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獎懲管理條例
企業(集團公司)獎懲管理條例
第一部分、獎勵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宣傳和表彰員工或團隊在完成組織目標中所作出的貢獻和卓越表現,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所有獎勵在全集團公司公布,并記入個人檔案。
第三條對于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或團隊,根據表現程度給予各種獎勵:
一、在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節約成本或資財,工程進度提前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二、在規劃設計、施工生產、銷售、管理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取得顯著成績。
三、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利潤、營業額)驕人者。
四、領導有方、所承擔管理工作進展有相當成效。
五、培養人才方面卓有成效。
六、保護企業財產,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使企業或員工利益免受損失。
七、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八、有優良事跡,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望。
九、員工一貫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工作成績顯著。
十、部門在工作中以公司利益為重,團隊精神突出,協同完成任務表現優秀。
十一、員工長期在公司服務,忠于職守,堪為表率。
十二、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四條獎勵種類
根據員工表現和所做貢獻的具體情況,給予以下獎勵:
一、通報表揚。
二、記功。
三、記大功。
四、明星員工獎(年度評比)。
五、最佳團隊獎(年度評比)。
六、特殊貢獻獎(年度評比)。
七、長期服務獎(年度評比)。
八、晉級。
九、晉職。
十、物質獎勵。
第五條獎勵權限
一、集團公司各部門、分(子)公司負責人對授予獎項具有推薦權,員工對獎勵有自我推薦權,但要經過部門領導批準。
二、公司人力資源中心對獎勵實施過程行使建議權和審核監督權。
三、公司總裁行使授予最終決策權。
第二部分懲罰管理條例
一、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懲罰管理,堅持思想教育和懲罰相結合原則,使懲罰有效發揮其對所有員工應有的警誡作用,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分(子)公司、部門,各公司、部門另行制定的懲罰標準必須經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核準后方為有效。所有懲罰并在全集團公司公布,記入個人檔案。
二、懲罰權限與程序
第三條懲罰的種類:
(一)警告:上級對下級的不良表現給予即時的口頭或書面告誡,如整改等。
(二)經濟處罰:對員工的不良行為給予的一次性20--200元經濟懲罰。
(三)記過:從當月績效工資中扣除200元,記入個人獎懲檔案。
(四)記大過:從當月績效工資總額中扣除300-500元,記入個人獎懲檔案。
(五)降級(停職):降級后工資待遇隨之下調至低一級;停職期三個月,經考核合格后復職,不合格者換崗。期間有特別貢獻者,可提前結束考核期。
(六)留用察看:對不稱職或者嚴重違紀后有改過表現或立功表現的可在原崗或換崗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三個月,發基本工資,經考核合格后留用;經考核不合格者辭退。有特別立功表現者,可提前結束察看期。
(七)勸退/開除:予以解聘,并承擔合同規定的違約責任。情節特別惡劣者,加重扣除績效獎金;
第四條懲罰權限
懲罰執行權的限定:
(一)集團公司決策層月內行使特別扣除績效獎金權不超過三次,每次扣除績效獎金金額不超過500元;各公司、部門總經理月內行使特別扣除績效獎金權不超過兩次,每次扣除績效獎金金額不超過200元;
(二)各職能部門在其職能范圍內依據制度行使懲罰權,如人力資源部對人事管理、品管部對品質管理、財務部對財務管理等;
(三)總經辦有依據制度對各部門進行監督、懲罰的權力。
所有懲罰執行人員(考核人員)產生:
(一)執行人員的基本要求:
1、品德良好,辦事公平、公正;
2、在公司工作滿半年以上者;
3、要對考核的崗位或業務相當熟悉。必須對初任人員進行相關制度培訓,使之熟悉相關制度條款。
(二)經授權的考核人員必須通過本部門的考評,且經本部門負責人授權方可成為有懲罰權的考核人員。
(三)考核人員只在考核職責范圍內執行考核權。
所有考核人員必須在其部門職能范圍內執行考核權;所有的懲罰必須有制度規定或有制度作為參照,否則視為無效懲罰。
第五條懲罰程序:
(一)警告、經濟處罰
考核人員或員工的直接上級開具警告、經濟處罰通知單,送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核實后報分管領導批準,錄入個人獎懲檔案。
(二)記過、記大過
考核人員將事實送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并提出記過建議,經核實報集團有關領導批準后生效,并將此事實存入個人獎懲檔案。
(三)降級(停職)、留用察看、勸退、開除:
對一般員工的此類懲罰,由考核者提出事實和建議,送人力資源部復核后報集團有關領導批準;
對科助級(含)以上人員的此類懲罰,由考核者提出建議和事實,送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核實,審批權限按《干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三、懲罰內容
第六條按懲罰內容分類,懲罰包括行為規范、勞動紀律、工作過失、品行不良、公司禁止、違反法規等方面。
第七條經濟處罰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20元-50元的經濟處罰:
(一)行為規范:違反行為規范,給公司或他人造成負面影響者(如往窗外亂扔雜物)。
(二)勞動紀律:違反勞動紀律,影響辦公環境和氛圍者(如上班打閑聊電話)。
(三)工作過失:不注意安全,造成安全事故隱患者(如亂接電源、下班后不關門窗、電腦不加密碼等)。
(四)品行不良:不注意節約,造成明顯浪費者;對他人生活、學習、工作有影響行為者(如開長流水、亂用他人物件)。
(五)公司與部門性任務、要
求等,未及時落實的。
(六)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相關規定,有具體處罰規定的,直接給予此類處罰;無具體處罰規定但其違規情況已符合此類處罰要求的,同樣給予此類處罰。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50-100元的經濟處罰:
(一)勞動紀律:屢次違反工作紀律,在同事中造成不良影響者(上班時間里經常性的聽私人電話閑聊)。
(二)工作過失:過失行為,造成較大事故隱患者。
(三)公司禁止:包容下屬違規行為者(如上班時間上網聊天)。
(四)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相關規定,有具體處罰規定的,直接給予此類處罰;無具體處罰規定但其違規情況已符合此類處罰要求的,同樣給予此類處罰。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100元-200元的經濟處罰:
(一)重大問題的間接領導責任。
(二)屢次違反行為規范、工作紀律、生產質量等規定,其影響惡劣者。
(三)集團公司重大任務、要求等,未及時落實。
(四)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相關規定,有具體處罰規定的,直接給予此類處罰。
(五)無具體處罰規定但其違規情況已符合此類處罰要求的,同樣給予此類處罰。
第八條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對于記過處罰的,可同時予以200元-經濟處罰。
勞動紀律:
(一)工作時間內,為躲避勞動而擅離崗位者。
(二)在工作時間偷懶睡覺者。
(三)工作時間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嚴重影響工作秩序者。
(四)在辦公區內抽煙者。
工作過失:
(一)多次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對工作進度有較大影響者。
(二)工作未作交接或交接失誤,導致工作有嚴重影響者。
(三)不服從上級合理的指導,導致工作較大失誤者。
(四)服務態度惡劣,導致客戶投訴,經查屬實者。
(五)因過失損壞公司財物雖價值不大,但不能認識錯誤者。
品行不良:
(一)出于個人私利,阻撓公司改革的。
(二)對侵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行為知情不報以至發生重大損失者。
(三)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在公司中產生不良影響的。
公司禁止:
(一)未經允許在公司賣商品者。
(二)未經許可攜帶外人進公司參觀者。
公司其它規章制度規定給予記過處分者。
第九條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對于記大過處罰的,可同時予以300-500元的經濟處罰。
勞動紀律:
(一)在工作時間酗酒鬧事,嚴重影響工作秩序或酒后駕車者。
(二)擅自離開值班或工作崗位,造成工作失誤情節嚴重者。
(三)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程序,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四)因工作協調不當而發生打斗者。
工作過失:工作失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
品行不良:
(一)雖不屬于本職工作,遇緊急情況袖手旁觀者。
(二)侮辱他人情節嚴重者。
公司其他規章規定給予記大過處分者。
第十條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級(停職)
勞動紀律:管理人員玩忽職守,致使本職工作出現重大失誤者。
工作過失:
(一)連續出現工作、管理失誤的不稱職者。
因能力原因造成績效較差者。
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者。
公司其它制度規定應予以降級的。
第十一條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留用察看。
勞動紀律:在工作時間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較大損失者。
品行不良: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較大傷害者。
工作過失:
(一)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二)拒不聽從主管指揮監督,與主管發生沖突者。
第十二條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勸退/開除。
勞動紀律:
(一)屢次無故拒絕工作、不服從領導安排,經教導無效且情節嚴重者。
(二)連續曠工3日以上者。
(三)記大過達2次者。
工作過失: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司蒙受巨大經濟損失者。
品行不良:
(一)誣陷、暴力脅迫上級或同事,影響惡劣者。
(二)故意破壞產品質量、公司財物,且后果非常嚴重者。
(三)弄虛作假屢教不改者,或弄虛作假影響極其惡劣者。
公司禁止:
(一)毆打他人者或互相斗毆者。
(二)煽動罷工、怠工者。
(三)泄露公司機密,或捏造、散播公司謠言者。
(四)擅用公司名義,或盜用公司印信,或仿效主管筆跡為非作歹者。
(五)損毀涂改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造成重大損失者。
(六)在外兼職經勸告不放棄或從事與公司利益相沖突的工作者。
違反法規:
(一)私拿回扣、貪污受賄、損公肥私、挪用公款者(并按損失的10倍經濟處理)。
(二)攜款潛逃者。
(三)有盜竊財物行為或其他有傷風化者。
(四)參加非法組織者。
(五)在公司范圍內或在工作時間聚眾賭博者。
(六)吸食毒品者。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規或公司制度情節嚴重者。
四、懲罰執行
第十三條考核人員必須按制度執行懲罰。
(一)懲罰通知單一式四聯,一聯存根、一聯交受罰人所在部門輸入人事系統、一聯交財務部輸入薪資系統、一聯交當事人保存,各欄必須完整填寫(如部門、時間、事由、受罰人、執行人、懲罰類別),懲罰必須依據本制度或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加蓋制度專用章通過的懲罰標準執行,如違反,第一次對考核人員提出警告,第二次起扣除考核人員績效獎金20元/次。
(二)執行人在執行懲罰時,必須將懲罰通知單一聯交當事人,如當事人拒簽時,執行人必須寫明'拒簽',否則,扣除執行人員績效獎金10元/次。'拒簽'的懲罰單,如受罰人不行使復議權,則自動生效。
(三)對于填寫
不規范的懲罰通知單或無考核標準的懲罰,經復議,將以復議成立處理,并扣除考核人員績效獎金20元/次;如屬考核人員打擊報復,則取消其考核員資格,并予以記過以上處分。
(四)執行、審核、批準人員丟失懲罰通知單的任一聯,扣除責任人績效獎金20元/次,被罰人員丟失懲罰通知單,復議權自動消失。
第十四條考核人員違反制度,應由其上級嚴格按照制度進行懲罰。若有包容、作假現象,扣除其上級兩倍績效獎金。
第十五條懲罰審核、批準人員必須按照本制度在三日內行使審核、批準權,如對員工扣除績效獎金有不同意見之處,必須與執行人員共同作出裁定,對有包容、作假行為者,根據本制度規定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懲罰。
第十六條申請復議
(一)員工對各懲罰事項都有申請復議的權利。
(二)對懲罰決定不服者,員工應在接到懲罰通知單時起,一周內申請復議。
(三)部門內部開具的懲罰通知單,被考核人員可向部門人事主管申請復議;被跨部門考核人員開具懲罰通知單或對部門內的復議結果仍不服的員工向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或總經辦申請復議,人力資源部或總經辦將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并作出最后裁定。
(四)員工若在一周內未申請復議,則視為員工已經接受該處分。
(五)未申請復議的或經復議后作出裁定結果的懲罰通知單必須執行,否則其責任人應承擔失職責任。
第十七條員工懲罰采用累計制方式,每次行政性懲罰都記入個人考核檔案。
第十八條員工記過或記大過一年后對業績評比、年終評優、提薪、晉級等不發生影響。但所有行政性懲罰記錄仍于檔案內保留,以備累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