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交通安全、車輛管理規定
2023年,本系統將以預防特重大交通事故為重點,強化各項制度的落實,提高廣大干部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為全面完成2023年本系統全面工作創造良好的交通環境,為我區的科技、經濟進一步發展做出貢獻。
一、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組織機構及分工
2023年的交通安全將提到一個新的高度,為確保我系統不發生交通違章及事故,加強領導,提高對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做到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管,項項工作制度有落實、有檢查、有評比、有總結,并把交通管理工作列入黨組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大宣傳、檢查、管理、監督力度,促進系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根據我區2023年交通安全工作意見和要求,成立###委副主任####為安委會主任、辦公室主任###、促進中心主任###、#####基地主任####、車管干部####及各科室部門負責人等組成本系統安委會,具體負責本系統的交通安全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1、副主任###負責安委會全面工作,同時對本系統的交通安全的宣傳、安排、檢查、落實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向黨組匯報區安委會會議精神和本系統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況,組織好本系統安委會的例會和日常工作。
2、辦公室主任###負責系統全體干部職工安全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定期開展教育研討活動,每月組織制作交通宣傳板報。
3、車管干部###協助安委會主任開展工作。負責交通安全工作計劃、總結的起草,責任制的簽定,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負責向機關干部職工傳達區安委會交通會議精神和有關文件精神,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指示精神,結合本系統的具體情況認真貫徹執行。組織司機例會和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安全檢查工作,協助組織好安委會例會及車輛的調度工作。負責本系統司機班的日常管理、車輛調度及維護保養等工作。
4、各科室部門負責人負責本科室和部門的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和日常宣傳教育工作。按時參加本系統的安全會議和例會,督促科室司機和私車人員參加例會和機動車月檢,做好非機動車的檢驗工作。
(二)交通安全委員會工作職責
1、每季度召開一次交通安全情況分析專題會議,聽取安委會成員的工作匯報,研究解決本系統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對違章及事故做出處理決定。
2、實施交通安全承包責任制,逐級簽定交通安全責任書,以提高各科室和部門交通安全意識,促進交通安全各項制度的落實。
3、認真執行安委會制度,每月5日上午為安委會的例會日,遇節假日改為次日進行,總結本系統前一階段交通安全工作情況,傳達上級精神,制定階段性的交通安全措施和貫徹落實區交通安委會精神。
3、嚴格遵守司機例會制度,每月5日下午為司機例會時間,遇節假日改為次日進行。傳達貫徹有關區安委會有關會議精神和文件精神,學習新交通法規知識,交流安全駕駛經驗和體會。
4、堅持機動車月檢制度。每月司機例會要求參加例會的司機到、車輛到,對本系統的機動車進行檢驗,合格車輛填寫登記卡,對不合格車輛限期進行維修保養,到檢率達100%。
5、堅持私家車司機檢查制度。做到人到、車輛到,對本系統的私家機動車進行檢驗,合格車輛填寫登記卡,對不合格車輛限期進行維修保養,到檢率達100%。
6、堅持非機動車檢驗制度。對本系統的非機動車每月進行一次合格登記,不合格限期維修,每月25日為非機動車輛檢驗日,遇有節假日,改為次日。
7、嚴格用車審批制度。無論公用、私用一律填寫用車申請單,經主管領導簽字后,報車管干部審批后方可出車。遇有特殊天氣非特急情況一律不派車。
8、開展“違章事故公布欄”公示制度。使全體干部職工清楚本單位的交通安全工作狀況。
9、提高行人、非機動車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每季度對全體機關干部進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學習活動,定期進行考核,加強和促進安全工作的開展。
10、對離退休人員每季度進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二、駕駛員教育與管理制度
(一)專職駕駛員職責
1、必須按照“安全第一、服務至上、樹立形象”的要求,強化服務意識,加強政治和業務學習,提高綜合素質,做到愛崗敬業,爭做“文明駕駛員”。
2、服從領導、服從調度,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完成每一次出車任務。做到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警人員的指揮,確保交通安全、杜絕違章行為。未經允許,不準私自出車。
3、上班時間應堅守崗位,保證聯絡暢通,有事提前請假,以便及時調劑安排車輛。值班司機應按時到崗,服從帶班領導安排。
4、愛護車輛,加強車輛的維護和保養,保持車況整潔良好,做到勤檢查、勤保養,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為安全行車提供良好保障。
6、嚴禁將車輛交給他人使用和轉借其它單位。
7、專職司機應在每月初上報上月行車公里數,以便考核燃油情況。
8、班車由單位選派駕齡在三年以上,思想、技術過硬的專職司機駕駛。
(二)兼職司機的職責
1、兼職司機和各部門配備的工作用車科室負責人和駕駛人,兼職司機由科室負責人和車管員共同指定,并報辦公室備案。
2、配備給科室工作用車由本科室負責人統一調配使用,并及時填寫“出車記錄”以便查考。
3、兼職司機擅自動用本單位機動車而發生交通責任事故的,其后果由個人自行負責,單位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4、嚴禁將車輛交給他人使用和轉借其它單位。
5、加強車輛的維護和保養,保持車況整潔良好,做到勤檢查、勤保養,早發現故障早排除,為安全行車提供良好保障。
6、兼職司機應在每月初上報上月行車公里數,以便考核燃油情況。
(三)駕駛員教育管理
1、駕駛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認真落實《管理辦法》,遵守單位內部的各項安全制度,提高法制觀念和職業道德意識,自覺接受單位的檢查監督。
2、駕駛員應積極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安全知識學習和活動,無特殊情況不得缺席。
3、駕駛員要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駕車時要按規定系好安全帶,不開違章車、英雄車、斗氣車和帶病車,嚴禁三超(超載、超速、違章超車),嚴禁疲勞駕駛車輛,做到中速行駛、安全禮讓,確保安全。
4、嚴禁酒后開車,對酒后開車被舉報的或被交通管理部門查獲的,本單位將給予同樣的懲罰。發生重大事故者,經單位研究決定將予以嚴肅處理。
5、駕駛員出車前要仔細的檢查車輛的技術質量,發現隱患及時排除,不開帶病車上路。收車后檢查車輛當天運行狀況并做好相關的安全記錄。
6、駕駛員要長期保持車內外清潔,嚴禁隨意拆卸或損壞車內設施。教育乘員不準隨意吐痰、亂扔煙蒂、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7、駕駛員在行車中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案(122或)、保護現場,搶救傷者,找好證人,等候處理。
三、車輛管理規定
1、單位對所屬機動車要逐車建立車輛檔案,由管理部門(科、室)按規定對車輛的使用、存放、保養、維修進行檢查與考核。
2、本單位的機動車未經領導同意,不準在外停放過夜,不準借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一經發現將按內部有關規定從重處罰,發生事故后果自負。
3、節日期間,所有車輛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出車。各科室在節、假日因公用車時,原則上使用值班車輛,由帶班領導批準。由管理部門開具“派車單”,安排用車。
4、單位實行派車[單]登記制度,司機應按指定時間、路線、地點行駛,收車后及時匯報。因私使用車輛的及時說明原因,經請示批準后,方可使用。
5、班車司機嚴格遵守定點上下車的原則,在指定地點存放,不得在非指定地點存放或動用班車辦私事,否則,后果自負。
6、單位及駕駛員按時對本單位的車輛進行檢測,應報廢的車輛及時辦理注銷手續,售出的車輛必須辦理過戶手續,并及時注消。
7、本單位所屬車輛實行定點維修和保養。需要時,先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車管員審核同意,并開具“維修保養申請單”后,再到指定維修點進行維修或保養。如遇突發故障,經請示車管員同意后,可先維修后補辦手續。
四、私有機動車駕駛員教育管理規定
1、單位領導必須重視私有機動車輛的管理,并將此項工作納入本單位管理的議事日程,做到嚴格管理、落實到位。
2、所屬干部、職工的機動車輛,必須如實向單位申報、進行登記備案。
3、個人擁有機動車的干部、職工必須遵守單位的安全管理規定,按時參加安全日的學習,定期保養車輛,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衛生,安全行車。
4、私有機動車必須手續齊全,未辦理車輛有關手續的,一律不準使用,嚴禁駕駛報廢和未經檢驗機動車輛。私有機動車輛必須辦理第三者車輛保險。
5、個人擁有機動車的干部、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和單位的內部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服從管理,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杜絕開違章車、帶病車、非司機開車,嚴禁酒后開車。對于酒后開車,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糾正處理的,單位應對司機進行嚴肅處理。
6、個人擁有機動車的干部、職工因違反法律、法規,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自負,如發生重大事故或造成影響的,經單位研究后將對其嚴肅處理。
7、各單位領導要加大對私有機動車輛的教育管理力度,加強對干部、職工的法律法規的教育,督促維修保養車輛,確保安全,因單位領導忽視教育、管理,發生問題時,將按內部規定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五、行人非機動車管理規定
1、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利用不同形式每月對廣大職工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詳細記錄。
2、單位要管理好所屬自行車,做到登記造冊,按期檢驗,停放有序。
3、單位干部、職工按時參加單位組織的各項交通安全活動,無特殊情況不得缺席。
4、騎車人應遵守路口信號,不穿插、不搶行、不逆行、不猛拐、需拐彎伸手示意,不違章載物,醉酒后不得騎自行車上路。
5、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行人橫穿公路要走人行橫道或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不翻越交通隔離設施,不能進入高速公路。
6、行人要按交通信號靠右行走,橫穿路口,不得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
7、發生交通事故時及時報警。
六、獎勵、懲罰措施
為把2023年度本系統交通安全工作做好,本系統繼續實行下列獎懲措施:
1、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和本系統各項制度的司機,做到無違章無事故當月效益獎金全額發放。
2、如因交通違章及事故扣分的司機,適當扣除部分當月效益獎。
3、本系統年終被評為區級交通安全優秀系統、優秀駕駛員者在本委全體會上給與通報表彰。
5、非機動車和行人發生違章,按罰款扣發當事人和所在部門的負責人的適當扣除部分當月效益獎。
6、非機動車發生一般性事故或嚴重違章,視情節扣發當事人部分或全部效益獎。
7、發生交通違章
(1)、發生交通違章的,其違章罰款由違章駕駛員自行承擔。一個月內違章二次以上(含二次)的,責任司機應向本單位交通安全委員會提交書面檢查,并罰款100元。
(2)、嚴禁酒后駕駛,凡發現酒后開車一次,屬臨時工的,應予以辭退;屬正式工的,給予停職檢查,停職檢查期間停發績效獎金。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人自負,并按單位酒后駕車處罰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3)、司機凡行車闖紅燈一次,罰款100元,并寫出書面檢查。
8、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被區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罰款后,將按罰款比例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罰款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對當事人處以100元的罰款。罰款金額在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對當事人處以500元的罰款;罰款金額在6000元以上的,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的罰款。如未被交通管理部門列入嚴重交通事故而又未達到罰款責任單位規定并負有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一般性交通事故,按該次交通事故總支出費用的5%對當事人進行罰款。
9、不準時參加司機例會和車輛月、季檢的司機,在全體大會上進行通報批評。
10、發生違章和事故后,對主管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和車管干部追究責任。
11、違反交通法規、酒后開車、闖紅燈,非司機開車造成交通事故,一切責任自負。
七、考核制度
1、交通安全工作按季度進行考核,每年四次。
2、考核內容主要是:組織機構、宣傳教育、基礎工作、單位管理規定、上級精神傳達落實和違規違章等情況。
3、考核細則每季終了下發到各單位。
4、考核成績分四個等級即:95-100分為優秀、90-95分為良好、85-90分為達標、84分以下為不達標。
5、每季度考核成績評定后,及時以簡報形式通報單位。以便各單位記入工作效率。
第2篇 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工作管理辦法
一、為維護企業內部穩定和治安秩序,保障企業深化改革和施工生產、
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北京市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84號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4號令)、《北京市交通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有限公司內部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凡有限公司所轄各單位均執行本管理辦法(包括原一建公司所屬單位)。
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為本單
位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負直接領導責任,負責保衛工作的組織實施。
四、有限公司對各單位治安、消防、交通工作(以下簡稱保衛工作),采取“分級管理,責任分明,逐級落實,責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公司保衛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各單位保衛工作。
五、各單位在改革、調整過程中,不得削弱保衛工作,要按照下列要
求設置保衛組織、保衛干部和消防警衛人員。
1、各專業分公司要根據職工人數多少、工作量大小成立保衛組,或設置專職保工干部。
2、國家、市確定的重點工程和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含5萬平方米),成立現場保衛組,成員不得少于3人;
3.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含1萬平方米),不足5萬平方米工程,設立專職保衛干部;
4.建筑面積不足1萬平方米的工程,可以設立以保衛工作為主,同時兼管其它工作的保衛干部;
5.保衛干部必須持有上崗證,經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審核認可后,方可上崗;
6.施工現場護場警衛人員的配備按照有限公司《關于使用護廠警衛、防火工作人員和成品保護人員管理辦法》執行。
六、專業分公司保衛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北京市企業保衛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有限公司保衛工作的有關規定,研究制定本單位保衛工作的各項制度。逐級簽訂《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責任狀》,落實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年度保衛工作計劃,建立健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領導組織,結合有限公司下達的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指標,確定本單位保衛工作管理目標,并定期對下屬單位、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考核;
3.加強對職工的法制宣傳、“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教育,不斷提高廣大職工的法制觀念、安全防范意識和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自覺性;
4.認真開展調查摸底工作,加強秘密力量建設。幫助、教育本單位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依法協助公安機關對犯罪分子、勞教所外執行人員進行監督、考察和教育。每年3月底前,將確定的重點人口、幫教對象、治安耳目審批表報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審批備案;
5.調解、疏導單位內部糾紛,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把問題解決在基層。
6.加強重點防范部位、貴重物品、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
7.加強對精神病人的登記、管理,特別是對“武瘋子”要落實看管措施。
8.加強信息工作,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交通部門報告發生在本單位內部的治安、刑事案件,消防、交通事故以及各類不安定事端,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9.組織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防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隱患,對有限公司下發的隱患通知書,要在規定的期限內解決;
10.加強對內部員工、特別是駕駛員交通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強機動車輛管理,對發生交通事故、交通違章的單位、個人,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經常監督檢查交通管理目標的落實情況;
11.負責組建、培訓義務消防組織;
12.按有限公司要求建立治安、消防、交通工作內業資料,達到規范化、標準化。
七、項目經理部保衛工作職責
1.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本單位的保衛工作,并在全面負責的原則下,授權一名副職領導分管本單位的保衛工作;
2.貫徹落實上級有關保衛工作部署,建立健全綜治委、治保會、防火委員會、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與分包協作單位簽訂責任狀,落實本單位保衛責任制,完成保衛工作的各項控制指標;
3.研究制定本單位保衛工作的各項制度,定期與不定期針對單位內部治安、消防、交通工作狀況,召開治安綜合治理會議,研究工作,解決問題,做出決策;
4.經常組織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檢查,糾正違章行為。研究消除各類隱患的措施,監督檢查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5.研究分析治安形勢,掌握治安動態,及時發現不安定因素,把鬧事苗頭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預防各種突發事件的發生;
6.對外施隊保衛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教育培訓;
7.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處罰;
8.加強對保衛組織、保衛干部的領導、關心、支持他們的工作,提高保衛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對在保衛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保衛干部要給予獎勵;
9.加強對護廠警衛、成品保護消防工作的領導,制定有效措施,確保一方平安;
10.在施工程實行總包負責制,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保衛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對各分包單位、外施隊依照治安、消防、交通有關規定,進行宣傳、檢查、監督。在各分包單位、外施人員進場前簽訂《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責任書》。各分包單位、外施隊要指定專人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消防。保衛工作,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11.做好消防器材的配置、維修和管理;組織義務消防隊的業務學習和訓練;組織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
12.按有限公司要求規范、完善治安、消防、交通內業資料。
八、外施隊保衛工作職責
1.外施隊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本著“誰的人誰來管,誰的事誰負責”的原則,由外施隊伍自管、自治,工作上接受項目經理部及上級職能部門檢查、監督、指導;
2.成立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劃分責任區,并確定每個責任區的治安。防火、交通安全專職負責人;
3.外施隊要嚴格執行項目經理部及上級有關治安、消防、交通工作各項管理規定和要求,服從項目經理部的管理,并經常對本隊的人員進行宣傳教育,對責任區進行檢查,提高自防、自治、自救的能力;
4.嚴格執行“三證一冊’及宿舍區、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制度;
5.外施隊因教育不嚴、管理不善,發生違章作業、違紀行為的,項目經理部或上級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或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造成事故或后果嚴重的,其責任和損失一律由外施隊自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保衛干部職責
在本單位領導下,認真完成有限公司、專業分公司、項目經理部保衛工作職責,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
十、專業分公司、項目經理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治安方面
(1)施工現場應當按規定采取圍擋等安全防護措施,建立門衛制度,施工人員憑出人證進出施工現場;
(2)施工現場。料場、庫房應當加強巡邏守護,重要材料、設備要專庫專管;
(3)施工現場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必須專庫限量儲存,設置明顯標志,指定專人保管,制定嚴格的限量領用登記制度和余料回收制度;
(4)施工現場的要害部位(包括鍋爐房、變電室、泵房、大中型機械設備等)和重點防范部位(包括財務室、計算機房、倉庫、料場等),應當制定并認真執行安全保衛措施,安裝防護設施或報警裝置;
(5)建設工程成品以及安裝就位的重要設施、設備,必須制定專門保衛措施,組織專門力量,加強巡邏看護,嚴防盜竊、破壞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2.消防安全方面
(1)施工現場消防系統的泵房、消火栓、滅火器等,要按照有限公司制定的標準及有關要求進行安排配置;
(2)因施工需要搭設的臨時建筑及安全網、圍網,應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3)施工作業用火必須經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審查批準,領取用火證,方可作業。用火證只在指定地點和限定的時間內有效;
(4)安裝電器設備、進行電氣切割作業等,必須由合格的焊工、電工等專業技術人員操作?,F場要符合動火要求。外施隊的電氣焊工需持省、市級勞動技術部門核發的證件,通過單位的技安部門換取北京市的有效證件后,方可進行操作;
(5)施工材料的存放、保安,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工程內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準積存易燃、可燃材料和危險物品;
(6)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時,應當制定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不得在工程內使用液化石油氣;使用后的廢棄物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及時清除;
(7)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消防車道,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夠的消防水源。施工現場的消防器材和設施不得埋壓、圈占或挪作它用。冬季施工須對消防設施采取防凍保溫措施。雨季施工要防曬、防雨淋;
(8)冬季施工用的保溫材料,必須購置符合防火要求,有合格證明的阻燃材料;
(9)施工單位不得在工程內住人。在工程外設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支搭床鋪和使用電熱器具。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當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10)防水施工、使用燃氣液化氣、電熱器具,要報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審批。
(11)新開工程要在開工前15日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衛方案,報消防監督機械審批備案。申報程序按照市政府84號令規定執行。
3.交通安全方面
(1)對專職駕駛員、兼職駕駛員及員工進行交通法規宣傳、教育、管理,逐級簽訂責任狀;
(2)嚴格執行車輛“三檢”(出車前、行車途中、收車后),“四勤”(勤緊固、勤保養、勤潤滑、勤清潔)制度,保持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嚴禁帶“病”行駛;
(3)各種機動車輛嚴禁在家中及指定停車場以外的地點停放過夜,防止被盜、破壞等各種事故的發生;
(4)各單位對所使用的班車,要指定駕駛作風正派、技術熟練、駕齡在五年以上,講究職業道德的專職駕駛員駕駛,每輛班車要明確一名車長負責交通安全;
(5)嚴禁使用單位的各種車輛進行旅游活動和結婚用車,任何人員未經主管領導批準不得用公司車輛辦私事;
(6)凡新購、停駛、報廢、轉賣或丟失及單位名稱變更的機動車輛,需及時辦理各種車務手續,并報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交通管理部門、行政部門、工程管理部機械部門備案;
(7)機動車輛去外埠(北京市以外地區)執行任務須持填寫清楚的路單,向主管領導,交通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核批準,并由綜合管理部交通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交通安全交底;
(8)私本機動車駕駛員、私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章,造成的責任和經濟損失,由私本駕駛員、私車車主和使用者負責,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和經濟損失。
十一、獎罰執行辦法
1.對單位的獎勵,以各單位與有限公司簽訂的《經濟責任承包責任狀》
為依據,由有限公司領導或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考核結果決定;
2.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或專職保衛干部)有權依據此規定及有限公司《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處罰標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責任制不落實,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火災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及存在重大隱患的單位和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
3.罰款一律通過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上交財務金融部,單獨立戶。款項用于治安綜合治理,加強治安防范、消防、交通基礎建設及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基金;
4.罰款執行使用有限公司統一印制的《治安、消防、交通事故、隱患違章罰沒通知單》,執行罰沒時填寫一式三份通知單,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留存一份,隨罰款交財務金融部一份,給被罰款單位或個人一份。有限公司所屬單位、外施隊、個人接受罰沒不能以現金支付的,財務金融部依據罰沒通知單辦理扣款手續;
5.外協、分包工程的單位,接受罰沒不能交納現金,專業分公司及有關單位財務部門依據罰沒通知單辦理扣款手續;
6.專業分公司、項目經理部專職保衛于部可依據第三條規定,對所轄責任區內的治安、消防、交通的違章行為進行罰沒,執行罰沒金額在200元(含200元)以上時,報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負責人審批。治安、消防、交通罰沒每月川日前統一上交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由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交財務金融部;
7.對個人罰款不準由單位支付,對單位罰沒不準記人成本,由單位含量中支出;
8.違反治安、消防、交通獎懲處罰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接受處罰;
9.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或專職保衛干部)行使罰沒權要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所使用的《治安、消防、交通事故、隱患違章罰沒通知單》應蓋有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的印章;
10.綜合管理部保衛部門(或專職保衛干部)、財務金融部。人力資源部要認真配合,積極協作。
第3篇 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保護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會車輛的專用道路、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道路交通規劃建設,優化道路交通運輸結構,加大對道路交通科技、教育的投入,保障道路交通與我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建設相協調。
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對道路交通安全實行綜合治理。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機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規劃、市政、建設、交通、公路、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做好交通安全知識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忠于職守、公正執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熱情服務,提高管理水平,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加強對所屬人員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教育。
各級各類學校應將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列入學習內容,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導下,開展多種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司法行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旅游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
第七條 本市實行以減少交通違章、預防交通事故為目的的交通安全責任制。各運輸企業、機動車所屬單位應當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加強對所屬駕駛人員交通安全教育和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該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
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在進行道路交通活動時,應當受到特殊的保護和扶助。
第二章 道路和道路交通設施
第九條 道路的規劃、建設和道路交通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及安全、暢通的原則。
新建、改建道路必須配建相應的道路交通設施。道路交通設施應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有關部門在審批道路和道路交通設施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毀、移動、涂改道路交通設施。道路交通設施損毀、缺失的,設置部門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一條 養護、維修道路及其設施影響正常交通的,養護、維修部門應當設置引導交通的標志和安全設施,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恢復正常交通。
道路出現損毀、坍塌以及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其他情況,道路建設、養護部門應當及時修復;不能及時修復的,應當設置引導交通的標志和安全設施。
第十二條 除日常養護、維修道路作業外,因施工作業等特殊情況占用、挖掘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的,須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的時間、地點、范圍施工,有關單位應于5日內予以審批。占用、挖掘道路需中斷交通的,批準部門應當提前5日發布通告。因搶修地下管線挖掘道路的,搶修單位應當同時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道路主管部門報告,并在24小時內補辦手續。
占用、挖掘道路時,須在現場周圍設置圍擋設施,并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警告標志和交通引導標志。作業完畢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按規范標準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
第十三條 樹木、線桿、架空管線、廣告牌、標志牌、井蓋及其他設施出現傾斜、斷裂、缺損或倒塌可能影響交通時,維護單位應及時整修排除。在緊急情況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道路主管部門可先行排除,所發生的費用,由維護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需開辟通道與城市道路連接的,審批部門應征求規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在道路上禁止下列妨礙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的行為:
(一)擠占人行道;
(二)排水、堆放物品,傾倒垃圾和渣土;
(三)從事維修、擦洗車輛等經營活動;
(四)擅自設置停車場(點);
(五)隨意停放機動車輛;
(六)擅自設置含有交通指示內容的標志、標線:
(七)在車行道兜售、發送物品;
(八)擅自在道路交通設施上張貼、懸掛廣告、標語、旗幟;
(九)其它可能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三章 車輛和駕駛人員
第十六條 車輛必須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一定區域或一定時間內禁止或者限制摩托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畜力車、三輪車、人力車等交通工具掛牌、行駛。
在鼓浪嶼區,嚴格限制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掛牌、行駛。
第十七條 設有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必須持有專用號牌、行駛證。下肢有殘疾但身體其他部位不影響操作的殘疾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殘疾人專用車輛操作證后,方可駕駛。
禁止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輛。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轉借、偽造、冒領、涂改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和機動車通行證;
(二)擅自安裝或使用特種車輛標志和警燈、警報器;
(三)使用拼裝、報廢和未列入國產車輛產品目錄的機動車:
(四)使用挪用、偽造、冒領、涂改、失效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和機動車通行證;
(五)非營業性客運車輛從事營業性旅客運輸;
(六)非法拆卸或扣留機動車號牌、行駛證;
(七)擅自在機動車駕駛室及擋風玻璃懸掛、放置、張貼各種影響操作、妨礙駕駛視線的標牌或其他物品;
(八)不按規定安裝或故意遮蓋、損壞機動車號牌;
(九)其他違反車輛管理的行為。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單位和個人承修外觀碰撞損壞的車輛,應建立機動車修車臺帳。發現有肇事逃逸嫌疑的車輛,應及時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因交通事故造成車架、發動機、制動、轉向等重要安全機件損壞的機動車修復后,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機動車檢測機構檢驗合格,方可上路行駛。
第二十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應按規定的申領條件、考試辦法、發證手續辦理。
外地駕駛員受雇駕駛本市機動車輛的,須向轄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駕駛營業性客運車輛(以下簡稱客運車輛)的,還須將駕駛技術檔案轉入本市。
客運車輛駕駛員必須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從業申請,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準后,由行業主管部門發給服務證,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 駕駛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駕駛證駕駛或駕駛資格喪失后駕駛機動車輛;
(二)持軍隊、武警駕駛證駕駛地方牌照的車輛或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武警牌照的車輛;
(三)將機動車交給未成年人、無駕駛證和飲酒后的人員駕駛;
(四)機動車行駛中手持使用移動通訊工具或戴耳機收聽錄音、廣播,駕駛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除外;
(五)在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作用下駕駛機動車;
(六)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七)過度疲勞駕駛機動車;
(八)駕駛機動車時相互追逐或故意危及其他車輛、行人的安全;
(九)駕駛摩托車時手中持物或在車把上懸掛妨礙駕駛的物品;
(十)向車外投擲物品;
(十一)其他足以影響駕駛的行為。
第四章 行人、乘車人
第二十二條 行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交通信號、交通標志、標線和道路交通設施的指示行走;
(二)在人行道、人行橫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設施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三)在交叉路口通過無人行橫道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時,須讓按車輛放行信號通過的車輛先行;
(四)在沒有人行橫道或者其他行人通行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須直行通過,注意來往車輛,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
(五)不準翻越、穿越或跨越交通隔離設施;
(六)不準在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上使用溜冰鞋、滑板、踏板等工具通行。
學齡前兒童、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在道路上行走時,應當由其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帶領。
第二十三條 乘車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駕駛員或售票員許可,不得強行搭乘車輛;車輛停穩前,不得上下車;
(二)明知駕駛機動車的人員飲酒或無證駕駛的,不準乘坐;
(三)在道路上乘車不得從機動車輛左側車門上下車;
(四)不得指使、強迫駕駛員違章或冒險行駛;
(五)不準向車外投擲物品;
(六)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準側坐或倒坐;
(七)不準在機動車道上攔乘客運車輛;
(八)在設有客運車輛??空军c的路段,不得在站點外攔乘客運車輛;
(九)不得妨礙駕駛員操作。
第五章 車輛通行
第二十四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暢通的原則,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車輛通行時間、劃定限制通行區域和核發機動車通行憑證等交通管理措施。采取限制區域通行方式等重大交通管理措施時,應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于實施5日前公告。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行駛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保安全,謹慎駕駛;
(二)非遇危急情況,不準突然減速、停車;
(三)嚴禁超速、超載行駛;
(四)禁鳴區域內不得鳴喇叭;
(五)遇行進方向公共交通車輛駛離站點時,應主動避讓;
(六)市區夜間路燈照明良好的道路上,不得持續使用遠光燈;
(七)城區平面交又路口最高時速30公里;
(八)不得持續跨壓二個車道行駛。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道路受阻時,須在本車道內依次等候,不得超越、穿插排隊等候的車輛,不得駛入交通管制的車道、非機動車道或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不得在人行橫道或者禁止停車區內停車。
第二十七條 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應當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
(一)車輛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不能離開機動車道時;
(二)牽引和被牽引時;
(三)由公安警衛車輛護衛時;
(四)夜間在機動車道臨時停車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和需要報警求助、搶救病人外,機動車不準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行經無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有行人通過時,應當在人行橫道線外停車讓行。
機動車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學齡前兒童橫過道路,或行經學校門口遇有學生上學、放學、集體活動,或者在道路上遇有橫過道路的隊列時,必須停車讓行。
第二十九條 客運車輛在營運中應當按照核定的路線行駛:在城區設有客運車輛??奎c的路段上,客運車輛必須在停靠點依次停車上下客。在其它未限制停車的路段上,可順向停車上下客,停車時右側車輪應距路沿50厘米內,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第三十條 在設有公共交通專用車道的路段,公共交通車輛應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上行駛。遇有障礙時,公共交通車輛可借用相鄰機動車道,超越障礙后須立即駛回原車道。
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只準公共交通車輛行駛。其他機動車在準許借道通行的公共交通專用車道行駛時,應就近出入,避讓公共交通車輛,不得停車或逆向行駛。
第三十一條 載運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應當按規定懸掛危險物品標志,按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和場所行駛或停放。
第三十二條 警車及其護衛的車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指揮燈信號和停放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必須讓行,不準穿插或超越。
第三十三條 駕駛非機動車,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靠道路右側行駛,不準逆向行駛;
(二)禁止在人行道、人行過街通道或人行橫道上騎行;
(二)不準在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會車輛的專用道路上學騎自行車;
(四)在市區道路,自行車只準附載一名不滿十周歲的兒童;
(五)在劃分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準在機動車道上行駛或滯留;
(六)不準三輛以上自行車并排騎行;
(七)非機動車須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不得隨意在道路上停放;
(八)轉彎時,讓直行車輛先行;
(九)不準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
第六章 交通事故救援和處理
第三十四條 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立即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后,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迅速處置,及時恢復交通。
在城區道路上發生的車輛損失不大,無人員傷、亡,事故責任明確且雙方無異議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互相抄錄對方車輛號牌和駕駛證后可自行撤離現場;撤離現場后,當事人可協商解決,或將事故車輛駛到轄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所負的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行人、非機動車違反交通管理規定,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無過錯的,機動車不負交通事故責任,但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對符合保險給付條件的交通事故傷者的救助醫療費用,保險機構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給予預付。
第三十七條 對可能承擔事故同等責任以上的肇事者或肇事車輛所有人,應當提供有效擔保,對無法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暫扣肇事車輛。
第三十八條 設立交通事故傷亡援助金,用于援助因交通事故遭受傷害后無力支付醫療費用或者生活困難需要援助的人員。具體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不履行交通安全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按照下列規定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辦理審批手續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三)、(五)、(六)、(七)、(八)項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幣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其中對違反第十八條第(一)、(四)項規定的,沒收偽造、冒領、涂改、失效的牌證,對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可以沒收非法車輛;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沒收警燈、警報器和標志;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建立機動車維修臺帳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的,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七)、(八)項、第二十一條第(四)、(五)、(七)、(九)項規定的,處以 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一)、(二)、(三)、(六)、(八)項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其中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三)、(六)項規定的,可以并處吊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十)項規定的,給予警告或處以3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處以3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五)、(六)、(七)、(八)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其中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七)項、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可以并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處以 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四)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扣三個月以下駕駛證;
(五)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處以3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駕駛員,依照國家規定,給予交通違章記分和考試。
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客運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連續五次記分滿分值的,兩年之內不得從事客運駕駛。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須給予拘留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拘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單位或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七條 公安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責令其停止執行職務,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的:
(二)接到交通阻塞或交通事故的報警后,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趕到現場處理的;
(三)不按規定核發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其他證件的;
(四)暫扣車輛、證件不按規定時間上交的;
(五)處罰不出具票據、處罰決定書,暫扣車輛、證件不出具暫扣憑證的;
(六)故意損毀當事人,證件、物品的;
(七)打罵、侮辱當事人的;
(八)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確保師生交通及接送學生車輛運營安全,根據淄川區教育體育局印發的《淄川區教體系統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淄博市接送學生車輛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淄川區教體系統中小學幼兒園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淄川區教體系統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根據我鎮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惡劣天氣,是指影響人們生產和活動的天氣 <>狀況,例如暴風、雨雪、冰雹、大霧等。這種天氣常帶來路面濕滑、結冰、塌陷、洪水、山體滑坡、能見度低等現象,給交通安全帶來諸多隱患。
第三條 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堅持“早計劃、早部署、早預防”的原則。
各學校應當成立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避險防范措施,制定應急預案,配合有關部門處置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突發事件。
第四條 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學校負責本學校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 應急管理
第五條 各學校應當加強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的應急管理,完善應急責任體系,對惡劣天氣下帶來的交通安全隱患,進行預見評估,預防和減少學校交通安全事故。
第六條 各學校需根據《淄博市教育系統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淄川區教育系統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學校的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必需著重體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理念,重點突出接送學生車輛的運營安全,主要內容需包括組織領導、工作原則、預警機制、啟動標準、應急保障、處置措施、信息報送等。
第七條 各學校應當根據季節變化情況,組織師生開展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應急演練,檢驗預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提高應對惡劣天氣的能力。
第八條 發生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突發事件,學校需在第一時間啟動預案,迅速處置,有效應對,減少損失。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條 各學校應當加強對學校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的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條 各學校根據氣象部門及教育主管部門發布的天氣預警信息,對嚴重影響師生上下學及接送學生車輛運營安全的惡劣天氣,應當對轄區內學校實行放假、停課、提前或延時上下學、接送學生車輛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防范措施,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中心學校。
第十一條 校長是本學校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學校校長需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十二條 學校必需加強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師生應對能力和防范水平。
教育師生關注氣象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認識惡劣天氣及其危害,掌握必要的應對知識和防范技能。
通過家長會、致家長一封信等形式,教育學生家長,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關注天氣變化,與學校共同做好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遇有惡劣天氣,應當主動接送子女上下學。
教育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提高安全和責任意識,在惡劣天氣下接送學生,必需有針對性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操作規范謹慎駕駛,加強對車輛的檢修和維護,確保車況良好。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在嚴重影響車輛行駛的惡劣天氣下,應當采取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措施,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十三條 惡劣天氣師生需減少外出活動。預警解除后需外出或上下學,必需認真遵守交通法規,盡量乘坐公交等有安全保障的車輛或步行,過馬路時,必需認真觀察路面情況,主動避讓過往車輛,嚴禁追逐打鬧,盡量不騎自行車外出。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結合所處的地理位置、周邊環境及地質等情況,主動關注氣象部門的預警信息,根據氣象部門發布的天氣預警信息等級,啟動相應預案,通過校園廣播、手機短信、“家校通”等方式及時通知師生、家長、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提前做好應對準備。
有接送學生車輛的學校,遇有惡劣天氣,必須督促車輛駕駛人及時了解途經的橋梁、山坡、隧洞等重點部位的通行情況。
對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惡劣天氣,學??梢圆扇⊥Un、提前或延時上下學、接送學生車輛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防范措施,并及時通知家長到校接送學生,同時向中心學校報告。
因此影響的教學計劃,向中心學校備案,可以利用周末、節假日進行補課。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督促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檢查、維護制度,加強車輛乘客門應急控制器、應急出口、應急錘、滅火器等車輛消防、逃生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確保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 遇有惡劣天氣,各學校必需嚴格落實領導帶班和24小時值班制度,保持通信24小時暢通,遇有問題妥善處理,及時上報。
第十七條 發生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突發事件,各學校應當按照《羅村鎮中小學幼兒園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中心學校。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學校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應對惡劣天氣不力,造成責任事故的,對學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惡劣天氣下學校發生交通突發事件,因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中小學、幼兒園。
本辦法所稱師生,是指前款規定學校的學生、幼兒和教職員工。
第二十一條 各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貫徹落實意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5篇 大學校區安全保衛消防交通管理工作要求
大學校區安全保衛、消防與交通管理工作要求
1、結合教學區和生活區特點,分別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2、危及人身安全處設有明顯標志和防范措施。
3、消防系統設施設備齊全、完好無損,可隨時起用。
4、物業管理人員掌握消防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并能及時處理各種火災事故。
5、協助學校保衛處開展消防法規及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組建義務消防隊和明確防火責任人。
6、按照學校突發火災的應急方案,設立消防疏散示意圖,照明設施及引路標志完好,緊急疏散通道暢通。
7、保證校區內無火警火災事故。
8、確保門禁系統及監控系統的正常工作,熟練操作監控設備并進行日常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報告校保衛處。
9、嚴禁小商販等無關人員進入校區內推銷商品和拾破爛。
10、嚴格來訪登記制度,熱情接待來訪者。
11、建立生活區學生憑“一卡通”進宿舍制度。
12、組建保安隊并經大學城派出所和番禺區公安分局備案登記,保安員24小時巡邏。
13、在學校保衛處的領導和業務指導下,服從保衛處的管理,建立完善的消防制度和消防工作計劃,值班人員接受校保衛處的定期消防培訓。
14、負責教學區和生活區單車管理,保證單車停放有序,防止單車被盜。如有單車被盜,按《賠償法》予以賠償。
15、保證消防通道和各安全出口的暢通無阻,每月對所有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檢查2次以上。
16、保管好消防設施。
17、嚴禁在生活區、宿舍內私自亂接亂拉電源線、私裝電源插座和使用大功率電器。
18、負責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現場保護,積極搶救傷員,及時報告學校保衛處和當地公安派出所,協助保衛處和當地派出所調查工作。
19、保證校區內無重大刑事案件和災害事故。
20、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職造成的案件的,物業公司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賠償(具體賠償辦法另定)。
21、負責校內交通秩序的管理,保證車輛運行暢順。
22、負責交通事故的現場保護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處理。
23、負責停車場車輛的保管,建立管理制度,并按照學校標準代收取停車費用。
24、協助學校保衛處做好突發事件處理以及涉外安全保衛工作。
第6篇 海口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處處長崗位安全職責
1、向局分管局長負責,按照“管行業、審批、許可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本單位業務范圍內的源頭安全監督管理負責。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和行業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章制度,對全市交通系統運政管理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企業源頭監督管理,負有指導、監督、考核和獎懲的責任。
3、定期召開本單位安全領導小組會議或道路交通“春節”、“五一”、“十一”重大節假日前或上級臨時交辦任務前的專項會議,制定方案,及時解決安全生產監管中存在的問題,部署、組織實施好安全運輸等重大活動。
4、負責起草、修訂運管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辦法、業務管理規定和指導性安全文件,內部實行縱到底、橫到邊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5、負責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章制度,指導各類運輸業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審查,嚴把各種營運車輛“市場準入關”,對各汽車客運站實行“安全監督”,積極構建長效安全管理機制。
6、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危險品運輸”、“客、貨運輸”等專項治理整頓,督導按期完成本單位、局機關和上級下達的“事故隱患”及不安全問題的整改。
7、負責匯總統計全市交通運輸企業和行業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按要求上報專項安全工作總結,并強化行業安全監管的措施。
8、建立協調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效率,一是建立信息同步共享制度,包括企業、車、司乘人員年審資料、各種車輛營運統計等信息;二是建立聯動制度,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電話、局域網等方式告知相關單位,并要求協助方應第一時間響應,立即予以協助,對一般性、較復雜的協作、協辦件,應在一周內或是一定時限內給予辦理并回應,對影響大、情況嚴重的協作、協辦件,應第一時間報局機關,由局機關統一組織處置。
9、負責本單位人員、設施、設備、車輛的安全管理,責任到處室和人員,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10、遇有特大道路交通行車事故,按“局應急預案”要求,隨分管局長或受局領導委托帶隊前往救援處理。參與本系統內重特大道路行車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7篇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規則
1 總則
1.1 為了確保交通安全,減少人員傷亡和車輛財物損失,保證公司日常生產(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實施細則。本公司所屬部門、分廠(分公司)(以下通稱單位)均應遵照執行。
1.2 公司成立以分管副總經理為主,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實行統一領導,并確定人武保衛部門為交通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有車輛的單位應有1名領導分管此項工作。
2 交通安全管理內容
2.1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規定。
2.2 組織駕駛員年審,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活動,包括組織駕駛員學習職業道德、交通法規、交流駕駛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2.3 認真做好車輛安全檢查工作(包括年檢、年審、臨時抽檢等),確保車輛完好。
2.4 加強公司內道路標志管理,做到交通標志明顯清晰,隨時制止和糾正各種違規行為,確保道路暢通無堵塞,防止事故發生。
2.5 負責對公司各種交通事故的調查、裁決和處理。
3 交通安全教育
3.1 教育對象:重點為各部門機動車輛駕駛員(小轎車、面包車、客車、卡車)、摩托車、特種車輛(堆垛車、吊車、電瓶車、鏟車)駕駛員,非機動車(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車、助力車、板車)騎車人。同時負責對廣大員工的交通安全進行教育。
3.2 教育內容:有關交通事故法規和法則,車輛(人員)交通安全常識,上級有關交通事故的通報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況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諸如季節變化及冬令對人及車輛影響的行車安全教育,長途開車安全教育及危險品運輸前的安全教育等。
3.3 教育時間: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50小時;季節變化安全教育不少于10小時;冬季行車安全教育不少于15小時;長途運輸和運輸危險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于2小時。
4 機動車輛管理
4.1 汽車駕駛員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規程。出車時必須帶全各種證件,未經領導同意不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4.2 出車前細心檢查車輛技術狀況,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確保不帶故障出車,做到車容整潔,技術狀況良好,隨車工具、附件齊備完好。
4.3 開車時要集中精力,隨時做好發生應急情況的準備,堅持做到“八慢”、“六不開”,在任何情況下,不準開“違章車”。公司轄區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公里,出入公司大門、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車間、庫房內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4.4 堅持車輛的維修保養。維修保養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氣、不漏電)、四凈(油凈、水凈、空氣凈、車輛凈),各種零部件完整無缺,車輛附屬裝置配備齊全,操作靈敏。
4.5 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車輛,如喇叭、燈光、轉向制動器等有故障的車輛,嚴禁出車。
4.6 外出車輛當天應返回公司的,返回后應按指定地點或車庫停放,嚴禁車輛在公司外停留過夜。
4.7 建立機動車輛檔案。其內容包括:各種車輛隨車技術文件說明書等;歷次大修時間及更換的零部件記錄;車輛事故及修復情況等。
5 非機動車輛管理
5.1 新購非機動車輛(含助力車、自行車、三輪車、板車)須按時辦理手續后方可行駛。
5.2 牌照應放在明顯位置,證件應隨身攜帶。
5.3 非機動車的鈴、閘、鎖齊全完好。
5.4 行駛中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在公司外部必須服從公安機關車輛管理人員的指揮和檢查,在公司內部應服從統一管理。
6 交通安全管理
6.1 交通安全管理總體要求
6.1.1 各種車輛出車,必須有出車單,駕車人必須具有駕照,嚴禁酒后駕車。
6.1.2 車輛駕駛員不準隨意將車輛借給外單位使用。
6.1.3 承接外出運輸任務車輛駕駛人員,不準擅自捎貨、帶客。
6.1.4 出車中途停車,應斷油停電、關鎖門窗,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6.1.5 裝載危險品時,應自覺遵守危險品裝載規定,嚴禁和其它物品混裝,押車人員不得私自離開車輛。
6.1.6 行駛中嚴禁超載、超高、超速、超長、人貨混裝、駕駛室超員。
6.2 長途車安全管理要求。
6.2.1 對車輛進行細致檢查,及時排除故障。
6.2.2 需日夜兼程,執行緊急長途任務的車輛,必須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
6.2.3 公司領導出長途(滬寧線以外)持證駕車時,必須由專職駕駛員隨同外出,原則上不獨立駕車。
6.3 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3.1 各部門、分廠(分公司)對本部門騎非機動車的員工,要經常利用各種機會進行安全教育,廣泛宣傳交通法規。
6.3.2 員工進出公司大門必須下車推行(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行駛中不準雙手脫把、不準攀扶其它車輛或手中持物、不準扶身并肩或曲折競駛;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探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不準在公司范圍內學騎自行車、助力車和三輪車,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在公司行駛時禁止帶人。
6.3.3 在公司內嚴禁強行攔車、爬車、跳車、設置路障、亂堆物品。
6.3.4 上班時間內部聯系工作,一律步行,不準啟用已經停入車棚的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等車輛代步。
6.3.5 經過檢驗合格的三輪車、板車,需二證相符方可出大門,無證車輛嚴禁進出公司大門。
6.3.6 全體員工應當遵守交通法規,自覺維護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更應帶頭遵照執行。
6.4 電瓶車、鏟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4.1 必須定期做好維護保養檢修工作。
6.4.2 電瓶車、鏟車嚴禁帶故障出車。
6.4.3 喇叭、剎車、燈光、轉向系統確保有效完好。
6.4.4 未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無證人員嚴禁駕駛。
6.4.5 公司內運輸的電瓶車車廂上不準帶人,沒有駕駛室的鏟車,嚴禁在駕駛員旁坐人。
6.4.6 各級管理人員嚴禁違章指揮無證人員開車及在車輛不良情況下開車。
6.4.7 車輛所屬部門領導要加強對公司內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嚴格遵守交通安全規定
6.5 公司內道路管理要求
6.5.1 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潔,不準在路面上隨意打洞挖坑,不準隨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設備或雜物,保持車輛暢通無阻。
6.5.2 在道路旁種植的樹木花草,不得妨礙交通標志、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的通行,嚴禁損毀或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志牌。
6.5.3 生產作業場所必須劃定安全通道,通道內不允許堆放任何物品,應當保持通暢無阻。
6.5.4 任何部門、分廠(分公司)和個人,未經人武保衛部門的同意,不準占用道路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挖掘路面、亂倒垃圾或進行其它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6.5.5 工程修建、作業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時,須經人武保衛部門批準,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施工作業。工程竣工后,應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和恢復道路應有設施,其他部門一律不許任意占用和挖掘道路。
6.5.6 嚴禁使用非規范運輸工具,造成路面損傷。
6.5.7 嚴禁車輛行駛途中拋灑滴漏,嚴禁損壞綠化、撞壞路側石或造成交通設施及公司財物損壞。
6.5.8 嚴禁各種無牌證的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內行駛和駛出公司外。
6.5.9 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在規定時間內可從人民西路107號大門進出,除外一律從運河東路125號大門進出公司。車輛在進入公司大門時要按示意停車或減速行駛。進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標志行駛。
6.5.10中央大道嚴禁停放車輛裝卸貨物。機動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外單位車輛、私家車因工作需要進入公司,應停放在指定區域;摩托、輕騎、助力車、自行車進入公司后,必須按指定地點、車棚停放,不得隨意亂停亂放,嚴禁停放在生產作業場所和辦公室。
6.5.11 各種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不準亂鳴喇叭,不準安裝高音或怪音喇叭。
6.6 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輪;輕騎、廠內機動車)
6.6.1 本公司員工自費培訓駕駛員,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并領取駕駛證后,必須到公司保衛部門車管員處填表登記。汽車駕駛員要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才能列入公司統一管理范圍。
6.6.2 中層干部因工作需要培訓兼職駕駛員的(包括自費培訓),應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參加培訓,列入統一管理范圍。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后,應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本人應承擔的責任。因公駕車需經領導批準方能開車(自備車例外)。
6.6.3 公司領導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后,無特殊情況,一般自己不要獨立駕車,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6.6.4 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指定一些車輛留給領導待用,做到專車專用,以便于更好熟悉車輛性能,確保安全行車。嚴禁在不熟悉、不同類型車輛性能的情況下駕駛車輛。
6.6.5 各類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牢記“安全第一”,嚴格遵守各種交通規則,做到不違章,不違紀,嚴禁酒后開車,疲勞開車。
6.6.6 汽車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每月的駕駛員教育活動,特殊情況履行請假手續。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參加活動時間一般由個人自己解決。
6.6.7 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參加駕駛員年審工作,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年審費用由本人承擔,并交納一定的管理費用。
6.6.8 駕駛員停駕1年以上,再從事駕駛工作,應參加市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考試,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崗。
7 交通事故管理
7.1 交通事故報告
7.1.1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必須保護現場。
7.1.2 以最快的速度,向有關部門報告下列情況:
a 廠內交通事故,一般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由生產安全部門歸口。事故發生后應在第一時間向生產安全部門報警,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并通知人武保衛部門。人武保衛部門應協助生產安全部門一起調查、處理。
b 社會交通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局“110”報警,并迅速通報人武保衛部門。人武保衛部門接報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調查、取證),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通知生產安全部門。
c 凡交通事故有傷員時,首先盡力搶救傷員,并要做好現場標記。
d 交通肇事如有人員死亡時,必須保護好現場,現場嚴禁移動。
7.2 交通事故處理
7.2.1 公司內交通事故,由保衛部門、安技部門組織現場勘察,調查分析責任,以責論處。
7.2.2 社會交通事故,原則上由當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人武保衛部門應積極協助交通管理部門做好有關工作。涉及人員傷亡,生產安全部門應迅速介入,以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7.2.3 發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根據事故情節和損失大小,負一定的經濟責任。
7.2.4 對于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除承擔應負有經濟責任外,另根據事故情節和損失的大小,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7.2.5 自行駕車干私活或私開車,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駕駛員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并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損失大小,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8 交通安全獎懲管理
8.1 公司貫徹執行國家與上級主管機關頒發的有關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標管理及獎懲考核的各項規定。
8.2 公司的各級領導應當重視和加強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全體員工(含外來務工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與管理,做到嚴格執行交通法規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杜絕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8.3 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凡屬公司擁有的各種汽車、電瓶車、鏟車和非機動車輛,以及員工個人擁有的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等均為目標管理范疇,目標管理由人武保衛部門統一籌劃與組織考核。
8.4 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標管理,采用平時考核與部門經濟責任制掛鉤、工作效績與個人獎懲掛鉤,定期檢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法。
8.5 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獎勵條件與待遇。
8.5.1 有以下表現行為的,應當給予獎勵:
a 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規和車輛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者;
b 安全行車無事故,無記錄,并按要求參加安全學習和安全活動者;
c 愛護車輛設備,嚴格執行保養規章法則,保持車容整潔、狀況良好,不帶故障出車者;
d 在行車過程中,能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避免發生重大事故成績突出者;
e 在車輛維護保養、年檢過程中,注意質量,及時完成任務成績顯著者;
f 在車輛管理中,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者;
g 在安全行車、車輛管理中,有較大發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議者;
h 工作態度良好,按時完成運輸任務,節約用油及材料成績顯著者:員工個人在評獲安全獎勵時,必須同時具備交通安全無事故的條件。
8.5.2 獎勵待遇分為發給一次性獎金、表彰、記功、晉級、授于榮譽稱號。
8.6 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處罰細則
8.6.1 有下列表現行為的,必須給予處罰:
a 未貫徹國家交通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車輛管理制度貫徹不力,車輛管理混亂,無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者;
b 不組織交通安全教育,檢查督促不力,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造成各類交通事故責任者;
c 違反車輛管理規章法則,違章指揮而造成交通事故責任者;
d 因嚴重違反車輛管理制度,如酒后駕車、帶事故隱患行駛、開私車、教無證人員駕駛車輛等造成事故的;
e 駕駛員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或私自駕駛外單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f 公司所屬員工違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 各部門、分廠(分公司)隱瞞不報所在單位的員工發生交通事故的。
8.6.2 處罰定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吊銷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6.3 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8.6.4 經濟罰款包括
a 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各類罰款總額的10%處以罰款(根據車輛價格、新舊、好壞,以1500元為最高額度);
b 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按總額的7%處以罰款;
c 駕駛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按總額的6%處以罰款;
d 駕駛員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按總額的4%處以罰款;
e 違反第8.6.1條款中,第a、b、c項按總額的2%處以罰款;并對所屬單位的經濟責任制扣分;
f 違反第8.6.1條款中,第d、e.f項的按總額的20%處以罰款,單位內部扣證2個月;
g 違反第8.6.1條款中,第f、g 項的給予100~500元罰款,上級主管機關對公司處以罰款金額的30%,由肇事者個人承擔,其余由其歸屬部門承擔;
8.6.5 員工個人罰款在其工資獎金中扣除,部門罰款在部門經濟責任制考核的應得獎金總額中扣除。
8.6.6 罰款收入列為專項獎勵基金,凡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公司人武保衛部門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獎勵。
第8篇 交通安全與車輛管理規定
2023年,本系統將以預防特重大交通事故為重點,強化各項制度的落實,提高廣大干部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為全面完成2023年本系統全面工作創造良好的交通環境,為我區的科技、經濟進一步發展做出貢獻。
一、?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組織機構及分工
2023年的交通安全將提到一個新的高度,為確保我系統不發生交通違章及事故,加強領導,提高對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做到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管,項項工作制度有落實、有檢查、有評比、有總結,并把交通管理工作列入黨組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大宣傳、檢查、管理、監督力度,促進系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根據我區2023年交通安全工作意見和要求,成立###委副主任####為安委會主任、辦公室主任###、促進中心主任###、#####基地主任####、車管干部####及各科室部門負責人等組成本系統安委會,具體負責本系統的交通安全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1、副主任###負責安委會全面工作,同時對本系統的交通安全的宣傳、安排、檢查、落實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向黨組匯報區安委會會議精神和本系統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況,組織好本系統安委會的例會和日常工作。
2、辦公室主任###負責系統全體干部職工安全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定期開展教育研討活動,每月組織制作交通宣傳板報。
3、車管干部###協助安委會主任開展工作。負責交通安全工作計劃、總結的起草,責任制的簽定,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負責向機關干部職工傳達區安委會交通會議精神和有關文件精神,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指示精神,結合本系統的具體情況認真貫徹執行。組織司機例會和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安全檢查工作,協助組織好安委會例會及車輛的調度工作。負責本系統司機班的日常管理、車輛調度及維護保養等工作。
4、各科室部門負責人負責本科室和部門的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和日常宣傳教育工作。按時參加本系統的安全會議和例會,督促科室司機和私車人員參加例會和機動車月檢,做好非機動車的檢驗工作。
(二)交通安全委員會工作職責
1、每季度召開一次交通安全情況分析專題會議,聽取安委會成員的工作匯報,研究解決本系統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對違章及事故做出處理決定。
2、實施交通安全承包責任制,逐級簽定交通安全責任書,以提高各科室和部門交通安全意識,促進交通安全各項制度的落實。
3、認真執行安委會制度,每月5日上午為安委會的例會日,遇節假日改為次日進行,總結本系統前一階段交通安全工作情況,傳達上級精神,制定階段性的交通安全措施和貫徹落實區交通安委會精神。
3、嚴格遵守司機例會制度,每月5日下午為司機例會時間,遇節假日改為次日進行。傳達貫徹有關區安委會有關會議精神和文件精神,學習新交通法規知識,交流安全駕駛經驗和體會。
4、堅持機動車月檢制度。每月司機例會要求參加例會的司機到、車輛到,對本系統的機動車進行檢驗,合格車輛填寫登記卡,對不合格車輛限期進行維修保養,到檢率達100%。
5、堅持私家車司機檢查制度。做到人到、車輛到,對本系統的私家機動車進行檢驗,合格車輛填寫登記卡,對不合格車輛限期進行維修保養,到檢率達100%。
6、堅持非機動車檢驗制度。對本系統的非機動車每月進行一次合格登記,不合格限期維修,每月25日為非機動車輛檢驗日,遇有節假日,改為次日。
7、嚴格用車審批制度。無論公用、私用一律填寫用車申請單,經主管領導簽字后,報車管干部審批后方可出車。遇有特殊天氣非特急情況一律不派車。
8、開展“違章事故公布欄”公示制度。使全體干部職工清楚本單位的交通安全工作狀況。
9、提高行人、非機動車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每季度對全體機關干部進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學習活動,定期進行考核,加強和促進安全工作的開展。
10、對離退休人員每季度進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二、駕駛員教育與管理制度
(一)專職駕駛員職責
1、必須按照“安全第一、服務至上、樹立形象”的要求,強化服務意識,加強政治和業務學習,提高綜合素質,做到愛崗敬業,爭做“文明駕駛員”。
2、服從領導、服從調度,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完成每一次出車任務。做到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警人員的指揮,確保交通安全、杜絕違章行為。未經允許,不準私自出車。
3、上班時間應堅守崗位,保證聯絡暢通,有事提前請假,以便及時調劑安排車輛。值班司機應按時到崗,服從帶班領導安排。
4、愛護車輛,加強車輛的維護和保養,保持車況整潔良好,做到勤檢查、勤保養,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為安全行車提供良好保障。
6、嚴禁將車輛交給他人使用和轉借其它單位。
7、專職司機應在每月初上報上月行車公里數,以便考核燃油情況。
8、班車由單位選派駕齡在三年以上,思想、技術過硬的專職司機駕駛。
(二)兼職司機的職責
1、兼職司機和各部門配備的工作用車科室負責人和駕駛人,兼職司機由科室負責人和車管員共同指定,并報辦公室備案。
2、配備給科室工作用車由本科室負責人統一調配使用,并及時填寫“出車記錄”以便查考。
3、兼職司機擅自動用本單位機動車而發生交通責任事故的,其后果由個人自行負責,單位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4、嚴禁將車輛交給他人使用和轉借其它單位。
5、加強車輛的維護和保養,保持車況整潔良好,做到勤檢查、勤保養,早發現故障早排除,為安全行車提供良好保障。
6、兼職司機應在每月初上報上月行車公里數,以便考核燃油情況。
(三)駕駛員教育管理
1、駕駛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認真落實《管理辦法》,遵守單位內部的各項安全制度,提高法制觀念和職業道德意識,自覺接受單位的檢查監督。
2、駕駛員應積極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安全知識學習和活動,無特殊情況不得缺席。
第9篇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3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三)
為了進一步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創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園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1、所有出入校園的機動車輛一律憑“邯鄲學院機動車輛通行證”出入校門。
2、外單位機動車輛未經允許一律禁止入校園,對確需進入的車輛平“校園臨時通行證”方可進入。
3、禁止出租車進入校園,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運重物等)需向門衛講明情況,經門衛執勤人員同意后,方可進入校園。
4、嚴禁無牌照的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嚴禁無駕駛執照的人員駕車進入校園。
5、禁止在校園內學習駕駛機動車輛和試剎車。
6、生活保障用車(送食品、煤、清運垃圾等),通行時間為7:00以前,晚8:00以后,中午12:00―14:00;建筑工程車進出學校,使用單位事先與保衛部門聯系,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在人流高峰時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校園
7、機動車輛進入校園,應嚴格遵守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按指定的路線行駛,禁止鳴笛,限速5公里
第10篇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維護農村道路交通秩序,及時制止和糾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
件程序規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22〕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承擔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本行政區內縣級(含)以下道路、場鎮以及上級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和農業部門是農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鄉鎮、村級農村道路交通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
鄉鎮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交管辦),負責辦理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三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縣級(含)以下道路、場鎮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安監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局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對各相關職能部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職責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協調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檢查;
(二)督查相關單位對危險點路段的排查、整治;
(三)對鄉鎮政府、相關部門和交通運輸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考核。
第五條 公安交警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交警支隊(大隊)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指導派出所和鄉鎮交管辦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的業務培訓,為鄉鎮交管辦人員辦理工作
證件,及時傳達上級業務部門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加強與鄉鎮政府、交通、農業、教育等單位的聯系和溝通,定期通報轄區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
(三)牽頭組織農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四)深化源頭管理,嚴把車輛牌證、駕駛證的核發及年檢審驗關。
第六條 交通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局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農村道路營運發展規劃,合理安排運力,切實解決農民出行難問題;
(二)指導鄉鎮政府做好農村道路及安全設施的設置、養護、管理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
(三)會同公安交警部門嚴格落實道路安全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
(四)嚴格農村運輸企業資質審查,指導、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做好車主、駕駛人員的培訓教育;
(五)指導鄉鎮交管辦開展相關業務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門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第七條 農業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局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拖拉機及駕駛人員的安全監管,做好拖拉機的登記和安全技術檢驗,嚴格執行營運拖拉機的報廢、淘汰規定,確保拖拉機的運行安全
;
(二)加大對拖拉機駕駛人員交通法規、安全知識和駕駛技能的培訓,嚴格駕駛人員考試工作;
(三)協助交警部門和交管辦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
(四)建立外籍拖拉機臨時檔案,動態掌握安全技術狀況。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工作職責
依法對本轄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主體責任。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由一名鄉鎮領導負
責此項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制定轄區內農村道路、場鎮和上級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分析研究轄區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勢。
(三)組建不少于3人的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據轄區實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
(五)了解掌握本轄區婚喪嫁娶等民間聚會活動信息,指導各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制止和糾正聚會期間容易發生的無證駕駛、酒后駕駛、違章搭
載、超員載客等交通違法行為,必要時派員到場開展糾違工作。
(六)負責協助相關部門處理發生在本轄區內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七)負責指導村組制訂村規民約,規范交通安全行為。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交管辦工作職責
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下,依法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客運源頭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每年不少于4次組織機動車主、機動車駕駛人和農村客(貨)運經營業主學習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經常性地開展道路交
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二)建立轄區內道路、機動車、駕駛人和車主的基本信息檔案,實行道路、車輛、駕駛人和車主的戶籍化管理,并適時更新信息。
(三)督促轄區內機動車及駕駛人依法辦理相關證照。對車輛年檢、過戶、證照審驗等業務資料進行初審并簽注意見。
(四)負責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加強節假日、逢場日和重大*等重點時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制止和糾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協助
公安機關和交通運管部門對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五)開展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和上報工作,按照相關部門的安排組織對安全隱患的整治。
(六)接受群眾咨詢,提供便民利民服務。
(七)對轄區內輕微交通事故開展損害賠償調解,負責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對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維護、調查取證和善后調解處理工作。
(八)協調、指導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人協會開展工作。
第十條 鄉鎮公安派出所工作職責
鄉鎮公安派出所在縣級公安局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業務上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由一名所領導負責此項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參與所在鄉鎮道路交通管理規劃,維護轄區內道路交通秩序。
(二)全面掌握轄區機動車、車主、駕駛人基本信息,建立檔案,實行戶籍化管理,并適時更新信息。
(三)負責本轄區客運企業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車主、駕駛人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四)組織民警進村入戶,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
(五)查處轄區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六)負責處理轄區內一般交通事故。
(七)接受群眾咨詢,提供便民利民服務。
(八)協助交警部門偵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九)對通過轄區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實施路面監管。
第十一條 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工作職責
由兩名村委會領導兼任交通安全管理員。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及時掌握本村組機動車、車主、駕駛人基本信息及變化情況,建立檔案,實行戶籍化管理。及時上報本村組無牌無證車輛和無證駕駛情況
。
(二)組織車主、駕駛人員和村民學習交通安全、道路運輸法律法規及安全常識,教育村民拒絕搭乘報廢、拼裝、無牌無證和非法客運車輛,提
高村民遵紀守法和自我防護意識。
(三)督促本村車主、駕駛人及時參加年檢年審。
(四)勸阻亂停亂放、在道路上晾曬農作物、堆放建筑材料、損壞道路、占道經營等交通違法行為。
(五)協助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人協會做好車主和駕駛人服務工作。及時報告轄區內新增危險路段。
(六)了解掌握本轄區婚喪嫁娶等民間聚會活動信息,制止和糾正聚會期間容易發生的無證駕駛、酒后駕駛、違章搭載、超速超員等交通違法行
為,勸阻無效的應及時上報鄉鎮交管辦或轄區派出所進行處置。
(七)參與本村組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的調解工作,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維護、調查取證和善后調解工作。
(八)完成鄉鎮和業務主管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規范
第十二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員查糾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文明的原則,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貫穿交通違法行為查
糾的全過程,保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十三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員對發現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對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
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十四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員對發現的需給予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應依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交通違法行為需要按照簡易程序實施處理的,應及時交由交警部門或派出所依法作出處罰。
(二)對交通違法行為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實施處理的,由交管辦收集、固定相關證據,由違法行為人、證人簽字確認(違法行為人拒絕簽字的應
當注明)后在二十四小時內轉遞至公安交警部門(屬于非法客運違法行為的,轉遞給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處理,公安交警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應
當及時核查,并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交管辦轉遞交通違法行為的證據資料,應當確實充分,能夠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違法行為人的基本情況,載明違法
時間、地點和違法事實。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對交管辦轉遞來的交通違法行為證據和相關資料,應當及時進行核查:
(一)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二)經查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及時將核查情況書面反饋交管辦。
第四章 監督考核
第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對各縣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州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半年對各縣市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進行一次考評,對履職盡責、成績突出的縣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彰獎勵。
縣市人民政府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鄉鎮安全生產目標考核,每季度對各鄉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一次督察并通報督察情
況。
公安交警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農業部門適時對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并將情況上報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實際,制定鄉鎮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考核工作由縣安委會組織縣安監
、公安、交通、農業、監察等部門組成考核小組進行考核。年度考核排名在前10名的鄉鎮,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通報表彰,并予以物質獎勵。年度考
核排名連續2年末位的鄉鎮政府,由縣安委會通報批評。
對鄉鎮交管辦、派出所的考核,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獎懲辦法參照前款執行。
州人民政府根據各縣市、鄉鎮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適時組織安監、公安、交通、農業、監察等部門,采取聽匯報、查資
料檔案、實地檢查等方法進行抽查,并通報抽查情況。
第十九條 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到位造成較大以上(含較大)道路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安監、公安、農業、交管辦及其工作人員有失職、瀆職行為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
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一條 籌建鄉鎮交管辦經費由州人民政府按每個鄉鎮1萬元標準下撥,不足部分由縣市級人民政府保障。州人民政府保障的1萬元籌建經費
,由州級財政統一撥付到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鄉鎮交管辦籌建工作完成并驗收合格后,交警支隊下撥到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統一支付。
鄉鎮交管辦日常工作經費和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補助經費,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納入年度預算全額保障。鄉鎮交管辦年辦公經費標準不低于2萬元;
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月補助經費標準不低于200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涼山州公安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11篇 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安全監督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護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安全監督管理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臺海事局煙臺船舶交通管理系統(以下簡稱vts系統)管理區域(以下簡稱vts區域)內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設施(以下簡稱船舶)及其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臺海事局是實施本規則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煙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簡稱vts中心)依據本規則負責具體實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務。
第二章 船舶報告
第四條 船舶進煙臺港駛抵第一報告線時,應向vts中心報告船名、船位、進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項,載有危險貨物的船舶還應報告所載危險貨物種類、數量。
船舶進、出煙臺港駛抵第二報告線時,應向vts中心報告船名、船位。
第五條 船舶靠泊或錨泊后,應向vts中心報告船名、泊位或錨位。
船舶離泊或起錨開航前,應向vts中心報告船名、位置和駛往港。
第六條 船舶在vts區域內發生或發現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緊急情況時,應通過甚高頻無線電話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報告。
第七條 船舶在vts區域內發現助航標志或導航設施異常、有礙航行安全的障礙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礙航行安全的異常情況時,應迅速向vts中心報告。
第八條 除另有規定外,按公約和法規要求配備ais的船舶應使ais始終保持運行狀態,并確保ais信息的準確。
第九條 船舶進行下列作業,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外,在作業開始前和結束后30分鐘內,應向vts中心報告:
1、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重要導航設備;
2、試車、試航;
3、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
4、其他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
第十條 引航員引領船舶,應向vts中心報告登、離船的船名、時間、地點及引航員姓名或編號。
第十一條 船舶與vts中心在甚高頻無線電話中所使用的語言應為漢語普通話或英語,并盡可能使用標準航海用語。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二條 船舶在vts區域內航行、停泊、作業,應服從vts中心的指揮和管理。
vts中心可以根據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在vts區域內實施交通管制。
第十三條 除因特殊情況經vts中心同意外,引航員引領船舶進出港時,應在規定的地點登、離船。
第十四條 禁止船舶在錨地以外的水域錨泊。船舶為避免險情緊急錨泊后,應立即報告vts中心。
第十五條 船舶在vts區域內航行時,應使用安全航速,并應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機關的限速規定。
船舶在航道內航行時,禁止追越。
第十六條 vts中心根據交通流量、通航環境情況及港口船舶動態計劃實施交通組織,并可根據交通組織的實際情況對航行計劃予以調整、變更。
第十七條 甚高頻無線電話09頻道是vts中心與船舶通訊的工作頻道,任何船舶及相關單位和人員均應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占為它用或干擾該頻道工作。
第十八條 船舶在vts區域內航行、停泊和作業時,應在甚高頻無線電話09頻道上保持正常守聽,注意收聽vts中心播發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時回答vts中心的詢問。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務
第十九條 vts中心在工作頻道上定時或者必要時播發船舶動態、助航標志狀況、水文氣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交通安全信息。
應船舶請求,vts中心可隨時提供上述信息。
第二十條 應船舶請求,vts中心可為船舶在航行困難或氣象惡劣環境下,或船舶出現故障或損壞時,提供助航服務。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時,應及時報告vts中心。
第二十一條 為避免緊迫局面的發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議、勸告或發出警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主管機關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嚴懲。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的實施,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免除船長對本船安全航行的責任,也不妨礙引航員和船長之間的職責關系。
第二十四條 為避免危及人命財產或環境安全的緊急情況發生,船長和引航員在背離本規則有關條款時,應立即報告vts中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船舶”是指按有關國際公約和國內規范規定應配備通信設備的船舶。
“煙臺vts系統”是指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護水域環境,由主管機關設置的對船舶交通實施管理并提供服務的系統。
“vts區域”是指以煙臺山燈塔為圓心,15海里為半徑的水域。
“第一報告線”是指以煙臺山燈塔(37°32′52″n,121°23′46″e)為圓心、半徑15海里的圓弧線。
“第二報告線”是指(1)船舶經由煙臺港北水道進出港時,以小山子燈樁(37°35′37″n,121°25′57″e)為圓心、半徑3海里的圓弧線;(2)船舶經由煙臺港東水道進出港時,以“牟0燈浮”(37°31′27″n,121°33′48″e)為圓心、半徑2海里的圓弧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臺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煙臺港船舶報告規定》(煙港監〔1999〕通航字第29號)同時廢止。
第12篇 交通安全車輛管理規定
年,本系統將以預防特重大交通事故為重點,強化各項制度的落實,提高廣大干部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為全面完成 年本系統全面工作創造良好的交通環境,為我區的科技、經濟進一步發展做出貢獻。
一、__ 組織機構與職責:
__
(一) 組織機構及分工
年的交通安全將提到一個新的高度,為確保我系統不發生交通違章及事故,加強領導,提高對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做到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管,項項工作制度有落實、有檢查、有評比、有總結,并把交通管理工作列入黨組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大宣傳、檢查、管理、監督力度,促進系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根據我區 年交通安全工作意見和要求,成立 委副主任 為安委會主任、辦公室主任 、促進中心主任 、 基地主任 、車管干部 及各科室部門負責人等組成本系統安委會,具體負責本系統的交通安全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1、 副主任 負責安委會全面工作,同時對本系統的交通安全的宣傳、安排、檢查、落實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向黨組匯報區安委會會議精神和本系統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況,組織好本系統安委會的例會和日常工作。
2、 辦公室主任 負責系統全體干部職工安全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定期開展教育研討活動,每月組織制作交通宣傳板報。
3、 車管干部 協助安委會主任開展工作。負責交通安全工作計劃、總結的起草,責任制的簽定,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負責向機關干部職工傳達區安委會交通會議精神和有關文件精神,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指示精神,結合本系統的具體情況認真貫徹執行。組織司機例會和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安全檢查工作,協助組織好安委會例會及車輛的調度工作。負責本系統司機班的日常管理、車輛調度及維護保養等工作。
4、 各科室部門負責人負責本科室和部門的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和日常宣傳教育工作。按時參加本系統的安全會議和例會,督促科室司機和私車人員參加例會和機動車月檢,做好非機動車的檢驗工作。
(期間,所有車輛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出車。各科室在節、假日因公用車時,原則上使用值班車輛,由帶班領導批準。由管理部門開具“派車單”,安排用車。
4、 單位實行派車[單]登記制度,司機應按指定時間、路線、地點行駛,收車后及時匯報。因私使用車輛的及時說明原因,經請示批準后,方可使用。
5、 班車司機嚴格遵守定點上下車的原則,在指定地點存放,不得在非指定地點存放或動用班車辦私事,否則,后果自負。
6、 單位及駕駛員按時對本單位的車輛進行檢測,應報廢的車輛及時辦理注銷手續,售出的車輛必須辦理過戶手續,并及時注消。
7、 本單位所屬車輛實行定點維修和保養。需要時,先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車管員審核同意,并開具“維修保養申請單”后,再到指定維修點進行維修或保養。如遇突發故障,經請示車管員同意后,可先維修后補辦手續。
四、 私有機動車駕駛員教育管理規定
1、 單位領導必須重視私有機動車輛的管理,并將此項工作納入本單位管理的議事日程,做到嚴格管理、落實到位。
2、 所屬干部、職工的機動車輛,必須如實向單位申報、進行登記備案。
3、 個人擁有機動車的干部、職工必須遵守單位的安全管理規定,按時參加安全日的學習,定期保養車輛,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衛生,安全行車。
4、 私有機動車必須手續齊全,未辦理車輛有關手續的,一律不準使用,嚴禁駕駛報廢和未經檢驗機動車輛。私有機動車輛必須辦理第三者車輛保險。
5、 個人擁有機動車的干部、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和單位的內部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服從管理,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杜絕開違章車、帶病車、非司機開車,嚴禁酒后開車。對于酒后開車,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糾正處理的,單位應對司機進行嚴肅處理。
6、 個人擁有機動車的干部、職工因違反法律、法規,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自負,如發生重大事故或造成影響的,經單位研究后將對其嚴肅處理。
7、 各單位領導要加大對私有機動車輛的教育管理力度,加強對干部、職工的法律法規的教育,督促維修保養車輛,確保安全,因單位領導忽視教育、管理,發生問題時,將按內部規定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五、 行人非機動車管理規定
1、 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利用不同形式每月對廣大職工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詳細記錄。
2、 單位要管理好所屬自行車,做到登記造冊,按期檢驗,停放有序。
3、 單位干部、職工按時參加單位組織的各項交通安全活動,無特殊情況不得缺席。
4、 騎車人應遵守路口信號,不穿插、不搶行、不逆行、不猛拐、需拐彎伸手示意,不違章載物,醉酒后不得騎自行車上路。
5、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行人橫穿公路要走人行橫道或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不翻越交通隔離設施,不能進入高速公路。
6、 行人要按交通信號靠右行走,橫穿路口,不得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
7、 發生交通事故時及時報警。
六、 獎勵、懲罰措施
為把 年度本系統交通安全工作做好,本系統繼續實行下列獎懲措施:
1、 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和本系統各項制度的司機,做到無違章無事故當月效益獎金全額發放。
2、 如因交通違章及事故扣分的司機,適當扣除部分當月效益獎。
3、 本系統年終被評為區級交通安全優秀系統、優秀駕駛員者在本委全體會上給與通報表彰。
5、 非機動車和行人發生違章,按罰款扣發當事人和所在部門的負責人的適當扣除部分當月效益獎。
6、 非機動車發生一般性事故或嚴重違章,視情節扣發當事人部分或全部效益獎。
7、 發生交通違章
(1) 、發生交通違章的,其違章罰款由違章駕駛員自行承擔。一個月內違章二次以上(含二次)的,責任司機應向本單位交通安全委員會提交書面檢查,并罰款100元。
(2) 、嚴禁酒后駕駛,凡發現酒后開車一次,屬臨時工的,應予以辭退;屬正式工的,給予停職檢查,停職檢查期間停發績效獎金。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人自負,并按單位酒后駕車處罰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⑶ 、司機凡行車闖紅燈一次,罰款100元,并寫出書面檢查。
8、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被區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罰款后,將按罰款比例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罰款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對當事人處以100元的罰款。罰款金額在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對當事人處以500元的罰款;罰款金額在6000元以上的,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的罰款。如未被交通管理部門列入嚴重交通事故而又未達到罰款責任單位規定并負有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一般性交通事故,按該次交通事故總支出費用的5%對當事人進行罰款。
9、 不準時參加司機例會和車輛月、季檢的司機,在全體大會上進行通報批評。
10、 發生違章和事故后,對主管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和車管干部追究責任。
11、 違反交通法規、酒后開車、闖紅燈,非司機開車造成交通事故,一切責任自負。
七、 考核制度
__
1、 交通安全工作按季度進行考核,每年四次。
__
2、 考核內容主要是:組織機構、宣傳教育、基礎工作、單位管理規定、上級精神傳達落實和違規違章等情況。
__
3、 考核細則每季終了下發到各單位。
__
4、 考核成績分四個等級即:95-100分為優秀、90-95分為良好、85-90分為達標、84分以下為不達標。
__
5、 每季度考核成績評定后,及時以簡報形式通報單位。以便各單位記入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