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施工現場管理規定范本
1、大唐信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工程施工總的組織與指揮。
2、監理部,根據建設單位的授權,對工程建設實行“四控制、兩管理、一協調”的全過程監理。
3、建設單位負責現場的施工總平面管理,力能主干線管理、道路交通、消防保衛以及防臺防汛等方面的管理(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4、由建設單位授權監理單位主持召開各承包單位(含設計、施工、設備承包商)參加的工程施工協調會議,各承包商應按時參加,會后應共同執行工程施工協調會有關紀要和決議。監理單位負責督促與檢查。
施工協調會議內容如下:
4.1布置工程任務,傳達上級有關指示。
4.2檢查與協調工程進度,解決工程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工程按合同規定的里程碑進度計劃、施工網絡進度計劃、階段性施工計劃順利執行。
4.3檢查與協調工程質量存在的問題,布置有關質量工作的具體要求。
4.4檢查與監督現場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問題。
4.5協調工程建設內部條件問題(材料、設計、設備、資金)。
4.6 現場各施工承包商的力能及機械互相協作借用、總平面管理、交通堵斷等問題,由監理單位協助建設單位進行協調,各施工承包商應予協助,有關費用按雙方的分包合同或協議執行。監理單位督促執行。
5、有關施工計劃及報表
5.1各施工承包商應于每月25日、每年12月25日提供月、年基建統計報表及各類工程報告報監理單位審查簽證后,報業主。
5.2各施工承包商應按月提供質量月報(包括每月驗評項目及每季度混凝土生產水平統計評定情況)監理單位審查簽證后報建設單位。
5.3各施工承包商按年(每年12月25日)、月(當月25日)提供其下一個年、月的工程進度計劃(含材料、設備、用款計劃)給監理單位,經監理單位審查簽證后報建設單位批準。監理單位監督執行。
5.4有關年度計劃、月計劃編制內容及報送要求見“進度管理”相關規定。
6、現場力能主干線管理
6.1現場給水、排水、蒸汽、電、通訊等主要干線稱力能主干線。
6.2力能主干線由監理單位協助建設單位進行管理。
6.3各施工承包商使用力能需與上述主干線聯接時應事先提出申請,經建設單位批準。在辦理有關協議后,由建設單位進行聯接(也可在建設單位監督下,由施工承包商予以聯接)。施工承包商如不辦理手續亂接,建設單位有權拆除,并按規定對有關單位進行罰款處理。施工單位送一份經建設單位批準的申請表給監理單位備案。
6.4建設單位主干線停止使用時,應事先通知有關施工承包商以利進行必要的準備(事故除外)。
7、進入電廠生產區域的作業管理
7.1施工承包商進入電廠生產區域作業,應按電廠有關規程辦理安全生產工作票并按照電廠安全生產規程和要求進行施工作業。
7.2建設單位應協助有關施工承包商辦理有關手續,以利工程施工。
7.3施工承包商進入電廠生產區域作業,應按工作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按照批準的作業指導書或施工方案進行作業。工作完工后應工完料凈,并按工作票要求辦理作業終止手續。
7.4在電廠生產區域作業或需與電廠系統連接時,如發現系統隔絕后剩余介質無法放盡等事宜,應立即報告建設單位設備管理部聯系電廠生產部門采取措施。施工承包商的任何人不得擅自聯系電廠生產人員進行操作(發生事故情況除外)。嚴禁非電廠生產人員私自操作。
8、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消防管理規定另見有關制度規定。
第2篇 施工現場管理及防火規定
一、施工前,承包單位必須與酒店簽訂《安全施工協議書》,并由酒店和施工單位直接負責人組成安全領導小組,負責防火安全措施的監督落實。
二、根據國家建筑工地安全防火管理辦法有關的規定,承包單位在工程設計、材料選用、施工方案等方面、必須符合防火規定和要求,并在開工前報公安消防部門審批。
三、裝飾施工單位要嚴格按設計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違反操作規程。
四、施工現場要設專職安全員,負責工地的安全監督,并佩戴明顯標志。工地要制定可行的安全制度、并在顯著位置張貼。
五、施工現場用電要向酒店工程部申請。電器設備需由正式電工安裝,井設置配電箱,計量表;不得隨意亂拉臨時電線;必要的臨時線要使用雙層護套電線。
六、施工單位需要使用明火作業時,必須事先向酒店工程部辦理動火證,嚴禁非正式電焊工進行電、氣焊、割。操作時要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制度,準備好滅火器材和設備。
七、施工中需使用稀料、汽油、脫漆劑等易燃物品時,必須符合《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易燃品要有專用庫房,由專人保管。不得將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施工現場內。
八、 施工中不得大面積使用脫膝劑等易燃液體。盡可能不在現場進行噴漆作業。必要時要有良好的通風措施。不能和其它工種交叉作業;嚴禁動用明火,必要時必須使用防爆電器等。
九、施工現場嚴禁抽煙,不得將任何火種帶入工地。
十、施工的堆料和施工垃圾不得阻擋消防設備及通道;不得占壓綠地。
十一、施工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施工人員要進行安全教育。每個人都要遵守酒店安全規定,配備消防滅火器材。熟悉所在部位的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十二、施工人員進出酒店要自覺接受保安人員的檢查,不得在酒店非施工區域閑逛。
十三、施工人員開工前,應將所有人員名單及基本情況(姓名、單位、來自何地、家庭住址、工種)報酒店工程都,并每人交一張-寸免冠照片辦理臨時出入證。出入證要隨時攜帶以便接受保安人員的檢查。
十四、以上各項由工程部監督執行。對違反規定者,酒店工程部有權給予批評、罰款以至今其停工整改。
第3篇 裝飾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1.1? 為了使裝飾工程現場施工管理進一步標準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確保安全生產及工程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是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規、標準和規范,結合我公司管理文件編寫。在貫徹執行中,所屬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章 文明施工管理
文明施工是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是體現企業管理水平的標志,是企業形象的窗口。
文明施工要以“安全、規范、健康、環保”為主題。
2.1? 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作業工人一律佩帶安全帽。工地出入口要有公司標牌標志及告示警語,無關人員不許進入施工場地。
2.2? 施工單位現場辦公室要布局合理,地面水泥砂找平;臺、椅、文件柜要擺設整齊、清潔;門口掛項目現場辦公室標牌。墻上適當位置應掛設以下標牌:
(1)施工進度網絡計劃或橫度圖。
(2)項目部管理架構圖。
(3)項目部各級人員管理責任制。
(4)安全生產禁令。
(5)現場防火制度。防火領導小組成員名單。(火警,盜警、急救電話)
(6)有關管理部門要求掛設的標牌。
2.3? 施工現場道路必須暢通,材料堆放要整齊,標識清楚。場容場貌干凈美觀。
2.4? 工地現場宿舍、材料倉庫、廚房、廁所等要掛牌標明,保持整齊、清潔衛生。
2.5? 現場人員服裝整潔,言行文明。
2.6? 施工區域內嚴禁住人。施工單位雇用的外地施工作業人員,必須向所在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并留存相關證件復印件。
第三章 現場防火管理
3.1?? 施工現場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條例,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健全和落實自防自救各項防范措施。
3.2?? 要求施工單位現場必須配備工地防火責任人,正常施工期間必須有責任人在現場。防火責任人要熟知消防法規,了解本工地的消防方案。
3.3?? 施工現場落實義務消防人員及消防器材的配備、使用,切實做到“誰主管、誰負責”。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器材使用培訓。做到人人會使用滅火器材。
3.4?? 施工現場必須做到定期、不定期地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問題當即整改,把火險隱患消滅于萌芽狀態。
3.5?? 現場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分開存放,嚴格杜絕不按操作規程使用,要設立臨時危險物品倉庫,標明警示標志,及放置一定數量的干粉滅火器。
3.6?? 現場施工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先領證后動火”規則,絕對不允許“無證作業”。燒焊作業前,必須清除場地內易燃易爆物品及雜物,并有專人攜滅火器跟進。作業后應及時清除場地內火種,并確定場地內無火種后方可離開,以確保安全。
3.7?? 飾面油漆、加工木制品場地遺留的易燃物等必須每天及時清理干凈,不留火險隱患。
3.8?? 施工照明用電嚴禁使用500瓦以上高熱燈具,禁止使用花線剪接電器、電燈線路,不準電線拖地使用。
3.9?? 施工作業場內嚴禁吸煙及一切火源火種存在。
3.10? 根據施工場地面積大小,裝飾裝修格局以及周圍環境情況,配備足夠的干粉滅火器材,按規范放置,易見易取,并保證消防器材有效使用,同時設置防火警告牌。
第四章 現場質量安全管理
第一節 工程質量管理
4.1.4?? 以加強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為手段,認真做好質量檢查、質量驗收、質量評定等工作。
4.1.2? 工程部根據裝修項目的特點及工藝劃分,有針對性的制定具體質量管理措施。
4.1.3?? 質量管理堅持過程控制為主,加強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檢查,按合同條款約定質量要求及相關的規范標準等實測檢驗,及時消除質量隱患。
4.1.4?? 質量驗收
(1)?? 材料質量驗收:根據設計要求和質量標準,及所定材料樣板驗收;首次進場甲供材由材料部牽頭,工程部、監理、施工方到場檢查材料質量是否符合要求;所有材料應按材料試驗的有關規定進行試驗,確保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2)?? 專業工程項目驗收:電氣、通訊、空調、消防、給排水和設備工程安裝完成后,應按設計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檢查驗收,并辦理會簽記錄和簽證,由工程部經理主持,有關部門人員參加。
(3)?? 成品保護:要認真做好成品保護工作,以免失竊和損壞,影響工程交工驗收。
(4)?? 竣工驗收:單位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單位、監理、工程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預檢,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預檢合格后,填報竣工報告。會同設計,質監、監理、和施工單位有關部室參加,并辦理相關手續,列入工程技術檔案。
4.1.5?? 質量評定:質量評定必須以分項工程質量評定為基礎,分項工程質量評定由施工方預評,監理、工程部人員確認后按質量驗評標準和設計要求進行質量評定,并填寫好質量評定表格,列入工程技術檔案。
第二節 安全生產管理
4.2.1?? 施工現場必須符合政府相關文件要求及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抓好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要求施工單位貫徹執行“建筑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條例”,安全生產落實到人,建立安全管理體制。
4.2.2?? 要求施工方在開工前項目經理或項目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情況,向全體職工進行詳細交底。安全技術交底針對性要強,并履行雙方簽字手續。
4.2.3? 施工期間要堅持不懈地抓好安全教育:要求施工單位新工人進場或變換工種時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必須辦理簽名手續;堅持每周進行安全活動教育的制度。
4.2.4?? 所有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大型、特殊工程,要編制單項安全技術方案,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否則不得開工。
4.2.5?? 特種作業人員(如焊工、機械、電工、架工等)必須持證上崗,嚴禁未經培訓考試合格人員從事特種作業。操作證必須按期復審,不得超期使用,并要做到名冊齊全。
4.2.6? 堅持定期的安全檢查制度。所有裝飾工程項目必須堅持每周一次安全檢查。
4.2.8?? 施工現場安全設施所需用的材料、儀器、設備、機具、器材,其質量要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不得使用不合標準的失效的防護器材、機具、材料、設備。
4.2.9?? 做好安全標牌及示警工作。單位工程的施工現場必須有安全標語和安全標志牌。施工現場的六口(電梯口、線井口、籠口、通道口、樓梯口、預留洞口)、 五臨邊(陽臺邊、周邊、通道邊、坑道邊、斜道邊)、易燃易爆場所,要設圍欄、蓋板和安全標志;夜間要設紅燈示警;易燃易爆材料、物品要設危險品倉庫和設警示牌,并放置足夠的滅火器材。
4.2.10施工現場腳手架的搭設要按現行技術規程或設計規定搭設,經驗收合格方能使用。
4.2.10高空作業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體格檢查,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要求佩帶安全帶,立體交叉作業必須佩帶安全帽。
第五章? 現場用電和機械管理
第一節 現場用電管理
5.1.1?? 現場用電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
(1)??? 用電管理人員必須持有電工證。
(2)??? 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電工在場跟班。
5.1.2?? 現場用電的有關規定:
(1)?? 施工現場用電必須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電用電安全規范》。
(2)?? 現場用電線路實施三相五線制,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所有電線電纜不得破損、拖地,所有用電設備的電源線及保險絲應符合設備負荷要求。電源線嚴禁用花線,層間配電箱必須采用標準鐵殼配電箱,箱體必須接地或接保護零線,并應有門有鎖,電制箱內禁止放一切物品。
(3)?? 施工現場所有用電設備、電動機具要“一機、一閘、一漏電開關”;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保護零線。
(4)?現場照明線路要架空設置,照明燈具應采用(500w以下)燈泡,不得用碘鎢燈作為照明燈具,行燈應有保護罩,行燈的手柄應絕緣良好且耐熱、防潮。照明燈具與易燃物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
第二節 機械管理
5.2.1?? 施工機具安全必須符合《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
(1)??? 手持電動工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要求。電源線必須采用鋼芯多股橡套軟電纜,電源線不能破損,應避開熱源,不得拖拉在地上。應采取防止損壞電纜措施。
(2)??? 電焊機:電焊機的外殼要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外露接線部分必須有安全防護罩;不得多臺串聯,電焊機一次側出電源線必須絕緣良好,不得隨地拖拉,其長度不宜大于5m,電焊把鉗絕緣須良好,電焊機二次側出線采用橡皮絕緣銅芯軟電纜,其長度不宜大于30m。
(3)??? 氣焊設備:乙炔瓶距離明火要大于10m,有防回火裝置,乙炔瓶不得放在電線的正下方,與氧氣瓶距離10m以上,氧氣瓶應有防震膠圈,旋緊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劇烈震動,防止爆曬,氧氣瓶和焊割工具上嚴禁沾染油污,乙炔氣管接頭不得采用紫銅制作。
(4)??? 各種電動機具傳動部位都必須裝設安全防護罩,操作部位有安全防護。用電安全保護零線和漏電保護裝置,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定。
(5)? 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人員必須經常檢查機具的安全狀況,確保機具設備經常處于完好狀態。
第六章? 施工現場技術管理體系
6.1??? 現場技術管理體系
要求施工單位根據裝飾工程規模、特點,確定項目領導機構的人選。建立與該項目管理相應技術管理架構。配備各專業技術人員。
6.2??? 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程
項目施工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貫徹國家和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程,以及各種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術標準和相應的檢驗標準。認真執行公司有關技術管理規定。認真按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嚴禁違規違章。
6.3??? 施工圖紙學習及會審
工程部接到圖紙后,應組織各專業人員學習圖紙,提出圖紙中存在的問題,各專業之間的相互關系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設計單位的要求。做好會審記錄,并按公司會審圖紙管理制度辦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會審簽證手續。
6.4??? 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
項目開工前必須審核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內容:
(1)?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其中必須包括防粉塵措施。
(2)?防火、治安管理措施
(3)?質量、安全保證措施
(4)?確保工期技術措施
(5)?總進度計劃、主要材料用量計劃、主要勞動力計劃、主要機具計劃及施工平面布置圖。
6.5??? 施工圖紙技術交底
(1)?施工前必須認真做好交底工作,尤其要注意關鍵部位及關鍵工藝的操作要求,管理人員必須到位監控。
(2)?交底形式書面及口頭同時進行;書面交底必須有交底人、接受人的簽字。
6.6??? 施工過程中的施工測量
(1)?項目部專業工程師要做好復核工作。
(2)?測量儀器應專人使用和保管。嚴禁使用失準儀器、工具進行施工測量工作。測量儀器應定期送有關部門檢測和校正。
6.7施工中的技術檢驗和計量管理
(1)??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進場要提供出廠合格證及檢驗合格報告,并由主管技術人員及質安員核實后方能使用。
(2)?? 嚴格要求按照現行國家規定和技術規范、設計要求,對應經檢驗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試件進行認真負責的檢驗和測試,并如實填報結果。
(3)?? 應正確執行計量法令、標準和規范,施工組織設計、計劃、技術資料、公文、標準及各種施工統計報表、材料稱磅等均要嚴格執行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6.8??? 設計修改及材料代用
(1)?圖紙修改、設計變更必須經過我方同意。
6.9??? 施工日志: 施工現場應指定專人填寫當日有關施工活動綜合記錄。主要內容包括:
(1)?當日氣候、氣溫、水電供應。
(2)?施工情況、質安情況、材料供應。
(3)?施工圖紙、技術變更內容。
施工日志應當天由施工現場負責人簽認,施工日志必須當天填寫,專人保管,備查。
6.10?? 技術資料檔案管理
(1)?施工現場應由專人負責收集整理資料,并要做到與施工進度同步收集整理。
(2)?必須根據施工所在地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做法進行資料同步收集整理工作,其記載內容必須與實際相符。
(3)?有關人員必須在資料指定位置上簽名、蓋章并注明日期,手續齊全的資料方可作為有效資料收集整理。
(4)?工程竣工時要求技術資料匯總準確、齊全、合格率100%。
(5)?應嚴格執行有關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和相關保密規定,及時進行工程施工檔案收集和管理。
第七章 現場材料管理
第一節 材料管理
7·1.1?? 現場材料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施工在組織設計中有關技術措施和用料要求,做好開工前料具準備工作。
7.1.2?? 嚴格把好材料驗收關,憑證收料,按規格、質量、數量驗收入庫,及時把材料堆放好。并做好標識,便于隨時檢索。
7.1.3? 現場材料要分類整齊堆放,要節約用材,工地要文明整潔,留出必要的防火通道。
7.1.4? 做好甲供材料往來業務,實行甲供材料每月盤點,為工程結算積累依據。
第二節 采購管理
7.2.1?? 所有材料采購必須按公司的有關管理制度和流程執行,由材料部統一執行。
7.2.2?? 采購的所有材料設備必須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銷售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試驗報告;并按合同和有關的規范標準中的質量要求配合試驗員抽樣檢驗。
7.2.3?? 貨款結算要及時、準確,確認無誤才能付清貨款,對不合符規定的貨物應拒付、并及時退貨,做到付款有據,拒付有理。
第三節 倉庫管理
7.3.1?? 倉庫管理由材料負責。倉庫管理人員對入庫物資必須嚴格辦理驗收手續,做到五不收:(1)手續不清不收;(2)數量不夠不收;(3)規格不符不收;(4)質量不好不收;(5)證書不齊不收。
7.3.2?? 嚴格把好物資驗收關。凡進庫物資必須憑檢驗報告單、合格證、及有規定的準用證,按品種、規格、型號、數量進行驗收。并根據用途分類堆放,妥善保管及做好標識。
7.3.3?? 嚴格執行領發簽證制度。做到收發手續完備,實行日清,月結,季盤點,做到帳物相符,帳表相符。
7.3.4?? 凡借用工具一律辦理簽名借用手續,堅持執行損壞照價賠償制度。
7.3.5?? 熟悉各類物資的性質及用途,尤其是危險品保管領用工作,確保危險品倉庫安全。
7.3.6?? 經常保持倉庫內整潔、衛生、道路暢通。做好防火、防潮、防盜的工作;倉管員必須懂得保管及使用滅火器材。
第4篇 施工現場標識管理規定范本
1 供施工分承包商施工用的圖紙文件均應有“供施工用”圖簽標識。
2 運抵現場的設備材料應按照設計文件中對產品的規格、位號、材料標號等的要求,建立與設計文件表示方法一致的銘牌或標牌標識。
3 施工分承包商采購的設備材料標識應與設計文件相一致在材料檢查中,如發現有不合格品,應做出明顯狀態標識。
4 在搬運、貯存和交付過程中,庫房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應保護好產品標識,若一旦因故損壞時應立即修復。
5 成批產品的標識,入庫后需分小批出庫時,應按規定進行標識轉移(如板材牌號、批號、爐號的轉移;管材牌號、批號等的轉移,以及線材、型材色標的轉移)。嚴格防止使用無標識的產品。
6 施工現場安全和危險警告標示
7 為確保設備在使用中或在修理中的運作安全,必須在其控制開關柜處加附危險警告標簽。
8 現場埋設的電纜應按照規范加設標志樁。
9 進入現場的施工機械應經總承包商安全人員檢查合格后加檢驗標簽,有檢驗標簽的施工設備才能運行。
10 施工分承包商搭設的腳手架,應經總承包商安全人員檢查合格后加檢驗標簽,才能投入使用。
11 所有超過1.2米的挖掘工作應設有欄障、繩子等,要有足夠的標志使日夜都清晰可見。
12 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車輛行駛限速標志。
第5篇 施工現場安全檢測工具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施工現場監視和測量工具的管理,確保施工安全,滿足施工生產的需要,對監視和測量工具在購置、驗收、校準、使用、保養等環節進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1. 項目部應配備滿足工程施工安全的監視和測量工具,由工程項目經理填寫監視和測量工具配備需用計劃表,報工程部,統一調配。
2. 屬于固定資產的監視和測量工具的采購和報廢,由項目經理提出書面申請,報工程部審核,經批準購置和報廢;屬低值易耗的監視和測量工具,由項目部購置和報廢,新購置和報廢的監視和測量工具的名稱、規格、進度、數量應及時反饋到工程部備案。
3. 凡購買的監視和測量工具,使用前應送法定計量檢測部門檢校合格后方可使用。
4. 監視和測量工具的檢定周期應滿足國家有關計量法規的要求,到期物資工程部應組織參加檢驗,以確保監視和測量工具滿足工程建設的要求。
5. 指定專人管理監視和測量工具,建立測量儀器管理臺帳,臺帳包括儀器清單、檢校合格證及重要的儀器設備使用說明書等有關資料,并對監視和測量工具的各種狀態(包括:合格、準用、停用等)進行有效性的標識并做好記錄。
6. 使用人應熟悉設備的原理、性能、構造及使用要求,嚴禁無關人員私自動用,在每次使用前應對監測裝置技術狀態進行檢查,檢查設備及附件是否完好,檢查核定標識是否在有效期內。
7. 使用人或保管人負責所用監視和測量工具的日常保養工作,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8. 監視和測量工具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無修復使用價值的應做報廢處理;應注意意外損壞,其他原因造成不滿足使用功能經維修仍無法使用價值的按報廢處理。
9. 常規檢驗儀器和其他儀器主要有:
(1)檢查幾何尺寸的:卷尺、經緯儀、水準儀、卡尺;
(2)檢查受力狀況的:傳感器、拉力器、力矩扳手;
(3)檢查電器的:接地電阻測試儀、絕緣電阻測試儀、電壓電流表、漏電測試儀;
(4)測量噪聲的:聲級儀;
(5)測量風速的:手持風速儀。
第6篇 高速工程施工現場防火管理規定
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現場防火管理規定
1、施工現場易燃材料的堆放,應遠離火源、電源,應隨用隨運,不宜堆集過多。
2、施工現場的各種生產、生活用火,如熬瀝青、烘爐、電氣焊及燒水鍋爐,冬季取暖火爐等安裝、移動、增減等,必須經施工安全員和安全管理部批準。
3、凡在有易燃物、材料場、倉庫等地施工,嚴禁使用各種明火,禁止吸煙,不得攜帶火種及其他引火物進入上述地區,在施工現場要設有吸煙室。
4、架設臨時動力、照明電源線,應符合要求,嚴禁與金屬材料接觸或無安全措施橫穿路面。
第7篇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一般規定
1、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好防護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腳工作(特殊規定者除外)。
2、用于施工現場的各種施工設施,管道線路等,均應符合防洪、防火、防砸、防風以及工業衛生等安全要求。
3、施工現場存放的設備、材料,應做到場地安全可靠、存放整齊、通道完整,必要時設專人進行守護。
4、施工現場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危險處應有防護設施或明顯標志。
5、交通頻繁的交叉路口,應設專人指揮,火車道口兩側應設路桿,危險地段,要懸掛“危險”或“禁止通行”標志牌,夜間設紅燈示警。
6、施工現場的排水設施應全面規劃,其設置位置不得妨礙交通,并須組織專人進行養護,保持排水通暢。
7、嚴禁在鐵路、公路、洞口或山坡下等不安全地區停留和休息。
8、全體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并熟知本職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在生產中應堅守工作崗位,嚴禁酒后工作。
9、未經領導許可,不得任意將自己的工作交給別人,更不得隨意操作別人的機械設備。
10、起重機在使用前要經過試車,試車前應注意檢查掛鉤、鋼絲繩、齒輪和電氣部分等,使用時應設專人指揮,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懸空時,駕駛人員不能離開操作崗位。
11、挖掘機工作時,任何人不得進入挖掘機的危險半徑以內。
12、搬運器材和使用工具時,必須時刻注意自身和四周人員的安全。傳送器材或工具時,不可投擲。
13、上下班要按規定的道路行走,聽從交通安全人員指揮。乘坐車、船等交通工具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嚴禁跳車、扒車或強行乘坐。
14、嚴禁搭乘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各型現場施工運輸車輛。
15、爆破作業,必須統一指揮,統一信號,劃定安全警戒區,并明確安全警戒人員,在裝藥、聯線開始前,無關人員一律退出作業區。在點燃開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員一律退到安全地點隱蔽。爆破后,須經炮工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其他人員方能進入現場。對暗挖石方爆破尚須經過通風,恢復照明、安全處理后,方可進行其它工作。
16、施工照明及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大規模露天施工現場宜盡量采用大功率、高效能、便于集中管理,減少經常移動的投光照明設備。
⑵、照明電源的線路架設、安裝應遵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中有關規定執行。
⑶、施工現場及作業地點,應有足夠的照明,主要通道應裝設路燈。
⑷、嚴禁私拉亂接電源,非電工不得從事電氣作業。
⑸、現場(臨時或永久)11ov以上的照明線路必須絕緣良好,布統整齊且應相對固定,并經常檢查維修,照明燈懸掛高度應在2.5m以上,經常有車輛通過之處,懸掛高度不得小于5m。
⑹、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潮濕地點、坑井、洞內和金屬容器內部工作時,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行燈必須帶有防護網罩。
⑺、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場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內,照明設備必須采取防爆措施。
⑻、在腳手架上安裝臨時照明線路時,竹木腳手架上應加設絕緣子,金屬腳手架上應設木橫擔。
⑼、電源線路不得破損,裸露線芯、接觸潮濕地面,以及接近熱源和直接綁掛在金屬構件上。
⑽、嚴禁將電源線芯彎成裸鉤掛在電源線路或電源開關上通電使用。
⑾、使用螺絲口燈頭時,零線應接在燈頭的絲扣上。
⑿、保險絲不得超過荷載容量的規定,更不得以其它金屬絲代替保險絲使用。
⒀、照明設備拆除后,不得留有帶電的部分,如必要保留時,則應切斷電源,線頭包以絕緣,固定于距地面2.5m以上的適當處。
⒁、臨時建筑物的照明線路,應固定在絕緣子上,且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穿過墻壁時,應套絕緣管。
⒂、嚴禁在電線上掛曬衣服及其它物品。
17、施工現場電氣設備和線路(包括照明、手持電動工具等)應配裝觸電保護器,以防止因潮濕漏電和絕緣損壞引起觸電及設備事故。
18、拆除工作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⑴、進行大型拆除項目開工之前,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在技術負責人的指導下確保各項措施的落實;一般拆除工作,也必須有專人指揮,以免發生事故。
⑵、拆除工作開始前,應對有關的風、水、電等動力管線妥善移設、防護或切斷。
⑶、拆除工作一般應自上而下進行,嚴禁多層或內外同時進行拆除。
⑷、拆除工作周圍,應劃定安全區,對附近交通道路或拆除下方,應設專人警戒。
⑸、模板和架子的拆除應分別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腳手架施工作業指導書》、《混凝土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
中國水利水電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渡口壩工程項目經理部
2023年1月8日
第8篇 凈化裝修施工現場管理規定范例
為了切實抓好車間的凈化裝修工程,確保工程的安全、質量、進度的順利進行,特制定現場施工管理規定如下:
1、施工現場的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圖紙設計進行施工,施工所用的材料必須按照合同要求,嚴禁使用偽劣不合格產品,按照規范保質、保量搞好凈化車間的裝修。
2、應該對所有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使施工人員懂得安全施工的重要性,從思想上重視安全工作。施工現場應該注意火災事故、觸電事故、高空墜落事故,各單位要把安全工作做到實處,滅火器、保險帶以及個人安全防護的安全措施必須到位,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特別是電焊工、電工,必須持證上崗,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3、各施工單位做出施工進度計劃(報甲方備案),使凈化裝修工程按期完成。
4、各施工單位應提前安裝技術夾層上的管道和設備,盡量避免頂板安裝以后再進行踩踏,造成頂板的破壞。
5、施工過程中如果發現圖紙所設計的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不科學、不美觀,或者相互有障礙,應及時與甲方溝通,經研究、協商后進行合理變更。
6、各施工單位要互相配合,協作施工,各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注意保護好已經安裝的設備、管道、門窗、彩鋼板等,各單位互相監督,誰損壞誰負責,如果沒有發現是誰損壞的,由分項的施工方自己負責修復。彩鋼板安裝后,各單位在彩鋼板上開眼安裝管道必須保證準確無誤,如果施工錯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錯誤方負責。
7、搞好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互相監督度文明施工行為,搞好施工現場的衛生工作。施工垃圾、生活垃圾,一定要集中處理,嚴禁亂扔、亂放.嚴禁隨地大小便,特別是頂棚上,堅決不允許小便、亂扔垃圾,如有發現罰款100元,嚴禁酗酒、打架、偷盜。各單位要互相監督,一定要文明施工。
第9篇 施工現場機械機具設備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施工現場使用的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防止存在安全隱患的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作業,確保施工過程安全,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指的機械設備,是指在施工現場內使用的塔吊、施工電梯、龍門吊、汽吊、隨車吊等起重機械,挖掘機、裝載機、壓路機、平地機等場內機動車,強夯機、打樁機、鉆孔機、空氣壓縮機、混凝土攪拌機等施工機械設備;所指機具設備,是指在施工現場內使用的手持電動工具、木材加工、鋼筋加工、振動等施工機具。
二、工程項目部、單項工程負責人和進入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的單位或個人,在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本規定。
三、工程項目部必須建立施工機具管理臺帳,完善采購、使用、驗收、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
四、公司對進入施工現場作業的機械、機具設備實行安全檢驗準入制度。工程項部應對進入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的安全裝置和操作人員的資質進行審驗,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進場施工機具設備安裝后必須按規定進行驗收,合格方可使用,做好驗收記錄,驗收人員履行簽字手續。
五、進入施工現場機械、機具設備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照法律法規或標準規范要求,對機械、機具設備進行年檢、維護和保養,滿足安全作業條件。
六、進入施工現場作業的機械、機具設備,應當滿足下列本質安全條件或提供相應資料備案留存:
1、起重類機械:機械設備安全合格證、使用許可證和年度檢驗合格證、驗收合格證明、建委頒發的統一編號(塔吊)、安裝(拆除)單位的資質;安全裝置、附件;操作人員資格證、牌照、駕駛證、行車證、保險;鋼絲繩、鋼絲扣等;
2、廠內機動車:年審合格證明、操作人員資格證等;
3、其他機械、機具:安全附件、安全防護裝置、電器絕緣、附屬電器元件等。
七、經檢驗合格的機械、機具設備,自帶自用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規定使用、保養,保證其機械、機具設備始終處于良好狀態,現場的機械、機具設備狀態應按“準用”、“停用”、“維修”等進行掛牌標識,長時間停用或報廢的設備應及時清理出場或入庫。
八、施工機械、機具設備應按其技術性能的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施工機械設備不得使用。嚴禁使用倒順開關控制設備。
九、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則。當使用施工機械設備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
十、安全工程師必須對現場使用中機械機具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解決。
十一、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基層公司專職安全工程師負責對施工現場的機械機具設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檢,不能自行檢驗的,可以委托當地行政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檢驗,對不合格機械機具或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清理出施工現場。
十二、違反該規定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10篇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22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34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23年4月7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楊傳堂
2023年4月11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8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一)項第1目修改為:“1.客車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二、將十二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修改為“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三、將第十三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修改為“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四、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修改為:“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
五、刪除第二十一條。
六、刪除第三章及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
七、在第五十二條后增加一條,表述為:“鼓勵客運經營者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艙的客車從事道路客運。
沒有下置行李艙或者行李艙容積不能滿足需要的客車車輛,可在客車車廂內設立專門的行李堆放區,但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必須隔離,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嚴禁行李堆放區載客。
”
八、刪除第五十四條。
九、在第七十六條后增加一條,表述為: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
(一)車輛違章記錄;
(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情況;
(三)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情況;
(四)按規定安裝、使用符合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情況;
(五)客運經營者為客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欄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3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2008年7月23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3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3年3月14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3年12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23年4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
(一)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
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是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三)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旅游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游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托,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 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等級評定制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的市、州、盟下轄鄉鎮的區。
縣城城區與地區所在地城市市區相連或者重疊的,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域。
第八條 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
第九條 旅游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
定線旅游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本規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四)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客運站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且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站級驗收合格;
(二)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及建設要求》(jt/t200)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發車前例檢、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品查堵、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制度。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
如果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6.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二)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2.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
3.進站方案。
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停靠站簽訂進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十五條 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
如果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六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見附件3);
(二)客運站竣工驗收證明和站級驗收證明;
(三)擬招聘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專業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運力投放、客運線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客運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和客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客運經營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范圍、車輛數量及要求、客運班線類型;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告知被許可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5),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經路線及停靠站點、日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見附件8),告知班線起訖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屬于跨省客運班線的,應當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抄告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終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客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6),并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者名稱、站場地址、站場級別和經營范圍;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 受理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7日內發征求意見函并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傳真給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意見;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將意見傳真給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其隸屬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各方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報交通運輸部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確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車輛符合許可要求后,應當為投入運輸的客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屬于客運班車的,應當同時配發班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7)。
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尚未制作完畢的,應當先配發臨時客運標志牌。
第二十二條 已取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申請。
第二十三條 向不同級別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由最高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注明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經營范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再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二十四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定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六條 對同一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采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確定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實施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可采取聯合招標、各自分別招標等方式進行。
一省不實行招投標的,不影響另外一省進行招投標。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對等投放運力等不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實施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第二十八條 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客運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和日發班次變更和客運站經營主體、站址變更按照重新許可辦理。
客運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在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
第二十九條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班線經營,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
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提出申請。
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本章有關規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予以許可的,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一條 客運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和進站經營者。
原許可機關發現關閉客運站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采取措施對進站車輛進行分流,并向社會公告。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二條 客運經營者在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后申請延續經營,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優先許可:
(一)經營者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
(二)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特大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三)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情節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
(四)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五)按規定履行了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三章 客運經營管理
第三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三十四條 道路客運企業的全資或者絕對控股的經營道路客運的子公司,其自有營運客車在10輛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5輛以上時,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經營許可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本條所稱絕對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實際資產51%以上。
第三十五條 道路客運班線屬于國家所有的公共資源。
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應當向公眾提供連續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第三十六條 客運班車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途經站點進站上下旅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行駛線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
經許可機關同意,在農村客運班線上運營的班車可采取區域經營、循環運行、設置臨時發車點等靈活的方式運營。
本規定所稱農村客運班線,是指縣內或者毗鄰縣間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客運班線。
第三十七條 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中途將旅客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甩客,不得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客運車輛,不得阻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三十八條 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行,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允許再搭乘不超過核定載客人數10%的免票兒童。
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三十九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運價規定,使用規定的票證,不得亂漲價、惡意壓價、亂收費。
第四十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客運車輛外部的適當位置噴印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電話、票價和里程表。
第四十一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當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治安違法行為時,客運經營者在自身能力許可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及時終止治安違法行為。
客運經營者不得在客運車輛上從事播放淫穢錄像等不健康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鼓勵客運經營者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艙的客車從事道路客運。
沒有下置行李艙或者行李艙容積不能滿足需要的客車車輛,可在客車車廂內設立專門的行李堆放區,但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必須隔離,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嚴禁行李堆放區載客。
第四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四十四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法規和道路運輸駕駛員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服務。
第四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六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四十七條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文明禮貌,攜帶免票兒童的乘客應當在購票時聲明。
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它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第四十八條 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有關證件,在規定位置放置客運標志牌。
客運班車駕駛人員還應當隨車攜帶《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
第四十九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客運車輛可憑臨時客運標志牌運行:
(一)原有正班車已經滿載,需要開行加班車的;
(二)因車輛拋錨、維護等原因,需要接駁或者頂班的;
(三)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滅失,等待領取的。
第五十條 憑臨時客運標志牌運營的客車應當按正班車的線路和站點運行。
屬于加班或者頂班的,還應當持有始發站簽章并注明事由的當班行車路單;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的,還應當持有該條班線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或者《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的復印件。
第五十一條 客運包車應當憑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行,并持有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不得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不得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
客運包車除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緊急包車任務外,其線路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地。
省際、市際客運包車的車籍所在地為車籍所在的地區,縣際客運包車的車籍所在地為車籍所在的縣。
非定線旅游客車可持注明客運事項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
第五十二條 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見附件9)、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10)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運輸部的統一式樣印制,交由當地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客運經營者核發。
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使用的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在一個運次所需的時間內有效,因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而使用的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有效期不得超過30天。
從事省際包車客運的企業應按照交通運輸部的統一要求,通過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向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方可使用包車標志牌。
省內臨時客運標志牌、省內包車客運標志牌樣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 在春運、旅游“黃金周”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客流高峰期運力不足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臨時調用車輛技術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營運客車和社會非營運客車開行包車或者加班車。
非營運客車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開具的證明運行。
第四章 客運站經營
第五十四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客運站經營許可證件,不得改變客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維護好各種設施、設備,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五十五條 客運站經營者和進站發車的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自愿簽訂服務合同,雙方按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月和客運經營者結算運費。
第五十六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客車進行安全檢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品進站上車,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嚴禁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五十七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合法客運車輛進站經營。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合理安排發車時間,公平售票。
客運經營者在發車時間安排上發生糾紛,客運站經營者協調無效時,由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裁定。
第五十八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布進站客車的班車類別、客車類型等級、運輸線路、起訖停靠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等信息,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秩序。
第五十九條 進站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發車30分鐘前備齊相關證件進站等待發車,不得誤班、脫班、停班。
進站客運經營者不按時派車輛應班,1小時以內視為誤班,1小時以上視為脫班。
但因車輛維修、肇事、丟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應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運站經營者的除外。
進站客運經營者因故不能發班的,應當提前1日告知客運站經營者,雙方要協商調度車輛頂班。
對無故停班達3日以上的進站班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報告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乘車指示、行李寄存和托運、公共衛生等服務設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加強宣傳,保持站場衛生、清潔。
在客運站從事客運站經營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遵守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管理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六十二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行包。
第六十三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六十四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
(一)車輛違章記錄;
(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情況;
(三)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情況;
(四)按規定安裝、使用符合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情況;
(五)客運經營者為客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欄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客運站、旅客集散地對道路客運、客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六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六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
但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七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客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七十一條 客運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七十二條 客運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過程中,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將其違法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客運經營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將其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通知違法車輛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為能否通過車輛年度審驗和決定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客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12)。
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
(三)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四)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客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客運站許可證件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額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客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含國際道路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及客運相關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或者轉讓、倒賣、偽造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客運班車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班次行駛的;
(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無正當理由不按原正班車的線路、站點、班次行駛的;
(三)客運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的,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的,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的,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的,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的;
(四)以欺騙、暴力等手段招攬旅客的;
(五)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六)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允許無經營許可證件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的;
(三)允許未經安全檢查或者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車輛發車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客運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擅自改變客運站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的;
(二)不公布運輸線路、起訖停靠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的。
第八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客運經營以及客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出租汽車客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六條 客運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除一般行為規范適用本規定外,有關從業條件等特殊要求應當適用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八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發放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可以收取工本費。
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1995年9月6日發布的《省際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交公路發〔1995〕828號)、1998年11月26日發布的《高速公路旅客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8號)、1995年5月9日發布的《汽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5年第2號)、2000年4月27日發布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試行)》(交公路發〔2000〕225號)、1993年5月19日發布的《道路旅客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交運發〔1993〕531號)同時廢止。
第11篇 施工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規定
為加強施工現場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證施工人員生命安全及工程財產設施不受損失,特制訂本規定。
化學危險物品分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劑、遇水燃燒物品等類,每類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學物理特征,有的會因受熱、磨擦、撞擊引起火災,有的不須接觸明火也會自行燃燒,為了減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規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須放在專用倉庫中,爆炸物品倉庫禁止設在城鎮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應當和周圍建筑交通要道輸電線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倉庫管理員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識的人擔任。
三、貯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專用倉庫或專用儲存設施,進行存儲。
四、儲存物品要分類貯存,化學性能相互抵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滅火劑的物品不準同庫貯存。
五、爆炸物品倉庫禁止使用油燈、蠟燭及其他明火照明,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和鐵器帶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住宿開會,玩耍、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六、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管理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物品登記制度。
七、進入庫房物品要檢查驗收登記,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或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臨時存放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規定限量,并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嚴禁隨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現場。
九、要加強貯存過程的管理,保管人員應對所保管物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十、各單位使用氧氣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使用時兩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
十一、氣瓶的安全裝置要齊全有效,并要設置兩道防震膠圈。
十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按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辦理;做到輕拿輕放,防止劇烈震動撞擊、傾倒和重壓,以免容器破損泄漏而發生危險;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十三、倉庫區、貯罐區嚴禁一切煙火并配足滅火器。
十四、控制領用數量,對領用物品數量、領用人、領用時間進行登記,使用剩余物品要及時收回保管。
第12篇 施工現場消防管理規定
一.施工現場嚴禁吸煙,現場各重點部位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
二.施工現場不得隨意使用明火,凡施工用火操作必須在使用前報總包方安全負責人檢查批準,辦理動用火證手續,并有專人監視。
三.物資倉庫、木工棚及易燃物品堆放處等部位嚴禁煙火,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使用電爐作業。
四.職工宿舍、辦公室、各類倉庫、木工棚、等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1).嚴禁使用電爐取暖、做飯、燒水,嚴禁使用碘鎢燈照明,不得超過60瓦。宿舍、休息室內嚴禁在床上吸煙。
(2).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各類倉庫、木工棚、嚴禁使用火爐取暖。
五.施工現場禁止搭易燃臨建和防曬棚,冬季保溫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六.不得阻塞消防道路,嚴禁隨意動用或操作各種消防器材,嚴禁損壞各種消防設施、標志牌等。
七.施工現場易燃、易爆材料,要分類堆放整齊,在安全可靠處存放。
八.施工和生活區冬季取暖,保溫火爐必須有專人看管,火爐的安裝要求按有關冬施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