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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氣瓶安全使用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04 07:04:06 查看人數:25

      氣瓶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第1篇 氣瓶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1、禁止一切問題鋼瓶(氧、氮、氬、二氧化碳等)進入廠內,包括報廢鋼瓶、低壓鋼瓶。

      2、國家標準gb13004-1999《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中規定: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按報廢處理,登記后不予檢驗。《瓶規》第71條規定:不能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判廢。

      3、久源公司嚴禁充裝的氣瓶:(1)原始標記模糊不清,瓶體顏色不符合規定的;(2)瓶內介質不能確定的;(3)超檢驗期限的;(4)外觀存在明顯損傷和缺陷的;(5)氧氣瓶沾有油脂的;(6)自行刷漆并改變原始充裝介質的;(7)自行改變原始標志的;(8)不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單位生產的氣瓶。

      4、運輸氣體、氣瓶知識:(1)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易化學反應的物品禁止與氣瓶同車(廂)運輸;(2)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

      5、儲存氣體、氣瓶知識:(1)儲存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2)嚴禁明火和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3)氣體種類分室存放,逐只戴好防震圈,并規定存放期限。

      6、使用氣體、氣瓶知識:(1)采用合格氣體、氣瓶;(2)氧焊、割時,手套、工具禁止沾有油脂作業;(3)氧氣與乙炔氣瓶在使用時的安全距離為>10米;(4)野外作業時,防止氣體氣瓶曝曬;(5)嚴禁敲擊和碰撞;(6)嚴禁在氣瓶瓶體上電焊引弧;(7)嚴禁用溫度>40℃熱源對氣瓶加熱;(8)嚴禁對氣瓶瓶體進行挖補、焊接;(9)氣體、氣瓶使用后,必須留余壓0.05mpa;

      (10)請必須持專業操作證方能使用,嚴禁無證上崗操作。

      第2篇 氧氣瓶中心供氧機房安全管理規定

      根據團市委創建青年文明號精神,認真組織學習貫徹青年文明號文件,結合歷年各項綜合考評,進行自查和總結。青年文明號工作的開展主要以信用建設為載體,將誠信社會、誠信患者、誠信員工的理念貫徹到每個員工的思想里,努力做到“服務一流、管理一流、人才一流、業績一流”。現將我中心創建青年文明號工作總結匯報如下:

      一、加強素質教育,提高隊伍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增強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1)首先把加強理論學習和改進青年思想政治素質、開展理想信念教育為首要任務來抓。堅持學習制度,采取集中學習和自學相結合,做到時間到位,人員到位,內容到位。以座談會、參觀學習等形式認真進行政治學習,訂閱了團刊《中國青年報》,學習* “****”重要思想,學習黨的十八大報告,學習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努力提高職工的政治思想水平,提高青年文明號創建理論水平,把信用建設提到講政治的高度。

      (2) 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制定青年文明號服務卡,提高職工對“誠信社會、誠信患者、誠信員工”的認識,意識到:誠信守諾,愛崗敬業是展示我系統青年文明號爭創一流的時代風采,發揚我中心團員青年艱苦創業的精神風貌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倡行業新風的精神支柱,更是愛黨愛國、實踐“****”的具體體現。落實以“青年文明號服務卡”為載體的青年文明號回訪活動。

      (3)開展“號戶”結對活動,開展“青年文明號服務卡”助萬家活動,把服務從崗位延伸到社會。到社區調查,上門服務義診及開辦免費健康知識講做44次。

      二、加強管理,爭創典型。

      1、中心主任親自掛帥,親自抓管理、服務及人才建設.

      2、創建活動有主題,有聲勢,掛橫幅。做到青年文明號、機關效能建設和行評工作緊密結合,創建工作做到“五個有”:有報道、有專欄、有活動室、有檢查、有總結等。

      3、按規定把承諾內容、服務公約、監督電話、監督臺等上墻公布。

      4、員工文明禮貌、著裝整潔、工作場所美觀整齊、服務效果良好。

      5、院內環境優美,門前綠化美化,整潔衛生。

      6、開展青年醫師崗位技能競賽。主要對青年醫師技能操作規范為主要項目,開展崗位練兵活動,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今后,我們在開展青年文明號爭創活動中,要立足實際, 通過學習教育,不斷提高職工的政治和業務素質,使創建活動更上一層樓。

      2023年8月

      第3篇 工業氣瓶安全管理規定

      一 目的

      在生產中使用的氣瓶,雖然結構簡單,但是瓶內承受壓力高,應力狀況復雜,瓶內介質種類多且性質各異,氣瓶流動范圍廣,使用條件惡劣等危險因素多,極易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

      二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氧氣瓶、乙炔瓶、氮氣瓶、氬氣瓶、二氧化碳氣瓶等工業氣瓶

      1.要有生產中使用的各類工業氣瓶與供應商的安全租賃協議。

      2.氣瓶的儲存應有專人負責管理,相關人員應了解氣瓶、氣體的安全知識,車間安全管理員要對工業氣瓶管理員進行安全知識的培訓和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培訓方式為:每月一次。

      3.瓶庫要有明顯的“禁止煙火”標識,并配備滅火器。

      4.空瓶、實瓶應分開存放,氧氣瓶與乙炔瓶不得同儲一室。

      5.儲氣的氣瓶應有瓶帽和防震圈,有可靠的防傾倒裝置。

      7.氣瓶嚴禁敲擊、碰撞、滾動,不得用電磁起重機、叉車搬運。

      6.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和助燃氣體氣源,距離明火10米以上。

      8.夏季防止暴曬,嚴禁用超過40°熱源對氣體加熱,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

      9.氣瓶瓶閥及其附件禁止沾有油脂,特別是氧氣瓶。

      10.嚴禁更改氣瓶鋼印和顏色標記。

      第4篇 乙炔瓶氧氣瓶安全管理辦法

      按規定要求,定期檢驗氣瓶,充氣前檢查鋼瓶的氣樣,防止誤充氣體,充氣速度不能過快,防止劇烈震動撞擊,避免日光曝曬,遠離高溫、明火及其它熱源,應距可燃易燃物及明火10米以上,與電焊在同一地點使用時,瓶底應墊絕緣物品,使用前應檢查有無漏氣現象,瓶閥或減壓器不沾有油污,氧氣瓶內的氣體不能用盡,應留余壓(1-2公斤/厘米2),使用乙炔瓶必須合格的乙炔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瓶溫不準超過30°-40°,嚴禁瓶體倒置、臥放。存放乙炔瓶的室內應注意通風換氣,所用的儀表定期檢驗,以防失效。

      壓力容器的用途廣泛,結構形式復雜,尤其是壓力容器的介質,往往具有易燃、易爆、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因此,它發生爆炸造成的危害就更大,所以壓力容器必須按規定進行檢驗,氣瓶的定期檢驗,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液化石油氣瓶使用未超過20年的每五年檢查一次,超過20年,每二年檢驗一次,壓力容器在投用前,必須持出廠文件,壓力容器登記表或檢驗報告,到當地勞動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發給使用許可證,本單位建立氣瓶檔案。

      第5篇 氣瓶的安全管理規定

      氣瓶是一種特殊的壓力容器,主要是指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氣瓶。從安全角度看,氣瓶與其他壓力容器相比具有它的特殊性。一是,氣瓶內裝的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壓力受溫度的影響大,因此,設計要求以60℃時的瓶內壓力作為設計壓力;二是,由于氣瓶直徑小,無法進行內部檢查,因此,對耐壓試驗要求高,即要求的試驗壓力比一般壓力容器的要高,試驗壓力要求為設計壓力的1.5倍。

      氣瓶的設計、制造、檢驗、安裝、使用、運輸和貯存均應嚴格執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有關的技術標準。氣瓶使用前必須檢查是否有檢驗標志,是否超過檢驗周期。氣瓶檢驗周期的規定是:對于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對于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對于盛裝腐蝕性介質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氣瓶的外觀檢查主要是檢查氣瓶外觀漆色是否良好,色標與盛裝的氣體是否相符,外壁有否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的情況。根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規定,氣瓶上應有符合規定的色標,如制造鋼印、檢驗鋼印、氣體名稱、色環和整體漆色等。凡是漆色、字樣和所裝氣體不符合規定的,或漆色、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體種類的;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超過檢驗期限的;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以及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等情況的,嚴禁充裝氣體。氣瓶在使用、充氣、運輸及儲存過程中,應嚴格管理預防因使用不當而引發事故。

      氣瓶雖然結構簡單,但是瓶內承受壓力高,應力狀況復雜,瓶內介質種類多且性質各異;再加上氣瓶流動范圍廣,使用條件惡劣等危險因素較多,極易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因此,應加強對氣瓶的安全檢查,主要檢查內容應包括:

      (1)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管理檔案,包括:制造單位、氣瓶編號、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充裝使用記錄、定期檢驗證與記錄、氣瓶判廢通知書及管理責任人等。

      (2)氣瓶使用單位必須對氣瓶的入庫與發放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應包括:氣瓶類別、編號、定檢周期、外觀檢查,入、出庫時間和領用單位,管理責任人等。

      (3)必須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4)外觀無缺陷,無機械性損傷和嚴重腐蝕。

      (5)表面漆色、字樣和色環標記應符合規定。

      (6)瓶帽、瓶閥、易熔合金塞,底腳圈及防振動圈等附件應完好。

      (7)氣瓶應儲存于氣瓶專用庫內,庫房應符合有關規定,庫房門口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

      (8)庫房應遠離熱源,嚴禁明火,有防止陽光直射庫內的措施;庫內應通風良好,保持干燥,不允許有通往室外的溝道等。

      (9)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10)空、實瓶應分開放置,有明顯的標記并保持間距1.5m以上。且防傾倒措施可靠。

      (11)盛裝毒性氣體或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以及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庫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護具或消防器材。

      (12)作業現場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五瓶;若超過五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時,必須設置二級瓶庫。

      第6篇 氣瓶檢查充裝安全管理規定

      1) 充裝前應對車用氣瓶進行外觀檢查,若有受損不得充裝。

      2) 檢查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和氣瓶檢定合格證,氣瓶與合格證不符不予充裝。

      3) 若充裝部位和氣瓶不在同一位置,則應保持氣瓶安裝所處位置的通風良好性。

      4) 車用氣瓶無剩余壓力不予充裝。

      第7篇 氧氣瓶、乙炔氣瓶安全管理規定

      為規范公司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安全管理,特作以下規定:

      一、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放置

      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分開放置,盡量避免放在一起;同時使用氧氣瓶和乙炔瓶時與明火距離一般不小于10米,兩瓶間距不得少于10米;貯存時兩瓶間距離不得低于5米;氧氣瓶、乙炔氣瓶不得存放在有電源開關和通電電纜線附近。

      二、 氧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運輸管理

      (1)、氧氣瓶是運送和貯存高壓氧氣的容器,其容積為40l,工作壓力為15mpa。按照規定,氧氣瓶外表漆成天藍色,并用黑漆標明'氧氣'字樣。

      (2)、在運輸前,要檢查瓶嘴氣閥安全膠圈是否齊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類等。

      (3)、裝卸時,瓶嘴閥門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碰撞,損壞和爆炸。

      (4)、不準裝運其它可燃氣體。

      (5)、在強烈陽光下運輸時,要用帆布遮蓋。

      2、氧氣瓶保管與存放

      (1)、保管和使用時應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時必須平穩可靠,不應與其他氣瓶混在一起;不許曝曬、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庫房周圍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距離熱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氣瓶減壓閥、壓力表應定期進行檢定,并有合格標示。

      3、氧氣瓶使用規定

      (1)、安裝減壓閥前,先將瓶閥微開一二秒鐘,并檢驗氧氣質量,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氣時,不得將瓶內氧氣全部用完,最少應留0.1mpa。以便在再裝氧氣時吹除灰塵和避免混進其他氣體。

      (3)、檢查瓶閥時,只準用肥皂水檢驗。

      (4)、氧氣瓶不準改用充裝其它氣體使用。

      三、乙炔瓶安全技術操作規定

      1、乙炔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須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瓶在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須檢查是否好用,否則禁止使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緩。

      4、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輸氣流量不應超過1.5-2.0米3/時瓶。

      5、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入使用,對已臥入的乙炔瓶,不準直接開氣使用,使用前必須先立牢靜止十五分鐘后,再接減壓器使用,否則危險。禁止敲擊,碰撞等粗暴行為。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要大于10米(高空作業時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7、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溫水解凍。

      8、工作地點頻繁移動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乙炔瓶和氧氣瓶應避免放在一起。

      9、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與乙炔接觸的銅合金器具含銅量須得高于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剩余壓力應符合安全要求:當環境溫度<0℃時,壓力應不低于0.05mpa;當環境溫度為25~40℃時,應不低于0.3mpa。

      11、在用汽車、手推車運輸乙炔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12、裝運時,應妥善固定汽車裝運乙炔瓶放置,頭部應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直立排放時,車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車運輸。

      14、裝運乙炔瓶的車輛禁止煙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現場或班組小庫內儲量不得超過5瓶,可與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廠房相鄰建造,相鄰的墻應是無門窗洞的防火墻,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16、乙炔瓶貯存時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品同向貯存,貯存間與明火和散放火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米。

      17、乙炔瓶嚴禁放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線的場所,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瓶庫或貯存間有專人管理,并設置'乙炔危險''嚴禁煙火'的醒目標志;

      18、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整齊放置,并有明顯標志;

      三、使用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前,應對鋼印標記、顏色標記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凡是不符合規定的乙炔瓶不準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點,重瓶與空瓶應分別存放,不得靠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m(高空作業時,此距離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離);

      3、乙炔瓶使用時,必須直立,并應采取措施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4、乙炔瓶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有放射線源的場所使用;

      5、乙炔瓶嚴禁敲擊、碰撞,嚴禁在瓶估上引弧,嚴禁將乙炔瓶放置在電絕緣體上使用;

      6、應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曬或受烘烤,嚴禁用40℃以上的熱火或其他熱源對乙炔瓶進行加熱;

      7、移動作業時,應采用專用小車搬運,如需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

      8、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時,減壓器指示的放氣壓力不得超過0.15mpa,放氣流量不得超過0.05m3/h.l。如需較大流量時,應采用多只乙炔瓶匯流供氣;

      9、乙炔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瓶瓶閥的專用搬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或開、閉乙炔瓶瓶閥;

      10、乙炔瓶使用過程中,發現泄漏要及時處理,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

      11、乙炔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壓力。

      12、使用乙炔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對瓶閥、易熔合金塞等附件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對在用乙炔瓶瓶體和底座等進行焊接修理。

      2023年8月16日

      第8篇 氣瓶充裝安全管理措施

      1 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的安全管理

      工業氣體氣瓶充裝企業作為工業氣體生產和氣瓶充裝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依法對氣瓶安全質量全面負責,不僅要對工業氣體生產、儲存安全負責,還要對氣瓶充裝的工業氣體安全質量、數量負責和對氣瓶用戶使用安全負責。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氣瓶充裝安全管理,必須依法申請得到相關政府部門的許可,并且辦理相關的合法的手續, 之后才能夠進行氣體充裝等工作。

      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要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參加政府相關部門的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資格證書,使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具備工業氣體氣瓶安全知識和安全管理能力,能切實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職責和義務。工業氣體氣瓶充裝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對工業氣體從業人員和氣瓶檢查、充裝人員等重要崗位人員,必須明確規定其崗位安全職責和義務。同時,要根據工業氣體生產和充裝工藝特點,強化生產班組安全管理責任,從生產現場抓好安全管理。班組安全管理作為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必須認真執行相關規定。

      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必須具備保障工業氣體生產和氣瓶充裝的各項技術條件,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要加大安全投入,對作業場所和工業氣體生產充裝設施、設備、器材及從業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都必須滿足生產安全條件。特別要強化安全設施裝置的日常管理,做好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如安全閥門、壓力表等)和防雷、防靜電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檢驗、檢測等。要加強對作業場所(尤其是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工業氣體安全監測,對工業氣體安全檢測及報警裝置應與氣體置換裝置、強制通風設施、氣體切斷裝置或緊急停車裝置等聯鎖控制,并確保處于同步使用完好狀況。

      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應根據企業生產實際情況,參照國家有關專業技術規范、標準,制訂適用于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付諸實施執行。各地規定充裝單位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自有產權氣瓶,但有的充裝單位為應付取證需要采取出具虛假購瓶發票或偽造電子注冊登記記錄資料,交給評審機構和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像這種上下串通的違規充裝現象必須嚴厲制止,因為這對做好氣瓶安全管理工作根本無濟于事,也與實行氣瓶產權轉移集中的初衷相悖;二要加強充裝前檢查,對存在各種原因不能充裝的氣瓶,應作分門別類妥善處理。特別對超過使用年限的氣瓶應立即予以報廢(到目前為止,溶解乙炔氣瓶尚未有明確規定使用年限,建議其使用年限參照焊接鋼瓶,以20年為宜,期待國家標準盡快予以明確規定),對超過定期檢驗年限和有各種明顯缺陷(包括對瓶內介質或填料有懷疑)的氣瓶應及時送檢;三要加強氣瓶安全技術措施研究,完善氣瓶充裝安全設施和氣瓶殘余物回收處理裝置。如溶解乙炔氣瓶充裝單位,應按規定配備抽真空裝置、氣體匯流排回收乙炔余氣裝置和丙酮回收處理裝置等。對工業氣體氣瓶,特別是具有氧化特性的氣瓶(如氧氣瓶、氯氣瓶等),充裝單位除要加強瓶內殘余介質安全檢測分析外,更要對所有氣瓶直接用戶(非指氣瓶經銷單位)作認真調查研究,建立固定充裝用戶使用臺帳檔案,從源頭控制易燃物或還原物進入氣瓶內。要幫助指導氣瓶用戶,對用于同一裝置內存在易燃物或還原物(包括潤滑油脂類在內的易燃液體或易燃氣體)的氣瓶或可能造成回流的氣瓶使用場合,必須做好回流防止裝置(如止回閥、單向閥、緩沖罐等)的配置投用工作,避免化學性質相抵觸的物質侵入氧化性氣瓶。對零星的或臨時使用的工業氣體氣瓶用戶,在購買工業氣體時應了解其用處,并須向其發送工業氣體安全技術說明書,指導其正確使用工業氣體氣瓶,共同做好工業氣體氣瓶的安全管理。

      2 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安全監督管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作為氣瓶充裝安全的監管主體,應當嚴格按《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當前氣瓶充裝使用實際現狀,對氣瓶依法實施安全監察,履行法定職責,強化質量技術服務意識,確保氣瓶充裝使用安全。一要對氣瓶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宣貫執行情況進行安全監察。要重點監察氣瓶充裝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情況和氣瓶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狀況;二要對氣瓶使用登記注冊和氣瓶充裝單位充裝許可進行安全監察。要全面掌握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氣瓶安全狀況(如氣瓶在用數量、報廢數量、氣瓶事故分析等)。重點掌握轄區內氣瓶充裝單位合法充裝資質取得狀況及依法充裝氣瓶現狀。要大力扶持有資質單位開展正常充裝活動,指導氣瓶充裝單位開展氣瓶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保障氣瓶充裝單位合法權益;要堅決依法取締非法氣瓶充裝窩點,消除違法充裝氣瓶現象,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要對未經電子注冊申報登記的氣瓶(即無產權主體或產權不明的氣瓶),一律給予查扣,并依法作出相應行政處罰,使氣瓶充裝活動真正納入法制化監督管理軌道;三要對氣瓶定期檢驗進行安全監察。首先要通過對有資質的氣瓶定期檢驗單位進行安全監察,基本掌握本轄區內各類氣瓶定期檢驗實際運作狀況。依此為據,再有針對性地對氣瓶充裝單位氣瓶送檢狀況進行重點安全監察,力爭使氣瓶安全質量總體處于較佳狀態,實現氣瓶安全監督管理宏觀控制目標。此外,必須對未按規定期限送檢氣瓶或送檢率較低的氣瓶充裝單位,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四要采取政策導向,鼓勵有關單位設立各類報廢氣瓶集中銷毀處理生產線,有效防范報廢氣瓶改頭換面回流入市。建議各地報廢氣瓶集中銷毀處理生產線應以氣瓶分類設點,并應有氣瓶安全監察人員駐點監察,確保實施強制銷毀制度。目前,國內尚未有統一的氣瓶銷毀規范標準方法,要鼓勵有關單位進行專項研究。另外,對重點區域報廢氣瓶流轉入市現狀,要加大查處力度,一經發現,必須依法予以取締。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作為工業氣體生產安全的監管主體,應當嚴格按《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等國家法律、法規,針對工業氣體行業現狀特點和工業氣體危險特性,依法對工業氣體生產及氣瓶充裝單位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確保工業氣體生產安全。工業氣體均屬危險化學品分類中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根據其介質危險特性,又被分為3小類:即易燃氣體、不燃氣體(包括助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等。因此,對工業氣體生產,必須依法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的制度,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工業氣體生產及氣瓶充裝單位定點審批。目前,要重點加強對未經定點審批,擅自生產充裝工業氣體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整治查處。同時,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嚴格審批新建工業氣體生產及氣瓶充裝單位或增設工業氣體項目。據了解,各地正在擬訂有關工業氣體企業定點審批規劃布局方案和從嚴控制工業氣體企業(項目)審批辦法,期望能對各地工業氣體生產及氣瓶充裝單位安全管理起到有益推動作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和國家標準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列入重大危險源的工業氣體主要有:乙炔、氫、環氧乙烷、石油氣、天然氣、氯、氨等十余種。根據生產(儲存)場所危險介質的數量大小,通過辨識確認是否構成重大危險源。對于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儲存)場所,安監部門要督促有關企業依法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單位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告知公眾和報送備案。安監部門應重點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管力度,使重大危險源處于有效安全監管之下;要加大政府安全投入,采用先進科學技術手段,加強社會區域或生產現場安全檢測監管;要建設切實可行的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救援社會響應體系,制訂工業氣體生產區域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調社會各方力量參與預案培訓和演練活動,提高工業氣體事故應急救援綜合能力和管理水平。要以突出重點、務求實效的監管態勢,保質保量地做好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頒發工作。對尚未提出申請的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要按規定一律關閉。對已提出申請,但尚處于整改階段的單位,要采取加強監督檢查力度的強硬措施,防止邊整改邊違規而出現惡性事故。對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工業氣體氣瓶充裝單位,特別對液氯、液氨等有毒氣體的生產充裝、儲存、運輸等環節,更要加強日常安全監管,要重點監查工業氣體生產儲存條件動態變化狀況,對生產或儲存場所周圍社區或生態環境予以密切關注,確保安全距離。

      第9篇 氣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規定

      氧氣瓶、乙炔氣瓶是儲存和運輸氧氣、溶解乙炔氣體的專用壓力容器,屬于特種設備。為了保障氣瓶的使用安全,國家先后頒布了《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氣瓶安全監察規定》、《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定》等法規和標準,對氣瓶的設計、制造、檢驗、充裝、運輸、儲存和使用等環節,都做出了科學和明確的規定。

      1、 使用的氣瓶必須是國家定點廠家生產的。氧氣瓶必須是按規定定期檢驗過的,超檢驗期的氣瓶嚴禁充裝。新瓶必須有質量證明書或合格證,有安全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檢驗證書。

      2、氣瓶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檢驗合格,壓力表定期校驗合格。各工區應當建立氣瓶安全技術檔案。

      3、項目部、各工區物資設備部門要制定氣瓶采購、運輸、儲存、發放、回收、退返的辦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管理臺帳。與信譽度高的廠家或供貨方簽訂購銷合同,并明確安全責任。

      4、采購氣瓶時必須確認瓶身貼有質監部門的檢驗標識和質量合格標簽,否則不準進貨。同時應查看手輪是否完好、是否漏氣,瓶體外觀有無缺陷,并配有瓶帽和防震膠圈。

      5、加強氣瓶裝卸車和運輸的安全管理,杜絕野蠻裝卸:

      5.1 運輸時應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碰擊和滾動,禁止用吊機或起重電磁吸盤直接吊運鋼瓶。

      5.2 氧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瓶間應使用木架或橡皮隔離,以防止互相撞擊。汽車裝運氧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同一方向,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

      5.3 夏季運輸和露天作業時,氧氣瓶要采取遮陽措施,防止曝曬,避免氣體膨脹造成超壓。

      5.4 車上嚴禁煙火,并應配有滅火器材。

      5.5 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和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乙炔氣瓶不得與氧氣瓶同車運輸或同倉儲存。運輸途中乙炔氣瓶必須直立,嚴禁臥放。

      5.6 氣瓶卸車時,要配備一定勞力,輕緩卸車,嚴禁拋滑、推倒、順地面滾動,較遠搬運應使用手推車,平穩裝運。分發至各工地的氣瓶,材料管理人員必須建立領用登記冊,由工地負責人簽認,負責妥善保管及回收。

      6、 氣瓶的儲存:

      儲存氧氣瓶的庫房應為獨立的單層建筑,應符合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要求;氣瓶庫房應設置有足夠泄壓面積的泄壓裝置;門窗應向外開;地面應平坦不滑,砸擊時不產生火花;儲存氣瓶庫房與住宅的距離應不小于50m;與辦公樓等公共建筑物的距離應不小于100m;氧氣瓶不準與乙炔瓶或其他可燃性氣體的氣瓶儲存于同一倉庫;庫房內照明和電器設備必須是防爆型的;倉庫內不準有取暖設備,通風應良好;倉庫周圍10m以內不準堆置可燃物、明火作業和吸煙;氧氣瓶應垂直立放,并應置于架子上。庫房內的氣瓶應將滿瓶、空瓶分開存放,空瓶瓶身應用石筆標記。

      7、 氧氣瓶使用時,首先要做外部檢查。檢查重點是瓶閥、接管螺紋、減壓器、壓力表等是否有缺陷。如發現有漏氣、滑扣、表針動作不靈或爬高等,應及時報請維修,切忌隨便處理。禁止帶壓擰緊閥桿,調整墊圈。檢查漏氣,應使用肥皂水,不得使用明火。

      8、 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8.1 從事氣焊、切割作業的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是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違章違紀。

      8.2 氧氣瓶禁止與油脂接觸。操作者不能穿有油污過多的工作服,不能用手、油手套和油工具接觸氧氣瓶及其附件。

      8.3 使用氣瓶時,應遠離高溫、明火、熔融金屬飛濺物、可燃易爆物質等,其使用時安全距離應在10m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使用的安全距離應不少于5米,并不能同室存放。乙炔瓶禁止臥放使用,以防丙酮液體泄漏流出。

      8.4 禁止使用無減壓器的氧氣瓶。安裝減壓器前,應先開啟瓶閥吹掉瓶嘴處污物,減壓器與氧氣瓶連接后,在開啟氧氣瓶閥門時,人要站在側后面。開啟瓶閥動作要輕緩,應監視壓力,以免氣體沖破減壓器。嚴防氣瓶閥門泄漏或者開氣速度過高,以防高速氣流與瓶口摩擦產生靜電和火花。減壓器如發生自動燃燒,應迅速把氧氣瓶的閥門關閉。

      8.5 冬季使用氣瓶時,瓶閥或減壓器可能出現結霜、凍現象。可用熱水或蒸汽解陳,嚴禁用火焰烘烤或用鐵器敲打瓶筒。也不能猛擰減壓器的調節螺絲,以防氣體大量沖出造成事故。

      8.6 氧氣瓶內的氧氣不應用盡,氧氣瓶壓力降至0.196mpa時應停止使用,并標寫“空瓶”標志。要求保留0.1mpa以上的余壓以防止其它氣體倒流進入瓶內。

      8.7 氧氣瓶和瓶閥不得粘有油脂。不得與礦物油、有機油料、可燃粉塵、有機纖維及易燃易爆氣體接觸或共同存放。焊工不得用粘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觸氧氣瓶閥、減壓器、氧氣軟管等。瓶網、減壓器、氧氣軟管沾有油脂,應清擦干凈才能使用。軟管如老化有裂紋時應及時更換。

      8.8 氧氣瓶庫房和氧氣使用現場應備有氮氣、二氧化碳、1211和干粉等滅火器材,附近應設置消火栓及干砂。

      8.9 嚴禁使用國家已明令淘汰的乙炔發生器。禁止用液化石油氣罐替代乙炔氣瓶。

      8.10 嚴禁將氧氣瓶、乙炔氣瓶吊至高處作業并使用,如確實需要使用時,可將膠管加長,或設置作業平臺支放穩固。

      8.11 從事氣焊切割作業人員,要加強自身安全與保護,按規定配備并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減少職業危害,確保安全。

      9、購買、更換氣瓶時,瓶體外觀有缺陷、無瓶帽和防震膠圈的氣瓶一律不予更換,以確保安全。

      第10篇 氣瓶安全使用和管理辦法

      1 目的

      確保本實驗室所用氣體標準物質及檢測樣品的正確使用和保存。消除安全隱患,杜絕安全事故。

      2 范圍

      本規定所指氣瓶應包括在本實驗室內用于盛裝各種原料氣、制備的混合氣體、外購的標準氣體及客戶送檢或實驗室抽檢的氣體樣品的高、低壓氣瓶(罐子)。

      3 職責

      實驗室主任組織制定有關規定,同時與實驗室副主任、質檢中心副主任負責監督和檢查措施的實施效果。各房間安全衛生責任人負責具體措施的實施。

      4 氣瓶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檢測人員在使用充有氣體的氣瓶時:

      4.1 必須首選檢查氣瓶上的標簽或其它標識,確認盛裝的氣體性質,避免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的措施下使用高濃度、可燃氣體或有毒有害氣體。

      4.2 檢查氣瓶及瓶閥外觀,確認無嚴重損壞的痕跡;閥門不松動,螺紋未損傷。

      4.3 根據不同氣體種類選擇減壓表,并將其與氣瓶緊密連接并用待檢氣體清洗閥體內部后于分析儀器連接。與儀器的連接管路也應視被測氣體種類來確定。嚴禁使用被油漬沾污的減壓表或管路。

      4.4 檢測中用于校準分析儀器的標準物質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

      4.5 檢測過程中應確保氣瓶的穩定,避免碰撞或倒伏。氣瓶放置應避開熱源。

      4.6 應保證實驗室有良好的通風換氣措施,檢測中排出的高濃度有毒有害氣體通過管路排出實驗室(必要時應經過吸收或其它措施處理),不允許在室內直接排放。

      4.7 使用高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應在通風櫥內進行操作,必要時應佩戴防護用具。

      4.8 檢測工作完成后,應及時關閉樣品(或標準)的閥門,確認無泄漏后放回氣瓶架或專用推車上。

      4.9 實驗室內嚴禁使用明火,如有施工需要進行電焊操作,必須提前上報實驗室負責人,并停止使用各類易燃易爆氣體和助燃氣體。施工屋內現場停止使用所有氣體,并將氣瓶移放至安全區域。

      4.10 及時檢查載氣、燃氣及助燃氣體的使用狀況,保證各種氣瓶不發生泄露,并保證足夠的工作壓力。

      5 氣瓶存放管理規定

      5.1 日常經常使用的氣體標準物質應放置在庫房或實驗室氣瓶架或專用推車上,隨用隨取,用后放回原處。

      5.2 實驗室內使用的檢測樣品或配制后需比對的氣瓶,應使用專用推車移動。

      5.3 抽檢或客戶送檢的可燃、有毒有害氣體如當天不能完成檢測的應移至樓外,放置在安全位置,不得在樓內存放過夜。

      5.4 用于科研的氣體標準物質,在研期間應放置在專用氣瓶架或專用車上,隨用隨取,用后放回原處。在項目結束后除留下部分樣品作為標準放置在樓內庫房中外,其余氣瓶全部放置樓外庫房或放氣處理后待用。

      5.5 庫房內存放的標準氣體氣瓶應按照化學特性分區擺放,避免氧化性氣體與還原性氣體、可燃氣體和助燃氣體等相互之間可能發生反應的其中相鄰放置。

      5.6 所有分析儀器使用的燃氣一律通過管路輸送,特殊情況必須在樓內現場使用的須先報實驗室負責人同意,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

      5.7 必須在樓內使用的大鋼瓶必須采取必要的固定措施防止碰撞和倒狀。

      5.8 所有氣瓶存放應避免重擊、日曬、避開熱源并保持良好的通風。樓內庫房應設置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報警裝置。

      第11篇 車用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燃氣車輛的安全管理,防止車用氣瓶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監總局令第46號)、《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9-2009)、等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蘇州市車用氣瓶及其附屬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對車用燃氣充裝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車用氣瓶的安全監管主要包括設計、制造、安裝、登記、充裝、檢驗、使用、報廢等環節。

      第四條 對車用氣瓶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協調有關部門落實車用氣瓶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車用氣瓶的安裝、檢驗、登記、充裝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燃氣營運客車、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行政許可并實施行業監管;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進行備案、核準立項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實施經營許可,并對車用燃氣的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處理車用燃氣方面的事故;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汽車加氣站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在車輛檢驗時對車用氣瓶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二章 安裝

      第五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是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批準的機動車制造單位或其授權的具有汽車維修資質的單位。

      對非法安裝的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使用登記,各燃氣充裝單位不得為其進行氣體充裝,車輛安檢機構不得為其進行車輛檢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車輛營運等相關業務和手續。各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非法安裝行為。

      第六條 安裝單位應當對其氣瓶安裝的安全性能負責。實施安裝所選用的車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是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不得安裝超期未檢或者報廢氣瓶,不得將非車用氣瓶作為車用氣瓶安裝使用。

      第七條 首次安裝使用的車用氣瓶,如出廠日期超過一個檢驗周期,應定期檢驗合格后安裝。

      第八條 車用氣瓶更換時,應當確保氣瓶合格。安裝、更換已經使用的車用氣瓶,氣瓶必須重新檢驗合格,其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合格要求與定期檢驗相同。

      第九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氣瓶產生表面損傷,并負責對車用氣瓶抽真空或者進行惰性氣體(如氮氣)置換。安裝過程要認真進行自檢,出具安裝自檢報告和安裝合格證明。

      第十條 車用氣瓶安裝結束后,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向車輛的用戶移交氣瓶出廠的相關資料和文件、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等資料。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者))、新購燃氣汽車用戶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攜帶車用氣瓶出廠資料、安裝單位資質證明、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等資料,到使用單位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授權的車用氣瓶檢驗機構(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領取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必須隨車攜帶。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第十二條 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氣瓶使用登記證前,應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對車用氣瓶、固定氣瓶的支架和螺栓、膠墊、瓶閥第一道接口進行外觀檢查。

      第十三條 車輛過戶或者更換車用氣瓶后,應當重新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對在用氣瓶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滿前1個月向氣瓶定期檢驗機構送檢氣瓶。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學習了解和氣瓶安全有關的知識,并且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按照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正確使用車用氣瓶;

      (二)不得使用已經報廢或者超期未檢等不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車用氣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換氣瓶和處理車用氣瓶內的殘氣殘液;

      (四)不得對車用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車用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志;

      (五)車輛發生危及氣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車用氣瓶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六)應當在具有合法資質的加氣站充裝車用氣瓶,并自覺配合充裝人員檢查車用氣瓶和相關證件。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將上述內容告知車用氣瓶使用單位(者),使用單位(者)在領取使用登記證前,應當進行書面簽字承諾,承諾書一式兩份,分別由使用登記機關和使用單位(者)保存。使用單位(者)應當對違反承諾規定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四章 充裝

      第十六條 車用燃氣充裝單位須經相關部門竣工驗收,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以及《燃氣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業務。

      第十七條 充裝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作業,并對車用氣瓶的充裝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 車用氣瓶充裝前,充裝人員應對車用氣瓶進行嚴格檢查,杜絕錯裝、超裝,杜絕充裝無證或者超期未檢氣瓶。嚴禁充裝下列氣瓶:

      (一)未經使用登記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

      (二)超過檢驗期限的;

      (三)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檢驗后的氣瓶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者抽真空處理的;

      (五)對氣瓶及其燃氣系統安全性有懷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過設計壽命的;

      (七)燃氣汽車司乘人員尚未離開車輛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況的。

      第十九條 車用燃氣充裝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管理人員和充裝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五章 檢驗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在車用氣瓶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向有資質的車用氣瓶檢驗單位申請定期檢驗,逾期未經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車用氣瓶不得繼續使用。

      出租車、公交車、教練車壓縮天然氣氣瓶的首次檢驗周期為兩年,之后每一年進行一次;其他車輛的首次檢驗周期為三年,之后每兩年進行一次。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第二十一條 車用氣瓶的定期檢驗由取得相應核準資質的氣瓶檢驗單位依照相關技術規范進行。檢驗合格的氣瓶由檢驗單位出具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檢驗機構應對其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由氣瓶檢驗單位對車用氣瓶、瓶閥及其附件即時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車用氣瓶附件如需要更換,應到車用氣瓶定檢單位進行更換并做泄露性試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庫存或停用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車用氣瓶,啟用前應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

      第二十三條 車用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予以破壞性處理,禁止將未做破壞處理的報廢車用氣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為車用氣瓶使用。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按規定對燃氣汽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車輛安檢機構在進行燃氣汽車定期檢驗時,應當查驗《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和《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檢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充裝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單位應建立信息化系統。對車用氣瓶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監督檢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對車用氣瓶安全進行動態監管。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施行。

      第12篇 氧氣瓶乙炔瓶保管和使用安全管理規范

      1、氧氣和乙炔的保管和使用要設專人負責,需要使用作業時必須得到班長的確認,不得私自拉離鉗工房存放地(地點確定在舊磨刀房)i

      2、夜間使用必須得到當班專責的確認,否則不得私自拉離鉗工房存放地。夜間不需氣焊作業時,要門口關好。

      3、得到確認拉出鉗工存放地后,拉回要知會班長(夜間作業知會當班專責)。

      4、嚴禁超壓使用和人為加熱氣瓶,嚴禁用帶油污的手套開啟氧氣瓶閥門。

      5、操作人員作業前必須先檢查軟管與焊接的連接處是否牢固,軟管是否有打結處。

      6、空瓶和滿瓶必須要清晰的在瓶體上標明(如:空瓶可在瓶體上寫“空”或,有氣體的要寫“滿”或者“有”),不得亂涂亂畫,并且要分開存放,以免混淆。

      7、開啟瓶閥要用專用的開啟工具,不得敲打、擊打閥門。

      氣瓶安全使用管理規定(十二篇)

      1、禁止一切問題鋼瓶(氧、氮、氬、二氧化碳等)進入廠內,包括報廢鋼瓶、低壓鋼瓶。2、國家標準gb13004-1999《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中規定: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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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目 的為了確保廠務部維修工作安全,特制定此規定。2.0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各種氣體鋼瓶(如氮氣、氧氣、乙炔、氬氣、氫氣、激光氣等)。3.0 規程正文3.0.1 ...[更多]

      • 氣瓶的安全管理規定(3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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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氣瓶是一種特殊的壓力容器,主要是指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氣瓶。從安全角度看,氣瓶與其他壓力容器相比具有它的特殊性。一是,氣瓶內裝的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壓力 ...[更多]

      • 氧氣乙炔氣瓶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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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確保安全生產,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對氧氣、乙炔氣瓶裝卸、運輸、儲存、保管及現場作業做如下規定,要求各單位認真組織學習和貫徹落實。安監站不定期進行檢查 ...[更多]

      • 氨氣瓶使用管理規定
      • 氨氣瓶使用管理規定90人關注

        操作人員應熟知“氨的性質及應急處置辦法”,并按照一下規定執行:1.操作人員應戴好口罩,操作時站位合理,嚴禁瓶口對這人員,開啟時緩慢操作。2.氨瓶應放置在距工作 ...[更多]

      • 氣瓶質量安全技術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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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氣瓶的安全監察,保證氣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氣瓶安全 ...[更多]

      • 氣瓶安全管理規定二(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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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氣瓶的安全管理規定(二)氣瓶是一種特殊的壓力容器,主要是指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氣瓶。從安全角度看,氣瓶與其他壓力容器相比具有它的特殊性。一是,氣瓶內裝的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