邊坡施工或者高度雖不足6m但地質條件復雜的高大邊坡。

      ⑥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模板構件支撐高度大于8m,或跨度大于18m,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模板支撐體系。

      ⑦起重吊裝工程: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拆除的工程;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⑧腳手架工程:高度超過24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各類懸挑式腳手架。

      ⑨爆破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及其它臨近既有線土石方爆破工程。

      ⑩其他危險性較大工程: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安全的施工;專業性強、工藝復雜、危險性大、較差作業等易發生安全事故的施工等。

      2. 施工作業面安全管理

      2.1項目部成立現場安全管理機構并針對施工現場作業面建立健全以下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審查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制度、班前安全活動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與職業衛生用品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制度、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項目經理帶班制度等。

      2.2定期對管理人員及值班情況進行檢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要求整改。

      3.分包單位資質證件

      3.1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要求施工單位留存分包單位以下證件、文件復印件:

      ①企業營業執照;

      ②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④ 企業分包安全協議。

      3.2 人員資格管理

      3.2.1 依據《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施工單位的企業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現場留存相關證件備查。

      3.2.2 依據《山東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特種作業包括以下工種:

      ①建筑電工;

      ②建筑架子工(普通腳手架);

      ③建筑架子工(附著升降腳手架);

      ④建筑起重司索信號工;

      ⑤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塔式起重機);

      ⑥建筑起重機械司機(施工升降機);

      ⑦建筑起重機械司機(物料提升機);

      ⑧建筑起重機械司機(門式起重機);

      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塔式起重機);

      ⑩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施工升降機);

      11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物料提升機);

      12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13建筑電氣焊接(切割)工。

      4.作業面的方案、指導作業書、技術交底、安全教育培訓考核

      4.1作業面安全專項方案

      4.1.1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住建部《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應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文件),主要指:基坑支護、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建筑幕墻安裝工程;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人工挖擴孔樁工程;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預應力工程;臨時用電;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4.1.2安全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企業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安全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企業技術負責人簽字。

      4.1.3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4.2作業面指導作業書

      4.2.1項目部對特殊過程的控制,除應執行一般過程控制的規定外,還應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專門的作業指導書。

      4.2.2不太成熟的工藝或缺少經驗的工序應安排試驗,編制成作業指導書,并進行首件(段)驗收。

      4.2.3編制的作業指導書,應經項目部或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執行。

      4.3技術交底

      4.3.1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

      ①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要求,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必須交至作業層,在正式作業前進行,不但口頭講解,而且應有書面文字材料,交底履行簽字手續。安全技術交底是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責任落實的法律要求,要嚴肅認真地進行,不能流于形式。內容不能過于簡單,千篇一律,應按分部分項工程和針對具體的作業內容進行。

      ②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內容: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在施工方案的基礎上對施工內容進行細化和補充;對具體操作者講明安全注意事項,保證操作者的人身安全。

      ③交底中應明確本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現場常見的職工傷亡事故類型,如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機械傷害、坍塌事故等。

      4.3.2各工種安全技術交底

      ①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施工現場的各作業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由專業的技術人員對作業工人進行工種安全技術交底。工種安全技術交底可結合學習安全教育內容同時進行。

      5.安全防護

      5.1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應根據安全防護方案的要求搭設。搭設完畢,項目負責人應組織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及有關班組對防護設施進行逐項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驗收可分層進行或分段進行

      5.2施工過程中,凡是需要拆除臨時支撐體系時,由施工班組長提出申請,經該項目施工負責人檢查確定拆除的范圍和數量,并采取切實可行的加固措施后,由項目部技術人員、安全員共同檢查驗收,合格后,再進行拆除

      6.作業面安全警示標識、責任標牌、操作規程牌、平面布置圖

      6.1施工現場入口處及主要施工區域、危險部位應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牌:如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屬于危險部位,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6.2在鋼筋制作、模板制作、混凝土(砂漿)攪拌、腳手架搭設等操作部位應掛崗位操作規程牌。

      6.3項目部應對各類機械設備上張貼機械操作規程。

      6.4平面布置圖

      6.4.1施工平面圖,應標明擬建工程平面位置、生產區、生活區、生活區、預制場地、材料堆放位置;周圍交通環境、環保要求,需要保護或注意的情況。

      6.4.2平面布置圖要有明顯的動態特性,即每個較短的施工階段之后,施工平頁面黑霧最早變化的。要科學合理的組織好施工現場施工。

      6.4.3所有的材料堆場、小型機械的布設均按平面要求布置,如有調整有書面通知。在做好總平面管理工作的同時,經常檢查執行情況,堅持合理的施工順序,不打亂仗,力求均?生產。

      6.5應急管理

      6.5.1項目部應針對重大危險源,如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斜塌、觸電、中毒及其他群死群傷等可能發生的事故建立和制定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搶救、疏散和應急等措施。

      6.5.2由項目部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項目部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落實應急救援人員、器材、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7.施工作業面檢查評估

      每月由現場安全員、工區安全主管、項目安全主管、項目安全總監各級安全負責人對施工作業面進行檢查評估,項目經理進行復核處理。

      8. 施工作業面評估結果處理

      檢查評估認為施工作業面未達到安全施工要求時,提出整改意見,現場整改后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不允許進行施工作業。

      9. 施工作業面事故責任界定

      安全作業許可證簽發人對其相應的安全作業許可負責,一旦該場所發生事故,安全作業許可證簽發人承擔事故相應責任。

      四、大型機械設備安全準入實施細則

      第8篇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湖南省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以下簡稱鑒定)工作,強化技術創新管理,促進先進適用新產品的生產和新技術的有效推廣及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及國家經貿委1997第

      3號令《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管理辦法》,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是指經濟管理部門聘請有關專家,按照本《細則》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技術創新活動中新產品、新技術的主要性能、技術水平。試(投)產或在生產中試(使)用的可行性、市場前景、社會經濟效益等進行綜合審查和評價,并作出相應的結論意見。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新產品、新技術是指在一定區域或行業范圍內具有先進性、新穎性和適用性的民用工業產品、技術。

      新產品是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或者在結構,材質、工藝有所突破或較原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并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產品。具體分為:

      1、國家級新產品為國內首次試制成功,或在技術上有新的家破,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適應國內、外市場需求;

      2、省級新產品為省內首次試制成功,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并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符合我省產品結構調整方向,有較好的市場前景;

      3、地市級新產品為本地區首次試制成功,有一定的技術含量,達到省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符合我省產品結構調整方向并適應市場需求。

      新技術是指產品生產過程中采用新的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及新工藝裝備等,對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改善生產環境、提高產品質量以及節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較原技術有明顯改進,達到實用程度并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明顯作用的技術。

      第四條

      湖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貿委)歸口管理、指導和監督全省企業新產品、新技術的鑒定工作。

      地州市經委歸口管理、監督本地區企業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工作。

      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產品、技術歸口,負責管理、監督本行業的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章

      鑒定范圍和原則

      第五條

      我省凡列入國家經貿委、省經貿委、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省級各行業主管部門項目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包括試產前后及投產階段)的鑒定工作,按照本《細則》執行。

      企業自行開發或引進而又未列入各級項目計劃的重大新產品、新技術,企業要求組織鑒定的,可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和要求進行鑒定。

      涉及人身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新產品、新技術的鑒定工作,由省級產品或技術歸口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鑒定。

      第六條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工作要堅持嚴謹求實、客觀公正、科學民主、專家與用戶單位共同參與的原則,保證鑒定工作的嚴肅性和合理性。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工作,要注重新產品、新技術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市場前景,保證鑒定工作取得實效。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環境和資源造成危害的項目,不得受理鑒定申請;正在進行鑒定的,應當停止鑒定;已經通過鑒定的,應當撤消。

      第七條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結論是審查批準產品投產、技術推廣應用和轉讓、獲得獎勵以及享受國家有關扶持政策的依據。

      第三章

      鑒定內容和程序

      第八條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的主要內容是:

      (一)評價新產品新技術的性能、采用標準、技術水平、生產工藝條件;

      (二)考核新產品試(投)產、新技術試(使)用所需各方面條件是否具備,安全、衛生、環境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預測分析市場前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指出存在的問題和提出改進意見。

      第九條

      申請新產品、新技術鑒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設計新穎、結構合理、性能先進,技術先進適用、具備全新的功能或較原技術有明顯改進,有應用、推廣價值,適應市場需求,能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

      (二)具備必要的標準、工藝規程、安全規程、操作規程、生產條件及工裝、檢測等手段,工藝技術文件齊全;

      (三)達到設計要求。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用戶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

      (四)技術資料齊全,數據真實準確;

      (五)符合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第十條

      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單位申請鑒定,應當向項目計劃下達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未列入計劃的按產品、技術歸口向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組織鑒定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對特別重大的項目,受理申請的單位必須報請上一級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申請鑒定單位必須向主持鑒定工作的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有關文件:

      1、鑒定驗收工作大綱。

      主要寫明項目來源,鑒定的目的、類別、依據、內容和方法,并經主持鑒定單位審定。

      2、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應用總結報告

      主要寫明項目來源;開發應用及試制、試產、試銷的主要過程和情況;技術原理和技術關鍵;裝備水平、檢測手段及質量保證體系;原材料來源及消耗情況;環保、安全、衛生情況;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及與國內外同類產品的對比分析;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等。

      3、技術文件

      產品或技術的內容介紹、有關照片、圖樣、設計文件、工藝規程、產品使用說明書、標準化審查報告、專利證書,檢索報告、特種產品的批文等與技術鑒定有關的各類文件資料。

      4、標準文件

      提供產品或技術的相關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新產品,必須制訂企業標準并經產品歸口行業主管部內審查后依法備案。

      5、檢測、運行試驗報告

      由省級或省級以上認定的專業檢測機構,按有關標準進行全指標檢測和運行試驗,并出具報告。

      6、用戶使用報告

      由直接使(試)用單位提供。民用消費類產品和出口創匯產品也可由直接銷售單位提供。專用性強的產品、技術的鑒定要提供一份以上用戶報告。其他鑒定必須提供三份以上用戶使用報告。

      7、經濟效益分析報告

      包括成本構成、實現利潤、稅收、經濟規模分析、市場需求預測、綜合效益和社會經濟效益以及推廣應用前景分析等。

      8.特殊要求有關文件

      消防、安全、衛生、環保等方面的有關文件。

      第十一條

      組織鑒定單位受理申請后,可以根據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所處的階段、所屬行業類別情況以及生產或推廣應用要求,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進行鑒定:

      (一)檢測鑒定:由組織(或主持)鑒定單位委托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們認定的專業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規定的有關指標,對新產品、新技術進行檢測、分析,提出檢測分析報告;從國外直接引進的新產品、新技術,國內不能檢測時,可由國外有關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但必須經國家有關產品和技術歸口主管部門審查確認。組織(或主持)鑒定單位依據檢測報告,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二)會議鑒定:由組織(或主持)鑒定單位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及主要用戶組成鑒定委員會,以召開鑒定會形式對新產品、新技術進行審查和評價,并作出結論。絕大部分新產品、新技術的鑒定均應采用此鑒定方式。會上除對有關鑒定資料進行審查、對生產現場進行考察外,還要就有關問題對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答辯以及向用戶征詢意見等。鑒定結論必須經鑒定委員會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三)通信(函審)鑒定:通過書面審查有關技術資料而無需進行現場考察、測試和答辯即可作出評價的新產品、新技術,可采用本鑒定方式。由組織(或主持)鑒定單位將文件和資料寄送有關方面的專家,一般由五至七名專家組成通信鑒定小組,按規定進行評審,并提交書面意見,由主持鑒定單位綜合專家意見后作出鑒定結論意見。鑒定結論必須依據專家小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意見。

      (四)合同驗收:由組織(或主持)鑒定單位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及用戶組成鑒定委員會。按照下達的計劃要求或合同雙方約定的驗收標準和方法進行測試、評價,并作出結論。

      上述四種鑒定驗收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通過鑒定的新產品、新技術,經省經貿委審定后核發《新產品新技術鑒定證書》和《湖南省新產品新技術證書》;每年根據產品或技術的技術水平和實際效益情況評定優秀新產品、新技術,并頒發《湖南省優秀新產品新技術證書》以及項目開發主要技術人員的榮譽證書。以上《證書》的發放、鑒定文件資料的備案存欄等具體工作委托省新技術推廣站負責辦理。

      第十三條

      組織鑒定單位的上級部門,發現并查實鑒定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有權宣布鑒定驗收結論無效。

      第四章

      鑒定組織和管理

      第十四條

      鑒定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列入國家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由國家經貿委負責鑒定的指導和監督,由項目的主持(或組織實施)單位即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經貿委組織鑒定。

      列入其他各級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由計劃下達部門組織鑒定。

      企業自行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企業要求組織鑒定的,可向省經貿委或省級產品、技術歸口行業主管部門直至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單位組織鑒定。

      省經貿委受上級部門委托,組織鑒定列入國家計劃的項目時,邀請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參加。

      由省經貿委負責組織的鑒定,一般按產品、技術歸口,委托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主持,項目承擔單位所在地經委參加。地州市經委組織的鑒定,必須邀請接產品、技術歸口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參加;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也應邀請當地經委參加。

      第十五條

      組織鑒定單位要履行下列職責:

      (-)審查鑒定申請報告、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指定鑒定主持單位;

      (二)負責調處鑒定爭議和對鑒定工作的申訴;

      (三)審查、核準鑒定證書,簽署意見,并給項目承擔單位頒發《證書》受上級單位委托的鑒定項目要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四)項目鑒定的有關文件、資料,按有關規定存檔備查。

      主持鑒定單位的職責:

      (-)審查鑒定資料,確定鑒定方式、人員和聘請有關方面專家;

      (二)采用會議鑒定方式的,根據需要確定會議規模及鑒定委員會成員構成,并在確定的鑒定日期前五天,將被鑒定項目的有關資料送交承擔鑒定任務的專家;

      (三)審核鑒定委員會提交的鑒定報告。如有重大缺陷,責成原鑒定委員會補充鑒定和評價;

      (四)對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按有關規定發給技術咨詢費;

      (五)審查鑒定證書,簽署具體意見,并報組織鑒定單位核準。

      第十六條

      鑒定委員會由主持鑒定單位聘請有關方面的技術專家和技術經濟專家以及用戶代表組成。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該行業(或相關行業)的高級技術職稱(職務)或技術經濟專業類的高級職稱(職務),特殊情況下可聘請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業務骨干參加;

      (二)具有比較豐富的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知識,對被鑒定項目所屬專業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的狀況;

      (三)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求實公正。

      第十七條

      鑒定委員會成員為七至十五人,原則上為單數。

      鑒定委員會中來自用戶系統的成員要占一定比例。

      直接參與本項產品或技術開發的人員不得參加鑒定委員會。項目承擔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參加鑒定委員會,特殊

      行業由于專業限制需要項目承擔單位參加的,其成員數不得超過鑒定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條

      鑒定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組織(或主持)鑒定單位的領導,并對其負責。

      (二)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嚴謹的態度,對新產品、新技術進行全面認真的審查和評價。

      (三)組織審議新產品、新技術的答辯及驗證試驗。

      (四)提出鑒定報告,對結論持有異議的問題要在報告中注明,全體成員要在鑒定證書上簽字。

      鑒定委員會負責人對鑒定結論負責,每個成員有權充分發表個人意見。

      第十九條

      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要采取合理措施,保護其在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工作中知悉的技術和商業秘密。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或轉讓該技術和商業秘密,杜絕侵犯知識產權的情況發生。

      第二十條

      省級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由本行業符合條件的技術專家和技術經濟專家組成的專家庫,以滿足對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在鑒定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組織鑒定單位要中止鑒定;已經完成鑒定的予以撤消;給國家、社會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鑒定組織單位和主持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鑒定工作中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參加鑒定的專家玩忽職守,或故意作出虛假結論,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擔鑒定任務的資格,由其所在單位城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清除出專家庫。

      第二十四條

      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轉讓該項目中涉及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的,要依據有關法律追究其責任;涉及國家機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細則》相沖突的,均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湖南省經貿委負責解釋。

      抄報:國家經貿委

      抄送:省政府辦公廳、省計委、省科委、省教委、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

      局、省技術監督局、省專利局

      附件:

      1、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申請表

      2、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證書

      第9篇 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范文

      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為了系統的管理增值稅發票而制定的一套準則,讓我們一起看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了解增值稅發票的相關規定規定吧!

      最新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使用,包括領購、開具、繳銷、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

      本規定所稱防偽稅控系統,是指經國務院同意推行的,使用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管理專用發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本規定所稱專用設備,是指金稅卡、ic卡、讀卡器和其他設備。

      本規定所稱通用設備,是指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器具和其他設備。

      第四條 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第五條[本條款失效] 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

      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行工作由區縣級稅務機關負責。

      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應進行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后將核查資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

      一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第六條 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設備后,憑《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發票領購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始發行。

      本規定所稱初始發行,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將一般納稅人的下列信息載入空白金稅卡和ic卡的行為。

      (一)企業名稱;

      (二)稅務登記代碼;

      (三)開票限額;

      (四)購票限量;

      (五)購票人員姓名、密碼;

      (六)開票機數量;

      (七)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納稅人發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項信息變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發行;發生第二項信息變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發行。

      第七條 一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專用發票。

      第八條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7、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購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和ic卡。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本規定第八條所稱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一)未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二)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三)未將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結果清單》裝訂成冊;

      (四)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次。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全聯次留存。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十五條 《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購買方留存;(會計知識網)第二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申請單》應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附件4)。《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第十七條 《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通知單》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并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屬于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第二十一條 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在申報所屬月份內可分次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

      本規定所稱報稅,是納稅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向稅務機關報送開票數據電文。

      第二十二條 因ic卡、軟盤質量等問題無法報稅的,應更換ic卡、軟盤。

      因硬盤損壞、更換金稅卡等原因不能正常報稅的,應提供已開具未向稅務機關報稅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原件或者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補采開票數據。

      第二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或者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將專用設備和結存未用的紙質專用發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應繳銷其專用發票,并按有關安全管理的要求處理專用設備。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稱專用發票的繳銷,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在紙質專用發票監制章處按“v”字剪角作廢,同時作廢相應的專用發票數據電文。

      被繳銷的紙質專用發票應退還納稅人。

      第二十五條 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本規定所稱認證,是稅務機關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對專用發票所列數據的識別、確認。

      本規定所稱認證相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無誤,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條 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一)無法認證。

      本規定所稱無法認證,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認,無法產生認證結果。

      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有誤。

      三)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的代碼或者號碼不一致。

      第二十七條 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一)重復認證。

      本規定所稱重復認證,是指已經認證相符的同一張專用發票再次認證。

      二)密文有誤。

      本規定所稱密文有誤,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無法解譯。

      三)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認證不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有誤,或者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不一致。

      本項所稱認證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

      四)列為失控專用發票。

      本規定所稱列為失控專用發票,是指認證時的專用發票已被登記為失控專用發票。

      第二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5),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第二十九條 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4]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國稅發[1994]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商業零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告〉的通知》(國稅發[1994]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控制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范圍的通知〉的通知》(國稅發[2000]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1]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2]33號)同時廢止。以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10篇 東北電網電力可靠性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東北電網可靠性管理,適應電力體制改革需要,提高東北電網安全、可靠供電水平,根據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的《電力可靠性管理暫行辦法》以及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電力可靠性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要求,結合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以及東北電網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東北電網系統內各層次企業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細則中東北電網系統內各企業是指東北電網公司及其遼寧、吉林、黑龍江省電力公司所屬的發電廠、超高壓局、電業局(供電公司)等承擔發、輸、供電任務的企業;

      第四條東北電網電力可靠性管理實行東北電網有限公司統一領導和東北電網、省電網、網內發電廠、供電公司、超高壓局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東北電網有限公司可靠性管理的目標和基本任務是:建立科學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網絡和評價、分析、預測系統,努力提高東北電網電力設備的安全、可靠、經濟運行水平及供電可靠性;指導和監督各企業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體系,評價和分析本企業的系統、設備運行可靠性,研究和擬訂本企業的系統、設備最佳可靠性目標。

      第六條東北電網電力可靠性管理在業務上接受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領導。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七條東北電網有限公司負責東北電網內的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電力行業頒發的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東北電網相應的規章制度及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由東北電網公司主管生產領導任組長的東北電網可靠性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健全東北電網電力可靠性管理體系,明確可靠性管理工作責任部門,設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并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合格的工程技術人員以及專用設備,負責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電網生產部分工負責遼寧、吉林、黑龍江省電力公司及直屬各電網生產企業可靠性數據的采集、保存、匯總、分析工作;負責審核、監督管理范圍內的可靠性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并按時報送中國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分析、歸納、反饋東北電網供電可靠性、輸變電設施可靠性數據,制定促進電力安全生產、提高可靠性運行水平的具體措施。定期印發東北電網電網生產企業可靠性指標分析報告。

      (四)電源生產部分工負責東北電網公司所屬發電廠的可靠性數據的采集、保存、匯總、分析工作;負責審核、監督管理范圍內的可靠性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并按時報送中國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定期分析管理范圍內的發電機組、輔機及輸變電設備的運行可靠性狀況,制定提高可靠性運行水平的具體措施。定期印發東北電網發電企業發電主機、發電輔機、輸變電設施可靠性指標分析報告。

      (五)組織對電源與電網規劃項目、重要技術改造項目以及重要設備的更改與選型進行可靠性技術論證。

      (六)在與有關方面簽訂生產運營合同、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安全管理協議等文件中,對設備、機組和電網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體要求。

      (七)推行可靠性目標管理,負責對直屬單位分解下達可靠性指標,并監督、檢查、考核下屬單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八)組織開展東北電網內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檢查、經驗交流和人員培訓工作,及時了解全國可靠性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學習、交流先進經驗,結合本單位實際,不斷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九)定期組織召開東北電網可靠性管理工作總結會議。

      (十)組織、協調科技進步項目中有關可靠性管理與技術項目的立項與研究。

      第八條省電力公司負責本省電網內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電力行業及東北電網公司頒發的可靠性管理辦法、規程及有關規定等,并制定本省電網相應的規章制度及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和健全本省電網由主管生產領導任組長的可靠性管理領導小組,指定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省電網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設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并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合格的工程技術人員以及專用設備,明確管理體系。

      (三)負責采集本省電網管理范圍內的發供電企業的可靠性數據,匯總后按時報送東北電網有限公司,并對本公司管轄范圍內可靠性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負責;

      (四)推行可靠性目標管理,負責對所屬單位分解可靠性指標目標值并進行考核工作。

      (五)定期分析和通報本省電網管理范圍內的可靠性指標完成情況;

      (六)組織開展本省電網管理范圍內可靠性管理經驗交流、業務培訓及工作總結。及時了解全國可靠性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學習、交流先進經驗,結合本單位實際,不斷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條東北電網所屬各發電廠、超高壓局和供電公司負責本單位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電力行業及東北電網公司及所屬省公司頒發的可靠性管理辦法、規程及實施細則等,并制定本單位相應的規章制度及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由主管生產副局(廠)長任組長的可靠性領導小組,指定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明確三級可靠性管理網絡,宣傳普及可靠性管理知識,普及全員可靠性管理意識。

      (三)負責采集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發供電可靠性數據,匯總后按時報送所屬省電網公司;東北電網有限公司直屬超高壓局、供電公司直接報送電網生產部;直屬發電廠直接報送電源生產部;各單位應對本單位管轄范圍內可靠性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負責;

      (四)定期開展本單位可靠性分析活動,對本單位的供電可靠性、輸變電設施可靠性、發電主機可靠性及發電輔機可靠性指標進行分析,提出并落實提高可靠性的措施。

      (五)推行目標管理工作,將年度可靠性指標分解,落實到部門和班組,實現量化的目標管理。負責完成省公司下達的可靠性指標。監督、檢查、考核下屬單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六)各級可靠性管理專責人員需經上級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發供電單位對本單位可靠性管理網絡成員和生產人員定期進行可靠性業務培訓及經驗交流,提高全員的可靠性意識,不斷提高可靠性管理水平。

      (七)保證可靠性專業人員的相當穩定性。必要的人員更換時,必須做好交接工作,進行必要的培訓,要確保可靠性工作的連續。交接工作時要交接所有可靠性資料,歷年可靠性數據、軟件。尤其是歷年可靠性數據要視為重要生產設備技術資料,不得損失。

      第三章 可靠性數據及分析總結報送時間及要求

      第十條東北電網所屬發、輸、供電單位都要按時報送,執行月報制。報送時間及要求規定如下:

      (一)東北電網公司所屬發電廠報送時間:發電主機可靠性每月第3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輸變電設施可靠性每月第5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發電輔機可靠性每月第6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

      (二)東北電網公司直屬超高壓局、供電公司報送時間:用戶供電可靠性每月第5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輸變電數據每月第6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

      (三)各省電網公司向東北電網公司報送時間:用戶數據每月第6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輸變電數據每月第8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

      (四)東北電網公司向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報送時間:用戶供電可靠性、輸變電設施、發電主機、發電輔機可靠性數據,每月第10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其他有關信息應按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要求及時報送。

      (五)報送單位發現數據有誤需更正時,應及時以書面的形式說明原因,更改的數據內容應隨下月數據一并報送。

      (六)當所管理的設備、機組的產權或運行管理單位等情況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報,并做好全部可靠性數據及資料的移交工作,保證可靠性信息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七)填報電力可靠性數據應當做到準確、完整和及時:準確的含義是:按客觀實際如實進行統計評價,做到事件定性、代碼準確;完整的含義是:按規定項目填報可靠性數據,做到事件和內容無遺漏;及時的含義是:按規定程序、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可靠性數據。

      第十一條可靠性分析要為生產服務,可靠性分析要與各專業溝通,分析結果要及時反饋給領導和有關部門。對于設備存在的突出問題,可靠性管理負責人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深入分析,拿出處理措施,并定期檢查實施。可靠性分析內容應包括:

      (一)分析影響設備可靠性的主要原因,提出注意事項。

      (二)分析造成設備非計劃停運的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分析比較可靠性指標完成情況。

      內容包括:指標完成、同期比較、停電原因分析等。

      第十二條可靠性分析報告報送時間規定:

      (一)各發電單位可靠性指標的綜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報東北電網公司電源生產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總結于次年度元月底前報東北電網公司電源生產部。

      (二)各超高壓局、供電公司可靠性指標的綜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報所屬省電力公司生產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總結于次年度元月25日前報所屬省電力公司生產部。

      (三)省電力公司可靠性指標的綜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個月的25日前報東北電網有限公司電網生產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總結于次年度元月25日底前報東北電網有限公司電網生產部。

      (四)對于重大的停電事件、非計劃停運(機組非計劃停運時間超過300小時、主要輸變電設施非計劃停運時間超過720小時、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全站非計劃停電、大面積的用戶停電等事件),應有詳細分析報告。

      第四章 可靠性統計評價工作規定與程序

      第十三條開展電力可靠性統計評價工作應執行以下標準和要求,以及與之相配套的全國統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統軟件。

      (一)《發電設備可靠性評價規程》,dl/t793-2001,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

      (二)《輸變電設施可靠性評價規程》,dl/t837-2003,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

      (三)《供電系統用戶供電可靠性評價規程》,dl/t836-2003,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

      (四)《新建發電機組啟動試運行階段可靠性評價辦法(暫行)》,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頒發。

      (五)《電力可靠性管理代碼》,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頒發。

      (六)中電聯頒發的其它有關規范、制度。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人員基本條件

      第十四條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其職稱評定、晉升晉級按工程技術系列進行,與其他同類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條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思想作風端正,事業心強,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產實踐和管理經驗。

      (二)掌握政府部門、中電聯

      頒發的有關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規范、制度及標準,熟練掌握和應用各類可靠性評價規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統軟件。

      (三)熟悉電力系統專業基礎知識,了解所在單位相關專業的主要業務內容。

      (四)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人員,必須經過可靠性管理與技術的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六章 表彰、獎勵與批評

      第十六條東北電網公司將對可靠性管理工作進行不定期檢查;每兩年組織一次全網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互查,并對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七條為了維護電力可靠性的公正性、準確性與權威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對可靠性數據進行不正當的干預,如發現有偽造和弄虛作假現象,網、省公司將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由東北電網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11篇 招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范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20**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八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條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與被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 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三十條 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二條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省級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四十六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七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所稱特殊招標項目,是指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項目。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五十條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貪腐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 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五十三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六條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第五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投訴與處理

      第六十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十一條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第六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貪腐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以貪腐謀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

      (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貪腐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

      (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 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七十四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 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業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招標職業資格。

      第七十九條 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第八十條 項目審批、核準部門不依法審批、核準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貪腐、濫用權利、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要求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者要求對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

      (二)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標人以其指定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中標結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八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招標投標協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

      第八十四條 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 農電系統小型作業安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關愛生命、超前防范、嚴格管理、落實責任,真正實現安全生產的可控、能控、在控,切實強化安全生產的全面、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超前管理;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杜絕各種人身傷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損失和社會影響的事故發生,確保農電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依據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程》、《“兩票”管理執行細則》,結合農電系統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建立健全安全保障監控體系,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深入開展安全檢查活動,做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安全生產有序可控,確保作業現場落實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嚴肅勞動紀律,規范員工作業行為,有效控制習慣性違章,杜絕各類人身傷害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發生,努力達到安全文明生產的目的。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農電系統各類小型作業現場。

      第二章、小型作業的工作及范圍

      第四條? 小型作業系指10kv及以下日常運行維護及搶修(急修)作業,一般為2-4人的作業,工作任務單一且人數較少。

      第五條? 小型作業的范圍:

      10kv線路及配變工作包括:

      符合“安規”按口頭或電話命令執行的工作、需辦理工作票但工作任務簡單且人員少于4人的工作。如線路小修、事故應急搶修、線路倒閘操作、更換柱上開關及跌落保險、更換高低壓避雷器、投切線路無功補償裝置、投切線路調壓器、清除線路搭掛物、砍剪樹木、安裝標識牌、搭接或解列線路、配變、電纜引流線、電氣測量、帶電測量線路馳度、交跨距離、配變更換熔絲、配變小修、配變、避雷器、高壓電纜的預防性試驗、能夠保證安全距離線路上的工作等。

      10kv線路及配變工作違章處罰細則:

      一、線路小修、事故應急搶修工作中可不用工作票,但必須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習慣性違章:

      1、進入工作現場,不戴安全帽;

      2、不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

      3、不檢查腳扣和安全工器具;

      4、無人監護下搶修工作;

      5、不按規程規定驗電、裝設接地線。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400元、工作監護人300、違章者200元罰款。

      二、倒閘操作應由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并認真執行唱票、復誦制。發布指令和復誦指令都應該嚴肅認真,使用規范操作術語,準確清晰。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倒閘操作中發生疑問時,監護人擅自更改操作票、跳項執行操作票;

      2、倒閘操作未戴安全帽、不使用絕緣手套;

      3、操作前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不唱票,監護人不到位;

      4、監護人未按操作順序下令操作。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300、工作監護人200元、違章者100元罰款。

      三、更換柱上開關及跌落保險、更換高低壓避雷器的工作,應先將低壓刀閘拉開,后將高壓隔離開關(刀閘)或跌落式熔斷器(保險)拉開。摘掛跌落式熔斷器(保險)的熔管時,應使用絕緣棒,并應有專人監護。其他人員不得觸及設備。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無工作票工作;

      2、不按規定停電、驗電、使用接地線;

      3、不認真使用作業指導書,無危險點預控措施;

      4、工作地點未設置圍欄和警示標識。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300元、工作監護人200元罰款、違章者100元罰款。

      四、投切線路無功補償裝置、投切線路調壓器工作應使用合格的絕緣棒,并使用絕緣手套。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操作人員不戴安全帽和絕緣手套;

      2、操作前未檢查安全工器具,使用不合格的絕緣棒;

      3、桿塔上作業未使用安全帶;

      4、投切無功補償裝置時不按規程規定操作。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300元、工作監護人200元罰款、違章者100元罰款。

      五、清除線路搭掛物、砍剪樹木工作時,在線路帶電情況下,砍剪靠近線路的樹木時,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開始前,向全體人員說明:電力線路有電,人員、樹木、繩索應與導線保持安全距離。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前未勘查工作現場;

      2、砍剪樹木時未設專人監護;

      3、工作人員未使用安全帶和繩索;

      4、砍剪樹木時未做防范動物、昆蟲傷害的保護措施。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200元、工作監護人100元罰款、違章者50元罰款。

      六、安裝標識牌工作地點在桿塔最下層導線以下,并能夠保持安全距離。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登桿前不檢查桿根;

      2、作業時拋扔材料和安全工器具;

      3、作業時不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帶。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200元、工作監護人100元罰款、違章者50元罰款。

      七、搭接或解列線路、配變、電纜引流線工作時,登桿塔時要認真核對線路的雙重名稱無誤,并設專人監護。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作業人員未核對線路的雙重名稱;

      2、作業中監護人未履行自己的職責;

      3、作業人員未按規定佩戴絕緣手套;

      4、作業人員未做好防止感應電傷人的保護措施。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300元、工作監護人200元、違章者200元罰款。

      八、電氣測量、帶電測量線路馳度、交跨距離可以在線路和設備帶電的情況下進行,使用測量儀或絕緣測量工具測量。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測量人員未戴手套;

      2、測量人員不了解儀表的使用方法;

      3、測量人員使用不合格的工具測量的。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200元、工作監護人200元、違章者100元罰款。

      九、進行配變更換熔絲、配變小修、配變、避雷器、高壓電纜的預防性試驗的工作時,應使用絕緣棒,并應有專人監護,其他人員不得觸及設備。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特殊天氣不按規定操作的;

      2、工作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職責;

      3、操作中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4、現場工作中危險點控制措施未落實;

      5、現場作業中未使用圍欄和懸掛警告標示牌;

      6、配電線路接地電阻測試時,沒有戴絕緣手套接觸與地斷開的接地線的。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300元、工作監護人200元、違章者2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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