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發包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項目發包的安全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股份公司《長期項目發包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度,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長期項目發包是指采用項目發包的方式,將設備(設施)維修、港口作業等項目長期(一年及一年以上)發包給承包企業;
非長期項目發包是指采用項目發包的方式,將設備(設施)維修、港口作業等項目非長期(一年以內)發包給承包企業。非長期項目發包包括短期項目發包和單項作業發包。
第三條 嚴禁將項目發包給未通過股份公司、公司安全資質審核、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各基層單位、相關科室。
第二章項目承包企業安全資質審核
第五條 安全監督科負責對長期項目承包企業安全資質進行初級審核,對非長期項目承包企業安全資質審核。公司各發包主管科室(技設科、業務科、計統科、總務科等) 在項目招標、或發包前,應按安全資質審核的主要內容要求將有關企業的詳細資料提交安全監督科審查,或由安全監督科及公司各發包主管科室組成聯合審查組,實地對擬參加項目招標、或擬項目承包企業進行審查。安全資質審查合格后,才能進行招標或發包。
第六條 安全資質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承包企業須持有效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法人企業執照,并具有相應資質和承包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組織,并按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其它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效;
(四)職工的基本體能、技能達到所從事項目承包作業的基本要求;
(五)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發包單位要求的安全帽、工作鞋、工作服等勞動防護用品;
(六)設置有規范的安全管理記錄、臺帳、檔案(包括安委會辦公會議記錄、班前安全工作會議記錄、班組安全活動記錄、安全檢查隱患整改臺帳、安全教育培訓檔案等);
(七)對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經常性安全教育的檔案資料;
(八)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持有政府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九)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機動車駕駛員持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資格證書和證件;
(十)特種設備經政府主管部門定期檢驗并具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證、車輛牌照及行駛證;
(十一)須提交的其它相關資料。
第七條 安全資質審核程序
(一)安全監督科負責對長期項目承包企業安全資質進行初級審核,審核合格填寫《承包企業安全資質審核申請表》(見附件1),并履行簽字、蓋章手續后,報安全監督部審核。
(二)安全監督部對長期項目承包企業的安全資質初級審核資料進行審核合格后,簽發《安全生產資質證書》(見附件2)。《安全生產資質證書》有效期為1年。
(三)安全監督科負責對非長期項目承包企業安全資質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簽發《安全生產資質單》(附件3),《安全生產資質單》有效期為1年。
第八條 安全監督科須于每年11月30日前,對需要申報和復審《安全生產資質證書》的長期承包企業進行初級審核,將初級審核合格資料上報安全監督部。
第九條 發包主管科室與承包企業簽訂長期項目承包合同時,須確認承包企業持有效的《安全生產資質證書》;簽訂非長期項目承包合同時,須確認承包企業持有效的《安全生產資質證書》或《安全生產資質單》;
安全監督科須依據項目承包合同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十條 《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有效期1年。遇有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港口生產作業情況發生變化時,雙方須對《安全生產管理協議》進行修改完善。
長期項目承包合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須在簽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安全監督部備案。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主要內容(一)雙方的安全生產職責、管理區域范圍;
(二)雙方在安全生產方面享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三)項目承包企業職工三級安全教育、日常安全培訓教育、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方面的約定;
(四)生產作業現場安全協調管理的約定;
(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正確使用方面的約定;
(六)發生事故時,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約定;
(七)對違章作業、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等發生違約情況承擔違約責任,接受違約處罰的約定;
(八)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事故善后處理的約定;
(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告知的約定;
(十)其它安全管理方面的約定。
第三章發包項目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安全監督科與項目承包企業在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時,須向項目承包企業提供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履行安全生產及職業健康告知義務。
第十三條 公司對項目承包企業要重點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在明確主體責任的基礎上,對承包企業視同內部單位進行安全管理;
(二)為項目承包作業提供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作業環境;
(三)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嚴禁讓項目承包企業從事承包合同中規定項目以外的其它工作;
(四)各級管理人員嚴禁直接指揮項目承包企業職工作業。但遇事故險情或違章作業時要采取果斷措施進行處理;
(五)安全監督科每月對長期項目承包企業安全管理工作進行一次檢查、指導,對長期項目承包企業安全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組織及安全專管人員和會議制度落實情況、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安全基礎臺賬、記錄、檔案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按《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進行處罰。
(六)加強對承包企業生產作業現場的日常檢查,發現違章行為要及時進行糾正并按《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進行處罰。
(七)對承包企業月度檢查、日常檢查中發現的隱患須及時記錄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臺帳》,檢查的相關資料存檔備查。對承包企業的罰金須用于獎勵承包企業,不得挪作他用。
(八)每月召開安全工作會時須通知長期項目承包企業列席參加,同時總結布置安全生產工作。每季初5日內將上季度項目承包企業安全管理、事故、事件情況以書面材料報安全監督部;
(九)長期承包企業特種設備及特種設備操作人發生變化時,安全監督科須履行初審手續,報安全監督部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承包作業。
第十四條 公司對維修項目承包企業還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承發包維修項目合同的基礎上實行《維大修、改造項目作業單》制度。公司、承包企業須確定專人簽發、簽收作業單,作業單應一式四份(技術設備科、安全監督科、維修項目轄區作業隊、承包企業各一份)。
(二)技術設備科負責簽發《維大修、改造項目作業單》,同時履行安全告知義務,對承包作業安全生產實行統一協調、管理。
(三)維修項目轄區作業隊指派專人負責對承包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具體指導及協調管理。
(四)安全監督科負責對單項維修作業總體安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違章、違約情況進行糾正、處罰。
第十五條 公司對發包項目場內機動車輛作業承包企業還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承發包作業合同的基礎上實行單項發包作業單制度。公司、承包企業須確定專人簽發、簽收單項作業單,單項作業單一式三份(生產業務科、安全監督科、承包企業各一份),單項發包作業單由生產業務科制訂。
(二)生產業務科負責簽發單項發包作業單,同時履行安全生產告知義務,對承包作業安全生產實行統一協調、管理。
(三)安全監督科對單項承包作業進行安全監督管理,對違章、違約情況進行糾正、處罰。
第十六條 因項目承包企業不熟悉某項作業或缺乏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經驗時,相關單位可接受承包企業邀請,派安全生產管理代表,協助項目承包企業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安全監督科對項目承包企業在作業過程中發生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及事故情況納入對相關單位的安全考核。
第十八條 安全監督科按時參加安全監督部不定期召開的承包企業安全工作協調會議,按照要求統一協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四章事故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承包企業在承包作業過程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發包主管科室和項目轄區作業單位須立即報安全監督科。安全監督科按規定及時上報安全監督部,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
第二十條 項目承包企業發生非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由公司和承包企業組成事故調查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雙方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和發生事故的具體情況,確定事故責任,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費用和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包企業發生輕微及以上等級事故,按上級主管部門調查結論意見承擔相應責任,同時按責任比例承擔事故善后賠償。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安全監督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