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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作業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15 16:18:06 查看人數:57

      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第1篇 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動火作業管理,提高低風險動火作業的時效性,加強對動火作業過程的管控,確保動火作業安全,結合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協力單位和外委施工單位在公司內的動火作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動火作業是指公司范圍內動用明火或可能產生火種的作業。

      公司內動火作業分為三級: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是指在公司消防重點部位及火災危險性高的區域內的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是指在有可燃、易燃物品存在的區域內的動火作業;三級動火作業是指在火災危險性低的區域內的動火作業。

      動火級別由安全監察部與區域部門經理共同評估確認,如區域火災危險性有變化時,區域管轄部門需申請重新確認動火級別。

      第四條 職責劃分

      (一)部門職責

      1、安全監察部負責組織定期評估各級動火區域范圍,對公司內的動火作業進行監督管理,并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2、公司各部門負責管理轄區內的動火作業,并按本辦法要求執行;

      3、設備管理部、工程部等職能部門負責監管其引進的外委施工單位進行的動火作業,并督促其嚴格執行本辦法;

      4、各協力單位和外委施工單位對本單位的動火作業做好執行落實工作。

      (二)相關人員職責

      1、動火作業負責人

      由動火作業實施過程中的直接管理人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制定、落實動火作業安全防范措施,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并對動火過程進行監管。

      2、動火操作人

      動火操作人在動火作業前須核實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地點管轄部門指定責任心強、掌握安全防火知識的人員擔任。在未劃分管理權限的地點、設施動火作業時,由動火作業單位指派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操作人停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期間,監火人必須在動火區域范圍內進行監護,并在動火作業完工后進行延時監火。

      4、動火作業審批人

      動火作業審批人在審批動火作業前須了解動火作業現場情況,審查動火等級、風險評估和安全防范措施,在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批準,并對動火作業過程進行監督和抽查。

      第五條 《動火證》的辦理

      (一)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須辦理《動火證》,三級動火作業無需辦理《動火證》。

      (二)動火作業負責人須按《動火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辦理《動火證》的審批手續。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三)《動火證》的審批

      1、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報動火區域管轄部門經理或安全員審批完畢后,到安全監察部進行審批,審批合格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報動火區域管轄部門經理或安全員審批,審批合格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3、如遇夜間緊急搶修等特殊情況需動火作業時,須經動火區域管轄部門經理、安全員或當班值班長簽字批準,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實施,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須報安全監察部備案。

      (四)《動火證》一式二聯,監火完畢后需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第一聯動火證返到終審部門留存,《動火證》留存期限為一年。

      第六條 動火作業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動火證》不得隨意涂改。

      第七條 《動火證》的有效期限

      (一)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48小時;

      (二)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

      (三)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的,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第八條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一)正在運轉的生產設備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體的容器、管線與設備,嚴禁進行動火作業;

      (二)非必要現場動火作業的項目,則避免動火作業,可移到動火危險性低的區域進行;

      (三)若涉及進入容器內部維修,則必須一人動火,一人在旁監護,禁止單人獨自進行;

      (四)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制定并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為一級動火作業,制定并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配備足夠的適合現場滅火介質的消防器材;現場無消防水時,應禁止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為一級動火作業,制定并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七)動火作業可能給其他部門造成影響或帶來風險的,動火區域管轄部門須通知并提醒其他部門,使之做好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準備;

      (八)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事故;動火點及地面需分別配置滅火器和消防用水;

      (九)嚴禁在同一垂直面上進行交叉動火作業;

      (十)動火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按照崗位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動火作業應安排專人監火;

      (十一)三級動火作業須落實動火期間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條 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

      (一)熟悉現場環境,檢查附近消防設施、器材位置及完好情況;

      (二)動火區域必須配備足夠的適合現場滅火介質的滅火器(至少2瓶4kg)、配備防火用水桶及取水器具,動火前桶內必須盛有水(至少10l);

      (三)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操作人和監火人在動火前必須檢查落實動火作業區域易燃、可燃物的清除情況,對動火部位有油污、靠近皮帶和電纜附近的要用石棉布等防燃物遮蓋好,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附近有沖洗管的必須將沖洗管準備好,并檢查水壓是否正常,對動火部位周圍及下方的煤塵用水澆透或清理干凈;

      (五)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設備工具,保證安全可靠,禁止帶病使用;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等原因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六)使用氣焊進行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須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的距離須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七)動火作業完工后,由動火作業負責人組織對動火現場及周圍仔細檢查,清理殘火進行安全確認,無火災隱患后方能撤離現場;

      (八)一級動火作業完工后須進行48小時延時監火,二級動火作業完工后須進行24小時延時監火。

      第十條 動火過程異常情況的處理

      (一)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二)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易燃物時,應立即停止工作;

      (三)在動火中發現氣瓶泄漏或電氣焊工具故障等情況,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禁止設備工具帶病作業;

      (四)在動火中發現新的隱患后應立即停止動火,在采取相應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

      (五)如發生緊急事故,應參照《國投中煤同煤京唐港口有限公司綜合應急預案》執行。

      第十一條 檢查考核

      (一)各部門應對在本部門管轄區域內違反本辦法的動火單位及個人進行考核,并報安全監察部備案。

      (二)對違反本辦法的部門和個人,造成火災(火險)事故的按《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追究肇事者和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未造成火災事故的,由安全監察部根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績效考核獎勵辦法》等相關文件對相關責任部門(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制定并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2篇 防火、防爆及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1.目的

      通過對廠內防火防爆區域的嚴格劃分和動火管理,杜絕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內各部門。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班組。為本制度的執行體。

      4.內容與要求

      4.1 防火防爆區域劃分標準及區域劃分

      4.1.1 甲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1.1.閃點<28℃的液體;

      4.1.1.2 爆炸下限<10%的氣體;

      4.1.1.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1.1.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4.1.1.5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4.1.1.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4.1.1.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于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4.1.2 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2.1 閃點≥28℃至閃點60℃的液體;

      4.1.2.2爆炸下限≥10%的氣體;

      4.1.2.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1.2.4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4.1.2.5助燃氣體;

      4.1.2.6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60℃的液體霧滴。

      4.1.3 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3.1 閃點≥60℃的液體;

      4.1.3.2可燃固體。

      4.2 公司動火管理范圍

      4.2.1 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4.2.2 動火項目

      4.2.2.1 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

      4.2.2.2 噴燈、火爐、液化器爐、電爐等;

      4.2.2.3.烘烤、熬瀝青、炒沙等;

      4.2.2.4.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4.2.2.5 生產裝置和缸罐區使用電動砂輪、風鎬等。

      4.3 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4.3.1 固定動火區:經審批確定后無須辦理動火手續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安環部門簽字,分管經理批準并備案。

      4.3.2 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臨時動火區由施工單位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準辦理動火證,非經批準的施工項目不得在該區域內進行作業。

      4.4 三級動火的范圍

      4.4.1 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4.4.2 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4.4.3 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4.4 凡一個單位或一個工序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4.5 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的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4.4.6 廠區管架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4.5 生產裝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 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等符合有關要求。

      4.5.2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等裝置。

      4.5.3 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裝置等設施。

      4.5.4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呼吸閥阻火器。

      4.5.5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的靜電接地設施應安全可靠。

      4.5.6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可能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4.5.7 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應在避雷裝置的保護范圍之內;放空管應有良好的接地。

      4.6 動火作業責任劃分

      4.6.1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動火安全注意事項。

      4.6.2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應嚴格按動火規定進行作業,勞保用品穿戴齊全,動火作業時,動火證應隨身攜帶,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

      4.6.3 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方法的人員擔當;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6.4 動火作業點班長(值班長、組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銜接工作,并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認可,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6.5 動火審批部門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審批程序是否完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4.6.6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4.7 動火分析

      4.7.1 動火分析應由質監部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7.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由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7.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4.7.4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公司主管領導或工程師簽字同意,采取其他處理措施。

      4.7.5 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8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 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2%。

      4.9 動火審批權限

      4.9.1特殊動火:由動火地點部門主管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條落實后初審簽字,經電廠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報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4.9.2 一級動火:由動火地點負責區域的部門主管領導落實安全措施并初審簽字后,經電廠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終審批準。

      4.9.3 二級動火:由動火地點部門主管領導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證,批準動火。

      4.9.4 公司各級領導和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隨時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發現違反動火規定或動火危險時,可收回動火證停止動火,對于嚴重違反動火規定的施工班組或個人將嚴肅處理。

      4.10 動火的安全管理規定

      4.10.1 凡在生產、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并加盲板,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

      4.10.2 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去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4.10.3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并監督落實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使用,如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證。

      4.10.4 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應逐項審查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如果不符合動火要求,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在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證,否則一經查處,將責令停止作業并進行培訓學習,經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崗作業。

      4.10.5 凡甲、乙類防爆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

      4.10.6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10.7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0.9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證有效期均為24小時,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4.10.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10.11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8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10.12 停車或大修時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方能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10.13所有動火作業必須按照動火程序進行,任何人不得違反。

      方園環保建材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日

      第3篇 風電部煤氣工段煤氣設備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有效防止或盡可能減少煤氣中毒、著火、爆炸及氧氣管道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煤氣工段區域內的高爐煤氣柜、轉爐煤氣柜使用、回收、輸配、設備的施工、運行、維修等。

      3 管理內容

      3.1凡有煤氣設備的場所,應設專職或兼職技術人員負責本工段的煤氣安全管理工作。

      3.2煤氣設備的焊接必須由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焊工擔任。

      3.3煤氣設備動火作業前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措施,對作業程序、步驟作出具體的安排,并標出動火部位示意圖。

      3.4煤氣作業必須提前三天辦理《煤氣設備動火作業申請票》,嚴格按照申請票內容認真填寫,安全科、動火申請人、動火監護人、設備所屬單位負責人、動火人、安全生產部、主管副總經理等簽字,化驗完畢,化驗人簽字,煤氣防護站確認簽字后,由現場動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動火作業。

      3.5《煤氣設備動火作業申請票》一式三份:安全生產部、安全科、動火申請單位各一份。

      3.6煤氣防護站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到現場對煤氣進行監測、化驗、分析,對監測數據負責、對現場作業人員的救護負責。

      3.7在動火作業現場要挪走5米以內的易燃物品。要根據情況準備必要的滅火工具。

      4 動火作業

      4.1動火作業申請人必須由段長擔任,申請人必須對動火作業全過程的安全負全責,相關人員對動火作業全過程的安全負具體責任。

      4.2在辦理了動火作業申請票后,實際動火作業的部位與申請票不符或其中主要項目有變動,申請票作廢,停止動火作業,繼續動火作業屬違章動火。

      4.3未辦理動火作業申請票或手續不齊全的屬違章動火。

      4.4動火作業過程中,經檢查發現未落實安全措施的屬違章動火。

      4.5動火作業時必須可靠的切斷煤氣來源,必須打開吹掃段人孔、放散,對設備進行吹掃,吹掃介質為蒸汽或氮氣。

      4.6動火作業時對煤氣設備吹掃合格標準為:

      4.6.1用氮氣吹掃,高爐、轉爐煤氣中co含量為0。在氧氣管道內動火,氧氣含量不能大于23%。

      4.7在運行的煤氣設備上動火(只用于電焊焊補),煤氣中氧含量不得大于0.8%;設備內煤氣應保持正壓,嚴禁在負壓情況下動火。

      4.8進入煤氣設備內動火作業時,所用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伏,氣體分析取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或進入前半小時,動火作業中每兩小時必須重新分析,作業中斷后,恢復作業前半小時,也要重新分析,取樣要有代表性,防止死角。當煤氣比重大于空氣時取中、下部各一氣樣,比重小于空氣時,取中、上部各一氣樣。

      第4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規定

      第一節 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1、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職責要求及《動火安全許可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廠區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本制度不適用于生產單位的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電冶公司的生產廠區油庫、油罐、油系統、酸堿罐、勞保用品庫均為禁火區。

      2、規范性引用文件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aq 3022電冶公司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gbz 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

      gb/t 15498 企業標準體系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體系

      q/yyth 20298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q/yyth 20220供用電管理制度

      q/yyth 20424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3、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非防爆電器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2 禁火區

      易燃易爆場所為禁火區

      3.3易燃易爆場所

      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

      4.1 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4.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 二級動火作業

      4.3.1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4.3.2 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運,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消防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5、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5.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2規定執行。

      5.1.4 凡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7 在道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5.1.8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5.1.9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1.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5.1.11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5.1.13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2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2.3 動火作業前,分場應通知公司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6.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6.2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m。

      6.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6.4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職責要求

      7.1 動火作業負責人

      7.1.1 負責辦理《許可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7.1.2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7.1.3 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2 動火人

      7.2.1 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7.2.3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7.2.4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7.2.5 應隨身攜帶《許可證》。

      7.3 監火人

      7.3.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7.3.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7.3.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7.3.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4 動火部位負責人

      7.4.1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7.4.2 檢查、確認《許可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許可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7.4.3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7.5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分場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7.6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7.6.1 審查《許可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

      7.6.2 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動火安全許可證》的管理

      8.1《許可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許可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許可證》的格式見表2-3。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許可證作業等級分別填寫為“特”、“壹”、“貳”加以區分。

      8.2《許可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8.2.1 辦證人須按《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辦理。

      8.2.2 辦理好《許可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8.2.3《許可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8.2.4 《許可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8.2.5 《許可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審批人、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的單位操作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級和特殊動火《許可證》由動火點所在分場負責人、動火人和公司調度各持一份存查;《許可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8.3《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8.3.1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8h。

      8.3.2 二級動火作業的《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8.3.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許可證》。

      第二節《動火安全許可證》管理及辦理程序

      《動火安全許可證》由公司保衛科歸口管理,負責《動火安全許可證》的發放。特級、一級《動火安全許可證》存根由公司保衛科保存,二級《動火安全許可證》存根由分場保存,各存根保存期至少為1年。辦理程序如下:

      1、各單位在安排、布置動火作業時,必須明確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動火安全許可證》的辦理工作。

      2、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全面負責,必須詳細了解動火作業內容、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動火地點、動火方式、動火人、監火人、動火時間。動火人應由取得相應資質的人員擔任;監火人應由責任心強,經驗豐富,熟知現場和作業危害因素的人員擔任。動火作業與動火部位相互存在潛在危險時,動火作業所在崗位須指派一名監護人員進行現場監護。

      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填寫“動火地點”、“動火方式”內容,“動火地點”一欄中,填寫動火的具體地點,可以以崗位或固定設備、設施為參照物,詳細填寫動火作業具體位置。“動火方式”為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方式。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人、監火人分別在相應位置簽名。“動火作業開始時間”由動火作業負責人在動火所在崗位班長簽字后,填入實際開始動火作業時間,“動火停止時間”由動火作業負責人確定填寫。

      3、動火作業負責人會同動火部位負責人共同進行作業風險分析,結合生產中存在的危險物質及作業過程中不確定因素,識別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并在“危害識別”欄內填寫作業過程中人身可能受到的傷害及可能影響職業健康的危害因素,如碰傷、砸傷、絞傷、有害物質泄漏、中毒、著火、爆炸等。

      4、動火作業負責人根據識別的作業過程中存在危害因素,會同動火人、監火人和動火部位負責人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并簽字。“安全措施”是指為預防作業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對現場或周圍人員可能造成傷害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動火部位負責人為動火所在崗位的負責人。

      5、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制定完成后,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會同動火人和監火人逐項落實確認,并告知動火點周圍規定范圍內可能出現易燃易爆物質泄漏的崗位負責人。

      6、動火作業負責人在取樣分析合格并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逐級辦理審核、審批手續,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主動向動火所在崗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許可證》,經其簽字允許后方可動火。動火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許可證》,以備檢查。

      7、《動火安全許可證》的審核、審批:

      7.1二級動火作業,取樣分析合格,各項安全措施制定完善、落實到位后,作業單位負責人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在“動火初審人”欄簽字,由作業單位主管領導審批。

      7.2一級動火作業,由作業單位主管領導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安全措施全面落實到位后在“動火初審人”欄簽字,公司生產部調度部門和消防管理部門審批。

      7.3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由作業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后,在“動火初審人”欄簽字,公司生技科主管領導、消防部門主管領導復審,在“特殊動火會簽”欄簽字,公司主管該項作業的副經理或總工程師審批,在“動火審批人”欄簽字。

      8、所有填寫內容禁止涂改,涂改無效,嚴禁代替簽名。

      第5篇 工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依據sy/t5858-2022《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q/sy64-2022《油氣管道動火管理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化專業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標準和規定,結合分公司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業動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制造和維修容器、管線、設備及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設備時,以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業如:使用電焊、氣割、噴燈、電鉆、砂輪、非防爆工具及加熱、化學反應等方式可能產生火焰、火花、熾熱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質溫度高于燃點的施工作業。

      第三條 分公司實行工業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凡進行工業動火作業,在辦理作業許可證的同時,必須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分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工業動火分級

      根據分公司生產特點和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業動火分為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分別進行管理。

      第五條 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 動火;

      (3)天然氣氣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直徑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輸氣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6)集輸站(含cng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7)天然氣凈化裝置;

      (8)在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及密閉空間的天然氣管道及管件和設備處動火;

      (9)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二)二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儲罐、容器本體及 的動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氣儲罐的動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6)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臺及卸油臺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7)輸油(氣)站、cng站、石油液化氣站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站內工藝管線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動火;

      站內外其它設備及站外直徑108mm以上的集(配)氣管線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

      (8)在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及密閉空間的天然氣管道及管件和設備處動火

      (9)臨時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天然氣凈化裝置動火

      (10)采(油)氣井井口裝置(無控部份以外)處動火;

      (11)在直徑小于325mm的天然氣輸氣管線上的動火;

      (三)三級動火

      (1)原油儲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動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3)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4)天然氣凈化裝置整體停產置換合格后;

      (5)除一級、二級動火外,易燃易爆區域的生產動火。

      第六條 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處于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

      (2)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液化石油氣站;

      (3)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的泵房與機房;

      (4)可燃液體和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5)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各種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化學危險品庫、油庫、加油站;

      (7)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二)二級動火

      (1)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經廠組織檢查,認定可以按二級動火管理的生產裝置;

      (2)運到安全地點并經吹掃處理,檢測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線;

      (3)倉庫(危化品庫除外)、車庫;

      (4)生產裝置區、罐區外的非防爆場所;

      (5)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動火和特殊動火的其它動火。

      (三)特殊動火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必須經(廠)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及動火單位對所從事的作業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條 動火升級管理

      1. 如裝置、管道內有輕烴、凝析油,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等級上調一級。

      2. 遇節日或夜間等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3.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第三章 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申請、審批、

      第八條 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應說明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

      2. 作業許可證按《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作業許可管理流程》辦理。

      3. 油氣生產工業(含天然氣凈化)動火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

      由分公司二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審查,由分公司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二級動火。

      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二級單位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3)三級動火。

      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由三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三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4)遠離分公司機關的二級單位需要分公司審批的一級工業動火,經分公司主管安全生產領導授權認可后,可按一級動火的要求制定方案進行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工作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現場安全監督,二級單位不得再次授權下屬單位辦理一級動火。

      取得授權認可的二級單位,每季度將《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煉油化工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權限:

      (1)一級動火。

      由作業單位、屬地單位分別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由屬地單位提出申請,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書面審定和現場核查,屬地單位負責人和作業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審查合格后由廠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二級動火。

      由作業單位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由屬地單位提出申請,由廠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審定,并由屬地單位負責人和作業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門工業動火管理人員和負責人到動火現場確認措施落實,簽字認可后方能動火,并由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3)特殊動火。

      必須經(廠)主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動火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對其動火作業進行危險因素識別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后經(廠)主管領導簽字認可后方可動火。

      并由廠領導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5. 作業前由作業單位提出申請,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實地管理作業許可所涵蓋的工作,對作業許可證填寫的內容簽字確認,并組織開展風險識別,風險識別的內容應包括工作步驟、存在的風險及危害程度、相應的控制措施等,具體執行《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6. 作業單位應根據工業動火風險識別的結果編制作業方案,通過風險評估確定的危害和不可承受的風險,均應在作業方案中提出針對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措施。

      油氣生產

      一、二級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一級及特殊工業動火還應編制專項應急預案。

      7. 在收到作業許可申請后,批準人應組織作業單位和作業涉及相關方人員,集中對許可證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進行書面審查,并記錄審查結論。

      8. 書面審查通過后,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均應到現場實地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9. 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通過之后,批準人、申請方和受影響的相關各方均應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安全管理部門對核發的《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以檔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條 作業延期和 。

      1.工業動火作業實行一處一證,作業時間不得超過一個班次。

      如果動火作業中斷超過1小時,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如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由動火人、監護人共同檢查動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進行技術交底,并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后方可持續有效。

      2. 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可申請延期。

      申請負責人、批準人應重新核查,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作業人身體狀況、作業環境,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次數。

      特殊動火、一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24小時。

      二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超過延期次數的,重新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3. 作業完成后,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與批準人(或授權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后方可 作業許可證。

      第十條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屬地單位和作業單位應立即取消工業動火作業,終止作業許可。

      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1.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2.作業許可證規定的作業內容發生改變;3.工業動火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

      4.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違章行為;

      5.現場發現危及作業的重大安全隱患;6.事故、災害狀態下。

      第十一條 在工業動火作業中涉及其它危險作業,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許可。

      第四章 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安全責任:

      1.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即屬地單位,應向作業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危險狀況;2. 協助作業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3. 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并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4. 監督現場動火安全,發現違章作業有權撤銷取消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 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責任

      1. 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準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2. 負責作業前對動火作業涉及的相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3. 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施工,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作業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4. 當發生突發事件時,必須按照制定的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搶險,并立即報告屬地單位。

      第十四條 動火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作業單位的動火負責人必須由其動火施工作業的現場負責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1. 動火負責人是動火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動火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2. 認真督促監護人和動火人等履行安全職責,落實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中的安全措施,并檢查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3. 動火作業前,動火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施工方案、動火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技術交底;

      4. 動火過程中,動火負責人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均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停止施工。

      第十五條 動火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1. 動火監護人在動火負責人的授權下,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2. 動火監護人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生產實踐經驗,并經過嚴格的安全培訓;3. 動火監護人必須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4. 動火監護人在接到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5. 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處理異常情況;6. 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

      要配備明顯的標志,并配備專用的安全檢測儀器。

      7. 動火完工后,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時方可離開。

      第十六條 動火作業人的安全責任

      1. 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有效資質等級,持證上崗;2. 動火作業人是動火施工具體操作者,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屬地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動火措施;3. 動火作業人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核準動火部位、動火時間,接到動火指令后,認定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能動火;

      4. 動火作業人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有權停止動火,經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后方能繼續動火;

      5. 熟悉并掌握應急預案;6. 動火作業人應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七條 現場安全監督的安全責任

      1. 現場安全監督應經過培訓,在動火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志;2. 現場安全監督是動火作業的監督者,對動火作業負有監督責任,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3. 現場安全監督應對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 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制止動火;

      5. 動火作業中,現場安全監督必須對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動火作業人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發現有違反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的行為,必須馬上提出停止作業;6. 發現異常情況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停止動火;7. 現場安全監督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第十九條 動火現場應按動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條 機具要求

      1. 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

      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

      2. 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3. 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動火安全措施確定的安全區域內。

      4.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第二十一條 含硫化氫或其它有毒氣體的場所應做好相應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氫的場所具體執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預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1. 工業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2.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動火部位隔絕(加盲板),動火前,必須進行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3. 與動火部位相連的油氣管線必須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4. 與動火直接有關的閥門必須掛牌標明狀態并實行鎖定管理;

      與動火施工相關的設備、設施由屬地單位安排專人操作和監護。

      5. 距動火點15米內的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動火點周圍半徑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

      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動火現場應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6.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7.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第二十三條 動火作業氣體檢測要求

      1. 施工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中應明確氣體檢測方式和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

      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設備和管線,清洗、置換和通風后,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應包括氧含量、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

      氣體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分析合格后超過30分鐘后未動火的,需重新采樣分析。

      2. 凡進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內的有限空間動火,必須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進行檢測分析。

      氣體分析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濃度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氣體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

      分析結果報出后,采樣分析樣品至少要保留4小時。

      出現異常現象,應停止動火,重新采樣分析。

      3. 動火施工作業前,應對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

      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4. 如果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以確定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

      使用色譜分析等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o.5%(v/v);

      被測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o.2%(v/v)。

      5. 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跟蹤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氣體監測宜優先選擇連續監測方式,若采用間斷性監測,間隔不應超過2小時。

      第二十四條 高處動火作業

      1. 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時使用自動鎖定連接。

      2. 高處動火應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

      4.1.13.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第二十五條 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

      1. 進入有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進入受有限空間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在將有限空間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采取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等措施,并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

      2. 有限空間的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氧含量為1

      9.5%~23.5%,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動土作業中動火作業

      1. 動土作業中的動火作業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和逃生。

      2.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第二十七條 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2.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西南油氣田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6篇 項目建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本制度規定了明火管理的職責、審批程序,要求以及防火管理等內容。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外單位在本公司區域內從事臨時動火作業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3、本標準不適用于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作業的管理。

      二、術語與分類

      1、明火作業:本標準所指的明火作業,系指除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作業以外的從事電、氣焊(割)、噴燈、熬煉等臨時性動火以及在易燃易爆區域內使用電鉆、砂輪等電動工具及敲打、摩擦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溫度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2、易燃易爆區域:是火災危險類別為甲、乙類的生產、儲存區域。

      3、動火作業分級

      3.1 特級動火:是指正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庫區、貯罐區等重要部位。

      3.2 一級動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區域內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3.3 二級動火:是指除特級、一級動火以外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3.4 全廠、某個分廠或車間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防護措施后可依據火災危險性的大小,經主管防火部門批準,可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但遇節假日需動火時,應升級管理。

      三、管理職責

      1、特級動火的管理權為中煤龍化化工公司。

      2、一級動火的管理權為安全部

      3、二級動火的管理權為各分廠和直屬單位及擴建指揮部安全組。

      4、動火部位的負責人為車間主任或施工項目負責人。

      5、各級動火檢測分析工作由中央化驗室負責;

      四、動火證管理

      1、式樣見附表(補充件)

      2、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安全員(或防火員)具體辦理,辦證人應按要求逐項認真填寫。

      3、需進行動火分析的項目,必須進行檢測分析,確認合格后分析人應當簽字以示負責。

      4、依據動火等級,按審批權限辦理動火手續。

      5、動火證終審批準后,辦證人應將動火證交給動火項目負責人。

      6、動火項目負責人,應認真檢查動火作業的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并向動火人、監護人重申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證交給動火人。

      7、不準一證多人或多作業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有多人交叉作業時,其中電、氣焊也必須分別辦理動火證。

      8、動火證應填寫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單位各持一份存查,動火證不得轉借、涂改,不準移地使用或隨意擴大使用范圍。

      9、動火證的效力時限

      9.1、特級和一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如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動火作業的,要按程序重新申辦動火證。

      9.2、二級動火證有效期為五天。

      五、動火作業的審批程序

      1、特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按動火項目負責人→車間安全員(或防火員)→分廠生產機動科(沒設生技科的由分廠安全防火員負責)→分廠主管領導(或安全部)→總工程師或生產廠長的程序逐級申請,由總工程師或生產廠長終審批準。

      2、一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按動火項目負責人→車間安全員(或防火員)→分廠生產機動科→分廠主管領導→公安部或安全處的程序逐級申請,公安處和安全處終審批準。

      3、二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按動火項目負責人→車間安全員(或防火專責)→分廠生產機動科(或保衛科)→分廠主管領導的程序逐級申請,分廠主管領導終審批準或指揮部安全組。

      4、履行動火審批權的各級人員和部門都應親臨動火作業現場,對動火安全的可行性進行直觀審查并確定防范措施后再行審批。

      六、動火分析的要求

      1、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等部位及其它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項目、設備、取樣點等均由動火所在單位的當班班長(組長)或化工崗位操作工人負責提出。

      3、需要動火分析的裝置、設備,必須清洗干凈。鎖閉閥門、在與其它設備的連接處應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連接管線,使之與其它設備徹底隔離。

      4、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取樣時的氣氛應與動火狀態下的氣氛相同。

      5、取樣與動火的間隔時間不準超過30分鐘,如超出此間隔時間或動火作業時中斷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6、用測爆儀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是經過檢定并合格的測爆儀。

      7、若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

      8、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體積);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2%(體積)。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混合氣體,其動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氣體為準。

      9、氧氣、富氧設備、管道容器及其附近的氧含量小于或等于22%合格。

      10、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內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分析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為19-22%為合格。

      七、動火作業參予人員的職責與要求

      1、動火項目責任人

      1.1 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的情況。

      1.2 參與動火安全措施制定,并督促落實。

      1.3 動火作業完成后,負責組織防火人員認真清理遺留火種,確認無遺留隱患經監護人員同意后方可離開。

      2、動火人

      2.1 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并持有特殊工種安全作業證的人員但任。

      2.2 動火人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記載的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到位,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否則有權拒絕動火。

      2.3 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證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及人員的檢驗。

      2.4 動火作業前必須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或化工崗位操作工人以及消防監督人員呈驗動火證,經其簽字后方可作業。

      3、動火監護人

      3.1 監護人由動火所在單位指派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了解生產工藝、懂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也可與動火單位協商共同指派。

      3.2 新建項目施工的動火作業,由施工單位直接指派。

      3.3 一、二級動火作業至少應有一名監護人,特級動火,每一動火點至少應設兩名監護人,并備有相應的救護設備及人員。

      3.4 監護人的設置應以能方便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的最大范圍為宜。必要時須隨時增設監護人。

      3.5 負責動火現場滅火工具的準備和防火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告知動火人中止作業。

      3.6 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集中精力,動火作業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3.7 動火作業結束后,監督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分析人

      4.1 對分析手段及其結果負責,必須親自到動火點取樣分析,并將結果如實填入動火證欄內。

      4.2 對使用的各種分析儀器,應嚴格校正,降低誤差值,以確保分析精度。

      4.3 動火分析的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4 動火分析的時間、取樣點、項目、數據填寫分析結果報告單并附在動火許可證上。

      5 動火單位負責人

      5.1 車間主任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對所屬系統動火作業的安全負責。

      5.2 參予制定和落實動火作業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5.3 負責組織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

      5.4 指定動火分析的取樣點,檢查動火證。

      5.5 有權制止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

      5.6 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遇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中止動火作業。

      6、專(兼)職防火干部(或安全員)

      6.1 負責檢查和督促所管區域內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隨時制止和糾正違章作業。

      6.2 負責對動火作業人員進行防火防爆的安全教育。

      6.3 特級、一級的動火作業,廠、分廠、車間各級專(兼)職防火干部(或安全員)均須到場。

      7、動火作業審查批準人

      7.1 審批動火作業必須親臨現場,全面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的情況。

      7.2 嚴格審查核對并準確認定動火等級。

      7.3 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及辦理其他有關手續。

      7.4 審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配備消防器材和消防車。

      7.5 審查動火證的審批程序、填寫項目是否完備。

      7.6 批準動火作業。

      八、 動火作業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1、動火作業前,應徹底清除現場及周圍的易燃、易爆、可燃物質,設專人監護動火,并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

      2、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采取隔離措施的區域內,在動火作業尚未結束前不準再存放易燃易爆物料。

      3、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嚴禁露天動火作業,如生產特需時,應按特級危險動火管理。

      4、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發生器的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距明火點均不應小于10m,不準放在廠房內道路上,不準放在管架、架空管線和架空電線的下方。乙炔瓶不準臥放使用和運輸。不準在工藝設備、管道上搭接電焊二次線或在上面試火。

      5、特級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可靠的安全措施。

      6、動火作業時專職消防隊,應當到場監護。

      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必須一點一票。

      8、焊接作業時,要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具,在有毒有害氣體車間焊接時,應備好防毒面具和面罩。并做好通風措施,同時監護人不得擅自離開現場。

      9、焊接工具應合乎標準,焊槍的風、氣門要嚴密可靠,焊把絕緣要良好。

      10、電焊作業時,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處。

      11、電焊機電源要安設獨立電閘,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

      12、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從事動火作業時,要設防護遮板,以防傷害。

      13、在設備、容器、地溝等動火,必須設監護人,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動火現場的易燃或可燃物質應清除干凈,應設滅火器材和監護人,動火完畢,應待余火熄滅后方可離開現場。

      九、檢查與考核

      本制度由公安處及擴建指揮部安全組負責管理與考核。

      第7篇 動火作業票管理規定

      一、 為了搞好脫硫工程防火安全工作,有效地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適用于脫硫施工、特別是防腐作業期間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 項目部專業專工、安監專工對動火作業票實施檢查、監督、管理工作。

      四、 實施細則如下:

      (一)一級動火區,是指在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動火;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三級動火是指一般動火。

      (二)動火作業票為一式三份,第一份由動火人或監護人持有;第二份由施工單位持有;第三份留項目部安監專工備案。

      (三)動火票有效期限:一級動火作業票1天有效,二級動火作業票3天有效,三級動火作業票10天內有效。

      (四)動火作業票的申請:必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逐欄填寫,填寫的內容必須與實際動火的地點、工作內容、動火人、監護人等的內容相符。

      (五)動火票的簽發: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票由大唐環境項目部項目經理或施工經理簽發;

      (六)動火票的審批: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票由防腐施工單位和大唐環境項目部安全專工審批。三級動火票由施工單位安全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批;審批人員要親臨現場檢查:動火區域及周圍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清理干凈;防火措施是否牢固可靠,對沒有清理干凈的和未做防火隔離措施的應拒絕簽字;

      (七)動火票的確認:動火人必須清理動火部位及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認真檢查設備狀態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后并在動火前確認簽字同意后方可有效。一級和二級動火票動火單位負責人、安監、消防負責人共同確認,三級動火由施工單位、作業班組確認。

      (八)、動火作業的現場監護:

      (1)一級和二級動火時,項目部安監專工、動火單位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2)一、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確認防火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作業。

      (3)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h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九)動火后確認:動火結束后,一、二級動火負責人和監護人應仔細檢查,確認無火種留下并在“動火后確認”簽名后方可離開。

      (十)未經批準私自動火及不履行職責者,項目部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按國家有關規定,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8篇 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明火管理,規范公司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行為,預防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任何施工單位都要嚴格遵照本規定,違者自覺接受處罰。

      第三條? 本規定的監督檢查執行機構為公司的安全環保部

      第二節 職責

      第四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審批辦理動火作業票,對生產區域動火情況進行安全監察。

      第五條? 化驗室負責動火前和動火中的可燃氣體的分析。

      第六條? 工程管理部門對所主管的工程項目,對承包商動火作業票辦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協調。

      第七條? 車間負責轄區內的用火作業票的辦理;負責轄區內二級用火作業票的審批;負責對本部門需要用火的設備、管線進行工藝處理,確保達到安全用火條件;對轄區內的用火作業安排監護人、監護動火,負責轄區內的所有用火作業的安全監督。

      第八條? 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第三節 管理要求

      第九條? 用火管理范圍

      在生產區域內進行如下作業屬于用火管理范圍:

      各種焊接、切割;

      使用噴燈、火爐、電爐、液化氣爐;

      燒烤煨管線、使用明火;

      臨時用電、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電器、非防爆移動照明;

      使用電鉆、砂輪、風鎬、風動扳手、鋼鋸、錘擊、打砂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摩托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和罐區);

      雷管、炸藥等爆破。

      第四節 動火作業級別分類

      第十條?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一)?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第五節 《動火作業票》的審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條? 由動火作業施工單位指定動火負責人辦理,應逐項填寫,不得空項。要求動火執行人、動火負責人、安全措施編制人、組織實施人、監火人、審批人必須本人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工藝員或值班長,到動火分析單位申請分析,指定分析取樣部位,同時作為安全措施編制人或動火負責人一起擬定安全措施,進行安全交底;根據分析結果填寫動火作業票。

      第十三條? 特殊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領導向安全環保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部組織生產運行部動火單位領導和技術人員會同動火施工單位領導和技術人員到現場共同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作業票,報公司主管領導終審批準;一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領導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送報公司安全環保部門審查簽字;報公司主管領導終審批準,二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所在車間主管領導簽字審查批準。

      第十四條? 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票》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執行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票》交給動火執行人。

      第十五條? 動火實施前,動火執行人必須向動火點所在當班班長提出申請,經當班班長簽字同意后方可動火。

      第十六條? 特殊動火的《動火作業票》和一級動火的《動火作業票》有效期為8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票》

      第十七條? 《動火作業票》要一點一證,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范圍,更不準轉讓、涂改。如果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票》,但所有動火執行人應分別簽字。

      第十八條? 《動火作業票》一式三份,監護人和施工作業人員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環保部留存。“動火作業票”是動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涂改,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作廢票予以標識、保留、不得撕毀。

      第六節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條?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票》。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應執行hg23012、hg23014的規定。

      第二十條? 廠區管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一)?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氣體(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為合格;

      第9篇 油庫區域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為更好幼貫徹落實《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公司《禁區明火作業贊理禪準》、消防管理制度、《燃運分場消防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做好皿點防火部位安全生產工作,特制定30007油庫區域動火作業安全份理規定:

      1、嚴格執行出入庫登記與檢查制度出入庫人員及時登記, 對入庫人員是否帶火種、是否穿帶釘鞋和關閉手機及時詢問與檢查,井嚴格按制度執行,嚴禁閑人入內

      2,檢修工作時。嚴格執行《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和公司《消防規程》及有關制度,油庫值班員應核對工作票、檢查安全措 施落實情況和檢修工器具、人員粉裝是否符合規程要求,保證防火 措施的落實。

      3、凡是油庫區域動火作業必須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

      4、對一級動火作業,由安全監察部主任、保衛部主任審核,生產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

      5、所有動火工作票必須在值長審核同意后,才能交工作許可人執行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檢測作業點相關區域內可燃氣體數據,合格后在《動火工作票》上簽字,工作負責人聯系所在部門負責人、安全監察部負責人、保衛部負責人、生產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到現場核實安全措施無異常后,簽字認可,方可開工。

      6、凡一級動火,在作業前,消防隊除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外,還須派人到現場負責消防工作凸

      7、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隊人員始終在現場監護。動火現場配備必要、足夠、合格的消防設施。

      8、一級動火工作的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每隔2小時測定一 次現場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俞不得重新動火;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燃運分場

      2008年10月30日

      第10篇 公司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我公司煤氣管道周圍及易發生火災、爆炸等危險區域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根據我公司生產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三類。

      1、一級動火作業

      在生產連續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煤氣輸送管道、煤氣柜、閥門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需要維修時間較長、工作量較大、發生火災及爆炸危險性系數較高的現場動火維修、搶修等作業。

      2、二級動火作業

      在工作區域內的管道煤氣停運狀態下,通過氮氣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相關安全隔離和防范措施后進行的現場維修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

      日常維修檢查及煤氣管道區域或車間生產裝置及設備全部停運,且裝置經氮氣置換合格后的動火作業。

      二、《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一式兩聯,一、二、三級動火作業都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一級動火終審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執行;二級動火終審由分廠領導審批執行;三級動火由車間負責人審批執行。

      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照《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人員應當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動火項目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5、《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必須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四、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應設有專人進行現場監火;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五、 職責要求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待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

      3、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動火期限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屬車間或班組負責人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車間主任或班長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或分廠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

      5、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飛濺出的火花,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進行現場處理。

      6、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被動火車間主任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全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8、動火安全監管人員負責檢查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9、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臨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程序和使用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六、本規定從下發日起執行。

      第11篇 二級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目 的

      為規范分廠內部的動火作業,確保動火作業過程中工作人員及動火作業的安全,避免各類因動火作業而引發的火災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明確各類、各級動火作業中相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二、范 圍

      1、本規定適用于分廠內部所有區域從事動火作業的所有人員。

      2、除指定區域外的所有區域從事動火作業時,都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

      三、程 序

      1、動火作業的分級

      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作業范圍

      在汽柴油加油站(庫)、危險品庫、物料倉庫進行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作業范圍

      除一級動火作業范圍以外的動火作業。

      4、二級動火作業申請程序

      由動火作業班組通過流程串發報請車間主任、安全員、分廠廠長。

      四、管理規定

      1、動火作業前,動火監護人員應監督檢查動火區域消防設施的備用情況。監督檢查動火區域隔離處理情況。

      2、動火作業前,動火操作人員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3、確認作業區域或設備所潛在的危險和特別的安全注意事項;所適用的安全事項;交通狀況;鄰近的作業及相互間的溝通協調方式方法等。

      4、動火作業前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在動火作業區域邊界處合適的位置設置警戒和警示標識。

      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6、動火操作人員要堅持沒有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安全措施沒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的原則。

      7、動火作業結束后,現場施工人員打掃、清理施工現場,保證現場衛生的整潔,通知動火監護人動火作業結束。動火監護人負責對動火作業現場火源的徹底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同時監督檢查動火人員收好用于監火的滅火器或其他消防設施,一切確認無誤后, 方可離開現場。

      8、凡各車間不按要求辦二級動火操作票進行動火作業,檢查發現一次處罰動火操作者200元;對動火車間主任處罰100元;處罰車間500元。

      第12篇 防火防爆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1.目的

      通過對廠內防火防爆區域的嚴格劃分和動火管理,杜絕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內各部門。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班組。為本制度的執行體。

      4.內容與要求

      4.1 防火防爆區域劃分標準及區域劃分

      4.1.1 甲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1.1.閃點<28℃的液體;

      4.1.1.2 爆炸下限<10%的氣體;

      4.1.1.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1.1.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4.1.1.5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4.1.1.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4.1.1.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于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4.1.2 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2.1 閃點≥28℃至閃點60℃的液體;

      4.1.2.2爆炸下限≥10%的氣體;

      4.1.2.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1.2.4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4.1.2.5助燃氣體;

      4.1.2.6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60℃的液體霧滴。

      4.1.3 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3.1 閃點≥60℃的液體;

      4.1.3.2可燃固體。

      4.2 公司動火管理范圍

      4.2.1 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4.2.2 動火項目

      4.2.2.1 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

      4.2.2.2 噴燈、火爐、液化器爐、電爐等;

      4.2.2.3.烘烤、熬瀝青、炒沙等;

      4.2.2.4.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4.2.2.5 生產裝置和缸罐區使用電動砂輪、風鎬等。

      4.3 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4.3.1 固定動火區:經審批確定后無須辦理動火手續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安環部門簽字,分管經理批準并備案。

      4.3.2 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臨時動火區由施工單位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準辦理動火證,非經批準的施工項目不得在該區域內進行作業。

      4.4 三級動火的范圍

      4.4.1 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4.4.2 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4.4.3 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4.4 凡一個單位或一個工序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4.5 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的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4.4.6 廠區管架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4.5 生產裝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 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等符合有關要求。

      4.5.2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等裝置。

      4.5.3 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裝置等設施。

      4.5.4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呼吸閥阻火器。

      4.5.5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的靜電接地設施應安全可靠。

      4.5.6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可能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4.5.7 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應在避雷裝置的保護范圍之內;放空管應有良好的接地。

      4.6 動火作業責任劃分

      4.6.1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動火安全注意事項。

      4.6.2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應嚴格按動火規定進行作業,勞保用品穿戴齊全,動火作業時,動火證應隨身攜帶,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

      4.6.3 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方法的人員擔當;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6.4 動火作業點班長(值班長、組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銜接工作,并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認可,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6.5 動火審批部門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審批程序是否完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4.6.6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4.7 動火分析

      4.7.1 動火分析應由質監部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7.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由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7.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4.7.4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公司主管領導或工程師簽字同意,采取其他處理措施。

      4.7.5 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8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 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2%。

      4.9 動火審批權限

      4.9.1特殊動火:由動火地點部門主管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條落實后初審簽字,經電廠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報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4.9.2 一級動火:由動火地點負責區域的部門主管領導落實安全措施并初審簽字后,經電廠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終審批準。

      4.9.3 二級動火:由動火地點部門主管領導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證,批準動火。

      4.9.4 公司各級領導和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隨時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發現違*火規定或動火危險時,可收回動火證停止動火,對于嚴重違*火規定的施工班組或個人將嚴肅處理。

      4.10 動火的安全管理規定

      4.10.1 凡在生產、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并加盲板,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

      4.10.2 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去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4.10.3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并監督落實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使用,如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證。

      4.10.4 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應逐項審查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如果不符合動火要求,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在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證,否則一經查處,將責令停止作業并進行培訓學習,經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崗作業。

      4.10.5 凡甲、乙類防爆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

      4.10.6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10.7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0.9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證有效期均為24小時,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4.10.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10.11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8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10.12 停車或大修時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方能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10.13所有動火作業必須按照動火程序進行,任何人不得違反。

      方園環保建材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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