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診療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湘潭市第一人民醫院
預約診療管理暫行規定(試行)實施細則
第一條
加強預約診療管理,規范專家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質量,為人民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掛號診療服務,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范圍為醫院所有預約診療專家。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開通預約診療的“專家”,系指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評定,具備主治醫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技術水平的醫務人員。
第四條
為保證預約診療的良好運行,醫院成立預約診療的管理小組,其管理體系為:分管院長、醫務科科長、信息化管理中心主任、護理部主任、門診部主任和預約管理員。
第五條
醫院制定了預約診療在本院的具體流程,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培訓,確保預約診療在掛號、候診、交費、取藥等多個環節的優先性,努力讓患者滿意。
第六條
醫院加強預約診療服務的宣傳和公示,在門診和病房等醒目位置公示預約診療流程、服務方式、坐診專家等信息,方便患者就診。
第七條
醫院設立預約診療的咨詢電話和投訴電話,確保工作時間能夠及時解答相關問題,預約管理員手機應保持24小時暢通,及時收發相關信息。
第八條
醫院嚴格專家預約診療準入、退出制度,確保專家門診的出診效率和質量,未經醫院批準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預約診療專家。已經公示的專家坐診時間要相對固定,不得擅自隨意更改。
第九條
專家坐診應做到準時到位、準時開診,衣冠整潔,態度和藹,診療時不得吸煙,不得隨意停診。對每位就診病人應仔細檢查、合理用藥,病歷、檢查單、處方書寫應字體工整,字跡清楚。
第十條
嚴格執行預約診療專家的請(銷)假制度,非因公不得請假。因公參加會議、培訓而不能坐診時,必須于坐診前三天提供會議通知,由門診部審核,報院長審批后,方可外出。
第十一條
經院長審批,專家請假不能坐診時,預約管理員要立即利用預約診療平臺,在平臺上取消該專家的預約安排。對已經預約的病人要立即進行電話告知。
第十二條
醫院不定時采取明查暗訪的方式對預約診專家進行監督考核,并將其預約診療的坐診情況作為對預約診療專家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與專家職稱晉升、工資效益掛鉤。對在預約診療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給予通報表彰,對因遲到或隨意停診等違反預約診療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取消預約診療專家資格。
第十三條
預約專家的考核情況將作為該專家的醫師執業注冊、定期考核、專家門診審批和特需門診資格審批的重要依據。違反預約診療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將推遲或取消相關資格。
第十四條
凡違反上述任何一項規定,經查實后,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1、第一次違反規定者,給予警告,罰款50元。
2、第二次違反規定者,給予誡勉談話,責令寫出書面檢查,罰款100元。
3、第三次違反規定者,給予通報批評,取消預約掛號資格,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罰款500元。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預約診療咨詢電話:
預約診療投訴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