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檢修公司事故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事故管理工作,依據吉林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規定》,結合建修公司的特點和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建修公司在職員工和外雇員工工傷事故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安全環保科主要職責:
(一) 安全環保科負責事故管理,組織輕傷以下微小事故或未遂人身傷害事故的調查,并提出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協助石化公司事故調查組進行輕傷及以上事故的調查。
(二) 安全環保科負責事故統計和事故報告的上報工作。
第三章 事故管理
第一節 事故經濟損失計算
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按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規定》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節 事故報告
第四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或最先發現事故者)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車間負責人,發生火災事故時,應立即報火警(電話:3983119)。
第五條 車間負責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告建修公司安全環保科或公司主管領導。
第六條 對于外雇工及承包商發生的事故,也應參照上述規定程序逐級報告。
第三節 事故搶險與救援
第七條 事故發生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發生衍生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八條 事故發生時應急救援組織機構成員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調指揮搶險救災工作。并視現場實際情況,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九條 事故車間必須負責現場保護,為事故調查創造有利條件,任何人不得破壞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節 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條 對于發生的事故,無論大小均應堅持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和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發生事故后,應嚴格按照管理權限組織事故調查,配合公司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及時認真地調查處理事故。
第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及調查人員有權向事故發生車間、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車間和個人不得推諉或拒絕、阻撓。
第十三條 發生事故的車間,應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開展調查和處理相關責任人,并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時間為事故發生后的24小時之內。安全環保科要按照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第十四條 發生事故后,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由事故調查組編寫事故調查報告,并按規定程序上報。事故責任車間,要為事故調查組編寫事故調查報告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五條 事故報告和調查報告書寫要認真、詳細、準確,制定防范措施,明確責任。不得故意拖延報告時間,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
第五節 事故定義
第十六條 輕傷事故:經醫療鑒定為輕傷性質的損傷。
第十七條 重傷事故:經醫療鑒定為重傷性質的損傷。
第十八條 安全事件:不在以上事故定義之內的人員損傷。
第四章 違規責任
第十九條 一年內出現一起一人輕傷事故或出現三起安全事件(包括在職人員受輕傷以下傷害或外聘人員受損傷的事件),相關人員除按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外,給予以下處理。
(一) 事故單位車間主任、主管副主任、書記,給予戒勉談話。
(二) 車間安全員及車間管片施工員,給予免職降至工人崗位,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安全教育培訓,教育培訓結束后,經考試合格的可以重新上崗,教育培訓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
(三) 責任工段長、班組長,給予免職降為工人使用,并且一年內不準重新啟用。
(四) 事故責任者本人,本體職工給予待崗一個月進行安全教育的處理,教育結束后考核合格方能重新上崗。待崗期間只發基本工資。外用工給予清退,并列入黑名單不準錄用。
(五) 事故車間扣發當月獎金30%,事故班組扣發當月獎金50%。
(六) 機關相關科室及人員,按照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一年內出現兩次輕傷事故或一次輕傷事故受傷人數三人以上或出現一起重傷及以上事故或出現三起以上安全事件,相關責任人員除按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外,給予以下處理。
(一) 事故車間主任、主管副主任、書記給予免職,車間其他領導給予戒勉談話,該車間不能參加任何先進評選。
(二)車間安全員及車間管片施工員給予免職降至工人崗位,進行為期半年的安全教育培訓,并在兩年內不得再任原職,教育培訓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
(三) 責任工段長、班組長,給予免職降為工人使用,并兩年內不準重新啟用。
(四) 事故責任者本人,本體職工給予待崗半年進行安全教育,教育結束后考核合格方能重新上崗。待崗期間只發基本工資。外用工給予清退,并列入黑名單不準錄用。
(五) 事故車間扣發當月全部獎金和年終獎。
(六) 機關相關科室及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的(事故發生后六小時內未按規定上報),比照本細則第四章第二十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發生事故后沒有及時按照程序上報的(事故發生后三小時內未按規定上報)及由于事故善后處理不得當引起重大影響的,比照本細則第四章第十九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事故考核
第二十三條 事故考核在公司hse委員會監督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四條 事故考核由安全環保科牽頭,各生產科室進行參與考核。
第二十五條 條文由公司hse委員會授權,由公司安全環保科進行解釋。
第二十六條 與上級《事故管理規定》和有關要求相抵觸時,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建修公司安全環保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