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商業街商業管理條例
z步行商業街商業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zz步行商業街的綜合管理,維護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環境以及公共設施的完好,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zz步行商業街(以下簡稱步行街),是指位于**市冷水灘區零陵中路與zz西路交匯處的建筑物和公共區域。
第三條 zz步行商業街商業管理公司全面管理商業步行街的經營活動、市容環境衛生、公共秩序安全、交通管理及公共設施等方面的綜合管理、監督和協調工作。
第四條 步行街管理遵循統一管理、精簡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位于或者進入步行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步行街的正常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對擾亂社會秩序、妨礙公共安全的行為,由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交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條 步行街及其周邊地區的交通組織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步行街道路實際需要制定、調整、公布。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我公司安保部批準,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不得進入步行街。
對下列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擅自進入;
(二)在人行道上任意停放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
(三)其他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
嚴重違反交通規則行為的,由步行街商業管理管理公司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條 步行街禁止隨地露宿、流浪乞討以及其他妨害步行街管理秩序和市容景觀的行為。對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要引導或護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第八條 在步行街從事下列公共活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到我司辦理相關手續:
(一)舉行展覽、咨詢、文藝表演、體育等活動;
(二)在公共廣場進行公益活動、商業促銷活動;
(三)張掛標語、橫幅、彩球和拱門等;
(四)其他大中型文化、商業、旅游和群眾性聚集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應當勸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責令行為人清理現場、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舉辦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進入步行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步行街的公共環境衛生,保護環境整潔。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應督促檢查步行街物業公司做好環境衛生、綠化、保安、設施維修,使之達到國家、省、市規定的各項標準。位于步行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責任分工,做好分擔衛生區域的清掃保潔工作,并接受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步行街內,不得有下列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
(一)在建筑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
(二)在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三)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做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竣工后不及時整理和平整場地;
(四)隨地吐痰、便溺、丟廢棄物、傾倒垃圾和污水;
(五)擅自拆除、遷移、占用、損毀市政、公用和環境衛生設施;
(六)裝卸貨物后未做到場地清理;
(七)未做好環境衛生責任區的清掃保潔工作;
(八)違反規定安裝空調、冷卻設施;
(九)在施工或者商業、娛樂活動中違反規定,產生干擾周圍環境的噪聲等;
(十)焚燒產生有毒煙塵或惡臭氣體的物質;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
第十一條 位于或者進入步行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步行街正常的經營秩序。
步行街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服從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的管理,按照名街、名品、名店和全國'百城萬店無假貨'示范街的要求進行經營活動;步行街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就區域內商業布局、功能定位、市容衛生環境等方面的要求向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進行咨詢,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應當予以積極引導。
第十二條 步行街內不得有下列經營行為:
(一)未經批準設置各類室外經營攤點;
(二)超越門檻、臺階擺攤經營;
(三)無照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四)未經批準散發印刷品廣告。
第十三條 位于或者進入步行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道路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挖掘步行街區域內已鋪好的方磚、花崗巖人行步道。
第十四條 步行街的景觀燈光設施、各商店外立面燈光、樓宇內部臨窗的燈光設施和廣告設施設計時應征求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的意見,按有關部門審批的設計方案要求,自行安裝和維護管理,應當按步行街管理辦公室統一規定的夜間照明時間開放。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對步行街區域內的燈光系統實行統一管理,確保對燈光系統的有效控制。
第十五條 步行街區域內的地下管線、管道、道路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保養,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負責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步行街公共場所的室外休閑設施(包括各類小品)由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負責統一管理,確保有效使用。
第十七條 在步行街內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由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統一規劃,按《**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管理辦法》的規定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統一實施懸掛。
第十八條 位于或者進入步行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規劃管理,保證相關的建設工程符合規劃要求。
對下列行為,由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方案進行監督管理:
(一)進行沿街房屋門面裝修;
(二)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三)安裝霓虹燈、泛光燈及其他裝飾用燈;
(四)其他影響景觀的行為。
第十九條 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情況,研究、協調步行街綜合管理方面的相關問題,并充分發揮步行街商會的作用。
第二十條 步行街管理辦公室從事行政管理事務,應當依法行使管理職能,制定并公開辦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切實維護步行街區域商家和工商業戶的合法權利。
第二十一條 為加強步行街的各項管理工作,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依據本規定與步行街區域內各單位簽訂有關的物業和商業管理公約、安全責任書,共同做好步行街管理區域內的軟環境建設。
第二十二條 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應嚴格在本規定設定的職責內從事行政管理
工作,按管理權限,受冷水灘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執法文書必須使用市政府法制辦統一制發的文書。
第二十四條 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安保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兩人以上,佩戴執勤標志,秉公執法,嚴格執法程序,并持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審核頒發的執勤證。
第二十五條 對侮辱、毆打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執勤人員,妨礙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執勤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步行街商業管理公司執勤人員在執勤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