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規范化管理實施辦法范文
規范化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規范化管理概念
我們所稱的規范化管理,是指根據本公司的章程的業務發展需要,合理地制定公司的組織規程和基本制度以及各類管理事務的作業流程(包括各類報表、圖表、公司的ci規范等等),以形成統一、規范和相對穩定的管理體系,通過對該體系的實施和不斷完善,達成公司管理動作的井然有序、協調高效之目的。
第二條規范化管理意義
(一)逐步將公司的管理工作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減少工作中的'盲目性'、'隨意性';
(二)明確界定各管理層上下之間、橫向之間的責權關系,減少摩擦,提高工作效率;
(三)系統地開發和建立公司的'管理軟件',使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管理經驗的積累有一個基本生長點;
(四)為全面實施電腦化管理奠定基礎。
第三條規范化管理內容
(一)制定各類規范管理文件,包括:
1.基本制度;
2.作業程序;
3.圖表報表;
4.ci規范。
(二)對上述規范管理文件付諸實施并定期修改完善。
基本制度--是指在公司章程的規定范圍內,對公司的基本組織規程和各業務領域的管理制度所作的基本規定,如各機構分工規定、責權劃分、人事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業務管理制度、信息統計制度等等。
作業程序--是指在公司各類動態管理事務的工作流程所作的基本描述和規定,例如:公司投資立項程序、報關程序、新進人員試用程序等等。
圖表報表--是指對公司各類圖表、有的格式、內容、編號、流向、存檔、審核等進行規范化處理和運作。
ci規范--是指對公司外在形象的統一設計和規定,如信封、便箋、包裝袋、招牌、廣告等等。
第四條規范化管理組織
(一)由公司主要高層領導組成規范化管理委員會,其職責如下:
1.為公司的規范化管理提出指導性意見,確定基本原則,并確定規范化管理工作小組的人員的構成;
2.定期聽取規范化工作小組的工作進展匯報,提出指導意見;
3.討論通過各類規范管理文件,并簽發實施;
4.負責解釋和仲裁在執行規范管理文件時出現的糾紛沖突;
5.每年組織一次對規范管理文件的修訂,通過對規范管理文件的不斷修改補充,使本公司的各項管理工作日趨完善。
規范化管理委員會由下述人員構成:
a主任:由公司董事長兼任。
委員:由總裁、財務總監、執委主任、副總裁構成。
b主任:由公司總經理兼任。
委員:由副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各部門經理兼任。
c主任:由廠長兼任。
委員:由副廠長各部門負責人兼任。
(二)規范化管理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具體完成規范管理文件的擬定、修改和監督執行,該小組以執委會人員為主,吸收職能部門經理和有關業務骨干參加人員構成如下:
組長由執委主任兼任。
組員由執委各室骨干、各職能部門經理和有關業務骨干構成。
第五條規范化管理文件的實施循環圖(見圖17.4.1)
所有的規范管理文件討論通過并付諸實施后并非一成不變,它必須根據實施效果以及公司的業務發展進行pdca的循環。
第2篇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辦法
2023年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醫院人事制度改革、提高臨床住院醫師素質,根據衛生部《臨床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試行辦法》的規定和《臨床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大綱》的要求,以及南方醫科大學《關于開展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目標是: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建成有規模的臨床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向省內各級醫院培養、輸送優秀的臨床住院醫師,引入競爭和分流機制,促使住院醫師由“醫院人”向“社會人”的身份轉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院醫師是指參加我院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師。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專家委員會是本業務最高主管機構,主任由業務院領導擔任,各二級學科主任和資深教授擔任委員。其職責是討論制定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相關政策,審定各二級學科制訂的住院醫師培訓考核實施細則,督促檢查各二級學科住院醫師培訓計劃、培訓考核執行情況,審定住院醫師培訓資格。
第五條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部是日常管理機構,設在教務處。其職責是在專家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制定醫院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相關政策,負責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日常管理及培訓工作,組織住院醫師的招聘工作,組織對二級學科住院醫師培訓的質量評估,管理住院醫師培訓期間的所有檔案,辦理住院醫師培訓合格證書,負責臨床專業學位的申報工作,組織和培訓住院醫師師資人員和管理人員,負責學員助學金的審核發放。
第六條
二級學科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辦公室是培訓管理組織機構,經廣東省認定的我院內科學、外科學、婦產科學、耳鼻咽喉科學、麻醉與重癥醫學、放射醫學、急救醫學、康復理療學、全科醫學等二級學科由教研室主任牽頭組成住院醫師培訓指導小組,配備一名兼職秘書。
第七條
科室住院醫師指導小組是具體的執行機構,由科室主任或副主任擔任住院醫師培訓指導小組負責人,師資人員應為高年資主治醫師以上人員。
第三章住院醫師的招聘
第八條
報名條件
一、國家重點高等院校醫療專業應屆本科畢業生,獲得醫學學士學位。
二、通過大學英語四級考試,通過六級者優先。
三、遵守《南方醫科大學珠江醫院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辦法》,愿意按相應二級學科培訓大綱的要求完成培訓任務。
四、努力學習,有鉆研精神,身體健康,能勝任繁忙的住院醫師培訓工作。
第九條
招收程序
一、報名
報名者根據醫院網上公布各專業的招聘數量,在每年的10月20日至11月20日期間,將《南方醫科大學珠江醫院住院醫師培訓申請表》、個人簡歷、本科成績單(加蓋本校教務部門鮮章)、大學英語四級或六級考試成績單復印件、本校副高以上職稱臨床工作人員推薦信并加蓋學生工作部門鮮章等資料寄往我院住院醫師培訓部,經預審后,參加南方醫科大學珠江醫院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招聘入學考試。如申請者為碩士以上學歷需附研究生期間的學位課成績、臨床輪轉情況、論文發表情況。
二、考試
專業考試:由醫院統一組織,分為理論考試和技能考試。
(一)理論考試內容包括西醫綜合、專業基礎、專業理論(二級學科知識)、英語翻譯。
(二)技能考試內容包括臨床基本技能和診斷思維
面試:由醫院統一組織,面試內容包括個人綜合素質、臨床醫學知識、英語聽說。
參加面試人員為醫院專家委員會成員、相關的二級學科資深教授、住院醫師培訓部人員。
錄用:根據專業考試和面試成績(各占50%),教務處和組織人事處共同確定當年建議錄取名單,報醫院黨委審定、錄取。
三、勞動合同簽訂
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合格者簽訂為期三年的合同(即第一階段培訓),完成三年通科培訓后,根據個人工作表現、三年的考核成績和醫院工作的需要,進行雙向選擇,分流或續簽《勞動合同》。
第四章培訓畢業后的錄用和分流
第十條
錄用和分流方向
一、完成第一階段培訓,并考核優秀者,按培訓人數的比例,部分學員納入留院計劃(根據醫院工作的需要),不大于30%。
錄用程序:個人申請、科室主任簽字同意、教務處及組織人事處審核、醫院黨委會研究批準。
二、考核合格者,頒發《南方醫科大學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自行擇業。考核成績優秀,表現良好,完成培訓計劃者,優先推薦到兄弟醫院及基層醫院工作。
三、第一階段培訓過程中,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并完成研究生課程班25學分的,允許參加院內各專業臨床型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滿三年后可報考在職研究生。
第五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
第十一條
培訓模式:
住院醫師培訓時間為五年,第一階段通科輪轉三年,主要在二級學科及相關學科范圍內進行輪轉;第二階段專科培訓時間兩年,在三級學科進行培養,達到低年資專科醫師水平。
第十二條
住院醫師培訓目標:通過全面、正規、嚴格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使受訓者在完成培訓后達到低年資主治醫師水平。
第十三條
培訓內容
一、綜合素質要求:
(一)嚴謹、求實的工作作風,對醫療技術精益求精的科學態度。
(二)“關懷服務”的職業理念和優良的醫德醫風。
(三)良好的醫患溝通能力。
(四)遵紀守法,團結協作。
二、基本理論及臨床技能要求:依照各二級學科的《培訓大綱》要求執行。
三、專業外語:以自學為主,要求系統、認真地閱讀各學科指定的外文專著和有關文獻、專業雜志,并具有一定的聽、說、讀、寫能力。
四、科研能力:在上級醫師指導下培養一定的科研能力,在第一階段應發表一篇論文,至少一篇文獻綜述或個案分析報告。
五、教學能力:在教研室的安排下,參加《診斷學》小班課教學、實習生帶教工作,學生評價優秀。
第十四條
住院醫師的待遇
一、身份:以培訓學員身份參加我院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實行人事代理制,其行政關系、檔案、戶籍由廣東省人事廳人才服務局負責管理,費用自理。
二、學位攻讀: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臨床醫學專業學位試行辦法》和《南方醫科大學臨床醫學專業學位實施細則》的相應要求,申請攻讀碩士/博士臨床學位課程的學習(學費自理),達到學位的相應要求,可獲得相應的臨床專業學位。
三、生活待遇
(一)參照廣東省相關人員補助標準發放工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崗勤工資(具體見合同),標準為:取得醫師執照并注冊前為每月1800元(試用期一個月為1000元)、執業醫師注冊后為每月3000元。“五險”按廣東省有關政策執行。
(二)住院醫師入住醫院的公寓,按醫院標準交納房租、物業管理、水電氣等費用。
四、職稱:符合條件者可參加衛生部組織的職稱資格考試,并由廣東省人事廳人才服務局調級備案,醫院實行評聘分開,在規范化培訓期間仍只享受住院醫師待遇。
五、其他待遇:文章獎勵、行政獎勵、婚育、假期、補貼、夜班補助等參照珠江醫院相關管理規定細則或合同內容執行。
六、規范化培訓第二階段待遇按雙方簽定協議執行。
第十五條
住院醫師培訓的考核
一、日常考核及記錄
(一)住院醫師工作日的安排:工作日每年為240天。
(二)請假3天以下(含)由本人書面申請,指導教師和科室主任簽字后報培訓部備案方生效。3天以上者,由住院醫師培訓部審批后生效。
(三)住院醫師應當如實填寫在培訓工作量化登記本上,由指導教師逐項簽字,科室主任審核簽名。
二、輪轉考核:當住院醫師輪轉完一個科室時,由該科住院醫師培訓管理小組(高年資主治醫師、正副主任醫師、科主任三人以上)按照培訓實施細則要求,對住院醫師進行考核,并做記錄。
三、年度考核:每年由各培養科室(二級學科)按照培訓實施細則要求組織進行,住院醫師培訓部組織理論考核。
四、階段考核:第一階段培訓結束后,住院醫師培訓部將組織醫院專家委員會制定考核方案,對每位住院醫師進行技能考核,并參加廣東省統一組織的理論考核。
第十六條
考核結果的認定
一、當月考核合格者,發放該月全額工資、補貼,當月考核不合格者,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扣減。
二、完成第一年培訓結束后,學員應參加國家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并作為第一年度考核成績,兩次考核未取得醫師執照者終止培訓。
三、完成第一階段培訓并考試(考核)全部合格者,獲得《南方醫科大學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結業證》,不合格者延長培訓時間一年,工資只發放基本生活費每月1800元。
第六章獎懲辦法
第十七條
在招收錄取中,提供虛假證明者,一經查實,立即終止培訓并處罰。
第十八條
培訓過程中,在工作量化登記、考試、考核中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立即終止培訓,之前所完成的工作量酌情予以承認。
第十九條
學員在三年培訓期間不得無故辭職,需提前終止培訓者,須提前30天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第二十條
取得醫師執業資格者應及時向醫務處申請登記注冊,不按時注冊者將不予晉升工資。
第二十一條
培訓人員在培訓期間,為24小時負責制。在培訓期間如重大疾病病假、事假在三個月以上或懷孕生產而不能按時完成培訓任務者預以留級,工資待遇參照延長培訓時間標準。
第二十二條
培訓過程中,凡發生服務態度惡劣(被病人有效投訴三次以上),工作責任心差、甚至因嚴重違反規定出現醫療差錯、引發醫療糾紛、造成醫療事故者,按照《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和《珠江醫院住院醫師培訓管理辦法細則》予以處理,該追究刑事責任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二十三條
培訓期間,每年進行一次“優秀培訓醫師”評選,對工作認真積極,為醫院做出突出貢獻者,將給予獎勵,在留院和推薦工作單位時將優先考慮。
第七章碩士學位人員參加培訓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四條
醫學碩士學位獲得者進入住院醫師培訓后,第一年的輪轉科室為非本專業科室。輪轉的科室由各二級學科參照該研究生已有的輪轉記錄來決定。
第二十五條
住院醫師培訓第一階段輪轉的年限根據第一年的輪轉工作考核結果決定。
一、考核結果符合三年級住院醫師要求,即可頒發第一階段《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結業證》,之后進入第二階段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
二、考核結果符合二年級住院醫師要求,可減少一年時間的第一階段培訓。
三、考核結果不足二年級住院醫師要求,則仍按照三年的時間完成第一階段的住院醫師培訓。
第二十六條
每個二級學科組建一個相應的考評小組,制定不同年級住院醫師的標準和考核內容,側重學員的臨床綜合能力考核。各二級學科在住院醫師培訓部的指導和安排下對碩士學位獲得者進行第一年度的考核。
第二十七條
考評小組進行考核后,提出縮短該住院醫師第一階段輪轉年限的具體建議,由住院醫師培訓部審定,報醫院和學校相關部門審批備案,其后培訓部再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該住院醫師的輪轉。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廣東省人才交流中心相關規定和醫院相關規章制度執行,也可遵照公平原則協商解決。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以往的有關管理規定同時作廢。
第3篇 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對污(廢)水排放口、廢氣排氣筒、固定噪聲污染源擾民處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實行規范化管理,根據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標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上述所述污(廢)水排放口、廢氣排氣筒、固定噪聲污染源擾民處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以下簡稱“排污口”。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我省轄內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含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條 排污單位必須按《江蘇省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如實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申報登記排污口數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產生的公害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等情況。
第四條 排污口應符合“一明顯,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環保標志明顯;排污口設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樣品、便于監測計算、便于公眾參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經規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須按照國家環保局制定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實施細則》(國家環境保護局環監[1996]463號)的規定,設置與排污口相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第六條 對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排污口,視同污染防治設施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由環保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下達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環保法律、法規中關于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條 建設項目需設置排污口,必須經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保部門審查批準。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設置廢水排污口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報批手續。環保部門在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時,必須明確允許設置排污口的數量、位置和規范化建設要求,并作為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八條 未經環保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的擴大排污口,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變更時,須履行排污變更申報登記手續,更換標志牌和更改登記注冊內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發生變化的;
(二)位置發生變化的;
(三)須拆除或閑置的;
(四)須增加、調整、改造或更新的。
環保部門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視為同意。
第九條 排污單位要根據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排污口基礎資料檔案和監督檢查檔案。
第十條 排污口有關建筑物及其監測計量裝置、儀器設備和環保圖形標志牌等都屬環境保護設施,排污單位應將其納入生產經營管理體系,建立維護保養制度。各地環保部門應按照環境保護設施監督管理規定,加強現場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污(廢)水排放口規范化整治
第十一條 合理確定污(廢)水排放口位置:
(一)凡在城鎮集中式生活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國家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的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保護區,以及海域中的海洋特別保護區、海上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旅游區、鹽場保護區、海水浴場和重要漁業水域等需要特殊保護的水域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限期拆除。
(二)城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一般經濟漁業水域和風景瀏覽區內的水體等重點保護水域,從嚴格控制新建排污口。
第十二條 凡生產經營場所集中在一個地點的單位,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凈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生產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地點的單位,每個地點原則上只允許設一個排污口。個別單位確因特殊原因,其排污口設置需要超過允許數量的,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
排污單位已有多個排污口的,必須結合清污分流和污水合理的流向進行管網歸并整治。
第十三條 凡排放含《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一類污染物的單位,應對產生該污染物的車間或車間廢水處理設施專門設置規范的排污口。
第十四條 應按《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和《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gb12997-1996)的規定,對一類污染物的監測,在車間或車間廢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設置采樣點;對二類污染物的監測,在排污單位的總排污口設置采樣點。
第十五條 采樣點上應能滿足采樣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設置能滿足采樣條件的陰井或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過1米的,應配建取樣臺階或梯架。壓力管道式排污口應安裝取樣閥門。
第十六條 凡排放一類污染物或日排放廢水100噸以上的排污單位以及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專門設置的一類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單位總排污口上游能對全部污水束流的位置,修建一段特殊渠(管)道(測流段),以滿足測量流量的要求:
(一)對于排污渠道,測流段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選用堰槽法或基于堰槽的流量計測流,須修建一段滿足《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準》(gj/t3008.1-5-93的明渠)
2、選用流速儀漢測流,須修建一段截面底部硬質平滑、截面開頭為規則幾何形,長度不小于3-5米的平直過水段,設計水深不小于0.1米、流速不小于0.05米/秒。具體要求以流速儀使用說明為準。
3、選用浮標法測流,應有一段橫斷面規則、溝底縱向無坡度、無彎曲、水流平穩、有一定液面高度的不少于10米的明渠。
4、選用容器法測流,溢流口與受納水體應有適當落差或能用導水管形成落差,且流量較小。
(二)對于排污管道,測流段應根據選用的儀器設備(文氏管、孔板、電磁流量計、超聲波流量計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實施。
第十七條 實施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排污單位的排污口應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儀,1998年底前必須安裝污水流量計和化學需氧量在線監測儀。
一般排污單位的排污口也應盡量安裝污水流量計,有困難的可安裝堰槽式測流裝置或其它計量裝置。
第十八條 確因情意特殊,不能修建測流段并安裝污水流量計的排污單位,應向環保部門申明原因,其污(廢)水流量計算方法應得到環保部門的認可。
第十九條 選用污水流量計和污染物在線監測儀,必須持有計量部門的質量認證證書和國家、省環保局推薦的證書。
污水流量計設入運行后,排污單位每年應向當地計量部門申請檢定,領取計量檢定證書。
第二十條 排放污水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原則上應設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處。若排污口隱蔽或距廠界較遠的,則標志牌也可設在監測采樣點附近醒目處。
第三章 廢氣排氣筒(煙囪)規范化整治
第二十一條 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如國家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地區,不得新建排氣筒(煙囪)。
第二十二條 排放同類污染物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排氣筒(煙囪)(不論其是否屬同一生產設備),在不影響生產、技術上可行的條件下,應盡可能合并成一個排氣筒(煙囪)。
第二十三條 有組織排放廢氣的排氣筒(煙囪)高度應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或對排放廢氣進行進一步處理,或對排氣筒(煙囪)實施整治。
第二十四條 對有破損、漏風的排氣筒(煙囪)必須及時修復。
第二十五條 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凡有條件的,均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改為有組織排放。新擴改項目,原則上不得設置無組織排放的設施。
第二十六條 排氣筒(煙囪)應設置便于采樣、監測的采樣口和采樣監測平臺。有凈化設施的,應在其進出口分別設置采樣口。
第二十七條 采樣孔、點數目和位置應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統一監測分析方法(廢氣部分)》([82]城環監字第66號)的規定設置。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劃定的酸雨控制區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實施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排污標準以及日排放二氧化硫0.6噸以上的排氣筒(煙囪)應安裝二氧化硫在線監測儀。所選用的監測儀必須持有計量部門的質量認證證書和國家、省環保局推薦的證書。
第二十九條 排放廢氣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應設在排氣筒附近地面醒目處。
第四章 固定噪聲污染源擾民處規范化整治
第三十條 固定噪聲污染源(即其產生的噪聲超過國家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固定噪聲源)對邊界影響最大處,須按《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gb12349-90)的規定,設置環境噪聲監測點,并在該處附近醒目處設置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 邊界上有若干個在聲環境中相對獨立的固定噪聲污染源擾民處,應分別設置環境噪聲監測點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第五章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規范化整治
第三十二條 國家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補給帶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禁止建設各種固體廢物(含生活垃圾)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和填埋場;已建設的貯存、堆放場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條 露天貯存冶煉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廢礦石、尾礦和其他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設置專用的貯存設施或堆放場地。易造成二次揚塵的,應采取不定時噴灑等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條 經監測分析確認無危險、無利用價值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應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填埋。
第三十五條 危險廢物必須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設施、專用堆放場所集中處置或貯存。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百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三十六條 各種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堆放場所和填埋揚,必須有防火、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的,限期改造。
第三十七條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的滲濾污(廢)水達不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必須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有可能對地下水造成污染的,須在其周圍設置監測井(孔),用以監測地下水的水質變化。
(一)背景值監測井(孔)與固廢貯存(處置)場所最大距離不超過3公里,深度應在地下水面3米之下。
(二)飽和帶監測井至少應包括三口井(孔),一口井遠離固廢貯存(處置)場所,提供溶出液擴散稀釋數據,另二口井靠近固廢貯存(處置)場所,用于提供直接受場所影響的地下水數據。
(三)充氣帶或非飽和帶監測用滲水器可沿場所四周設置。
第三十九條 一般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占用土地面積超過1平方公里的,應在其邊界各進出路口設置標志牌;面積大于100平方米、小于1平方公里的,應在其邊界主要路口設置標志牌;面積小于100平方米的,應在醒目處沒1個標志牌。危險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無論面積大小,其邊界都應采用墻體或鐵絲網封閉,并在其邊界各進出路口設置標志牌。
第六章 排污口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第四十條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分警告和提示標志牌兩類。
對《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第一類污染物和表4中序號為8、9、24-52的第二類污染物排放口,光氣、氰化氫和氯氣等劇毒大氣污染物以及其它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口或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樹立固定式警告標志牌。對一般性污染物排放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掛平面固定式提示標志牌,或樹立式固定提示標志牌。
第四十一條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按照國家標準《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衽定點制作并由省環保局監制。
(一)標志牌的形式及尺寸
警告標志牌形狀為三角形邊框,提示標志牌形狀為正方形邊框。
平面固定式標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標志牌邊長0.42米,提示標志牌長0.48米、寬0.3米;立式固定式標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標志牌邊長0.56米,提示標志牌長0.42米、寬0.42米,立柱高度為標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米、地下0.3米。
(二)標志牌采用1.5-2毫米冷軋鋼板,立柱采用38*4無縫鋼管,表面采用專用防偽膜。
(三)標志牌顏色
警告標志牌的背景和立柱為黃色,圖案、邊框、支架和輔助標志的文字為黑色;提示標志牌的背景和立柱為綠色,圖案、邊框、支架和輔助標志的文字為白色,文字字型為黑體字。
(四)標志牌輔助標志內容格式:第一行為排污單位名稱,第二行為標志牌名稱,第三行為排污口編號,第四行為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稱。標志牌輔助標志內容必須與排污申報登記表中相關內容一致。
排污口編號格式統一規定如下:
污水ws——******
廢氣fq——******
噪聲zs——******
固體廢物gf——******
編號的前兩個字母為排污類別代號,第一至第四位為排污單位順序編號(與排污申報登記號第九至第十二位一致),第五至第六位為排污口順序編號。多個排污口的編號順序,污(廢)水排放口以排污單位的主大門為起點,按順時針方向排列;廢氣排氣筒(煙囪)以生產主裝置到輔助裝置,按工藝流程排列;固定噪聲污染源擾民處監測點與污(廢)水排放口列方法相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按使用時間先后和出入口順時針方向排列。
標志牌輔助標志內容由當地環保部門規定。標志牌制作單位按規定內容負責填寫。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除應執行本辦法外,還應遵守國家和省現行的有關環保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將按照國家和省環保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4篇 配網工程兩票流程規范化管理辦法
1.范圍
為加強配電網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規范兩票執行過程各類工作人員的行為,保證人身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供電局電力生產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2.引用標準
(1)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國家電網安監(2005)83號
(2)省電力有限公司操作票、工作票實施細則
(3)操作票、工作票實施細則(試行)
(4)施工組織措施、施工技術措施、施工安全措施管理規定
(5)外包工程雙負責人制實施辦法(試行)
(6)低壓工作安全管理規定
(7)配電設備異動管理辦法
(8)配網停電管理考核辦法
3.工作票相關人員安全職責
3.1工作票簽發人的安全職責
1) 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 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4) 所簽發的工作票票面填寫與修改符合《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操作票、工作票實施細則》中關于“兩票”合格標準的要求。
5) 履行現場勘察制度,對現場勘察單的正確性負責.
3.2工作票審核人的安全職責
1) 對工作票簽發人所簽發的工作票中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進行審查;
2) 對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進行審查;
3) 對工作票票面是否符合“兩票”合格標準進行審查;
4) 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進行審查。
5) 對以上審查結果簽名確認,并與工作票簽發人負同等的安全責任。
3.3工作負責人的安全職責
1)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 履行現場勘察制度,對現場勘察單的正確性負責.
4) 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并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5) 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6) 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安規》、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7) 對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變動是否合適負責;
8) 對補充安全措施正確性負責,對所填寫內容、簽名等符合《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操作票、工作票實施細則》中關于“兩票”合格標準的要求負責。
9) 工作期間需離開或變更工作負責人,必需按《安規》要求履行交接手續。
10)工作結束負責周密檢查,負責向現場許可人(運行人員)交待所修項目、發現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問題等,并與許可人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狀態、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最后向調度(工區)辦理工作終結手續。(變電部分向運行人員辦理工作結束手續)。
3.4工作許可人的安全職責
3.4.1 開閉所、配電站、配電室、箱變內電氣(電纜進站)工作許可人安全職責(以下內容均針對許可人所許可的該站所范圍)
1) 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 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時予以補充;
3) 負責檢查檢修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4) 對工作票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應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做詳細補充。
5) 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對具體的設備指明實際的隔離措施,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
6) 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工作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并簽名確認。
7) 對補充安全措施正確性負責,對所填寫內容、簽名等符合《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操作票、工作票實施細則》中關于“兩票”合格標準的要求負責。
3.4.2 線路工作(含在線路上的電纜工作)許可人的安全職責
1) 審查工作必要性;
2) 線路停、送電和許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確;許可前負責將工作班組名稱、數目、工作負責人姓名、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記入記錄簿內。
3) 許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4) 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必須通知工作負責人,下達命令方式、術語規范正確,并做好錄音與記錄;
5) 負責接受并確認“全部工作完畢,所有工作人員已由線路上撤離,接地線已經全部拆除”的匯報,與記錄簿核對無誤并作好記錄后,方可下令拆除各側安全措施,向線路恢復送電。
3.5監督負責人的職責
1) 全面了解和掌握項目的工作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2) 負責監督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 監督經過規定程序批準的施工方案中所列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正確執行。
4) 監督負責人嚴格執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和《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操作票、工作票實施細則》,以及其它現場安全工作規程,及時對承包單位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進行糾正。
5) 監督工作負責人向全體工作班成員明確交代工作任務和內容、工作地段和地點、人員分工、現場保留的帶電設備和部位、現場危險點及安全措施、登高作業注意事項等,全體工作班成員在工作票上親自簽字確認。
6) 協同工作票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許可、工作結束及工作票終結手續。
7) 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停止承包單位的現場工作。
3.6工作班成員的安全職責
1) 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
2) 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對自己在工作中的行為負責,互相關心工作安全,并監督《安規》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3) 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4.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管理流程與辦法
4.1停電計劃申報、停電計劃編制及發布
4.1.1 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向設備所轄供電所(工區)工作票簽發人申報停電,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工程委托書、施工圖紙、工程勘測設計任務書、設備材料匯總表。材料中應明確:工程名稱、工程編號、具備停電施工條件的日期、流程時限、申請施工停電時間、項目負責人和施工班組名稱等信息。
施工單位在申報停電前,施工項目負責人應組織工作負責人進行現場的初步勘察,并按《福州電業局施工組織措施、施工技術措施、施工安全措施管理規定》要求由施工管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編制施工組織、安全、技術措施(三大措施)。
4.1.2 工作票簽發人根據施工圖紙、配網高壓系統接線圖編制“配網設備停電申請單”,向配電管理中心申報停電計劃。
對于環境復雜、施工難度大的工程,工作票簽發人在申報停電計劃前,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先行勘察現場,確認現場施工的可行性(包括電纜管溝及電纜走廊狀況),明確工作內容、線路異動情況、保留或鄰近的帶電線路和設備,以及接地線掛接點等。
4.1.3 配網可靠性專責根據工作票簽發人申報的停電計劃,經匯總所有所承接的申請后編制配網停電計劃報調度。
對需列入次月月度(滾動)停電計劃的項目,應在每月15日(31日)前向所轄調度申報停電計劃。
4.1.4 調度運行方式專責按照高壓圖核對工作票簽發人所提的停電范圍是否存在遺漏10kv電源點的情況。之后,運方專責匯總所有所承接的申請,編制月度(滾動)停電計劃,明確列入次月停電計劃的項目和待排的項目初稿。
4.1.5 調度于每月20日(5日)組織相關單位召開供電局月度(滾動)停電平衡會,經協調、平衡完善后予以發布。
4.1.6 供電所(工區)根據發布的月度(滾動)停電計劃,提前3個工作日10:00前向調度報停電申請。(停電申請表詳見:附件五)
4.2工作票簽發、操作票擬寫
4.2.1 施工管理單位對發布的月度(滾動)停電計劃,綜合考慮工程量、施工力量,合理安排施工隊伍,做好施工前期工作后,向相應工作票簽發人提供經審核、批準的施工組織、安全、技術措施(三大措施供工作票簽發人審閱)與工程委托書(其內容應包涵:施工項目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工作班成員名單)等。
4.2.2 提前4個工作日以上,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票簽發人共同至現場進行勘察。現場勘察應查看現場施工(檢修)作業需要停電的范圍、保留的帶電部位和作業現場的條件、環境及其他危險點等,并依據作業的性質、方法、工程量提出施工質量要求。
4.2.3 工作負責人至少于停電前3個工作日將繪制好的預竣工接線圖交工作票簽發人審核,工作票簽發人根據設計施工圖紙、預竣工接線圖繪制設備預異動單(參照局配電設備異動管理辦法執行),結合現場勘察情況,填寫工作票。
4.2.4 工作票簽發人將已填寫工作票交工作票審核人進行審核,工作票審核人應將審核通過的工作票記錄在《工作票審核記錄簿》中進行登記(登記格式詳見:附件一)。工作票審核人應重點根據現場勘察單、高壓系統接線圖、低壓圖及設計施工圖對工作票進行審核,并確認工作票中所填安全措施正確、完備(必要時,工作票審核人應至現場進行勘察),并對審核后的工作票與工作票簽發人負同等責任。工作票審核人由各供電所(工區)所長擔任。
4.2.5 工作票簽發人正式簽發工作票,正式簽發的工作票須提前兩個工作日傳給相應工作負責人,并將現場勘察單和設備預異動單隨工作票同時傳給相應工作負責人。對特批臨時性工程,確無法滿足上述時限的,至少應在停電前一個工作日12:00前傳給工作負責人。
4.2.6 調度根據收到的“停電申請單”擬寫相應的調度操作指令票。調度擬票時應認真核對“停電申請單”中停電范圍,按照高壓系統接線圖,上述范圍是否已將工作范圍內所有10kv電源均已斷開。調度將倒閘操作內容預發令給相應供電所倒閘操作班組,對計劃性工程,調度應最遲于停電前一日17:00前將預令下達。
4.2.7 操作班根據調度預令填寫倒閘操作票。每張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每個操作項目只能填寫一個操作內容(包括規定需要分項填寫的檢查項目)。操作人和監護人(監護人必須是安監部明文公布的有資質人員,下同)應根據接線圖核對操作票填寫的操作項目、內容確認正確后分別在操作票簽名。
4.2.8 施工管理單位(或業主單位)應于停電施工前組織項目負責人、監督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工作班成員和本單位技術人員召開安全交底會,對施工質量要求,危險點分析與預控措施以及安全注意事項等進行交待和布置。
4.3停電操作及工作票許可
4.3.1 停電當日,操作人員應按調度預令中“準備操作時間”提前至現場待令。在當值調度員下達正式操作指令后方可執行操作票。操作指令的下達應清楚明確,受令人應將指令內容向發令人復誦,核對無誤。操作人員在執行倒閘操作任務時,應嚴格按操作項目順序進行操作,不得跳項、漏項。每項操作前,監護人應唱票,操作人應復誦并核對設備名稱、編號、狀態正確無誤后,方可操作。操作結束應立即向調度匯報執行情況,操作過程應嚴格執行錄音制度。
4.3.2 工作負責人向供電所值班員(工區值班員)辦理工作票許可手續。許可工作前,當值供電所值班員(工區值班員)應確認工作票要求的,線路可能受電的各方面(含變電站、發電廠、環網線路、分支線路)都已拉閘停電,檢修地線均已裝設完畢。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必須通知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許可人雙方應核對工作票票號、工作負責人姓名、工作任務,并復誦無誤。監督負責人應協助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許可手續。
4.3.3 開工前,由監督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共同檢查現場安全措施布置情況,確認無誤后,進行“交任務,交安全措施”。監督負責人監督工作負責人和專責監護人在現場向全體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全體工作班成員明確上述內容后,在工作負責人所持的工作票上簽名確認。
4.3.4 工作班裝設工作地線及布置現場補充安全措施。驗電時,應先對驗電器進行自檢。對工作票上要求裝設接地線的位置都要進行驗電,驗電后立即裝設接地線,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驗電、裝設接地線應逐相進行,并戴絕緣手套。
4.4現場施工、工作票終結及恢復送電
4.4.1 現場施工過程,監督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和監理人員應始終在工作現場。監督負責人應對工作班成員的違章行為及時予以糾正。若施工過程遇受阻等原因,預測工程將延期,工作負責人應提前1小時向調度辦理延期手續。
4.4.2 工作負責人應根據工程實際竣工的狀況繪制竣工接線圖,經維護人員驗收后,交工作票簽發人。若正式竣工接線圖與預竣工接線圖不一致的,工作票簽發人應繪制設備正式異動單,并傳調度和現場維護人員。竣工接線圖及正式設備異動單均應有兩人簽章,其中一人辦理,一人審核。
4.4.3 維護人員對施工后的線路和設備進行檢查,確認接線方式正確規范,與施工圖紙和設備異動單要求的相符,設備試驗數據符合規程規定的要求,設備具備送電條件后,向當值調度員匯報工程驗收合格,具備送電條件。
4.4.4 竣工,準備辦理工作票終結。監督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共同核實所有工作任務已完成,經設備運行維護單位(維護班)驗收合格;查明全部工作人員確由桿塔上撤下后,再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掛的接地線,并核對數量;檢查線路上確無遺留的工具材料。
4.4.5 工作負責人向當值供電所值班員(工區值班員)辦理工作終結。工作負責人應向許可人匯報:終結的工作票票號、工作負責人姓名、工作內容完成情況,確認所有人員已離開,工作接地線均已拆除,線路具備送電條件。監督負責人應協助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
4.4.6 當值調度員確認停電范圍內所有工作票均已匯報終結,設備預異動單正式轉正,之后方可發出送電指令。
4.4.7 當日工程送電后,若發現因相位錯誤造成用戶無法正常用電的(包括:客戶側相位錯誤,或因線路限荷量不足造成聯絡線必須核相正確進行轉電的),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辦理事故應急搶修單,組織原施工單位進行相位的更改,且更改后由相應核相人員立即進行再次的相位核對。
5.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管理流程與辦法
5.1停電計劃申報、停電計劃編制及發布
本階段管理流程與要求同4.1條“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管理流程與辦法”部分。
5.2工作票簽發及操作票擬寫
5.2.1 施工管理單位對發布的月度(滾動)停電計劃,綜合考慮工程量、施工力量,合理安排施工隊伍,做好施工前期工作后,向相應工作票簽發人提供經審核、批準的施工組織、安全、技術措施(三大措施供工作票簽發人審閱)與工程委托書(其內容應包涵:施工項目負責人、工作負責人、監督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名單)等。
5.2.2 提前4個工作日以上,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票簽發人共同至現場進行勘察。現場勘察應查看現場施工(檢修)作業需要停電的范圍、保留的帶電部位和作業現場的條件、環境及其他危險點等,并依據作業的性質、方法、工程量提出施工質量要求。
5.2.3 工作負責人至少于停電前3個工作日將繪制好的預竣工接線圖交工作票簽發人審核,工作票簽發人根據預竣工接線圖繪制設備預異動單(參照局配電設備異動管理辦法執行),結合現場勘察情況,填寫工作票。
5.2.4 工作票簽發人將已填寫工作票交工作票審核人進行審核,工作票審核人應將審核通過的工作票記錄在《工作票審核記錄簿》中進行登記(登記格式詳見:附件一)。工作票審核人應重點根據現場勘察單、高壓系統接線圖、低壓圖及設計施工圖對工作票進行審核,并確認工作票中所填安全措施正確、完備(必要時,工作票審核人應至現場進行勘察),并對審核后的工作票與工作票簽發人負同等責任。工作票審核人由各供電所(工區)所長擔任。
5.2.5 工作票簽發人正式簽發工作票,正式簽發的工作票須提前兩個工作日傳給相應變(配)電站、工作負責人,并將現場勘察單和設備預異動單隨工作票同時傳給相應工作負責人。對特批臨時性工程,確無法滿足上述時限的,至少應在停電前一個工作日12:00前傳上述人員。
5.2.6 調度根據收到的“停電申請單”擬寫相應的調度操作指令票。調度擬票時應認真核對“停電申請單”中停電范圍,按照高壓系統接線圖,上述范圍是否已將施工(檢修)電纜各側10kv電源均已斷開,并掛上檢修地線。調度將倒閘操作內容預發令給相應倒閘操作班組,對計劃性工程,調度應最遲于停電前一日17:00前將預令下達。
5.2.7 操作班根據調度預令填寫倒閘操作票。每張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每個操作項目只能填寫一個操作內容(包括規定需要分項填寫的檢查項目)。操作人和監護人(監護人必需是安監部明文公布的有資質人員,下同)應根據接線圖核對操作票填寫的操作項目、內容確認正確后分別在操作票簽名。
5.2.8 施工管理單位(或業主單位)應于停電施工前組織項目負責人、監督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工作班成員和本單位技術人員召開安全交底會,對施工質量要求,危險點分析與預控措施以及安全注意事項等進行交待和布置。
5.3停電操作及工作許可
5.3.1 停電當日,操作人員應按調度預令中“準備操作時間”提前至現場待令。在當值調度員下達正式操作指令后方可執行操作票。操作指令的下達應清楚明確,受令人應將指令內容向發令人復誦,核對無誤。操作人員在執行倒閘操作任務時,應嚴格按操作項目順序進行操作,不得跳項、漏項。每項操作前,監護人應唱票,操作人應復誦并核對設備名稱、編號、狀態正確無誤后,方可操作。操作結束應立即向調度匯報執行情況。操作過程應嚴格執行錄音制度。
5.3.2 工作負責人向供電所值班員辦理工作票許可手續。許可工作前,當值供電所值班員應確認工作票要求的電纜線路可能受電的各方面都已拉閘停電,檢修地線均已裝設完畢。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必須通知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許可人雙方應核對工作票票號、工作負責人姓名、工作任務,并復誦無誤。監督負責人應協助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許可手續。
5.3.3 工作負責人進入相關變(配)電站,與當值運行值班人員(變電站當值值班員、配電站所維護班許可人)辦理許可手續。站所許可人首先應確認該電纜工作票已經設備所轄調度許可。許可人執行本站所現場安全措施,裝設臨時遮欄、圍網、標示牌等,之后會同監督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對具體的設備指明實際的隔離措施;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工作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確認無誤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名。監督負責人應全程監督工作許可過程。
5.3.4 開工前,進行“交任務,交安全措施”。由監督負責人監督工作負責人和專責監護人在現場向全體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全體工作班成員明確上述內容后,在工作負責人所持的工作票上簽名確認。
5.3.5 工作班裝設工作地線及布置現場補充安全措施。驗電時,應先對驗電器進行自檢。對工作票上要求裝設接地線的位置都要進行驗電,驗電后立即裝設接地線,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驗電、裝設接地線應逐相進行,并戴絕緣手套。監督負責人應現場監督工作地線裝設及現場補充安全措施的執行。
5.4現場施工、工作票終結及恢復送電
5.4.1 現場施工過程,監督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監理人員應始終在工作現場。監督負責人應對工作班成員的違章行為及時予以糾正。若施工過程遇受阻等原因,預測工程將延期,工作負責人應提前1小時向調度(工區調度)辦理延期手續。
5.4.2 電力電纜試驗要拆除接地線時,工作負責人應征得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即線路上掛接的地線應征得當值供電所值班員(工區值班員)許可;變(配)電站內掛接的地線應征得該站所許可人的許可,站所許可人(即運行值班人員)應征得當值調度員的許可。試驗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原接地。
5.4.3 工作負責人應根據工程實際竣工的狀況繪制竣工接線圖,經維護人員驗收后,交工作票簽發人。若正式竣工接線圖與預竣工接線圖不一致的,工作票簽發人應繪制設備正式異動單,并傳調度和現場維護人員。竣工接線圖及正式設備異動單均應有兩人簽章,其中一人辦理,一人審核。
5.4.4 維護人員對施工后的線路進行檢查,確認接線方式正確規范,與施工圖紙和設備異動單要求的相符,試驗數據符合規程規定的要求,設備具備送電條件后,向當值調度員匯報工程驗收合格,具備送電條件。
5.4.5 當值調度員應在接到維護人員匯報工程驗收合格,具備送電條件后,方可受理線路工作結束、工作終結的匯報。
5.4.6 竣工,準備辦理工作結束。監督負責人會同工作負責人核實所有工作任務已完成,經設備運行維護單位(維護班)驗收合格;查明:(1)所有工作人員已從相關站所退出,材料工具已清理完畢;(2)全部工作人員確由桿塔上撤下(有上桿工作的),桿塔上確無遺留工具材料,之后再命令拆除所有臨時地線。
5.4.7 監督負責人監督工作負責人在相關變(配)電站與工作許可人辦理工作結束。工作許可人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再次檢查所有工作人員已退出該站所,材料工具已清理完畢,臨時地線已拆除,驗收合格且手續完備。確認無誤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名,蓋“工作結束”章。
5.4.8 監督負責人會同工作負責人確認所有相關站所工作已結束,工作結束手續已辦理后,由工作負責人向當值供電所值班員(工區值班員)匯報全部工作任務結束。供電所值班員(工區值班員)應向當值調度員匯報:工作票票號、工作負責人姓名、工作內容完成情況,確認所有人員已撤離,現場已清理完畢,工作接地線均已拆除,線路具備送電條件。
5.4.9 各相關變(配)電站運行人員確認本站所工作已辦理工作結束,拆除臨時遮欄、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檢查現場已恢復工作許可前安全措施,之后向設備所轄調度匯報工作票終結。
5.4.10 當值調度員核對工作負責人已辦理工作結束,各相關變(配)電站運行人員均已辦理工作終結,確認該工作票已終結,蓋“工作票終結”章。
5.4.11 當值調度員確認停電范圍內所有工作票均已終結,設備預異動單正式轉正,之后方可發出送電指令。
5.4.12 當日工程送電后,若發現因相位錯誤造成用戶無法正常用電的(包括:客戶側相位錯誤,或因線路限荷量不足造成聯絡線必須核相正確進行轉電的),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辦理事故應急搶修單,組織原施工單位進行相位的更改,且更改后由相應核相人員立即進行再次的相位核對。
6.電氣第一種工作票管理流程與辦法
6.1停電計劃申報、停電計劃編制及發布
本階段管理流程與要求同4.1條“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管理流程與辦法”部分。
6.2工作票簽發及操作票擬寫
6.2.1 施工管理單位對發布的月度(滾動)停電計劃,綜合考慮工程量、施工力量,合理安排施工隊伍,做好施工前期工作后,向相應工作票簽發人提供經審核、批準的施工組織、安全、技術措施(三大措施供工作票簽發人審閱)與工程委托書(其內容應包涵:施工項目負責人、工作負責人、監督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名單,以及需要進行配合的試驗班組工作負責人及班組成員名單)等。
6.2.2 提前5個工作日以上,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票簽發人共同至現場進行勘察。現場勘察應明確:工作內容、停電設備需轉的狀態、保留或鄰近的的帶電設備、作業現場的環境及其他危險點等,并依據作業的性質、方法、工程量提出施工質量要求。
6.2.3 工作負責人至少于停電前4個工作日將繪制好的預竣工接線圖交工作票簽發人審核,工作票簽發人根據預竣工接線圖繪制設備預異動單(參照局配電設備異動管理辦法執行),結合現場勘察情況,填寫工作票。
6.2.4 工作票簽發人將已填寫工作票交工作票審核人進行審核,工作票審核人應將審核通過的工作票記錄在《工作票審核記錄簿》中進行登記(登記格式詳見:附件一)。工作票審核人應重點根據現場勘察單、高壓系統接線圖、站所電氣一次接線圖、設計施工圖等資料對工作票進行審核,并確認工作票中所填安全措施正確、完備(必要時,工作票審核人應至現場進行勘察),并對審核后的工作票與工作票簽發人負同等責任。工作票審核人由各專業運行檢修專責或配電管理所所長擔任。
6.2.5 經審核后的工作票由工作票簽發人正式簽發,正式簽發的工作票(附設備預異動單)須提前3個工作日傳相應變(配)電站和工作負責人。對特批臨時性工程,確無法滿足上述時限的,至少應在停電前一個工作日8:00前傳相應維護班組和工作負責人。
6.2.6 工作負責人簽領工作票時,工作票簽發人應向工作負責人說明工作地點、范圍、內容、工作時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保留的帶電部分,工作負責人核對無誤后在工作票登記本上簽名確認。
6.2.7 變(配)電站負責人(技術員)對該工作票進行全面審核,審核內容包括:工作票上填寫的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是否與施工圖紙一致,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工作票中所填的計劃工作時間是否與停電計劃安排一致,確認正確后在工作票上填入收到工作票時間并簽名。
6.2.8 調度調度員根據接收到的設備停役申請單、設備預異動單、該站所電氣設備一次接線圖和高壓系統接線圖,按照運方安排擬寫調度倒閘操作指令票。調度將倒閘操作內容預發令給相應巡檢站倒閘操作班組,對計劃性工程,調度應最遲于停電前一日17:00前將預令下達。
6.2.9 巡檢站操作班根據調度預令填寫倒閘操作票。操作人應根據調度預令項目內容及相關圖紙填寫現場倒閘操作票。操作人和監護人應根據相關站所電氣設備一次接線圖和站所內運行方式核對所填寫的操作項目正確后分別簽名,并經值長審核簽名。
6.2.10 施工管理單位(或業主單位)應于停電施工前組織項目負責人、監督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工作班成員和本單位技術人員召開安全交底會,對施工質量要求,危險點分析與預控措施以及安全注意事項等進行交待和布置。
6.3工程停電操作
6.3.1 停電工作當日,倒閘操作人員攜帶經審核合格、簽名確認的倒閘操作票提前到現場準備操作。當值調度員再次審核指令票,之后根據調度指令票向操作班監護人發布停電操作正式指令,并對發布調度命令的正確性負責。發布命令的全過程(包括對方復誦命令)和聽取命令的報告時間都要錄音并做好記錄。接令人應將所接受指令正確無誤的記錄在調度命令記錄簿中。
6.3.2 受令人在接到當值調度員的正式指令后,審核所填寫的操作項目符合調度指令并正確無誤后,操作人、監護人進行確認簽名。(如果是原先填票時的操作人、監護人,確認審核就可以了,無需再次簽名)。
6.3.3 現場開始操作前,監護人和操作人應認真核對操作設備名稱、編號和狀態,并在模擬圖板上進行預演,正確無誤后方可開始操作。操作過程中,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并認真執行唱票復誦制,每操作完一項檢查正確到位后,監護人進行確認打“√”。全部操作完畢后進行復查,無誤后向當值調度員匯報。操作過程應嚴格執行錄音制度。
6.3.4 倒閘操作過程在執行裝設接地線(合接地刀)的操作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1)應遵守先驗電后接地的原則。高壓驗電必須戴絕緣手套,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合格的驗電器(驗電前,應檢查驗電器是否完好)。
(2)驗電時,應在各相分別驗電,當驗明設備確已無電壓后,應立即將檢修設備接地并三相短路。
(3)驗電時若發現有電應立即向發令人(當值調度員)匯報,在未查明原因前停止該操作票剩余項目的操作。
(4)對無法進行直接驗電的設備,在停電前應確認帶電顯示裝置(或電壓表)指示正常,在設備轉為冷備用狀態后,根據“二元”判斷法檢查不同原理的指示或信號已同時發生對應變化,確認開關確已斷開后即合上接地刀閘。
(5)裝設接地線必須由兩人進行,接地時人體應處在與設備距離 0.7m 及以上的位置。應使用合格的接地線,接地時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且必須接觸良好。
6.3.5 配電站所、箱變的變壓器單元不屬調度管轄范圍,工作票中所列變壓器低壓開關及其以下設備的操作,由操作人員根據工作票要求擬寫操作票、由值班負責人發令操作,操作過程要求同上。
6.4工作許可
6.4.1 當值調度員執行完停電操作指令后,核對設備停役申請單中要求的設備狀態和安全措施均已執行完畢,之后通知申請人,其申請的設備停役狀態及安全措施均已執行完畢。
6.4.2 工作負責人本人持工作票向工作許可人(經安監部門批準具有工作許可資格的設備維護人員)辦理工作許可手續。在履行許可手續時工作負責人與工作許可人應互報姓名,并核對工作票票號、施工班組名稱、工作地點、工作任務。監督負責人應全程協助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許可手續。
6.4.3 工作許可人應對工作票所列的“應斷開的開關、刀閘及應取下的熔絲、應解除的繼電保護壓板”進行逐項檢查,確認開關、刀閘已斷開、熔絲已取下、保護壓板已解除后,在工作票“已斷開的開關、刀閘及應取下的熔絲、應解除的繼電保護壓板”欄右側小框內打鉤確認。
6.4.4 許可人應檢查工作票所要求裝設接地線的位置與數量,是否與現場一致。若一致則在“應裝接地線或已合接地刀閘”欄空位上填寫接地線編號或已合接地刀閘的編號。
6.4.5 工作許可人應根據工作票要求及《安規》規定在相應位置設置相應數量的臨時遮欄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在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在工作地點懸掛“在此工作!”標示牌并在“應設遮攔、已掛標示牌”欄填寫相關內容。
6.4.6 工作許可人應明確鄰近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的具體設備、名稱編號,并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補充工作票簽發人事先未考慮到的安全措施,并將該內容填入“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和補充安全措施”欄并簽名。補充安全措施應具體可操作。
6.4.7 工作許可人在確認無誤后,應會同工作負責人一一核對所做的安全措施,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并向工作負責人指明鄰近帶電設備的位置、所采取的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項。根據現場核對情況,明確工作范圍、地點,工作任務、裝設圍網、遮攔的范圍,面對設備與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許可手續,并分別在工作票相應的欄目中簽名,填寫許可時間。監督負責人應全過程監督工作許可手續的辦理過程。
6.5現場施工
6.5.1 開工前監督負責人監督工作負責人應召集工作票中所列的班組成員交待當天施工的現場情況;明確工作范圍、地點,工作任務、監護人、作業人;裝設圍網、遮攔的范圍,采取的安全措施情況;明確保留的帶電部分。全體工作班成員對上述內容確認無誤后,應在工作票的 “交任務、交安全措施確認”欄確認簽名。
6.5.2 工作負責人下令開始工作后,工作班成員按照分工展開作業。若需在柜內工作,在柜門打開后,還應檢查接地刀閘確已合好到位,才能開始工作。
6.5.3 工作期間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監督負責人),不許單獨留在高壓室內和室外高壓設備區內。
6.5.4 工作期間,監督負責人、工作負責人、監理人員不得離開工作票所列區域。工作負責人若確需離開,應經工作票簽發人同意,指派新的工作負責人,并由工作票簽發人通知許可人。
6.5.5 監督負責人、監理人員在施工全過程監督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施工要求。
6.5.6 項目負責人在施工現場協調需合班工作的試驗作業,監督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監理人員應監督工作負責人對工作票所列的試驗人員進行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的交底。試驗現場應裝設圍欄,向外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并指定專人看守,試驗地點應指派專人進行監護,與試驗工作無關的人員均應撤離試驗現場。
6.5.7 試驗過程中需臨時拆除接地線(斷開接地刀)的,工作負責人應向工作許可人提出申請,在征得許可人許可(根據調度員命令裝設的接地線,必須征得調度員的許可)后,接地刀由許可人負責操作,接地線由施工班組自行拆除(但應由工作負責人進行監護)。試驗結束后應立即恢復,并確保與試驗前狀態一致。
6.5.8 施工過程中遇到不可遇見的因素不能按計劃停電時間完成時,工作負責人按規定至少提前1個小時向小區站所(變(配)電站)許可人提出申請,由小區站所(變(配)電站)許可人向調度辦理工程延期手續,工作負責人在 “工作票延期”欄中填入經批準的時間。
6.6工程驗收、異動轉正
6.6.1 若設備安裝和接線與預竣工接線圖不相符的,工作負責人應在當日16時前向工作票簽發人提供書面的竣工接線圖,工作票簽發人應根據竣工接線圖編制正式異動單;若設備安裝和接線與預竣工接線圖相符可用電話或書面形式向工作票簽發人匯報。
6.6.2 工作票簽發人在確認現場安裝的設備和電氣接線與預異動單相符后可用電話或書面形式向小區站所(變(配)電站)許可人申請預異動單轉正。對因實際施工情況與預竣工接線圖不符的,工作票簽發人應將重新繪制的正式異動單傳小區站所(變(配)電站)工作許可人和調度當值調度員。
6.6.3 工作許可人對施工后設備進行檢查,確認接線方式正確規范,與施工圖紙和設備異動單要求的相符,試分合操作等全過程監督檢查正確,設備試驗數據符合規程規定的要求,設備具備送電條件后在驗收單上確認驗收合格并簽名。
6.6.4 小區站所(變(配)電站)許可人向當值調度員匯報現場設備驗收合格,具備送電條件。
6.7工作票終結及恢復送電
6.7.1 監督負責人會同工作負責人檢查工作票中的工作任務全部完成,設備及安全措施已恢復至開工前狀態,工作現場已清理完畢,工作班人員已全部撤離現場后,經工作許可人驗收無誤后,由工作許可人蓋“工作結束”章。
6.7.2 工作許可人拆除臨時遮攔、標示牌,檢查未拆除(斷開)的接地線(接地刀閘),并匯報調度,由工作許可人蓋“工作票終結”印章。工作許可人同時向當值調度員匯報相應的設備停役申請單結束。
6.7.3 調度當值調度員應在接到小區站所(變(配)電站)許可人匯報工程驗收合格,具備送電條件后,方可受理設備停役申請單結束的匯報。
6.7.4 工作票簽發人向當值調度員匯報異動單轉正。
6.7.5 當值調度員在接到工程驗收合格、異動單正式轉正、設備停役申請單結束的匯報后,根據運方安排、系統接線和異動情況再次審核相應復電指令票,并在調度模擬盤進行模擬操作,確認無誤后,向相應倒閘操作人員發布送電指令。
6.7.6 當日工程送電后,若發現因相位錯誤造成用戶無法正常用電的(包括:客戶側相位錯誤,或因線路限荷量不足造成聯絡線必須核相正確進行轉電的),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辦理事故應急搶修單,組織原施工單位進行相位的更改,且更改后由相應核相人員立即進行再次的相位核對。
7.其它要求
7.1監理人員在施工的全過程中應始終在現場,對作業人員行為及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把關,對作業人員違規作業有權要求其停止工作。
7.2本辦法規定的所有流程均自施工單位向設備所轄供電所申報停電計劃開始,對帶電配合的線路第一種工作票,由帶電票工作票簽發人向設備所轄配調申報停電計劃,提交“配網設備停電申請單”,但相應線路第一種工作票的簽發仍由設備所轄供電所工作票簽發人負責,其工作流程的要求仍按本辦法執行。
7.3配電網低壓工作應同時參照《低壓工作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7.4在變(配)電站內工作,外部人員不得將任何形式的接地線帶入站內。工作中需要加掛工作接地線,應使用變、配電站內提供的工作接地線。運行人員應對本站內裝拆的工作接地線的地點和數量正確性負責。
附則
1.本管理辦法解釋權歸屬局營銷部。
2.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附件一:工作票審核記錄簿
附件二: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流程圖
附件三: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流程圖
附件四:電氣第一種工作票流程圖
第5篇 成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質量監督工作規范化操作管理辦法
成建質監發〔2012〕21號
本站各科室、高新分站:
為了進一步貫徹《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和我站實際,制訂了《成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質量監督工作規范化操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成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質量監督工作規范化操作管理辦法》(試行)
成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成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質量監督工作規范化操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統一內部操作標準,結合我市和我站實際,制定本操作管理辦法。
第二條
我站實行以監督組的檢查或巡查、科室一級和站一級的重點監督檢查或隨機巡查相結合的三級監督管理模式。
工程分配到監督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三條
實行工程質量專項監督檢查制度
根據工程實際和需要,由站領導帶隊,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工程質量專項監督檢查。
第四條
監督組長應了解本組工程的總體質量狀況;負責安排本組監督員的工作;負責工程技術資料的審核工作,并在《建筑(市政、安裝)工程施工技術資料審查表》(詳附表一、二、三)上“審核人”一欄簽字;在《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抽查情況通知書》、整改通知書、扣分調查通知書及扣分通知書、優質結構杯推薦表、竣工驗收通知書、監督報告等文書上簽字。
第五條
監督員在組長安排下工作;負責與各責任主體建立工作聯系,收集工程信息,了解各責任主體的質量保證能力、工程進度和質量狀況;負責工程技術資料的審查工作,并在《建筑(市政、安裝)工程施工技術資料審查表》(詳附表一、二、三)上“審查人”一欄簽字;在《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抽查情況通知書》、整改通知書等文書上簽字;負責監督檔案的保管、整改完成報告等監督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負責日常監督檢查或巡查記錄的錄入工作;協助監督組長完成工作聯系單、監督報告等文書的打印工作。
第六條
監督檢查或巡查分為三種形式:
(一)由建設(監理)單位通知監督機構到場參加地基(復合地基)、樁基礎第一檢驗批隱蔽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
(二)由建設(監理)單位向監督機構通報有關工程的地基與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驗收時間,監督機構根據自身工作情況安排監督人員去現場的監督巡查;
(三)由監督機構根據工程進度及質量管理情況主動安排監督人員去現場的監督巡查。
第七條
地基(樁基礎)第一檢驗批隱蔽監督檢查時應做的工作:對各責任主體進行行為監督;按監督方案的要求向責任主體進行監督交底;了解工程特點、質量要求、進度安排等;了解工程的地勘、設計、圖審等文件,決定是否編制補充監督方案;對實體質量及相關資料進行抽查。
第八條
基礎、主體階段的監督巡查應重點對觀感質量進行抽查;對混凝土強度、鋼筋數量及主筋保護層厚度等進行抽測,抽測數量按以下原則執行:
(一)回彈法抽測砼強度:各種等級砼強度至少抽測一根構件,同一砼強度等級每1至3層至少抽測一根構件,對個別點位混凝土強度有懷疑時,應加大抽測數量,且應抽測相鄰構件;
(二)掃描抽測鋼筋:主體結構分部分階段隱蔽驗收監督檢查時同一棟樓的第一驗收段掃描不滿足設計要求的,后續分階段隱蔽驗收監督檢查時應繼續進行掃描監督抽測;一個監督號包含幾棟樓時,可隨意抽1至2棟進行掃描監督抽測,若不滿足設計要求,其余各棟也應進行掃描監督抽測;對掃描監督抽測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應加大掃描監督抽測數量。
監督抽測結果,應按附表四、五的要求填寫相應表格。
第九條
日常監督巡查,由監督組根據本組工程進度及質量情況,提前一天書面將監督計劃報科室,由科室根據全科工程及人員情況統一安排后報管理科,由管理科公示工程安排。房屋建筑工程監督巡查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巡查:抗浮錨桿(樁)隱蔽、地下室防水隱蔽、鋼筋隱蔽、基礎、主體結構驗收、主體及裝飾樣板房(間)、幕墻龍骨隱蔽、外墻保溫隱蔽、裝飾鋼結構等。巡查時應對質量控制資料及功能性檢測資料進行抽查,并按附件一的有關要求填寫資料抽查情況;主體巡查時應抽查基礎質保資料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基礎實體質量問題的整改完成情況及書面報告;裝飾巡查時應抽查主體質保資料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主體質量問題的整改完成情況及書面報告。
設備安裝工程監督巡查在建筑主體施工階段主要對標準層的管道隱蔽、開關插座、給排水點位預留預埋以及接地系統隱蔽檢查;裝飾裝修階段主要對住宅類建筑樣板間(段、層)檢查,各類建筑設備、管線安裝以及大型吊頂的隱蔽檢查;設備安裝及調試階段對各系統設備安裝、管道、橋架施工工藝進行檢查。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巡查主要對基槽回填、道路各結構層隱蔽及道路面層、橋梁隧道等鋼筋及預應力鋼筋隱蔽、市政隧道地下防水、承重結構砌體隱蔽、重要功能性試驗、樣板段、分部工程驗收等進行抽查。巡查時應對質量控制資料及功能性檢測資料進行抽查,并按附件一的有關要求填寫資料抽查情況;主體巡查時應抽查基礎資料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基礎實體質量問題的整改完成情況及書面報告;
第十條
監督巡查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基礎、主體及裝飾階段的巡查各不少于一次;2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各階段的巡查應不少于兩次。安裝工程對建筑裝飾裝修階段、設備安裝調試階段,監督人員可根據設備安裝工程復雜程度安排各不小于一次巡查。對市政工程投資額度在3000萬元以下的按照各專業工程(道路、排水、電力隧道、河堤、污水處理廠等)各安排不少于一次巡查,橋梁工程基礎、主體階段各巡查不少于一次;投資額度在3000萬元以上的按照各專業工程(道路、排水、電力隧道、河堤、污水處理廠等)各安排不少于兩次巡查,橋梁工程基礎、主體階段各巡查不少于兩次;電力淺溝、給水、煤氣工程原則上結合道路、排水工程巡查同步進行。對于重大基礎設施工程、民生工程、技術難度大的工程項目應加強巡查。
(二)按照《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質量安全差異化管理暫行辦法》(成建委發【2009】105號)中的方案,A類項目部(項目經理)的工程巡查次數可適當減少,C類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當發現有A、C類工程時,監督組、科室均應及時逐級匯報。
(三)對工程質量管理水平低下、質量責任主體行為不規范、實體質量差的工程,監督組應及時向科室匯報,由科室統一安排巡查、加強監管。
(四)監督組在監督檢查或巡查過程中發現有影響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時,應責令改正;需要復查的,應向科室匯報,科室原則上安排科室領導帶隊到場復查;需再次復查的,應向分管站領導匯報,由站領導約談相關責任主體后帶隊到場復查,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進行不良行為記錄和扣分處理;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時,監督組應按相關規定要求及時向科室匯報,科室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
(五)除監督組的正常巡查外,科室一級的巡查及站一級巡查也應常態化進行,科室一級及站一級巡查原則上每周不少于兩次。
第十一條
在分部驗收監督檢查時,發現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現場代表)、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設計(勘察)單位技術人員未在現場履行職責的,應給予口頭告戒并要求重新組織分部驗收;有兩次未在場,應要求到站約談,并根據工程質量管理情況決定是否進行不良行為記錄和扣分處理。
第十二條
監督過程中發現有關責任主體或責任人有違反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時,應及時逐級匯報,調查取證后以工作聯系單形式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同時進行不良行為記錄和扣分處理。
竣工驗收監督檢查時,發現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有關技術人員、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未能到場參加竣工驗收的,應責令建設單位停止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監督報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要求各責任主體整改完畢后將整改完成報告報送監督機構的,應在收到整改完成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將監督報告提交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各科室應指定專人對本科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并按要求及時上報。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投訴由科室安排到監督組,由監督組負責處理。
第十六條
各科室、高新分站應通過視屏監管系統抽查施工現場責任人的質量行為、工程進度等情況。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建筑工程技術資料核查表(土建)
附表二建筑設備安裝工程質量資料核查表
附表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資料核查表
附表四成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樣測試記錄
附表五成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樣測試記錄
第6篇 公司規范化管理辦法
公司規范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規范化管理概念
我們所稱的規范化管理,是指根據本公司的章程的業務發展需要,合理地制定公司的組織規程和基本制度以及各類管理事務的作業流程(包括各類報表、圖表、公司的ci規范等等),以形成統一、規范和相對穩定的管理體系,通過對該體系的實施和不斷完善,達成公司管理動作的井然有序、協調高效之目的。
第二條 規范化管理意義
(一)逐步將公司的管理工作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減少工作中的'盲目性'、'隨意性';
(二)明確界定各管理層上下之間、橫向之間的責權關系,減少摩擦,提高工作效率;
(三)系統地開發和建立公司的'管理軟件',使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管理經驗的積累有一個基本生長點;
(四)為全面實施電腦化管理奠定基礎。
第三條 規范化管理內容
(一)制定各類規范管理文件,包括:
1.基本制度;
2.作業程序;
3.圖表報表;
4.ci規范。
(二)對上述規范管理文件付諸實施并定期修改完善。
基本制度--是指在公司章程的規定范圍內,對公司的基本組織規程和各業務領域的管理制度所作的基本規定,如各機構分工規定、責權劃分、人事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業務管理制度、信息統計制度等等。
作業程序--是指在公司各類動態管理事務的工作流程所作的基本描述和規定,例如:公司投資立項程序、報關程序、新進人員試用程序等等。
圖表報表--是指對公司各類圖表、有的格式、內容、編號、流向、存檔、審核等進行規范化處理和運作。
ci規范--是指對公司外在形象的統一設計和規定,如信封、便箋、包裝袋、招牌、廣告等等。
第四條 規范化管理組織
(一)由公司主要高層領導組成規范化管理委員會,其職責如下:
1.為公司的規范化管理提出指導性意見,確定基本原則,并確定規范化管理工作小組的人員的構成;
2.定期聽取規范化工作小組的工作進展匯報,提出指導意見;
3.討論通過各類規范管理文件,并簽發實施;
4.負責解釋和仲裁在執行規范管理文件時出現的糾紛沖突;
5.每年組織一次對規范管理文件的修訂,通過對規范管理文件的不斷修改補充,使本公司的各項管理工作日趨完善。
規范化管理委員會由下述人員構成:
a主任:由公司董事長兼任。
委員:由總裁、財務總監、執委主任、副總裁構成。
b主任:由公司總經理兼任。
委員:由副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各部門經理兼任。
c主任:由廠長兼任。
委員:由副廠長各部門負責人兼任。
(二)規范化管理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具體完成規范管理文件的擬定、修改和監督執行,該小組以執委會人員為主,吸收職能部門經理和有關業務骨干參加人員構成如下:
組長由執委主任兼任。
組員由執委各室骨干、各職能部門經理和有關業務骨干構成。
第五條 規范化管理文件的實施循環圖(見圖17.4.1)
所有的規范管理文件討論通過并付諸實施后并非一成不變,它必須根據實施效果以及公司的業務發展進行pdca的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