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鋼鐵公司安全紅線管理細則
1.目的
為確保安全生產,規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為,杜絕事故發生,嚴肅安全責任追究,實現安全全過程管理,特制訂該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項目部安全紅線管理。
3.通用部分
3.1企業未設立專職分管安全負責人或獨立的安全管理機構,一律停工停產。
3.2技術方案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生產施工。
3.2.1設計、規程和措施未履行審批程序。
3.2.2生產作業條件變化及工藝變更時,措施未及時進行針對性調整。
3.2.3措施未交底,作業人員未掌握。
3.2.4未按規程、措施、程序組織施工。
3.3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工藝,一律不得使用。
3.4需驗收的關鍵工序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
3.5作業場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作業。
3.5.1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無資質或資質不符合規定。
3.5.2安全設施不到位,系統缺乏安全保障能力。
3.5.3應在廠家指導下進行重要設備設施安裝和調試而廠家未到場。
3.5.4進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吊裝、動土、檢維修、盲板抽堵等危險性作業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3.5.5企業未安排領導帶班值班。
3.6員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準上崗。
3.6.1新入職員工未經三級教育或考試不合格。
3.6.2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3.6.3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作業。
3.7外委施工隊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產。
3.7.1不具備相應資質。
3.7.2未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3.7.3轉包和非法分包。
3.7.4未納入企業統一安全管理。
3.8企業生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產。
3.8.1國內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藝未經論證的。
3.8.2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監控系統或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3.8.3生產區內安全保護設施不齊全、不可靠或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3.8.4電氣設備失爆或動力配電箱、柜、板和固定電氣線路保護裝置不齊全、不可靠。
3.8.5未按規定安裝聯鎖裝置或聯鎖裝置失效。
3.8.6可燃和有毒氣體泄漏等報警系統處于非正常狀態。
3.8.7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或儀表未定期進行校驗、回路調試。
3.8.8涉及化工工藝的化工裝置未按規定設置防靜電、防雷設施,或系統防靜電、防雷設施不齊全、不可靠。
3.8.9涉及重大危險源危險作業,作業時未進行風險分析,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總工程師或分管生產負責人未現場指揮。
3.8.10特種設備未按規定定期檢驗,或安全保護設施不可靠,安全附件不能正常使用。
4.開車安全紅線
4.1開車過程總體安全紅線。
4.1.1所有員工都通過了三級安全教育和培訓操作,掌握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方可組織試生產。
4.1.2接觸酸、堿等危險崗位沒有按規定配備防酸堿工作服、防酸手套、化學防護眼鏡、防化服等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允許開展開車工作。
4.1.3有職工不能正確的佩戴或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或消防、救護設施,不允許進行開車。
4.1.4未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三級救援預案不允許組織開車。
4.1.5安全、職業衛生、消防、氣防、救護、通訊等器材以及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設計和開車需要配備到崗位,不允許組織開車。
4.1.5前一工序的事故原因未查明、缺陷未消除,不得進行下一工序的開車。
4.1.6沒有制定具體的作業方案和操作法,不得進行管道系統壓力試驗、泄漏性試驗、水沖洗、蒸汽吹掃、化學清洗、空氣吹掃、循環水系統預膜、系統置換等工作。
4.2單機開車過程安全紅線。
4.2.1單機設備安全隱患未排除,安全確認未確認完畢,不允許進行單機開車。
4.2.2影響開車的設計變更項目未施工完畢,不允許進行單機開車。
4.2.3未設專人監護或監護人沒有到現場,不準組織開車。
4.2.4未檢查確認開車單元與其他生產或待開車的設備、管道是否隔絕,不準進行開車。
4.2.5通用機泵、攪拌機械、驅動裝置、大機組及其相關的電氣、儀表、計算機等的檢測、控制、聯鎖、報警系統安裝未結束,不進行單機開車。
4.3系統開車安全紅線。
4.3.1開車范圍內的設備沒有全部合格,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2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網絡沒有建立或崗位責任沒有制定、落實并執行,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3班組長、崗位操作人員沒有確定,并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4設備位號、管道介質名稱和流向及安全色沒有按規范標志完畢,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5公用工程沒有平穩運行,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6開車方案和有關的操作規程沒有批準并印發到崗位及個人,并組織學習,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7開車工藝指標、聯鎖值、報警值未經生產技術部門批準并公布,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8生產報表還沒有準備齊全并印發到崗位,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9機、電、儀修和化驗室沒有交付使用,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10在線分析儀器、儀表沒有經過調?;虿痪邆涫褂脳l件,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11通訊系統沒有完全暢通,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12安全、職業衛生、消防、環保設施、氣防器材和溫感、煙感、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報警、防雷防靜電、電視監控等防護設施沒有處于完好備用狀態,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13重大危險源、危險區域、職業衛生監測點沒有確定,或沒有按照規范、標準設置標識牌和警示牌,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14保運隊伍沒有到位,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15開車現場有礙安全的機器、設備、場地、通道處的雜物等
沒有清理干凈,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4投料開車安全紅線。
4.4.1安全技術規程沒有做到人手一冊,化工投料開車方案主操以上人員沒有做到人手一冊,不允許組織投料開車。
4.4.2未進行投料開車方案交底、學習、討論;事故應急預案沒有制定或經過演練,不允許進行投料開車。
4.4.3經開車檢查,投料開車條件不具備不組織開車,程序不清楚不開車。
4.4.4指揮不在場,不允許開車。
4.4.5系統開車出現的問題沒有得到徹底解決,不允許進行投料開車。
4.4.6未做好前期準備工作或不具備條件,化工投料開車不得進行。
4.4.7上一道工序不穩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備條件,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開車。
4.4.8在開車系統通入可燃性氣體前,必須以惰性氣體置換空氣,再以可燃性氣體置換惰性氣體;在停車檢修前必須以惰性氣體置換系統中的可燃性氣體,再以空氣置換惰性氣體。
4.4.9爐膛點火前,不進行爐內或設備內可燃氣體分析或分析不合格,不允許進行點火作業;當點火裝置自行熄火時,必須置換盡可燃氣體后,方可重新點火。
5.崗位紅線管理
違反崗位紅線之一者,停發當月績效工資,同時離崗培訓;造成嚴重后果的,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以下紅線,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通報批評、停發減發績效工資或解聘職務。
5.1違反操作規程、檢維修施工作業方案進行操作或檢維修作業,形成重大危險因素的行為。
5.2違章指揮或作業安排不合理,致使作業過程中形成重大危險因素或發生未遂事故。
5.3違反勞動紀律、工藝紀律,致使操作或作業形成重大危險因素。
5.4設備檢維修填寫《檢修工作票》,相關責任人沒有對檢修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確認簽字而簽發出《檢修工作票》,或在檢修過程中發現電機帶電、設備沒有完全泄壓、可燃或有毒氣體沒有置換合格、熱水冒出等重大危險因素。
5.5嚴重違反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無證動火或不按規定進行用火分析等。
5.6嚴重違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5.6.1作業人員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作業;
5.6.2分析不合格、沒有防范措施或監護人不在作業現場時,作業人員擅自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5.6.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監護人擅離作業現場等。
5.7嚴重違反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5.7.1未按規定系掛安全帶;
5.7.2三級以上高處作業不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5.7.3危險區域高處用火作業不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
5.7.4安排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精神病等不適于高處作業的職業禁忌癥人員進行高處作業等。
5.8嚴重違反安全用電安全管理規定,生產裝置現場不按規定辦理用電手續,私接臨時用電或臨時用電沒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5.9危險化學品裝卸車過程中,裝車操作人員、監護人員擅離職守;雷雨天氣時安排進行危險化學品裝卸車作業等。
5.10轄區內放射作業時,不辦理《射線作業許可證》,沒有設立警戒區域、未盡到應盡危害告知義務等。
5.11可燃(有毒)氣體檢測系統聲光報警時,操作人員不認真進行確認,隨意將聲光報警消除;擅自將聲音報警或光報警摘除。
5.12違反叉車操作規程或違反叉車駕駛安全規程,形成重大危險因素的行為。
5.13應該停機而不停機進行機械故障處理,設備檢修時電機應該斷電而沒有斷電、配電柜“有人作業”等警示牌未懸掛或監護人不到位。
5.14機動車輛未辦理進入生產裝置通行證或沒戴防火帽進入裝置危險警戒區(紅線區)以內。
5.15發生事故上報不及時,“四不放過”措施沒有落實。
5.16現場巡檢不戴安全帽或者沒有將頭發盤在安全帽內、容易被機械設備卷住頭發的行為。
5.17沒有及時清掃巡檢通道、臺階、樓梯、儲罐階梯等正常生產中人員巡檢、采樣、檢尺作業等必經之路上的積雪。
5.18重大吊裝作業沒有設立警戒區域或在起吊物件下人員行走。
5.19在工作崗位飲酒或酒后上崗。
5.20在禁煙區內吸煙。
6.檢修、施工紅線管理
違反第1、2條紅線之一者,解除勞動合同。違反紅線第3-33條之一者,停發當月績效工資,同時離崗培訓;造成嚴重后果的,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通報批評、停發減發績效工資或解聘職務。對違章指揮、違規指使員工違反以下紅線的管理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停發減發績效工資或解聘職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解除勞動合同。
6.1嚴禁無特種作業操作資質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6.2嚴禁冒名頂替代簽各種作業票證或未到作業現場簽字確認用火、進入受限空間、高處、起重、臨時用電、破土、射線作業票證。
6.3嚴禁違反規定采購、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廢棄或處置放射源、火工器材。
6.4嚴禁在不告知、不設置警戒線的情況下,進行射線作業或爆破活動。
6.5嚴禁違反規定采購、銷售、儲運、發放、使用、處置危險化學品。
6.6嚴禁未經計量確認及工藝復核,進行危化品裝卸、輸轉作業。
6.7嚴禁不按規定靜電接地進行危險化學品車 裝卸作業。
6.8嚴禁在易然易爆區域使用非防爆通訊、照明器材。
6.9嚴禁在易然易爆物料泄漏狀態下使用非防爆的工具設備。
6.10嚴禁在易然易爆區域用汽油等易揮發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11嚴禁車輛未采取防火、防靜電安全措施進入易然易爆危險區域。
6.12嚴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搭乘無關人員、違規停放。
6.13嚴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裝卸過程中駕駛人員擅離崗位。
6.14嚴禁無有效票證從事進網電氣作業。
6.15嚴禁無監護進行進網電氣作業、施工、測試工作。
6.16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器具和專用防護用具進行電氣操作及作業。
6.17嚴禁使用未安裝漏電保護器的電氣設備、電動工具。
6.18嚴禁帶負荷操作刀閘、帶接地線合閘、帶電掛接地線和作業前不驗電。
6.19嚴禁在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設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聯鎖回路。
6.20嚴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災聲光報警系統。
6.21嚴禁將施工項目分包給無資質或資質不符的單位。
6.22嚴禁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腳手架。
6.23嚴禁擅自拆改腳手架、鋼格板、護欄、蓋板、防護網等防護設施。
6.24嚴禁未經設計計算和批準,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裝器具。
6.25.嚴禁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吊籃進行高處作業。
6.26嚴禁高處作業拋擲材料、工具及其它雜物。
6.27嚴禁違反規程操作特種車輛。
6.28嚴禁吊車、叉車、電瓶車等工程車輛載人行駛或載人作業。
6.29嚴禁在暴雨、雷電、大霧和6級及以上大風等惡劣氣候條件下,上塔、罐、平臺等裝置高處施工作業。
6.30嚴禁用火作業、進入受限空問作業、射線作業監護人員擅離崗位。
6.31嚴禁涉及硫化氫、氯氣、氨氣、一氧化碳等危險介質或帶壓、泄漏、窒息狀態檢維修時,不制定書面施工方案或執行標準作業程序,不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目的和方案的交底。
6.32嚴禁不佩戴專用防護用品〔具〕從事有毒、有害、腐蝕等介質和泄漏、窒息環境下的危險作業。
6.33嚴禁在卷繞、牽伸設備運行時處理纏輥或不停機對轉動部位進行檢維修、衛生清理等作業。
第2篇 某鋼鐵公司安全紅線管理細則
1.目的
為確保安全生產,規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為,杜絕事故發生,嚴肅安全責任追究,實現安全全過程管理,特制訂該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項目部安全紅線管理。
3.通用部分
3.1企業未設立專職分管安全負責人或獨立的安全管理機構,一律停工停產。
3.2技術方案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生產施工。
3.2.1設計、規程和措施未履行審批程序。
3.2.2生產作業條件變化及工藝變更時,措施未及時進行針對性調整。
3.2.3措施未交底,作業人員未掌握。
3.2.4未按規程、措施、程序組織施工。
3.3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工藝,一律不得使用。
3.4需驗收的關鍵工序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
3.5作業場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作業。
3.5.1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無資質或資質不符合規定。
3.5.2安全設施不到位,系統缺乏安全保障能力。
3.5.3應在廠家指導下進行重要設備設施安裝和調試而廠家未到場。
3.5.4進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吊裝、動土、檢維修、盲板抽堵等危險性作業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3.5.5企業未安排領導帶班值班。
3.6員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準上崗。
3.6.1新入職員工未經三級教育或考試不合格。
3.6.2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3.6.3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作業。
3.7外委施工隊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產。
3.7.1不具備相應資質。
3.7.2未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3.7.3轉包和非法分包。
3.7.4未納入企業統一安全管理。
3.8企業生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產。
3.8.1國內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藝未經論證的。
3.8.2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監控系統或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3.8.3生產區內安全保護設施不齊全、不可靠或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3.8.4電氣設備失爆或動力配電箱、柜、板和固定電氣線路保護裝置不齊全、不可靠。
3.8.5未按規定安裝聯鎖裝置或聯鎖裝置失效。
3.8.6可燃和有毒氣體泄漏等報警系統處于非正常狀態。
3.8.7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或儀表未定期進行校驗、回路調試。
3.8.8涉及化工工藝的化工裝置未按規定設置防靜電、防雷設施,或系統防靜電、防雷設施不齊全、不可靠。
3.8.9涉及重大危險源危險作業,作業時未進行風險分析,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總工程師或分管生產負責人未現場指揮。
3.8.10特種設備未按規定定期檢驗,或安全保護設施不可靠,安全附件不能正常使用。
4.開車安全紅線
4.1開車過程總體安全紅線。
4.1.1所有員工都通過了三級安全教育和培訓操作,掌握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方可組織試生產。
4.1.2接觸酸、堿等危險崗位沒有按規定配備防酸堿工作服、防酸手套、化學防護眼鏡、防化服等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允許開展開車工作。
4.1.3有職工不能正確的佩戴或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或消防、救護設施,不允許進行開車。
4.1.4未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三級救援預案不允許組織開車。
4.1.5安全、職業衛生、消防、氣防、救護、通訊等器材以及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設計和開車需要配備到崗位,不允許組織開車。
4.1.5前一工序的事故原因未查明、缺陷未消除,不得進行下一工序的開車。
4.1.6沒有制定具體的作業方案和操作法,不得進行管道系統壓力試驗、泄漏性試驗、水沖洗、蒸汽吹掃、化學清洗、空氣吹掃、循環水系統預膜、系統置換等工作。
4.2單機開車過程安全紅線。
4.2.1單機設備安全隱患未排除,安全確認未確認完畢,不允許進行單機開車。
4.2.2影響開車的設計變更項目未施工完畢,不允許進行單機開車。
4.2.3未設專人監護或監護人沒有到現場,不準組織開車。
4.2.4未檢查確認開車單元與其他生產或待開車的設備、管道是否隔絕,不準進行開車。
4.2.5通用機泵、攪拌機械、驅動裝置、大機組及其相關的電氣、儀表、計算機等的檢測、控制、聯鎖、報警系統安裝未結束,不進行單機開車。
4.3系統開車安全紅線。
4.3.1開車范圍內的設備沒有全部合格,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2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網絡沒有建立或崗位責任沒有制定、落實并執行,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3班組長、崗位操作人員沒有確定,并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4設備位號、管道介質名稱和流向及安全色沒有按規范標志完畢,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5公用工程沒有平穩運行,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6開車方案和有關的操作規程沒有批準并印發到崗位及個人,并組織學習,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7開車工藝指標、聯鎖值、報警值未經生產技術部門批準并公布,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8生產報表還沒有準備齊全并印發到崗位,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9機、電、儀修和化驗室沒有交付使用,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10在線分析儀器、儀表沒有經過調?;虿痪邆涫褂脳l件,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11通訊系統沒有完全暢通,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12安全、職業衛生、消防、環保設施、氣防器材和溫感、煙感、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報警、防雷防靜電、電視監控等防護設施沒有處于完好備用狀態,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13重大危險源、危險區域、職業衛生監測點沒有確定,或沒有按照規范、標準設置標識牌和警示牌,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14保運隊伍沒有到位,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15開車現場有礙安全的機器、設備、場地、通道處的雜物等
沒有清理干凈,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4投料開車安全紅線。
4.4.1安全技術規程沒有做到人手一冊,化工投料開車方案主操以上人員沒有做到人手一冊,不允許組織投料開車。
4.4.2未進行投料開車方案交底、學習、討論;事故應急預案沒有制定或經過演練,不允許進行投料開車。
4.4.3經開車檢查,投料開車條件不具備不組織開車,程序不清楚不開車。
4.4.4指揮不在場,不允許開車。
4.4.5系統開車出現的問題沒有得到徹底解決,不允許進行投料開車。
4.4.6未做好前期準備工作或不具備條件,化工投料開車不得進行。
4.4.7上一道工序不穩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備條件,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開車。
4.4.8在開車系統通入可燃性氣體前,必須以惰性氣體置換空氣,再以可燃性氣體置換惰性氣體;在停車檢修前必須以惰性氣體置換系統中的可燃性氣體,再以空氣置換惰性氣體。
4.4.9爐膛點火前,不進行爐內或設備內可燃氣體分析或分析不合格,不允許進行點火作業;當點火裝置自行熄火時,必須置換盡可燃氣體后,方可重新點火。
5.崗位紅線管理
違反崗位紅線之一者,停發當月績效工資,同時離崗培訓;造成嚴重后果的,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以下紅線,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通報批評、停發減發績效工資或解聘職務。
5.1違反操作規程、檢維修施工作業方案進行操作或檢維修作業,形成重大危險因素的行為。
5.2違章指揮或作業安排不合理,致使作業過程中形成重大危險因素或發生未遂事故。
5.3違反勞動紀律、工藝紀律,致使操作或作業形成重大危險因素。
5.4設備檢維修填寫《檢修工作票》,相關責任人沒有對檢修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確認簽字而簽發出《檢修工作票》,或在檢修過程中發現電機帶電、設備沒有完全泄壓、可燃或有毒氣體沒有置換合格、熱水冒出等重大危險因素。
5.5嚴重違反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無證動火或不按規定進行用火分析等。
5.6嚴重違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5.6.1作業人員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作業;
5.6.2分析不合格、沒有防范措施或監護人不在作業現場時,作業人員擅自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5.6.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監護人擅離作業現場等。
5.7嚴重違反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5.7.1未按規定系掛安全帶;
5.7.2三級以上高處作業不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5.7.3危險區域高處用火作業不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
5.7.4安排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精神病等不適于高處作業的職業禁忌癥人員進行高處作業等。
5.8嚴重違反安全用電安全管理規定,生產裝置現場不按規定辦理用電手續,私接臨時用電或臨時用電沒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5.9危險化學品裝卸車過程中,裝車操作人員、監護人員擅離職守;雷雨天氣時安排進行危險化學品裝卸車作業等。
5.10轄區內放射作業時,不辦理《射線作業許可證》,沒有設立警戒區域、未盡到應盡危害告知義務等。
5.11可燃(有毒)氣體檢測系統聲光報警時,操作人員不認真進行確認,隨意將聲光報警消除;擅自將聲音報警或光報警摘除。
5.12違反叉車操作規程或違反叉車駕駛安全規程,形成重大危險因素的行為。
5.13應該停機而不停機進行機械故障處理,設備檢修時電機應該斷電而沒有斷電、配電柜“有人作業”等警示牌未懸掛或監護人不到位。
5.14機動車輛未辦理進入生產裝置通行證或沒戴防火帽進入裝置危險警戒區(紅線區)以內。
5.15發生事故上報不及時,“四不放過”措施沒有落實。
5.16現場巡檢不戴安全帽或者沒有將頭發盤在安全帽內、容易被機械設備卷住頭發的行為。
5.17沒有及時清掃巡檢通道、臺階、樓梯、儲罐階梯等正常生產中人員巡檢、采樣、檢尺作業等必經之路上的積雪。
5.18重大吊裝作業沒有設立警戒區域或在起吊物件下人員行走。
5.19在工作崗位飲酒或酒后上崗。
5.20在禁煙區內吸煙。
6.檢修、施工紅線管理
違反第1、2條紅線之一者,解除勞動合同。違反紅線第3-33條之一者,停發當月績效工資,同時離崗培訓;造成嚴重后果的,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通報批評、停發減發績效工資或解聘職務。對違章指揮、違規指使員工違反以下紅線的管理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停發減發績效工資或解聘職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解除勞動合同。
6.1嚴禁無特種作業操作資質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6.2嚴禁冒名頂替代簽各種作業票證或未到作業現場簽字確認用火、進入受限空間、高處、起重、臨時用電、破土、射線作業票證。
6.3嚴禁違反規定采購、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廢棄或處置放射源、火工器材。
6.4嚴禁在不告知、不設置警戒線的情況下,進行射線作業或爆破活動。
6.5嚴禁違反規定采購、銷售、儲運、發放、使用、處置危險化學品。
6.6嚴禁未經計量確認及工藝復核,進行?;费b卸、輸轉作業。
6.7嚴禁不按規定靜電接地進行危險化學品車 裝卸作業。
6.8嚴禁在易然易爆區域使用非防爆通訊、照明器材。
6.9嚴禁在易然易爆物料泄漏狀態下使用非防爆的工具設備。
6.10嚴禁在易然易爆區域用汽油等易揮發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11嚴禁車輛未采取防火、防靜電安全措施進入易然易爆危險區域。
6.12嚴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搭乘無關人員、違規停放。
6.13嚴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裝卸過程中駕駛人員擅離崗位。
6.14嚴禁無有效票證從事進網電氣作業。
6.15嚴禁無監護進行進網電氣作業、施工、測試工作。
6.16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器具和專用防護用具進行電氣操作及作業。
6.17嚴禁使用未安裝漏電保護器的電氣設備、電動工具。
6.18嚴禁帶負荷操作刀閘、帶接地線合閘、帶電掛接地線和作業前不驗電。
6.19嚴禁在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設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聯鎖回路。
6.20嚴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災聲光報警系統。
6.21嚴禁將施工項目分包給無資質或資質不符的單位。
6.22嚴禁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腳手架。
6.23嚴禁擅自拆改腳手架、鋼格板、護欄、蓋板、防護網等防護設施。
6.24嚴禁未經設計計算和批準,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裝器具。
6.25.嚴禁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吊籃進行高處作業。
6.26嚴禁高處作業拋擲材料、工具及其它雜物。
6.27嚴禁違反規程操作特種車輛。
6.28嚴禁吊車、叉車、電瓶車等工程車輛載人行駛或載人作業。
6.29嚴禁在暴雨、雷電、大霧和6級及以上大風等惡劣氣候條件下,上塔、罐、平臺等裝置高處施工作業。
6.30嚴禁用火作業、進入受限空問作業、射線作業監護人員擅離崗位。
6.31嚴禁涉及硫化氫、氯氣、氨氣、一氧化碳等危險介質或帶壓、泄漏、窒息狀態檢維修時,不制定書面施工方案或執行標準作業程序,不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目的和方案的交底。
6.32嚴禁不佩戴專用防護用品〔具〕從事有毒、有害、腐蝕等介質和泄漏、窒息環境下的危險作業。
6.33嚴禁在卷繞、牽伸設備運行時處理纏輥或不停機對轉動部位進行檢維修、衛生清理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