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確保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學生人身安全,積極響應國家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我校將長期開展創建“和諧校園”、爭創“文明青年”及“五心”教育活動,培養學生尊紀守法的觀念、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審美情趣。根據當前社會形勢和學生現狀,為全面提高育人質量,特將學院的有關學生管理規定通知您:
一、學院實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周六中午放學后學生可以請假回家,但須經輔導員簽字同意后,持請假卡方可離開學校。學生到家后,請家長在請假卡上簽字,確認學生真正回到家中,周日學生返校后請假卡由輔導員收回并進行檢查。請家長配合學校工作,以確保學生的安全。
二、 學生在校期間,凡違反以下紀律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學校并與學生及其家長簽訂協議;累計兩次者,責令退學。
1、 不準沉溺網吧
2、 不準跳學校圍墻外出
3、 不準喝酒、賭博
4、 不準偷竊、詐騙或損壞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物
5、 不準帶頭起哄或打架斗毆
6、 不準私藏、攜帶管制刀具
三、 學生在校期間,凡違反以下紀律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計兩次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學校并與學生及其家長簽訂協議;累計三次者,責令退學。
1、 不準穿奇裝異服
(如男生不準穿文化彬、紅色衣服、印花衣服、大喇叭褲,女生不準穿超短裙、不準穿鞋跟過高或鞋底過厚的鞋)
2、 男生不準留長發
(只準留學生頭)
3、 不準染彩色頭發
(染黑發除外)
4、 不準談戀愛
5、 不準吸煙
6、 不準佩戴首飾
四、 凡畢業時處分未撤消者,不準畢業,同時,學校不安排就業。
五、 新學期開學時,學校將對學生的服裝、發型等進行全面檢查,凡著奇裝異服、留長發、染彩發、佩戴首飾的學生不準進入校門。
家長同志,為確保您的孩子能夠健康成長,把您對孩子成人、成才的期望化為現實,希望您密切配合學校的工作,充分利用假期時間,結合學生的表現,針對孩子的實際,進行耐心的說服教育,讓我們共同把孩子培養成為有道德、懂禮儀、守紀律、愛學習、愛勞動,既有健康的心理和強壯的體魄,又能熟練掌握技術技能的合格人才。
第2篇 職業學院學生干部培養管理規定
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干部培養與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培養一批專業精湛、作風優良、具有奉獻精神和良好服務意識的學生干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干部是聯系學校和廣大學生的紐帶和橋梁,在各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接受學校各級團學組織的指導,在法律和學校規章允許的范圍內,圍繞或配合學校中心任務開展工作。
第三條 學生干部是學校開展學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級黨、團組織必須高度重視學生干部隊伍建設,完善學生干部隊伍管理,提高學生干部隊伍素質。
第四條 學生干部要熱忱為同學服務,關心和維護廣大同學的利益,不允許任何學生干部脫離學生,凌駕于學生之上。
第五條 學生干部是學生中的先進分子和骨干,必須在各方面成為學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學生干部的產生和任職條件
第六條 學生干部的選拔,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推薦、自薦等多種形式產生候選人,通過民主程序選舉產生;特殊情況下,學生干部也可由組織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產生。
第七條 學生干部的使用實行層級制,未擔任過低一級職務的學生干部一般不得直接擔任高一級職務。
第八條 學生干部任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現和道德品質,熱愛祖國、熱愛學校、關心集體、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文明禮貌、模范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同學中起表率作用;
(2)學習目的明確,勤奮努力,有較強的學術進取精神,學習成績較好;
(3)有大局意識,愿意為同學服務;有正義感,敢于與一切不良現象及損害集體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作斗爭;
(4)有較強的責任感,勇于承擔社會工作;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積極組織有益于學生成長的各項活動;具有團結協作精神,善于把不同類型的同學團結在自己的周圍;
(5)有創新精神,積極為集體建設出謀劃策,把學生組織建設成為同學服務的集體。
第九條 學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動辭職: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受到各類處分或個人素養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學生中影響不良者;
(2)在任職期間有兩門以上專業課程不及格者;
(3)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成績無法進入班級前50%者;
(4)在工作中不能顧全大局,互相拆臺使工作不能順利開展,使集體利益及聲譽受到損害者,或以權謀私,經教育不改者;從事其他與學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動,嚴重損害集體利益或聲譽者;
(5)不能勝任所擔任職務者。
第十條 學生干部自動辭職程序如下:
(1)學生干部本人提出辭職報告,交同級學生組織指導教師;
(2)各級團學組織接到學生干部辭職報告后,應召開相應會議進行討論,對確有第九條所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干部,準予其辭職,在相應范圍內宣布并報上一級組織備案。
第十一條 根據第九條規定,學生干部應該辭職而不辭職的,所在團學組織和學生可以向校學生監事委員會提請組織調查,由校學生監事委員會負責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報黨委學工部決定處理,情況屬實的將其免職或撤職。
第三章 學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培養
第十二條 學生干部由各級團學組織負責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條 校團委學生干部由校團委負責管理和考核,考核結果報學生干部所在系黨組織和學生處。
第十四條 校學生會干部由學生處負責管理和考核,考核結果通報學生干部所在系黨組織;系團總支、學生分會干部由各系及輔導員具體管理和考核,班委、團支部干部由輔導員、班主任具體管理和考核,考核結果報系黨組織及學生處。
第十五條 學生干部是學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份,其培養應納入學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隊伍培養范圍。學生干部的教育采用集體教育、個別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舉辦培訓班、掛職鍛煉、壓擔子等多種形式,積極倡導學生干部在工作中學習、在工作中鍛煉、在工作中教育、在工作中成長的干部培養思路。
第十六條 學生干部每年填寫一次《德化陶瓷學院學生干部考核登記表》,記入本人檔案。根據本規定第九條而自動辭職或被免職、撤職的學生干部,亦需填寫此表。各級黨團組織在考核意見欄中注明其辭職或免職、撤職原因,有調查材料的要一并收錄,建立學生干部考核資料入檔制度。
第十七條 學校每年評選一次校級優秀學生干部,具體要求和程序依據《德化陶瓷學院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評選辦法》、《陶瓷學院共青團員獎勵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學生干部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在綜合測評時享受相應的加分。
第十九條 各級團學組織應提供條件并要求學生干部自覺提高政治理論水平,表現優秀、有要求入黨的,應向學生干部所在院系推薦其進入各級黨校學習或列為入黨積極分子加以培養。
第二十條 學生干部實行輪崗制,即學生干部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得超過二年。
第四章 學生干部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生干部享受下列權利:
(1)代表學生參與社會事務和社會監督,通過學校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學生的意見;
(2)代表學生參與學校教育和管理事務,溝通學校有關部門和有關領導與廣大學生的聯系,促進學校教學工作、學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與學生利益相關的工作,參與有關學生事務的協商;
(3)組織學生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在維護國家和人民以及學校整體利益的同時,維護廣大同學的正當權益;
(4)對本級或上級團學組織的工作有討論、建議和批評的權利,并有權要求其改進工作;
(5)有被推薦或自薦到更高一級組織直到校團委、校學生會任職的權利;
(6)評優或就業時,在同等條件下,學校根據貢獻大小,給予優先推薦;
(7)有維護集體、他人及自身的正當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
(8)按學校的有關規定享受其他應享受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學生干部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認真學習政治理論,積極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2)及時反映廣大同學的意見和呼聲,做學生利益的忠實代表和維護者;
(3)團結廣大同學,成為同學的知心朋友
;
(4)認真組織各項有益于學生身心健康的課內外活動;
(5)做好本職工作,完成組織交辦的任務;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組織能力、口頭表達能力、宣傳鼓動能力以及社會活動能力;
(7)正確處理好工作與學習的關系,做到工作、學習兩不誤;
(8)模范遵守國家法令和校規校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中的學生干部是指:
(1)校團委、校學生會各部干事(含干事)以上干部;系團總支、系學生分會各部委員(含委員)以上干部;班委、團支部干部;
(2)校藝術團隊(部)副職(含副職)以上干部;學生社團正副會長(社長);校學生廣播臺。
第3篇 外國語學院學生記者團管理規定
外國語學院學生記者團管理的規定
學生記者是辦好《院報》、建設好網站的一支重要力量,為了加強對學生記者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一、聘任和條件
學生記者在我院學生中選聘。應聘的學生記者應做到:
(一)政治堅定,思想進步,熱愛新聞宣傳工作;
(二)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觀察分析問題的能力;
(三)有較強的寫作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
(四)學習成績良好,有一定的課外工作精力。
學生記者經推薦或本人申報,進行面試、考核、試用后,由宣傳統戰部決定聘任,聘任后正式頒發聘書,并通知所在院(系)黨總支(直屬支部)。學生記者頒發記者證。學生記者聘期為一年,工作合格者可續聘。在聘期內因學習等其他原因難以繼續參加工作者,經本人申請,由宣傳統戰部解聘,并收回其學生記者證。
二、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學生記者享有在院內通過正當渠道采訪并報道各種新聞動態,應邀參加院(系)活動,報道先進事跡及好人好事的權利。
2.學生記者團團長、副團長及優秀學生記者,在評先選優中,黨委宣傳部將予以優先推薦。
3.學生記者可定期參加由宣傳統戰部舉辦的短訓班。
4.學生記者有參加宣傳統戰部舉行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5.對工作成績突出者,本人可被評為“優秀記者”,其作品可被評為“優秀作品”。
(二)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及學院有關學生管理的規定。
2.積極主動地向《院報》、網站投稿,稿件內容健康、真實,以正面報道和正面引導為主。
3.每學期每位記者必須在校內外媒體、網站發表至少三篇通訊報道稿件或攝影作品。對于發表文章數量少,表現不積極的,將予以解聘,并收回其學生記者相關證件,并在《院報》中公布其記者證編號。
4.深入了解學生關心的一些熱點問題,追蹤、挖掘有新聞價值的采訪線索,及時向記者團反映,共同討論確定選題,有組織地完成一些重頭文章、深度報道的采寫工作。主動加強與各黨總支(直屬支部)、分團委的聯系。
5.學生記者采訪學校領導,需事先向宣傳統戰部說明采訪目的、內容,經同意后方可進行。
6.按時參加例會,積極參加會議內容的討論;按時完成宣傳統戰部交給的一些任務,對于三次無故不參加例會又未及時說明原因的,按照違紀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7.結合參加新聞宣傳工作的實踐,加強思想政治理論、新聞業務知識等方面的學習,提高思想覺悟、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
8.在采訪中要注意文明禮貌,衣著整齊,遵守宣傳工作紀律。對學院一些重要活動,要按照宣傳統戰部的統一安排進行報道,不得擅自行動或以個人名義進行采訪。
9.學生記者所持的學生記者證件,僅用于采訪場合,不得轉借他人,不得用于租賃抵押等用途,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10.了解和反映廣大同學對《院報》、網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地以主人翁的態度,為辦好《院報》、網站出主意、想辦法。
11.積極參加學生記者團的集體活動。
12.完成宣傳統戰部交辦的其他各項任務。
三、組織和管理
(一)組織機構
1.學生記者團設團長一名、副團長二名,負責記者團工作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2.學生記者團團長、副團長由宣傳統戰部任命或競聘產生。
3.記者團團長直接向宣傳統戰部部長負責。
(二)學習例會制度
1.宣傳統戰部每年為學生記者舉辦一至二次學習、培訓、參觀、實踐等活動。
2.學生記者團例會每月一次,由團長或副團長主持,全體學生記者參加,必要時請宣傳統戰部老師和其他人員列席,記者團作好會議記錄,并整理存檔。
3.不出席學生記者例會者須向團長請假,寫好請假條。如遇緊急情況不能請假的,事后應向團長說明并進行補假,對于無故曠會超過三次者予以除名。
(三)記者團團長工作職責與考核制度
1.記者團團長要對記者團工作總體負責,根據宣傳統戰部意見,作好分配與監督工作,記者團如沒按時完成任務或出現重大錯誤,由團長負責。
2.每月組織召開一次例會,及時將宣傳統戰部意見或記者團內決定通知記者,并總結上月工作,部署下月工作。
3.記者團團長須嚴格把握新記者入團與老記者退團的原則,把有才能且致力于記者工作的優秀學生吸收入團,對老記者視其情況準予退團,對違紀、違規的學生記者要嚴格按章處置,并及時報宣傳統戰部審批。
4.重大活動須征求宣傳統戰部意見,不能解決的問題須報宣傳統戰部協調解決。
5.記者團團長負責對記者進行初步考核,考核分優秀、合格與不合格,針對考核情況,對每位記者提出初步獎懲意見。
四、考核和獎懲
(一)宣傳統戰部每年對學生記者的投稿情況、發稿情況、參加例會培訓活動情況及完成其他工作情況進行統計總結,寫出工作鑒定,并發至其所在院(系)黨總支(直屬支部)。
(二)根據工作表現,每年對優秀記者、優秀作品進行表彰獎勵。
(三)優秀記者將擇優推薦到省內外報社、雜志社、出版社等媒體實習。
(四)特別優秀的團員將依據其成績推薦加入作家協會等團體。
第4篇 職業學院學生安全管理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二、遵守學院作息制度,按時作息,按學院要求出入校門;出入校門必須持有效證件(身份證、學生證、出入證等),自覺接受學院領導、老師、保安人員的檢查和督促。
三、教室和宿舍為學院公共財產,愛護公物人人有責,要保護好房屋及內部設施,如門窗、電器、水道、臺椅等,禁止私自改變房屋結構及電路,禁止在墻壁鑿洞,禁止隨意搬動桌椅和架床,禁止隨意調換床位。
四、禁止私自拉接電線,禁止在教室和宿舍使用電爐、電飯鍋、熱水器、“熱得快”等電器,禁止使用蠟燭、酒精爐等明火工具。
五、禁止在宿舍內使用除電腦專用音箱外的其他音響設備;禁止在宿舍內使用如電扇、電視、電吹風、電暖器等大功率電器。
六、禁止隨地吐痰、丟紙屑、雜物,禁止在教室和宿舍內外墻壁、課桌亂寫亂畫,禁止從樓上向下倒水、丟雜物,禁止在走廊倒水、丟雜物。
七、禁止亂丟硬紙雜物入便池、水池。如造成堵塞,由學生自行清理,若需聘請工人清理,則費用由該宿舍學生自付。
八、禁止外宿和留宿外人。
九、禁止進入異性宿舍。因公進入宿舍樓的要征得宿舍管理員同意后才能進入。
十、禁止在宿舍內踢球、打球、酗酒、猜碼劃拳等,午休、晚休時間禁止在宿舍大聲喧嘩、下棋、打撲克、打麻將、彈奏樂器、放錄音錄像等影響別人學習和休息的行為。
十一、禁止私自在宿舍安裝計算機網絡;禁止在網絡上瀏覽和傳播有害信息(黃色、**、人身攻擊等信息)。
十二、禁止參與社會上不良行為,如賭博、吸(販)毒、購買彩票等。
十三、周一至五禁止外出,課余時間禁止到學院教學區、住宿區外的地方游玩;禁止到校外偏僻、不安全的地方。
十四、禁止破壞和侵害附近村民的財物。
十五、雙休日確實需要外出時,禁止單獨外出,必須結伴而行,必須下午5∶30前回校。
十六、禁止到校區附近不潔凈的攤點飲食,確保身體健康。
十七、同學之間互相提醒,互相監督,互相幫助,班級內部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饋網。發現有不按時返校的同學要及時向學院領導、老師報告;遇見陌生人或不熟悉的人、可疑的人應及時向學院保安人員、老師、領導報告。
十八、凡違反《貴港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貴港職業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十九、本規定解釋權在學生工作處。
二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5篇 某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學生培訓公寓管理規定
z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學生培訓公寓管理規定
為確保校區安全,杜絕治安隱患,進一步提高學院學生培訓公寓的管理與服務質量,為廣大師生創造安全﹑文明﹑便捷的住宿條件,經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學院學生培訓公寓由院辦公室具體負責管理。
第二條 接待住宿對象:來院各類別﹑各層次的學習人員; 因公來校工作人員;來校外地學生家長;臨時來校探親的教職工親友等。
第三條 住宿審批:凡需在學生培訓公寓住宿的人員需按照下列程序履行住宿手續后,由學院辦公室具體負責安排與管理。
(一)來校培訓學習人員集體住宿
1. 提供住宿原則:在學院培訓公寓住宿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有住宿需要的培訓中心提供相應的住宿安排,否則,由培訓中心自行設法解決培訓學員住宿問題。
2.住宿安排流程:院內各培訓中心有住宿需求時,需由培訓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公寓住宿申請單》到院辦申請公寓住宿預安排,院辦根據書面申請、《公寓住宿申請單》,以及公寓定金收取回執單對住宿申請起止時間及申請房間數進行預定登記。
3.定金收取辦法:預定公寓按每個房間(住宿費標準)元/天×天數×50%收取定金,并一次性交學院財務室。
4.違約界定:如培訓中心因各種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導致無法按預約時間入住,則視為培訓中心違約,定金不予退還。培訓中心提交預約申請且繳納定金后,原則上不允許變動入住時間和房間數,如有變動,應于入住前5天書面告知院辦公寓管理人員并最后確認,否則視為培訓中心違約。
5.用品配備規定:院辦公寓管理人員按照學院規定為入住人員發放基本的洗漱用品,中心或學員超出規定標準的需求,由中心或學員自行解決。
6.退房時間規定:入住學員應于離開當日14點鐘前完清退房手續,14-18點之間退房的,按半天收取住宿費;18點之后退房的按全天收取住宿費。
7.結算費用規定:各中心應于培訓學員住宿結束后兩日內主動到學院完清住宿費用。
(二)臨時來校人員住宿
1.需住宿者(或其親屬)可直接和院辦公室學生培訓公寓管理人員聯系。
2.學生培訓公寓管理人員報請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院領導審批同意。
3.學生培訓公寓管理人員按規定辦理住宿手續。
第四條 住宿費標準
1.院內各培訓中心培訓學員:四公寓:80元/間、天,
2.校內院外培訓學員:四公寓:100元/間,
3.職工親屬及其他人員:四公寓:40元/人、天,
4. 院內各培訓中心培訓學員:三公寓:128元/人、天,
5. 校內院外培訓學員:三公寓:160元/人、天。
6.三、四公寓收費標準按學院確定標準執行。
第五條 學生培訓公寓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必須強化責任意識與大局意識,嚴格按照申請單分配的房間號與日期安排住宿;超期住宿必須重新申請,繳清費用并完善相關手續;不得私自以任何理由對任何人進行房間的隨意調配,不得私自安排無申請單和繳費收據人員住宿。
第六條 住宿人員退房時,學生培訓公寓工作人員必須進行驗收檢查,辦妥退房手續后方能離開。住宿人員退房后培訓公寓工作人員要及時向院辦公室培訓公寓管理人員報告備案 第七條 學院培訓公寓管理人員要強化對培訓公寓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并隨時督促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z大學繼續教育學院應用技術學院。
繼續教育學院 應用技術學院
第6篇 職業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規定
根據國家教育部、區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為維護我院新校區正常的教學及生活秩序,保證學生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學生一律在校內住宿,不準外宿。
二、學生按規定標準向學校繳納住宿費后,由學生工作處根據系(部)人數作出安排,系(部)對所屬班級再作具體安排,到宿舍管理員處領取鑰匙后,方能到指定的房間住宿。未經同意,不得私自調換宿舍;用畢后,要向所在系(部)清點移交,再由系(部)向宿舍管理中心移交。
三、講究衛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積極參加義務勞動,堅持做好衛生值日工作,注意維護和保持宿舍內外的清潔,自覺遵守大學生行為規范中的衛生規定,人人參與學院、系(部)、班級組織的創建文明宿舍活動,宿舍內務做到清潔、統一。宿舍衛生狀況太差的宿舍應按要求整頓,經整頓仍不改進的應通報批評。
四、住房為學院公共財產,愛護公物人人有責。住宿學生不得任意移動和損壞宿舍內及公用部位的一切生活、消防設施,如門窗、電器、水道、臺椅、滅火器、消防栓等;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變房屋結構及電路,不得在墻壁鑿洞;凡損壞公物者需照價賠償。
五、禁止私自拉接電線,禁止在宿舍使用電爐、電飯鍋、熱水器、“熱得快”等電器,禁止使用蠟燭、酒精爐、柴火等明火工具。
六、禁止在宿舍內使用除電腦專用音箱外的其他音響設備;禁止在宿舍內使用如電扇、電視、電吹風、電暖器等大功率電器。
七、禁止隨地吐痰、丟紙屑、雜物,禁止在宿舍內外墻壁、課桌亂寫亂畫,禁止從樓上向下倒水、丟雜物,禁止在走廊倒水、丟雜物。
八、禁止亂丟硬紙雜物入便池、水池。如造成堵塞,由學生自行清理,若需聘請工人清理,則費用由該宿舍學生自付。
九、禁止留宿外人。
十、禁止進入異性宿舍。因公進入宿舍樓的要征得宿舍管理員同意后才能進入。
十一、禁止在宿舍內踢球、打球、酗酒、猜碼劃拳等,午休、晚休時間禁止在宿舍大聲喧嘩、下棋、打撲克、打麻將、彈奏樂器、放錄音錄像等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的行為。
十二、禁止私自在宿舍安裝計算機網絡;禁止在網絡上瀏覽和傳播有害信息(黃色、**、人身攻擊等信息)。
十三、禁止吸煙、賭博、吸(販)毒、購買彩等,違者按校規處罰。
十四、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品如汽油、酒精、鞭炮、刀具、鐵棒、酒瓶、玻璃片等進入宿舍;不允許佩帶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進入宿舍。
十五、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防止丟失被盜。
十六、發現宿舍門鎖、燈管電線、水道等問題,及時書面報告后勤處安排水電工維修;發現宿舍財物被盜,首先要保護好現場,立即報告宿舍管理員或保安人員、輔導員。
十七、親朋好友來校探訪,不得進入宿舍,可在值班室或會客室接待;如學生的直系親屬需要入內,須經宿舍管理人員同意并履行登記手續。
十八、住宿學生須聽從宿舍管理人員的勸告和管理,宿舍管理員、門衛值勤人員有權對進出宿舍的攜帶物品進行檢查;攜帶物品出校門須開具出門證,至少有本宿舍同學或輔導員證明。
十九、同學之間互相提醒,互相監督,互相幫助,班級內部或宿舍內部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饋網。發現有不良行為、危及宿舍安全行為或違紀行為;遇見陌生人或不熟悉的人、可疑的人進入宿舍區應及時向學院保安人員、老師、領導報告。
二十、凡違反宿舍管理規定或違反紀律的行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二十一、本規定解釋權在學生工作處。
第7篇 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團體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生成立和參加學生團體的權利,維護學生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學生團體的管理,促進學院的科學、人文氛圍,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團中央的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團體是我院在校學生依據興趣愛好和自身實際需要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群眾性學生組織。
第三條 成立學生團體,應當經學院審查同意,并依照本規定進行登記和管理。
下列團體不屬于本規定登記的范圍:
(一)各級學生黨團組織;
(二)按照學生會章程組成的學生會組織;
(三)班級組織。
第四條 學院提倡、鼓勵、引導和支持學生團體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積極向上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學院為學生團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服從學院的領導和管理;
(二)組織學生團體必須履行申報、審批、登記、注冊等手續;參加學生團體按團體章程的要求履行入會手續,并服從該團體管理,履行相應義務;
(三)不組織和參與“同鄉會”、“老鄉會”等類似的“學生團體”;
(四)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不能影響學院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和自身的學業完成。
第六條 院團委和各系部團總支是學生團體的管理部門。學生團體必須在院團委進行登記、注冊,未經登記和注冊,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學生團體或以學生團體的名義進行活動。
第二章 學生團體的成立登記
第七條 成立學生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會員須達到20人以上;
(二)有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團體的名稱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并與其活動性質、成員分布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
(四)學生團體應有政治素質和政策水平高、思想作風正并精通學生團體業務的指導老師。
第八條 全院性的學生團體或者跨系部的學生團體,由院團委負責登記和管理;系部級的學生團體,由所在系部團總支提出意見,報院團委登記,系部團總支負責管理。
第九條 申請籌備成立學生團體,發起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申請書;
(二)擬成立的學生團體的章程。章程應包括學生團體的名稱、宗旨、主要任務、活動內容和范圍、組織機構、經費來源及物質條件和其它應說明的事項;
(三)會員名單及人數情況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學生證;
(五)指導教師基本情況的證明。
第十條 院團委在收到本規定第九條所列文件后15日內,對申請成立的學生團體進行全面審查、公示,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成立的意見,并上報學院主管領導審批。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成立的學生團體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學生團體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規定第二條和第五條規定的;
(二)學院或者該系部已經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的;
第十二條 學院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院團委為該學生團體進行登記之日為該學生團體成立時間,并由院團委建立檔案,發給《學生團體登記證書》。批準成立的學生團體應盡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三條 被批準成立的學生團體,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和負責人。學生團體在征得院團委同意后,可自備各種形狀的藝術圖章或其它標志,以便開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學生團體會員證由院團委統一制作,任何學生團體不得自行制作會員證。
第三章 注冊與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學生團體自登記之日起每學期前兩周內到院團委注冊,逾期不注冊者視為自動解散。
第十五條 學生團體原則上在每學期初開展納新工作,納新后報院團委備案。
第十六條 學院成立由院團委領導的學生團體聯合會。學生團體聯合會是全院學生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各學生團體工作的統籌協調。聯合會秘書長由院團委教師擔任。
第十七條 本院學生不能組織和參加校外的學生團體。學生團體經院團委批準后可以與校外學生團體聯誼,開展聯合活動。
任何學生團體不得吸收校外人員及非學生成員入會。
第十八條 學生團體的活動經費可以通過自籌,接受贊助、獎勵和贈與等其他方式獲得,但不得強制性收取會員會費。
學生團體的經費按照其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使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財務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學院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九條 學生團體創辦、編輯校內刊物必須嚴格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學生團體向院團委提交書面申請,經黨委學生工作部、院團委審核后,報黨委辦公室批準;
(二)選用稿件全部交院團委審核后交付印制;
(三)刊物印制完畢后,在院團委批準的范圍內散發。
學生團體創辦面向校外或社會的刊物,按國家《社會團體管理條例》或刊物出版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院團委指導大型學生團體活動的開展,對學生團體實施定期檢查,對學生團體違反本規定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期開學兩周內,學生團體應上交工作計劃,并按院團委批準意見在該學期內付諸行動。
第二十二條 超出計劃的活動,學生團體須提前一周向院團委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必須說明活動的目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組織負責人、范圍及經費預算等,由院團委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會員及負責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團體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任何一個團體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
(二)了解所在學生團體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
(三)對學生團體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四)向學院反映問題和情況;
(五)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六)按照章程擔任學生團體職務。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團體會員的義務有:
(一)積極參加學生團體的各項活動;
(二)接受學生團體的定期注冊;
(三)不得違背本團體章程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團體的負責人和主要干部應由學生團體會員根據團體章程規定的選舉方法和程序產生,經院團委考察后確認。學生團體主要負責人有享受學生干部待遇的權利。學生團體負責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我院學籍并在讀;
(二)具備所在學生團體的相應特長,熱心工作,樂于服務;
(三)模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在學生中有一定威望。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團體負責人:
(一)在校期間受到校規校紀處分的;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團體被宣布解散或注銷的主要責任人;
(三)綜合測評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擔任學生團體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 院團委每學年對各學生團體、主要干部以及學生團體會員實行考核評比制度,對工作態度端正、工作突出的學生團體、干部及會員,進行表彰和獎勵,并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五章 學生團體的變更登記和解散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院團委申請變更登記。修改章程,應當報院團委核準。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團體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自行解散,也可以集體決議自行解散。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團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強制解散,情節或后果嚴重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一)學生團體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不接受院團委的管理指導;背離學生團體活動宗旨,利用學生團體名義從事非法或不健康的活動;
(三)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注冊,進行整頓后仍未注冊的;
(四)學生團體會員連續兩學期不足要求的人數的;
(五)學生團體連續兩學期未進行活動的;
(六)財務狀況混亂,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
(七)開展活動違反校規校紀或出現其它應予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條 自動解散、自行解散和被強制解散的學生團體都應當理清財務狀況,由院團委審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團體變更、解散應辦理相應登記,并以公告形式在全院范圍內宣布。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內江職業技術學院。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執行。
第8篇 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干部培養與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培養一批專業精湛、作風優良、具有奉獻精神和良好服務意識的學生干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生干部是聯系學校和廣大學生的紐帶和橋梁,在各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接受學校各級團學組織的指導,在法律和學校規章允許的范圍內,圍繞或配合學校中心任務開展工作。
第三條學生干部是學校開展學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級黨、團組織必須高度重視學生干部隊伍建設,完善學生干部隊伍管理,提高學生干部隊伍素質。
第四條學生干部要熱忱為同學服務,關心和維護廣大同學的利益,不允許任何學生干部脫離學生,凌駕于學生之上。
第五條 學生干部是學生中的先進分子和骨干,必須在各方面成為學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學生干部的產生和任職條件
第六條 學生干部的選拔,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推薦、自薦等多種形式產生候選人,通過民主程序選舉產生;特殊情況下,學生干部也可由組織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產生。
第七條 學生干部的使用實行層級制,未擔任過低一級職務的學生干部一般不得直接擔任高一級職務。
第八條 學生干部任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現和道德品質,熱愛祖國、熱愛學校、關心集體、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文明禮貌、模范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同學中起表率作用;
(2)學習目的明確,勤奮努力,有較強的學術進取精神,學習成績較好;
(3)有大局意識,愿意為同學服務;有正義感,敢于與一切不良現象及損害集體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作斗爭;
(4)有較強的責任感,勇于承擔社會工作;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積極組織有益于學生成長的各項活動;具有團結協作精神,善于把不同類型的同學團結在自己的周圍;
(5)有創新精神,積極為集體建設出謀劃策,把學生組織建設成為同學服務的集體。
第九條 學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動辭職: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受到各類處分或個人素養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學生中影響不良者;
(2)在任職期間有兩門以上專業課程不及格者;
(3)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成績無法進入班級前50%者;
(4)在工作中不能顧全大局,互相拆臺使工作不能順利開展,使集體利益及聲譽受到損害者,或以權謀私,經教育不改者;從事其他與學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動,嚴重損害集體利益或聲譽者;
(5)不能勝任所擔任職務者。
第十條學生干部自動辭職程序如下:
(1)學生干部本人提出辭職報告,交同級學生組織指導教師;
(2)各級團學組織接到學生干部辭職報告后,應召開相應會議進行討論,對確有第九條所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干部,準予其辭職,在相應范圍內宣布并報上一級組織備案。
第十一條根據第九條規定,學生干部應該辭職而不辭職的,所在團學組織和學生可以向校學生監事委員會提請組織調查,由校學生監事委員會負責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報黨委學工部決定處理,情況屬實的將其免職或撤職。
第三章 學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培養
第十二條 學生干部由各級團學組織負責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條 校團委學生干部由校團委負責管理和考核,考核結果報學生干部所在系黨組織和學生處。
第十四條 校學生會干部由學生處負責管理和考核,考核結果通報學生干部所在系黨組織;系團總支、學生分會干部由各系及輔導員具體管理和考核,班委、團支部干部由輔導員、班主任具體管理和考核,考核結果報系黨組織及學生處。
第十五條學生干部是學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份,其培養應納入學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隊伍培養范圍。學生干部的教育采用集體教育、個別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舉辦培訓班、掛職鍛煉、壓擔子等多種形式,積極倡導學生干部在工作中學習、在工作中鍛煉、在工作中教育、在工作中成長的干部培養思路。
第十六條學生干部每年填寫一次《成林陶瓷學院學生干部考核登記表》,記入本人檔案。根據本規定第九條而自動辭職或被免職、撤職的學生干部,亦需填寫此表。各級黨團組織在考核意見欄中注明其辭職或免職、撤職原因,有調查材料的要一并收錄,建立學生干部考核資料入檔制度。
第十七條學校每年評選一次校級優秀學生干部,具體要求和程序依據《成林陶瓷學院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評選辦法》、《陶瓷學院共青團員獎勵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學生干部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在綜合測評時享受相應的加分。
第十九條各級團學組織應提供條件并要求學生干部自覺提高政治理論水平,表現優秀、有要求入黨的,應向學生干部所在院系推薦其進入各級黨校學習或列為入黨積極分子加以培養。
第二十條 學生干部實行輪崗制,即學生干部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得超過二年。
第四章 學生干部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生干部享受下列權利:
(1)代表學生參與社會事務和社會監督,通過學校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學生的意見;
(2)代表學生參與學校教育和管理事務,溝通學校有關部門和有關領導與廣大學生的聯系,促進學校教學工作、學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與學生利益相關的工作,參與有關學生事務的協商;
(3)組織學生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在維護國家和人民以及學校整體利益的同時,維護廣大同學的正當權益;
(4)對本級或上級團學組織的工作有討論、建議和批評的權利,并有權要求其改進工作;
(5)有被推薦或自薦到更高一級組織直到校團委、校學生會任職的權利;
(6)評優或就業時,在同等條件下,學校根據貢獻大小,給予優先推薦;
(7)有維護集體、他人及自身的正當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
(8)按學校的有關規定享受其他應享受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學生干部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認真學習政治理論,積極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2)及時反映廣大同學的意見和呼聲,做學生利益的忠實代表和維護者;
(3)團結廣大同學,成為同學的知心朋友;
(4)認真組織各項有益于學生身心健康的課內外活動;
(5)做好本職工作,完成組織交辦的任務;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組織能力、口頭表達能力、宣傳鼓動能力以及社會活動能力;
(7)正確處理好工作與學習的關系,做到工作、學習兩不誤;
(8)模范遵守國家法令和校規校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中的學生干部是指:
(1)校團委、校學生會各部干事(含干事)以上干部;系團總支、系學生分會各部委員(含委員)以上干部;班委、團支部干部;
(2)校藝術團隊(部)副職(含副職)以上干部;學生社團正副會長(社長);校學生廣播臺。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成林陶瓷職業技術學院
第9篇 某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規定
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院學生社團管理、推動社團的健康發展,繁榮校園文化,加強我院學生素質教育工作,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按照我省高校社團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社團是經過學院批準,由本院學生自愿組織參加的群眾性團體,在校學生可以申請加入,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
第三條 我院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江蘇省委、江蘇省教育廳和我院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學生社團管理指導思想:
(一)以*理論、“****”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以提倡百花齊放。
(二)加強自身建設,發揮“三自”作用為主要原則,全面有效的對學生社團進行調控管理,促進學生社團健康發展。
(三)鍛煉學生能力,豐富校園生活,陶冶學生思想情操,提高學生人文素養和科學素質,探索和推進校園文化社團化的發展之路。
第五條學生社團受學院黨委領導,在學院黨委宣傳部、學生工作部(處)教務處等職能部門的協助下,由學院團委承擔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通過學院學生活動經費統一劃撥和管理、會費繳納、接受獎勵或贈與等其他方式獲得,經費由院團委統一管理,各社團應有計劃地合理使用,并自覺遵守學院財務制度。
第七條 學生社團成立,應當經學院團委審查同意,報黨委批準,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八條 院學生社團登記成立時,均需按照學生社團的理論學習、學術科技、文學藝術、社會科學、志愿服務、體育健身的類別進行申請。我院學生社團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學院團委。
第九條 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人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至少一名社團指導教師。
(四)有規范的章程。
(五)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
第十條 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學生證
(四)指導教師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具備下列事項:
(一)名稱、活動場所
(二)宗旨、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
(三)學生社團類別
(四)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五)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和產生程序及權限
(六)財務管理、經費使用和原則
(七)負責人的條件、權限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團終止的程序
(十)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院團委應當在收到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籌備的決定,批準籌備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當自院團委批準籌備之日起60日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籌備期間不得以學生社團的名義收取會費和組織社團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十三條 自批準籌備之日起60天內,院團委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成立的決定,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盡快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四條 以下情況不得批準社團成立
(一)社團宗旨、活動內容、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
(二)院內已經有性質、類別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的
(四)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五)批準成立期限屆滿,籌備社團的人數未超過20人的
(六)院內條件或社團條件不具備的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院團委負責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一)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和備案
(二)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學生社團聘請校內外專家擔任顧問的申請進行審查批準
(四)對學生社團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第十六條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活動,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學生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
第十七條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我院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學生社團在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院團委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檢查。
第十八條學生社團應當定期向院團委申請年度審核,每學年初進行登記。學生社團不得私刻公章,可以自備藝術圖章和其他標志,但必須經院團委批準。
第十九條學生社團可以根據需要創辦面向校內的報刊,但報刊內容應限定在本社團宗旨范圍內。在正式創刊之前,要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說明辦刊(報)宗旨、登載內容、出版周期、經費來源以及編輯人員組成等有關情況,未經批準,不得印刷、散發和張貼自辦報刊。
第二十條我院學生社團只允許在學院范圍內開展活動,開展社會活動必須報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學生跨校進行交流活動必須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報江蘇省學生聯合會秘書處批準,并按照《江蘇高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及學生社團開展跨校活動的暫行管理辦法》進行。
第四章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學生社團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利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二)審議批準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針對社團的變更,注銷等事項作出決定
(四)修改社團章程
(五)監督社團的財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社團會員大會應
當每學期召開一次,并將大會形成的決議報學院團委批準和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的變更、注銷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 社團執行機構是會員大會領導下的社團日常事物處理機構,執行機構由社團負責人組成。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主要是指社團正副會長,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本社團成員通過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經學院團委審查后產生。學生社團的正副會長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在校期間曾受過校紀校規處分的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消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三)有一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部門事項
第五章 學生社團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我院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一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社團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九條 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執行機構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校紀校規,損害成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學院團委反映問題和情況。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成員應當接受社團定期注冊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章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三十三條 社團成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并有權對社團建設提出批評和建議,促進社團的健康發展。
第六章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在7天內向學院團委申請變更登記,學生社團修改章程,應當在7天內報學院團委核準。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學院團委申請注銷登記:
(一)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團被責令關閉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學生社團提出注銷申請登記,應當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名,經會員大會通過的注銷申請書。學院團委應當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清算,并出具清算報告書,清算期間,學生社團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學生社團應當字清算結束之日起15天內向學院團委辦理注銷登記。學生社團注銷后的剩余財產,上交學院團委統一處理。
第三十八條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應當在報批后盡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學生社團的獎懲制度
第三十九條 學院團委應當定期對全院社團進行綜合評估,評選校級“優秀社團”和“優秀社團成員”并對其給予獎勵
第四十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院團委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改。
(一)活動范圍與內容與社團宗旨不符
(二)不接受本條例規定,不接受學院團委規定和指導
(三)財務制度混亂
(四)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注冊的
(五)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
(六)其他應當進行整頓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院團委有權將其解散
(一)社團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社團執行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有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棄社團宗旨,情節惡劣的
(四)進行整頓后未有起色的
(五)社團成員連續兩年不足20人的
(六)社團連續一學期未進行活動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學院團委共同制定
第10篇 某學院學生住宿管理規定
學院學生住宿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生住宿管理,維護正常的學生生活秩序,共同營造潔凈、舒適、穩定、安全的學生住宿環境和文明、健康、進取、向上的舍區文化氛圍,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二條成立****學院學生住宿管理委員會,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主任,后勤集團和學生工作處負責人任副主任,各院(系)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及保衛處、財務處、團委、物業公司、學生會負責人任委員,全面負責學生住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宜,指導和協調學生住宿的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物業公司。
第三條學生工作處、后勤集團、院(系)、保衛處、物業公司按確定的職責,分工協作,共同參與學生住宿的管理。物業公司負責學生住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四條學校在學生入住時按“院(系)、專業、年級、班級相對集中”的原則對學生住宿進行統一安排,學生應服從學校的安排和調整。
第五條學生原則上不允許在校外住宿。確有特殊情況需在外住宿的,應當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家長簽字、學校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通過,然后與學校簽訂校外住宿協議。對未辦理相關手續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學生,應搬回學校住宿,學校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紀律處分。經學校備案而在校外住宿期間發生安全問題的,除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承擔相關的民事或刑事等全部責任外,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六條學生入住學生公寓,憑住宿繳費收據,到所分配的學生公寓管理室辦理住宿手續,并領取房間鑰匙。
第七條學生住宿的床位一經分定,原則上不再進行個別調整。每個寢室設寢室長一名,報本樓棟管理員室備案,寢室長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換,寢室長負責本寢室的生活秩序、治安保衛、清潔衛生和公共家具財物的保管。
第八條公寓管理員在學生住宿安排妥善后,須填寫學生住宿情況登記表,并報物業公司備查。
第九條 學生畢業或退、休學時,要到物業公司辦理有關手續方
可離校。
第十條 物業公司應嚴格按每房定員安排床位,對因未報到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物業公司及時加以調整,任何單位、個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占用空房。
第十一條學生公寓內禁止留宿客人。
第四章公物管理
第十二條 學生入學須填寫借用公物登記卡,寢室內的公共設施和隨房設備,由寢室長簽名驗收,畢業時如數移交。學生個人借用家具有本人辦理借用手續,畢業時如數交還。室內公物如有丟失或人為損壞,有當事人或本寢室學生照價賠償,否則不能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三條公寓內公用家具、公共設施由公寓管理員負責管理,
公寓管理員要定期檢查或抽查,做到帳、物、卡相符。
第五章水電管理
第十四條全體學生要養成良好的用水用電習慣,自覺節約水電資源。要杜絕“長流水”、 “長明燈”現象,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燈滅。
第十五條學生寢室內不可使用電爐、電熱褥、電熱杯、電飯鍋、電烙鐵、電熱水器、空調等大功率電器,不可擅自加接電線。因違章用電造成事故,除賠償全部損失外,報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責任,并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學生公寓的水電用量按國家規定標準配給(每生每月5度電、2.5噸水,一學年按10個月計算)。超過使用標準的費用由學生個人承擔,超額水電量按民用收費標準計費。學生應主動配合物業管理部門按月交清超用的水電費。
第六章維修管理
第十七條 學生公寓設施的大、中型維修由物業公司安排每年的假期進行。
第十八條 學生公寓公共場所的小型維修由管理員負責在管理員室登記報修。
第十九條 學生寢室內燈、水龍頭、門、窗、家具等維修由學生在管理員室登記報修。
第二十條 在報修基礎上,公寓管理人員和維修人員要查清損壞性質,屬正常損耗,及時免費維修;如屬人為損壞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罰款后予以維修,并按學生管理規定處理。
第七章衛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學生要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搞好寢室內務,保持
室內整潔、美觀。遵守學生公寓垃圾袋裝化的管理規定,每日上午 8:30前、下午2:30前,將垃圾裝袋投入垃圾桶內。
第二十二條 自覺維護公寓的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不從窗口亂丟廢棄物、亂倒污水,不亂倒垃圾,不在墻壁上亂寫亂畫,不在公寓內飼養寵物。
第二十三條 保持室外良好的衛生環境,保護綠化景點和公共設施。不污染環境,不踐踏草坪。
第八章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條負責安全值班的人員,必須掛工作牌或佩戴值班
章,認真值勤,忠于職守,不脫崗、溜崗。值班員認真執行出入、會客、留宿、攜帶物品登記等各項制度,嚴格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公寓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五條學生應自覺維護舍區安全,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妥善保管自己的貴重物品。
第二十六條學生應按時作息。公寓早上開門時間為6:00時,晚上關門時間為11:00時,熄燈時間為11:30時。按規定時間熄燈后,不起哄。晚歸的學生應自覺填寫晚歸登記單,出示有關證件并說明晚歸原因。對無故晚歸或不服從管理者,由公寓管理員報請所在院(系)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每個學生配給一把房間鑰匙,要妥善保管,不轉借他人,丟失時要及時報告宿舍管理人員,不準自行配制鑰匙。畢業離校或宿舍調整時,應將鑰匙主動交還管理室。
第二十八條發生火災事故時,應及時采取報警、撤離現場、滅火等有效措施,將損失降到最低點。發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時,在場學生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管理員、保衛處或公安部門,并協助處理。
第二十九條不在公寓內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劇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第三十條保衛部門應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調換。任何人不可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條嚴禁在公寓內使用明火,如不能焚燒紙張和雜物、不能使用煤氣爐、煤油爐、酒精爐等各類有明火的器具,不點蠟燭。
第三十二條住宿學生要保持公寓安靜,不在公寓內打鬧、喧嘩、奔跑、踢球,晚自習時間及就寢后,不大聲談話、彈唱,影響他人休息。
第三十三條嚴禁小商小販進學生公寓兜售商品,學生亦不能在公寓內搞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學生在公寓內不得有酗酒、打麻將、賭博、打架斗毆、吸毒、傳播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女生宿舍樓禁止男性進入。如因工作需要進入女生樓的班主任、學生干部,須出示有關的證件,經管理員同意方可進入。女生家長來校探親,須憑本人證件登記,并將證件存放在值班室后,才能進入女生宿舍,離開時取走證件。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學生公寓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后勤集團負責解釋。
二00五年七月
第11篇 某職業學院學生學籍學歷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3年)》和《安徽省改革和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皖教學〔2010〕7號)精神,加強我院學生管理工作,強化工作責任機制,推進學生學籍學歷管理規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建立學籍學歷管理工作長效機制,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責任分工
第二條 學院院長是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學生學籍學歷工作副院長,是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責任人,承擔領導、協調和監管責任。
第三條 學院學工處、教務處承擔組織實施責任;各系部負責人是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直接責任人;輔導員(班主任)是學籍學歷管理工作具體責任人。
第三章 新生復查
第四條 新生復查由院長牽頭,學工處(招生辦)、教務處共同負責,各系部等部門參加,制定復查措施與辦法,明確職責,規范程序,將學生入學資格復查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確保新生資格和各種資料的真實性。
第四章 學籍注冊與日常管理
第五條 學工處制定學籍注冊程序,嚴格執行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將復查合格取得學籍的新生信息進行注冊。此外,每個學年學工處要據實、準確辦理學生學籍異動和學年電子注冊。
第六條 建立學生、輔導員(班主任)、各系部、學工處、教務處和學院院長分級簽字責任制,確保學生學籍電子注冊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七條 嚴格申請、審核和審批學生休學、復學、留級、退學、轉學等學籍變動手續,規范學籍變動處理程序,優化成績登錄流程,有根有據變動學生學籍。
第八條 規范學生轉專業和轉學條件,依據審核程序,把好審批關。具體操作按照《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學院提倡學生輔修其他專業或專業課程,制定制度,規范相關審批或備案手續,做好成績、學分認定,學院將逐步完善跨系輔修等有關協議和規定,推進學生在自愿的基礎上跨系輔修。
第五章 學歷證書注冊
第十條 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即時注冊制度,在規定時間內對畢(結)業證書即時注冊,發證前將學生畢業信息落實到位。
第六章 申訴制度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和安徽省關于學生申訴處理的規定和要求,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制定《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完善申訴處理流程,妥善處理學生學籍學歷方面的申訴。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二條 建立學籍學歷管理數據保密制度,確保學生基本信息不公開、不擴散,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詢庫中的數據,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三條 建立預警機制,制定應急工作預案,對可能出現的突發問題、重大群體性事件進行風險評估。學院相關部門要加強信息技術安全工作,保證學籍學歷管理在系統內安全正常運行。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學籍學歷管理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妥善解決。學院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于工作失誤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應責任,對于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等行為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遵照《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學工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12篇 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規定
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規定
學生宿舍是學生學習、生活、交友、休閑的重要場所,是學院對學生進行素質教育的重要陣地,是展示高校校園文明成果的重要窗口。為加強學生宿舍基礎文明建設和管理、教育、服務的育人工作,根據《高等學院學生行為準則
(試行)》《高等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規定。
(一)住宿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學生宿舍各項管理規定,服從管理,文明住宿。
1.學生住宿由宿管部門統一安排,按指定的房間、床位住宿,不得隨意調換,占床一個月不住者取消住宿資格,其床位由宿管部門收回另行安排。學生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2.住宿學生須按學院有關規定,根據所住宿舍條件的不同在每學年開學初按時足額交納住宿費。
3.住宿學生必須服從宿管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宿管人員的檢查,妨礙宿管人員的正常工作。
4.學生不準進入異性宿舍。若確屬工作需要進入異生宿舍者,須經值班人員同意方可進入,辦完事后應自覺離開。
5.住宿學生在宿舍禁止留宿外人,嚴禁留宿異性,不準寄放親朋販賣的貨物。如直系親屬來訪確因夜深在外找不到住處,留宿學生須持本人學生證和來訪者的有效證件到值班室辦理手續后方可留宿一晚,違者予以適當處罰。違反兩次以上者
(含兩次),給予警告處分。
6.同學和親屬來訪,必須遵守門衛會客規定,履行來訪登記手續,學生上課和自習時間一律不接待來訪。
7.住宿學生應自覺遵守學院作息時間,做到按時入舍,就寢、起床。晚歸學生須向值班員出示證件、說明原因、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入舍。無正當理由月累計2次晚歸者,給予警告處分。
8.寒暑假原則上不安排學生留校住宿。若確因教學實習或社會實踐等需要留校住宿的學生,需經本人申請、分院同意方可辦理留校住宿。寒暑假留校住宿的學生須交納水電費和住宿管理費。
(二)住宿學生應當自覺維護宿舍正常的生活、學習、安全秩序,保障學院和學生的財產和人身的安全。
1.未經宿管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學生宿舍叫賣或從事其他商業活動。違者沒收所賣商品外,并處以罰款。
2.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宿舍;禁止在宿舍內自炊或燃燒雜物;不準在寢室點用蠟燭,違者除沒收其禁用物品外,并給予警告處分。如因違規保管或使用上述物品而引起火災、爆炸等事故者,將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3.住宿學生要注意保護宿舍安靜。晚休、午休和自習時間不準在宿舍內喧嘩、歌舞、大聲播放音響或收錄機、打撲克、打麻將、下棋、玩游戲機、看影碟或電視,不得進行妨礙他人學習和休息的娛樂活動。對有以上違紀現象的學生,將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4.住宿學生要團結友愛,互相幫助,文明住宿,禮貌待人。嚴禁打架斗毆,酗酒賭博,違者將給予紀律處分。
5.住宿學生要增強安全意識,注意防火防盜。人離寢室,要鎖好抽屜,關好門窗、鎖上門鎖、保管好房鎖匙,嚴禁將寢室鎖匙借給室外人員,由此引起失竊等安全事故,將追究當事學生的相關責任。
6.住宿學生上課時間,每棟宿舍不留或只留一道門進出,學生攜物外出,須憑學生證登記后放行。
(三)住宿學生應當自覺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努力創建整潔舒適的宿舍生活環境
1.寢室內務衛生由寢室長安排本室同學輪流打掃,做到一日兩小掃,每周一大掃。上午、下午第一節課以前,應將室內垃圾掃出并倒入樓道垃圾桶內,以便清潔工統一清理。
2.住宿學生每天應主動整理自己的內務。起床后把床上用品和衣物疊放整齊,其它東西一般不宜放在床上;箱子一律放在箱架上,紙簍、簸箕、掃帚放在門后;自修桌上除擺放學習用品和花瓶、茶杯外,不堆其它物品。
3.住宿學生要自覺維護宿舍清潔衛生,保持室內整潔,寢室門前衛生實行'三包'.嚴禁從窗口和樓道潑水、倒飯、扔果皮紙屑;不準在宿舍內打球,往墻上踢腳印;不準隨地吐痰、亂貼亂畫;剩余飯菜倒入衛生間潲水桶內;違者將給予全校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4.住宿學生要講究個人衛生。衣被要經常洗滌,洗滌后擰干水晾曬在宿舍指定地點。寢室內掛蚊帳鐵線不得懸掛衣物或其他物品。
5.自行車進出宿舍不得騎行。住宿學生自行車須停放在宿舍區車棚或指定區域,走廊、寢室禁止停放自行車,違者將暫扣違章停放的自行車,并給予通報批評。
(四)住宿學生應當自覺愛護公共財物,保護公共設施,確保宿舍財物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使用。
1.各寢室家具等財物的配置標準是:每人配給方凳張、床鋪、自習桌、臉盆架、箱架各1位,每室配給電風扇1臺,電話1部,其它財物按宿舍條件和學院財務配給。
2.住宿學生要自覺愛護公共財物,不得擅自將其拆除或搬出寢室。嚴禁破壞公共財物的現象發生,違者按市場價予以雙倍賠償,若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并將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3.寢室內的一切公共財物,在學生搬進寢室前和學生畢業離校或搬出寢室時,均需履行簽收交驗手續,交驗時如發現短缺損壞,均須照價賠償。
4.畢業生在就業派遣期間損壞公物者,加重一級處分,有關材料歸入本人檔案并寄送就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