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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06 14:40:08 查看人數:30

      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管理規定

      第1篇 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管理規定

      0? 目的

      為了保證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安全使用,防止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生產事故。

      1?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作業場所的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管理與控制。

      2? 職責

      2.1項目監管部負責鍋爐、壓力設備等特種設備的管理工作。

      2.2 安全保衛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安裝、檢驗和使用情況的監督與檢查。

      2.3 分公司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檢驗等工作的具體實施和日常運行安全、維護管理及氣瓶的租用、發放、周轉工作。

      2.4 項目經理部(含托管項目經理部,下同)負責本轄區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日常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購置

      3.1.1鍋爐、壓力容器購置前應填報《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單(附申請書)》報項目監管部審核同意后,報請主管經理批準,方可購置。

      3.1.2所購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6)、《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7)、《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00)、《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09)的規定。

      3.1.3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要建立相應的安全技術檔案。

      3.1.4各使用單位負責氣瓶進貨和檢驗,填寫《氣瓶進貨驗收記錄》。

      3.2 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

      3.2.1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必須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3.2.2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前,應向當地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壓力容器安裝、修理、改造告知手續,并報安全保衛部和項目監管部備案,未經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批準不得施工。

      3.2.3鍋爐和壓力容器安裝、修理、改造階段的質量由施工單位負責,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人員負責按照《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進行質量監督。鍋爐和壓力容器的整體驗收和水壓試驗必須報項目監管部、安全保衛部和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并請上述機構有關人員參加。

      3.2.4使用單位所建的鍋爐房,蒸汽鍋爐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八章的要求;熱水鍋爐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鍋爐使用登記由使用單位負責到鍋爐所在地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使用登記證》,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3.3 鍋爐和壓力容器的使用

      3.3.1項目監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鍋爐年檢,鍋爐年檢報告由使用單位保存。

      3.3.2各使用單位應對在運行的鍋爐、壓力容器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做好日常使用狀況的記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3.3.3使用單位在取暖鍋爐運行期間,每月組織一次鍋爐運行檢查,并填寫《鍋爐房檢查記錄表》。

      3.3.4鍋爐房管理員、鍋爐的司爐工、水化驗人員、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及氣瓶充裝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并取得相關政府部門頒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未取得上崗證書的人員不準上崗作業。

      3.3.5鍋爐司爐人員必須按規定認真填寫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規定的《鍋爐運行記錄》、《鍋爐水質化驗記錄》。

      3.3.6鍋爐運行期間,鍋爐房管理員、水處理員、司爐工要嚴格執行《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勞鍋字(1991)2號)。鍋爐房內應有如下制度:

      a.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b. 交接班制度;

      c. 崗位責任制;

      d. 巡回檢查制度;

      e. 事故報告制度;

      f. 維護保養制度;

      g. 定期檢修、檢驗制度;

      h. 水質管理制度;

      i.鍋爐、壓力容器事故應急預案。

      3.4 各使用單位對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空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建立臺賬或檔案,保存有關記錄。

      3.5 項目監管部、安全保衛部或項目經理部負責對各使用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做出定期檢驗的要求,并督促使用單位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測機構申報檢驗。

      3.6 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3.7 鍋爐和壓力容器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項目監管部和安全保衛部組織各相關部門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鍋爐、壓力設備,相關單位應上報項目監管部辦理報廢,并向當地監察機構申請注銷。

      4? 相關文件

      4.1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部(1996)

      4.2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部(1997)

      4.3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1號令(2000)

      4.4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4-2009

      4.5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國家質檢總局令第46號

      4.6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勞鍋字(1991)2號

      4.7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

      5? 記錄表式

      5.1 《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單》jl/c/s4.4.6-10-01

      5.2 《鍋爐安全運行記錄》jl/c/s4.4.6-10-02

      5.3 《鍋爐水質化驗記錄》jl/c/s4.4.6-10-03

      5.4 《鍋爐房檢查記錄表》jl/c/s4.4.6-10-04

      5.5 《氣瓶進貨驗收記錄》jl/c/s4.4.6-10-05

      第2篇 船舶鍋爐安全操作管理規定

      1、 鍋爐點火時,應先向爐膛內預掃氣,排凈殘留的油氣后才能點火。每次點火不成功, 再次點火前仍要先掃氣再點火。每次掃氣時間不得少于5分鐘。嚴禁簡化操作程序、直接點火或縮短掃氣時間。

      2、 點火時操作人員思想要集中。嚴格遵守操作步驟,注意合理站位,避開風門檢查孔, 防止回火傷人。禁止赤膊和穿著化纖工作服。

      3、 手動點火是,應先點火后開油門。如噴油后不能點燃,應立即關閉油門,掃氣后重新點火給油,防止爆燃。

      4、 鍋爐供氣時,須先暖管,逐漸加溫。操作蒸汽閥時要緩慢地進行。管路總閥裝有泄氣閥時,應先將泄氣閥打開排放殘水后再打開各截止閥供氣。

      5、 蒸汽管閥要有隔熱防護裝置或明顯的警示牌。在運行鍋爐周圍檢查或其他作業時,要注意保持距離和采取措施,防止燙傷。鍋爐環境周圍要做到:無積油、破布、棉紗和燃油滴漏現象。

      6、 鍋爐運行中應隨時注意觀察汽壓、水位、給水等情況,發現不正常情況及時糾正。禁止在汽壓、水位不正常情況下工作。禁止在保護裝置失靈或閥值不準的情況下使用。

      7、 鍋爐運行中發生滅火時,應立即關閉油門、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重新掃氣,才能再次點火使用。

      8、 鍋爐停爐是要嚴格按程序操作,停爐后如有壓力應注意保持正常水位。停爐所需時間必須遵照規程,嚴禁縮短時間急劇冷卻,以免造成事故。

      9、 在拆卸鍋爐的進入孔道、貼身角閥、旋塞龍頭之類部件及各汽閥管道時,要確認沒有壓力之后,方可作業。

      10、 清掃或檢查鍋爐內部時,要進行連續的充分通風,并確認無殘留瓦斯、余熱,爐內溫度不得超過攝氏45度。同時遵守《封閉艙室作業的安全規定》。

      11、 清掃鍋爐外部時,對腳手架、爐門、吊具等要事先檢查,確保安全。

      12、 檢修、調整鍋爐點火器時,禁止手持點火器觀察發火情況等帶電作業,以防高壓觸電。

      13、 一旦鍋爐發生燒干事故,應立即停爐冷卻,嚴禁突然給水。

      第3篇 鍋爐檢修安全管理規定

      1、認真學習檢修鍋爐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必須確定檢修項目負責人、安全責任人和技術負責人,且必須服從檢修負責人的指揮和調度。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3、檢修人員必須標準著裝,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4、嚴禁酒后上崗。否則,按嚴重違章處罰。

      5、在爐內清灰、打焦時,如果爐排已拖出,則腳下必須墊有架板,以防人員不慎踩空,造成傷害。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6、在爐內使用工具時,用力要適度,避免工具脫落掉入除渣溝,且避免用力過猛而損壞爐墻及其它設施。

      7、對于支承人、重物的架板應設置牢固,檢查無誤方可進行作業。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8、不得帶電檢修設備。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9、檢修需要接電源時,不得用絕緣老化或破損的電線作電源線。否則,按嚴重違章處罰。

      10、在搬遷重物時,要注意配合,防止用力不均而造成傷害。

      11、在配件放置人員過往頻繁的地方,電源線應加保護管,以防被重物損傷而導致觸電事故。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2、不得在有壓力的部件或有載荷的部件上進行焊接、切割。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3、電焊、切割不得靠近電源線。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4、開關距焊機不得超過3m。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5、乙炔瓶不得受強光直射,距焊接處不得少于10m,距氧氣瓶不得少于5m。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6、氧氣瓶不得和電焊線搭混在一起,不得在太陽光下直曬,燒焊地點10m范圍內不得有易燃物。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7、設備試運轉時,傳動部分防護罩必須恢復并檢查無誤后,方可進行。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8、上述各條中,因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處理規定執行。

      第4篇 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定

      1、 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應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2、 專管人員應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移交及事故的調查工作。

      3、 專管人員應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界定、登記、和檔案的建立工作。

      4、 專管人員應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的編制、上報及計劃的落實。

      5、 專管人員應經常巡視鍋爐、壓力容器,了解操作及使用情況。

      6、 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經過技術監督局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上崗證后,方可上崗。

      7、 鍋爐、壓力容器應有一套完整的技術資料。資料包括設備出廠資料、安裝資料、驗收、移交資料。

      8、 鍋爐、壓力容器應取得技術監督局登記使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工作。

      9、 鍋爐的洗爐、大修應請有關專業公司進行檢修。

      10、 壓力容器施焊,應有持證焊工,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執行。

      11、 鍋爐、壓力容器上所安裝的壓力表、液位計等,應用紅線標示出最高工作壓力、最高使用液位,并按照規定對安全附件進行定期校驗。

      第5篇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防止事故發生,保障學校正常供氣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一.鍋爐司爐工必須嚴格按規定實行持證上崗,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

      二.鍋爐司爐工必須自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嚴格執行《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得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

      三.嚴格交接班制度,當班人員不準喝酒上崗。

      四.嚴禁在鍋爐設備管道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烘烤衣服。

      五.保持鍋爐房的整潔,做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確保鍋爐安全正常運行。

      六.消防器材要有專人負責,保持整潔好用,嚴禁器材周圍堆放物品。

      七.加強對鍋爐運行情況的巡查,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并詳細記錄,無法處理的故障要報告。

      八.做好鍋爐的安全保護工作,外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鍋爐房。

      九.發現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發生火災及時撲救,并立即報告。

      鍋爐安全運行制度

      1、鍋爐應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安排內外部檢驗。

      2、每六年進行一次超壓水壓試驗,而對于平時定檢時,只能安排工作壓力下的水壓試驗。

      3、發現問題應及時修理并做好記錄。

      4、對于需要定期注油的設備要及時注油,以免發生事故。

      5、鍋爐受壓元件大修理方案要報主管部門和勞動局鍋爐安全監察部門審批。

      6、停爐保養要求:停爐一個月以內,采用濕法保養;停爐一個月以上需要采用干法保養。

      7、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驗:壓力表每半年、安全閥每一年校驗一次。

      輔機的維護保養:各種輔機均需定出大、中、小修周期時間及檢查修理內容。

      第6篇 某鍋爐檢修安全管理規定

      1、認真學習檢修鍋爐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必須確定檢修項目負責人、安全責任人和技術負責人,且必須服從檢修負責人的指揮和調度。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3、檢修人員必須標準著裝,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4、嚴禁酒后上崗。否則,按嚴重違章處罰。

      5、在爐內清灰、打焦時,如果爐排已拖出,則腳下必須墊有架板,以防人員不慎踩空,造成傷害。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6、在爐內使用工具時,用力要適度,避免工具脫落掉入除渣溝,且避免用力過猛而損壞爐墻及其它設施。

      7、對于支承人、重物的架板應設置牢固,檢查無誤方可進行作業。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8、不得帶電檢修設備。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9、檢修需要接電源時,不得用絕緣老化或破損的電線作電源線。否則,按嚴重違章處罰。

      10、在搬遷重物時,要注意配合,防止用力不均而造成傷害。

      11、在配件放置人員過往頻繁的地方,電源線應加保護管,以防被重物損傷而導致觸電事故。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2、不得在有壓力的部件或有載荷的部件上進行焊接、切割。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3、電焊、切割不得靠近電源線。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4、開關距焊機不得超過3m。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5、乙炔瓶不得受強光直射,距焊接處不得少于10m,距氧氣瓶不得少于5m。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6、氧氣瓶不得和電焊線搭混在一起,不得在太陽光下直曬,燒焊地點10m范圍內不得有易燃物。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7、設備試運轉時,傳動部分防護罩必須恢復并檢查無誤后,方可進行。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18、上述各條中,因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處理規定執行。

      第7篇 鍋爐使用管理十必須規定

      1、必須保證司爐工持證上崗

      2、必須對司爐工經常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3、必須加強日常維修保養

      4、必須保證司爐工熟練掌握缺水和超壓緊急處理方法

      5、必須如實記錄日常運行情況

      6、必須每周進行一次手動、每月一次自動對安全閥排氣

      7、必須用紅線標注壓力表最高使用壓,每周沖洗一次

      8、必須用紅線標注水位計最高、最低安全水位,每班前后要沖洗一次

      9、必須保證自動保護裝置和安全報警裝置靈敏可靠

      10、必須在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檢驗申請

      第8篇 鍋爐安全管理規定范本

      1 目的

      為了使鍋爐設備安全、有效的運行,有效的預防鍋爐安全事故,杜絕重大鍋爐安全事故的發生。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管理處及所屬各單位的鍋爐安全管理。

      3 職責

      3.1辦公室負責鍋爐安全的歸口管理。

      3.2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的鍋爐安全管理工作。

      3.3各單位司爐工

      1) 司爐工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鍋爐管理的各項制度。

      2) 認真學習和執行當地技術監督部門的有關規定,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3) 負責鍋爐設備的運行操作及日常巡檢。1 目的

      為了使鍋爐設備安全、有效的運行,有效的預防鍋爐安全事故,杜絕重大鍋爐安全事故的發生。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管理處及所屬各單位的鍋爐安全管理。

      3 職責

      3.1辦公室負責鍋爐安全的歸口管理。

      3.2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的鍋爐安全管理工作。

      3.3各單位司爐工

      1) 司爐工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鍋爐管理的各項制度。

      2) 認真學習和執行當地技術監督部門的有關規定,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3) 負責鍋爐設備的運行操作及日常巡檢。

      4) 保持鍋爐設備和鍋爐房室內外環境的整潔衛生。

      4 管理規定

      4.1 鍋爐設備應由辦公室統一向所在地技術監督部門申領《鍋爐使用登記證》。

      4.2日常檢查

      4.2.1 巡查項目應包括:爐體、控制柜和水處理裝置。爐體巡查每班至少檢查一次;控制柜、水處理裝置每周進行一次巡查;遇有特殊情況應增加巡查次數。

      4.2.2 遇有下列情況,應加大巡查力度:

      a) 設備過負荷時;

      b) 設備經過檢修、改造或長期停用后重新投入運行或新安裝的設備投入運行時;

      c) 節假日及上級通知有重要任務時。

      4.2.3 巡查設備時,對異常狀態要及時、正確處理,詳細記入《采暖(熱水)鍋爐運行記錄》,并向值班領導匯報。

      4.2.4發現設備缺陷或其運行不正常時,應及時處理。不能解決的要立即匯報單位領導并聯系辦公室進行檢修。

      4.3 每年辦公室向技術監督部門申請檢驗,經檢驗無隱患后方準許繼續運行。

      4.4 鍋爐發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報當地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5 鍋爐房現場環境安全管理

      5.1鍋爐房是動力重地,與鍋爐房無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鍋爐房。

      5.2鍋爐房內設施和設備非當班人員不得動用。

      5.3無證司爐工,水質化驗人員不得獨立操作鍋爐,水處理設備進行水質分析。

      5.4對入爐燃料要注意檢查,以防危險品(如雷管、鐵塊、雜物)進入造成事故。

      5.5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

      5.6鍋爐房內電氣、照明,電控設施不得隨意拆接,停爐后必須切斷電源。

      5.7鍋爐房內應照明充足,道路暢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 記錄

      5.1《采暖(熱水)鍋爐運行記錄》(ah-13-b01)

      5.2《司爐工交接班記錄》(ah-13-b02)

      (ah-13-b01)

      采暖(熱水)鍋爐運行記錄

      年 月 日

      耗煤

      (車)

      電流(a)

      出口

      溫度

      (℃)

      回水

      溫度

      (℃)

      壓力

      (mpa)

      軟水交換器運行時間(分鐘)

      記事

      1

      交班人:

      接班人:

      2

      3

      4

      5

      6

      7

      8

      9

      交班人:

      接班人:

      10

      11

      12

      13

      13

      15

      16

      17

      交班人:

      接班人:

      18

      19

      20

      21

      (ah-13-b02)

      司爐工交接班記錄

      年 月 日

      設備運行情況:

      設備潤滑情況:

      環境衛生情況:

      蒸汽鍋爐排污次數:

      其它:

      時間:交班人:接班人:

      設備運行情況:

      設備潤滑情況:

      環境衛生情況:

      蒸汽鍋爐排污次數:

      其它:

      時間:交班人:接班人:

      設備運行情況:

      設備潤滑情況:

      環境衛生情況:

      蒸汽鍋爐排污次數:

      其它:

      時間:交班人:接班人:

      4) 保持鍋爐設備和鍋爐房室內外環境的整潔衛生。

      4 管理規定

      4.1 鍋爐設備應由辦公室統一向所在地技術監督部門申領《鍋爐使用登記證》。

      4.2日常檢查

      4.2.1 巡查項目應包括:爐體、控制柜和水處理裝置。爐體巡查每班至少檢查一次;控制柜、水處理裝置每周進行一次巡查;遇有特殊情況應增加巡查次數。

      4.2.2 遇有下列情況,應加大巡查力度:

      a) 設備過負荷時;

      b) 設備經過檢修、改造或長期停用后重新投入運行或新安裝的設備投入運行時;

      c) 節假日及上級通知有重要任務時。

      4.2.3 巡查設備時,對異常狀態要及時、正確處理,詳細記入《采暖(熱水)鍋爐運行記錄》,并向值班領導匯報。

      4.2.4發現設備缺陷或其運行不正常時,應及時處理。不能解決的要立即匯報單位領導并聯系辦公室進行檢修。

      4.3 每年辦公室向技術監督部門申請檢驗,經檢驗無隱患后方準許繼續運行。

      4.4 鍋爐發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報當地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5 鍋爐房現場環境安全管理

      5.1鍋爐房是動力重地,與鍋爐房無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鍋爐房。

      5.2鍋爐房內設施和設備非當班人員不得動用。

      5.3無證司爐工,水質化驗人員不得獨立操作鍋爐,水處理設備進行水質分析。

      5.4對入爐燃料要注意檢查,以防危險品(如雷管、鐵塊、雜物)進入造成事故。

      5.5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

      5.6鍋爐房內電氣、照明,電控設施不得隨意拆接,停爐后必須切斷電源。

      5.7鍋爐房內應照明充足,道路暢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 記錄

      5.1《采暖(熱水)鍋爐運行記錄》(ah-13-b01)

      5.2《司爐工交接班記錄》(ah-13-b02)

      (ah-13-b01)

      采暖(熱水)鍋爐運行記錄

      年 月 日

      耗煤

      (車)

      電流(a)

      出口

      溫度

      (℃)

      回水

      溫度

      (℃)

      壓力

      (mpa)

      軟水交換器運行時間(分鐘)

      記事

      1

      交班人:

      接班人:

      2

      3

      4

      5

      6

      7

      8

      9

      交班人:

      接班人:

      10

      11

      12

      13

      13

      15

      16

      17

      交班人:

      接班人:

      18

      19

      20

      21

      (ah-13-b02)

      司爐工交接班記錄

      年 月 日

      設備運行情況:

      設備潤滑情況:

      環境衛生情況:

      蒸汽鍋爐排污次數:

      其它:

      時間:交班人:接班人:

      設備運行情況:

      設備潤滑情況:

      環境衛生情況:

      蒸汽鍋爐排污次數:

      其它:

      時間:交班人:接班人:

      設備運行情況:

      設備潤滑情況:

      環境衛生情況:

      蒸汽鍋爐排污次數:

      其它:

      時間:交班人:接班人:

      第9篇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定辦法

      1 鍋爐的安全管理

      1. 1 訂購鍋爐必須到具有國家主管部門發給生產許可證的鍋爐專業制造廠訂購合格產品。

      1.2 訂購的鍋爐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批備案,鍋爐總簽上應有審查批準字樣。鍋爐制造廠在交貨時必須提交鍋爐圖紙、強度計算書、質量證明書、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文件。

      1.3 鍋爐安裝前,施工單位應逐臺將鍋爐及鍋爐房平面布置圖、鍋爐質量證明書、安裝工藝、安全措施、技術質量措施、主要工裝設備等書面材料,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則不準施工。

      1.4 鍋爐安裝的施工單位,必須經市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鍋爐安裝工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要求,保證施工質量,并作好各項安裝記錄。

      1.5 鍋爐安裝許可證由安裝單位自行辦理,未辦理許可證一律不準安裝鍋爐,否則按上級文件處理。

      1.6 鍋爐安裝完畢后,使用部門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手續。安裝單位應整理安裝質量技術證明資料,協助使用部門建立安全技術檔案,經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填寫《鍋爐登記卡片》(鍋爐使用登記薄),向政府鍋爐安全監察主管部門辦理登記使用證,實行憑證使用。

      1.7 使用鍋爐部門應加強鍋爐安全管理的領導,重視鍋爐安全技術工作,明確職責,指定專業人員負責鍋爐設備的安全技術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搞好鍋爐的運行管理、維護保養、定期檢查等工作,確保鍋爐安全運行。

      1. 8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12標準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安排司爐工參加市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和考核,獲得特種設備作業操作證的司爐工方可上崗操作,無證不得獨立操作。

      1.9 鍋爐使用部門應嚴格執行相關的鍋爐水質標準,鍋爐用水必須進行水質處理,鍋爐蒸發量大于10噸/時必須進行除氧。

      1.10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鍋爐使用部門按規定對鍋爐每年至少進行停爐內外部檢查與檢修以及水質監測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常用煤種的熱效試驗,并將結果及時填入鍋爐安全技術檔案。

      1.11 鍋爐的改造、大修必須征得政府鍋爐安全監察主管部門同意,并由經過考試合格的持有特種設備作業操作證的焊工進行焊接工作,未經考試合格的焊工一律不準承擔受壓部件的焊接工作。

      1.12 鍋爐的訂購、調撥、報廢均應報請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審批,并上報市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自行處理。

      1. 13 鍋爐發生安全事故應按q/sz g59.34標準及相關法規逐級上報,不得延誤和隱瞞。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本著撍牟環毆的原則,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2 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2.1 各部門增置壓力容器必須到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專業廠購置,并及時向壓力容器制造廠索取下述資料。

      a)產品合格證;

      b)質量證明書;

      c)壓力容器總圖、監檢報告等,中壓以上反應容器和貯運容器還應索取強度計算書等技術資料。

      2.2 壓力容器未投入運行前,使用部門應將上述資料送交政府壓力容器主管部門登記建檔,經主管部門審核后辦理《壓力容器使用證》。

      2.3 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經政府安全生產監察管理部門、壓力容器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2.4 公司內各部門壓力容器調轉遷移時,有關部門應辦理移交手續,并報政府壓力容器主管部門備案。

      2.5 壓力容器使用部門應按生產工藝要求及壓力容器的技術要求制定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送交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執行。

      2.6 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的內容應包括:

      a)壓力容器的操作方法;

      b)壓力容器開、停車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項;

      c)壓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壓力及工作溫度;

      d)壓力容器運行中重點檢查的項目、部位,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預防措施;

      e)壓力容器停用、封存、保養的方法。

      2.7 壓力容器應由專人操作,操作人員應經政府壓力容器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特種設備作業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

      2.8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定期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情況,發現下列不正常現象時應立即停止壓力容器運行,并報有關部門。

      a)壓力容器工作壓力、溫度超過允許使用值,采取各種措施仍不下降時;

      b)壓力容器受壓元件出現裂紋鼓包、變形及泄漏時;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斷裂及緊固件損壞時;

      d)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壓力容器安全運行時。

      2.9 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來源處有安全閥的儲氣缸及氧氣集水器可以不安裝安全閥)、壓力表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并定期進行校驗。

      2.10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定期制定壓力容器年檢計劃,上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后,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2.11 壓力容器使用部門應定期進行壓力容器檢修及防腐處理,并按檢驗項目內容要求做好受檢前的準備工作。

      2.12 壓力容器一般一年進行一次外觀檢驗,三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六年進行一次全面檢驗,裝有腐蝕性介質的壓力容器每二年進行一次內外檢查。

      2.13 壓力容器使用部門未經允許不得在壓力容器上開孔、接管。如工藝要求必須進行上述工作時,須報主管部門批準并制定焊接施工方案,由持有特種設備作業操作證的焊工進行焊接。

      2.14 焊接后的壓力容器經探傷、水壓試驗合格后方可繼續運行,使用部門要認真填寫《壓力容器檢查修理記錄》,送交主管部門存檔。

      3 壓力表的管理

      3.1 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上配置的壓力表應靈敏準確,定期檢定,檢定周期為6個月。

      3.2 戶外壓力管道上配置的壓力表(包括進廠房總閥門減壓后1米內裝置的壓力表)由動能供應部門負責送檢、維護。

      3.3 戶內壓力管道及承壓設備上配置的壓力表由使用部門負責送檢、維護。

      3.4 各部門送檢的壓力表一律由計量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檢定(動能系統有檢定權的部門可自檢)。檢定合格的壓力表要貼檢定標識,并加上鉛封后方為檢定有效。

      3.5 氧氣、乙炔(霞普氣、金火焰)氣瓶減壓器上的壓力表應按上述規定定期送檢。氧氣管道及相關設備上使用的氧氣壓力表嚴禁用其它壓力表代用。

      3.6 經檢定不合格的壓力表由使用部門回收、封存、報廢。

      3.7 各部門應按生產工藝不同要求,配置備用壓力表。各部門使用、貯存的壓力表應由專人保管,動力員(機械員)負責檢查。

      4 安全閥的管理

      4.1 鍋爐、壓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閥應靈敏準確,并定期進行校驗。

      4.2 資產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安全閥的定期校驗,校驗周期為1年。一般安全閥的檢驗壓力=(05.1)×工作壓力。

      4.3 各使用部門內部的安全閥,由動力員(機械員)提出校驗申請計劃(安全閥型式、口徑、安全閥地點、工作壓力、介質工作溫度),報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后,送具有校驗資格的部門實施校驗。

      4.4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鍋爐、壓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閥進行日常維護。安全閥維護分工的劃分為:

      a)戶外安全閥(包括使用部門總閥門減壓后1米內裝置的安全閥)由動能供應部門負責維護、檢修。

      b)各部門內部使用的安全閥由使用部門負責維護、檢修。

      4.5 已經過備案的安全閥,由使用部門的動力員(機械員)通知設備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檢驗。

      4.6 多級壓縮機末級安全閥在設備上進行檢驗,前幾級安全閥由使用部門卸下,送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檢驗。

      4.7 經檢驗合格的安全閥應加鉛封,由檢驗人員填寫檢驗單,一式三份,由使用部門分別送交鍋爐、壓力容器主管部門、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存查和使用部門動力員(機械員)自存。

      5 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檢查

      5.1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對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以及配置的壓力表、安全閥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章運行危及安全生產的,要下發《安全隱患整頓通知書》,責令責任部門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時將整改情況反饋到主管部門。

      5.2 對于使用多年且經鍋爐、壓力容器主管部門鑒定為危及安全的鍋爐、壓力容器,使用部門應及時進行更新,否則主管部門有權下發《停用通知單》,停止設備的運行。

      5.3 各部門未經鍋爐、壓力容器主管部門登記備案而自行安裝、運行且不具備建檔、辦證條件的鍋爐、壓力容器,有關主管部門有權停止其使用。

      5.4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標準規定的情況,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按q/szg59.06標準規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處罰。

      第10篇 鍋爐燃煤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為防止鍋爐燃煤中有易爆炸等危險品進入鍋爐,杜絕鍋爐因燃煤發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所有部門。

      3.要求:

      3.1.當原煤入廠檢驗前,采購人員應向供貨方說明煤中有易爆炸物品的危險性。

      3.2.供貨方在卸貨前作出所供煤炭中無易爆炸物品的書面承諾。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有易爆炸物品,將對供貨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30元/只、個)。

      3.3.拖煤工將原煤上煤車時,要認真注意查找燃煤中的易爆炸物品。當發現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時,及時取出。如在倒煤和燃燒過程中發現有易爆炸物品,將對拖煤工給予經濟處罰(10元/每只、個)。

      3.4.司爐人員在原煤倒入煤斗時,要注意燃煤中是否有易爆炸物品。當發現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時,及時取出。如在燃燒過程中發現有易爆炸物品,將對拖煤工給予經濟處罰(10元/每只、個)。

      3.5.取出后的易爆炸物品應及時送部門統計員處,并進行登記(使用時間和煤場號),每月25日部門統計員將當月收集的爆炸物品和登記一起送公司安全主任處,并領取獎金憑證(10元/每只、個),安全主任通知采購部和生產部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采購部根據安全主任的通知,對煤炭供應商進行處罰(從貨款中扣除)。如為結算后發現易爆炸物品,將在以后進貨時進行處罰。

      3.6.公司安全主任定期的將收集到易爆炸物品轉送到當地公安機關,不得作為他用。

      第11篇 會館鍋爐安全操作管理規定

      休閑會館鍋爐安全操作管理規定

      1、切實執行鍋爐安全操作的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制訂的鍋爐安全操作規程,保證鍋爐安全、經濟運行。

      2、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及各項操作制度,不擅自脫崗,不做與生產崗位無關的事。

      3、做好供暖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嚴格遵守升溫、供暖的操作步驟,確保鍋爐安全運行。

      4、鍋爐運行必須保持水位正常、壓力穩定,根據負荷、油質變化,合理調節燃燒狀況,并在規定時間內做好供洗浴熱水、飲用水工作。

      5、定期做好鍋爐水位、測量儀表、保護裝置、電機設備的檢查工作。保證安全附件靈敏可靠,并做好以下工作:

      (1)每隔一小時對鍋爐水位、壓力、給回水系統壓力、燃油情況等巡檢一次。

      (2)定期維護、更換電機附件。

      (3)定期檢驗、沖洗壓力表設備,定期排污。

      6、按鍋爐使用規范定期檢修、維護、保養鍋爐及各種輔助設備,保證設備運轉良好,并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7、日常操作過程中應及時檢修和排除各種設備的一般故障。

      8、司爐人員有權制止任何違章操作,鍋爐在運行中發生異常情況危及安全時,應采取緊急停爐措施,并立即報告物業公司有關負責人。

      第12篇 小型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管理規定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管理規定

      關于下發《****公司小型和常

      壓熱水鍋爐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2001」179號

      (二00一年九月七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檢查規定和實施辦法,制定了《****公司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管理規定》,現發給你們,請結合《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檢察規定》、《北京市〈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檢察規定〉實施辦法》一并組織認真學習,貫徹執行。

      **公司現已投入運行使用的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單位要認真填寫《****公司在冊熱水鍋爐統計表》和《****公司在用小型鍋爐統計表》,同時按照該制度的規定及有關程序,由使用單位辦理鍋爐登記手續,取得鍋爐使用證后方可繼續使用。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與**公司安全處聯系。

      附件:

      1、****公司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管理規定

      2、****公司在冊熱水鍋爐統計表

      3、****公司在用小型鍋爐統計表

      4、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文件“關于下發《北京市〈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檢察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公司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安全運行,依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1令《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和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北京市〈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檢察規定〉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以水位介質的固定時小型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不適用壁掛式熱水器。

      第三條 本規定所述的小型鍋爐是指:

      (一)小型汽水兩用鍋爐(額定蒸發量不超過0.5噸/小時、額定蒸發壓力不超過0.04兆帕的鍋爐);

      (二) 小型熱水鍋爐(額定出水壓力不超過0.1兆帕的熱水鍋爐,自來水加壓的熱水鍋爐);

      (三) 小型蒸汽鍋爐(水容積不超過50升且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0.7兆帕的蒸汽鍋爐);

      (四) 小型鋁制承壓鍋爐(本體采用鋁質材料制造,額定出口蒸汽壓力不超過0.04兆帕,且額定蒸發量不超過0.2噸/小時的鍋爐)

      第四條 本規定所述的常壓鍋爐是指鍋爐本體開孔或者連通管與大氣相通,在任何情況,鍋爐本體頂部表壓為零鍋爐。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五條 使用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以下簡稱鍋爐)單位的主管領導應認真組織貫徹落實有關過路的規定、標準、辦法,并組織檢查落實情況;指定相關部門人員管理,負責督促檢查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六條 各級安全部門依據過路的有關規定、辦法,對鍋爐的購置、安裝、使用、檢查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使用鍋爐單位的管理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要求,建立健全鍋爐的技術檔案并負責辦理鍋爐的使用登記證。按規定的時限要求組織鍋爐的檢驗和安全裝置的校驗工作。定期組織進行設備檢查,及時處理鍋爐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和缺陷。

      第八條 鍋爐房的設計單位應有關規程、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施工單位按設計圖紙和有關規程、標準進行施工。

      第三章 購置和安裝

      第九條 購置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單位必須到省級以上(含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鍋爐制造許可證》的單位購買。

      任何單位不得安裝、銷售和使用未取得《鍋爐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的鍋爐。

      第十條 在購置鍋爐時,應向制造單位索取以下技術資料:

      (一)鍋爐總圖、安裝圖、管路系統圖;

      (二)產品合格證;

      (三)產品安裝使用說明書;

      (四)質量說明書;

      (五)監督檢驗證書;

      (六)資料總清單。

      第十一條 鍋爐的安裝、修理和改造單位必須取得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鍋爐安裝許可證》。鍋爐的制造單位可以安裝本單位生產的鍋爐,但必須經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監察處批準。

      第十二條 鍋爐安裝前,安裝和使用單位必須到鍋爐安裝地所在區(縣)特種設備監察科履行報裝手續,報裝時帶齊鍋爐出廠的有關技術資料、鍋爐房平面布置圖、鍋爐系統圖,經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公司所屬單位新安裝的鍋爐,由**公司機動處負責對鍋爐的有關技術資料進行審查,安全處批準進行安裝。鍋爐安裝單位必須對其鍋爐的安裝質量負責。鍋爐安裝完畢后,由鍋爐使用單位組織驗收。驗收時,**公司機動處、安全處派代表參加。

      第四章 管理與使用

      第十四條 新安裝的鍋爐(僅用于燒開水的茶爐除外)經驗收合格后,由使用單位持有關資料到**公司安全處辦理鍋爐登記手續,并到**總公司備案。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必須建立鍋爐的技術檔案,做好對鍋爐的維護和保養工作,定期檢查設備的完好狀況。

      鍋爐運行中如發現存在危機安全的隱患時,應立即停止運行,并分別上報**公司安全處、機動處。

      第十六條 小型鍋爐上的安全裝置必須按規定安裝,達到齊全、完好且在有效期內。

      常壓熱水鍋爐上的大氣連通管要定期檢查,以確保鍋爐運行始終處于非承壓狀態。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在鍋爐投入運行前一個月,應將有關技術操作、設備維護和安全操作等規程印發給操作人員。對鍋爐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相應的上崗資格。小型鍋爐操作人員還必須經過考試,取得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合格證后方可獨立操作。

      第五章 定期監察與水質化驗

      第十八條 ****公司小型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由**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站負責。

      第十九條 小型鍋爐每兩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水壓試驗前,應進行必要的內外部檢查。鍋爐水壓試驗壓力為1.5倍額定工作壓力且不小于0.2兆帕,保壓時間為20分鐘,合格標準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209條規定。

      第二十條 使用燃氣(油)鍋爐的單位應有可靠的燃燒設備檢修措施及相應的檢修人員。對于有自動控制的鍋爐燃燒設備,使用單位無能力檢修時,應委托鍋爐制造單位或具有相應安裝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做好檢修、調試記錄。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要每月對常壓鍋爐上的大氣連通管進行檢查,確認符合規定并有相應的記錄。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鍋爐水質的監測和化驗,應當符合gb1576《低壓鍋爐水質》的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未明確的鍋爐其他要求,應執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如與上級文件發生矛盾時,應以上級文件規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管理規定(十二篇)

      0? 目的為了保證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安全使用,防止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生產事故。1? 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作業場所的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管理與控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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