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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28 10:08:10 查看人數:40

      x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第1篇 x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學生要遵守學校的考勤制度。凡培養計劃規定的課堂講授、考核、實驗、實習、社會調查、生產勞動、軍事訓練、時事政治學習,都要進行考勤。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的,事先必須請假。未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曠課論。必修課程和限選課程曠課學時數超過該門課程總學時數三分之一的不能參加課程考核 ,只能申請重修。

      學生曠課時間,一般課程按課表規定的上課學時計算;無故不按學校規定時間到校注冊者,按每天四學時計算。

      學生遲到或早退每累計三次按曠課1學時計算。遲到、早退超過10分鐘者,以曠課1學時論。

      學生請假由要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請病假須持有學校指定醫院證明。請假3天以內由輔導員批準,請假4天至2周者,由系領導批準。請假一般不準超過2周,超過2周由教務處批準。

      學生請假期滿,應當及時辦理銷假手續。如仍需再請假者,須持有證明,按上述規定辦理續假手續,續假與請假時間合并計算。

      曠課、遲到、早退或有其它擾亂課堂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關于曠課

      1、一學期內累計曠課10節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

      2、一學期內累計曠課10節(含10節)以上30節以下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3、學期內累計曠課30節以上50節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

      4、學期內累計曠課50節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關于遲到、早退或其它擾亂課堂秩序的

      1、一學期累計有1/4課程遲到、早退,給予警告處分;

      2、一學期累計有1/3課程遲到、早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一學期累計有1/2課程遲到、早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2篇 某職業學院學生學籍學歷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3年)》和《安徽省改革和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皖教學〔2010〕7號)精神,加強我院學生管理工作,強化工作責任機制,推進學生學籍學歷管理規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建立學籍學歷管理工作長效機制,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責任分工

      第二條 學院院長是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學生學籍學歷工作副院長,是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責任人,承擔領導、協調和監管責任。

      第三條 學院學工處、教務處承擔組織實施責任;各系部負責人是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直接責任人;輔導員(班主任)是學籍學歷管理工作具體責任人。

      第三章 新生復查

      第四條 新生復查由院長牽頭,學工處(招生辦)、教務處共同負責,各系部等部門參加,制定復查措施與辦法,明確職責,規范程序,將學生入學資格復查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確保新生資格和各種資料的真實性。

      第四章 學籍注冊與日常管理

      第五條 學工處制定學籍注冊程序,嚴格執行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將復查合格取得學籍的新生信息進行注冊。此外,每個學年學工處要據實、準確辦理學生學籍異動和學年電子注冊。

      第六條 建立學生、輔導員(班主任)、各系部、學工處、教務處和學院院長分級簽字責任制,確保學生學籍電子注冊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七條 嚴格申請、審核和審批學生休學、復學、留級、退學、轉學等學籍變動手續,規范學籍變動處理程序,優化成績登錄流程,有根有據變動學生學籍。

      第八條 規范學生轉專業和轉學條件,依據審核程序,把好審批關。具體操作按照《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學院提倡學生輔修其他專業或專業課程,制定制度,規范相關審批或備案手續,做好成績、學分認定,學院將逐步完善跨系輔修等有關協議和規定,推進學生在自愿的基礎上跨系輔修。

      第五章 學歷證書注冊

      第十條 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即時注冊制度,在規定時間內對畢(結)業證書即時注冊,發證前將學生畢業信息落實到位。

      第六章 申訴制度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和安徽省關于學生申訴處理的規定和要求,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制定《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完善申訴處理流程,妥善處理學生學籍學歷方面的申訴。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二條 建立學籍學歷管理數據保密制度,確保學生基本信息不公開、不擴散,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詢庫中的數據,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三條 建立預警機制,制定應急工作預案,對可能出現的突發問題、重大群體性事件進行風險評估。學院相關部門要加強信息技術安全工作,保證學籍學歷管理在系統內安全正常運行。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學籍學歷管理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妥善解決。學院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于工作失誤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應責任,對于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等行為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遵照《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學工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3篇 職業學院學生安全管理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二、遵守學院作息制度,按時作息,按學院要求出入校門;出入校門必須持有效證件(身份證、學生證、出入證等),自覺接受學院領導、老師、保安人員的檢查和督促。

      三、教室和宿舍為學院公共財產,愛護公物人人有責,要保護好房屋及內部設施,如門窗、電器、水道、臺椅等,禁止私自改變房屋結構及電路,禁止在墻壁鑿洞,禁止隨意搬動桌椅和架床,禁止隨意調換床位。

      四、禁止私自拉接電線,禁止在教室和宿舍使用電爐、電飯鍋、熱水器、“熱得快”等電器,禁止使用蠟燭、酒精爐等明火工具。

      五、禁止在宿舍內使用除電腦專用音箱外的其他音響設備;禁止在宿舍內使用如電扇、電視、電吹風、電暖器等大功率電器。

      六、禁止隨地吐痰、丟紙屑、雜物,禁止在教室和宿舍內外墻壁、課桌亂寫亂畫,禁止從樓上向下倒水、丟雜物,禁止在走廊倒水、丟雜物。

      七、禁止亂丟硬紙雜物入便池、水池。如造成堵塞,由學生自行清理,若需聘請工人清理,則費用由該宿舍學生自付。

      八、禁止外宿和留宿外人。

      九、禁止進入異性宿舍。因公進入宿舍樓的要征得宿舍管理員同意后才能進入。

      十、禁止在宿舍內踢球、打球、酗酒、猜碼劃拳等,午休、晚休時間禁止在宿舍大聲喧嘩、下棋、打撲克、打麻將、彈奏樂器、放錄音錄像等影響別人學習和休息的行為。

      十一、禁止私自在宿舍安裝計算機網絡;禁止在網絡上瀏覽和傳播有害信息(黃色、**、人身攻擊等信息)。

      十二、禁止參與社會上不良行為,如賭博、吸(販)毒、購買彩票等。

      十三、周一至五禁止外出,課余時間禁止到學院教學區、住宿區外的地方游玩;禁止到校外偏僻、不安全的地方。

      十四、禁止破壞和侵害附近村民的財物。

      十五、雙休日確實需要外出時,禁止單獨外出,必須結伴而行,必須下午5∶30前回校。

      十六、禁止到校區附近不潔凈的攤點飲食,確保身體健康。

      十七、同學之間互相提醒,互相監督,互相幫助,班級內部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饋網。發現有不按時返校的同學要及時向學院領導、老師報告;遇見陌生人或不熟悉的人、可疑的人應及時向學院保安人員、老師、領導報告。

      十八、凡違反《貴港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貴港職業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十九、本規定解釋權在學生工作處。

      二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4篇 某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學生培訓公寓管理規定

      z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學生培訓公寓管理規定

      為確保校區安全,杜絕治安隱患,進一步提高學院學生培訓公寓的管理與服務質量,為廣大師生創造安全﹑文明﹑便捷的住宿條件,經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學院學生培訓公寓由院辦公室具體負責管理。

      第二條 接待住宿對象:來院各類別﹑各層次的學習人員; 因公來校工作人員;來校外地學生家長;臨時來校探親的教職工親友等。

      第三條 住宿審批:凡需在學生培訓公寓住宿的人員需按照下列程序履行住宿手續后,由學院辦公室具體負責安排與管理。

      (一)來校培訓學習人員集體住宿

      1. 提供住宿原則:在學院培訓公寓住宿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有住宿需要的培訓中心提供相應的住宿安排,否則,由培訓中心自行設法解決培訓學員住宿問題。

      2.住宿安排流程:院內各培訓中心有住宿需求時,需由培訓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公寓住宿申請單》到院辦申請公寓住宿預安排,院辦根據書面申請、《公寓住宿申請單》,以及公寓定金收取回執單對住宿申請起止時間及申請房間數進行預定登記。

      3.定金收取辦法:預定公寓按每個房間(住宿費標準)元/天×天數×50%收取定金,并一次性交學院財務室。

      4.違約界定:如培訓中心因各種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導致無法按預約時間入住,則視為培訓中心違約,定金不予退還。培訓中心提交預約申請且繳納定金后,原則上不允許變動入住時間和房間數,如有變動,應于入住前5天書面告知院辦公寓管理人員并最后確認,否則視為培訓中心違約。

      5.用品配備規定:院辦公寓管理人員按照學院規定為入住人員發放基本的洗漱用品,中心或學員超出規定標準的需求,由中心或學員自行解決。

      6.退房時間規定:入住學員應于離開當日14點鐘前完清退房手續,14-18點之間退房的,按半天收取住宿費;18點之后退房的按全天收取住宿費。

      7.結算費用規定:各中心應于培訓學員住宿結束后兩日內主動到學院完清住宿費用。

      (二)臨時來校人員住宿

      1.需住宿者(或其親屬)可直接和院辦公室學生培訓公寓管理人員聯系。

      2.學生培訓公寓管理人員報請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院領導審批同意。

      3.學生培訓公寓管理人員按規定辦理住宿手續。

      第四條 住宿費標準

      1.院內各培訓中心培訓學員:四公寓:80元/間、天,

      2.校內院外培訓學員:四公寓:100元/間,

      3.職工親屬及其他人員:四公寓:40元/人、天,

      4. 院內各培訓中心培訓學員:三公寓:128元/人、天,

      5. 校內院外培訓學員:三公寓:160元/人、天。

      6.三、四公寓收費標準按學院確定標準執行。

      第五條 學生培訓公寓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必須強化責任意識與大局意識,嚴格按照申請單分配的房間號與日期安排住宿;超期住宿必須重新申請,繳清費用并完善相關手續;不得私自以任何理由對任何人進行房間的隨意調配,不得私自安排無申請單和繳費收據人員住宿。

      第六條 住宿人員退房時,學生培訓公寓工作人員必須進行驗收檢查,辦妥退房手續后方能離開。住宿人員退房后培訓公寓工作人員要及時向院辦公室培訓公寓管理人員報告備案 第七條 學院培訓公寓管理人員要強化對培訓公寓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并隨時督促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z大學繼續教育學院應用技術學院。

      繼續教育學院 應用技術學院

      第5篇 某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規定

      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院學生社團管理、推動社團的健康發展,繁榮校園文化,加強我院學生素質教育工作,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按照我省高校社團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社團是經過學院批準,由本院學生自愿組織參加的群眾性團體,在校學生可以申請加入,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

      第三條 我院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江蘇省委、江蘇省教育廳和我院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學生社團管理指導思想:

      (一)以*理論、“****”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以提倡百花齊放。

      (二)加強自身建設,發揮“三自”作用為主要原則,全面有效的對學生社團進行調控管理,促進學生社團健康發展。

      (三)鍛煉學生能力,豐富校園生活,陶冶學生思想情操,提高學生人文素養和科學素質,探索和推進校園文化社團化的發展之路。

      第五條學生社團受學院黨委領導,在學院黨委宣傳部、學生工作部(處)教務處等職能部門的協助下,由學院團委承擔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通過學院學生活動經費統一劃撥和管理、會費繳納、接受獎勵或贈與等其他方式獲得,經費由院團委統一管理,各社團應有計劃地合理使用,并自覺遵守學院財務制度。

      第七條 學生社團成立,應當經學院團委審查同意,報黨委批準,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八條 院學生社團登記成立時,均需按照學生社團的理論學習、學術科技、文學藝術、社會科學、志愿服務、體育健身的類別進行申請。我院學生社團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學院團委。

      第九條 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人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至少一名社團指導教師。

      (四)有規范的章程。

      (五)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

      第十條 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學生證

      (四)指導教師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具備下列事項:

      (一)名稱、活動場所

      (二)宗旨、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

      (三)學生社團類別

      (四)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五)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和產生程序及權限

      (六)財務管理、經費使用和原則

      (七)負責人的條件、權限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團終止的程序

      (十)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院團委應當在收到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籌備的決定,批準籌備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當自院團委批準籌備之日起60日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籌備期間不得以學生社團的名義收取會費和組織社團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十三條 自批準籌備之日起60天內,院團委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成立的決定,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盡快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四條 以下情況不得批準社團成立

      (一)社團宗旨、活動內容、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

      (二)院內已經有性質、類別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的

      (四)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五)批準成立期限屆滿,籌備社團的人數未超過20人的

      (六)院內條件或社團條件不具備的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院團委負責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一)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和備案

      (二)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學生社團聘請校內外專家擔任顧問的申請進行審查批準

      (四)對學生社團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第十六條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活動,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學生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

      第十七條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我院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學生社團在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院團委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檢查。

      第十八條學生社團應當定期向院團委申請年度審核,每學年初進行登記。學生社團不得私刻公章,可以自備藝術圖章和其他標志,但必須經院團委批準。

      第十九條學生社團可以根據需要創辦面向校內的報刊,但報刊內容應限定在本社團宗旨范圍內。在正式創刊之前,要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說明辦刊(報)宗旨、登載內容、出版周期、經費來源以及編輯人員組成等有關情況,未經批準,不得印刷、散發和張貼自辦報刊。

      第二十條我院學生社團只允許在學院范圍內開展活動,開展社會活動必須報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學生跨校進行交流活動必須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報江蘇省學生聯合會秘書處批準,并按照《江蘇高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及學生社團開展跨校活動的暫行管理辦法》進行。

      第四章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學生社團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利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二)審議批準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針對社團的變更,注銷等事項作出決定

      (四)修改社團章程

      (五)監督社團的財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社團會員大會應

      當每學期召開一次,并將大會形成的決議報學院團委批準和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的變更、注銷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 社團執行機構是會員大會領導下的社團日常事物處理機構,執行機構由社團負責人組成。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主要是指社團正副會長,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本社團成員通過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經學院團委審查后產生。學生社團的正副會長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在校期間曾受過校紀校規處分的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消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三)有一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部門事項

      第五章 學生社團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我院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一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社團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九條 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執行機構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校紀校規,損害成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學院團委反映問題和情況。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成員應當接受社團定期注冊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章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三十三條 社團成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并有權對社團建設提出批評和建議,促進社團的健康發展。

      第六章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在7天內向學院團委申請變更登記,學生社團修改章程,應當在7天內報學院團委核準。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學院團委申請注銷登記:

      (一)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團被責令關閉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學生社團提出注銷申請登記,應當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名,經會員大會通過的注銷申請書。學院團委應當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清算,并出具清算報告書,清算期間,學生社團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學生社團應當字清算結束之日起15天內向學院團委辦理注銷登記。學生社團注銷后的剩余財產,上交學院團委統一處理。

      第三十八條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應當在報批后盡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學生社團的獎懲制度

      第三十九條 學院團委應當定期對全院社團進行綜合評估,評選校級“優秀社團”和“優秀社團成員”并對其給予獎勵

      第四十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院團委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改。

      (一)活動范圍與內容與社團宗旨不符

      (二)不接受本條例規定,不接受學院團委規定和指導

      (三)財務制度混亂

      (四)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注冊的

      (五)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

      (六)其他應當進行整頓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院團委有權將其解散

      (一)社團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社團執行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有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棄社團宗旨,情節惡劣的

      (四)進行整頓后未有起色的

      (五)社團成員連續兩年不足20人的

      (六)社團連續一學期未進行活動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學院團委共同制定

      第6篇 某政法學院學生公寓住退宿管理規定

      政法學院學生公寓住退宿管理規定

      為方便學生辦理住、退宿手續,特作如下規定:

      一、住宿管理規定

      1、學生申請住宿須先到學生公寓管理部領取住宿申請表,填寫學院意見并加蓋學院公章。

      2、公寓管理部主管在有學院證明的申請表上填寫公寓號、宿舍號和床位號,并簽字確定。

      3、學生將申請表交到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綜合部,經主任簽字同意后,加蓋中心公章。由綜合部登記并將申請表存檔。

      4、學生持中心開具的繳費通知單,到集團財務部繳納住宿費和公寓用品費。憑繳費收據從綜合部領取住宿卡片。

      5、學生持住宿卡片和繳費收據到所在公寓管理員辦公室辦理住宿。

      二、學生退宿管理規定

      1、由于退宿手續涉及部門較多,辦理退宿手續集中在每年的7月1日至7月10日,逾期不予辦理。

      2、退宿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公寓值班室領取退宿申請表,按照所列項目分別填寫退宿原因、家長意見、學院意見。

      3、公寓服務員在查驗所住宿舍設施和物品情況后,由服務員、管理員簽字,并上報公寓管理部主管,由主管開具退宿證明。

      4、學生持退宿證明到中心綜合部辦理注銷住宿登記手續。

      5、未按規定程序注銷住宿登記的同學,將仍被視為住宿,須在每學年第一學期的9月1日至9月15日到集團財務部繳納住宿費,否則中心將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追收。

      第7篇 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確保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學生人身安全,積極響應國家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我校將長期開展創建“和諧校園”、爭創“文明青年”及“五心”教育活動,培養學生尊紀守法的觀念、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審美情趣。根據當前社會形勢和學生現狀,為全面提高育人質量,特將學院的有關學生管理規定通知您:

      一、學院實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周六中午放學后學生可以請假回家,但須經輔導員簽字同意后,持請假卡方可離開學校。學生到家后,請家長在請假卡上簽字,確認學生真正回到家中,周日學生返校后請假卡由輔導員收回并進行檢查。請家長配合學校工作,以確保學生的安全。

      二、 學生在校期間,凡違反以下紀律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學校并與學生及其家長簽訂協議;累計兩次者,責令退學。

      1、 不準沉溺網吧

      2、 不準跳學校圍墻外出

      3、 不準喝酒、賭博

      4、 不準偷竊、詐騙或損壞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物

      5、 不準帶頭起哄或打架斗毆

      6、 不準私藏、攜帶管制刀具

      三、 學生在校期間,凡違反以下紀律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計兩次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學校并與學生及其家長簽訂協議;累計三次者,責令退學。

      1、 不準穿奇裝異服

      (如男生不準穿文化彬、紅色衣服、印花衣服、大喇叭褲,女生不準穿超短裙、不準穿鞋跟過高或鞋底過厚的鞋)

      2、 男生不準留長發

      (只準留學生頭)

      3、 不準染彩色頭發

      (染黑發除外)

      4、 不準談戀愛

      5、 不準吸煙

      6、 不準佩戴首飾

      四、 凡畢業時處分未撤消者,不準畢業,同時,學校不安排就業。

      五、 新學期開學時,學校將對學生的服裝、發型等進行全面檢查,凡著奇裝異服、留長發、染彩發、佩戴首飾的學生不準進入校門。

      家長同志,為確保您的孩子能夠健康成長,把您對孩子成人、成才的期望化為現實,希望您密切配合學校的工作,充分利用假期時間,結合學生的表現,針對孩子的實際,進行耐心的說服教育,讓我們共同把孩子培養成為有道德、懂禮儀、守紀律、愛學習、愛勞動,既有健康的心理和強壯的體魄,又能熟練掌握技術技能的合格人才。

      第8篇 學院學生住宿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生住宿管理,維護正常的學生生活秩序,共同營造潔凈、舒適、穩定、安全的學生住宿環境和文明、健康、進取、向上的舍區文化氛圍,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第上午 8:30前、下午2:30前,將垃圾裝袋投入垃圾桶內。

      第二十二條 自覺維護公寓的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不從窗口亂丟廢棄物、亂倒污水,不亂倒垃圾,不在墻壁上亂寫亂畫,不在公寓內飼養寵物。

      第二十三條 保持室外良好的衛生環境,保護綠化景點和公共設施。不污染環境,不踐踏草坪。

      第八章 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條 負責安全值班的人員,必須掛工作牌或佩戴值班

      章,認真值勤,忠于職守,不脫崗、溜崗。值班員認真執行出入、會客、留宿、攜帶物品登記等各項制度,嚴格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公寓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五條 學生應自覺維護舍區安全,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妥善保管自己的貴重物品。

      第二十六條 學生應按時作息。公寓早上開門時間為6:00時,晚上關門時間為11:00時,熄燈時間為11:30時。按規定時間熄燈后,不起哄。晚歸的學生應自覺填寫晚歸登記單,出示有關證件并說明晚歸原因。對無故晚歸或不服從管理者,由公寓管理員報請所在院

      (系)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每個學生配給一把房間鑰匙,要妥善保管,不轉借他人,丟失時要及時報告宿舍管理人員,不準自行配制鑰匙。畢業離校或宿舍調整時,應將鑰匙主動交還管理室。

      第二十八條 發生火災事故時,應及時采取報警、撤離現場、滅火等有效措施,將損失降到最低點。發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時,在場學生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管理員、保衛處或公安部門,并協助處理。

      第二十九條 不在公寓內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劇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第三十條 保衛部門應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調換。任何人不可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條 嚴禁在公寓內使用明火,如不能焚燒紙張和雜物、不能使用煤氣爐、煤油爐、酒精爐等各類有明火的器具,不點蠟燭。

      第三十二條 住宿學生要保持公寓安靜,不在公寓內打鬧、喧嘩、奔跑、踢球,晚自習時間及就寢后,不大聲談話、彈唱,影響他人休息。

      第三十三條 嚴禁小商小販進學生公寓兜售商品,學生亦不能在公寓內搞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公寓內不得有酗酒、打麻將、賭博、打架斗毆、吸毒、傳播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女生宿舍樓禁止男性進入。如因工作需要進入女生樓的班主任、學生干部,須出示有關的證件,經管理員同意方可進入。女生家長來校探親,須憑本人證件登記,并將證件存放在值班室后,才能進入女生宿舍,離開時取走證件。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學生公寓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后勤集團負責解釋。

      二00五年七月

      第9篇 外國語學院學生記者團管理規定

      外國語學院學生記者團管理的規定

      學生記者是辦好《院報》、建設好網站的一支重要力量,為了加強對學生記者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一、聘任和條件

      學生記者在我院學生中選聘。應聘的學生記者應做到:

      (一)政治堅定,思想進步,熱愛新聞宣傳工作;

      (二)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觀察分析問題的能力;

      (三)有較強的寫作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

      (四)學習成績良好,有一定的課外工作精力。

      學生記者經推薦或本人申報,進行面試、考核、試用后,由宣傳統戰部決定聘任,聘任后正式頒發聘書,并通知所在院(系)黨總支(直屬支部)。學生記者頒發記者證。學生記者聘期為一年,工作合格者可續聘。在聘期內因學習等其他原因難以繼續參加工作者,經本人申請,由宣傳統戰部解聘,并收回其學生記者證。

      二、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學生記者享有在院內通過正當渠道采訪并報道各種新聞動態,應邀參加院(系)活動,報道先進事跡及好人好事的權利。

      2.學生記者團團長、副團長及優秀學生記者,在評先選優中,黨委宣傳部將予以優先推薦。

      3.學生記者可定期參加由宣傳統戰部舉辦的短訓班。

      4.學生記者有參加宣傳統戰部舉行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5.對工作成績突出者,本人可被評為“優秀記者”,其作品可被評為“優秀作品”。

      (二)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及學院有關學生管理的規定。

      2.積極主動地向《院報》、網站投稿,稿件內容健康、真實,以正面報道和正面引導為主。

      3.每學期每位記者必須在校內外媒體、網站發表至少三篇通訊報道稿件或攝影作品。對于發表文章數量少,表現不積極的,將予以解聘,并收回其學生記者相關證件,并在《院報》中公布其記者證編號。

      4.深入了解學生關心的一些熱點問題,追蹤、挖掘有新聞價值的采訪線索,及時向記者團反映,共同討論確定選題,有組織地完成一些重頭文章、深度報道的采寫工作。主動加強與各黨總支(直屬支部)、分團委的聯系。

      5.學生記者采訪學校領導,需事先向宣傳統戰部說明采訪目的、內容,經同意后方可進行。

      6.按時參加例會,積極參加會議內容的討論;按時完成宣傳統戰部交給的一些任務,對于三次無故不參加例會又未及時說明原因的,按照違紀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7.結合參加新聞宣傳工作的實踐,加強思想政治理論、新聞業務知識等方面的學習,提高思想覺悟、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

      8.在采訪中要注意文明禮貌,衣著整齊,遵守宣傳工作紀律。對學院一些重要活動,要按照宣傳統戰部的統一安排進行報道,不得擅自行動或以個人名義進行采訪。

      9.學生記者所持的學生記者證件,僅用于采訪場合,不得轉借他人,不得用于租賃抵押等用途,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10.了解和反映廣大同學對《院報》、網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地以主人翁的態度,為辦好《院報》、網站出主意、想辦法。

      11.積極參加學生記者團的集體活動。

      12.完成宣傳統戰部交辦的其他各項任務。

      三、組織和管理

      (一)組織機構

      1.學生記者團設團長一名、副團長二名,負責記者團工作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2.學生記者團團長、副團長由宣傳統戰部任命或競聘產生。

      3.記者團團長直接向宣傳統戰部部長負責。

      (二)學習例會制度

      1.宣傳統戰部每年為學生記者舉辦一至二次學習、培訓、參觀、實踐等活動。

      2.學生記者團例會每月一次,由團長或副團長主持,全體學生記者參加,必要時請宣傳統戰部老師和其他人員列席,記者團作好會議記錄,并整理存檔。

      3.不出席學生記者例會者須向團長請假,寫好請假條。如遇緊急情況不能請假的,事后應向團長說明并進行補假,對于無故曠會超過三次者予以除名。

      (三)記者團團長工作職責與考核制度

      1.記者團團長要對記者團工作總體負責,根據宣傳統戰部意見,作好分配與監督工作,記者團如沒按時完成任務或出現重大錯誤,由團長負責。

      2.每月組織召開一次例會,及時將宣傳統戰部意見或記者團內決定通知記者,并總結上月工作,部署下月工作。

      3.記者團團長須嚴格把握新記者入團與老記者退團的原則,把有才能且致力于記者工作的優秀學生吸收入團,對老記者視其情況準予退團,對違紀、違規的學生記者要嚴格按章處置,并及時報宣傳統戰部審批。

      4.重大活動須征求宣傳統戰部意見,不能解決的問題須報宣傳統戰部協調解決。

      5.記者團團長負責對記者進行初步考核,考核分優秀、合格與不合格,針對考核情況,對每位記者提出初步獎懲意見。

      四、考核和獎懲

      (一)宣傳統戰部每年對學生記者的投稿情況、發稿情況、參加例會培訓活動情況及完成其他工作情況進行統計總結,寫出工作鑒定,并發至其所在院(系)黨總支(直屬支部)。

      (二)根據工作表現,每年對優秀記者、優秀作品進行表彰獎勵。

      (三)優秀記者將擇優推薦到省內外報社、雜志社、出版社等媒體實習。

      (四)特別優秀的團員將依據其成績推薦加入作家協會等團體。

      第10篇 職業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規定

      根據國家教育部、區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為維護我院新校區正常的教學及生活秩序,保證學生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學生一律在校內住宿,不準外宿。

      二、學生按規定標準向學校繳納住宿費后,由學生工作處根據系(部)人數作出安排,系(部)對所屬班級再作具體安排,到宿舍管理員處領取鑰匙后,方能到指定的房間住宿。未經同意,不得私自調換宿舍;用畢后,要向所在系(部)清點移交,再由系(部)向宿舍管理中心移交。

      三、講究衛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積極參加義務勞動,堅持做好衛生值日工作,注意維護和保持宿舍內外的清潔,自覺遵守大學生行為規范中的衛生規定,人人參與學院、系(部)、班級組織的創建文明宿舍活動,宿舍內務做到清潔、統一。宿舍衛生狀況太差的宿舍應按要求整頓,經整頓仍不改進的應通報批評。

      四、住房為學院公共財產,愛護公物人人有責。住宿學生不得任意移動和損壞宿舍內及公用部位的一切生活、消防設施,如門窗、電器、水道、臺椅、滅火器、消防栓等;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變房屋結構及電路,不得在墻壁鑿洞;凡損壞公物者需照價賠償。

      五、禁止私自拉接電線,禁止在宿舍使用電爐、電飯鍋、熱水器、“熱得快”等電器,禁止使用蠟燭、酒精爐、柴火等明火工具。

      六、禁止在宿舍內使用除電腦專用音箱外的其他音響設備;禁止在宿舍內使用如電扇、電視、電吹風、電暖器等大功率電器。

      七、禁止隨地吐痰、丟紙屑、雜物,禁止在宿舍內外墻壁、課桌亂寫亂畫,禁止從樓上向下倒水、丟雜物,禁止在走廊倒水、丟雜物。

      八、禁止亂丟硬紙雜物入便池、水池。如造成堵塞,由學生自行清理,若需聘請工人清理,則費用由該宿舍學生自付。

      九、禁止留宿外人。

      十、禁止進入異性宿舍。因公進入宿舍樓的要征得宿舍管理員同意后才能進入。

      十一、禁止在宿舍內踢球、打球、酗酒、猜碼劃拳等,午休、晚休時間禁止在宿舍大聲喧嘩、下棋、打撲克、打麻將、彈奏樂器、放錄音錄像等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的行為。

      十二、禁止私自在宿舍安裝計算機網絡;禁止在網絡上瀏覽和傳播有害信息(黃色、**、人身攻擊等信息)。

      十三、禁止吸煙、賭博、吸(販)毒、購買彩等,違者按校規處罰。

      十四、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品如汽油、酒精、鞭炮、刀具、鐵棒、酒瓶、玻璃片等進入宿舍;不允許佩帶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進入宿舍。

      十五、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防止丟失被盜。

      十六、發現宿舍門鎖、燈管電線、水道等問題,及時書面報告后勤處安排水電工維修;發現宿舍財物被盜,首先要保護好現場,立即報告宿舍管理員或保安人員、輔導員。

      十七、親朋好友來校探訪,不得進入宿舍,可在值班室或會客室接待;如學生的直系親屬需要入內,須經宿舍管理人員同意并履行登記手續。

      十八、住宿學生須聽從宿舍管理人員的勸告和管理,宿舍管理員、門衛值勤人員有權對進出宿舍的攜帶物品進行檢查;攜帶物品出校門須開具出門證,至少有本宿舍同學或輔導員證明。

      十九、同學之間互相提醒,互相監督,互相幫助,班級內部或宿舍內部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饋網。發現有不良行為、危及宿舍安全行為或違紀行為;遇見陌生人或不熟悉的人、可疑的人進入宿舍區應及時向學院保安人員、老師、領導報告。

      二十、凡違反宿舍管理規定或違反紀律的行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二十一、本規定解釋權在學生工作處。

      第11篇 某學院學生成績錄入與查核的管理規定

      成績錄入與查核是學生成績考核的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各有關部門均應給予高度重視。學生成績必須認真登錄、嚴格管理,確保其真實、可靠。

      一、總則

      1.任課教師必須認真、準確地進行學生成績的錄入,做到不錯登、漏登。任課教師對學生成績的真實性負責。

      2.任課教師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成績的錄入工作,逾期教務處將公布尚未登錄成績的系部、課程及相關教師名單,同時視情況按《z職業技術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處理。

      3.學生對錄入的成績有異議,可在學期開學后第二周之內,向所在系部提出查核書面申請報教務處,經教務處長同意后,由教務處送交各開課系部查核。開課系部應在一周內完成對申請同學的成績查核,并將查核結果反饋給學生所在系部。若成績確實存在錯誤需更改的按本規定第四條程序處理。

      二、成績的錄入

      1.任課教師應在考試結束后的一周內自行完成成績錄入工作。

      2.教師錄入成績時應嚴格按照系統規定要求操作。成績錄入完畢須認真校對,確認無誤后再行保存。成績一經保存,不得修改。

      3.任課教師期末成績錄入后隨即將成績打印二份,簽字確認后分別留開課系部和教務處存檔;期末補考和畢業前掛科補考的成績錄入后,手工填寫一份成績報告單,分別留開課系部和教務處存檔。

      4.交系部存檔的成績報告單必須和錄入青果教務網絡管理系統中的數據相一致。

      5.成績錄入青果系統操作步驟:

      登錄校園網(z) 點擊教務網絡系統圖標登錄 在身份一欄中輸入工號和密碼并登錄

      ①更改密碼: 請老師首次登錄先修改密碼

      選擇“其它”修改個人密碼

      ②成績錄入:選擇成績錄入 錄入學生成績 分課程按上課班級錄入成績

      詳細步驟請參照發給系部秘書的《z職業技術學院教務網絡管理系統教師使用指南》。

      備注:a、教師的工號與密碼請到各系部的教學秘書處查詢。

      b、各位老師在錄入過程有問題請向教務處系統管理員咨詢。

      三、成績的查核

      1.為了確保學生成績評定的公正性,保障學生的權益,在成績評定中若對課程考核成績或綜合評定成績有疑問或有異議時,有正當理由需要查核成績的學生,可在每學期開學后第二周之內向所在系提出查核成績的申請,并認真填寫《學生成績查核申請表》。成績查核申請表由學生所在系教學秘書上報教務處,教務處同意后,轉開課系教學秘書落實查詢工作。

      2.成績查核工作由教務處或委托課程所在系組織教研室主任或有關教師一起對試卷及評分情況進行全面查核,并將查核結果以書面形式報教務處保存。

      3.成績查核后,系部秘書負責將填寫查核結果通知學生。

      4.學生查核成績,須在開學初兩周內提出申請,其余時間不予受理。

      5.成績查核申請只對當次考試有效,過期考試不再提供成績查核請求。

      四、成績的更改

      成績錄入后一經確認“保存”教師即無權更改。如確因成績有誤需要更改,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任課教師填寫《學生成績更改申請表》一式兩份,寫明更改原因并提交考卷、成績單等可證明更改理由的原始材料,經系主任審核并簽字確認后,報教務處審批同意后方可更改。

      2.《學生成績更改申請表》一份留系部備查,一份交教務處備查。

      3.更改成績必須在教務處長、任課老師和系統管理員三人同時在場的情況下打開系統進行。系統管理員無權擅自改動學生成績。

      4.存在的過失視情況按《z職業技術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處理。

      z職業技術學院

      第12篇 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集體戶口管理規定

      職業學院學生集體戶口管理暫行規定

      一、就讀我院學制三年以上的學生,可將戶口遷入我院學生集體戶口簿(經家長同意學生戶口可不遷入我院)。遷入的時間,在入學當年的十月前學生向保衛處交完《戶口遷移證》,學生姓名應與戶口相吻合,《戶口遷移證》上必須加蓋戶口專用章和注明身份證編號及辦證與否。由保衛處到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

      二、已辦理進入我校學生集體戶口的學生戶口,均為非農業戶口。學生辦理居民身份證辦證費、入戶照像費及身份證照像費,由學生負擔。

      三、戶口遷入我校并年滿16周歲的學生,均應辦理學院當地的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的,于年滿16周歲的當年辦理,交辦證費20元。要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證遺失、損壞的應及時申請補辦,交辦證費40元。

      四、畢業學生戶口遷出的手續辦理。根據市計委、市教委批準的畢業生派遺計劃、于畢業的當年將學生戶口遷往計劃規定的相關部門。畢業生必須于畢業當年的十月底前,在學院保衛處領取《戶口遷移證》。逾期未領取者,造成后果由學生自行負責。

      五、畢業生應在畢業當年的5月30日前,將本人申請,家長簽字、落戶地單位或公安機關同意的書面材料交招就處、保衛處備案。畢業生的戶口原則上遷往原籍所在地的區、市、縣人事局。

      六、學生就讀期間中途退學、轉學等,應及時向保衛處申請并辦理戶遷出手續,退學學生的戶口一律遷往原籍,費用由學生本人承擔。不及時申請辦理戶口遷出的后果自負。

      x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十二篇)

      學生要遵守學校的考勤制度。凡培養計劃規定的課堂講授、考核、實驗、實習、社會調查、生產勞動、軍事訓練、時事政治學習,都要進行考勤。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的,事先必須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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