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石事業部員工工傷管理實施細則
電石事業部員工工傷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事業部工傷員工能夠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按照事業部考勤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十五條 因工負傷人員在醫院治療期滿后,應向治療醫院診斷機構要求出具用藥、檢查治療明細單、各類檢查治療結果、費用結算票據等票據并交公司工傷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發生事故,未按規定上報的,一經發現按照隱瞞事故不報進行處理,除按照事業部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外,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按照公司、事業部《工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全額承擔工傷人員所發生的所有費用,事業部不予墊支。
第三十七條 工傷人員對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等級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要求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結果一致的,由當事人支付鑒定費;不一致的,當事人免交鑒定費。
第三十八條 工傷人員在緊急救治時所需的費用先由工傷人員所在部門墊付,治療期間所需費用由事業部上報公司,先由公司墊付。工傷人員在治療期間用藥與傷情不符或經醫院通知出院而拒絕出院所發生的費用,經工傷保險機構核實后不予以支付的費用,從本人工資中扣除。
第三十九條 工傷人員由于“三違”所造成的工傷,除按照事業部有關考核標準處理外,視責任、事故、情節輕重,扣罰事故責任人所支付工傷費用的5%-30%。
第四十條 返聘退休人員、實習生和其他人員發生工傷,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認定,評定傷殘等級、核準待遇,所發生的費用由事業部上報公司,由公司支付,并且按照
第三十八條 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人員,根據當時工傷檔案記載被確認為工傷的,屬舊病復發的,經公司工傷管理部門同意,按照規定到公司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公司醫療機構不能治療的,經公司醫療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治療費用必須經公司醫療機構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公司工傷管理部門方可按照規定給予報銷。
第四十二條 工傷員工所在部門,要對每一起工傷認定、待遇審批做好建檔、存檔工作,做好員工因工傷亡事故登記、統計、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由于工傷事故涉及到的法律糾紛,工傷賠償、處理等,以國家司法機關判定為準。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公司相關規定執行;如內容有與公司相關制度相抵觸的,以公司制度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