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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金管理辦法細則模板(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1-22 20:00:19 查看人數:86

      資金管理辦法細則模板

      第1篇 資金管理辦法細則模板

      資金管理辦法細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現代化、集團化發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以現金流量控制為重點的集團內資金統一調控管理體系,提高資金利用效率,控制財務風險,實現集團內資金管理的高度統一,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下屬各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簡稱“各公司”)。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能

      第三條 決策機構及職能

      1、公司資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為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公司總裁

      副主任委員:公司財務副總裁

      委員:公司營銷副總裁、 生產副總裁、投資發展副總裁

      成員:公司財務中心資金部負責人、銷售分公司負責人、物資分公司負責人、工程部負責人、計劃發展部負責人、財務經理

      2、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能為審定公司資金管理辦法;審定年度資金預算、月度資金計劃;審定籌融資方案;統一調度資金;檢查、考核資金預算、計劃執行結果;動態監控公司現金流量,控制財務風險。

      3、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的工作方式為月度例會。

      第四條 執行機構及職能

      1、財務中心資金部:

      履行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能。

      主要負責執行資金管理委員會的各項決定;擬訂資金管理辦法草案;統籌規劃公司年度資金預算及月度資金計劃;組織資金管理委員會月度會議;向各公司下達經批準的年度資金預算及月度資金計劃;審批各公司資金周報表,負責各公司資金調撥;具體指導、監督、檢查各公司資金管理工作;向資金管理委員會提交公司月度、季度、年度資金執行情況表及資金管理工作報告;對各公司資金管理效果提出考核意見與建議。

      2、財務經理:

      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各公司的資金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并初審上報各公司年度資金預算、季度資金預測、月度資金計劃、資金周報表、資金日報表等相關資料;參與資金管理委員會月度會議;組織實施各公司經批準的籌資方案;督促落實各公司收入計劃;具體落實財務中心資金部資金調度方案;根據本辦法的權限設定審簽各公司支付業務;提交所轄區域月度、季度、年度資金運行報告。

      第三章 資金預算

      第五條 公司通過實施資金預算管理,實現對各公司的資金集中統一調控。

      各公司的資金收支,必須按規定編制資金預算,經財務經理初審,報財務中心資金部復審并匯總呈報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嚴格執行。

      資金預算審批程序如下圖:

      1、年度資金預算

      各公司應依據年度財務預算編制資金預算,在每年1月15日前向財務中心資金部提交年度資金預算草案,待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提交正式年度資金預算。

      2、季度資金預測

      各公司應依據經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年度資金預算,在每季度首月8日前向財務中心資金部提交季度資金預測。

      3、月度資金計劃

      各公司應依據經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年度資金預算,結合季度資金預測,編制月度資金計劃,于每月3日前報財務中心資金部。

      對于單筆支付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計劃,須列明詳細支付單位名稱和金額。

      應付材料款、代墊運雜費、工程尾款支付計劃明細表隨同月度資金計劃一同報資金部。

      銷售公司應于每月最后一天向財務中心資金部及各直管公司提報下月貨款回籠計劃。

      工程部應于每月最后一天向財務中心資金部以及相關的各分子公司提報下月工程款支付計劃。

      4、資金周報表

      各公司應根據月度資金計劃,編制資金周報表,于每周六上午報財務中心資金部。

      5、資金日報表

      各公司應按時編制資金日報表,于每日上午9點前報財務中心資金部。

      第六條 各公司應按月編制月度資金執行情況表,于次月3號前隨同次月月度資金計劃一并報財務中心資金部。

      第四章 籌資管理

      第七條 各公司需新增借款,必須向財務中心資金部提出借款申請,經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由財務中心資金部統一對外籌資。

      各公司無權自行向外借款。

      第八條 固定資產項目貸款

      1、各公司經批準的新建項目,須新增固定資產項目貸款時,應納入年度資金預算,并專項申請報批。

      2、財務中心資金部統一對外籌資,負責與金融機構進行貸款合同的洽談。

      所轄公司的財務經理亦參與合同洽談。

      3、申請貸款的各公司應配合財務中心資金部的籌資工作,按規定提供貸款所需相關資料。

      4、當子公司為借款主體時,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財務經理簽訂借款合同,并監督借款人嚴格履行合同。

      第九條 流動資金借款

      1、流動資金借款計劃納入年度資金預算。

      2、各公司流動資金不足時,只能向財務中心資金部申請借款。

      3、財務中心資金部收到申請后,將優先考慮在公司內進行資金調劑。

      經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由財務中心資金部統一向申請借款的公司調撥資金。

      嚴禁各公司自行拆借資金。

      4、公司內資金不足時,經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批準,財務中心資金部將組織向金融機構借款。

      5、當子公司為借款主體時,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財務經理簽訂借款合同,并監督借款人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條 擔保與抵押

      擔保與抵押必須經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批準。

      1、一般情況下,原則上以資產抵押方式為主。

      2、各公司經批準的銀行借款資產抵押方案,必須經財務經理初審,并報財務中心資金部審定后方可實施。

      3、各公司不得自行實施資產抵押;不得自行向第三方提供擔保,各關聯公司間也不得自行相互提供擔保。

      第五章 營運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收入管理

      1、各公司資金收入均應納入資金預算。

      2、各公司應在公司指定的銀行開設結算賬戶,未經公司批準,不得自行開立賬戶。

      新開賬戶的公司需向財務中心資金部提出申請,待財務中心主任批準后方可辦理。

      3、銷售公司必須及時足額將貨款收入存入公司指定賬戶,銷售公司及所屬各市場部不得開設賬戶留存貨款。

      4、經批準的各公司月度資金計劃,涉及各公司間調撥資金的,由財務中心資金部統一簽發“資金調撥單”,經財務中心主任批準后實施,各公司必須確保資金2日內到賬。

      5、各公司必須及時足額將貨款收入入賬。

      收款單錄入時間與賬務處理時間不得超過1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支出管理

      公司及各公司所發生的全部經濟業務,必須嚴格按合同辦理結算,并及時掛賬。

      無論是公司總部還是各分子公司的款項支付,必須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必須堅持信守合同的原則,必須堅持按均衡支付率辦理的原則,確保公司資金支付不存在法律糾紛。

      1、總部應付材料款及代墊運雜費支付管理:由財務中心資金部提出支付建議計劃,交業務主管部門確認,經公司主管副總裁審核后,報財務中心資金部,按資金預算管理規定報批執行。

      2、各公司應付材料款及代墊運雜費支付管理:由各公司計財部提出支付建議計劃,交各公司業務主管部門確認,經各公司執行經理審核后, 報各公司計財部,按資金預算管理規定報批執行。

      3、支付建議計劃必須包括“年初余額、本年應付、本年已付、期末余額、支付率、財務支付建議計劃、主管部門調整計劃、調整原因說明”項目。

      4、對于批準計劃未執行的,需在月度資金運行報告中加以說明,并在次月計劃中滾動安排。

      5、各項稅款、利息費用等支付必須按規定填制付款憑單,由財務經理簽批后方可支付。

      稅款繳納原則上不得超出應交稅金期末余額,確需預交稅款或支付稅款滯納金、罰款等營業外支出,需向財務中心資金部提出申請,待財務中心主任批準后方可支付。

      6、其他未盡的支付事項,參照以上規定辦理。

      7、各公司日常資金支付,應依據明細資金計劃辦理。

      審批權限設定如下:

      水泥熟料生產線單筆支付金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粉磨站及其他公司單筆支付金額超過5萬元(含5萬元)的業務,必須報經財務經理簽字后方可安排支付。

      財務經理不在現場時,可序時電傳審簽支付,然后補簽原件。

      水泥熟料生產線單筆支付金額在10萬元以內,粉磨站及其他公司單筆支付金額在5萬元以內的業務,經財務經理授權后,可按規定程序支付。

      8、原則上不得計劃外付款。

      但因各公司生產經營臨時需要等特殊情況需計劃外支付時,按以下審批程序辦理:

      ①單筆金額不超過20萬元的,由財務經理審簽支付。

      全月不超過3筆。

      ②單筆金額超過20萬元但不超過50萬元的,必須報財務中心資金部審批后,由財務經理審簽支付。

      全月不超過2筆。

      ③單筆金額超過50萬元的,必須經財務中心資金部呈報財務中心主任審批后,由財務經理審簽支付。

      拓展閱讀:

      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解讀【2】

      為加強和改進中央財政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國家文物局頒布了《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為便于更好地了解《辦法》制定的背景,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的定義、范圍,記者走訪了有關專家。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經過第三次不可移動文物普查,以及正在有序開展的第一次可移動文物普查,我國文化遺產資源處于逐年上升的趨勢。

      目前,我國已擁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定的世界遺產45處,其中世界文化遺產31處、世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4處;國務院已批復公布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共計4295處。

      此外,我國還有博物館3020座,國有博物館收藏文物2864萬多件。

      同時,國家對文物保護工作的投入也在相應增加,僅就中央對地方文物保護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而言,2023年11億元、2023年12億元、2023年40億元、2023年65億元、2023年預算安排70億元。

      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更好地滿足文物保護工作的需要,應當進一步完善資金管理辦法,規范專項資金分配和使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自2023年起,財政部教科文司會同國家文物局辦公室經過充分調研和多次征求意見,對原有的《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財教[2001]351號)和《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5]135號)進行了合并和修改,起草并頒布了《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二、什么是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

      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補助資金”)是中央財政為支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工作、促進文物事業發展而設立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補助資金。

      專項補助資金的年度預算,根據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工作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中央財政財力情況確定。

      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堅持“規劃先行、保障重點、中央補助、分級負責”的原則。

      專項補助資金用于補助地方的,適當向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傾斜。

      專項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

      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共同建立專項補助資金項目庫。

      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并接受財政、審計、文物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三、專項補助資金的補助范圍

      專項補助資金的補助范圍主要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大遺址保護、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考古調查、可移動文物保護等,并詳細規定了支出內容。

      對非國有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可在其項目完成并經過評估驗收后,申請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辦法》特別強調,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范圍不包括:征地拆遷、基本建設、日常養護、應急搶險、超出文物本體保護范圍的環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與地方共建國家級重點博物館的各項支出。

      《辦法》規定,專項補助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種工資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償還債務,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四、專項補助資金的申報程序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報《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申請書》和文物保護項目預(概)算文本,根據行政隸屬關系和規定程序逐級申報。

      其中:

      (一)項目實施單位隸屬于中央部門的,應當逐級報送至中央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二)項目實施單位隸屬于地方的,應當逐級報送至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共同進行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項目實施單位主管部門屬于非文物系統的,應當由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文物部門,由財政部門和文物部門逐級上報。

      (三)項目實施單位為非國有的,應當逐級報送至所在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由省級財政部門聯合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文物保護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后,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五、《辦法》確立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模式有哪些制度優勢

      (一)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實施項目管理制

      與一般的維修項目不同,文物保護工作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特殊性。

      首先,文物本體體量不一,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例,大到長城、故宮,小到大金得勝陀頌碑(石碑全高328厘米,碑身高177厘米,寬85厘米,厚31厘米),都在補助范圍之內;其次是文物修復要秉承“原材料、原工藝、原體量、最小干預”的原則,在不同時代、不同材質文物保護維修的時候,所選取的材料和工藝也不一樣,這就形成了文物保護項目立項、保護方案編制和審批、施工、驗收等環節中要特別強調專業性特點。

      因此,《辦法》明確了專項補助資金的項目管理制度,體現了文物保護工作的特點,做出更加符合實際工作的需求。

      (二)打破了文化文物行業和其他行業的界限和國有、非國有的所有制界限

      《辦法》將資金補助范圍擴大到所有經國務院公布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包括中央部門歸口管理的,如教育部所屬大學校舍;也包括地方宗教部門、企業和個人管理的)和所有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一、二、三級珍貴文物保護,基本涵蓋了我國文物保護工作的重點。

      非國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以鄉土建筑為主,多為鄉村和城市傳統街區的民宅)往往還在發揮使用功能,在使用過程中因要以文物保護的要求管理,會對使用造成一些限制,對它們的專項資金補助可以看做是國家對限制私權的補償,彰顯了文物保護政策的人性化。

      (三)合理劃分文物保護各方參與者的責任

      文物是中華民族的共同財富,加強文物保護工作涉及國家和民族全局性利益。

      根據《文物保護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但由于文物保護工作具有很強的跨區域性質、效益外溢特征十分明顯,中央政府必須切實承擔起管理責任,對地方文物保護工作予以規范、指導和支持。

      同時,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文物保護領域,形成全社會參與文物保護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辦法》重新確定了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項目預算審核、下達、監督和績效評價等職責分工和業務流程。

      除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外,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還涉及中央有關部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文物部門和文物保護項目實施單位等各個方面。

      此次修訂辦法,對原有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和補充,進一步明確了各自的管理責任。

      (四)強化了資金管理和監督評價

      根據現行財政管理要求,對專項資金撥付、預算調整、開支標準、政府采購、結轉和結余、國有資產、無形資產等管理進行了規定。

      明確專項資金管理實行年度財務報告制度、結項財務驗收報告制度,未能通過結項財務驗收的項目應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同時,強調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機制和績效評價制度。

      財政部會同國家文物局采取委托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或中介機構等方式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檢查或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將另行制定。

      六、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如何理解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上的特點

      國家財政、文物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經過實踐探索、形成的中央文物保護資金專項轉移支付管理機制,探索資金管理使用方向明確、實施便捷、效率值高等突出特點和優勢,既可針對文物保護項目實際需求妥善解決文物保護輕重緩急的排序問題,又可及時有效地開展重點文物保護搶救工程,使一大批珍貴文物得以安全保護和永續傳承。

      而將現有專項資金統一合并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資金”是財政部、國家文物局貫徹《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完善財政支付制度,大幅度減少、合并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的重要舉措。

      (二)如何理解《辦法》相對于以前政策的創新性

      隨著文物保護工作的不斷深入,我國文物保護管理的理念也在不斷創新和完善。

      一方面,文物保護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擴大,包括工業遺產、水下遺產、線型遺產、文化景觀等都成為文物保護重要內容,文物科技保護水平逐步提高,中外交流日益緊密,文物保護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作用明顯增強;另一方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也在轉變管理職能,不僅注重于管理本系統所屬的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等,而是面向全社會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通過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法規,加強宣傳和監管等,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保護文化遺產的強大合力和長效機制。

      文物保護管理理念的創新對加強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修訂和完善原有的管理辦法,打破行政隸屬關系和文物形態的界限,進一步擴大財政支持范圍,使其更加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

      第2篇 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范例

      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1.目的:為了管好用好募集資金,保證資金的安全和按規定用途使用,根據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3.募集資金使用有關規定:3.1必須按公司募集項目承諾的用途使用募集資金。如募集資金實際用途有變更,必須事先按國家規定程序報批,經董事會、股東大會通過,報政府有關部門和證監會審查批準。否則,不能變更募集資金用途。3.2募集資金應在項目規定的額度和時間內使用。每個募集資金項目在實施前,都要拿出詳細的實施方案,規定項目所應達到的目標、總投資和完成時間。財務部按經批準的實施方案、合同和工作進度撥付資金。3.3募集資金用于收購資產或權益時,應聘請有證券資格的中介機構對被收購資產或權益進行評估和審計。董事會應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告。3.4募集資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項目,應組建專門的工程管理班子。工程管理班子負責工程進度和質量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并如期完成。重大項目的施工應實行對外招標,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節約資金,力爭用較少的投入達到更好的效果。3.5募集資金使用的日常管理:3.5.1由有關職能部門(如總工辦、項目實施小組等)根據募集資金項目的需要提出實施方案,報經董事長、總經理審查批準,再與有關單位簽訂書面合同。重大合同的簽訂必須由董事長簽字;3.5.2財務部按募集項目專款專用。暫未使用的資金必須存入公司的銀行帳戶,一律不準擅自動用。支付項目款時,應查驗合同、工作進度的證明、收款單位的收款憑證以及公司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簽注的意見。凡有關資料不齊和審批手續不全,財務部有權拒絕支付款項;3.5.3公司指定專人負責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督,特別是對重大合同簽訂和執行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3.5.4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項目完成時,要進行專項審計,審查該項目的資金使用是否合理,投資額是否控制在預計總額內,項目效益是否達到預期的目標等;3.5.5按有關規定及時批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工作進度和項目投產后產生的效益等情況。4.附則:4.1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4.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或與之相抵觸的規定即行廢止。4.3本制度經批準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修改時亦同。

      第3篇 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總則

      為建立本公司及所屬各項目部安全生產投入的長效機制,保證公司及下屬各項目部達到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逐步改善企業安全生產環境。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公司及所屬各在建項目部按照本辦法規定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第三條 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比例

      公司年度投入資金不低于上年度主營業務銷售收入的1.5%;

      第四條 安全生產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管理獎勵;

      (二)從業人員安全宣傳教育、技術培訓;

      (三)從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配備;

      (四)安全設施設備投入或更新、技術改造和設備維護保養;

      (五)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整改治理、監控;

      (六)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投入及維護保養和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建立、實施和保持;

      (八)安全生產整治的其它項

      第五條 安全生產資金的使用控制

      企業要根據本辦法規定,編制年度安全資金投入計劃,納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并報公司質量部備案。

      第六條 安全生產資金的監督檢查

      公司安全質量部會同財務、審計等有關部門對公司及所屬各項目部安全資金的計劃和實施情況監督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對企業上年度安全資金保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七條 處罰原則

      公司對不按照本辦法規定保證安全資金投入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0、第81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號)第35條、第36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條 公司及所屬各項目部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落實措施或實施細則。

      第九條 本辦法從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由公司安全質量部負責解釋。

      第4篇 募集資金管理辦法范本

      募集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運用,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募集資金是指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及上市后配股、增發等再次發行股票)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方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 募集資金的使用應堅持周密計劃,精打細算,規范運作,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非經公司股東大會依法作出決議,任何人無權改變公司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資金說明書公告的募集資金使用用途。

      第五條 公司應負責、謹慎使用募集資金,以最低投資成本獲取最大產出效益為原則,把握好投入時機、投入資金、投資進度及項目效益間的關系。

      第六條 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募集資金,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應給予相關責任人以處分。

      第二章 募集資金存放

      第七條 募集資金到位后,公司應及時辦理驗資手續,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并應由董事會按照招股說明書所承諾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管理和使用募集資金。

      第八條 公司實行募集資金集中存儲管理。公司認為募集資金的數額大,并且結合投資項目的信貸安排確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銀行開設帳戶的,應堅持集中存放、便于監督的原則進行存儲。

      第三章 募集資金的使用

      第九條 募集資金應按照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資金說明書承諾的投資項目、投資金額安排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的具體依據是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

      第十條 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由公司總經理組織編制、實施,并報董事會備案。如出現本辦法第十一條的第4種情況時,需報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依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由公司項目實施部門根據相關文件和具體情況,本著充分維護投資者利益和以最小投入獲取最大收益的原則,編制公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公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應充分說明各項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預期的效果;

      二、公司投資發展部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的原則對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進行審查、評價,并出具審查評價報告,需要時可要求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編制部門對計劃書進行補充說明或論證;

      三、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經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因國家有關政策、市場環境、相關技術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發生變化,如果按原投資方案實施項目可能會不經濟、或給股東帶來損失時,總經理辦公會應按謹慎性原則從嚴或推遲審批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董事會。

      五、董事會收到總經理的相關報告后,認為需要對全部或單項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進行審議時,應召開董事會討論并審批募集資金使用計劃。

      第十二條 依據經審批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使用募集資金時,應當按照《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貨幣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履行公司貨幣資金使用的申請和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募集資金申請,是指使用部門或單位根據經批準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提出使用募集資金的報告,內容包括:申請用途、金額、款項提取或劃撥的時間等。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募集資金的審批手續,是指在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或公司預算范圍內,針對使用部門的使用募集資金由財務部門審核,財務負責人、總經理簽批,會計部門執行的程序。

      在募集資金使用過程中如出現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4種情況,財務負責人、總經理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審批資金申請,要求項目實施部門采取補救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五條 使用募集資金超出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的計劃額度時,超出額度在計劃額度20%以內(含20%)時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超出額度在計劃額度20%以上時,由董事會批準或授權董事長批準。

      第十六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嚴格按工程預算投入或對外投資協議約定。因特別原因,必須超出預算時,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由公司項目負責部門編制投資項目超預算報告,詳細說明超預算原因、新預算編制說明及控制預算措施;

      二、實際投資超出預算15%以內(含15%)時,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

      三、實際投資超出預算15%以上時,報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 在確保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進度的前提下,募集資金可以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在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規范性文件許可的范圍內,用于不超過一年的短期投資。

      募集資金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時,由公司財務部提出補充流動資金計劃經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

      用于短期證券投資時,要由公司證券部提出投資報告,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報董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 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于委托理財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禁止對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募集資金。

      第十九條 實際募集資金超出項目投資計劃所需資金的部分,可作為補充流動資金或其他項目投資的后備資金。

      第二十條 公司使用募集資金收購對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的資產或股權的,應按照關聯交易的處理規定辦理。

      第四章 募集資金項目實施管理及監督

      第二十一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負責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相關部門負責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在項目投資過程中,項目實施部門負責實施計劃的制定、質量的控制、項目的實施組織、工程進度跟蹤、建立項目管理檔案等。

      第二十三條 財務負責人負責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財務部負責資金調度和安排,對涉及募集資金運用活動應當設專人建立有關會計記錄和臺帳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完成后,由公司項目管理部門、項目實施單位、財務部門、審計單位及公司外聘機構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后,項目管理部門或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編制項目評估報告,財務部牽頭組織工程決算和項目效益評價,并將評估報告、決算報告及效益評價報告及時提交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若因國家有關政策、市場環境、相關技術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發生需要終止項目實施、投資超預算、進度延期

      等情況,有關部門應及時向總經理、董事會報告。需要終止項目實施、投資超預算20%以上的應向股東大會報告。經股東大會批準后,項目終止實施、增加投資方能執行。

      第二十六條 項目交付使用后,項目使用單位須作好運行數據統計、建立臺帳、報表制度,財務部應定期提交項目投資評價報告。

      第二十七條 財務部須按定期報告有關規定向董事會提交募集資金運用情況的總結報告及已投運項目的效益核算情況。

      第二十八條 項目管理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對以下情況作出詳細的書面解釋并及時報告總經理,抄送董事會秘書:

      一、項目實際進度達不到計劃進度且無法按期完成;

      二、項目所需的實際投資金額超出預算;

      三、項目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

      四、項目實際效益達不到估算或預測效益。

      如果差異較大的,總經理應當及時報告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應當定期召開辦公會議,聽取和檢查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 總經理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專項報告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并抄報公司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審計委員會有權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可以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監事會有權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5篇 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的管理辦法

      1資金使用管理的依據

      1.1資金使用計劃

      1.2進度報告

      1.3工程變更

      1.4資金管理計劃

      2資金使用的控制步驟

      2.1比較。按照確定的方式將資金使用計劃值與實際值逐項進行比較,以發現費用是否已超支。

      2.2分析。在比較的基礎上,對比較的結果進行分析,以確定偏差的嚴重性及偏差產生的原因,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減少或避免相同原因的再次發生或減少由此造成的損失。

      2.3預測。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預測整個項目完成時的費用。

      2.4糾偏。當工程項目的實際費用出現了偏差,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偏差分析和預測的結果,采取適當的措施,以期達到使費用偏差盡可能小的目的。

      2.5檢查。對工程的進展進行跟蹤和檢查,及時了解工程進展狀況以及糾偏措施的執行情況和效果。

      3 資金使用的控制方法

      3.1偏差分析可采用不同的方法,如橫道圖法、表格法和曲線法。

      3.2在進行費用偏差分析時,要考慮以下幾組費用偏差參數:局部偏差和累計偏差;絕對偏差和相對偏差;偏差程度。

      3.3在進行偏差原因分析時,首先應當將已經導致和可能導致偏差的各種原因逐一列舉出來,并通過對已建項目的費用偏差原因進行歸納、總結,為項目采用預防措施提供依據。

      3.4對偏差原因進行分析,有針對性地采取糾偏措施,實現費用的動態控制和主動控制:修改費用估算。

      3.5采取糾偏措施。糾偏的主要對象是業主原因和設計原因造成的費用偏差。在確定了糾偏的主要對象之后,要采取有針對性的糾偏措施。糾偏可采用組織措施、經濟措施、技術措施和合同措施等。

      3.6找出產生偏差的原因后,連同所選擇的糾偏措施以及從費用控制中吸取的其他方面的教訓等都要形成文字材料,作為本工程項目的歷史資料以供參考。

      第6篇 a縣農村文化市場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農村文化事業的發展,不斷滿廣大農村群眾對文化生活的需求,省政府設立了“江西省農村文化事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管好農村文化事業專項資金,切實組織開展好農村文化活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確保撥付到位,使用公開,專款專用,實現“政府出資、市場運作、鄉鎮搭臺、農民看戲”。

      第三條 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搞好調查研究,精心安排,高度重視,穩步推進,扎實做好農村文化事業專項資金的安排。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來源、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來源:省財政安排給我縣的農村文化事業專項資金,縣級財政每年適當安排管理工作經費。

      第五條 使用范圍:購買各級各類專業文藝演出團體到鄉鎮、村進行文藝演出;購買各級電影公司組織放映隊到農村放映電影;鄉(鎮)政府組織農民群眾開展具有地方特色、內容健康的文藝演出以及展覽、比賽等文體活動。

      第六條 使用比例:購買文藝演出、購買電影和鄉鎮組織的文化、體育、科技等農村文化活動的資金使用,原則上按40:40:20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條 專項資金嚴格遵守專款專用原則,只能用于購買文化產品,不得挪用于管理、差旅、會議等開支。對不按規定使用的,縣文化主管部門不予報帳。

      第八條 每個鄉鎮每年必須購買四場以上縣級(含縣級)專業文藝演出團體的優秀節目,在鄉鎮所在地或有條件的鄉(鎮)、村為農民演出。對文藝演出實行最高限價,文藝演出一般每場不得高于3000元,大型文藝演出(演職員在60人以上),其演出費用可適當增加。

      下鄉演出的文藝演出團體必須事先報縣文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入演出市場。

      第九條 鄉鎮政府每年為每個行政村購買六場以上電影為農民放映,購買的電影必須是縣級以上(含縣級)電影發行放映公司正版渠道發行的拷貝。電影放映歸口縣電影發行放映公司,每場放映故事片1個、科教片2個,且每場收費不得高于300元。

      第十條 鄉鎮政府每年要組織2―3次由農民群眾共同參與的綜合性文化、體育、科技活動(包括歌詠、棋類、武術、書法、美術、攝影、龍舟、農村科普知識競賽或其它有地方特色的文體活動)。開展各項活動的方案必須事先經縣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后(大型活動須經公安機關安全審核)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報帳程序

      (一)報帳票據:各專業文藝演出團體憑鄉(鎮)政府演出證明,到各鄉(鎮)財政所開具費用單據后,憑費用單據到當地地稅所開臉稅務發票;電影放映公司憑放映許可證、復印件,村委會放映證明和鄉(鎮)財政所開具的費用單據,到當地地稅所開具稅務民標;各鄉(鎮)組織開展的群眾、文化、體育科技活動,必須對照文化活動方案,由財政所審核并開具費用報銷票據。

      (二)到縣文化廣播局報帳:專業文藝演出團體、放映公司攜帶稅務發票并附上演出、放映許可證復印件,演出證明和地稅所開具的稅務發票,到文化廣播電視局報帳;由文化廣播局領導簽署意見后撥付到鄉鎮財政所。

      第三章 鄉(鎮)政府職責

      第十二條 鄉(鎮)政府要加大對基層文化建設的基礎設施、配套設備及維修等資金投入。建立健全文化站機構,并配備好人員。各鄉(鎮)要提供演出、放映場所,并負責維持演出、放映場所的秩序和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三條 鄉(鎮)政府在安排文藝演出和電影放映時,應優先考慮老少邊窮地區,以改善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年終抽象將作為評比先進的條件之一。

      第十四條 鄉(鎮)政府是進行文藝演出、電影放映和其它文體活動的主辦單位,開展活動前,事先要負責向當地公安、衛生部門報告,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保障活動期間人員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五條 鄉(鎮)政府要制定年度開展文藝演出、電影放映和開展群眾文體活動的方案,有選擇地確定全年的節目和影片的投放,于每年1月底前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執行。

      第十六條 各鄉(鎮)要嚴格按照本鄉鎮年度文化活動方案和經費預算使用專項資金,超支補,結余轉下年繼續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條 鄉(鎮)政府要成立農村文化事業建設活動領導小組,組長由鄉(鎮)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領導擔任,分管領導具體負責農村文化事業建設和文化活動的工作,確保演出、放映和文體活動順利開展,并制定本鄉鎮年度活動方案和簽訂有關演出、放映協議。

      第四章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第十八條 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協同縣財政部門做好農村文化事業建設活動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在每月7號前將上月文化活動費用支出報表送縣財政局,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指導各鄉鎮政府開展各類活動,做好業務上的培訓和指導,以及組織開展各類活動的建議。督促、檢查各鄉鎮政府開展文化活動的情況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通盤考慮,擇優劣汰的基礎上,向各鄉(鎮)推薦演出團體、放映單位,并審定相關內容,供鄉(鎮)政府選擇。

      第二十一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層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業務素質,加強基層文化事業建設活動的信息收集、檔案整理,并認真總結經驗。

      第二十二條 切實加強農村文藝演出隊伍和電影放映的建設,確保全年演出和放映場次任務圓滿完成,有效解決農民群眾看戲和看電影難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鄉(鎮)購買低級庸俗的非專業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和*、*等低劣影片放映或弄虛作假、虛報演出場次,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扣減、停撥、取消補助資金的處罰,觸犯法律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財政部門職責

      第二十四條 縣財政部門負責參與編制全縣農村文化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審核文化事業專項資金和使用計劃,安排調度好農村文化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文化事業專項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條 鄉(鎮)財政所負責參與編制鄉(鎮)年度農村文化專項資金的預算,審核鄉工(鎮)組織開展群眾文化活動費用報帳等,確保鄉(鎮)做到專款專用。

      第六章 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為切實加強農村文化活動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促進農村文化事業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促進農村文化事業建設活動有序進行,成立以分管縣長為組長,文化、財政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上饒縣農村文化事業建設活動領導小組。

      第二十七條 縣文化行政、財政部門和鄉鎮政府要精心組織,通力協作,積極做好宣傳工作,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宣傳欄、墻報、標語、幻燈等新聞媒體和工具,大力宣傳省政府設立“江西省農村文化事業專項資金”和農村文化事業建設活動的重大意義,使之深入農村,家喻戶曉。切實加強農村文化活動建設,豐富農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條 領導小組要加強業務指導,制定工作計劃,培訓文化骨干,組建文化隊伍,鼓勵文藝演出團體,電影公司抓住機遇,多出新品、精品,提高競爭力,積極開展農村文化活動。

      第二十九條 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演出、放映和組織開展群眾文化活動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定期向群眾公布。

      第三十條 公布縣文化行政部門(8442910)和縣財政部門(8444231)的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七章 獎勵處罰

      第三十一條建立獎懲制度,每年評比一次,對推動農村文化事業全面發展,獲得農民群眾好評的鄉(鎮),演出團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規定擠占、挪用、截留專項資金的鄉鎮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扣減、停發、取消補助資金的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比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7篇 建設集團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建設集團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項目資金管理,規范項目資金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局《資金管理辦法》及《預算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集中管理、統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轉、開源節流、提高效益。

      第三條 項目資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即項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額轉入公司(本辦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帳戶,項目各項支出由公司按計劃統一支付,零星支出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對遠離公司所在地單獨開設銀行帳戶的項目,則由公司根據審定的資金需用計劃劃撥給項目,由項目按計劃支付。

      第二章項目資金管理職責

      第四條 各級財務部門是本單位項目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本單位項目資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單位負責人負責,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五條 項目經理部是項目資金管理的直接責任單位,負責項目工程款回收與項目資金收支計劃的編制。

      (一)項目經理是項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責任人,領導和管理項目資金工作,對項目資金回收、合理使用負責。

      (二)項目內業技術員(或預算員、統計員)負責在合同規定時間內完成對業主報量及工程進度款的申報,并催促業主在規定時間內審定,為項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據。

      (三)項目預算員負責編制和辦理工程預結算、索賠、變更及簽證等工作,協助項目內業技術員辦理每月工程進度款和向業主報量的核對工作。

      (四)項目成本員負責按月編制資金收支計劃,并辦理收取工程款相關手續。

      第六條 公司預算部門應及時解決涉及工程合同條款的爭議問題,協助項目辦理工程預結算、索賠、變更簽證、工程進度款申報工作。

      第七條 公司財務部門應及時收集了解業主資金動態信息,提供業主欠款有關數據,協助項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審定項目資金收支計劃。

      第三章 銀行帳戶管理

      第八條 為實現項目資金集中管理,各單位應加快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異地零距離資金管理,減少銀行開戶個數,避免資金沉淀,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九條 銀行帳戶實行集中管理。項目原則上不得開設銀行帳戶,遠離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確需單獨開戶的項目,應報公司批準,并定期向公司報告帳戶使用情況。

      第十條 對開設銀行帳戶的項目,其帳戶由公司統一管理,并委托項目進行日常管理工作,嚴禁將銀行帳戶出租、出借。公司財務部門應定期對項目銀行帳戶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 銀行帳戶預留印鑒實行分開保管制。單位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門負責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權委托人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條 項目單獨開設的銀行帳戶,工程竣工后必須及時予以注銷,預留銀行印鑒章交公司財務部門統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工程投標及合同評審程序,慎重承接墊資工程。確需墊資的應認真貫徹執行中建三財字[2002]123號《中國建筑第*工程局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工程款回收的原則: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條款,加強與業主的聯絡,及時取得業主資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時回收各種款項。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組,負責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確目標、方法,并落實到人。

      第十六條 在施工程項目,如業主不能及時支付工程款超過一個月(合同有規定的按合同),原則上應報公司經理批準停止施工,并辦理相關索賠簽證手續。

      第十七條 項目月度獎金(或管理人員崗薪)發放應與工程款回收情況掛鉤。原則上,項目累計工程款回收率(累計工程款回收率=累計實收工程款/按合同計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時,項目月度獎金可如數發放;項目累計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間時,按同等比例發放當月獎金,回收率達到要求標準時,再行補發;項目累計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時,項目月度獎金暫停發放,待達到要求標準時補發。如確因承諾墊資等原因,而非項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時回收工程款,經公司經理批準后獎金可適當予以發放。

      第十八條 原則上項目兌現前必須收齊合同規定的全部款項,否則不予兌現。如確因承諾墊資及業主因素(如業主安排的付款時間較長)等原因,而非項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時回收工程款,經公司經理批準后可予部分兌現,但總體上應從嚴掌握。

      第五章 項目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資金使用原則:計劃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條 項目應于月底前填報下月《項目資金收支計劃》報公司財務部門,由公司審核匯總后編制公司總的資金收支計劃,經公司經理批準后執行。項目各項開支由公司統一支付。遠離公司所在地單獨開設銀行帳戶的項目由公司根據審定的《資金收支計劃》將款項劃撥項目,由項目按計劃支付。

      第二十一條 項目各項開支由公司統一支付,項目日常零星開支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遠離分公司所在地單獨開設銀行帳戶的除外)。定額備用金標準:大型及特大型項目30000元,中小型項目10000元。定額備用金由項目成本員于項目開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項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項目成本員應匯總整理有關票據及時向分公司財務科報銷。項目完工后,項目成本員應及時交回所借備用金。

      第二十二條 項目應加強物資采購計劃管理,限量采購,避免存貨積壓、浪費。

      第二十三條 項目應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結算臺帳,核實計算分包單位完成工作量及質量安全等情況,協助公司辦理有關分包工程付款審批程序。

      第六章 項目資金檢查與分析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定期檢查項目資金收支管理情況,特別是對單獨開設銀行帳戶的項目應加強檢查、監督,發現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的應嚴肅處理,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項目資金分析是項目經濟活動分析的重要內容。項目應于每月經濟活動分析會時進行分析,通過對收支情況分析,及時發現項目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便及時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局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等施工項目,自20**年11月12日起開始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局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8篇 房屋本體維修資金管理規定辦法

      1.本體維修資金屬各樓宇物業業主共有資產,以每棟房屋為單位,由該棟房屋的所有業主按合同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積分擔和享有。

      2.業主自該棟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滿后的第一個月起按月向管理處繳交本體維修資金,業主發生變更時所交的本體維修資金不作退還。

      3.本體維修資金用于房屋本體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具體包括:

      3.1房屋的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屋蓋、梁、柱、墻體等)抗震結構部位(包括構造柱、梁、墻等),外墻面、樓梯面、樓梯間、公共通道、門廳、屋面、本體共用排煙管(道),電梯、公共水池、加壓水泵、本體上下水管道,消防設施、機電設備、公共天線、共用防盜監控設施等。

      4.本體維修資金的30%用于房屋本體共用部位的日常維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體共用部位中修以上的維護工程。

      5.本體維修資金遵循'專款專用'的原則,以房屋本體每棟為單位設立專用賬號存放本物業的本體資金帳內。

      6.房屋本體的日常維修和零星小修金額1000元以下的由管理處主任簽名后支付,中修以上維修工程或維修金額在1000元以上時,需業主委員會或該棟房屋50%以上業主書面同意方可支付。

      7.房屋共用部位的大、中、小修標準,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當小區本體維修資金不夠支出時,經業主委員會決定,由全體業主分攤,單棟房屋本體維修資金不夠支出時,經業委會或該棟50%以上業主書面同意,由該棟各業主按規定分攤。

      8.中修以上維修工程,管理處應向業委會提交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并審議通過。業委會應在收到管理處的計劃后15日內做出答復,急修工程應在7日內做出答復,業委會逾期視為同意。若業委會或該棟房屋50%以上業主不同意使用本體維修資金,管理處認為有充足理由使用,可由物業公司提出申請,經區住宅管理部門核準后實施。

      9.本體維修資金的收支情況由管理處每3個月公布一次,并接受有關部門和業主的監督、質詢。

      10.經業委會或所維修養護的單棟房屋50%以上業主同意,日常小修可以超出本規定的本體資金比例。

      11.附表

      11.1《房屋完好率統計表》

      11.2《房屋設施零星小修記錄表》

      11.3《房屋設施維修養護記錄表》

      11.4《房屋設施維修養護計劃表》

      11.5《房屋中(大)修工程計劃表》

      11.6《房屋本體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匯報表》

      11.7《房屋本體維修資金臺帳》

      第9篇 公司資金管理辦法5

      公司資金管理辦法(五)

      1. 管理機構

      財務中心負責公司的資金結算、借貸、往來調劑等管理工作,并指導、監督分公司的資金運行。分公司財務負責其所在公司的資金結算、往來等管理工作。

      2. 賬戶管理

      開立、變更賬戶,須經總經理同意,由財務中心門具體執行。原則上各公司只能在便于開展業務的銀行開設一個存款賬戶,辦理各種結算業務。開設賬戶情況及變更情形及時向財務中心書面呈報、備案。

      3.支票管理

      (1)支票由出納人員或財務中心門指定專人保管。支票與財務印鑒由不同人員分開保管。

      (2)支票領用時按要求逐項認真填寫“支票領用單”,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經財務負責人批準簽字后,到財務中心門領取支票。

      (3)原則上不允許各業務部門領取空白支票。特殊情況,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各部門累計領取支票不得超過三帳,超過三張未報帳的,財務中心門暫時停封該部門借款業務。財務中心門及時催促各業務部門及時辦理結算報銷手續。

      (4)支票付款后及時辦理報銷手續,購置物品時需要物品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驗收簽字后方可報銷。

      (5)收到支票后,及時送存銀行,不拖不壓。

      (6)收付業務款發生時出納人員及時登記日記帳。做到先登帳后付款,先收款后登帳。出納人員按月對帳,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書面呈報財務中心經理。

      (7)每周五下班前各公司出納人員將銀行存款金額書面或電話報告財務中心經理,為資金籌措、安排、調度提供及時、準確的決策依據。

      4.現金管理

      (1)下列范圍內可以使用現金:職員工資、津貼、獎金;個人勞務報酬;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公司總經理批準的其他開支。結算起點暫定為1000元,如需調整由總經理確定。

      (2)公司購置固定資采取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購置辦公用品、勞保福利及其他物品價款一次超過1000元的,采取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采購價款一次低于800元的,可以使用現金結算,也可以使用支票結算。

      (3)庫存限額經總經理審批核準,現金超額部分送存銀行。

      (4)收入現金及時入帳,送存銀行。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

      (5)財務人員從銀行中提取現金,當填寫“現金支票領用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財務負責人簽字批準后提取。

      (6)公司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由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報財務負責人審批,經會計審核,到出納人員處領取。

      (7)報銷時憑發票、差旅費單據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或借款憑單,經辦人簽字,會計審核,財務負責人批準,到出納人員處沖抵以前借款、領取現金。付款后加蓋付款標志及經辦人戳記。

      (8)工資由財務人員依據總經理提供的核發工資資料按月編制工資表,交財務負責人審核,總經理簽字,財務人員按時提款,月末發放工資,填制記帳憑證,進行帳務處理。

      (9)辦理款項匯兌時,財務人員經審核“匯兌通知單“及有關憑證,分別由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公司總經理簽字,出納人員到銀行辦理。

      (10)出納人員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按順序記載現金收付,帳目當日清月結,帳實相符。

      (11)不準超范圍、超限額使用現金。

      (12) 不準白條抵庫。

      (13) 不準挪用現金。

      (14) 不準利用賬戶替他人或其他單位套取現金。

      (15) 財務負責人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抽查。主管會計經常與出納核對庫存現金情況。

      (16) 每個季度財務負責人至少會同主管會計抽查一次庫存現金對差異情況進行分析,形成庫存現金盤點報告,提出改進意見,以書面形式呈報財務中心經理。

      5.備用金管理

      (1)各部門由于業務工作性質,需要備用金的,書面提出申請,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2)根據公司總經理通知,部門領取備用金時,填寫借款單,財務負責人審核,由出納人員依憑證付款。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備用金管理,并將人員名單報送各公司財務中心門備案。

      (3)部門領取備用金累計一般不超過2000元。

      (4)備用金管理人員每周與財務中心門結算一次,及時補充備用金。財務中心門按時催促備用金管理人員辦理財務報銷手續。

      (5)因業務發展或部門調整,不再需要使用備用金的部門及時辦理相關手續,歸還備用金。

      第10篇 寺河煤礦資金安全管理辦法

      寺河煤礦資金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資金安全保管使用責任,保證資金的安全完整,促進生產經營正常進行,現根據晉煤集財字﹝2011﹞110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貨幣資金管理的規定》,結合寺河煤礦資金管理特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安全管理主要指管理環境安全、資金收付安全管理及資金保管安全管理和考核。

      第三條

      在礦長的領導下,礦屬各單位必須配合財務科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第二章

      管理環境

      第四條

      寺河煤礦財務科資金保管室必須安裝合格的安全監控設備,完善貨幣資金安全軟、硬件,配備經安監部門監制的保險柜,保證“三鐵一器”齊全。

      第五條

      寺河煤礦信息監測中心應保證安全信息設備線路暢通,設備正常工作。在設備采購驗收時認真測試,保證設備物美價廉。

      第六條

      財務科所需安全設備,物資管理部門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完成采購。

      第七條

      寺河煤礦保衛科應加強對財務科安全保衛工作,貫徹落實礦資金安全會議精神。

      第八條

      定期或節假日組織寺河煤礦資金安全專項會議,財務科具體對資金安全管理提出建議,會議應組織對建議安排落實。

      第三章

      貨幣資金安全

      第九條

      會計人員應取得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加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定期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定期輪崗,保持會計人員品質優秀,工作嚴謹,責任心強,便于工作開展。

      第十條

      強化貨幣資金責任制,對管理人員要具體明確責任。

      第十一條

      強化貨幣資金收入控制,嚴格控制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額,保證應得收入全部收入入賬。

      第十二條

      建立現金、票據防假檢驗制度,運用電子驗鈔器逐張查驗,對交款人、票據移交人有關信息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

      嚴格按《全面預算辦法》、《資金結算辦法》進行審批付款,出納人員不得出現無審批支付現象。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支付結算辦法》和礦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出納應加強現金盤點和對賬,財務科業務分管領導要組織定期檢查。

      第四章

      其他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票據、印鑒和網銀的安全嚴格執行寺河煤礦有關規定。

      第五章

      安全考核

      第十七條

      財務科定期對貨幣資金及有關資金管理安全事項檢查,并按檢查結果考核,消除檢查存在的隱患,處理檢查問題和有關人員。檢查考核具體要求如下:

      ㈠不按規定從事貨幣資金收支業務、不定期對賬等行為,發現一次扣責任人200-500元,情況嚴重的處以調離會計崗位等。

      ㈡出納應嚴格檢驗幣面和票據,收取的假幣由出納負責賠償或追回。

      ㈢出期重大經濟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財務科檢查時發現問題應由礦其他單位配合的,按《全面預算辦法》有關規定考核,嚴重的上報礦領導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務科負責解釋、完善。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范本

      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運用,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募集資金是指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及上市后配股、增發等再次發行股票)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方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 募集資金的使用應堅持周密計劃,精打細算,規范運作,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非經公司股東大會依法作出決議,任何人無權改變公司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資金說明書公告的募集資金使用用途。

      第五條 公司應負責、謹慎使用募集資金,以最低投資成本獲取最大產出效益為原則,把握好投入時機、投入資金、投資進度及項目效益間的關系。

      第六條 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募集資金,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應給予相關責任人以處分。

      第二章 募集資金存放

      第七條 募集資金到位后,公司應及時辦理驗資手續,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并應由董事會按照招股說明書所承諾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管理和使用募集資金。

      第八條 公司實行募集資金集中存儲管理。公司認為募集資金的數額大,并且結合投資項目的信貸安排確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銀行開設帳戶的,應堅持集中存放、便于監督的原則進行存儲。

      第三章 募集資金的使用

      第九條 募集資金應按照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資金說明書承諾的投資項目、投資金額安排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的具體依據是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

      第十條 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由公司總經理組織編制、實施,并報董事會備案。如出現本辦法第十一條的第4種情況時,需報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依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由公司項目實施部門根據相關文件和具體情況,本著充分維護投資者利益和以最小投入獲取最大收益的原則,編制公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公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應充分說明各項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預期的效果;

      二、公司投資發展部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的原則對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進行審查、評價,并出具審查評價報告,需要時可要求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編制部門對計劃書進行補充說明或論證;

      三、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經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因國家有關政策、市場環境、相關技術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發生變化,如果按原投資方案實施項目可能會不經濟、或給股東帶來損失時,總經理辦公會應按謹慎性原則從嚴或推遲審批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董事會。

      五、董事會收到總經理的相關報告后,認為需要對全部或單項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進行審議時,應召開董事會討論并審批募集資金使用計劃。

      第十二條 依據經審批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使用募集資金時,應當按照《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貨幣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履行公司貨幣資金使用的申請和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募集資金申請,是指使用部門或單位根據經批準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提出使用募集資金的報告,內容包括:申請用途、金額、款項提取或劃撥的時間等。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募集資金的審批手續,是指在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或公司預算范圍內,針對使用部門的使用募集資金由財務部門審核,財務負責人、總經理簽批,會計部門執行的程序。

      在募集資金使用過程中如出現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4種情況,財務負責人、總經理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審批資金申請,要求項目實施部門采取補救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五條 使用募集資金超出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的計劃額度時,超出額度在計劃額度20%以內(含20%)時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超出額度在計劃額度20%以上時,由董事會批準或授權董事長批準。

      第十六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嚴格按工程預算投入或對外投資協議約定。因特別原因,必須超出預算時,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由公司項目負責部門編制投資項目超預算報告,詳細說明超預算原因、新預算編制說明及控制預算措施;

      二、實際投資超出預算15%以內(含15%)時,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

      三、實際投資超出預算15%以上時,報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 在確保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進度的前提下,募集資金可以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在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規范性文件許可的范圍內,用于不超過一年的短期投資。

      募集資金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時,由公司財務部提出補充流動資金計劃經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

      用于短期證券投資時,要由公司證券部提出投資報告,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報董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 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于委托理財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禁止對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募集資金。

      第十九條 實際募集資金超出項目投資計劃所需資金的部分,可作為補充流動資金或其他項目投資的后備資金。

      第二十條 公司使用募集資金收購對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的資產或股權的,應按照關聯交易的處理規定辦理。

      第四章 募集資金項目實施管理及監督

      第二十一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負責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相關部門負責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在項目投資過程中,項目實施部門負責實施計劃的制定、質量的控制、項目的實施組織、工程進度跟蹤、建立項目管理檔案等。

      第二十三條 財務負責人負責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財務部負責資金調度和安排,對涉及募集資金運用活動應當設專人建立有關會計記錄和臺帳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完成后,由公司項目管理部門、項目實施單位、財務部門、審計單位及公司外聘機構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后,項目管理部門或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編制項目評估報告,財務部牽頭組織工程決算和項目效益評價,并將評估報告、決算報告及效益評價報告及時提交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若因國家有關政策、市場環境、相關技術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發生需要終止

      項目實施、投資超預算、進度延期等情況,有關部門應及時向總經理、董事會報告。需要終止項目實施、投資超預算20%以上的應向股東大會報告。經股東大會批準后,項目終止實施、增加投資方能執行。

      第二十六條 項目交付使用后,項目使用單位須作好運行數據統計、建立臺帳、報表制度,財務部應定期提交項目投資評價報告。

      第二十七條 財務部須按定期報告有關規定向董事會提交募集資金運用情況的總結報告及已投運項目的效益核算情況。

      第二十八條 項目管理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對以下情況作出詳細的書面解釋并及時報告總經理,抄送董事會秘書:

      一、項目實際進度達不到計劃進度且無法按期完成;

      二、項目所需的實際投資金額超出預算;

      三、項目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

      四、項目實際效益達不到估算或預測效益。

      如果差異較大的,總經理應當及時報告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應當定期召開辦公會議,聽取和檢查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 總經理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專項報告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并抄報公司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審計委員會有權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可以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監事會有權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12篇 公司貨幣資金管理辦法

      公司貨幣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貨幣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所屬分公司。

      第四條 公司負責人要在本公司有效實施本辦法,并對保證貨幣資金安全。

      第五條 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作為公司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資金管理辦法、根據公司整體規劃合理調度資金、指導和監督所屬公司的資金管理。

      第六條 公司財會人員崗位職責分工應明確,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貨幣資金業務不得由一人辦理全過程。

      第七條 公司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應當配合合格的人員,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崗位輪換。

      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九條 公司財務部應建立貨幣資金管理的責任分工。

      貨幣資金管理應實行錢帳分離、錢票分離、票章分管的內部牽制制度,按其管理環節及責任人可分為出納、銀行對帳、審核、資金核算主管、財務負責人。

      出納 負責貨幣資金的收、付及保管現金、支票及支票密碼、有價證券、經批準代保管的財產等。

      銀行對帳 負責單位銀行存款日記帳的核對工作,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及時查找未達帳原因。編制人要在銀行余額調節表上簽名或蓋章。

      審核 負責保管各種發票;簽發支票的印鑒;對各項借款、報銷嚴格執行《經費批準權限的規定》。

      資金核算主管 負責每月(不定日期)對庫存現金進行一次抽查,發現長、短款應查明原因,并向財務負責人報告。負責審查銀行存款調節表的編制方法是否正確、計算是否準確、有無長期(不應超過一個月)未達帳款。審核通過的銀行余額調節表資金核算主管需在調節表上簽名或蓋章。

      財務負責人 負責不定期的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的核對等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貨幣資金管理辦法落實到位,保證公司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

      第九條 貨幣資金支付的審批權限按照《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類審批權限一覽表》進行,內容見附件。

      審批人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于審批人超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十條 審核人員應對支出的相關票據、單證、附件是否齊備,批準范圍和權限是否正確,金額計算是否正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進行審核,經復合確認無誤后,交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及時入帳。有關財會人員應對各自承辦的業務負責。

      第十一條 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十三條 公司必須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

      第十四條 公司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帳,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帳外設帳,嚴禁收款不入帳。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帳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

      第十六條 公司原則上除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外,不得對外單位提供擔保業務。公司辦理資金借貸和擔保手續的審批權限按照《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類資金審批權限一覽表》進行,內容見附件。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銀行結算憑證的填制、傳遞及保管等環節的管理與控制。應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對“空白支票”的使用要嚴加限制。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加強銀行預算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名單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九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監督檢查全公司的貨幣資金業務,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貨幣資金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職務漏崗的現象。

      (二)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三)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四)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一條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核批準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模板

      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有分很多類型,不同的資金有獨立的管理辦法,以下為大家提供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和彩票資金管理細則,歡迎大家閱讀!

      篇【1】: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項目評審:

      1、企業自行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的評審工作由管委會科技部門組織實施;

      2、評審小組由管委會領導、專家以及科技部門、財政部門、產業促進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審計部門、監察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3、評審專家從專家庫中按項目所屬產業隨機挑選;

      4、獲得國家、北京市或中關村重點支持的技術研發類配比項目,由科技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審核,不再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5、評審人員的基本職責是:(1)客觀地提供本專業意見和建議;(2)嚴格遵守工作紀律,自覺遵守回避原則;(3)保護評審對象的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

      第三條 《辦法》第五條第2項“獲得國家、北京市科技獎勵或被市級以上有關部門認定為在技術研發方面具有一定實力的企業”是指申報之日前三年內獲得過以下獎項或認證之一的企業:

      1、國家、北京市科技進步獎;

      2、中國專利金獎和優秀獎、北京市發明專利獎;

      3、國家、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中心或重點實驗室;

      4、國家二類以上新藥證書或“雙軟認證”;

      5、與前四款相當的獎項或認證。

      第四條

      企業申請技術研發項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統計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技術性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4、其他可證明項目技術水平的證明材料、專家論證意見等材料。

      企業申請技術研發機構支持資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申請表》;

      2、國家或北京市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技術研發機構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統計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4、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技術性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5、其他可證明項目技術水平的證明材料、專家論證意見等材料。

      第五條

      企業申請獲得專利等知識產權授權項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統計證原件及復印件;

      3、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授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中國版權著作中心出具的軟件著作權授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衛生部頒發的中藥新品種權授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農業部頒發的植物新品種權授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國外授權專利證書原件及經專業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文原件;

      5、專利年費繳費證明(申請專利維持費用支持的單位提交);

      6、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以及技術性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申請專利維持費用支持的單位提交)。

      第六條 企業申請成果轉化項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申請表》;

      2、成果轉化可行性分析報告及實施計劃;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技術成果所有權的證明文件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授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自行研發項目提交項目自研發開始至申報上一年度末研發經費的專項審計報告,受讓項目提交技術成果轉讓協議及付款證明;

      6、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技術性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

      第七條 爭取優先支持的企業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附加材料:

      1、按照“國科發火[2008]172號”文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國家或北京市有關部門下達的重點科技項目立項批文、合同書及計劃任務書的復印件;若為子課題,需附主課題合同書及計劃任務書的復印件,以及能證明本單位所分擔具體任務和所獲得實際資助的協議、合同等文件的復印件;

      3、項目撥款通知單或相關撥款證明文件復印件、到款憑證復印件。項目子課題承擔單位接受項目總承擔單位的撥款時,應要求項目總承擔單位提供撥款通知單或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取得,則應提供撥款單位與到款單位之間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合同、協議等);

      4、國家、北京市科學技術獎或專利獎的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5、與開發區企業或科研機構合作的證明文件;

      6、開發區內孵化器在孵企業證明文件;

      7、其他可以證明企業技術研發實力的材料。

      第八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研發項目,經費使用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人員人工: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也稱研發人員)全年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項目而購買的原材料等相關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氣和電)使用費等;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模具、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簡單維護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車輛等)發生的租賃費等。

      (3)設計費用:為新產品和新工藝的構思、開發和制造,進行工序、技術規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

      (4)裝備調試費:主要包括工裝準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如研制生產機器、模具和工具,改變生產和質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標準等)。為大規模批量化和商業化生產所進行的常規性工裝準備和工業工程發生的費用不能計入。

      (5)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委托境內其他企業、大學、研究機構、轉制院所、技術專業服務機構和境外機構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項目成果為企業擁有,且與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發生金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6)其他費用:為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如辦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等。此項費用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企業申請“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的辦事時限一般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為申報時間,8月1日至11月31日為申報資料審查、企業考察、評審和審批時間,12月1日至12月31日為公示和最后核準時間,次年第一季度為簽約和資金撥付時間。

      第十條 管委會科技部門應在收到企業提交申報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退回修改或補齊材料、不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

      第十一條 公示期間第三人可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第三人應當向科技部門提交書面的異議書以及支持異議的證據。科技部門在收到異議書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報主管科技的管委會領導核定后,做出不予支持的決定,并在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企業。

      第十二條 企業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驗收時,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專項驗收申請表》;

      2、項目所獲成果、專利等證明材料(包括樣機或樣品圖片與數據資料、成果鑒定報告、專利申請受理或專利證書);

      3、已通過技術、成果鑒定或委托中介機構對研發成果進行客觀評價的計劃項目,提供有關測試或檢測報告、成果鑒定證書或評價報告;

      4、驗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獲準資金支持的企業必須嚴格遵守《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和《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協議書》的約定。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篇【2】: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彩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特定規則,是指經財政部批準的彩票游戲規則。

      條例第二條所稱憑證,是指證明彩票銷售與購買關系成立的專門憑據,應當記載彩票游戲名稱,購買數量和金額,數字、符號或者圖案,開獎和兌獎等相關信息。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全國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彩票監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監督管理全國彩票市場以及彩票的發行和銷售活動,監督彩票資金的解繳和使用;

      (三)會同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等有關部門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議;

      (四)審批彩票品種的開設、停止和有關審批事項的變更;

      (五)會同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制定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標準;

      (六)審批彩票發行機構財務收支計劃,監督彩票發行機構財務管理活動;

      (七)審批彩票發行機構的彩票銷毀方案。

      第四條 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全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二)設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機構;

      (三)制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指導地方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審核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品種的開設、停止和有關審批事項的變更;

      (五)監督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機構的彩票銷毀工作;

      (六)制定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代銷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彩票監督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審核本行政區域的彩票銷售實施方案;

      (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彩票市場以及彩票的銷售活動,監督本行政區域彩票資金的解繳和使用;

      (三)會同省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

      (四)審批彩票銷售機構財務收支計劃,監督彩票銷售機構財務管理活動。

      第六條 省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設立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機構;

      (二)批準建立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網絡;

      (三)制定本行政區域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指導省以下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監督本行政區域彩票代銷者的代銷行為。

      第七條 條例第五條所稱非法彩票,是指違反條例規定以任何方式發行、銷售以下形式的彩票:

      (一)未經國務院特許,擅自發行、銷售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擅自發行、銷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經財政部批準,擅自發行、銷售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品種和彩票游戲;

      (四)未經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委托,擅自銷售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以及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非法彩票,維護彩票市場秩序。

      第二章 彩票發行和銷售管理

      第八條 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按照統一發行、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的原則,分別負責全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和組織銷售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銷售的發展規劃、管理制度、工作規范和技術標準等;

      (二)建立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銷售系統、市場調控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

      (三)組織彩票品種的研發,申請開設、停止彩票品種或者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負責組織管理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系統數據、資金歸集結算、設備和技術服務、銷售渠道和場所規劃、印制和物流、開獎兌獎、彩票銷毀;

      (五)負責組織管理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形象建設、彩票代銷、營銷宣傳、業務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第九條 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在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的統一組織下,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管理辦法和工作規范;

      (二)向彩票發行機構提出停止彩票品種或者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建議;

      (三)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本行政區域彩票銷售實施方案,經審核后組織實施;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系統的建設、運營和維護;

      (五)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系統數據管理、資金歸集結算、銷售渠道和場所規劃、物流管理、開獎兌獎;

      (六)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形象建設、彩票代銷、營銷宣傳、業務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網絡,由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提出方案,分別報省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建立。

      第十一條 條例第七條所稱彩票品種,是指按照彩票游戲機理和特征劃分的彩票類型,包括樂透型、數字型、競猜型、傳統型、即開型、視頻型、基諾型等。

      條例第七條所稱開設,是指在已發行銷售的彩票品種之外,增加新的品種。

      條例第七條所稱變更,是指在已發行銷售的彩票品種之內,對彩票游戲規則、發行方式、發行范圍等事項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開設彩票品種,或者申請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涉及對技術方案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委托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技術檢測。

      第十三條 對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開設彩票品種的審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彩票發行機構將擬開設彩票品種的申請材料報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進行審核;

      (二)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審核同意后,彩票發行機構向財政部提交申請材料;

      (三)財政部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見書;

      (四)受理申請后,財政部通過專家評審、聽證會等方式聽取社會意見;

      (五)財政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根據條例、有關彩票管理的制度規定以及社會意見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應當向財政部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擬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具體內容,包括對彩票游戲規則、發行方式、發行范圍等的具體調整方案;

      (三)對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市場分析報告;

      (四)財政部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對彩票發行機構申請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審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彩票發行機構將擬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申請材料報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進行審核;

      (二)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審核同意后,彩票發行機構向財政部提交申請材料;

      (三)財政部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見書;

      (四)財政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根據條例、有關彩票管理的制度規定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應當向財政部報送擬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上市以來的銷售情況、獎池和調節基金余額、停止發行銷售的理由等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對彩票發行機構申請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的審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彩票發行機構將擬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的申請材料報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進行審核;

      (二)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審核同意后,彩票發行機構向財政部提交申請材料;

      (三)財政部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見書;

      (四)財政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條例、有關彩票管理的制度規定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八條 彩票銷售機構認為本行政區域內需要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經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后可以向彩票發行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建議。

      第十九條 經批準開設彩票品種或者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制定銷售實施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上市銷售。

      第二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開展派獎活動,由負責管理彩票游戲獎池的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根據彩票發行銷售業務的專業性、市場性特點和彩票市場發展需要,分為專用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與通用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

      專用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包括:彩票投注專用設備,彩票開獎設備和服務,彩票發行銷售信息技術系統的開發、集成、測試、運營及維護,彩票印制、倉儲和運輸,彩票營銷策劃和廣告宣傳,以及彩票技術和管理咨詢等。

      通用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打印機、復印機等通用硬件產品,數據庫系統、軟件工具等商業軟件產品,以及工程建設等。

      第二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采購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依照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以公開招標作為主要采購方式。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采購專用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或者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二十三條 彩票代銷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或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有與從事彩票代銷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滿足彩票銷售需要的場所;

      (四)近五年內無刑事處罰記錄和不良商業信用記錄;

      (五)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向社會征召彩票代銷者和設置彩票銷售場所,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二)公開公正,規范透明;

      (三)從優選擇,兼顧公益。

      第二十五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根據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彩票代銷合同示范文本,與彩票代銷者簽訂彩票代銷合同。彩票代銷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托方與受托方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合同訂立時間、地點、生效時間和有效期限;

      (三)委托方與受托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彩票銷售場所的設立、遷移、暫停銷售、撤銷;

      (五)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提供與管理;

      (六)彩票資金的結算,以及銷售費用、押金或者保證金的管理;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和兌獎的約定;

      (八)監督和違約責任;

      (九)其他內容。

      委托方與受托方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嚴格履行彩票代銷合同。

      第二十六條 簽訂彩票代銷合同后,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向彩票代銷者發放彩票代銷證。福利彩票代銷證、體育彩票代銷證的格式分別由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制定。

      彩票代銷證應當置于彩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

      彩票代銷證是彩票代銷者代理銷售彩票的合法資格證明,不得轉借、出租、出售。

      第二十七條 彩票代銷證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彩票代銷證編號;

      (二)彩票代銷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彩票銷售場所地址;

      (四)彩票代銷證的有效期限;

      (五)彩票發行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對從事彩票代銷業務的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第二十九條 紙質即開型彩票的廢票、尾票,應當定期銷毀。

      銷毀彩票應當采用粉碎、打漿等方式。

      第三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銷毀紙質即開型彩票的廢票、尾票的,應當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擬銷毀彩票的名稱、面值、數量、金額,以及銷毀時間、地點、方式等材料。

      財政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

      彩票發行機構應當自財政部作出書面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分別在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的監督下銷毀彩票,并于銷毀后2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報送銷毀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在難以判斷彩票購買者或者兌獎者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彩票購買者或者兌獎者出示能夠證明其年齡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三十二條 彩票市場實行休市制度。休市期間,停止彩票的銷售、開獎和兌獎。休市的彩票品種和具體時間由財政部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社會公告上年度各彩票品種的銷售量、中獎金額、獎池資金余額、調節基金余額等情況。

      第三章 彩票開獎和兌獎管理

      第三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告彩票游戲的開獎方式、開獎時間、開獎地點。

      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二十二條所稱開獎活動結束,是指彩票游戲的開獎號碼全部搖出或者開獎結果全部產生。

      通過專用搖獎設備確定開獎號碼的,應當在當期彩票銷售截止時封存彩票銷售原始數據;通過專用電子搖獎設備或者根據體育比賽項目確定開獎號碼的,應當定期封存彩票銷售原始數據。

      彩票銷售原始數據保存期限,自封存之日起不得少于60個月。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和省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開獎監督管理辦法,加強對彩票開獎活動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統一購置、直接管理開獎設備。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不得將開獎設備轉借、出租、出售。

      第三十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使用專用搖獎設備或者專用電子搖獎設備開獎的,開始搖獎前,應當對搖獎設備進行檢測。搖獎設備進入正式搖獎程序后,不得中途暫停或者停止運行。

      因設備、設施故障等造成搖獎中斷的,已搖出的號碼有效。未搖出的剩余號碼,應當盡快排除故障后繼續搖出;設備、設施故障等無法排除的,應當啟用備用搖獎設備、設施繼續搖獎。

      搖獎活動結束后,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負責搖獎的工作人員應當對搖獎結果進行簽字確認。簽字確認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個月。

      第三十九條 根據體育比賽結果進行開獎的彩票游戲,體育比賽裁定的比賽結果經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依據彩票游戲規則確認后,作為開獎結果。

      體育比賽因各種原因提前、推遲、中斷、取消或者被認定為無效場次的,其開獎和兌獎按照經批準的彩票游戲規則執行。

      第四十條 未按照彩票游戲規則和開獎操作規程進行的開獎活動及開獎結果無效。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不能按期開獎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后延期開獎;導致開獎中斷的,已開出的號碼有效,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后延期開出剩余號碼。

      第四十一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社會公告當期彩票銷售和開獎情況,公告內容包括:

      (一)彩票游戲名稱,開獎日期或者期號;

      (二)當期彩票銷售金額;

      (三)當期彩票開獎結果;

      (四)獎池資金余額;

      (五)兌獎期限。

      第四十二條 彩票售出后出現下列情況的,不予兌獎:

      (一)彩票因受損、玷污等原因導致無法正確識別的;

      (二)紙質即開型彩票出現兌獎區覆蓋層撕刮不開、無兌獎符號、保安區裸露等問題的。

      不予兌獎的彩票如果是因印制、運輸、倉儲、銷售原因造成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予以收回,并按彩票購買者意愿退還其購買該彩票所支付的款項或者更換同等金額彩票。

      第四十三條 彩票中獎者應當自開獎之日起60個自然日內兌獎。最后一天為《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的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或者彩票市場休市的,順延至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后或者彩票市場休市結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四十四條 彩票中獎獎金不得以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兌付,不得以實物形式兌付,不得分期多次兌付。

      第四十五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背彩票中獎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獎者捐贈中獎獎金。

      第四章 彩票資金管理

      第四十六條 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彩票資金,是指彩票銷售實現后取得的資金,包括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彩票公益金。

      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彩票資金構成比例,是指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彩票公益金占彩票資金的比重。

      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彩票資金的具體構成比例,是指在彩票游戲規則中規定的,按照彩票銷售額計提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彩票公益金的具體比例。

      第四十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開設彩票資金專用賬戶,包括彩票資金歸集結算賬戶、彩票投注設備押金或者保證金賬戶。

      第四十八條 彩票獎金應當按照彩票游戲規則的規定支付給彩票中獎者。

      彩票游戲單注獎金的最高限額,由財政部根據彩票市場發展情況在彩票游戲規則中規定。

      第四十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彩票游戲規則的規定設置獎池和調節基金。獎池和調節基金應當按照彩票游戲規則的規定分別核算和使用。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設置一般調節基金。彩票游戲經批準停止銷售后的獎池和調節基金結余,轉入一般調節基金。

      第五十條 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開展彩票游戲派獎活動所需資金,可以從該彩票游戲的調節基金或者一般調節基金中支出。

      不得使用獎池資金、業務費開展派獎活動。

      第五十一條 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業務費,是指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按照彩票銷售額一定比例提取的,專項用于彩票發行銷售活動的經費。

      第五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提取比例,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根據彩票市場發展需要提出方案,報同級民政部門或者體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后執行。

      第五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按月繳入中央財政專戶和省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彩票代銷者的銷售費用,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與彩票代銷者按照彩票代銷合同的約定進行結算。

      第五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根據彩票市場發展情況和發行銷售業務需要,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核批準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并根據其業務開支需要和業務費繳納情況及時撥付資金。

      未撥付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用于彌補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收支差額,不得用于平衡財政一般預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五十五條 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實行省級集中統一管理,由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按照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分別統籌安排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工作。

      第五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業務費中提取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彩票兌獎周轉金。

      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專項用于因彩票市場變化或者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彩票發行銷售損失支出。彩票兌獎周轉金專項用于向彩票中獎者兌付獎金的周轉支出。

      第五十七條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社會福利、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一般預算。

      第五十八條 彩票公益金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分配政策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分配,由彩票銷售機構分別上繳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

      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就地征收;上繳省級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征收。

      第五十九條 逾期未兌獎的獎金納入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銷售機構結算歸集后上繳省級財政,全部留歸地方使用。

      第六十條 中央和省級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實施管理辦法。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進行公告或者發布消息,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或者社會公益活動,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標識。

      第六十一條 財政部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上年度全國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

      中央和地方各級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和執行情況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違反彩票銷售原始數據、彩票開獎設備管理規定的;

      (二)違反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彩票兌獎周轉金或者彩票游戲的獎池資金、調節基金以及一般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的;

      (三)未按批準的銷毀方式、期限銷毀彩票的;

      (四)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告相關信息的;

      (五)使用獎池資金、業務費開展派獎活動的;

      (六)未以人民幣現金或者現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兌獎的。

      第六十三條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成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一)轉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銷證的;

      (二)未以人民幣現金或者現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兌獎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 森林防火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財政森林防火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森林防火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參照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7〕70號)及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防火項目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重點用于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等工作的專項資金,主要包括森林防火能力建設專項資金、森林防火物資儲備資金、森林航空消防飛行配套費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一)森林防火能力建設專項資金,是指用于加強市(州)、縣(市、區)、省直屬單位森林防火基礎設施設備建設的專項補助經費。

      (二)森林防火物資儲備資金,是指安排用于省、市(州)、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購置森林防火儲備物資的專項經費。

      (三)森林航空消防飛行配套費,是指按照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7]70號)規定,由省級財政按比例承擔的森林航空消防飛行配套經費。

      第三條 省財政廳每年根據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和省級財力狀況,統籌安排森林防火項目專項資金。

      第四條 省級財政森林防火項目專項資金本著“預防為主,積極消防”的方針和屬地與事權劃分的原則安排使用:

      (一)分級負責。森林防火專項資金以市(州)、縣(市、區)投入為主,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二)突出重點。對高火險區、火災多發區的市(州)、縣(市、區)給予重點安排。

      第二章 資金分配與撥付

      第五條 省財政廳根據年度預算安排的省級財政森林防火項目專項資金規模,按照因素分配、規劃 (計劃)分配、據實據效分配等績效分配方式,會同省林業廳提出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報批后,下達森林防火項目專項資金預算。

      第六條 森林防火能力建設專項資金由省林業廳根據各地森林火險等級、森林資源面積,基礎設施現狀、保障措施等因素綜合評定后確定補助額度,報省財政廳審核后,按照預算級次下達資金。

      第七條 森林防火物資儲備資金由省林業廳根據全省森林防火形勢和各級森林防撲火物資儲備庫存情況,編制年度森林防火物資儲備資金分配計劃,報省財政廳審核后,按照預算級次下達并撥付資金。

      第八條 森林航空消防飛行配套費由省林業廳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財政廳提出下一年度全省航空護林飛機租用計劃及飛行費地方配套預算建議數,并與有關單位簽訂租機協議,確定租用飛機的機型、架數、計劃小時、進出場日期和地點等。森林航空消防任務結束后,有關單位要根據實際飛行情況,按照租機協議與各供機單位及時清算飛行經費,提供詳細的飛行費結算清單報省林業廳,經省林業廳審核匯總后向省財政廳提出支付飛行配套經費的申請,經省財政廳審核后,下達飛行配套經費預算并撥付資金。

      第九條 省級財政森林防火項目專項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條 森林防火能力建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林區的了望臺哨、森林消防水池、固定宣傳碑修建及防火通道、隔離帶建設、重點火險市(州)、縣(市)的專業、半專業撲火隊裝備,應急處置保障設備裝備,重點林區無線電通訊系統、林火遠程圖像監控系統建設,新型滅火器材研制和推廣以及其他與森林防火相關的支出。

      第十一條 森林防火物資儲備資金主要用于各級森林防火部門購置森林防火儲備物資的相關支出。

      第十二條 森林航空消防飛行配套費主要用于支付應由地方按比例承擔的租用飛機進行護林防火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第十三條 森林防火項目專項資金不得用于發放工資、獎金、津貼、福利,不得用于單位的日常公用經費支出,購置公務用車、修建辦公用房、職工住房等樓堂館所、償還債務以及與森林防火工作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各市(州)和省直屬單位應于每年12月底前將省級財政森林防火設施設備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總結上報省林業廳和省財政廳。

      第十五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森林防火儲備物資的管理,做好入庫前驗收、入庫后維護、出庫時調試等工作。森林防火儲備物資的調撥使用要建立相應的臺帳制度,調入、調出要及時核對,按程序辦理入出庫審批手續,并按年度進行實物盤點,保證森林防火儲備物資帳物相符。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省級財政森林防火項目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滯留、挪用、套取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取消項目所在市(州)、縣(市、區)下年度專項資金申報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15篇 八大產業科技攻關與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揚州市“八大產業”

      科技攻關與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突破關鍵核心技術,掌握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和自有品牌,提高產出的質量和效益,進一步強化科技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依據《市政府關于印發及保障措施的通知》(揚府發[20**]15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億元的“八大產業”科技攻關與成果轉化專項資金,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支持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為實施八大產業振興行動計劃奠定堅實基礎;充分發揮高校院所知識創新的骨干力量,推動高校院所在服務八大產興振興中做貢獻。

      重點設立科技攻關、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創新資金、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品、平臺建設、產學研專項、國際合作、基地與聯盟(省級以上特色產業基地與市級以上技術創新聯盟)及科技成果風險補償資金、科技進步獎、專利專項資金及市政府明確的科技創新相關獎勵等12個方面專項資助計劃。其中科技成果風險補償資金、科技進步獎、專利專項資金及市政府明確的科技創新相關獎勵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專項資金的扶持對象以市轄區內為主的(包括邗江區、廣陵區、維揚區、市經濟開發區、化工園區和市直,下同)企事業單位,且必須為承擔科技創新任務的第一單位。同時,為確保全市研發投入、高新技術產業產值繼續較快增長,對縣(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基地和聯盟等專項,可給予適當資助,資助金額由市、縣(市)各半承擔。

      第四條

      市科技局牽頭負責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組織申報、評審、計劃下達及跟蹤問效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評審監督及資金撥付與資金使用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

      資助的范圍、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

      科技攻關(工業、農業、社會發展)項目資助計劃

      1、資助范圍和條件

      (1)在市區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等創新組織,具有較強的科技投入能力,其中企業上年R&D支出占銷售收入比重原則上應不低于1%(以20**年度R&D清查填報數據為準)。

      (2)申報項目的技術前瞻性、創新性、關鍵共性技術特征較強,能夠獲得發明專利、技術標準等形式的知識產權。

      (3)可形成附加值高、產業帶動強或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支撐和引領作用的科技成果及目標產品,項目完成后能夠直接投入應用或具有較強應用前景。

      (4)具有較好的研究開發條件和資金配套能力。

      (5)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團隊或較強技術依托單位。

      (6)單位經營和科研活動中的資信良好。

      2、資助標準

      (1)工業科技攻關項目資助標準:單個項目原則上不超過80萬元。

      (2)農業科技攻關項目資助標準:單個項目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

      (3)社會發展科技攻關項目資助標準:單個項目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

      3、申報材料

      (1)項目申報書;

      (2)企業營業執照;

      (3)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

      (4)與本項目有關的知識產權證明;

      (5)項目科技查新報告(申報日前一年內有效);

      (6)與科研單位簽訂的合作協議等。

      第六條

      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資助計劃。

      1、資助范圍和條件

      (1)申報單位。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在我市注冊經營的中方控股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企業年銷售收入原則上在3000萬元以內,注冊資金不少于30萬元;

      主要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并具備應有的項目組織實施能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健全的財務制度;無不良誠信記錄。

      優先支持在省級以上創業服務中心注冊經營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申報的項目,優先支持大學生科技創業項目和創業投資資金介入的項目。

      (2)計劃項目。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技術政策,屬于我市重點扶持的八大產業;技術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達到省內領先水平;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知識產權明晰、無糾紛;目標產品有明確的市場需求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可以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處于研究開發、中試階段或項目產品有小批量試銷;新增投資一般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

      2、資助標準

      項目資助經費一般不超過30萬元,重點項目不超過50萬元;

      主要用于項目產品在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

      3、申報材料

      (1)《揚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

      (4)能說明項目情況的佐證材料(如國家、省科技計劃批準文件、技術報告、檢測報告、用戶意見等);

      (5)能說明項目知識產權歸屬或授權使用的證明文件(如專利證書、技術轉讓合同、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等);

      (6)與申報項目和企業有關的其它參考材料(國家專賣、專控及特殊行業的產品,需提供主管機關出具的批準文書復印件)。

      第七條

      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資助計劃。

      1、支持范圍和條件

      (1)圍繞我市八大產業三年振興目標,以實現重大技術突破和健全產業鏈為重點,對國內外重大的科技成果向我市進行轉化與規模產業化的項目進行專項支持,對四大快速發展產業繼續推動完善產業鏈,并盡快實現產業化,形成高新技術增長點;對四大振興產業繼續促進產業結構調優、調高,提升產業發展核心競爭能力。

      (2)支持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要求已取得科技成果、經中試并進入產業化開發或直接進入產業化開發、能較快形成較大產業規模、顯著提升八大產業技術水平和核心競爭力。項目的核心技術或關鍵技術要有重大創新、成熟度高,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處于國內領先水平。項目目標產品要求附加值高、市場容量大、產業帶動性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有望形成具有較大規模和較強競爭力。優先支持獲國家、省資助的重大科技項目進行成果轉化,優先支持在市委、市政府各類重大產學研活動中簽約的有實質性成果轉化內容并正在實施的項目進行成果轉化。

      (3)項目的實施以企業為主體,企業要求在揚州市區內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具有現代企業管理制度,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規范,具有較高的資信等級和實施項目相匹配的資金籌措能力。企業自身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擁有能保障項目實施的技術團隊、管理團隊和現代企業制度,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有穩定的合作關系。

      2、資助標準

      每年通過形式審查、專業評審和現場考察等程序,確定10-15項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每個項目給予100—200萬元的撥款資助,主要用于項目中試和產業化過程中的研究開發工作,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對八大產業有重大帶動作用的項目可以給予滾動支持。

      3、申報材料

      (1)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申報書;

      (2)企業與技術依托方的合作協議;

      (3)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兩年度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報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個月的各類會計報表(復印件);

      (4)項目技術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查新報告、檢測報告、專利證書或其他技術權益證明等)。

      第八條

      高新技術產品資助計劃

      1、資助范圍和條件

      (1)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并由八大產業的企業生產。

      (2)產品于申報補助年度獲得發明專利授權或已被認定為省高新技術產品、省重點新產品、省自主創新產品、國家重點新產品。

      (3)該產品當年含稅開票銷售在1000萬元以上。

      2、資助標準

      根據新產品銷售收入和新增稅收確定獎勵金額,企業納稅關系所在地財政按1:1配套。

      (1)銷售收入2億元(含)以上、新增稅收300萬元以上,資助25-30萬元。

      (2)銷售收入1億元(含)-2億元、新增稅收200萬元以上,資助20-25萬元。

      (3)銷售收入5000萬元(含)-1億元、新增稅收150萬元以上,資助15萬元。

      (4)銷售收入1000萬元(含)-5000萬元、新增稅收100萬元以上,資助10萬元。

      3、申報材料

      (1)專利授權證書,省高新技術產品、省重點新產品、省自主創新產品、國家重點新產品批準文件(證書)。

      (2)經授權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該新產品銷售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

      (3)當地稅務機關出具的該新產品當年入庫稅金證明。

      第九條

      科技創新平臺建設項目資助計劃

      1、資助范圍和條件

      重點支持石油及化工、汽車船舶、軟件及信息服務業、機械裝備、新能源、新光源、智能電網、現代物流業等產業建設重點技術研發機構和重大科技創新公共技術服務平臺。

      重點技術研發機構資助條件

      (1)申報單位應在我市相關領域具有一定技術開發優勢,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業研發人員20人以上。

      (2)研究與開發投入占年銷售總額的5%以上,科技基礎設施新增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上。

      (3)必須具有相對獨立的場所,用于研發和中試場地大于1000平方米。

      (4)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且設備原值應當不低于1000萬元。

      (5)對于進入園區、特色產業基地、多家聯合建設并獨立運行或是產學研聯合的股份制體制、第一承擔單位是轉制為企業的科研機構的單位優先支持。

      重大科技創新公共技術服務平臺資助條件

      (1)申報單位應具備較好的科技資源優勢和公共服務業績,開展公益研究與服務或公共技術服務業務不少于1年,擁有一支專業水平較高、專門從事公共服務的隊伍。其中申報單位擁有高級職稱或研究生學歷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

      (2)鼓勵研發能力較強的龍頭骨干企業聯合科教單位申報專業化社會化的產業共性技術服務平臺;鼓勵建立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資源共享型的公共服務平臺及其功能配套項目。

      (3)申報單位須具有獨立的公共服務場所和相應的儀器設備等設施條件。項目組建后,其場所面積原則上不低于1500平方米。

      (4)新增投資規模總額(不含轉移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5)鼓勵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實行產學研合作機制。

      2、資助標準

      重點技術研發機構資助標準:每個項目資助經費不低于25萬元。

      重大科技創新公共技術服務平臺資助標準:每個項目資助經費不低于100萬元。

      3、申報材料

      (1)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臺、重點研發機構建設可行性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

      (2)承擔單位上年度總結及財務報表;

      (3)合作共建的相關協議;

      (4)服務資質提升或形成服務品牌證明材料。

      第十條

      產學研資助計劃

      1、資助范圍和條件

      資助范圍:

      產學研資助計劃主要支持面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布局的產學研聯合校企聯盟建設;企業聯合省內外高校院所,以獲取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原創性科技成果為目標,在引領未來產業發展的戰略性領域開展的產學研前瞻性聯合研究項目;政府組織的重大產學研活動;扶持各類科技成果轉化中心、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建設。

      資助條件:

      (1)項目申報單位為市區范圍內的企業、高校院所或產學研戰略聯盟;

      (2)產學研合作各方均有先期投入;

      (3)產學研合作各方簽訂合作協議,建立長期合作機制,合理界定知識產權共享及各自責任與義務,確保技術成果在揚州市區范圍內企業應用轉化;

      (4)項目申報單位具有相應領域創新領軍人才和團隊優勢,能為項目實施提供必要的資金與條件保障。

      2、資助標準

      每年全市擇優支持當年新建的10個校企聯盟項目,每個支持25萬元;重大產學研活動專項經費200萬元;中科院揚州中心專項資金250萬元;揚州大學與揚州市合作資金100萬元;培育5家科技成果轉化中心、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建設,每個支持40萬元。

      3、申報材料

      (1)、校企聯盟項目通過省科技廳管理部門審核,并獲得登記編號;

      (2)、企業與高校院所簽訂產學研合作協議原件;

      (3)、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資助計劃

      1、資助范圍和條件

      (1)主要面向與我市合作關系密切、創新能力強的國家和地區以及全球著名跨國公司,重點在八大產業領域內,支持我市企業聯合境外科研機構、大學、企業等開展聯合研發、技術引進、技術應用和技術轉移等合作。

      (2)支持我市企業為引進世界領先技術和全球工程技術應用領域高層次人才而開展的合作項目。鼓勵和支持市內有較好對外合作基礎的企業牽頭,聯合境外大學、研究機構和企業等建立緊密合作關系,構建不同模式的產業創新國際合作聯盟,優先支持聯盟中方牽頭單位與海外聯盟成員單位開展的實質性聯合研發項目和技術對接洽談活動。

      (3)支持市內企業、高校、科研單位等與全球跨國公司在我市設立的外資研發機構進行合作研發。

      (4)支持市內有條件的企業在境外以收購、并購或直接投資等方式設立研發機構,利用境外人才、科研條件和環境等研發資源在境外開展研發活動。

      (5)支持我市企、事業單位組織開展的國際產學研合作論壇和跨國技術轉移對接洽談活動。

      2、資助標準

      每類項目或國際合作活動資助標準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申報材料

      (1)項目申報書。

      (2)中外合作雙方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和交往歷史,并就合作項目已簽署的合作協議原件;

      (3)、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省以上特色產業基地和技術創新聯盟資助計劃

      1、資助范圍和條件

      (1)對市區新獲批的省以上特色產業基地管理機構、技術創新聯盟進行一次性補助,對縣(市)按資助標準,由市、縣(市)各按50%分攤。

      (2)對在市區范圍內的基地骨干企業、聯盟會員單位制定重大標準、構建共性技術平臺、定制培養高層次人才、國際科技交流進行補助。

      (3)支持基地和聯盟成立行業協會、建立展示中心、參加高層次展覽與論壇。

      2、資助標準

      (1)對新獲批的國家級特色產業基地的管理機構、技術創新聯盟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獲批省級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助。

      (2)鼓勵特色產業基地和產業技術聯盟中企業牽頭,聯合大學、科研機構等,共同研發制定技術標準,對獲得立項或批準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強制性地方標準,市政府給予主要創制企業單項標準不超過20萬元的資金支持。

      (3)支持基地管理機構和產業技術聯盟的企業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按照企業需求聯合定制培養人才,政府根據校企合作協議以及實際到企業工作人數等情況,給予每家企業年度不超過10萬元的支持。

      (4)支持基地管理機構和產業技術聯盟注冊成立行業協會。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行業協會開展專題調研、編寫產業年度發展報告等專項工作,并支付相應費用。

      (5)支持特色產業基地管理機構、產業技術聯盟圍繞產業鏈建立技術、產品及應用展示中心,以整體特裝方式組織參加國際性展會,每年每項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金支持。

      3、申報材料

      (1)省以上特色產業基地批文;聯盟成立批準文件及正式運作證明材料;

      (2)相關活動經費申請文件及活動證明材料。

      第三章項目申請、立項程序

      第十三條

      根據《揚州市扶持獎勵科技攻關和成果轉化項目的實施細則》(揚府辦發〔20**〕117號)。本辦法所確定資助扶持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采取集中申報受理方式,申報受理時間為每年5月至6月,具體申請程序為:

      (1)指南發布。每年5月份,市科技局依據全市科技發展規劃以及揚州市實施八大產業三年振興目標任務,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并發布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指導項目申報工作。

      (2)項目申報。申報單位按照項目申報指南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將有關申報材料報送市科技局相關職能處室。

      第十四條

      項目立項程序

      (1)項目初審。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有關人員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入專家咨詢評審。

      (2)項目專家咨詢。市科技局根據申報項目分類情況,從市科技咨詢專家庫中選聘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報項目進行咨詢評審。單個項目參與評審的專家不少于3人,并提出明確的咨詢意見。對于重大項目,可根據需要增加答辯、現場考察或可行性論證等程序。專家咨詢全過程實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參加評審的專家每年至少輪換三分之一以上。

      (3)項目審定。市科技局依據專家組的咨詢意見,結合年度資金預算,提出項目安排建議與市財政局會商。經審定的項目,采用適當方式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市科技局、財政局行文,由市創新辦匯總、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后,與相關責任方簽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

      (4)資金撥付。揚州市“八大產業”科技攻關與成果轉化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項目申報單位依據科技計劃立項批文和項目合同,到市或區財政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由財政部門將項目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四章資金的監督與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項目經費預算。項目承擔單位在編制項目任務書時,應當細化申報項目經費預算。項目立項評審、論證過程中,應按照有關科技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申報項目經費預算總量、支出結構的合理性和政策相符性及真實性進行審核。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科技資金使用的監督約束機制,做到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并嚴格執行項目預算,確保資金安全和規范使用。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項目實施過程中,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定期對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進行監管,對于弄虛作假,擅自更改合同規定,騙取資助資金的單位,一經查實,將采取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合同等處理措施,對被取消合同的項目,由市財政局追回已下達的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規定執行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項目目標和任務,并對項目經費決算進行審計后,向市科技局職能處室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進行驗收和績效評價。項目在執行期結束后三個月內仍未提出驗收申請的,市科技局將對有關單位或責任人進行通報。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主管部門和承擔單位應提前三個月申請延期,經市科技局批準后按新方案執行。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市科技局將對有關單位或負責人進行通報。其中,因違反有關政策法規和科技計劃管理制度未通過驗收的,取消項目單位三年內申報各級科技計劃項目資格。

      本辦法自20**年度起執行,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二〇**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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