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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1-08 14:30:02 查看人數:48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1篇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遼河油田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臨時用電安全管理,控制工作風險,保證供用電系統可靠運行,確保作業人員健康和安全,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范》(q/sy1244-2009)及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范》(q/sy1240-2009),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臨時用電,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線制低壓電力系統,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采用三級配電系統:總配電箱、分配電箱和開關箱。總配電箱和開關箱應有電源隔離、短路、過載、剩余電流保護功能。分配電箱應有電源隔離、短路、過載保護功能。

      2、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當共用同一供電系統時,原系統為tn-c時,臨時用電的供電系統應為tn-s接零保護系統。當原系統為tt時,臨時用電的供電系統應為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保護下形成局部tt系統。

      3、二級剩余電流保護系統:總配電箱中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應滿足額定剩余動作電流大于30ma,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的動作時間不小于0.2秒。但其乘積不應大于30ma·s。開關箱中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應選用一般型(無延時)額定剩余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二是油井作業、油田地面建設等油田生產輔助作業用電;三是用電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遼河油田公司、遼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油田公司)電力系統供電范圍內的臨時用電管理。

      第二章 用電申請

      第四條本規定由安全環保處歸口管理,所屬各單位安全環保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臨時用電應由用電單位向供電單位電力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到供電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申請中應具備用電地點、用電設備、用電負荷、用電時間及用電負責人信息等內容。

      第六條供電單位原則上應在接到申請后三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答復內容包括:如果不能提供,應詳細說明原因;如果能夠提供,應根據用電地點情況,給出臨時供電方案。并按《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范》中5.7.1、5.7.2、5.7.3條款規定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

      第三章現場勘查與設計

      第七條供電單位應在答復后三個工作日內,由電力主管部門組織安全部門、用電單位等相關部門根據用電方案進行現場勘察設計工作。

      第八條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以上(含5臺)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應專門進行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以下內容:

      1、現場勘測;

      2、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或配電室、配電裝置、用電設備位置及線路走向;

      3、負荷計算;

      4、選擇變壓器容量、導線截面、電器的類型和規格;

      5、設計配電系統,繪制臨時用電工程圖紙,主要包括用電工程總平面圖、配電裝置布置圖、配電系統接線圖、接地裝置設計圖;

      6、確定個人防護裝備;

      7、制定臨時用電線路設備接線、拆除方案;

      8、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

      鉆井、井下作業、工程建設等施工作業的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應符合相關標準或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線路敷設

      架空線路必須采用絕緣導線或電纜.且有短路和過載保護,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及臨時設施上;

      架空線路絕緣銅線截面不小于10mm2;絕緣鋁線截面不小16mm2。在跨越鐵路、公路、河流、電力線路檔內,絕緣銅線截面不小于16mm2。絕緣鋁線截面不小于25 mm2

      電纜線路應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沿地面明設,并應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埋地電纜路徑應設方位標志。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

      在架空線路上不得進行接頭連接,如果必須接頭,則需進行結構支撐,確保接頭不承受拉、張力;

      臨時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

      在起重機等大型設備進出的區域內不允許使用架空線路。

      需要橫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擠壓危險的部位,應加設防護套管,套管應固定;當位于交通繁忙區域或有重型設備經過的區域時,應用混凝土預制件對其進行保護,并設置安全警示標識;

      要避免敷設在可能施工的區域內;

      第十條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機械損傷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必須采用電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

      第2篇 施工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和范圍

      1.1本規定明確了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的基本要求,以防止人身觸電、電氣火災爆炸及其它電氣事故。

      1.2本規定適用于獨山子區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1.3施工過程中的臨時用電作業要嚴格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規定》(jgj46-2005)。

      2.職責

      2.1工程總承包單位及分包單位:

      2.1.1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施工臨時用電整體協調工作。

      2.1.2總承包及分包單位負責制定施工臨時用電各項安全制度和措施。

      2.1.3總承包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安全員負責臨時用電的日常檢查。

      2.1.4總承包單位負責對分包單位的臨時用電管理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承包單位的臨時用電安全管理。

      2.2監理單位:

      監理單位負責臨時用電許可審批及各項安全措施的檢查確認和督促落實。

      2.3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負責對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及監理單位的臨時用電工作進行管理。

      3.臨時用電管理

      3.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采用三相五線制低壓電力系統,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3.1.1 采用三級配電系統;

      3.1.2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

      3.1.3采用二級漏電保護系統。

      3.2在施工現場專用變壓器的供電的tn-s接零保護系統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保護零線連接。保護零線應由工作接地線、配電室(總配電箱)電源測零線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零線處引出。

      3.3當施工現場或外電線路共用同一供電系統時,電氣設備的接地、接零保護應與原系統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零,另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地。

      采用tn系統做保護接零時,工作零線(n線)必須通過總漏電保護器,保護零線(pe)必須由電源進線零線重復接地處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測零線處,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護系統。

      3.4承包商從項目現場引出的二級及二級以上配電箱引出的臨時電源,至少提前24小時申辦《臨時用電作業審批表》。作業許可證批準后,現場作業技術負責人負責落實作業許可證上各項安全措施(參見《臨時用電作業審批表》。

      3.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應編制臨時用電組織設計,建立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檔案。

      3.6臨時用電工程圖紙應單獨繪制,必須按圖施工,必須經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驗收合格后,報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7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箱及配電線路)停電檢修時必須掛接地線,并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志牌,檢修結束送電時必須由持證電工專人負責并經第二人確認后方能送電。

      3.8 電工必須持證上崗。在現場開始工作前,該證書必須經過現場監理的檢查。其他用電人員必須通過相關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3.9承包商電工至少每天上午現場施工開始前和下午下班前將自己負責的配電設備和線路仔細巡查一遍,隨時對重點部位和移動電氣設備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配電盤內張貼日檢表并將每天處理的問題記錄在日檢表中。

      3.10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采取準入檢查制度,不合格的電氣設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3.11 現場配電箱應上鎖并有專人保管,臨時用電出現問題應及時通知電工處理。

      3.12進入施工現場的漏電保護器,若為新安裝時應有出廠合格證,若為其它工程使用過的舊漏電保護器應按(gb 13955)中有關規定做動作特性試驗,試驗合格方可使用。

      3.13配電室內電氣設備的調試和受送電嚴格按照調試和受送電方案中的程序和安全要求施工。

      3.14安裝、巡檢、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由電工完成,并應有人監護。

      3.15地下土方開挖應首先檢查確認地下是否有帶電地下電纜,如有地下電纜應采用人工開挖并有監護人員,如有條件應盡可能停電后開挖。

      3.16臨時用電組織設計及變更時,必須履行“編制、審核、批準”程序,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組織編制,經相關部門審核及具有法人資格企業的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變更用電組織設計時應補充有關圖紙資料。

      3.17臨時用電工程定期檢查應按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處理,并應履行復查驗收手續。

      4.配電和漏電保護

      4.1 室外配電箱應有防雨措施,配電一、二、三級配電箱外殼鋼板厚度不得小于1.5毫米。

      4.1.1總配電箱內應設置總隔離開關和總漏電保護器,分路設置分路隔離開關和分路漏電保護器。但總、分漏電保護器必須同時具備短路、過載、漏電保護功能。

      4.1.2隔離開關應設置于電源進線端,應采用分斷時具有可見分斷點,并能同時斷開電源所有級的隔離電器。

      4.1.3總開關電器的額定值,動作整定值應與分路開關額定值、動作整定值相適應。到用電設備的漏電開關應具有短路和過載保護功能,嚴禁使用刀閘開關控制用電設備。

      4.1.4熔斷器應選用具有可靠滅弧分斷功能的產品。

      4.2固定式配電箱應安裝端正、固定牢固,其中心點距地面的距離應為1.4~1.6米;移動開關箱應固定在堅固、穩定的支架上,其中心點距地面的距離應為0.8~1.6米。

      4.3 總配電箱應設在靠近電源的區域,分配電箱應設在用電設備或負荷相對集中的區域,分配電箱與開關箱的距離不得超過30米,開關箱與其控制的固定式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宜超過3米。

      4.4 每臺用電設備必須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嚴禁用同一個開關箱直接控制2臺及2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

      4.5 配電箱、開關箱周圍應有足夠2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礙操作、維修的物品,也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潮濕或腐蝕性物體。

      4.6配電箱、開關箱必須是國家許可的生產制造廠家提供的合格產品,在戶外的配電箱、開關箱必須設置防雨措施。

      4.7 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電器(含插座)應先安裝在金屬或非木質阻燃絕緣電器安裝板上,然后方可整體緊固在配電箱、開關箱箱體內。金屬電器安裝板與金屬箱體應做電氣連接。

      4.8配電箱的電器安裝板上必須分設n線端子板和pe線端子板。n線端子板必須與金屬電器安裝板絕緣;pe線端子板必須與金屬電器安裝板做電氣連接。進出線中的n線必須通過n線端子板連接,pe線必須通過pe線端子板連接。

      4.9 漏電保護器應裝設在總配電箱、開關箱靠近負荷的一側,且不得用于啟動電氣設備的操作。

      4.10 總配電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大于0.1s,但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與額定漏電動作時間的乘積不應大于30ma.s。

      4.11 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o.1s。使用于潮濕或有腐蝕介質場所的漏電保護器應采用防濺型產品,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

      4.12 手持電動工具要使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的漏電保護器; 手持電動工具進入金屬密閉容器內時要使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1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的漏電保護器。

      4.13 每臺用電設備必須設置獨立的控制開關和漏電保護器。配電箱、開關箱的電緣進線端嚴禁采用插頭和插座做活動連接。

      4.14 用電設備的保護零線不得串聯。保護零線采用焊接、壓接、螺栓連接等可靠方法連接,嚴禁纏繞和鉤掛。一類(金屬外殼)手動電動工具,必須要做保護接零。

      4.15與用電設備相關的鐵棚、金屬平臺或構架等都必須做好接地。

      4.16 電器、用電設備接線端子不得裸露。

      5.電纜、電線的敷設

      5.1 禁止使用破皮、老化的電纜、電線。每一根在用電纜接頭不得超過3處。

      5.2 電纜線路應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沿地面明設,并應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

      5.3 架空線必須采用絕緣導線,固定在絕緣子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及其他設施上。低壓非鎧裝電纜的架空高度不得低于2.5米,跨越道路時離路面高度不得低于6米。

      5.4 電纜直接埋地敷設的深度不應小于0.7米,并應在電纜緊鄰上、下、左、右側均勻敷設不小于50mm厚的細砂,然后覆蓋磚或混凝土板等硬質保護層。埋地電纜應在地面每隔不超過20米設置一個“下有電纜”的明顯標志并標示其路徑方向。

      5.5 埋地電纜在穿過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易受機械損傷、介質腐蝕場所及引出地面從2米高到地下0.2米處,必須加設內徑不應小于電纜外徑1.5倍的防護套管。電線、電纜過路或可能有機械傷害的地方加套管保護或采取其它可靠的防腐、防碾壓措施。

      5.6 電纜接頭應架起0.5米以上(埋地電纜的接頭應設在地面上的接線盒內),能防水、防塵、防機械損傷,并應遠離易燃、易爆、易腐蝕場所。

      5.7 電線、電纜不得與電、氣焊、鋼絲繩等絞在一起。

      6.照明

      6.1照明系統應與動力系統分開,單獨設置專用照明回路。一般場所宜使用額定電壓為220v的照明線路。

      6.2在坑、洞、井內作業、夜間施工或廠房、道路、倉庫、辦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場及自然采光差等場所,應設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在一個工作場所內,不得只設局部照明。停電后,操作人員需及時撤離的施工現場,必須裝設自備電源的應急照明。

      6.3 室外220v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室內220v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米。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小于0.5米,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或應采取隔熱措施。

      6.4 金屬鹵化物燈具的安裝高度宜在3米以上,燈線應固定在接線柱上,不得靠近燈具表面。

      6.5 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粉塵、比較潮濕或燈具離地面高度低于2.5米等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應大于36v。

      6.6 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

      6.7 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

      6.8 行燈電源電壓不大于36伏,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網。潮濕環境使用行燈還應保證:燈體與手柄應堅固、絕緣良好并耐熱耐潮濕;燈頭與燈體結合牢固,燈頭無開關;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網;金屬網、反光罩、懸吊掛鉤固定在燈具的絕緣部位上。

      6.9 現場嚴禁使用開啟式不防水的碘鎢燈,應使用帶防護罩的工作燈。防爆場所必須使用防爆型燈具。

      6.10照明變壓器必須使用雙繞組型安全隔離變壓器,嚴禁使用自耦變壓器。

      6.11對夜間影響飛機或車輛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機械設備,必須設置醒目的紅色信號燈,其電源應設在施工現場總電源開關的前側,并應設置外電線路停止供電時的應急自備電源。

      7.防雷

      7.1 高度在20米及以上的鋼構架、提升架、鋼腳手架、塔吊、天車、煙囪等要做防雷接地。

      7.2 避雷針的長度為1-2米。施工現場所有避雷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大于30歐姆。

      7.3做防雷接地機械上的電氣設備,所連接的pe線必須同時做重復接地,同一臺機械電氣設備的重復接地和機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體,但接地電阻應符合重復接地電阻值的要求。

      8.其它

      8.1在使用臨時用電設施過程中,如果發現任何問題和缺陷應立即切斷臨時電源并停止使用,直到找到問題或缺陷的原因并進行必要的整改后,方可使用。

      8.2 當工作暫停或施工人員準備離開現場,承包商電工要關閉配電箱、開關箱的電源。

      8.3在重新送電前,承包商電工應仔細檢查確認所有的電氣設施、用電設備處于正常狀態。

      8.4 每個承包商要指派至少兩名合格的電工負責臨時用電設施和相關設備的維護和控制。值班電工每天必須對配電箱、開關箱進行維護檢查并做好記錄,配電箱、開關箱內不得放置任何雜物,保持整潔。

      8.5 所有臨時用電設備、工具和線路必須正確使用,符合國家規范和標準要求。

      8.6 現場所有臨時用電設施、配電箱、開關箱應正確編號并采取防雨措施。配電箱的門應關緊上鎖;施工現場停止作業1小時以上時,應將動力開關箱斷電上鎖。

      8.7 用電設備、線路維修時,其在上一級開關箱、配電箱內的接線必須斷開,箱體上鎖,設置至少一名電工作監護人。

      第3篇 某公司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了對臨時用電作業進行控制和管理,預防因臨時用電而引發災害事故。

      二、范圍

      非正常范圍內的供電和用電均屬臨時用電管理范圍。

      三、職責

      安全主任負責臨時用電的審批和監督。

      四、要求

      1.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2.在運行的生產裝置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裝置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3.危險識別

      (1)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內。

      4.許可證辦理程序

      (1)施工單位負責人持《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作業單等資料到配送電單位辦理'臨時用電作業 許可證'。

      (2)配送電單位安全生產負責人應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簽發'臨時用電作業許可 證'。

      (3)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業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通知負責配送電單位停電,施工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5.作業安全措施

      (1)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2)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3)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 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第4篇 基建工程用電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應按相關規定辦理“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

      第二條 在油區、制氫站、加油站區圍墻內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在辦理“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的同時,按規定辦理“動火安全措施票”。

      第三條 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險點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同時將安全措施填入“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內。

      第二章 作業安全措施

      第四條 配送電單位/檢修部電氣班負責人應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簽發“特殊作業安 全措施票”。

      第五條 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第六條 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第七條 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允許接入公用電網(正式運行的電源)。 第八條 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一)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 防爆安全措施;

      (二)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

      (三)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 2.5m, 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 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

      (四)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五)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六)行燈電壓不應超過 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進入凝汽器內工作或金屬容器內作業裝設的 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 12v;

      (七)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 閘一保護。

      第九條 配送電單位/檢修部電氣班應進行每天兩次的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 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配送電單位有權緊急 停電處理。

      第十條 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 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第十一條 作業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通知負責配送電單位停電,施工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各單位電氣管理部門/策劃部電氣專業負責臨時用電歸口管理。 第十三條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臨時用電的安全監督。

      第十四條 配送電單位/檢修部電氣班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臨時用電的裝、拆。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負責所接臨時用電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護和管理。

      第5篇 裝飾工程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措施

      為了合理地安全使用臨時用電,結合有關建筑施工安全規范,我公司制定了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1.所有臨電配電箱委派專業電工負責管理,定期檢查,保證配電箱堅固完整,箱內配線絕緣良好,排列整齊,綁扎成束導剝關頭適宜并壓接牢固。

      2.施工現場禁止架設裸露導線,非電氣工作人員禁止在施工現場架設線路,安裝燈具,手持電動工具等作業。

      3.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以及與電氣設備連接的金屬構架,必須采取保護接零或保護接地措施。

      4.采用保護接零的單相220v電氣設備,應設有單獨的接零保護,不得利用設備自身的工作零線,兼做接零保護。

      5.凡移動式設備及手持電動機具,其電源線應使用三芯或四芯橡膠套纜線,接線時纜線護套應放進設備的接線盒并固定,而且必須裝設漏電保護裝置。

      6.凡未經檢查合格的電器設備均不得安裝和使用,使用中的電器設備應保持正常狀態,絕對禁止帶故障運行。

      7.各種電動工具使用前均應進行嚴格檢查,其電源線不應有破損老化等現象,工具本身開關必須安裝牢固,動作靈敏、可靠。

      8.使用電動工具應戴絕緣手套,非專業電氣工作人員禁止亂動電氣設備。

      9.電焊機的外殼要保持完好,其一、二次側接線柱防護罩安裝要牢固,一次電源線宜采用橡膠套纜線,其長度一般不應大于3000,焊憑用火證上崗,并設滅火器派人看護。

      10.在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禁止用鋼卷尺測量。

      11.暫時停用的線路應及時切斷電源,工程完工后,臨時線路應隨即拆除。

      12.施現場的臨時照明燈具以地面垂直不應低于2200mm,燈頭與易燃物的凈距一般不小于300mm,對于流動性碘鎢燈支架安裝時,支架應穩固,并應采取接地或接零保護。

      13.固定臨電配電箱至流動閘箱的距離最大不要超過40米。

      14.所有電動機具及照明燈具與配電箱(盤)連接時,需采用配套的電源插頭,禁止將層線不經插頭直接插入源插座。

      15.專業電工必須認真執行各有關規定,自覺抵制來自任何方面的違章作業指令。

      16.專業電工有權制止一切危險操作及違章用電行為,必要時可向有關部門報告。

      17.專業電工要端正工作態度,主動配合用電單位共同完成各種生產任務。

      18.如不慎發生觸電事故時,應根據施工現場實際情況,采取措施使觸電者脫離電源,并采用相應的搶救措施,使事故減輕到最低程度。

      第6篇 檢修過程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1、按有關現場臨時用電管理規定,對現場的各種線路和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2、臨時配電線路必須按規范架設,架空線必須采用絕緣導線,不得采用塑膠軟線,不得成束架空敷設,也不得沿地面敷設。

      3、施工機具、車輛及人員,應與內、外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達不到規范規定的最小距離時,必須采用可靠的防護措施。

      4、手持電動工具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工具的電源線、插頭和插座應完好,電源不得任意接長和調換,工具的外絕緣應完好無破損。

      5、施工現場的臨時照明一般采用ac 220v電源照明,臨時照明和動力電源必須使用電纜,不得使用膠質線,必須按規定裝設燈具。

      6、施工所接臨時電源線要根據現場負荷要求帶有漏電保護的電源空開,施工過程中漏電能及時跳閘斷電,防止人員觸電傷人。

      第7篇 油庫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油庫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油庫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清罐、動火和施工等臨時用電。

      第三條 臨時用電審批程序。

      1.一般不允許在運行的油罐區等要害部位內接臨時電源。確屬作業必須時,臨時用電要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2.庫區的臨時用電,須由具有電工證書資格的電工作業,并報告油庫負責人批準,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3.外單位需臨時用電的,由用電單位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執照、施工許可證等到油庫辦公室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并經公司安全部門同意,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須經用電施工主管單位負責人簽字。

      第四條 用電結束后,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立即拆除,由用電執行人所在作業區域和油庫有關人員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第五條 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書可施工。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第六條 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第七條 關電前,庫區負責人要對臨時用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第八條 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

      第九條 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供電執行部門有權予以停止供電。

      第十條 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部門應及時通知庫停電,由臨時用電部門拆除用電線路,其他部門不得私自拆除。如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臨時用電部門不得私自向其它單位轉供電。

      第8篇 管道局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施工、生產、檢維修等作業過程中臨時用電安全管理,確保安全,依據集團公司q/sy 1244-2009《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管道局所屬各單位、直屬機構及為局服務的分包商(以下簡稱各單位),臨時性使用380v或380v以下的低壓電力系統的作業。

      本辦法所指臨時用電是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臨時性用電的電氣線路,包括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

      第三條 臨時用電應遵循以下基本技術原則

      (一) 采用三級配電系統;

      (二) 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

      (三) 采用二級漏電保護系統。

      (四) 動力、照明用電系統必須分開設置。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臨時用電管理作業許可程序或實施細則;生產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進行培訓、監督和考核;安全部門提供支持和指導。

      第五條 員工接受臨時用電作業培訓,執行臨時用電安全管理程序,參與臨時用電作業的審核,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六條 相關人員安全職責

      一、作業申請人:

      (一)是現場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

      (二)辦理作業許可證;

      (三)組織危害因素辨識,協調落實作業安全措施;

      (四)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五)組織實施作業;

      (六)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二、作業批準人:

      (一)清楚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風險;

      (二)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包括檢查氣體取樣和檢測結果;

      (五)批準和取消作業。

      三、作業人員:

      (一)持有經審批有效的作業許可證進行臨時用電作業;

      (二)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作業;

      (三)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四)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緊急情況,應告知作業負責人,并迅速撤離現場。

      (五)掌握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的方法;

      四、電氣專業人員:

      (一)、電工作業應持有效證件,電工等級應與工程的難易度和技術復雜性相適應。電工作業由二人以上配合進行,并按規定穿絕緣鞋、帶絕緣手套、使用絕緣工具,嚴禁帶電接線和帶負荷插拔插頭等。

      (二)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對作業人員的影響;

      (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可以處理異常情況;

      (四)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完善,可暫停作業;

      (五)制止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六)發生緊急情況,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條 基本要求

      (一)臨時用電應執行相關的電氣安全管理、設計、安裝、驗收等標準規范,實行作業許可,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臨時用電許可證參見管道局《作業許可管理辦法》中的臨時用電許可證(2-4)。臨時用電作業涉及動火時,應同時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超過 6 個月的臨時用電,不能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應按照相關工程設計規范配置線路。

      (二)安裝、維修、拆除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應由電氣專業人員進行。

      (三)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掛牌。

      (四)潮濕區域、戶外的臨時用電設備及臨時建筑內的電源插座應安裝漏電保護器,在每次使用之前應利用試驗按鈕進行測試。

      (五)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

      (六)臨時用電單位不得擅自增加用電負荷,變更用電地點、用途。

      (七)臨時用電線路和電氣設備的設計與選型應滿足爆炸危險區域的分類要求。

      (八)進行臨時用電拆、接線路的工作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個人防護裝備。

      (九)使用的臨時用電設施和器材,必須是正規廠家、并經過國家級專業檢測機構認證的合格產品,嚴禁使用假冒偽劣等不合格產品。

      (十)各單位應按規定對臨時用電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八條 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

      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以上(含5臺)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應專門進行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應符合相關標準或規定的要求,包括以下內容:

      (一)現場勘測;

      (二)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或配電室、配電裝置、用電設備位置及線路走向;

      (三)負荷計算;

      (四)選擇變壓器容量、導線截面、電器的類型和規格;

      (五)設計配電系統,繪制臨時用電工程圖紙,主要包括用電工程總平面圖、配電裝置布置圖、配電系統接線圖、接地裝置設計圖;

      (六)確定個人防護裝備;

      (七)制定臨時用電線路設備接線、拆除方案;

      (八)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

      第九條 架空和地面走線

      一、使用周期在 1 個月以上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架空方式安裝,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架空線路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及臨時設施上;

      (二)在架空線路上不得進行接頭連接,如果必須接頭,則需進行結構支撐,確保接頭不承受拉、張力;

      (三)臨時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

      (四)在起重機等大型設備進出的區域內不允許使用架空線路。

      二、使用周期在1個月以下的臨時用電線路,可采用架空或地面走線方式,地面走線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所有的地面走線應設有走向標識和安全標識;

      (二)需要橫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擠壓危險的部位,應加設防護套管,套管應固定;當位于交通繁忙區域或有重型設備經過的區域時,應用混凝土預制件對其進行保護,并設置安全警示標識;

      (三)要避免敷設在可能施工的區域內;

      (四)電線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

      三、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機械損傷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條 用電線路安全要求

      (一)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必須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

      (二)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所有的臨時用電都應設置接地保護,接地電阻值應滿足jgj4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的要求,接地線和接零線應分開設置。

      (三)送電操作順序為: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上級過載保護電流應大于下級)。停電操作順序為:開關箱-分配電箱-總配電箱(出現電氣故障的緊急情況除外)。

      (四)配電箱應保持整潔、接地良好。

      (五)所有的臨時配電箱應標上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室外的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設有安全鎖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電箱、開關及電焊機等電氣設備15m范圍內,不應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六)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1.3m,小于1.5m;移動式分配電箱、開關箱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0.6m,小于1.5m。

      (七)所有臨時用電線路應由電氣專業人員檢查合格,貼上標簽后方可使用,搬遷或移動后的臨時用電線路應再次檢查確認。

      (八)臨時用電線路的自動開關和熔絲(片)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不得隨意加大或縮小,不得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

      (九)臨時電源暫停使用時,應在接入點處切斷電源。搬遷或移動臨時用電線路時,應先切斷電源。

      第十一條 用電設備安全使用要求

      (一)移動工具、手持工具等用電設備應有各自的電源開關,必須實行“一機一閘”制,嚴禁兩臺或兩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使用同一開關。

      (二)在水下或潮濕環境中使用電氣設備或電動工具,作業前應由電氣專業人員對其絕緣進行測試,帶電零件與殼體之間,基本絕緣不得小于2mω,加強絕緣不得小于7mω。

      (三)使用潛水泵時應確保電機及接頭絕緣良好,潛水泵引出電纜到開關之間不得有接頭,并設置非金屬材質的提泵拉繩。

      四、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滿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設備外觀完好,標牌清晰,各種保護罩(板)齊全;

      (二)在一般作業場所,應使用ⅱ類工具;若使用i類工具時,應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動作時間不大于0.1s的漏電保護器;

      (三)在潮濕作業場所或金屬構架上等導電性能良好的作業場所,應使用ⅱ類或iii類工具;

      (四)在狹窄場所,如鍋爐、金屬管道內,應使用iii類工具。若使用ⅱ類工具應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動作時間不大于0.1s的漏電保護電器;

      (五)iii類工具的安全隔離變壓器,ⅱ類工具的漏電保護器及ⅱ、iii類工具的控制箱和電源聯結器等應放在容器外或作業點處,同時應有人監護。

      五、臨時照明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現場照明應滿足所在區域安全作業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二)使用合適的燈具和帶護罩的燈座,防止意外接觸或破裂;

      (三)使用不導電材料懸掛導線;

      (四)行燈電源電壓不超過36v,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罩;

      (五)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在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

      第十二條 標簽、標識

      (一)所有斷開開關應貼有標簽,注明供電回路和臨時用電設備。所有臨時插座都應貼上標簽,并注明供電回路和額定電壓、電流。

      (二)所有開關箱、配電箱(配電盤)應有安全標識,在安裝區域內,應在其前方1m遠處的地面上用黃色油漆或黃色安全警戒帶做警示。

      第四章 臨時用電許可證辦理

      第十三條 臨時用電許可,具體執行管道局《作業許可管理辦法》。臨時用電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能超過15天,用電時間超過15天應重新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

      第十四條 臨時用電屬地主管單位(非隸屬于管道局),有明確臨時用電相關規定,應遵循其規定的要求,實施臨時用電管理。

      第十五條 臨時用電結束后,按照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中的拆除方案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局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應在管道局范圍內進行溝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9篇 公司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了對臨時用電作業進行控制和管理,預防因臨時用電而引發災害事故。

      二、范圍

      非正常范圍內的供電和用電均屬臨時用電管理范圍。

      三、職責

      企業安全委員會負責臨時用電的審批和監督。

      四、要求

      1.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2.在運行的生產裝置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裝置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3. 危險識別

      (1)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安全措施填入“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內。

      4. 許可證辦理程序

      (1)施工部門負責人持《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作業單等資料到電工辦理“臨時用電作業 許可證”。

      (2) 電工安全生產負責人應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簽發“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3)施工部門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業完工后,施工部門應及時通知負責電工停電,施工部門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5.作業安全措施

      (1)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2) 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3)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2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

      3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孤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

      4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5行燈電壓不應越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6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4)電工應進行每天兩次的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電工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5)臨時用電部門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

      6.許可證管理

      (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簽發人留存,第二聯交電工,施工部門持第三聯。

      (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個作業周期。

      (3)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三聯交由電工注銷。

      (4)“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1年。

      7. 管理職責

      (1)電工負責臨時用電歸口管理和審批。

      (2)企業安全委員會負責臨時用電的安全監督。

      (3)施工部門負責所接臨時用電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護和管理。

      五、 附件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aq-bzh38

      第10篇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2004

      第一條 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應辦理“中國石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見附件1)。

      第二條 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裝置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在辦理“中國石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中國石化用火許可證”。

      第三條 危險識別

      1.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中國石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內。

      第四條 許可證辦理程序

      1.施工單位負責人持《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作業單等資料到配送電單位辦理“中國石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2.配送電單位負責人應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簽發“中國石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3.施工單位負責人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業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通知負責配送電單位停電,施工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第五條 作業安全措施

      1.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2.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3.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2)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

      (3)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得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 手架上。

      (4)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5)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6)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7)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4.配送電單位應進行每天兩次的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和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配送電單位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5.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第六條 許可證管理

      1.“中國石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簽發人留存,第二聯交配送電執行人,施工單位持第三聯。

      2.“中國石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個作業周期。

      3.用電結束后,“中國石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三聯交由配送電執行人注銷。

      4.“中國石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一年。

      第七條 管理職責

      1.各單位電氣管理部門負責臨時用電歸口管理。

      2.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臨時用電的安全監督。

      3.配送電單位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臨時用電的審批,。

      4.施工單位負責所接臨時用電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護和管理。

      附件1中國石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附件1

      中國石化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第 聯

      編號申請作業單位
      工程名稱施工單位
      施工地點用電設備及功率
      電源接入點工作電壓
      臨時用電人電工證號
      臨時用電時間從年月日時分至年月日時分
      序號主要安全措施確認人簽名
      1安裝臨時線路人員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
      2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
      3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采用五線制
      4臨時用電線路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臨時用電線路架空進線不得采用裸線,不得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
      6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深大于0.7米
      7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防雨措施
      8臨時用電設施安有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9用電設備、線路容量、負荷符合要求
      10其他補充安全措施
      臨時用電單位意見供電主管部門意見供電執行單位意見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完工驗收年月日時分簽名:

      第11篇 風電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范圍內臨時用電安全管理, 防止人身傷害、火災、爆炸等事故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華潤新能源(北票)風能有限公司向陽風單場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

      第三條 本規定規范了臨時性使用380v及以下低壓電力系統臨時用電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超過6個月的臨時用電,不能按照本規定進行管理,應按照相關工程設計規范配置線路。

      第四條 名詞解釋

      (一)臨時用電

      本規定的臨時用電是指在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范圍內進行基建、檢修、技改及日常維護的臨時性用電。

      (二)臨時用電線路

      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由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臨時性用電的電氣線路,包括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簡稱臨時用電線路。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向陽風電場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

      第六條 向陽風電場根據本規定制定、管理和維護本單位的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實施細則,風電場相關負責人負責本程序的執行,并提供培訓、監督、考核。

      第七條 向陽風電場員工按要求執行本單位的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對本規定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八條 臨時用電應執行相關的電氣安全管理、設計、安裝、驗收等標準規范,實行作業許可,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見附錄a)。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需要時,在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九條 安裝、維修、拆除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電工作業證,按規定佩戴個人防護裝備并有人監護。嚴禁擅自拆接臨時電源。

      第十條 在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 臨時用電設備及臨時建筑內的電源插座的電源開關應安裝漏電保護器,在每次使用之前應利用試驗按鈕進行測試。

      第十二條 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第十三條 臨時用電單位不得擅自增加用電負荷,變更用電地點、用途。

      第十四條 臨時用電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設施施工安裝應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臨時用電線路和電氣設備的設計與選型應滿足所在爆炸危險區域的分類要求。

      第十五條 供、用電單位應定期巡回檢查,確保臨時供用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供電單位有權緊急停電處理,同時通知相關方。

      第二節 臨時用電的施工組織

      第十六條 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以上(含5臺)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用電單位應制定專門的臨時用電方案和應急預案。臨時用電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現場勘測。

      (二)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或配電室、配電裝置、用電設備位置及線路走向。

      (三)負荷計算。

      (四)選擇變壓器容量、導線截面、電器的類型和規格。

      (五)編制配電方案,繪制臨時用電工程圖紙,主要包括用電工程總平面圖、配電裝置布置圖、配電系統接線圖、接地裝置圖。

      (六)確定個人防護裝備。

      (七)制定臨時用電線路設備接線、拆除方案。

      (八)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防爆措施。

      第十七條 臨時用電方案編制及變更時,應由用電單位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組織編制,經風電場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實施。變更臨時用電方案時應補充有關圖紙資料。

      第三節 臨時用電線路的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八條 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必須采用額定電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施工電纜應包含全部工作芯線。單相用電設備應采用三芯電纜,三相動力設備應采用四芯電纜,三相四線制配電的電纜線路和動力、照明合一的配電箱(盤)應采用五芯電纜。

      第十九條 臨時供電設施或現場用電設施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移動式、手持式電動工具應加裝單獨的電源開關和漏電保護器。所有的臨時用電都應設置接地保護,接地電阻值應滿足相關規范的要求,接地線和接零線應分開設置。

      第二十條 送電操作順序為:總配電箱(盤)-分配電箱(盤)-開關箱(下級過載保護電流應小于上級)。停電操作順序為:開關箱-分配電箱(盤)-總配電箱(盤),緊急情況除外。

      第二十一條 配電箱(盤)應保持整潔、接地良好。對配電箱(盤)、開關箱進行定期檢查、維修時,必須將其上一級相應的電源隔離開關分閘斷電、上鎖,并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嚴禁帶電作業。

      第二十二條 所有的臨時配電箱(盤)應標上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室外的臨時用電配電箱(盤)應設有安全鎖具,鑰匙由配電箱(盤)其所屬單位現場負責人保管;配電箱(盤)應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電箱(盤)、開關及電焊機等電氣設備15m范圍內,不應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第二十三條 配電箱(盤)、開關箱裝設應端正、牢固。固定式配電箱(盤)、開關箱的中心點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為1.4-1.6m。移動式配電箱(盤)、開關箱應裝設在堅固、穩定的支架上。其中心點與地面的垂直距離宜為0.8-1.6m。

      第二十四條 所有臨時用電線路應由電氣專業人員檢查合格方可投用。搬遷或移動后的臨時用電線路應再次檢查確認。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處理,并應履行復查驗收手續。

      第二十五條 臨時用電線路的自動開關和熔絲(片) 應根據用電設備的容量確定,并符合安全用電要求,不得隨意加大或縮小,不得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片)。

      第二十六條 臨時電源暫停使用或檢修時,應切斷電源,上鎖并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停送電必須由專人負責。搬遷或移動臨時用電線路時,應先切斷電源并上鎖。

      第二十七條 電纜線路的要求

      (一)采用架空方式安裝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架空線路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及臨時設施上;

      2.在架空線路上不得進行接頭連接,如果必須接頭,則需進行結構支撐,確保接頭不承受拉、張力;

      3.臨時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

      4.在起重機等大型設備進出的區域內不允許使用架空線路。

      (二)電纜線路不得沿地面直接敷設,不得浸泡在水中。

      (三)采用埋地敷設,應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應滿足以下要求:

      1.埋地電纜路徑應設方位標志和安全標識;

      2.電纜類型應根據敷設方式、環境條件選擇;

      3.電纜直接埋地敷設的深度不應小于0.7m;

      4.埋地電纜的接頭應設在地面上的接線盒內,接線盒應能防水、防塵、防機械損傷,并應遠離易燃、易爆、易腐蝕場所;

      5.避免敷設在可能施工的區域內。

      (四)在穿越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易受機械損傷、介質腐蝕場所及引出地面從2m高到地下0.2m處,必須加設防護套管,防護套管內徑不應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

      第二十八條 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防爆區域及機械損傷等區域時,不得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四節 臨時用電設備安全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條 移動工具、手持工具等用電設備應有各自的電源開關,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保護”,嚴禁兩臺或兩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使用同一開關直接控制。

      第三十條 在水下或潮濕環境中使用電氣設備或電動工具,作業前應對其絕緣進行測試,帶電零件與殼體之間,基本絕緣不得小于2mω,加強絕緣不得小于7mω,達不到要求不準使用。

      第三十一條 使用潛水泵時必須安裝漏電保護開關,并確保電機及接頭絕緣良好,潛水泵引出電纜到開關之間不得有接頭,并設置非金屬材質的提泵拉繩。潛水泵在防爆區域使用時必須滿足所在防爆區域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對混凝土攪拌機、鋼筋加工機械、木工機械、盾構機械等設備進行清理、檢查、維修時,必須首先將其開關箱分閘斷電、上鎖。

      第三十三條 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滿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設備外觀完好,標牌清晰,各種保護罩(板)齊全。

      (二)在一般作業場所,應使用ⅱ類工具;若使用i類工具時,應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 動作時間不大于0.1s的漏電保護器。

      (三)在潮濕作業場所或金屬構架上等導電性能良好的作業場所,應使用ⅱ類或iii類工具。

      (四)在狹窄場所,受限空間內,應使用iii類工具。

      (五)iii類工具的安全隔離變壓器,ⅱ類工具的漏電保護器及ⅱ、iii類工具的控制箱和電源聯結器等應放在容器外或作業點處,同時應有人監護。

      (六)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移動式電氣設備和手持電動工具,使用過程中需要移動或停止工作、人員離去或突然停電時,必須斷開電源開關或拔掉電源插頭。

      第三十四條 臨時照明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現場照明應滿足所在區域安全作業照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二)使用合適的燈具和帶護罩的燈座,防止意外接觸或破裂。

      (三)使用不導電材料懸掛導線。

      (四)行燈電源電壓不超過36v,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罩。

      (五)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在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或金屬容器內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

      第三十五條 所有臨時用電開關應貼有標簽,注明供電回路和臨時用電設備。

      第三十六條 所有開關箱、配電箱(盤)應有安全標識,在其安裝區域內,應在其前方1m處用黃色油漆或警戒帶做警示。

      第五節 臨時用電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臨時用電許可證辦理程序

      臨時用電許可證辦理流程見附錄b。

      (一)用電單位持作業許可證申請用電。用電單位和供電單位共同對臨時用電方案、臨時用電相關資料、情況進行核實,并對用電設備進行檢查,進行風險評估,確認該臨時用電許可證的安全措施已落實,雙方在確認欄簽字,用電單位在“用電單位申請人”欄簽字后交供電單位審核人。

      (二)供電單位審核人接到申請后,根據臨時用電接引地點、接引方式及周圍情況,確認該工作許可證的安全措施,并在“供電單位審核人”欄簽字。

      (三)電氣主管部門確認作業有效期、接引地點,討論安全工作方案,審核該工作許可證的安全措施,批準該臨時用電許可證,并在“電氣主管部門”欄簽字。

      (四)臨時用電許可證批準后開始接線,送電人確認《動火作業許可證》已辦理完畢后方可送電,用電單位實施作業。

      (五)臨時用電工作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按照臨時用電方案的拆除方案拆除臨時用電線路,確認現場沒有遺留任何隱患,供電單位進行檢查驗收,并簽字確認和關閉臨時用電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臨時用電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許可證的有效期限。臨時用電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能超過15天。

      第三十九條 當作業環境發生變化、發生事故或違反臨時用電管理要求,應及時關閉作業許可證。

      第四十條 臨時用電許可證一式三聯,許可證應統一編號。

      (一)第一聯:保留在供電單位,保存期為一年。

      (二)第二聯:用電單位懸掛在作業現場。

      如涉及相關方,需將第一聯復印交相關方,以示溝通。

      第六節 臨時用電相關人員的安全職責

      第四十一條 用電單位申請人:

      (一)是現場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

      (二)辦理作業許可證。

      (三)組織危害因素辨識,落實作業風險削減措施,對用電作業過程安全負責。

      (四)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五)組織實施作業。

      (六)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四十二條 供電單位確認人:

      (一)與用電單位共同進行危害因素辨識,確認作業風險削減措施,并對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二)制止、糾正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

      第四十三條 供電單位審核人:

      (一)清楚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風險。

      (二)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五)審核用電單位電氣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六)審核臨時用電作業許可。

      第四十四條 作業人員:

      (一)持有效的作業許可證進行臨時用電作業。

      (二)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作業。

      (三)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四)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緊急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告知作業負責人。

      (五)掌握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的方法。

      第四十五條 電氣專業人員: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對作業人員的影響。

      (二)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可以處理異常情況。

      (三)審核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制止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五)審批臨時用電作業許可。

      第四章 審核、培訓和溝通

      第四十六條 風電場應將本規定納入體系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項審核,及時組織培訓,相關風電場員工都應接受培訓。本規定在風電場內部及相關方之間進行溝通。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由向陽風電場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12篇 建筑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1一般要求

      1.1所有絕緣、檢驗工具,應妥善保管,嚴禁它用,并定期進行檢查、校驗。

      1.2現場施工高低壓設備及線路,應按照施工設計及有關電氣安全技術規范安裝和架設,必須執行三相五線制原則。

      1.3線路上禁止帶負荷接電或斷電,并禁止帶電操作。

      1.4熔化焊錫,錫塊、工具要干燥,防止爆濺。

      1.5有人觸電,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急救;電氣著火,應立即將有關電源切斷,使用泡沫滅火器或干砂滅火。

      2施工現場變配電及維修

      2.1現場變配電高壓設備,不論帶電與否,單人值班不準超越遮欄和從事修理工作。

      2.2在高壓帶電區域內部分停電工作時,人體與帶電部分,應保持安全距離,并需有人監護。

      電壓(千伏)

      距 離(米)

      6以下

      0.35

      10—35

      0.60

      44

      0.90

      60—110

      1.5

      2.3裝設接地線,應由二人進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拆除時順序相反。拆、接時均應穿戴絕緣用品。

      2.4接地線應使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多股軟裸銅線和專用線夾。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和短路。

      2.5設備或線路檢修完畢,應全面檢查無誤后方可拆除臨時短路接地線。

      2.6用絕緣棒或傳動機構拉、合高壓開頭,應戴絕緣手套。雨天室外操作時,除穿戴絕緣防護用品外,絕緣棒應有防雨罩,并有人監護。嚴禁負荷拉、合開關。

      2.7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或接零。同一設備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電網不允許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2.8電氣設備所用保險絲(片)的額定電流應與其負荷容量相適應。禁止用其它金屬線代替保險絲(片)。

      2.9施工現場夜間施工臨時照明電線及燈具,高度應不低于2.5米。易燃、易爆場所,應用防爆燈具。

      2.10照明開關、燈口及插座,應正確接入火線及零線。

      3配電箱及開關箱

      3.1配電箱和開關箱的設置

      3.1.1配電系統應設置室內總配電屏和室外分配電箱或設置室外總配電箱和分配電箱,實行分級配電。

      3.1.2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電箱宜分別設置,如合設在同一配電箱內,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3.1.3開關應由末級分配電箱配電。

      3.1.4總配電箱應設在靠近電源的地區,分配電箱應裝設在用電設備或負荷相對集中的地區。分配電箱與開關箱的距離不得超過30米。開關箱與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宜超過3米。

      3.1.5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干燥、通風及常溫場所;

      3.1.6配電箱、開關箱周圍應有足夠二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礙操作、維修確保配電箱內干凈。

      3.1.7配電箱、開關箱應采用鐵板或優質絕緣材料制作,鐵板的厚度不應大于1.5mm。

      3.1.8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端正、牢固,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堅固的支架上。

      3.1.9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1.3m,小于1.5m;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宜不大0.6m,小于1.5m。

      3.1.10配電箱內的電氣應首先安裝在金屬或非木質的絕緣電器安裝板上,然后整體緊固在配電箱體內。金屬板與配電箱體應作電氣連接

      3.1.11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開關電器(含插座)應按其規定的位置緊固在電器安裝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動。

      3.1.12配電箱、開關箱內的工作零線應通過接線端子板連接,并與保護零線接線端子板分設。

      3.1.13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連接線應采用絕緣導線,接頭不得松勁,不得有外露帶電部分。

      3.1.14配電箱和開關箱的金屬箱體,金屬電器安裝板金屬底座、外殼等必須作保護接地。

      3.1.15配電箱、開關箱必須有防雨、防塵、設施。

      3.2電器裝置的選擇:

      3.2.1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電器必須可靠完好,不準使用破損、不合格的電器。

      3.2.2總配電箱應裝設總隔離開關和分路隔離開關,總熔斷器和分路熔斷器(或總自動開關和分路自動開關)、以及漏電保護器。若漏電保護器同時具備過負荷和短路保護功能,則可不設分路熔斷器或分路自動開關。總開關電器額定值、動作整定值應與分路開關電器的額定值、動作整定值相適應。

      3.2.3總配電箱應裝設電壓表、總電流表、總電度表及其它儀表。

      3.2.4分路電箱應裝設總隔離開關和分路隔離開關以及總熔斷器和分路熔斷器(或總自動開關和分路自動開關)。總開關電器的額定值,動作整定值,應與分路開關電器的額定值、動作整定值相適應。

      3.2.5每臺用電設備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漏、一保險”制,嚴禁用同一個開關電器直接控制二臺及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

      3.2.6開關箱內的開關電器必須能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使用電設備實行電源隔離。

      3.2.7開關箱中必須裝漏電保護器,漏電保護器的裝設應符合規定要求,36v及36v以下的用電設備如工作環境干燥可免裝漏電保護器。

      3.2.8漏電保護器應安裝在配電箱電源隔離開關的負荷側和開關箱電源隔離開關的負荷側。

      3.2.9漏電保護器的選擇應符合國標要求,開關箱內的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電流動作不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不小于0.1s。

      3.2.10使用于潮濕和有腐蝕介質場所的漏電保護器應采用防濺型產品。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小于0.1s。

      3.2.11總配電箱和開關箱中兩級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和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級分段保護功能。

      3.2.12漏電保護器必須按產品說明書安裝、使用。

      3.2.13對擱置已久重新使用和連續使用一個月的漏電保護器,應認真檢查其特性,發現問題及時修理或更換。

      3.2.14手動開關電器只許用于直接控制照明電路和容量不大于5.5kw的動力線路。容量大于5.5kw的動力電路應采用自動開關電器或降壓起動裝置控制。

      3.2.15各種開關電器的額定值應與其控制的設備的額定值相適應。

      3.2.16配電箱、開關箱中導線的進線口和出線口應設在箱體的下底面,嚴禁設在箱體的上頂面、側面、后面和箱門處。

      3.2.17移動式配電箱和開關箱的進出線必須采用橡皮絕緣電纜。

      3.2.18進入開關箱的電源線,嚴禁用插銷連接。

      3.3使用與維修:

      3.3.1所有配電箱均應標明其名稱、用途,并作出分路標記。

      3.3.2所有配電箱門應配鎖,配電箱和開關箱應有專人負責。

      3.3.3所有配電箱、開關箱應每月進行檢查和維修一次,檢查、維修人員必須是專業電工,檢查維修時必須按規定穿戴絕緣鞋、手套、必須使用電工絕緣工具。

      3.3.4對配電箱、開關箱進行檢查、維修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開關分閘斷開,并懸掛停電標志牌,嚴禁帶電作業。

      3.3.5所有配電箱、開關箱在使用過程中必須按下述操作順序:

      3.3.5.1送電操作順序為: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

      3.3.5.2停電操作順序為:開關箱分配電箱總配電箱(出現電氣故障的緊急情況除外)。

      3.3.6施工現場停止作業一小時以上時,應將動力開關斷電上鎖。

      3.3.7開關箱的操作人員必須符合要求,并熟悉開關電器的正確操作方法。

      3.3.8配電箱、開關箱內不得放置任何雜物,并應經常保持整潔。

      3.3.9配電箱、開關箱內不得掛接其它臨時用電設備。

      3.3.10熔斷器的熔體更換時,嚴禁用不符合規格的熔體代替。

      3.3.11配電箱、開關箱的進線和出線不得承受外力。嚴禁與金屬尖銳斷口和強腐蝕介質接觸。

      4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4.1設備在5臺以上或總容量達到50kw時必須有專項施工方案。

      分箱與未端箱之間的線距應≤30m,電纜線架設應不低于2.5m,地埋負60㎝,單獨防雷接地電阻不大于20,混合接地不大于10。

      4.1.1tn-s接地保護系統(稱三相五線);

      4.1.2 rcd稱漏電開關或漏電斷路器;

      4.1.3 t-代表接地(中心點)變壓器的保護中心點接地;

      4.1.4 pn稱專用保護接零;

      4.1.5電阻≤10為合格;

      4.2漏電保護器的選擇:

      4.2.1末端箱:

      漏電保護器的選擇應≤30ma,時間應為0.1s,手持電動工具漏電保護器的選擇應≤15ma,動作電流時間應為0.1s;

      4.2.2分箱:

      漏電保護器應比末端箱的漏電保護器參數大;

      4.2.3總箱:在總閘刀開關下方設總漏保,參數必須匹配;支回路上方應有帶熔絲的刀閘,下方應設空氣開關;

      *總漏電開關的選擇應選擇動力電流>總線路的電流,可用鉗型表測量應≤30ma,動作電流時間應﹥0.1s;

      4.3分箱內無需安裝漏電保護器(如安裝匹配得當參數符合也是可以的)

      必須瓷瓶固定

      室外應≥2.5m

      外架

      電纜線路

      室內應≥1.8m

      埋設:負60㎝需用沙或軟土覆蓋,外加磚在地面負20㎝處,室外在至2m處需有護管出地面

      4.4照明線路:需用護套線,室外線路應>3m(包括燈具)室內線路應≥2.4m達不到2.4m的室內須用安全電壓,變壓器應采用隔壓式變壓器,嚴禁采用自耦式變壓器。

      4.536v電壓是安全電壓,但絕不是絕緣電壓;24v以下才是絕緣電壓;

      4.6開關箱的架設下體應距地面1.3~1.5m,支架活動箱下體高度應為60㎝~1.5m。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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