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長慶油田分公司水電廠(以下簡稱水電廠)所轄生產生活區域等施工作業中的有關腳手架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腳手架坍塌、高處墜落等事故的發生,依據《長慶油田分公司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等,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腳手架是一種臨時搭設的、可供人員在其上施工、承載建筑、設備和物料的平臺。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水電廠所屬各單位(包括廠監管的多元經濟單位)及承攬水電廠施工任務承包商的任何金屬(木)腳手架作業活動,包括搭建、拆卸、移動、提升、改建和使用腳手架作業。
第二章 腳手架作業管理要求
第四條 腳手架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制度,應辦理作業許可手續(應有許可票見附件),并詳細說明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五條 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或基層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及施工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識別腳手架作業對生產區域的具體影響,進行工作安全分析,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
第六條 由施工單位編寫腳手架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按照等級劃分逐級辦理作業許可票,批準后方可進入生產區域進行腳手架作業。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具有腳手架作業相關資質;腳手架作業人員應經過培訓并具有相應資質;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等不適宜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允許進行腳手架作業。
第八條 凡是沒有辦理作業許可手續、沒有落實作業安全措施、未設現場作業監護人以及腳手架作業方案有重大變動且未經批準的,一律禁止作業。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
第十條 腳手架作業前,施工單位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編制hse控制措施,并組織作業方案與hse控制措施的專門培訓,使作業相關人員充分理解和熟知腳手架搭設作業技術要求、存在危害。hse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平面布置示意圖等;
2、風險評估結果(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3、安全工作方案:腳手架作業安全方案,應具體描述腳手架作業中如何最大限度保障周圍工藝設備和容器、工藝管線、電力線、危險區域等的安全,如何消除相互的影響。必要時應提供示意圖;
4、個人防護裝備;
5、其他相關資料。
工作前安全分析時應考慮但不限于:
--高處作業;
--現場存在的電力線或工藝設備和容器;
--危險區域劃分;
--作業環境;
--鄰近工作人員的相互影響;
--腳手架基礎或鄰近區域挖掘作業的影響;
--氣候的影響。
第十一條? 腳手架管理實行綠色和紅色標識:
綠色表示腳手架已經過檢查且符合設計要求,可以使用;
紅色表示腳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設或待拆除,除搭設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第三章? 腳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動、改裝
第十二條? 腳手架的搭設、拆除、移動、改裝等作業應在作業技術負責人現場指導下進行。
第十三條? 作業中,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安全帽、安全帶、防滑鞋、工具袋等裝備。
第十四條 腳手架應正確設置、使用防墜落裝置,每一作業層的架體應設置完整可靠的臺面、防護欄桿和擋腳板。使用特殊防護設施時應在作業負責人指導下進行。
第十五條 腳手板除了用作鋪設腳手架外不可它用。
第十六條 腳手架的支撐腳應可靠、牢固,能夠承載許用最大載荷。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懸掛起重設備。
第十七條 當腳手架的高度超過其最小基礎尺寸的4倍時,應在其頂部采取防傾覆的措施。
第十八條 腳手架搭設作業當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應進行檢查,并采取臨時性加固措施。
第十九條 腳手架與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工地臨時用電線路架設及腳手架接地措施等執行jgj46標準。
第二十條 遇有六級及以上強風、濃霧、大雪及雷雨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腳手架搭設作業,正在使用的腳手架應以紅色掛牌替換綠色掛牌。雨雪過后,應把架面上的積雪、積水清除掉,避免發生滑跌。大風過后,應對腳手架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
第二十一條 腳手架作業過程中禁止高空拋物、禁止上下同時拆卸。桿件尚未牢固時,禁止中途停止作業,禁止攜帶物品上下腳手架,所有物品應使用繩索或其他傳送設施傳遞。
第四章 腳手架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 腳手架搭設期間遇有下列情況時,作業負責人應根據腳手架檢查清單逐項檢查確認,并根據結果設置警示牌:
--分段搭設的腳手架,在每段搭設完成后;
--每搭設完10~13m高度后;
--腳手架搭設完成后。
腳手架檢查清單參見附錄a,腳手架警示牌參見附錄b。
第二十三條 在腳手架使用期間有下列情況時,作業負責人應檢查腳手架,并根據檢查結果設置警示牌:
--遇有大雨、大雪、大風(六級及以上)、寒冷地區解凍后;
--每一班次作業開始之前;
--作業平臺上施加載荷前;
--腳手架改動后;
--每隔7~10天。
第二十四條 檢查發現腳手架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重新設置綠色警示牌。檢查依據包括《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28-2000;《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木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64-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66-2008。
第五章 隔離與防護
第二十五條 在腳手架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應根據需求設置安全通道和隔離區,隔離區應設置警戒標志,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材料。
第二十六條 腳手架外側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做全封閉,不得留有空隙。腳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動部件,如扣件、活動鋼管、鋼筋、工器具等。
第二十七條 超出避雷裝置保護范圍的大型腳手架應按相關標準設置避雷裝置。
第六章 腳手架的使用
第二十八條? 腳手架的使用
1、腳手架的使用者都要接受培訓。培訓的內容包括作業規程、作業危害、安全防護措施等。
2、腳手架的使用者要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主動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3、在腳手架使用過程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4、使用者應通過安全爬梯(斜道)上下腳手架。腳手架橫桿不可用作爬梯,按照爬梯設計的除外。
5、腳手架上的載荷不允許超過其容許的最大工作載荷。
6、腳手架無扶手、腰桿和完整的踏板時,腳手架的使用者需使用防墜落保護措施。
7、不得在腳手架基礎及鄰近處進行挖掘作業。
8、在腳手架上進行動火作業時,同時執行水電廠動火相關規定。
9、腳手板材料應為木板或竹架板,腳手板放置在腳手架上后,兩頭應用直徑不低于5mm的鐵絲捆綁,防止負重后翻板。
第七章 腳手架材料
第二十九條 腳手架材料包括鋼管、門架、扣件和腳手板等,質量要符合國家腳手架技術規范要求。廠業務主管部門或總包單位應在施工作業單位入場前對其腳手架材料的符合性進行審查,對腳手架廠商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料進行審驗。重復使用的腳手架鋼管、門架和扣件等材料的形狀尺寸、性能應滿足腳手架技術規范要求,嚴禁使用裂縫、變形、滑絲和銹蝕的腳手架材料。腳手板材料應符合作業方案中對承載力的要求,嚴禁使用腐朽的腳手板。
第三十條 在入庫前和使用前應對腳手架材料和部件進行檢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應及時修復或銷毀,在銷毀前應附上標簽避免誤用。
第三十一條 應妥善保管腳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無腐蝕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損壞,使用期間應定期檢查。
第三十二條 腳手架部件的檢查結果應附在腳手架的相關資料中。
第八章 腳手架作業許可票管理
第三十三條 腳手架作業實行三級審批管理。凡在本細則規定范圍內的腳手架作業前,須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作業區域所屬基層單位辦理許可票,經業務主管部門或基層單位主管領導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審查施工方案,進行現場勘察,合格后按照等級劃分簽發腳手架作業許可票。
對搭設高度5米及以下的腳手架作業,實行一級審批。要求施工單位報施工作業所在區域的基層單位審批簽發。
對于搭設高度5米至15米的腳手架作業,實行二級審批。要求施工單位在基層單位審批后,報廠業務主管部門審批簽發。
對于搭設高度15米及以上的腳手架作業,實行三級審批。要求施工單位在基層單位和業務部門審批完后,報廠主管領導審批簽發。
第三十四條 腳手架作業結束后,申請人和許可人(或其授權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關閉腳手架作業許可。
第九章 安全職責
第三十五條? 廠主管部門職責
根據廠業務部門職能職責,由各業務部門負責各自業務范圍內的腳手架許可手續審批和日常管理檢查工作。主要負責合理安排施工單位的工作內容,協調解決相關問題;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管業務、管安全”的要求;及時組織相應的安全技術交底,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環保措施;組織定期的安全檢查,督促問題整改和考核。
第三十六條? 質量安全環??坡氊?/p>
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督促對業務主管部門、施工單位落實作業許可制度和現場安全環保措施;督促業務主管部門、施工單位和屬地管理單位落實各自安全環保責任及安全措施;并對作業許可制度、腳手架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施工作業審查及許可人職責:
1、向施工單位提供現場相關信息和特殊要求;
2、核實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業安全的必要條件;
3、批準或取消挖掘作業許可票;
4、對挖掘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負責。
第三十八條? 基層單位職責:
1、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
2、負責向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危險點源和危險狀況;
3、負責配合施工單位制定腳手架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4、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范、操作規程,落實作業許可,負責現場監護;
5、負責監督施工單位維護好各種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工藝設備、設施。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油田公司相關規定;
2、負責制定切實可靠的作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經批準后嚴格組織施工;
3、在施工作業前組織安全教育,使施工作業人員熟悉掌握和執行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要求、規定;
4、自覺維護生產單位的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
5、負責對施工作業隊伍進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施工作業前、施工中發現隱患、險情及問題,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處置。如發生事故,必須按照事故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搶險,并立即報告生產單位。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是指施工單位腳手架搭建現場負責人,其安全責任如下:
1、對腳手架現場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
2、負責對腳手架作業的現場指導;
3、負責腳手架搭建期間的安全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設置綠色或紅色警示牌;
4、負責辦理作業許可票,督促作業人等履行安全職責,落實作業許可票、作業方案和預案中各自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檢查,確認落實后方準作業;
5、作業前,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作業的人員進行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技術交底;
6、作業過程中,負責人對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停止施工,險情排除后方可重新作業。
第四十一條? 現場監管人員安全職責
1、現場監管人由基層單位或監理公司指派,對作業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2、現場監管人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生產實踐經驗,并經過嚴格的培訓;
3、現場監管人必須全面了解作業區域環境狀況,熟悉工藝設備運行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救護器具及消防器材;
4、現場監管人在接到作業許可票后,應逐項檢查落實安全措施,確認后方準作業,當發現作業部位與作業許可票不相符合,或者安全措施不落實時,有權制止作業;
5、現場監管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6、作業過程中,現場監管人發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監護人必須對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作業人員的行為嚴格監督,發現有違反作業許可票、作業方案的行為,應先停止其作業,監督其整改后,方準許繼續作業;
7、現場監管人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存在后,在作業許可票上簽字,并對作業過程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記錄注明后方可撤離。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作業人員職責:
1、作業人是施工具體操作者,對作業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生產單位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安全措施;
2、腳手架作業人必須經過培訓,具備相應的資質,持證上崗;
3、作業人必須熟悉并掌握應急預案;
4、作業人在作業前,必須核準作業方案,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接到作業指令后,必須在作業(技術)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可作業;
5、作業人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作業安全時有權停止作業,經負責人、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后方能繼續作業;
6、作業人應按規定擺放作業設備和工具,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規劃計劃科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