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共安全鎖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共安全鎖的操作、維護、使用。公共安全鎖的作用是隔離操作工與維修電鉗工,保障非專業人員人身安全的作用。
2、 適用范圍
3、 公共安全鎖管理規定
3.1、操作工
3.1.1、公共安全鎖操作工嚴禁開鎖。
3.1.2、操作工當班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時,公共安全鎖按《設備維護保養表》中關于公共安全鎖的要求項進行檢查并根據公共安全鎖的開閉狀態如實登記。
3.1.3、公共安全鎖處于非正常開啟狀態,應馬上通知維修或電工調查開啟原因,在確保安全的狀況下在場的維修或電工及時關閉。
3.1.4、操作工要求停電作業,通知電鉗工斷電,按公司要求操作工必須鎖定,工作完畢后通知電鉗工解鎖送電,操作工同時填寫《設備故障故障單》,電鉗工送電后上鎖。
3.1.5、如設備有其它問題且短時間需要開鎖工作的必須經過設備科備案后,取得授權資格后方可工作,設備科及時組織電工、維修工盡快將問題處理,恢復公共安全鎖的作用。
3.2、維修工
3.2.1、維修工在檢修設備開閉公共安全鎖時,只允許落閘停電,嚴禁其它操作。
3.2.2、維修工在對設備進行巡檢、點檢時,公共安全鎖的檢查按《設備點檢表》中關于公共安全鎖的要求項進行檢查,并如實登錄公共安全鎖的狀態,及非正常開閉的原因。
3.2.3、凡發現公共安全鎖處于非正常開啟狀態時,要馬上調查開啟原因,在確保安全的狀態時第一時間將公共安全鎖關閉。
3.2.4、維修工在長時間檢修狀態時,需將公共安全鎖連同個人安全鎖關閉,需要帶電試車或動車時,必須一一解鎖,確保參與人員處于安全的狀態下方可開機。檢修完畢、驗收合格后,需將公共安全鎖關閉。
3.3、電工
3.3.1、電工必須將公共安全鎖的開閉做為重要工作,確保電控柜內的安全。
3.3.2、電工在對設備進行巡檢、點檢時,公共安全鎖的檢查按《設備電器點檢表》中關于公共安全鎖的要求項進行檢查,并如實登錄公共安全鎖的狀態,及非正常開閉的原因。
3.3.3、凡發現公共安全鎖處于非正常開啟狀態時,要馬上調查開啟原因,在確保安全的狀態時第一時間將公共安全鎖關閉。
3.3.4、操作工申請開閉公共安全鎖時,要嚴格遵守開閉流程,非正常開閉時要查找原因,待原因完全排除后方可送電上鎖。
3.4、技術員
兩車間及設備科技術員負責對登錄在相關檢查表中關于能源鎖非正常開閉的情況及原因進行匯總分析,為制定相關措施提供依據。
4、 考核
4.1、操作工私自開啟公共安全鎖的,一經落實每次處罰50元。
4.2、維修工、電工工作完畢后忘記關閉公共安全鎖的,一經落實每次處罰30元。
4.3、公共安全鎖屬人為損壞的,一經落實將處于100-500元罰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將依據事故輕重除經濟處罰外,還將處以行政處罰。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設備科。
第2篇 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使用和管理,達到加強城市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是指使用數字或模擬視頻技術、通信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和相關設備對一定區域進行實時圖像監視和信息存儲查詢的社會公共安全管理監控系統,分為城市公共圖像監控系統和單位內部圖像監控系統。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公共圖像監控系統是指安裝于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場所、要害部位、重要設施、 住宅小區等的圖像監控系統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辦法所稱的單位內部圖像監控系統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自建的主要用于單位內部治安防范的圖像監控系統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職責加強對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規劃建設的組織領導。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建設、管理、使用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核,嚴格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管理、指導和監督職能。其他部門經授權可以使用系統內圖像監控資源,特定時段的敏感、保密信息除外,并承擔對所使用部分的圖像監控資源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建設,在公安機關指導下負責建設、管理和使用本單位內部的圖像監控系統,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相應工作。
第六條 城市公共圖像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國土規劃部門應將城市公共圖像系統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對因城市拆遷改造需要移動、改建城市公共圖像監控系統設施、設備的,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城市拆遷改造預算。
第七條 單位內部圖像監控系統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充分保障投資人、建設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下列單位和場所的重要部位應當依法安裝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設施、設備:
(一)研制、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
(二)國防科研生產試驗場所或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科研機構等單位;
(三)市、區黨政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重要單位;
(四)市級治安關卡、口岸、海關、邊防、機場、港口、大型車站、輕軌站(車)以及大型橋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設施和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高速公路出入口;
(五)郵政、通訊以及教育、科研、醫療等單位;
(六)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供應設施;
(七)大型商貿流通中心、會展中心 、公園、體育場館和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等大型文化場所;
(八)博物館、檔案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九)貨幣、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營業和交易場所;
(十)金銀、玉器、珠寶等貴重物品的加工、儲存、經銷場所;
(十一)典當、舊貨交易市場、廢舊物品搜購站、網吧和公安特種行業管理的其它單位;
(十二)城中村出入口、村內主要街道和活動場所;
(十三)歌舞娛樂場所和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等的出入口、主要通道;
(十四)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和專用停車場所;
(十五)公共交通工具,如長途客運汽車、城市功能公交車輛、出租車、地鐵以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等。
(十六)當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本單位認為需要監控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組織章程規定應當安裝圖像監控系統的其他場所和要害部位;
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場所(如酒店客房、員工宿舍、更衣室、衛生間等)禁止安裝圖像監控系統。
第九條 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預留與報警中心和應急指揮系統的聯網接口。建設、維修使用的器材、設備和材料要符合國家技術要求和規定,并經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安裝圖像監控系統的公共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標識或告示。圖像監控系統信息資料要求畫面清晰,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條 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建設前建設單位應將建設方案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圖像監控系統進行檢查、驗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驗收情況及項目評定等級向社會公布。
本辦法執行前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已建成或在建的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將系統建設情況及相關資料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行政主管部門檢查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應在指定時間內進行整改,達到標準規范要求。
第十一條 投資建設單位內部圖像監控系統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對系統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偵查機關在偵辦刑事、治安案件中,依法向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使用單位和個人調取與案件有關的信息資料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如實提供。因執法工作需要,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無償查閱、復制或者調取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信息資料。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消防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相關單位將內部圖像監控系統的信息接入指定的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依法使用單位內部的圖像監控系統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查閱、復制或者調取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信息資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
(三)出示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
(四)履行登記手續;
(五)遵守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十四條 從事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建設、維護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安全保密規定,對特定時段的敏感、保密圖像信息服從公安機關的保密管理;
(二)嚴格限制圖像監控系統知密人員的范圍,并登記注冊;
(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圖像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四)妥善保管圖像監控系統的設計圖紙以及有關資料,自覺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五)監控系統有關工作人員應經過必要的崗前培訓,具備一定的政治素質和專業技能;
(六)積極主動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十五條 從事公共安全圖像系統建設、維護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一)盜竊、損毀、擅自移動圖像監控系統的設施、設備;
(二)故意隱匿、篡改、泄露和毀棄圖像監控系統采集的涉及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資料;
(三)擅自改變圖像監控系統用途;
(四)拒絕、阻礙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使用圖像監控系統的設施、設備;
(五)影響圖像監控系統正常使用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對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建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通過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采集的信息為偵查機關偵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獲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關鍵證據和線索的,應予以獎勵。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應當在重要場所和部位安裝圖像監控系統設施、設備而未安裝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照《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單位和個人損壞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設備,均須承擔賠償的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二)、(三)、(四)、(五)、(六)、和第十五條(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一)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使用單位內部的圖像監控系統時,應當對監控信息中涉及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嚴格保密。違者,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深圳市公安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3篇 洪江區管理委員會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目的
為了規范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程序,建立健全防范有序、指揮有力、快速反應、安全高效的應急處置保障體系,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以人為本。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2統一領導。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發生后,在區管委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根據需要,依法組織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以及各種社會力量及時進行援救。
1.2.3分級負責。按照分級管理、分級響應、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實行應急工作責任制,提高應急救援快速反應能力和工作效率。
1.2.4平戰結合。堅持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經常性地做好應對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要建立和調整充實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加強隊伍的培訓,定期進行演練、演習。
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娛樂服務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
1.4現狀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日益增長,我區舉辦各類大型文化、商貿、慶典、體育等活動頻繁,娛樂服務、保健餐飲服務、專業市場、物流中心以及游覽等公共聚集場所(館)得到迅速發展。近幾年來,我區公共場所雖沒有發生過重大事故,但存在不少問題和安全隱患。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經濟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各類公共場所和公共聚集活動將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大,公共聚集場所的安全形勢將越來越嚴峻。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內一般(ⅳ)級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具體響應特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公共聚集場所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區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由區管委分管副主任任指揮長,區公安局局長任副指揮長,成員單位由管委辦、公安局、商務局、文化局、衛生局、工業經濟局、民政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體育局、建設局、環保局、廣播電視局、電信局組成。指揮部在區應急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區公安局,由區公安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2.1.2指揮部職責
●研究決定公共場所事故應急處置的有關問題;
●總結部署年度公共場所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組織實施本預案;
●指導、指揮和協調全區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對公共場所事故應急處置做出決策,下達指令,視情向區應急委和市公安局報告;
●根據應急事件的發展趨勢與處置效果,及時調整應急處置行動或適時宣布應急結束;
●負責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新聞發布;
●指導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2.1.3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管委辦:協調各成員單位參與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行動,負責事故應急處置的對外聯絡和宣傳報道工作。
●公安局: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協調、指導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救援工作;負責組織維護事故現場治安秩序以及實施道路交通管制;負責對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參與公共聚集場所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環保局:參與公共場所安全事故大面積空氣污染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揮,負責提供污染區域的環境監測信息并提供污染相關的環保技術支持。
●衛生局:負責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工作;負責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衛生防疫、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
●商務局:參與商貿活動公共聚集場所應急處置工作。
●文化局、廣電局、體育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參與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所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民政局:負責組織、指導社會救助工作。
●建設局:負責公共場所應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供氣、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工業經濟局:協調交通、通信、電力、醫藥等部門做好應急工作中的交通、通信、電力、藥品等保障工作。
●市電信局:負責公共場所事故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2.1.4現場指揮部組成和職責
2.1.4.1現場指揮部組成
事發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區指揮部指揮長指定。
現場指揮部下設信息處理聯絡協調組、后勤保障組、應急行動組、善后處理組。各組組長由現場指揮長指定。
2.1.4.2現場指揮部職責
●受區指揮部直接領導,貫徹執行指揮長指令;
●負責現場救援工作的組織、指揮和協調;
●負責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必要道路、航道的交通管制;
●負責救援現場的險情監測、監視,提出調整應急處置的建議和意見;
●向區指揮部報告現場情況或請示緊急指令;
●負責清查現場。
2.1.4.3現場指揮部各組職責
●信息處理和聯絡協調組:根據預案和現場指揮部的指示,聯絡協調各組處置工作情況,收集匯總情況及時上報和傳達上級指令。
●應急行動組:根據公共聚集場所應急事件的種類,采取相應措施實施現場處置;控制現場局勢和維護治安、交通秩序;搶救遇險人員,組織人員安全疏散和轉移,保護、搶救重要物資和財產;收集情報信息,發現和控制蓄意制造騷亂、鬧事的骨干分子,收集違法犯罪嫌疑人證據;對現場進行新聞管制。
●后勤保障組:保障現場參與處置人員的餐飲、工作和休息場所。負責提供現場交通、通信和指揮部供電、照明、醫療救護等。
●善后處理組:負責清理現場;對遇險獲救人員進行救治、安置,對死亡人員家屬進行安撫;進行環境評估、索賠取證、事故調查;依法打擊處理違法犯罪人員。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3.1.1加強對公共聚集場所安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安全隱患并責令整改。
3.1.2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110報警電話報告公共聚集場所的安全隱患和有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行為。
3.1.3對掌握的各類信息及時分析評估,并采取相應措施,重要信息及時報告區管委和上一級公安機關。
3.2預警預防行動
3.2.1預防
●根據公共聚集場所(臨時或固定、場內或場外、人數多少、規模大小、類型特點)及可能發生各種問題等情況,分類制定具體的應急預案,加強預防和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建立健全大型活動的申報審批制度。舉辦參加人員3000人以上的文化、體育、商貿、慶典等大型活動,必須經區管委批準,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上級公安機關備案。舉辦5000人以上活動的,報市政府批準,送市公安局備案。舉辦10000人以上活動的,報省政府批準后,送省公安廳備案。本級公安機關派員參與現場安全保衛工作,協助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報請上一級公安機關派員進行指導和督查。
●組織安全檢查。主管部門適時組織對公共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漏洞,督促立即整改到位。
●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督促落實公共聚集場所組織單位、經營業主、主管人員安全防范責任制。
3.2.2接警
接到公共場所安全事故信息后,經初步核實后及時報告區管委和上一級公安機關。任何公民和組織都可以直接向各級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構報告事故信息。
3.2.3處警
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公共場所安全事故信息后,及時進行分析評估,研究確定應對方案,組織警力趕赴現場。指揮部辦公室認為有必要啟動本預案的,向指揮部提出啟動預案建議,由指揮長決定是否啟動本應急預案。
3.3預警支持系統
3.3.1指揮部建立全區統一的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構信息網絡體系,實現各級各有關部門公共聚集場所事故應急處置機構的信息資源共享,確保應急處置準確、高效。
3.3.2建立資源數據庫。指揮部對公共聚集場所安全應急處置的機構、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和人員培訓、演練等資料全部輸入計算機進行管理,以便隨時調閱和檢查。
3.3.3指揮部辦公室利用多種方式設置的通訊網絡,可隨時保持聯絡。
3.3.4建立健全公共聚集場所應急處置專家組,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應急處置措施,為應急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為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快捷、有效的技術支持。
3.4預警級別及發布
3.4.1預警級別
預警級別分為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和特別重大(i級)四級預警,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
3.4.2預警級別確定主體
一般預警由區管委確定;較大預警由市人民政府確定;重大預警報請省人民政府確定;特別重大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或報請國務院確定。
3.4.3預警級別的信息發布
預警級別確定后,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保密外,由確定預警級別的人民政府發布。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程序
4.1.1級別的確定
按事故的可控程度、嚴重程度、處置難度和影響范圍,公共聚集場所安全事故實際級別分為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特別重大(i級)四級。
一般事故(iv級):6人以下受困遇危待救或已造成1人死亡。
較大事故(iii級):6人以上、10人以下受困遇危待救或已造成3人死亡。
重大事故(ii級):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困遇危待救或已造成8人死亡。
特別重大事故(i級):20人以上受困遇危待救已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一般事故由區管委確定;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報請國務院確定。
4.1.2應急預案啟動
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報警信息后,應詳細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評估等級,并提請指揮部主要領導決定是否啟動預案。
4.1.2.1公共聚集場所發生一般事故(iv級)時,區管委立即啟動預案,組織救援。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1.2.2公共場所發生較大事故(iii級)、重大事故(ii級)或特別重大事故(ⅰ級)時,在啟動本預案的同時,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并請求啟動上級預案。
4.1.3應急處置程序
4.1.3.1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事發地基層組織應迅速組織人員自救、互救,并立即向區管委報告。
4.1.3.2指揮部接到事故的報告后,應根據事故的級別啟動相關預案。
4.1.3.3指揮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根據事故級別啟動本預案,立即成立現場指揮部,由指揮長指令人員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揮和協調處置救援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開展處置救援行動。
4.1.4情況通報
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應立即向上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報告。
4.1.5特別情況的處理
●公共場所安全事故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由市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協商有關省(市、區)人民政府聯合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進行處置。
●公共場所安全事故跨市州的,在市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與相關市州人民政府聯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公共場所事故跨縣(市、區)的,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聯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4.2信息共享和處理
4.2.1建立完善快速應急信息系統
信息傳輸利用現有渠道進行。現場指揮部采用手機、手提電腦等通信手段,通過無線網絡進行通信聯絡。指揮部完善配置電話同步錄音裝置、專線電話、傳真機、互聯網終端,確保信息及時準確接收。指揮部與各成員單位利用公用通信網建立通訊聯絡。
4.2.2值班
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期間,事發單位、事發地基層組織及有關部門要實行24小時值班,綜合事故信息,及時向區管委報告,重要信息要立即報告。
4.2.3現場信息采集
公共場所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及有關部門,應及時收集現場信息,將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待救人員、事故現狀、發展趨勢與控制、醫療救援進展、物資供應等情況,及時上報市公共場所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現場指揮部應及時與市應急指揮部保持不間斷聯絡,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
4.2.4信息處理
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信息收集、匯總、綜合,在此基礎上,進行分析判斷,提出應急處理建議,報告指揮部領導,并及時通報指揮部成員單位。
4.3指揮與協調
4.3.1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現場指揮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區管委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統一領導、協調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3.2指揮部指揮長指定的現場指揮長,全面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4緊急處置
4.4.1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發生后,社區、單位、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職工、群眾先行處置,開展自救互救,組織人員疏散。
4.4.2現場處置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現場局勢或險情時,指揮部應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請求增援。
4.4.3當事故(或事件)險情繼續發展,危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和當地社會穩定時,報請市應急指揮部協調駐懷部隊、武警部隊參加救援。
4.5安全防護
4.5.1參與應急處置救援人員服從現場指揮長的命令和指揮,依法科學實施處置救援,防止過激行為或事件的發生,保證應急處置地點、人員的安全。
4.5.2加強事故現場的警戒,劃定警戒區域,做出警戒標識,阻止圍觀人群和非處理救援人員進入現場。
4.5.3對處置救援現場實施衛生監控和環境監測,加強食品衛生管理和可能有毒有害危險化學物品的監測,防止疾病傳播和應急救援人員中毒等事件發生。
4.6新聞報導
4.6.1新聞報導應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以正面宣傳為主的原則。重點宣傳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情況,武警官兵、公安民警和廣大人民群眾在應急處置救援中英勇無畏精神和感人事跡等。
4.6.2公共場所安全事故信息,除按規定需要保密的外,由指揮部及時通過新聞媒體、網絡向社會公布。
4.6.3記者赴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現場采訪報導,由指揮部或授權現場指揮部統一協調。
4.7應急結束
當公共場所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現場應急救援結束后,由指揮部宣布應急處置行動結束,組織各類處置救援人員撤離現場。
5、后期處理
5.1善后處理
5.1.1有關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處置救援費用支付、污染清理等。盡快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5.1.2衛生部門要做好事故現場的消毒和疫情監控工作。
5.1.3發生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組織、單位和主管部門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安全防范,強化安全措施,落實安全責任,防止事故發生。
5.2社會救濟
社會救助由民政局組織落實。
5.3保險
保險機構要及時足額支付保險費用。
5.4事故調查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成立事故聯合調查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事實,查清事故責任,收集固定證據。對違法犯罪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保障措施
6.1信息與通信保障
6.1.1信息保障
指揮部辦公室建立信息網絡體系,確保信息暢通。
6.1.2通信保障
利用公用通信電話、專線電話網絡與無線、移動等通信資源,隨時保持指揮部與現場指揮部、上級指揮部及成員單位之間的通信暢通。
6.2應急資源保障
6.2.1應急隊伍保障
6.2.1.1組建一支以治安、消防部門為主體,以巡邏、防暴隊伍為骨干,其他警種相配合的應急處警隊伍,以隨時應對公共場所事故的應急處置救援工作。
6.2.1.2建立健全公共場所企業事業單位和部門的內部安全保衛機構,并充分發揮其在內部安全防范和先行應急處置公共場所安全事故中的作用。
6.2.1.3建立健全社區、單位治安保衛組織、配齊、明確公共場所(館)單位安全防范、應急處置保安人員,落實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工作責任制。
6.2.2醫療衛生保障
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發生后,組織醫院、120急救中心的醫務人員,對傷員實施緊急救治。
6.2.3經費裝備保障
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逐步建立現代化的應急指揮系統。要保障處置公共場所事故所需的經費。要為處置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專業隊伍配備所需交通、通訊工具,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警械警具和頭盔、盾牌等防護器材,以及調查取證所需的有關設備。
6.3宣傳與培訓
6.3.1宣傳
加強應對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自救互救知識和能力。
6.3.2培訓
公安局負責企事業單位、部門內部保衛人員、社區治保主任、場所(館)安全員的安全防范、應急處置與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培訓。加強專業應急隊伍的培訓工作,定期組織演練,提高其應急救援的能力。
7、附則
7.1名詞術語
本預案所稱公共場所,是指社會人員可以往來、停留或聚集,進行各種活動的場所。主要包括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公共體育場所、公共交通場所、公共餐飲場所、公共保健服務場所、公共游覽場所、公共商貿場所等。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單位定期進行評估,根據本預案適用應急處置的情況及法律法規修改情況,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7.3獎勵與責任
7.3.1對在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獎勵。
7.3.2對參加應急處置工作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扶恤。為搶救他人或國家財產英勇犧牲的,授予榮譽稱號或追認為烈士。
7.3.3對不服從指揮、臨陣脫逃、謊報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7.4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區管委制定,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具體由指揮部辦公室承辦。
7.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附錄
附錄1:相關單位及人員通訊錄由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本預案編制,并報區應急委備案。
附錄2:各種規范性格式文本。
第4篇 公共環境與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集團公共環境與安全管理,保持環境的整潔、清新、怡人和安全文明,提高全員安全意識,維護良好的企業形象,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總部的公共環境和安全管理工作,各區域公司參照執行。
第3條 主要職責。
1.集團領導:負責環境與安全器具、花木等物品購置和勞務外包協議的審批;負責重大安全事故調查與處置等。
2.行政管理中心:全面負責公共環境與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環境與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各部門遵照執行;與保安公司、保潔公司等洽談、簽約勞務外包協議,并監督勞務人員工作;定期檢查環境與安全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3.集團各部門:負責本部門范圍內的環境與安全管理,并遵守公共區域的環境與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共環境管理
第4條 公共環境指辦公大樓的大廳、樓梯、電梯、走廊、墻面、地面、門窗、會議室、洗漱間、食堂以及燈具、窗簾、桌、椅等公共區域的環境及物品。
第5條 公共區域管理。
1.辦公大樓公共區域由專職保潔員負責清潔。
2.禁止在公共場地傾倒、堆放垃圾,禁止將衛生責任區內的垃圾掃入公共場地,禁止隨地吐痰和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及各種廢棄物。
3.公共走道至少每日清掃兩次,并須采用適當方法減少灰塵的飛揚,做到無垃圾、無積水、無死角。
第6條 辦公環境管理。
1.公共區域辦公環境管理:
①行政管理中心負責組織清潔和管理,公共區域應隨時保持環境的干凈、整潔、整齊、辦公通道的暢通和物品的完好、美觀。
②公共辦公區域各辦公場所的劃分、布局由行政管理中心負責提出統一的安排方案并報行政副總批準后實施,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辦公場所的布局及辦公設備設施的調動和擺放。
③嚴禁在辦公區域內隨意張貼圖片字畫、亂堆亂放物品。
④公共辦公區域內嚴禁吸煙。
⑤損壞辦公區域公共設施、植物、裝飾品的應照價賠償。
2.個人區域辦公環境管理:
①個人區域辦公環境指個人辦公桌面的清理和使用物品的擺放,由個人負責整理。
②個人使用或保管的電風扇、辦公設備(包括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等),由使用人或保管人負責外表的清潔。
③辦公桌面只能擺放電腦、資料夾、電話、水杯、筆筒、臺歷和少量材料,下班時應對辦公桌面的物品進行清理,保持整潔,并將座椅推入辦公桌下。
④文件柜內的文件資料應擺放整齊,隨時關閉柜鎖,柜子上方不得擺放其他物品。
⑤各部門人員外出辦事或下班時,應關閉個人辦公設備的電源,最后離開的人員應關閉辦公室門窗和其他電源。
第7條 會議室管理。
1.會議室由公司前臺負責管理。
2.會議室內的衛生每周至少要清潔一次,遇有會議時,會前會后均要清潔。
3.每次會議之前,會議服務人員應進行電源核查、配備飲用水、水果(必要時)等工作。
4.會議服務人員要嚴格室內物品的管理和維護(含花木等),做到會散、人走、電源關、門合閉。
5.與會人員要愛護會議室內的公用財物,不許將室內物品移作他用。
第8條 洗漱間管理。洗漱間由物業保潔,公司后勤管理員(保潔員)負責添加用品。為保證洗漱間衛生,員工應自覺遵守如下規定:
1.注意節約用水,接完水隨手關閥,杜絕長流水等浪費現象。
2.不準在墻上亂涂亂畫,亂貼標識,不得擺放個人物品
3.茶葉應倒到洗漱室的指定籃筐內,紙巾等應扔在垃圾桶內,嚴禁將茶葉、紙巾及其他雜物直接丟棄到洗手池內。
第9條 綠化管理。
1.綠化管理的區域包括前臺、公共辦公區域、各領導辦公室、會議室以及各辦公室有綠化布置的地方。
2.花木公司每周要對集團所有擺放花木進行一次護理,及時適量為植物補充水分,保證所有植物生長狀況良好,對于生病或枯萎的植物要及時救治或更換。
3.未經允許,不得隨意移動植物的現有擺放位置;如因護理原因必須移動,則必須在完成護理后移回原位。
第10條 節約用電。
1.空調與新風系統:
①中央空調根據物業安排,統一開放和關閉。
②各辦公室人員外出時,應隨手關閉本辦公室的空調和新風系統。
2.照明及其他辦公用電:
①各辦公室的照明及其他用電,由各辦公室自行管理,辦公人員應養成節約用電的習慣。
②自然光線充足時,盡量不使用人工照明。
③人員外出、中午休息及下班后應關閉照明及其他電器的電源。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11條 當有外來人員到訪公司,前臺文員應判別來訪者身份,保險員、推銷員不得進入。明確訪客身份后,由前臺文員安排等候及會面,并作來訪登記;未經許可不允許直接進入辦公區域。
第12條 消防安全。
1.各部門負責人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落實執行有關消防安全的規章制度;檢查本辦公室的消防安全情況;糾正違章行為,及時發現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2.公共區域須張貼消防疏散示意圖,并且物品擺放有序,嚴禁堵塞消防通道。集團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原則,防患于未然。
3.集團辦公區域須配備充足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器材的狀態,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保證各項防火設施安全有效。
4.行政管理中心應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并嚴格執行定期安全檢查,以便及時發現安全漏洞和消防安全隱患。
5.公共環境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包括廢棄的易燃物品。
6.公共環境內的各用電設備要正確使用,電源插頭應使用合格產品,不得亂拉臨時電線;嚴禁將無插頭電器電線直接引入插座進行電路聯接。
7.各崗位員工每天下班前要關好門窗、關閉個人電腦以及斷開其他相關電源設施,確保安全。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不得堆放任何雜物。
8.任何人發現火險,都要及時、準確地向保衛部門或消防機關報警(火警電話119),并積極投入參加撲救。集團接到火災報警后,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9.各崗位員工按使用說明書定期檢查消防器材。發現消防器材失效時要及時報告,由行政管理中心組織進行維修及更換工作,并做好記錄。
第13條 財產安全。
1.各中心負責人每日下班后,須檢查辦公室門、窗、電器的關閉情況;負責人如果出差,則須指定本中心其他人員做好該項檢查工作。
2.員工私人貴重物品,應妥善保管。辦公室抽屜在人離開后要及時落鎖,做好個人物品的防盜工作。
3.一旦發現失盜事件,應先聯系行政管理中心,并封鎖現場。執法人員到現場后,須協助其工作,為執法人員提供資料影印副本,以做好內部調查。
第14條 保險柜的管理。
1.集團保險柜管理主要責任在行政管理中心、財務管理中心。
2.重要文件、重要印章、重要鑰匙、重要合同等統一存放于行政管理中心檔案室的保險柜中,保險柜由行政管理中心主任或指定專職的主管負責保管。
3.財務印章、現金、發票等存放于財務管理中心保險柜中,保險柜由出納負責具體保管。
4.保管人應審慎保管保險柜鑰匙,并嚴守密碼。
5.保險柜內物件如有遺失或失竊,應即呈報領導處理。
第15條 鑰匙管理。
1.集團所有鑰匙由行政管理中心統籌管理、復制;部門的鑰匙由部門自行管理。
2.部門負責人負責管理本部門鑰匙的使用,不得任意復制或允許借予他人使用。
3.集團鑰匙的配置,至少在行政管理中心保留一套,以備急需。
4.鑰匙保管人應遵守下列條件:
①員工離職時應將鑰匙繳交行政管理中心。
②鑰匙遺失時,應立即向行政管理中心報備。
③鑰匙不能任意借予外人使用。
第四章? 附則
第16條 本辦法由集團行政管理中心負責起草、修訂、監督執行及解釋。
第17條 本辦法經集團高層經營班子會議審議通過,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5篇 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范
隨著公司企業文化建設與和諧礦區建設力度的進一步加大,公共場所活動與日俱增。公共場所具有面積大、人員集中、易燃可燃物質多、電氣設備多、火災危險性大的特點,抓好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對于hse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 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建筑物耐火等級低,先天性火災隱患。裝修采用木質材料、塑料、油漆等煙量大、毒性大的可燃材料,增加了活動場所的火災荷載,致使建筑物的耐火等級降低,一旦發生火災勢必造成火災蔓延迅速,過火面積增大,火災損失無法估量。二是電氣線路敷設不規范,違章用火、用電現象隱患。公共場所由于具有人員密集、人員流動量大,設置有大量照明、通訊、音響等電氣設備,臨時線路較多,一旦電氣線路的安裝、使用不當,極易引起電氣線路發熱、絕緣層老化、短路、過負荷等而引發火災。三是消防設施配置、管理、維護不善。滅火器材數量不足或與配置場所不符或過期使用,部分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不明顯、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不符合要求,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自動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維護不當。設備損壞、老化嚴重,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一旦發生火災不能實施自救。四是防火分區不嚴,疏散通道不暢,安全出口數量少。不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設置防火分區,在建設之初,常常突破分區面積標準或為滿足分區面積要求,只簡單的以面積數字上滿足規范要求,沒有具體考慮其他因素對疏散的影響,安全通道堵塞、占用、安全出口數量少是公共場所普遍存在的最為嚴重、最為突出的問題。五是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淡薄。履行消防管理責任不夠積極,宣傳等工作不夠主動;主體意識不強,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安全管理機制尚未形成;消防組織不健全,消防設施不配套,自動消防設施不能發揮作用,消防值班檢查制度形同虛設,員工不懂得消防安全知識,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撲救初起火災;群眾消防安全知識和逃生知識匱乏,自防自救能力差,群眾義務消防名存實亡,消防宣傳教育效果欠佳,整體抵御火災能力較弱。
二、 公共場所的火災防范措施
(一)提高認識,轉變觀念,牢固確立hse安全責任主體意識。明確公共場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確并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主管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整改機制,確保本單位消防安全。因此,落實責任是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特點。公共場所尤其是被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場所,應確定由正職領導擔任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同時,實行明確的防火安全責任制。公共場所應根據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結合單位實際情況應逐年完善并科學合理地制定消防安全責任書,并逐級簽訂,上至單位領導,下至各科室、部門、員工。從消防安全角度對每個科室及員工的行為都做嚴格規定,從而使消防工作一級抓一級,層層落實,形成一個有效的網絡和體系。
(二)部門聯動,齊抓共管,把住消防“源頭關”。由于公共場所涉及到職能管理部門多,要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就必須依靠發揮全員的作用,實行“領導牽頭、各單位聯動、各負其責、綜合治理”。各職能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分片負責,各司其職,層層抓好落實,建立完善監督管理機制,確保消防監督工作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從而形成齊抓共管消防安全的長效動態管理機制,達到了把好關口,杜絕隱患,從根本上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
(三)加強消防宣傳、培訓、教育工作,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公共場所必須經常性地對員工及居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宣傳培訓教育工作,并經常性的組織滅火應急演練,以增強其消防安全意識,提高人們抗御火災和在火災中逃生自救的能力,要使其掌握在火災發生時做到會報火警,會正確使用滅火設施,會撲救初起火災,會自救逃生,會組織人員疏散。公共場所應標明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障暢通。有條件的單位應組建專職或義務消防隊,并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器材,開展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四)落實制度,加強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共場所為保證消防安全,必須實行科學管理,并應根據自身特點,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使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到人,嚴格遵照,嚴格執行,嚴格查處。在健全制度的基礎上,公共場所在開放時要有專人值班,對發現的隱患要及時報告,及時整改;要加強對電器設備的安全管理,電氣線路均應穿鋼管和pvc阻燃管,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人員活動時要嚴禁電、氣焊施工作業,盡量減少動用明火,避免電氣線路和設備超負荷運行;公共場所尤其是人員密集場所必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
第6篇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全員、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和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公共娛樂場所的主要負責人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籌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單位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第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設置或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至少每2小時一次,并明確巡查人員和部位。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情況,有無違規吸煙行為;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工作是否正常,滅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人員集中的廳室、舞臺、音響控制室、放映機房、可燃物品倉庫、變配電間、鍋爐房、廚房、空調機房、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有關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營業結束時應當檢查是否存在遺留火種,是否切斷非必要電源。
對巡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至少每月組織一次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參與的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七)廚房煙道清洗情況;
(八)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員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應進行本崗位防火自查。
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對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每月至少1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檢測每年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人員應不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熟悉應急處置程序,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內應保存竣工后的總平面布局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
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并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規范設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標識。
每層出入口處、包間或廳室內等部位的顯著位置應設置疏散示意圖和相關消防安全警示性、提示性標識;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處的顯著位置應設置禁止性、警示性標識。
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規范、醒目的標識并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在主要消防設施、器材上應張貼載有維護保養、檢測單位和維護保養、檢測情況的標識。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并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全體從業人員應當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引導人員疏散和自救逃生。
公共娛樂場所應通過張貼圖畫、廣播、視頻、網絡等形式進行消防安全提示,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建立志愿消防隊伍,志愿消防隊員數量不應少于本場所從業人員數量的30%,并結合本單位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訓練。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包間、廳室及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分別制定針對性預案,明確每班次、每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定期組織演練。
發生火災后,休息廳、觀眾廳、錄像放映室、卡拉ok室內應設置聲音或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其畫面、音響切換至應急廣播和應急疏散指示狀態。
第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各項經營活動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筑、場所;
(二)采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搭建臨時建筑;
(三)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進行裝修裝飾;
(四)儲存或違規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地下建筑內設置的公共娛樂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
(六)在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使用明火照明或吸煙等違規用火行為;
(七)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等違規用電行為;
(八)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九)鎖閉、遮擋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十)在門窗處設置影響逃生、疏散的廣告牌、燈箱或其他障礙物。
(十一)營業期間進行室內裝修、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十二)超額定人數經營行為;
(十三)在場所內設置員工宿舍。
第7篇 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大型公共場所系指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展覽館、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如影劇院、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游藝游樂場、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閑場所)等公共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場所”)。
第二條 公共場所產權單位對所屬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與管理責任。
第三條 公共場所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規定,自覺接受其所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機關的消防安全監督。
第四條 公共場所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資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租賃、承包關系時,應明確其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六條 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及內部維修、裝飾工程的設計、施工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建筑設計防火等規范;開業前,應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
第七條 公共場所應按規定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建立義務消防組織。
第八條 公共場所應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和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
3.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4.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和消除事故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及時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識,嚴格管理措施;
8.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記錄;
9.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10.定期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第九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全體員工應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滅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在新職工及轉崗人員上崗前,應接受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消防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經過專項培訓,經考試取證上崗。
第十條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處檢修或在其附近擺放物品時,不應影響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認與使用。檢修后,消火栓箱門與墻面顏色一致時,應設置明顯的消防標志。室內消火栓箱門不應被裝飾物遮蓋。
第十一條 不應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條 對防煙排煙、消防給水、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電源等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查、日常檢查和檢驗、維修,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確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內的輸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模型與燈具應由取證電工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氣線路的敷設和用電設備的安裝應嚴格按有關規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熱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用電線路。
第十四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內動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動用明火作業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時,應按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并采取相應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內嚴禁攜帶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蝕、劇毒等化學危險物品不宜在展覽館內實物展出,應展出時,其數量以不構成危險為限或用非燃燒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等不得在公共場所內。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應安裝報警電話并按規定配備消防通信設備。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在使用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嚴禁超過額定人員;
2.嚴禁動用明火進行設備檢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3.集會、演出、放映、展覽、比賽場所的舞臺和觀眾廳內嚴禁吸煙;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
5.安排專人值班巡邏檢查;
6.活動結束后,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確認無隱患、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
第十八條 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報警和按消防預案撲救;并認真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
第十九條 舉辦演出、集會、舞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大型集會活動,主辦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明確緊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確保人員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并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8篇 公共環境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集團公共環境與安全管理,保持環境的整潔、清新、怡人和安全文明,提高全員安全意識,維護良好的企業形象,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總部的公共環境和安全管理工作,各區域公司參照執行。
第3條 主要職責。
1.集團領導:負責環境與安全器具、花木等物品購置和勞務外包協議的審批;負責重大安全事故調查與處置等。
2.行政管理中心:全面負責公共環境與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環境與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各部門遵照執行;與保安公司、保潔公司等洽談、簽約勞務外包協議,并監督勞務人員工作;定期檢查環境與安全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3.集團各部門:負責本部門范圍內的環境與安全管理,并遵守公共區域的環境與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共環境管理
第4條 公共環境指辦公大樓的大廳、樓梯、電梯、走廊、墻面、地面、門窗、會議室、洗漱間、食堂以及燈具、窗簾、桌、椅等公共區域的環境及物品。
第5條 公共區域管理。
1.辦公大樓公共區域由專職保潔員負責清潔。
2.禁止在公共場地傾倒、堆放垃圾,禁止將衛生責任區內的垃圾掃入公共場地,禁止隨地吐痰和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及各種廢棄物。
3.公共走道至少每日清掃兩次,并須采用適當方法減少灰塵的飛揚,做到無垃圾、無積水、無死角。
第6條 辦公環境管理。
1.公共區域辦公環境管理:
①行政管理中心負責組織清潔和管理,公共區域應隨時保持環境的干凈、整潔、整齊、辦公通道的暢通和物品的完好、美觀。
②公共辦公區域各辦公場所的劃分、布局由行政管理中心負責提出統一的安排方案并報行政副總批準后實施,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辦公場所的布局及辦公設備設施的調動和擺放。
③嚴禁在辦公區域內隨意張貼圖片字畫、亂堆亂放物品。
④公共辦公區域內嚴禁吸煙。
⑤損壞辦公區域公共設施、植物、裝飾品的應照價賠償。
2.個人區域辦公環境管理:
①個人區域辦公環境指個人辦公桌面的清理和使用物品的擺放,由個人負責整理。
②個人使用或保管的電風扇、辦公設備(包括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等),由使用人或保管人負責外表的清潔。
③辦公桌面只能擺放電腦、資料夾、電話、水杯、筆筒、臺歷和少量材料,下班時應對辦公桌面的物品進行清理,保持整潔,并將座椅推入辦公桌下。
④文件柜內的文件資料應擺放整齊,隨時關閉柜鎖,柜子上方不得擺放其他物品。
⑤各部門人員外出辦事或下班時,應關閉個人辦公設備的電源,最后離開的人員應關閉辦公室門窗和其他電源。
第7條 會議室管理。
1.會議室由公司前臺負責管理。
2.會議室內的衛生每周至少要清潔一次,遇有會議時,會前會后均要清潔。
3.每次會議之前,會議服務人員應進行電源核查、配備飲用水、水果(必要時)等工作。
4.會議服務人員要嚴格室內物品的管理和維護(含花木等),做到會散、人走、電源關、門合閉。
5.與會人員要愛護會議室內的公用財物,不許將室內物品移作他用。
第8條 洗漱間管理。洗漱間由物業保潔,公司后勤管理員(保潔員)負責添加用品。為保證洗漱間衛生,員工應自覺遵守如下規定:
1.注意節約用水,接完水隨手關閥,杜絕長流水等浪費現象。
2.不準在墻上亂涂亂畫,亂貼標識,不得擺放個人物品
3.茶葉應倒到洗漱室的指定籃筐內,紙巾等應扔在垃圾桶內,嚴禁將茶葉、紙巾及其他雜物直接丟棄到洗手池內。
第9條 綠化管理。
1.綠化管理的區域包括前臺、公共辦公區域、各領導辦公室、會議室以及各辦公室有綠化布置的地方。
2.花木公司每周要對集團所有擺放花木進行一次護理,及時適量為植物補充水分,保證所有植物生長狀況良好,對于生病或枯萎的植物要及時救治或更換。
3.未經允許,不得隨意移動植物的現有擺放位置;如因護理原因必須移動,則必須在完成護理后移回原位。
第10條 節約用電。
1.空調與新風系統:
①中央空調根據物業安排,統一開放和關閉。
②各辦公室人員外出時,應隨手關閉本辦公室的空調和新風系統。
2.照明及其他辦公用電:
①各辦公室的照明及其他用電,由各辦公室自行管理,辦公人員應養成節約用電的習慣。
②自然光線充足時,盡量不使用人工照明。
③人員外出、中午休息及下班后應關閉照明及其他電器的電源。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11條 當有外來人員到訪公司,前臺文員應判別來訪者身份,保險員、推銷員不得進入。明確訪客身份后,由前臺文員安排等候及會面,并作來訪登記;未經許可不允許直接進入辦公區域。
第12條 消防安全。
1.各部門負責人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落實執行有關消防安全的規章制度;檢查本辦公室的消防安全情況;糾正違章行為,及時發現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2.公共區域須張貼消防疏散示意圖,并且物品擺放有序,嚴禁堵塞消防通道。集團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原則,防患于未然。
3.集團辦公區域須配備充足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器材的狀態,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保證各項防火設施安全有效。
4.行政管理中心應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并嚴格執行定期安全檢查,以便及時發現安全漏洞和消防安全隱患。
5.公共環境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包括廢棄的易燃物品。
6.公共環境內的各用電設備要正確使用,電源插頭應使用合格產品,不得亂拉臨時電線;嚴禁將無插頭電器電線直接引入插座進行電路聯接。
7.各崗位員工每天下班前要關好門窗、關閉個人電腦以及斷開其他相關電源設施,確保安全。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不得堆放任何雜物。
8.任何人發現火險,都要及時、準確地向保衛部門或消防機關報警(火警電話119),并積極投入參加撲救。集團接到火災報警后,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9.各崗位員工按使用說明書定期檢查消防器材。發現消防器材失效時要及時報告,由行政管理中心組織進行維修及更換工作,并做好記錄。
第13條 財產安全。
1.各中心負責人每日下班后,須檢查辦公室門、窗、電器的關閉情況;負責人如果出差,則須指定本中心其他人員做好該項檢查工作。
2.員工私人貴重物品,應妥善保管。辦公室抽屜在人離開后要及時落鎖,做好個人物品的防盜工作。
3.一旦發現失盜事件,應先聯系行政管理中心,并封鎖現場。執法人員到現場后,須協助其工作,為執法人員提供資料影印副本,以做好內部調查。
第14條 保險柜的管理。
1.集團保險柜管理主要責任在行政管理中心、財務管理中心。
2.重要文件、重要印章、重要鑰匙、重要合同等統一存放于行政管理中心檔案室的保險柜中,保險柜由行政管理中心主任或指定專職的主管負責保管。
3.財務印章、現金、發票等存放于財務管理中心保險柜中,保險柜由出納負責具體保管。
4.保管人應審慎保管保險柜鑰匙,并嚴守密碼。
5.保險柜內物件如有遺失或失竊,應即呈報領導處理。
第15條 鑰匙管理。
1.集團所有鑰匙由行政管理中心統籌管理、復制;部門的鑰匙由部門自行管理。
2.部門負責人負責管理本部門鑰匙的使用,不得任意復制或允許借予他人使用。
3.集團鑰匙的配置,至少在行政管理中心保留一套,以備急需。
4.鑰匙保管人應遵守下列條件:
①員工離職時應將鑰匙繳交行政管理中心。
②鑰匙遺失時,應立即向行政管理中心報備。
③鑰匙不能任意借予外人使用。
第四章 附則
第16條 本辦法由集團行政管理中心負責起草、修訂、監督執行及解釋。
第17條 本辦法經集團高層經營班子會議審議通過,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9篇 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大型公共場所系指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展覽館、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如影劇院、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游藝游樂場、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閑場所)等公共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場所”)。
第二條 公共場所產權單位對所屬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與管理責任。
第三條 公共場所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規定,自覺接受其所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機關的消防安全監督。
第四條 公共場所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資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租賃、承包關系時,應明確其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六條 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及內部維修、裝飾工程的設計、施工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建筑設計防火等規范;開業前,應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
第七條 公共場所應按規定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建立義務消防組織。
第八條 公共場所應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和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
3.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4.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和消除事故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及時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識,嚴格管理措施;
8.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記錄;
9.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10.定期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第九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全體員工應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滅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在新職工及轉崗人員上崗前,應接受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消防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經過專項培訓,經考試取證上崗。
第十條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處檢修或在其附近擺放物品時,不應影響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認與使用。檢修后,消火栓箱門與墻面顏色一致時,應設置明顯的消防標志。室內消火栓箱門不應被裝飾物遮蓋。
第十一條 不應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條 對防煙排煙、消防給水、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電源等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查、日常檢查和檢驗、維修,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確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內的輸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模型與燈具應由取證電工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氣線路的敷設和用電設備的安裝應嚴格按有關規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熱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用電線路。
第十四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內動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動用明火作業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時,應按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并采取相應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內嚴禁攜帶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蝕、劇毒等化學危險物品不宜在展覽館內實物展出,應展出時,其數量以不構成危險為限或用非燃燒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等不得在公共場所內。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應安裝報警電話并按規定配備消防通信設備。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在使用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嚴禁超過額定人員;
2.嚴禁動用明火進行設備檢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3.*、演出、放映、展覽、比賽場所的舞臺和觀眾廳內嚴禁吸煙;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
5.安排專人值班巡邏檢查;
6.活動結束后,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確認無隱患、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
第十八條 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報警和按消防預案撲救;并認真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
第十九條 舉辦演出、*、舞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明確緊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確保人員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并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10篇 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以下簡業。第七條年度行抽項目的立抽樣人員須嚴格遵守抽樣工作紀律。
稱行抽)項目的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更好地為公安工作和社會穩定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簡稱部科信局)負責行抽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包括制定年度計劃、組織抽樣與檢驗、發布結果通報及布置復查等項工作。
部有關業務局、部屬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科技處(以下簡稱省廳科技處)等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行抽中相應的工作。
第三條行抽項目范圍是公共安全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及國家有關規定所涉及的社會公共安全產品。
第四條行抽項目應緊密圍繞公安業務工作的需要選定,產品的檢驗依據是上述標準和規定。
第五條行抽不向企業收費,所需費用由公安部專項經費支付。
第六條行抽的檢驗樣品由被抽查企業無償提供。行抽工作完成后,應將樣品及時退還被抽查的企項,主要由部有關業務局根據管理工作需要申報,部科信局可酌情提出意見;部屬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也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相關建議。
第八條部科信局在審查項目申報材料并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年度行抽計劃,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批。
第九條承擔檢驗任務的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承檢機構)須按要求制定抽查方案,分別上報部科信局和有關業務局。
第十條部科信局負責組織有關業務局審查抽查方案、布置行抽任務。
承檢機構須嚴格按照經審定的抽查方案執行。
第十一條在實施抽樣前,承檢機構要通知被抽查企業所在地的省廳科技處。
省廳科技處負責組織、協調本廳(局)內有關業務部門,配合承檢機構共同到產品生產和銷售企業完成抽樣工作。
抽樣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企業。
第十二條抽樣工作完成后,承檢機構須按規定開展檢驗工作,及時將檢驗結果書面通知被檢企業,并抄送當地省廳科技處。
第十三條部科信局負責協商有關業務局,處理好抽樣、檢驗工作中產生的異議。
第十四條部科信局審核各承檢機構報送的抽查工作總結材料,擬定行抽結果通報,報部領導審批后,以公安部文件等形式發布。
第十五條對無故拒絕抽查的企業,由部科信局負責予以通報。
第十六條省廳科技處負責組織、協調本廳(局)內有關業務部門,督促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部科信局。
原承檢機構和省廳科技處應按部科信局的布置,依據原抽查方案中的程序要求進行復查工作。
復查結果由部科信局負責發布。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11篇 公共場所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加強用我礦用電管理,確保安全合理用電,本著正確使用、安全管理,節能減耗的原則,特制定以下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礦內的所有地面公共用電場所。
三、具體事項
1、所有公共場所的電源線路的安裝、維修都必須經過機電科批準或機電科派專職電工進行。日常檢修要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并進行定期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2、所有辦公室內空調、電腦、飲水機等用電設備下班時隨手關閉。所有辦公場所內照明燈要根據光照度的變化和實際需要開關照明燈;白天一般不準開燈辦公(特殊雨雪天氣除外),不用時隨手關燈,人少時關閉部分照明燈,杜絕“長明燈”現象。離開辦公室時要關閉所有電器開關。
3、所有職工活動場所、公寓樓、會議室、走廊、衛生間等公共場所的照明空調等電器設備無人使用時應全部關閉,執行誰使用,誰負責的管理原則,使用完應隨手關閉。
4、所有公共場所禁止使用電暖、電爐等大容量的電器設備,必須使用時需經機電科批準。凡電源線路容量不允許安裝大容量用電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裝。
5、所有工業用電場所包括外接用電、維修工房等必須執行“人走電關”的規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設備不使用時,要關閉總電源。24小時用電的設備,必須有專人值班,隨時掌握用電的安全情況。
6、任何部門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定,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對于違規違章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所有員工都有檢舉和監督的義務。
四、違規情況處理
機電科和安全科將隨時巡查各單位電器的使用情況,對違規情況將按照規定給予責任人處罰。處罰辦法如下:
1、辦公室徹夜亮燈、飲水機通電、電腦不關、下班期間空調忘記關閉等,發現一次,對責任人處以人民幣100元的罰款,對相關管理人員連帶處罰。
2、對公共場所違規使用照明、空調、工業用電場違規用電等對責任人處300元罰款。
3、對所有用電場所違規私拉亂接電器設備的對違規者罰款500元。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設備損壞的,由違規者承擔所有責任。
六、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候村煤礦機電科
2023年4月22日
第12篇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開展日常業務訓練;
(七)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