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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慶活動管理實施細則模板

      發布時間:2023-06-28 11:20:06 查看人數:61

      節慶活動管理實施細則模板

      節慶活動管理實施細則模板

      節慶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節慶活動舉辦行為,加強節慶活動監督管理,促進節慶活動健康發展,按照中央八項規定要求和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精神,根據《節慶活動管理辦法(試行)》(中辦發〔2022〕18號),結合節慶活動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我國境內舉辦的各類節慶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的節慶活動根據活動主題劃分為:公祭類、歷史文化類、旅游類、特色物產類、機關單位成立類、行政區劃變更類、工程奠基或者竣工類等。

      (一)公祭類節慶活動,是指以祭祀中華民族人文始祖、祭拜做出重要貢獻的歷史人物、紀念重大歷史事件為主題,以傳承優秀文化、激發愛國熱情、弘揚傳統美德、增進民族團結為主旨,舉辦的祭拜性慶典活動。

      (二)歷史文化類節慶活動,是指以展示歷史傳統文化與當代人文特色為主題,推動文化藝術繁榮發展為主旨,舉辦的大型文化藝術類節會慶典活動。

      (三)旅游類節慶活動,是指以依托當地獨具特色和影響力的旅游資源,為提升當地旅游形象、擴大市場影響、發展旅游產業而開展的節會慶典活動。

      (四)特色物產類節慶活動,是指以當地獨具特色和影響力的工農業產品、自然物產等物產資源的展示和推廣為主題,且不涉及商貿展銷的節會慶典活動。

      (五)機關單位成立類節慶活動,是指以紀念機關單位成立為主題組織開展的紀念性慶典活動。

      (六)行政區劃變更類節慶活動,是指以紀念行政區劃單位的設立、撤銷、隸屬關系的變更、命名、更名、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以及駐地的遷移等事宜為主題,組織開展的大型節慶活動。

      (七)工程奠基或者竣工類節慶活動,是指以國家財政資金支持為主的重大工程奠基或者竣工之際舉辦的慶典活動。

      第四條 全國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對全國節慶活動管理工作進行政策指導、統籌協調、評估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的節慶活動進行審核。文化部代行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接受領導小組指導和監督,負責節慶活動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條 節慶活動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級審批、分級管理和備案制度。

      第六條 本細則的適用范圍:

      (一)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有關社團)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等,使用國家財政資金和資源,舉辦(包括主辦、協辦、贊助、支持等名義)上述七類大型節慶活動。

      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二)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使用國家財政資金和資源,以國家設立的節日、紀念日、活動日和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為名,舉辦的相關慶祝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七條 本細則不適用以下范圍:

      (一)建交周年慶祝活動、國家年活動等黨中央、國務院決定開展的節慶活動;

      (二)國家設立的節日、紀念日、活動日和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社會民眾自發自愿參與開展的社會性節慶活動;

      (三)國家規定舉辦的烈士公祭活動和現當代重大革命歷史事件紀念活動;

      (四)各類“主題日”、“宣傳周”、“演出季”、“表彰大會”、“才藝大賽”等規格較低、規模較小、非全國性的文化藝術活動;

      (五)以旅游、物產名義舉辦的各類展銷與宣傳推廣活動;

      (六)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舉辦的規格較低、規模較小、非跨區域跨部門的慶祝活動。

      第二章 管理權限

      第八條 節慶活動分級審批和分級管理范圍如下:

      (一)黨中央、國務院負責審批下列節慶活動:

      1.省部級黨政機關、全國性的人民團體、有關社團舉辦的各類節慶活動;

      2.省級以下地區、部門和單位,省部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所屬單位等舉辦的公祭類節慶活動;

      3.各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舉辦的行政區劃變更類節慶活動;

      4.自治州、自治縣(旗)成立逢十周年紀念慶祝活動。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負責審批本地區省級以下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舉辦的除第(一)款中2、3、4項以外的各類節慶活動。

      (三)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負責審批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等舉辦的除第(一)款2項以外的各類節慶活動。

      第九條 文化部是節慶活動日常管理部門,根據領導小組的授權,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根據領導小組的安排,聯系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組織召開領導小組成員會議、領導小組聯絡員會議;

      (二)對黨中央、國務院批轉領導小組辦理的節慶活動項目,提出審核意見,報送領導小組審議;

      (三)對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同意舉辦的節慶活動項目,以領導小組名義批復申辦主體;

      (四)對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再次舉辦的節慶活動項目,以領導小組名義受理和審核其備案申請,并函復申請備案主體;

      (五)匯總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節慶活動項目總結報告和年度節慶活動管理情況報告,起草年度節慶活動管理報告報送領導小組;

      (六)設立和管理節慶活動專家咨詢辦公室和專家庫,對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同意舉辦的節慶活動項目進行科學評估管理;

      (七)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明確節慶活動管理部門,負責對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審批的節慶活動進行審核和管理,并將審批同意開展的活動項目報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一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指定具體內設機構,負責對報本部門、本單位審批的節慶活動進行審核和管理,并將審批同意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等舉辦的節慶活動項目報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不得擅自下放審核和管理權限。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原則上不再舉辦新的各類節慶活動。如確需舉辦的,應按程序從嚴審批。

      第十四條 節慶活動審批的申請程序:

      (一)省部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舉辦節慶活動,主辦單位應當至少提前3個月,于每年4月或者9月按歸口分別向黨中央、國務院提出書面申請;特殊情況需臨時舉辦節慶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及時按歸口分別向黨中央、國務院提出書面申請,黨中央、國務院收到申請日期距節慶活動擬定舉辦日期不足20個工作日的,將不予受理。

      (二)省級以下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省部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所屬事業單位等舉辦公祭類節慶活動,應當根據第一款規定的時間分別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向黨中央、國務院提出書面申請。

      (三)各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舉辦行政區劃變更類節慶活動的,應當根據第一款規定的時間通過省(自治區)黨委、政府按歸口分別向黨中央、國務院提出書面申請。

      (四)自治州、自治縣(旗)舉辦逢十周年慶典活動的,應當根據第一款規定的時間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按歸口分別向黨中央、國務院提出書面申請。

      (五)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所屬事業單位舉辦各類節慶活動的(除第二款所列公祭類節慶活動外),由主辦單位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舉辦節慶活動,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函,須包括活動名稱(涉外節慶活動須提供中英文名稱)、活動內容(包含是否評獎及設獎情況)、規模、時間、地點、周期、舉辦單位及舉辦理由依據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共同舉辦的,應提供其他部門或單位的書面同意函;

      (三)活動總體方案(含擬邀請領導、外賓范圍);

      (四)經費預算方案:包括經費來源、計劃支出明細;

      (五)專家論證和公開聽證材料(公祭類);

      (六)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外事主管部門同意舉辦的復函;

      (七)處理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舉辦公祭類、特色物產類、涉外、旅游類、行政區劃變更類節慶活動,主辦單位在向審批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前,需事先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請舉辦公祭類節慶活動,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事先組織專家論證和公開聽證。

      (二)申請特色物產類節慶活動,應當事先書面征得省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同意。

      (三)申請舉辦涉外節慶活動,應當事先征得省級外事及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其中,須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同意以及重要敏感外事事項的,應當事先書面征得外交部同意;申請舉辦涉港、澳、臺節慶活動,應事先書面征求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或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意見;須報業務領域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審批同意的,還應當征得該機關同意。

      (四)申請舉辦旅游類節慶活動,應當事先書面征得省級以上旅*政管理部門同意。

      (五)申請舉辦行政區劃變更類節慶活動,應當事先書面征得省級以上民政部門同意,其中,申請舉辦自治州、自治縣(旗)成立逢十周年慶典活動的,應當事先書面征得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民政部同意。

      (六)申請舉辦節慶活動涉及評獎的,應按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第十七條 黨中央、國務院審批的節慶活動的審批程序:

      (一)黨中央、國務院接到各地區各部門上報的舉辦節慶活動的請示后,批轉領導小組辦理;

      (二)根據主辦單位上報的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領導小組委托文化部對申請項目提出初審意見,提交成員單位研究審議,形成審核意見后,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

      (三)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同意后,以領導小組名義批復主辦單位;

      (四)主辦單位根據批復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舉辦節慶活動,并在該節慶活動結束后3個月內向領導小組報送總結報告。

      第十八條 節慶活動的審批按照依據明確、數量適當、規模適度、經費合規的總體要求,從嚴審批,注重實效。

      (一)嚴格控制節慶活動的周期化、系列化。舉辦節慶活動原則上不搞周期化,確需定期舉辦的,應當專項報批。系列化節慶活動審批實行一節一報批的原則。對于由多個子項目組成的綜合性節慶活動,原則審批主體活動,子項目中如有涉及行政審批事項的,需按有關規定另行報批。

      (二) 嚴格控制舉辦行政區劃變更、機關單位成立的紀念性慶典活動。

      1.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及副省級城市一般不舉辦城市周年慶典活動,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及副省級城市以外的市、地區、縣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周年慶典活動。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確需舉辦的,按規定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

      2.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一般不舉辦周年慶典活動,逢十逢百周年等確需舉辦的,應當按規定報批。

      (三)嚴格控制工程奠基和竣工慶典活動。各級黨政機關不得舉辦樓堂館所的奠基和竣工慶典活動。

      第十九條 節慶活動審批遵循單一申報主體原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原則上不得與地方聯合舉辦節慶活動。對于多個部門、單位聯合申請舉辦的節慶活動,申報和批復主體實行項目主導方或舉辦地優先原則。

      第二十條 節慶活動應該規范名稱,表述準確,名實相副。活動名稱原則上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如舉辦的節慶活動確需冠以如上字樣,應當分別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向黨中央、國務院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向上級報告其他事項的文件中涉及的舉辦節慶活動事項,不作為上級部門同意其舉辦節慶活動的依據,應按規定提出正式申請。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及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可依據本地區、本部門有關規定制定審批程序。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節慶活動的備案管理范圍包括:

      (一)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后需再次舉辦的節慶活動,應按程序進行備案;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審批同意舉辦的節慶活動名單,應及時報領導小組備案;

      (三)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審批同意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等舉辦節慶活動的名單,應及時報領導小組備案;

      (四)各地區、各部門應將上一年度本地區、本部門省部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有關社團主辦的各類節慶活動管理的情況總結,于每年2月底前書面報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四條 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后需再次舉辦的節慶活動,應履行以下備案程序:

      (一)由主辦單位向領導小組報送備案申請;

      (二)領導小組委托文化部提出備案或要求重新履行審批手續的意見,上報領導小組組長;

      (三)對領導小組同意備案的,以領導小組名義函復主辦單位,并抄送黨中央、國務院備案;要求重新履行審批手續的,應書面通知主辦單位,并說明理由;

      (四)對備案同意舉辦的節慶活動,主辦單位應在該節慶活動結束后3個月內向領導小組報送總結報告。

      第二十五條 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后需再次舉辦的節慶活動,備案內容包括:

      (一)備案函:包括活動名稱(涉外節慶活動須提供中英文名稱)、活動內容、規模、時間、地點、周期、舉辦單位等,加蓋主辦單位公章;

      (二)首屆或上一屆節慶活動批準文件復印件;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共同舉辦的,應提供其他部門或單位的書面同意函;

      (四)活動總體方案(含擬邀請領導、外賓范圍);

      (五)經費預算方案:包括經費來源、計劃支出明細;

      (六)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外事主管部門同意舉辦的復函;

      (七)處理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舉辦的節慶活動需再次舉辦的,且活動名稱、活動內容、主辦單位、活動周期無一變化的,實行備案管理;如活動名稱、主辦單位、活動周期等要件之一有變化的,應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及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可依據本地區、本部門有關規定制定備案程序。

      第五章 評估管理

      第二十八條 節慶活動日常管理部門應聘請節慶活動領域的知名專家、學者、法律和行政管理人士等,組建專家庫,設立節慶活動管理專家咨詢辦公室,定期對需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的節慶活動組織開展調研和評估工作,建立節慶活動科學評估體系,實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

      第二十九條 節慶活動管理專家咨詢辦公室依據節慶活動評估標準,制定年度評估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選取一定數量、不同類型的節慶活動項目,開展評估工作。

      第三十條 評估工作堅持“分類評定、標準量化、客觀公正”的原則,采取聽取匯報、查看資料、現場檢查、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實地走訪等方法,全面了解節慶活動開展情況。

      第三十一條 評估結果將在節慶活動日常管理部門的門戶網站上予以公布,并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節慶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審計、財政等部門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并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節慶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節慶活動舉辦過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互相攀比、大操大辦、鋪張浪費;

      (二)擅自“造節”、“辦節”;

      (三)違規邀請領導干部出席以及領導干部違規出席活動;

      (四)黨政機關與企業聯合舉辦節慶活動;

      (五)以舉辦活動為由向下級單位、企業和個人收費、攤派、拉贊助,轉嫁費用;

      (六)使用各級財政資金邀請各類名人明星;

      (七)借舉辦活動發放禮金、禮品、貴重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八)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掛名主辦節慶活動為由變相收取費用;

      (九)利用節慶活動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

      (十)其他違規違紀活動。

      第三十五條 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嚴格控制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包括離退休領導干部)出席節慶活動。邀請重要外賓出席節慶活動,應嚴格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發出邀請。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履行財政監督職能,加強對節慶活動的預算控制和財務收支管理,從源頭上控制活動規模和開支。未經批準舉辦的活動,一律不得列入預算、不得使用財政資金支付活動費用。

      第三十七條 各級審計部門依法對節慶活動進行審計,及時出具審計報告,并對耗資較大、奢侈浪費、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按規定進行處理,或轉請有關部門查處。

      第三十八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根據節慶活動日常管理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移送的違規線索,以及本細則第三十四條所列的違規違紀行為,依法依紀進行查處,追究主辦單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節慶活動管理工作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群眾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一)公布審批同意舉辦的節慶活動名單。對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同意的節慶活動,領導小組應于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在中國政府網或有關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對省級黨委、政府批準同意的節慶活動名單,省級節慶活動管理部門應于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級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對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批準同意所屬機關、事業單位舉辦的節慶活動,各部門和單位節慶活動管理部門應于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通過主辦單位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二)公布上一年度節慶活動管理情況報告。領導小組于每年度4月底前在中國政府網或有關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節慶活動管理情況。各地區、各部門的節慶活動管理部門于每年度3月底前在有關網站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本部門上一年度節慶活動管理情況報告。

      第四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節慶活動管理部門應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對節慶活動中發生的重大違規違紀問題及時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十一條 節慶活動管理實行動態管理,建立退出機制。

      (一)節慶活動如有違規舉辦行為或評估不合格的,節慶活動管理部門報請審批部門同意后,視情節嚴重程度,采取警告、嚴重警告、責令暫停舉辦等處罰措施。

      (二)對情節特別嚴重,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節慶活動管理部門報請審批部門同意后,給予取消舉辦資格、取消活動項目的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節慶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和本細則,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領導小組備案。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可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措施。

      第四十三條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舉辦節慶活動,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舉辦節慶活動,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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