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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規定格式(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15 16:58:01 查看人數:45

      安全管理規定格式

      第1篇 安全管理規定格式

      安全管理規定格式范文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確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高處作業安全,防止發生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船舶建造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高處作業

      凡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3.2 墜落高度基準面

      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

      4 高處作業分級與分類

      4.1 高處作業的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

      4.1.1 作業高度在2m至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1.2 作業高度在5m以上至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1.3 作業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1.4 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 高處作業的分類

      高處作業分為特殊高處作業和一般高處作業。

      4.2.1 特殊高處作業

      a. 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b.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c.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4.2.2 一般高處作業

      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5 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

      各企業應嚴格控制以下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5.1 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及以上;

      5.2 在溫度25℃以上作業時間長達4小時;

      5.3 氣溫低于10℃的室外環境;

      5.4 施工現場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5 自然光線不足,能見度差;

      5.6 接近或接觸危險電壓帶電體;

      5.7 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5.8 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5.9 人員單次搬運物件超過15kg。

      6 高處作業基本要求

      6.1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具備高處作業的資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6.2 凡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對患有職業禁忌癥(高血壓、心臟病、嚴重貧血、恐高癥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精神不振、心緒慌恐不安、心情過分激動等人員,暫時不宜進行高處作業。

      6.3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進行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和設備。

      6.4 高處作業應設安全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安全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6.5 高處作業前,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交底。

      6.6 作業人員應了解作業內容,掌握正確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規程。

      7 高處作業管理要求

      7.1 安全技術措施要求

      登高作業中需要的各類安全技術措施,應事先計劃,納入生產準備。企業技術部門負責制定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措施,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使用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安監部門負責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和驗收。

      7.2 對生產組織人員的安全要求

      7.2.1 做好高處作業施工前的準備工作,遇惡劣性天氣(強風、暴雨、大雪)或作業場所及附近有危險因素(高壓電線;有毒有害氣體泄放;有高溫蒸、煙氣噴發的;施工現場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時,禁止安排施工。

      7.2.2 明確施工內容和作業順序,落實施工所需的安全設施(腳手架、照明等),滿足施工安全要求。

      7.2.3 凡施工中有上、下混合作業時,應事先協調聯系,在作業期間明確各個崗位的職責范圍,加強相互聯系,做好協調工作。

      7.2.4 作業過程中應監督高處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

      7.2.5 作業結束后應督促作業人員做好施工現場的文明生產工作,并對施工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包括:安全欄桿、蓋板、安全網及腳手架。

      8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及要求

      8.1 必須遵守高空作業安全規定中“三個必有”、“六個不準”、“十不登高”的基本安全管理規定。

      8.1.1 “三個必有”:①有洞必有蓋;②有邊必有欄;③洞邊無蓋無欄必有網。

      8.1.2 “六個不準”:①不準往下亂拋物件;②不準背向下扶梯;③不準穿拖鞋、涼鞋、高跟鞋;④不準嬉鬧、睡覺;⑤不準身體靠在臨時扶手或欄桿;⑥不準在安全帶未掛牢時作業。

      8.1.3 “十不登高”:①患有禁忌癥不登高;②未經認可或審批的不登高;③沒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的不登高;④腳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⑤攀爬腳手架或設備不登高;⑥穿易滑鞋、攜帶笨重物件不登高;⑦石棉瓦上無墊腳板不登高;⑧高壓線旁無隔離措施不登高;⑨酒后不登高;⑩照明不足不登高。

      8.2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工具、設備不得使用。

      8.3 當接到管理、監督人員發出暫停作業指令時,作業人員應絕對服從。

      8.4 無照明設施或光線陰暗的情況下,禁止高處作業。露天六級以上強風、大雨等惡劣天氣,禁止露天懸空登高作業。

      8.5 凡進入高處作業場所,一律要戴好安全帽。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處作業,在作業前必須系好安全帶。水面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和/或救生衣,必要時應架設安全網。

      8.6 禁止上下垂直立體交叉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人員上下行走必須按規定的路線上下。

      8.6.1 使用梯子時,梯子上端應突出600mm以上,并縛扎牢固,下端須采取防滑措施。

      8.6.2 上下梯子時,應扣好安全帶、面向爬梯,做到“三點著力”(即兩手兩腳要保證有三肢受力) ,不準一手拿物,一手抓扶梯,肩上不要負重,也不要在口袋里裝手電或工具,如戴手套應戴五指手套。

      8.6.3 禁止兩人同時在同一梯上下,或兩人同時站在同一梯上作業,梯上有人不得移位。

      8.6.4 在腳手板上走動時,至少應用單手扶著扶手。

      8.6.5 腳手板等高處作業面,遇有水、油、泥、沙及其他易滑物應及時清除。

      8.6.6 作業場所不得攀上爬下、將扶手當梯子上下、奔跑、跳越、劇烈碰撞以及在管子等易滾動物件上行走。

      8.6.7 禁止在扶手和欄桿上站立或將扶手和欄桿當墊腳物,禁止將物件擱在扶手上或將電焊皮帶、氧氣天然氣皮帶及其他管線掛放在扶手上等。

      8.6.8 發現扶手有缺損或不牢固時,應通知有關人員盡快整修。

      8.6.9 高空作業、隨身攜帶的工具、材料和其他物件必須放置穩妥,禁止上拋下擲。

      8.6.10 高空傳接物件時,應做到從手交到手。上下傳遞物件時,必須使用強度足夠的繩索,以免掉落。

      8.7 擦洗玻璃窗或掛橫幅標語等非生產性工作時,必須佩戴安全帶并掛牢。

      8.8 凡是承載機械設備超過十五米高的腳手架,必須先經搭設部門設計,并經使用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安全主管審批方可搭設。

      8.9 不得直接站在艙口圍上拉氧、天然氣膠管,焊線等。

      8.10 腳手架的搭設及拆除要求

      8.10.1 搭設、拆除腳手架時,施工單位應設專職安全員在現場進行監護。

      8.10.2 在搭設、拆除腳手架時超過2米(含2米)的必須系好安全帶。

      8.10.3 兩層以上的多層腳手架(包括固定式腳手架),每層必須設固定的上下行人斜梯或直梯并設有扶手欄桿,梯級必須堅固,不得缺層,梯級間距不得大于40cm。

      8.10.4 各種腳手架、板的搭設,必須平穩牢固,不得松動搖晃,腳手板的臨空一面,必須按規定設置1.05-1.3米高的防護欄桿(懸空高度大于15米時,護欄高度不得低于1.3米),如因施工需要,局部不設防護欄桿的,必須通知搭架隊在無防護檣桿處應用安全防護繩加以保護。腳手架、板的附近,不準架設高于36v輸電線和電氣裝置。如有無法拆除的原有電氣設備,必須采取安全可靠的隔離措施。

      8.10.5 懸掛式腳手不能用麻繩等可燃物質作為吊掛物。

      8.10.6 單根角鐵支撐的腳手應有斜撐。

      8.10.7 舷外、艙內以及離地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任何部位的高處作業,腳手板的搭設寬度不得小于60厘米,用于打砂、噴漆的懸掛腳手板總寬度不得小于100厘米,其搭頭處伸出橫檔的長度不得小于30厘米。板與板之間及搭頭處必須緊固牢靠,防止滑動和翹起,板面不允許有易滑和有礙操作的雜物。

      8.10.8 懸空單行跳板或引板的寬度不得小于60厘米;雙行跳板或引板的寬度不得小于120厘米,活動擱置端頭不得短于1米,坡度不能大于30度,跳板兩側必須架設不低于1.2米的護欄,同時下方要設安全網。木質跳板或引板必須使用堅硬木質板,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板面要設防滑板條。

      8.10.9 依附工程本體(舷側、艙室等)搭設臨時固定式腳手架時,其水平橫檔必須加設承重防搖的斜撐,支點最大距離不得超過2米,焊接應由正式電焊工承擔,焊后要除渣檢查。禁止使用腐朽、扭曲、嚴重損傷以及有橫透節的木質腳手架、板和銹蝕嚴重的鋼質腳手架、板。

      8.10.10 使用的木質腳手板的長度在4米以上的,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并應三點受力支撐,兩端搭頭30厘米,并綁扎牢固。

      8.10.11 搭設的腳手架在5米以上應設φ8-10mm鋼絲繩或加設鋼性欄桿,供移動作業人員系安全帶。

      8.10.12 腳手架、板搭好后,應按規定要求進行驗收。

      8.11 腳手架使用的要求

      8.11.1 只有經過驗收合格的腳手架才能使用。

      8.11.2 對已驗收合格的腳手架、板,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設。

      8.11.3 腳手架嚴禁超負荷使用,常規腳手架每平方米的承載重量不能超過200公斤。

      8.11.4 在使用過程中,搭設腳手架的單位應經常巡查腳手架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8.12 其他

      8.12.1 各層甲板或平臺開工藝孔時,施工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并及時設圍欄和在明顯部位掛警告標志。

      8.12.2 對一切形成或即將形成高墜或踩空態勢的開口、工藝孔(特別是雙層底)、道門口、艙蓋開口以及邊界,應及時采取蓋板、護罩、圍欄、安全網或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防護裝置。

      8.12.3 集裝箱船艙蓋吊開以后,在橫向的步橋和縱向的過道上要搭設鋼性護欄,防止人員在作業、行走時發生高處墜落事件。

      8.12.4 在打開或關閉的艙蓋面(或二層艙艙蓋面)周圍必須設置剛性安全護欄,防止人員在作業、行走、擺放設備等時發生高處墜落事件。

      8.12.5 對一些船體結構形成隱蔽垂直通道的應采取相應的防高墜措施,如船舶槽型壁搭架后凹槽從上至下形成直墜通道,應至少保證每隔一層腳手架平臺延伸至槽形壁凹槽內。

      8.12.6 內底板到雙層底內的通道應設置專用梯子。

      8.12.7 工藝孔、打開的艙蓋板等容易產生人員及小型材料、廢鋼、散落件等墜落的部位,必須按規定設置護欄,護欄必須用安全網進行圍護,底部邊沿必須加裝防護擋板。所有小型材料、廢鋼、散落件等容易墜落的物件以及垃圾斗應放在離工藝孔邊沿800mm以外。

      8.12.8 使用高空車進行施工作業時,要注意高架車的安全工作負荷,嚴禁超負荷使用,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高架車上的人員必須按規定系好安全帶。使用高空車在水面作業應穿好救生衣,系好掛安全帶,具體執行《高架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9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第2篇 施工生產現場安全管理規定標準

      1生產區域內物品、設施管理標準要求:

      (1)擺放整齊,平穩可靠,擺放不得妨礙操作;

      (2)生產崗位辦公桌上不得放水杯。

      (3)生產工作場所應懸掛職業健康安全警識標識,張貼應不得低于1.5米,過時的、破舊的應及時清除或更換。

      (4)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5)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能分區、分類、分庫貯存,采用的貯存方式應與其性質相適應,對不能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

      (6)危險品和普通物品同庫存放時應保持適當的距離。

      (7)遇水燃燒、易燃、易爆及液化氣體等危險品不得在露天地貯存。

      (8)加強對危險物品的管理,暫存庫最大堆放量不得超過3日量,生產現場最大堆放量不得超過2日量,嚴格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9)危險化學品搬運時應輕拿輕放、禁止野蠻裝卸,運輸過程中應有可靠的防止發生晃動或滑動的安全措施。

      (10)廢油漆、油料、紙箱、泡沫等由環保中心回收處理;油漆等易燃品應統一存放在車間庫房內。

      (11)滅火器材等消防設施執行“三定”管理。即定人管理、定位管理、定期更換管理。

      (12)滅火器箱、消防箱前不得放置其他物品,消防箱內必須配備f扳手,水帶應采用雙頭卷。

      (13)消防器材的放置地點要經安保部審定,原則為不影響生產現場的正常操作,便于取用、醒目的固定位置,并放置于特制的箱內,有明顯標志,嚴禁懸掛于墻上。

      (14)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亂扔亂放,應單獨存放,并在工作期間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標準要求:

      (1)施工現場周圍應當設置遮擋圍欄,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2)施工單位應該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隨時清理建筑垃圾。

      (3)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溝井坎穴覆蓋物和施工標志。

      (4)施工中動火現場必須清除易燃物品,將動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溝、電纜溝等予以封閉,用堅固不燃的隔板或者阻燃氈布與周圍隔開,防止火花飛濺。

      (5)氣瓶禁止敲擊、碰撞,夏季不得放在日光下曝曬,且氣瓶上嚴禁放置電焊地線。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性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氧氣瓶和乙炔瓶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7)焊機要采取防曬、防雨或防接觸蒸汽和水進入的措施,其電源和控制箱也應防雨,并保持清潔,安裝高度不得低于1.5米,控制箱應上鎖。

      (8)電焊作業現場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必要時進行強制通風,配備相應的防毒面具。

      (9)施焊、割作業場所半徑10米內不得存有易燃易爆物品,且在動火前按公司規定辦理動火證后,才能施焊、割作業。在更換焊條時,嚴禁亂扔焊條頭。

      (10)電動工具必須裝設機械防護裝置(如防護罩、保護蓋等),且不得任意拆除。

      (11)臨時線需用絕緣良好的電纜線,其截面應滿足用電負荷和機械強度的要求,懸空架設或沿墻放設,室內離地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3米,禁止在樹上、腳手架或金屬欄桿上掛線,穿越門窗(尤其是金屬門窗)使用時要加裝固定防護套。

      (12)臨時線與設備、水管、熱水管、門窗等應距0.3米以上,在道路交叉處應高于4.5米。

      (13)臨時線裝在戶外的開關、熔斷器等電器設備應有防雨雪設施。

      (14)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采用36v以下的電壓。

      (15)施工機械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規定的位置和線路設置,不得亂扔亂放。

      3廠區交通通道標準要求:

      (1)通道路面應平整、無臺階、無坑溝,井蓋、下水道蓋等必須保持完好,發現損壞的及時修復。

      (2)公司區域內道路、廠門、彎道、坡道、單行道、交叉路、溶媒庫、危險品庫以及禁止停放各種車輛地段,必須設有交通信號或明顯標志。

      (3)公司區域內交通道路兩側路燈必須保持完好,有足夠照明。

      (4)利用通道一邊停置車輛的應有劃線(白色)標志,但不得超過通道中心線。

      (5)道路土建施工應有警示牌或護欄,夜間要有紅燈警示。

      (6)道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一至二米,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設的繩架高度不得低于五米。

      4廠區內車輛管理標準要求:

      (1)不得在轉彎處及公司主干道上停置車輛。

      (2)自行車、摩托車按規定存放在車棚內或指定位置,禁止在廠區內騎車。

      (3)轎車、吉普車、面包車等除特殊情況外,一律不準進入生產區,嚴禁出租車進入廠區。

      (4)廠區內各種車輛執行限速5公里/小時的規定,倒車、進出庫房或廠房門口,限速3公里/小時。

      (5)一切運載車輛應注意安全行駛,不允許亂停亂放,需停置的車輛必須停靠在定置線內,嚴禁違章搭載和野蠻行車。

      (6)手推車載貨時,高度從地面算起不準超過一米,左右不準超過二十厘米,全長不準超過三米,載重量不準超過五百公斤,不許兩車共載一物。

      (7)機動車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高度從地面算起不準超過四米,長度前后不準超過車身二米。

      5車間內安全通道標準要求:

      (1)安全通道標記應醒目、清晰,通道平坦,無臺階、坑、溝或斜坡,雙線平行、筆直。

      (2)車行道寬1.8m,人行道寬1m。

      (3)安全通道必須暢通,各類材料、設備、工位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道。

      (4)安全通道應有醒目標志,“安全出口”等安全標志牌應有夜光效果,高度不得超過1米。

      6生產區域地面狀態標準要求:

      (1)路面應平整、無臺階、無坑溝、無積水、無油脂、無絆腳物等。

      (2)在生產區域內所設置的坑、壕、池應加蓋或有護欄。

      坑:指深0.5m、凡腳能踩入坑內的均稱坑,無規定面積的要求。

      壕:深≥0.2m,寬≥0.1m。

      池:指深0.8m或地上邊沿高0.8m,存放液體的。

      凡在廠房內搭建平頂房,并利用平頂作堆場的,或者利用廠房屋頂作工場的,應有足夠的承重強度或防護欄桿。

      (3)及時清除工業垃圾、廢溶媒、廢水及廢物等。

      現場管理是當前企業關注的熱點,對促進安全生產、消除管理失誤,防止事故發生,加強安全文化建設,樹立企業形象,推動安全工作發展起到重要作用。

      第3篇 企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總? 則

      1.為了切實加強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科研、生產、經營和生活的正常秩序,保護員工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3.公司行保安部是公司防火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公司分管副總裁的領導下,在當地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開展工作。

      4.凡公司員工,在公司工作和生活的其他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二、領導體制及組織機構

      5.公司成立以分管行政安保的副總裁為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組員的消防領導小組。各部門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在消防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本轄區的消防工作。

      6.公司保安部是公司消防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

      7.公司日常消防管理工作由保安部組織實施。

      8.消防責任制納入領導崗位責任制,逐級進行考核。

      三、各級消防責任人職責

      9.公司消防領導小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納入行政管理范疇,與其他工作一起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部署公司的消防宣傳教育和安全檢查;

      (4)研究和制定公司的消防安全規章;

      (5)組織制定滅火方案,領導教工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追查和處理火災責任人

      (6)表彰消防工作的先進單位和積極分子。

      9.保安部的消防職責

      (1)認真貫徹上級和公司消防領導小組有關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規定;

      (2)協助公司消防領導小組督促檢查各部門、各車間、實驗室切實執行消防規章制度,認真落實消防責任制,減少或消除火災隱患;

      (3)會同有關部門追查火災責任者;

      (4)定期對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購置維護、保養、檢修、更換;

      (5)在公司消防領導小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每半年開展一次消防檢查;

      (6)發生火災時,協助消防領導小組指揮撲救,并迅速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10.部門的消防職責

      (1)各部門負有貫徹落實公司各項消防規章制度的職責,部門經理(主任)是公司二級消防責任人;

      (2)定期進行防火、防盜為重點的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火險隱患和不安全因素,本著“定隱患性質,定解決措施,定解決時間,定解決問題”的四定原則及時解決。解決不了的要及時報告公司領導或保安部;

      (3)經常對本部門師生和所屬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4)負責所屬轄區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的保護工作;

      (5)按照本規定要求組織制訂本部門的消防工作實施細則,公布上墻并認真貫徹執行。

      11.生產技術部的防火職責

      (1)生產技術部是公司生產區域防火的責任部門,對廠區防火工作負有責任;

      (2)協同保安部經常對生產線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3)教育生產線員工自覺遵守國家消防法規,公司消防規章,愛護公司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4)要嚴禁生產線員在生產車間、倉庫、員工宿舍等私拉亂接電線和焚燒廢紙、廢舊物品。

      12、研發中心的防火職責

      (1)研發中心是公司研發基地防火的主管部門,對研發基地的防火工作負有責任;

      (2)協同保安部經常對科研人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3)教育科研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消防法規,公司消防規章,愛護公司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4)要嚴禁科研人人員在實驗室、試驗車間、員工宿舍等私拉亂接電線和焚燒廢紙、廢舊物品。

      四、火災預防

      13.各部門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本部門的消防重點部位。報保安部審定后,報公司消防領導小組批準,確定為消防重點部位。對消防重點部位要專門制訂消防管理制度,落實責任人,定期檢查。

      14.各部門要從本部門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切實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認真貫徹執行,并報保安部備案。

      15.公司內生產、科研、生活需臨時性使用明火的,應經本部門領導批準,報保安部備案。在重點部位和易燃、易爆部位臨時用火,需經本部門領導審查,并報保安部批準。

      16.電器設備安裝、拆除和大中型維修,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17.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維護消防設施,不準損壞和擅自挪用消防設備和器材,不準埋壓、圈占消防水源。

      五、主要部門及崗位防火規定

      18.辦公室的防火規定

      (1)辦公室不得存放與辦公無關的易燃易爆物品。對于存放有大量書刊、文件、紙張等易燃物品的辦公室,在工作時要采取嚴格的防火措施,并禁止吸煙;

      (2)燒毀無用的廢紙、文件和其它可燃廢品,要在安全地帶進行,并要有人看管,待全部熄滅后方可離開;

      (3)每天下班后離開辦公室時,要進行防火檢查,關好門窗,切斷電源,安全無誤后,方可離開。

      19.會議室的防火規定

      (1)會議室不得私拉亂接電源;

      (2)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散會時,經防火檢查無誤后,切斷電源,關鎖好門窗后方可離開;

      (4)隨時清理室內紙張、廢物等易燃物品,消除隱患;

      (5)會議室要準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以防萬一。

      20.配電室的防火規定

      (1)非電工人員,不得進入配電室;

      (2)保持配電室清潔,嚴禁存放易燃物品,嚴禁使用電爐;

      (3)經常對變壓器、開關柜進行維護清理,保持清潔,防止因污穢造成短路。對電器設備及電路要經常進行檢查、保養與維護,發現問題,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4)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忠于職守、認真監護電壓、負荷變化情況,并認真做好記錄,嚴格執行交接制度。

      (5)停電清掃檢修時,嚴禁使用汽油、煤油擦洗;

      (6)停電時,要事先發布告示、通知,請有關部門、有關人員得知情況,防止正在運行中的電腦和軟件受損。

      (7)保持配電室清潔、干燥、通風;

      (8)禁止在配電室吸煙。在配電室內動用明火,需提出安全措施,并報行政服務部批準

      (9)根據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并負責保養與維護,做到隨時可用,人人會用。

      21.檔案室、接待室、計算機房、資料室、實驗室防火規定

      (1)室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室內吸煙和動用明火作業;

      (2)及時處理廢紙、資料和其它可燃物品。銷毀時需放在安全地點,并派專人看管, 直至完全熄滅為止方可離開;

      (3)每天下班前必須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關鎖好門窗;

      第4篇 鋼筋彎曲機安全管理規定

      (1)工作臺和彎曲機臺面應保持水平,作業前應準備好各種芯軸及工具。

      (2)應按加工鋼筋的直徑和彎曲半徑的要求,裝好相應規格的芯軸和成型軸、擋鐵軸。芯軸直徑應為鋼筋直徑的2.5倍。擋鐵軸應有軸套。

      (3)擋鐵軸的直徑和強度不得小于被彎鋼筋的直徑和強度。不直的鋼筋,不得在彎曲機上彎曲。

      (4)應檢查并確認芯軸、擋鐵軸、轉盤等無裂紋和損傷,防護罩堅固可靠,空載運轉正常后,方可作業。

      (5)作業時,應將鋼筋需彎一端插入在轉盤固定銷的間隙內,另一端緊靠機身固定銷,并用手壓緊;應檢查機身固定銷并確認安放在擋住鋼筋的一側,方可開動。

      (6)作業中,嚴禁更換軸芯、銷子和變換角度以及調速,也不得進行清掃和加油。

      (7)對超過機械銘牌規定直徑的鋼筋嚴禁進行彎曲。在彎曲未經冷拉或帶有銹皮的鋼筋時,應戴防護鏡。

      (8)彎曲高強度或低合金鋼筋時,應按機械銘牌規定換算最大允許直徑并應調換相應的芯軸。

      (9)在彎曲鋼筋的作業半徑內和機身不設固定銷的一側嚴禁站人。彎曲好的半成品,應堆放整齊,彎鉤不得朝上。

      (10)轉盤換向時,應待停穩后進行。

      (11)作業后,應及時清除轉盤及插入座孔內的鐵銹、雜物等。

      第5篇 危化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簡易程序管理規定

      第一條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規范和簡化部分規模小、危險程度較低或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簡易審查項目)的安全審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下列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適用本規定。

      (1)不含原藥合成的農藥加工、復配、分裝生產裝置(設施)的改建、擴建;

      (2)不含樹脂合成等化學反應過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膠粘劑及類似產品生產裝置(設施)的改建、擴建;

      (3)工業氣體充裝系統的改建、擴建,為特定裝置配套的工業氣體制造成型或成套設備、遠程監控現場制氮裝置(制氮能力≤2000m3/h);

      (4)不含化學反應過程的以危險化學品為原料進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裝,如助焊劑、稀釋劑、顯影液等生產裝置(設施)的改建、擴建;

      (5)儲存下列可燃液體(含液化烴類,依據《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液化烴、可燃液體火災危險性分類)的建設項目:

      ①甲a類液體≤50m3的儲罐;

      ②甲b、乙a類液體≤100 m3的儲罐;

      ③乙b類液體≤200 m3的儲罐;

      ④丙類液體≤500m3的儲罐。

      (6)儲存下列氣體(含液化氣體和壓縮氣體)的建設項目:

      ①可燃、助燃氣體≤20 m3的儲罐;

      ②其他氣體單罐容積≤30 m3,總容積≤100 m3的儲罐。

      (7)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小于550m2的小型倉庫,儲存劇毒化學品庫房總面積小于25m2或貨場總面積小于50m2的倉庫的建設項目;

      (8)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企業改建儲存設施;

      (9)加油站及其配套儲存設施。

      下列情況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不適用本規定:

      (一)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二)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第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保證簡易審查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安全評價、設計、施工,保證安全設施齊全有效、監測監控措施和自動化控制水平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第四條負責簡易審查項目安全審查的部門(以下簡稱許可部門),由各市安監局確定并公布。

      部分未列入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管理的,不涉及主要生產裝置改變,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增加產品品種進行的技術改造以及涉及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小規模環保治理項目等,也可參照執行。具體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簡易審查項目施工前,組織對項目安全條件進行綜合分析和論證,形成安全條件評估報告。報告主要包括:

      (一)項目與周邊環境、設施的相互影響以及安全防范措施;

      (二)項目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及其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三)主要工藝、技術的安全可靠性;

      (四)依托原有生產、儲存條件的,其依托條件的安全可靠性以及項目建成后對現有安全生產條件的影響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簡易審查項目施工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技術人員和有關專家,對簡易審查項目安全條件評估報告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按照設計方案施工,并對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督。

      簡易審查項目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技術管理人員和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檢查和確認,研究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落實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強和規范簡易審查項目試生產(使用)過程的安全管理。

      簡易審查項目試生產(使用)時間不應超過六個月。

      第八條試生產(使用)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驗收安全評價,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驗收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全面的安全評價,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并對項目可研階段的安全條件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生產條件逐項進行評價,分別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確結論。驗收評價報告總體評價結論應當明確、完整。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使用)結束前,向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許可部門提出簡易審查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提交以下申請文件資料。

      (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表;

      (二)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制件;

      (三)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文件復制件和施工情況報告;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五)安全條件評估報告和設計文件以及建設單位組織評審的評審意見;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復制件;

      (七)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八)投資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備案文件復制件;

      (九)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規劃相關文件復制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

      (十一)許可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條許可部門接收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后,應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進行形式審查和專家組審查。

      專家組審查,一般采用現場集中審查的方式,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技術性審查,對生產、儲存裝置(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并對建設單位整改情況提出復核意見。

      第十一條許可部門應當根據形式審查和專家組審查、復核意見組織進行集中審議,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過簡易審查項目安全審查的結論。

      簡易審查項目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相關條款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第十二條許可部門應當在受理建設單位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通過或不予通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決定,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第十三條除安全審查相關的程序和內容適用本規定外,對簡易審查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適用《管理辦法》和《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十四條本規定與《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實施。

      第6篇 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對項目部的規定

      一、總則

      1. 為了滿足社會和企業不斷發展的需要,系統深入地完善工程項目的管理,以進一步提高企業整體的施工管理水平,杜絕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發生,減少、規避工程風險,保障勞動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二、工程項目監督管理規定

      2. 所有要簽訂的合同,工程部將按照國家、行業規范、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合同內的商務條款(如付款方式、結算條款和罰款條列)進行制定,由工程部審查,審批后符合要求的報公司上級領導批準并簽訂合同。

      3. 合同簽訂后,項目負責人須與質安部簽訂安全責任書并執行公司相關工程項目管理規定、技術要求。

      4. 公司質安部負責對工程項目根據國家規范、公司管理要求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檢查內容見有關表格與規定。

      5.? 項目負責人在工程項目開工后3天內向工程部、質安部提交《項目管理人員通訊錄》及《相關單位信息表》(見附表1、2)一份。表中如實填寫有關人員的詳細信息和聯系方式,以便對工程情況的跟蹤管理和服務。

      6.? 在工程項目開工后一周內向工程部、質安部提交本工程項目的《勞動分包協議》、《施工人員花名冊》一份。

      7. 在工程項目開工后,項目負責人以電子郵件、傳真形式、公司oa系統向工程部提交《工程進度周報和月報》(見附表3)、《監理例會會議紀要》一份及能如實反映工程進度情況的現場照片,便于公司隨時掌握工程項目動態情況,并便于公司為工程項目提供更好的支持和配合。

      8. 質安部將對在建工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及勞務用工等情況檢查。項目負責人有義務對檢查工作給予支持和配合,對檢查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與安全隱患,項目負責人應責令項目部施工人員按照質安部的整改通知及時進行整改并提交整改回復,經復檢整改后的項目應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相關規范、標準。

      9. 參與工程直接施工管理人員的費用進入項目成本,由項目負責人承擔。

      三、工程保險管理規定

      由于工程項目具有復雜性、流動性、多樣性,因此建筑裝修施工復雜而且變數大,不安全因數多,特別是在生產高峰季節、高峰時間更易發生事故,再加上施工人員流動分散、項目工期不固定,比較容易形成臨時觀念,從而存在僥幸心理,不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故存在安全事故的隱患。根據《建筑法》有關規定,公司要求項目負責人:

      1. 項目負責人必須為工程項目施工人員購買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險,若施工合同條款中要求購買建筑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也必須購買;工程開工后15天內,項目負責人必須向公司提供已購買的保險單據原件。

      四、工程項目章管理規定

      1.工程合同簽定后,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項目負責人可申請項目部印章一枚,由公司辦公室主任負責提供并在公司備案,印章刻制費用由項目部承擔。

      2. 項目負責人在領用項目部印章時,須填寫《項目部印章使用申請表》。3.? 工程竣工驗收并結算完畢后,項目負責人必須將領用的項目部印章歸還公司辦公室,由辦公室注銷。4.公章保管不嚴而被偷蓋的,罰保管人200元,偷蓋印章造成損失的,罰偷蓋人400元,損失部分的20%由保管人賠償,損失部分的80%由偷蓋人賠償,并追究偷蓋人責任。5.對私刻,偽造公司印章者,罰款10000元,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因公章管理不當,對公司造成榮譽或經濟損失的,追究公章管理人員和當事人責任。

      五、工程進度款審批管理規定

      1.? 工程項目的工程款到帳后,由項目負責人填寫《資金審批表》,注明款項用途、金額,由工程部根據合約、工程進度的完成情況對可付額度進行審批,并上報公司,財務部根據項目資金到款情況扣繳相應稅費后,報公司領導批準。

      2.? 對于未能及時向公司提交工程項目相關資料,導致公司無法了解工程進展情況的工程項目,工程部有權對工程進度款暫緩審批,待上述資料補齊后方可審批。

      3.? 對項目發生勞務、材料商投訴和經濟糾紛的,在問題解決前,工程部有權在進度款中扣除相應款項直至問題得到解決為止。

      第7篇 工廠區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1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一、二工廠區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工廠區外各子公司獨立辦公、生產作業區域管理。

      2 術語和定義

      2.1工廠區:指從事生產、物流作業的區域。

      2.2廠內機動車輛:指在工廠區內從事生產物流作業的各類機動車輛。

      3 職責

      3.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3.1.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關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制訂集團公司工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1.2負責監督檢查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廠內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3.2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

      3.2.1負責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3.2.2負責對本公司交通安全情況進行日常性監督檢查工作,并對發現問題及時采取糾正或預防措施。

      3.2.3負責對本公司使用的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3.2.4負責對本公司生產區域內的停車位、行車路線進行規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

      3.2.5負責本公司機動車輛和車輛使用人員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內容和要求

      4.1機動車輛管理

      4.1.1取得國家正式牌照的機動車輛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要求執行。

      4.1.2沒有取得國家正式牌照的廠內機動車輛需經廠內機動車輛檢驗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

      4.1.3機動車輛在工廠區內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廠內機動車輛號牌、登記證書、行駛證的式樣由廠內機動車輛檢驗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作并下發。

      4.1.4檢驗不合格及報廢的機動車輛不得在工廠區內上路行駛。

      4.2駕駛人員管理

      4.2.1工廠區內的機動車駕駛人員應當持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或政府主管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4.2.2機動車駕駛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第一汽車集團公司工廠區路徑物流管理規定》,以及工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2.3駕駛人員應當經常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4.2.4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過度疲勞等不得駕駛機動車。

      4.2.5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廠區路徑物流及外環管理規定》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4.2.6應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未參加審驗及審驗不合格者不得駕駛機動車。

      4.3交通標志和道路管理

      4.3.1工廠區內實行與國家統一的交通標志,機動車應按交通標志行駛與停放。

      4.3.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標志。

      4.3.3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或者交通標志損毀、滅失的,道路養護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4.3.4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4.4機動車通行管理

      4.4.1機動車在工廠區內行駛,不得超過15km/h,進入廠房內不得超過5km/h。廠內機動車輛在工廠區內行駛不得超過10km/h,進入廠房內不得超過3km/h。

      4.4.2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4.4.3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行駛,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4.4.4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4.4.5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4.4.6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時,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

      4.4.7廠內機動車輛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不得逆向行駛。

      4.4.8機動車應當在工廠區內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引道、消防通道上停放。

      4.4.9機動車出入工廠、車間,倒車、調頭、轉彎、過十字路口時,應減速行駛,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4.5行人管理

      4.5.1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

      4.5.2行人通過路口時,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4.5.3行人不得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為。

      4.5.4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后,迅速通過。

      4.6交通事故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應迅速報告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撒離現場,自行協調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否則,應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5相關文件

      5.1《工廠區路徑物流及外環管理規定》

      6相關記錄及保存期(無)

      第8篇 轉爐兌鐵防止灑鐵燒人事故的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確保轉爐兌鐵安全,防止灑鐵傷人,廠部特制定轉爐兌鐵應急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1. 生產部調度室要準確掌握轉爐生產情況,嚴格掌握并控制鐵水罐吊起時間,嚴防吊車主卷抱閘失靈等故障而導致重大事故。

      2. 混鐵爐出鐵和翻鐵,要嚴格把好裝入量關,防止大罐跑鐵傷人。保持鐵水罐嘴好用,并及時處理硬蓋,為轉爐安全兌鐵創造好條件。

      3. 混鐵爐掛吊人員在掛重罐前必須進行掛罐安全確認,作到萬無一失。必須認真檢查好兌鐵用的鋼繩和罐壁(口)是否有懸鋼(渣),嚴禁使用擠、壓、燒、起刺、斷股與報廢鋼繩,保證轉爐兌鐵安全。

      4. 按規定轉爐具備兌鐵條件的含義是“出完鋼,翻完渣,檢查完爐體,補完爐,把爐子搖到兌鐵位置”。

      5. 在等待兌鐵條件的間隙,煉鋼車間要勤觀察,掌握鐵水重罐在平臺的安全情況。嚴禁鐵水重罐在平臺內長期停留,預防其他事故發生。

      6. 轉爐達到對鐵條件,在掛鋼繩之前,首先要檢查確認鋼繩質量和罐壁(口)殘渣是否會掉下傷人,做到二次把關。兌鐵時必須由專人指揮,做到手勢明確,哨音清楚,兌鐵前通知爐前其他人員撤到安全地帶,兌鐵是不準任何人通行。

      7. 轉運車間兌鐵前要保持吊車良好狀態,不準把設備隱患帶到兌鐵中,兌鐵是必須由技術熟練,操作水平高的司機開車,同時加強僚望,看清手勢,堅持安全確認,做到穩、準、慢操作。聽從指揮,集中精力,密切注視鐵水罐吊運情況,做到預防事故。對指揮手勢不清,不吹哨或戴手套指揮,及多人指車作業者,司機有權停止作業。

      8. 現場組織者,在生產指揮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轉爐兌鐵的安全組織工作。要帶頭遵章貫制,堅持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原則,防止盲目搶產,嚴禁違章指揮,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確保當班安全生產。

      第9篇 乙醇裝卸作業操作安全管理規定

      一、作業區內的司泵、卸槽、充裝、檢維修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作業前須明確作業內容,辨識作業風險,確定監管責任人,填制作業票證,明確操作安全注意事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進行乙醇裝卸作業。

      (一)、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檢查和對危害因素進行辨識的;

      (二)、對查出的設備設施安全隱患未整改或整改后未經驗證合格的;

      (三)、未開具作業許可票證的;

      (四)、鐵路罐車到位后未打鐵鞋進行鎖固的;

      (五)、汽槽車到位后未拉緊手制動或未安設防靜電接地裝置的;

      (六)、未進行交接班或交班記錄不清的;

      (七)、設備維修后更換零部件或型號、工藝發生變化,維修方未進行技術交底的;

      (八)、光線不好,視線不清,足以影響安全裝卸作業的;

      (九)、消防設備設施故障未排除不能保障應急救援需要時;

      (十)、遇惡劣氣象狀況時(如大雨、大風、雷電);

      (十一)、不能保證安全裝卸作業的其他情況。

      三、乙醇裝卸作業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鐵路罐車進入專用線對準鶴位停穩后,應立即采取防溜滑措施,防止因車輛溜滑損壞卸料管線、設施,引起物料泄漏;

      (二)、整列罐車調入裝卸線后,應盡可能不拆開罐車掛鉤,以便發生事故時能迅速將罐車拖離;

      (三)、裝卸作業前,應做好作業準備,合理調度程序,告知作業人員安全注意事項,準備好消防器材和防護用品,現場安全員應對火車罐車和汽車槽車進行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作業;

      (四)、罐車到位后,必須靜置30分鐘,才能進行裝卸作業;

      (五)、火車罐車裝卸時,罐車、棧橋、輸送管道必須做好可靠接地和防靜電跨接;

      (六)、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穿防靜電工作服、鞋,禁帶火種,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動通訊設備;

      四、進入乙醇裝卸作業的區域的車輛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車輛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5公里,不準堵塞消防通道,駕駛員不得離開車輛;

      (二)、裝卸過程中,發動機必須熄火,并切斷電源;

      (三)、禁止在作業區域內維修車輛。

      五、作業區設現場安全監督一名(可兼職),負責對作業現場中人的不安全行為進行監督和糾正,對物的不安全狀態進行督促整改和驗證。

      第10篇 電力建設機械設備、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部頒發的《火電送變電施工機械設備管理規定》,《火電、送變電施工企業機械設備管理考評標準》的要求,加強機械設備管理,保證機械設備安全使用,杜絕重大設備人身事故的發生,搞好文明施工,制止各種短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電力建設的施工企業,使用機械設備的施工現場必須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管理中的技術試驗,使用安全和技術保養應遵守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和規定。

      第四條 施工企業的領導和項目經理必須認真貫徹本辦法;各級網、省局主管部門應負責檢查監督本辦法的執行。

      第二章 施工設備

      第五條 根據工程的性質、規模和裝備程度,完善施工企業機械設備指揮系統和管理網絡,施工現場必須設置相應的機構或人員,建立機械管理責任制,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施工企業的機械管理部門應參與初步設計及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和審查,提出機械設備合理組合和配套的方案或意見,做到既能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又能發揮機械效能,降低機械使用成本,避免盲目購置造成積壓浪費。

      第七條 施工現場需用的機械設備,應提出計劃,以內部租賃方式簽訂租賃合同,不足部分報請上級主管部門統籌解決。

      第八條 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之前,總包單位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總平面圖,做好下列施工準備工作,為機械施工創造必要的條件:

      (一) 做到施工現場安裝機械的場地平整,達到電通、水通、路通(架設到位);

      (二) 機械設備使用中所需的輔助設施如移動式起重機的路基和軌道鋪設、固定式起重機和施工電梯的混凝土基礎等均應符合驗收標準;混凝土攪拌機、卷揚機、電焊機以及其它中、小型機械和機械配件的棚、庫應事先構筑完成并符合使用和安全要求;

      (三) 設有適當的機械修理車間或修理點(包括小型料具庫)和操作人員休息室。

      第三章 機械使用

      第九條 施工現場的機械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

      第十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必須完好,附件齊全。經安裝、技術試驗和安全檢查合格,由施工現場機械管理人員在進場交接表上簽證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機械設備應退場更換。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各類起重機的安裝、拆除或運輸,必須由經過培訓考核持有資格證的人員負責進行,禁止其他人員擅自拆裝運輸。嚴格執行原能源部頒發的《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的主要機械設備必須實行“三定”崗位責任制(定人、定機、定崗位)。班組共同使用的機械必須實施班組負責制;多班作業輪流使用的機械必須實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員必須依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主要的機械設備應在機械或機身明顯部位掛牌,標明機長或機組長姓名、簡要的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的機械操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制度,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保持作業區整潔和安全的設施的完整,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密切配合施工生產。嚴格執行“十不吊”,對可能引起事故的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

      第十五條 施工負責人應向機械操作人員進行技術交底。項目經理應協調機械使用、保養中出現的矛盾,支持機械操作人員的正確意見,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拼設備等現象的發生。

      第十六條 班組或個人使用的小型機械和專用機具,由工地機械管理員管理并對使用人員進行操作和保養技術指導以及安全教育;要配備漏電保護器和勞動保護用品;要指定保修人員巡回檢查機械使用和保養情況,發現缺陷立即排除。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的機械管理人員每天至少應對在用的機械設備進行一交巡回檢查,發現有違反崗位紀律、機械運轉異常、保養不良、事故陷患、記錄不全等情況,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或排除,并作好巡回檢查記錄及信息反饋。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并立即報告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按“三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嚴格按“機械事故劃分與處理”的有關規定上報和處理)。起重機發生傾復、摔臂、折臂、脫軌、塔帽脫落事故,不論有無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大小,必須按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處理。

      第四章 機械維護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必須配備機械檢修班或檢修人員,負責機械設備的計劃檢修和排除故障工作,并應有檢修記錄。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必須按照規定的保養分級、間隔周期和作業內容,嚴格執行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保養及檢修作業規定,并做好記錄;實行定期檢查維修制的機械設備必須認真做好定期檢查、維修并作好檢查記錄。不準漏保、失修和帶病使用。

      第二十一條 現場機械設備的月度保養計劃,由工程處或機械站負責編制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現場機械設備的二三級保養作業應由機械檢驗人員進行竣工檢驗,合格的簽證驗收,不合格的返工重驗。

      第二十三條 現場暫時不用的機械設備(包括封存、報停、退回的)必須完好,并妥善保管,做到上有蓋,下有墊,有防曬、防雨、防腐措施。嚴禁隨意堆放,防止附件散失,以備隨時應急使用。

      第五章 基礎工作和其他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必須在機體的明顯部位噴涂機械統一編號,如屬紅旗(或優秀)設備應訂有金屬標牌。

      第二十五條 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及時填寫機械履歷書和運轉、保養小修、油料消耗和更配件等記錄,月末上報機械管理部門匯總、整理,作為機械取費、單機或班組經濟核算和操作人員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施工企業應經常組織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檢查活動,按照原能源部頒發的《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規定》,切實加強對起重機械的管理和安全監督工作,要對施工機械的安全使用進行全過程管理,確保設備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條 施工企業應加強施工現場機械管理人員,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要及時利用施工停歇時間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技術學習,提高有關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操作水平。

      (一)機械管理人員自一九九四年起必須經過省局級的崗位職務培訓,提高崗位必備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工作能力,并經考核、考試合格取得崗位職務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二) 操作人員應做到“四懂三會”,即懂機械原理、構造、性能、用途,會操作、保養、排除故障。

      (三) 維修人員工應達到“三懂四會”的水平,即懂維修技術要求、工藝規程、質量標準,會拆檢、組裝、調試、鑒定。

      (四)結構新穎、技術先進、價格昂貴的國產或進口機械設備,在施工現場使用之前,必須按規定慎重選定機長、操作和維修人員,并經培訓和實習,使其掌握安全操作要領和保養技能,在取得合格證后,方能投入操作使用。

      1000t.m及以上的塔式起重機、150t及以上的履帶式起重機等大型機械的機長應經公司分管經理批準。

      第六章 獎 與 罰

      第二十八條 施工企業每年應組織一次紅旗(或優秀)設備競賽活動,重點是施工現場有專人操作使用的機械設備,結合考核評比辦法,定期進行檢查、總結、評比和獎勵,以調動機械操作和修理人員愛護機械設備的積極性和責任心。

      第二十九條 施工企業因機械設備管理混亂,現場機械設備漏保、失修和帶病運轉,致使機械設備遭受嚴重損壞,或因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造成重大、特大機械事故的,由各級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電力工業部建設協調司負責解釋,并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11篇 某氣瓶充裝站安全管理規定

      1、氣瓶充裝站應取得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充裝許可證書;

      2、充裝作業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作業證書方可從事充裝工作;

      3、充裝站應設置站長、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氣瓶收發員、氣瓶檢查員、氣瓶充裝操作員、氣瓶維護、氣瓶裝卸、押運等人員;

      4、主要從事氣瓶充裝、氣瓶收發、氣瓶運輸、氣瓶儲存、氣瓶檔案、氣瓶使用等管理,并對氣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氣瓶進行培訓和指導,提供安全服務;

      5、建立充裝安全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不得使用充裝安全技術檔案不在本充裝站的氣瓶;

      6、氣瓶充裝站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其它人員無權干涉其充裝工作;

      7、人員、氣瓶、車輛進出充裝站,必須履行登記制度,保障人員、車輛不得攜帶火種、易燃物品進站,防止非本站人員、車輛未經許可進度充裝站;

      8、充裝場地、貯槽區域嚴禁煙火、油脂及堆放易燃物品,在設備維修過程中,確需明火作業的,應報消防、安全部門采取監護措施后方可進行;

      9、負責本站范圍內的設備保養、安全設施、充裝場地的管理;

      10、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條例、規定、規程。

      第12篇 皮帶一工區安全管理規定

      為保障安全生產與人員安全,提升皮帶運輸工作的安全與效率,進一步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得到有落實效,從以下方面進行考核:

      一、 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規范職工行為,杜絕違章操作 提高操作安全水平。

      班組出現違章操作行為現象的,對于當班副區長、班組長分別進行罰款100元,反之獎勵100元。

      二、 嚴肅勞動紀律,杜絕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杜絕“三違”現象出現。

      班組出現違嚴重違紀行為現象的,對于當班副區長、班組長分別進行罰款100元,反之獎勵100元。

      三、 加大設備檢修檢查力度,提高皮帶輸送機運行效率,明確設備承包人責任與皮帶機司機責任。

      班組發生影響安全生產的機電事故2小時,對于當班副區長、班組長與設備包機人分別進行罰款100元,反之獎勵100元。

      四、 為了達到崔莊煤礦提水平、上臺階的要求,提升皮帶質量標準化與文明衛生標準。

      班組在檢查中評比,考核得分達到優秀的對于當班副區長、班組長分別進行獎勵100元,反之進行罰款100元。

      五、 細化管理、厲行節約、嚴格考核材料消耗,提高材料節約力度。

      根據材料消耗情況,分別對各個班組進行考核,達到節約標準,對于副區長、班組長分別進行獎勵100元,反之罰款100元。以上考核項目,工區主要領導附有領導責任,逐項獎罰標準是副區長的2倍。

      皮帶一工區

      2014-6-14

      安全管理規定格式(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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