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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管理實施細則(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0-31 17:50:05 查看人數:42

      公路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管理實施細則

      第1篇 公路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管理實施細則

      公路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管理實施細則

      (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局(集團)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確保公路工程質量,根據《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河北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實施細則》以及《河北省“十一五”期高速公路建設質量管理指導意見》,結合我局(集團)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局(集團)系統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的相關從業單位(包括籌建處、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其它與公路建設有關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公路工程,是指局(集團)負責建設的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包括路基、路面、橋涵、隧道、公路防護、排水及沿線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公路工程質量,是指根據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以及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工程合同對建設公路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環保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五條 公路工程質量實行局(集團)檢查指導,項目管理執行機構(籌建處)全面負責,監理單位控制,設計、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公路工程參建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向質監機構報告公路工程質量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有權向各級管理部門(包括局、籌建處、交通主管部門和質監機構)進行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條 公路工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實行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各參建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工程項目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對質量工作負工程技術方面責任;現場工程技術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第七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四級質量保證體系。各有關單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強化對工程質量的管理與控制。監理及施工單位必須自覺接受交通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及其執行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嚴禁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將承接的工程項目轉包,嚴格控制公路建設工程的分包。工程設計、監理和施工分包必須按合同文件規定控制,分包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且不得二次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必須經監理單位審查,籌建處批準,報局(集團)備案。分包單位必須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工程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全部工程質量負總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章建設單位質量管理責任

      第九條 局(集團)工程質量管理責任局(集團)對所轄項目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

      (一) 認真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公路建設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各項工程和材料的質量標準以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二) 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建立質量管理制度,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按規定及時完成工程質量責任登記表和匯總表的填寫、審核和上報工作。

      (三) 檢查指導籌建處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四) 主動接受質監機構對其質量保證體系建立、運行和操作行為的監督檢查;工程開工前,按規定向質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組織協調上級質量監督部門的檢查,對于檢查出的問題督促籌建處及時按要求整改并反饋意見。

      (五) 定期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及時組織交工驗收,配合上級部門完成竣工驗收工作。

      (六) 依據《河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檔案管理辦法》,及時做好對從業單位的信用登記和考評工作。對出現嚴重質量問題、不良從業行為的施工、監理、設計單位和人員按相關程序上傳至河北省公路建設管理平臺,堅決把好市場準入關,實行工程質量“一票否決制”。

      第十條 籌建處工程質量管理責任籌建處對所屬項目工程質量負直接管理責任,具體負責所屬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一) 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建立質量管理制度,落實質量崗位責任制,按規定及時完成工程質量責任登記表和匯總表的填寫、初審和上報工作。

      (二) 依照法律、法規、規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組織施工和監理。開工前組織施工圖設計審查和設計技術交底;施工中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過程跟蹤檢查,工程完工后負責工程檔案的歸檔并組織申報交、竣工驗收工作。

      (三) 負責監督檢查監理、施工單位的人員、設備按合同到位情況;監督檢查有無轉包和非法分包現象;有權下令清除轉包和分包隊伍,對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證質量的標段,有權對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隊伍,對嚴重違規的監理、施工單位有權中止合同。

      (四) 負責督促各參建單位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并有效運轉,定期對項目工程質量進行檢查。

      (五) 監督檢查監理單位和人員執行監理合同情況及日常工作情況;對監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當決定有權做出糾正;對玩忽職守、不遵守職業道德或業務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有權做出清出現場的決定;有權對監理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六) 認真執行隱患排查和專項治理制度,對施工中發生的一切質量問題和質量缺陷,及時進行處理,加強事前和事中控制,徹底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七) 認真執行首件工程認可制度。各合同段的各分項工程的首件必須經籌建處、監理單位對施工工藝、工程質量認可后,方可進行施工。

      (八) 認真執行交工前橋梁、隧道專項檢查制度。交工前,籌建處必須組織對橋隧進行專項檢查,并對檢查發現的質量問題進行整改,未經整改合格的項目不得進行交工驗收。對大跨徑、具有特殊結構以及存在質量缺陷、可能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年限的橋梁,應根據規范或設計要求進行橋梁承載能力鑒定,確保橋梁承載能力滿足要求,確保橋梁使用安全、耐久。

      (九) 對施工違規現象進行處罰,及時研究處理施工中發生的一切質量問題。

      (十) 負責審查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專項施工技術和安全方案。(十一)全面推行標準化、規范化施工,制定各項工程標準化施工指南或手冊,實現“工序科學、工藝規范、技術先進、質量優良、作業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有效”的目標,力求消除質量通病,杜絕質量隱患。(十二)及時發布工程質量和進度信息,協調工程進度和質量。(十三)接受并配合質量監督部門監督檢查。工程施工過程中,主動接受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對于檢查出的問題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按要求整改并反饋意見;工程完工后,配合質監機構完成工程質量鑒定。(十四)加強檔案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從項目籌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并負責完成檔案驗收工作。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質量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擔相應的勘測設計(含優化設計)任務。主動接受質監機構對其承擔設計工作的資格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所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合同。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勘察、設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復核、審核、會簽和批準制度,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

      第十三條 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 設計文件的編制應該符合有關公路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 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應完整、準確、可靠,設計方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結構安全要求。

      (三) 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有關規定要求,并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

      (四) 設計文件必須保證公路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要求,體現公路建設新理念,符合安全、適用、經濟、美觀和環保的綜合要求。

      (五) 設計文件選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性能及技術標準,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但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開工前作好設計文件的交底工作;并應在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隨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及時解決設計中存在的有關問題。設計單位應對工程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尤其對地基承載力等關鍵指標要做出必要的鑒定。同時,應會同有關部門協助質監機構處理有關設計糾紛問題。

      第十五條 施工圖提交后,由局(集團)組織有關單位對設計進行必要的審查,設計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對設計進行修改,施工期間出現的變更設計,必須有設計單位的簽署意見。設計單位對審查意見或變更設計如有疑問,應及時提出。按審查意見或變更意見修改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質量責任仍由設計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設計質量管理及變更設計管理應嚴格按《河北省公路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雙方的合同協議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工程完工后,對本項目的設計工作進行總結,并提供一套完整的勘察、設計文件交籌建處歸檔。第四章監理單位質量管理責任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現場管理責任。監理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監理任務和監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現場派駐相應的監理機構、人員和設備。未經局(集團)同意,不得對合同規定的人員和設備任意調整。監理工程師上崗必須持有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監理工程師證書,其他監理人員上崗,必須取得監理員證。

      第十九條 嚴禁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或非法分包監理業務。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嚴格履行監理合同,監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實施。各級監理人員在工程質量管理中要做到“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茍”,同時必須接受省質監機構對其監理資格、監理質量控制體系及監理工作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認真編制監理手冊,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審查試驗工程施工工藝,批準特殊技術措施和特殊工藝;監督合同中有關質量標準、要求的實施;糾正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為;提出或審查設計變更;進行工程質量檢測,參加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和工程驗收。

      (一) 加強對施工單位自檢體系工作質量的監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單位認真履行合同,對工程轉包和非法分包及時進行查處。

      (二) 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與控制,要嚴把“開工審批關”、“施工過程旁站關”和“合同計量支付關”。

      (三) 必須具備獨立的工地試驗室和中心試驗室,并通過省質量監督部門的資質認證。

      (四) 駐地監理的抽檢頻率不少于20%,堅持平行試驗100%;總監辦關鍵項目抽檢頻率不少于5%,一般項目抽檢頻率不少于3%,并負責駐地監理工地試驗室不能完成的平行試驗。對路面各結構層的組成設計、高標號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設計總監辦必須進行平行試驗。

      (五) 監理工程師應協調好進度與質量,并協助業主作好地方工作。

      (六) 駐地監理要作好工作日志,做到文字為憑、數據說話、檢測定性。要加強監理檔案資料的規范管理和對施工單位的檔案資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負責工程施工檔案整理的審核簽證。工程完工后,作好監理工作總結,并對監理過程中的資料整理交業主歸檔。

      (七) 駐地監理工程師不得擅離職守,如需離崗必須經總監辦、籌建處批準。

      第二十二條 建立監理工作質量保證金制度,在監理費用結算時,預留監理服務費的5%作為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的監理費用,缺陷責任期結束后一次性支付監理工作質量保證金。如缺陷責任期內未完全履行監理責任,建設單位可另行委托其它監理單位承擔缺陷責任期的監理工作,其費用從監理工作質量保證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 建立工作考核獎懲制度,并與所管轄標段的質量情況掛鉤,對監理進行獎罰。第五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必須依據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規定,按照設計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藝要求組織施工,認真落實籌建處的質量管理措施,并對其承擔的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制和質量保證體系,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及考核辦法。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控制有效”的施工質量自檢體系,建立工地試驗室,加強施工過程中的自檢、互檢和交接檢工作。施工單位工程自檢體系應對施工全過程、全方位跟蹤控制。各分項工程(工序)開工前必須提交規范的開工報告,完工后,自檢人員應按合同規定的規范、標準進行全面自檢評定,提出自檢報告或轉序意見。開工和轉序須報駐地監理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對交付監理簽認的工程,要落實質量責任制。

      第二十六條 如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向監理單位、籌建處及有關部門報告,并保護現場接受調查,認真進行事故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關鍵工程的施工工藝、施工方案必須經過嚴格論證,確保萬無一失;必須對高風險工程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進行專家審查,通過后報監理單位、籌建處審批。

      第二十八條 加強原材料的質量控制,對于甲供的材料,施工單位也必須按規范要求進行檢測,不合格堅決不能使用。

      第二十九條 加強全員安全教育,重點對新進從業人員和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在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安全生產再教育和再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就業。

      第三十條 加強現場文明施工,切實保護環境。

      第三十一條 加強施工過程中原始工程資料的整理和歸檔工作,依據有關公路工程標準及設計文件要求,按規定向籌建處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保證資料的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二條 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所出現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籌建處有權要求施工單位無條件進行處理,也有權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單位進行處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維修費用從質量保證金中支付。缺陷責任期結束后,經監理和建設單位簽認批準,施工單位方可一次性結清質量保證金。第六章材料、設備采購的質量管理

      第三十三條 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單位(采購單位)對所供應(采購)的材料、設備質量負責,并承擔連帶的工程質量責任。其所供應(采購)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有關公路工程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符合設計對材料、設備的要求,確保供貨時間,做好售后服務;凡用于公路工程項目的材料和設備,具有按合同規定自主采購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正常采購工作。

      第三十四條 由按合同規定指定采購的材料和設備,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按規定進行檢查。對檢驗不合格的產品,施工單位有權拒絕使用。檢驗意見不一致時,由質監機構仲裁。

      第三十五條 在材料、設備的采購和使用過程中,應嚴格計量標準,按照有關施工技術規范進行。第七章科研、試驗檢測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三十六條 科研、試驗檢測單位對所提供的試驗檢測結果的質量負責。科研、試驗檢測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及時有效地提供服務;所提供的技術、數據必須真實可靠、公正;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向第三方提供合同下的有關各種技術、數據和資料。第八章罰 則

      第三十七條 由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及建設管理等責任過失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對責任單位及人員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造成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責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或裁決,給予受損方經濟賠償。

      第三十八條 在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單位自檢體系不健全,工作不負責任,違反自檢的規定要求,不按設計和合同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設備、偷工減料而造成質量管理混亂,工程質量低下,應視情節處以停工整頓、停止工程價款支付及清除施工單位的處罰,并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偽造檢驗報告或偽造檢驗結論的,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監理單位及人員對以上問題既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也不及時向總監辦和籌建處報告,將有關責任人清出現場,并由監理單位賠償由此造成經濟損失的5%-10%;清除人員按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相關程序及規定傳至部網站公示。對施工單位不按合同規定實行質量保修,在缺陷責任期不履行職責的監理單位除扣罰其質量保證金外,在全局(集團)予以通報,并按照《河北省誠信檔案管理辦法》相關程序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三十九條 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中違反《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的規定,管理混亂,失誤較多,開工審批把關不嚴,關鍵工序旁站不到位,轉序工作不負責任,造成質量管理混亂,工程質量低下,應按有關規定對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因監理和施工單位對設計圖紙復核不細,對明顯設計錯誤(經專家組鑒定)未能及時提出變更申請,仍按錯誤圖紙施工造成損失的,除按有關規定對設計單位進行處罰外,對施工單位處以賠償損失額50%的處罰,對監理單位處以賠償損失額5%的處罰。如因籌建處、設計人員接到變更申請未能及時進行處理造成損失的,視情節對直接責任人處以行政警告以上處罰。

      第四十一條 發現施工單位將工程轉包和非法分包,對有關單位進行如下處罰:

      (一) 監理單位。因審查管理不嚴未能及時發現,在同一標段出現一起非法分包時,除清退分包商外,由籌建處對駐地監理進行全線通報批評,當出現轉包或兩起以上非法分包時,將駐地工程師及有關責任人清出現場,情節嚴重的終止監理合同,并由監理單位賠償由此造成經濟損失的5%-10%,同時上報有關部門。監理單位任何人員不得安排施工隊伍從事工程的轉包和分包活動,一經發現查實,即清出現場,并建議省交通運輸廳取消其監理從業資格。

      (二) 施工單位。當出現一起非法分包時,清退分包商,并處于合同總價的0.5%罰款,當出現轉包或兩起以上非法分包時,則認為承包商無能力承擔該項工程,籌建處對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另行安排施工單位;分包現象嚴重的標段籌建處將與其終止合同,同時承包商賠償由此造成一切經濟損失,籌建處將上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通報批評。

      第四十二條 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定的參建單位和人員,按高速公路《建設工程廉政合同》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團)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實施“陽光工程”, 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實行質量舉報和事故報告制度。按照局(集團)冀高工〔 〕158號文件和冀高工〔 〕487號文件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2篇 公路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管理實施細則3

      公路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管理實施細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局(集團)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確保公路工程質量,根據《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河北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實施細則》以及《河北省“十一五”期高速公路建設質量管理指導意見》,結合我局(集團)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我局(集團)系統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的相關從業單位(包括籌建處、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其它與公路建設有關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公路工程,是指局(集團)負責建設的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包括路基、路面、橋涵、隧道、公路防護、排水及沿線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公路工程質量,是指根據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以及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工程合同對建設公路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環保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五條 公路工程質量實行局(集團)檢查指導,項目管理執行機構(籌建處)全面負責,監理單位控制,設計、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公路工程參建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向質監機構報告公路工程質量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有權向各級管理部門(包括局、籌建處、交通主管部門和質監機構)進行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條 公路工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實行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各參建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工程項目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對質量工作負工程技術方面責任;現場工程技術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第七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四級質量保證體系。各有關單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強化對工程質量的管理與控制。監理及施工單位必須自覺接受交通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及其執行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嚴禁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將承接的工程項目轉包,嚴格控制公路建設工程的分包。

      工程設計、監理和施工分包必須按合同文件規定控制,分包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且不得二次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必須經監理單位審查,籌建處批準,報局(集團)備案。

      分包單位必須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工程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全部工程質量負總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章建設單位質量管理責任

      第九條 局(集團)工程質量管理責任

      局(集團)對所轄項目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

      (一)認真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公路建設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各項工程和材料的質量標準以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二)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建立質量管理制度,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按規定及時完成工程質量責任登記表和匯總表的填寫、審核和上報工作。

      (三)檢查指導籌建處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四)主動接受質監機構對其質量保證體系建立、運行和操作行為的監督檢查;工程開工前,按規定向質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組織協調上級質量監督部門的檢查,對于檢查出的問題督促籌建處及時按要求整改并反饋意見。

      (五)定期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及時組織交工驗收,配合上級部門完成竣工驗收工作。

      (六)依據《河北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檔案管理辦法》,及時做好對從業單位的信用登記和考評工作。對出現嚴重質量問題、不良從業行為的施工、監理、設計單位和人員按相關程序上傳至河北省公路建設管理平臺,堅決把好市場準入關,實行工程質量“一票否決制”。

      第十條 籌建處工程質量管理責任

      籌建處對所屬項目工程質量負直接管理責任,具體負責所屬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一) 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建立質量管理制度,落實質量崗位責任制,按規定及時完成工程質量責任登記表和匯總表的填寫、初審和上報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組織施工和監理。開工前組織施工圖設計審查和設計技術交底;施工中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過程跟蹤檢查,工程完工后負責工程檔案的歸檔并組織申報交、竣工驗收工作。

      (三)負責監督檢查監理、施工單位的人員、設備按合同到位情況;監督檢查有無轉包和非法分包現象;有權下令清除轉包和分包隊伍,對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證質量的標段,有權對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隊伍,對嚴重違規的監理、施工單位有權中止合同。

      (四)負責督促各參建單位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并有效運轉,定期對項目工程質量進行檢查。

      (五)監督檢查監理單位和人員執行監理合同情況及日常工作情況;對監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當決定有權做出糾正;對玩忽職守、不遵守職業道德或業務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有權做出清出現場的決定;有權對監理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六)認真執行隱患排查和專項治理制度,對施工中發生的一切質量問題和質量缺陷,及時進行處理,加強事前和事中控制,徹底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七)認真執行首件工程認可制度。各合同段的各分項工程的首件必須經籌建處、監理單位對施工工藝、工程質量認可后,方可進行施工。

      (八)認真執行交工前橋梁、隧道專項檢查制度。交工前,籌建處必須組織對橋隧進行專項檢查,并對檢查發現的質量問題進行整改,未經整改合格的項目不得進行交工驗收。對大跨徑、具有特殊結構以及存在質量缺陷、可能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年限的橋梁,應根據規范或設計要求進行橋梁承載能力鑒定,確保橋梁承載能力滿足要求,確保橋梁使用安全、耐久。

      (九)對施工違規現象進行處罰,及時研究處理施工中發生的一切質量問題。

      (十)負責審查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專項施工技術和安全方案。

      (十一)全面推行標準化、規范化施工,制定各項工程標準化施工指南或手冊,實現“工序科學、工藝規范、技術先進、質量優良、作業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有效”的目標,力求消除質量通病,杜絕質量隱患。

      (十二)及時發布工程質量和進度信息,協調工程進度和質量。

      (十三)接受并配合質量監督部門監督檢查。工程施工過程中,主動接受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對于檢查出的問題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按要求整改并反饋意見;工程完工后,配合質監機構完成工

      程質量鑒定。

      (十四)加強檔案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從項目籌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并負責完成檔案驗收工作。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質量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擔相應的勘測設計(含優化設計)任務。主動接受質監機構對其承擔設計工作的資格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所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合同。

      第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勘察、設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復核、審核、會簽和批準制度,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

      第十三條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計文件的編制應該符合有關公路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應完整、準確、可靠,設計方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結構安全要求。

      (三)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有關規定要求,并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

      (四)設計文件必須保證公路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要求,體現公路建設新理念,符合安全、適用、經濟、美觀和環保的綜合要求。

      (五)設計文件選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性能及技術標準,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但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開工前作好設計文件的交底工作;并應在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隨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及時解決設計中存在的有關問題。

      設計單位應對工程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尤其對地基承載力等關鍵指標要做出必要的鑒定。同時,應會同有關部門協助質監機構處理有關設計糾紛問題。

      第十五條 施工圖提交后,由局(集團)組織有關單位對設計進行必要的審查,設計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對設計進行修改,施工期間出現的變更設計,必須有設計單位的簽署意見。設計單位對審查意見或變更設計如有疑問,應及時提出。按審查意見或變更意見修改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質量責任仍由設計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設計質量管理及變更設計管理應嚴格按《河北省公路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雙方的合同協議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工程完工后,對本項目的設計工作進行總結,并提供一套完整的勘察、設計文件交籌建處歸檔。

      第四章監理單位質量管理責任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現場管理責任。

      監理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監理任務和監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現場派駐相應的監理機構、人員和設備。未經局(集團)同意,不得對合同規定的人員和設備任意調整。

      監理工程師上崗必須持有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監理工程師證書,其他監理人員上崗,必須取得監理員證。

      第十九條 嚴禁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或非法分包監理業務。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嚴格履行監理合同,監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實施。各級監理人員在工程質量管理中要做到“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茍”,同時必須接受省質監機構對其監理資格、監理質量控制體系及監理工作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認真編制監理手冊,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審查試驗工程施工工藝,批準特殊技術措施和特殊工藝;監督合同中有關質量標準、要求的實施;糾正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為;提出或審查設計變更;進行工程質量檢測,參加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和工程驗收。

      (一)加強對施工單位自檢體系工作質量的監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單位認真履行合同,對工程轉包和非法分包及時進行查處。

      (二) 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與控制,要嚴把“開工審批關”、“施工過程旁站關”和“合同計量支付關”。

      (三)必須具備獨立的工地試驗室和中心試驗室,并通過省質量監督部門的資質認證。

      (四)駐地監理的抽檢頻率不少于20%,堅持平行試驗100%;總監辦關鍵項目抽檢頻率不少于5%,一般項目抽檢頻率不少于3%,并負責駐地監理工地試驗室不能完成的平行試驗。對路面各結構層的組成設計、高標號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設計總監辦必須進行平行試驗。

      (五)監理工程師應協調好進度與質量,并協助業主作好地方工作。

      (六)駐地監理要作好工作日志,做到文字為憑、數據說話、檢測定性。要加強監理檔案資料的規范管理和對施工單位的檔案資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負責工程施工檔案整理的審核簽證。工程完工后,作好監理工作總結,并對監理過程中的資料整理交業主歸檔。

      (七)駐地監理工程師不得擅離職守,如需離崗必須經總監辦、籌建處批準。

      第二十二條 建立監理工作質量保證金制度,在監理費用結算時,預留監理服務費的5%作為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的監理費用,缺陷責任期結束后一次性支付監理工作質量保證金。如缺陷責任期內未完全履行監理責任,建設單位可另行委托其它監理單位承擔缺陷責任期的監理工作,其費用從監理工作質量保證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 建立工作考核獎懲制度,并與所管轄標段的質量情況掛鉤,對監理進行獎罰。

      第五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必須依據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規定,按照設計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藝要求組織施工,認真落實籌建處的質量管理措施,并對其承擔的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制和質量保證體系,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及考核辦法。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控制有效”的施工質量自檢體系,建立工地試驗室,加強施工過程中的自檢、互檢和交接檢工作。施工單位工程自檢體系應對施工全過程、全方位跟蹤控制。各分項工程(工序)開工前必須提交規范的開工報告,完工后,自檢人員應按合同規定的規范、標準進行全面自檢評定,提出自檢報告或轉序意見。開工和轉序須報駐地監理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對交付監理簽認的工程,要落實質量責任制。

      第二十六條 如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向監理單位、籌建處及有關部門報告,并保護現場接受調查,認真進行事故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關鍵工程的施工工藝、施工方案必須經過嚴格論證,確保萬無一失;必須對高風險工程的

      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進行專家審查,通過后報監理單位、籌建處審批。

      第二十八條 加強原材料的質量控制,對于甲供的材料,施工單位也必須按規范要求進行檢測,不合格堅決不能使用。

      第二十九條加強全員安全教育,重點對新進從業人員和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在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安全生產再教育和再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就業。

      第三十條加強現場文明施工,切實保護環境。

      第三十一條 加強施工過程中原始工程資料的整理和歸檔工作,依據有關公路工程標準及設計文件要求,按規定向籌建處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保證資料的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二條 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所出現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籌建處有權要求施工單位無條件進行處理,也有權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單位進行處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維修費用從質量保證金中支付。缺陷責任期結束后,經監理和建設單位簽認批準,施工單位方可一次性結清質量保證金。

      第六章材料、設備采購的質量管理

      第三十三條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單位(采購單位)對所供應(采購)的材料、設備質量負責,并承擔連帶的工程質量責任。其所供應(采購)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有關公路工程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符合設計對材料、設備的要求,確保供貨時間,做好售后服務;凡用于公路工程項目的材料和設備,具有按合同規定自主采購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正常采購工作。

      第三十四條 由按合同規定指定采購的材料和設備,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按規定進行檢查。對檢驗不合格的產品,施工單位有權拒絕使用。檢驗意見不一致時,由質監機構仲裁。

      第三十五條 在材料、設備的采購和使用過程中,應嚴格計量標準,按照有關施工技術規范進行。

      第七章科研、試驗檢測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三十六條科研、試驗檢測單位對所提供的試驗檢測結果的質量負責。

      科研、試驗檢測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及時有效地提供服務;所提供的技術、數據必須真實可靠、公正;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向第三方提供合同下的有關各種技術、數據和資料。

      第八章罰 則

      第三十七條 由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及建設管理等責任過失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對責任單位及人員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造成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責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或裁決,給予受損方經濟賠償。

      第三十八條 在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單位自檢體系不健全,工作不負責任,違反自檢的規定要求,不按設計和合同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設備、偷工減料而造成質量管理混亂,工程質量低下,應視情節處以停工整頓、停止工程價款支付及清除施工單位的處罰,并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偽造檢驗報告或偽造檢驗結論的,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

      監理單位及人員對以上問題既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也不及時向總監辦和籌建處報告,將有關責任人清出現場,并由監理單位賠償由此造成經濟損失的5%-10%;清除人員按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相關程序及規定傳至部網站公示。

      對施工單位不按合同規定實行質量保修,在缺陷責任期不履行職責的監理單位除扣罰其質量保證金外,在全局(集團)予以通報,并按照《河北省誠信檔案管理辦法》相關程序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三十九條 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中違反《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的規定,管理混亂,失誤較多,開工審批把關不嚴,關鍵工序旁站不到位,轉序工作不負責任,造成質量管理混亂,工程質量低下,應按有關規定對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因監理和施工單位對設計圖紙復核不細,對明顯設計錯誤(經專家組鑒定)未能及時提出變更申請,仍按錯誤圖紙施工造成損失的,除按有關規定對設計單位進行處罰外,對施工單位處以賠償損失額50%的處罰,對監理單位處以賠償損失額5%的處罰。如因籌建處、設計人員接到變更申請未能及時進行處理造成損失的,視情節對直接責任人處以行政警告以上處罰。

      第四十一條 發現施工單位將工程轉包和非法分包,對有關單位進行如下處罰:

      (一)監理單位。因審查管理不嚴未能及時發現,在同一標段出現一起非法分包時,除清退分包商外,由籌建處對駐地監理進行全線通報批評,當出現轉包或兩起以上非法分包時,將駐地工程師及有關責任人清出現場,情節嚴重的終止監理合同,并由監理單位賠償由此造成經濟損失的5%-10%,同時上報有關部門。

      監理單位任何人員不得安排施工隊伍從事工程的轉包和分包活動,一經發現查實,即清出現場,并建議省交通運輸廳取消其監理從業資格。

      (二)施工單位。當出現一起非法分包時,清退分包商,并處于合同總價的0.5%罰款,當出現轉包或兩起以上非法分包時,則認為承包商無能力承擔該項工程,籌建處對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另行安排施工單位;分包現象嚴重的標段籌建處將與其終止合同,同時承包商賠償由此造成一切經濟損失,籌建處將上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通報批評。

      第四十二條 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定的參建單位和人員,按高速公路《建設工程廉政合同》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團)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實施“陽光工程”, 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實行質量舉報和事故報告制度。按照局(集團)冀高工〔2009〕158號文件和冀高工〔2009〕487號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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