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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安全與車輛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1-18 17:00:03 查看人數:38

      交通安全與車輛管理規定

      第1篇 交通安全與車輛管理規定

      2023年,本系統將以預防特重大交通事故為重點,強化各項制度的落實,提高廣大干部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為全面完成2023年本系統全面工作創造良好的交通環境,為我區的科技、經濟進一步發展做出貢獻。

      一、?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組織機構及分工

      2023年的交通安全將提到一個新的高度,為確保我系統不發生交通違章及事故,加強領導,提高對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做到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管,項項工作制度有落實、有檢查、有評比、有總結,并把交通管理工作列入黨組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大宣傳、檢查、管理、監督力度,促進系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根據我區2023年交通安全工作意見和要求,成立###委副主任####為安委會主任、辦公室主任###、促進中心主任###、#####基地主任####、車管干部####及各科室部門負責人等組成本系統安委會,具體負責本系統的交通安全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1、副主任###負責安委會全面工作,同時對本系統的交通安全的宣傳、安排、檢查、落實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向黨組匯報區安委會會議精神和本系統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況,組織好本系統安委會的例會和日常工作。

      2、辦公室主任###負責系統全體干部職工安全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定期開展教育研討活動,每月組織制作交通宣傳板報。

      3、車管干部###協助安委會主任開展工作。負責交通安全工作計劃、總結的起草,責任制的簽定,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負責向機關干部職工傳達區安委會交通會議精神和有關文件精神,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指示精神,結合本系統的具體情況認真貫徹執行。組織司機例會和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安全檢查工作,協助組織好安委會例會及車輛的調度工作。負責本系統司機班的日常管理、車輛調度及維護保養等工作。

      4、各科室部門負責人負責本科室和部門的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和日常宣傳教育工作。按時參加本系統的安全會議和例會,督促科室司機和私車人員參加例會和機動車月檢,做好非機動車的檢驗工作。

      (二)交通安全委員會工作職責

      1、每季度召開一次交通安全情況分析專題會議,聽取安委會成員的工作匯報,研究解決本系統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對違章及事故做出處理決定。

      2、實施交通安全承包責任制,逐級簽定交通安全責任書,以提高各科室和部門交通安全意識,促進交通安全各項制度的落實。

      3、認真執行安委會制度,每月5日上午為安委會的例會日,遇節假日改為次日進行,總結本系統前一階段交通安全工作情況,傳達上級精神,制定階段性的交通安全措施和貫徹落實區交通安委會精神。

      3、嚴格遵守司機例會制度,每月5日下午為司機例會時間,遇節假日改為次日進行。傳達貫徹有關區安委會有關會議精神和文件精神,學習新交通法規知識,交流安全駕駛經驗和體會。

      4、堅持機動車月檢制度。每月司機例會要求參加例會的司機到、車輛到,對本系統的機動車進行檢驗,合格車輛填寫登記卡,對不合格車輛限期進行維修保養,到檢率達100%。

      5、堅持私家車司機檢查制度。做到人到、車輛到,對本系統的私家機動車進行檢驗,合格車輛填寫登記卡,對不合格車輛限期進行維修保養,到檢率達100%。

      6、堅持非機動車檢驗制度。對本系統的非機動車每月進行一次合格登記,不合格限期維修,每月25日為非機動車輛檢驗日,遇有節假日,改為次日。

      7、嚴格用車審批制度。無論公用、私用一律填寫用車申請單,經主管領導簽字后,報車管干部審批后方可出車。遇有特殊天氣非特急情況一律不派車。

      8、開展“違章事故公布欄”公示制度。使全體干部職工清楚本單位的交通安全工作狀況。

      9、提高行人、非機動車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每季度對全體機關干部進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學習活動,定期進行考核,加強和促進安全工作的開展。

      10、對離退休人員每季度進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二、駕駛員教育與管理制度

      (一)專職駕駛員職責

      1、必須按照“安全第一、服務至上、樹立形象”的要求,強化服務意識,加強政治和業務學習,提高綜合素質,做到愛崗敬業,爭做“文明駕駛員”。

      2、服從領導、服從調度,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完成每一次出車任務。做到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警人員的指揮,確保交通安全、杜絕違章行為。未經允許,不準私自出車。

      3、上班時間應堅守崗位,保證聯絡暢通,有事提前請假,以便及時調劑安排車輛。值班司機應按時到崗,服從帶班領導安排。

      4、愛護車輛,加強車輛的維護和保養,保持車況整潔良好,做到勤檢查、勤保養,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為安全行車提供良好保障。

      6、嚴禁將車輛交給他人使用和轉借其它單位。

      7、專職司機應在每月初上報上月行車公里數,以便考核燃油情況。

      8、班車由單位選派駕齡在三年以上,思想、技術過硬的專職司機駕駛。

      (二)兼職司機的職責

      1、兼職司機和各部門配備的工作用車科室負責人和駕駛人,兼職司機由科室負責人和車管員共同指定,并報辦公室備案。

      2、配備給科室工作用車由本科室負責人統一調配使用,并及時填寫“出車記錄”以便查考。

      3、兼職司機擅自動用本單位機動車而發生交通責任事故的,其后果由個人自行負責,單位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4、嚴禁將車輛交給他人使用和轉借其它單位。

      5、加強車輛的維護和保養,保持車況整潔良好,做到勤檢查、勤保養,早發現故障早排除,為安全行車提供良好保障。

      6、兼職司機應在每月初上報上月行車公里數,以便考核燃油情況。

      (三)駕駛員教育管理

      1、駕駛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認真落實《管理辦法》,遵守單位內部的各項安全制度,提高法制觀念和職業道德意識,自覺接受單位的檢查監督。

      2、駕駛員應積極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安全知識學習和活動,無特殊情況不得缺席。

      第2篇 淺談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討

      黑龍江省雙城市的“11?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使8名學生當場死亡、39名學生受傷的慘痛教訓,使學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問題再次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在此,筆者結合柳州市當前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談一談自己的見解及解決的對策。

      目前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學生上學、放學交通工具五花八門,導致學校門口交通擁堵成“常見病”。據了解,目前柳州市中、小學生上學、放學有由家長開車或踩自行車接送的;有家長領著學生乘坐公交車接送的;有學生自己乘坐公交車的;學校附近的則采取步行的;等等,由于學校是一個整體,采取的是集體管理辦法,上學、放學的時間是統一的,因此每逢時間一到,學校就門庭若市、車來人往、熱鬧非凡,接送學生的車輛在道路上亂停亂放的現象也比較嚴重,哪怕有交警在場指揮,場面也難以做到井然有序,所以常常給交通安全埋下了隱患。

      二、學生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識比較淡薄。表現在一是騎自行車上學的學生年齡存在低齡化,有部分未達到12周歲法定年齡;更令人擔憂的是部分中、小學生甚至還駕駛車體如摩托車大的電動車、助力車上學;二是隨意橫穿馬路的現象依然存在;三是騎車時在路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等等。這些交通違法行為也埋下了安全隱患。

      三、一些駕駛員開車行經學校門前路段時,視交通標志牌和紅綠燈如擺設,隨意闖信號和違反禁令標志指示行駛等,給學生帶來不安全感。

      四、小攤販每逢學生上學、放學就在學校門口附近慢車道或人行道亂擺亂賣,屢禁不止,不僅給交通帶來混亂,而且還帶來了一定的治安隱患問題。

      五、放假期間因無學校紀律管束,中小學生經常在道路上玩耍,不注意遵守交通法規,也埋下了安全隱患等等。

      解決學生交通安全問題的辦法探討

      一、開通臨時公交學生專線,確保交通安全。最好由教育部門與公交公司進行協商,在學生上學、放學時間內臨時開設專門的學生線路負責接送學生,其好處至少有:一是省去學校自己備校車的買車、檢車、保養等成本費用與麻煩,公交車也有收益,達到雙贏效果;二是減少學校門前與道路上的車流量,減緩交通壓力,繼而減少交通安全隱患;三是省去學生家長為小孩的交通與治安安全操心以及天天接送的麻煩,可以使他們能夠騰出更多的時間投入到其它工作中去。

      二、國家及地方政府應盡快出臺有關對電動車、助力車的管理細則與規定,以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能夠明確管理職責,依法進行管理,防止未達到法定年齡的學生駕駛此類車輛所帶來的安全隱患。

      三、交警部門切實落實好公安部《公安機關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八條措施》的要求,確保中小學生的交通安全。如柳州市城中交警大隊自2006年以來就推出了幾項措施:一是在轄區小學學校門口擺放“接送小孩車輛請靠道路右側停放”的提示牌;二是分別給景行路小學、公園路小學、彎塘路小學、十二中等轄區中小學校贈送反光錐筒放在學校門前人行橫道上,以提示駕駛員駕車經過學校附近路段時,要注意減速行駛;三是在學生上學、放學的高峰期,派民警到學校門前路段維持交通秩序;四是對轄區中小學校周邊道路亂擺亂賣的流動攤販進行重點整治,并按規定及時移交城中行政執法局進行處理,從而凈化了交通環境和改善了治安狀況等等。采取以上措施后,學校師生普遍感到比以前安全多了。

      四、采取“一警一校”的交通安全責任制,加強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學生遵守交法的自覺性。城中交警大隊精心挑選了31名具有豐富交通管理經驗的民警分別擔任轄區31所大、中、小學以及幼兒園的法制學校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負責交通安全檢查和教育工作,實行定人、定校、定責的管理辦法。同時,由車宣民警負責牽頭,定期對全轄區學校進行全方位的調查摸底,看到底有多少所學校擁有校車,做到底數清、情況明;然后在落實檢查工作中必須做到“六嚴格”,即嚴格排查、嚴格管理、嚴格整改、嚴格督查、嚴格責任、嚴格紀律。組織責任民警對轄區所有集中接送學生的車輛及駕駛人逐一排查、逐一核對、逐一登記、逐一檢驗,確保排查登記不漏一校、不漏一車、不漏一人;主要檢查校車和駕駛員是否按規定參加了年檢審了,杜絕有不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運送學生的情況存在,以達到從源頭上預防交通事故發生的目的。

      五、以“五進”宣傳工作為平臺,經常性地“進學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如城中交警大隊就制作好20多塊圖文并茂的交規知識宣傳牌,多次拿到轄區學校、社區、施工工地、有車單位等進行巡回展出,對學生和市民群眾進行安全教育。同時,組織專門警力進到學校以典型生動的事故案例對學生進行面對面的交通安全教育,使他們意識到交通違法的危害性;另外,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進行齊抓共管。如城中交警大隊與管段的派出所民警聯手,請其每次進學校、社區、街道、村委檢查治安工作時,順便強調一下交通安全,通過老師和基層干部向家長及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的提醒,以強化學生們的交通安全意識。

      六、在學校放假前做好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使學生們從一開始就樹立交通安全意識,確保假期的安全。如城中交警大隊近年來每逢寒暑假前,均分別派出民警到各自負責的學校參加散學典禮,給準備放假的中小學生送上一封假期注意交通安全的公開信,并當場給同學們宣讀公開信的內容,比如在假期里怎樣才能做到交通安全?即結合實際重點強調:在馬路上騎自行車時不能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步行過馬路時要走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等等具體的內容。老師們說,放假前,由交警親自到學校上交通安全課,更能引起同學們的注意,效果會更好,對保證同學們假期的交通安全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第3篇 強化放學排隊管理確保學生交通安全總結

      強化放學排隊管理確保學生交通安全

      白沙思源實驗學校大門正對著馬路,行人、車輛川流不息,大門兩側商販店鋪較多,各種車輛亂停亂放,特別是學生上學、放學時段經常發生擁堵,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隱患。針對這一情況,學校領導研究決定,以行政、教師、學生三位一體的管理模式,強化教育督導檢查,規范放學排隊管理,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確保每個學生都能平安回家。

      首先,學校向各班學生明確放學排隊管理細則:按學校規定時間排隊放學,所有學生要及時回家,不要在校內逗留。班主任負責整隊,班主任跟班將學生送出校門、互道再見,確保學生隊形整齊、安靜有序。同時教育學生出校門后不離開路隊買零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路上不貪玩、不打鬧,按時回家。

      其次,學校通過家校通網絡平臺、給家長一封信、家長會等途徑,對家長進行學校規范管理和交通安全宣傳,讓家長按照學校指定的時間、地點接送孩子,不讓自己的孩子搭乘“三無”車輛。

      第三,教育督查及當日值勤小組加大巡查、護導力度,德育負責人親自到指定接送地點檢查,還經常用照相機、攝像機記錄下各班排隊行走情況,并以學校簡報形式及時公示,及時反饋,表揚優秀,指出不足,并提出整改意見。

      第四,中午、下午放學期間安排志愿者在校門檢查學生出行秩序。

      加強學生放學排隊管理,既消除了安全隱患,保障了學生的安全,又提升了學校的形象,展示了學生的風采。

      第4篇 輸變電管理所交通安全管理細則

      為加強輸變電管理所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一、范圍

      本辦法規定了輸變電管理所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責、基本內容及要求、駕駛員的安全活動、違反交通法規的處理、內部交通違章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管理等內容。

      本辦法適用于輸變電管理所交通安全管理。

      二、職責

      (一)所長職責

      1、負責研究、協調和指導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定期聽取安全員工作匯報,討論決定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

      3、根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二)安全員職責

      1、負責本單位交通安全監督工作。

      2、健全交通安全網絡,督促各工區開展交通安全活動。

      3、定期分析、討論本企業交通安全情況,指導交通安全管理。

      4、組織開展交通安全技術交流和培訓活動。

      5、定期開展各類交通安全培訓和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6、負責或參與對各類交通事故、車輛重大機械損壞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7、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巡視檢查,查管理、查車輛、查人員違章。

      8、編制交通安全管理基礎檔案,統計、上報交通安全報表。

      (三)工區主任職責

      1、建立和健全交通安全資料,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

      2、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訓,組織駕駛員開展交通安全活動。

      3、開展交通安全檢查,打擊交通違章,督促駕駛員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4、做好車輛日常檢查及定期養護工作,確保車輛安全運行條件良好。

      5、定期分析交通安全情況,對不安全情況制定措施,加以整改。

      6、統計分析交通安全、違章情況并上報。

      三、管理內容和要求

      (一)交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成立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和交通安全管理專業網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由所長為組長,成員由安全員及各工區主任組成;交通安全管理專業網絡由安全員為組長,成員由工區主任人及駕駛員組成。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地進行管理。各工區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責任制,做到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層層落實。

      3、各工區要按標準規定,做好車輛技術監督及運行管理工作,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4、各工區應組織開展駕駛員安全教育,每月開展駕駛員安全活動,做到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提高安全活動的質量。

      5、交通安全管理專業網絡每季召開一次網絡會議,研究交通安全、專業技術管理及事故防范措施。

      6、實行內部違章記分管理,各工區要對駕駛員及乘員的交通違章進行考核。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要按“四不放過”原則處理,提高駕駛員交通安全意識。

      7、各工區每月檢查交通安全情況,月底前上報安全行車統計報表。

      (二)駕駛員安全活動管理規定

      1、安全活動是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的有效形式,駕駛員安全活動分為單位組織的安全活動、工區安全活動。各工區要根據駕駛員的人數安排好安全活動,駕駛員除參加班組安全活動外,要保證交通專業安全活動每人每月不少于一次。

      2、有駕駛員的工區,工區主任在織織安全活動時,要將交通安全作為重要內容納入。所里在布置、檢查安全活動時也要將交通安全內容作為重點加以檢查督促。

      3、駕駛員安全活動的內容及形式,參照《公司班組安全活動規范》執行,主要內容為: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事故通報;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討論;交通安全防范措施等。

      4、所長及安全員要參加駕駛員安全活動,開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導安全活動的開展,并作出評價。

      (三)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管理規定

      1、安全員、各工區要動態掌握駕駛員及車輛的交通違法記分信息,并加以核實。

      2、駕駛單位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要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罰,罰款自理。公安機關予以記分的,所在工區要給予減半內部違章記分。

      3、非現場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各部門要根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違章通知和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及時通知駕駛員,駕駛員應于通知后十日內接受處理。

      4、駕駛員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公安機關暫扣駕駛證或吊銷車輛駕駛證等,所在工區不得委派駕駛任務。駕駛證返還后,重新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5、因交通違法,被公安機關扣留、吊銷駕駛證,重新考試或取證,或累計計分達規定分值,參加交通安全教育或考試,費用和時間均由駕駛員自理。

      6、駕駛員因交通違法行為被扣留、吊銷駕駛證或拘留,使用單位要立即予以解聘。

      (四)交通事故管理規定

      1、發生交通肇事,按交通事故管理流程執行。

      2、交通事故的預防

      (1)各工區要以人為本,對駕駛員開展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駕駛員要加強自身的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

      (2)各工區要遵守交通安全、車輛運行、車輛維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度。減少交通違法、違規、違章等行為,嚴控事故因素。

      (3)各工區、安全員應布置落實季節性安全行車防范措施,利用危險點分析、安全性評價等有效的方法、手段,切實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杜絕事故隱患。

      (4)特殊氣候環境下行車或運載超標貨物時,各工區要制訂針對性的預案。

      (5)各工區要加強駕駛員“人”的不安全行為和車輛“物”的不安全狀態的檢查,做好出車前的安全交待和囑咐,做好車輛日常“三檢”和每月稽查。

      (6)駕駛員應把握“人、車、路和環境”三要素,堅持做到“十要十不開”:

      1)要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不開違法違章車;

      2)要做好車輛日常檢查保養及周期檢查維護,不開缺陷帶病車;

      3)要保持身心健康,勞逸結合,不開疲勞情緒車;

      4)要做到安全乘座,穩妥裝載,不開不符乘人載物規定車;

      5)要按規定車道、時間行駛,不開急躁魯莽車;

      6)要遵守職業道德,文明禮讓,不開野蠻賭氣車;

      7)要在工作時間遠離酒類飲料,不開酒后車;

      8)要按規定車速行駛,不開超速車;

      9)要掌握行車規律,把握季節特點,不開盲目車;

      10)要堅持預防為主,謹慎駕駛,不開冒險車。

      3、交通事故處理規定

      (1)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員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做好相關工作,及時向部門報告,并撥打公安交警報警電話和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服務熱線報案,等候處理。

      (2)各工區接到駕駛員報案后,應立即派人去現場察看,掌握案情,協調處理有關事故責任認定及損害賠償事宜,一般及以上的交通事故應立即向安全員報告。事故發生后單位要于24小時內填寫事故報表上報公司安監部。

      (3)駕駛員及其他隨車人員要積極配合交通警察對事故現場的勘驗、檢查、調查工作,如實回答相關問題,做好事故基本事實、事故原因及責任認定的確認,不得在事故現場輕易發表不利現場處理的言論。

      (4)發生人身傷亡交通事故的,要積極配合公安、醫療救護機構及時將傷員送醫院救治。治療期間可會同事故處理人員到醫院觀察了解傷情。亡者喪事完畢或傷者醫院診斷出具出院報告后,要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反映,約定調解時間,確定賠償數額和方式。

      (5)責任認定。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認定書后,要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時間、程序、要求做好有關調解、訴訟工作。

      (6)適應簡易程序事故處理的,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經單位(部門)同意后,可按規定內容填寫簡易程序處理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雙方簽名后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撤離現場后,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并至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事故認定書。

      (7)下列情況,必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場處理并制作事故認定書:

      1)發生人身傷亡的;

      2)雙方對交通事故事實、成因、責任及賠償有爭議的

      3)對方車輛駕駛員無證或無有效證件的;

      4)對方駕駛員酒后駕車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的;

      5)對方車輛無號牌、無有效檢驗合格標志、無有效保險標志或保險額不足支付事故損失的;

      6)車輛單方面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其它設施的;

      7)對方是行人或非車輛的。

      4、事故保險賠償

      (1)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員要于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根據車輛隨車保險證登記內容向相應保險公司報案。并配合辦理保險定損及理賠有關手續。

      (2)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在車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超額部分由其他投保選項范圍內按責理賠。

      (3)事故結案后,車輛部門應于結案日后一個月內向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款項。

      5、對駕駛員的處理程序

      (1)無論發生何類事故,駕駛員均需寫出事故全過程的書面材料,主要內容是,事故經過、事故原因、應吸取的教訓。

      (2)各工區應于事發后七日內召開事故分析會,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幫助肇事人提高認識,總結教訓,討論擬訂防范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發生。

      (3)根據事故類別和所負責任,按照《交通管理考核》標準及有關職工獎懲辦法處理,事后車輛單位須填寫交通事故結案報告上報公司安監部。

      第5篇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如何做好交通運輸安全管理

      近年來,危險品運輸事故多發、頻發,嚴重威脅著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作者結合多年車輛運輸的實際,淺談一下個人看法。

      一、危險品道路運輸安全事故因素分析

      1.可控因素:①人的因素;②車的因素;③管理因素。

      2.不可控因素:①環境因素。在各因素中,人、車、管理因素三方面關系非常密切,相輔相成,人是環境的理解者和指令的發出和操作者,它是系統的核心,車和管理的因素必須通過人才能發揮作用,管理是架設于人與人、人與車的傳遞信息的媒介或橋梁,因此,只有各要素彼此協調運動才能實現危險品運輸安全。

      二、防范危險品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對策

      1.履行安全主體責任,嚴防“管理”漏洞。眾所周知,“三鹿奶粉事件”、山西襄汾“9·8潰壩事件”、深圳“9·20特大火災事故”后,全國掀起了近年來少見的“問責風暴”。作為企業一把手和安全監管部門人員要清醒的認識企業的安全主體責任,即行政責任、技術責任、管理責任。那么,在全國刮起“問責風暴”緊張的安全形勢下,如何履行好安全主體責任呢?一是設立安全機構,設置專兼職安全員,充分發揮安全的監管作用。二是制定適應公司的規章制度,加強責任目標管理。如安全生產責任制、目標責任制、問責制,安全獎懲機制、安全技措、安全預控機制等,一把手要與各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與各部室職員和駕駛員層層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使安全目標層層分解,形成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的安全責任管理網絡。三是加大安全投入,包括安全設施、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的投入等,俗話說“有投入,就有回報”有舍有得,往往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設施不齊全,安全培訓不夠、人員安全意識不強,最終導致人員、設備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四是建立安全會議、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只有通過定期召開安全會,不定期開展現場隱患排查,發現問題、分析問題,拿出解決方案及整改措施,落實整改,使整個管理系統形成pdca循環,管理才得到不斷的提升,安全才得以實現。

      五是建立“六預”管理機制,即預報、預警、預防、預教、預測、預想,事故的發生有90%是可防的,實施六預管理,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并把事故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六是編制《危險品運輸實用手冊》、《制度匯編》等,把承運貨物理化特性、應急處置措施、安全規程及規章制度等安全生產知識寫入手冊,并下發到駕駛員手中,人手一冊,在空閑時間自學。七是建立有效的應急響應機制,根據自身實際,編制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物質,強化應急救援知識學習,組織應急演練,從而不斷提高管理者、駕駛員在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能力,事故的防范能力,避免和減少事故危害。

      2.加強“人”的管理。大量的交通事故統計資料表明,人的因素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約有70%交通事故因駕駛員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如何加強人的管理呢?

      2.1把好駕駛人員的“準入”關。據調查表明:未經正規培訓的駕駛人,其肇事次數是受過正規培訓的兩倍左右。因此,駕駛員招聘工作顯得非常關鍵,不但要求證件齊全,身體健康;而且技術嫻熟,安全意識強,有5年以上普通貨物運輸駕齡,年齡不超過45周歲等。許多危險品運輸單位小事故不斷,就與駕駛員的素質低、技術差、安全意識薄弱有直接關系,因此,只有把好了駕駛員的準入關,招聘到優秀人才,才有效降低事故發生的概率。

      2.2把好安全宣傳教育關。由于駕駛員的文化層次不等,素質參差不齊,駕駛技術、安全意識有高有低。要搞好對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首先要統一思想,即牢固對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那么采取何種方式方法才能達到更好的效果和目的呢? 一是講授法,通過舉辦各種安全教育培訓班、輪訓班,組織管理人員、駕駛人員系統學習安全生產技術知識,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駕駛員的操作水平。

      二是例會法,定期召開安全例會,座談會,講評近期安全狀況,研討防范措施,不時的教育、提醒,不時糾正麻痹松懈思想。三是引導法,通過擺事實、講道理,發揮組織、家庭和社會的作用,使之樹立“一人平安,全家幸福”的思想,從各個方位角度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德化人,達到開通思想,提高認識的目的。四是案例教育法,充分利用報刊、網絡等形式收集近幾年國內外發生的典型事故案例,通過影像播放、案例講解,客觀分析,不斷吸取別人血的教訓,防范同類事故的發生。五是對比法,制作優差公示欄,定期開展“評優”活動,積極樹典型,批“三違”。通過積極的、全方位的安全宣傳教育,使廣大駕駛員提高安全意識遵章作業的自覺性,有效的防范和減少事故的發生。

      3.加強“車”的管理。

      3.1制定設備管理制度,規范車輛設備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適合企業的設備管理、車輛維修維護及保養等制度,設立車輛設備專職管理人員,健全車輛技術檔案,大型車隊應分級管理,實施隊、班編制,層層落實車管人員和責任。主要工作有:一是車輛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即必須持有操作證、押運證;二是車輛必須達到國家一級要求,即及時組織車輛參加定期二維檢測和年審年檢,使車輛技術狀況符合運行標準要求;三是車輛證件齊全,即行駛證、營運證、各類保險、罐體檢驗報告等齊全有效;四是車輛交由具有危險品車輛維修相應資質的維修單位維修;五是規范車輛維、檢、修合同管理,保證維修質量。

      3.2建立車輛隱患排查、檢查機制。除交通部門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進行年審、二維定級外,駕駛員、管理者必須執行好車輛隱患排查、安全檢查制度。駕駛員:一是對自己所駕駛的車輛必須做到勤檢查、勤維護,發現故障及時修復。二是認真地做好“一日三檢”工作,即出車前、途中、收車后的檢查工作,堅決做到不開“病車”上路。管理者:一是落實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車輛進行隱患排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對發現的隱患,切實做到有檢查、有措施、有整改。二是制作安全檢查確認表,并監督安全確認制度的落實,即把車輛的關鍵部件列入必檢項目,要求駕駛員每次逐項檢查確認,每次出車前、收車后管理人員現場監督檢查確認執行情況,使駕駛員養成“一日三檢”良好習慣。

      3.3強化車輛的過程監控。利用無線射頻技術(rfid)、衛星定位系統(gps)、行駛記錄儀、視頻、自動報警系統等現代科學技術,對危險品車輛運輸過程的行駛線路、車速、駕駛員的各種違章行為等進行跟蹤、監控,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同時,強化調度值班責任,完善調度記錄,利用電話、信息發布等方式適時調度。

      4.做好“環境”信息發布。“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到駕駛員的操作和情緒,直接影響到行車安全。克服環境的不利因素,一方面憑經驗;

      另一方面切實做好“六預”工作,要通過實地考察、網絡搜索,了解到達目的地運輸線路、道路狀況、天氣有無異常(高溫、雷雨、大雪、大霧)、自然災害(地震、山體滑坡、泥石流)、裝卸作業環境等信息,及時傳達和發布,使駕駛人員做到心中有數,防范事故于未然。

      總之,車輛安全管理是一項復雜的、長期的、高風險的工作,在抓好上述安全基礎管理的同時,不斷地認清管理的新特點和新方向,認真分析管理上存在問題和矛盾,查找規律,不斷探索管理新方法、新思路,才能實現管理上有針對性和主動性,才能有效的防范事故,實現安全生產,才能真正做到即使“常在河邊走”,也能做到不“濕鞋”或少濕鞋。

      第6篇 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實現對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維護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員工和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依據與要求

      2.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團公司《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

      2.2機動車輛交通風險大,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點。各級領導、安全部門、車管單位、車管干部和駕駛員、修理人員,都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交通法規和本規定,共同搞好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工作。

      2.3 局、分公司及各二級單位均應建立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環保部門、勞動人事等部門和車管單位要明確職責,互相配合,加強管理和監督,加強對駕駛人員交通法規、操作技術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總結經驗教訓,努力提高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2.4 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工作,行政正職為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為機動車輛交通安全主管責任人,業務歸口各級安全環保管理部門。

      3定義

      3.1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系指局、分公司所屬各單位為保障自有機動車輛在完成指派工作任務過程中的安全行駛,對機動車輛、駕駛員和機動車輛行駛在道路及廠區道路、作業現場上的安全管理。

      3.2企內機動車輛

      資產隸屬于局、分公司建檔管理的所有機動車輛。

      3.3長途出車

      到200km及以遠執行任務的機動車輛。

      3.4 大宗任務

      需要多臺車集中拉運或長時間執行同一任務的拉運項目。如大型搬遷、三超拉運、大型吊裝、編組拉運任務、長期拉運(值班)任務等。

      3.5 特殊運輸

      運輸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搶險急救物資等特殊物品的運輸任務。

      3.6 準駕證(含臨時準駕證)

      由局、分公司、二級單位、基層隊逐級考核、審查,為企內駕駛員頒發的駕駛企內機動車輛的安全資格證。

      3.7 駕駛員安全例會

      由二級單位每月組織的、由公安交警部門簽章的駕駛員集中強化學習教育例會。

      3.8 駐外機動車輛

      大牛地氣田以及新疆、東北作業區以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動車輛。

      3.9長期在基層值班的機動車輛

      由上級指派的在一線為生產經營服務的機動車輛。

      4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局、分公司所屬各單位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機動車輛服務商參照本規定執行。

      5組織機構及職責

      5.1局、分公司應設置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崗);各二級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專職崗或兼職人員。

      5.2基層單位設置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5.3局、分公司及其二級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科(崗)安全職責

      5.3.1貫徹國家有關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標準及集團公司有關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5.3.2.制定、修改、完善本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并貫徹、落實。

      5.3.3參加本單位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檢查,組織或參加單位內機動車輛交通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參與廠(礦)區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5.3.4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各項交通安全活動,配合勞資教育培訓主管部門開展對本單位相關管理人員、交通安全管理人員、車管干部和駕駛員的交通安全培訓,負責對駕、乘人員(包括職工私家機動車輛駕駛員)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5.3.5負責本單位所屬機動車輛、機動車駕駛員牌證和單位內部準駕證管理,組織或參與本單位機動車輛和駕駛員駕駛證、準駕證的定期檢審。

      5.3.6負責制定本單位內部機動車輛保險方案、投保和保險機動車輛事故定損、索賠工作。

      5.3.7參加本單位機動車駕駛員的技能考核工作,對駕駛員的評聘有權提出建議。

      5.3.8建立健全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各項檔案資料。

      5.3.9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本單位所屬機動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預防措施和建議,負責事故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5.3.10建立機動車輛駕駛員交通安全獎懲制度,表彰獎勵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對違反交通安全法規行為人員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5.3.11及時總結、發現、推廣本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先進經驗,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5.4專(兼)職安全員交通安全職責

      5.4.1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負責本單位交通安全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上級交通安全各項規章制度。

      5.4.2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堅持原則,制止違章行為。

      5.4.3負責或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機動車輛駕駛安全操作技術規程,并檢查執行情況。

      5.4.4負責安排并檢查指導班組交通安全活動。

      5.4.5做好駕駛員和員工的交通安全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

      5.4.6組織開展本單位機動車輛進出場安全檢查等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應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向領導匯報。

      5.4.7督促、檢查駕駛員對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維修。

      5.4.8負責本單位機動車輛、駕駛證、準駕證的檢審或換證工作。

      5.4.9參與本單位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統計分析,及時上報。

      5.4.10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基礎資料。

      5.5生產、企管、設備、資產、人事、組織和宣傳教育等相關部門,要嚴格遵守國家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履行好本部門以下安全職責:

      5.5.1生產管理部門應制定并組織實施機動車輛調度管理制度;組織機動車輛生產運行時應認真識別控制風險因素,查處“三違”現象,消除不安全因素。

      5.5.2企業管理部門應協助安全部門做好交通安全考核工作和機動車輛服務商、外雇及租賃機動車輛的安全資格審核。

      5.5.3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機動車輛維護維修和檢查整改制度,配合安全部門做好機動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5.5.4資產管理部門應協助安全部門做好機動車輛及專職駕駛員的保險工作,負責保險方案審核,并配合安全部門做好機動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5.5.5勞資部門應制定機動車駕駛員的評聘管理和技能考核辦法,負責本單位駕駛員的交通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5.5.6組織、教育部門負責本單位相關人員的交通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5.5.7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機構應協助安全部門做好交通安全宣傳引導工作。

      5.6車隊長安全職責

      5.6.1 車隊長是車隊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負責任人,對車隊機動車輛交通安全負第一位領導責任。

      5.6.2 認真貫徹執行交通法規和上級有關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5.6.2 落實機動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確保機動車輛交通任務順利完成及本單位安全目標的實現。

      5.6.3 嚴格執行駕駛員內部“準駕證”制度,不準安排無“雙證”人員上崗。

      5.6.4 檢查車隊班、組安全活動,做好駕駛員思想工作和職業道德教育。組織對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定期維修保養,保證機動車輛完好率符合規定要求。

      5.6.5 發生事故及時上報,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和管理權限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5.7駕駛員安全職責

      5.7.1 嚴格執行和遵守交通法規及上級有關交通安全規定,確保自己所駕駛機動車輛的行車安全,努力爭當安全行車優秀駕駛員。

      5.7.2 積極參加業務技術、安全教育培訓和學習,不斷增強交通安全意識,提高技術水平,練就過硬本領。

      5.7.3 愛護機動車輛,勤檢查,勤保養,使自己所駕駛的機動車輛經常保持完好狀態。

      5.7.4 遵守職業道德,文明駕駛,杜絕違章行為,自覺接受安全部門或車管安全員的監督,團結互助,互相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指出、幫助解決或上報,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6管理內容

      6.1一般管理

      6.1.1局、分公司每半年組織1次,二級單位每季度組織1次,基層單位每月組織1次。

      6.1.2各單位為應按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建立機動機動車輛gps監控管理系統,加強對機動車輛運行監控管理。

      6.1.3各單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應積極協調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常開展路檢夜查和宣傳教育活動。

      6.2局、分公司及所屬二級單位應建立并實行以下制度:

      6.2.1內部機動車輛準駕證制度,包括準駕證申領范圍、申領種類、審驗或換證辦法、對違反準駕證管理規定的處理辦法等內容。

      6.2.2機動車輛調度管理制度和長途機動車輛審批制度。

      6.2.3日常機動車輛運行“三交一定(駕駛員應將準駕證、機動車輛行車證件和鑰匙上交基層機動車輛單位統一保管,將機動車輛停放在指定車位)制度和法定節假日期間無工作(公務)任務機動車輛的三交一封”(駕駛員將準駕證、機動車輛鑰匙、行車證件上交單位統一封存,將機動車輛固定停放)制度。

      6.2.4機動車輛進出(停車)場、車庫安全管理制度。

      6.2.5惡劣天氣和特殊任務機動車輛安全行駛規定。

      6.2.6長期在外值班機動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2.7機動車輛服務商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6.2.8機動機動車輛維修保養和檢查整改制度。

      6.2.9汽車修理安全管理規定。

      6.2.10廠內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2.11水陸聯運、大型搬遷、吊裝等聯合作業的企業應根據作業特點,制定聯合作業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6.2.12交通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并將全員交通安全教育和職工私家機動車輛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制度中,將交通安全相關知識作為各級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的一項重要內容。

      6.2.13機動車輛駕駛員交通安全獎懲制度。

      6.3局、分公司所屬廠區道路應設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標志,生活區應采取設立交通安全標志、停車場地等安全措施。

      6.4基層機動車輛單位應建立以下機動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檔案:

      6.4.1機動車輛檔案。

      6.4.2機動車駕駛員檔案。

      6.4.3道路交通事故檔案。

      6.4.4駕駛員安全行駛公里數統計檔案。

      6.4.5安全檢查記錄,隱患整改記錄。

      6.4.6機動車輛保險檔案。

      6.5駕駛員管理

      6.5.1機動車輛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身體條件,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并取得國家頒發的機動機動車輛駕駛證。

      6.5.2對駕駛員的選用,需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勞動人事部門審核,經縣以上醫院體檢無妨礙駕駛疾病的(由醫務部門監督),安全部門進行駕駛技術實際考核(兩人以上專業人員監考),經主管安全領導批準后方可辦理使用手續。(華北局、華北分公司選用駕駛員審批表見附表1)

      6.5.3對現在用駕駛員因技術素質較差暫時達不到上崗條件的,應停止其駕駛資格,或重新進行技術培訓,待達到要求后方可聘用。

      6.5.4駕駛重型、大型、危險貨物及特種專用工程機動車輛的駕駛員應具備5年或15×104公里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了解所駕機動車輛的基本性能,以及車載特種設備的性能、施工工藝流程;駕駛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的駕駛員應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掌握危險貨物性質、一般安全規程和應急處置技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資格證后方可上崗。

      6.5.5駕駛員應做到:

      6.5.5.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及局、分公司的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自律,駕駛機動車輛做到“四不、四讓(不違反信號,不爭道搶行,不亂停亂放,不隨意變道;機動車輛讓行人,轉彎讓直行,右轉讓左轉,超車讓對行),不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6.5.5.2加強職業道德修養,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提高安全自律性,不開英雄車、斗氣車和霸氣車,禮貌行車,文明行車,駕駛機動車輛時應精力充沛和良好的心境。

      6.5.5.3愛護機動車輛,服從調度,自覺接受安全檢查;出車前、行駛途中和收車回場后應按規定檢查機動車輛,及時做好機動車輛日常維護保養,保證機動車輛處于良好狀態,如實匯報出車情況。

      6.5.5.4自覺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各項安全活動和公安交通部門和單位車管部門按期組織的駕駛人員“安全學習”活動,提高自身安全意識和技能。

      6.5.5.5拒絕執行違章指揮。

      6.5.5.6嚴禁駕駛員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嚴禁超速行駛,嚴禁違章超車,嚴禁疲勞駕駛。

      6.5.5.7嚴禁駕駛員將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

      6.5.5.8嚴禁駕駛員在駕駛機動車輛時使用移動通訊工具或車載電話等。

      6.5.5.9嚴禁駕駛員不經領導指派私自開車。

      6.5.5.10駕駛人員發生事故后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員,立即報警和向單位匯報,嚴禁肇事逃跑。

      6.5.5.11吊車駕駛員應經過有關部門培訓,取得起重工操作證,方能進行起重操作。

      6.5.5.12參加氣田(作業區)施工建設的內部駕駛人員(包括試氣隊駕駛自行式作業機人員),應按照要求,實行企業內部“準駕證”制度(含外聘駕駛員),即機動車駕駛員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駕駛證外,必須同時持有機動車駕駛員內部“準駕證”,方可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貨物運輸機動車輛駕駛員,還應持有機動車輛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a) 駕駛人員在氣田(作業區)道路上行車時要做到禮貌行車,應執行大車讓小車,輕車讓重車的行車規則。

      b) 機動車輛駕駛員進入氣田(作業區)應著裝整齊,進入現場必須著工裝。不準有穿拖鞋駕駛機動車輛等違規行為發生。

      c) 駕駛員進入井場、氣站后嚴禁吸煙。

      6.6 內部準駕證管理

      6.6.1 局、分公司對駕駛員(含外聘駕駛員)實行企業內部“準駕證”制度,即機動車駕駛員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駕駛證外,必須同時持有局、分公司核發的機動車駕駛員內部“準駕證”,方可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

      6.6.2 “準駕證”由局、分公司安全環保處負責統一印制,審核和發放。未經局、分公司審核和發放內部“準駕證”的各類駕駛人員不得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未經局、分公司審核和發放內部準駕證的駕駛人員,各單位不得擅自安排上崗駕車。各單位可根據自身生產特點和工作需要,由單位安全、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日常培訓、教育、管理及新增、聘用駕駛員的考核、申報工作。

      6.6.3 “準駕證”分為局、分公司機動車“準駕證”和局、分公司機動車“臨時準駕證”兩種。“準駕證”和“臨時準駕證”制作有正證和副證兩種版本,正證為駕駛員隨車攜帶,副證為駕駛員所在單位保存,備查。副證不能替代正證使用。

      6.6.4“準駕證”的發放范圍為在崗的專職駕駛員、專職車管、安全人員。非專職駕駛人員(不在駕駛崗位的人員)不辦理內部“準駕證”。對具有實際駕駛經歷、技術熟練,又確屬工作需要駕駛機動車輛的非專職駕駛人員,可按照有關審批程序辦理內部“臨時準駕證”。“臨時準駕證”最長時效為一年。過期需重新辦理。

      6.6.5 辦理內部“準駕證”或“臨時準駕證”的程序分別為:

      6.6.5.1 專職駕駛員“準駕證”辦理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填報“準駕證”申報表(見附表2),附上申報辦理“準駕證”人員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由所在單位安全部門進行專業技術考核合格后,經所在單位研究批準,報局、分公司安全環保處辦理“準駕證”手續。

      6.6.5.2 非專職駕駛人員,井、分隊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駕駛單位機動車輛的,必須是具有3年以上實際駕駛經歷,駕駛技術較好,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臨時準駕證”申報表(附表3),附上申報辦理“臨時準駕證”人員機動車駕駛證原件,由所在單位安全部門進行專業技術考核,井、分隊及科級以上管理人員需要駕駛單位機動車輛的,還需經所在單位安全部門組織考核小組進行技術考核,填寫考核表(見附表5),經所在單位hse管委會(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同意,然后由主管領導簽字批準,報局、分公司安全環保處辦理“臨時準駕證”手續。

      6.6.5.3 隊、處級以上領導人員因工作需要駕駛單位機動車輛的,可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臨時準駕證”申報表(附表4),附上申報辦理“臨時準駕證”人員機動車駕駛證原件,由局、分公司安全部門組織考核小組進行技術考核,填寫考核表(見附表6),經局、分公司hse管委會集體研究同意,主管安全生產的局、分公司領導簽字批準,方可辦理“臨時準駕證”手續。

      6.6.5.4 對外聘駕駛員的駕駛技術、經歷必須調查清楚,嚴格把關。聘用者必須是連續駕駛機動車輛5年以上,未發生過交通事故,安全行駛10萬公里以上的專業駕駛人員。使用外聘駕駛員必須經勞動人事部門批準,安全部門技術考核,經局、分公司辦理內部”臨時準駕證”后方可準許上崗。

      6.6.5.5 氣田、生產作業場所,生活基地區域內部使用的專業機械工具,諸如推土機、裝載機、鏟車等,其操作人員必須要持有公安交通部門、勞動監察部門或農機管理部門核發的駕駛證或特殊工種操作證,經單位安全環保部門審批后方準上崗。

      6.6.5.6 汽車專業修理試車人員可辦理”臨時準駕證”,但只限于在非正規公路上或規定路段試車。部分單位使用的農用三輪車駕駛人員須先取得國家核發的該項紀錄駕駛證資格后,再比照單位機動車駕駛員辦理“臨時準駕證”,而后方可駕車上路。

      6.6.5.7 持有內部“準駕證”駕駛人員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a) 證件必須隨身攜帶,不帶“雙證”不準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

      b) 證件不準涂改和轉借他人使用;

      c)證件丟失,要及時向安全部門申請補辦;

      d) 退休、調出、改變工種人員應及時交回“準駕證”;

      e)辦理“臨時準駕證”的須按規定期限收回。

      6.6.5.7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準駕證”資格:

      a) 發生表內外重傷、死亡交通事故,負有次要責任以上者;

      b) 發生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含3萬元)以上交通事故,負有同等以上責任者;

      c) 發生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交通事故,負有次要責任以上者;

      d) 一年內連續發生兩次以上責任交通事故者;

      e) 經本單位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f)其它不適應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者。

      6.7機動車輛管理

      6.7.1機動車輛應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尚未登記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申領臨時通行牌證并按規定行駛。

      6.7.2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安全裝置和機動車輛標識應符合gb7258規定要求,機動車輛的日常安全檢查和維護維修應重點檢查監控制動、轉向、燈光等關鍵要害部位,嚴禁機動車輛帶病上路行駛。

      6.7.3機動車輛應按規定配備隨車工具、滅火器、警告標志牌、大中型客車逃生安全錘等;在山區、冰雪、泥濘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配備防滑鏈和防溜掩木。

      6.7.4嚴禁機動車輛客貨混載,機動車輛載人(物)不得超過行駛證核定的載人(重)量,運輸超限物件(超長、超寬、超高、超重)應按規定到當地相關部門辦理超限運輸手續。

      6.7.5汽車吊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機動車輛,嚴禁特種專用工程機動車輛用于運輸車或交通(通勤)車使用。

      6.7.6 三臺車以上共同執行同一任務時,應指定負責人并編隊行駛。車隊行駛時,應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中速行駛,并做好途中對機動車輛的“三停四查(通過險路險橋前停車查看路況、通過城市前停車整理車容車貌、遇有行車安全障礙時停車排除事故隱患,途中檢查機動車輛輪胎氣壓是否正常,檢查機動車輛制動、轉向等裝置是否靈敏安全可靠,檢查機動車輛燈光信號是否有效,檢查貨物捆綁是否牢固。

      6.7.7特種專用工程機動車輛在施工作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保證安全、利于健康、保護環境的原則進行,不應妨礙其他機動車輛通行。需要駕駛人員配合的作業項目,駕駛員應堅守崗位,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程。

      6.7.8機動車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檢驗不合格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機動車輛,不得繼續行駛。

      6.7.9機動車輛變更、轉移和報廢時,應及時到公安機動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到單位安全部門備案。

      6.7.10機動車輛應投保機動車交通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并以規避風險為原則,根據不同機動車輛風險大小確定投保金額。

      6.8機動車輛行駛安全管理

      6.8.1條生產管理部門和基層機動車輛單位安排機動車輛任務時,應對機動車輛、駕駛員、天氣、道路和任務等進行hse風險識別分析,合理調派機動車輛和駕駛員,不得因工作任務造成駕駛員疲勞開車、超速行駛。

      6.8.2對外出機動車輛實行派車單制度,對每輛車應配備隨車登記冊。駕駛員每次出車應將機動車輛行駛里程、路線、機動車輛技術狀況、事故隱患情況以及維修情況記錄在冊。

      6.8.3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全面了解出車任務,選擇最佳行車路線,預測分析途中風險因素,提前做好預防措施,并認真做好安全檢查,確保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行車證件齊全有效。

      6.8.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態進行確認,確保行車過程中精神飽滿、精力充沛,身體和精神狀態不會對安全行車造成影響。

      6.8.5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杜絕酒后開車、疲勞開車、超速行駛、強行超車等嚴重交通違規行為,并做到以下要求:

      6.8.5.1起步前,要認真查看機動車輛周圍,大型機動車輛還應注意車底,確認安全后方可發出信號起步行駛。

      6.8.5.2駕駛機動車輛時,應集中精力,認真觀察判斷,發現異常情況時應提前減速,并采取相應措施,切勿疏忽麻痹、心存僥幸。

      6.8.5.3行車過程中,要沉著冷靜,謹慎駕駛,不可急躁僥幸、左右超車、超速行駛。

      6.8.5.4行車途中要保持安全車距,切勿跟車過近、橫距過小,導致突發情況措手不及。

      6.8.5.5超會車時,要正確判斷超會車的距離、速度,切勿盲目僥幸,避免“三點”或“多點”交會,嚴禁強超搶會行為。

      6.8.5.6行經路口時要嚴格遵守燈光信號和通行規則,注意避讓行人,不得強行通過。

      6.8.5.7行經村莊、學校、繁華街道或城鄉結合部時,要減速慢行,注意觀察判斷,并做好預防措施,防止兒童、學生玩耍打鬧或車、馬、行人爭道搶行、截頭猛拐、突然橫穿等意外情況發生。

      6.8.5.8在雨、雪、霧等惡劣天氣或冰雪、泥水道路上行駛時,應嚴格控制車速,掌穩方向,加大安全車距,操作方向、油門、剎車要輕緩,切勿急打方向、猛踩急抬油門或剎車過急過死,禁止超速行駛、左右穿插、緊急制動。

      6.8.5.9長途任務要遵守規定,行車途中應中速行駛,沉著冷靜,不可高速趕路、超速行駛,嚴禁疲勞駕駛。

      6.8.5.10機動車輛轉彎、掉頭、停車或變道行駛時,要注意觀察來往機動車輛和行人,遵守通行規則,給后方來車、行人留有安全距離,不得強行轉彎、掉頭、停車或隨意變道。

      6.8.5.11高速公路行駛應控制車速,保持安全車距,注意調節注意力,按規定行車、超車、變道和應急停車,避免視覺疲勞、注意力分散,嚴禁疲勞開車、強行超車、隨意變道和逆向行駛。

      6.8.5.12午飯后應盡量稍作休息調整再上路行駛,若飯后急需上路,應采取措施振作精神,避免發生飯后困倦、瞌睡、精力不足和注意力分散等現象。

      6.8.5.13夜晚、黃昏行車要減速慢行,注意觀察;超會車時應沉著謹慎,合理使用燈光,切勿觀察不清盲目行駛,要特別注意因光線對射形成的視線盲區。

      6.8.5.14遇有險路、險橋時,駕駛員應下車察看,必要時乘車人應下車步行通過;機動車輛行駛時應低速慢行,乘車人應協助了望,嚴禁冒險強行通過。

      6.8.5.15行經沼澤和泥濘路段時應下車察看路況,不得冒險駛入;機動車輛被陷時,不應猛加油門前行或倒車,要挖開被陷輪胎周圍的泥土,墊好墊物或用其他機動車輛拖出。

      6.8.5.16機動機動車輛需要通過水淹路段時,應下車察看積水深度,不可僥幸冒險通過。如可通行,應選好行車路線,使用低速檔平穩操作、緩慢行進,不宜在水中停車、變速和急劇轉向;若機動車輛在水中因故熄火,不可再發動機動車輛,應設法將車拖出,防止發動機動車輛時水從排氣管進入發動機造成發動機毀壞。

      6.8.5.17在山路及山坡上行駛時,應注意路標指示,掌穩方向盤,中低速行駛,充分利用發動機的牽制力控制車速,不宜頻繁使用剎車;在彎道多、視線不良的情況下,應緩慢行進,提前減速、鳴號;上坡時不得蛇形曲線行駛,下坡時嚴禁熄火或空檔滑行。

      6.8.5.18在沙漠地區行駛,應先進行沙漠駕駛培訓,掌握迷路或拋錨后遇險救生的基本技能,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單獨駕駛。

      6.8.6本規定未列出的特殊道路環境條件,應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行。

      6.8.7 任何領導干部和個人,不得強令駕駛員違章裝載,違章行車。

      6.8.8 任何乘坐人員不得強迫或慫恿駕駛人員違章行車,在駕駛員違章行車時,乘坐人員有義務提醒駕駛員停止違章行為。

      6.8.9 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輛,應確保機動車輛輪胎氣壓、磨損程度合乎要求,輪轂及底盤各部螺絲無松動。并嚴格按照規定時速行駛,小型車時速不準超過120公里。行駛中與前車必須保持安全距離。

      6.8.10 機動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或長途行車時,凡車上設有安全帶的,駕車人和乘坐人必須系好安全帶。

      6.9 機動車輛出車路單(派車單)和長途機動車輛

      6.9.1 機動車輛調派由機動車輛所屬單位及生產調度部門負責,實行出車路單(派車單)(見附表 7 )和長途機動車輛嚴格審批制度。

      6.9.2 各級用車單位須填寫用車申請并經主管領導簽批,無調度部門的零散機動車輛單位,由車屬單位主管領導或指定派車人負責調派,并建立調派臺帳。

      6.9.3 生產用機動車輛調派由生產調度部門負責。長途用車須由用車單位(部門)向基層機動車輛單位(車隊)或機動車輛調派部門提出用車申請,填寫機動車輛長途用車申請欄,經相關部門嚴格審核并經主管領導簽批,路單必須標明用車時間、工作項目、到達地點。

      6.9.4嚴格機動車輛派車制度,任何駕駛員無權在沒有得到車管人員指派的情況下,將機動車輛駕出指定停放點。非執行特殊任務,任何機動車輛不得“外宿”。

      6.9.5機動車輛出車路單(派車單)由本單位調派機動車輛部門存檔備案。

      6.10 “三交一定、三交一封”

      6.10.1日常機動車輛回場駕駛員應將準駕證、機動車輛行車證件和鑰匙上交基層機動車輛單位統一保管,將機動車輛停放在指定車位。

      6.10.2節假日期間,不值班的機動車輛須由駕駛員向機動車輛所屬單位上交準駕證、機動車輛鑰匙、機動車行駛證,定點停放,單位封存機動車輛。

      6.10.3 各單位在收隊、機動車輛到達基地后3天內必須由駕駛員向機動車輛所屬單位上交準駕證、機動車輛鑰匙、機動車行駛證,按要求把機動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封存。

      6.11 大型搬遷、吊裝和聯合作業

      6.11.1 各單位在進行大型搬遷、吊裝等聯合作業時要制訂詳細的吊運計劃,由所在單位指派專人負責。

      6.11.2 所有大型搬遷、吊裝機動車輛應進行能力性評估,本單位不具備承擔此任務的能力、機動車輛不符合執行此任務的條件、駕駛員沒有執行此類任務的經驗,不得派出。

      6.11.3 大型搬遷要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踏勘和相關影響因素調研,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由搬遷單位組織制定拉運安全監護措施。

      6.11.4 運輸大件物資、設備,必須捆扎牢固。

      6.11.5 運輸超高、超寬、超長設備應按規定辦理手續,必須設明顯標志,注意觀察、避讓和處理行駛中遇到的電線、樹木、建筑物以及其它物體。

      6.11.6 大型搬遷行駛遇軟基路面、涉水路面或橋梁情況不明時,必須詳細了解路面、路基、邊坡、橋梁情況,選擇安全路面通過,嚴禁冒險穿越。

      6.11.7 大型搬遷機動車輛必須保證機動車輛驅動、制動、轉向、輪胎、喇叭、刮雨器、后視鏡和燈光等部件安全性能良好。

      6.11.8 大型搬遷、吊裝機動車輛行駛在砂礫路、紅泥路、沙柳路等非正規道路時,嚴格按照“禮讓三先”;“一慢、二看、三通過”的原則。

      6.11.9 大型搬遷、吊裝機動車輛必須有公安機關機動車輛管理部門的年審、簽章。

      6.11.10 大型搬遷、吊裝機動車輛嚴格按照jt3130《汽車運輸規則》以及jt3145《汽車運輸裝卸作業規程》規定執行。

      6.12 長期在外值班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6.12.1 在外值班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認真遵照集團公司《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機動車輛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

      6.12.2 加強在外值班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切實有效地控制所在作業區內部道路交通違章現象,避免事故發生,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交通安全按照全員參與、群防群治的原則進行管理。

      6.12.3在外值班機動車輛應由局、分公司二級單位安全環保部門與在外值班單位簽訂hse承諾書、安全管理委托書,制定管理措施,指定安全負責人和派車人,報局、分公司安全環保處備案。

      6.12.4 各在外值班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當地國家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

      6.12.5在外值班單位嚴格對駕駛員管理,禮貌行車;尊重當地國家、地方的風土人情,

      6.12.6在外值班單位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項檔案,開展各項安全活動,開展對駕、乘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

      6.12.7在外值班駕駛員著裝必須符合在外值班單位要求。

      6.12.8各單位應根據作業任務合理安排基層值班機動車輛,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長期值班機動車輛制定管理措施,劃定值班區域。

      6.12.9長期在基層值班機動車輛必須手續齊全、性能完好;有公安機關車管部門年審簽章。

      6.13惡劣天氣和特殊任務車輛安全行駛

      6.13.1 載重車、油罐車、自卸車、平板拖車、管子拖車、吊車、客車等特種機動車輛在惡劣天氣時原則上避免出車,如有特殊情況必須上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批后實施。

      6.13.2機動車輛在惡劣天氣出車,必須保證機動車輛性能完好。

      6.13.3 能見度低時要限速行駛:當能見度在100~200米時,機動車輛限最高速:小車60km、大車40km;在氣田作業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最高限速:小車30km、大車20km;當能見度在50~100米時,機動車輛限最高速:小車40km、大車30km;在氣田作業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最高限速:小車20km、大車10km;;當能見度低于50米時,各單位控制機動車輛出行,如遇緊急情況,由主管領導簽批。

      6.13.4 在雨天行車時,紅泥路面要嚴格執行晴通雨阻規定。

      6.13.5 雨、雪、冰以及泥濘路面行車,必須謹慎駕駛,控制車速,正確利用制動,嚴防溜滑。必要時,應加裝防滑裝置。

      6.13.6 在泥濘滑路和便道上行駛時,要提前換入低速檔,少加油慢通過,不能加大油猛沖,更不能中途換檔或停車、起步。

      6.13.7 在遇暴風雨視線不清時,一定要立即停車避讓,待雨小后,有安全把握時,在繼續行駛,絕不冒險行駛。

      6.14機動車輛維修保養和檢查整改制度。

      6.14.1 機動車輛年度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輛所在單位安全環保部門與所在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聯系,進行年度檢驗。

      6.14.2 機動車輛年度技術等級評定由機動車輛所在單位物資裝備部門組織進行技術評定并建立檔案。

      6.14.3機動車輛二級維護和修理后,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6.14.4機動車輛駕駛員應參與機動機動車輛的維護維修工作。

      6.15機動車輛服務商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6.15.1 各單位在租用外部機動車輛時必須嚴格把關、認真按照《中華人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相關機動車輛租用事宜簽訂機動車輛租用合同,明確責權。

      6.15.2各單位租用外部機動車輛,由機動車輛方提供的駕駛人員必須持有相應有效證件。

      6.15.3租用外部機動車輛時必須詳細了解機動車輛的運行情況,機動車輛必須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年度審驗、檢驗。必須有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簽發的有效營運證以及相關的道路運行證簽。運輸危險品(油品、炸藥、雷管、有毒物資、放射性物資等)的機動車輛必須有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6.15.4 企內駕駛員、外聘駕駛員在駕駛外租機動車輛時,必須持有華北石油局、華北分公司內部頒發的“準駕證”(臨時準駕證)。

      6.15.5 機動車輛維護管理執行gb 7258《機動機動車輛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6.16乘員安全管理

      6.16.1乘員乘坐機動機動車輛時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及本單位的相關規定,按規定系好安全帶,不得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

      6.16.2帶車人應為義務安全員,負有監督駕駛員安全駕駛、糾正駕駛員違章行為、協助駕駛員處理行車中緊急事態、約束其他乘員配合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責任。

      6.16.3乘員應聽從指揮,先下后上,依次排隊上下車,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機動車輛左側上下車,下車后不得匆忙橫穿公路;機動車輛未停穩前不得上下車或跳車;中途上車時,不準強行攔車、扒車和搭車。

      6.16.4乘員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上車;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6.16.5所有乘員均有協助駕駛員觀察了望的義務,不得妨礙或干預駕駛員正常駕駛,不得強迫或誘導駕駛員違章駕駛。

      6.16.6貨運機動車和吊車、罐車、酸化壓裂車等特種工程專用機動車輛,除駕駛室外,一律不準坐人。

      6.16.7搭乘出租車或長途車外出時,應乘坐具有營運資質正規專業公司的出租車或線路車,不宜搭乘個體營運的線路車或長途夜車,不應搭乘黑出租、貨運車、摩托車。

      6.17交通安全教育

      6.17.1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交通安全教育的對象包括:本單位相關管理人員、交通安全管理人員、車管干部、駕駛員、職工私家機動車輛駕駛員、員工、家屬等。

      6.17.2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并結合重大節日以及季節特點,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員工交通安全意識。

      交通安全教育內容;交通法規、交通規定、交通安全常識、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通報、指示等。

      6.17.3要組織單位職工(包括職工私家機動車輛駕駛員、員工、家屬等)每年一次,專職駕駛員每季一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并記錄存檔。

      6.17.4要利用駕駛員活動室、工會活動室等場所,設置交通安全宣傳標語,宣傳櫥窗,宣傳內容定期更新。

      6.18危險貨物運輸管理

      6.18.1一般規定

      6.18.1.1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應持有國家頒發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并按規定要求對罐式機動車輛的罐體進行定期檢驗。

      6.18.1.2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應符合gb21668《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結構要求》的規定。

      6.18.1.3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應按照gb1339《道路運輸機動車輛標志》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安裝標志牌、標志燈和粘貼、噴涂反光帶及安全標示牌。

      6.18.1.4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應按照jt617《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和gb2030《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安裝符合aq3004《危險化學品汽車運輸安全監控車載終端》規定的gps監控車載終端和配置必要的通訊工具。

      6.18.1.5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的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火花裝置,排氣管應裝有隔熱和火星熄滅裝置,機動車輛應安裝符合jt230《汽車導靜電橡膠拖地帶》規定的導靜電拖地帶。

      6.18.1.6危險貨物運輸罐車以及其他容器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6.18.1.7裝運危險貨物的車廂應保持清潔干燥,車上殘留物不應隨意排棄;被污染過的機動車輛應洗刷消毒,未經徹底消毒,嚴禁裝運食品、藥品、飼料及動物。

      6.18.1.8移動罐體車、全掛汽車列車、三輪機動車、拖拉機、人力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和報廢、擅自改裝、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輛不準運輸危險貨物,自卸汽車除二級固體外,不準運輸其他危險貨物。

      6.18.1.9除特別規定外,機動車輛應根據運輸貨物的性質每側配備1只2kg以上的干粉滅火器。

      6.18.1.10危險貨物運輸應配備押運員。

      6.18.1.11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應進行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取得國家頒發的相應資格證件,了解所運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車上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6.18.1.12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途中應經常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機動車輛中途臨時停靠、過夜,應安排專人看管。

      6.18.1.13裝有危險貨物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機動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時,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按照公安部門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行駛。

      6.18.1.14運輸途中機動車輛發生故障時,應選擇安全地點進行修理。

      6.18.1.15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上嚴禁吸煙,運輸禁火危險貨物機動車輛不得接近明火和高溫場所。

      6.18.1.16裝卸作業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重壓、倒置,使用工具時不得損傷貨物,不準粘有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的物品。貨物應堆放整齊、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過程中,有關人員不得擅離崗位。

      6.18.1.17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時,應連接好導靜電接地線,雷雨天氣無避雷措施時禁止裝卸作業。

      6.18.1.18根據運輸貨物的性質,采取相應的遮陽、控溫、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凍、防粉塵飛揚、防泄漏等措施。

      6.18.2石油測井專用放射源的運輸應遵守gb1180《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和sy5131《石油放射性測井輻射防護安全規程》的規定。

      6.18.3石油工業專用爆破器材的運輸應遵守gb20300《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條件》和sy543《石油射孔和井壁取芯用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和使用的安全規定》、sy5857《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

      6.18.4條液化石油氣的公路運輸應遵守sy/t6356《液化石油氣儲運》的規定。

      6.18.5條運輸散裝危險貨物(如液化石油氣瓶等)和其他危險貨物(如油泥砂、醫療廢物等)的機動車輛,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和jt617《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8《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的規范要求,對機動車輛進行必要的改裝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證運輸安全。

      6.19特種專用工程機動車輛管理

      6.19.1特種專用工程機動車輛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機動車輛設備,或者安裝固定有特種施工作業設備、儀器,且設備、儀器運行使用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涉及人身安全的專用工程機動車輛。具體包括汽車起重機、修井作業車、酸化車、壓裂車、鍋爐車、管匯車、鉆機車、絞車、發電車、壓風機車、測井儀器車、現場照明車、震源車等。

      6.19.2應根據不同特種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技術要求,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和車載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6.19.3組織機動車輛安全檢查時,應對車載設備的安全附件、儀表、承壓和受力部件以及各種控制閥門、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嚴禁機動車輛、設備帶病施工作業。

      6.19.4法律法規和標準對設備、裝置、附件等有檢驗要求的,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檢驗。

      6.19.5特種機動車輛的設備操作人員應熟知設備的性能、安全技術要求和施工作業工藝流程。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對操作人員有培訓取證要求的,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培訓取證,持證上崗。

      6.19.6施工作業前,設備操作人員應對設備的關鍵安全部位進行檢查,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作業,嚴禁違章操作。

      6.19.47施工作業過程中若發現設備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通知相關人員,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

      6.19.4物探隊鉆機車必須安裝防護欄桿,配備有效的防觸電高壓報警器,并采取人工監護制度。防止高壓觸電。

      6.21氣田道路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6.21.1分公司成立氣田交通安全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或授權單位負責氣田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的制定和監督檢查。

      6.21.2各承包商單位指揮部(所、項目部)應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明確責任人。

      各工程技術服務隊伍,應成立相應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組織,并明確責任人。

      6.21.3專業搬遷運輸車隊、鉆前隊、固井隊、壓裂隊、物探隊、測井隊等大型貨運車輛和特種作業車輛較集中的施工單位,除應成立相應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組織外,應指定專人負責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6.21.4各承包商及工程技術服務隊伍道路交通安全領導組織,按照本規定,加強對本單位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維護氣田道路交通秩序,保證道路暢通和交通運輸安全。

      6.21.4氣田道路建設、維護和管理遵從以下要求:

      6.21.4.1 氣田道路按照等級分為瀝青路、砂礫路、紅泥路、沙柳路和沙土路等。所有施工單位和工作人員均有愛護和管理道路的責任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不得有破壞道路的行為。

      6.21.4.2氣田道路建設應根據井位分布和周邊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道路走向、道路等級和轉彎半徑,充分考慮周圍農田灌溉等對道路的影響。道路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道路的指令,確保道路建設任務按時完成。通車前,由分公司組織對道路進行檢查驗收。

      6.21.4.3道路建成后應盡快做到設施配套。合理設置路標、路牌,主要分叉路口應在路牌上繪制明顯的導向圖或文字指向。

      6.21.4.4砂礫路、紅泥路、沙柳路段應根據路況設立車輛會車點;會車點寬度和長度應能保證車輛停、站的需要;路面轉彎處應加設會車區或會車點。

      6.21.4.5遇有放射源庫、火工品庫、集氣站、加油站等區域應設有危險標志和相應的警示標志。

      6.21.4.6道路建設單位應根據不同路面和路段狀況,協商地方道路交通管理,設立限速標志。

      6.21.4.7分公司應根據氣田發展狀況,及時變更、繪制、印發氣田井位道路交通線路圖。

      6.21.4.8道路建設單位以及分公司安排的道路維護人員應做好氣田道路的維護保養工作。砂礫路、紅泥路、沙柳路等非正規道路按照“誰修路誰維護”的原則,負責道路管理和維護。

      6.21.4.9因生產需要確需開挖道路的,應先修便道,確保道路暢通,施工后,及時由開挖道路單位恢復道路原貌。

      6.21.4.10生產過程中出現阻礙交通的情況時,應及時向調度處和協調處匯報。

      6.21.5在氣田道路上行駛車輛的車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6.21.5.1特種車輛車速:≤40公里/小時;

      6.21.5.2其它大型車輛車速:≤50公里/小時;

      6.21.5.3小轎車、越野車及各類小型車輛車速:≤80公里/小時;

      6.21.5.4農用車車速:≤30公里/小時;

      6.21.5.5車輛行經村莊、路口等路段或遇陰雨、霧天、冰雪路面,車速不超過30公里/小時,必要時需減速慢行或停車瞭望,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6.21.6路卡工作安全

      6.21.6.1路卡工作人員在公路上攔截及檢查超載車輛時,必須穿戴分公司統一發放的工作服。

      6.21.6.2路卡夜間執勤的人員必須穿戴有反光標志的專業衣服或背帶及頭盔。

      6.21.6.3路卡人員在橫穿公路攔截車輛時一定要注意公路雙向的車輛,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

      6.21.6.4當司乘人員與人員發生爭執時,需交由當地路政部門解決并上報部門領導,堅決避免打架及傷人事件,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需馬上上報部門領導及治安隊。

      6.21.6 氣田交通安全領導小組根據各單位交通安全表現,不定期對交通安全優秀單位、優秀駕駛員以及不重視交通安全的行為進行表彰獎勵和處罰。

      6.21.7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和技術操作規程的行為或對不重視交通安全,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執行《機動車輛駕駛員交通安全獎懲制度》。

      6.22路檢路查管理

      6.22.1 安全環保處負責工區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監督、檢查,負責工區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6.22.2 調度處負責工區內交通線路設置和運行管理。

      6.22.3 對外協調處負責工區路政管理和安全設施的設置、維護和監督;考核各施工單位在工區交通職責落實情況。

      6.22.4 二級單位安全環保部門協助當地公安部門勘察處理工區交通事故,并及時上報局分公司安全環保處。

      6.22.5 黨委工作部、辦公室負責交通安全的宣傳、報道工作。

      6.22.6 車輛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車輛和駕駛員管理。

      6.22.7開展定期檢查和“不通知、不定點、不定時”的“三不”抽查等形式相結合的交通安全檢查活動。

      6.22.8路檢路查的內容

      6.22.8.1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實;

      6.22.8.2 日常管理是否到位;

      6.22.8.3查車輛是否帶病運行;

      6.22.8.4 駕駛員的安全意識是否提高;

      6.22.8.5 車場及維修工房的管理是否達到安全標準。

      6.22.8.6 查處無證駕駛(駕駛證、上崗證)和酒后開車;

      6.22.8.7 查處無路單行車、跑私車、疲勞駕駛;

      6.22.8.8 查處超員、超載、車輛帶病運行、不按時歸場;

      6.22.8.9 查超速行駛:

      6.22.9 路檢路查責任區

      6.22.9.1分公司氣田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對行駛在氣田道路上的各類車輛和司乘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6.22.9.2 安全環保處、工程處、調度處、外協處、監督中心、辦公室等其他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監督與檢查的權利。

      6.22.9.3 各承包商單位指揮部(所、項目部)應成立道路路檢路查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所在生產區內作業車輛的檢查。

      6.23汽車修理安全管理

      6.23.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6.23.2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生產部門和班組應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督促、教育和檢查職工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6.23.3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6.23.4維修車輛前,應將車輛停、架牢固后方可作業。舉升設備應由專人操作,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車下,舉車時不準檢修舉升設備。

      6.23.5路試車輛必須由具有駕駛證及技術熟練的試車員進行,并在規定的路段上進行。

      6.23.6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物品,粉塵、腐蝕劑、污染物、壓力容器等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壓力容器及儀表等應嚴格按有關部門要求定期校驗。

      6.23.7根據季節變換切實做好防火、防澇、防凍、防腐及防盜工作,并制定相關措施,配備消防器材。配電設施線路確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動電具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6.23.8發生事故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保護好現場,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6.24車輛進出(停車)場、車庫安全管理

      6.24.1停車場必須有專職保管人員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管理制度、崗位責任人姓名和照片等懸掛在停車場(庫)的出入口 明顯位置。

      6.24.2停車場(庫)內按消防要求設置消防栓,配備滅火器,由管理處消防負責人定期檢查,由車管員負責管理使用。

      6.24.3在停車場(庫)車行道路須做好行車線、停車位(分固定和臨時)、禁停、轉彎、減速、消防通道等標識,并在主要車行道轉彎處安裝凸面鏡。

      6.24.4在停車場(庫)出入口處設置垃圾桶(箱),在必要位置設路障和防護欄。

      6.24.5機動車進場(庫)時應服從車管員指揮,遵守停車場(庫)管理規定,履行機動車進出車場(庫)有關手續。

      6.24.6及運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應進入指定位置。

      6.24.7不損壞停車場(庫)消防、通信、電器、供水等場地設施。

      6.24.8保持場(庫)內清潔,不得將車上的雜物和垃圾丟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時,駕駛員應立即處理。

      6.24.9禁止在停車場(庫)內洗車(固定洗車臺除外)、修車、試車、練車。

      6.25機動車輛駕駛員交通安全獎懲制度。

      6.25.1 對于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道路交通法規和上級部門交通運輸安全規定,在交通運輸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該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國家道路交通法規和交通運輸安全規定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25.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道路交通法規,遵章守紀,對安全行車30萬、50萬、80萬公里以上,成績顯著優秀駕駛員的表彰活動(每三年進行一次),分別由各主管單位和局(分公司)分級給予表彰和獎勵。受獎人員須經所在單位提出推薦材料,安全部門進行審核,單位hse 委員會或hse領導小組審查,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6.25.3 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單位的表彰和獎勵,與表彰安全行車優秀駕駛員活動同期進行。

      6.25.4 在年度駕駛工作中未發生任何交通事故,未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且遵守職業道德,服務質量好的駕駛人員,在年終考核后,所在單位應根據單位實際,據情給予獎勵,以資鼓勵。

      6.25.5 對駕駛人員安全行駛公里折算方法可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6.25.5.1 駕駛員有實際行車紀錄資料的,以實際考核公里計算。

      6.25.5.2 駕駛員沒有實際行車紀錄資料的,按每年安全行車3萬公里計算。

      6.25.5.3 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以上,造成人員傷亡或車輛嚴重損失,負同等責任以上的,扣除事故前累計安全行駛公里數;負次要責任的。扣除事故前累計安全行駛公里數的一半。

      6.25.5.4 對發生一般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車輛嚴重損失,負同等責任以上的,扣除事故前所有安全行駛公里數的一半。

      6.25.5.5 發生輕微事故,造成人員輕傷或車輛部分損失,負同等責任以上的,扣除當年安全行駛公里數。

      6.25.6 領導違章指派,駕駛員未予拒絕而造成事故的,領導和駕駛員負事故同等責任。對領導強令駕駛員違章開車而造成事故的,領導要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領導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追究及經濟處罰。

      6.25.7 一般人員無內部“準駕證”或“臨時準駕證”駕駛本單位車輛,一經發現,責令其向單位寫出檢查,并處罰款500-1000元。隊(處)級領導以上人員無“準駕證”或“臨時準駕證”駕駛本單位車輛的,一經發現,必須向局、分公司領導作出檢查,并處罰款1000-2000元。造成事故的,在年度安全考核時,否決其單位的“優秀”“良好”資格。對于無“雙證”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肇事者本人承擔。

      6.25.8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和技術操作規程的行為,分別給予駕駛員及所在單位下列處罰:

      6.25.8.1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對駕駛員罰款500-2000元,并限期離開氣田,或取消雇用資格。對駕駛員所在單位進行氣田內通報批評。

      6.25.8.2私自駕駛機動車輛,或私自將機動車交他人駕駛,對駕駛員罰款100-300元,對當事人罰款1000元。

      6.25.8.3明知車輛的制動、轉向、燈光等機械安全系統存有不安全因素而繼續使用的,視情節對駕駛員罰款100-300元,對車輛單位罰款500-1000元,責令強制維修。

      6.25.8.4對毀壞道路的行為,以及不按規定路線行駛,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和車輛所屬單位承擔,并處以1000-5000元罰款。

      6.25.8.5對于其他違章行為,根據性質和情節,對駕駛員處以200-1000元的罰款。

      6.25.8.6指使駕駛員發生上述行為的責任人,按上述處罰標準處以三倍罰款。

      6.25.9對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罰按照《華北石油局、華北分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經濟處罰按以下標準執行:

      6.25.9.1 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8%,但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職工本人4個月的工資收入。

      6.25.9.2 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6%,但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職工本人3個月的工資收入。

      6.25.9.3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4%,但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職工本人2個月的工資收入。

      6.25.9.4 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2%,但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職工本人1個月的工資收入。

      6.26事故管理

      6.26.1道路交通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6.26.1.1 輕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6.26.1.2 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6.26.1.3 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至10人,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6.26.1.4 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6.26.2 凡發生交通事故,應按規定及時上報,并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對責任人根據事故情節、人員傷亡、經濟損失、責任大小按照規定權限嚴肅處理。

      6.26.2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等按照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及股份公司事故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7. 附則

      7.1本規定未列入條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團公司《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機動車輛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7.2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工作管理辦法

      一、為維護企業內部穩定和治安秩序,保障企業深化改革和施工生產、

      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北京市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84號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4號令)、《北京市交通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有限公司內部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凡有限公司所轄各單位均執行本管理辦法(包括原一建公司所屬單位)。

      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為本單

      位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負直接領導責任,負責保衛工作的組織實施。

      四、有限公司對各單位治安、消防、交通工作(以下簡稱保衛工作),采取“分級管理,責任分明,逐級落實,責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公司保衛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各單位保衛工作。

      五、各單位在改革、調整過程中,不得削弱保衛工作,要按照下列要

      求設置保衛組織、保衛干部和消防警衛人員。

      1、各專業分公司要根據職工人數多少、工作量大小成立保衛組,或設置專職保工干部。

      2、國家、市確定的重點工程和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含5萬平方米),成立現場保衛組,成員不得少于3人;

      3.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含1萬平方米),不足5萬平方米工程,設立專職保衛干部;

      4.建筑面積不足1萬平方米的工程,可以設立以保衛工作為主,同時兼管其它工作的保衛干部;

      5.保衛干部必須持有上崗證,經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審核認可后,方可上崗;

      6.施工現場護場警衛人員的配備按照有限公司《關于使用護廠警衛、防火工作人員和成品保護人員管理辦法》執行。

      六、專業分公司保衛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北京市企業保衛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有限公司保衛工作的有關規定,研究制定本單位保衛工作的各項制度。逐級簽訂《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責任狀》,落實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年度保衛工作計劃,建立健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領導組織,結合有限公司下達的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指標,確定本單位保衛工作管理目標,并定期對下屬單位、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考核;

      3.加強對職工的法制宣傳、“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教育,不斷提高廣大職工的法制觀念、安全防范意識和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自覺性;

      4.認真開展調查摸底工作,加強秘密力量建設。幫助、教育本單位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依法協助公安機關對犯罪分子、勞教所外執行人員進行監督、考察和教育。每年3月底前,將確定的重點人口、幫教對象、治安耳目審批表報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審批備案;

      5.調解、疏導單位內部糾紛,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把問題解決在基層。

      6.加強重點防范部位、貴重物品、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

      7.加強對精神病人的登記、管理,特別是對“武瘋子”要落實看管措施。

      8.加強信息工作,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交通部門報告發生在本單位內部的治安、刑事案件,消防、交通事故以及各類不安定事端,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9.組織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防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隱患,對有限公司下發的隱患通知書,要在規定的期限內解決;

      10.加強對內部員工、特別是駕駛員交通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強機動車輛管理,對發生交通事故、交通違章的單位、個人,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經常監督檢查交通管理目標的落實情況;

      11.負責組建、培訓義務消防組織;

      12.按有限公司要求建立治安、消防、交通工作內業資料,達到規范化、標準化。

      七、項目經理部保衛工作職責

      1.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本單位的保衛工作,并在全面負責的原則下,授權一名副職領導分管本單位的保衛工作;

      2.貫徹落實上級有關保衛工作部署,建立健全綜治委、治保會、防火委員會、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與分包協作單位簽訂責任狀,落實本單位保衛責任制,完成保衛工作的各項控制指標;

      3.研究制定本單位保衛工作的各項制度,定期與不定期針對單位內部治安、消防、交通工作狀況,召開治安綜合治理會議,研究工作,解決問題,做出決策;

      4.經常組織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檢查,糾正違章行為。研究消除各類隱患的措施,監督檢查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5.研究分析治安形勢,掌握治安動態,及時發現不安定因素,把鬧事苗頭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預防各種突發事件的發生;

      6.對外施隊保衛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教育培訓;

      7.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處罰;

      8.加強對保衛組織、保衛干部的領導、關心、支持他們的工作,提高保衛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對在保衛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保衛干部要給予獎勵;

      9.加強對護廠警衛、成品保護消防工作的領導,制定有效措施,確保一方平安;

      10.在施工程實行總包負責制,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保衛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對各分包單位、外施隊依照治安、消防、交通有關規定,進行宣傳、檢查、監督。在各分包單位、外施人員進場前簽訂《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責任書》。各分包單位、外施隊要指定專人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消防。保衛工作,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11.做好消防器材的配置、維修和管理;組織義務消防隊的業務學習和訓練;組織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

      12.按有限公司要求規范、完善治安、消防、交通內業資料。

      八、外施隊保衛工作職責

      1.外施隊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本著“誰的人誰來管,誰的事誰負責”的原則,由外施隊伍自管、自治,工作上接受項目經理部及上級職能部門檢查、監督、指導;

      2.成立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劃分責任區,并確定每個責任區的治安。防火、交通安全專職負責人;

      3.外施隊要嚴格執行項目經理部及上級有關治安、消防、交通工作各項管理規定和要求,服從項目經理部的管理,并經常對本隊的人員進行宣傳教育,對責任區進行檢查,提高自防、自治、自救的能力;

      4.嚴格執行“三證一冊’及宿舍區、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制度;

      5.外施隊因教育不嚴、管理不善,發生違章作業、違紀行為的,項目經理部或上級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或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造成事故或后果嚴重的,其責任和損失一律由外施隊自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保衛干部職責

      在本單位領導下,認真完成有限公司、專業分公司、項目經理部保衛工作職責,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

      十、專業分公司、項目經理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治安方面

      (1)施工現場應當按規定采取圍擋等安全防護措施,建立門衛制度,施工人員憑出人證進出施工現場;

      (2)施工現場。料場、庫房應當加強巡邏守護,重要材料、設備要專庫專管;

      (3)施工現場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必須專庫限量儲存,設置明顯標志,指定專人保管,制定嚴格的限量領用登記制度和余料回收制度;

      (4)施工現場的要害部位(包括鍋爐房、變電室、泵房、大中型機械設備等)和重點防范部位(包括財務室、計算機房、倉庫、料場等),應當制定并認真執行安全保衛措施,安裝防護設施或報警裝置;

      (5)建設工程成品以及安裝就位的重要設施、設備,必須制定專門保衛措施,組織專門力量,加強巡邏看護,嚴防盜竊、破壞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2.消防安全方面

      (1)施工現場消防系統的泵房、消火栓、滅火器等,要按照有限公司制定的標準及有關要求進行安排配置;

      (2)因施工需要搭設的臨時建筑及安全網、圍網,應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3)施工作業用火必須經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審查批準,領取用火證,方可作業。用火證只在指定地點和限定的時間內有效;

      (4)安裝電器設備、進行電氣切割作業等,必須由合格的焊工、電工等專業技術人員操作。現場要符合動火要求。外施隊的電氣焊工需持省、市級勞動技術部門核發的證件,通過單位的技安部門換取北京市的有效證件后,方可進行操作;

      (5)施工材料的存放、保安,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工程內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準積存易燃、可燃材料和危險物品;

      (6)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時,應當制定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不得在工程內使用液化石油氣;使用后的廢棄物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及時清除;

      (7)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消防車道,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夠的消防水源。施工現場的消防器材和設施不得埋壓、圈占或挪作它用。冬季施工須對消防設施采取防凍保溫措施。雨季施工要防曬、防雨淋;

      (8)冬季施工用的保溫材料,必須購置符合防火要求,有合格證明的阻燃材料;

      (9)施工單位不得在工程內住人。在工程外設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支搭床鋪和使用電熱器具。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當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10)防水施工、使用燃氣液化氣、電熱器具,要報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審批。

      (11)新開工程要在開工前15日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衛方案,報消防監督機械審批備案。申報程序按照市政府84號令規定執行。

      3.交通安全方面

      (1)對專職駕駛員、兼職駕駛員及員工進行交通法規宣傳、教育、管理,逐級簽訂責任狀;

      (2)嚴格執行車輛“三檢”(出車前、行車途中、收車后),“四勤”(勤緊固、勤保養、勤潤滑、勤清潔)制度,保持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嚴禁帶“病”行駛;

      (3)各種機動車輛嚴禁在家中及指定停車場以外的地點停放過夜,防止被盜、破壞等各種事故的發生;

      (4)各單位對所使用的班車,要指定駕駛作風正派、技術熟練、駕齡在五年以上,講究職業道德的專職駕駛員駕駛,每輛班車要明確一名車長負責交通安全;

      (5)嚴禁使用單位的各種車輛進行旅游活動和結婚用車,任何人員未經主管領導批準不得用公司車輛辦私事;

      (6)凡新購、停駛、報廢、轉賣或丟失及單位名稱變更的機動車輛,需及時辦理各種車務手續,并報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交通管理部門、行政部門、工程管理部機械部門備案;

      (7)機動車輛去外埠(北京市以外地區)執行任務須持填寫清楚的路單,向主管領導,交通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核批準,并由綜合管理部交通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交通安全交底;

      (8)私本機動車駕駛員、私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章,造成的責任和經濟損失,由私本駕駛員、私車車主和使用者負責,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和經濟損失。

      十一、獎罰執行辦法

      1.對單位的獎勵,以各單位與有限公司簽訂的《經濟責任承包責任狀》

      為依據,由有限公司領導或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考核結果決定;

      2.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或專職保衛干部)有權依據此規定及有限公司《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處罰標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責任制不落實,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火災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及存在重大隱患的單位和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

      3.罰款一律通過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上交財務金融部,單獨立戶。款項用于治安綜合治理,加強治安防范、消防、交通基礎建設及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基金;

      4.罰款執行使用有限公司統一印制的《治安、消防、交通事故、隱患違章罰沒通知單》,執行罰沒時填寫一式三份通知單,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留存一份,隨罰款交財務金融部一份,給被罰款單位或個人一份。有限公司所屬單位、外施隊、個人接受罰沒不能以現金支付的,財務金融部依據罰沒通知單辦理扣款手續;

      5.外協、分包工程的單位,接受罰沒不能交納現金,專業分公司及有關單位財務部門依據罰沒通知單辦理扣款手續;

      6.專業分公司、項目經理部專職保衛于部可依據第三條規定,對所轄責任區內的治安、消防、交通的違章行為進行罰沒,執行罰沒金額在200元(含200元)以上時,報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負責人審批。治安、消防、交通罰沒每月川日前統一上交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由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交財務金融部;

      7.對個人罰款不準由單位支付,對單位罰沒不準記人成本,由單位含量中支出;

      8.違反治安、消防、交通獎懲處罰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接受處罰;

      9.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或專職保衛干部)行使罰沒權要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所使用的《治安、消防、交通事故、隱患違章罰沒通知單》應蓋有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的印章;

      10.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或專職保衛干部)、財務金融部。人力資源部要認真配合,積極協作。

      第8篇 試析交通工程安全設施的施工與管理

      當代社會,交通在生產生活中占據著越來越重的分量,有關交通工程中安全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業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熱點。所以說,在道路交通工程施工過程中,安全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是整個施工過程中的重點項目。保證交通工程施工規范化、設施化以及現代化的前提是設置交通工程的安全設施,這對我國交通事業的快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交通工程的安全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而安全設施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方面,所以說,要保障我國交通道路事業的順利健康發展,必須把安全設施的合理設置放在首位。道路安全設施的主要類型及其主要作用。

      一、交通標線與交通標志

      道路上的交通標線是為了能夠給道路使用者提供一定的信息誘導,使其通過道路標線體現出的交通信息來引導自己按正確的方式行駛。一般來說,交通標線是與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標志共同作用的,當然也可以獨立地發揮作用。道路上的交通標志可以劃分為多種,但其總的目的都是為了使道路結構更加合理,從而保障道路的安全通暢。道路交通標志有傳達指示信息、禁止、警告以及指路等多種作用,使必備的道路安全設施,也是交通管理正常進行的保障。

      二、護欄與活動護欄

      護欄按照其處在公路中的具體位置,可以分為中央分隔欄以及路側護欄兩種,還有一種是專門設置在公路橋上的橋梁護欄。一般來說,設置中央分隔欄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行駛中失控的車輛進入反方向車道,引發交通事故;還有一個作用就是可以對中央隔離帶中的某些構造物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而活動護欄則是指在道路的中央分隔處設置的一種可以使部分車輛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正常通行,還有就是便于部分道路施工時進行臨時性的開放。這種活動護欄在一般情況下是關閉的,起到一定的隔離作用,只有遇到特殊情況時,才會臨時性的開放,靈活性較強。不管是從外形還是主要作用來看,護欄與活動護欄都是兩種不同的道路安全設施,兩者之間并沒有必然聯系。

      三、輪廓標與防眩設施

      輪廓標是指利用輪廓標自身的反射器通過視線誘導后通過誘導效果來給人們提供一定的指示信息,它的種類主要取決于其安裝的具體位置。而防眩設施的主要作用則是對來自車輛對面的其他車輛的眩光進行有效的遮擋,這樣可以使駕駛員能夠較清楚地看清前方道路,

      并且通視效果較好,可以使駕駛員及時發現前方的障礙物,減少駕駛中的心理壓力。

      四、隔離柵

      隔離柵主要是根據其結構類型的不同來進行劃分的,組成隔離柵的立柱材料也是不同的。總體來說,設置隔離柵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禽畜或行人進入到公路的禁止行走區域,同時也可以對公路用地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防止出現其他非法的侵占行為。道路安全設施的具體施工與管理

      五、交通標線的具體施工與管理

      在進行交通標線的施工與管理時,首先要注意測量定位。也就是說首先要根據圖紙的具體要求對道路進行精確的測量,打水線的依據是路側的路緣石或是道路中央的路緣石,同時還要對橫向及縱向線間距、局部導流線、空的尺寸以及出入口的標線等進行精確的計算與測量,在這個過程中要注意打水線放樣時的順暢。其次要對路面進行清掃再刷上底漆。在對交通標線開始施工以前首先要對路面進行清掃,只有保持路面的干凈清潔才能使底漆更容易附著在路面上。完成這兩步工作之后就進入到了劃制標線階段。劃制標線是在之前第二步涂刷的地面底漆完全干燥之后,把之前已經融化過的涂料用劃線車在路面上進行劃制標線。在這個過程中要使涂料的溫度保持在一定水平,如果說涂料的溫度太低,不易使玻璃珠進行完全的黏貼,最后可能會脫落,進而造成交通標線反光效果不佳的問題出現。但是涂料的溫度如果太高的話,玻璃珠可能會受熱下沉,不會浮在涂料的表面,也會影響到交通標線的實用效果。所以說,劃制標線時要認真閱讀涂料的相關使用說明,同時根據施工期間的氣溫狀況來對涂料進行合理的溫度調節。

      六、道路交通標志的具體施工與管理

      在道路交通標志的施工前期先要進行精確的測量定位,一般來說測量定位都是以路緣石和里程樁為準的,但遇到特殊情況時也可適當地進行調整。測量定位之后就是基礎開挖了,基坑的開挖要嚴格依照圖紙尺寸及比例進行,基礎開挖完成以后要由負責監督管理的工程師進行驗收,確認合格后才能實施下一道工序。這個過程要注意,基坑不要挖的過深過多,要與下一步工具同時進行,以免造成雨水沖塌現象。這個過程的工作完成之后應盡快進入到支模澆筑階段,首先把鋼筋籠捆扎好,然后放到基坑內進行固定,如果鋼筋籠不能提前進行綁扎,也可以在放入基坑后進行綁扎,這些工作完成后也要有負責監督管理的工程師進行驗收,確認合格后開始用混凝土進行澆筑。這一步一定要把握好法蘭盤連接的標高及位置,然后把螺栓包封好,以免受到侵蝕而損壞。最后就要安裝立柱,掛上標志板了。上述基礎工作完成之后,就可以進行支柱安裝并懸掛標志板了,如果說標志板體積不是很大,可以先將標志板固定在立柱上,之后直接把立柱安裝在基礎設施上面就可以了。但是還有一些相對來說體積比較大的標志板,這樣的情況就可以進行立柱在基礎設施上的安裝,安裝完成后再單獨把標志板掛在立柱上就可以了。在進行立柱安裝時要把握好立柱的板面和路面之間在豎直方向的夾角,還要確保立柱的垂直度。路肩和標志側邊緣之間的在水平方向上的距離,地面和標志下邊緣在豎直方向上的距離也都是影響立柱標志板安裝的重要因素。

      七、波形梁護欄的具體施工與管理

      波形梁護欄是護欄的一種,護欄施工的位置主要是公路的中央分隔地帶以及路側邊緣部分,設置護欄立柱可以采用埋設法或者打入法兩種,總的來說,這兩種設置方法具有不同的有點,也適用于不同的道路場合,對于一般的土質路段來說,土質比較疏松,更適合運用打入法來設置立柱;而對于一些橋頭位置或者山地石質路段來說,更適合運用埋設法來設置立柱。如果站在施工的位置進行考慮的話,打入法所使用的設備比較簡單,資金投入相對較少,實際操作起來比較簡單。從以后的養護來看,埋設法則更加合理更加實用。波形梁護欄施工時首先要進行測量定位,這是保障立柱間距準確合理的根本手段,同時對掛板的質量與速度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測量人員對施工圖紙要有一個綜合性的把握,放樣時豎直方向上要以中央開口帶以及橋梁等為準,水平方向上要以路緣石為準,只有嚴格依照圖紙測量才能使定位更加準確。測量完畢后要根據測量準確的位置打入立柱,在打入立柱的過程中要嚴格控制立柱的垂直度以及高度,完成后要對立柱的垂直度以及高度進行重點檢驗,對不符合規定的,及時進行糾正,確保立柱全部規范合理。有些路段還需要進行掛板,這個在完成立柱的打入后直接掛板即可,掛板完成后進行相應的調整與固定就可以了。

      八、結語

      在道路安全設施的施工與管理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安全設施管理的各個方面的精確細致要求,這不但要求施工人員加強對安全設施施工的責任心,還要求有關責任人做好施工的監督工作,使交通環境更加安全和諧,從而推動社會的進步與發展。

      第9篇 某單位施工現場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1.施工現場交通道路、廠門、彎道、坡道、單行道及交叉道等禁止各種車輛停放,結合現場的具體情況設置禁止車輛停放標記。

      2.對破路施工和跨越道路拉設繩索、電纜,應報新奧秦港公司批準,并設有明顯的標記,夜間還應設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行人來往頻繁的區域應設置臨時交通指揮。

      3.交通道路應平坦暢通,路側應設下水道(明溝加蓋)并定期疏通。禁止向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冬季積雪(冰)應及時排除。

      4.嚴禁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如確因施工需要臨時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時,必須報新奧秦港公司批準后方可占用。

      5.道路兩旁堆放的設備材料要距離道路2m以上,跨越道路拉設繩索、支架高度不得低于2m。

      6.施工用的履帶吊車、拖拉機等,未采取護路措施嚴禁在現場的道路上行駛。

      7.施工用機動車輛和特種車輛(吊車、叉車、翻斗車等)的車況必須良好。進廠應嚴格檢查,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年審,駕駛員應持有相關部門發放的特種車輛駕駛證。

      8.施工單位車輛管理部門,要建立機動車輛及特種車輛的保養制度及維修記錄。

      9.施工現場內各種機動車輛執行以下限速規定:

      ①機動車輛進出大門及轉彎處為限速5km/h,直線行駛不得超過15km/h。

      ②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氧氣、乙炔氣)的機動車輛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且掛“危險品”標志牌。應保持安全車速,保持一定的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強行會車。

      10.機動車輛載貨執行以下規定:

      ①不準超過車輛核定的載貨量;

      ②散裝及粉狀中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滴漏在車外,必須蓋封嚴密;

      ③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必須按規定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

      ④貨車、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裝,除駕駛室內可以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他部位不準載人。

      11.只允許用于施工的運輸工具和設備進入施工現場,不用于施工的交通工具只能停在由新奧秦港公司指定的地點。

      12.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暢通,排水系統應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繁忙地點,應設立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

      第10篇 廠內交通、人員入廠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規范廠區內車輛有序停放,保障廠內交通和人員的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部門、車間、外包隊及外來車輛和人員。

      3?職責

      3.1?各部門、車間、外包隊負責教育所屬員工嚴格遵守本規定。

      3.2?基建科負責廠區道路狀況維持和規劃以及地下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工作。

      3.3?設備動力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狀況,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年檢上報和組織工作。

      3.4?總務部負責設置停車位置和標志,對停車場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

      3.5?保衛科負責人員入廠安全檢查。

      3.6?安全監督部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工作。

      4?內容

      4.1?對駕駛員安全要求

      4.1.1?可行駛廠外的汽車的駕駛員必須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持有駕駛證者方可獨立駕駛車輛。

      4.1.2?限于廠內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市級主管部門進行專業培訓和考試合格,取得廠內機動車輛駕駛證,并持該證到安全監督部換發胸卡后方可駕駛車輛。

      4.1.3?汽車吊駕駛員除取得車輛行駛駕駛證,還應取得起重機司機操作證。

      4.1.4?駕駛員應年滿18周歲,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凡患有心臟病、高血壓、色盲、耳聾等職業禁忌癥者不允許駕駛車輛。

      4.1.5?駕駛員每年應進行審驗,審驗合格后方可繼續駕駛。

      4.1.6?嚴禁酒后駕駛車輛,嚴禁無證駕駛車輛,不允許駕駛與駕駛證不符的車輛。

      4.1.7?嚴禁將車輛交與沒有駕駛證者駕駛,培訓中的駕駛員必須經主管部門同意,有正式的駕駛員在旁指導,否則不應單獨駕駛。

      4.1.8?駕駛員應穿好工作服,不準穿拖鞋駕駛,駕駛員離開駕駛室進入施工現場應戴好安全帽。開車時精神應集中,不準吸煙、飲食,不準與旁人閑聊或做其它有礙行車安全的活動,工作間隙不準在車內睡覺,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4.1.9?作業現場如遇有吊裝工件作業時,駕駛員應離開駕駛室。

      4.1.10?在作業現場裝卸工件時,駕駛員應負責監督檢查裝載情況,裝載牢固可靠并符合有關裝載規定方能開車。

      4.1.11?車門、車廂欄板未關好不應駕駛。

      4.1.12?駕駛員出車前應進行例行保養工作。

      4.1.13?駕駛員應按照各自車輛的安全操作規程駕駛。

      4.1.14?駕駛員應謹慎駕駛,如發生行車事故,必須保護現場,并迅速上報有關部門。

      4.2?車輛裝載安全要求

      4.2.1?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裝載。

      4.2.2?廠內行駛的機動車輛,除駕駛室額定成員外,車廂等部位一律不準載人。

      4.2.3?大型貨運汽車載物,其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4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載質量1000kg以上的小型貨運汽車,其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2.5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 載質量1000kg以下的小型貨運汽車,小型拖拉機掛車載物,其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2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特殊情況必須采取車廂掛顯著的警示標牌,車前方有人引路,貨物超出時,貨物欄板不準遮擋號牌、轉向燈、制動燈、尾燈等安全措施。

      4.2.4?禁止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載運,所載運的貨物必須墊穩扎牢,防止傾斜倒塌,裝載須均衡平穩,捆扎牢固,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貨物時,不得散落、飛揚或漏滴車外。

      4.2.5?載物長度未超出車廂后欄板時,不準將欄板平放或放下。

      4.2.6?裝運化工危險物品,其包裝必須牢固可靠,要按危險物品的特點和性質分類裝運,氧氣、乙炔瓶禁止同車載運,并且瓶口要朝同一方向,氧氣瓶禁止接觸油類。車上嚴禁吸煙和攜帶火種,車上應配備消防器材,需行駛出廠時,必須按公安交通部門規定辦理手續,按指定路線、時間行駛,車上按規定掛上“危險物品”標志,夏天要采取遮陽防曬措施,車輛在途中停車休息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在鬧市區停放,并要有專人看管。

      4.2.7?電瓶車不應載運氧氣瓶、乙炔瓶、油漆、涂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4.3?廠內車輛行駛安全要求

      4.3.1?所有摩托車(含輕騎)、出租車和無牌照車輛一律不準進廠。

      4.3.2?進廠車輛由保衛科根據辦公性質發紅、藍兩種顏色進廠許可證,分別代表:紅色:經常需要進廠辦公的車輛 ;藍色:臨時辦公車輛,許可證背面印有廠區駕駛安全須知。總經理辦根據需要對貴賓車輛發“貴賓通行證”。

      4.3.3?車輛在廠區主干道路、次干道路、碼頭等作業現場車輛行駛速度應視現場情況按限速標志控制安全行駛車速。進入廠門口、廠房內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人多、情況復雜處應“一慢二看三通過”。特殊專用車輛如叉車、翻斗車、拖車的運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10公里/小時,特別車道(如斜坡路、作業現場、碼頭吊車軌道內等)不大于5公里/小時,執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規定車速限制。車輛進入碼頭行駛時,應遵守工程車輛優先的原則,限速行駛,行車通道不準停車。

      4.3.4?非生產車輛禁止駛入碼頭作業現場,代表政府執法部門的車輛除外,其它特殊情況,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部門的車輛需進入現場經總經辦批準并發“貴賓通行證”,事先通知安全監督部,必須落實安全措施,經檢查確認現場安全,予以放行。公司在辦公樓廣場、1區質保部樓下、船電廠房外、3區門崗設停車場。候工樓門前設臨時停車場供非生產車輛停靠。

      4.3.5?車輛在遇人行橫道上有行人時應減速讓行。

      4.3.6?汽車吊禁止在懸掛吊物狀態下行駛;作業完畢應收回吊臂, 固定好吊鉤后方可行駛。

      4.3.7?通勤客車在廠內應按指定的路線行駛,不得任意改線,進出廠門不得搶行。

      4.3.8?同向行駛的機動車,前、后車之間應根據車輛行駛速度、路面和氣候情況,保持隨時可以制動停車的距離。

      4.3.9?機動車倒車時,駕駛員須先查明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在廠房、倉庫、碼頭等處倒車時,應有人指揮。

      4.3.10?凡遇冰雪路滑和大霧天氣所有車輛一律由中遠路行駛。

      4.4?車輛安全要求

      4.4.1?可在廠外行駛的車輛應由公安交通部門核發牌號和行駛證,車輛應按公安交通部門的規定接受檢驗。

      4.4.2?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由市級主管部門核發牌號和行駛證,牌證不準挪用、涂改和偽造。廠內行駛的車輛由設備動力部組織由市級主管部門每年進行一次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車輛一律不準繼續行駛。

      4.4.3?車輛應進行保養、維護,確保制動、轉向系統靈敏,技術狀況良好。車輛安全裝置應齊全良好,并符合下列要求:

      a)?發動機及各種儀表工作正常。

      b)?制動系統靈活可靠。

      c)?轉向系統靈活有效,行駛中不得跑偏、抖動,方向盤自由行程不超過30度。

      d)?行駛傳動運轉應均勻,無異動。

      e)?車輛必須裝備喇叭,且要清晰靈敏。

      f)?車輛必須裝備各種燈光裝置,并且齊全有效,護罩完整,如制動燈、轉向燈、照明燈。

      g)?在車的左右兩側及駕駛室內裝備后視鏡。

      h)?如有駕駛室,在前風擋玻璃左右兩邊應裝有靈敏的雨刮器。

      i)?大型貨車的前后橋間或掛車的前后車間應設置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

      g)?車輛應保持清潔,無漏氣、漏油、漏水現象;車廂整齊,無破損變形;掛鉤安全有效,行駛中無松動異響。

      k)?輪胎氣壓正常。

      4.4.4?駕駛員每天行車前,要對車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不準帶病行駛。

      4.5?廠內道路安全要求

      4.5.1?廠內道路的轉彎半徑應便于車輛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縱坡一般不得大于8%。

      4.5.2?跨越道路上空架設管線或其他構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凈高不得小于5米。

      4.5.3?廠內道路設置交通標志,其設置位置、形式、尺寸、顏色等須符合國家規定。

      4.5.4?廠內道路應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穩固、邊坡整齊、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設施。

      4.5.5?廠內道路在彎道、交叉路口不應有妨礙駕駛員視線的障礙物,道路兩旁種植的樹木不應遮擋路燈及交通標志,不應妨礙車輛視距及行人通行。

      4.5.6?路面寬度9米以上的道路應劃中心線,實行分道行車。

      4.5.7?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隨意侵占廠區道路,不應妨礙交通秩序。

      4.5.8?任何單位須臨時占用消防、安全通道裝卸貨物時,應設有明顯的標識,使過往車輛注意減速慢行通過。

      4.5.9?任何單位(部門)挖掘廠內道路施工,必須經安全監督部同意,施工現場應設專人維護交通安全,并設警告牌、拉警戒線和夜間安裝警示紅燈。施工完畢立即將道路恢復原狀。地下施工前,應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后方可施工。施工主管部門負責確認施工現場地下管網、電纜等設備情況,向施工隊交待清楚,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如需臨時堵塞通道應設標識,請繞道行駛。

      4.6?行人安全要求

      4.6.1?有人行道的,行人應在人行道通行;無人行道的,行人應靠道路右側通行并注意來往車輛,不得在機動車道內行走,不得在馬路上打鬧。

      4.6.2?行人若需穿越道路應走人行橫道。

      4.6.3?行人在碼頭等生產現場行走,應注意躲避車輛,不得與車輛搶行。

      4.6.4?行人不得在起重機的行走機構前停留,不得隨意穿越起重機行走機構的安全防護鏈。

      4.7?騎自行車安全要求

      4.7.1?自行車按線行駛,通過路口時要慢行注意過往車輛和行人。確認安全時方可通過。

      4.7.2?自行車禁止載人。

      4.7.3?用自行車載物時,長不超過1米,寬不超過0.5米,重量不超過30公斤。

      4.7.4?自行車必須保證車后制動良好有效,否則禁止使用。

      4.7.5?自行車必須停放在指定地點存放,禁止亂停亂放。

      4.8?入廠檢查安全要求

      保衛科應對外來入廠人員施行安全檢查,首先了解入廠去向,如需到碼頭現場和登船人員必須按規定要求配備安全帽,上船施工人員必須配備安全帶,禁止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場,經檢查不符合要求者,拒絕入廠。

      4.9?機動車輛停放管理規定

      4.9.1?停車場位置和允許停放車輛類別

      序號 停車場位置 允許停放車輛 不允許停放車輛? 1 辦公樓門前 中遠船務辦公車公司辦公車、外來辦公車(轎車、面包車等) 貨車、通勤班車、生產車輛、員工自駕車? 2 車隊南側 通勤班車、員工自駕車、外來辦公車 生產車輛? 3 船電車間南側 員工自駕車 生產車輛? 4 侯工樓南側 員工自駕車、送貨車輛、外來辦公車輛臨時停放、生產車輛(不含起運車間)。 起運生產車輛? 5 質檢部辦公樓北 不允許進入碼頭的非生產車輛臨時停放 生產車輛? 6 3區東堤邊檢崗 不允許進入碼頭的非生產車輛臨時停放 生產車輛、員工自駕車? 7 2區東 生產車輛 除生產車輛

      4.9.2?停車場設固定停車位,每輛車按車牌號停車,新增加輛需向總務部申請車位,外來辦公車輛停放在指定停車位。

      4.9.3?各部門、車間及個人不允許將停車場地占用,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占用的須事先請示總務部,按批準意見執行。

      4.9.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將車輛停放在非停車場,對亂停亂放車輛(除生產車輛作業需要外)給予100元罰款。

      4.9.5?凡因生產或公司總體規劃需要取消停車場地,主管部門需提前15天報總務部,并對停車場另做安排。

      4.9.6?各停車場設專用標志p。

      5.0?本規定由安全監督部負責編寫和解釋。

      第11篇 海上水上船舶交通運輸安全管理部分

      第一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 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在二級單位設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崗;基層單位應設立 專(兼)職安全員。

      第二條 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崗位)職責

      (一)企業及二級單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崗)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海(水)上船舶交通運輸安全法規、條例、標準,及集團公司的各項規章 制度;

      2.制訂、完善有關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3.根據季節特點、作業要求,及時組織安全檢查,監督存在問題和隱患的整改;

      4.落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安全活動;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臺賬和安全資料;

      6.負責船舶及船員的保險;

      7.參與對船長、船舶駕駛員、船舶輪機員的技術考核工作和船長指揮資格的認定;

      8.負責對船舶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做好事故統計和上報。

      (二)專(兼)職安全員職責:

      1.全面貫徹上級領導指示精神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負責對船舶安全設施進行安全檢查,落實整改存在的隱患;

      3.組織安全活動,并做好記錄;

      4.建立、健全安全臺賬和資料。 第三條 應建立并實行以下制度:

      (一)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二)員工技能考核評定管理制度;

      (三)船長指揮資格認定制度;

      (四)船舶應急預案;

      (五)船舶與設備安全維護保養制度;

      (六)危險貨物裝卸、運輸、管理制度。

      第四條 應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臺賬和資料:

      (一)船舶基本情況臺賬;

      (二)船舶證書登記臺賬;

      (三)船舶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檔案;

      (四)船舶事故登記檔案;

      (五)船舶航海圖書臺賬;

      (六)船舶救生器材、信號配備臺賬;

      (七)船舶消防設備、器材登記、維護臺賬;

      (八)船岸聯合應急演習計劃、演習記錄。

      第五條 船舶單位和每條船舶都應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習。 第二章 船舶單位安全要求

      第六條 從事海(水)上交通運輸的單位應取得國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國際、沿海或內河 營運資質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第七條 船舶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建立安全管理體 系,并應取得國家海事主管部門核發的符合證明(doc)和安全管理證書(smc)。

      從事國際船舶營運的船舶單位應按照《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建立安全管理體 系,并取得國家海事主管部門及參加國際海事組織國家的海事主管部門核發的符合證明(doc)和安全 管理證書(smc)。

      第八條 船舶單位應使船舶和設備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確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條 船舶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的規定,配備合格的船員。

      第十條 在船舶租賃時,應簽定船舶租賃服務合同。合同中應明確雙方安全責任、權力與義務。

      第三章 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 船舶投入使用前應取得國家海事主管部門簽發的國籍證書、船舶登記證書、最低配員 證書等法定證書,并按有關規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和適航證書。

      第十二條 應按照規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門對船舶的安全檢查,并認真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十三條 船舶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各項安全標志,正確的顯示號燈、號型。在危險區、作業區與生活區應按照有關規范劃定明顯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標識。船舶的關鍵性設備和技術系統應采用 顏色、文字、銘牌等加以標識,并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使用。關鍵性操作如救生艇釋放程序、 二氧化碳釋放程序、消防炮啟動程序等應在操作地點以文字標明。

      第十四條 應記錄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輪機日志》。 第四章 從業人員資格

      第十五條 船舶單位管理人員中半數以上的人員應取得交通部認可機構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或 取得航運、航海、船舶、船機等專業中等(內河、職高)以上學歷。

      第十六條 船舶單位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應持有與船舶種類相適應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輪的適任 證書。

      第十七條 船舶單位應有四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且管理人員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上。 第十八條 從事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船舶單位,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應的危險品船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海務、機務主管還應持有與船舶種類相適應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

      第十九條 有船單位應對陸岸基地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及實際業務能力作出評估,以確保其具有適當的資格。

      第五章 船員安全要求

      第二十條 船員所持有的適任證書、特殊培訓合格證及專業培訓合格證應與其服務船舶的種類、 等級、航區相適應;不應低于所擔任的職務。

      (一)船長應負責船舶安全運輸管理,全面貫徹執行有關安全和防污染公約、規定、規則、指南 和標準。

      (二)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錨泊值班責任;制訂并組織實施甲板部各項 工作計劃,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負責貨物的配載、裝卸、交接和運輸等管理。

      (三)輪機長是全船機械、動力、電氣(無線電通信導航和甲板部使用的電子儀器除外)設備的 技術總負責人,并對甲板部所管設備的技術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船舶預防檢修計劃和技術操作 規程,使各種設備保持良好技術狀態,確保船舶安全。

      (四)船舶在停泊期間,應配備足夠的并具有熟練操作能力能夠保持船舶及相關設備安全有效運 行的船員。無論何時,船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不應同時離船。

      (五)因需要需增加船員時,船上總人數不應超過救生設備的定員。 第六章 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船舶的安全檢查應按《安全檢查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海(水)上船舶應在有效證書中所允許的航區及海洋環境條件范圍內進行航行和施 工作業;否則應提前到避風水域避風。

      第二十三條 船舶航行應嚴格遵守有關的航行和避碰規則。在大風浪中、霧中、冰區、夜間、分 道通航及狹窄水道、進出港航行應嚴格按照有關的規則、指南執行,正確顯示號燈號型,并與有關方 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聯絡,嚴格駕駛室及輪機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條 船舶系泊作業中應加強船岸聯系,嚴格執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海(水)上拖帶作業中拖輪、輔助船與護航船的選擇應符合相關標準與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海(水)船舶所載物品應滿足船舶技術證書的要求,人員交通應乘坐交通船,載客人數控制在額定載客人數之內。

      第二十七條 船舶動火作業應按交通部、公安部、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令第 31 號公布《船舶修理 防火防爆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按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12篇 石油銷售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石油銷售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企業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產品經銷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機關各部門。

      第三條交通安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確保交通安全。

      第四條公司應將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總體工作之中。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駕駛員,是指公司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有效駕駛證件,駕駛本企業所管理車輛的從業人員。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車輛,是指公司所有的各種機動車輛。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道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和廠區,生活區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司內部道路。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公司綜合辦公室為交通安全歸口管理部門,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責是:

      (一)組織落實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上級各項安全生產要求,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并組織落實;

      (二)制定交通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公司內部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四)負責組織內部交通安全檢查,對事故隱患和交通違章行為按規定及時處理;

      (五)負責公司車輛保險管理工作;

      (六)對公司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進行內部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建立交通事故檔案,并負責交通事故統計報告;

      (七)定期向主管領導提交安全生產責任制述職報告,匯報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情況和建議,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九條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機構(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制度及標準;

      (二)制定公司交通安全宣傳和教育培訓計劃,并負責實施;

      (三)負責公司職業,非職業以及聘用駕駛員的安全管理;

      (四)負責公司所屬和租賃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負責公司車輛保險管理工作;

      (六)組織運輸車隊實施風險管理工作,并抓好落實;

      (七)組織內部交通安全檢查;

      (八)對公司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進行內部調查處理,建立交通事故檔案,并負責統計上報。

      第三章 教育培訓

      第十條公司應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對員工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和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規。

      第十一條公司應對駕駛員及相關人員定期進行交通安全培訓,對違章駕駛員舉辦專項交通安全學習班。

      第十二條交通安全教育培訓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有關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等;

      (二)交通安全常識;

      (三)交通運輸風險管理知識;

      (四)安全駕駛技術;

      (五)車輛機械常識;

      (六)職業道德教育;

      (七)交通事故案例;

      (八)其它交通安全內容。

      第四章 車隊管理

      第十三條車隊安全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要求;

      (二)建立、完善、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三)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目標、計劃、措施并組織實施;

      (四)開展對駕駛員動態分析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五)加強車輛維護保養,堅持車輛回場檢驗制度;

      (六)強化風險管理,實施車隊hse'兩書一表'。

      第十四條車隊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教育;

      (二)安全獎懲;

      (三)駕駛員管理;

      (四)車輛維修保養;

      (五)車隊安全會議;

      (六)安全檢查;

      (七)車輛調度;

      (八)節假日'三交一封'。

      第十五條車隊應定期召開安全會議。

      第十六條車隊應按規定建立基層安全基礎管理臺帳,駕駛員動態分析臺帳,安全行駛檔案,事故內部調查分析及處理檔案和車輛安全技術檔案等資料。

      第五章 駕駛員管理

      第十七條公司應加強對職業駕駛員和非職業駕駛員管理。

      職業駕駛員指以駕駛車輛為全部或主要職業的人員;非職業駕駛員指企業其它崗位從業人員因工作需要,駕駛本公司車輛的人員。

      第十八條公司應對駕駛員建立完整的安全行車檔案,主要內容包括:安全行駛公里數、培訓考核、違章積分記錄以及安全獎懲等。

      第十九條車隊應對駕駛員進行分類管理,對駕駛客運車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特種車輛實施重點管理。

      第二十條對非建制車隊,零散車輛的駕駛員應相對集中,指派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加強對客運車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特種車輛駕駛員的錄用、考核、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執行任務時,應持有派車單位派車人員簽發的路(運)單,并按規定行駛。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實行長途行車審批和派車安全交待制度,派車人員應根據天氣、路況和行車條件對執行任務的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長途派車單上應注明行駛路段的主要交通危害和預防措施。

      第二十四條應禁止駕駛員疲勞駕車。駕駛員連續長途駕車超過4小時應停車休息,休息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每日駕車行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因工作需要,確需超過行駛8小時時,應配備2名駕駛員輪換駕駛。

      第二十五條嚴禁強令駕駛員違章行車。遇有下列情況,駕駛員有權拒絕駕駛車輛:

      (一)裝載物品不符合裝載規定;

      (二)車輛存在嚴重故障隱患;

      (三)工作疲勞,身體不適或正在患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

      (四)其他有礙安全駕駛情況。

      第二十六條公司從外部聘用車輛駕駛員,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公司應對擬聘用車輛駕駛員做下列審查:

      (一)駕駛員的有效居民身份證;

      (二)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核發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齡3年以上;

      (三)年齡在50周歲以下;

      (四)當年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

      第二十七條聘用單位與聘用駕駛員應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教育責任、管理責任、經濟責任、違約責任及權利和義務等事項。

      第二十八條聘用單位應為聘用駕駛員投保駕駛員人身意外保險。

      第六章 車輛管理

      第二十九條公司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對于長途載客汽車和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以及國家規定的其它車輛,應當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

      第三十條公司應建立完整的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狀況,歷次維護保養及大修時間、內容、更換零部件記錄,車輛損壞及修復情況。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按規定為車輛辦理保險,車輛保險辦理和理賠工作由車輛管理部門統一負責。

      第三十二條公司應建立車輛維護保養和檢查制度,對車輛定期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不得運行。

      第三十三條公司分散車輛應相對集中管理,委托具有資質的車輛維修單位進行回場檢查和定期維修保養。

      第三十四條駕駛員應堅持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的'三檢制',對車輛各部件和裝載物品進行檢查。

      第三十五條節假日期間,對非生產運行車輛和非值班車輛實行定點封存管理。

      第三十六條拉運易燃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的駕駛員,押運員,以及車輛的裝載,行駛,停放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車輛進入生產廠(場)區以及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道路,必須符合防火防爆等規定。

      第三十八條公司從外部租賃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附加費證、保險費憑證等必須齊全有效,按照'誰租賃,誰負責,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依法簽訂租賃合同,并加強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公司處置車輛時應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否則,不得轉交出售車輛。

      各公司出租車輛時必須依法簽訂安全合同,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四十條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司車輛發生的各類交通事故均應按有關規定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

      第四十一條公司發生的各類交通事故均應記錄,事故檔案應包括從事發報告、調查、理賠到結案處理的全過程內容。

      第四十二條公司發生的各類交通事故,除配合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外,應及時進行現場取證和內部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三條公司應對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四條公司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制定交通違章處理相關規定。

      有下列違章行為以及由此而造成事故的,應加重對駕駛員及有關責任人員處理。

      (一)無證駕車;

      (二)酒后駕車,違反職業道德以及嚴重違章等;

      (三)擅自駕駛車輛辦理私事;

      (四)私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五)明知車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報告,不檢修或不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因下列情況造成交通事故,除按規定對駕駛員做出處理外,還應對單位和單位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明確交通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交通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違反交通安全法規,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決定,規章制度的;

      (三)管理松懈,明知車輛存在事故隱患而未及時消除的;

      (四)發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同類事故在一定時期內重復發生的;

      (五)發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有意隱瞞不報、謊報或不及時報告的;

      (六)違反本辦法及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或嚴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相關規定執行。

      交通安全與車輛管理規定(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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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輛管理,維護廠內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廠內交通事故和企業財產遭受損失,確保行車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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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為認真做好分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杜絕或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國家財產和分公司員工的人身安全,保證生產運輸任務的順利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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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加強院區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證交通安全暢通,規范院區車輛登記、出入、行駛、停放等管理,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車輛包括公務用車、學生班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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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顧問項目業主臨時公約附件三:顧問項目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規定________________(項目名稱)是全體業主共同的家園。為維護小區的安寧、整潔和祥和,全體業主共同 ...[更多]

      • 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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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內部道路交通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人員的人身安全,有效實現人車分流,提高道路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