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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火、防爆及動火作業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2-12 22:00:03 查看人數:41

      防火、防爆及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第1篇 防火、防爆及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1.目的

      通過對廠內防火防爆區域的嚴格劃分和動火管理,杜絕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內各部門。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班組。為本制度的執行體。

      4.內容與要求

      4.1 防火防爆區域劃分標準及區域劃分

      4.1.1 甲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1.1.閃點<28℃的液體;

      4.1.1.2 爆炸下限<10%的氣體;

      4.1.1.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1.1.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4.1.1.5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4.1.1.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4.1.1.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于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4.1.2 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2.1 閃點≥28℃至閃點60℃的液體;

      4.1.2.2爆炸下限≥10%的氣體;

      4.1.2.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1.2.4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4.1.2.5助燃氣體;

      4.1.2.6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60℃的液體霧滴。

      4.1.3 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3.1 閃點≥60℃的液體;

      4.1.3.2可燃固體。

      4.2 公司動火管理范圍

      4.2.1 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4.2.2 動火項目

      4.2.2.1 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

      4.2.2.2 噴燈、火爐、液化器爐、電爐等;

      4.2.2.3.烘烤、熬瀝青、炒沙等;

      4.2.2.4.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4.2.2.5 生產裝置和缸罐區使用電動砂輪、風鎬等。

      4.3 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4.3.1 固定動火區:經審批確定后無須辦理動火手續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安環部門簽字,分管經理批準并備案。

      4.3.2 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臨時動火區由施工單位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準辦理動火證,非經批準的施工項目不得在該區域內進行作業。

      4.4 三級動火的范圍

      4.4.1 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4.4.2 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4.4.3 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4.4 凡一個單位或一個工序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4.5 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的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4.4.6 廠區管架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4.5 生產裝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 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等符合有關要求。

      4.5.2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等裝置。

      4.5.3 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裝置等設施。

      4.5.4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呼吸閥阻火器。

      4.5.5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的靜電接地設施應安全可靠。

      4.5.6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可能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4.5.7 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應在避雷裝置的保護范圍之內;放空管應有良好的接地。

      4.6 動火作業責任劃分

      4.6.1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動火安全注意事項。

      4.6.2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應嚴格按動火規定進行作業,勞保用品穿戴齊全,動火作業時,動火證應隨身攜帶,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

      4.6.3 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方法的人員擔當;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6.4 動火作業點班長(值班長、組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銜接工作,并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認可,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6.5 動火審批部門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審批程序是否完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4.6.6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4.7 動火分析

      4.7.1 動火分析應由質監部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7.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由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7.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4.7.4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公司主管領導或工程師簽字同意,采取其他處理措施。

      4.7.5 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8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 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2%。

      4.9 動火審批權限

      4.9.1特殊動火:由動火地點部門主管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條落實后初審簽字,經電廠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報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4.9.2 一級動火:由動火地點負責區域的部門主管領導落實安全措施并初審簽字后,經電廠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終審批準。

      4.9.3 二級動火:由動火地點部門主管領導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證,批準動火。

      4.9.4 公司各級領導和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隨時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發現違反動火規定或動火危險時,可收回動火證停止動火,對于嚴重違反動火規定的施工班組或個人將嚴肅處理。

      4.10 動火的安全管理規定

      4.10.1 凡在生產、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并加盲板,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

      4.10.2 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去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4.10.3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并監督落實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使用,如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證。

      4.10.4 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應逐項審查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如果不符合動火要求,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在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證,否則一經查處,將責令停止作業并進行培訓學習,經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崗作業。

      4.10.5 凡甲、乙類防爆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

      4.10.6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10.7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0.9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證有效期均為24小時,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4.10.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10.11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8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10.12 停車或大修時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方能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10.13所有動火作業必須按照動火程序進行,任何人不得違反。

      方園環保建材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日

      第2篇 項目經理防火管理規定

      一、對組織施工和工程項目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指揮和組織施工要遵守有關消防法規及內部規定;逐級落實防火責任制。

      二、組織學習和貫徹上級發布的消防工作規定,督促制定各種消防規章制度。

      三、將消防工作納入施工生產全過程,定期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檢查布置工作;督促重大防火隱患的及時整改,并視情況責成保衛部門下發《火險隱患通知書》。

      四、指導現場消防保衛組織的工作;負責消防責任事故的追查處理工作;對施工現場保衛、消防安全工作做決策。

      第3篇 防火管理規定

      1. 目的

      建立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保障管理轄區內用戶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 范圍

      適用于商務樓及小區項目防火工作。

      3. 職責

      3.1 管理處經理對管轄區內消防工作全面負責。

      3.2 保安負責人負責消防、實施演習、檢查、整改工作。

      3.3 工程負責人負責對轄區內消防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護。

      4. 管理規定

      4.1 防火基本原則

      4.1.1 消防安全工作應遵循“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各樓盤的經理是防火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部門、各班組負責人定期對消防安全進行檢查。

      4.1.2 堅決貫徹執行《上海市消防條例》禁止在管轄區內燃放煙火爆竹,不得擅自動用明火,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4.1.3 加強宣傳教育,對新進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進行消防演習。

      4.1.4 任何人員不得擅自挪用和損壞消防器材和設備。定期對消防器材和設備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4.2 消防安全工作

      4.2.1 管理處保安負責人或消防專員每月檢查消防安全工作,糾正違章行為,整改火災隱患。發現問題由保安負責人或消防專員開具《整改通知單》要求整改。

      4.2.2 定期對消防器材設備進行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

      4.2.3 對各類機房、消防通道、商戶廚房等定期進行檢查。

      4.2.4 保安負責人每年制定《消防演練計劃》,并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習。

      4.3 動火安全管理

      4.3.1 本單位或外單位在管理區域內因施工需動火的工程,原則上應上報消防局審批,特殊情況下,在管理處辦理動火作業手續。

      4.3.2 動火施工人員應持有相關操作證書。

      4.3.3 裝修區域或單元內動火,需要至相關部門申辦《動火許可證》。

      4.3.4 獲管理處批準后,持《動火許可證》后,方可在指定區域動火,同時施工單位動火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火措施,且管理處派人監督其動火,完畢后立即清查現場。

      4.3.5 在經批準重點部位動火(變壓器、配電房、汽車庫、發電機房、樓層等處),動火前后必須做到“八不、四要、一清”標準。

      4.3.5.1 動火前“八不”

      aㄘ 防火設備不落實不動火

      bㄘ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cㄘ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dㄘ 凡盛裝過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eㄘ 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fㄘ 凡儲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內、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物品的不動火;

      gㄘ 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

      hㄘ 未配備有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4.3.5.2 動火中“四要”

      aㄘ 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bㄘ 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操作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要立即停止動火;

      cㄘ 發生火災、燃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dㄘ 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3.5.3 動火后“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才能離開現場。

      5. 記錄

      5.1 sc-form-22 《動火許可證》

      5.2 sc-form-23 《整改通知單》

      第4篇 s區幼兒園安全防火管理規定

      區幼兒園安全防火管理規定

      安全防火工作是保衛國家經濟建設,保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社會工作,它在維護政治穩定、社會穩定的斗爭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同時也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組成部門。為了確保幼兒園財產和幼兒園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現對我園的安全防火工作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一、幼兒園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督促檢查全園的安全防火工作,經常開展安全防火宣傳教育,增強全園師生員工的安全防火意識。

      二、各部門主管領導為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議事日程,認真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三、后勤要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定期不定期組織安全防火檢查巡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四、每年進行一至兩次消防知識培訓,提高全園師生員工對安全防火的認識,熟悉和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基本常識,提高撲救初期火災和自救能力。

      五、后勤要認真組織義務消防隊做好防火預案的演練工作,使義務消防隊的全體人員熟悉全校消防器材的設置位置、使用方法,在緊急情況下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

      六、防火重點部門要嚴格執行安全防火規定,嚴禁在臥室、教師辦公室的計算機及幼兒教室吸煙和使用明火。

      七、嚴格電源管理,嚴禁亂拉、接電線和超負荷用電。做到人走電斷,不留隱患。

      八、嚴禁在門衛室使用電爐和任何電加熱設備,不準在床上吸煙。

      九、園內的外來施工隊要提高防火意識,要對施工隊員經常進行安全防火教育,防止發生火災。

      十、全園師生員工要愛護幼兒園的消防設施,自覺保護各種消防設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將園內的消防設施挪為他用。

      **幼兒園

      第5篇 物業工程部上墻安全防火管理規定

      物業工程部上墻制度:安全防火管理規定

      工程部安全防火管理規定

      1.0加強對全體員工治安防范意識,執行公司制訂的治安管理制度,協同保安部門認真做好公司動力系統的治安保衛工作。

      2.0各崗位人員必須嚴守崗位責任,發生事故或發現可疑情況應迅速處理并按程序上報,并保持好現場。

      3.0未經部門領導批準,外來人員(包括參觀學習、探親訪友、施工等)禁止進入配電房、電梯機房、空調機房、水泵房等場所。經批準進入人員必須辦理登記手續,由值班人員負責執行。4.0各崗位值班人員除負責設備安全運行外,必須對所屬機房范圍進行安全檢查。各級管理人員必須定期對所屬范圍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有不安全因素,及時進行整改。

      5.0不得隨意配制各機房鑰匙,無人時各機房、班組工作場地門窗必須鎖好。由水系統當值人員負責檢查各水池蓋是否鎖好,無關人員不得借用鑰匙,除水系統當班人員外,必須經該系統主管批準,才能打開水池蓋。

      6.0設備機房禁止吸煙。

      7.0維修工作中需使用易燃材料時,應特別小心。工作所需易燃品、油料必須由庫房保管,隨用隨領。

      8.0需要動火作業時,要辦妥動火證后方能施工,施工前盡可能排除易燃物品,施工中應有專人持滅火器監護,施工后認真檢查,確無火種時方能離開。

      9.0不得隨意挪動消防設施,發現消防設施損壞或泄漏應及時告知消防中心。

      10.0發現火警及時報告,盡力和消防隊員一道撲滅火災。一旦大廈發生火災,工程部的首要任務是保證供水、供電,保證消防水泵、正壓送風機、排煙風機等正常工作,并組織重要設備的保護、人員疏散工作。

      第6篇 安全防火管理規定醫療器械倉庫

      一、倉庫要建立并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組織,經常開展活動,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工傷事故、防自然災害、防霉變殘損等工作,確保人身、醫療器械和設備的安全。

      二、 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嚴格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切實做好“六防”工作。

      三、 倉庫防火工作實行分區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并指定各庫、各級防火負責人,定期檢查,消除隱患。

      五、 倉庫消防器材不準挪作它用,指定專人負責定期保管、檢查和維護,并做好記錄,不準在消防設備區域堆放各種雜物。

      六、 倉庫必須嚴格管理電源和水源。嚴禁攜帶火種進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吸煙、用火。倉庫電器設備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要求,每次作業完畢和每天下班前要將庫房的電源切斷。

      七、 對倉庫所用消防設施和設備每季進行檢查、維護。每年進行年檢。

      八、 倉庫實行逐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保管員每天上、下班前要對本人負責庫、區各檢查一次,院領導、設備科長要定期檢查,遇有惡劣天氣,或特殊情況,要隨時抽查,在汛期、霉雨、夏防、冬防等時期和重大節日前,醫院領導要組織力量對倉庫進行全面檢查。

      九、 非工作時間和非倉庫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開庫門和進倉庫,倉庫內嚴禁存放私人物品。

      十、 倉庫內商品要按照規定進行分類,分垛存放。庫區內要整潔、安全,走道暢通。

      第7篇 油漆庫油漆間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1、專人負責,持 有效的《上海市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作業證》上崗。

      2、嚴禁煙火入庫。庫門口應設置醒目的“禁止煙火”警告標志。庫區周圍10米范圍內禁止明火作業。

      3、庫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夏季有隔熱降溫措施。

      4、各類油漆的溶劑、稀釋劑應分開存放,數量較大的應分設專間存放。庫房內不得進行調漆、分裝作業。

      5、庫房照明燈具應有防爆裝置,不得拉接臨時線路。

      6、油漆、稀釋劑容器應完好無損,加蓋封閉。

      7、庫房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庫內外整潔和出入道路暢通。

      8、配備2只合成泡沫或干粉或1211或二氧化碳滅火器。

      防火安全責任人:

      第8篇 z大廈防火管理規定范本

      大廈防火管理規定范本

      為了加強大廈的消防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大廈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消防工作中'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以及'防火安全,人人有責'的精神,結合我大廈今后消防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大廈的所有員工要做到三會,即會防火、會報警、會滅火。沒有經過消防培訓的員工由所屬部門負責組織培訓,經培訓后方可上崗。

      二.進入本大廈的客戶不得將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帶入寫字間內,一旦發現全部沒收,如發生事故要對一切后果負責。

      三.大廈內嚴禁焚燒紙張、酒精等可燃物品,不準使用明火電爐,確因工作需要使用的,須報秩序維護部備案書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裝有復印機、電傳機的部位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用酒精清洗這些機器部件時,要保持室內通風。

      五.各部位不準私自增加各種電器設備和亂拉亂裝電線電器。需臨時用電線路須經工程部批準后方可架設,并應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按期拆除。

      六.定期檢查本轄區內的線路、電氣設備,發現有松動、破損、過熱、接觸不良等故障應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報工程部維修。

      七.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禁止用明火作業。火災危險的場所是指:周圍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包括固體、液體、氣體)。確需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事前經上級領導審批,同時由承辦單位負責人做好有關防火措施。

      八.倉庫內不準吸煙,貨物與房頂、燈之間要保持50公分以上的距離。

      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要有專人保管,放置在專用倉庫內,不得與其它物品混放在一起。

      十.各部門要管好本部門轄區內的消防設施,不得擅自將消防設施、器材挪作他用或損壞。

      十一.設置在各個部位的滅火器,未經秩序維護部許可,不準隨意移到別處,不得無故放氣,否則要賠償經濟損失,發現空瓶后應立即向秩序維護部報告,以更及時補氣或更新。

      十二.消防栓前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消防栓,安全通道,絕不允許把各安全出口門上鎖,保持各安全通道暢通,否則要追究堵塞事故人員所屬部門領導的責任。

      十三.凡備有應急燈的部位,應經常檢查充電情況,以備緊急情況時使用,該配置而未配置的要抓緊予以解決。

      十四.為確保消防設備的正常運行,消防中心人員可以隨時進入各部位(事前與對方聯系)進行檢修、測試、排除故障,緊急情況下可不與對方聯系。

      十五.動火制度:

      (一)需臨時動火作業的由客戶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由客戶中心、秩序維護部、工程部專業工程人員根據動火區域內易燃、易爆及各種線路設施的情況審批,并由客戶中心和工程部技工負責監管,秩序維護部安全管理員負責檢查裝修人員動火證、上崗證等安全事項,完畢后立即清查現場。

      (二)在經批準重點部位動火(變壓器室、配電房、汽車庫、發電機房、樓層處),動火一定要做到'七不、四要、一清'。

      1.動火前'七不':

      1.1動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1.2周圍的易燃雜物不清除不動火;

      1.1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1.2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的容器,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有的不動火;

      1.3凡儲存有易燃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動火;

      1.4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1.5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2.動火中的'四要':

      2.1動火前要指定現場負責人;

      2.2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2.3發生意外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2.4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動火后的'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和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然后才能離開現場。

      十六.消防知識培訓:

      對用戶的消防要求通過《用戶手冊》、《裝修手冊》傳達到各業戶,并根據上級要求及實際情況向業戶發放有關學習資料,及時通報大廈消防情況和工作重點。

      (一)公司內部每季由總經理主持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總結上季度工作,布置本季度重點,并做好記錄存在消防檔案內。

      (二)公司內部每季由總經理主持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總結上季度工作,布置本季度重點,并做好記錄存在消防檔案內。

      (三)義務消防隊的培訓按培訓計劃進行,每年4月份、10月份為春秋訓練月,對全體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消防基本知識、滅火技能、火災事故處理程序等訓練,并進行考核,結果存檔。

      (四)每半年對義務消防隊進行一次消防演習。

      (五)總經理不定期抽查消防工作落實情況,秩序維護部經理填寫《消防安全檢查表》存在問題交工程部限期維修好,市級消防工作會議由總經理和秩序維護部主管參加。

      十七.檢查制度:

      (一)各班組員工每天對本部門、本地段進行火情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解決的火險隱患及不安全因素要及時報告,否則發生事故由本崗位當班人員負責。

      (二)各部門領導每日對本部門管轄地段、設備、物資(特別是易燃易爆物品)進行一次檢查,并組織人員及時處理及作出整改。

      (三)管理部定時組織工程部、客戶服務中心、秩序維護部或其他部門在每季度重大節日前進行防火安全大檢查,檢查各部門貫徹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以秩序維護員全。

      十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違者要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紀律處分,造成損失要由當事人負全部責任,乃至負法律責任。

      第9篇 電焊作業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明確電焊作業安全管理標準,確保電焊作業過程中的安全

      2、適應范圍

      適應于公司風焊、電焊作業的管理

      3、內容

      3.1風、電焊工必須熟悉所有風、電焊設備的構造、原理,嚴格遵守焊工防火安全規程,無證不準獨立作業。

      3.2凡離開正常固定焊接作業位置進行焊接作業的,必須嚴格按臨時動火管理規定執行。

      3.3燒焊前必須徹底清除周圍易燃雜物,對附近固定的易燃結構設施,應用不燃板遮蓋封閉,安放滅火器,確保防火安全。

      3.4燒焊作業完成后,要認真檢查四周是否遺留火種、焊接工件是否冷卻,確無火險隱患才許離開;特別是高空燒焊作業時,更要徹底清除場地的易燃雜物,并派專人監督防止火星飛濺引燃其它物件。

      3.5不準在有壓力的容器、管道或帶電設備上動火,不準在剛涂過油、漆的結構或設備上動火,凡在汽車(油箱有油)任何部位焊接,必須拆除油箱或放清油箱的汽油,并在油箱灌滿水后才準許焊接。

      3.3凡有易燃易爆的氣體、液體、粉塵、花毛的場所,未經批準不準動火或燒焊。

      3.7凡沒有經過清洗、排氣處理、清除危險的貯存過易燃、可燃液體及其它易燃物的容器不準燒焊。

      3.8燒焊作業著火點與乙炔、氧氣瓶應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離;乙炔瓶與氧氣瓶應保持5米的安全距離,并應安裝回火器,各種氣瓶應有護攔固定。

      3.9電焊機的二次接線要良好,嚴禁在機臺架及各種管道上搭接,有毛病及損壞的焊接工具、設備不準使用,必須立即報檢。

      3.10電焊機需拉接電源時,應由電工負責,其它人員不準亂拉亂接電線電源,禁止將裸導線直接插入插座。

      3.11焊接作業現場,應合理配備滅火器材。

      第10篇 電工防火管理規定范文

      一、電工作業必須遵守操作規范和安全規定,操作合格的電器材料,根據電器設備的電容光煥發量,正確選擇同類導線,并安裝符合容量的保險絲。

      二、所拉設的電線應符合要求,導線與墻壁、頂棚、金屬架之間,保持一定距離,并加絕緣套管、導線與導線、設備與導線之間接頭要牢固絕緣,鉛線接頭要有銅鉛過渡焊接。

      三、定期檢查線路、設備,對老化及殘缺線路要及時建議更新,一般情況下不準帶電作業和維修電器設備,安裝設備要接零線。

      四、架設動力線不亂拉、亂掛,經過通道時要加套管或架高,經過易燃場所應設支點、加套塑料管。

      五、電工有權制止非電工作業,有權制止亂拉電線人員。

      第11篇 物業區域機房安全防火管理規定

      物業區域機房安全防火管理規定1.目的 提供一個舒適安全的機房環境,保證人員的安全。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園區內全體員工。

      3. 職責3.1任何人員進入機房必須遵守機房相關管理規定。

      3. 2工程部負責監督與指引進入機房人員的行為。

      4內容

      4.1認真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嚴格遵守本客戶服務中心相關制度。

      機房內嚴禁吸煙,嚴禁動用明火,嚴禁閑雜人員入內或會客,機房內要保持良好通風。

      4.2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密切監視設備運轉,定期檢查維修設備。

      4.3配電室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護電壓負荷的變化情況;

      定期清掃變壓器、開關柜等,防止灰塵造成短路。

      4.4堅持執行倒閘操作規程,必須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4.5嚴禁超時送電、停電,嚴禁非電氣管理人員下達停送電指令,嚴禁違章維修電氣設備。

      4.6每年在雨季之前要對避雷設備設施進行檢查;

      逢重大節假日或重大活動之前要全面檢修線路和設備設施。

      4.7木工房內嚴禁拉設臨時電源線。

      4.8電機電柜等設備必須保持干燥、清潔,各種機器設備和電機附近不準堆放可燃易爆物。

      4.9碎料、刨花、鋸末等易燃物要隨時清掃,禁止在機房內存放。

      4.10機房內不得過量存放木料、油漆、松節水、油料等易燃材料,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4.11各崗位要熟悉各種消防器材性能、使用方法及器材擺放位置,發現火情應根據情況采取滅火措施,及時報有關領導及保安部,并保護好現場,協助查清起火原因。

      4.12愛護消防器材,保持滅火器清潔,禁止隨意挪動、遮擋消防器材。

      4.13凡違反本規定者,按客戶服務中心消防管理規章有關規定處理。

      第12篇 x百貨商廈店內外裝修防火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1、各部門裝修的防火設計必要遵照國家、地區有關的標準、規范要求,設計和施工單位必須持有設計管理機關核發的《工程設計書》。

      2、建筑內裝修工程,必須經警衛部,市消防局監督機關審批,凡未經批準一經查出,將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責任人50-200元的罰款,未經批準強行施工造成火災和經濟損失者,應承擔經濟和行政責任,造成火災和嚴重后果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施工中不得擅自更改防火設計,要嚴格按照設計圖施工,必須變更防火設計,應經得設計單位、監督機關的同意,包括原審批的消防監管機關批準。

      4、建筑內裝修,需疏散通道和地下建筑安全 出口,不宜采用在燃燒時產生大量濃煙或有毒氣體的材料。

      5、貨場、車庫施工和裝修工程,需使用明火和電氣焊的應辦理動火證,并由專人看護和采取預防措施。

      嚴格遵守用電管理規定,各部門增加自用設備施工,改動供電線路,須經工程部門審批,嚴防因超負荷運轉發生電器線路火災。

      6、施工單位需與安保部簽定《施工防火安全責任書》、《施工治安安全責任書》、《場內作業審批表》。

      防火、防爆及動火作業管理規定(十二篇)

      1.目的通過對廠內防火防爆區域的嚴格劃分和動火管理,杜絕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內各部門。3.職責與分工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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