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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備管理規定范本(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28 16:18:11 查看人數:27

      設備管理規定范本

      第1篇 設備管理規定范本

      設備管理對設備的保養很重要,下面小編整理了設備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1. 目的

      為加強設備的管理,安全、合理、有效地發揮設備效能,做到正確使用設備,使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以保證設備的長周期、安全穩定運轉,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三車間(焙燒車間)

      3. 設備管理

      3.1 生產設備驗收合格后,由車間辦理生產設備領用手續,建立《設備管理臺賬》。

      3.2 車間根據設備性能、參數、技術要求等編制《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報送上級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3.3 車間應根據人員編制、崗位設置、設備性質等,逐臺編制《設備管理責任卡》,明確管理、操作、維護、保養、巡檢、潤滑責任人。

      3.4 編制《設備管理規定》、《設備點、巡檢管理規定》、《設備檢修管理規定》、《設備潤滑管理規定》并審核、實施。

      4. 設備操作

      4.1 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接受理論、實踐培訓,并通過現場考核,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

      4.2 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設備安全操作規程》操作設備。

      4.3 設備操作人員應掌握關于設備的“三好”、“四會”, “三好”、“四會”指的是:管好、用好、修好,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一般性故障。

      4.4 設備開機前,必須對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確認符合開機條件后,通知相關崗位,方可啟動設備。

      4.5 操作人員發現設備有嚴重故障,并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時,應立即停止操作,立即上報,并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4.6 操作人員不得將私人物品放置于設備上;嚴禁將配電柜作為儲藏室,擺放擦機布、工具、水杯、手套等物品。

      4.7 設備正常運行時,不允許有配電柜、控制柜、或分線盒敞開(除非因設備散熱需要)。

      4.8 設備正常運行時,操作人員嚴禁擅自離開崗位。確需離開時,必須提前通知相關崗位、當班班長,暫停設備運行。

      4.9 班前、班后由操作工人認真檢查設備,擦拭各個部位,使設備經常保持整齊、清潔,

      及時消除各種泄漏現象;班中設備發生故障,應及填報《設備檢修申請單》,并配合檢修人員

      排除故障,并認真做好交班記錄。

      4.10 交接班時必須對設備運行狀況進行交接,交接內容包括設備運轉的異常情況、原有缺陷變化、運行參數的變化、故障及處理情況等。

      4.11 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操作本機。

      5. 維護保養

      5.1 日常保養

      5.1.1 設備保養責任人、當班操作工負責日常保養工作。

      5.1.2 設備現場衛生清潔、清掃,無雜物、無垃圾,物料、工器具符合現場管理規定之要求。

      5.1.3 設備見本色,表面無油污、無灰塵,操作面板上的各按鈕完好無損,功能正常。

      5.1.4 設備各工藝介質管路無跑、冒、滴、漏;設備本體無銹蝕、無外表磨損等現象。

      5.2 維護

      5.2.1 加強對備品備件管理,參照《備品備件管理規定》執行。

      5.2.2 加強對設備點巡檢管理,參照《設備點、巡檢管理規定》執行。

      5.2.3 加強對設備潤滑管理,參照《設備潤滑管理規定》執行。

      5.2.4 加強對設備各類檢修的管理,參照《設備檢修管理規定》執行。

      6. 本管理規定若與上級有關管理制度、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文件條款執行。

      第2篇 某辦公樓設備設施安裝使用管理規定

      辦公樓設備設施安裝使用管理規定

      一、空調

      1、為了保證安全及中央空調系統的效果,業主不得擅自調節中央空調系統的各種閥門(如新風調節閥、密閉多葉調節閱、防火閱、消防送風閱、排煙閥等)和管道(冷水管、冷卻水管、冷凝水管等)以及各種風口的高度、位置和個數(風口包括散流器、天花排氣扇等)。如需對上述設備進行改動,應向管理處申請,按《裝修規則》辦理。

      2、空調系統出現故障(如漏水、噪聲過大、效果不佳等)應及時通知管理處檢查維修,不得請外來人員進入辦公樓維修。業主戶內空調的維修保養所發生的費用由業主承擔。

      二、開水器

      1、開水器是為辦公樓各業主提供直接飲用水,所以,不得用其洗毛巾、碗具及其他物件。

      2、不得在開水間倒棄垃圾、雜物,要保持其清潔。

      3、不得敲打或有意損壞開水器。

      4、開水器龍頭應隨開隨關,不得任其長流。

      5、開水器發生故障,要立即通知管理處派人維修。不得擅自拆卸維修。否則,由此而造成的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均由責任者自負。

      三、公共衛生間

      1、辦公樓衛生間為公共場所,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注意衛生間設備的正確使用,龍頭應隨開隨關,不得任其長流,不得敲打或有意損壞衛生設備。

      3、保持衛生間的清潔,不得往馬桶、地漏等排污口倒垃圾、剩飯、剩菜及其他硬紙硬物,以免造成堵塞。

      4、衛生間發生故障應及時通知管理處派人維修,以免故障范圍擴大。

      第3篇 設備潤滑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設備的合理潤滑,確保設備正常、安全、經濟運行,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設備潤滑管理是指對設備的潤滑工作進行全面合理的組織和監督,按技術規范的要求,采用合理的潤滑材料和潤滑方式,實現設備的合理潤滑。

      第三條 設備潤滑要做到定人、定質、定量、定時、定點(以下簡稱潤滑“五定” )。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車間設備潤滑管理職責

      (一)貫徹落實設備潤滑管理的規定。

      (二)審核、提報本車間潤滑油品、液壓介質的需用計劃。

      (三)本車間設備在用潤滑油品、液壓介質的化驗分析。

      (四)組織分析本車間因潤滑不良造成的故障。

      第三章 管理內容及要求

      第六條 加強對設備潤滑工作的組織管理,車間必須指定專業技術人員從事設備潤滑管理,建立《設備給油脂標準》及管理臺帳、記錄。

      第七條 設備所選用的潤滑油品、液壓介質的品種、牌號和潤滑設備(如過濾器、濾芯)的規格、型號,在投產運行后,要嚴格按照專業要求進行管理,未經機動技術科批準,不得擅自改變。若確需改變,必須進行專題論證,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八條 設備所用的潤滑油品、液壓介質,未經設管部批準,不同品種、牌號的不準混合使用;同品種、牌號但不同生產廠家的不準混合使用;不準擅自加入各種添加劑。

      第九條 車間提報的潤滑油品(液壓介質)需用計劃進行,匯審后,報送設管部審批。供應部按設管部審批后的計劃進行采購。

      第十條 設備潤滑必須做到“五定”,使用的潤滑油品、液壓介質要達到系統要求的質量標準和污染度等級。

      (一)新進潤滑油品、液壓介質及庫存期超過一年的,在使用前必須進行化驗分析,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在用潤滑油品、液壓介質,各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化驗周期,定期進行化驗分析,實施按質換油。

      第十一條 供應部在供貨時,要將本批潤滑油品、液壓介質出廠前質量指標項目的化驗實測報告同時交付給使用單位。

      第十二條 潤滑設備(裝置)應適時進行維護檢修,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況。要重視潤滑(液壓)站的安全環保工作,對站內的高壓管道、能器等高壓裝置,要按壓力容器進行管理,做好站內的通風、降溫、防水、防火工作。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三條 因潤滑不良和潤滑油品、液壓介質質量問題造成的質量事故,按設備事故的管理規定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 凡不按本規定執行者,車間依據動態考核方案對責任人進行考核。

      第4篇 氣焊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1)一次加電石10kg或每小時產生5m3乙炔氣的乙炔發生器應采用固定式,并應建立乙炔站(房),由專人操作。乙炔站與廠房及其它建筑物的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乙炔站設計規范》(gb 50031)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的有關規定。

      (2)乙炔發生器(站)、氧氣瓶及軟管、閥、表均應齊全有效,緊固牢靠,不得松動、破損和漏氣。氧氣瓶及其附件、膠管、工具不得沾染油污。軟管接頭不得采用銅質材料制作。

      (3)乙炔發生器、氧氣瓶和焊炬相互間的距離不得小于l0m。當不滿足上述要求時,應采取隔離措施。同一地點有兩個以上乙炔發生器時,其相互間距不得小于l0m。

      (4)電石的貯存地點應干燥,通風良好,室內不得有明火或敷設水管、水箱。電石桶應密封,桶上應標明“電石桶”和“嚴禁用水消火”等字樣。電石有輕微的受潮時,應輕輕取出電石,不得傾倒。

      (5)搬運電石桶時,應打開桶上小蓋。嚴禁用金屬工具敲擊桶蓋。取裝電石和砸碎電石時,操作人員應戴手套、口罩和眼鏡。

      (6)電石起火時必須用干砂或二氧化碳滅火器,嚴禁用泡沫、四氯化碳滅火器或水滅火。電石粒末應在露天銷毀。

      (7)使用新品種電石前,應作溫水浸試,在確認無爆炸危險時,方可使用。

      (8)乙炔發生器的壓力應保持正常,壓力超過147kpa時應停用。乙炔發生器的用水應為飲用水。發氣室內壁不得用含銅或含銀材料制作,溫度不得超過80℃。對水入式發生器,其冷卻水溫不得超過50℃;對浮桶式發生器,其冷卻水溫不得超過60℃。當溫度超過規定時應停止作業,并采用冷水噴射降溫和加入低溫的冷卻水。不得以金屬棒等硬物敲擊乙炔發生器的金屬部分。

      (9)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時,應裝設回火防止器。在內筒頂部中間,應設有防爆球或膠皮薄膜,球壁或膜壁厚度不得大于lmm,其面積應為內筒底面積的60%以上。

      (10)乙炔發生器應放在操作地點的上風處,并應有良好的散熱條件,不得放在供電電線的下方,亦不得放在強烈日光下曝曬。四周應設圍欄,并應懸掛“嚴禁煙火”標志。

      (11)碎電石應在摻入小塊電石后裝入乙炔發生器中使用,不得完全使用碎電石。夜間添加電石時不得采用明火照明。

      (12)氧氣橡膠軟管應為紅色,工作壓力應為1500kpa;乙炔橡膠軟管應為黑色,工作壓力應為300kpa。新橡膠軟管應經壓力試驗。未經壓力試驗或代用品及變質、老化、脆裂、漏氣及沾上油脂的膠管均不得使用。

      (13)不得將橡膠軟管放在高溫管道和電線上,或將重物及熱的物件壓在軟管上,且不得將軟管與電焊用的導線敷設在一起。軟管經過車行道時,應加護套或蓋板。

      (14)氧氣瓶應與其它易燃氣瓶、油脂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分別存放,且不得同車運輸。氧氣瓶應有防震圈和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在強烈日光下曝曬。不得用行車或吊車吊運氧氣瓶。

      (15)開啟氧氣瓶閥門時,應采用專用工具,動作應緩慢,不得面對減壓器,壓力表指針應靈敏正常。氧氣瓶中的氧氣不得全部用盡,應留49kpa以上的剩余壓力。

      (16)未安裝減壓器的氧氣瓶嚴禁使用。

      (17)安裝減壓器時,應先檢查氧氣瓶閥門接頭,不得有油脂,并略開氧氣瓶閥門吹除污垢,然后安裝減壓器,操作者不得正對氧氣瓶閥門出氣口,關閉氧氣瓶閥門時,應先松開減壓器的活門螺絲。

      (18)點燃焊(割)炬時,應先開乙炔閥點火,再開氧氣閥調整火焰。關閉時,應先關閉乙炔閥,再關閉氧氣閥。

      (19)在作業中,發現氧氣瓶閥門失靈或損壞不能關閉時,應讓瓶內的氧氣自動放盡后,再進行拆卸修理。

      (20)乙炔發生器因漏氣著火燃燒時,應立即將乙炔發生器朝安全方向推倒,并用黃砂撲滅火種,不得堵塞或拔出浮筒。

      (21)乙炔軟管、氧氣軟管不得錯裝。使用中,當氧氣軟管著火時,不得折彎軟管斷氣,應迅速關閉氧氣閥門,停止供氧。乙炔軟管著火時,應先關熄焊(割)炬火,可采用彎折前面一段軟管將火熄滅。

      (22)冬季在露天施工,軟管和回火防止器凍結時,可用熱水或在暖氣設備下化凍。嚴禁用火焰烘烤。

      (23)不得將橡膠軟管背在背上操作。當焊槍內帶有乙炔、氧氣時不得放在金屬管、槽、缸、箱內。

      (24)氫氧并用時,應先開乙炔氣,再開氫氣,最后開氧氣,再點燃。熄滅時,應先關氧氣,再關氫氣,最后關乙炔氣。

      (25)作業后,應卸下減壓器,擰上氣瓶安全帽,將軟管卷起捆好,掛在室內干燥處,并將乙炔發生器卸壓,放水后取出電石籃。剩余電石和電石滓,應分別放在指定的地方。

      第5篇 民用爆破器材專用生產設備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爆破器材專用生產設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鼓勵技術進步,促進行業持續、快速、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專用生產的設備(以下簡稱“民爆專用設備”),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條 新研制的民爆專用設備的危險程度分類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據本規定的原則由國防科工委組織專家確定。

      第四條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定對民爆專用設備使用年限實施監管。

      國防科工委負責民爆專用設備目錄的制定及設備危險程度的分類。

      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生產企業民爆專用設備的備案、安全使用的監管及違規行為的處罰。

      第五條 根據使用的安全狀況,對達到本規定所規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專用設備,實行強制報廢。

      第六條 根據使用場所的危險程度,民爆專用設備分為0類、ⅰ類、ⅱ類和ⅲ類,具體危險程度分類及安全使用年限規定如下:

      ( 一 ) 0類-直接用于爆炸危險品加工生產,并已發生過多起重大燃燒、爆炸事故的專用設備,自設備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5年;

      ( 二 ) ⅰ類-直接用于爆炸危險品加工生產,危險性大的專用設備,自設備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10年;

      ( 三 ) ⅱ類-直接用于爆炸危險品加工生產,危險性較小的專用設備,自設備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12年;

      ( 四 ) ⅲ類- 用于具有燃燒危險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觸危險品的專用設備,自設備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15 年。

      第七條 對0類、ⅰ類、ⅱ類民爆專用設備實行目錄管理,民爆專用設備的目錄由國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條 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線上使用的0類、ⅰ類、ⅱ類專用設備,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實施強制報廢:

      ( 一 ) 達到國家和行業強制報廢年限的;

      ( 二 ) 雖未達到本規定所規定的年限,但經修理和調整后仍不滿足設計功能要求的,或達不到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的;

      ( 三 ) 技術性能落后、未達到行業規定的耗能標準、產能過低或用人太多的;

      ( 四 ) 對安全起關鍵作用的核心部件壽命期限已到的;

      ( 五 ) 影響生產安全的工藝參數監控不完善的;

      ( 六 ) 由于設備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 七 ) 有相關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九條 民爆專用設備在距本規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 年內,應加大設備檢查、維護保養頻率,確保設備運行穩定;民爆專用設備的易損件應根據其使用技術狀態及制造廠的要求及時更換。

      第十條 民爆專用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設備臺帳和設備管理管理制度,0類、ⅰ類、ⅱ類民爆專用設備在安裝后1個月內報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各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對本地區民爆專用設備實施有效監管。

      第十二條 嚴格禁止0類、ⅰ類、ⅱ類民爆專用設備超年限使用,對未按規定報廢的,一經發現,視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關責任。

      0類、ⅰ類民爆專用設備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規定報廢的,報請國防科工委吊銷設備所在生產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ⅱ類民爆專用設備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規定報廢的,給予所在生產線停產6個月的整頓,待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十三條 現場混裝炸藥車和移動式地面炸藥生產專用設備及車輛,按本規定相關條款執行。

      第十四條 民爆器材運輸車輛除應符合《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外,還應滿足公安部《機動車[msi]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 進口的民爆專用設備的安全使用年限參照進口技術合同中設備制造商的規定和本規定確定。

      第十六條 民爆專用設備提供方或制造廠提供的專用設備,必須提供安全使用規定、維修和檢測方法;明確規定提供的專用設備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損件的更換周期。

      第十七條 鼓勵在民爆器材生產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藝、新設備。項目研制過程中采用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時,應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辦法》(科工爆[2007]192號)的要求。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煉化企業報廢和停用裝置設備管理規定

      煉化企業報廢、停用裝置(設備)安全環保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煉化企業報廢、停用裝置(設備)的安全、環保管理,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資產報廢及處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股份公司所屬各煉化企業。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各級生產運行部門的職責包括:

      (一)對停用裝置(設備)的安全環保工作負專業管理責任;

      (二)負責組織進行報廢、停用裝置(設備)的停車工藝處理,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確認,根據現場確認的情況形成裝置停用報告;

      (三)負責組織制定、修訂和審查停用裝置(設備)的安全維護保養方案,并監督檢查執行;

      第四條各級設備管理部門的職責包括:

      (一)對報廢裝置(設備)的安全環保負專業職責;

      (二)按照《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資產報廢及處置管理辦法》,辦理裝置(設備)的報廢手續辦理,負責辦理報廢裝置拆除的相關手續;

      (三)負責停用裝置特種設備、安技裝備、安全設施的檢查、校驗和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對停用裝置(設備)的安全消防設施和環保設施的日常定期檢測、檢修、維護保養和檢查,確保安全消防設施和環保設施完好。

      第五條各級資產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包括:

      (一)參與停用裝置(設備)維護保養費用計劃編制,確保資金到位;

      (二)按照《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資產報廢及處置管理辦法》,負責報廢裝置(設備)、停用裝置(設備)固定資產的核算、審核等綜合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安全環保部門的職責包括:

      (一)負責對報廢、停用裝置(設備)停工過程中的安全、環保措施進行審查,并組織相關部門對安全、環保狀況進行檢查確認;

      (二)監督、檢查停用裝置安全消防設施和環保設施的維護保養情況。

      第七條各級監察和審計部門負責對煉化企業資產報廢及處置過程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八條報廢裝置(設備)按照《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資產報廢及處置管理辦法》,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第九條停用裝置(設備)的審批程序

      (一)停用申請:由停用裝置(設備)所在單位根據生產計劃和物料平衡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裝置(設備)停用申請,同時提供裝置倒空置換方案、制定危害因素和環境因素的防范措施。

      (二)停用審批:生產主管部門根據裝置(設備)停用申請和停工處理的情況,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確認,根據現場確認的情況形成裝置停用報告,經地區公司主管生產的領導批準后,上報專業公司。

      第四章安全、環保管理措施

      第十條報廢、停用裝置(設備)在裝置按計劃停車后,應該進行安全和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對裝置各系統進行徹底的工藝處理,經采樣分析合格,使其內部不再含有殘余物料,達到安全停用狀態。

      第十一條報廢、停用裝置在工藝處理過程中,放空、卸壓、置換、吹掃作業應該嚴格按照倒空置換方案執行。排放的“三廢”物料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置,確保廢水、廢氣達標排放,杜絕將各類廢水、廢物排入明溝或雨排系統;廢渣要送往環保部門指定的地點處置;吹掃過程中要有消、隔聲設施,產生的噪聲不能造成對周邊環境的污染。

      第十二條報廢、停用裝置(設備)、管線在清洗作業時,應該制定詳細的清洗方案,對清洗過程中排放物質的種類、毒性、危害及控制手段進行明確。對涉及硫化物的設備、管線的清洗,清洗廢水必須經處理合格后,方可與其他廢水混合排放或處理。對無法處理的高濃度廢水,要限流排放至環保部門指定的污水系統,嚴禁造成對環境污染和對污水處理系統的沖擊。

      第十三條對儲存、運輸、輸送含硫化物原料、中間品、成品的設備、管線,應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硫化物與金屬生成的硫化亞鐵產生自燃引發火災或爆炸事故。

      第十四條停用裝置(設備)在停車期間,安排專人對消防、氣防設施和各類環保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消防、氣防設施和環保設施完好備用。

      第十五條報廢、停用裝置(設備)在按計劃停車,工藝處理完畢后,應由裝置所在單位的上級生產主管部門組織對裝置停用的各項條件進行檢查確認,具體內容包括:

      (一)對裝置報廢、停用的范圍進行嚴格的界定,并進行現場確認。

      (二)檢查裝置物料、公用工程的有效隔離情況,檢查系統置換合格的取樣分析數據詳實可靠情況,檢查所加堵的盲板位置及數量、相關閥門及管線所處狀態準確情況。

      (三)當停用裝置局部還存有物料,應對儲存物料的系統、部位及數量進行確認,并確認與停用系統采取有效隔離措施,在存有物料的部分設置明顯標志。

      (四)報廢、停用裝置工藝處理合格后,應對所有進出裝置界區的工藝管線加堵盲板并掛牌,并按規定辦理各類工藝設備的停電手續,切斷電源。

      (五)裝置停工處理的各種記錄準確可靠,明確日常維護的安全管理責任,并將責任落實到人。

      第十六條報廢裝置(設備)拆除過程中以及停用裝置在停車期間,進行的各種檢修作業,嚴格執行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管理規定,進行檢修作業風險評價,制定并落實風險削減與控制措施,嚴格辦理各類票證,按照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對于已經申請資產報廢的裝置和設備,應該封存或拆除,或者按照廢料進行處置,不得繼續投入生產,也不得租賃和轉讓。

      第十八條停用裝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恢復生產:

      (一)在裝置恢復生產前,由裝置所在單位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主管部門組織對裝置進行全面嚴格的檢查,對投料開車條件進行確認,并由地區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組織恢復生產;

      (二)各種安全消防設施各類和環保設施經過校驗、調試合格,處于完好備用狀態;

      (三)裝置設備設施檢測完好、調校合格,通訊系統、生產指揮系統投入正常使用;

      (四)設備、工藝流程有變更時,裝置復工開車前必須有經審批的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

      (五)裝置生產所需的各種方案必須齊全,并組織進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所稱報廢裝置,是指固定資產按相關規定報廢,停止生產的裝置(設備)。

      第二十條本規定所稱停用裝置,是指因調整生產計劃等原因按計劃停止生產,計劃停車時間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生產裝置(設備)。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國石油煉油與銷售分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化工與銷售分公司停用報廢裝置安全管理規定》(油化字〔20**〕176號)同時廢止。

      第7篇 物業設備管理規定辦法

      1.0目的

      1.1 本指導書規定了物業附屬設備的管理辦法,使設備在使用中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滿足服務的要求。

      2.0適用范圍

      2.1本指導書適用于管理處工程組對物業附屬設備的管理。

      3.0 職責

      3. 1 工程部負責組織指揮重大故障的維修,編制年度設備檢查保養計劃和設備外委保養計劃。

      3.2 管理處工程組組長負責組織設備運行、維修、保養管理和技術資料與檔案的收集、保管、歸檔。

      3.3工程組人員對各自責任區內的設備進行維修、保養及運行操作,做好標識及記錄。

      4.0工作程序

      4.1設備的標識、建帳和資料管理

      4.1.1設備的標識

      所有設備實行單機掛《設備卡》,標識該機的名稱、型號、編號、功率、電壓、電流、折舊年限、負責人、使用日期、生產廠、出廠日期、存放位置、運行狀況等。

      4.1.2 設備的建帳

      4.1.2.1工程組負責建立《設備臺帳》,臺帳內容包括:設備名稱、統一編號、型號、安裝位置、生產廠家、技術資料、保養人等。

      4.1.2.2 工程技術人員對重大的、主要的設備建立單機檔案(以機組為單位,大型附件對應主機另立檔案,小型附件歸入主機一體建檔)。

      4.1.2.3設備資料原件由管理處統一建檔保管,工程組持復印件。

      4.1.3 設備資料歸檔

      4.1.3.1管理處工程組負責組織建立《設備臺帳》。

      4.1.3.2 每臺設備資料依次編入:每臺設備所涉及的《設備檢查保養計劃表》、《設備保養記錄表》、《公共設施(設備)維修記錄表》及說明書、合格證等。

      4.1.3.3 管理處工程組指定專職人員集中保存《維修單》、《設備檢查保養計劃表》、《設備對外委托維修申清單》、《設備臺帳》等資料。

      4.1.4設備資料的管理

      4.1.4.1 所有資料案卷,集中存放于管理處工程組并標識清楚,每年定期集中歸檔。

      4.1.4.2 管理處工程組組長對所有資料的記錄、立卷進行指導檢查、保證資料記錄和使用的有效性。

      4.2設備的運行

      設備按不同的系統劃分責任區域,責任區域內確定責任人。對應不同的設備,制定運行管理規程,由工程組人員遵照執行,并做好《設備運行交接班記錄》。

      4.3設備的維修

      4.3.1 發現設備損壞,管理處工程組組長要組織人員進行維修,對重大故障報工程部,由工程部組織維修、驗收、填寫記錄和編寫故障報告書。

      4.3.2 對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的設備故障需要外委維修的,由工程部起草合同,經合同評審、審批后,按合同制訂保養計劃,并通知管理處;再由管理處聯系保養商,并知會工程部工程師;由管理處跟進施工、工程部監督檢查;維修結束,由工程部、管理處進行檢測驗收合格后,填寫記錄和歸檔。

      4.3.3 所有設備的維修記錄在《公共設施(設備)維修記錄表》內。

      4.4 設備的保養

      4.4.1每年12月,由工程部編制年度設備檢查保養計劃,并下達給管理處;每月底,由管理處編制月度設備檢查保養計劃報工程部。

      4.4.2管理處工程組組織進行檢查保養,工程部專業工程師進行指導和組織驗收,并將結果按單機記錄于《設備保養記錄表》中。

      4.5設備庫存的管理

      閑置設備和暫停使用設備,由所屬部門進行庫存管理,并做好記錄,存放地點必須相對集中,保持干燥、通風、并加蓋防塵罩,貼上標簽。庫存設備重新啟用前由工程人員或相關人員進行保養后,方可投入使用。

      4.6設備的報廢

      因損耗或損壞無法修復,致使設備無法繼續使用時,由工程部、管理處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技術確認,管理處主任、工程部經理、主管領導審核,報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辦理報廢手續。

      5.0引用文件和質量記錄表格

      5.1 《設備運行交接班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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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sp;5.2 《公共設施(設備)維修記錄表》

      5.3 《設備維修記錄表》

      5.4 《設備卡》

      第8篇 大型機械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芒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大型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大型機械設備在施工中的安全生產,實施集團保障性住房建設“四保一控一樹”工作目標。依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和《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大型施工機械設備是對參與芒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的大型機械設備,包括項目部自有設備和租用設備。主要范圍是:

      1.大型起重吊裝及制、運、架設備:汽車起重機、塔式起重機、軌道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施工電梯、物料提升機及其他起重機等。

      第三條 項目管理機構組織和設備管理單位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養修并重,服務生產”的方針,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機械安全保證體系并保證有效運轉。

      第二章 組織結構與職責

      第四條項目部成立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管理領導小組,項目經理為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安全總監為安全管理實施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為安全管理實施人。

      第五條項目部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項目部的設備安全管理工作,各單位應根據施工工程量,配齊設備管理需要的人員。

      第三章 安全目標

      第六條 建立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管理保障體系,強化過程控制,實現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穩定的目標。即:杜絕因大型施工機械事故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四章 設備的管理要求及措施

      第七條 建筑起重機械等大型設備的使用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強制性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租賃、使用。

      1.屬國家明令淘汰的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3.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4.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5.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二)基礎設計

      塔機、施工升降機、井架物料提升機基礎設計由出租單位(產權)單位提供圖紙,項目部技術負責人負責設計。為確保滿足基礎承載能力,保證基礎質量符合設計要求,任何人不得越權設計塔機基礎。不符合塔機基礎設計和審核程序的,一律不得進行基礎施工和設備安裝。

      基礎驗收由項目部組織監理、安裝單位、出租單位共同驗收;并收存混凝土試壓報告等隱蔽驗收資料。

      (三)安裝及驗收

      參建單位機械設備的租賃,必須上報指揮部審核。審核設備產權單位的資質實力,保證以后施工機械的順利安全使用。

      設備進場之前必須與設備租賃單位建立《安全生產協議》、《安全生產責任狀》并要求設備必須建立各項《施工方案》。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合同中明確設備品牌、設備型號,嚴禁安裝不符合合同簽訂的設備進場。

      設備的進場必須嚴格進行進場驗收工作。按照設備的隨機資料,出廠日期、使用年限、腐蝕程度、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安裝。杜絕不合格和安全隱患較大的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使用。

      設備的安裝單位必須具備有相關有效的安裝資質,人員持證上崗,崗前必須進行真實有效的《安全技術交底》。安裝過程要嚴格按照《安拆方案》和《使用說明書》進行,禁止無證上崗和違規作業。

      使用單位在設備安裝過程中應派專職人員嚴格監控安裝程序。安裝單位應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工作。

      大型機械設備安裝完畢后,應有安裝單位組織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及芒市建工指揮部進行自檢,填寫自檢記錄,并出具安裝自檢合格證明,辦理安裝驗收手續。

      設備使用前必須進行設備安裝驗收、設備試運轉、第三方檢測等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安裝調試、驗收不到位、不合格的,違規使用。

      塔機自安裝使用15日之內應安裝塔機監控設備和風速儀,確保設備在使用中有效的實時安全的監控狀態。

      租賃單位嚴格按照要求配置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兩人開機一人指揮),人員必須服從施工現場管理,積極配合各級單位的安全檢查,禁止不服從管理的違規操作和違規指揮的現象。

      第八條建筑起重機械等大型設備使用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30日內,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資料,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牌置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二)設備在施工現場使用30個工作日內,必須把設備的《使用備案》審批合格后,上報指揮部和監理公司。

      (三)施工現場的大型施工機械設備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做到定人、定機、定崗的“三定”制度,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

      (四)各施工地塊《施工組織設計》當中設備計劃,必須報指揮部進行登記,以便于以后設備管理和塔機《防碰撞措施》的審核和指導。

      (五)對于塔機較多和使用比較集中的施工地塊,必須建立專項的《防碰撞措施》,設置專業的塔機管理員,成立專業的管理班組,“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禁止現場盲目操作和盲目指揮作業現象。

      第五章 安全培訓教育

      (一) 機械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嚴格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保證操作人員具備本崗位必要的機械安全使用知識及操作技能,嚴格執行機械使用制度及有關機械安全生產制度和機電設備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各項目部、對機械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實行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機械安全培訓計劃納入員工培訓計劃,并有組織實施。

      第六章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 設備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是確保機械安全使用的法規性技術文件,也是調查分析設備事故的重要依據,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各項目部設備管理部門應在機械啟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規程,指導操作人員的正確使用。

      第八章 罰則

      (一) 違反本規定,在承建項目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垂直運輸設備)的由公司材料動力部、安全生產部、芒市保障性住房指揮部,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處項目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 違反本規定,建筑起重機械和垂直運輸設備未經材料動力部、安全生產部、監理單位、指揮部、出租單位及安裝單位共同驗收就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公司材料動力部、安全生產部、芒市保障性住房指揮部,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處項目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兩幢建筑物共用一臺物料提升機并搭設共用通道的,由公司材料動力部、安全生產部、芒市保障性住房指揮部,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處項目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 違反本規定,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未安裝有效的監控系統和操作人員配備不足的由公司材料動力部、安全生產部、芒市保障性住房指揮部,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處項目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本管理規定從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

      2023年4月10日

      第9篇 天車設備管理規定

      天車本身作為特種設備,在鋼鐵行業的生產過程中成為極其重要的保產設施,是否能夠保證其穩定、安全的運行,成為鋼鐵行業安全生產的重要工作,也成為鋼鐵行業設備管理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為此制定一種合理、科學的管理辦法就為一個必不可少的工作。

      一、設備管理劃分

      1、天車作為特種設備,其運行過程中的檢驗、檢測由總公司負責予以實施、廠部、設備處按照公司要求負責組織進行。所有天車的設備管理,按照《冶煉廠設備點檢定修管理制度》中的設備管理進行劃分,進行崗位責任劃分,歸口各車間予以責任管理。

      2、重點天車由總公司和廠部(設備科)、車間實行三級管理,責任車間負責設備的點檢和日常清潔維護工作,維修、電氣車間負責日常的巡檢、檢修工作,大、中修工作由設備科統一安排進行。

      3、天車的所有備品備件由各車間提報,設備的檢修備件的更換,由責任車間負責備件的領取到位,對口車間或單位負責檢修。

      4、設備的日常清潔責任由車間負責,包括對天車車體及主車軌道的清潔,但檢修維護后所產生的油污、垃圾由施工作業單位負責清理,由檢修負責人負責監督,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潔的要求。

      5、天車的所有安全保護設施,由責任車間負責其完好性,損壞后必須及時修復、并按制度予以考核后,由設備科和技術科組織檢查驗收,并保證其的可靠性。

      二、點檢操作要求

      1、天車的點檢實行責任人(天車司機)按班點檢,維修車間實行巡檢,設備科設備管理員進行抽檢的方式進行,對于未能及時點檢的一經發現,追究責任車間管理責任。

      2、設備點檢,按照天車《三級點檢表》點檢責任人認真點檢,逐項予以確認并簽名,巡檢人員對所檢天車在點檢表上簽名,進行巡檢事項確認,必須保證巡檢、抽檢項目和質量。

      3、天車工必須嚴格執行《設備管理考核條例》中的有關規定。交接班時,上一班必須要以文字記錄和口頭相結合的形式對當班設備運行情況進行詳細交接,發生的問題及處理結果;下一班要作到心中有數,點檢發現的問題要求交班人員進行了處理解決。天車要作到無隱患運行,嚴禁帶病工作。

      4、天車的安全操作在車間實行層層管理,出現事故,嚴厲追究單位主管責任人管理責任。

      三、天車安全操作注意事項

      1、天車司機不得患有本工種的禁忌癥(如雙眼矯正視力低于0.7、色盲、高血壓病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應經過至少3個月以上的實習,經理論、實踐考試合格,取得安全技術操作證后才能獨立作業,嚴禁無證上崗;學徒期間,必須簽定師徒合同,在有經驗的師傅指導下監督操作。

      2、作為天車工還應具備以下安全技術技能:a、熟練掌握并嚴格遵守行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以及“十不吊”的行車安全運行要求;b、熟悉指揮信號;c、掌握行車保養和基本的維修知識,d、熟悉行程開關、電器聯鎖裝置、控制器等十幾種安全防護裝置的性能。

      3、天車司機作為操作工要熟知天車的操作規程和設備的技術性能,在設備的運行中應嚴格執行操作過程,并做到“三好”和“四會”。即管好、用好、維護好所操作設備;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簡單故障。

      4、上下車要走專用安全通道,上下車要按鈴與司機取得聯系,停穩車后再上下,以防擠傷和高空墜落事故發生。

      5、開車前應發出警告信號,起吊物品必須有專人指揮確認,吊運過程中不準從人頭上和重要設備上通過。

      6、運行中司機聽到任何信號,要立即停車查明原因后,方可繼續運行。

      7、同跨間天車嚴禁相互頂碰車,特殊情況必須經領導批準。

      8、不允許用天車牽扯引重物和車皮,特殊情況必須經領導批準。

      9、天車吊運重物時,重物必須離最高障礙物0.5米以上,有根據現場情況,天車運行高度要適宜,不許在過高空中行車。

      10、各機構運行中,不能依賴限位天關停車。

      11、天車上嚴禁存放浮運物品、易燃易爆品,不得從車上往下扔物,特殊情況必須要有專人在下監護。

      12、天車檢修時,要搞好停電拉閘確認,嚴禁帶電作業。

      13、提升機構嚴禁帶負荷調整抱閘。

      14、下列情況司機有權不吊:

      1)、無人指揮、多人指揮。

      2)、指揮手勢不明。

      3)、物體掛不牢。

      4)、超負荷。

      5)、負荷粘地,負荷不明。

      6)、吊物上有人。

      7)、棱角無護襯。

      8)、照明不好,視線不清。

      9)、易燃易爆品。

      10)、歪拉斜吊。

      四、天車防火注意事項

      司機和維修人員的疏忽或放松警惕,以及電氣設備發生故障,電源線著火,違反操作規程,都有可能導致天車火災事故的發生,從而造成嚴重損失。為了嚴防火災,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程:

      1、控制盤中的電源線閘刀開關、保險器和接觸器、集電環以及其它電氣元件均應有可靠的屏護,以防外界雜物或火星落在器件上或器件周圍。

      2、禁止用絕緣不合要求的導線和集電環。導線的絕緣和降壓變壓器的絕緣每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3、在進行技術維修時,禁止在駕駛室中使用噴燈或手提燈及其它有明火或暗火的裝置。

      4、必須經常檢查電器設備的溫升情況,不得使溫升超過規定標準。當發現有燒焦氣味或發現有電器設備冒煙情況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并停車檢查。

      5、禁止在駕駛室中進行了熔焊作業,在非常必要的情況下,必須有完善的消防措施,方可熔焊。

      6、每臺天車都應配備有完好的滅火器。

      7、油料以及廢棉紗,不得隨意堆放。

      8、在發生火警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控制柜的外接電源或拉開閘刀開關。

      9、當導線和電器件著火時,應用四氯化碳或二氧化碳干粉滅火器撲火。切勿用泡沫滅火器來撲滅電器火災。

      10、冬天駕駛室利用電爐取暖時,為了預防因電爐高溫而釀成的火災,駕駛室內的地面及墻面均應采用防火石棉板貼面。

      五、門式起重機安全操作注意事項(專用)

      該起重機為露天作業,雖有一定防范設施,也不可能完全避免風雨雪的侵蝕。所以每次作業前應對全車機電設備及防范設施檢查,發現問題立即報告有關人員處理。

      1、所有天車操作人員持證上崗。

      2、開車前應先把大車防風夾軌鉗卸開離開軌道,鐵鞋取開離開軌道和車

      3、觀察大車道軌及兩側是否有影響大車傳動機構及下端梁運行時障礙物,清除了再開車。

      4、電動電纜卷筒及其電纜有無破損,必須完好。

      5、地面合閘時必須搞好確認,除本車司機或專業電工,其它人員不得私自合閘。

      6、如車上有積雪,首先行走注意必須把行走樓梯,車上行走通道清除干凈,并把大小車軌面積冰雪清除,防止車輪打滑制動失控。

      7、夜間作業照明必須齊全。

      8、吊物從下端梁經過時嚴禁碰撞吊車支腿。

      9、在懸梁處工作起重量不得超過過程額定起重量90%。

      10、如遇六級以上大風,停止作業。

      11、停車時吊具落地,防風夾軌鉗上好,鐵鞋穿好,地面電源閘拉掉。(磁盤車專用規程,天車通用操作規程均適用本類吊車范圍。)

      六、天車管理考核

      1、天車工交接班必須認真查看點檢記錄內容及點檢試車,如未認真交接或問題交接不清,責任由下班人員負責。如點檢記錄中規定的項目漏檢,引起的設備故障或影響生產由天車作業區域操作者負100%責任,視損壞和影響情況予以考核。

      2、因點檢不到位,而引起問題未能及時處理,處罰當班天車工20~50元。

      3、扭壞龍門鉤,處罰指揮者50~100元,處罰天車工50~200元。

      4、因操作不精心,違章作業碰壞工業建筑、設備、欄桿等安全裝置,處罰天車工20~50元。

      5、違章作業或軌道雜物未清理,造成大車輪掉道處罰責任人100~200元。小車掉道處罰50~100元。

      6、因違規操作造成主鉤鋼絲繩掉槽一次處罰責任人30~100元,副鉤處罰10~50元。

      7、天車工必須按規定對設備進行潤滑,未按規定進行潤滑造成設備損壞的,視具體情況處罰責任人50~100元。

      8、由于操作原因(如鋼絲繩掉槽、控制系統及傳動系統故障等)造成生產中斷,責任由運行車間100%承擔。

      9、天車電氣系統中的清潔維護由電儀車間負責,如電氣系統因未清潔而引起斷路、跳閘等故障處罰電儀車間責任人一次20元/次。

      10、由責任車間點檢發現問題已通知維修車間處理而未及時處理造成對生產的影響或故障的進一步擴大,視情節給以維修車間50~200元/次的考核。

      11、所有考核項車間班組、工段、主管主任負連帶責任,視情節給予一定比例的處罰。

      12、設備給油給脂按照標準執行,如因設備缺油而引起設備損壞處罰責任人20~50元。

      13、對于能夠認真點檢、及時維護保證所在車的穩定運行將給予獎勵,在一個月內保證所在車的無故障發生,獎勵責任車司機100元/車次;二個月內無故障發生,獎責任司機200元/車次。對于穩定運行百日以上的獎責任司機400元/車次。

      14、 執行考核與《設備管理考核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同時進行!

      第10篇 油氣田公司工藝設備變更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生產運行、檢維修、開停工、技改技措等過程中的工藝和設備變更管理或新、改、擴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變更管理,控制變更風險,防范事故發生。依據《工藝和設備變更管理規范》(q/sy1237-2009)企業標準,結合分公司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變更包括工藝和設備變更、微小變更和同類替換。工藝和設備變更是指涉及工藝技術、設備設施、工藝參數等超出現有設計范圍的改變(如壓力等級改變、壓力報警值改變等)。微小變更是指影響較小,不造成任何工藝參數、設計參數等的改變,但又不是同類替換的變更,即“在現有設計范圍內的改變”。 同類替換是指符合原設計規格的更換。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分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變更范圍

      第四條 變更范圍主要包括:

      --生產能力的改變;

      --物料的改變(包括成分比例的變化);

      --化學藥劑和催化劑的改變;

      --設備、設施負荷的改變;

      --工藝設備設計依據的改變;

      --設備和工具的改變或改進;

      --工藝參數的改變(如溫度、流量、壓力等);

      --安全報警設定值的改變;

      --儀表控制系統及邏輯的改變;

      --軟件系統的改變;

      --安全裝置及安全聯鎖的改變;

      --非標準的(或臨時性的)維修;

      --操作規程的改變;

      --試驗及測試操作;

      --設備、原材料供貨商的改變;

      --運輸路線的改變;

      --裝置布局改變;

      --產品質量改變;

      --設計和安裝過程的改變;

      --其他。

      第五條 工藝和設備變更、微小變更管理執行變更管理流程參見附錄一,同類替換管理執行參見附錄二。

      第三章變更申請、審批、實施、結束

      第六條 變更申請

      變更申請單位應初步判斷變更類型、影響因素、范圍等情況,按分類做好實施變更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提出變更申請。變更應充分考慮健康安全環境影響,并確認是否需要工藝危害分析。對需要做工藝危害分析的,分析結果應經過審核批準。工藝和設備變更申請審批表參見附錄三,微小變更申請審批表參見附錄四。

      變更申請審批內容包括:

      --變更目的;

      --變更涉及的相關技術資料;

      --變更內容;

      --健康安全環境的影響(如需要工藝危害分析的,應提交符合工藝危害分析管理要求且經批準的工藝危害分析報告)。

      --涉及操作規程修改的,審批時應提交修改后的操作規程。

      --對人員培訓和溝通的要求。

      --變更的限制條件(如時間期限、物料數量等)。

      --強制性批準和授權要求。

      第七條 變更審批權限

      1、工藝和設備變更。重大工藝和設備變更由分公司二級單位工藝設備管理部門及業務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其它由各二級單位相關業務部門負責審批。

      2、微小變更。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生產技術部門及業務主管領導審批,涉及生產裝置的工藝設備的微小變更應報分公司二級單位工藝設備管理部門審批。

      3、同類替換。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生產技術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批。涉及生產裝置的主要工藝設備的同類替換應報分公司二級單位工藝設備管理部門備案。

      4、審批部門在收到變更申請后,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審查,并在審批表上填寫審查結論并簽字。

      5、《工藝和設備變更申請審批表》和《微小變更申請審批表》應納入項目技術資料歸檔保存,并提交現場生產單位。

      第八條 變更實施

      1、變更申請單位嚴格按照變更審批確定的內容和范圍實施,并對變更過程實施跟蹤。

      2、變更實施若涉及作業許可或有危險作業的,應按照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相關作業許可管理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方能作業。

      3、變更實施若涉及啟動前安全檢查,具體執行《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啟動前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4、完成變更的工藝、設備在運行前,應對變更影響或涉及的如下人員進行培訓或溝通。必要時,針對變更制定培訓計劃,培訓內容包括變更目的、作用、程序、變更內容,變更后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影響,以及同類事故案例。變更涉及的人員包括:

      --變更所在區域的人員,如維修人員、操作人員等;

      --變更管理涉及的人員,如設備管理人員、培訓人員等;

      --相關的直線組織管理人員;

      --承包商;

      --外來人員;

      --供應商;

      --相鄰裝置(單位)或社區的人員;

      --其他相關的人員。

      5、變更所在區域或單位應建立變更工作文件、記錄,以便做好變更過程的信息溝通。典型的工作文件、記錄包括變更管理程序、變更申請審批表、風險評估記錄、變更登記表以及工藝和設備變更結項報告等。

      第九條 變更結束

      1、變更實施完成后,應對變更是否符合規定內容,以及是否達到預期目的進行驗證,提交工藝和設備變更結項報告,并完成以下工作:

      --所有與變更相關的工藝技術信息都已更新;

      --規定了期限的變更,期滿后應恢復變更前狀況;

      --試驗結果已記錄在案;

      --確認變更結果;

      --變更實施過程的相關文件歸檔。

      2、變更完成后,變更申請單位與批準人(或委托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后方可結束此項變更。

      第四章附則

      第十條本規定由西南油氣田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民用爆破器材生產設備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爆破器材專用生產設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鼓勵技術進步,促進行業持續、快速、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專用生產的設備(以下簡稱“民爆專用設備”),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條 新研制的民爆專用設備的危險程度分類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據本規定的原則由國防科工委組織專家確定。

      第四條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定對民爆專用設備使用年限實施監管。

      國防科工委負責民爆專用設備目錄的制定及設備危險程度的分類。

      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生產企業民爆專用設備的備案、安全使用的監管及違規行為的處罰。

      第五條 根據使用的安全狀況,對達到本規定所規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專用設備,實行強制報廢。

      第六條 根據使用場所的危險程度,民爆專用設備分為0類、ⅰ類、ⅱ類和ⅲ類,具體危險程度分類及安全使用年限規定如下:

      ( 一 ) 0類-直接用于爆炸危險品加工生產,并已發生過多起重大燃燒、爆炸事故的專用設備,自設備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5年;

      ( 二 ) ⅰ類-直接用于爆炸危險品加工生產,危險性大的專用設備,自設備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10年;

      ( 三 ) ⅱ類-直接用于爆炸危險品加工生產,危險性較小的專用設備,自設備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12年;

      ( 四 ) ⅲ類- 用于具有燃燒危險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觸危險品的專用設備,自設備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15 年。

      第七條 對0類、ⅰ類、ⅱ類民爆專用設備實行目錄管理,民爆專用設備的目錄由國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條 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線上使用的0類、ⅰ類、ⅱ類專用設備,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實施強制報廢:

      ( 一 ) 達到國家和行業強制報廢年限的;

      ( 二 ) 雖未達到本規定所規定的年限,但經修理和調整后仍不滿足設計功能要求的,或達不到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的;

      ( 三 ) 技術性能落后、未達到行業規定的耗能標準、產能過低或用人太多的;

      ( 四 ) 對安全起關鍵作用的核心部件壽命期限已到的;

      ( 五 ) 影響生產安全的工藝參數監控不完善的;

      ( 六 ) 由于設備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 七 ) 有相關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九條 民爆專用設備在距本規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 年內,應加大設備檢查、維護保養頻率,確保設備運行穩定;民爆專用設備的易損件應根據其使用技術狀態及制造廠的要求及時更換。

      第十條 民爆專用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設備臺帳和設備管理管理制度,0類、ⅰ類、ⅱ類民爆專用設備在安裝后1個月內報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各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對本地區民爆專用設備實施有效監管。

      第十二條 嚴格禁止0類、ⅰ類、ⅱ類民爆專用設備超年限使用,對未按規定報廢的,一經發現,視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關責任。

      0類、ⅰ類民爆專用設備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規定報廢的,報請國防科工委吊銷設備所在生產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ⅱ類民爆專用設備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規定報廢的,給予所在生產線停產6個月的整頓,待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十三條 現場混裝炸藥車和移動式地面炸藥生產專用設備及車輛,按本規定相關條款執行。

      第十四條 民爆器材運輸車輛除應符合《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外,還應滿足公安部《機動車[msi]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 進口的民爆專用設備的安全使用年限參照進口技術合同中設備制造商的規定和本規定確定。

      第十六條 民爆專用設備提供方或制造廠提供的專用設備,必須提供安全使用規定、維修和檢測方法;明確規定提供的專用設備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損件的更換周期。

      第十七條 鼓勵在民爆器材生產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藝、新設備。項目研制過程中采用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時,應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辦法》(科工爆[2007]192號)的要求。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進出口特種設備管理規定

      總的原則:中國加入wto后,進口要和我國的要求相一致,符合我國的管理規定、技術規范、標準等要求;出口涉及國家形象,要保證產品質量,加強監督檢驗。

      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質檢法〔2003〕206號)第十五條:關于進出口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

      (一)鍋爐壓力容器進出口的安全監察,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埋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22號)的規定執行。對列入《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的法定檢驗目錄內的其他特種設備,依據現行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做好檢驗監督工作。

      (二)進口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要求應當與境內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規范、標準一致;出口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要求應當遵守《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四條 國家商檢部門根據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制定、調整并公布《商投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以下簡稱《種類表》)。

      第五條 列入《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必須經過商檢機構或者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

      前款規定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前款規定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進出口商品,經收貨人、發貨人申請,國家商檢部門審查批準,可以免予檢驗。

      商檢局《商投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

      商品編碼 商品名稱 計量單位 檢驗別

      不銹鋼制法蘭 公斤 b

      不銹鋼制其他管于附件 公斤 b

      其他鋼鐵制法蘭 公斤 b

      裝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的鋼鐵容器,零售包裝用 公斤ab

      裝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的鋼鐵容器,非零售包裝用

      蒸發量在900噸/時及以上的發電用鍋爐 臺/公斤 ab

      8402l190 蒸發量超過45噸/時的其他水管鍋爐 臺/公斤 ab

      蒸發量不超過45噸/時的水管鍋爐 臺/公斤 ab

      未列名蒸汽鍋爐,包括混合式鍋爐 臺/公斤 ab

      過熱水鍋爐 臺/公斤 ab

      集中供暖用的熱水鍋爐 臺 ab

      蒸汽鍋爐和過熱水鍋爐的輔助設備 公斤 ab

      集中供暖用鍋爐的輔助設備 公斤 ab

      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動力裝置的冷凝器 公斤 ab

      煤氣發生器,乙炔發生器及類似水解氣體發生器 公斤 ab

      減壓閥 套/公斤 b

      油壓或氣壓傳動閥 套/公斤 b

      止回閥 套/公斤 b

      安全閥或溢流閥 套/公斤 b

      未列名閥門 套/公斤 b

      故,出口特種設備不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約束,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要求進行商檢,不需要在國內取制造許可證。

      一、鍋爐、壓力容器

      1、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關于調整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檢驗監管工作的通知》

      2、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

      (1)產品的安全管理:必須滿足我國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如短期內不能完全執行,在征得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可以用國際上成熟、完整的體系,并被多數國家采用的技術標準,但鍋爐要滿足《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中對用鋼、結構、檢驗、安全附件、儀表、出廠文件等要求,壓力容器要滿足技術資料、銘牌、設計、用鋼、制造、檢驗等要求。

      (2)企業制造許可要求:必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境外企業的鑒定評審機構設在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中心。

      (3)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由國家質檢總局授權有相應資格的檢驗機構承擔。我省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檢驗由省特檢院承擔。

      3、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

      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進行,檢驗檢測機構完成檢驗出具檢驗報告,交外貿經營單位持此報告向產地商檢機構報檢。出口設備的監檢工作按照所簽訂的合同要求,如不需要出具監檢報告,監檢機構可不出具監檢報告。

      4、《關于調整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檢驗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質檢[2006]107號):

      (1)對于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檢驗檢疫機構應根據抽樣標準抽取樣品送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檢驗,安全性能檢驗合格后,貿易關系人應持檢驗機構出具的安全性能檢驗報告,直接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無須再經省級鍋爐安全監察機構審核蓋章。

      (2)進口成套設備中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也應獲得總局簽發的制造許可證。因特殊需要,經國家批準進口的舊成套設備中屬關鍵部件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須經當地檢驗機構安全性能檢驗合格后,出具安全性能檢驗合格證明,辦理檢驗檢疫手續后,準許安裝使用并辦理使用登記。

      5、《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勞人鍋[1985]4號)

      第五條 一切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必須經過檢驗。

      第十二條 ……承擔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的單位必須持有制造許可證。(不再執行,與22號令不一致)

      6、《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2002年國家質檢總局令第22號)

      第六條 境內制造、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必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以下簡稱《制造許可證》)。未取得《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其產品不得在境內銷售、使用。

      二、壓力管道

      1、依據:《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關于對進口壓力管道元件實施安全監察的意見》

      2、具體條款:

      (1)《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第二條 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并且符合《條例》適用范圍的壓力管道元件,其制造許可應當符合本規則的規定。

      (2)《關于對進口壓力管道元件實施安全監察的意見》(質檢鍋函[2004]4號):要求對境外制造單位首批進口的壓力管道元件(焊接鋼管,燃氣用聚乙烯管材、管件,閥門,膨脹節及密封元件等)按照我國規范和標準要求進行型式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三、機電類特種設備

      1、《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2000年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其產品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必須明確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該代理商必須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凡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制造特種設備的產品或者部件,其同類型首臺產品或者部件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銷售。

      設備管理規定范本(十二篇)

      設備管理對設備的保養很重要,下面小編整理了設備管理規定,歡迎閱讀!1. 目的為加強設備的管理,安全、合理、有效地發揮設備效能,做到正確使用設備,使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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