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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安全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1-17 17:00:02 查看人數:36

      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規范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以下簡稱報警器)的管理,確保報警器時刻處于完好備用和報警可信的狀態,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氣體:指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可燃液體氣化后形成的可燃氣體。

      有毒氣體: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通過肢體接觸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氣體。常見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氫、苯、氰化氫、氨、氯氣、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氣(碳酰氯)等。

      釋放源:指可釋放能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或有毒氣體的位置或地點。

      檢(探)測器:指由傳感器和轉換器組成,將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濃度轉換為電信號的電子單元。

      指示報警設備:指接受檢(探)測器的輸出信號,發出指示、報警、控制信號的電子部件。

      檢測范圍:指檢(探)測器在試驗條件下能夠檢測出被測氣體的濃度范圍

      報警設定值:指報警器預先設定的報警濃度值。

      響應時間:指在試驗條件下,從檢(探)測器接觸被測氣體達到穩定指示值的時間。通常,達到穩定指示值90%的時間作為響應時間;恢復到穩定指示值10%的時間作為恢復時間。

      安裝高度:指檢(探)測器檢測口到制定參照物的垂直距離。

      爆炸下限:指可燃氣體爆炸下限濃度(v%)值。

      爆炸上限:指可燃氣體爆炸上限濃度(v%)值。

      最高容許濃度:指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均不應超過的有毒化學物質的濃度。

      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指一個工作日內,任何一次接觸不得超過的15分鐘時間加權平均的容許接觸水平。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指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小時工作日的平均容許接觸水平。

      直接致害濃度:指環境中空氣污染物濃度達到某種危險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損害健康,或使人立即喪失逃生能力。

      3. 職責

      3.1 生產部負責生產裝置設置報警器的施工及投運前的檢查驗收工作;負責報警器年(季)度檢測、技改計劃的審核;負責報警器運行狀況和檢修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報警器運行指標(投運率、完好率和準確率)的考核。

      3.2 安全部負責對報警器設計、安裝、投用、管理、維修及現場使用工作的監督檢查。

      3.3 采供部負責報警器的采購工作,動力分廠配合采供部負責報警器的選型。

      3.4 動力分廠負責固定式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日常維護、檢修工作,并建立健全檔案資料。

      3.5 焦化分廠、甲醇分廠必須保證崗位操作人員懂得報警器的性能、原理,并會操作使用;負責報警器運行記錄,確保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正常運行。

      4.工作程序

      4.1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化工生產裝置及貯運系統,存在可燃氣體和有毒 氣體意外泄漏可能的區域,必須按照《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三同時”原則和設計規范的要求配備報警器。

      4.2 報警器屬于生產安全設施,實行公司、分廠、工區、班組四級管理,報警器的日常檢查、維護、檢修、停用、拆除與報廢工作需嚴格遵守《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4.3 選型要求

      4.3.1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必須選用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性能認證和消防認證。

      4.3.2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必須經國家制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還須經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防爆性能認證。

      4.3.3對機械性損壞、雨水和風沙等侵害有防護措施;有防電磁干擾功能,避免信號失真。

      4.4 安裝規范

      4.4.1設置的地點、數量、安裝方式應遵守《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gbzt22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2009)等現行標準規范,保障生產安全需求。

      4.4.2既屬可燃氣體又屬有毒氣體,只設有毒氣體報警器。

      4.4.3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的場所,應同時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

      4.4.4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場所,宜采用固定式報警器;當不 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備便攜式檢測報警器。

      4.4.5已知空氣中有毒氣體濃度經常或者持續超過報警限制的特殊場所,可不設立固定式有毒氣體檢測報警點。如因工作需要進入作業場所,有關人員應配備便攜式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及有效的個體防護用品。

      4.5 運行維護

      4.5.1 生產部每年制定報警器檢測計劃,并實施;每月對報警器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納入各分廠月度績效考核。

      4.5.2 安全部每季度對報警器進行一次檢查,分廠、工區每月對區域內的報警器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同時填寫《氣體泄漏報警系統專項檢查表》。

      4.5.3 生產崗位人員負責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的運行數據記錄工作,數據異常及時記錄填寫《固定式氣體報警儀巡查記錄表》,并向上級匯報。

      4.5.4 儀控人員每班對所轄區域報警器進行一次巡檢,發現故障及時處理,確保報警器運行正常;檢修維護報警器時,填寫《儀控檢修維護工作票》。

      4.6 檔案管理

      4.6.1 檢測報警器的原始資料及時存檔,包括名稱、型號、傳感器類型及壽命,主要技術指標以及出廠和安裝時間及安裝位置等。

      4.6.2 檢測報警器的運行記錄、標定記錄、維護記錄和計量檢定資料等及時存檔。

      4.7 報廢更新

      4.7.1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報警器,必須停用時需按相關程序審批,報安全部備案。

      4.7.2 在報警器臨時停用狀態下,生產單位應按照本規定4.4.4和4.4.5要求,配備便攜式檢測報警器,確定檢測頻率做好相關記錄,制定相關應急措施并嚴格執行。

      4.7.3 探測器的傳感器應按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壽命或無法正確標定時應及時更換。

      4.7.4由于使用不當或者惡劣環境的影響,確認檢測報警器損壞不能修復時,需要及時報廢更新。

      4.8 在報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5.相關文件

      《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2009

      《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gbzt 223-2009

      《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6.相關記錄

      《氣體泄漏報警系統專項檢查表》、《固定式氣體報警儀巡查記錄表》、《儀控檢修維護工作票》

      7.分發范圍

      生產部特檢職能級以上人員、安全部主管級以上人員;供應主管級以上人員;焦化分廠、甲醇分廠及動力分廠主管級以上人員、安全員、安全考核員、生產系統各班長tsd

      第2篇 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空氣呼吸器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20**年9月29日(試行)

      文件編號:

      受控狀態:

      分發號:

      編寫人:羅

      審核人:張

      陳福明

      批準人:牛祿

      20**年10月6日發布

      20**年10月8日執行

      吐哈石油鉆井公司

      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空氣呼吸器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20**年9月29日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空氣呼吸器是保護員工自身安全,防止有毒有害氣體危害所必備的專用防護儀器和裝備。為了加強維護和保管,確保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空氣呼吸器安全可靠,充分發揮其使用性能,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管和使用單位必須加強對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空氣呼吸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資料和臺帳,實行編號和分段管理。

      第三條

      管具公司、鉆井隊配備專人負責管理、使用維護和驗收等工作。

      第二章報警器、空氣呼吸器的選擇

      第四條

      呼吸保護裝備的選擇

      1、質量安全環保部應參照GB/T

      18664《呼吸保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根據作業環境中的污染或危害性質為作業人員選擇配備合適的呼吸保護裝備,并根據作業環境中污染物的濃度和佩戴者的本身特征選擇配備合適的面罩。

      2、有心肺系統病史或對全封閉呼吸保護裝備存在嚴重心理應激反應的作業人員應免于參與執行必須使用呼吸保護裝備的作業任務,新員工入廠體檢時必須嚴格把關。

      第五條

      選擇報警器具備的條件

      1、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應符合國家法令的要求。

      2、取得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頒發和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

      3、取得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部門發放的防爆合格證,并達到安裝現場所要求的防爆等級。

      4、技術先進、質量穩定、反應靈敏、便于維修、保證備品備件的供應。

      5、受其它氣體的干擾小,受溫度、濕度影響小。

      6、在國家標準頒布后,執行標準不能低于國家標準。

      第三章驗收

      第六條

      新購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的驗收由質量安全環保部、計劃設備資產部、物資供應中心、管具公司的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依據相關規定進行驗收。通過驗收后,管具公司和使用單位負責入庫建檔。

      第七條

      現場使用后的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回收時,由管具公司和使用單位負責人員進行交接驗收。

      第四章空氣呼吸器的例行檢查

      第八條

      空氣呼吸器購買后和使用前,必須進行下列檢查:

      1、檢查全面罩。面罩及目鏡破損的嚴禁使用。

      2、檢查氣瓶壓力余氣報警器。打開氣瓶開關,待高壓空氣充滿管路后關閉氣瓶開關,觀察壓力變化,當壓力表數值下降至4—6MPa時,應發出報警音響,并連續報警至壓力表數值“0”位為止。超過此標準為不合格。

      3、戴好面罩,使面罩與面部貼合良好,面部應感覺舒適,無明顯壓痛。

      4、深呼吸2—3次,對空氣呼吸器管路進行氣密性能檢查。氣密性能良好,打開氣瓶閥,人體能正常呼吸方能投入使用。

      第九條

      空氣呼吸器使用后,必須按下列要求使其盡快恢復使用前的技術狀態:

      1、清潔污垢,檢查有無損壞情況。

      2、用中性消毒液(不得使用含石碳酸的消毒液)洗滌面罩、呼氣閥及供氣調節器的彈性膜片。最后在清水中漂洗,使其自然干燥,不得烘烤曝曬。

      3、按使用前的準備工作要求,對空氣呼吸器進行氣密性試驗。

      4、將各系帶、背帶、腰帶恢復初始狀態。

      第十條

      進入油氣層前使用單位集中管理,進入油層后配發到崗位。空氣呼吸器實行定期檢查,公司每季度、管具公司和使用單位每月、作業崗位每班組織檢查一次。定期檢查的主要項目是:

      1、全面罩的鏡片、系帶、環狀密封、呼氣閥、吸氣閥、空氣供給閥等機件應完整好用,連接正確可靠,清潔無污垢。

      2、氣瓶壓力表工作正常,連接牢固。

      3、背帶、腰帶完好、無斷裂現象。

      4、氣瓶與支架及各機件連接牢固,管路密封良好。

      5、使用氣瓶壓力一般為28—30MPa。壓力低于24MPa時,必須充氣。

      6、整機氣密檢查:打開氣瓶開關,待高壓空氣充滿管路后關閉氣瓶開關,觀察壓力表變化,5分鐘內壓力表數值下降不應超過4MPa,超過4MPa的為不合格。

      7、余氣報警器檢查:打開氣瓶開關,待高壓空氣充滿管路后關閉氣瓶開關,觀察壓力變化,當壓力表數值下降至4—6MPa時,應發出報警音響,并連續報警至壓力表數值“0”位為止。超過此標準為不合格。

      8、空氣供給閥和全面罩的匹配檢查:正確佩帶空氣呼吸器后,打開氣瓶開關,在呼氣和屏氣時,空氣供給閥應停止供氣,沒有“咝咝”響聲。在吸氣時,空氣供給閥應供氣,并有“咝咝”響聲。反之應更換全面罩或空氣供給閥。

      第五章報警器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在油氣易泄漏、聚集、擴散場所,應按規定裝設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含硫地區應按設計裝設有毒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報警器設置的地點、數量、方式應參照SY5087—20**《含硫化氫油氣井安全鉆井推薦作法》4.2.4執行。

      第十二條

      報警器安裝場所和拆卸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氣體的密度、室外安裝應考慮主導風向等環境因素、雨水及有毒氣體對檢測原件的影響。

      2、報警器的安裝必須是由經過專業培訓的有資質人員進行安裝和調試。

      3、安裝前需對探測器、報警裝置、電纜進行認真檢查確保完好無損。

      4、探測器必須是專線供電。

      5、氣體報警裝置主機安裝在干部住井房內,司鉆操作室內安裝主機時必須滿足防爆要求。

      6、探測器安裝好后應對氣體報警器、各探頭進行調試,保證探測器的靈敏度,并在報警器面板上標識清楚各探頭的具體安裝位置。

      7、井隊不得隨意拆卸和挪動氣體報警裝置的任何部分,如需挪動和拆卸必須由管具公司儀器專業人員進行操作。

      8、固定式檢測儀由管具公司及時回收,便攜式檢測儀由使用單位保管使用。

      第六章報警器、空氣呼吸器的保管與發放

      第十三條

      硫化氫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由管具公司和使用單位實行集中保管和發放。

      1、使用單位應根據作業現場的要求,提出檢測儀器、防護器材的使用數量和期限,經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審核批準后,到管具公司領取。

      2、硫化氫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不得隨意發放,管具公司應嚴格按照審批程序發放,現場安裝調試合格后,交付鉆井隊使用。向現場發放的硫化氫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充氣泵等防護儀器和設備必須合格有效。

      3、正壓式呼吸器不得高壓儲存。

      4、入庫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充氣泵必須保持清潔衛生。

      5、呼吸器應在清潔、干燥、通風良好的貯存室中存放,產品在貯存時應裝入包裝箱內,避免陽光長時間的曝曬,不能與油、酸、堿或其他對產品有腐蝕性的物質一起貯存,嚴禁重壓。各類橡膠件的儲存應保持遮光、攝氏15-26度的適宜溫度庫房內,相對濕度40%一80%。長期不使用的,全面罩應處于自然狀態存放,其橡膠件應涂滑石粉,以延長使用壽命。

      第七章報警器、空氣呼吸器的現場使用

      第十四條

      管具公司配備三名專業人員,負責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發放登記和現場安裝調試工作;專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要愛護監測儀器和人身防護設備,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嚴格按照使用說明進行維護和使用。正壓式呼吸器在運輸過程中不得碰撞、重壓,氣瓶應為空瓶;但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

      第八章檢驗維護

      第十五條

      管具公司和使用單位應建立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充氣泵臺帳,及時更換配件,按時進行第三方校檢,對不合格的要及時進行有效處置,避免誤用。維修檢驗空氣呼吸器時必須認真填寫記錄卡片,并在其背托上粘貼檢驗合格證或標志。維修檢驗檔案和記錄卡片,應存檔保留五年以上。

      第十六條

      氣瓶應嚴格按國家有關高壓容器的使用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使用期以氣瓶標明期為準,正壓式呼吸器附件每年校檢一次,瓶體三年校檢一次。

      第十七條

      充裝氣瓶時必須按照安全規則執行。充裝好的氣瓶應放置貯存室,輕拿輕放,碼放整齊,高度不應超過

      1.2米,禁止陽光曝曬和靠近熱源。

      第十八條

      檢查、維護空氣呼吸器的安全規則:

      1、空氣呼吸器的高壓、中壓壓縮空氣不應直吹人的身體,以防造成傷害。

      2、空氣呼吸器不準做潛水呼吸器使用。

      3、拆除閥門、零件及撥開快速接頭時,不應在有氣體壓力下進行。

      4、空氣呼吸器減壓閥、報警器和中壓安全閥的壓力值出廠時已調試好,非專職維修人員不得調試,呼氣閥中的彈簧也不得任意調換。

      5、用壓縮空氣吹除空氣呼吸器的灰塵、粉屑時應注意操作人員的手、臉、眼,必要時應戴防護眼鏡、手套。

      6、氣瓶壓力表應每年校驗一次。

      7、氣瓶充氣不能超過額定工作壓力。

      8、不準將30MPa壓力的氣瓶連接最高輸入壓力20MPa的減壓器上。

      9、不準混用一段減壓和二段減壓呼吸器的零部件。

      10、不準使用已超過使用年限的零部件。

      11、空氣呼吸器的氣瓶不準充填氧氣,以免氣瓶內存在油跡遇高壓氧后發生爆炸,也不能向氣瓶充填其它氣體、液體。

      12、空氣呼吸器的密封件和少數零件在裝配時,只準涂少量硅脂,但不準涂油或油脂。

      第十九條

      固定式監測儀每年校驗一次,便攜式監測儀半年校驗一次。在超過滿量程濃度的環境使用后應重新校驗。

      第九章技術培訓

      第十三條

      空氣呼吸器的維修管理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具備下列條件方可上崗:

      1、掌握空氣呼吸器的工作原理,具有熟練的維修技術。

      2、能熟練進行充氣泵的充裝、檢驗和維修工作。

      3、能熟練使用空氣呼吸器的校驗儀器設備。

      4、具有進行空氣呼吸器的使用、保養技術培訓的能力。

      第十四條

      空氣呼吸器使用人員培訓的內容:

      1、空氣呼吸器的構造及工作原理。

      2、空氣呼吸器的正確使用方法。

      3、空氣呼吸器佩帶適應性訓練。

      4、空氣呼吸器的日常維護保養。

      5、空氣呼吸器故障的判斷與排除。

      第3篇 可燃氣體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了杜絕因可燃氣體泄露導致生產過程中員工中毒、氣體爆炸等事件發生,確保生產安全、有序運行,特制訂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類可燃氣體作業區域的員工、設備設施。

      3 職能部門

      可燃氣體安全小組為公司可燃氣體安全管理的最高部門,對公司可燃氣體安全管理負最高責任;安全小組負責每月組織一次專項檢查并組織召開會議,各單位向安全小組匯報本單位對隱患的排查方案、員工教育、整改措施、再檢查等方面的工作;研究決定可燃氣體及設施的相關安全操作問題,根據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對檢查出的重大隱患做出安全風險評價,討論、決定責任單位的具體考核方案,制訂相應的整改方案。

      4 各單位管理職責

      4.1安環科:負責對公司可燃氣體設備定期監察,組織安全檢查,不定期對可燃氣體區域人員、設備設施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各單位未檢查到位的問題給予考核,作好記錄存檔;負責對各單位的安全制度、整改方案落實情況監督、監察,對未按安全制度、整改方案落實執行的給予加倍考核。

      4.2安全員:每日到現場巡查可燃氣體區域的設備、設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情況,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建立隱患排查臺賬。

      4.3生產運營部:負責檢查各單位對可燃氣體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日常管理、檢修工作及設備安全的周檢查;負責保障可燃氣體設備、設施、配件的及時性和安全性。

      4.4分廠:分廠廠長對本廠涉及可燃氣體區域的人員安全、設備設施的完好性及安全性全面負責,每月組織一次對設備設施,管件,閥門氣密性檢查,組織涉及可燃氣體員工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訓,使員工清楚涉及可燃氣體崗位的危險源點。

      4.5作業長:每日必須要班前、班中檢查本作業區的危險源點,必須保證可燃氣體的各類閥門、法蘭盤、可燃氣體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有效并定期維護保養,報警裝置嚴禁消音斷電,電動氣動閥靈活可靠,無泄漏;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整改措施要以臺賬的形式記錄備查;作業前做好安全交底,班中做好員工的聯保互保,作業過程中做好安全檢查,杜絕違章操作,在涉及可燃氣體的區域檢修、維修要按照煤氣區域、煤氣設施多工種檢修作業安全操作規程、高危作業管理規定執行;維修后由使用方驗收,雙方負責人以書面形式簽字確認后方可使用。

      4.6班組長: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工作前開好安全會,做好安全臺賬規范記錄,作業前要做好安全交底并認真填寫,隨時掌握本班組人員的情緒波動情況,確保生產安全運行,做好班后會的設備、安全設施總結。

      4.7可燃氣體崗位工:應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操作,遵守公司規定,可燃氣體區域崗位執行人員掛牌制,嚴禁無人值守、單人作業,進入可燃氣體區域作業、巡查必須佩戴便攜式報警儀,報警儀報警后立即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做好超報記錄。

      4.8財務部:負責保障可燃氣體設備、設施資金及時的投入到位。

      5 可燃氣體區域技術要求

      5.1各單位對可燃氣體區域相關設備的嚴密性負責,保證各配件材質、質量、耐壓設計復合國家標準,相關部位必須設置可靠隔斷、逆止和緊急切斷裝置,保證可燃氣體放散、通風排氣裝置的正常運行。

      5.2各單位對可燃氣體區域相關管道應標有明顯的氣體流向標志、編號以及所有可能泄漏氣體的地方均應掛有提醒員工注意的警示標志,且各單位每年應對相關管道進行壁厚檢測,做好記錄。

      6 應急事故處置措施

      6.1各生產運營單位結合實際制定可燃氣體應急事故預案,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對應急設施、裝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6.2制定可燃氣體應急事故的處置方案,制定演練計劃,每年演練應急事故處置方案不少于2次,對應急演練的效果進行評估。

      6.3發生事故后,主要負責人應立即到現場組織搶救,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開展事故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應急結束后應編制應急救援報告。

      7 考核

      7.1各單位沒有按照本規定執行的,發現一次考核責任員工200元、班長400元、作業長600元、安全員800元、主管領導1500元、廠長3000元。

      7.2上述各職責部門均適用該考核規則。

      8 附則

      本規定由綜合管理部起草并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4篇 可燃性氣體氧氣含量檢測管理規定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生產過程中,艙室內可燃氣體含量和氧氣含量的檢測(簡稱測爆和測氧)的職責、范圍、方法和標準要求,旨在杜絕各類火災、爆炸及人員中毒、窒息等安全事故的發生。

      本文件適用于公司修造船現場可燃氣體含量、易燃易爆氣體和氧氣含量的檢測管理,也適用于公司陸域內相關動能管道維修前的測爆控制。

      2 定義

      可燃氣體:指能夠與空氣(或氧氣)在一定的濃度范圍內均勻混合形成預混氣,遇到火源會發生燃燒、爆炸的,并釋放出大量能量的氣體。

      3 職責

      3.1 安環部負責實施測爆和測氧并出具證書,負責測爆和測氧儀器日常維護、保管和定期報驗。

      3.2 施工部門負責施工區域可燃物質的清除,落實有效的通風、換氣,使艙室內可燃氣體、易燃易爆氣體和含氧量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3.3 物資部負責選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測爆和測氧儀器。

      3.4 質量部負責測爆和測氧儀器的送檢、取證。

      4 管理內容

      4.1 測爆和測氧人員

      4.1.1 經測爆和測氧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資質證書;

      4.1.2 身體健康,無禁忌癥;

      4.1.3 熟練掌握檢測儀器的使用和簡單維護方法。

      4.2 檢測儀器

      測爆儀和測氧儀必須是專業廠家生產合格儀器,經國家相關專業檢測部門檢測合格。

      4.3 檢測范圍

      4.3.1 測爆范圍

      a)貨油艙、泵艙、油艙油柜、化學品貨艙、液化氣船氣罐等各類危險化學品艙室及相關作業場所;

      b) 涂裝后的狹小、密閉艙室及通風不良處;

      c) 使用或儲存過有機溶劑、化學清洗劑等的易燃易爆艙室及相關作業場所;

      d) 其它儲存、盛裝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庫房、容器、管道等重要危險作業場所及相關系統、區域;

      e) 天然氣等泄漏后可能造成事故的的密閉艙室及通風不良處;

      f) 其它各類需要檢測的重要危險作業場所。

      4.3.2 測氧范圍

      a) 長期關閉的密閉艙室;

      b) 錨鏈艙、隔離空艙、壓載艙等通風不良的密閉艙室;

      c) 發生氧氣、惰性氣體、二氧化碳等氣體泄漏可能造成富氧或缺氧事故的的密閉艙室及通風不良處。

      4.4 測爆和測氧前應具備的條件

      4.4.1 測爆應具備的條件:

      a) 油船貨油艙室(包括管系)已進行洗艙,艙內艙壁、艙底及其構件、梯道、管系、閥門等部位的油垢(油腳)已被清除,艙內的加熱盤管、貨油管、掃艙管等已經清洗干凈,有關管系的閥門均已關閉,艙室已打開并經持續有效通風,閥件拆解后已經用盲板封閉,含油回絲布已經清除。

      b) 化學品船貨艙已經清艙結束,經過有效通風,有關管系的閥門已經關閉。

      c) 其它含油艙(柜)測爆前,艙室已清艙結束,油垢 (油腳)已被清除,并經持續有效通風。

      d) 液化氣船的氣罐的氣體已經經過置換,有關管系的閥門已經關閉。

      e) 涂裝艙室保持了24小時以上的有效通風或油漆表面基本固化,涂裝艙室內油漆桶含漆回絲布已經清除。

      f) 使用丙酮等危險化學品艙室測爆前,艙室內危險化學品及其容器已經清除,經過有效通風。

      g) 其他測爆部位,經過有效通風。

      h) 進入艙室檢測,艙室道門、人孔暢通無阻,無其他不安全因素影響檢測安全。

      3.4.2 測氧應具備的條件

      a) 密閉艙室測氧前,道門人孔已打開并已保持有效通風。

      b) 泄漏二氧化碳或惰性氣體的艙室,已保持有效通風。

      c) 進入艙室檢測,艙室道門、人孔暢通無阻。

      d) 無其它不安全因素影響檢測安全。

      4.5 檢測要求

      4.5.1 測爆要求

      a) 進入艙內測爆執行《密閉艙室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必須有專人監護。

      b) 涂裝部門向測爆人員介紹油漆和稀釋劑實際使用量、油漆干燥時間、涂裝作業結束時間和通風時間等情況。

      c) 清潔油艙部門向測爆人員介紹清艙作業情況及通風情況。

      d) 測爆人員進入艙室(場所)測爆前,檢查自身防護用品的穿戴,檢查防爆照明燈具,取出通訊器材及金屬物件并落實監護人。

      e) 測爆前檢查儀器,確保儀器工作正常,在空氣潔凈處先校準儀器。

      f) 測爆儀在使用的過程中,注意防止受到撞擊,探頭不可吸到水等液體,禁止拆裝測爆儀或更換電池。

      g) 測檢結束后,復核儀器的準確性,證明儀器在測檢全過程處于正常狀態。

      h) 進入艙室前,先將探頭從洗艙孔、觀察孔或人孔口放入艙內初步檢測,當可燃氣體濃度在爆炸下限的5%以上時,禁止入艙檢測。

      i) 進入艙室測爆后,取樣部位每艙至少選艙的前后左右各一處,每處一般測上、中、下三點;艙內測爆選擇的測點應為油管口附近、洗艙“盲區”、艙內可燃氣體積聚處和艙室死角之處。

      j) 對艙室測爆后還應對相鄰艙室及管道相通的艙室進行測爆。

      k) 記錄檢測值時,取艙室各測點中最大值為該艙檢測值。

      l) 進入艙室測爆之前還應滿足含氧量要求。

      m) 測爆不合格時,在防火區域掛(貼)有關禁區標識。

      n) 油輪、化學品船須每日對艙室氣體進行檢測,同時出具檢測單并告知船方。

      4.5.2 測氧要求

      a) 進入艙內測氧執行《密閉艙室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必須有專人監護。

      b) 測氧人員在測氧前,應了解檢測區域狀態,包括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有毒有害氣體,是否處于長期封閉的狀態,情況不清時,不準盲目進入。

      c) 測氧人員進入艙室(場所)測氧前,必須在空氣潔凈處先校準儀器,檢查自身防護用品的穿戴,檢查防爆照明燈具,取出通訊器材及金屬物件并落實監護人。

      d) 每次使用前、使用后須檢查儀器狀態是否正常,確保儀器完好;測氧儀在使用的過程中,注意防止受到撞擊,探頭碰到水等液體。

      e) 在存在可燃氣體的艙室內進行測氧過程中,禁止拆裝測氧儀或更換電池。

      f) 測氧結束后,復核儀器的正確性,證明儀器在檢測全過程處于正常狀態。

      g) 艙外探測:將探頭從洗艙孔、觀察孔或人孔口放入艙內初步檢測,當氧氣濃度在19.5%~23%之間,方可進入艙內檢測。

      h) 測氧時,在艙室各測點的讀數中選最小值為該艙檢測值; 在對氧氣泄漏區域進行測氧時,選最大值為該艙檢測值。

      i) 測氧不合格時,在艙室入口掛(貼)有關禁止人員入艙等標色。

      j) 船舶現場在艙室第一次打開道門后及時檢測,施工過程中每周抽測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4.6 檢測標準

      4.6.1 油輪、化學品船、液化氣船停靠碼頭標準

      全船各貨油艙、泵艙、隔離空艙及壓載艙可燃氣體的濃度必須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氧氣濃度在19.5%~23%之間。

      4.6.2 艙室作業可燃氣體和含氧量安全標準

      需要進行熱工作業或其它作業的艙室及相鄰艙室,可燃氣體的檢測濃度應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含氧量在19.5%~23%之間。

      4.7 檢測證書的簽發和失效

      4.7.1 測爆測氧完畢,測爆測氧人員出具《可燃氣體、氧氣檢測單》(gl/ch 04-011-r-01),在《可燃氣體、氧氣檢測單》上填寫測得數據,作出準確的鑒定并在檢測結果一欄以打鉤形式注明“允許”或“禁止”。

      4.7.2 《可燃氣體、氧氣檢測單》的數據,只能證明檢測單上所指艙室(場所)內的當時可燃氣體和氧氣含量狀況,并不保證該艙室內的可燃氣體(如石油氣、苯)和氧氣含量在檢測后保持不變。

      4.7.3 檢測單簽發后,危險作業場所及周圍區域,在人員進入作業前,須保持持續有效通風,確保狀態不發生變化,發生變化時檢測單自動失效,需重新進行檢測。

      4.7.4 在熱工作業過程中,保持通風,作業場所狀態發生突然改變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人員撤出危險區域,經復測合格方可恢復施工。

      4.7.5 可燃氣體測爆合格標準,以柴油為例,爆炸下限為0.6%,其爆炸下限的1%

      即: 0.6% × 1% = 60ppm。

      4.7.6 其它可燃氣體測爆合格標準見《部分可燃氣體和蒸氣與空氣混合的爆炸極限(按體積比計算)》。

      5 附件

      附件1 部分可燃氣體和蒸氣與空氣混合的爆炸極限(按體積比計數)

      6 附表

      附表1 可燃氣體、氧氣檢測單 gl/ch 04-011-r-01

      第5篇 可燃氣體和氧氣含量檢測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規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過程中艙室可燃氣體和含氧量檢測要求,確保船舶建造安全,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船舶建造密閉艙室含氧量和含有易燃易爆或可燃氣體艙室氣體含量的檢測。(以下稱測氧和測爆)

      3檢測儀器

      測氧儀和測爆儀應經國家或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并按規定的檢驗周期進行檢驗。每次使用前應依照其使用說明書或有關資料的規定檢查儀器是否正常,待確認該儀器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后,方可開始測檢工作。測檢結束后,再一次復核儀器的正確性,證明儀器在測檢的全過程處于正常狀態。

      4檢測人員

      4.1測氧和測爆由經過培訓取得檢測資質的人員實施。

      4.2檢測時實行雙人工作制。檢測人員在檢測時必須有一人進行監護。監護人不需有檢測資質。

      4.3檢驗人員要穿好勞動保護服裝、防滑鞋,戴好安全帽和手套,根據情況使用合格的呼吸器以及安全帶或安全索。所用手電筒或照明設備應為防爆型。

      4.4進入油艙、油柜進行測氧和測爆人員嚴禁攜帶火種、手機、對講機等物品,嚴禁穿著化纖服裝和穿帶釘鞋,禁止帶黑色金屬下艙,應佩帶防毒面具。

      5含氧量檢測要求

      5.1合格的氧氣含量在19.5%~23%。檢測合格的艙室應在其道門口處懸掛醒目的檢測數據板,應注明船舶名稱、艙室位置、檢測數據、是否允許進入、檢測人及檢測日期等參數。

      5.2船舶建造過程中,凡被封閉的油艙、隔離空艙、箱柜、容器罐等需進行作業,作業前應進行含氧量檢測,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艙作業。

      5.3檢測時應先在道門口檢測,確認合格后方可深入艙室或容器內檢測。檢測人員發現測氧儀報警必須馬上撤離,待進行有效通風后繼續進行檢測;也可利用長檢測管代替人員進入艙內進行檢測(具體操作方法由各企業自定,但是有人作業的艙室必須下到艙底檢測)。

      5.4已加油的油艙等存有可燃氣體的艙室進入前還應滿足可燃氣體檢驗要求。

      6可燃氣體檢測

      6.1凡屬下列部位,確因需要進行熱工作業及使用非防爆型電動、氣動工具和內燃機設備等,必須到所屬企業安全部門申請檢測,取得《可燃氣體檢測證書》《氧氣含氧量檢測證書》后,方可施工:

      6.1.1 船舶建造盛裝過易燃液體、氣體的容器、管道(如油艙、油柜、油罐及液化石油氣貯罐);

      6.1.2 乙炔站(發生器、瓶)、制氧站、液化石油氣庫(站)周圍禁區內;

      6.1.3 易燃易爆和危險化學品貯存場所以及加油站、油漆間等;

      6.1.4 油漆、泡沫噴涂作業和使用丙酮、乙醚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圍禁區內;

      6.1.5 動力管系的動力溝。

      6.2申請測爆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6.2.1 船舶分段、艙室噴涂作業后,保持了至少四小時的有效的機械排風,油漆表面基本固化,并將該艙室的通風設備關停20分鐘后再進行檢測。

      6.2.2 要進行熱工工作的燃油艙(柜)、污油艙(柜)、滑油艙(柜)等,已進行有效的清洗和通風除氣,所有連通的管系閥門應關閉。

      6.2.3 要進行熱工工作的含油管系和其它可能存在可燃物的管系及閥門等附件,必須用熱水或蒸汽沖洗,清除管系內部油氣,保持與大氣流通,并與含油艙柜拆開、隔離。

      6.2.4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區域和場所應定期申請檢測,必要時,也可隨時申請檢測。

      6.3檢測程序

      6.3.1 測爆人員接到檢測任務后,應掌握檢測艙室存在可燃性氣體的種類及爆炸極限和所檢測部位及其相臨艙室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有毒有害氣體,在不了解情況時,不準盲目進入。

      6.3.2 凡進入危險作業艙室(場所)檢測前,應先校準儀器,然后在進口處檢測氧氣和可燃氣體的濃度,當氧氣濃度在19.5%-23%,可燃氣體的濃度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時,方可進入艙內檢測。

      6.3.3 可燃氣體檢測點選擇:

      a.艙外探測:將取樣管或探頭從洗艙孔放入艙內,取樣部位每艙應至少選艙的前后端各一處,每處一般測上、中、下三點。

      b.進艙探測:在艙外探測可燃氣體的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5%,艙內測量選擇的測點應為油管口附近、洗艙“盲區”和艙內油氣積聚處所。

      c.在艙室各測點的讀數中選大者為該艙記錄。

      7允許熱工作業檢測條件

      需熱工作業的艙室或場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7.1艙內或容器內含氧量達到19.5%~23%;

      7.2已經檢測可燃氣體未超過爆炸下限的1%且再無產生易燃氣體的途徑,并具備良好的通風條件下方可進行。

      8檢測證書的簽發和失效

      8.1每次檢測完畢,測爆、測氧人員必須在《可燃氣體檢測證書》、《氧氣含量檢測證書》上根據測得數據做出準確的鑒定,合格后簽證。

      8.2可燃氣體檢測證書,只能證明檢測后簽發證明書上所指艙室(場所)內的可燃氣體處于相應的安全范圍,并不保證該艙室內的可燃氣體(石油氣、油漆溶劑)在檢測后保持永遠不變。因此,對允許熱工工作的艙室(場所)及周圍區域內,在施工前(施工過程中)應進行必要的復測,發現疑問應立即停止施工,再次申請復測。待可燃氣體排出并經檢測合格符合要求時方可繼續施工。施工前要認真檢查現場各種消防設施的完備性,以便采取應急措施。證書簽發后,如在證書所指的艙室(場所)內發現任何在檢測時已關閉或關緊的管道和閥門被開啟、損壞致使油類或石油氣重新進入時,證書則失效。

      8.3證書簽發的部位,不應包括各種管系、泵及其人員進不去和儀器擺不進的狹小部位,所以對這些部位的熱工工作應特別注意。事前必須采取通風和一端拆開等措施。

      8.4熱工工作的標準,必須嚴格要求,嚴加控制。熱工工作的艙室(處所)可燃氣體濃度不準超過可燃氣體爆炸下限的1%。

      8.5熱工作業的艙室應有良好的通風,必要時,應采取機械排風和開工藝孔等措施。

      9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第6篇 可燃氣體氧氣含量檢測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規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過程中艙室可燃氣體和含氧量檢測要求,確保船舶建造安全,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船舶建造密閉艙室含氧量和含有易燃易爆或可燃氣體艙室氣體含量的檢測。(以下稱測氧和測爆)

      3檢測儀器

      測氧儀和測爆儀應經國家或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并按規定的檢驗周期進行檢驗。每次使用前應依照其使用說明書或有關資料的規定檢查儀器是否正常,待確認該儀器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后,方可開始測檢工作。測檢結束后,再一次復核儀器的正確性,證明儀器在測檢的全過程處于正常狀態。

      4檢測人員

      4.1測氧和測爆由經過培訓取得檢測資質的人員實施。

      4.2檢測時實行雙人工作制。檢測人員在檢測時必須有一人進行監護。監護人不需有檢測資質。

      4.3檢驗人員要穿好勞動保護服裝、防滑鞋,戴好安全帽和手套,根據情況使用合格的呼吸器以及安全帶或安全索。所用手電筒或照明設備應為防爆型。

      4.4進入油艙、油柜進行測氧和測爆人員嚴禁攜帶火種、手機、對講機等物品,嚴禁穿著化纖服裝和穿帶釘鞋,禁止帶黑色金屬下艙,應佩帶防毒面具。

      5含氧量檢測要求

      5.1合格的氧氣含量在19.5%~23%。檢測合格的艙室應在其道門口處懸掛醒目的檢測數據板,應注明船舶名稱、艙室位置、檢測數據、是否允許進入、檢測人及檢測日期等參數。

      5.2船舶建造過程中,凡被封閉的油艙、隔離空艙、箱柜、容器罐等需進行作業,作業前應進行含氧量檢測,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艙作業。

      5.3檢測時應先在道門口檢測,確認合格后方可深入艙室或容器內檢測。檢測人員發現測氧儀報警必須馬上撤離,待進行有效通風后繼續進行檢測;也可利用長檢測管代替人員進入艙內進行檢測(具體操作方法由各企業自定,但是有人作業的艙室必須下到艙底檢測)。

      5.4已加油的油艙等存有可燃氣體的艙室進入前還應滿足可燃氣體檢驗要求。

      6可燃氣體檢測

      6.1凡屬下列部位,確因需要進行熱工作業及使用非防爆型電動、氣動工具和內燃機設備等,必須到所屬企業安全部門申請檢測,取得《可燃氣體檢測證書》《氧氣含氧量檢測證書》后,方可施工:

      6.1.1 船舶建造盛裝過易燃液體、氣體的容器、管道(如油艙、油柜、油罐及液化石油氣貯罐);

      6.1.2 乙炔站(發生器、瓶)、制氧站、液化石油氣庫(站)周圍禁區內;

      6.1.3 易燃易爆和危險化學品貯存場所以及加油站、油漆間等;

      6.1.4 油漆、泡沫噴涂作業和使用丙酮、乙醚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圍禁區內;

      6.1.5 動力管系的動力溝。

      6.2申請測爆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6.2.1 船舶分段、艙室噴涂作業后,保持了至少四小時的有效的機械排風,油漆表面基本固化,并將該艙室的通風設備關停20分鐘后再進行檢測。

      6.2.2 要進行熱工工作的燃油艙(柜)、污油艙(柜)、滑油艙(柜)等,已進行有效的清洗和通風除氣,所有連通的管系閥門應關閉。

      6.2.3 要進行熱工工作的含油管系和其它可能存在可燃物的管系及閥門等附件,必須用熱水或蒸汽沖洗,清除管系內部油氣,保持與大氣流通,并與含油艙柜拆開、隔離。

      6.2.4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區域和場所應定期申請檢測,必要時,也可隨時申請檢測。

      6.3檢測程序

      6.3.1 測爆人員接到檢測任務后,應掌握檢測艙室存在可燃性氣體的種類及爆炸極限和所檢測部位及其相臨艙室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有毒有害氣體,在不了解情況時,不準盲目進入。

      6.3.2 凡進入危險作業艙室(場所)檢測前,應先校準儀器,然后在進口處檢測氧氣和可燃氣體的濃度,當氧氣濃度在19.5%-23%,可燃氣體的濃度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時,方可進入艙內檢測。

      6.3.3 可燃氣體檢測點選擇:

      a.艙外探測:將取樣管或探頭從洗艙孔放入艙內,取樣部位每艙應至少選艙的前后端各一處,每處一般測上、中、下三點。

      b.進艙探測:在艙外探測可燃氣體的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5%,艙內測量選擇的測點應為油管口附近、洗艙“盲區”和艙內油氣積聚處所。

      c.在艙室各測點的讀數中選大者為該艙記錄。

      7允許熱工作業檢測條件

      需熱工作業的艙室或場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7.1艙內或容器內含氧量達到19.5%~23%;

      7.2已經檢測可燃氣體未超過爆炸下限的1%且再無產生易燃氣體的途徑,并具備良好的通風條件下方可進行。

      8檢測證書的簽發和失效

      8.1每次檢測完畢,測爆、測氧人員必須在《可燃氣體檢測證書》、《氧氣含量檢測證書》上根據測得數據做出準確的鑒定,合格后簽證。

      8.2可燃氣體檢測證書,只能證明檢測后簽發證明書上所指艙室(場所)內的可燃氣體處于相應的安全范圍,并不保證該艙室內的可燃氣體(石油氣、油漆溶劑)在檢測后保持永遠不變。因此,對允許熱工工作的艙室(場所)及周圍區域內,在施工前(施工過程中)應進行必要的復測,發現疑問應立即停止施工,再次申請復測。待可燃氣體排出并經檢測合格符合要求時方可繼續施工。施工前要認真檢查現場各種消防設施的完備性,以便采取應急措施。證書簽發后,如在證書所指的艙室(場所)內發現任何在檢測時已關閉或關緊的管道和閥門被開啟、損壞致使油類或石油氣重新進入時,證書則失效。

      8.3證書簽發的部位,不應包括各種管系、泵及其人員進不去和儀器擺不進的狹小部位,所以對這些部位的熱工工作應特別注意。事前必須采取通風和一端拆開等措施。

      8.4熱工工作的標準,必須嚴格要求,嚴加控制。熱工工作的艙室(處所)可燃氣體濃度不準超過可燃氣體爆炸下限的1%。

      8.5熱工作業的艙室應有良好的通風,必要時,應采取機械排風和開工藝孔等措施。

      9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第7篇 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

      (以下簡稱報警器)管理,確保生產裝置實現安全運行,根據《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gb50493-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儀表設備管理規定》

      (中國石化生[ ]62號),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是指固定式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

      第三條 應用報警器監視生產裝置、罐區、液化氣站等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露和積聚狀況,是預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須加強對報警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工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設備管理部是報警器的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公司新增報警器的實施及投用前的驗收檢查;

      (二)負責公司報警器更新、大修計劃的審核;

      (三)負責公司新增、更新、技措項目中報警器的選型審定;

      (四)負責公司報警器的定期檢查考評。

      第五條 公司安全環保部參與新增報警器的審查和投用前的驗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現有報警器拆除、停用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參與對報警器設計、安裝、投用、管理、維修工作的監督;

      (三)參與新建裝置、新增報警器設置的審查。

      第六條 直屬單位設備管理部門是本單位報警器的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報警器年

      (季)度檢修、技措計劃的審核和實施;

      (二)負責組織新增、更新報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驗收檢查;

      (三)負責報警器運行狀況和維護、檢修質量的檢查;

      (四)負責報警器運行指標

      (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

      (五)負責正常業務范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直屬單位安全部門參與本單位新增報警器的審查和投用前的驗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現有報警器拆除、停用、臨時停用的審查和備案;

      (二)負責對報警器設計、安裝、投用、管理、維修工作的監督;

      (三)負責本單位新建裝置、新增報警器設置的審查。

      第八條 直屬單位儀表

      (電儀)車間負責報警器的日常維護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報警器的報廢、更新、大修計劃,報直屬單位設備管理部門;

      (二)生產單位需要移位、拆除或停用報警器時,需報直屬單位安全部門審批,設備管理部門備案,儀表

      (電儀)車間負責實施;

      (三)負責報警器的日常維護工作;配合檢定單位做好定期檢定工作;

      (四)建立健全技術檔案資料。

      第九條 其他相關單位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物資裝備中心在采購報警器前,擬選定的供貨廠家及規格型號必須經使用單位同意,公司設備管理部、安全環保部確認后,方可實施采購;

      (二)生產車間的操作人員必須懂得報警器的原理、功能等,并會操作使用。

      第三章 選型與安裝

      第十條 報警器選型要求:

      (一)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符合國家法定要求;

      (二)取得國家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

      (三)取得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部門發放的防爆合格證,并達到安裝現場所要求的防爆等級;

      (四)技術先進,質量穩定,反應靈敏,便于維修,保證備品備件的供應;

      (五)受其他氣體的干擾小,受溫度、濕度影響小;

      (六)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要求。

      第十一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石化生產裝置及儲運系統必須按照“三同時”原則配備報警器。

      第十二條 報警器安裝場所應注意的主要問題:

      (一)可能泄漏的可燃和有毒氣體的性質;

      (二)室外安裝時應考慮主導風向等環境因素;

      (三)雨水及有毒氣體對檢測元件的影響;

      (四)便于維護和校驗。

      第四章 日常維護與檢定

      第十三條 報警器的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均應達到100%。

      第十四條 按照公司設備點檢制的要求認真做好報警器的點檢工作;定期對報警器進行校準工作

      (檢定、校準人員必須取得計量檢定員證書),以確保報警器的安全平穩運行。

      第十五條 報警器的檢定、校準:

      (一)報警器的定期檢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

      (jjg693- )、《硫化氫氣體檢測報警儀檢定規程》

      (jjg695- )要求執行。

      (二)報警器定期校準周期為每季度進行一次

      (技術監督部門檢定的季度除外),報警器定期檢定、校準用標準氣體、校驗儀器應符合計量檢定規程要求。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對各直屬單位儀表管理的檢查考核,執行公司任 務、責任、實踐考核辦法。

      第十七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于公司設備管理部。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自動化儀表管理辦法》印發之日起施行。

      原《中國石化集團齊魯石油化工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齊魯分[ ]148號)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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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篇 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設施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了加強對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設施的管理,及時發現可燃氣體泄漏,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報警器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法規、標準

      《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jjg693-2004)

      《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設計規范》(sh3060-1999)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3 職責

      3.1消防管理部門負責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設施的維護管理;

      3.2生產部門電器儀表管理人員負責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檢查報警器運行的技術性能狀態;

      3.3消防管理部門每年聯系有資質的單位對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設施等進行檢測,每月對進行1次試驗;

      3.4生產必部門操作人員必須懂得報警器的性能、會操作使用。

      4 總體要求

      4.1在線的報警器完好率應達到95%以上。

      4.2凡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裝置及儲運系統,存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須按照“三同時”的原則配備檢測報警器。

      4.3報警器設置的地點、數量、方式,執行《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設計規范》(sh3060-1999)有關規定。

      5 選擇報警器應滿足以下要求:

      5.1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符合國家法定要求。

      5.2取得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頒發的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

      5.3取得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部門發放的防爆合格證,并達到安裝現場所要求的防爆等級。

      5.4技術先進,質量穩定,反應靈敏,便于維修,保證備品備件供應。

      5.5受其它氣體的干擾小,受溫度、濕度影響小。

      5.6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要求。

      6 報警器安裝現場所應注意的主要問題:

      6.1可能泄漏的可燃氣體的密度。

      6.2室外安裝時應考慮主導風向等環境因素。

      6.3雨水及可燃氣體對檢測元件的影響。

      6.4便于維修和校驗。

      7 檢測報警器納入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管理。

      8 在報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責任心不強造成事故或損失的部門和個人,視其情節給予嚴肅處理。

      9 本規定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9篇 可燃性氣體檢測報警器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應用可燃性氣體檢測報警器(以下簡稱報警器)監視生產現場可燃性氣體泄漏和積聚狀況,是預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須納入制度管理。

      第二條必須加強報警器的使用和管理,報警器的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達到100 %。

      第三條選擇報警器應具備條件

      1、 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應符合國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頒發和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

      3、 取得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部門發放的防爆合格證,并達到安裝現場所要求的防爆等級。

      4、 技術先進、質量穩定、反應靈敏、便于維修、保證備品備件的供應。

      5、 受其它氣體的干擾小,受溫度、濕度影響小。

      6、 在國家標準頒布后,嚴格執行國家標準。

      第四條凡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裝置及貯運系統等有可燃性氣體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須按著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的“三同時”原則配備報警器。引進項目和國內配套項目也要按照這一原則配備報警器。

      第五條報警器設置的地點、數量、方式應參照國內外同類裝置,設備的配備情況,依據生產經驗和裝置實際情況執行。

      第六條報警器安裝場所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氣體的密度。

      2、 室外安裝應考慮主導風向等環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氣體對檢測原件的影響。

      第七條報警器校驗用標準氣體,校驗儀器、校驗方法及校驗人員應征得所在地市級計量部門的書面許可。

      第八條報警器實行廠、車間、班組三級管理,專業管理以機動處為主,安全、技術、計量、儀表等職能部門共同負責。

      第九條各管理部門都要認真制訂以下有關制度:

      1、 報警器管理、檢查、報廢、更新、拆除、停用、臨時停用和驗收制度。

      2、 強制定期檢驗和標定制度。

      3、 維護保養和檢修制度。

      4、 有關人員的培訓制度。

      第十條各管理部門的工作任務:

      1、 機動(計量)部門負責組織現有生產裝置新增報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驗收檢查,負責報警器年(季)度檢修,技措計劃的制訂和審核,負責報警器運行狀況和維護,檢修質量的檢查,負責報警器運行指標(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評比,負責正常業務范圍內的其它工作。

      2、 質量安全環保處參加增設報警器的審查和投用前驗收檢查,負責排除、停用、臨時停用的審查和備案,負責對報警器的投用、管理、維修工作的監督。并且負責新裝置報警器的選型、設置方案工作。

      3、 儀表車間應指定班組,指定專人負責報警器的維護、校驗工作,健全檔案資料。

      4、 生產車間的操作人員必須懂得報警器的性能、原理、并會操作使用。

      第十一條廠要加強報警器有關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實技術力量和維修人員,完善必要的標定手段。

      第十二條廠根據本制度制訂實施細則,并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范圍。

      第十三條在報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給予嚴肅處理。

      第10篇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應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以下簡稱報警器)監視生產現場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和積聚狀況,是預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為了加強對報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報警器的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應達到100%。

      第三條 選擇報警器應滿足以下條件:

      1.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符合國家法定要求;

      2.取得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頒發的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

      3.取得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部門發放的防爆合格證,并達到安裝現場所要求的防爆等級;

      4.技術先進,質量穩定,反應靈敏,便于維修,保證備品備件的供應;

      5.受其它氣體的干擾小,受溫度、濕度影響小;

      6.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要求。

      第四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產裝置及貯運系統,存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須按照“三同時”原則和設計規范的要求配備報警器。

      引進項目和國內配套項目也應按照這一原則配備報警器。

      第五條 報警器設置的地點、數量、方式,應嚴格執行石化集團公司《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sh3063-1999)有關規定。

      第六條 報警器安裝場所應注意的主要問題: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密度;

      2.室外安裝時主導風向等環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氣體對檢測元件的影響。

      第七條 報警器校驗用標準氣體,校驗儀器、校驗方法及校驗人員應取得所在地市級計量部門的書面許可。

      第八條 報警器專業管理以機動部門為主,技術、計量、儀表等職能部門共同負責,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有關制度的落實工作。

      第九條 各管理部門都要認真制訂以下有關制度:

      1.報警器管理、檢查、報廢、更新、拆除、停用、臨時停用和驗收制度;

      2.強制定期檢驗和標定制度;

      3.維護保養和檢修制度;

      4.有關人員的培訓制度。

      第十條 各管理部門的工作任務。

      1.機動(計量)部門負責組織現有生產裝置新增報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驗收檢查;負責報警器年(季)度檢修、技措計劃的制定和審核;負責報警器運行狀況和維護、檢修質量的檢查;負責報警器運行指標(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評比;負責正常業務范圍內的其它工作。

      2.安全部門參加增設報警器的審查和投用前驗收檢查;負責對現有報警器拆除、停用、臨時停用的審查和備案;負責對報警器設計、安裝、投用、管理、維修工作的監督。

      3.設計、技術、供應部門負責報警器的選型、設置方案、采購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門的意見。

      4.儀表車間應指定班組、指定專人負責報警器的維護、校驗工作,健全檔案資料。

      5.生產車間的操作人員必須懂得報警器的性能、原理,并會操作使用。

      第十一條 各企業要加強報警器有關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實技術力量和維修人員,完善必要的標定手段。

      第十三條 在報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職守造成事故或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給予嚴肅處理。

      第11篇 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規范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以下簡稱報警器)的管理,確保報警器時刻處于完好備用和報警可信的狀態,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氣體:指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可燃液體氣化后形成的可燃氣體。

      有毒氣體: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通過肢體接觸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氣體。常見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氫、苯、氰化氫、氨、氯氣、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氣(碳酰氯)等。

      釋放源:指可釋放能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或有毒氣體的位置或地點。

      檢(探)測器:指由傳感器和轉換器組成,將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濃度轉換為電信號的電子單元。

      指示報警設備:指接受檢(探)測器的輸出信號,發出指示、報警、控制信號的電子部件。

      檢測范圍:指檢(探)測器在試驗條件下能夠檢測出被測氣體的濃度范圍

      報警設定值:指報警器預先設定的報警濃度值。

      響應時間:指在試驗條件下,從檢(探)測器接觸被測氣體達到穩定指示值的時間。通常,達到穩定指示值90%的時間作為響應時間;恢復到穩定指示值10%的時間作為恢復時間。

      安裝高度:指檢(探)測器檢測口到制定參照物的垂直距離。

      爆炸下限:指可燃氣體爆炸下限濃度(v%)值。

      爆炸上限:指可燃氣體爆炸上限濃度(v%)值。

      最高容許濃度:指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均不應超過的有毒化學物質的濃度。

      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指一個工作日內,任何一次接觸不得超過的15分鐘時間加權平均的容許接觸水平。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指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小時工作日的平均容許接觸水平。

      直接致害濃度:指環境中空氣污染物濃度達到某種危險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損害健康,或使人立即喪失逃生能力。

      3. 職責

      3.1 生產部負責生產裝置設置報警器的施工及投運前的檢查驗收工作;負責報警器年(季)度檢測、技改計劃的審核;負責報警器運行狀況和檢修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報警器運行指標(投運率、完好率和準確率)的考核。

      3.2 安全部負責對報警器設計、安裝、投用、管理、維修及現場使用工作的監督檢查。

      3.3 采供部負責報警器的采購工作,動力分廠配合采供部負責報警器的選型。

      3.4 動力分廠負責固定式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日常維護、檢修工作,并建立健全檔案資料。

      3.5 焦化分廠、甲醇分廠必須保證崗位操作人員懂得報警器的性能、原理,并會操作使用;負責報警器運行記錄,確保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正常運行。

      4.工作程序

      4.1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化工生產裝置及貯運系統,存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意外泄漏可能的區域,必須按照《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三同時”原則和設計規范的要求配備報警器。

      4.2 報警器屬于生產安全設施,實行公司、分廠、工區、班組四級管理,報警器的日常檢查、維護、檢修、停用、拆除與報廢工作需嚴格遵守《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4.3 選型要求

      4.3.1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必須選用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性能認證和消防認證。

      4.3.2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必須經國家制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還須經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防爆性能認證。

      4.3.3對機械性損壞、雨水和風沙等侵害有防護措施;有防電磁干擾功能,避免信號失真。

      4.4 安裝規范

      4.4.1設置的地點、數量、安裝方式應遵守《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gbzt22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2009)等現行標準規范,保障生產安全需求。

      4.4.2既屬可燃氣體又屬有毒氣體,只設有毒氣體報警器。

      4.4.3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的場所,應同時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

      4.4.4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場所,宜采用固定式報警器;當不 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備便攜式檢測報警器。

      4.4.5已知空氣中有毒氣體濃度經常或者持續超過報警限制的特殊場所,可不設立固定式有毒氣體檢測報警點。如因工作需要進入作業場所,有關人員應配備便攜式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及有效的個體防護用品。

      4.5 運行維護

      4.5.1 生產部每年制定報警器檢測計劃,并實施;每月對報警器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納入各分廠月度績效考核。

      4.5.2 安全部每季度對報警器進行一次檢查,分廠、工區每月對區域內的報警器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同時填寫《氣體泄漏報警系統專項檢查表》。

      4.5.3 生產崗位人員負責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的運行數據記錄工作,數據異常及時記錄填寫《固定式氣體報警儀巡查記錄表》,并向上級匯報。

      4.5.4 儀控人員每班對所轄區域報警器進行一次巡檢,發現故障及時處理,確保報警器運行正常;檢修維護報警器時,填寫《儀控檢修維護工作票》。

      4.6 檔案管理

      4.6.1 檢測報警器的原始資料及時存檔,包括名稱、型號、傳感器類型及壽命,主要技術指標以及出廠和安裝時間及安裝位置等。

      4.6.2 檢測報警器的運行記錄、標定記錄、維護記錄和計量檢定資料等及時存檔。

      4.7 報廢更新

      4.7.1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報警器,必須停用時需按相關程序審批,報安全部備案。

      4.7.2 在報警器臨時停用狀態下,生產單位應按照本規定4.4.4和4.4.5要求,配備便攜式檢測報警器,確定檢測頻率做好相關記錄,制定相關應急措施并嚴格執行。

      4.7.3 探測器的傳感器應按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壽命或無法正確標定時應及時更換。

      4.7.4由于使用不當或者惡劣環境的影響,確認檢測報警器損壞不能修復時,需要及時報廢更新。

      4.8 在報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5.相關文件

      《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2009

      《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gbzt 223-2009

      《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6.相關記錄

      《氣體泄漏報警系統專項檢查表》、《固定式氣體報警儀巡查記錄表》、《儀控檢修維護工作票》

      7.分發范圍

      生產部特檢職能級以上人員、安全部主管級以上人員;供應主管級以上人員;焦化分廠、甲醇分廠及動力分廠主管級以上人員、安全員、安全考核員、生產系統各班長tsd

      第12篇 osha關于易燃及可燃液體的儲存管理規定

      osha 29 cfr 1910.106a19可燃液體:可燃液體是指屬于ii級、iii級等級的化學液體【閃點≥100℉(37.8℃)】

      osha 29 cfr 1910.106a19易燃液體:易燃液體是指屬于ia-ic類的i類化學液體【閃點<100℉(37.8℃)】

      osha 29 cfr 1910.106d3安全儲存柜的設計、構造及存儲容量:

      最大容量:單個安全儲存柜,可最大儲存60加侖(230l)i類或ii類化學品液體,可最大存儲120加侖(460l)iii類化學品液體;

      抗火災性能:安全儲存柜的設計及構造必須能限制安全柜的內部溫度在162.7℃(325℉)以下。按照nfpa251-1969建筑結構和材料防火試驗標準規定,通過作標準時間-溫度曲線評估的方法進行10分鐘的防火測試,燃燒后,安全柜內部所有鏈接件及接縫連接件需保持緊密鏈結,柜門需保持安全閉合狀態。安全柜需貼上醒目的警示標簽。鋼制安全儲存柜按下列方式設計制造將被認為符合法規:安全儲存柜底座、頂部、柜門及柜子各側面均需采用雙層鋼板構造,兩層鋼板之間保持38mm的中空空氣層,并且所使用的鋼板材質需使用厚度至少為1.0mm鋼板;門柜需使用三點聯動鎖,門柜底邊高于安全柜底座不小于5.08cm。

      osha 29 cfr 1910.106a29:安全罐是一類被認為容積小于5.3加侖(20升)的儲存容器,具有彈簧閉合封蓋,若火災發生時可安全地緩解罐體內部壓力。

      osha 29 cfr 1910.144a1:顏色識別-紅色 紅顏色應為便于安全識別的基本色。危險性 除運算所使用的容器,對于閃點≤80℉(27℃)的液體所使用的安全罐或其他便攜式儲存容器、易燃液體(為開杯所測)臺式容器需噴涂紅顏色,另需呈現可清晰識別的黃顏色帶狀罐體標簽,或需將容器盛裝的液體名稱以鋼印形式或噴涂黃顏色字樣顯示標志于罐體。

      osha 29 cfr 1910.125:被液體浸漬過的碎麻布在使用后需立即摒棄至廢物垃圾桶內,并且每個工作結束后需妥善處理。

      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安全管理規定(十二篇)

      1. 目的為規范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以下簡稱報警器)的管理,確保報警器時刻處于完好備用和報警可信的狀態,特制定本規定。2. 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可燃、有毒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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