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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和使用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1-07 14:30:02 查看人數:61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和使用規定

      第1篇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和使用規定

      為了切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維護本公司安全生產,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公司的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機動車駕駛管理

      1、駕駛車輛的人員必須是經過公司指定備案的人員。未經公司指定備案人員,不得駕駛公司管理范圍內的車輛。

      2、公司指定的駕車人員必須持有駕駛證,嚴禁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疲勞駕車、實習駕駛員不準駕車到外省市和上高速公路行駛。

      3、駕駛人員必須牢記“三不”(不超速、不超載、不違章超車)、“五知”(知車輛情況、知貨物裝載、知道路特點、知行人動態、知氣候變化)。嚴禁開“英雄車、賭氣車”,認真掌握安全行車規律,做到禮讓三先,謹慎駕駛。

      4、對違章、事故多發的駕駛員應當確定為重點管控的駕駛員,建立重點管控制度。

      5、車輛發生火災,按消防應急預案處置。

      6、外出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告知所屬單位第一安全責任人,并根據現場情況及時報警,展開搶救工作。

      7、在公司(專營店)場區道路行駛或車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的速度。

      8、嚴格執行機動車輛事故上報制度,對隱瞞不報,一經查實,將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嚴肅查處。

      二、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一)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規定

      1、動用公務車輛應預先申請,車輛申請人應在車輛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登記注明用車事由、地點和返回時間,否則被視為公車私用,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并追究當事人責任。

      2、因特殊情況車輛晚上不能回公司,必須由向總經理報告批準,并通知行政人事部。

      3、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及當地交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無交通違章行為,確保安全行車。

      4、駕駛者在使用車輛之前,必須對車輛的技術狀況、外表及內飾進行檢查。如果發現問題應及時向車輛主管責任人匯報,在得到書確認后方可出車。如果未經核實車況有異常而出車,因此導致的問題由駕駛者負責。

      5、駕駛者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嚴禁在車內吸煙。嚴禁將車輛轉交其他非公司指定的駕駛人員駕駛。

      6、駕駛者在用完車后應做好車輛清潔工作,回公司后及時將車鑰匙交回并做回程登記。

      (二)試乘試駕使用管理規定

      1、試乘試駕車輛由銷售部負責日常使用和管理。僅提供客戶試乘試駕使用。

      2、試乘試駕車輛在提供給客戶駕駛之前,審核客戶駕駛資質,銷售部銷售代表必須跟車試乘試駕。

      3、試乘試駕車輛,如果在公司內試駕,速度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如果在公司外試駕,試駕距離不超過3公里。

      4、在試乘試駕完后,銷售顧問必填寫車輛使用登記表,清潔車輛,及時將鑰匙交給鑰匙保管者。

      5、如果公司需要安排試乘試駕車作為公務車使用時,申請部門按照《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規定》辦理。

      (三)商品車移動管理規定

      1、商品車由銷售部負責日常管理。部門經理為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商品車日常管理,指商品車驗收入庫、保管、內部移動、外部移動、銷售出庫、正式向客戶交車、客戶安全駕駛離店的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2、業務流程的每一個環節,在移動交接時必須有書面記錄以確認商品車狀況和責任。否則,如果出現問題,則由車輛當時所處在的環節部門承擔責任。

      3、商品車移動時,必須由指定的人員駕駛。駕駛人員在駕駛前,應對商品車外觀、內飾、儀表、隨車附件等進行檢查,如果發現問題須確認后方可駕駛,否則,出現問題由駕駛人員負責。

      4、如果業務需要商品車外出(如專營店之間換車、公司內調車、展銷、上牌等業務),必須按照公司財務放車制度執行。如果沒有歸口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批準的《商品車放車單》,門衛一律不予放車。

      5、沒有購買保險的商品車,未經歸口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批準,不準駕駛外出。否則,因此產生的問題,由日常管理部門經理負責。

      6、嚴禁用商品車外出辦理公務和私事。

      7、駕駛人員在商品車駕駛中,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確保行駛安全和商品車完好。凡因違反交通規則導致罰款或發生事故,駕駛員承擔100%責任。

      (四)客戶維修車輛管理規定

      1、客戶維修車輛由服務部管理。服務經理為第一安全責任人。

      2、嚴禁動用客戶車輛外出辦理公務或私事。

      3、客戶車輛在維修過程中移動時,每個環節交接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對車輛狀況進行確認,否則,出現問題,車輛當時所處在的環節(崗位)承擔責任。

      4、維修需要外出路試時,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外出路試。門衛憑批準的《維修路試申請單》予以放車,并做好登記。

      5、嚴禁路試人員借路試辦理個人私事。

      第2篇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細則

      1. 目的

      為加強滄州南大港管理區中科索能光伏發電有限公司40mw生態農業光伏發電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保障員工身體健康和安全,避免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及相關單位(含監理公司、各施工承包方,包括各直接或間接分包單位、合作單位等)車輛和租用車輛以及車輛運行中人員的安全管理。

      3. 職責分工

      3.1 運營管理部(安全質量部)負責對公司及所屬單位機動車輛的安全使用進行監督監控。

      3.2 綜合管理部

      3.2.1 負責建立并完善公司機動車輛的管理制度。

      3.2.2 負責對公司內部機動車輛的使用進行日常管理。

      3.3 相關方

      各相關單位負責建立并完善本單位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單位陸上交通安全承擔管理責任。

      4. 管理要求

      4.1 車輛基本要求

      公司機關及相關方機動車輛必須符合如下要求方可上路行駛:

      a) 車輛必須經過地方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并領取牌照、行駛證后方可行駛。

      b) 車輛落戶后,相關單位應建立車輛檔案。

      c) 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視鏡和燈光裝置齊全、有效。

      d) 行駛證必須隨車攜帶牌照、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和偽造。

      4.2 公司機動車輛管理

      公司機動車輛的使用和駕駛人員的管理應符合公司車輛使用及司機管理辦法的相應要求。

      4.3 機動車輛管理安全

      4.3.1 定期檢查車輛的技術及安全狀況,根據本地氣候條件,交通環境等制定安全行車注意事項和行車檢查制度。各種檢查都應認真填寫安全檢查表,對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堅持月檢、年檢、重大節日或重大活動的車檢制度。

      4.3.2 各相關單位應結合實際將交通安全納入公司qhse績效考核范圍。

      4.3.3 各相關單位應建立對應的陸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交通事故應急程序。

      4.3.4 車輛所屬單位應對在用車輛建立完整的技術維修檔案,在用車輛必須經年審合格,嚴禁使用報廢的超齡車,未經檢驗合格的車輛不準出廠上路行駛。

      4.3.5 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和修理應做到制度化、標準化和規范化,做好三級保養制,實行強制保養、定期檢修制度。

      4.3.6 須確保載人機動車輛每一個駕、乘座位配備有效的安全帶。

      4.3.7 加強車輛的日常管理,載人機動車輛須由指定的專職司機駕駛,嚴禁非專職駕駛員駕駛公車,駕駛員不得私自將駕駛的公車交與他人使用。

      4.3.8 租用總公司系統外的車輛,應租賃具備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公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的合法經營證照的運輸單位的車輛,不允許與私人簽訂任何形式的機動車輛租用合同。

      4.3.9 在租用外部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合同條款中,應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維修責任、保險責任、非工作時間車輛管理和使用的責任及其他義務和權利,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4.3.10 租用外部車輛和駕駛員應列入用車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發生的交通事故,須按時上報公司運營管理部(安全質量部)。

      4.3.11 裝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化學危險品或爆破器材時,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車輛應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嚴禁特種作業車輛(包括工程車、儀器車、吊車等)當作運輸車和交通車使用。

      4.3.12 嚴禁客貨混裝,不能超載、超裝、超速行駛。

      4.3.13 各相關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國家交通法律法規,制定明確的獎罰制度。

      4.4 駕駛人員的安全要求

      4.4.1 各相關方應加強對駕駛員法制觀念、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強化駕駛員的遵章守紀和安全第一的意識,不斷提高駕駛技能和業務素質。

      4.4.2 應選擇職業態度好、遵章守紀、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駕駛證照齊全有效、具有三年連續在職駕駛經驗、駕駛技術熟練的駕駛員。

      4.4.3 駕駛員出車前須帶齊有關證件,嚴禁無證駕車,嚴禁酒后駕車、超速行車和疲勞駕駛;在駕駛車輛時嚴禁使用移動電話和對講機。

      4.4.4 駕駛員應愛護車輛,保證車輛經常處于良好狀態,須服從調度,接受安全檢查。依照派車單出發,并做好出車前后及途中的車輛檢查工作。完成任務后應將車停放在規定地點,做好例行保養,及時將執行任務情況和車輛技術狀況向主管人員如實匯報,并認真填寫出車前檢查表及行車記錄。

      4.4.5 駕駛員駕車時須正確系好安全帶,督促車上乘客按規定使用安全帶。

      4.4.6 駕駛員執行任務中,因事臨時離開崗位要鎖好車門、拉上手動制動裝置,采取防滑措施。

      4.4.7 各相關單位應制定交通安全的長期培訓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有計劃、有重點的對駕駛員安全法規、駕駛技術和維修保養等內容的培訓。

      4.4.8 對新招聘的駕駛員,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包括安全行車的基本要求和必備知識、應急程序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對已在崗位的駕駛員,應進行新崗、原崗、復崗等的教育和培訓。

      4.4.9 對駕駛員各種交通安全教育、培訓須建立三級安全教育卡、駕駛員培訓記錄卡、發放相關培訓證書。

      4.5 日常使用安全要求

      4.5.1 駕駛員車輛駕駛安全要求:

      a) 不駕駛并有權拒絕駕駛無證或帶病車輛;

      b) 不開超載車,按車輛規定的載客數量開車;進入鬧市區或當地公安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鳴笛的路段時應避免鳴笛,以減輕噪聲污染。

      c) 開車前司機要監督乘車人員系好安全帶,人員未系好安全帶之前開車,為違章開車。應協助乘車人員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做好車內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d) 不準酒后駕車,不超速行車并有權拒開超速車。在高速公路或國道按規定的行車標志和速度開車,并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e) 未經批準不得私自開車辦事或脫離運行路線辦私事,不得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

      f) 行車途中不要打手機,禁止在加油站打手機;

      g) 行車途中不要與乘車人聊天,保持注意力集中;

      h) 進入危險路段前,先要下車檢查車輛剎車系統和控制剎車系統的油路管線、駕駛系統、燈光顯示系統、輪胎固定是否完好;

      i) 進入危險路段要減速行車,要按照路邊行車指示標志開車。急轉彎或視線不好路段行車時,要隨時鳴笛提醒,或隨時避讓對面來車;

      j) 路基不好的危險路段,乘車人員必須先下車后,在有專人指揮通過后再上車乘坐。

      4.5.2 乘車人員安全要求:

      a) 乘車人員在開車前系好安全帶,在行車過程中不得隨意打開;在車內產生的廢棄物不能隨意丟棄;

      b) 乘車途中要遵守交通法規,不得暗示、或明示、或強迫駕駛人員違章,或強行超車;

      c) 帶車出門辦事,要合理安排留有一定的富裕時間,不得為了趕時間,或堵車后而強迫駕駛人員超速行車;

      d) 行車途中不要與駕駛人員聊天,分散駕駛人員的注意力;

      e) 行車途中監督駕駛人員不要打手機,或在加油站打手機;

      f) 出門遠行超過400公里,要合理安排好駕駛人員休息,不得以工作借口要求駕駛人員疲勞駕車。若有緊急情況需要趕時間,可要求車輛服務單位提供兩名駕駛人員;

      g) 出門在外不得要求駕駛人員飲用帶酒精的飲料,并應拒絕乘坐私自飲酒的司機駕駛的車輛;

      h) 惡劣天氣(如下雨、起霧和下雪)行車要監督駕駛人員不要高速行車,與前車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打開安全指示燈,也不能緊急剎車。

      4.6 安全檢查與跟蹤管理

      4.6.1 綜合管理部應定期組織對陸上機動車輛安全進行安全管理和教育。

      4.6.2 運營管理部(安全質量部)每年對公司承租車輛的車主單位組織一次由各部門相關人員參加的檢查,對車主提供車輛服務的資格評價。

      4.6.3 各相關單位每年對本單位承租車輛的車主單位組織一次由各部門相關人員參加的檢查,對車主提供車輛服務的資格評價。

      4.7 私家車管理

      4.7.1 駕駛和乘坐私家車的要求參照3.6和3.7的規定執行。

      4.7.2 公司和各相關單位可以單獨成立或區域聯合成立私家車俱樂部。

      4.7.3 私家車俱樂部應制定俱樂部章程,章程中應明確各相關單位的法律責任,體現以人為本、關愛員工的理念,倡導珍惜生命、嚴守規章、安全穩健的駕駛風格。

      4.7.4 私家車俱樂部通過宣傳教育、組織培訓、安全咨詢、表彰先進、建立交流平臺、定期會議等活動,提高會員的安全駕駛意識和駕駛技能;也可以通過提供應急救援、代辦相關業務、協助處理交通事故、證件換證提醒等方式,為會員提供服務。

      4.7.5 私家車俱樂部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參照總公司交通安全相關規定制定俱樂部章程條款。

      5. 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綜合管理部(黨群監察審計部)負責組織解釋。

      第3篇 革采油廠職工私人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私人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職工的利益,樹立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家庭的思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作業大隊的所有單位。

      第三條 職工購置的私人機動車輛,辦理落戶、買賣、轉籍、保險、養路費、檢審等事宜,應憑個人身份證,以個人名義辦理,不得以單位名義辦理。

      第四條 職工私人機動車輛,應依據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登記注冊、領取機動車輛號牌、辦理相關行車證件、駕駛證和手續、購買保險后,方可上路行駛。

      第五條 私人機動車輛的車主和駕駛人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主動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本大隊的交通安全教育,服從監督管理,保證行車證件合法有效和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 件》的要求。

      第六條 私人機動車輛的車主和駕駛人,應對自己的交通安全行為向大隊做出書面鄭重承諾,保證自己的行為符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大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七條 職工私人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建立登記臺帳,私人機動車輛車主和駕駛人履行安全教育義務。

      第八條 做好私人機動車輛管理,監督私人機動車車主和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嚴禁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和私人機動車進入易燃、易爆、作業現場等重要工作場所。

      第九條 私人機動車輛不準單位生產和公務活動,(上井和私車公干行為),嚴禁進入生產場所,必須按規定停放。單位通勤車輛的,職工上、下班原則上應坐通勤車輛。

      第十條 駕駛私人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由私人機動車車主及駕駛人承擔,事故自行處理。因事故造成駕駛人和搭乘車輛的職工傷亡的,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鼓勵成立私家車協會,大隊只能對私人機動車輛車主及駕駛人進行教育和管理,提供車管業務、事故處理和保險業務等方面的指導和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 附則

      (一)職工是指油田在崗的正式、集體、內聘、勞動合同、企業員工、非全日制職工、臨時工等。

      (二)私人機動車輛是指職工個人購置使用的各類機動車輛(汽車、摩托車)。

      (三)通勤值班車輛指單位用于接送職工上、下班的車輛。

      (四)在大隊院內不按規定位置亂、停放的,否則罰款300元/次;

      (五)私自駕駛私家車上井的罰款500元/次;

      (六)對私自安排私家車上井或私車公干的按照“誰安排、誰負責”的原則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在e采油廠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4篇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以人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進一步規范公司車輛管理,使車輛管理達到制度化、標準化和規范化,保證公司車輛和交通安全,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交通安全法》和華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華能平涼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輛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中機動車輛包括汽車、摩托車、電瓶車等車輛。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條 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對全公司車輛負全面管理責任。必須強化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職責,落實車輛安全管理責任制,每季度召開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例會,總結交通安全管理情況,提出存在的隱患和問題,制定防范措施,明確下一階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全公司車輛必須由車隊集中管理、統一調配,車輛出行必須執行派車單制和出車審批制,嚴禁私自出車。

      第六條 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不具備資質者嚴禁駕駛。

      第七條 所有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每周一必須按時參加車隊組織的周一班組安全活動。并要通過形式多樣的安全學習、教育和培訓,加強《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加強對駕駛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強其安全法制意識和技能水平。同時,建立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完善安全教育臺帳和記錄。

      第八條 嚴格執行上崗制和準駕證制度,嚴禁有病、疲勞、酒后駕車、無證駕駛和超速、超載、搶道駕駛及將車輛交其他人員駕駛等不安全行為。行車中要做到禮讓三先,寧停三分、不搶一秒不開情緒車、英雄車、賭氣車。

      第九條 針對季節特點和特殊性氣象條件,如大風、雷雨、浮冰等,制定切實可行的行車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預案。預案制定要有針對性、操作性、正確性和實效性。要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并定期、有針對性地進行演練。

      第十條 長途和特殊情況下出車必須對路況進行詳細的了解,并做好危險點分析,做好安全行車措施和應急準備。

      第十一條 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嚴格執行車輛“三檢制”, 加強機動車輛的維修、保養工作,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匯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機動車輛內安全設施必須齊全可靠,配置滅火器材。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

      第十二條 外聘駕駛人員要以簽訂外包項目的方式與有資質的法人單位簽訂合同,不允許簽訂勞務合同,更要嚴禁與個人簽訂用工合同。對其駕駛資質進行嚴格審查,資質不全者,嚴禁使用。同時切實規范對外聘駕駛員的監督和管理,進一步加強監管,要確保其與正式職工一樣參加安全活動和享受勞保待遇,切實做到與正式職工同樣管理、同樣要求、同樣對待。

      第十三條 必須為駕駛員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必須做到齊全、可靠、符合使用要求,并監督其正確使用和配戴。

      第十四條 乘車人實行最高職務負責制,同車人當中,職務最高者對車輛行駛負有安全監督責任,乘車人不得違章指揮,不得做影響駕駛的事情,同時在途中不得勸駕駛員喝酒,如遇駕駛員渴酒,應當立即勸阻,勸阻無效時,乘車人可拒絕乘車,并向單位報告,否則,要承擔一定責任。

      第三章 廠內及生產車輛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廠區內車輛必須限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km,禁止在廠區內搶道、超車,貨車嚴禁人貨混載。機動車輛嚴禁進入廠房內行駛。

      第十六條 廠區道路應設交通指示標志,危險地區應設“危險”、“禁止通行”等警告標志,夜間應設紅燈示警。場地狹小,運輸繁忙的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十七條 運油、酸堿車輛進入廠區后必須由燃運部和運行部派專人跟蹤管理,保證司乘人員遵章守紀、保證其遵守廠內交通規則,確保接卸安全。

      第十八條 燃管部、燃運部、華茂公司加強溝通與協調,共同做好運煤車輛的接卸工作。進入廠區后必須嚴格遵守廠內交通規則,并按規定路線行駛。司機不得在廠區內隨意走動,不得抽煙、不得參與卸煤工作。

      第十九條 運渣、運灰車輛要經過廠區、國道和灰場道路,沿途情況復雜,交叉路口多,道路情況也不盡如人意,所以要特別強化運渣、運灰車輛管理,運渣、運灰車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廠內行車規定,在交叉路口和公路行駛時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要特別謹慎、小心,在廠內行駛時要嚴禁超速行駛。必須確保灰場道路安全暢通。

      第二十條 起重車輛、電瓶車等特種車輛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人員專門管理、使用、維護、保養,如要更換人員必須由相關領導進行審批后,由具備資質人員接手。

      第二十一條 華茂公司車輛也要實行準駕證制度,并做到集中管理、統一調配。加強對運灰車輛和人員管理,灰庫要完善安全帶懸掛設施、安全警示牌等相關的安全設施,并由專人負責監管,嚴格執行操作卡,確保正確使用安全設施和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確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條 保衛部門要對入廠車輛嚴格監控,外來車輛盡量不要進入廠區,如必須進入廠區的也要督促其嚴格遵守廠內交通規則。對外包單位車輛要實行準駕證制度,由車隊對其駕駛人員進行審核后,核發準駕證,嚴格納入公司車輛管理范疇。

      第四章 上下班通勤車輛管理

      第二十三條 職工正常上下班、加班、值班都必須乘坐公司通勤車輛,嚴禁乘坐其他車輛(包括出租車、私家車等)。

      第二十四條 職工乘坐通勤車輛必須遵守乘車管理規定,嚴禁夾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上車;嚴禁在車內吸煙、吃零食、追逐、打鬧;嚴禁攜帶寵物上車。

      第二十五條 職工在乘坐通勤車輛中,嚴禁出現干擾司機工作的行為,如與司機聊天、爭執、吵架等。

      第二十六條 車輛啟動后乘車人員嚴禁在車內任意走動、嚴禁將頭手伸入車窗外,嚴禁向車窗外拋擲雜物。

      第二十七條 嚴禁非本廠工作人員隨意乘坐通勤車輛,如有外來工作人員必須乘坐時,須事先向車隊相關管理人員告知,同意后方可乘坐。

      第二十八條 通勤車輛應嚴格按公司規定的發車時間發車,未經行政部同意不得隨意調整班次和發車時間。

      第二十九條 要重點加強對上下班車輛尤其夜間通勤車輛的安全管理和行駛中監護、了望,確保行車安全。

      第三十條 福利區門衛應加強外來車輛的監管,尤其在上下班車輛進入廠區和福利區過程中,加強監護,嚴禁外來車輛阻礙通勤車輛,保證通勤車輛安全。

      第五章 福利區機動車輛管理

      第三十一條 福利區內車輛必須限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km,機動車輛嚴禁在福利區內超載、超高、超寬行駛及搶道、超車。

      第三十二條 福利區必須完善各種交通指示和警告標志。

      第三十三條 福利區內車輛應按指定地點集中停放,不得私自亂停。

      第三十四條 進入福利區后車輛不得隨意鳴號。

      第三十五條 福利區內為職工生活場所,進入福利區車輛應切實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嚴格遵守福利區行車規則,尤其在職工上下班高峰期應特別注意。

      第三十六條 隴東明珠賓館門衛應對進入福利區外來車輛嚴格監控和審查,原則不允許進入。如必須進入時,也應詳細告知福利區行車規定。如發現外來車輛違反相關規定,立即予以請出,并對本廠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六章 私家車輛管理

      第三十七條 私家機動車輛(汽車、摩托車)嚴禁進入廠區行駛。

      第三十八條 私家車輛嚴禁阻礙和妨礙公司車輛正常行駛。尤其嚴禁與通勤車輛爭道,嚴禁搶占通勤車輛車位。

      第三十九條 職工在駕駛私家車外出時,必須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相關的規章制度,對因違法、違規、違章造成交通事故者,視其后果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予以處罰。

      第七章 即時匯報和事故處理

      第四十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必須在一小時內向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及安全監察室報告,報告要做到及時、準確、完整,嚴禁拖延、瞞報、謊報,嚴禁委過于人、大事化小。

      第四十一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必要時應及時啟動事故預案。當事人及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必須積極配合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力爭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

      第四十二條 對事故責任人必須在交通管理部門做出裁定后一星期內做出公司處理決定。

      第四十三條 事故處理必須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尤其應吸取教訓,做好善后及防范措施,堅決杜絕事故重復發生。

      第八章 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四條 凡違反上述管理規定未造成后果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視情節輕重考核500-1000元。

      第四十五條 對于造成相應后果者,根據《交通安全法》、《華能集團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安全生產獎懲辦法》、《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辦法》處罰外,根據本辦法加倍處罰。

      第四十六條 對拖延、隱瞞、謊報事故者,根據《安全生產獎懲辦法》相關條款處罰。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雖未提及,但仍屬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行為,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相關條款比照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檢查落實,并納入月度經濟責任制進行考核。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的文字解答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和安全監察室負責。

      第五十條 本辦法于2006年11月02日發布實施。

      第5篇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的機動車輛,必須佩戴標準阻火器,辦理“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消防車、救護車、氣防車除外)后,方可進入。

      第三條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由所在生產裝置、罐區的車間安全員辦理。

      第四條 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機動車輛通行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

      第五條 門衛值班人員要嚴格履行崗位安全職責,對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的機動車輛進行嚴格檢查,做好登記,對阻火器不符合標準或無“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的車輛,嚴禁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

      第六條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后,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不得隨意改變行駛路線。

      第七條 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后,如果出現火災、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須立即停車熄火,聽從有關人員的指揮。

      第八條 在生產裝置開停工期間,禁止一切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

      第九條 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的裝置區、罐區。

      第十條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一式兩聯,第一聯由帶車人或駕駛員持有,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時隨身攜帶;第二聯為存根,由所在生產裝置、罐區的車間存檔,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通行證。

      第6篇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勞部發[1995]161號)

      《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gb4387-94)

      3管理職責

      3.1安監部是機動車輛安全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駕駛員及新聘用駕駛員的資質審查、技術考核,發放上崗證;對交通違章和交通一般事故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協助公安交通部門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并負責進行事故統計、上報和索賠工作。

      3.2相關部門做好所轄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4管理內容及要求

      4.1駕駛員的安全管理

      4.1.1 駕駛員的基本要求:機動車駕駛員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身體健康;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掌握所駕駛車輛的構造、性能、保養和操作規程。

      4.1.2 駕駛員的聘用:聘用前須經身體檢查合格,并持有效證件,身份證到安監部登記備案,建立技術檔案,經理論和技能考試合格后根據合同方可辦理聘用手續,核發公司內部《準駕證》,方可駕車。其他人員一律不允許駕駛本公司的機動車輛。

      4.1.3 駕駛員的管理

      4.1.3.1 駕齡不足三年的,不準駕駛小客及以上載人客車;沒有按規定時間參加年審的駕駛員,不準駕駛機動車輛。

      4.1.3.2 駕駛員只能駕駛與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限定的駕駛資格相符的機動車輛。

      4.1.3.3 駕駛員不得將機動車輛交給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駕駛。

      4.1.3.4 對已聘用的駕駛員,發現有影響安全行車疾病,不得繼續駕駛機動車輛。

      4.1.3.5 駕駛員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酒后開車、不開英雄車、賭氣車及帶病出車,不準相互追逐,不準疲勞駕駛,不準客貨混裝。

      4.1.3.6 駕駛員必須嚴格按照技術保養規程對所負責機動車輛進行保養,及時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隱患,確保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

      4.1.3.7 安監部每年4月份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法制教育培訓。

      4.1.3.8 機動車輛所屬部門結合案例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召開安全分析會。

      4.2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4.2.1 各種機動車輛不準停放在斜坡路段上,因故障或工作需要必需停放在斜坡路段上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嚴防車輛滑動。

      4.2.2 所有車輛必須配備故障警告牌,出車途中發生故障和途中檢查機動車輛時應正確使用故障警告牌,確保安全。

      4.2.3 所有機動車輛必須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

      4.2.4 進入公司生產區域內的機動車輛,時速不得超過10km/h;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區內主干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過20km/h。

      4.2.5 任何機動車輛不準進入生產區域內(不包括公司、維護隊伍項目部機動車輛),確需進入必須經總經理部同意,到安監部備案。

      4.2.6 生產區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4.2.6.1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時,必須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在平坦、良好的直行道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km/h ;在支道上、惡劣天氣能見度在30m以內時,時速不得超過10 km/h;進出車間、庫房、生產現場應減速緩行,車速不得超過5 km/h。

      4.2.6.2 生產服務機動車輛只能用于起重和裝運貨物,不得作為載人交通工具。

      4.2.6.3 機動車輛駕駛員在正式行車前后和行車過程中,須注意機動車輛的各個部件(包括制動器、轉向器、方向燈、喇叭、雨刷等)和裝載貨物是否完好正常,行車時要集中精力。

      4.2.6.4 不屬于為生產服務的機動車輛,禁止進入生產區;進入生產區未配置防火罩的車輛,嚴禁進入易燃易爆區域。

      4.2.7 在廠區內因工作需要停車時,必須確保安全,保證道路暢通,交叉路口、變道、狹道和消火栓10米以內不準停車。

      4.2.8 叉車、電瓶車等廠區內機動車輛不得駛離廠區。

      4.2.9 安監部對機動車輛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查出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4.2.10 車輛所屬部門負責人應經常督促駕駛員履行“三檢制度”(出車前、路途中、回廠后的檢查),搞好日常保養,使車輛保持良好安全技術狀態,防止事故的發生。

      5檢查與考核

      5.1本標準由安全監察部負責檢查并考核。

      5.2違反本標準中的任意一項,扣100—500元。

      第7篇 機動車輛使用及安全管理辦法

      一、機動車輛使用管理

      1.適用范圍。集團本部及所屬公司配屬的所有機動車輛。

      2.管理原則。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堅持集中管理、統一調度、相對固定的原則。

      3.管理部門。集團辦公室是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的管理部門,負責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培訓、車輛保養、維修及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負責集中辦理車輛保險和報廢等工作。

      4.使用原則。集團配屬的機動車輛用于集團職工開展公務活動。50公里以上的長途用車須經集團總經理批準,由辦公室統一派車;嚴禁任何人擅自調動使用、借用或私自帶車外出;不符合用車范圍的不予派車。未經批準,司機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出車,一經發現,調離現崗位。

      5.領導用車。集團黨政正職指定專車;其他班子成員用車,在使用上堅持不配專車、相對固定原則,上、下班由辦公室指定車輛接送,其它時間用車,提前通知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6.部門用車。各部門急辦事宜以及財務取送現金等重要工作事項由辦公室統一派車,其它工作事項,到辦公室申請月票后乘坐公交車辦理。各部門用車必須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用車申請,辦公室按時間順序做好登記,統籌安排車輛及駕駛員,并及時通知用車部門。

      7.車輛配備。各子(分)公司配備的機動車輛要按照專人負責、專人駕駛。加強日常管理,建立《車輛使用登記簿》,集團辦公室定期對配備車輛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8.行車管理。司機出車要按照指定行車路線行車,一般情況下,中途不能隨意改變行車路線,并在安排的時間內準時返回,返回后及時報告。

      9.車輛養護。車輛需要保養、維修時,司機應提前申請,填寫《修車審批表》,經辦公室審查后報主管副總、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根據車輛具體情況指定修理廠家維修保養。

      10.車輛加油。機動車輛用油必須到集團指定加油站加油,由集團專人負責結算,司機要保管好加油小票。

      11.車輛停放。車輛必須停放在制定位置,不得隨意停放。遇有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停放所需位置。

      12.安全考核。辦公室和技術安全部負責對車輛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及技術培訓,使駕駛員時刻牢記“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執行各項交通法規,杜絕違章,確保行車和人身安全。

      13.駕駛員的管理職責

      (1)駕駛員應掌握有關交通法規,每天檢查車輛狀態,做好車輛的日常維修保養工作,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應充分休息,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確保安全駕駛;

      (2)駕駛員必須準時出車,并提前5分鐘到達指定地點,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時到達時,應及時與用車人聯系,說明情況。完成任務后,及時報告;

      (3)駕駛員必須堅守崗位,保持通信暢通,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車,必須提前向主管領導請假,并把車鑰匙交辦公室。

      14.安全管理。嚴格執行《沈陽鐵路局汽車管理辦法》及公司關于汽車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因違反交通法規造成責任事故的,一律由司機本人負責,集團將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15.車輛調配。集團因工作需要調動車輛時,各子(分)公司必須無條件放行。

      二、機動車輛管理安全例會

      1.辦公室每月定期召開汽車交通安全例會。

      2.會議由辦公室車輛主管主持,技術安全部派人參加,汽車駕駛員全員參加。

      3.會議內容

      (1)每名汽車駕駛員報告車輛目前運行的狀況、存在的問題及需要解決的問題;

      (2)車輛主管及時傳達上級有關文件及交通事故通報;點評每個駕駛員的工作情況;匯總需要維修車輛存在的問題,并下達書面維修計劃;安排部署下一步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工作。

      三、機動車輛技術檔案管理

      1.車輛技術檔案由辦公室專人負責,統一管理。

      2.車輛技術檔案應分類保存,統一編號,便于查找,每個車輛檔案應單獨裝訂一盒,做到“一車一檔”。

      3.車輛技術檔案應包括車輛圖紙、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監檢證書、檢驗報告和維修記錄等。

      4.車輛技術檔案變更時,要及時建檔,資料妥善保存。

      四、駕駛員檔案管理

      1.駕駛員必須建立個人檔案,隨時掌握個人的動態。

      2.駕駛人員檔案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便于查閱。

      3.駕駛員檔案包括個人的自然情況、駕齡時間和各種駕駛證件等。

      4.駕駛員檔案發生變化時,要隨時補充新的內容。

      五、駕駛員培訓考核

      1.新任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安全、消防、技術業務培訓,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2.全體駕駛員應參加集團組織的安全、消防、技術業務學習和崗位技術練兵活動。集團每年對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消防、技術業務考試,考試不及格不準駕車。

      3.加強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法規教育,積極參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路局汽車管理部門開展的各種安全教育活動,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內容進行各項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8篇 廠區道路機動車輛安全行駛管理規定

      為加強廠區道路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規范機動車輛遵章行駛,保證廠內設施、行人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入廠車輛進入生產區前,必須辦理機動車輛入廠通行證,司人員必須接受門衛檢查及安全教育,車輛佩帶防火罩后,方準進廠。

      2、司人員進入廠區內不準攜帶香煙、火種,嚴禁在廠區內吸煙。

      3、駕駛車輛必須為持有路權、正式牌照、行車執照,司機必須持有駕駛證。出廠、入廠機動車輛必須在門衛處進行登記,接受檢查,符合出、入廠要求的持物資出門證、車輛入廠證方可出入。

      4、機動車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5、不得在廠內道路隨意停放車輛。

      6、機動車在廠內主干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過20km/h,在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按限速要求行駛。翻斗車斗不落實不得行駛,不得超載,通過管橋下方注意管橋限制高度,超過限制高度的車輛禁止通行。

      7、機動車行駛平交道口或上方有管道廠房等處時,必須提前減速,加強瞭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倒車時,駕駛員應先查明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在貨場、廠房、倉庫、窄路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后駕駛員一側指揮。

      8、嚴禁酒后駕駛車輛,嚴禁車輛帶病行駛。不得在行駛時存在妨礙行車安全的行為。

      9、進入生產裝置或靠近管線、橋架行駛時,必須有專人指揮,緩慢行駛、確保安全。

      10、各施工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及外雇車輛的安全管理負全責,并對司乘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同時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落實安全責任。

      11、凡因違反本規定引發事故,除承擔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外,視情節對違章車輛所在單位的主要領導及直接責任者處1000~5000罰款,并在工程例會上通報批評。

      12、指揮部與各單位負責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落實安全責任。

      13、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大學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大學)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1、中心車輛由中心辦公室統一管理,做好機動車輛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2、建立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嚴格執行持證上崗的制度,定人定車;

      3、機動車輛在校內應限速行駛,特別是冬季路滑車速要慢;

      4、車上各種備件、工具、滅火器等物品,應配備齊全。車輛鑰匙要妥善保管,如有丟失或需要復制車輛鑰匙,必須向辦公室報告;

      5、中心機動車輛只能用于垃圾清運和裝運貨物,不得作為載人交通工具;

      6、駕駛員要認真學習和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交通違章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務必做到安全駕駛、文明行車,出車時證件齊全有效;

      7、駕駛員不得將車輛私自交于他人駕駛,嚴禁酒后駕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和私自出車等違章行為。否則,后果由責任人承擔,同時駕駛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8、車輛一律停放在指定的固定場所,任何人不得私自將車輛開回家或隨意停放在其它地方;

      9、要定期對車輛進行的安全檢查、保養。嚴格執行車輛維修制度,對有制動器、轉向器、燈光等故障的機動車輛未經修復嚴禁投入運行。對長期停用的車輛要搞好封存保養工作,已報經上級部門批準報廢的車輛,不得再行使用;

      10、發生事故,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報警,同時向單位報告、嚴禁逃逸;

      11、加強對機動車輛的車籍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私車掛靠或以單位名義為辦理各種車籍證明、證件。

      第10篇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 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特制 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廠區范圍內(含碼頭、貨 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五條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第六條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 現象。

      第七條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 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 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條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 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二條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第十三條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 桿等轉向運 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 ,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 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 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 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 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 及規定。

      第二十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 ,不得因車 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 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 準的噪聲規定。

      第二十二條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 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 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 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 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 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 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 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 而發生損壞 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 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 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三十四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 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

      第三十九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 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條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一設計、監制。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 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 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第四章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 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第四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 ,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的企業,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并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公司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廠區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 車輛應車容整潔、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四條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五條 企業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第六條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七條 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九條 企業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12篇 機動車輛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一、機動車輛使用管理

      1.適用范圍。集團本部及所屬公司配屬的所有機動車輛。

      2.管理原則。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堅持集中管理、統一調度、相對固定的原則。

      3.管理部門。集團辦公室是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的管理部門,負責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培訓、車輛保養、維修及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負責集中辦理車輛保險和報廢等工作。

      4.使用原則。集團配屬的機動車輛用于集團職工開展公務活動。50公里以上的長途用車須經集團總經理批準,由辦公室統一派車;嚴禁任何人擅自調動使用、借用或私自帶車外出;不符合用車范圍的不予派車。未經批準,司機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出車,一經發現,調離現崗位。

      5.領導用車。集團黨政正職指定專車;其他班子成員用車,在使用上堅持不配專車、相對固定原則,上、下班由辦公室指定車輛接送,其它時間用車,提前通知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6.部門用車。各部門急辦事宜以及財務取送現金等重要工作事項由辦公室統一派車,其它工作事項,到辦公室申請月票后乘坐公交車辦理。各部門用車必須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用車申請,辦公室按時間順序做好登記,統籌安排車輛及駕駛員,并及時通知用車部門。

      7.車輛配備。各子(分)公司配備的機動車輛要按照專人負責、專人駕駛。加強日常管理,建立《車輛使用登記簿》,集團辦公室定期對配備車輛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8.行車管理。司機出車要按照指定行車路線行車,一般情況下,中途不能隨意改變行車路線,并在安排的時間內準時返回,返回后及時報告。

      9.車輛養護。車輛需要保養、維修時,司機應提前申請,填寫《修車審批表》,經辦公室審查后報主管副總、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根據車輛具體情況指定修理廠家維修保養。

      10.車輛加油。機動車輛用油必須到集團指定加油站加油,由集團專人負責結算,司機要保管好加油小票。

      11.車輛停放。車輛必須停放在制定位置,不得隨意停放。遇有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停放所需位置。

      12.安全考核。辦公室和技術安全部負責對車輛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及技術培訓,使駕駛員時刻牢記“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執行各項交通法規,杜絕違章,確保行車和人身安全。

      13.駕駛員的管理職責

      (1)駕駛員應掌握有關交通法規,每天檢查車輛狀態,做好車輛的日常維修保養工作,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應充分休息,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確保安全駕駛;

      (2)駕駛員必須準時出車,并提前5分鐘到達指定地點,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時到達時,應及時與用車人聯系,說明情況。完成任務后,及時報告;

      (3)駕駛員必須堅守崗位,保持通信暢通,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車,必須提前向主管領導請假,并把車鑰匙交辦公室。

      14.安全管理。嚴格執行《沈陽鐵路局汽車管理辦法》及公司關于汽車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因違反交通法規造成責任事故的,一律由司機本人負責,集團將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15.車輛調配。集團因工作需要調動車輛時,各子(分)公司必須無條件放行。

      二、機動車輛管理安全例會

      1.辦公室每月定期召開汽車交通安全例會。

      2.會議由辦公室車輛主管主持,技術安全部派人參加,汽車駕駛員全員參加。

      3.會議內容

      (1)每名汽車駕駛員報告車輛目前運行的狀況、存在的問題及需要解決的問題;

      (2)車輛主管及時傳達上級有關文件及交通事故通報;點評每個駕駛員的工作情況;匯總需要維修車輛存在的問題,并下達書面維修計劃;安排部署下一步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工作。

      三、機動車輛技術檔案管理

      1.車輛技術檔案由辦公室專人負責,統一管理。

      2.車輛技術檔案應分類保存,統一編號,便于查找,每個車輛檔案應單獨裝訂一盒,做到“一車一檔”。

      3.車輛技術檔案應包括車輛圖紙、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監檢證書、檢驗報告和維修記錄等。

      4.車輛技術檔案變更時,要及時建檔,資料妥善保存。

      四、駕駛員檔案管理

      1.駕駛員必須建立個人檔案,隨時掌握個人的動態。

      2.駕駛人員檔案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便于查閱。

      3.駕駛員檔案包括個人的自然情況、駕齡時間和各種駕駛證件等。

      4.駕駛員檔案發生變化時,要隨時補充新的內容。

      五、駕駛員培訓考核

      1.新任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安全、消防、技術業務培訓,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2.全體駕駛員應參加集團組織的安全、消防、技術業務學習和崗位技術練兵活動。集團每年對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消防、技術業務考試,考試不及格不準駕車。

      3.加強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法規教育,積極參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路局汽車管理部門開展的各種安全教育活動,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內容進行各項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和使用規定(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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