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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環保管理考核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31 15:28:07 查看人數:54

      安全環保管理考核規定

      第1篇 安全環保管理考核規定

      1 目的

      為了強化公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職業衛生管理工作,積極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和污染事故的發生,保證生產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和“三廢”穩定達標排放,夯實基礎安全環保管理,規范安全環保管理考核,提高員工自我安全防護和環境保護意識,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3 參考文件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3.3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3.4 工傷保險條例

      3.5 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

      3.6 環境體系文件

      3.7 公司績效管理制度

      3.8 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規定

      4 名詞和定義

      4.1 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4.2 損失工作日:指被傷害者失能的工作時間(即員工因受傷自醫治休假至傷愈到崗之間的休假天數)。

      4.3 化學需氧量:氧化劑氧化水中有機污染物時所需的含氧量。

      4.4失能傷害

      4.4.1暫時性失能傷害:指傷害及中毒者暫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傷害。

      4.4.2永久性部分失能傷害:指傷害及中毒者肢體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喪失的傷害。

      4.4.3永久性全失能傷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傷者造成完全殘廢的傷害。

      4.5傷亡事故的計算方法

      4.5.1 千人負傷率

      4.5.1.1千人負傷率=(工傷人數/職工總人數)×1000‰。

      4.5.1.2 千人重傷率=(重傷人數/職工總人數)×1000‰。

      5 權責

      批 準審 定審 核擬 定

      總經理公司績效管理委員會公司分管高管安環處

      5.1 安環處負責本規定的擬定、修訂和監督實施。

      5.2 公司總經理、各部門經理及主管、公司安全員、值班長的安全職責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執行。

      6 內容及要求

      6.1安全管理責任及目標分解

      6.1.1安全管理責任

      6.1.1.1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的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部門的安全工作。

      6.1.1.2各部門負責人根據分管工作的實際情況,制訂安全管理措施,并具體落實到各級管理人員,并認真執行。

      6.1.1.3 加強貴重物品、易燃易爆、劇毒及其他危險物品的管理,落實專人負責。

      6.1.1.4 做好本部門負責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定期對本部門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法制常識教育,提高各類員工的安全、消防意識。

      6.1.1.5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本處室每周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本處室存在的安全隱患。

      6.1.2目標、指標管理

      6.1.2.1公司安全生產高管目標、指標管理

      (1)由于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存有不足造成死亡事故發生,處罰金2000元;發生兩次以上(含兩次)重傷事故,處罰金1000元。

      6.1.2.2安全環保處安全目標、指標管理

      (1)由于安全生產管理不足導致死亡事故發生,事故當月考核安全環保處主管2000元;年度發生兩次以上(含兩次)重傷事故,考核安全環保處主管1000元。

      (2)公司年度千人負傷率超過指標,考核安全環保處pi分5分,安全環保處處長300元,相關責任片區安全管理人員200元;年度無死亡、重傷事故,年度千人負傷率達到指標,獎勵安全環保處pi分4分,安全環保處處長200元,安全環保處管理人員200元。

      6.1.2.3其他部門安全目標、指標管理

      (1)由于部門(處室)安全生產管理不足導致本處室發生死亡事故,當月考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3000元;年度內發生兩次以上(含兩次)重傷事故,考核第一責任人2000元/人﹒次。

      (2)發生死亡事故,考核事故單位當事人及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含兼職安全員)50%的績效工資。

      (3)發生死亡事故考核責任處室pi總分30分。

      (4)年度處室重傷事故超指標1(人/次),考核責任單位pi分10分,同時考核經理800元,主管1000元,安全員400元,依次加倍。

      (5)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的處室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年度內不得晉級晉職。

      6.1.2.4年度安全(輕傷/輕微傷)目標、指標管理

      (1)年度處室安全管理輕傷目標、指標未完成,超指標1(人/次),按輕傷事故考核標準加倍考核處室pi分,同時考核經理400元、主管500元,依次加倍。

      (2)年度處室安全管理輕微傷目標、指標未完成,超指標1(人/次),制造、裝備所屬處室及模具處考核pi分2分,經理200元、主管300元、;輔助及其他處室考核pi分2分、經理300元、主管400元、。

      6.1.2.5一次事故中發生多人傷害,統計指標按一次事故計算。

      6.1.2.6如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行為,將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情節特別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6.1.2.7各處室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中的控制指標、目標,根據公司年度方針、目標進行調控(具體見附件1)

      6.1.3各部門月度目標、指標管理

      6.1.3.1制造廠所屬生產處室,一個月安全事故為零,當月獎勵處室pi分1分,主管120元、處室安全員180元;如月度發生輕傷事故,按照事故類別當月給予考核外,包括當月六個月內(跨年度)不再給予獎勵;如月度發生輕微傷事故,包括當月三個月內(跨年度)不再給予獎勵。年度內安全事故為零,獎勵處室pi分2分,分別獎勵主管300元,安全員200元。

      6.1.3.2裝備動力部各維修、動力處、生管模具處,若連續兩個月內安全事故為零,獎勵處室pi分1分,主管120元、處室安全員180元;如月度發生輕傷事故,按照事故類別當月給予考核外,包括當月八個月內(跨年度)不再給予獎勵;如月度發生輕微傷事故,包括當月四個月內(跨年度)不再給予獎勵。年度內安全事故為零,分別獎勵主管200元,安全員150元。

      6.1.3.3材料處、成品處,若連續三個月安全事故為零,獎勵處室pi分1分,主管100元、處室安全員120元,如月度發生輕傷事故,按照事故類別當月給予考核外,包括當月十個月內(跨年度)不再給予獎勵;如月度發生輕微傷事故,包括當月五個月內(跨年度)不再給予獎勵。年度內安全事故為零,分別獎勵主管100元,安全員100元。

      6.1.3.4品保部所屬的各質檢處、實驗室、斜交部辦叉車班,若連續六個月(跨年度)安全事故為零,獎勵處室pi分1分,主管100元、處室安全員120元,如月度發生輕傷事故,按照事故類別當月給予考核外,包括當月十二個月內(跨年度)不再給予獎勵;如月度發生輕微傷事故,包括當月六個月內(跨年度)不再給予獎勵。年度內安全事故為零,分別獎勵主管100元,安全員100元。

      6.1.3.5公司月度內輕傷事故為零,獎勵安全環保處pi分2分、安全環保處主管200元,安全環保處管理人員200元。連續三個月內輕傷事故為零,獎勵安全環保處pi分3分。

      6.1.3.6公司月度輕傷事故超過2(人/次), 考核安全環保處pi分1分、安全環保處主管100元,安全環保處片區管理人員50元.

      6.1.3.7由于未嚴格、及時執行事故分析會所制定的糾正措施,造成類似事故重復發生,考核責任單位主管500元,處室安全員300元。

      6.1.4環保目標指標管理:

      6.1.4.1廢水達標率達到100%,獎勵動力處200元,安全環保處100元;

      6.1.4.2化學需氧量濃度達到公司目標,污水在線監測數據比對合格,獎勵動力處200元,安全環保處100元;

      6.1.4.3煙塵黑度達標率達到100%,獎勵動力處200元,安全環保處100元;

      6.1.4.4煙塵濃度達到公司目標,廢氣在線設備監測數據比對合格,獎勵動力處200元,安全環保處100元;

      6.1.4.5so2濃度達到公司目標,獎勵動力處200元,安全環保處100元;

      6.1.4.6噪聲達標率達到100%,獎勵安全環保處100元。

      6.1.4.7每季度各項環保指標均達到公司及國家標準,且各類環保檢查達到環保要求 ,獎動力處pi分2分,安全環保處pi分2分。

      6.1.5環保目標考核周期

      環保指標以季度為考核周期,數據來源根據環保部門監測監察結果進行統計核算,如有某項指標未完成,對責任部門進行該項指標加倍處罰。

      6.2安全事故管理:

      6.2.1 安全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6.2.1.1小事故(輕微傷):指損失工作日低于2日的失能傷害。

      6.2.1.2輕傷事故: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6.2.1.3重傷事故:指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6.2.1.4死亡事故

      1.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1~2人死亡,重傷3人以上。

      2.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含3人),重傷10人以上。

      6.2.2安全事故責任者的認定:

      6.2.2.1直接責任者:即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如違章作業人員。

      6.2.2.2主要責任者:即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如違章指揮者。

      6.2.2.3領導責任者:即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

      6.2.3工傷事故上報

      6.2.3.1發生工傷事故,各部門應嚴格按照公司工傷事故報告與處理規定執行。對各類事故瞞報、虛報,考核責任單位主管200元/次,處室安全員150元/次,班組長100元/次。

      6.2.3.2輕傷、重傷事故需在事故發生當日立即上報安全環保處,無故拖延一天,考核責任單位主管50元/天,處室安全員20元/天。

      6.2.3.3在申報工傷中,出現虛假證明,證詞,考核責任單位pi分2分,考核直接責任者100~500元/次,情節嚴重者按公司瞞報事故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6.2.3.4工傷事故申報程序,申報材料要求,各部門應嚴格按工傷事故報告與處理規定執行,未按規定要求及時申報或因申報材料不符,影響事故上報考核主管50元/次,處室安全員20元/次。

      6.2.4工傷事故考核

      6.2.4.1安全未遂事故及輕微事故

      1.處室發生安全輕微傷事故情況,損失工時在2工時至2日內。事故發生后的3小時內由事故單位向公司安全處報告,所產生的各項治療及檢查費用由公司處置。

      2.處室發生輕微傷事故,在季度綜合考評(千分制)中,考核考評總分50分。

      3.安全環保處負責在每月7日前匯總公司上月事故統計情況,上報集團公司。

      4.對于已發生的安全隱患未遂事故(未造成人員傷害事故)由安全環保處會同事故相關單位,立即召開現場事故分析會,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事故防范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

      6.2.4.2 輕傷事故

      1.發生輕傷事故,各處室根據公司pi分權重、人員總數、危險等級等因素,考核pi分的分值也不同,制造廠所屬生產處室責任單位考核pi分4分;裝備動力部所屬各處室責任單位考核pi分5分;生管所屬處室、品保部所屬處室責任單位考核pi分4分;并考核責任單位主管領導500元,處室安全員300元,班長300元,組長200元。

      2.當月內連續發生工傷 或“安全月”期間發生工傷,加倍考核。

      3.由于本人主要原因造成輕傷事故,考核事故責任者300元。

      4.由于他人原因造成的輕傷事故,由其肇事者負主要責任,根據傷害程度,考核事故責任人300~1000元。

      5.處室發生輕傷事故,在季度綜合考評(千分制)中,考核考評總分100分。

      6.2.4.3 重傷事故

      1.處室發生重傷事故,考核責任單位pi分10分,考核責任單位主管領導1000元,安全員400元,班長400元,組長400元。

      2.由于本人主要原因造成重傷事故,考核事故責任者400元。

      3.由于他人原因造成的重傷事故,由其肇事者負主要責任,根據傷害程度,考核事故責任人500~1500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依照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規定考核。

      4.發生重傷事故,考核主管安全生產的公司領導200元,部門經理500元,考核安全處pi分2分,安全處主管300元,該片區安全管理人員200元。

      6.2.4.4 死亡事故:

      1.發生死亡事故,考核責任處室pi總分30分,考核責任單位主管領導3000元,安全員1000元,班長1000元,組長800元;考核安全處pi分6分,主管2000元,分管片區安全管理人員500元,考核總經理1000元,主管公司安全生產的領導2000元,部門經理2000元。

      2.死亡事故由上級部門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所確定的事故直接、間接、管理責任人,依照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公司另行處理。

      6.3日常安全管理

      6.3.1違章違紀考核:

      6.3.1.1工作中違章操作,考核責任者20元人/次;違章指揮,考核責任者50元人∕次;季度綜合考評(安全、消防綜合檢查評分標準)中考核10分。生產處室月內違章操作累計超過3次,輔助處室超過2次以上考核主管領導100元,安全員50元。

      6.3.1.2擅自拆除安全防護設施、安全剎車裝置,造成設備帶隱患運行,考核責任單位pi分1.5分/次,部門主管100元∕次,安全員100元/次,直接責任者200元/次,當班值班長100元/次,當班組長100元/次。

      6.3.1.3經檢查設備剎車失靈,起重吊具、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未經修復擅自使用,考核部門主管100元,安全員100元/次,使用者100元/次,當班值班長100元/次,當班組長100元/次。

      6.3.1.4維修包機人員對設備的剎車失靈和起重吊具、電梯的安全隱患,應主動預檢預修,確保在用設備的安全運行。未按規定執行,考核維修責任單位pi分1分/次,責任者80元/次,并對因此造成的事故承擔責任。

      6.3.1.5設備檢修時,維修人員必須做到斷電,切斷動力介質,掛好警示牌,做好各種安全防護措施,未按規定執行,考核主管50元/次,考核安全員50元/次,考核維修當事人100元/次。

      6.3.1.6檢修電器設備,接裝電動工具,必須使用專用工具驗電,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修理。未按規定執行,考核主管100元/次,考核責任單位pi分1分/次,考核責任人300~500元/次。

      6.3.1.7接裝移動用電設備要做到規范接線,嚴禁私拉亂接,違者考核當事人100元/次。

      6.3.1.8日常安全檢查中,第一次發現未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批評教育,并通報所在單位。當月日常安全檢查,處室違章違紀累計3人/次以上,考核所在處室pi分1分,并在公司早會給予通報批評。

      6.3.1.9公司安全員例會安全員無故缺席,考核本人30元/次,無故遲到、早退考核20元/次。

      6.3.2安全檢查、評比管理

      6.3.2.1生產、維修、輔助處室安全綜合評比,按照公司《安全、消防綜合檢查評分標準》執行。

      6.3.2.2 各單位每周由主管牽頭,按照安全檢查計劃認真做好本部門的自查、整改管理工作,未按照規定進行自查、整改,一次考核部門pi分1分,主管100元,安全員50元,依次加倍。

      6.3.2.3 安全環保處所進行的日常檢查、周檢、月檢、專項檢查,將納入季度綜合安全檢查評比評分當中。

      6.3.2.4對積極配合參加公司組織的專項檢查及《安全、消防綜合安全檢查》的處室安全員及專業人員獎勵50元∕次。

      6.3.2.5各單位二級、三級安全教育要做到培訓記錄、考試試卷規范、明確、完整。未按規定執行,考核安全員100元/項。

      6.3.2.6安全環保處組織的各項安全培訓、考試,各單位要積極配合。無故不參加考核本人50元,考試不合格考核本人30元∕次。

      6.3.2.7公司下達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卡片,各單位必須在三日內完成二級、三級安全教育考試,經查未接到公司下達的入崗通知單,提前安排入崗人員進入生產崗位的考核所在單位pi分1分/次,主管200元/次,安全員150元/次。

      6.3.2.8加強班組安全管理、安全巡檢機制,安全檢查記錄完整、規范。經查無安全記錄,考核安全員20元/次,責任班長50元/次。

      6.3.2.9安全環保處檢查下達到生產處室的安全隱患整改書,整改單位必須將隱患整改項落實到責任人,并按要求按期進行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考核責任單位pi分1~2分/項,主管100元/項,安全員100元/項。

      6.3.2.10因安全隱患未按期落實整改,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追究整改項目負責人為事故第一責任人。

      6.3.2.11處室必須按期完成有關部門下達的隱患整改并消除安全隱患。對于處室主動發現潛在的安全隱患,并積極采取措施改善其項目,改善后效果顯著,給予改善單位獎勵pi分0.5~1分/次,獎勵項目整改實施人200元/次,并在處室季度綜合考評(安全、消防綜合檢查評分標準)獎勵10~30分/次。

      6.3.2.12每季度公司的各類檢查及安全管理與季度綜合安全檢查相結合,對生產及輔助處室統一進行評比,以綜合得分成績評出第一名一個,獎勵單位pi分2分,主管200元、安全員300元;評出第二名一個,獎勵單位pi分1分,主管100元、安全員150元;評出排名倒數第一名一個,考核單位pi分4分,主管200元、安全員200元;評出排名倒數第二名一個,考核單位pi分2分,主管150元、安全員100元;排名倒數三名處室考核單位pi分1分,主管100元、安全員80元;若季度綜合考評得分大于或等于900分,只考核倒數第一名,其它則免予考核。制造、裝備所屬處室、模具處及其他處室的考評系數不同。

      6.3.2.13安環處組織的公司級各類競賽,獎勵金額分別為:特等獎300元,一等獎200元,二等獎150元,三等獎100元,鼓勵獎50元。

      6.3.2.14安環處組織的公司對外安全公益活動,參加單位組織完成出色,給予參加單位獎勵pi分1分/次,主管100元/次,若組織不得力,影響公司外部形象考核責任部門1.5分/次,主管150元/次。

      6.3.3特種作業安全管理:

      6.3.3.1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按照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6.3.3.2特種作業人員調整崗位須經人力資源處審核、批準,安全部門備案。對擅自調整特種作業人員,造成特種作業人員無證操作,考核責任單位pi分1分、主管100元/次、安全員100元/次。

      6.3.3.3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無證上崗,考核責任單位pi分0.5分/次,主管100元/次,安全員100元/次。

      6.3.3.4使用特種設備、特種機動車輛的部門,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未按規定執行,考核處室安全員20元。

      6.3.3.5無故損壞特種機動車輛駕駛牌照,考核責任人50元/次。

      6.3.3.6駕駛剎車制動裝置、燈光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進行生產作業??己素熑稳?00元/次,造成事故依據損失情況另行處理。

      6.3.3.7現場安全檢查對廠內機動車超速行駛、違章載人、載物以及登高作業未遵守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按本規定對當事人提出批評和考核,并將違章情況通報所在單位,以上違章月度中重復發生,考核所在處室pi分1~2分,并在公司早會給予通報批評。

      6.3.3.8未按規定辦理“登高作業證”、“架設臨時線許可證”、“外來施工教育申請表”等各種安全票證,考核責任單位主管100元/次,考核施工項目責任人50元/次,考核外協施工單位200元/次。

      6.3.3.9電梯操作工必須經專業培訓取證后方可操作,無證人員嚴禁私自開動,違反規定,按照公司《電梯安全管理制度》進行考核。造成損失,依照公司相關管理制度處理。

      6.3.4日常環保及職業衛生管理:

      6.3.4.1相關部門應確保環保設施及職業衛生設施有效運行,無故停運,考核責任部門pi分2分,主管200元,直接責任人100元;

      6.3.4.2維修部門應保證環保及職業衛生設施的完好,發現設備隱患沒有按期整改,造成設施停運,考核責任部門pi分2分,主管 200元,直接責任人100元;

      6.3.4.3 危險廢物貯存庫內除了存放指定的危險廢物外,不得存放一般固廢,如發現將一般固廢存放在危廢庫中,考核處室pi分2分,主管150元,庫管員100元。

      6.3.4.4滑石粉、炭黑泄露造成污染,每發生一次,考核責任單位pi分1分,主管200元,直接責任人100元;

      6.3.4.5對日常設備換油及檢修使用油品要集中收集管理,發現將廢油倒入地溝或使用過程中將油品潑撒到地面,造成污染,考核責任部門pi分1-3分,主管100-300元,直接責任人200元;

      6.3.4.6動力處應規范污水排污總口,對沒有及時清撈排污總口浮油或沒有及時更換吸油海綿,考核處室pi分0.5分,主管50-100元;直接責任人50-100元。

      6.3.4.7 動力處應嚴格按標準對污水水質進行分析化驗,對出現超標現象沒有及時反饋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考核處室pi分0.5分,主管50-100元,直接責任人50-100元;

      6.3.4.8動力處嚴格按照鍋爐除塵器操作規程進行脫硫及除塵,并保證除塵器水量及加堿量,如未按規定進行加堿脫硫及除塵,造成環保部門監測、抽檢超標或在線數據比對不符合時,考核處室pi分3分,主管300-500元,直接責任人300元。

      6.3.4.9動力處嚴格按規定進行對污水、廢氣在線設備進行巡檢(側重中夜班)并做好記錄,發現在線數據出現異常情況及時通知安環處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如未及時反饋并整改的,考核處室pi分2分,主管100-300元,直接責任人100-300元。

      6.3.4.10內務處和動力處未及時對a區渣場的煤渣進行清理,出現堆放現象,考核處室pi分1分,主管100-200元。

      6.3.4.11相關部門在環保要求整改項目過程中積極配合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獎勵處室pi分1分,主管100元,相關配合人員獎勵50-100元。

      7記錄表式

      7.1附件1:公司 年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分解

      第2篇 車間、班組安全環保管理規范

      車間安全管理由基礎管理和現場管理兩個方面組成,共有8個要素。

      4.1活動場所

      4.1.1車間設有安全學習室,為班組提供安全活動的場所。

      4.1.2車間為每一個班組設一塊看板、一個資料柜,看板上要有安全內容。

      4.2管理網絡

      4.2.1車間建立安全管理網絡,要求橫到邊、縱到底。

      4.2.2車間設有安全分管領導和專(兼)職安全員,?;奋囬g設專職安全員,班組設有班長、兼職安全員。

      4.3安全生產責任制

      4.3.1車間建立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有人就有崗,有崗就有責”。

      4.3.2車間與班組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收取安全風險責任金,責任書要目標明確、內容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4.3.3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定期進行考核。

      4.4管理制度

      車間應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

      2)安全會議制度;

      3)安全教育制度;

      4)安全獎懲制度;

      5)干部值班制度;

      6)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

      7)安全設施、設備管道檢查維護保養制度;

      8)事故>;報告、處置制度;

      9)交接班制度;

      10)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1)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12)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4.5臺賬、記錄

      車間建立以下安全臺賬和記錄

      1)安全會議記錄;

      2)安全教育臺帳(含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臺帳);

      3)安全檢查記錄(臺帳);

      4)隱患登記及整改臺帳;

      5)風險分析清單;

      6)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

      7)危險化學品登記臺帳;

      8)安全設施臺帳和檢查維護保養記錄;

      9)職業危害因素臺帳;

      10)重大危險源登記臺帳和檢查記錄;

      11)事故臺帳;

      12)安全生產獎懲臺帳。

      4.6設備設施

      4.6.1 關鍵崗位、要害部位、重大危險源等要規范設立標志牌,標牌內容包括相應基本信息、企業領導承包人、現場責任人等。

      4.6.2設備、設施檢查維護保養。明確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護保養責任人,并掛牌。

      4.6.3安全警示標識齊全、正確、醒目。

      4.6.4安全、消防設備、設施、保護裝置完整、完好。

      4.6.5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定期校檢,有檢測報告、有校驗標識、建立檢測臺帳等。

      4.7安全檢修

      4.7.1制定檢修項目作業方案,開展風險分析并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檢修負責人。

      4.7.2檢修前,組織檢修人員學習檢修方案和進行風險交底。

      4.73作業前辦理相關作業票證。

      4.7.4檢修作業時巡回檢查。

      4.7.5檢修作業完后,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4.8安全活動

      每月開展不少于2次安全活動。

      5? 班組安全管理規范

      班組安全管理由基礎管理和現場管理兩部分組成,共有5個要素。

      5.1安全臺賬和記錄。

      1)活動、學習記錄。記錄的內容包括:時間、參加人員、活動議題、內容以及新進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離崗轉崗教育、檢修前安全教育、日常教育等,記錄完整,參加人員要親筆簽名。

      2)安全檢查、隱患整改記錄。記錄的內容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人員、隱患內容、隱患整改期限、實際整改時間、驗收人等,記錄完整。

      3)防護用品登記使用臺帳。包括班組配備的空呼、過濾式防毒面具、過濾式防毒口罩、慮毒罐等防護用品。

      4)風險分析清單。包括常規活動風險分析和非常規活動風險分析清單。常規活動分析每年一次,非常規活動如檢修風險分析、變更風險分析等。

      5.2人員

      5.2.1班組人員“八懂四會”

      懂規章制度,懂安全技術知識,懂崗位操作法,懂設備性能,懂工藝流程,懂職業危害和防治,懂防火防爆知識,懂事故報告和急救知識;會操作、保養設備,會預防事故 和排除故障,會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會使用滅火器材。

      5.2.2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含?;纷鳂I人員)必須取得法定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作業時持證上崗。

      5.2.3穿戴防護用品

      根據崗位危險特性,當班人員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

      第3篇 安全質量環保管理考核辦法

      項目部所屬各作業隊:

      為全面加強18標段工程項目部的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實現項目部制定的質量、安全、環保目標。認真貫徹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的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項目部制定的《中南通道18標質量責任制》、《中南通道18標質量檢查制度》、《中南通道18標安全生產責任制》、《中南通道18標施工環保水保措施》等管理性文件要求,使各項工作落在實處做到有章可循,責任落實,獎懲分明,特制定以下質量、安全、環保管理考核辦法制度: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項目部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組長、副經理(總工程師)為副組長、項目部各部長為成員的考核小組,日常工作由安質部負責。

      第二條項目部設立質量、安全、環保考核專項財務科目,用于質量、安全、環??己说莫剟?、處罰金額的管理。

      第三條項目將采取月度檢查,季度評價的形式,對各施工作業隊行考核評價,每季度綜合評價90分以上的,給予物質與精神獎勵。

      第四條評價方式為日常檢查結合季度評價進行,以存在質量、安全、環保隱患嚴重度的大小既:質量安全環境整改通知書(后附)、上級下發整改通知書、各級檢查通報、日常違標處罰等,以核減分值、綜合評價最后得分為準。

      第五條 考核評價實行百分制。即在百分基礎上核減分值,計算最終得分。得分80分以下為重點監督幫促單位,有關責任人深入現場實施重點幫促。

      第六條 項目部考核小組成員及安質部成員均有權對所屬作業隊在施工過程中存在質量、安全、環保的存在的隱患、管理責任、文明施工等進行現場處罰,下達質量安全環境整改通知書。對于要求整改的具體工作由檢查人或檢查人委托的其他人跟蹤整改結果,并將通知書附件交回項目部財務部,處罰金額由財務部在當月即價款中扣除,列計專項財務科目。

      第七條 凡上級下發整改通知書、各級檢查通報等對工程進度、企業聲譽造成影響的由考評小組視情節輕重給與2000元~50000元的處罰。處罰金額由財務部在當月即價款中扣除,列計專項財務科目。

      第八條季度考評以項目部日常檢查、上級下發整改通知書、各級檢查通報、日常違標處罰、整改情況等為主要依據,結合日?,F場管理情況,每季度末25日進行,30日前下達考評通報。

      第二章工程質量考評標準

      第九條 對未實現質量目標及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作業隊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清除出中南通道18標項目施工。

      1、發生重大質量事故返工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

      2、因質量管理不嚴被業主、監理通報兩次或被停工的;

      4、違反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強制性質量法律法規,受行政經濟處罰10萬元以上的;

      5、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質量問題。

      第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停工整改,考核50分,給予1萬元以上至2萬元以下罰款:

      1、發生責任質量事故返工直接經濟損失在5--10萬元的;

      2、發生質量管理體系嚴重不符合項影響認證或監督審核通過的;

      3、違反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受行政主管部門經濟處罰5萬元以上的。

      4、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勘測問題,未形成書面報告及時報告處理,仍按圖施工構成重大質量事故;

      5、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質量問題。

      第十一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考核30分,給予5千元以上至1萬元以下罰款:

      1、發生責任質量事故返工直接經濟損失在1--5萬元的;

      2、質量管理體系發生嚴重不符合項,質量管理體系失控、重復發生較嚴重問題的;

      3、違反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受行政主管部門經濟處罰1--5萬元的;

      4、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勘測問題,未形成書面報告及時報告,仍按圖施工造成嚴重后果的;

      5、因素質問題未發現設計、勘測等到問題,嚴重影響施工或信譽的;

      6、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質量問題。

      第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考核20分,逾期未整改的, 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質量事故按前款規定執行)

      1、質量管理體系發生嚴重不符合項,影響管理、工程質量的;

      2、未配備專職質量檢查人員或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質檢員(安檢員)現場監督的;

      3、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國家有關部門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4、施工前未對有關施工的技術措施要求或特殊作業作出詳細說明的;

      5、未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及質量責任制的;

      6、質量缺陷未及時克服消除影響質量評定、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7、指令性、目標性質量創優工程資料未及時收集整理建檔存擋的;

      8、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質量問題。

      第十三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考核20分,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嚴格執行技術交底制度,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考慮不周,缺少季節性施工措施,沒有實際指導意義的;

      2、特殊工序未編制有針對性的作業指導書或指導書無針對性的;

      3、物資設備進場未進行產品質量的查驗、物資質量復核查驗、設備完好合格查驗,無記錄。收集索取供貨方所供物資設備的產品合格證、生產許可證、說明書不齊全或妥善建檔保管的;

      4、 未堅持施工掛牌制度,或未注明管理者、操作者、日期,并作相應的圖文記錄,建立檔案,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的;

      5、未嚴格執行施工過程三檢制度或自檢記錄不齊全,隱蔽工程未組織項目技術、質檢、作業隊(班組)進行檢查驗收,并做出詳細的記錄的;未進行交接檢及簽認制度,即進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6、未堅持每個分項、分部工程或工種,在開始大面積施工前做出示范樣板,把標準實物化,統一操作要求;質量目標不明確的;

      7、未嚴格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進行檢驗,檢驗無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確認,即在工程上使用的;

      8、未嚴格執行落實施工交接樁制度,落實施工測量、復測、復核簽字制度的;

      9、影響質量特性的測量(計量)器具未嚴格按檢定周期進行檢測,即在工程上使用的;

      10、測量(計量)器具使用保管責任制度未建立未落實保管責任人的;(保管不善發生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11、各級必要法律法規、標準、規程等有效文件清單,在用有效文件、標準、規程、規范、標準、記錄等未收集建檔的;

      12、未設立或未建立受控文件收發登記簽字責任制度的;

      13、薄弱環節、關鍵部位和施工部位需要控制的重要質量特性,質量缺陷頻數較多的部位未設質量管理點;作業指導書;自檢、互檢、交接檢記錄;質量分析、改進措施與實施記錄;

      14、經糾正整改后重復發生不符合項、不合格品的;

      15、施工順序錯誤造成嚴重質量缺陷或記錄質量事故的;

      16、與業主、監理溝通不夠,嚴重影響公司信譽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3、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質量問題。

      第十四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未構成質量事故,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責令整改,考核10分,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1、質量管理體系運行過程發生一般不符合項影響工程質量、施工進度的;

      2、存在潛在的不符合項、不合格原因未及時采取糾正預防措施的;

      3、未對質量管理體系各過程和產品形成過程監視、測量的;

      4、特殊作業過程的人員、設備、操作方法滿足不了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技術交底、作業指導書)的;

      5、特殊作業過程未按要求進行及時記錄的;

      6、未對勞務分包方的工程質量進行檢查驗收的;

      7、檢驗批、分項、分部驗收記錄、工序、施工日志記錄不全,失去可追溯性效用的;

      8、分項、分部工程未按檢驗批計劃或規定進行檢驗評定的;

      9、未編制質量檢查計劃,未執行質量檢查制度的;

      10、進場的物資、設備、構件驗收等無合格證、質保證、許可證等予以證實的;

      11、未按要求及時向監理報驗,未經監理同意即施工、使用的;

      12、測量(計量)儀器未按檢定周期進行檢定在用的;

      13、檢斤計量未使用稱重計量的;

      14、質量保證資料發生缺失的;

      15、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質量問題。

      第十五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糾正未構成質量事故或記錄事故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考核5分,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1、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發現2項一般不符合項、記錄質量事故的;

      2、自查自糾不符合項、不合格品無糾正預防措施的;

      3、關鍵工序作業無專人監控的;

      4、監控責任人未盡職盡責的;

      5、季節性施工無預防防范措施的;

      6、文件資料收、發未及時登記記錄的;

      7、受控文件資料未進行標識的;

      8、未嚴格按工藝規程進行作業的;

      9、記錄質量事故未進行記錄的;

      10、質量事故無分析無糾正預防措施防止再發生的;

      11、質量記錄資料填寫不及時、不齊全的;

      12、施工日志填寫不及時不全面的;

      13、文件資料未分類保存的;

      14、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未進行質量管理、作業前教育培訓的;

      15、自檢自驗與驗標不符合的;

      16、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質量問題。

      第三章安全考評標準

      第十六條對未實現安全目標及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作業隊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清除出s1標段項目施工。

      1、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傷2人及以上事故的;

      3、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安全問題。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停工整改,考核50分,對作業隊處1萬元以上至2萬元以下罰款:

      1、發生責任行車一般事故的;

      2、發生責任質量安全事故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的;

      3、發生責任重傷事故1人及以上的;

      4、發生主要責任交通大事故的;

      5、發生安全設施設備責任大事故的;

      6、發生火災、爆炸責任大事故的;

      7、 違反建指、局指主管部門關于安全質量生產規定,受到主管部門經濟處罰5萬元以上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考核30分,作業隊處5千元以上至1萬元以下罰款:

      1、發生責任質量安全事故損失在1萬元及以上的;

      2、發生對等責任交通大事故的;

      3、發生安全設施設備責任事故,造成較大損失的;

      4、發生火災、爆炸責任事故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考核20分,逾期未整改的,并處作業隊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傷亡事故按前款規定執行,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2、作業隊長、主管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國家有關部門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3、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未按國家規定在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4、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5、未按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6、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7、挪用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

      8、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9、勞務作業隊無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考核20分,并處作業隊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1、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在施工組織設計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3、未按經批準的施工作業計劃施工或超計劃范圍施工的;

      4、未與勞務作業隊、協作單位定立安全管理協議的;

      5、私自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務合同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糾正未構成事故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考核10分,并處作業隊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1、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抽檢不合格的安全防護設施;

      2、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電系統或配電系統未經驗收合格簽認的;

      3、爆破作業未按規定采取防護、保護及警戒措施的;

      4、未按規定保管、運輸、使用火工用品的;

      5、土質邊坡或不良地質地段施工時未按設計要求及安全技術交底開挖的;

      6、無安全技術交底書進行施工作業的;

      7、無安全生產事故、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糾正未構成事故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考核5分,并處作業隊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1、即有線路旁機械作業未設置警戒標或警戒線的;

      2、在塹坡、塹頂上作業未設置防護墩臺、隔墻的;

      3、影響既有線安全的施工,未派駐站聯絡員,通信聯絡設備不的;

      4、電器設備未定期檢查,主要部件失效的;

      5、未按規定要求實施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的;

      6、安全技術交底書未經雙方簽認的;

      7、未按安全技術交底書要求施工作業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不符合安全保證體系日常運行要求行為之一,重復發生的,每件考核2分并處作業隊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根據施工進度編制安全檢查程序計劃或檢查表的;

      2、安全檢查計劃或檢查表未體現針對性、時效性、預防性、超前性的;

      3、安全檢查項目未按檢查計劃或檢查表項目進行的;

      4、安全檢查無記錄、無分析、無小結的;

      5、安全管理臺帳資料及記錄不全、不及時填寫的;

      6、無安全講話或記錄不及時的;

      7、未根據當日重點工序進行安全講話且針對性不強的;

      第二十四條 項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執行《車輛使用制度》;

      第四章環??荚u標準

      第二十五條 對未實現環保目標及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作業隊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清除出s1標段項目施工。

      1、發生一起及以上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

      2、因環保管理不嚴被業主、監理通報兩次或被停工的;

      3、違反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關于環保法律法規,受行政經濟處罰10萬元以上的;

      4、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環保問題。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紅色停工警告通知書》,停工整改,考核50分,給予1萬元以上至2萬元以下罰款:

      1、發生責任環境污染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5--10萬元的;

      2、發生環境管理體系嚴重不符合項影響認證或監督審核通過的;

      3、違反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關于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行政主管部門經濟處罰5萬元以上的。

      4、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環保問題。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整改通知書》,考核30分,給予5千元以上至1萬元以下罰款:

      1、發生責任環境污染事故返工直接經濟損失在1--5萬元的;

      2、環境管理體系發生嚴重不符合項,環境管理體系失控、重復發生較嚴重問題的;

      3、違反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關于環境管理法律法規,受行政主管部門經濟處罰1--5萬元的;

      4、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環保問題。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考核20分,逾期未整改的, 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環境污染事故按前款規定執行)

      1、環境管理體系發生嚴重不符合項,影響管理、工程正常施工的;

      2、未配備兼職環境管理人員或現場儲油地等重點部位無防范污染措施的;

      3、取棄土場的位置未經項目部及有關部門同意,擅自設置的;

      4、施工前未對有關施工的環保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5、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環境問題。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考核20分,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1、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沒有環保措施的;

      2、物資設備進場未進行檢查,滴、跑、漏油的;

      3、經糾正整改后重復發生不符合項、不合格品的;

      4、與行政主管部門、業主、監理溝通不夠,因環保問題嚴重影響公司信譽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5、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質量問題。

      第三十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未構成環境污染事故,下發《安全質量環保整改通知書》,責令整改,考核10分,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1、環境管理體系運行過程發生一般不符合項影響工程質量、施工進度的;

      2、存在潛在的不符合項、不合格原因未及時采取糾正預防措施的;

      3、施工車輛擅自進入草原,踐踏地表植物的;

      4、施工人員臨時住所的設置破壞環境、地表植物、地表水的;

      5、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環保問題。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糾正未構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下發《質量安全環保整改通知書》,考核5分,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1、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發現2項一般不符合項的;

      2、自查自糾不符合項、不合格品無糾正預防措施的;

      3、草原地帶施工臨時道路未作隔離標識的;

      4、建筑垃圾、施工人員臨時住所的生活垃圾的處置不符合一公司《程序文件》規定的;

      4、上級領導、部門認定的其他等同環境問題。

      第4篇 安全管理科車間工會主席安全生產、環保責任制

      第一條 分工會主席必須在上級部門和黨支部書記的領導下,全面開展分工會的各項工作。

      第二條 抓好安全網員和家協會的工作,制定措施,為職工的安全生產發揮積極的作用。

      第三條 制定和完善計劃生育及扶貧幫困的工作目標,走訪育齡女和困難職工家庭,及時把黨的政策方針送到門上,把集體的祥和黨的溫暖送到職工心上。

      第四條 制定區隊文體活動計劃和安排,開展'職工之家'的工作,宣傳工會工作政策,及時傳達上級部門的文件精神,積極組織廣大員工參加各項有益的活動。

      第五條 做好隊務公開,評先選優的民主監督工作。

      第5篇 安全環保管理員ehs專員工作職責與職位要求

      職位描述:

      工作職責:

      1、能夠識別獲取適用環保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進行合規性評價;

      2、公司環境風險評估及預防改善;

      3、能夠擬定各項安全環保管理制度,建立推進標準化管理體系;

      4、熟悉污水、廢氣處理工藝;

      5、配合進行內外部ehs稽查,缺失項整改推動;

      6、三廢合規性處理相關事務;

      7、具備安全環境管理經驗,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證者優先。

      職位要求:

      1、學習能力強,吃苦耐勞;

      2、工作認真負責、嚴謹細致,有良好的團隊精神和溝通能力。

      第6篇 安全管理科統計員安全生產、環保責任制

      第一條 按照《統計法》和煤礦傷亡事故統計的有關規定,做好安全生產、工程質量方面的數據統計,各種數據準確無誤,無涂改。

      第二條 按規定及時填報各類安全報表和安全活動記錄,并根據統計資料進行統計分析,為有關領導和部門提供信息。

      第三條 按規定對各級管理人員的入井次數進行統計;做好各級管理人員入井安全檢查登記卡的統計和信息反饋工作。

      第四條 協助財務科搞好全礦安全獎勵基金和安全罰款的管理。

      第五條 承擔未履行本責任制所產生后果的責任。

      第7篇 安全消防環保管理考核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公司安全、環保、消防管理工作,提高全員安全意識,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以人為本,促進和諧,安全發展的指導方針,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英國公司一號文件相關規定,特制定以下管理考核辦法。

      第一章指導思想

      第一條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體現“講安全就是講政治、抓安全就是抓效益”的管理理念。強化培訓教育,提升全員安全生產意識,改善現場管理。以考核為管理手段,全面提高事故綜合防范能力,有效避免和減少各類事故發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目標

      第二條

      1、重大人身傷害事故,重大生產、設備、火災、交通事故為零,千人負傷率控制在1‰以下。

      2、職業病發病率為零。

      3、安全標準化合格班組達標率100%。

      4、重大、較大危險源點受控率、事故隱患整改率達到100%。

      5、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及證件有效率達到100%。

      6、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率100%、達標率100%。

      第三章安全組織機構

      第三條公司安全、環保管理委員會

      主任:a

      副主任:b

      委員:cdefghiklmnopqrstuvwxyz

      第四條施工單位必須設立安全、環保領導小組,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及事故應急體系,設專(兼)職安全員。

      第四章安全責任劃分

      第五條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一崗雙責”的安全管理要求,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部門安全管理工作。

      1.各級專(兼)職安全員依據責任劃分,分別負責分管區域范圍職工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訓,現場危險區域檢查,違章及隱患查處監督檢查工作。對所轄區域的安全負具體管理責任。

      2.調度長負責做好檢修各區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班組設兼職安全員協助班組長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各項工程的施工員負責各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3.班組分散作業時,班長必須指定臨時安全負責人,并代行安全管理職責。

      4、外協隊進入我公司施工前,工程檢修管理科必須嚴格把關,審查各種資質后通報安全科簽訂安全協議和安全告知等。工程檢修管理科負責外協隊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科負責外協隊的日常管理、安全檢查及考核。

      第六條安全科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日常安全管理職能,在安全工作上對公司經理負責。負責指導、協調和檢查全公司的日常安全工作,配合上級主管部門的各項檢查。服務于各作業區和各項工程。負責貫徹、執行、落實有關安全、環保、消防等方面的各項精神。對安全工作實行對口管理,有權對各作業單位的違章行為提出批評和考核查處,對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和嚴重違章行為的予以停工整頓。

      第七條公司機關各科、室負責人為本科室的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本科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科為公司各作業單位的安全負責。

      第八條外協施工單位規定

      1.外協施工單位負責人(法人)為本單位第一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并認真貫徹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

      2.外協施工單位必須設置專(兼)職安全員,負責制定安全措施及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無條件服從建設單位和美國公司施工員的現場安全管理,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必須無條件立即整改。

      第五章安全管理主要內容

      第九條強化安全管理,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細化分工,使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到人,落實到位。

      2.全面實行安全責任制與經濟效益掛鉤,突出各部門和個人安全管理職能、職責效能的發揮,真正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使安全工作逐級化和全員化。

      3.遵循以人為本,教育為主的原則,經安全科檢查被考核的單位和個人,不再進行重復考核。

      第十條進一步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工作,認真執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確認制,做到事前有安排,過程有檢查,事后有講評,抓好過程控制,確保安全工作有序有效地開展。

      第十一條狠抓安全操作規程的貫徹和現場危險源的辯識,積極開展安全隱患和違章行為的查處工作,不斷加大習慣性違章和重復事故的查處力度,確保施工作業安全規范。

      第十二條進一步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有計劃地對在崗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教育培訓(復訓),不斷強化全員安全生產意識,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三條認真做好外協施工單位安全協議的簽訂和安全管理,劃清責任,加大外協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檢查力度。

      第十四條新招、臨時用工人員的安全管理。

      1.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嚴格招工體檢制度,未經體檢和體檢不合格的人員不得錄用。

      2.離崗一個月(30天)以上的人員必須經過體檢和各級教育后上崗。

      3.因嚴重違章、險肇事故、傷害事故及被辭退的人員一律不得重新錄用。

      第十五條安全教育制度

      1.嚴格執行“三級”(公司級、作業區級、班組級)安全教育制度,施工單位按規定必須對臨時用工人員、返崗、轉崗人員及時進行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并上報公司安全科備案。嚴禁突擊教育突擊上崗。遇突發事故搶修時,對外借臨時用工人員、作業區互借人員等必須由用人單位進行口頭安全教育和現場安全交底,由本人簽字,并做好相關記錄后方可上崗作業。

      2.施工中連續嚴重違章、冒險作業及發生險肇事故的人員進行離崗安全教育,再教育期間執行50%工資。

      第十六條檢修項目8小時以上(含8小時),在施工前必須制訂上報相應的安全措施,經調度室相關負責人審批簽字后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條各類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認真制定詳細的安全措施,經工程相關負責人及安全科、甲方審核確認簽字后方可開工。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基層工會組織應充分發揮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的作用,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第十九條班組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安全活動,各科每月不得少于兩次安全活動,公司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條嚴禁擅自外派或私自外出打工,否則發生各類事故后果自負。

      第8篇 安全管理科技術員安全生產、環保責任制

      第一條 協助科長搞好安全管理、風險預控安全管理體系建設等工作。

      第二條 負責信息的收集和定向傳遞。各類文件,原始憑證、統計報表等基礎資料保存完整,齊全可靠。

      第三條 編寫風險預控安全管理體系、應急預案等體系文件,對不合理的規程、措施提出修改建議。

      第四條 認真學習貫徹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并積極組織落實。

      第五條 在工作中認真學習,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及上級指示。

      第六條 制定業務流程,做好信息的收集和定向傳遞。

      第七條 嚴格遵守和貫徹落實供配電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技術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消除隱患。

      第八條 做好各部門之間橫向協作,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所承擔的協作任務。對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的問題,準確及時地予以答復和處理。

      第九條 承擔未履行本責任制所產生后果的責任。

      第9篇 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維護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是指從自然界分離純化或者經人工選育等現代生物技術手段獲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污染檢測、治理和修復的一種或者多種微生物菌種。

      第三條 國家對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的環境安全管理,實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制度。

      第四條 環保用微生物菌劑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從事生產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劑的企業事業法人,并具備微生物菌劑安全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應急處置的能力。

      進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并憑該樣品環境安全證明依法辦理衛生檢疫審批和現場查驗。

      第五條 環境保護部對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轄區內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的衛生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轄區內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實施衛生檢疫監督管理。

      第六條 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立環保用微生物環境安全評價專家委員會,負責對微生物菌劑樣品的環境安全性進行評審。

      第二章 樣品入境

      第七條 進口經營者應當向微生物菌劑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請辦理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手續:

      (一)進口經營者與境外經營者簽訂的微生物菌劑進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書的復印件;

      (二)進口經營者主管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的微生物生產、應用和安全操作的專業學歷或者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四)出口國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證明;

      (五)微生物菌劑在出口國的生產和應用情況;

      (六)擬進口用于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樣品的最低數量和規格;

      (七)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性的其他證明資料。

      前款所列材料,應當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對照文本,一式三份。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進口樣品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內容屬實的,核發《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

      必要時,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的,核發《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

      《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必須注明進口樣品的數量和規格?!董h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一式兩份,一份用于樣品檢疫審批,一份用于樣品環境安全評價數量核銷。

      第九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憑《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簽發樣品衛生檢疫審批單。

      樣品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樣品衛生檢疫審批單,對樣品的數量、規格、外包裝情況進行現場查驗。對樣品查驗合格的,準予入境。

      第三章 樣品環境安全評價

      第十條 進口經營者,應當委托微生物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對樣品進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

      接受委托的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是從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實驗室(glp),或者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國家級專業機構。

      第十一條 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制定的《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檢測規程》和《環保用微生物菌劑使用環境安全評價導則》,對進口微生物菌劑進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出具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并對檢測數據和評價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微生物菌劑的微生物學檢測鑒定;

      (二)微生物菌劑的安全性試驗;

      (三)微生物菌劑的評價;

      (四)微生物菌劑的衛生學安全評價;

      (五)微生物菌劑及各類終產物的生態安全評價;

      (六)微生物菌劑的生產或者使用環境評價。

      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還應當附具下列內容:

      (一)微生物菌劑出口國已有的環境安全評價資料;

      (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及其代理機構資質信息。

      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一式三份。

      第十二條 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結束后,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將微生物菌劑樣品全部安全銷毀,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三條 進口經營者應當將樣品全數交驗。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核對樣品數量和規格;對數量和規格與《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中不一致的,不得出具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

      第四章 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十四條 進口經營者,應當向環保用微生物菌劑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進口經營者提交的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一式三份報環境保護部。

      環境保護部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材料提交環保用微生物環境安全評價專家委員會。

      第十六條 環保用微生物環境安全評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提出《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性評審意見》,報環境保護部。

      第十七條 《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性評審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進口經營者申報的微生物菌劑主要成分與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是否一致;

      (二)微生物菌劑中是否含有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構成危險或者較大風險的微生物菌種(群);

      (三)微生物菌劑是否已經在出口國進行安全生產和使用;

      (四)項目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是否具備微生物生產、應用和安全操作專業學歷或者資格;

      (五)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處置應急預案是否可行。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部依據《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性評審意見》,對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合格的微生物菌劑,出具《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十九條 同一進口經營者的同一商品(項目)名稱微生物菌劑,應當申請一個《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已獲得《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的同一微生物菌劑,有兩個以上商品(項目)名稱的,應當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二十條 《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后仍然需要進口該微生物菌劑的,進口經營者需要重新辦理《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偽造、涂改或者變造《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五章 出入境衛生檢疫審批與報檢查驗

      第二十二條 進出口經營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的規定,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衛生檢疫審批申請。進口經營者還應當提供環境保護部出具的《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直屬檢驗檢疫局對準予進出口的,出具《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

      第二十三條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受理環保用微生物菌劑報檢,實施現場檢疫查驗,并按照有關規定抽樣送專業的環保微生物菌劑符合檢測實驗室進行檢驗,經符合性檢驗及衛生學檢驗合格的,方可放行。

      第二十四條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首次送檢的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對首次檢驗已經合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

      第六章 后續監管

      第二十五條 進出口經營者應當采取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制定事故處置應急預案。

      進出口經營者應當保留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記錄。

      第二十六條 進出口經營者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或者使用環境安全管理情況和本年度環保用微生物菌劑進出口計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環保用微生物菌劑在進出口、生產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或者有新的科學依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構成危害的,環境保護部應當撤銷其《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監督進口單位銷毀該微生物菌劑,并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進出口經營者應當向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或者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變更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或者使用活動所在地的,應當分別向變更前和變更后生產或者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變更。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結束后,未將微生物菌劑樣品全部安全銷毀的,由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銷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結論的,環境保護部不再受理該評價機構做出的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

      第三十條 偽造或者涂改檢疫單、證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偽造、涂改或者變造《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的,或者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環境保護部撤銷《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直屬檢驗檢疫局吊銷《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記錄,或者未執行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處置應急預案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有關國際公約、雙邊或者多邊協議、進口國法律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需要對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進行環境安全評價和環境安全證明的,參照本辦法第三、四章執行。

      第三十三條 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涉及動植物安全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并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特許審批。

      第三十四條 進口經營者委托代理進口申請的,其代理人除提交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與進口經營者簽訂的協議以及營業執照原件。

      第三十五條 《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和《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的格式與內容,由環境保護部統一制定。

      第10篇 事故池改造工程建設安全環保管理要求

      事故池是車河選礦廠重要的環保設施之一,事故池的擴容改造工程,是為了擴大事故池的有效容積,提高事故池應急緩沖能力,可為事故應急處理贏得寶貴的時間,有效防止污水外排,避免污染事故。集團公司和我廠高度重視環境保護,投入90多萬元開展灰嶺事故池的擴容改造工程項目建設,該項目由湖南湘潭湘軍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承建。為確保項目建設期間無安全事故、無環保事故,特制定以下安全環保管理要求:

      一、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堅持在抓好項目建設工作的同時,高度重視安全環保工作,確保項目建設期間無安全、環保事故。

      二、安全環保科、技術措施科要指定人員負責監督、協調。在安全環保與項目建設工作發生沖突時,必須把安全環保放在首位。

      三、各負責人在每天安排工作時,必須進行安全講評,分析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問題,提醒每位參與工作的人員注意,熟悉工作內容。堅持在工作前、工作中、工作結束后認真進行安全確認。

      四、此項工作屬野外作業,施工單位必須制定安全用電和機電設備保護措施,做好防中暑、防毒蜂毒蛇、防火、防爆、防雷電、防洪、防倒塌、防滑坡等工作。

      五、嚴禁交叉作業。如需要必須首先對工作場所的物件存放牢固情況進行確認并安排有專人監護。嚴禁從高處往下丟物件等。

      六、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反“三違”工作。特別是起吊物件一定要使用鋼絲繩,重大物件的起吊必須由起重工負責。超長物件必須系牽引線。

      七、施工設計必須堅持安全生產“三同時”,即安全設施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確保安全設施及時到位,不留新的安全隱患點。

      八、工作中要注意休息,杜絕工作前、工作中喝酒,確保以良好的精神狀態投入工作。

      九、使用腳手架必須固定牢固,制定好各種防護措施。做好互保聯保工作。

      十、在尾礦庫初級壩新排水設施建好前,不能破壞現有的初級壩排水設施,確保初級壩滲透水引入灰嶺泵站吸水池,防止其流入事故池內造成事故池水滿溢出。堅決杜絕污水下河事故。

      十一、選礦五車間要確保各泵站運行穩定,各泵處于良好狀態,并配合施工單位做好事故池管道及上方線路改造,確保安全施工。

      十二、安全環???、技術措施科做好項目建設相關配合、協調工作。

      第11篇 安全管理科黨支部書記安全生產、環保責任制

      第一條 負責黨支部組織建設工作,帶領黨支部和黨員干部充分發揮在安全生產中的模范帶頭作用;召集并主持支部委員會和支部黨員大會。

      第二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決議、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將支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提交支部委員會和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組織制定和落實支部工作計劃。

      第三條 了解掌握黨員的思想、工作和學習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調動黨員干部的積極性。

      第四條 檢查支部的工作計劃、決議的執行情況,按時向支部委員會、支部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

      第五條 經常同支部委員、行政負責人以及工會和共青團等群眾組織保持密切聯系,交流情況,協助科長抓好安全工作。

      第六條 抓好支部委員會的學習,按時召開支委民主生活會,充分發揮支部委員的集體領導作用。

      第七條 承擔未履行本責任制所產生后果的責任。

      第12篇 拌合站安全衛生環保消防管理措施

      1、 安全管理措施

      ① 攪拌機械使用說明書隨機備用。

      ② 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

      ③ 操作人員必須按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保養。

      ④ 操作人員應按要求記錄攪拌機械的工作情況。

      ⑤ 攪拌機的工作區域,非操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入內、

      ⑥ 定期對拌合站的機械部位、電路、電子元件進行檢查、保養。

      ⑦ 砂、石料運輸車進入拌合站內必須有專業人員指揮,防止撞壞機械設備及圍護墻。

      ⑧ 裝載機上料時,其裝卸料斗離墻距離應在300mm以上,以防其撞擊擋墻。

      ⑨ 隨時對料場擋墻及圍護墻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領導匯報,采取補救措施。

      ⑩ 拌合站設專人負責管理,建立健全拌合站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

      2、 衛生、環保管理措施

      a、防止大氣污染措施

      (1) 拌合站砂、石遮蓋,場內配置灑水設備并指定專人實施。

      (2) 拌合站安裝噴水沖洗裝置。

      (3) 在進料口上方灰塵收集器以袋裝形式,定期清理。

      (4) 拌合機四周及頂部全封閉,以防灰塵進入空氣中污染大氣。

      b、噪聲污染防治

      (1) 選用攪拌機為低噪音、環保型的攪拌機。

      (2) 安裝吸音設備,減少噪音。

      (3) 四周設封閉式的隔音墻以減少噪音。

      (4) 采用有效措施達到夜間噪音小于55分貝,白天噪音小于70分貝的標注要求。

      c、拌合站廢水、固體廢物的處理措施

      (1)設沖洗管道,可用膠管連接,要求接口捆扎牢固,膠管長度以滿足機械、地面各種設置方向沖洗要求,移動靈活,工作性能穩定。

      (2)設置二級沉淀池。由初級沉淀池流來的混水,在二級沉淀池進行進一步沉淀,最細顆粒沉至池底,較干凈的則經過溢水口流入排水溝。

      (3)沉淀池清理,當沉淀池內的沉淀物達到池容積2/3時,應將池水抽干,使用裝載機將池內的沉淀物清理干凈,然后再重復使用。

      d、消防管理措施

      (1)認真做好對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防火措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宿舍、倉庫及易燃易爆等場所不準使用明火、電爐和高用電量電熱器,不準在場內吸煙;施工現場必須嚴格遵守電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3)有專人負責,經常檢查工作場所的防火安全,對不安全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服從管理和監督。

      (4)經常向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積極預防火災、爆炸、中毒等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發生。

      (5)對油庫、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電工間及明火使用場所等重點防火部位,設立必要的消防設施,制定章約、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坐到防范未然,如發生火警、火災應立即報警組織撲救,把事故消滅在萌芽之中。

      (6)加強各種滅火器材的管理,根據各種滅火器材的特性,按部位配置并及時換藥,坐到全面有效。

      安全環保管理考核規定(十二篇)

      1 目的為了強化公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職業衛生管理工作,積極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和污染事故的發生,保證生產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和“三廢”穩定達標排放,夯實基礎安全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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