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本鋼南芬露天礦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1.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在遵守《本鋼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外還應遵守如下要求:
2. 進入受限空間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規定,辦理相應的許可證,《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作業許可證。
3. 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前,業主單位及施工單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險源辨識,分析受限空間內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溫、負壓等危害因素,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4.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業主單位必須與施工單位進行現場檢查交底,業主單位領導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會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監護人,對需進入作業的設備、設施進行現場檢查,對進受限空間作業內容、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作業環境進行交底,結合作業環境對許可證列出的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并將補充措施確認后填入相應欄內。
5. 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向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業監護人;業主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對受限空間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要求:
6. 受限空間作業單位進行受限空間作業前,應為應急人員配備:
(1)全面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
(2)應急通訊報警器材;
(3)現場快速檢測設備;
(4)大功率強制通風設備;
(5)應急照明設備,安全繩,救生索和安全梯等。
7. 業主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應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8. 根據需要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監護人與作業人員約定聯絡信號,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內容,在受限空間外的現場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包括空氣呼吸器、供風式防護面具、救生繩等)和滅火器材。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9.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實行“三不進入”,(沒有經批準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進入、安全措施不落實不進入、監護人不在場不進入。)當受限空間狀況改變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出現場,同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入口處應設置“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處理后需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進入。
10. 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將受限空間吹掃、蒸煮、置換合格,所有與其相連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應加盲板隔離(是指采取加盲板或斷開連接管線,徹底切斷設備與設備間物料相互來往的方法),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盲板處應掛牌標識。
11. 為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嚴禁向受限空間內充氧氣。
12. 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13. 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行燈變壓器不得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攜帶手機等非防爆通訊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14. 取樣分析應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間容積較大時,應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保證受限空間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合格(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為合格;氧含量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指標(最高允許濃度不得大于10mg/m3),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受限空間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至少每隔4小時復測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
15. 對盛裝過能產生自聚物的設備容器,作業前應進行工藝處理,采取蒸煮、置換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熱等試驗。
16.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登記,禁止與作業無關的人員和物品工具進入受限空間。
17. 在特殊情況下(如油罐清罐、氮氣狀態下),作業人員可戴供風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使用供風式面具時,供風設備必須安排專人監護。
18. 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受限空間有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
19. 發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受限空間,不準全部進入受限空間內,至少要留有1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20. 作業停工期間,應防止人員誤進,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設置“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作業結束后,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后,施工單位和業主單位雙方簽字驗收。
21. 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再進入設備作業。
作業監護人的資格和權限要求:
22. 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掌握中毒、窒息的急救知識和技巧。
23. 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不完善時,有權拒絕作業。
24. 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25. 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
26. 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人員職責:
27. 必須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作業。
28.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29. “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所列安全防護措施須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
30. 作業人員遇有對違反本制度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31. 應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如發現作業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32. 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和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求救信號,迅速撤離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管理要求:
33. “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如確需修改時,須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如果“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氣體檢測、評估等欄目填寫不下時,應另加附頁。“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附頁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1年。
34. “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得代簽,作業人員、監護人姓名應與“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相符。
35. “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周期。當作業中斷4小時以上時,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36. 本規定涉及外協單位和外來人員的相關要求,應在雙方相關合同中或通過對方承諾等形式書面明示。本規定對內部員工的習慣要求應通過協商溝通、制度公示、培訓教育、標準化作業卡、崗位職責、安全協議等方式確保相關員工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